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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经营方案。

对于重要的事情,事先作好规划是非常重要的。为了下一阶段工作顺利开展,我们一定会制定一些方案去实施。制定方案可以提升个人的思维能力,符合要求的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小编特别编辑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经营方案”,强烈建议你能收藏本页以方便阅读!

为顺利开展我村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镇政府发号文件精神和本镇林改工作统一安排,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改革实施方案。

一、林权原则

1.坚持按政策办事。按照旗委旗政府《巴林左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要求,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依法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发展林业经济,增加林农收入。

2.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本次林改是对公益林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维护公益林的林地权属不变。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坚持维护大局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对改革中涉及到的具体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广泛征求群众建议和意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改革中的各项措施及重大事项,都已经本村(组)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二、实施操作方法

通过开会协商以多数举手通过的方式确定集体林权以“竞争方式”向外发包,将林地划分成块,没20亩为一块。按照1500元/30年每亩方式竞争,可根据竞争情况将价格做适当的波动。

三、集体山林收益分配办法及林改经费收支办法

(一)收益范围:纳入林权改革的林地范围。

(二)收益分配:对集体林权改革范围的收入实行财务单独核算。

(三)林改经费收支办法

1.按照1500元/30年每亩竞争。在竞争前,竞争者必须先交押金,按照每20亩交押金三万元为准。

2.林改结束后,收支张榜公布,经费有余作公益事业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

四、林改实施步骤

(一)宣传预备

1.进行政策宣传。召开村委会、村组民大会讲解政策、组织发动、成立机构,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把握所存在的问题,对山林权属情况进行初步摸底。

2.制定实施方案。在镇工作组的指导下,切合本村实际,制定林改实施方案,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二)组织实施

1.摸清“集体林权属基本情况,及登记林权流转、变更情况,汇总造册,进行公示。

2.对公示时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逐宗、逐件进行调查、调解。明晰一宗件、公榜一宗件。

对已流转山林、责任山已签订的合同进行补充、完善未签订进行补签。

3.进行实地勘查确定林地实际情况,为顺利开展林权改革奠定基础。将实地勘查结果进行第二次公榜,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重新调查。

4.进行汇总,报镇政府审核,经确认无争议确权发证。

5.完成林改各项任务,做好材料汇总。组、村逐级进行。

五、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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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文章标题: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XXX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早日实现“生态立区”经济发展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特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XXX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一、基本情况(一)社会经济状况XXX乡位于六枝特区西部,距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34公里,东邻堕却乡,西与水城县红岩乡相连,北靠堕却乡郎节坝,南与中寨乡接壤,地理位置为:东经105°13′18″—105°16′25″,北纬26°13′22″—26°16′58″,全乡总面积56.4平方公里。全乡辖7个行政村,112个村民组,总户数2861户,总人口12557人,是一个彝族、仡佬族、布依族、苗族、汉族等多种民族杂居的少数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6860人,占全乡总人口的54.8。2016年,全乡生产总值4887万元,财政收入218.7万元,工业产值2003.47万元,农林牧副渔产值1383.63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442元。来自林业的收入316.6元(含退耕还林),比例22。(二)林业资源状况1、全乡各类林地面积根据摸底调查,全乡国土面积为80182.5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为66465亩。林业用地中,有林地面积为38992亩,灌木林地面积5475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7769.48亩,无林地面积15303亩。2、集体林基本情况(1)集体统一经营的各类林地面积有林地面积为66465亩,其中公益林45003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7769.48亩为退耕还林,乡林场一个1515亩,村办林场5个2965亩,其中商品林200亩,联户经营7个5376亩,个人承包8374亩,责任山面积80亩。二、林改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生态立区”发展战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以深化林改为动力,以依法治林为保障,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建立多元化的经营主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及生态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总体目标到2017年11月底,基本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通过改革“还山、还林、还利于民”,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达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目的。(三)基本原则1、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增加和提高森林资源的总量及质量;有利于农民增收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提高森林的三大效益(即: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2、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利,对集体山林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通过均股、均利、均山、均林等形式,使权益平等到户。3、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自主选择林改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林改中做到办法、程序、内容、结果四公开,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5、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本次林改是对林业“三定”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完善和补充。凡“三定”以来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的要求,结合实际,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6、坚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在林改中,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经营采伐政策,以调动各经营主体参加林改的积极性。三、林改的

