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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职工基本培训方案

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做好准备我们就不怕突发情况,对于想要尽快达成的工作任务我们应该从多方面去制定好方案。方案可以帮助我们回顾以前工作中的不足,进而查漏补缺。那么,写方案真的较难吗?小编经过整理,为你编辑了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为方便后续阅读,请你收藏本文。

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做好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就业培训对象
1、《实施意见》所指对象中处于劳动年龄段内(男性16—44周岁,女性16—39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为就业培训的重点对象。
二、就业培训工作
2、强化政府责任,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纳入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领导,充实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力量,配置专职人员,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平台,组织被征地人员参加各类就业培训。对积极引导组织被征地人员培训、就业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实行考核奖励。
3、大力开展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将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列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的重点对象,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发放《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手册》,被征地人员可凭册免费参加辖区内五大培训基地或公共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工种实用培训,同时对参加并通过职业技能(初、中级工)鉴定的免收鉴定费。持册人员到辖区外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一次性给予300元补贴,实际培训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金额作为补贴标准。
4、鼓励引导各类企业吸纳被征地人员就业。各级各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如环卫工、物业管理员、镇村协管员等,要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就业。同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指导征地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岗位,优先安排被征地人员就业,并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一次性招收5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社保手续的企业,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给予每招收1人100元的奖励。
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象
5、经洛江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符合《实施意见》参保条件(男性16-44周岁,女性16-39周岁)的新被征地人员,可按下列两种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二是已实现就业的新被征地人员,以员工身份参保。
四、参加养老保险程序
6、参保登记:符合《实施意见》新被征地人员首次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由村(社区)统一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提供以下参保资料:①经确认的《洛江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申请表》及其复印件;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③《参保人员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④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新被征地人员以员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地税部门和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新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新被征地人员身份确认按《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确认。
7、缴费标准:新被征地人员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每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以当年公布的全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准),20xx年缴费比例为20%。
新被征地人员以员工参保的,应按月缴费,月缴费基数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20xx年缴费比例为26%(单位负担18%、个人负担8%)。
8、对账单发放:根据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参保人员名册,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每年6月底前负责将参保人员上年度缴费对账单打印出来,交由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五、社保费筹集
9、个人负担部分的筹集。新被征地人员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参保人员应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要求进本文 行参保,采用先缴后补的办法。
10、区财政负担部分的筹集。根据参保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标准和年限,实行社保补贴“先缴后补”。新被征地人员的社保补贴由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编制全年预算向区财政局申拨,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当年度参保人员的缴费名册确定社保补贴金额,并负责将参保人员个人缴交的社保费中社保补贴按年度一次性拨入参保人员的活期存折(卡)中。
新被征地人员参保8年后,不再享受社保补贴,其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保费由本人全额负担。参保人员每年应该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社保费,否则,视同放弃参保资格。参保人员参保后如果死亡或愿意放弃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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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资格的,应及时按程序向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参保减员表。
六、社保补贴标准和申领
11、补贴标准:参保人员从参保的第一年起可连续享受8年的社保补贴。新被征地人员到企业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为就业的新被征地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50%补贴,期限8年(如:20xx年补贴标准900元×8%×50%×12=432元/年);对自行到我区灵活就业窗口缴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被征地人员,每年政府按照当年实际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期限8年(如:20xx年补贴标准1100元×20%×50%×12=1320元/年)(具体补贴标准每年由政府公布实施)。
12、社保补贴申领:新被征地人员必须先按规定及时足额缴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补贴时必须提供:①《洛江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申请表》及其复印件;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③提供社保费缴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社保费缴纳发票或个人缴费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由用人单位以员工参保的)。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职工年度缴费数据,确定参保新被征地人员的社保补贴金额,经审核批准后,其社保补贴由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年度一次性汇入参保人员的活期存折(卡)中。
七、享受待遇
13、退休条件及待遇:新被征地人员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并在退休前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直至死亡,其养老金待遇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14、其他待遇:参保人员在职时死亡或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20个月死亡、出国定居其退保待遇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允许其按政策补交补足15年的,补缴费用由本人负担。
八、其他规定
15、参保对象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工作人员的;或者户口迁出在外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重复参保。
16、新被征地人员以员工参保的,失业后可选择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程序续保。
17、被征地人员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实施意见》参保年龄,不得再参加被征地人员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
18、本实施方案实施后,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19、对于实施过程遇到的特殊情况,本实施方案又没有具体规定的,提交洛江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领导小组研究。
20、本实施方案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1、试行期限暂定一年,即从20xx年1月16日起至20xx年1月15日止。
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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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xx县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xx县政府《关于转发xx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为在xx县及时启动和推行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相关政策,结合xx县城镇下岗职工实际,制定此方案。一、指导思想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大局,发挥政府部门和城镇下岗职工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xx县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二、目标任务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及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三、筹资标准及缴费核算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一)筹资水平。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年筹资水平按: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年筹资60元,其他城镇下岗职工年筹资160元确定。(二)缴费标准1、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参保每人每年缴费20元,财政补贴4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xx区财政补助20元)。xx县现有符合此项标准的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共有x名。即:每人每年个人缴费合计y元,财政补贴合计f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合计h元,自治区财政补助合计g元),共计z元。2、城镇居民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20元,财政补贴4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xx区财政补助20元)。xx县现有符合此项标准的城镇下岗职工x名。即:每人每年个人缴费合计y元,财政补贴合计h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合计k元,自治区财政补助合计z元),共计f元。3、对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级以上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贴100元(中央财政补助50元,xx区财政补助20元,地、县(市)财政补助30元)。xx县现有符合此项标准的城镇退休职工x名。即:每人每年个人缴费合计y元,财政补贴合计f(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合计h元,xx区财政补助合计g元,县财政补助合计j元),共计z元。4、属于低保对象或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0元,财政补助50元(中央财政补助25元,xx区财政补助20元,地、县(市)财政补助5元)。xx县现有符合此项标准的城镇下岗职工x名。即:每人每年个人缴费合计y元,财政补贴合计f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合计g元,xx区财政补助合计h元,县财政补助合计j元),共计z元。凡属参加xx县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应在每年规定的日期内一次性缴纳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者,下一年度不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不予办理补缴或退出手续。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年的七月份起开始享受。xx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政〔20**〕25号)和《**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20**年民生工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3号)要求,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为:当年参(续)保人数达2910万(其中当年缴费人数2000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实施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20**〕84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一)参保范围

