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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计划的制定比计划本身更为重要。为了达成我们设定好的目标,这个时候我们需要用心准备自己的方案。方案在工作中常见,有利于减少工作中的失误。怎么才能让方案写的更加全面呢?或许"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是你正在寻找的内容,或许你能从中找到需要的内容。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政〔2016〕69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实施内容

(一)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抚养义务和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落实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和督促检查等责任,全面组织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相关工作,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留守儿童情况排查、台账建立、发现报告、救助保护等职责,通过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培训、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父母委托其亲属或其他成年人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对被委托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确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应予以纠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包保责任制,对重点对象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关爱保护。

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教职工开展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依托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外出务工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4.发挥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在充分发挥各级教育、民政、公安部门作用的同时,还应积极发挥法院、检察院、人大内司委、网信、综治、发改、司法、财政、人社、建委、房管、农委、卫生计生、文广新、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的作用。应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奖励、问责办法,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总体安排予以部署和落实,在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监督指导、摸底排查、教育关爱、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跟踪回访等关键环节和工作任务中积极承担责任、发挥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强资源统筹、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5.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整合政策资源,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关爱之家、留守儿童活动室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6.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多种形式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爱心捐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闲置公用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加强对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明确机构的准入门槛,推进机构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财税部门积极落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1.建立信息台账制度。县(区)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季度核查,及时更新。县(区)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数据。县(区)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信息。

2.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建立评估帮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立即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5.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区)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在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就业能力提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积极探索,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初步建立农民工市民化促进机制,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落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三个一样”要求,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等待遇。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健全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参照市级建立的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本级联席会议制度,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经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区、经开区、高新区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三)健全保护网络。县(区)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整合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和妇联、共青团等单位的资源,明确专人担任儿童保护督导员(儿童福利主任),负责辖区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指定村(居)委会成员担任儿童保护专干。学校应安排教师兼任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辅导员。

(四)加强能力建设。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统筹农村少儿活动场所等设施资源,丰富农村留守儿童的校内外生活。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专业服务。

(五)强化激励问责。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纳入有关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六)广泛宣传引导。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短信、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兴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情况于每年底前报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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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我旗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13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7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字〔**〕14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

农村留守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并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是最需要全社会关注的特殊弱势群体,扎实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我旗未来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精准扶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上级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救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近年来一些农村留守儿童因缺乏精神关爱而造成心理障碍,辍学、厌学,甚至成为问题儿童,因缺乏监护而遭受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全旗外出流动人口达到总人口的36%。农村留守儿童逐年增加将是我旗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项长期的、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密切配合,抓出实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儿童优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的关爱保护。要坚持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形成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切实防范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事件的发生。**年全旗要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和机制,在重点乡镇和服务内容上要有创新和突破。到2018年,各乡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在祖国同一片蓝天下茁壮成长。

二、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家庭监护,父母尽责。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主体责任是家庭。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家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家庭发展中,要优先考虑儿童利益,更加注重以文明方式进行教育,防止家庭暴力,虐待等侵害事件的发生,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在旗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与各相关部门积极协作、相互支持,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民政、教育、团委、妇联等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构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三)社会参与、全民关爱。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事业,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宣传、报告和监督,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拓展关爱服务形式的内容,规范关爱行为,加大关爱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一)强化家庭文明监护意识

督促家庭依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增强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重视对儿童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培训指导,在政府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等项目中,增强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应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鼓励父母外出务工、创业期间通过微信等新媒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状态,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培育监护人依法监护意识,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时以文明方式进行,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杜绝家庭暴力发生。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各乡(镇)、村委会以乡约村规、邻里互助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监护的宣传和监督。父母或接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覆盖城乡三级(旗、乡、村)救助保护体系

旗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切实将国家、自治区和市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细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指导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关爱保护行动;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做到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具体政策的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创新管理方式,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台账式管理,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和监督问责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乡(镇)、村委会开展的摸底排查和监护监督等工作要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好上级部门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细化工作任务,打牢工作基础,形成关爱保护工作机制。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一季度检查更新一次,精准施策。同时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监护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指导,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走访、专业社工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各村委会要细化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要熟悉和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其家长外出务工情况信息,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家庭,全面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家庭状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两免一补”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要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向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实现小学、初中阶段就近入学,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部门、共青团组织指导协助中小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校园欺凌等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多种方式加强与受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旗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艺术、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帮助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外出务工家长间的联系沟通,形成学校、家长、委托监护人共同关爱培育的合力。