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范围(一)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二)特区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三)集体所有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同意用于且可以营造灌木林以上林木的石漠化、半石漠化山地。(四)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作为放牧山的无林地暂不列为林改范围。(五)公益林不属于此次林改范围,但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责任,颁发林权证。(六)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经过努力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四、林改的内容和方式(一)明晰产权,确权发证。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将其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使农民真正成为集体山林的主人。参与集体商品林,宜林荒山改革的人口为2017年3月1日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为本次林改人员。通过确权,建立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产权明晰后,依法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以法律形式保障改革成果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明晰集体山林的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稳定自留山、完善责任山政策。(1)已划定的自留山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允许流转的政策,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2)“三定”时期所发自留山林权证四至清楚,不存在重复发证,群众无异议的,以原四至为准,必要时加埋界标;四至不明确的,以载明的最近地物标或通过协商、调处,实事求是地核定四至。四至确定后收回旧证,换发新证。新证记载的面积以实际测算为准,旧证记载的面积作为参考。(3)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特区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也可以认定为自留山。(4)对林业“三定”和“四固定”时期分配给村民的自留山,几户在同一林班内且无争议,可以将自留山面积按比例分摊。如果四至清楚,但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在没有林权争议的情况下,重新核实面积,换发林权证。(5)自留山主全家迁转的,其自留山稳定不变,原则上不予收回,自留山主可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6)自留山主迁转时没有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经村组会议通过,将其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原自留山主现要索回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是其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得索回。(7)在自留山或责任山上开荒耕作未办理土地承包证的,应责令当事人退耕还林,退耕后补发(换)林权证。拒不执行者,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收回重新分配。(8)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组织造林或委托他人造林的,山上林木收入在造林者所占比例不低于70的基础上与原山主分成,但要补签协议,协议期满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原山主,或由集体重新分配、发包。(9)“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处理。如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也可以由对“五保户”生养死葬者继承。(10)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在以下情况可以重新调整:一是死亡缺户,原自留山或责任山主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届满的责任山,可以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集体重新发包。除此之外,应予稳定。(11)林业“三定”时未发证的集体和农户自留山的山林,经核实权属无争议且一直在经营的,可按现经营的范围予以确权。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处理。(12)自留山、责任山已规划为经果林或经政府依法处理、司法机关裁决的山林,要维持经营现状,对已签订了合同的维持原合同,未签订合同的要补签合同,林地租金由双方商定。责任山主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其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由集体讨论决定。自留山、责任山已确定为经果园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园地用途。(13)林业“三定”时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上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原责任山主要求继续承包的,可直接续包,承包期限30—70年,但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或依法转让;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以实际经营、管护面积为准,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14)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户去世后无继承人的,由集体收回重新落实林权;继承人户口在本乡镇的,林权落实给继承人;继承人户口不在本乡的,经与继承人协商,可依法流转,确定新的权属所有者。原承包户外迁后,将林地转让给他人并签订了协议的,按协议落实林权;外迁时转包给他人的,权属落实给原承包人;外迁时既没转让又没转包给他人的,经与外迁户协商同意,或在告知外迁户权利的前提下,可由集体收回林地,重新落实林权,核发林权证。(15)原责任山主经营管护不力,或改变林地用途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可以重新改革。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予稳定;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2、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1)改革前,集体或个人在他人抛荒的自留山、责任山造林形成的山林,原则上按“谁种、谁有、谁受益”的政策不变,当事人双方应按政策规定,补充和完善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林木所有权。造林者要求登记的,林木所有权归造林者,林地使用权归自留山、责任山主。(2)农户在集体荒山、采伐迹地上投资造林的,落实谁造谁有的政策,但应完善合同。合同期满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重新落实经营主体。对占用集体林地后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林业生产的,限期恢复林地,并按林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3)对承包集体荒山造林以及受让林地、森林、林木的,可以按协议确定的权属给承包者或受让方核发林权证。原林权所有者分家后,按分家时家庭成员签订的有关协议落实林权,核发林权证。(4)对未列入退耕还林工程而由农户自发退耕后变为的林地,经农户自愿申请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核发林权证。(5)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群众林权意识不强,出现“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了你的山”的情况,对此应由当事人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6)林随地走。适用于在承包耕地上植树造林(包括农林间作、退耕还林等)和“四荒”(荒山、荒沟、荒滩、荒地)、“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所造的林木。在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的前提下,做到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的,可以明确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发放林权证。占用农民承包耕地营造栽植的路渠绿化林木、农田林网林木以及村庄四旁的树木等,承包耕地的农户负责按规划设计植树造林和经营管护,并拥有林木所有权、使用权。(7)无主山林由集体依法落实林权。(8)对联营造林的,原则上林地使用权落实给原林权拥有者,联营造林收益按双方协议落实,协议作为登记依据之一,并在林权证上予以注明;对70-80年代等大户或联户承包集体土地造林,合同到期又未采伐林木获取效益的,要本着尊重历史、公平公正的原则,直接续包或经清算后续包、转包,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发换林权证。(9)群众合作造林,原则上以林业“三定”时的台帐为准。台帐没有登记的,协商解决。原则上实行“谁种、谁有、谁受益”。有争议且双方拿不出直接证据的,按合作造林处理,双方实行比例分成。对权属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依法调处,有关纠纷调处率要达90%以上。(10)越界造林的,造林者与山权所有者或自留山、责任山主协商,补签合同。农户在自留山四至以外扩大的竹林、经果林以及其他林分的,超出部分林地使用权属不能定为自留山,其林权归属采取以下处理方法:扩大的林地为集体林地的,按承包经营的做法,由该林农承包经营,双方商定分成比例,完善承包合同,并确权发证;扩大的林地属于他人自留山或责任山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签订合同予以完善,并予以确权发证。(11)行政村并村后,原有的村、组、个人和其他单位合法所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即原村、组所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仍由原村、组集体组织成员所共有,不得因并村而重新划拨给并村后的其他村民组。3、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目前尚未分到户的山林(主要是指乡林场、村组林场),乡政府可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结合社情民意、村情林情,因地制宜,分类改革,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但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都必须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经营主体,不能继续以往那种由少数人说了算、经营主体不明、权责模糊不清的“大锅山、大锅林”经营管理模式。采取以下方式:(1)“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也称“动钱不动山”。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村民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均摊或折股量化分配给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均等持有,即“均股、均利”。通过发放股权证等形式,明确经营和利益主体,实行林权到户、集中管护、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单独核算。收益的70%以上按股权多少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村、组集体积累。(2)产权到户,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对山林面积较大,群众对林业依赖程度较深的村组,可以实行“均山、均林”,即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由于集体山林其本质含义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所以以上两种形式,不管是“均股、均利”还是“均山、均林”,每个村民均依法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都要遵循“耕者有其山”、权利平等、人人有份的原则来进行改革。对集体山林的收入分配比例,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始得执行,充分体现集体山林归属集体内部成员所有,财富分配权利平等的原则。(3)对改革以前承包给个人管护的集体山林,合同期未满,管护较好,大多数村民同意维持原合同的,可维持原合同不变,待合同期满后再行延包或重新发包。(4)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集体山林,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其承包到户或联户进行管护,签订管护合同,把管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要严格按照天保工程有关要求,禁止商品性采伐,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效益,并给予适当补偿或管护费补助。(5)划为地方重点公益林的集体林,其管护方式同国家重点公益林,但在保证生态效益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允许林主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经特区林业局办理手续后,适度开展抚育间伐、更新采伐、低效林改造,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和利用。(6)承包到户管护的公益林允许继承,但不得转让。(7)村民不愿意承包管护的公益林,也可不承包到户,政府要责令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落实管护措施。(8)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林主在公益林区从事森林旅游开发、林副产品开发和林下种植活动,并逐步建立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态公益林的供水、风景旅游、林地矿产开发、征占用公益林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的制度;积极支持公益林区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优良种苗开发推广等公益性建设,使公益林得以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9)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农户,此次改革与其他农户同等对待。(10)在承包经营山林时,原则上以林地所原属村组现有人口数为基数,具体时间界限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准。4、其他承包经营(1)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包括可以用于造林的石漠化、半石漠化山地),原则上按照家庭承包――联户承包——招标――拍卖的顺序,先内后外,依法承包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等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不管以哪种方式承包经营,都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订承包合同。