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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实施方案

乡关爱留守学生工作实施方案。

工作中的计划和预先安排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当我们不知如何开展工作时,我们可以去精心编写一份方案。方案给我们提供了明确的工作目标。你对写方案感兴趣吗?有请驻留片刻,小编为你推荐乡关爱留守学生工作实施方案,有需要的朋友就来看看吧!

乡关爱留守学生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近几年来,农民外出务工的人越来越多,他们把自己的子女有的交给爷爷奶奶管理,有的托给亲戚朋友照看,有的甚至让孩子独自留在家中,让这些孩子成了“留守儿童”、“留守少年”,也就是我们的“留守学生”。“留守学生”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是学校的一个大难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的意见,以及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乡各中小学实际,特拟订**乡关爱“留守学生”工作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1、通过学校的关爱,让学生不孤独、不自卑。
2、通过学校的关爱,让学生感受到家庭温暖。
2、通过学校的关爱,让学生养成自主、自立的良好习惯。
4、通过学校的关爱,让学生树立勤奋学习、立志成才理想。
三、 主要内容:
1、有计划地安排生活费。2、与其他同学正常交往。3、做力所能及的家务。4、养成自觉学习习惯。5、积极参与学校、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6、孝亲敬老、讲诚信。7、培养自我约束能力。8、珍惜时间、珍惜青春。
四、 具体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全乡成立以**乡中心学校校长为组长,**乡中心学校基教干事和**乡中小学校长为副组长,全乡完小、初小校长和干事为成员的**乡关爱“留守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基教干事为办公室主任。要求各中小学要成立关爱“留守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关爱“留守学生”工作实施方案。
2、做好10项工作。(1)利用寒、暑假搞好摸底工作,开学报名时由学生填好“留守学生”登记卡,交班主任处保管。(2)、由班主任造好“留守学生”登记册,交学校汇总成册,学校将汇总册和“留守学生”统计(电子表格)表交中心学校备案。(3)各班要认真落实部分“留守学生”教师“一帮一”,学生“一带一”任务,并认真开展好“一帮一”、“一带一”活动,学校必须将“一帮一”、“一带一”情况汇总,并交中心学校备案。(4)尽可能地开通亲情电话,设立“留守学生”专用寝室、食堂等。(5)确立班主任与“留守学生”父母定期电话联系制度,并如实填写“留守学生”登记卡,学期结束交学校存档备查。(6)学校要积极争取社会对关爱“留守学生”的帮扶,开展部门联动。(7)开展家校联动,搞好“留守学生”监护人的培训工作。(8)把“留守学生”的养成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9)学校要及时总结、交流关爱“留守学生”的典型经验,并将典型材料交中心学校“留守学生”办公室。(10)学校要把关爱“留守学生”工作与关爱“贫困生、德困生、学困生、残疾生”工作相结合。
3、完善10项记载。(1)亲情电话记载。(2)与“留守学生”谈话记载。(3)与“留守学生”家长联系记载。(4)与“留守学生”监护人联系记载。(5)具体关爱行动记载(6)“一帮一”、“一带一”活动记载。(7)“留守学生”个案成长、进步记载。(8)典型案例记载。(9)社会、部门联动记载。(10)“留守学生”中的“优秀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少先队员”、“学习标兵”记载。
**乡中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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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政〔2016〕69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实施内容

(一)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抚养义务和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落实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和督促检查等责任,全面组织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相关工作,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留守儿童情况排查、台账建立、发现报告、救助保护等职责,通过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培训、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父母委托其亲属或其他成年人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对被委托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确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应予以纠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包保责任制,对重点对象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关爱保护。