(四)发挥群团组织特点参与关爱服务

强化各群团组织之间横向协作机制。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妇女儿童之家、职业培训和介绍机构等为留守儿童及其父母创造条件,提供心理疏导、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就业指导等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加快推进“妇女之家”“儿童之家”“青少年维权岗”等关爱留守儿童服务平台创建工作,有效发挥各群团组织在维护留守儿童权益中的作用;逐步探索、建立观护制度,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妇联要依托妇女儿童之家,为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共青团要重点建设青年志愿者数据库,为留守儿童选择专业青年志愿者提供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残疾留守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大力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保护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寒暑假组织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家长”关爱帮扶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帮助援建爱心家园和村委会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等关爱服务设施、举办村委会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日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促进全社会共同来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四、构建夯实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现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受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委会或市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市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留守儿童因遭受侵害等原因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给予保障。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对受到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公安机关相关情况通报后,要及时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委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委会、乡(镇)民政管理所等有关人员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要发挥好村委会作用,协助做好入户查访。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在送交加害人、受害人的同时,通知村委会做好入户跟踪查访工作;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留守儿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后,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应当协助执行;对协查中发现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很好落实与执行的,村委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护。

五、加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水平。加强农村学前和义务教育投入,结合国家以及自治区关于农村中小学建设相关项目,在有条件且符合整体布局要求的乡(镇)改扩建一批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在留守儿童集中的乡(镇)建立寄宿制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容纳能力,突出儿童特色和积极向上的时代特征,积极建设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及“阳光庭院”“有福‘童’享”“快乐学校”等标牌的关爱服务阵地,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留守儿童数量较少、居住分散的边远村庄,要将留守儿童送至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就读。在农村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学校、村委会、社区建设留守流动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全覆盖。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等关爱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有统一标牌、有固定场所、有完善设备、有人员管理、有儿童档案、有活动计划、有活动台账、有经费保障的标准,强化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要与基层文化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发挥基层文化中心的多重服务保障作用。

(二)加强关爱服务能力建设。着力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旗、乡、村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构,加强关爱服务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旗、乡、村专兼职工作人员微信群,互动交流,促进工作。做到有组织机构、有工作经费、有专职人员、有制度措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农村中小学校师生比例,完善农村学校教师工种结构。择优选拔优秀教职工担任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管理员,对于兼职管护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创新关爱方式,综合采取学校寄宿、社会托管、家庭代管、父母回归等管护形式,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作为,抓好落实。

(一)调查摸排,实现精准帮扶

按照《**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摸底调查,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一人一档动态统计台账。与学校合作,依托全市“三留守”人员(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困境未成年人摸排工作,每季度最后月15日之前更新数据库报旗民政局,持续开展调查分析研究,为实施精准帮扶提供有力支持。

(二)建立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旗政府将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奖优罚劣,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旗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及时发现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督促限期整改解决,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推进。

(三)加强法治保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开展立法调研,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护义务,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维权服务,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四)营造关爱保护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QQ群等网络新媒体的优势,利用公益广告、微电影、爱心捐赠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吸引更多的企业、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中来。鼓励城市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手拉手”自由结对,互帮互学,共同成长。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网络管理,避免对农村留守儿童产生不良影响。认真总结交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全面提高我旗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水平。

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


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加强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每一个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2016〕6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为农牧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维护农牧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和受保护的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规规章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牧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家庭尽责,依法监护。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强化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牧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坚持把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落实县市、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牧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制度保障,标本兼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将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未成年人保护等专项规划,完善儿童保护制度和儿童福利政策,落实农牧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人身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社会参与,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牧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牧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牧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牧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人身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和教育指导。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关爱保护工作属地责任。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县域内所有农牧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要通过党员干部和驻村干部定期家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重点对性格孤僻、生活困难、残疾患病、有不良倾向的农牧村留守儿童进行核查,有针对性地组织妇女干部、志愿者、“五老”、留守妇女结对帮扶,对农牧村留守儿童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分类救助,确保他们得到妥善照料,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要充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农家书屋”、“七彩小屋”、农牧村互助老人幸福院等场所,为农牧村留守儿童阅览图书、假期活动、电话和视频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及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3.加大教育系统关爱保护力度。各县市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牧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良好人格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牧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不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牧村留守儿童的认识和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牧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牧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牧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牧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要依托学校现有资源,设立学校农牧村留守儿童之家,改善学校关爱保护设施条件,满足农牧村留守儿童学习和关爱服务需求。寄宿制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职工24小时值班和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4.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牧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牧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牧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牧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牧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牧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5.推动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行动。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牧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组织动员农牧村各种协会共同参与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牧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农牧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健全信息管理机制。村(居)委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牧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按年度、季度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牧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并按年度、季度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牧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2.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牧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当地政府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牧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牧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牧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委会或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牧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