经村民会议研究决定的放牧山不列为承包经营范围。(2)对面积在30亩以下、零星分散的集体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作价后承包给个人经营;林木转让费一次性收取,林地承包费逐年收取,承包前必须经村林改工作小组集体作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实现规模经营,鼓励将宜林荒山依法向懂经营、有实力的承包大户、其他经营主体流转或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凡是承包经营宜林荒山的,营造经济林和用材林可以免收3-6年林地有偿使用费,但必须签订造林绿化合同,明确年度造林绿化任务。5、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和个人承包管理的山林。对已经流转、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维护其权属;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明晰产权,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制定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始得通过,张榜公布,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二)放活经营对人工商品林的管理,依法放活,鼓励开展综合利用。在保证生态功能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发公益林林地资源,发展林地经济;公益林经过批准可实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1、积极建立林产品及其产权交易市场。重点培育木(竹)、原料林交易市场和木(竹)林副产品加工市场,以及森林旅游、特色林产品交易市场。放宽各类市场准入条件,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允许农民生产的木材产销直接见面。重视重点工程和煤炭行业用材需求,探索统一供应木竹原材料的经营管理机制。各类林产品交易市场由业主主办、政府扶持。2、努力培育林业生产要素市场。探索林业投(融)资体系建设,积极组建林业担保公司,拓展林业投资渠道。开展林权证抵押、林地储备制度的试点工作,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解决好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处置权落实问题。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各种林业专业协会,实现由市场调节和配置森林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促进森林资源的资本化。3、打破垄断,放活商品林木经营。从2017年11月1日起,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由林木所有者直接向当地林业工作站申请,林业工作站向林业局统一申请,经林业局依法审批后办理设计、发证手续。领取采伐证时林主要交纳育林基金。4、毛竹和10厘米以下间伐材不纳入生产计划管理,由特区林业局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5、保护林农利益,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依法销售木竹,实行木竹最低保护价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订任何限制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订的必须坚决取消。严禁垄断经营和区域封锁,严禁压价。乡、村两级组织可组建木竹经营服务组织或木竹产业协会,放活木竹经营。(三)规范流转按照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集体山林的流转必须符合以下前置条件: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自主、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林以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流转;受让方采伐林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集体山林的流转,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按照权限由林业主管部门凭流转协议办理变更手续。为了防止出现乱砍滥伐、乱征滥占林地等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根据省厅意见,我区在试点过程中,停止一切形式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待试点结束、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1、森林资源流转实行分级登记和审批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特区林业局审批,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后依法流转;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流转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以上两类森林资源的流转由特区林业局凭转让协议办理变更手续。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特区林业局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取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报市林业局依法审批。2、完善森林资源流转手续。森林资源流转必须签订流转合同或协议,明确流转资源状况、位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的时间、违约责任等。流转的时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村集体组织承包规定的最长时间。3、凡依法进行的森林资源流转,受让方可在受让林地内依法修建一定数量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可实施与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相符的森林保护有关建设项目,林业部门对受让方自筹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审批从宽。4、规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在明晰集体林权的基础上,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逐步建立统一、公平、高效的林木、林地交易市场,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为森林资源市场化的发展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机制,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保护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村民的基本权益。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要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对合同没有到期的,再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的剩余时间,流转后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明确林权所有者是林木、林地流转的主体。流转的收益归林权所有者。允许林木和林地依法继承、转让、拍卖、股份制经营和承包等,同时,尽快建立林地和活立木流转市场。特区林业局要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的森林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确保林木、林地流转公平、公正、健康发展。5、充分尊重承包经营者的主体地位。此次确权发证后,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承包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转让。凡自愿转让的,要依法签订转让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依法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已经转让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手续。6、坚决防止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等现象,同时,各村要制定办法、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流转资金的使用管理。五、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本阶段时间安排在2017年2月28日以前,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摸底调查、开展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使广大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通过摸底调查摸清家底,摸清群众意愿,搞清林改的对象和范围。通过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有关人员掌握改革的工作方法、要求,在改革中正确运用。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如下:1、成立机构2017年1月上旬,成立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由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及分管副职任副组长,各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林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林业站,乡分管副职兼任办公室主任,林业站负责人任副主任。乡林改办:庞玲、贾小云、吴兴华、张海,组成林改工作队专抓此项工作,直至检查验收合格为止。各村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工作的开展。2、召开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1月,乡林改办逐级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传达《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将改革的大政方针传达到基层干部群众,增强抓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3、进行摸底调查2017年1月上旬至中下旬,乡林改办指导各村根据特区林改办制定的方案,进行摸底调查工作。在摸底调查中,要弄清七个方面的状况,并收集相关林权状况一手资料:一是资源状况;二是林权现状;三是林业税费现状;四是经济收入现状;五是林业管理现状;六是集体林场经营现状;七是造林大户现状。摸底调查工作必须于1月31日前完成,并经区、乡两级林改办审核后,张榜公示林权状况7天。同时,要组织群众上山踏界,准确掌握情况,摸清群众意愿,及时化解纠纷。4、培训2017年1月上旬,参加特区林改办组织的业务培训。由乡林改办对工作队员和村林改办的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5、建章立制2017年1月至2月中旬前,宣传林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将“特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致全区林农朋友的公开信”印发给农户。乡、村林改办要制定《林改工作目标责任制》、《领导干部联系乡、村制度》、《工作调度会议制度》、《阶段性考核和检查验收制度》、《奖惩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6、清理税费2017年1月中下旬,特区林业局会同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清理整顿涉林税费项目,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保留的各类涉林税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7、编制乡、村林改实施方案2017年2月中、下旬,乡、村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特区林改实施方案制定乡、各村的林改实施方案,报特区政府审批后报市林改办备案。乡、村的林改实施方案,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重要依据,体现“权益平等”和“农民决策”的原则,方案的制定过程要公开,要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讨论表决通过,方案通过后须张榜公示7天。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要实行“四签两不准”(即会议通知签收、开会签到、林改方案签字、票决签名,不准请人代签、不准用圆珠笔或铅笔签字),规范程序。做好林权登记现场审核、设备设施资料准备工作,乡林改办指导各村开展林改工作。(二)实施阶段时间为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确权发证以及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确权发证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后,要依法完善有关合同,及时发(换)林权证。建立健全乡、村林权制度改革档案。1、乡林改办指导各村林改办进行林权勘界工作按照通过的村(组)林改方案,组织相关权利人上山踏界,并进行外业调查。宗地区划原则:(1)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不同;(2)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不同;(3)林地使用权类型不同(自留山、责任山、集体山等);(4)林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同;(5)区划林种不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分宗登记,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分宗登记);其工作步骤:(1)根据批复的村(组)林改实施方案,村林改办组织相关权利人上山踏界,化解争议,明确四至宗地界线勘查、签名、转图、拼图、面积求算;(2)质量检查:①外业检查;②内业检查。(3)确权发证工作流程:按照:摸底调查现有林权——第一榜公示——制定、通过林改方案——勘界——第二榜公示——签订(完善)合同——林权权利人申请发证——审核——数据录入——发证前第三榜公示——颁证——建档。2、3月上旬开始,公布木竹采伐审批制度(即: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同时进行林地勘界,开展林地、林木确权外业工作。林木确权外业工作以各行政村组为单元,组织乡、村、组、户主和技术员五级人员到山头地块逐一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落实责任主体,签订(完善)承包合同。经林改办审核后将结果公示30天。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全面发(换)林权证。发(换)林权证必须落实“三榜”定权(即林改前林权状况一榜,林改实施方案二榜,定权发证三榜),按照“申请、审核、勘查、公示、颁证、建档”六个步骤实施。林地划分到户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原则上为50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70年。