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教职工开展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依托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外出务工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4.发挥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在充分发挥各级教育、民政、公安部门作用的同时,还应积极发挥法院、检察院、人大内司委、网信、综治、发改、司法、财政、人社、建委、房管、农委、卫生计生、文广新、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的作用。应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奖励、问责办法,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总体安排予以部署和落实,在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监督指导、摸底排查、教育关爱、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跟踪回访等关键环节和工作任务中积极承担责任、发挥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强资源统筹、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5.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整合政策资源,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关爱之家、留守儿童活动室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6.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多种形式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爱心捐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闲置公用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加强对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明确机构的准入门槛,推进机构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财税部门积极落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1.建立信息台账制度。县(区)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季度核查,及时更新。县(区)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数据。县(区)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信息。

2.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建立评估帮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立即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5.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区)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在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就业能力提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积极探索,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初步建立农民工市民化促进机制,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落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三个一样”要求,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等待遇。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健全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参照市级建立的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本级联席会议制度,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经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区、经开区、高新区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三)健全保护网络。县(区)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整合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和妇联、共青团等单位的资源,明确专人担任儿童保护督导员(儿童福利主任),负责辖区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指定村(居)委会成员担任儿童保护专干。学校应安排教师兼任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辅导员。

(四)加强能力建设。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统筹农村少儿活动场所等设施资源,丰富农村留守儿童的校内外生活。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专业服务。

(五)强化激励问责。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纳入有关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六)广泛宣传引导。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短信、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兴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情况于每年底前报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我旗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13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7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字〔**〕14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

农村留守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并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是最需要全社会关注的特殊弱势群体,扎实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我旗未来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精准扶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上级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救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近年来一些农村留守儿童因缺乏精神关爱而造成心理障碍,辍学、厌学,甚至成为问题儿童,因缺乏监护而遭受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全旗外出流动人口达到总人口的36%。农村留守儿童逐年增加将是我旗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项长期的、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密切配合,抓出实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儿童优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的关爱保护。要坚持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形成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切实防范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事件的发生。**年全旗要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和机制,在重点乡镇和服务内容上要有创新和突破。到2018年,各乡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在祖国同一片蓝天下茁壮成长。

二、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家庭监护,父母尽责。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主体责任是家庭。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家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家庭发展中,要优先考虑儿童利益,更加注重以文明方式进行教育,防止家庭暴力,虐待等侵害事件的发生,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在旗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与各相关部门积极协作、相互支持,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民政、教育、团委、妇联等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构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三)社会参与、全民关爱。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事业,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宣传、报告和监督,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拓展关爱服务形式的内容,规范关爱行为,加大关爱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一)强化家庭文明监护意识

督促家庭依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增强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重视对儿童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培训指导,在政府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等项目中,增强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应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鼓励父母外出务工、创业期间通过微信等新媒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状态,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培育监护人依法监护意识,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时以文明方式进行,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杜绝家庭暴力发生。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各乡(镇)、村委会以乡约村规、邻里互助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监护的宣传和监督。父母或接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覆盖城乡三级(旗、乡、村)救助保护体系

旗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切实将国家、自治区和市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细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指导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关爱保护行动;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做到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具体政策的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创新管理方式,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台账式管理,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和监督问责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乡(镇)、村委会开展的摸底排查和监护监督等工作要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好上级部门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细化工作任务,打牢工作基础,形成关爱保护工作机制。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一季度检查更新一次,精准施策。同时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监护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指导,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走访、专业社工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各村委会要细化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要熟悉和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其家长外出务工情况信息,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家庭,全面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家庭状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两免一补”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要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向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实现小学、初中阶段就近入学,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部门、共青团组织指导协助中小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校园欺凌等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多种方式加强与受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旗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艺术、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帮助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外出务工家长间的联系沟通,形成学校、家长、委托监护人共同关爱培育的合力。