4.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委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牧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5.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牧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牧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牧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牧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县市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满足其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各级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县市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要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便利条件。人社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牧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和返乡创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将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托底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需求。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市要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和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工程,积极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和加强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寄宿制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关爱保护设施建设,切实满足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求,逐步实现县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农牧村和学校“留守儿童之家”全覆盖,让农牧村留守儿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解决关爱保护工作经费,支持做好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编制调整和人员交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设立未保专干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未保专干可由村妇女主任或素质好、有爱心的留守妇女担任,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未保专干报酬待遇,调动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县市要将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追究县、乡、村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主体责任的法律意识,形成社会共识。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要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发放宣传册、设置宣传栏、定期家访等方式,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确保监护人知晓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内容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增强依法履行监护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加强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具体措施,强化督查指导,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实施方案


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实施方案

“留守儿童”即父母双方外出打工,孩子被迫离开父母,厮守在当地读书的儿童。这些儿童由于过早脱离了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其生活、学习和心理都要经受前所未有的境遇。有的不适应,感到孤独无助,有的承受不了新的压力,诚惶诚恐,有的劳累过度,力不从心等等。因此,近年来,“留守儿童”问题成了研究当今教育问题中出现频率较高话题,为此,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是当务之急。为了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同步进行,根据《**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20**年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要点》,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请各校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

在市教科局和办事处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建立健全关心下一代工作机制,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培养更多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组织机构

成立关爱留守儿童领导小组,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保证各项工作要求全面认真落实到位。

组 长:**

副组长:** 、 **

成 员:** ** ** ** **

各学校、幼儿园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小学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留守儿童问题的摸排、分析与研究,找到影响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狠抓落实,为“留守儿童”营造健康、快乐、平等、和谐的成长环境,同时,要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大力宣传,建立目标责任制和完善的工作考评制度,不断提高广大未成年人的综合素质。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健全机制,强化责任,发挥学校主阵地的作用。一是各校要仔细摸排,建立留守儿童台账和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分别于**月**日、**月**日前上报**小学,**小学汇总上报教科局和相关部门。二是各校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实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制度,加强领导,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使学校真正成为学生学知识、学文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的主阵地、主渠道。并根据学校实际,加强上下联系和沟通,做到相互配合和协作,切实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三是各校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以中心校人员包校,校领导包片、教师包户的结对帮扶工作机制。通过层层抓落实,内外联动,确保所辖范围内的留守儿童生活有人照料、学习有人辅导、困难有人帮助。

(二)真情关爱,做到“四优先”。一是学习上优先辅导。各校根据留守儿童学习上的实际情况,对他们按照成绩、年级、班级进行分类分组。任课教师制定帮扶计划,明确帮扶的时间、内容。学校对任课教师的帮扶效果采取不定时抽查,定期检查和考核。二是生活上优先照顾。学校在教师中开展敬业精神和师德师风培训,增强教师的同情心、关爱心。要求教师在生活学习工作中,对留守儿童做到“四多”:多看一眼、多问一声、多拉一把,多处一会,精心指导学生学会生活、学会学习,在教师值班的时候要求值班教师做到多和这些孩子们在一起,时刻把他们挂在心中。三是活动上优先安排。学校为了让这些孩子享受到更多的关爱,让他们的学习、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学校在活动上优先安排,甚至特意安排他们参与各种活动。如各校组织开展以下活动:1、观看励志片:《让生命充满爱》之一——爱祖国;《让生命充满爱》之二——爱老师;《让生命充满爱》之三——爱父母;《让生命充满爱》之四——爱自己。2、可将《相亲相爱的一家人》这首歌作为学校开展活动时的召集歌。每当播放《相亲相爱的一家人》这首感人至深的歌曲时,让其沐浴来自祖国、老师、父母的亲情。四是安全上要优先监督,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并配合村(居)创建“四点半学校”,确保真空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留守儿童的监管。

