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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的建议方案

对采购缓冲条方案和建议。

为了在乎的事情可以顺利进行,我们需要提前准备计划。为了贯彻工作的标准,具体的方案内容必须从多方面考虑方案也可以督促人们来完成该阶段性的目标。如何写出层次分明的优秀方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采购缓冲条方案和建议 ”,相信你能找到对自己有用的内容。

对采购缓冲条方案和建议

通过对客户的深入了解,总结出以下关于缓冲条采购方面的方案和建议供客户参考。

作为工业产品不同于个人淘宝网上交易方式,工业产品交易有以下特点:

1、工业产品价值较大且对质量要求较高;

2、工业产品需求往往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

3、一旦出现问题维权较为麻烦,后期带来维护及使用成本较大;

以1200*100*75mm缓冲条为例价格较低的生产厂家也有,而满足落料区冲击力和耐磨需求优质缓冲条价格远远高于这种低恶缓冲条价格,质量较差的缓冲条安装的落料区位置使用周期不会高于3个月,这给客户带来很大使用安全隐患及诚信问题(假如您是供应商,给您的客户带来很大使用问题及安全隐患,直接会影响到您与客户今后的其它业务合作),而品质优质的缓冲条其使用寿命往往超高1年,也就是从安装到更换,一年仅需维护一次,中间巡视仅需要观察了解即可,而品质较差的缓冲条其抗冲击性能及耐磨性能较差,多数3-6个月更换一次,更换时需要停机等待同时需要人员在皮带下方松开缓冲条,这些维护及更换工作比正常多了2-4倍,大大增加了安全隐患,而优质的厂家则不同,他们需要长期发展,比较重视产品本身的质量,厂区为固定资产能够提供可靠的长期性、持久性的服务及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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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方案


篇一:集中采购方案

1. 行业背景

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全面实施,给电力企业带来新的严峻考验。伴随电力企业集团物资管控力度的逐步加大,各集团搭建自主电子商务平台对下属电力企业物资采购进行统一管控,已成为各集团物资管理信息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电力集团下属单位众多,且区域分散,日常物资采购通过传统的物资采购模式难以实现集团的统一管控。为了进一步发挥集团集中采购的有效作用,将各下属单位在物资采购中数量多、品种杂、跨度大的物资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由下属单位统一报送集团进行集中采购。这种方式能够及时、准确地制定集团采购计划,实现按需采购。同时方便集团进行物资采购价格的有效分析,进一步优化集中采购物资的谈判定价工作;同时能够有效对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进行科学、及时、准备的评估,最终从而使集团集中采购的优势有效发挥,达到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作业整体效率的作用。并实现集团对下属单位物资采购的有效跟踪,建立有效的跟踪监督机制;为集团领导者进行采购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电力企业的这种集中采购模式逐渐被各电力集团所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

2. 方案概述

晨砻集团级集中采购整体解决方案从帮助电力企业集团优化物资采购流程出发,将集团物资采购中数量多、品种杂、跨度大的物资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下属单位统一报送集团进行集中采购。这种方式能够及时、准确地制定集团采购计划,实现按需采购。同时方便集团进行物资采购价格的有效分析,进一步优化集中采购物资的谈判定价工作;同时能够有效对集中采购物资供应商进行科学、及时、准备的评估,最终从而使集团集中采购的优势有效发挥,达到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作业整体效率的作用。并实现集团对下属单位物资采购的有效跟踪,建立有效的跟踪监督机制;为集团领导者进行采购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

2.1. 方案适用范围:

大中型电力企业(集团)

2.2. 方案需求对象:

晨砻集团级物资采购整体解决方案的市场需求对象主要针对向上游拓展的各类物资制造商,向下游拓展的各类大小发电厂和衔接上下游产业链的物流服务提供商。

3. 方案特点

3.1. 高附加值的集中采购整体解决方案咨询服务:

在电力行业电子商务解决方案领域,晨砻信息是全国最佳的解决方案提供商之一,晨砻信息在20xx年便开始帮助电力企业实现物资采购管理,并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得到了广大电力企业用户的一致认可及高度评价。与此同时,尤其值得重点提出的是晨砻信息多年来为众多电力企业用户提供的不仅仅是一套电子采购系统,更是一套具有高附加值的电子采购咨询服务。晨砻公司多年一直坚持以满足客户精细化管理需求为己任,为客户提供高效的标准化实施服务。

3.2. 集团级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经营丰富,自主研发能力强:

晨砻科技依托强大的技术及电子商务服务团队,已经成功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协鑫(控股)集团、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电力企业集团定制化开发了统一的电子商务交易系统,从技术实力、实施经验等各方面均领先于竞争对手。

晨砻公司依靠多年来从事电力行业的背景、先进的技术能力、优质的服务以及专业化的实施经验,有绝对的实力出色的完成为大型企业/集团建立电子采购平台项目。

3.3. 成功客户市场占有率居同行业第一位:

晨砻科技运营的晨砻采购网以专业的采购理念吸引了大量的会员,截止到目前,晨砻科技先后为全国80余家电力企业(集团)提供了电子采购解决方案,同时依托电力企业的成熟运营经验,为汽车、化工、船泊制造、医药、机械制造等多个领域提供了电子采购平台搭建及租用服务,平台累计交易额已突破88.7亿元人民币,平台拥有行业优质供应商7000余家,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在信息时代,电子商务为传统企业提供了一个全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机会,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环境,企业只有不断的推进管理创新,才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在发展中求得生存。晨砻科技以满足企业用户精细化采购管理需求为目标,帮助客户实现一站式采购,成为采购管理领域的领跑者。

4. 核心应用

4.1. 帮助集团化企业构建适用的集中采购模式

晨砻集中采购整体解决方案架构灵活、面向集中采购的多种典型管控模式均能提供对应的流程和策略支撑。

4.2. 促进企业采购物资的标准化工作

在集团范围内建立集中采购物资的标准目录。针对集团企业存在多erp、多编码体系的问题,可提供行之有效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4.3. 建立高效的采购需求管理流程

针对生产采购和非生产采购各自的特点,可提供自动化或人工辅助的采购需求汇总机制,发挥采购的规模效应/杠杆作用,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作业处理效率。

4.4. 强化物资采购的集中管理控制

支持企业定价权、采购权做必要的分离以及设专门部门负责采购合同授权管理、供应商选择、价格确定等。

4.5. 建立集团集中的采购谈判决策过程

除集中招标外,还提供多种竞争性谈判流程,并且能够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灵活配置适于企业的各种不同业务类型的采购业务流程和审批工作流,支持企业采购业务流程的变化。

4.6. 建立全集团的价格监控体系

对价格的变动采取事前审批、事后监管的方法,建立实时、动态地监管采购价格执行情况,帮您有效地控制集中采购。

4.7. 采购执行跟踪及监控

面对集团下属的众多成员单位,建立执行跟踪方法,监控分子单位采购执行的实际数据,确保集团采购结果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8. 加强供应商管理

可以针对全集团供应商采集历史交易记录,建立实用、先进的模型,对供应商从质量、价格、交期、服务、可持续的改进等多个方面进行科学的评估。轻松、科学、实时、准确地进行供应商评估,为您选择更好的供应商合作伙伴提供可信的决策信息。

4.9. 优化业务流程

规范、协同、优化企业集中采购业务处理流程,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5. 典型客户

华能国际电子商务平台案例介绍

(一)平台搭建的管理思路

作为大型的发电集团的华能,包括数十家电厂,每年的物资采购规模巨大,但是,作为集团企业却很难将整个集团的规模优势充分发挥出来,集团内各电厂间也很难进行有效的物资调剂和协同储备。华能通过在整个集团范围内建设的电子商务平台,一方面,各电厂利用平台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电子招标、电子询价)以更开放的方式进行物资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厂间的有关库存积压、备件储备等信息的协作;而集团总部,作为平台的最高管理者,则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对整个集团的采购资源进行统一监控和管理。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托晨砻科技强大的技术支持团队,搭建居于国际一流技术的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建设的指导思想本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提升信息化水平,在华能国际企业文化的统领下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推进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创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应用,优化供应链管理,提高企业市场反应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业务应用及相应的平台功能

晨砻科技采取被多家世界500强企业成功应用的先进技术,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开发了华能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系统,该系统基于oracle-exchange系统进行建设,在实施中结合华能国际商务采购特点进行全面客户化,融入大量创新因素。平台建设具有全面商务管理功能的公司级动态信息交互平台,实现招评标、各类采购、物资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供应商管理等多项功能,完善电子商务管理制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打造具有华能特色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华能商务工作统一对外的专业电子门户。

针对华能国际物资管理的总体规划,从集团管理层面看,平台建设分两个平台,内部的集中管控型平台和外部的分散监控型平台,同时两个平台完全集成、业务互动:

1、内部的集中管控型平台(核心采购系统):

针对与集团日常管理关系紧密的电厂,集中部署物资管理系统,进而实现集团内物资的物流(库存、仓库出入库)、信息流(合同、计划和单据)和资金流(付款)的分层次的集中管理、分散执行的模式,提高整个集团物流资源的有效管理。

2、外部的分散监控型平台(电子商务平台):