(四)发挥群团组织特点参与关爱服务

强化各群团组织之间横向协作机制。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妇女儿童之家、职业培训和介绍机构等为留守儿童及其父母创造条件,提供心理疏导、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就业指导等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加快推进“妇女之家”“儿童之家”“青少年维权岗”等关爱留守儿童服务平台创建工作,有效发挥各群团组织在维护留守儿童权益中的作用;逐步探索、建立观护制度,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妇联要依托妇女儿童之家,为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共青团要重点建设青年志愿者数据库,为留守儿童选择专业青年志愿者提供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残疾留守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大力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保护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寒暑假组织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家长”关爱帮扶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帮助援建爱心家园和村委会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等关爱服务设施、举办村委会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日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促进全社会共同来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四、构建夯实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现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受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委会或市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市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留守儿童因遭受侵害等原因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给予保障。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对受到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公安机关相关情况通报后,要及时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委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委会、乡(镇)民政管理所等有关人员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要发挥好村委会作用,协助做好入户查访。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在送交加害人、受害人的同时,通知村委会做好入户跟踪查访工作;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留守儿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后,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应当协助执行;对协查中发现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很好落实与执行的,村委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护。

五、加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水平。加强农村学前和义务教育投入,结合国家以及自治区关于农村中小学建设相关项目,在有条件且符合整体布局要求的乡(镇)改扩建一批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在留守儿童集中的乡(镇)建立寄宿制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容纳能力,突出儿童特色和积极向上的时代特征,积极建设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及“阳光庭院”“有福‘童’享”“快乐学校”等标牌的关爱服务阵地,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留守儿童数量较少、居住分散的边远村庄,要将留守儿童送至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就读。在农村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学校、村委会、社区建设留守流动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全覆盖。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等关爱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有统一标牌、有固定场所、有完善设备、有人员管理、有儿童档案、有活动计划、有活动台账、有经费保障的标准,强化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要与基层文化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发挥基层文化中心的多重服务保障作用。

(二)加强关爱服务能力建设。着力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旗、乡、村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构,加强关爱服务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旗、乡、村专兼职工作人员微信群,互动交流,促进工作。做到有组织机构、有工作经费、有专职人员、有制度措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农村中小学校师生比例,完善农村学校教师工种结构。择优选拔优秀教职工担任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管理员,对于兼职管护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创新关爱方式,综合采取学校寄宿、社会托管、家庭代管、父母回归等管护形式,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作为,抓好落实。

(一)调查摸排,实现精准帮扶

按照《**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摸底调查,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一人一档动态统计台账。与学校合作,依托全市“三留守”人员(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困境未成年人摸排工作,每季度最后月15日之前更新数据库报旗民政局,持续开展调查分析研究,为实施精准帮扶提供有力支持。

(二)建立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旗政府将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奖优罚劣,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旗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及时发现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督促限期整改解决,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推进。

(三)加强法治保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开展立法调研,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护义务,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维权服务,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四)营造关爱保护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QQ群等网络新媒体的优势,利用公益广告、微电影、爱心捐赠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吸引更多的企业、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中来。鼓励城市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手拉手”自由结对,互帮互学,共同成长。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网络管理,避免对农村留守儿童产生不良影响。认真总结交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全面提高我旗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水平。

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


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加强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每一个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2016〕6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为农牧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维护农牧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和受保护的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规规章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牧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家庭尽责,依法监护。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强化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牧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坚持把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落实县市、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牧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制度保障,标本兼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将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未成年人保护等专项规划,完善儿童保护制度和儿童福利政策,落实农牧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人身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社会参与,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牧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牧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牧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牧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人身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和教育指导。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关爱保护工作属地责任。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县域内所有农牧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要通过党员干部和驻村干部定期家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重点对性格孤僻、生活困难、残疾患病、有不良倾向的农牧村留守儿童进行核查,有针对性地组织妇女干部、志愿者、“五老”、留守妇女结对帮扶,对农牧村留守儿童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分类救助,确保他们得到妥善照料,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要充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农家书屋”、“七彩小屋”、农牧村互助老人幸福院等场所,为农牧村留守儿童阅览图书、假期活动、电话和视频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及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3.加大教育系统关爱保护力度。各县市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牧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良好人格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牧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不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牧村留守儿童的认识和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牧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牧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牧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牧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要依托学校现有资源,设立学校农牧村留守儿童之家,改善学校关爱保护设施条件,满足农牧村留守儿童学习和关爱服务需求。寄宿制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职工24小时值班和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4.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牧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牧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牧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牧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牧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牧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5.推动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行动。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牧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组织动员农牧村各种协会共同参与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牧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农牧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健全信息管理机制。村(居)委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牧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按年度、季度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牧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并按年度、季度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牧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2.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牧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当地政府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牧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牧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牧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委会或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牧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

