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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工作总结范文

构建政府调解平台 化解重大社会纠纷——我国政府调解制度初探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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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余世亮

调解制度是调解人采用依法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相关权益等纠纷的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要由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构成一个完整的调解体系。①法院调解,就是指在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②
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所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③根据行政主体中行政机关的分类,笔者将行政调解相应的分为两类:各级人民政府主持的调解和政府职能部门等组织主持的调解。前者称为政府调解,后者称为部门调解。现在所谓的行政调解,绝大多数属于部门调解,政府调解工作开展极少。然而,社会发展又迫切需要比政府各职能部门更具综合性和权威性的各级人民政府介入社会纠纷的调处,鉴于目前政府调解实践经验较少,学界也缺乏系统研究,笔者在此作初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政府调解的哲学基础与法理分析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特殊性是指不同的事物及其各个侧面,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其矛盾各有特点。这就要求我们面对实际,具体地分析具体事物的矛盾,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性质的矛盾,这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难发现,人民内部矛盾所引起的社会纠纷,总的来讲,都是因为纠纷当事人就相关权益发生了争执。但就具体情况而言,由于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争执发生的原因不同,争执所涉及的事实的复杂程度不同,争执所涉及的性质不同等原因,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纠纷。而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也因纠纷解决主体的不同,解决纠纷的程度不同,纠纷解决的结果所反映的意志不同,而形成不同类型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作为反映社会问题的各类纠纷,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就需要有针对其特点的,能与解决纠纷核心问题相适应的解决方式的存在。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对一些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社会纠纷,有关部门又难以解决的,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纠纷当事人以国家法律、政策为依据,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教育、劝解和说服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平息纠纷。
二、政府调解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一)社会需要政府介入调解工作
现阶段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存在,而每一矛盾又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制约,越来越成为一个有机的矛盾体系。由于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社会纠纷具有普遍性、复杂性、多样性、相关性,我们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必须突出方法的整体性和综合性,统筹兼顾,标本兼治,予以根本解决。鉴于此,通常意义上的以某一行政职能部门或某几个行政职能部门牵头解决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纠纷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作为具有纠纷处理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政府则可整合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综合手段把纠纷处理好、解决好。套用一常用语,就是调处社会纠纷也需要“综合治理”。
一般而言,解决纠纷的目的在于消除双方的争议,使有关的法律权利或义务确定下来。诉讼的高成本和程序的相对复杂性,对目前广大人民群众选择非诉讼的、高权威的政府调解来解决纠纷又具有实质性的影响,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政府介入纠纷的解决方式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有如下特点:(1)解决纠纷的组织者是代表国家的人民政府,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使纠纷各方对主持调解方表示信服;(2)纠纷的解决过程既有严肃性又有自律性,人民政府调解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但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程序,这样做既体现了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处理纠纷的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又体现了当事人相对平和的互谅互让精神;(3)纠纷的解决既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又充分体现了“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和现代意义的自治原则。总之,在社会转型期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纠纷,迫切需要我们的调解机制具有综合性、权威性,形势呼唤“综合治理型”的政府调解介入社会纠纷的处理。
(二)政府调解具有法律依据
政府职能,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归纳起来主要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总之,政府的职能属性决定了它只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履行行政职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其中有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等。虽然该法条没有明确指明各级人民政府具有社会纠纷调解权,但我们却能从各级人民政府法定的管理权、保障权等权力中自然推出,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中行使调解权符合立法本意。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职能也在发生着变化,随着政府职能发生转变,行使职能的方式必将发生变化。比如,目前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政府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重点已从严打整治转变到抓综合治理,除采取刚性的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大量采用柔性的行政指导和行政调解,最大化地发挥行政效能。
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7条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方面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也就是说,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案件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处理的,各级人民政府有权调解。
另外,《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都规定,土地、草原和森林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现实中,人民政府收到该类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④
三、我国政府调解制度的构建
(一)调解工作机构及运行机制
笔者认为,确立政府调解制度不必增设新的工作机构。政府调解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简称法制办)承担。这是因为法制办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的行政法律事务,参与政府的调解工作是份内之事。调解工作人员主要由法制办工作人员内部调剂,或按照精干效能原则予以另行配备,必要时可临时聘请公职律师参与。
有人可能会提出,法制办是否能胜任政府调解工作?笔者认为,法制办作为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政府调解工作是其职责,因此,法制办对政府调解工作不能推卸只能做好。就目前法制办现状,要做好政府调解工作,关键是要提高行政协调能力。行政协调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协调,是行政主体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目标,而引导行政组织、行政部门、行政人员之间建立良好的互相协作、互相配合的关系,以实现共同目的的管理行为。⑤要做好行政协调工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除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外,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计较个人得失,只有这样才有向心力,才能在各级政府的授权下整合各部门解决纠纷的力量,做好政府调解工作。作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政府调解工作中要克尽厥职,防止各自为政,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官僚作风。在此有必要强调,政府调解的纠纷事项若涉及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该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制办并做好以下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配合调解工作;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和依据;政府调解需要相关部门作出某方面的行政处理或补救措施,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要遵守政府确认的调解协议。俗语说得好,“众人拾柴火焰高”,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法制办一定能做好政府调解工作。
(二)调解程序
公正是调解工作的灵魂,没有公正就没有政府调解的权威性;效率是调解工作的命脉,没有效率就没有设置政府调解的必要性。笔者认为,政府调解应遵循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为此,调解程序应着重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调解纠纷范围。首先,政府调解属于行政调解的范畴,不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内的纠纷,不是政府调解的范围;其次,法律明确规定由政府各职能部门与授权组织处理的,一般不属于政府调解范围;第三,法律明确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项,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政府调解范围;第四,纠纷涉及若干部门或跨区域,需要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可以由政府调解;第五,属于当地有重大影响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纠纷,可以由政府调解。
2、引入听证程序。既然政府调解的纠纷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那么在调解中就应讲究一定的程序,没有科学规范的程序,就不可能有公正与合法的调解结果。笔者认为,引入简便易行的听证程序很有必要。另外,当事人有权利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
3、确立调解与裁决分离制度。政府调解的纠纷事项,一般都属于行政裁决的范畴,如果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那么对纠纷事项进行行政裁决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为了使纠纷的裁决客观公正,原调解人员应予回避,这是因为,第一,调解与裁决分离,能避免调解人员明示或暗示当事人,如果拒绝调解,裁判结果也只能如此;第二,避免行政裁决人员先入为主。
(三)调解协议的执行与救济制度
纠纷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政府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纠纷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与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处理。调解协议对行政部门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也应予尊重。如果纠纷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组织调解的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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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司法部基层工作司编,《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讲话》,法律出版社1989年10月版,第35页
② 据《司法部副部长鲁坚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在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上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说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只能是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转引自司法部基层工作司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讲话》,法律出版社1989年10月版,第159页
③ 杨解君、肖泽晟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62页
④ 参见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82页
⑤ 何明、万浩波著,《权力的运作》,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162页 