年满**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提高的部分由各地财政承担。

(2)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

(3)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重点工作

(一)切实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地要继续广泛宣传国发〔20**〕8号和**政〔20**〕84号文件和本地区配套政策,充分展示“**”以来城乡居保工作取得的成效,着力营造浓厚的参保氛围。以推动参续保缴费、提高参保质量等为重点,以低档次缴费人员、断保人员、外出务工人员为重点对象,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基层经办人员特别是乡村兼职人员宣传政策的能力水平,不断增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严格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各地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及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城乡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同时,要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鼓励这些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补助城乡居民缴费参保。

(三)全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大力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全面实施《城乡居保经办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强力推进业务档案达标,不断扩大视觉识别系统行业标准试点范围。完善城乡居保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推进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统计工作信息化。加快业务系统向村(居)联通和村(居)金融网点建设,扩大“四不出村”服务范围,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四)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严格实行保费预存代扣制度,加大个人账户检查力度,对基金使用管理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严格基金收支和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约束力,提高基金收支的执行力。强化生存资格认证工作,健全数据比对体制机制,遏制重复、冒领养老金问题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合理分解任务。各地要严格按照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相关数据,合理分解任务,不得层层加码。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三)协调配合推进。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切实可行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坚持定期报告和指导检查等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狠抓任务落实。要加强平时督查,重点督查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要深入调查研究,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完善我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xx〕193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不断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体系,逐步扩大覆盖面,努力使我县农村居民享有养老保障。
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参保登记办理工作,力争20xx年年底实现对全县30%农村适龄居民的覆盖,2015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 个人缴费。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随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时,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
省、州、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州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县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1-2级),省财政按照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上述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
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享受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省、州、县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跨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参保人在本县内转移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本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启动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第2页