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属个人的,由农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连同合同书一并报乡政府初审;属集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报乡政府初审;林权属林场(含联户林场)的由林场管理组织代表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连同入股分利联营协议报乡政府初审,初审属实的林权登记申请表由乡报特区林业局审核,进行林权登记。颁发的每一份林权证均要附上地形图,同时将有关的资料建立档案永久保存。通过此项工作,确保每宗山林四至清楚,权属关系明确,权证规范统一,图、表、册相一致,人、地、证相符合,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不重不漏。本阶段特区林改办和乡必须完成试点村的工作。3、5月中旬,乡林改办写出阶段性工作总结,迎特区林改办进行阶段性考核。完成林改总任务40%。4、6月中旬,乡林改办准备材料向特区汇报林改工作情况。完成林改总任务50%。5、6月下旬,乡林改办根据省、市、特区要求,制定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的方案及相关办法,组织相关人员对全乡林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作好初步验收准备工作。6、10月底以前,全面完成明晰山林权属,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书工作。(三)检查验收,总结完善阶段时间为2017年11月底以前,主要任务是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林权基本落实后,要根据验收标准认真组织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和完善。要重视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巩固改革成果。1、11月上旬,向特区政府、特区林改办提交工作总结材料。2、11月中旬,准备迎接省、市、特区各级组织检查验收组对林改工作的检查验收,向特区林改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并报特区委、区政府。六、工作要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既是对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林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矛盾纠纷多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形式复杂多样。各村、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机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有力的措施,密切配合,按照“特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抓好落实,推动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健康发展,顺利完成省委、省政府交给的试点任务。为此,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要求:(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村、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这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各村联系领导、驻村人员深入各村指导、督促林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逐级召开动员大会,对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明确责任,确保改革落到实处。(二)宣传发动,舆论先行各村、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主动地投入到改革中去。(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乡林改办与各村要签订责任状,将全乡林改任务分解到各村,层层落实责任。每个月召开一次调度会,专题听取各村林改办主任汇报。对林改工作连续两次通报倒数第一的村,并责成该村作整改。各村林改工作进行目标管理,纳入年终综合考核。(四)严肃纪律,规范操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决不允许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各级干部和具体参加林改的工作人员,要严肃纪律,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按政策办事,绝不允许另搞一套。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实施方案要符合改革政策和法律法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改革程序和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集体山林收益70%以上归农户。(五)重视信访,维护稳定1、本次改革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山林纠纷和合同纠纷。对此,各村、各部门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引起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关于维护稳定“一岗双责”的决定要求,对出现的问题,要依法加强协调,妥善解决,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影响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严防因山林权属或承包合同纠纷引发群体性乱砍滥伐林木和纠纷械斗事件,对借改革之名制造事端、引发纠纷或乱砍滥伐的各类案件要坚决打击,查处率要达到95%以上。纠纷调处严格按照乡镇与乡镇之间的纠纷以特区调处,村与村之间以乡调处、组与组之间的纠纷以村调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纠纷以村调处为主的原则,其各类纠纷调处率要达到90%以上,不能因纠纷影响林改进程。乡要安排专门力量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派得力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决不可置之不理。要通过努力,杜绝群体事件和纠纷械斗的发生,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2、山林纠纷调处原则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做到户与户之间的纠纷不出组,组与组之间的纠纷不出村,村与村之间的纠纷不出乡,乡与乡之间的纠纷不出县,山林纠纷调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化解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以行政调解为主,尽量避免司法途径,经乡党委研究决定,成立林权改革调解工作组:组长:程虎(乡政法委书记)成员:田勇(乡派出所所长)陈松(司法所所长)安明祥(乡土管所所长)受理案件后应做的工作:通知当事人提供争议山林的相关权属证据和凭证,通知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及相关权属证据和凭证,通知当事人双方停止在争议山场从事一切林事活动等,以免激化矛盾,赴当事人双方调查,勘查争议山场,做好各种笔录,被调查人要在笔录上签字盖手印,赴有关方面调查取证,做好各种笔录。3、达成协议的:应当场制作协议书,参加协议的各方代表均应在协议书签字盖手印;调处机关制作争议山场地形图,其内标明争议山场范围,协议界线、图纸附在协议书后;调处机关下达认真执行协议书的通知;送达《通知》、协议书复印件及附图,当事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和注明收到日期。4、调处材料装卷和归档。5、各村要成立林权改革调解工作小组,负责工作的开展。(六)加强督导,保证质量乡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林改质量督导组,对林改全过程进行督促指导。各村要严格按照林改工作程序,在整个环节过程中做到精心指挥、细心操作,把工作做细、做全、做好。做到抓点促面,先易后难,有序推进,不走过场,在总的时间控制的前提下,进度服从质量,确保不留隐患。通过改革,做到90%以上的集体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承包合同完善,林权档案建立健全,保管完整,使用有效。(七)保障措施1、为确保林改工作顺利进行,乡党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党政一把手联系驻村领导,联系村领导联系村支两委,村支两委联系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联系农户。2、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卢运勇为XXX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第一责任人,程虎为直接责任人。各村责任人如下:村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荒田肖丽娟龙春箐口王成贾小芸坝子陈发文庞剑下麻翁安仕龙安如虎社勒程虎张贞举过瓦卢启国苏靖富居都陈永贵陈国玉3、乡财政安排14000元专门资金用于各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保障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严禁借改革之名非法向农民摊派各种费用,加重农民负担,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八)配合特区林业局及时做好发(换)林权证工作林权证是林地、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认真做好发(换)林权证工作是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标志。各村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林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原已明晰权属的林权应予以确认;对在这次改革中明晰的林木或林地,要及时予以确权登记,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林权证发(换)率要达到100%,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备、证(图)地相符,不重不漏,科学管理,群众无异议。(九)建立奖惩激励机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将纳入各村和乡属各单位的年终考核内容。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较好的村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后村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对因工作不力给特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各村要根据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建立新的林业管理体制,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管理,对认真履行合同、科学经营管理、森林资源不断壮大的经营者,予以表彰;对经营管理不善者予以批评、处罚。对林权不落实的山头地块,原则上不安排造林,从源头上抓林业产权的落实,逐步走出一条良性发展林业的新路子。本方案自特区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乡人民政府根据特区制定《六枝特区集体林权确权发证操作规范》、《六枝特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办法》《六枝特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特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文件,用于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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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本文作者:卜范慧 原创投稿
六家子镇吉利洼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精神,按照《库伦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六家子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村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一、基本情况
(一)人口情况
全村现有3个村民小组,总户数280户,其中农业人口1110口人。
(二)资源情况
1、全村现有林地总面积5000余亩,公益林3000余亩,商品林20xx余亩。
2、农田林网林带长度约20xx0延长米四旁树木20xx0余棵。
3、已落实经营主体面积5000余亩,已签订合同面积5000亩,其中有林地已签合同约1000份,面积5000余亩。
4、本次参与林改的面积约为6000余亩。
二、组织机构
1、林改领导小组
组长:王会海
副组长:耿久彦
成员:曹桂仁 耿会林 程子安 钱振和 王会保 程子坤
钱振江 耿久清 张玉和 王会彬
2、纠纷调解小组
组长:王会海
副组长:耿久彦
成员:曹桂仁 耿会林 程子安 钱振和 王会保 程子坤
钱振江 耿久清 张玉和 王会彬
三、遵循的原则
1、坚持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林农增收致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确保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和优先权;
3、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连续性;
4、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客观实际确定改革形式;
5、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既积极又稳妥,避免出现新的矛盾。
四、改革方法
1对于合同完善,群众没有异议的,依法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的嘎查村林改领导小组确认后直接确权发证。
2对于合同不完善,群众意见不大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变,对合同进行完善。
3对暗箱操作,未经法定程序签订的合同,群众意见较大的,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依法进行纠正。
4对承包的宜林地没有按要求完成绿化任务的,一是限期绿化,二是作为合同违约处理,按照程序收回,归村集体所有,列入这次林改范围。
5、结合我村现有村地状况,经两委班子立会研究决定,全村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南梁当时按户、按人口平均分的两块林地年限按70年办证。南梁和甸子还有坨子有合同的林地按当时合同年限办证。
6 、甸子项目区内的防护林按人口平分的由集体统一办一个林权证 (村有各户明细表)。东北坑子在20xx年冬所平分的林地也由村集体办一个林权证(村有明细表) 年限按当时合同所签年限执行。
7、对集体经营管理的近200亩林地,经全体村民(户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村集体统一进行公开拍卖年限70年,所得现金收入用来做村集体偿还债务和林改工作费用支出。
五 、林权争议 有争议的林地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林改纠纷调处小组调处或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直至无争议权属清楚后方可办证。
六、此方案公示七天确认无误后开始实施。
同意本实施方案的村民签名(附后):