针对与集团管理关系松散的电厂,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构建集团统一面对供应商的门户,整合集团招投标采购业务,提高集团整体采购议价能力,降低集团整体采购成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团可以监控各个电厂的招投标业务,实现招投标业务透明化,规范采购业务流程;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在集团内实现设备类、备品备件类物资的库存共享,进而在集团内实施电厂间物资调拨和利库管理,从而有效降低集团的库存储备和资金占用。

(三)电子商务平台应用效果

1、获科技管理创新成果一等奖:

华能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于20xx年通过正式验收;20xx年3月顺利通过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信息安全研究所组织的安全测评,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20xx年7月在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的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中获得一等奖。

2、集团应用效果

截止到20xx年12月,华能国际下属44家电厂以及8家分公司依托该平台进行网上采购,集团20xx年全年共实现网上招投标169笔,其中基建类101个,生产类68个。招标金额达1.67亿元(理论上平台采购物资实际决标值比选择最高价中标,可节约成本58%以上)平台已完成注册供应商5000余家,系统2009年度登陆总量突破30万人次,日访问量近800用户。

3、下属电厂应用效果

截止到20xx年12月,华能国际下属44家电厂以及8家分公司依托该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仅20xx年一年,下属各电厂通过平台完成采购总额达8.8亿元,平台共采购物资9803项,采购金额普遍低于概预算或计划估价。

4、供应商资源通过平台得到有效整合:

一方面在平台科学管理下,供应商动态维护注册信息,积极参加平台业务;另一方面采购方通过平台可随时了解到公司范围内的供应商资源,查询该供应商所有业务和评价情况,根据需要择优选择供应商开展业务。借助平台强大的供应商服务功能,实现资源优化整合。

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转化为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实施供应链管理,有效推动合作企业间业务流程融合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双方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最终打造一条具有华能特色的供应链体系最终实现与合作供应商的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5.1. 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案例介绍

(一)平台搭建的管理思路

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是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物资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互联网与公司物资管控平台进行数据同步,实现整个供应链中的采购交易的信息化、规范化,公司及下属电厂所有采购交易订单通过统一电子商务平台和供应商进行交易互动,实现国网能源采购交易业务流程集中管控。

加强物资集约化管理,按照国网能源公司统一部署,优化电厂组织体系和机构,推行物资统一管理;加强物资管理基础建设,推进物资标准化工作,深化招标采购管理,强化物资应急体系建设。

(一)业务应用及相应的平台功能

构建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电厂的物资、招投标管理平台,建立电厂评标专家库及供应商信息库。实施大物资战略,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建立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查询和监督的应用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力物资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力求物资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整合现有资源,实现大宗电力物资的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结算,逐步实现资金结算的电子商务化,建成物资采购的动态管理与监测分析系统,以便有效控制和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篇二:集中采购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办法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注重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中采购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成立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计划和年度总结;

(三)审定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

(四)审定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

(五)负责重大物资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六)对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对纠纷进行调处。

第五条 设立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技术专家库,由校内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参与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计划、项目的论证,参加采购项目的评标和表决。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职能部门对全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进行组织和日常管理,其中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

(二)会同财务、科技、教务等部门制订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计划,并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所需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等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

(四)负责学校物资设备集中采购标书、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制作;

(五)代表学校与供货方签订物资设备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方案


篇一:政府采购方案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府采购适用单位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的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均应纳入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机构

为了使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实施采购和监督两分离,拟成立两个机构。

(一)成立杨陵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编制3人,设主任一名,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协调工作。

(二)成立杨陵区政府采购中心,中心为财政局下属全额事业单位,编制3人,设主任一名,人员由财政局内部调配。采购中心在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政府采购机构工作职责

(一)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的管理、领导协调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制定颁布采购政策、制度,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汇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为采购管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是:

1、拟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有关法规制度的解释;

2、制定集中采购范围,发布《政府采购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3、负责审批采购单位采购计划;

4、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建立供应商档案;

5、确定招标方式;

6、负责资金结算。

(三)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职责是:

1、依据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2、根据相关法律,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3、编写采购公告,制作《招标文件》商务标与技术标,合成后报经采购办审查同意后发布;

4、公布招标结果,负责签订招标合同,参与招标商品或劳务的验收;

5、协助办理资金结算。

四、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用的原则,旨在节约资金,提高效益。

五、政府采购的方式

依据《政府采购法》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一次采购量较大,供应商超过三家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对于采购范围受限制的,采用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未成立或技术性复杂的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来源单一的采购。

(五)询价:适用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是政府采购中普遍运用的一种采购。

六、政府采购程序

(一)采购单位根据资金落实情况编制采购计划,5万元以上报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5万元以下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审批后交采购中心。

(二)采购中心依据采购计划,采用招标、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

(三)采购单位或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四)采购单位会同采购中心对采购的工程、货物进行验收。

(五)采购办依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办理资金结算。

七、政府采购范围

(一)货物: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通讯工具、空调、电冰箱、电视机、音响、传真机、高级照相机、摄录机、机动车辆及办公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医疗器械等由采购中心统一采购。日常办公用品由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后定点,单位自行采购。

(二)服务:公务用车的保险、加油、维修、公文印刷、来客接待、会议由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定点,单位自行采购。

八、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采购资金来源: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负责落实,资金落实后报采购办。

(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由采购办设立专户进行资金管理。凡符合采购条件,由单位将资金划入采购办专户,待采购完成后办理支付。节约的资金按原渠道返回,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足。

九、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采购办、采购中心应依据采购法、会计法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各负其责。

十、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采购行为,督促采购人员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同时采购中心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一、法律责任

(一)采购单位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而不进行政府采购,擅自进行采购的,区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付资金,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机构、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等不正当行为的,依《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文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


篇二:政府采购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市市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政府采购目录的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由市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由市采购办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用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

(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

(三)采用招投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第九条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第十条 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价格择优选定。

第十二条 除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 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由市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或者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市采购办为招标单位;由市采购办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该使用单位为招标单位。

第十四 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由招标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且有至少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当由招标单位向3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有至少3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五 条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并报市财政局审查。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使用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采购商品的性质、数量、交货地点,需要实施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所需服务的性质和提供地点以及售后服务;

(三)要求供应商品的时间或者工程竣工的时间以及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四)对申请投标单位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

(六)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七)提交投标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当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申请投标的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的有效期限内,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招标单位审查使用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投标单位可以就招标项目中的一项、几项或者全部进行投标,但不能拆项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总报价1%至2%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前投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递交:

(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市财政局代表、使用单位代表、使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和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专家由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人员不得少于评标小组的1/3,同时还应当邀请监察等部门派员列席。评标小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名单在开标时公布,投标单位可以就应当回避的评标小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向市财政局提出回避申请,市财政局应当在2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标底和投标书提出的质量、价格、期限、服务等条件及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等综合因素,在7日内投票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对于价格作为唯一因素的项目,可以公开竞标,由报价最低者中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在定标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定标后7日内,招标单位向所有落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待合同生效后由招标单位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按照投标书的内容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规定仲裁条款或者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市采购办应当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单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可付款。

第四章 项目申请、预算安排、资金结算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按主管单位系统,每年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向市财政局提交纳入政府采购的有关项目申请报告,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统一安排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使用单位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请理由;

(二)项目的名称、规格、标准、数量、金额;

(三)项目内的汽车、移动电话应当附有车辆管理部门更新鉴定证明或者核定的编制证明;

(四)项目的预期效益;

(五)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九条 对采用集中采购形式的项目,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的,市财政局根据用款进度将采购经费直接拨付给市采购办,由市采购办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市采购办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分配方案将实物无偿调拨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收到实物后凭实物调拨单按发票原始价值入帐。

第三十条 对采用分散采购形式的项目,市财政局按合同约定拨款。对配套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部分按要求划入市财政指定帐户后,市财政局按合同进度拨款,各使用单位在收到拨款时,必须按规定用途单独核算,由使用单位与应用商直接结算。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合同履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决算。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单位自行采购的,市财政局不予拨款。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定期依法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察,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书,或者有隐瞒企业资格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财政局责令其退出投标,并且1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抬商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财政局责令其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向投标单位泄漏标底的,招标无效,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1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由招标单位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由市财政局责令其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九条 招标单位违反招标程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政府采购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XXX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

2、大轿车

3、摩托车

4、其他专项控制商品

5、计算机微机

6、单位10万元以上的设备、劳务、服务项目及公共工程

7、批量总价在30万元以上的大宗、大型购置

8、会议定点场所单位

9、行政单位编制内车辆统一汽车保险

10、行政单位汽车定点维修


篇三:政府采购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租赁商品、获取劳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诚实、信用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自己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集中进行;使用财政性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采购单位应当编制采购计划建议书,随同财务收支计划一并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计划,结合各单位的资产情况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计划 。

第七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被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议标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协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无法进行竞争的一种协议价格采购方式。

第八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凡一批次政府采购项目估价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招标后,无人投标或无人中标的,可采取议标采购。

第九条 凡一批次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估计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现货商品,可采用议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单位不得为了采用此方式而分解采购计划。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一)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只能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第十一条 招标人组织招投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和方法、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等内容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中止招标。

(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向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资料。

(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人可在投标前要求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投标人的投标书必须加盖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在规定的日期内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密封的书面文件。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作废。

1、未密封的;

2、无投标人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印鉴的;

3、未按期送达的;

4、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5、与招标文件规定相违的其他情况。

(五)招标人应成立评标委员会,并拟定评标定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由聘请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技术专家不得少于1/2。

