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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主管岗位竞聘演讲稿范文

执法必须考虑成本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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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青年报》4月7日报道,因不服市环保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上海青浦高维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高维厂)一纸诉状将市环保局告上法庭。长宁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维持市环保局对高维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环保局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便为调查取证花费了20万元;在高维厂不服处罚提起诉讼后,环保局还特别聘请了本市以及外地的专业检测机构,采用多种技术进行现场勘测;为了保全证据,执法人员24小时保护现场。最后,环保局支付的执法成本居然高达60万。而根据市环境保护条例,市环保局最多只能罚高维厂10万元。这样的执法成本实在太高了。
4月9日有时评作者在《新京报》发表评论认为,“执法成本太高”是一个伪问题,环保局作为一个依靠国家税收来运转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它的运转成本由国家财政负担,罚款不是为了让违法者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成本埋单,更不是直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报酬”, 执法部门由此支出的应诉成本不能算到被处罚者头上。
从高维厂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角度上看,当然,环保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是依靠国家税收来运转,而不用罚款来为其执法成本埋单,这样的理解并没有错。但是从环保局行政机关的角度讲,执法却是必须考虑成本,因为,环保局既然是依靠国家税收来运转,纳税人的每一分钱都是来之不易,当然会要求行政机关要节约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高效政府”不仅仅是说要行动迅速的高效率的政府,当然也包涵效益最大化的高效益的政府。
让我们从具体语境来评析本案,我们先谈谈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为调查取证花费的20万元,环保局是否必须要花费20万元来调查取证,我们不得而知。但按照高效原则,我们希望环保局尽可能节约纳税人的每一个铜板,当然如果是必须付出如此大的代价也无可非议。但在高维厂不服处罚提起诉讼后,环保局特别聘请有关机构来进行现场勘测明显不妥,因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如果是为了确保胜诉,可环保局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进行现场勘测得到的证据并不具证据资格,如此增加执法成本纯属浪费纳税人的钱,岂不是荒唐之举吗?所以,我们在此强调效益、成本意识,就是要求执法机关和人员要加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真正理解其开支的每一分钱是来源于纳税人的观念,尽可能减少开支。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我们也要提出是否纳税人必须为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埋单的命题?纳税人纳税所得是为促进公共福利,而为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与公众期望不符,那么因此而产生的执法成本与诉讼成本是否应当由纳税人来埋单?本案中就涉及为调查取证花费的20万元和执法人员为保全证据而保护现场所花费的成本。笔者认为,这里涉及效益原则与公民权利冲突的问题。为了给予被处罚者正当申辩权和诉讼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执法成本的必须有必要付出,这也可以说这也是促进公共福利目的其中一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法成本与诉讼成本应当由纳税人来埋单,执法机关不能转嫁成本。但是,如果违法者为不正当的目的滥诉行为使执法机关增加的执法成本与诉讼成本却不应当由纳税人来埋单,纳税人没有义务为违法者的故意掩饰违法行为的行为埋单,可以考虑由法院判决其承担执法机关为应诉所增加的成本。当然,在实践中界定比较困难,应当从严掌握。
当然,笔者并不是主张所有的执法行为都是必须权衡执法成本。执法首先要考虑法律的正确实施、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公民权利的保障,在此基础上才是应当尽可能地考虑执法成本,因为执法成本毕竟来自纳税人的纳税,节约成本也是减轻民众的负担,更好地促进公共福利。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email protected]
执法必须考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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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演讲范文



2000年8月31日 14:37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每一个有理性的人在选择一定的行为方式时都会坚持三个原则:第一,投入较少原则;第二,一举两得原则;第三,成功率较高原则。

这一从常识中提升的理论告诉我们,人是天生的经济人,他选择什么、放弃什么,都会本能地进行一番成本与收益的盘算。那种完全超越现实功利、一味追求未来理想的行为在任何社会都只能是少数人的行为,绝大多数人还是怎么方便、便宜就怎么来。

就说人治与法治吧,自然经济社会之所以流行人治、排斥法治,是因为那时的人们感到人治比法治省钱、省力;商品(市场)经济社会之所以推崇法治、否定人治,是因为人们感到法治成本比人治成本低,既方便又安全。

在自然经济社会,尽管也有法律、法庭和法官,但由于没有电话、电报、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没有汽车、火车、飞机等现代交通工具,老百姓打一场官司跋山涉水,从穷乡僻壤步行到城里,耗时费力,破财不计其数,应酬不胜其苦。相反,若是让族长、绅士等出面裁决是非,则省时省力,免受不少破财劳累之苦。在这种情况下,凭什么让老百姓去选择法治而不选择人治呢?

