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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大风险隐患方案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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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请大家参阅!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决策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xx政〔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包括:

(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合同、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四)报请县政府批复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

(六)县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决策方案或草案报送县政府后,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或县政府领导审定前进行。

第六条 县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县政府办公室或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在提供本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转至县政府法制办。未经县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策,县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决策方案或草案的前期调研、论证、起草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就决策方案或草案征求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意见;对拟不采纳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反馈意见的,应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提请县政府作出行政决策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

(三)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

(五)具体承办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不齐全的,由县政府法制办通知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前款规定补齐材料,承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未补齐材料的,县法制办暂缓受理合法性审查。

已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需要再次对修改文本进行审查确认的,可在对前次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以及修改情况作出说明后,直接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其它需要审查的法律事项。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或其他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具体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受理合法性审查材料后,应依法高效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特别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领导同意。材料不齐全的,办理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县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重大、复杂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在项目实质性研究阶段通知县政府法制办或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

县政府法制办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或县政府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县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县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导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违法或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属于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其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县法制办可以给予必要指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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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目标评比检查办法


承德市2005年公路养护与管理 工作思路、目标、重点与检查评比办法 为了贯彻全市交通工作会议、全省公路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市机关效能建设会议精神,加强管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促进2005年我市养护管理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根据我市养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05年公路管理工作思路、目标、重点与检查评比办法。 一、2005年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思想 2005年,全市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确定为: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交通部“32”字公路工作方针和省市交通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强化“以人为本”的养护服务理念,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狠抓落实,继续以积极的、有所作为的精神状态,努力把各项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稳步提高路网的通行能力和养护服务水平,实现公路养护事业的和谐、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2005年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思路 概括为“把握一个主题、公开一个承诺、突出两个重点、开展两项活动、抓好三项工程、强化三个监督、采取三项措施、做好六项工作、执行六项制度”,使全市干线公路达到“舒、畅、洁、绿、美、安”的标准。 把握一个主题—扎实开展“奉献在交通——党员在线”主题活动,做到文明执法、文明服务,全力塑造养护系统良好形象,推动全市养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勇夺112线56.84KM“优质大修工程”称号,选树20名“优秀公路卫士”;创建“十佳养路工”、“十佳养护中心”;推出10个养护和管理党员示范岗,办成20件让群众满意的养护与管理的实事。 公开一个承诺。5月底前要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并在新闻媒体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1、确保重点旅游干线公路及市区出口路常年无坑槽,其它干线公路常年基本无坑槽。 2、加大公路养护和公路绿化美化力度,完成公路大中修工程123.6公里,工程优良率达到95%以上。实施红花绿叶工程244.5公里,完成新植路树210.6公里。 3、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文明执法,文明服务,公路路政无“三乱”发生。 4、路政许可坚持便民原则,每十天集中受理一次,一般情况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三十日内办结。不予许可的十日内书面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运输鲜活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确保“绿色通道”安全畅通。 6、发生公路水毁,及时组织抢修,一般水毁抢修不断交,较大水毁3日内粗通。。 7、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则上不断交,确需断交施工时,设齐标志标牌,提供绕行路线或便道,并提前在省级报刊上向社会公告。 监督举报电话为:2026941 突出两个重点。一是抓好行风建设,确保实现“争一保二”目标。二是抓好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开展两项活动。一是干线公路安全畅通活动。重点是解决好路阻路障、险方险段及危桥、标志标线、集贸市场、坑槽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病害等问题。二是中小修工程质量年活动。重点是解决中小修工程中工艺设备落后、机械不配套、不按规范施工、不讲科学不讲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低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修质量差、前边修后边坏的问题,全面提高中小修工程质量。 抓好三项工程。即红花绿叶工程、安保工程和廉政建设工程。红花绿叶工程建设的核心是效果,重点是如何再创新和提高。安保工程的重点是强调“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廉政建设的重点是制度建设,以制度约束人,建设廉政高效的职工队伍和服务型机关。 强化三个监督 1、强化社会监督。聘请监督员不少于50名,其中人大政协代表30名,服务对象10名,参评单位5名,新闻纪检5名。要经常召开监督员会议,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2、强化群众监督。公开举报电话,安排专人接听,在显著位置设置征求意见箱。对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限期解决。做到条条有记录,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3、强化内部监督。加大稽查力度,对超限检查站、流动检查站、路政人员执法流程(敬礼-文明用语-出示《行政执法证》-陈述违章-现场勘察-填写文书-文明用语)、有无乱收费、收费不开票等行为进行不定期检查。以暗查为主,问题严重的,给予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市。市支队对各大队的暗查每月不少于3次。各路政大队也要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公路路政“三乱”现象发生。 采取三项措施 1、制定和实施“六条”禁令,要求养护管理和路政人员必须遵照执行,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颁发