(六)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进行。招标人应当当众宣读评标定标方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检验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有效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公布标底并作记录存档。

(七)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事先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决标,确定中标人。

(八)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招标人应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采购,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天。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省财政部门核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的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将投标截止日期顺延。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重新投标或退出投标。

第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主要程序为:

(一)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制定采购实施方案,并组织采购小组具体实施。

(二)实施方案应当对供应商资格、协商谈判的日程和方法、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采购小组由聘请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技术专家不得少于1/2。

(三)采购小组依据实施方案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确认。

(四)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小组与供应商谈判取得的符合采购计划要求的成果签定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合同争议已提交其他有关机构处理的除外)。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采购活动是否按采购计划进行。

(二)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采购金额较大的招标活动,省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派员进行监督。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派员监督。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应当于招标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就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有关情况书面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项目的名称、方式、金额等情况定期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执行期间,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应组织履约监督和验收小组,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并按采购合同条款进行分期或全面验收。验收完成后,根据验收结果,履约监督和验收小组须在验收结算书上签证。

第十八条 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按验收结算书和采购合同有关付款的规定,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手续。新增资产由采购单位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纠正: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实行招标采购而未招标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无法定招标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四)与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者未按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采购中心、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行政责任;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政府采购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含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国防、安全等部门);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

(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五)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

(七)确定并调整政府采购目录;

(八)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九)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八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第九条 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财政部门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

(二)受其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

(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库,提供政府采购咨询;

(四)办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条 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关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采用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不得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资格:

(一)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 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 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 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 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 具有相应民事能力的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 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 具有良好的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障规费的记录;

(六) 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 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合理地编制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由集中采购机关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关代其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按照采购品目和单价单独编列,与部门预算一并编报。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交集中采购机关执行。

对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敖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采购方式、采购时间、交货时间或开竣工时间、采购单位名称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暂时没有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各地自行决定。

集中采购机关不得设立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票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票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与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并择优选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票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 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 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 供应商准备投票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 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以彩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 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 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 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集中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指集中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下同)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经集中采购机关确认。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票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 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其政府采购合同由集中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不得转让。按合同约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非因法定条件,签约双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中止、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合同变更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如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经协商终止、解除合同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验收办法,对采购标的进行验收。验收后应当写出验收报告,合同当事人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可委托专业检测、评估机构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质量进行验收、评估,其提供的验收评估报告将作为判断供应商是否履约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原产地不在中国境内的,其检验办法依照国家现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合同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异议应协商解决,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政府采购信息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发布。

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第四十八条 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一)省人大、省政府或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中介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

(三)政府采购目录;

(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采购方式、采购日期等);

(五)公开招标信息;

(六)中标信息;

(七)违规通报;

(八)投诉处理信息;

(九)上述信息的变更;

(十)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招标信息、中标信息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提供指定媒介;也可经同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汇总后,提供给指定媒介。其余政府采购信息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供给指定媒介。

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八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要实行政府采购审计制度。审计、监察部门应参与大型政府采购活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

(二)不按相关采购方式所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

(三)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的招标事务的;

(五)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承办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六) 与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七)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八) 中表述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 拒绝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十)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给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 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 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 与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或者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 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集中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 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执行机构和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 拒绝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有一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给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不得干涉正常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具体商业活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政府采购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我省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我省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 政府采购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审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委员会由省财政厅、经贸委、计委、建委、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委、审计厅、监察厅、工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领导兼任。

第八条 政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财政厅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省级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省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地、市、县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办公室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第十一条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财政部、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财政部及省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境内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外,达到财政部及省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另行确定)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机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财政部及省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5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将合同报送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对数额巨大的政府采购,应当通知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采购机关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或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政府采购的有关实施规范。

第四十三条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的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规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资采购方案


篇一:物资采购方案

1. 行业背景

1.1. 电力企业集团物资采购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全面实施,给电力企业带来新的严峻考验。伴随电力企业集团物资管控力度的逐步加大,各集团搭建自主电子商务平台对下属电力企业物资采购进行统一管控,已成为各集团物资管理信息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目前五大电力集团除中电投外,均已搭建集团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集团层面统一规划平台建设,能够降低分散建设的投入,提供平台的集约化使用。一方面,集团下属单位应用平台,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电子招标、电子询价)以更开放的方式进行物资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而集团总部则通过各下属电厂的接口系统将整个物资采购及供应商管理状况进行统计、汇总,以便对整个集团的应用状况进行统一监控和管理。建设电子采购平台是集团集约化管理的必然趋势。

1.2. 晨砻基于采购管理的理解

采购管理是物资管理业务管控的重要环节,是物料成本,质量控制的核心流程。通过规范采购业务流程,有效衔接需求计划,采购计划,采购、供应商报价、库存各个管理流程,根据不同物料采购需求选择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策略,通过高效、公开、公正、公平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业务、起草合同订单、办理付款申请,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采购管理的目标位规范企业的计划、采购、合同编制和管理标准,监控执行情况,设定管理指标,进行考核调优,以达到流程的优化;根据采购业务的不同,合理的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策略,更快捷的完成采购业务,提高采购业务的流转效率,降低采购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实现采购业务流程的规范化,由事后监控采购业务转变为全程即时监控,可以在事前、事中、事后即时的监控整个采购交易过程,从而减少采购风险,降低采购成本。

1.3. 集团需求分析

在我们多年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能源集团、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电力集团建设电子商务平台的工作经验中发现,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不仅仅是软件系统建设问题,而是基于各电力集团自身特点,为其量身定制适合的集团版物资采购整体解决方案。因此不能仅仅将目光盯在平台系统的开发和建设上,很多电力集团在电子商务平台推广过程中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在于忽视了项目前期咨询规划,而且往往项目方也缺乏平台运营经验和专业运营团队,而这些需要具有专业咨询规划、运营经验的厂商提供协助。

电力企业集团要想达到既定目标,获得较佳的效果,需要综合考虑一个涵盖从物资管理、物资采购流程规划、平台功能规划、功能建设、实施、平台运营全过程的方案建议,需要综合考虑整个方案的投入和产出,考虑降低综合使用成本,减少项目风险,有方法、有团队、有阶段、有流程的实现项目目标。

2. 方案概述

晨砻集团级物资采购整体解决方案旨在配合电力集团公司建立一套领先的集团级电子商务管理平台。本套解决方案充分利用晨砻公司拥有的专业物资采购咨询专家队伍、国内领先的物资采购管理理念以及强大的技术支持团队,结合晨砻公司在12年物资采购业务咨询及实施过程中所积累的实战经验、并引入多家电力集团及电力企业的先进物资管理理念,尤其是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能源集团电子采购平台及华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的物资管理规划理念,帮助集团公司建设一个一体化的共享平台,规范下属电厂的物资采购管理的业务流程,降低采购成本,加强电力物资采购的统一管理能力,提高整个集团供应链的协作效率,增强集团物资管控力度,从而协助协助电力企业集团公司实现其企业采购绩效的全面提升。

2.1. 方案适用范围

大中型电力企业(集团)

2.2. 方案需求对象

晨砻集团级物资采购整体解决方案的市场需求对象主要针对向上游拓展的各类物资制造商,向下游拓展的各类大小发电厂和衔接上下游产业链的物流服务提供商。

3. 方案特点

3.1. 高附加值的物资采购整体解决方案咨询服务

在电力行业电子商务解决方案领域,晨砻信息是全国最佳的解决方案提供商之一,晨砻信息在20XX年便开始帮助电力企业实现物资采购管理,并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得到了广大电力企业用户的一致认可及高度评价。与此同时,尤其值得重点提出的是晨砻信息多年来为众多电力企业用户提供的不仅仅是一套电子采购系统,更是一套具有高附加值的电子采购咨询服务。晨砻公司多年一直坚持以满足客户精细化管理需求为己任,为客户提供高效的标准化实施服务。

3.2. 集团级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经营丰富,自主研发能力强

晨砻科技依托强大的技术及电子商务服务团队,已经成功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协鑫(控股)集团、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电力企业集团定制化开发了统一的电子商务交易系统,从技术实力、实施经验等各方面均领先于竞争对手。

晨砻公司依靠多年来从事电力行业的背景、先进的技术能力、优质的服务以及专业化的实施经验,有绝对的实力出色的完成为大型企业/集团建立电子采购平台项目。

3.3. 成功客户市场占有率居同行业第一位

晨砻科技运营的晨砻采购网以专业的采购理念吸引了大量的会员,截止到目前,晨砻科技先后为全国80余家电力企业(集团)提供了电子采购解决方案,同时依托电力企业的成熟运营经验,为汽车、化工、船泊制造、医药、机械制造等多个领域提供了电子采购平台搭建及租用服务,平台累计交易额已突破88.7亿元人民币,平台拥有行业优质供应商7000余家,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在信息时代,电子商务为传统企业提供了一个全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机会,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环境,企业只有不断的推进管理创新,才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在发展中求得生存。晨砻科技以满足企业用户精细化采购管理需求为目标,帮助客户实现一站式采购,成为采购管理领域的领跑者。