(三)构建全社会的教育网络,形成关爱合力。一是加强与留守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交流与沟通。有条件的学校尽可能专门向电信局申请安装一部电话爱心电话,免费向留守儿童开通,遇到重大事情或留守儿童身上发生可喜变化,班主任老师及时和家长通气。通过亲情电话的开通为学生与父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提供了一个桥梁,方便了学校、班主任与家长的定期沟通。二是加强委托监护人的教育培训。学校从三个层面和途径对委托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方式、方法培训,加强他们的责任意识,提高他们家庭教育的能力、水平。a家访。各校制定家访工作制度,教师每月必须家访5-10名学生,每周必须到留守儿童临时住所和委托监护人进行沟通,通过家访,提高委托监护人的责任意识。b家长会。通过每学期2次的家长会,进行家庭教育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委托监护人的家长意识。c家长学校。学校加大资金和人力投入,开展“留守儿童活动之家”建设,并把家长学校建设列入学校总体建设规划,使他成为第二个宣教阵地。通过家长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有效地培训了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三是加强与社区、村组配合,对留守儿童家庭进行沟通。学校搞好干群工作,每年定期与街道村居进行沟通,建立鱼水般融洽关系。四是集中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力度。引导留守儿童远离不良嗜好、不法场所、不轨人群,人格上做到自尊,生活中学会自立,独处时能够自律,成长中力求自强,防范不良行为,快乐健康成长。

(四)明确职责,形成制度(三个制度、一个机制)。留守儿童在一般情况下没人监管,容易做出一些出格的行为,为此,各校要结合实际,建立一系列制度。一是学校领导、党员、教职工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帮扶责任人行使代理家长权力,对留守儿童的学习、思想的困难进行及时解决,并定期(至少每两周一次)走访与临时监护人交流,及时反馈儿童的情况,帮助做好儿童的思想工作。让留守儿童在老师、同学群体中成长,对已缺失的家庭教育进行补偿,使他们走出孤独和忧郁。二是教师、优秀学生与留守儿童的结缘制度。(1)学校要定期召开帮扶教师、留守儿童、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座谈会。要求班主任每月与“留守儿童”谈心一次,详细填好记录卡,对少数学习严重滑坡、人格发展不健全、涉嫌违法的“留守儿童”要制定个别教育管理方案,着重进行矫治和帮助,做到有的放矢,因材施教。每星期任课教师、班主任至少一次深入的谈话沟通。(2)心理咨询室的建立。学校设立专向资金,用于心里咨询室的投入和师资培训。(3)优秀学生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让他们成为知心朋友。三是建立关爱留守儿童的应急制度。应急预案三步走:①留守儿童在校遇到突发事件,班主任、学校将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处理。②第一时间与外出家长联系。③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汇报。四是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留守儿童的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留守儿童的教育效果直接影响学校对外的形象,学校把留守儿童的教育列入学校的教育发展重要部分,并在各种教育活动中有具体体现。学校还将其列为对教师、班主任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签订管理责任状,纳入绩效考核。因工作不力造成失职,对留守儿童关爱不够,被学校测评为不满意的,年度(学年度)评优选先、晋升晋级等一票否决;问题严重,情节恶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校园广播、网络、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抓好典型宣传,让全社会都了解关注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动员引导全社会力量都来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舆论和关爱氛围。

(五)注重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品德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的留守儿童,学校要着重开设心理教育课,大力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矫正活动,定期开展思想教育、情感教育、独立生活教育和体谅父母教育等,使留守儿童感到备受关爱,体验到生命成长的快乐与幸福,消除不良情感体验,树立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校应指定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学生喜爱的教师负责落实相关任务;同时注意方法,给学生创造平等和谐的心灵交流环境,让他们充分感受到生活的幸福和人间亲情,切实提高留守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心理健康水平,着力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开展磨砺励志教育的研究试点,着重培养留守儿童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独立生活能力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强他们的社会适应性。要定期举行文艺、体育、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让留守儿童在欢乐和谐、积极向上的环境中学习成长。

五、工作要求

(一)各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现实意义,领导亲自过问和参与其中,带领广大教职工从办人民满意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和高度出发,扎实抓好关爱留守儿童工作。