而在市场经济社会,人们不再是聚族而居,而是哪里有利润就往哪里跑,现代媒体和交通工具又能把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缩小至零,选择统一性的法律作为交易规则,要比应付自然经济社会千姿百态的地域性风俗习惯方便;选择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要比千辛万苦地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熟人的调解迅捷;选择国家强制力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要比私力解决更省力、有利。因此,人们感到选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自然要告别人治。

一些宣传法治的人往往着眼于法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但却忽略了寻常百姓是否接受法治,并非基于什么抽象的正义、公平,而是具体的一笔账,付出是多少,收益又如何,值不值得。如果诉讼成本让人感到难以承受,那么当事人情愿私了,“不蒸包子蒸(争)口气”的人毕竟是少数。

由于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个阶层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各不相同,法治与人治的成本与收益对每一个人来说,必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要想使所有的人都接受法治,在所有的地区都实现法治,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是一段漫长的路程。电影《被告山杠爷》上映之后,有的观众在《文汇报》上提出质疑:不管山杠爷的手段如何,从客观效果来看,那个偏僻的山村被山杠爷管得井井有条,计划生育搞得好,社会治安搞得好,生产年年有进步,尊老爱幼,民风淳朴。法律不顾这样的客观事实,只抓住山杠爷让一泼妇游街、导致泼妇羞愤自尽一事,把山杠爷投进大牢,那么,法治还要不要最终以社会实践、客观效果为检验尺度?这样的质疑并非毫无道理。在那些穷乡僻壤,究竟是法治行得通,还是人治行得通,实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一些地方的乡镇领导总是努力让一些家资殷实,略有“泼皮”气息的人当村干部?无非是这些人办事有实力,弥补了政府执法成本不足的缺陷。还有,《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为什么一开始不惧艰辛地向司法机关“讨个说法”,但当最后村长被实施治安拘留处罚之后,秋菊却又困惑不解,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她要讨的“说法”。这是因为,秋菊很清楚,她得到的这一“收益”抵不过她将要付出的成本:她还要和村长一家相处,低头不见抬头见,然而这次村长被拘留,将导致两家结成世仇,怨怨相报何时了,人间征战几时休?秋菊愿付出这样高的成本吗?

两年前,我参观西南一个穷困地区的监狱时,问一个还算老实巴交的犯人在狱中感觉如何,他讲道:“比我在家里好多了,在这里有吃有穿,还多少能挣点钱,但在家乡吃穿难保,分文不得。我已给我弟弟写信了,让他也想办法来这里蹲几年。”听了这段话,我不由愤激地向监狱长说:与其让他在这里蹲几年,还不如让他在乡里多游几次街!

法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的产物,法治是“奢侈品”。要想实现法治,一定要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
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