4. 核心应用

4.1. 加强集团管控,实现集约化管理

电力集团物资采购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为用户提供专业化、深入的物资采购咨询服务,最终为其搭建集团自主电子商务平台,并为其提供平台运营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基于互联网与公司物资管控平台进行数据同步,实现整个供应链中的采购交易的信息化、规范化,公司及下属电厂所有采购交易订单通过统一电子商务平台和供应商进行交易互动,实现对集团物资采购交易业务流程集中管控。

加强物资集约化管理,按照集团统一部署,优化电厂组织体系和机构,推行物资统一管理;加强物资管理基础建设,推进物资标准化工作,深化招标采购管理,强化物资应急体系建设。

4.2. 建设电子采购平台能够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一)促进企业采购管理体制透明化

采购历来是企业运作过程中比较敏感的环节,信息渠道的不畅通,使采购过程中往往潜藏着暗箱操作,而电子采购平台使采购这一环节阳光化,供应商、报价时机甚至价格都不再成为某些采购人员的私密信息,使诸多重要采购信息在权限范围内得以充分共享,有效地扼制了产生腐败的可能性。

(二)推动电子商务技术在企业运用中的普及化

以大型企业的电子采购为动力,推动中小企业采购协同商务系统与华能电子商务平台互联互通,以加快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步伐等,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资源共享,推进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提高企业群体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三)帮助企业实现先进的管理思想与企业采购实践的有机结合

战略采购、B2B采购理念是当今世界上流行的物资采购思想,平台协同商务系统积累了众多企业物资管理经验,体现了物资采购分段管理、岗位分设的专业化管理要求,将体现先进性,又具备行业特点的物资采购管理思想,结合物流管理、采购管理等先进的管理模式和体系,融入软件产品中。

(四)有利于经营决策科学化

企业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为其创造利用现代化管理方法的良好环境。实现决策者在实时数据报送、历史数据分析等方面获得相关信息的完整性,为高层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持。

(五)提高采购效率,提升采购质量

通过对传统采购流程和模式进行重新梳理和再造,采购部门的效率得到大幅提高,监控得到加强,管理成本和采购成本将得到不同程度的降低,管理职能提升,使采购数据成为公司资源,也使企业信息披露更为迅捷、公开、通畅,使企业在管理理念、管理手段、管理效率等方面均获得了较大的收益,增进了公司内外部供应链的相互协作,从而提高采购效率,提升采购质量。

(六)人性化系统功能,深化物资管理业务应用

构建集团公司所属电厂的物资、招投标管理平台,建立电厂评标专家库及供应商信息库。实施大物资战略,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建立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查询和监督的应用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力物资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力求物资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整合现有资源,实现大宗电力物资的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结算,逐步实现资金结算的电子商务化,建成物资采购的动态管理与监测分析系统,以便有效控制和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5. 典型客户

5.1. 华能国际电子商务平台案例介绍

(一)平台搭建的管理思路

作为大型的发电集团的华能,包括数十家电厂,每年的物资采购规模巨大,但是,作为集团企业却很难将整个集团的规模优势充分发挥出来,集团内各电厂间也很难进行有效的物资调剂和协同储备。华能通过在整个集团范围内建设的电子商务平台,一方面,各电厂利用平台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电子招标、电子询价)以更开放的方式进行物资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厂间的有关库存积压、备件储备等信息的协作;而集团总部,作为平台的最高管理者,则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对整个集团的采购资源进行统一监控和管理。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托晨砻科技强大的技术支持团队,搭建居于国际一流技术的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建设的指导思想本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提升信息化水平,在华能国际企业文化的统领下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推进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创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应用,优化供应链管理,提高企业市场反应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业务应用及相应的平台功能

晨砻科技采取被多家世界500强企业成功应用的先进技术,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开发了华能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系统,该系统基于Oracle-Exchange系统进行建设,在实施中结合华能国际商务采购特点进行全面客户化,融入大量创新因素。平台建设具有全面商务管理功能的公司级动态信息交互平台,实现招评标、各类采购、物资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供应商管理等多项功能,完善电子商务管理制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打造具有华能特色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建设华能商务工作统一对外的专业电子门户。

针对华能国际物资管理的总体规划,从集团管理层面看,平台建设分两个平台,内部的集中管控型平台和外部的分散监控型平台,同时两个平台完全集成、业务互动。

(三)电子商务平台应用效果

1、获科技管理创新成果一等奖

华能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于20XX年通过正式验收;20XX年3月顺利通过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信息安全研究所组织的安全测评,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标准;20XX年7月在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的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中获得一等奖。

2、集团应用效果

截止到20XX年12月,华能国际共有88家采购单位依托该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仅20XX年一年,下属各电厂通过平台完成采购总额达12.8亿元,平台共采购物资12803项,采购金额普遍低于概预算或计划估价。

4、供应商资源通过平台得到有效整合:

一方面在平台科学管理下,供应商动态维护注册信息,积极参加平台业务;另一方面采购方通过平台可随时了解到公司范围内的供应商资源,查询该供应商所有业务和评价情况,根据需要择优选择供应商开展业务。借助平台强大的供应商服务功能,实现资源优化整合。

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转化为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实施供应链管理,有效推动合作企业间业务流程融合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双方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最终打造一条具有华能特色的供应链体系最终实现与合作供应商的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5.2. 神华国能(神东电力)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案例

(一)平台搭建的管理思路

神华国能集团是神华集团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XX年4月,神华国能集团是神华集团煤电板块主营业务单位之一,主要开发建设煤电一体化产业基地,配套发展煤炭开发、运输、仓储和配送业务。直接管理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35家,公司注册资金70亿元,经营区域遍布全国15个省、市、自治区。

为了实现物资管理业务集中管控,神华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原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物资部于20XX年开始规划物资信息化建设,截止至20XX年底,已经建设并推广应用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管理系统、物资信息报送系统;正在开发竞争性谈判,并升级物资信息报送系统。电子商务平台目前已经覆盖了集团处于运营期的全部12家单位。

(二)业务应用及相应的平台功能

1.电子商务平台

神华国能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自20XX年4月上线起至今已经运维了3年,目前共有12家单位应用网采,分别是大港电厂、秦电公司、焦作电厂、重庆电厂、府谷公司、神二电厂、白马公司、王曲公司、河曲公司、蒙东公司、阜康公司、哈密公司,实现了运营期的单位在网采购。平台功能以询价、比价、合作成交功能为主,应用于各单位标准化物料的日常采购,并包含综合查询、异常询价分析、审批流程管理、供应商管理、黑名单管理等功能,并与ERp开发了接口程序,实现了数据集成。

2.供应商管理

作为物资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供应商管理包含供应商基本信息管理、预评估管理和供应商交易阶段评估等功能,实现了供应商的数据整合、共享。20XX年至今进行了6批次的供应商审核和急用供应商的零星审核,目前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合计1655家,并建立了供应商资质电子档案库,实现了对供应商的集中管控,并为建立合理的供应商评估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所属单位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迅速扩大了本单位的供应商选择范围,竞价更加充分,有助于降低采购成本。

3.物资信息报送

包括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及管理,招标批次计划上报及管理,评标过程文件归档管理,合同执行管理,采购数据统计汇总分析及电子传真等功能模块。主要实现物资管理工作中,计划、招标、合同及文档管理日常工作的信息化,标准化,流程化,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物资集约化管理水平。

(三)电子商务平台应用效果

电子商务平台目前委托晨砻公司运营,包括协助会议宣贯培训、制度建设、服务支持内容等。组建了专业的服务团队,提供24小时客服热线服务,商务、技术等服务。协助组织了四次宣贯会议和三次培训会议,建立了汇报制度,并对往年电子商务平台应用情况作出了总结。并结合各厂采购规范,编制《网络采购规范》,使得电子商务平台运维有据可依,有法可循。

20XX年4月至20XX年12月,神华国能电子商务平台在近三年的应用过程中,共发布询价12664笔,询价产品条数达到77282条,中选产品总数为59237条, 成交金额约2.46亿元,成交率达到76.65%;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

1、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误差率

单位实施电子化采购后,基于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采购订单可批量发布,自动接收供应商报价,由运营团队发动供应商,进行交易促动,实现了采购工作的电子化,同时采购周期平均缩短了40%,同时使采购人员业务范围扩大了2倍。不仅采购人员劳动强度大幅度降低,而且降低了手工操作的失误,流程中数据差错率降低了97%。切实降低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2、智能分析,加强监督,辅助决策

通过对采购交易数据的实时汇总、多维度在线统计分析,支撑采购决策。将为建立采购交易流程管控体系提供客观依据,有助于引入采购绩效评估体系,贯彻采购战略的执行。

3、进一步规范了供应商管理

传统的供应商审核往往依据供应商传真版的资质文件,模糊不清且效率不高,由于地域、管理方式的差异,伴随公司本部统一供应商认证工作的开展,这一情况全面改观。依据统一的标准进行了供应商认证、分级工作,并建立了供应商资质电子档案库。更重要的是整合了所属单位的询价业务的供应商资源,实现了对供应商的集中管控。并为建立合理的供应商评估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所属单位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迅速扩大了本单位的供应商选择范围,竞价更加充分。

4、深入贯彻物资集约化理念

信息系统中蕴含的是企业的管理理念,通过公司项目实施过程中多次的集中和现场培训,采购人员信息化水平得到提升。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宣贯了公司管理模式、管理目标,带来了协同作业的思维方式,实现了物资采购理念的转变,为实现物资集约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篇二:物资采购方案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使中心物资采购制度化,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中心所有物资的采购均依本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一、物资采购员由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各使用部门应根据现有物资的供应能力和工作任务,提出物资购置计划,采购计划经主任审批后由指定的人员实施采购。