构建政府调解平台 化解重大社会纠纷——我国政府调解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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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

近几年来,我县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协助基层政府调处了百余件“三大”纠纷,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制止了数十起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事件,防止了数十起民转刑案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势在必行。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所谓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经历了建设和改革各个时期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化解民间纠纷重要法律制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近百万个人民调解组织,数百万人民调解员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都达几百万件,有的年份达千万件。就我县来说,2001年至2003年间,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均在1000件左右。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进行调解工作过程中,防止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避免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形成良好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最近肯定地说:“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司法部部长张福森等领导同志也作了指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县目前有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43个,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5个,人民调解员2916人。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农村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努力探索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有益做法,建立新的机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同时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间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县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三、巩固、健全、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

努力构建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新机制


与时俱进 真抓实干

努力构建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新机制

大麻镇党委、政府

(2004年3月26日)

近年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使我镇的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去年,我镇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3亿元,利税3.74亿元,财政总收入1.3亿元,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良好的态势。随之而来的是,群众的来信来访、社会矛盾纠纷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干群关系和群众利益的纠纷已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减少群众信访,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摆在大家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我们按照与时俱进,真抓实干的要求,积极探索矛盾纠纷调处新路子,于去年9月建立了镇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服务机制,今年又在完善机制、有序运作、发挥作用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镇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服务中心工作,使全镇的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工作得到良性循环,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

一、具体做法

1、领导精力到位。这次联动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镇党委、政府书记、镇长亲自过问,并为联动服务中心解决了不少实际困难,追加了装修经费,调剂了办公用房,配备了精干力量。分管领导更是用相当多的精力倾注联动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

2、人员配备到位。任何事情都需要人去办,人手太少忙不过来办不好事。近年来,我镇机关工作人员一减再减,但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人员却在增加,而且越配越强。去年我镇建立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服务中心,鉴于其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根据“联动服务中心人员不少于4人”的规定,联系本镇实际,抽调镇里骨干,配足配强联动服务中心人员。半年来,我们不断充入调整联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充入调整时,不但注重在数量上配足,更注重在素质上配强,使联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都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个个都能独挡一面开展工作,从而保障了联动服务中心有人办事、有能办事。现在,我镇联动服务中心配有5名专职人员,且都是国家公务员、中共党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名,占80%;平均年龄 41 岁。