生产正义的成本演讲范文


内容提要:诉讼成本这个术语被学者们广泛使用,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地方使用就有不同的含义。从经济学的角度廓清它的内涵和外延,为在法学上应用它来探讨问题提供便利。
关键词: 诉讼;成本;性质
依据经济分析法学的看法,法律不能超越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之上,也不能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更不能认为有一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并可以自我推演,能够自主地圆满地、没有任何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探讨法律的功能是没有意义的。经济学已经能够说明相对于人们的欲望而言,资源是稀缺的,人们必须进行选择,而且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不存在,应比较机会成本的大小进行决策。认为不花费成本,试图用先验式的法律思想来说明法律制度的建立、实施、维系是行不通的,当然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价值的冲突。为此就必须研究成本在法学理论中的应用问题。
诉讼成本这个术语被学者们广泛使用,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地方使用就有不同的含义。同一意义而使用不同的词汇,同一词汇又具有不同的意义,只会徒然增加概念上的沟通困难,引起不必要的争论。故“凡立言,先正所用之名以定命义之所在。”
一、国外学者对诉讼成本的分析
国外学者对诉讼成本的分析也各有不同。
⒈直接成本(dc)和错误成本(ec)
这是波斯纳使用的概念。他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第一类成本是错误的司法判决的成本(cost of erroneous judicial decision)。第二类成本是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即直接成本。 波斯纳认为刑事审判的目的就在于限度地减少程序的“错误成本”和“直接成本”,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
minimize sum (ec+dc)
波斯纳在他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下册)这书中还分别使用了诉讼成本(第724页)、和解成本(第724页)、 诉讼费用(第735页)、法律费用(第738页)、律师费(第745页)、起诉费(第756页)、辩诉交易成本(第732页)、诉讼秩序成本(第730页)、法律制度成本(第768页)等等这些术语, 由于他在书中都有具体的所指,而且又都是从经济学的成本的含义上使用,因此并不会引发理解上的困惑.
⒉经济成本(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
贝勒斯给出的直接成本是指作出的判决的成本,即法律系统运作的成本,它包括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前者如法官的薪金,陪审团、法院房舍等的费用等;后者如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司法鉴定的费用。一般而言,随着私人成本的增加,诉诸法院的案件随之减少,公共成本也随之减少。 贝勒斯在这里用的公共成本应理解为法院的审判成本,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仍然是私人成本。
错误成本是指错误判决的成本。因为被告人要么有罪要么无罪。法院的刑事判决一般会产生四种结果:(1)对一名实际有罪的人定罪(简称为cg);(2)对一名实际无罪的人定罪(简称为ci);(3)对一名实际有罪的人没有定罪(简称为–cg);(4)对一名实际无罪的人没有定罪(简称为–ci)。在这四种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中,ci和–cg则均为不正确的,就产生了错误成本。粗略算来,美国法院大约1/8的案件判决错误。在刑事案件方面,无罪者治罪的案件数量大概要少得多,但仍不可忽视——占案件总量的1%-5%。一定数量的错误治罪之错误可能相当于更多数量的错误宣判无罪之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直接成本的耗费是必须的,关键是其量的大小;同样,错误成本的耗费也是无法避免的,无论那一个国家,也无论其刑事司法制度多么先进,都不能保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以避免付出错误成本的代价。这一方面由于人们认知或司法程序的局限,另一方面错误成本的发生也是人们相对于直接成本进行交换计量所做的选择。法院应权衡私人利益、错误发生率与政府利益,使成本最小化。
⒊道德成本(moral cost) ,又称伦理成本,是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提出的。“道德成本” (mc)概念,主张错误判决除带来经济成本外,还造成道德耗费。考虑两种可能出现的错误判决:对无罪者治罪(简称为ci)和对有罪者不治罪(简称为–cg)。撇开这两种错误判决的经济损害不谈,前者比后者更有害,因为它侵犯了无罪不治罪的权利。这种侵权行为即是道德损害或道德成本。
根据德沃金的观点,道德成本是一种同一类案件所共有的、客观的和恒定的因素,只要是侵犯相同的权利,道德损害就相同,因此每一类案件中道德成本是一恒定因素。道德成本只与某些道德有关,ci比–cg的成本更高,所以应选择防止ci 错误的程序制度,实现的方法是,转移证明责任,使治罪更为困难。
贝勒斯并进一步提出刑事审判的目的就在于限度地减少程序的错误成本和直接成本和道德成本,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
minimize sum (ec+mc+dc)
⒋审判成本、诉讼成本与生产正义的成本
(1)审判成本(审判费用)=用于审判工作的法院预算。
(2诉讼成本(诉讼费用)=当事者负担的成本或费用 。
(3生产正义的成本:通过审判而生产正义所花费的成本。
这些都是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所使用的概念。在这里把它们列举出来,以资比较。
二、国内学者对诉讼成本的理解.
国内学者对诉讼成本的理解和应用,无疑是在吸收和消化外国已有的理论基础上进行的。在不同程度上又有进一步细化,但有的理解是正确的,有的又存在一定的偏差。
⒈对诉讼成本的一种理解是刑事审判活动所耗费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两个方面 。这显然是借用了波斯纳的用法。所谓直接成本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所消耗的费用(expense)。直接成本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审判机关为审理案件所支付的的全部费用(包括法庭建设、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装备、办公设施);检察机关为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侦查机关(含检察机关、安全机关)为破获案件和处理案件而支付的全部费用,用于侦查活动如鉴定、通缉等的费用;因执行强制措施所要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看守所建设、被羁押者的膳宿费等);用于强制执行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监狱建设、狱政工作人员的工资、装备、办公设施等);当事人为参与诉讼活动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聘请律师和代理人的费用、参与诉讼活动所做出的支出等);诉讼参与人为参与诉讼活动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聘请鉴定人、证人和翻译人员参与诉讼活动期间的差旅费、膳宿费、误工费等);其他与诉讼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发布判决书、制作法律文书的费用等)。