二、物资采购一般应由两人组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员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使用部门负责人负责对物资采购的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

三、采购物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本着处处节约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真正采购价廉物美、质量可靠、经久耐用的物品。

四、使用部门在采购前应对所需物资提出详细技术要求。物资到货后,应按照技术要求及有关规定验收。验收后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处理质量和其他有关问题,避免经济上不应有的损失。如因失职而采购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一定经济责任。

五、物资采购后须先进入中心库房,物资的验收、保管及使用发放严格按《物业管理中心仓库管理制度》和《库房管理员岗位职责》有关规定执行。

六、固定资产报废应按照规定的年限执行,库房管理员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固定资产的报废。报废后的固定资产由中心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违反本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未给中心造成损失的,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报中心办公会议作出纪律处分。


篇三:物资采购方案

一、通则

(一)适用范围

项目部生产性材料、固定资产、高值周转材等;对外分包的包工包料类材料

采购不适合本办法。

(二)材料种类

1、从采购环节分工及执行主体来说分为如下三类

(1)种类和定义

种类

定义

公司采购

公司确定供应商,公司签订合同,公司采购,公司付款

公司选定

公司确定供应商,公司签订合同,项目采购,项目付款

项目采购

项目确定供应商,项目签订合同(公司参与合同会签),项目采购,项目付款

(2)材料分类流程

a、在每一项目开工前由公司采购部门起草《项目材料分类清单》,成本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综合部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确定,清单以外材料视同项目采购。

B、生效后的《项目材料分类清单》由综合部门颁布,并抄送成本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项目部。

2、从材料的采招周期来说,分以下两类。

种类

定义

年度材料

为公司常年使用的物料,通过年度的招投标确定若干常年合作的供应商后可解决材料的供应问题

项目材料

围绕项目施工所使用的物料,其供应商以项目的起止为合作周期

(三)以下所说材料采购须遵循原则

1、因客观原因,对采购单价在1万元以上而不能订立合同的材料采购,按零星采购流程办理审批,并严格履行比价(综合对比)手续。

2、每宗采购,必须按规范填写《申购单》,严禁先采购后补申购,或申购未经审批直接采购等现象,由公司财务部门或各项目成本会计把关监督每宗申购都有对应的申购单。

3、项目采购部门需及时更新并查看各项材料的已入库数量,根据入库量与合同总量的对比,正确选择审批流程,同时对超合同金额的采购及时重新签署合同或补充协议,避免合同外申购,对采购额超出合同额1万元以上(含一万元),或供货量、价款须超出合同暂定总价的1%的,超出部分必须签订补充协议,否则,相关材料款不得准予结算或报销。

4、对需现购的材料如其借资额在申购的审批范围内,采购部门可凭经审批的《申购单》直接办理借资。

(四)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门负责解释,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生效。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公司采购类材料采购流程

(一)职责分工

1、公司采购部门

负责汇集局部《公司采购类》的计划、申购提起、采购实施、结合库存量审核数量合理性,台账建立等工作。

2、工程管理部门

负责审核项目提交的月度材料计划及公司采购类《材料(设备)申购单》(以下简称《申购单》)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项目工程师负责组织材料进场的验收工作。

3、成本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采购类材料的计划、《申购单》的审定工作。主要审核计划及申购是否超出目标成本等。

4、综合部门

根据需要选择性参与或检查材料的申购及进场验收工作流程,负责收集相关部门对于制度流程的修改意见,并对相关工作流程进行修订。

5、项目部

编制《月份材料需用计划表》,并如期提交,同时,负责材料进场验收工作。

6、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是材料验收工作的执行机构。小组成员至少包括:项目工程师、项目采购部门、项目仓库等,公司采购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等根据材料情况参与工程材料的入场验收。

(二)计划的填报

1、计划周期为30天(月),从当月的26日次月的25日有效,只针对年度材料编制,项目材料直接填报申购即可。

2、需用计划的填报及审批

(1)编制计划:由项目部生产部门主导编制,注明物料名称、具体规格、技术参数要求、具体到位时间、当月分批使用量及使用部位等,公司采购部门补充单价、总价、下单时间等。

(2)审批流程

审批环节

审批内容

仓库、预算部门、

生产经理、项目经理

审核计划材料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及是否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工程管理部门

审核计划材料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及是否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公司采购部门

审核价格的合理性

成本管理部门

审核价格的合理性及是否超出项目的目标成本

3、采购计划的编制

公司采购部门根据各项目提交的需用计划汇编《月度采购计划》,经公司采购部门确认后按材料种类分配采购任务。

(三)材料申购

1、对年度材料

《申购单》由公司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发起,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订购。

2、对项目材料和未报计划的年度材料

《申购单》由项目部生产部根据《物料采购前置表》提前发起,经建筑项目部预算部门、仓库、生产经理、项目经理审核后,送公司采购部门、成本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申购单》由公司采购部门归档,对固定资产和高值周转材还需抄送公司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

4、公司采购材料进场验收

(1)材料进场前知会

由公司采购部门根据供应商到货时间提前一天通知项目工程部门,由其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项目工程部门、项目采购部门、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指定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公司采购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需要参与或监督材料验收过程。

(2)验收

验收小组随机抽取进场材料(设备)进行验收(如有材料样板的材料进场验收,除按照以下内容执行外,还须按材料样板封存验收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对板验收),材料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a、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品牌是否符合合同及《申购单》的要求。

b、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色泽、材质(指材料)、外观等是否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

c、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尺寸、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

d、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出厂标准或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合同要求达到的标准。

e、检查进场材料(设备)合同要求的配件及辅材等是否齐全、正确。

f、检查进场材料(设备)的产品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3)材料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共同在《送货单》和《入库单》签字确认,项目采购部门办理已验收材料的入库手续。

(4)材料检验

对于必须经过检测才能使用的材料(设备),可委托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到现场的,应立即由供应商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5)对关键建材(设备)的关键生产加工过程,工程管理部门可委派专门人员对其过程进行现场跟踪监督。

(6)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与合同或《申购单》不符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材料送货单价与合同或《申购单》不符,由供应商承担所有差价。

b、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合同或《申购单》不符,建筑项目部严禁该批材料进场,并要求供应商清运出施工现场,并向公司采购部门及工程管理部门汇报。

c、到货地点与合同或《申购单》不符,供应商负责倒运到约定地点。

d、供应数量少于或多于《申购单》的约定数量时,项目仓库需请示项目经理及公司采购部门,经同意后可准许该批材料入库。同时,根据公司采购部门的指令,要求供应商把货物补齐。如公司采购部门不同意本批材料入库,供应商负责将多余部分或本批次的全部材料运出施工现场。

e、供应时间早于约定时间,供应商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和保管风险。

f、因以上原因或迟于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供应商承担。对由于材料供应发生延误导致工期相应顺延,由供应商赔偿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

g、重新运送的材料经验收或已入库材料经现场实体使用过程中仍发现有与合同或《申购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供应商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

【注】以上处理意见建议公司采购部门及成本管理部门纳入材料供应合同条款中。

三、公司选定类材料采购流程

(一)职责分工

1、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是材料验收工作的执行机构。小组成员至少包括:项目工程师、项目采购部门、项目仓库等,公司采购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根据材料情况参与工程材料的如场验收。

2、项目采购部门

负责公司选定类材料申购的提起、采购实施、台账建立等工作,并参与材料的进场验收。

3、项目预算部门

审核公司选定类材料采购申请,着重审核材料申购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超出目标成本。

4、生产经理

审核材料申购的必要性及数量的合理性,并向项目经理提出实际采购数量的建议。

5、项目经理

根据权限审核或审批材料采购申请。

6、成本管理部门

审核单宗超5万元的公司选定类材料申购,主要从该项目资金分配情况及目标成本等方面审核。

7、工程管理中心

审核单宗超5万元的公司选定类材料申购,主要审核该宗申购的必要性及数量的合理性。并根据材料性能或其它部门的需要,参与相关材料的进场验收工作。

8、综合部门

根据需要选择性参与或检查材料的申购及进场验收工作流程,负责收集相关部门对于制度流程的修改意见,,并对相关工作流程提出修订。

(二)办理申购

1、发起申购

公司选定类材料,由项目部生产部根据《物料采购前置表》提前发起《申购单》,应详细注明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需使用日期、存货编码等信息,由项目采购部门采购工程师补充单价、总价、下单时间等。

2.申购审批

种类

审批环节

公司选定

5万元以下/宗

项目采购部门、预算部门、生产经理、项目经理

5万元以上/宗

生产经理、项目经理、公司采购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成本管理部门

【注】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同一种类产品的申购,无论规格型号是否相同,视同为同一宗申购。

3、《申购单》送项目采购部门存档,同时抄送项目部、项目预算部门、项目财务部门等部门备案,对固定资产和高值周转材料还需抄送集团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