4.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委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牧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5.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牧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牧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牧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牧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县市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满足其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各级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县市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要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便利条件。人社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牧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和返乡创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将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托底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需求。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市要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和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工程,积极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和加强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寄宿制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关爱保护设施建设,切实满足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求,逐步实现县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农牧村和学校“留守儿童之家”全覆盖,让农牧村留守儿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解决关爱保护工作经费,支持做好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编制调整和人员交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设立未保专干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未保专干可由村妇女主任或素质好、有爱心的留守妇女担任,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未保专干报酬待遇,调动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县市要将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追究县、乡、村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主体责任的法律意识,形成社会共识。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要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发放宣传册、设置宣传栏、定期家访等方式,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确保监护人知晓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内容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增强依法履行监护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加强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具体措施,强化督查指导,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范文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范文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范文,请大家参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府发〔2016〕3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府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有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促进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常态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构建“家庭尽责、源头预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遏制侵害、伤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到2020年,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数量明显减少。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各方责任

1.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自觉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监护、教育职责不到位,造成重大伤害的,要依法追究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及时向村(居)委会、社区报告,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2. 落实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社区责任。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中心建设,强化统筹协调,采取有效举措,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各乡(镇)政府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做到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各村(居)委会、社区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村(居)、社区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3. 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县教育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指导中小学校建立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制度、辍学失学学生劝返复学制度、辍学学生书面报告制度。学校发现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的,应及时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于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各中小学校要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部门和乡(镇)政府,县教育部门和乡(镇)政府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完善学校(幼儿园)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设施,力争使每一所农村中、小学校都建设有标准的心理辅导室,配备生活老师和心理健康辅导老师,建设有留守儿童与家长沟通的必要设施。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学校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设施,创新关爱与教育形式,加强心理辅导、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确保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4. 推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团县委、妇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七彩小屋”、“亲情家园”、“儿童之家”、“托管中心”等现有服务阵地,建立工作网络,按照有机构、有制度、有队伍、有档案资料、有活动安排的“五有”标准,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食宿安排、亲情关爱、学习辅导、志愿服务、文化娱乐、图书阅览、心理呵护、家庭教育等关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与留守儿童结成爱心帮扶对子。基层党组织要动员和鼓励党员带头参与志愿者工作,实现社会关爱帮扶时间和空间全覆盖。

(二)健全各种机制

1. 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报告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疑似遭受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未报告的,其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2.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是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接警后,要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对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疑似遭受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分类救助,必要时将留守儿童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救治或就近护送至其他亲属,并将相关处置情况通报有关乡(镇)政府。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 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各乡(镇)政府要会同县民政、公安、人社、教育、卫生计生、司法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团县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在村(居)委会、社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4. 强化监护干预机制。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委会、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或遗弃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并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有爱心、责任性强的监护人。

5. 实行重点时段排查机制。县教育部门要加大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留守儿童尤其是留守女童的自我防范意识;要加强沟通联系,督促监护人高度重视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切实担负起假期安全责任。县公安、教育、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重点时段儿童伤害风险排查、防控、报告等制度,加强检查考核,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特别要全面加强对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重点事故点和重点对象的排查,成立排查服务队,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童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烫伤、坠落、中毒等伤害事故发生,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3月25日-2018年4月15日)

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分工,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横幅、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目的、目标、要求及措施,大力营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4月16日—2018年6月30日)

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调查摸底工作,各乡(镇)、村(居)委会、社区要建立完整、准确的农村留守儿童台账,完善资料,建立档案。落实家庭、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群团组织责任,大力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使每个农村留守儿童都纳入有效监护范围,实现各乡(镇)、各村(居)、社区关爱保护工作覆盖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切实发挥各职能部门、单位的作用,充分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好强制报告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评估帮扶机制、监护干预机制、重点时段排查机制,并确保运作正常。县政府将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时整改到位。