3、经费投入到位。因联动服务中心工作具有无偿服务性的特点,只有支出,没有收入,它是为民办事的无偿服务机构,要搞好联动服务中心建设就必须由镇政府投入一定的资金。这几年,我镇财政虽增幅较大,但我镇大事多,需要用钱的地方特别多。对此,我们遵守中央领导“舍得花钱买平安”的指示,几年来,镇政府投入了不少资金用于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和联动服务中心的建设。今年,列入镇财政预算的综治司法办公专项经费达38万元,使联动服务中心的建设又上了一个台阶。

4、硬件设施到位。较好的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是联动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联动服务中心形象建设的需要。在这次联动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中,我镇下大决心、化大力气,把租期未到贴款3万多元提前收回的12间街面房中的8间给了联动服务中心,为此镇里不但减少了租金收入,而且倒贴了承租方的损失。目前,镇联动服务中心群众候访室、来访纠纷受理室、纠纷调解室、信访办公室、综治办公室、司法办公室、主任所长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一应俱全。内部设施配备齐全,购置了新的办公桌椅、书柜、沙发、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空调器等各7台(套),还配备了数码相机、扫描仪。

当好社区调解主任之我见



文章标题:当好社区调解主任之我见

人民调解工作是关系到千家万户能否安居乐业、家庭幸福、邻里团结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社区安定团结的第一道重要防线。我于20xx年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以来,对本职工作充满了热忱,处处从社区居民群众最急、最难、最盼的事情着眼,扎扎实实地开展着工作。三年来,大大小小的纠纷我调解了百余件,为了社区的稳定,群众的安定,我一心一意地干,一件一件地排,一步一步地走了过来,实现了纠纷零上交、零累积、零激化、零扩大。如今社区里民间纠纷少、邻里关系好、社会民风好,已成为当地和谐慈城建设的一面旗帜。近年来,我社区先后二次被评为江北区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三年多的工作经历,使我对人民调解工作有了较深刻的理解。借此机会,我就怎样当好社区调解主任谈谈我的体会和见解,与大家共勉。
一、要当好调解主任,必须正确认识、坚定信念
由于我社区地处城乡结合部,辖区内人口多,居住面积广,社情较为复杂,针对这一特点,除了我本人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有关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法规外,还经常组织调委会同志学习,坚定大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信心。同时建立和完善各种,建立健全辖区内人民调解网络体系,把人民调解工作同社区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得到了居民朋友的信任和支持。调解工作固然难做,但只要实实在在地为群众解决一些问题,定能赢得他人尊重;文章版权归小编作者所有!只要能为社区里带来安定,自己再苦再累也无所谓。“打铁先得自身硬,律人必须先律己,”在几年的调解工作中,我坚持做到“三个坚持四个心”即坚持党性,不搞派性;坚持正道,不搞邪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处理重大纠纷有决心;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热心,调解纠纷耐心,办事有公心。

二、要做好调解工作,必须深入调查、切准焦点

处理民间纠纷,同法院审理案件一样,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首先把事实真相弄清楚,然后才能确定问题的性质。作为调解干部,要在案发后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亲自到发生纠纷的地点,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把纠纷是怎样发生的?起因是什么?干部群众有些什么反应?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情况怎样?一一调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调查研究是正确处理民间纠纷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深入调查,弄清争执的焦点,才能避免主观主义,偏听偏信,作出正确的处理。如:我社区居民赵某和张某是包办婚姻,张某虽说是知识分子,但在家时常殴打老婆,其老婆为了要面子忍受了几十年的痛。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今年向社区道出了真相。我了解情况后,和其他调委会人员上门做男方思想工作,苦口婆心地劝他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多为对方考虑,并让他珍惜对方、珍惜家庭。在我和调委会人员的真情、真心的帮助下,终于解决了夫妻间几十年的积怨,现在夫妻和睦相处着。又如:发生在民族路的居民胡某因在自家房顶开老虎窗而引发的邻里纠纷案。隔壁居民王某说,老虎窗开着,影响了他们的私生活,家里的摆设以及一举一动会被对方看到。而开窗的胡某反驳,为此两家居民发生了口角、争吵,其中王某还告到社区要求解决。我在了解情况,实地查看后,首先安抚住王某的情绪,接着自己从房管所、司法所多个部门咨询相关事宜,在掌握了具体资料后,上门调解。一开始,胡某和其家人还大声嚷嚷,在本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的劝说和疏导下,双方开始心平气和地协商起来,最终老虎窗换个方向开,并分摊了改装费用,结果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还特意来感谢调委会,说咱是居民的贴心人!还有一件发生在西径堂弄,因私自挖化粪池而引发的纠纷案。相邻居住多年的老邻居方某和陈某,却因方某为了改善一下居住环境,在自家地面上挖了一个化粪池,使双方关系恶化,甚至于差点到了大动干戈的地步。我在接到这一情况后,马上和调委会成员上门进行实地查看,并从中了解纠纷原因。原因是陈某这几天不在家,回来后见方某挖化粪池一没跟他打声招呼,二他家地势低,下雨天化粪池水外溢后,会流向他家,因此极力阻挠。由于方某白天不在家,我先从陈某着手,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对他进行一遍遍劝说,后我跟其商讨,在双方损失最小的情况下,找到一个最理想的解决方法——就是要求方某向外沿伸掏一条排水沟,以至于雨天污水不会流向陈某家。稳定好陈某后,晚上我又独自去做方某的思想工作,一番的劝说,终于使方某也让了步。相处多年的老邻居重新握手言和,使一起随时有可能血斗的纠纷化解在了萌芽状态。即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加深了居民对司法调解的认同。类似的例子实在太多,在此我也不一一列举.