倡议书,倡议路政人员助人为乐,服务人民,扶危济困,奉献爱心,遵纪守法,见义勇为,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特别是工作期间不饮酒做为一件大事抓,如发现工作期间饮酒,立即清除执法队伍。 2、路政队伍建设实施末位淘汰制度。各单位要在年终对路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执法情况、群众投诉等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评议,对末位人员予以淘汰。严格执行违规离岗,违纪待岗,投诉待岗制度。 3、路政审批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度,方便车主和群众。 做好六项工作 1、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营造行风建设的良好氛围。按照“报纸有文字、广播有声音、电视有画面、路边有”的要求,充分利用公路自身优势,通过设立咨询台、印发宣传材料、出动宣传车和在公路两侧刷写、悬挂标语,设立宣传牌、公示牌等形式,做好向大众和社会的宣传工作,展示公路形象。 2、在全市公路养护和路政执法人员中开展“四三二一”工程活动。“四”即爱心相教、热心相助、诚心相待、细心办事;“三”即各养护中心、路政中队和路政执法车辆上路执行任务时要配备“三箱”(工具箱、急救箱、征求意见箱);“二”即公路管理和路政执法人员向车主发放“二卡”(承诺卡、便民卡);“一”即全体路政执法人员开展一次全市性队伍比赛和路政执法知识竞赛。 3、开展“行万里路、进万家门、听万民声、访万民意”活动,各县行程不少于1000公里,走访人次不少于1000人次。市处行程不少于5000公里,走访人次不少于500人。 4、积极参加电台举办“阳光热线”投诉活动。 5、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一岗双责,爱心双助”活动。大力宣传和塑造新的时代精神,宣传行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营造“讲正气、树新风”的良好氛围。 6、在市区范围内组织两次以上“阳光活动”,在每个县开展一次“阳光活动”。 执行六项制度 在路政执法工作中全面执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廉政建设制度、《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省交通厅颁发的“八不准、三注意”,并将上述制度全部上墙,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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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市地方志编委会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为了加强和改进地方志编委会党组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国共产党四平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四平市委常委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及中国共产党四平市委组织部《关于切实做好党委(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制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则。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2、认真学习国家的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组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7个方面15项:(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1、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委实际,认真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和安排意见。2、研究落实市委要求委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3、研究落实省地方志党组要求市地方志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4、讨论决定委里科级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5、研究确定向上级推荐干部人选。6、研究拟定呈报职称评聘、各种表彰、奖励人员。7、研究拟定人员调动事宜。8、研究决定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四)重大项目。9、研究决定10000元以上的非常规性财务支出。10、研究决定购置5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11、讨论研究群众反映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12、研究确定招商引资项目和政策。13、研究制定或调整党组成员工作分工。14、党组集体廉政建设制度、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完善。15、其它应由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组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组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组会讨论决定。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组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3、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组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4、召集会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组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组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如少数党组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决定。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6、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或承办科(室)印发会议纪要。以党组

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组书记签发;书记不在,由临时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审核签发。四、决策重大事项的监督约束制度1、责任制度。党组成员都负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党组会议决议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党组成员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必须自觉执行议事规则,认真思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对违反规则进行决策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个人无权决定由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党组的集体决定。党组一经作出决议,党组成员必须带头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即使对党组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除在会上提出讨论重新作出决定外,不得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行。保留的不同意见可向上级组织报告。2、自查制度。党组半年要对重大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主要采取“四查两看”: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决策范围、查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查决议执行中党组成员贯彻落实情况、查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科学;看会议记录是否翔实,看文件是否按规定签发。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书记在党组会上通报自查结果,研究制定整改措施。3、群众监督制度。对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预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和拓宽民意信息反馈渠道,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整改,情况不属实的要向群众作出解释和说明。4、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决策程序的;(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4)不如实向党组会介绍情况的;(5)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7)违反保密纪律的。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组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XXX地方志编委会党组二OO五年五月十日

XX镇村民自治组织民主决策实施办法


XX镇村民自治组织民主决策实施办法

XX镇村民自治组织民主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网文章-网帮您找文章]

第一条为规范村务的民主决策内容、程序和方法,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高民主管理村务的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动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主决策村务,必须坚持党领导的原则;必须坚持与党的政策、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决议、决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章村务民主决策的程序

第四条民主决策村务,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一般由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一以上村民代表提出。

(二)民主决策。方案提出后,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按照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的职权范围,确定需提交哪一种形式进行民主决策。

(三)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时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式的决定、决议。会议结果后,记录人对会议的资料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四)公布决策结果。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

(五)依法组织实施。方案通过后,由村委会依法组织实施。涉及工程项目,如基建、荒坡地开发、水利工程建设以及山地、企业、鱼塘、铺位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项目及其续期的承包项目、新增(附设)的项目工程,均实行公开招标。

(六)依法管理和监督。在实施过程中,村委会要加强管理,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要参与全程的监督,并自觉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群众监督,减少村务管理工作的失误。

(七)公布执行和落实情况。及时将执行和落实情况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村民知晓。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决决定和决议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村务民主决策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节村民会议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工程和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承包方案及其新增(附设)的项目,村集体资产的承包方案及其续期和新增的承包项目,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决定由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六)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政府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九条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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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法定人数,宣布开会;