(三)常态化推进阶段(2018年7月1日起)

从2018年7月1日起,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转为常态化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和创新行之有效的做法,不断提升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水平。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该项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至县民政局(联系人:曾宪中,联系电话:13970712018),由县民政局梳理汇总后形成全县汇报材料于2018年7月5日前报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民政部门牵头,县教育、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查、年末有考核。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实现全覆盖。

(二)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干事,长期稳定干事。各乡(镇)政府要结合计生专干的使用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各乡(镇)、村(居)委会和社区配备1名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干,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县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并统筹使用县财政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保障农村留守儿童阵地建设和关爱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三)严格激励问责制度。县政府将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乡(镇)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县政府将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关爱保护工作进行严格专项督查。

小学春季关爱留守儿童活动实施方案


小学春季关爱留守儿童活动实施方案


20xx年小学春季关爱留守儿童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围绕让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家庭的儿童得到更多关爱、得到更多扶持、得到更多锻炼,探索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及管理机制,努力营造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促进留守儿童身心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和谐家庭、建设新农村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对留守儿童实行三个优先:
1、学习上优先辅导。学校要从学习方面对留守儿童逐一进行分类、分组,落实到每一位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具体分析学生的学业情况,制定学习帮扶计划,明确帮扶时间、内容和阶段性效果。每个留守儿童由老师牵头确立一名学习帮手,教师要对结对帮扶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建立进步档案。
2、生活上优先照顾。学校对留守儿童要多看一眼,多问一声,多帮一把,使学生开心、家长放心。食堂要注意营养搭配均衡,有益身体发育。留守儿童患病时,要及时诊治,悉心照( )料。要指导留守儿童学会生活自理,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3、活动上优先安排。学校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留守儿童参加集体活动,或根据特点单独开展一些活动,既使其愉悦身心,又培养独立生活能力。要通过图书阅览等形式,丰富留守儿童的文化生活,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
四、活动内容及安排:
1、3月份,启动关爱留守儿童主题教育活动,学校少先队大队部向全校师生发出倡议。学校开通一部亲情电话,设立专线,将电话号码公开(2742376),为留守儿童在课间、休息时、双休日或节假日与家长联系、沟通提供方便,增进学生与家长的感情。
结合校教务处开展的“教学管理月”辅导学生活动,在师生之间开展“手拉手、同成长”为主要形式的结对互助活动(同伴结对、师生结对)。并结合学校开展的学雷锋活动,引导留守儿童做一件有意义的事。
2、4月份,各班教师每周与3—5名留守儿童谈一次心,了解他们近期的学习、生活、情绪、交友、身体等方面的情况,交流感情,培养学生良好的心态和健康的心理。
3、5月份,打开留守儿童心灵之窗,为留守儿童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学校开设心理咨询,让学生说说自己的心里话。
4、6月份,教师组织班级学生和留守儿童一起参加校艺术节展演活动,并优先让留守儿童参加书法,手抄报等到系列比赛活动,让他们感受到集体的关心和温暖。
5、教师在班上要大力开展赠一张生日贺卡、写一篇生日感言、送一句生日祝福,逢假日还可以举行生日party、卡拉ok、讲故事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简便易行、温馨祥和的活动,让每位留守学生过一个快乐的生日。
五、活动要求
1、全校广大教职工要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现实意义,要从办人民满意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和高度出发,扎实抓好关爱留守学生工作。
2、各年级各班要结合本方案制定相应的活动计划,确保活动有序进行。
3、广大教职工要积极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活动收到实效,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让我校所有留守学生都得到温馨的关爱,和其他孩子一样健康成长。
4、不断总结经验,突出特色,大力宣传,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让更多的社会有识之士关爱留守学生。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乡关爱留守学生工作实施方案》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实施方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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