所谓错误成本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被告人的不当追诉或错误判决所造成的耗费。错误成本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经法院审判,刑事被告人被无罪开释所造成的赔偿费用;因错误的判决而造成的错误执行而支付的冤狱赔偿费用;因错误地实施强制执行而支付给被告人的赔偿费用;因不当追诉或错误判决而导致司法资源无效使用所消耗的费用。
⒉直接耗费(direct costs)和错误耗费(error costs)
这是陈瑞华博士在他著的《刑事审判原理论》一书中作的解释,基本上借用了贝勒斯的分析。他分析刑事审判活动的经济耗费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在进行审判、制作刑事判决过程中所直接产生的耗费,简称为“直接耗费(dc)”。二是由于刑事判决的错误所造成的耗费,简称为“错误耗费(ec)”。
“直接耗费”产生于刑事审判过程之中。它主要包括公共耗费和私人耗费两种。前者主要涉及法官的薪金,陪审员和证人的报酬,法庭设施的使用,等等。后者则涉及当事人委托律师的费用,聘请专家鉴定的费用,等等。这与贝勒斯的定义相同。一般而言,刑事审判的周期愈长,审判程序愈是繁琐和复杂,直接耗费也就愈大。
“错误耗费”的产生主要源于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法院的刑事判决一般会产生四种结果:cg、ci、–cg和–ci。在这四种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中,只有cg和–ci是正确的。因为无论是ci还是–cg,任何一项错误判决结果都会导致经济资源的无效使用,因而是一种不适当的资源消耗。例如,如果法院错误地判决一名实际无罪的人有罪(即ci),那么它在原来刑事审判中所耗费的全部资源将付之东流,没有任何成效。不仅如此,原审判一旦被上级法院****,国家还要对那些受到错误定罪的公民给予高额经济赔偿,这无疑是对国家经济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样,如果法院经过审判没有对实际有罪的人定罪(即–cg),那么审判活动也不就会有任何效率,因而失去了意义。
同时,还应对这两项耗费的总和予以限度地降低,而不能只是单独地减少其中任何一项,否则就会破坏两者间的相对平衡。例如,我们如果只是尽量减少审判中的“直接耗费”,将最少的人力、才力和物力投入到刑事审判活动之中,那么判决的错误率势必会提高,由此导致审判的“错误耗费”畸形增加。同样,为了确保判决正确性而增加的“直接耗费”也要大于因减少判决错误而节省的“错误耗费”。
⒊有学者认为诉讼成本是指因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而消耗的社会资源,包括国家用于诉讼业务的财政预算和诉讼当事人为取得个案司法保护所承担的资源耗费。按其表现形式分为显形成本(或称直接成本)与隐性成本(或称间接成本),认为凡是直接以支付金钱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耗费即属于显形成本,如司法预算、诉讼规费、代理费等。凡是不直接以支付金钱但隐含金钱支付的时间、距离、程序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耗费就属于隐形成本如期限、管辖、诉讼的合并与分离等。 这种对成本的理解容易引起误解。因为企业生产的显成本是指厂商在生产要素市场上购买或租用所需要的生产要素的实际支出。如被告人聘请律师出庭辩护支付的费用就属于显成本。企业生产的隐成本是指厂商自己所拥有的并被用于本企业生产过程的那些生产要素的总价格。由于这笔成本支出不如显成本那么明显,故称为隐成本。象被告人自行辩护不聘请律师而省去的费用就是隐成本。
⒋还有学者认为诉讼成本是人们购买司法正义的价格。它包括案件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过程中耗费的金钱、时间、精力和无形的精神负担。从结构上来看,诉讼成本又包括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两种,前者是法律系统运作的耗费,如法官工资、法院设施支出和律师费等,后者则指因判决错误使资源(含权利)无效率配置所增加的成本。这两种成本在一定的情况下存在着一种彼消此长的关系,即:为使直接成本最小化,维持最少量的法官队伍,设置不可能再精简的法院和审判层级,特别是案件再审程序,则错误成本可能会极高;反之,为减少错误成本,追求司法公正,就要增加必要的法官和再审程序,这意味着直接成本增多。 这把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和波斯纳的观点结合在一起了。
⒌审判成本是法院在实施审判行为的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司法资源的总和。 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人力资源。如进行刑事审判活动需要有相当数量的专职法官、书记官、翻译官、法警等。在实行陪审制的情况下还要有一定数量的非专职审判人员。2)物力资源。如为法院进行正常的审判活动所必备的法庭设施、通讯及交通设备等。3)才力资源。如法官、陪审员、书记官等的薪金,司法鉴定费用,对出庭作证的证人所支付的报酬和补偿费用等等。4)时间资源。在审判过程中,时间的浪费往往意味着法院在单位时间内审判活动效率的降低,并导致对单个案件的审判所耗费的经济费用的增加,因此在刑事审判程序运作过程中,时间已成为一种与经济耗费有关的司法资源。这些司法资源相当于国家在刑事审判方面所进行的必要投入。上述司法资源均构成一项刑事诉讼过程必须投入的审判成本。
6.伦理成本(moral costs)
具体指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遭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失。它的内容包括:1)因不当追诉或错误裁判而导致的民众对国家专门机关消极评价带来的信念、尊严和的损失;2)因国家正当或不正当追诉而给被告人带来的名誉损失;3)因参与诉讼而使案件事实晓于社会一定范围或受到控辩双方消极的质证、询问而给被害人、证人或鉴定人带来的名誉损失等。 这种理解比德沃金的定义宽泛得多。同样难以计量,但可以进行比较。
7.刑事诉讼费用
刑事诉讼费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以及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告人)在开展或参与某个具体刑事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费用是办理某个具体刑事案件所产生的个案费用,而不是指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针对多起案件而从事诉讼活动所耗费的期间性费用(如法院的年度开支);二是刑事诉讼费用是缘于诉讼而产生的程序性费用,它不包括机关或个人为维持正常工作或预备诉讼而支付的程序外的基础建设费用(如法庭建设)和常规性开支(如法官的薪金)。由此看出,刑事诉讼费用属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所耗费的直接成本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关于刑事诉讼费用的范围,世界各国对此的规定不尽一致。大致可将其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国家专门机关开展诉讼活动而耗费的必要开支,如调查费,鉴定费,发布诉讼文书的成本费等;二是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而耗费的必要开支,如证人的旅途费、日薪,翻译人员的工作报酬,鉴定人的工作报酬,律师的服务报酬等。关于诉讼费用的范围,德国刑诉法典在“程序费用”一章中有“程序费用”和“诉讼参加人的必要开支”的区别规定。
综观世界各国实行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情况,都在不同程度上作了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负担相应刑事诉讼费用的规定,而不单纯由国家全部负担。
8.诉讼主体所花费的成本又可把诉讼成本分为法院花费的审判成本,检察机关花费的追诉成本和公诉成本,当事人花费的成本其中包括刑事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其它诉讼费用。宋应辉