纳养老保险费,长期缴费,长缴多得。新农保试点实施后中断的缴费年限不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八、基金管理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在农村信用社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目前暂时实行县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县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州级统筹。
九、基金监督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截止20xx年11月30日,××县有人口515331人,其中农业人口449673人;农业人口中16—59周岁的有301216人,60周岁及以上的有56212人;农村重度残疾人有2255人(持证人员)。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有参保人员19844人,已享受待遇人员有702人。原来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王家林同志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兴标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劳动保障局、县编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计生局、县广电局、县残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劳动保障局,由马云琏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新农保的各项具体工作。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试点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三、机构和经费保障
为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启动实施,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性质为事业单位,编制40人,其中:弥阳镇4人;其他各乡镇每乡镇2人;县级14人。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网络建设费及设备配置费也纳入县财政预算。新农保启动时,县财政另安排60万元启动资金。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十五、实施时间及步骤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在未来一年内将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xx年12月1日—12月15日):宣传发动。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启动前的宣传动员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二阶段(20xx年12月16日—20xx年6月30日):正式启动新农保工作。做好参保登记、待遇审核等工作。
第三阶段(20xx年7月1日—9月30日):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使各项业务管理更加规范。
第四阶段(20xx年10月1日—12月31日):总结验收。认真总结新农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对存在问题加以整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第1版权所有,全国工作者的11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制定二○○六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推行《××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为内容,加快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化、规范化进程,逐步实现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市政府财政补贴计划;建立健全镇、村两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投保面达到,全面消除空白村;新增投保人数万人以上;保费收缴万元以上。
三、操作办法。按年缴纳的,市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的给予补贴;以趸缴方式缴费的,将趸交总额按以后每年的最低缴费标准折合补贴年限,给予相应年缴的补贴。当领取养老金后,余下的折合年限不再给予补贴。
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村,投保人数达到适龄投保人数以上的给予的补贴,达到以上的给予的补贴。本文转载自网
四、工作措施
⒈努力提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认识。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农村干部,要深刻领会十六大提出的“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把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手段,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承担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依靠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尽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⒉加强宣传发动,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和全市四十多万农民群众的宏大工程。各镇(街道、区)、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电视专题讲座、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意义,掀起宣传贯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热潮,各村要召开好村民大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会议,充分动员各种力量,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条款,把政府对农民养老问题的关怀宣传到每家每户和每个农民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投保积极性。
⒊做好落实财政补贴的详细计划。市里以各镇(街道、区)农业人口数及××年农民人均收入数为依据,将财政补贴额分配到各镇(街道、区)。各镇(街道、区)也要以各村的相关数据为依据,结合其它工作条件,把本辖区财政补贴金额分配到村、落实到人。
⒋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年全市农村工作重点之一。各镇(街道、区)要按照市里要求,建立镇村两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得力领导主抓这项工作。做到上下贯通,形成网络。要列入年重要工作议程,列入机关干部、农村干部责任制考核,采取有效手段,加强考核和奖惩,调动各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第1版权所有,全国工作者的114!
⒌开展集中突击活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财政补贴核算年度为月日至月日,财政补贴时间主要集中在月份以前。各镇(街道、区)、各村都要利用这段农闲和农民手中资金相对宽裕的有利时机,突击性的开展工作,层层分解任务。要开展领导、机关干部包区、包村,村干部、党员包户、包人活动,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争取在月前,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基本筹集到位,记入投保人个人账户。
⒍抓好规范村建设。各镇(街道、区)要把加强制度规范村建设,作为落实财政补贴的重要工作手段来运作。按照规范村的标准,做出年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大力促进规范村投保人数的增加。要认真总结经验,扩大本镇(街道、区)规范村覆盖范围,使有条件的村逐步达到规范村的标准。
市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分阶段进行督察、调度并通报情况,年底按责任制要求进行验收考核。
附件:二○○六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任务分配表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镇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镇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实施方案

为健全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在我镇的深入落实与开展,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会议精神统领工作全局,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的,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建立激励机制。

二、目标任务和要求

(一)各工作片任务6700人,全镇2013年参保人数务必完成30150人。

(二)实现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率、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100%;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实际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90%以上,实际缴费人数占应参保人数90%以上。

(三)凡纳入社会保险征缴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四、实施步骤

(一)登记审核阶段(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31日)

1.新增人员参保登记。至2013年6月1日年满16周岁的(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统一以公安户籍部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资料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视为无效证明。根据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应参保人员花名册》,建立《申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的纸质台账和电子文档台账。

2.新增人员审核上报。各村(居)审核无误后,将《申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参保人员花名册》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报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实汇总后,将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各一份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二)征缴发放阶段(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1.基金征缴。参保人员按年一次性缴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为100元至3000元共三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社会保障卡)缴纳保险费。鼓励村民与信用社、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签订三方协议,也可以到农村信用社各网点进行直接缴费,2013年统一缴费时间从7月15日起至10月31日止。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1日),参保人员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对符合参保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体、五保户、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由县人民政府按100元/人/年的标准在相关专项经费中代缴养老保险费;计划生育政策利益导向人群(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参保,县人民政府按100元/人/年的标准在计育专项经费中缴纳,其政府代缴与个人缴纳总金额不超过缴费最高档,政府代缴年限不超过15年。