农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农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开展我村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县政府定府发号文件精神和本镇林改工作统一安排,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改幸实施方案。
一、林政原则
⒈坚持按政策办事。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县政府《定南县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要求,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二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依法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发展林业经济,增加林农收入。
⒉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本次林改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维护“三定”时的林地权属不变,不得重新分配。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坚持维护大局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在改革中要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广泛征求群众建议和意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改革中的各项措施及重大事项,须经本村(组)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成立村林改组织机构
⒈镇驻村林改工作组
组长:徐翔
成员余福良、袁弘
⒉村林改工作委员会
主任陈辉副主任张玉行
成员陈建平、陈小燕、陈月久
下设⑴山林纠纷调解组:组长:陈辉;成员:张玉行、张桂昌、张以球
⑵外业山场勘界组:组长:陈辉;副组长:张玉行;成员:各村民小组长。
⑶经济理事会:主任:张玉行;成员:陈辉、张桂昌、张振南,陈建平。
工作组、委员会人员要统一思想坚持集体领导,群力配合;实行挂点到组、到片,分工负责要做好统筹安排、逐步实施、分项落实。
三、实施操作方法
针对本村山林类型和权属经营情况,综合村民代表、群众意见依照定府发[]号文件规定,我材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按如下方法、原则进行操作。
㈠总的原则
⒈维持林业“三定”时山林所有权不变,不作重新分配。并以此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山林位置、四至界址,落实经营主体,确权发证。
⒉对目前属争议山林的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流转;待争议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申报发证。
⒊对由政府区划界定的公益林,已享受公益林资金补助的山林,以及已实施退耕还林的山林,要保持稳定,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依法办理手续,换发林权证。
⒋对已规划确定为果园的,要维持经营现状,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果园地用途。
㈡村组集体山林处置方法
⒈对现在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经营权,归村委会所有,所有收益归村委会,作公益事业及其它运转。对组现有集体经营的山林归组所有。龙头山归屋老场所有,收益发证。
⒉对目前有争议的山林,暂不落实经营主体。
⒊对已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流转的山林,维护原经营主体不变。
⒋对已列入公益林、退耕还林项目的山林,不纳入改革范围,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换发林权证。
、对已划为国有协议林的山林,维持原订协议不变。
㈢自留山处置方法
⒈林业“三定”时已划定为自留山的,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稳定不变,无争议的凭林权证换发新证。实行“生不补死不收”允许继承,也可依法转让,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自留山主所有。
⒉对已转让、承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给他人经营的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进行流转情况登记。原签订协议的,应维持经营协议;未签订协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补签合同。
、对已被集体收回统一流转或统一经营的,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维持原流转、经营协议,未签订协议的应予补签期满后山林归还自留山主所有。
⒋对农户自留山今后自行流转的,实行登记备案制。在进行流转时,将流转协议及流转情况报至村组织登记备案。
⒌对自留山主已死亡,且无法定继承人,由所在村、组集体收回统一处置;如已实施流转的,维护原流转协议,流转收益归村、组集体。
㈣责任山处置方法;我村没有责任山对责任山不作任何具体规定。
㈤种果山林处置方法
对已划定的果园、果林,维持经营现状不变。已签订协议的,维护原定协议,不完善的需协商予以补充;未签订协议的,由经营者与村、组集休协商补签合同,属自留山、责任山的与自留山主、责任山主补签合同,明确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
经营期满后,根据经营者的要求,允许继续承包;不续包的,山林使用权归还村、组集体,或自留山主、责任山主农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㈥其它山林处置方法
对越界造林、占用他人林地造林的山林,维持经营现状,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处理。已签订协议的,维持原协议,不完善的应协商补充;未签订协议的,由经营者与村组集体或自留山、责任山主协商,补签合同,
经营期满后,山林使用权归还村、组集体,或自留山主、责任山主或由双方协商以合同约定允许继续流转经营。
㈦其它问题处置方法
,林业“三定”时未发证的集休和农户、自留山的山林,经核实权属无争议且一直在经营的,可按现经营的山场予以确权。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适共有”的政策处理。
、山林权证四至与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界址不清的应协商解决;四至界址需由权属相邻双方共同签字确定。
⒊对集体山林。自留山、责任山,现被征用、占用的,造成事实上有证无山的,不重新划山补足,按所剩有实际山林确权发证。
⒋对改革中所发生的山林权属、利益分配等未作明确规定的问题,由村组集体提议,报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执行。
、以后集体山林的流转,由村组集体提议,报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流转形式、期限、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等,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报县林业部门批准后流转。
四、集体山林收益分配办法及林改经费收支办法
㈠收益范围
集体山林的转让、租赁、承包等流转收入包括已流转山林的结余收入
⒈果业山的租金
、集体收回自留山和责任山统一组织造林的收入
⒊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
⒋国有协议林的林价收入
⒌征占用林地的收入
㈡收益分配
对集休山林收入实行财务单独核算。属村集体的,其收入归村委会所有;组集体所有收益归村组所有农户,龙头山归老屋场人员所有。
㈢林改经费收支办法
⒈根据上级勾图面积,每亩收取元作林改经费,每户收起林权工本费每证元。
⒉在村完成林改工作发证时,未交林改经费的农户,不予发放林权证,该户山林权为缺权处理。
⒊林改工作人员务工补助每人每天元,按出勤日计算,不出勤不予补助,伙食费每人每餐元计算,由理事会列支,不纳入村委会经费列支。
⒋林改经济理事会收费开支由理事会监督审核报帐。
⒌林改结束后,收支张榜公布,经费有余作公益事业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
五、林改实施步骤
㈠宣传准备××年月日至月日
⒈月日至月日,进行政策宣传。召开村委会、村组民大会讲解政策、组织发动、成立机构,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所存在的问题,对山林权属情况进行初步摸底。
⒉月日制定实施方案。在镇工作组的指导下,切合本村实际,制定林改实施方案,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㈡组织实施××年月日至××年月日
⒈月日至月日摸清“三定”时山林权属基本情况,及登记林权流转、变更情况,汇总造册,进行第一次公榜,公示时间为天。
⒉月日至月日对公示时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逐宗、逐件进行调查、调解。明晰一宗件、公榜一宗件。
对已流转山林、责任山已签订的合同进行补充、完善未签订进行补签。
收集“三定”时山林权属证明材料及各类流转合同由集体、农户提出申请,进行登记、审核。
⒊月日至月日进行实地勘查确定四至界址逐宗勾绘上图万地形图然后登记追册。
将实地勘查结果进行第二次公榜,公示时间为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重新调查。
⒋××年月日至××年月日,进行内业材料汇总,报乡镇政府、县林改办审核,经确认无争议、事实相符的。由县政府确权发证。
⒌××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林改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材料汇总组、村逐级进行。
六、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农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镇陈坑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镇陈坑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容显示中镇陈坑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镇陈坑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开展我村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县政府定府发号文件精神和本镇林改工作统一安排,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改幸实施方案。
一、林政原则
⒈坚持按政策办事。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县政府《定南县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要求,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二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依法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发展林业经济,增加林农收入。
⒉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本次林改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维护“三定”时的林地权属不变,不得重新分配。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坚持维护大局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在改革中要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广泛征求群众建议和意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改革中的各项措施及重大事项,须经本村(组)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成立村林改组织机构
⒈镇驻村林改工作组
组长:徐翔
成员余福良、袁弘
⒉村林改工作委员会
主任陈辉副主任张玉行
成员陈建平、陈小燕、陈月久
下设⑴山林纠纷调解组:组长:陈辉;成员:张玉行、张桂昌、张以球
⑵外业山场勘界组:组长:陈辉;副组长:张玉行;成员:各村民小组长。
⑶经济理事会:主任:张玉行;成员:陈辉、张桂昌、张振南,陈建平。
工作组、委员会人员要统一思想坚持集体领导,群力配合;实行挂点到组、到片,分工负责要做好统筹安排、逐步实施、分项落实。
三、实施操作方法
针对本村山林类型和权属经营情况,综合村民代表、群众意见依照定府发[]号文件规定,我材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按如下方法、原则进行操作。
㈠总的原则
⒈维持林业“三定”时山林所有权不变,不作重新分配。并以此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山林位置、四至界址,落实经营主体,确权发证。
⒉对目前属争议山林的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流转;待争议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申报发证。
⒊对由政府区划界定的公益林,已享受公益林资金补助的山林,以及已实施退耕还林的山林,要保持稳定,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依法办理手续,换发林权证。
⒋对已规划确定为果园的,要维持经营现状,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果园地用途。
㈡村组集体山林处置方法
⒈对现在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经营权,归村委会所有,所有收益归村委会,作公益事业及其它运转。对组现有集体经营的山林归组所有。龙头山归屋老场所有,收益发证。
⒉对目前有争议的山林,暂不落实经营主体。
⒊对已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流转的山林,维护原经营主体不变。
⒋对已列入公益林、退耕还林项目的山林,不纳入改革范围,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换发林权证。
、对已划为国有协议林的山林,维持原订协议不变。
㈢自留山处置方法
⒈林业“三定”时已划定为自留山的,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稳定不变,无争议的凭林权证换发新证。实行“生不补死不收”允许继承,也可依法转让,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自留山主所有。
⒉对已转让、承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给他人经营的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进行流转情况登记。原签订协议的,应维持经营协议;未签订协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补签合同。
、对已被集体收回统一流转或统一经营的,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维持原流转、经营协议,未签订协议的应予补签期满后山林归还自留山主所有。
⒋对农户自留山今后自行流转的,实行登记备案制。在进行流转时,将流转协议及流转情况报至村组织登记备案。
⒌对自留山主已死亡,且无法定继承人,由所在村、组集体收回统一处置;如已实施流转的,维护原流转协议,流转收益归村、组集体。
㈣责任山处置方法;我村没有责任山对责任山不作任何具体规定。
㈤种果山林处置方法
对已划定的果园、果林,维持经营现状不变。已签订协议的,维护原定协议,不完善的需协商予以补充;未签订协议的,由经营者与村、组集休协商补签合同,属自留山、责任山的与自留山主、责任山主补签合同,明确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
经营期满后,根据经营者的要求,允许继续承包;不续包的,山林使用权归还镇陈坑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镇陈坑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容显示中村、组集体,或自留山主、责任山主。
㈥其它山林处置方法
对越界造林、占用他人林地造林的山林,维持经营现状,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处理。已签订协议的,维持原协议,不完善的应协商补充;未签订协议的,由经营者与村组集体或自留山、责任山主协商,补签合同,
经营期满后,山林使用权归还村、组集体,或自留山主、责任山主或由双方协商以合同约定允许继续流转经营。
㈦其它问题处置方法
,林业“三定”时未发证的集休和农户、自留山的山林,经核实权属无争议且一直在经营的,可按现经营的山场予以确权。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适共有”的政策处理。
、山林权证四至与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界址不清的应协商解决;四至界址需由权属相邻双方共同签字确定。
⒊对集体山林。自留山、责任山,现被征用、占用的,造成事实上有证无山的,不重新划山补足,按所剩有实际山林确权发证。
⒋对改革中所发生的山林权属、利益分配等未作明确规定的问题,由村组集体提议,报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执行。
、以后集体山林的流转,由村组集体提议,报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流转形式、期限、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等,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报县林业部门批准后流转。
四、集体山林收益分配办法及林改经费收支办法
㈠收益范围
集体山林的转让、租赁、承包等流转收入包括已流转山林的结余收入
⒈果业山的租金
、集体收回自留山和责任山统一组织造林的收入
⒊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
⒋国有协议林的林价收入
⒌征占用林地的收入
㈡收益分配
对集休山林收入实行财务单独核算。属村集体的,其收入归村委会所有;组集体所有收益归村组所有农户,龙头山归老屋场人员所有。
㈢林改经费收支办法
⒈根据上级勾图面积,每亩收取元作林改经费,每户收起林权工本费每证元。
⒉在村完成林改工作发证时,未交林改经费的农户,不予发放林权证,该户山林权为缺权处理。
⒊林改工作人员务工补助每人每天元,按出勤日计算,不出勤不予补助,伙食费每人每餐元计算,由理事会列支,不纳入村委会经费列支。
⒋林改经济理事会收费开支由理事会监督审核报帐。
⒌林改结束后,收支张榜公布,经费有余作公益事业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
五、林改实施步骤
㈠宣传准备××年月日至月日
⒈月日至月日,进行政策宣传。召开村委会、村组民大会讲解政策、组织发动、成立机构,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所存在的问题,对山林权属情况进行初步摸底。
⒉月日制定实施方案。在镇工作组的指导下,切合本村实际,制定林改实施方案,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㈡组织实施××年月日至××年月日
⒈月日至月日摸清“三定”时山林权属基本情况,及登记林权流转、变更情况,汇总造册,进行第一次公榜,公示时间为天。
⒉月日至月日对公示时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逐宗、逐件进行调查、调解。明晰一宗件、公榜一宗件。
对已流转山林、责任山已签订的合同进行补充、完善未签订进行补签。
收集“三定”时山林权属证明材料及各类流转合同由集体、农户提出申请,进行登记、审核。
⒊月日至月日进行实地勘查确定四至界址逐宗勾绘上图万地形图然后登记追册。
将实地勘查结果进行第二次公榜,公示时间为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重新调查。
⒋××年月日至××年月日,进行内业材料汇总,报乡镇政府、县林改办审核,经确认无争议、事实相符的。由县政府确权发证。
⒌××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林改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材料汇总组、村逐级进行。
六、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镇陈坑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一: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2.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1.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2.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2.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的工资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截至20xx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及改革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五、组织领导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方案二: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