二、诉讼成本的性质与特征
通过以上对大家使用的各种成本内涵的分析,旨在应用成本这个术语时弄清楚它在具体语境下的意思,从而正确把握所要了解的法律问题。而分析刑事诉讼成本的性质,应当从经济学中的成本性质来把握它。刑事诉讼成本分析的核心概念应该是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这两个,并且要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理解使用.
生产成本是企业进行生产而购买生产要素支出的货币金额。生产成本是与选择时的考虑紧密相连的,选择时的考虑必然具有前瞻性,它牵涉到尚未发生而可能带来的后果。就是说生产成本是事前的概念,没有与选择就没有成本,而且成本是附属于考虑选择的人,同时也只有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才有成本。
交易成本是度量、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合同、执行合同的费用、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 张五常认为交易成本包括了那些鲁宾逊·克鲁索一人经济中不可能存在的所有成本,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这就把交易成本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也包括了颁布法律制度的成本。
但经济学家所看重的是机会成本的概念。经济资源的稀缺性是客观存在的。当一些资源被用来生产某一产品时,同时就必须放弃用这些资源生产另一种产品,或者说当一些资源被用来生产某一产品时,用这些资源所能生产的其它产品就相对少一些。所以,生产某一单位产品的机会成本是所放弃的使用相同的资源或生产要素在其它生产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收入。 机会成本是作出一项决策时所放弃的其他可供选择的用途。 机会成本是作出一项决策而不作出另一种决策时所放弃的东西。 就是说一项决策的机会成本是另一种可得到的决策的价值。它可以用来表示在实际经济成本或在物品稀缺的世界上作出决策的后果。即使不存在市场时也是一样。选择不同的规则、办法、制度,就会造成根本性的差别。机会成本是经济学上真正意义的“成本”。比如,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为了制止犯罪,就要有警察、检察官、看守、法官等人的劳务和用于带逮捕和判刑的各种资源,这些资源都有其机会成本,他们可以在其它活动中其作用。如法官可在工厂里工作,用于法庭的建筑物可以当作工厂的车间。
成本对有限资源的使用选择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并且它对通过市场交易作出的选择和通过非市场运作作出的选择具有同样的意义。法律的经济分析同样强调要在机会成本基础上作出选择,任何法律,只要它涉及资源使用无不打上经济合理的烙印,即使它与市场行为无关或只与不完全相似于市场行为的行为有关。法律实施涉及对可供选择的匮乏资源的合理使用是无庸置疑的。同样,当法官依照法律的可能资源量作出判决时,法官也正在对资源使用的各种可能性进行明确或不明确的比较和选择。无疑,判决必须依最有效地利用资源这一原则进行。
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人们必须进行权衡、选择,利用机会成本进行决策。由于将资源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它方面就必须放弃一定的收益。成本只能由个人在选择时放弃的其它机会来定义,机会是只有作选择的人才能体会到,对于不同的机会的评断也是他自己做的,因此,机会成本的概念必然是主观的。生产成本、交易成本都应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理解来使用。 生产成本是指达到一定产出时所付出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未必单指生产成本,但生产成本一定是机会成本;否则,它就失去成本的重要性质。 同样交易成本是既定约束条件下的机会成本,是人选择不同制度的机会成本。
在诉讼活动中,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其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都要所消耗的经济资源,都要付出成本。有一部分成本如物力、财力资源、人力资源表现为类似企业的生产成本,而另外一部分成本则以交易成本的形式出现,象搜集证据信息的成本、在庭审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成本,如质证、交叉询问花费的费用。虽然区分生产成本、交易成本有一定的困难,好象也无多大必要,但在理论分析上却是必不缺少的。
经济学家在很长时期内就发现生产成本概念本身的缺陷,因为生产成本的内容仅包括生产原料及生产要素的价格,交易成本在生产成本中没有得到明确的处理。生产成本作为生产定量商品的技术上的要素耗费,都有严格的技术指标和数量质量要求,它体现的为人与物的之间的技术关系。对进行诉讼而需要的房屋、设备、车辆、人员数量、薪金等,可以进行计算,衡量、择优。
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在更广泛意义上提出的交易成本,用以表述人与人之间的对权利进行交换所产生的非生产性成本。交易成本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法律运作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活动,它体现的正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合理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对指导人们的诉讼行为会起到很大的作用。由于诉讼活动内容和方式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便于计量。到法院打官司,究竟需要付出多大的成本,需要花费多少时间和精力,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给当事人带来怎样的利益格局变动,事先难以准确计算。交易成本与法律有着质的一致性,即法律关系中为克服权利交易障碍而产生的价格(生产成本)以外的所有费用支出。由此可证实一点,法律主要降低的是非生产性的交易成本。
也就是说审判程序上发生的成本的特征既有生产成本意义上的,也具有交易成本的意义上的,生产成本容易计量,交易成本不便于计量而且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它们都有非生产性的特点.由于诉讼成本是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的,所以对它难以准确的把握,就容易造成对司法资源的的不节省,从一个侧面也提出了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实证分析、定量分析的重要性。