2.待遇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为55元/人/月,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适时增加基础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确认后,由指定的金融机构发放《新型农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折(卡)》,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的待遇发放时间及16-59周岁应参保人员的缴费时间,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安排再另行通知。

3.公示查询。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组织各村(居)对本村(居)的基金征缴和待遇发放情况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遗漏对象和不能列入的对象进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补报或剔除。

(三)总结表彰阶段(2013年10月1日以后)

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推进,镇党委政府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完成基金征缴任务好、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综合排名前10名的村(居)予以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此,镇属各单位、各村(居)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1.确实加强领导。镇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检查监督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村(居)固补干部要各负其职,通力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2.严格奖罚兑现。凡在8月15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2元/人计提工作经费,在8月31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6元/人计提工作经费,在9月15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2元/人计提工作经费,在9月30日前完成任务的村(居)按1元/人计提工作经费,凡在10月31日完成任务的村(居)按0.5元/人计提工作经费。要求票款同步,凡只缴款未交参保花名册、票据者一律不予认可完成任务和兑现工作经费。

3.绩效考核。

(1)截止2013年10月31日,对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每超过1个百分点,各加1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对未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每低1个百分点,各扣1分,扣完本项工作基本分为止。

(2)凡提前1个月完成征缴任务的工作片、村(居)分别加2分、0.5分,以此类推。

(3)新农保票据由各驻村(居)干部到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签字领取, 11月30日镇里将对新农保收据进行统一销票,凡丢失票据者,每少1本分别扣工作片、村(居)2分、4分。

4.加强工作指导。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具体负责进行工作指导、人员,做好政策实施中的宣传、解释和沟通工作。要做好养老金领取和参保资格的初审工作,办理申报和发放的相关手续。各村(居)严格对照《责任书》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宣传、培训、解释工作,做好城乡居民保险实施过程中的稳定工作;村级协保员要开展参保对象、享受待遇人员的调查摸底和公示,并做好人员资料信息的上报工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收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征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我镇城乡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城乡养老保险这一惠民政策的全覆盖,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领导

镇成立镇长任组长,班子成员、各行政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养老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和资金结算。该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各村(居)支部书记、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目标任务

1.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100%;

2.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率、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3.16-59周岁(在校学生除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村参保考核任务数见附表。

三、实施步骤

㈠宣传发动阶段(5月10日—30日)

1.广泛宣传,悬挂横幅,张贴。

2.层层召开动员大会,镇召开班子(扩大)会议、全体干部职工部门负责人会、全体村干部会议,镇属部门召开本部门干部职工会议,村(居)召开党员、组长、村民代表会议,业务会议,村民小组召开村民户主会议宣传政策,组织登记,收费参保。

㈡参保条件

1.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注:参保人员信息统一以公安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资料为准,其它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2.农村居民登记确认。各村根据镇劳保站发放的由县里提供的《应参保人员花名册》进村入户对已满60周岁及以上可以享受待遇人员和未满60周岁的愿意参保人员进行核对登记,建立《申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的台帐,和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建立参保个人信息台帐。

四、其它规定

1.参保人员可以跨省转出,转出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享受待遇。

2.参保人员可以跨省转入,确定个人帐户基金实际到帐后,及时建立和记录转入人员个人帐户。

3.省内跨县转移,只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信息,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全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4.出现截留、挪用、收钱不开票,坐支养老保险金等违规问题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依规依法处置。

五、工作措施

1.奖励。在8月底前完成征缴任务100%的村(含政府代缴和自主缴费)取前10名,作为城乡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2.工作经费按完成时间和比例分档计算:

缴费时间 奖励标准

完成缴费考核人数100% 完成缴费考核人数95% 完成缴费考核人数90% 绩效文明考核分

7月31日前 4元/人 3元/人 2元/人 按村级文明

目标管理考核

细则计分

8月31日前 3元/人 2元/人 1元/人

9月30日 2元/人 1元/人 0.5元/人

3、处罚。从11月1日开始,结算完成率在90%以下的村,村固补干部绩效奖励报酬下浮20%;低于80%的村,村固补干部绩效工资下浮20%,另处罚600元/村;低于70%的村,村固补干部绩效工资下浮30%,另处罚1000元/村。

滩头镇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五月七日

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新型城乡居民养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我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我镇2014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百分之百完成县下达我镇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任务数28248人(含续保)。

二、参保对象

2014年1月1日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60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统一以公安户籍部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资料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5月31日前)