(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

(三)幼儿园。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1986年7月1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1985年1月1日起发给。但1985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

(四)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

(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

(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

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1985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1986年1月1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1985年1月起发给。

(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1984〕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方案三:某公司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某公司如今正在全面推行薪酬制度改革,通过实行企业经营团队的薪酬与经营业绩牢牢挂钩、中层和一般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经营业绩不再挂钩、基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所管辖单位的绩效部分挂钩的分配办法,来增强经营者及其合作者的风险意识,为企业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管理技能、富于开拓创新精神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协助企业构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同时,激发中、基层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岗位成才、积极进取的精神,促进管理层面的全体人员提高整体素质,进而提高工作质量、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

薪酬分配的三个原则

1.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在管理层面实行年薪制,与组织机构改革相配套,因事设岗,因岗配人;以岗定薪,一岗一薪;薪随岗移,岗变薪动;上岗则有,下岗则无。破除平均主义和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以学历、职称、资历、资格、工龄论长短,而以工作业绩、经济效益论英雄。

2.坚持考核上岗、易岗易薪的原则。考核是所有员工上岗的前提,只有通过考核,才能取得上岗资格。不同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年薪标准,不同的岗位具有不同的上岗条件。管理人员上岗首先要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的条件对拟上岗者进行考核,合格者才能聘任上岗。其次要对在岗工作期间的表现和业绩进行考核,完成任务突出者,视情调高其岗位,增加其薪酬;能够完成任务者按标准付酬;完不成任务或者表现欠佳者,随时降低其工作岗位,并按降低后的岗位核发薪酬。

3.坚持靠竞争上岗位,凭业绩拿薪酬的原则。在业务技术层面上实行同岗多级制。即在岗位不变的情况下,对德才皆优、工作业绩突出、业务技术达到上一级的水平者,可以提升其技术级别,并相应增加其薪酬待遇。

薪酬分配两个系列

所谓两个系列,是指管理系列和业务技术系列。管理系列是指公司现有的管理岗位,上至董事长,下至车间管理员;业务技术系列分为五个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工作员,上至公司副职,下到一般管理人员。设立管理和技术两大系列,对公司人才而言是一个成长的阶梯,扩大人才成长的空间,可以改变公司在用人方面的禁锢,拓展人才培养的渠道,有利于人才健康、有序的成长。只要有才,不管有没有位子,都可以委以重任,从而从制度上避免了用人方面论资排辈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收入能多能少,岗位能上能下的管理机制。

同时,设立两个系列,通过两个系列之间的互相调整,可以加强对所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激励、促进作用,为公司培养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薪酬分配的四个层次

所谓四个层次,首先就是针对企业经营者及其合作者,实行年薪加奖惩的办法,将本人的年薪收入与公司的经营效益紧密挂钩,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年终决算时视公司效益的好坏与经营业绩的优劣来决定经营者及其合作者的实际收入。第二就是对中层管理人员和部室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年薪制,即将其年薪除以12,每月支付90%的固定月薪,余下10%统一由各部室负责人根据每月的考核情况,采取与红包类似的形式进行二次分配,从而预防二锅饭现象的发生。第三,对基层管理人员实行风险年薪制,即从各岗位年薪额中扣除40%作为风险年薪,与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挂钩,待年终考核后视情发放。第四,对科室工人,统一实行岗位工资制,即按规定考核上岗后按月发放岗位工资,不与经营业绩挂钩。另外,凡是有突出贡献者,将给予特殊的奖励,实行年终特殊贡献奖。

设立四个层次,可以通过对不同人才成长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为公司培养风险型的经营者团队、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市场化的营销团队和高素质的员工团队。

薪酬分配:收入有高有低、有升有降。

通过年薪制方案可以发现,在某公司的薪酬结构中,已经打破了以往的岗位加技能等传统的方式,不再将工作年限等方面的内容作为薪酬待遇方面的考虑因素,彻底打破论资排辈、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等不合理现象的存在。只要有能力,只要符合岗位的要求,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就能拿到本岗位的薪酬待遇;如果不符合岗位的要求,完不成公司的既定目标,就会被调整岗位,薪酬待遇也会随之降低。