. 转引自张建伟.刑事司法体制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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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 同上注,第716-7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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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 迈克尔·d·贝勒斯.同上注,第23页。
. [美]迈克尔·d·贝勒斯.同上注,第26页。
.[美]迈克尔·d·贝勒斯.同上注,第29页.
.[美]迈克尔·d·贝勒斯.同上注,第29页.
.[日]棚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页。
.[日]棚濑孝雄. 同上注,第283页。
.李文健著:《刑事诉讼效率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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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铁,王艳华.诉讼成本论,法商研究.1995.(6).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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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健著:《刑事诉讼效率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
.陈光中等主编:《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3.

张五常.经济解释,北京:商务印书馆XX.250,407,438,439..
高鸿业.西方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174.
.梁小民. 西方经济学教程,中国统计出版社XX.156.
[美] 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 ·诺德豪斯.《经济学》下册,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773.
.干学平,黄春兴,易宪容.现代经济学入门,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105
干学平等.同上注,109.
生产正义的成本

成本管控演讲稿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

我叫唐献明,来自×××食堂,我给大家演讲的主题是:成本管控之——“俭以养德”。

智慧类的书籍告诉我们:做任何事之前,最好先弄清它的所有情况,因为“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成本管控,按字面的解释为:成本的管理与控制,其目的自然是为了节约成本、节省开支。我们后勤保障部门,每天都和柴、米、油、盐、酱、醋、茶、农产品、水、电,打交道。那如何才能管控好这些日常的开支——而做出最大的节俭效果呢?

为此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每个后勤保障部的人都要树立起节俭的意识。因为人类的任何行为,都是由人类的意识指挥而产生的,而行为产生结果。那如何才能让大家树立起节俭的意识呢?我会用比较有趣的文字,将显而易见的道理给说出来。

看电视连续剧《薛仁贵传奇》,千古一帝的李世民说要对薛仁贵大肆封赏,以表彰他的丰功伟绩,薛仁贵说:“谢陛下赏赐,只是微臣过惯了苦日子,不需要太多的封赏。”。那一刻,我觉得:薛仁贵的形象,高大到了完美的地步!

看电视连续剧《薛仁贵传奇》,不难发现:薛仁贵确实是一个非常节俭的人。

我之所以说薛仁贵,是因为:第一、薛仁贵出身于火头军(当然这是影视作品里面的说法),跟我们是同行,同行说同行,是不是有共同感、亲切感呢?第二、薛仁贵可是千古名将,都那么的节俭,那作为平凡人的我们,是不是应该要更加的节俭?

相信大家都会背名诗《锄禾》: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而且:对于在座的各位,我“推理”很多人都来自农村,很多人都面朝黄土、背朝天地干过农活,对于那其中的辛苦,想必是印象深刻。下次当自己面对农产品的时候,试着回忆一下种田种地的辛苦,相信你会对它们特别的珍惜!