1.广泛宣传。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和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走村串户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让群众了解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2.会议动员。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村(居)干部会议,村(居、社区)召开村组干部和户主会议,层层动员引导。

(二)基金收缴阶段(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8月31日)

1.基金收缴标准。参保人员按年一次性缴费。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分为100-3000元30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可到当地信用社或自行登录***网站 进行查询。

2.基金收缴方式。2014年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三种缴费方式:一是续保人员可持社保卡自行到信用社进行缴费;二是由村干部统一收缴(含续保和新参保人员);三是参保人自愿与社保站、信用社签定银行代扣代缴三方协议,每年由银行根据参保人提供的信用社账号进行代扣代缴,但参保人必须保证代缴账户中有足够余额,以免造成扣款失败。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7月15日起至8月31日止为集中收缴阶段。收缴流程:各村到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领取新农保专用票据,所领票据必须专人负责,正确使用,规范填开,作废票据应填写“作废”字样,并保证三联完好无缺,所有票据不能损毁或丢失。开票以户为单位,村里所收款项由社保站开具缴款单,村干部持缴款单到信用社缴款。

(三)信息录入阶段(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5日)

缴费工作结束后,各村应将参保人员花名册汇总并将相关信息核对准确,和票据一并交社保站进行信息录入。各村参保人员花名册总金额、所开票据总金额和缴款单总金额三者应一致。

四、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此,各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镇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贺丽娟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建立领导包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的联包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好我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各村每月10日前应及时上报死亡人员,如有瞒报或漏报造成国家社保资金流失的,一经查出,将追究相关责任。

(二)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镇党委、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村(居)绩效文明考核的重要内容,为确保全镇按要求完成城乡养老保险工作筹资任务,除按各村(居)实际参保人数1元/人安排工作经费外,并按以下标准分时间段和参保率给予相应的奖罚:8月15日前完成应参保人数85%及以上的,按各村(居)实际参保人数3元/人给予奖励,完成80%-85%(不含85%)按2元/人给予奖励;9月1日前完成应参保人数85%及以上的,按实际参保人数2元/人给予奖励,完成80%-85%(不含85%)的按1.5元/人给予奖励;9月1日前未完成80%的村(居),一律不予奖励;未完成75%的扣减该村(居)所有固补干部每人200元绩效工资,同时取消该村(居)评先评优资格。

***镇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政办〔〕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文〔〕194号)精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有序推进。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耕地的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养老保障重点对象。
(二)区分不同年龄,分别实施不同保障。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分别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
(三)共同出资,合理负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缴费及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老年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工作对象是: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四、做好就业培训工作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组织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
(二)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形式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三)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对所有的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予以免费培训。凡参加政府部门指定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政府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和创业培训补助。被征地农户人均家庭剩余耕地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的被征地农民优先安排培训。
五、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分为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两种形式。以被征地农民自愿参保为原则,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采取个人账户积累模式,筹资规模为18000元;老年养老补助采取统筹模式。
(一)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1.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2.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也可以申请到龄时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二)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
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按月发放老年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也可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但不再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
(三)养老保障对象确认
1.保障对象年龄的确认。本文下发前被征地的保障对象,按本文执行时间确认;今后征地的保障对象,以批准征地的省政府批文时间确认。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养老补助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农业、人口计生、民政、残联、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后,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老年养老保障金的计发
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人员,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