(二)各校要结合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或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做到制度健全,组织保障,工作到位,确保活动有序进行。

(三)广大教职工要积极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活动收到实效,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让学校所有留守学生都得到温馨的关爱,和其他孩子一样健康成长。

(四)各校要不断总结经验,突出特色,大力宣传,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让更多的社会有识之士关爱留守学生。

(五)各校要做好该项工作的过程材料收整工作,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小学办公室。

农村留守儿童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同步部署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以下简称“三留守”)的摸底排查工作,根据《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x发〔xx〕x号)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摸底排查,全面准确地掌握农村“三留守”人员的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掌握“三留守”人员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农村“三留守”人员信息库,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数据支持,提高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工作实效。

二、排查对象

此次摸底排查对象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妇女、农村留守老人三类人员。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在汇总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数据时,按照0—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划分。

农村留守妇女是指年龄xx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因丈夫外出务工,自己独自留在农村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的。

农村留守老人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独自在农村户籍地生活的老人。排查对象的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xx年xx月x日。

三、排查内容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留守儿童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就学、户口登记、公民身份证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寄宿情况等基本信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父母务工地点、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受委托监护人基本情况、村(居)委会联系人;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人口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各项信息参照各附表要求,认真排查、填写。

四、工作机制

建立“三留守”摸底排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区教育局、公安分局等单位协助配合。区民政局负责指导乡镇街全面开展排底排查工作,督促乡镇街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相关信息,建立详实、完备、准确的信息库。区教育局要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数据。区公安分局要核实乡镇街汇总提供“三留守”资料的户口登记等信息。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xx年x月x日前)。

区制定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动员会议。

(二)排查摸底阶段(xx年x月x日前)。

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乡镇街按照要求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信息。区教育局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已有数据基础上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区公安分局及派出机构对各乡镇街汇总提供的农村“三留守”人员排查资料进行户口登记核实。

各村(居)委会要全面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汇总形成《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填写《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登记表》,汇总形成《农村留守妇女花名册》;填写《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汇总形成《农村留守老人花名册》,并及时报送至各乡镇街。

各乡镇街要指导村(居)委会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接收村(居)委会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汇总形成本乡镇街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农村留守妇女花名册》、《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农村留守老人花名册》、《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并建立农村“三留守”人员基本信息库。

(三)数据汇总阶段(xx年xx月xx日前)。

各乡镇街将经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相关资料分别报送至区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公安分局要及时将核实更新后的信息和数据提供给区民政局汇总。汇总核实的数据要确保真实、统一,要及时反馈给各乡镇街留存建档。

(四)分析上报阶段(xx年xx月xx日前)。

区民政局将分析整理并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农村留守妇女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农村留守老人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同时抄送区教育局、公安局,上报至市民政局,并建立区级农村“三留守”人员基本信息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工作。各乡镇街要高度重视,自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负起属地责任,扎实认真开展好摸底排查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分局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各相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密切协作联系,既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做好单位间数据的交流对接,确保按既定时间完成摸底排查工作任务。村(居)委会摸底排查入户率要达到xx0%,留守儿童排查的基本情况登记表必须要经父母或者委托监护人签字确认。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摸底排查工作的督导,及时以村为单位开展抽查复核。

(三)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各乡镇街要在摸查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农村“三留守”人员基础信息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准确掌握农村“三留守”人员基本情况。数据汇总力求真实准确,数据上报力求及时无误(区教育局要对照这次摸底排查工作重新确定农村留守儿童定义,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进行重新核定,各乡镇摸排的留守儿童花名册交由乡镇中心学校审核)。

(四)建立健全报送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数据信息报送机制,实现数据库更新动态化、常态化。各乡镇街每个季度要将农村“三留守”人员信息更新并报送至区民政局,同时要把不符合摸底统计条件的农村“三留守”人员信息撤回或取消,实行动态管理。数据汇总上报实行季报制,季报时间是在下季度首月的5号前,季报截止时间是上季度末月的最后一天。对于在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至业务指导部门。

七、严格奖惩

建立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认真负责、有明显工作成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拖拉延误、上报信息数据不及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注意了,好的策划书不一定按某种格式,或许一篇好文案本身就是一部好的策划书。以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一文能帮助您解决策划书的撰写需求,如果还想阅读关于“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实施方案”相关内容,请访问“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实施方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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