至于用电用水等方面,那大家也可以回味一下在家的时候,爸爸妈妈是如何地节省着用水、用电的。相信很多人的记忆里面都有着自己在浪费水、或是浪费电的时候,给爸爸妈妈看到了,他们是如何心痛的画面。当然了,那时候还小,还不懂事,对家人的唠叨不以为然,甚至会不耐烦!那现在回想起来,会不会有一些内疚、歉然呢?那要浪费的时候,还下得了手吗?

有的人,或许会想:这是在公司,东西又不是我家的,也不是你家的,浪费了就浪费了,有什么打紧?

各位,有一句话叫做:浪费就是一种犯罪啊!

我们来看看历史名人诸葛亮是怎么的看待节俭的?诸葛亮说:“俭以养德。”也就是说,节俭能够培养一个人的德行。虽然说:节俭的人,不一定有非常好的德行,但节俭无疑确实是培养人好的德行之一的品德。为了自己有更好的德行、更好的品德,从现在开始,节俭起来,何乐不为?人有了更好的德行、品德,就一定会更受人欢迎,自然就会有更多成功的机会。

对于如何更好的节俭?请容许我为此提几条建议:第一、必须锁定最有责任心的供货商,作为长期合作伙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货源的质量稳定;第二、收货方面,只能接受质量合格的货品,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品,一概退货;第三、仓管方面,要做到每种货品先进先用、后进后用,杜绝物品过期废掉;第四、加工方面,只能弃掉材料不能用的部分,能用的部分,不能浪费;第五、调料方面,一定要做到放得适量,用完以后,要立刻地封存好,以免坏掉;第六、保洁方面,用清洁类用品的时候,要做到放得适量,不用水电的时候,要即时地关掉水电的开关;第七、服务方面,要按照规定的量给饭菜;等等。

那么,就让我们从现在开始,树立起牢固的成本意识,着眼自己的本职岗位,为了节俭而贡献自己应有的一份力量吧!

让我们共同为公司的蓬勃发展而“添砖加瓦”,共同构建一个更为美好的明天!

谢谢大家(向大家鞠躬、退下)。

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


/ 2000年8月31日 14:37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每一个有理性的人在选择一定的行为方式时都会坚持三个原则:第一,投入较少原则;第二,一举两得原则;第三,成功率较高原则。


这一从常识中提升的理论告诉我们,人是天生的经济人,他选择什么、放弃什么,都会本能地进行一番成本与收益的盘算。那种完全超越现实功利、一味追求未来理想的行为在任何社会都只能是少数人的行为,绝大多数人还是怎么方便、便宜就怎么来。


就说人治与法治吧,自然经济社会之所以流行人治、排斥法治,是因为那时的人们感到人治比法治省钱、省力;商品(市场)经济社会之所以推崇法治、否定人治,是因为人们感到法治成本比人治成本低,既方便又安全。


在自然经济社会,尽管也有法律、法庭和法官,但由于没有电话、电报、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没有汽车、火车、飞机等现代交通工具,老百姓打一场官司跋山涉水,从穷乡僻壤步行到城里,耗时费力,破财不计其数,应酬不胜其苦。相反,若是让族长、绅士等出面裁决是非,则省时省力,免受不少破财劳累之苦。在这种情况下,凭什么让老百姓去选择法治而不选择人治呢?


而在市场经济社会,人们不再是聚族而居,而是哪里有利润就往哪里跑,现代媒体和交通工具又能把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缩小至零,选择统一性的法律作为交易规则,要比应付自然经济社会千姿百态的地域性风俗习惯方便;选择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要比千辛万苦地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熟人的调解迅捷;选择国家强制力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要比私力解决更省力、有利。因此,人们感到选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自然要告别人治。


一些宣传法治的人往往着眼于法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但却忽略了寻常百姓是否接受法治,并非基于什么抽象的正义、公平,而是具体的一笔账,付出是多少,收益又如何,值不值得。如果诉讼成本让人感到难以承受,那么当事人情愿私了,“不蒸包子蒸(争)口气”的人毕竟是少数。