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第2页

计发系数(160)。
(五)老年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
老年养老补助金标准不低于全县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
(六)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调整机制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物价指数变化,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调整机制。
(七)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转移和退保
1.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我县的,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迁入县如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可以保留关系;参保人也可以申请退保,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的本息,并终止老年养老保障关系。
2.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出国(出境)定居的、录用为国家机关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的本息,并终止老年养老保障关系。
3.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身故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的本息余额,根据本人参保时的约定或生前意愿由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未指定受益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六、资金保障
(一)资金筹措
1.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财政安排的农民工就业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政府补助比例为70%,个人和村集体出资30%。被征地农民中的低保对象、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政府补助比例提高到80%,个人和村集体出资20%。特殊人群优惠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其中低保户、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按年度实行滚动管理。
3.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县政府出资。
4.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按项目征用耕地每亩3万元收取,并从每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作为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调整和风险支出需要,不足部分从新增财政收入中统筹安排。
(二)资金管理
1.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筹集到位,并一次性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村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一次性直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户,并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应自收到参保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待遇处理。
个人缴费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次缴费。经同意分次缴费的,应与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分次缴费协议,原则上在5年内且年满60周岁之前缴清。60周岁前未缴清的,一次性退还个人已缴费部分,待遇改为享受老年养老补助。
3.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增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4.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当年缴纳的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由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数据库,为政府有关部门、参保人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信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经费、系统建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七、加强工作领导
(一)成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为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审计局、农办、统计局、残联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按照“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步实施、分批解决、逐步到位”的原则,扎实稳妥地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各部门要各负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1.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编制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补助基金预算,对基金的收缴、待遇发放和基金的营运进行监督检查。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工作。
2.县农办、农业局负责对户别、姓名、在册农业人口数、原有耕地面积、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等情况的审查工作。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上年度全县耕地面积和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被征耕地面积、地类、户别、姓名情况的审查。
4.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以及政府出资部份、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负责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审核工作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5.县公安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户口性质、姓名、年龄及家庭成员关系情况的审核工作。
6.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和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情况,负责被征地农民中的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
7.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中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审核确认工作。
8.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中持有二代二级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员的审核确认工作。
9.县审计局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10.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全县农业人口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情况。
11.各乡(镇)政府负责收集、核查和汇总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并对各村委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确定、公示、村集体出资补助比例等情况进行督查。
12.村委会负责实施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的公示工作,组织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表》、《被征地农民汇总表》和经公示确认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花名册》形成申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八、本方案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1月1日起试行。

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由点到面,逐步发展。二、保险对象及交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1.保险对象: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少数乡镇因经济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先搞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2.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三、保险资金的筹集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1.在以个人交纳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具体方法,可由县或乡(镇)、村、企业制定。2.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3.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可高于其它对象。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4.乡镇企业职工的个人交费、企业补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企业补助的比例,可同地方或企业根据情况决定。企业对职工及其它人员的集体补助,应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四、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1.多档次,月交费标准设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各业人员的交费档次可以有所区别。交费标准范围的选择以及按月交费还是按年交费,均由县(市)政府决定。2.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个人补交或预交保险费,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预补助。补交后,总交费年数不得超过四十年。预交年数一般不超过三年。3.个人或集体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按规定调整交纳档次。4.当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个人或集体无能力交纳养老保险金,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暂时停交保费。恢复交费后,对于停交期的保费,有条件也可以自愿补齐。服刑者停交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原保险关系可以恢复,继续投保。5.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6.领取养老金从60周岁以后开始,根据交费的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具体标准,另行下发)。调整交费标准或中断交费者,其领取养老金标准,需待交费终止时,将各档次,各时期积累的保险金额合并,重新计算。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7.投保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发本人。8.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五、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殖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基金使用,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时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1.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第1,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帐专管,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和其它部门都不能动用资金。2.各乡镇交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入银行的专户。3.养老保险基金除需现支付部分外,原则上应及时转为国家债券。国家以偿还债务的形式返回养老金。现金通过银行收付。4.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地方建设,原则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资,而是存入银行,地方通过向银行贷款,用于建设。具体做法,另行规定。5.农村社会养老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以及个人领取的养老金,都不计征税、费。六、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1.根据《基本方案》,由县(市)政府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通过实践,补充完善后,由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依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任主任,其成员由民政、财政、税务、计划、乡镇企业、审计、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组成。乡(镇)、村两级群众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要协助工作,并发挥监督作用。3.县(市)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民政局),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构,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4.乡镇设代办站或招聘代办员,负责收取、支付保费、登记建帐及其它日常工作。5.村由会计、出纳代办,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等工作。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人立户记帐建档,实行村(企业)、乡、县三级管理。保险费必须按期交纳,按规定进入银行专用帐户。逾期可罚交滞纳金。发给投保人保险费交费赁证,到领取年龄后,换发支付凭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建立个人社会保险号码,运用计算机管理,提高效率。7.县(市)成立的事业性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地方财政可一次性拨给开办费,逐步过渡到全部费用由管理服务费支出。管理服务费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并分级使用。七、理顺关系,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标准较低,覆盖面大。除此之外,乡村(含乡镇企业)还可根据其经济力量,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鼓励发展个人的养老储蓄。同时应充分发挥农村已有的各种基层社会保障形式的功能,形成更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1.由保险公司开办的各种保险,可暂时维持现状,但不能再扩大,避免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造成困难。2.对于目前一些部门已搞的养老保险和乡(镇)、村或乡镇企业的退休办法等,要慎重对待。一些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现收现支养老办法和其它形式的做法,有的可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层次而保留。有的待工作开展后,逐步调整。3.对于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五保户、贫困第1,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户,现行保障政策不变。
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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