4、审核要点

a、项目预算部门:审核材料的申购数量、价格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超出合同总量或总额,是否满足目标成本的要求等。

b、生产经理:审核材料采购的必要性,同时审核材料采购数量能否满足现场工程需要,并向项目经理提出实际申购数量的建议。

(三)集团选定类材料进场验收

同公司采购材料进场验收

四、项目采购类材料采购流程

(一)职责分工

1、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是材料验收工作的执行机构。小组成员至少包括:项目工程师、项目采购部、项目仓库等,公司采购部门、工程管理门、产品设计部门根据材料情况参与工程材料的入场验收。

2、项目采购部门

负责项目采购类材料采购的申请、采购实施、台账建立等工作,并参与材料的进场验收。

3、项目预算部门

负责建立零星采购类材料的采购台账,审核项目采购类材料采购申请。建立着重审核材料申购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超出目标成本,零星采购是否超出项目审批的权限等。

4、生产经理

审核材料申购的必要性及数量的合理性,并向项目经理提出实际采购数量的建议。

5、项目经理

根据权限审核或审批材料采购申请。

6、公司采购部门

审核超建筑项目部审批权限的零星采购申请,着重审核材料的价格及需用数量是否合理。

7、成本管理部门

审核超项目部审批权限的零星采购申请,主要从该项目资金分配情况及目标成本等方面审核。

8、工程管理部门

审核超项目部审批权限的零星采购申请,主要审核该宗申购的必要性及数量的合理性。并根据材料性能或其它部门的需要,参与相关材料的进场验收工作。

9、综合部门

根据需要选择性参与或检查材料的申购及进场验收工作流程,负责收集相关部门对于制度流程的修改意见,,并对相关工作流程提出修订。

(二)办理申购

1、发起申购

项目采购类材料,由项目部生产部根据《物料采购前置表》提前发起《申购单》,应详细注明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需使用日期、存货编码等信息,由项目采购部采购工程师补充单价、总价、下单时间等。

2、申购审批

种类

审批环节

项目采购

合同采购

项目采购部门、项目预算部门、生产经理、项目经理

零星采购

3千元以下(含)/宗

项目采购部、项目预算部、生产经理、项目经理

3千元以上/宗

同上、公司采购部门、成本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

【注】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同一种类产品的申购,无论规格型号是否相同,视同为同一宗申购。

3、经审批的《申购单》送项目采购部门、项目仓库、项目预算部门、项目财务部门等部门,对固定资产和高值周转材的,还要抄送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

(三)零星采购材料申请审批流程

1、材料询价

a、无预定供应商的材料

由项目采购部寻找三家或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比价(综合对比),填写《比价单》并建议供应商。若因特殊原因需免比价的,填写《免比价单》,与《申购单》一并送项目预算部门审核。

b、已有预定供应商的材料

对预先已确定供应商的物品,由采购部在固定的供应商间询价后,填写《比价单》并建议供应商。若只有一个供应商或其他原因需免比价的,填写《免比价单》,,与《申购单》一并送项目预算部门审核。

2、生产经理:审核本次申购的必要性及数量的合理性,并向项目经理提出实际申购数量的建议。

3、项目经理:除审核材料的实际需用量外,须从项目的工程节点要求及工程月度进度款的申请、使用情况等方面考虑材料采购数量。

(四)项目采购类材料进场验收

同公司采购材料进场验收


篇四:物资采购方案

第一条 物质采购前要呈报专题立项报告审批,经总务处领导审批后,由部门经办人员填写外购物资申报单,填明所购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

第二条 申报单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条 采购的物资由经办人员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经办人员对物资的数量和质量负责。

第四条 采购物资的合法原始票据由经手人(采购员)、验收人(保管员)签字,此后填写支款凭条,并附原始票据和有关批件,报领导审批。

第五条 用学校资金购进的财产物资由经办人负责将合法的原始票据(固定资产需到资产办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进行复印,保管员验收入库后,再由经办人将复印原始票据、保管员入库验收单一并交财务部建立学校购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会计账务。

第六条 购进或调拨的财产物资,由收货保管员填写入库验收单。一切物资入库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包括检查验收财产物资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保管员认真做好记录收、发货单位、时间、编号、品名、单位、数量、价格和金额,经办人(采购员)和保管员均应在入库验收单上签章;经手人再将手续完备的发票、入库验收单连同在支款凭条,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再交会计复核、签章,方可报销。入库的物资设备说明书资料不齐全或质量、数量、规格不符合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由采购人员负责与供货单位联系处理。

第七条 按零售价购进的库存商品采用零售价进行核算,其他存货均按照进货实际成本计价核算,调拨物资按进价乘以差价率的调拨价进行核算。

第八条 领用或发出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确定实际成本。

第九条 领用或调拨物资由发货方保管人员根据订货单填制领货单或调拨单(含物资配送中心的销售调拨单),发货人和领货人均在领货单或调拨单上签字,方为有效记账凭据。

第十条 领用或调拨单据由收货方保管员验收记账后,及时将单据传递给核算员(明确传递手续)建账。

第十一条 核算员每周一将手续完备的入库或出库凭据交财务部进行核算。并根据审查无误的入库验收单、调拨物资单、材料消耗汇总月报表、退货单等正确计算确定各部门当月实际成本。每月27日前将各部门经营情况收支月报表及时报送财务部主管会计,以便及时反映、记录当月会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盘存制度.存货每月盘点一次,每月逢二十五日为盘存结帐及结帐日(休息日顺推);固定资产年终盘存一次。保管员若发现盘盈或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填写盘存报告单;保管员及负责人均应在盘存报告单上签字。

第十三条 仓库保管要做到三清、两齐、四号定位和九不。三清:规格清、材质清、数量清;两齐:库容整齐、摆放整齐是;四号定位:按物类或设备的库号、架号、格号、位号存放;九不:不锈、不潮、不冻、不腐、不霉、不变质、不坏、不漏、不爆。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总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纪律,恪守岗位职责,任何人不能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害集体利益。

第十五 库存物资必须按国家及专业规定合理损耗。低值易耗物、仓库报废物必须每季度一报。经财务监管部门查看、审核报总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报废处理,财务部做出处理。如有损耗、查明原因写出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做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库内禁止烟火。因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物资损坏、仓库被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物资出入库必须清点数量,做到账物相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库存物资不得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

第十八条 工作中如遇管理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时,要及时上报,不得自作主张,自行处理。因自作主张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的物资管理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篇五:物资采购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方法 道路施工组织设计 绿化养护承包合同 东海龙开元小区绿化工程 某住宅小区绿化养护管理 某公司住宅楼基坑开挖施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对采购的工程物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物资、周转性材料及施工机械和零配件的采购。

2 职责

2.1 物资公司负责主要材料、建筑材料、设备性材料、焊接材料、机电产品、辅助材料、门窗等建筑构件和非标准构件的加工采购全过程的管理。

2.2 项目部相关部门和专业公司协助物资采购。

3 管理内容

3.1 采购计划的编制

3.1.1 采购计划的编制依据是施工图纸、设计清册等技术资料和项目部施工月计划及经批准的专业公司用料申请。

3.1.2 根据对工程质量影响的程度,采购物资的控制分为A、B、C、D四类(如附表)

3.1.3 采购计划的编制内容: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单位、数量、验收标准、交货状态和日期等。

3.1.4 采购计划依上级要求和供货周期分年度、月计划和工程急需物资的采购计划。

3.1.5 采购计划必须经物资公司领导审核并经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

3.2 采购计划的实施

3.2.1 供方的选定按《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3.2.2 订购合同的签订内容除包括采购计划所列内容外,在合同中还应明确:

a) 质量保证规定(如提交检验/试验数据)

b) 质量验证方法和地点的规定。

c) 解决质量争端的规定和处理质量事宜的联系渠道(人)。

3.3 质量记录

3.3.1 随货提交的材质单、合格证、说明书(图纸)、装箱单、产品标识记录均作为采购物资验证的内容。以上资料与验证记录一并由物资公司(采购部门)留存、备查。作为评价供方质量趋势和达到追溯的目的的依据。

3.3.2 所有的质量证明材料必须齐全有效。

4 相关文件

QB 512-63-00《采购控制程序》

5 记录 

采购计划

验证记录

工程材料采购方案


篇一:工程材料采购方案

为保障学校建设规范有序地进行,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特制定《黄山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建筑材料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 暂定价材料。暂定价材料是指招标文件中未指定品牌、技术参数的材料,而是以暂定材料价格的材料,按以下办法采购。

1、基建(维修)工程施工单位在需使用各种建筑材料时,须提前15日到总务处领取《材料采购申请单》,根据表格内容,认真填写所需材料的名称、品牌、数量、规格型号、供货时间、质量要求、生产厂家等内容。

2、表格填写完整后,施工单位盖章,工地负责人签字,并由总务处、财务处、监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总务处。

3、总务处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采购申请单》,由项目材料采购小组组织市场考察。项目材料采购小组名单由招标领导组确定,一般由总务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使用单位的人员组成。

4、考察的主要内容是针对申请使用的建筑材料,了解整个市场的价格行情,包括各经销商所经营的品牌、价格、生产厂家、技术参数等。对优质品牌进行比较,选择质量优良而价格较低的产品。

5、确定品牌、价格、供货部门后,由总务处填报《黄山学院基建(维修)材料采购审批表》,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发放《材料采购通知书》到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甲方代表,由施工单位根据《材料采购通知书》的约定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校方不承诺采购协议的担保。

甲方直接供应的材料由材料采购小组确定品牌、价格后,由总务处直接签订供货协议并组织验收。

6、建筑材料到达工地现场,由总务处组织监察审计处,工地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意见。