由于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个阶层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各不相同,法治与人治的成本与收益对每一个人来说,必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要想使所有的人都接受法治,在所有的地区都实现法治,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是一段漫长的路程。电影《被告山杠爷》上映之后,有的观众在《文汇报》上提出质疑:不管山杠爷的手段如何,从客观效果来看,那个偏僻的山村被山杠爷管得井井有条,计划生育搞得好,社会治安搞得好,生产年年有进步,尊老爱幼,民风淳朴。法律不顾这样的客观事实,只抓住山杠爷让一泼妇游街、导致泼妇羞愤自尽一事,把山杠爷投进大牢,那么,法治还要不要最终以社会实践、客观效果为检验尺度?这样的质疑并非毫无道理。在那些穷乡僻壤,究竟是法治行得通,还是人治行得通,实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一些地方的乡镇领导总是努力让一些家资殷实,略有“泼皮”气息的人当村干部?无非是这些人办事有实力,弥补了政府执法成本不足的缺陷。还有,《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为什么一开始不惧艰辛地向司法机关“讨个说法”,但当最后村长被实施治安拘留处罚之后,秋菊却又困惑不解,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她要讨的“说法”。这是因为,秋菊很清楚,她得到的这一“收益”抵不过她将要付出的成本:她还要和村长一家相处,低头不见抬头见,然而这次村长被拘留,将导致两家结成世仇,怨怨相报何时了,人间征战几时休?秋菊愿付出这样高的成本吗?


两年前,我参观西南一个穷困地区的监狱时,问一个还算老实巴交的犯人在狱中感觉如何,他讲道:“比我在家里好多了,在这里有吃有穿,还多少能挣点钱,但在家乡吃穿难保,分文不得。我已给我弟弟写信了,让他也想办法来这里蹲几年。”听了这段话,我不由愤激地向监狱长说:与其让他在这里蹲几年,还不如让他在乡里多游几次街!

法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的产物,法治是“奢侈品”。要想实现法治,一定要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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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执法为民、公正执法演讲



—让生命和使命同行
有一个问题我们始终在思索,那就是生命的意义是什麽?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回答。
记得30多年前,党的好干部焦裕禄走进兰考一位老农家时,曾经说过一句让后人广为传颂的话:我是您的儿子。
短短一句话,跃然而出的是对人民群众的无限深情,更是一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挚诚的心。
法官,共和国的卫士,一个神圣而庄严的职业,曾使多少有志青年为之热血沸腾、慷慨激昂。从穿上制服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我们与责任、与奉献、与牺牲结下了不解之缘,在法官光辉形象的背后,更多的是忠实于人民的利益,默默奉献。而作为一名新世纪政法干警,我也时刻在心里提醒自己: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积极响应时代的召唤,去追求,去探索,去创造,去奉献,去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做一个新时期的优秀政法干警。
岁月的长河悠悠流淌,榜样的精神代代相传,一位又一位我们的优秀干警,以自己对政法事业的赤诚奉献,在老百姓的心中铸就了一座又一座不朽的丰碑。
远的不说,就来说说我身边的例子吧。
执行干警陈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同事都知道他身上带的钱从不超过三百元,但每每碰到当事人家庭困难时,他总是毫不犹豫地慷慨解囊。从1997年部队转业到现在,他捐助困难群众达五千余元,也许在大家看来这只是个小数目,但陈法官的家境并不富裕,一家三口到还住60平方米的老房子。在对待群众的问题上,陈浩江设身处地,将心比心,把帮助老百姓,尤其是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看作是做人的良知,这是共产党员的党性,是法官的使命。
法官张在执行一起赡养的案件中依判决书所载给老太太新建了卫厨齐备的住所,住了一段时间老太太觉得不够宽敞,要求入住养老院,在已经执毕的情况下,张法官积极地与村委会及被执行人协调。不久,老太太又提出增加生活费,于是,张法官又开始忙碌。有人笑说,老太太告了一件官司下半生就把你当儿子了。对此,张法官是这样解释的:对子女而言赡养老人是义务也是使命,而承办人的责任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没有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也没有可圈可点的豪言壮语,张勇用自己无私的言行,默默地诠释着“法官”这一神圣的字眼。
法警队长李mou带病坚持带领队员“冬练三九、夏练三伏”,警队荣耀的背后是他八年如一日无悔的付出。其实,像他这样长年耕耘在我们法院的政法干警还有很多,很多。在这里,我向新世纪最可爱的人致以最崇高的敬礼(敬礼)。
“物必自腐,而后虫生”。理想的淡化、信念的动尧思想的迷失、道德的堕落,让一个个原先的英此文来源于小编wmjy.net雄滑入了犯罪的深渊。这样的,我们听得已经不少,教训更是十分深刻。因此,如何使用好手中的权力,对于我们政法干警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法官不只是一种职业,更重要的是代表了一种身份、一种使命。
“大浪淘沙,警钟长鸣,不忘宗旨,永葆本色”是新时期党的好干部郑培民同志的十六字座右铭,也应当是我们所有政法干警经常审视自己、鞭策自己、提高自己的宝贵箴言。让我们高举时代大旗,努力实践“”,做一名真正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新时期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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