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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环保的心得体会

对于检察工作的心得体会。

我们不用去强求别人的想法跟我们一样,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心得也不例外,很多人都经历过写心得体会这样的写作训练,写心得体会能够培养人思考的习惯。知道怎么写具体的心得体会内容吗?为此,小编从网络上精心整理了《对于检察工作的心得体会》,感谢您的参阅。

回首20xx年,对我来说,是充满感慨的一年,经过多次的公务员考试,终于尘埃落定,最终考上了我梦寐以求的检察院。我真的很庆幸也很荣幸自己能从事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工作,也真的希望尽自己的微薄知识做好具体的检察工作。对于还没有开始具体工作的我,对检察工作的理解还仅限于纸上谈兵,希望自己能在开展具体工作时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够真正地学以致用。
    一 、检察机关之重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作用的发挥效果如何,将会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强化依法治国理念,最关键是要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始终确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正确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是我国政体的基本要求,也是现行宪政制度的必然产物,符合权力制衡和权力运作的普遍规律。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要全面、正确地认识,任何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歪曲,必将被历史所抛弃。
    尤其是在现今城乡矛盾、新兴城市矛盾多发、贫富矛盾分化等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发挥检察机关的重要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在面对全球经济危机的余波影响和国际复杂的新形势下,加强对检察机关的重要性的理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对于有效主动应对新形势的挑战、创新社会管理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和中央的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着力提高执法水平,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切实加强基层建设,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强化检察工作,促进公平正义 
    作为法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还表现在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的法律监督;通过行使批捕权、公诉权,实施对公民守法情况的监督;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实施对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总之,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维护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也可见一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该主动应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通过其职能的充分发挥,规范、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治化的水平,在当前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和创新检察工作,抓好和推进三项重要工作是我们当前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为此,开展检察工作应做到以下几方面:
        1.树立正确的检察工作理念,以发展的角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现今社会矛盾多发的时期,我们要始终以执法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尊重和合理解决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处理好与利益各方的关系,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要进一步增强公平理念,认真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切实提升执法公信力。要进一步增强统筹理念,树立大局意识,学会统筹各方主体,兼顾各种利益,充分发挥好自身职能作用,做到与政府配合相得益彰,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实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最优化。要着力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真正做到定分止争,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并且要防止因检察机关自己的工作引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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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感想体会


检察工作感想体会

老百姓的认同是我坚持办案的力量源泉

从一名普通的侦查人员成长为基层院的党组成员兼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在这22年的职业生涯中,主办或参办了许多职务犯罪案件,但最让我难忘的却是一件案值很小的贪污案。通过办理这起案件,让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怕苦、不怕难,更加热爱和忠诚我们的检察事业。

2019年5月,我们反渎职侵权局办理了本县庙滩镇石库村原支部书记王永福、会计吴桂成贪污案,其手段就是借帮助他人办理低保手续之机贪污低保款15280元。

该村是全县最偏远的贫困村,山高坡陡,土地贫瘠,全村300多人,人均年收入不足千元,低保、五保户就有74户。办案的时候我们可以说是爬山涉水,饿了吃干粮,渴了喝山泉,走访了所有的低保户,十分的辛苦,有的同志甚至发出了疑问:这么小的案子,花费这么大的精力值不值?

2019年8月,办结此案后,我和检察长及办案同志为11名低保人员送去了被贪污的低保款,当来到75岁的老大爷李学富家里时,他驼背佝偻成90度,妻子瘫痪在床,低矮的土坯房里一贫如洗,说明来意后,检察长将2720元的低保款交到他手里,他紧紧抓着检察长的手不肯松开,嘴里一直在说感谢,不知说了多少遍。

天色渐晚,我们将要返回的时候,他仍然拉着检察长的手,不肯让我们离去,检察长也一直在对他说:“李大爷,我们还会来看你的,有什么问题你就给我们说,我给你解决。”最后在新任村支书的劝说下,他仍佝偻着身体坚持走了1公里的山路,将我们送到大山的拐弯处,当我们走到下一个拐弯处时,蓦然回首,他仍然站在那里向我们挥手,没有任何的言语,却让所有在场的人为之感动。

2020年的春季,受检察长的委托,我和办案组的同志再次来到石库村看望李大爷时,村支书告诉我们李大爷去年年底已经去世了,临终前还在对村民说:“检察官好,那是我的亲人啊!”我们也没失约,在李大爷的坟头,为老人上了3烛香,让老人心无牵挂,一路走好。

常言道:“天地之间有杆称,那称砣就是老百姓。”每当办案遇到阻力和挫折,想放弃的时候,李大爷送我们的那一幕就会浮现在我们眼前,它鼓励、鞭策着我们为老百姓办好案、办大案、办铁案,不管有多大的困难,我们都能克服,因为我们坚信:老百姓的认同就是坚持不懈办案的力量源泉。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体会


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

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历史原因,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

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致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起诉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会各界对监督的效果也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

对于秘书工作的心得体会


一、要做到六个善于

(一)要善于学习思考。要有自己的东西,并在材料写作时得到充分的运用。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平时的积累,求得是一时的爆发。要记住“功夫在诗外”这句话。

(二)要善于察颜观色、追本朔源。要揣摩、推断领导的意图,写讲话稿时,讲领导想讲的话是基本要求,讲领导想讲又讲不出的话是真水平。同时,善于追本朔源,知道领导开这个会议、讲这次话的真正意图,知道了,写一个符合领导口味的材料就不难,否则,无论怎么努力,不一定对得上频道。同时,材料写了以后,不能就一放了之或交到领导手上就算了,要到会议现场体会会议效果,有没有吸引力、震撼力,自我评价材料的优劣和领导满意程度,对一对领导的思路。