收入有高有低、有升有降,是某公司这次薪酬改革的一大亮点,这也是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只有通过收入的高低,来激励各级员工不断努力,同时为人才的成长创造一个宽松环境和竞争氛围,才能保证人才的正常成长,从而从整体上推动我们某大业的前进。

薪酬分配的两个考核

考核是年薪制顺利实施的保障。在年薪实施方案中规定了两个考核,即人员上岗考核和薪酬兑现考核。人员上岗考核,是指通过岗前考核,严把人员上岗关,凡是不具备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从而从整体上保证公司员工的高素质。薪酬兑现考核是通过薪酬兑现前的考核,对经营者、管理者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一个全面的测评,完成公司规定的任务或目标者,全额兑现薪酬标准并适当给予奖励;没有完成任务或目标者,部分或者不兑现薪酬标准。通过考核,调整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方案四: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为适应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结构,逐步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工资分配体系,充分发挥工资分配对员工激励的主导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调整工资结构与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相结合;坚持员工收入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坚持以岗位劳动要素评价为依据,逐步实现按劳分配和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坚持工资分配与绩效考核、评估相结合,建立有效激励员工积极进取、努力创新、勤奋工作、提高效率和具有较强活力的工资分配制度,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工资分配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合理拉开差距,体现岗位、能力、业绩差异。

(二)工资分配与企业效益及员工工作业绩挂钩原则。企业的工资总量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员工收入水平与岗位贡献挂钩。体现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员工岗位贡献紧密结合,建立员工收入能升能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三、适用范围

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四、工资结构标准

公司实行以岗位薪点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度,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岗位考核工资、津贴、工龄和奖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工资

为适应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结构,逐步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工资分配体系,充分发挥工资分配对员工激励的主导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调整工资结构与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相结合;坚持员工收入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坚持以岗位劳动要素评价为依据,逐步实现按劳分配和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坚持工资分配与绩效考核、评估相结合,建立有效激励员工积极进取、努力创新、勤奋工作、提高效率和具有较强活力的工资分配制度,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工资分配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合理拉开差距,体现岗位、能力、业绩差异。

(二)工资分配与企业效益及员工工作业绩挂钩原则。企业的工资总量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员工收入水平与岗位贡献挂钩。体现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员工岗位贡献紧密结合,建立员工收入能升能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三、适用范围

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四、工资结构标准

公司实行以岗位薪点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度,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岗位考核工资、津贴、工龄和奖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工资

定各员工的职位等级。部门负责人的职位等级,由主管领导提出职位等级意见,由总经理批准确认。

2、初任职位等级 公司新招人员统一按照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实习级标准确定。试用期满后,由所在部门经理根据工作情况拟定职位等级,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其工资待遇。

3、员工身兼数职的,按较高级别标准计发工资。

(二)工资标准调整

1、员工依据平时考核结果,可以定期晋升薪级。员工一年内被待岗二次的,其职位下调一级,工资标准亦相应下调。员工调整到其他部门时,由新进部门的经理重新确定其职位等级系列。

根据定岗定薪、岗变薪变,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工资变更从岗位变动的后1个月起调整。

2、职工晋升每次为一个薪级。已达到本岗位最高薪级的,不能再晋升。因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中的,由主管领导提议,总经理批准可提前调级或越级调级。

3、 对受到各种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薪级。处分期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晋升薪级。

4、 部门经理职位等级调整 部门经理根据部门的经营状况予以上调。因业绩考核不佳而被调整为普通员工者,则按照员工职位等级系列确定报酬水平。

六、附则

(一)以上工资均为税前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身兼数职的,按较高级别标准计发工资。

(三)本方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四)本方案经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

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不断增强我市聚集人力资源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xx发〔xx〕xx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政发〔xx〕xx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引导农业人口及其它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建立适应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加快城区、镇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配套完善,不断增强吸纳集聚承载人口功能,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xx年前,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十三五”期间努力实现新增1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它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

三、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对部分准予迁入户口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1.购房类迁入户口:放宽购房迁入随迁子女年龄限制,随迁子女未婚的均可随迁。

2.投靠类迁入户口:

(1)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未婚的均可投靠父母;

(2)父母投靠子女的,取消年龄限制规定。

(二)增加准予迁入户口范围。

1.租赁类迁入户口:

(1)公民在城区和建制镇镇区租赁政府部门的公租房、廉租房、直管公房等合法的住所,该房屋未登记其它户籍户口的情况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均可在租赁地申请迁入;

(2)在城区和建制镇镇区租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建房或商品房,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租赁人可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户口迁入该房屋。

2.离婚回原籍迁入户口:凡婚前户口在我市的公民,因夫妻投靠迁出,离婚后经本人申请户口可迁回原籍。

3.凡合法注册登记、用工人员达50人以上、具备住宿条件、有协管人员的企业,可在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务工人员有迁入意愿的均可申请迁入集体户。

4.人才类迁入户口:凡我市历年来已在外落户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凡来我市创业(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回(来)我市落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本市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投靠落户。

5.投资类迁入户口:凡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不受投资和纳税金额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三)加快失地农民到城镇落户。

对失去耕地的“城(镇)中村”和“城(镇)郊村”的村组,应将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其原有居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随迁不受婚姻状况限制。

四、创新完善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计、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地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计、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推进人口信息数据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三)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贯彻落实《xx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取消暂住登记,实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依法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积极创造条件,让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五、依法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现阶段,农业人口进城落户后,其依然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转户不退地。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实现农村产权公开、公正、规范交易,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有效机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实现路径。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它常住人口依法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它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受教育权利。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子女入学保障措施,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异地中高考的政策。合理布局整合城镇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规划和建设部门要根据我市城镇化进程合理规划和新建城镇中小学校。教育部门要构建全市统一、各级贯通的教育信息化平台,实现教育资源共享,要按照城镇学校的学生数依据国家规定标准将师资力量配备到位,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保障转移人口适龄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完善、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等问题,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合理配置城镇卫生资源,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它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消除低保和优待抚恤的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它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大冶市深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建设、农业、卫计、规划、房产、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城乡一体化新型户籍制度的要求,制定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最大限度地简化户籍准入程序和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落实经费保障。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主体运作的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经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通过电视台、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宣传各地区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xx〕xx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xx政〔xx〕xx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x政〔xx〕xx)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化建设进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规范有序、统筹配套的原则,进一步放开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积极引导人口向城区、重点开发区域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进一步放开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合法购买、自建的住房,包括单位提供或租赁给本单位员工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公有住房。

(二)进一步放开“三投靠”入户政策。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不再设置限制条件,但是其他政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夫妻有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另一方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相互投靠,参照执行。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子女已随军落户的,可投靠(外)祖父母。

(三)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在我县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上述人员凡自愿在我县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四)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新生儿出生登记户口只审查出生证明和监护关系人材料,不得设置任何落户前置条件。在各乡镇及城区5个社区分别设立集体户,专人管理,以解决符合本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登记问题。

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我省在xx年7月已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到2020年底前,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建立健全居住证制度。xx市外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县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三)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在各乡镇、村委会建立两级专职或兼职人口信息员队伍,按照每个村委会1人、每个乡镇1人配备,人口信息员队伍于文件下发后两个月内配备完成,将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向县级公安机关报备,由公安机关负责培训、考核,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掌握辖区常住人口基本情况,开展人口信息核对、调查、统计等工作。人口信息员的工资、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财政年度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全县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彻底纠正户口管理中的“重、漏、错、假”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各乡镇结合各村的具体情形,认真制定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公安机关作为单一的户口登记机关,依照执行相关户口登记事务。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在现有统筹层次基础上,分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参保人员跨制度衔接,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投入。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积极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并增加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农民工承担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就业培训成本中的个人支出部分。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法制办、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政府督办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其重大意义,以及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深入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推进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依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xx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xx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保障公务出行。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二)基本原则