三、要防止纠纷的发生和激化,必须防微杜渐、未雨绸缪

处理纠纷,好像医生治病,“有病早治,无病要防,”防重于治。抓防范,首先要抓苗头。月晕而风,础润而雨,一些纠纷和事故的发生都是有征兆的。调解干部要做生活上的有心人,多跑、多看、多听、多问,心中有个“晴雨表”。怎样抓苗
头?一是细心留意,从平时与社区群众的接触中发现苗头;二是结合日常上门访问,了解情况,对隔阂户、常闹户、横蛮户实行超前预防;三是取得社区居委会、党支部的重视和支持,对有可能引发较大纠纷的集中力量消化。四是季节性预防,比如过年过节搜索案发苗头。

把宣传教育工作做在前头,也是预防纠纷的有效方法。通过宣传窗、会议等形式,尤其注重运用真人真事、现身说法,使群众看得见、情况明、回味深。在被动或主动地接受教育中,社区群众的法律观念有了明显增强。

人民调解是一项崇高的事业,身为人民调解战线上的一员,我深感荣幸和自豪。三年多的工作经历,使我对这份工作更加执着热爱。三年多的工作经历,让我感慨万千。三年多虽然艰辛、苦涩,但这些已微不足道。俗话说艺无止境,我将继续发扬工作中优良的作风,探索调解工作的新方法,为社区的安定,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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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衔接的路径探寻


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衔接的路径探寻

【内容提要】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的沟通和衔接,是当前进一步发展和开拓人民调解工作的时代要求。本文试图对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的衔接的方式、方法做粗浅的探讨,详细论述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的衔接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应着力提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束力,实现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的效力衔接,从而进一步降低调解成本,提高调解成功率,更充分地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关 键 词】 人民调解 法院调解 衔接

调解是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三大制度之一,尤其是在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在处理居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不仅在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讲究和谐精神与协调一致[1],人们有“厌诉”心理,发生纠纷时往往更多地求助于调解;而且从现实的层面上,调解不仅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迅速解决,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

然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无疑,这样的制度不仅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与当下社会要求建立一个信用社会是背道而驰的,十分不利于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与环境。

因此,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调解工作加强沟通协调,采取优势互补,是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时代要求,是拓宽和完善调解制度的积极路径。

一、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关系

(一)二者作为调解的共性
1、非对抗性和平协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对抗,和平解决纠纷。
2、程序简便快速,减少解决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3、可以适当参考援引地方习惯、道德、人情等社会规范,缓和法律与本土实际情况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
4、在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合理快捷解决纠纷。
5、维护社会稳定,培养公众诚信的道德观,增加社会凝聚力,缓和社会转型过程的矛盾和冲突。
6、调解的非对抗性和数额上的让步有利于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高效、彻底的解决纠纷。
(二)人民调解的优势(相对于法院调解而言)
1、人民调解的程序更为简便、快速且不收费,可就地就近解决纠纷,大大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
2、人民调解方式灵活,更易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3、参与人民调解主体的广泛性,可利用的促成和解的资源的多样性,如亲情、乡情、人情等,均可促成和解的达成。
(三)人民调解的缺陷(相对于法院调解而言)
1、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
2、调解有时缺乏规范性和专业性,不能做到依法调解,难以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3、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使得纠纷解决有时不具有彻底性。
二、二者衔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各种矛盾突出、多发、复杂。面对新时期出现的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我们应当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衔接,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降低投入人民调解的成本,迅速、彻底地把矛盾消灭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快节奏,真正达到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工作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大调解的公信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 演讲稿是进行演讲的依据,是对演讲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和提示,它体现着演讲的目的和手段。希望《构建政府调解平台 化解重大社会纠纷——我国政府调解制度初探演讲范文》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诉前调解工作总结范文”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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