(三)要善于搜集、积累、加工材料。能为我所用,平时有积累,用时就能够信手拈来,水到渠成。要有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的本领,要见微知著。

(四)要善于观察,善于分析形势。观察分析宏观的、中观的、微观的形势,特别是对业务和队伍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要有洞察力,做到心中有数,写出来就能够言之有物,不至于干巴巴的没有内容,变成文字的堆砌。

(五)要善于总结反思。对每一个材料都要总结反思,不能写过了就丢到身后,有空时多揣摩揣摩、回味回味。同时,要多学习别人写得好的材料,学习别人运用材料的方法、怎么谋篇布局、如何谴词造句,如何论证的,等等,必要时,要象解剖麻雀一样解剖文章。经典或自己认为写得好的文章,可以反复看,反复研究。

(六)要善于团结协作。“三个臭皮匠顶得一个诸葛亮”。“三人之行必有我师”。一个人在某一个领域知道得越多,在其他领域就知道得越少。知识最渊博、最丰富的人,也有他的盲点、弱点;一点知识也没有的人,也有他的智慧。所以要善于团结协作。

二、要克服两种心理

(一)要克服浮躁心理。不能静不下心来,进不了状态,形不成自己的思路或被别人原有的思路所左右。要静下心来分析我这个材料怎么写,怎样把他写好,写得出彩,得到领导及听众的认可。

(二)要克服应付心理。不能简单弄几下,东拼西凑地凑一个应付了事,认为反正有直接领导在把关。如果有这样的心理,长此以往,就会形成惰性心理,对自身提高不快。我想,如果能精益求精的材料,一定要精益求精,把问题解决在自己手里,时间允许的话,先在自己手里反复斟酌、完善,不要急于抛出手,至少要到自己认为满意为止。当然,并不要求对每一个材料都精益求精,自己要掂量手头材料的分量,然后在精力分配上有所侧重。一些特别重要的材料,就是三天三夜不睡,也要把它赶出来,即使进入写作困境也要坚持,千万不能泄气,这是一种对待写作的精神和气概,也是对你有没有打硬仗的心理素质和能力的考验。有时即使山穷水尽、殚精竭虑,如果坚持了、顶住了,反而会峰回路转、灵感突现,然后就能一气呵成。虽然说我们写的都是“八股文”,但要把“八股文”写出特色、写出亮点,写得有色彩,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所以,要不断学习,不断求进。

那么,什么是标准呢?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放心”。“放心”有三层意思:第一层是自己对自己放心,拿到材料后,不会心慌,不会手足无措,有自信心。第二层是直接领导对你放心。材料交给你写“放心”,相信你能写好。第三层意思是局领导对你放心,知道这个材料是你写的,简单掠一遍拿到会议上就读,说明对你是放心,这样,你就成熟、成功了。

检察长的工作心得体会


做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长,我个人认为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和谐也始终处在变化发展的状态。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法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在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现象中,有相当一部分问题是在法治上,也就是说没有严格地依法办事、依法办案。因此,要实现和谐,必须加强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就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服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还表现在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的法律监督;通过行使批捕权、公诉权,实施对公民守法情况的监督;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实施对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

职责,理应在维护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

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安宁的社会。批捕权、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派生权,检察机关通过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服务。一是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二是严厉打击带有社会性质的黑恶势力犯罪,杀人、抢劫、绑架、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三是依法惩治各类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挽救失足者,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维护社会廉洁高效。腐败是引发社会不和谐的重要

因素。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和谐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维护社会利益分配和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正,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尤其是群众反应强烈、阻碍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是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案件,重点查办发生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房屋拆迁、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有企业重组改造、破产和经营活动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服务发展的关系,从有利于惩治腐败、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教育干部出发,正确运用政策法律,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打击诬告者。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积极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加****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加强诉讼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只有在一个公正的环境里,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健康发展,人民才能安

居乐业、各得其所。检察机关要通过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纠正司法不公现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正。要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以及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切实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的现象。要把打击犯罪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不该立案而立案、错捕、错诉、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保障人权;坚持诉讼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发现和查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正确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支持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社会协调平和。和谐社会是一个宽容平和的社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群众的诉求,满腔热忱地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

积极拓宽、畅通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诉求渠道,严格落实责任和措施,限期办结,防止出现拖延耽搁;对办结的案件,加强回访和跟踪检查,确保取得群众满意的效果;积极拓宽、畅通群众对公正诉求的通道,建立健全以预防控制、信息传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等为主要内容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对涉及检察工作的来信来访案件,要逐案制定具体解决方案,妥善处理群众涉法上访问题,化解矛盾、排除纠纷,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维护好发展稳定大局。

迅速应对复杂矛盾和突发事件,增强维护社会和谐的应紧应变能力。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随着改革深入推进,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各种矛盾更加凸显,棘手问题层出不穷,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直接面对社会和群众,承办大量案件,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检察机关办案过程就是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特别是当前许多社会热点问题,如土地承包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企业破产、职工下岗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

广大检察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化解矛盾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进行科学预测、科学决断,把握矛盾的发展方向,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及时作出判断。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做到早防范,早化解。

要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冷静分析,沉着应对,弄清事件的性质和原因,果断处理解决,防止惊慌失措,处置不当,留下隐患和引发新的矛盾。要讲究策略和技巧,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因循守旧、固步自封,敢于突破旧的落后的思维和习惯,充分利用各种条件,使矛盾得到化解,使问题得到解决。

拓宽检察工作视野,参与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完善的和谐社会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其应有之义。目前,检察工作在参与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方面是目前检察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非常薄弱甚至空缺的环节。对此,要利用人才优势,积极开展这方面的理论调研和探索,不断拓宽检察工作视野。要加强对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行为的立案监督;加大对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对环境污染

公害案件,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的监督渠道和方式,通过这些工作以促进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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