1.从严从紧,应改尽改。严格核定保留车辆编制,能取消的公务用车,按规定一律予以取消;公务出行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的,一律交给社会和市场。

2.厉行节约,保障出行。将节支率作为制定实施方案的底线,确保改革后的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公车运行成本。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证必要公务出行不受影响,严禁出现“既坐车、又拿钱”的现象。

3.严密部署,各负其责。县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对全县公车改革负责指导、协调,重点抓好县直党政机关、乡镇、开发区及参公事业单位的公车改革,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做好各自公车改革工作。

4.规范透明,接受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规范操作程序,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三)总体目标

xx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县直机关、乡镇、开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xx县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车改范围

(一)机构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全部参加改革。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待中央部署后再适时启动。

(二)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的县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鼓励县、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三)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其他

垂直管理系统驻本县单位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本县统一标准,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县公车改革同步推进,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供给。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县公务用车服务平台

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再配备到各部门,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乡镇、开发区保留的车辆,留在所属地,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为党政机关及单位公务出行提供保障,主要用于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也可用于保障各地、各部门跨区域出差、下乡、调研等公务出行需要。待平台稳定运营后,适时委托具备管理资质的单位或通过招标形式确定相关企业,采取市场化模式运作。

(二)确定保留公务用车数量

各级党政机关保留的公务用车数,要在确保节支率不低于7%的前提下,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合理保留全县公务用车数量。

1.从严核定保留车辆编制。整体统筹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依据参改单位数、地域面积和人口规模,合理确定保留公务用车数量。实物保障工作用车定编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可保留工作用车岗位范围确定。承担特殊机要保密通信任务的单位和内设机构车辆,经核定后按编制保留。

保留车辆实行编制管理,并按下列原则确定编制总额:

①参改单位各保留一辆应急用车,按照“三定”方案,人员编制在40人以上的增加一辆应急用车。

承担特殊机要保密通信工作任务的单位和内设机构,按现有数量保留机要通信车辆。

②副科级及以下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不单独核定车辆编制,人员编制数纳入主管部门一并核定车辆编制。

③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调研、视察、巡视等工作用车,纳入其他车辆中,按照不超过原有车辆数的35%核定编制。

④除中央确定的执法执勤部门之外,根据县政府公布的《xx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对确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县直其他部门,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及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按不超过现有车辆数45%统一核定编制,并纳入县机关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中央确定执法执勤部门以外的单位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车辆,在机关入户的,必须理顺关系,确保执法执勤需要。

2.合理确定执法执勤车保留数量。我县配备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为: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农委、市场监督管理和林业(含森林公安)。本着改革与保障并重、改革后实现节支的原则,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现有车辆编制数(不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县及以下不超过60%的比例核定执法执勤用车数量,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要相应扣减交通补贴,每多保留1辆,每年按6万元扣减公务交通补贴,超过90%的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为保证改革后执法执勤公务不受影响,各参改执法执勤部门保留车辆具体比例可根据自身情况分别研究确定,不搞“一刀切”。既要防止出现“既拿钱、又坐车”的问题,又要避免为了足额拿到补贴、盲目压减车辆影响执法执勤公务的现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按照当地同级保留比例执行。

(三)完善公务交通保障体系

1.交通补贴使用范围。县直单位在xx主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东至东环路,南至s343,西至沿岗河堤,北至北环路),乡镇、开发区在其政府驻地5平方公里范围内(四至边界由乡镇开发区在报审方案中具体明确)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在此以外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依据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做好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跨区域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2.特殊情况公务用车保障办法。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车辆,可用于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3.公务出行保障措施。进一步健全城镇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适时组织社会化租车服务商的招标采购工作,确定完全市场化的汽车租赁运营公司,补充参与保障公务出行,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确定公务交通补贴

根据整体节支率测算,按照《xx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我县执行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分为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及以下五档执行,补贴标准为正处级1040元/月,副处级970元/月,正科级650元/月,副科级60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内部公共交通费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按月进行公示。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县车改办审批后执行。

(五)司勤人员安置

1.安置原则。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各司其责”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途径、最大限度地安置司勤人员,不得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会,特别要做好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安置工作平稳顺利。

2.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各参改单位的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选择到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竞聘上岗。在册司勤人员不能满足公务用车服务平台需要时,可在聘用司勤人员中择优选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对未能竞聘上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通过单位内部转岗、提前离岗、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借用的司勤人员一律回原单位。依法做好未聘用司勤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其人事劳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县人社局制定《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安置工作组,负责指导各参改单位做好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3.安置司勤人员的必要支出,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六)车辆处置

县辖区范围内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处置,制定《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办法》,处置办法报县车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对核减的公务用车,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先调剂使用,后统一处置”的原则,公开招标采购车辆鉴定评估、拍卖交易、解体及相关服务处置机构,对取消的公务用车,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向社会统一公开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处置后车牌号收交公安车管部门。

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车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方法步骤

(一)提出参改申请

各参改单位按照要求,认真核对汇总本单位参改人员和车辆信息,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车改办审核。实施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领导。包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架构及成员名单、联系方式等。

2.现有人员组成及参改人员情况。包括现有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及其职级构成情况。

3.现有车辆情况及拟保留车辆情况。包括车辆编制数、实有数(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分类填写),拟保留的车辆数(含未参改党政主要负责人用车、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车等),具体保留车辆的车牌、车架号等信息,拟保留车辆数按编制核定原则确定。

4.司勤人员情况。包括司勤人员总数及分类情况,涉改司勤人员安置情况等。

5.公务交通补贴统筹。包括本单位是否实施及统筹比例以及统筹经费管理办法。

(二)审核批准

县车改办逐一审核参改单位相关信息,测算全县改革前后公务交通支出变化情况。包括改革前支出核算,改革后支出预计,节支率核算等。测算通过后,上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批复。

(三)公示

参改单位接到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复后,公示本单位车改方案,公示范围为所在单位。

(四)封存车辆

县车改办统一出具封存、上交凭证。公示结束后,各单位在县车改办规定时间内封存上交车辆和车辆相关资料。

(五)发放补贴

参改单位完成车辆封存上缴工作的次月,开始计发公务交通补贴。未按规定时间封存车辆的,暂不发放,计发时间另行研究(不予补发)。参改单位在职人员职务晋升或退休情况,报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次月开始调整交通补贴。

五、管理措施

(一)留用车辆的管理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机要通信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1.定向化保障车辆的核定和管理。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编制管理、统一预算安排、统一购置更新、统一报废处置和统一调配使用,对保留车辆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定编和统一管理。留用车辆从现有车辆中选取,不得另行购置。

2.执法执勤车辆的核定和管理。执法执勤部门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规范。

3.八部门以外的行政执法车辆的核定和管理。除中央确定的执法执勤部门之外,对确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部门,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超过同级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统一核定编制,并纳入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

(二)公务用车中的财务制度管理

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完善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财务制度,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各参改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量,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行“各负其责”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县直机关及乡镇、开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公务用车改革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深入调查研究,细致统计测算,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二)明确职责,扎实推进。县车改办负责全县车改工作整体推进,落实县车改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县发改委负责拟定《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拟定《xx县公务用车制度涉改车辆处置办法》和《xx县县直乡镇开发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组建县机关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县财政局负责拟定《xx县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严格按照在编在岗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县直各单位公务交通补贴预算;县人社局负责拟定《xx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审核县直、乡镇、开发区在编在岗人员数量和职级标准,并指导各单位做好相关工作。配套政策与本方案一并印发实施。

(三)严明纪律,规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审计机关要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查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

(四)注重宣传,舆论引导。要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凝聚改革共识,使广大公务人员和司勤人员了解和积极支持改革,确保我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车改领导小组提请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承包经营方案》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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