7、总务处认真做好各项材料采购的档案收集和整理工作,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条 指定品牌的材料。是指招标文件中明确确定了品牌、生产厂商、技术参数的材料,由施工单位严格按招标文件提供样品和全套技术资料,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审核认定后由乙方组织采购,材料到场后由甲方代表提出申请,经总务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组织验收后,办理材料认证签证单,方可使用。材料认证单作为工程验收的证据,但不作为决算或变更工程量的依据。


篇二:工程材料采购方案

一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材料的计划管理,监督和控制不必要的开支,确保采购材料符合施工要求,促进材料与资金的合理周转,规范材料采购作业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所需材料的采购工作。

1、管理职责

1)公司采购部负责:

a.进行市场调查,搜集供应信息与资料,拟订与更新合格供应商名录并组织对供应商按iso9000体系进行考察、评估、材料招标等工作;

b.根据《材料计划》拟订《采购计划》,提供材料样品并签订材料《订货合同》;

c.追踪与监控采购计划与材料订货合同的实施;

2) 公司项目部负责:

a.提供符合工程需要的材料计划与项目的供货清单;

b.组织对甲方的选样与封样;

c.按采购计划与订货合同组织材料进场,并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

d.提供评估供应商供货的信息资料,并参与对供应商的考察与评估;

e.拟订材料用款计划并组织对供应商的付款与清场退货。

3) 公司财务部负责:

a.按合同约定及到货情况支付材料款;

b.每月对材料库进行盘点,指导库管工作,监控帐、实、卡相符状况;

2、采购程序

1)采购准备阶段

由采购部搜集各种材料的信息,并根据信息进行分类,建立与丰富《材料信息库》;每类材料至少要求三家符合我方要求的源头供应商填写《供应商调查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a供应商营业执照;

b资质证明;

c税务登记证;

d 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如供应商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e企业简介(包含:企业性质、规模、公司业绩、产品介绍等内容);

f材料三证(产品安全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g质量标准(产品检测报告)样品图或照片;

对公司符合以上条件者,可列为合格供方,并记录于《合格供方名录》上;公司所采购的材料必须选自《合格供方名录》中的供应商。

2)投标阶段:

a.市场开发部组织投标,根据设计图纸与甲方要求,确定材料清单,并于收到投标文件后两日内向采购部提供甲方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大宗主材的《材料清单》并随附全套招标文件与图纸;

b.采购部根据《材料清单》进行市场调查(或检阅供应商档案资料),联系材料供应商,准备投标样品与供应商资料、材料样品资料(文字说明、照片),制作样品展示牌并于开标三日前准备完毕;

c.采购部每次材料样品与资料分类归档,归入《材料信息库》;

3)中标阶段

a.工程中标后,项目部根据设计图纸与现场实测实量,于进场后一周内拟订《材料计划》,材料计划内容必须包括:材料名称、材料数量、材料规格、材质要求、进场时间;

b.材料计划经副总审批;

c.采购部根据《材料计划》要求检阅《材料信息库》,联系材料供应商,索取报价资料与样品。

d.采购人员整理报价资料,调查供应商的整体实力及产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进行价格分析,从中选出议价对象,对主材及大宗材料,至少应选出三家源头供应商。

e.采购人员将比价后的材料供应商资料与样品,整理后递交权责主管,确定议价对象与议价底线。

f.采购部根据材料计划与询、比、议价结果拟订《采购计划》。 g.《采购计划》后附《洽商记录》,详填询价或议价结果及拟订的订购厂商、交货期限与付款方式报主管副总经理签批;

h.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的采购计划两份转交项目部,一份转交财务部,一份采购部留存。

i.采购部依批准后的采购计划为指导,与选定的供应商谈判供货具体事宜;

j.主管副总经理组织召开材料样品评鉴会,筛除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的供应商,对首次为我方供货的供应商组织实地考察;

k.经评鉴合格的样品由项目部组织对甲方的送样与封样,对甲方封样的材料样品,原则上只认质量、标准、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等内容,材料品牌不属确认范围;

l.确认后的材料样品按确认内容由项目部向采购部提交经项目经理与副总会签的详细《供货清单》,《供货清单》详细标明材质要求、规格型号、供货数量、供货时间等,并作为材料订货合同的组成部分;

m.采购部对可满足《供货清单》要求的材料供应商进行签约谈判,对符合材料招标规定要求的材料供应商发出招标通告,并按公司规定的招标程序组织材料招标工作;

n.采购部依谈判或招标结果,确定签约对象并拟定《订货合同》,《订货合同》经项目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评审确认后由采购部负责签订;

o.对不须单笔签约的材料,采购部罗列《材料清单》,要求可满足供货要求的供应商集中报价并随附材料三证及供应商资料

p.采购部在满足工程需要的前提下选取服务优质、价格适中的2-3家供应商签订集中供货合同,注明供货周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供货方式等;

q.采购部在材料签约后,向项目部提供供应商详细联系方式及合同副本,由项目部按合同规定办理材料预付款手续,经采购部按合同复核后转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批后至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r.项目部须严格按批准后的采购计划与合同控制材料进货,并根据工程进度与合同约定组织材料入场,材料入场后查验材料三证并按材料三证及到货单检验材料数量、质量、做到单、货、样相符。检验合格的材料由项目部质检员与库管员在入库单上签字,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由项目部通知公司质量部复验,复验不合格材料,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办理,交由项目部组织采购部、工程部(分包合同)共同处理对不合格品的退换事宜。对造成我公司经济损失的,依合同约定由项目部、采购部联合办理索赔事宜;

s.入库单一式四份,一份留存项目部,一份交供应商,其余两份由项目部对照项目用款计划,填写报销凭证,随附材料发票转采购部。采购部审核发票与入库单无误后,核销《采购计划》?订货合同台帐,并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批后至财务部按合同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t.材料到货后不论材料检验合格与否,项目部库管员按供应商据实填写《材料到货质量情况汇总表》并于该供应商供货完毕后转交采购部,以提供评估供应商的数据资料;

u.项目部因设计变更、甲方变更原因而引发的材料变更,应于变更发生的两日内拟订《材料变更计划》并注明变更材料及原总材料计划的核减项,附甲方签字的签证单,经副总审批后转采购部拟订《采购变更计划》;

v.项目部因材料计划不足引发的材料补充,应拟订材料补充计划,经副总审批后转采购部拟订《采购补充计划》;

w.采购变更与补充计划经主管副总经理签批后,由采购部签订合同或追加合同,项目部组织材料进场。

x.在合同签定后如发生变更引发所需材料数量少于合同订购数量,项目部应于变更发生后两日内及时通知采购部与财务部,以便公司及时调整付款比例。

y.项目部在工程竣工后,清理库房材料,组织材料退场,对保存完好的、未使用的材料退回供应商,并填写《退场材料确认单》及《出库单》,由供应商盖章签字认可,项目部据以办理材料尾款支付手续;采购部审核无误后,核销《采购计划》?订货合同台帐,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批后至财务部按合同规定办理支付手续;《退场材料确认单》一式四份,一份转交财务部,一份转交采购部,一份项目部留存;

z.对不能退回供应商的材料,由项目部填写《退场材料清单》与《出库单》,退回公司材料库,并与采购部办理交接手续后,由采购部办理放库手续;采购部于工程结束后,汇总材料采购与供货资料,按供货质量、服务质量、付款要求等评估标准评估供应商,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剔除,并按工程项目将供应商资料分类归档;

3、采购纪律:

1)采购人员应严格执行计划采购,严禁计划范围外采购,否则一经发现,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严惩;

2)公司项目部应努力确保材料计划的精确性,严格控制现场材料浪费,对超出材料计划的补充材料与变更材料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能及时办理补充材料计划与变更材料计划引起的工期延误等相关损失由项目部承担责任后果;

3)为确保材料计划的准确性,项目部对补充材料计划应控制在公司规定的额度内(不超出材料计划的4%),对超出额度范围的补充材料计划,公司将对项目部予以经济处罚;

4)项目部质检员、库管员应严把进料验收关,对不合格或数量、规格与采购计划、订货合同、样品不符的材料,由项目部负责通知质量部、采购部共同处理退换事宜,严禁不合格材料的入库;

5)采购人员不得私自订购和盲目进货。在重质量、遵合同、守信用、售后服务好的前提下,选购低价材料,做到质优价廉。时同要实行跟踪办事、负责到底的责任制,不得无故积压或拖延办理有关商务、帐务工作。

4、附

1)采购计划

2)供货清单

3)材料到货质量情况汇总表

4)合格供应商名录

5)材料变更计划

6)采购变更计划

7)材料补充计划

8)退场材料确认单

9)退场材料清单

5 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订亦同。


篇三:工程材料采购方案

1.公路工程建设材料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

1.1采购管理制度不完善

现今大部分的公路工程建设材料采购主要有项目部完成,而企业层基本上不参与采购管理的内容。对于采购过程的监督和控制项目部门是比较缺乏的,这样会产生腐败问题;采购组织机构不完善,采购工作基本由项目部物资部门独立完成,缺少相关部门的信息支持;采购人员缺乏相关的采购管理专业知识;没有进行财务成本核算。

1.2采购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

目前,在材料采购中,很多的工作还是用手工来完成的,从而使得工作效率比较低下,成本费用高等现状的出现。

1.3缺乏详细的材料采购计划

项目部物资部没有和其他部门联系起来,导致信息比较闭塞;缺乏详细具体的材料采购计划,材料采购只是被动的进行,没有和实际工作相联系起来,从而导致正常施工进度受到了影响。

1.4缺乏现代的采购策略和采购方法的运用

由于采购手段比较单一,没有做充足的市场信息调查,导致材料采购时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加了采购成本。

1.5缺乏供应商关系管理

和供应商没有建立起长期合作的关系,采购基本上都是一次性行为;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能够科学地给予管理,进场材料质量不稳定,从而使得试验和抽样的频率和费用明显增加。

2.公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采购成本控制要点

材料采购成本控制是主要材料采购管理的重点。组织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和人为主观因素对材料采购成本的影响较大,并且材料采购成本是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薄弱环节。

2.1材料采购价格控制

企业应通过市场调研或者通过咨询机构,了解材料的市场价格,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货比三家,选择较低的材料采购价格;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获得较低的材料采购价格。同时应关注国际国内市场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趋势,及时有效采取措施,降低价格波动风险。

2.2材料采购订货、收货成本控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材料采购合同一般都会约定材料按需供应和最小供货量,即只要项目部需要材料且需求量超过最小供货量就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在约定的供货周期内将所需的材料供应到指定的施工现场。供货次数多将增加供应商的运输成本,施工项目部增加收货、验货成本;供货批量大,将增加施工项目部的仓储、保管费用,因此要合理地确定进货的批次和批量,节约材料采购总成本。

2.3材料采购运费、仓储、保管费控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材料用料大、体积大、质量大,导致运输成本高,仓储和保管费比较大。在材料采购时要合理地组织运输,选用最经济的运输方法,以降低运输成本。并且没有现成的可用的仓库,需要建立临时仓库。只有降低材料的库存量才能够使得材料仓储和保管费用降低。

3.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剧烈时采取的采购措施

3.1当材料价格飞涨时采取的采购措施

当材料价格飞涨时,作为项目的管理单位,业主应正视现状,及时采取措施,在不违背双方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积极筹措材料采购储备金,牵头成立由监理、承包人、设计单位组成的材料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符合工程实际的材料采购办法。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联合采购等方式中,选择询价采购和联合采购方式。不仅可以用较短的时间采购到质量、价格较为满意的材料,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合理调配各标段材料用量和储量,保证工程施工需要,而且采购费用由业主垫付,解决了施工单位资金短缺问题,同时与材料供应商建立了长期合作的信用基础。由业主、监理、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共同组成的采购领导小组,能在最短时间内,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划清各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3.2当材料价格暴跌时采取的采购措施

采购小组应分析研究市场价格发展趋势,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时,项目部采购人员应通过网络查询或向长期合作的供应商询价,收集所采购材料的实时价格,缩短采购计划周期,增加采购次数,并准确计算每次采购量,在保证工程连续施工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少进货,争取材料价格继续下跌时的采购成本节约。

4.公路工程建设材料采购管理措施

4.1建立健全材料采购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体系

建立由项目部领导层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采购管理组织机构,加强沟通协调;聘用具有采购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采购业务,加强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纪检监督工作,杜绝采购人员吃回扣而不惜牺牲企业利益的行为。目前运用较多是公开招标方式和邀请招标方式,辅助询价采购方式。项目部应根据实际项目材料需求量及项目所在区域材料供应情况、价格情况灵活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

4.2建立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一直是各行业实施erp时关注的重点,erp管理模式下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为改善流程、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提供了极大的机会。

4.3加强采购计划的有效性

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编制较详细的物料需求计划,对计划进行深入的分析,合理确定采购批次和采购数量。这样不仅能使工期和作业的连续性得到保证,而且能够有效地降低存储成本。

4.4加强供应商管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通过加强供应商关系管理,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和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的关系,这样的供应商的材料报价肯定会比普通关系的供应商报价要低,因此,合理选择供应商可以直接降低采购成本。

5.结语

在公路工程建设中,材料成本占施工总成本的60%~70%,由此可见,对于公路工程建设材料采购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实际中,要采用相应的措施克服那些材料采购管理中的不足,总之,保证公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篇四:工程材料采购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潼西改扩建项目)工程材料的管理,加强对原材料质量的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本项目合同文件及《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创优实施大纲》、《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工程质量控制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克服工程材料使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减少因工程材料质量问题带来的工程质量隐患,规范项目工程材料来源,确保工程使用优良的材料,提高整体工程质量,潼西改扩建项目材料实行准入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材料指用于本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材(钢筋、钢绞线)、水泥、沥青等。

第四条 工程材料选定、进场、存放、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材料的源头管理

第五条 材料的推荐

各施工单位根据需求,每种材料推荐4~6家生产厂家或品牌,推荐的材料必须附产品合格证书、试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并且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且运输方便,质量稳定,近两年内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无不合格记录及质量事故记录。国内及陕西省内著名生产厂家或品牌优先考虑。

第六条 推荐材料的考察

施工单位推荐的工程材料应对其性能进行试验检测,确认合格后,经驻地办审核报总监办,由总监办组织管理处、项目组、中心试验室、驻地办相关人员共同对推荐材料的生产厂家(代理商)的生产设备、工艺、规模、产品质量、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进行现场考察。

第七条 工程材料范围确定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材料来源。某种工程材料厂家或品牌的范围确定后,每家施工单位可以在该种工程材料确定的范围内选定厂家或品牌作为本合同段备选材料,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的选购必须是选定范围内的,未选定的材料严禁进场,否则视为不合格材料。

第八条 实行准入制的材料有:钢筋、钢绞线、水泥、橡胶支座、混凝土外加剂、、锚具等。

第九条 材料的变更

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得随意更换材料料源或品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更换或调整:

(一)材料生产厂家无法满足供货要求;

(二)材料生产厂家所提供的材料质量不稳定或无法满足施工需要。

材料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驻地办审核,按以上相关程序重新进行考察确定。

第三章 工程材料的进场管理

第十条 材料进场前,需要把进场关,具体程序如下:

1、每一批材料计划进场时,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应做好检验准备,并报告驻地办,在24小时内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到达现场。

2、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旁站下对原材料按规定频率和方法取样检验,监理工程师也应同时进行取样抽检。施工单位检验合格后按照规定向监理工程师上报该批材料的进场申请资料(附该批材料的材质单和试验检测资料),监理工程师要对申请资料认真审查核对,并根据监理抽检试验结果决定该批材料能否进场使用。

3、当施工单位、驻地办、中心试验室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中心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若存在严重分歧,由总监办委托具有cma认证的甲级试验室进行检验,邀请质检部门进行仲裁。

4、锚具、桥梁支座等需要做破坏性试验、外委试验(必须在监理工程师陪同下进行)或其它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进行的试验,可以采取监理抽检与施工单位自检同步进行的方法。

第十一条 各种原材料的检验要求

1、水泥

(1)每批水泥进场时生产厂家应提供《水泥出厂通知单》和《水泥质量检验报告》,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2)水泥可采用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净重含量为50kg;且不得低于标质重量的99%,随机取样20袋总质量应不低于1000kg;标志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水泥包装袋上应清楚表明:执行标准、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散装水泥进场时应有厂家铅封标志,并应出具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2、钢筋和钢绞线

(1)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和钢绞线,必须严格核实质量证明书与实物是否一致。主要查看钢材表面标志(牌号、厂名、规格)和标牌(厂名、商标、炉批号、牌号、规格)。

(2)直径大于1omm的带肋钢筋表面必须轧印,有清晰可见的标志,内容包括牌号(等级号)、厂名、尺寸。

3、沥青

(1)每批沥青进场时生产厂家应提供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书,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2)每罐沥青运输车到场时必须有厂家铅封标志,并应出具与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书内容相同的卡片。

4、石灰

进入施工现场的石灰必须提交质量证明书,证明书上应注明厂名、产品名称、等级、试验结果、批量编号、出厂日期。

5、碎石、中粗砂

运输车辆到场后,施工单位和驻地办应对材料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对于含泥量、粒径级配、风化石和针片状含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禁止进场卸车。

6、混凝土外加剂、锚具、桥梁支座、伸缩缝

(1)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以上材料,必须严格核实质量证明书与实物是否一致。

(2)产品标志必须符合要求,包装或产品上必须印有商标。

(3)出厂的袋装外加剂批号、生产厂家;日期必须打印清楚,发现不符合要求时,按退货处理。

(4)每组锚具、每个支座、每道伸缩缝必须贴有生产厂家的标志,标志内容齐全清晰。

7、粉煤灰

(1)每批材料进场时厂家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粉煤灰出厂检验合格证应标明:厂名和批号;合格证编号和日期;粉煤灰的级别和数量;质量检验结果;检验机构与人员。

(2)粉煤灰不得含有凝固团块和其它杂质。

(3)干湿粉煤灰都可以使用。但湿粉煤灰的含水量不宜超过30%。

以上所有材料内容符合要求后,施工单位和驻地办、中心试验室应按照规定的检验频率和检验项目对进场的材料进行试验检测。

第十二条 每种品牌或厂家的工程材料第一批进场前,中心试验室必须参与抽查验收。原材料进场后,中心试验室应定期进行检查,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应随机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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