(三)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

(四)讨论和审议;

(五)表决与通过;

(六)宣布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七)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第二节村务公决

第十条村务公决是以户为单位或18周岁以上的村民,通过投票表决村务大事的一种方法,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由村民对村中大事直接行使决策权利的一种形式。

第十一条村务公决主要行使第七条村民会议职权的第二至第十项涉及的事项。

第十二条村务公决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两委”联席会议对公决议案进行研究;

(二)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分别召开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初步讨论;

(三)利用村务公开栏、明白纸等形式把要公决的事项或方案向群众宣传;

(四)制定公决表决票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决事项、同意、不同意等栏目;

(五)表决前由村干部或村民小组长把表决票分送到户或村民,村民应在同意、不同意、弃权栏目上签名;

(六)公开唱票、计票。公决结束后,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务公开监督(民主理财)小组和村“两委”成员组成的计票小组进行唱票、计票;

(七)当场公布投票公决结果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八)村民委员会将村民投票公决结果报镇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组织实施。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节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可以讨论决定第七条村民会议职权的第二至第七项涉及的事项。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成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村民会议程序进行。

第四章组务民主决策的程序、内容和形式

第十九条村民小组组务民主决策的程序、内容和形式,以及组务公决的程序等参照村委会一级执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根据中办发[20xx]17号文件规定,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科学、准确地核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程》等,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第三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家庭收入核查的原则:

(一)按实际收入核查的原则。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核查,要按照其家庭的实际收入计算,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功能真正得到发挥;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搞好部门配合,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做到不错保、不漏保;

(三)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属全额保障(城镇”三无人员”、老弱病残)的家庭收入可每年核查一次,对属差额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可每季度或每半年核查一次。

(四)计算家庭收入与核查家庭生活状况相结合的原则。城市低保待遇的条件,不仅要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还要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估,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也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五条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退职佥、辞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三)存款及利息,各种股票、有价证券及红利孳息,集邮藏品及古玩、字画等各种收藏品;

(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六)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七)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如补偿费、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八)偶然所得;

(九)种植业或养殖业收入;

(十)当地政府确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六条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包括:

(一)由政府和社会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劳模给予的奖金、特殊津贴、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等一次性奖励;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佥、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捐赠的补助金及实物;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和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临时性救助;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七)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异地安置安家费;

(十)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特岗补贴;

(十一)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十二)独生子女费;

(十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收入。

第七条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包括:

(一)申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干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

(三)饲养名贵宠物、栽植名贵花草,购买并存有名贵书画、古玩等观赏品和收藏品的;

(四)有购买股票或证券投资行为的;

(五)家庭存款及金银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一定数额(一般为超过全部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保障佥的总额)的;

(六)家有门面房屋用于经营或出租,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或者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七)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私人住房人均面积超过一定标准的(一般为21平方米);

(八)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者;

(九)3年内新建超标准住房的;

(十)家庭月电话费每月超过30元的;

(十一)家庭月用电超过42度的;

(十二)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第2页

庭月用水超过6吨的;

(十三)长期购买彩票且每次投资较多的;

(十四)有较大额度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五)家庭成员有经常出入娱乐、餐饮等消费场所的;

(十六)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十七)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外出务工)、学习的;

(十八)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或赌博、吸毒、嫖娼人员,在其本人未彻底改正前不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十九)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二十)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二十一)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半年内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规定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二十二)购买或其它原因,户口“农转非”未满1年的;

(二十三)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法》且不服从处罚的;

(二十四)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

(二十五)被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正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

(二十六)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二十七)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者不提供收入证明,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的;

(二十八)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家庭收入核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入户调查。直接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中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吃、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二)单位、邻里走访。实地走访申请人的左邻右舍、单位,调查了解其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信函索取。对不方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部门协同。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五)行业评估。对无法核定收入标准的申请人,按当地自谋职业行业评估标准核定其家庭收入;

(六)社区评议委员会评议。对于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提请社区评议委员会评议表决,在评议过程中要做好评议记录,以备查询。

第九条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际收入为基础,按照上6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凡申请对象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12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

(二)赡、扶(抚)养费的计算:凡成年子女,均应承担其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有人民法院裁决、判决、协议的,按裁决、判决或协议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无赡、扶(抚)养能力的,不承担赡、扶(抚)养费;有赡、扶(抚)养义务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本地城市低保的标准一倍以上的即视为具有支付赡养、扶(抚)养费的能力,支付标准可按其支付能力的50%计算。

计算公式:赡养费/人;(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本地城市低侏标准)×50%/被赡养人数。

扶(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不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扶(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扶(抚)养费一般可按扶(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5%的比例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扶(抚)养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扶(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扶(抚)养义务人所在地的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标准,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后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的计算: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佥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我市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当年不享受低保待遇。如果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计算方法是: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标准×征收养老金比例(可参照20xx年自治区养老金缴费比例的26%计算)×12

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 (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对于除养老保险外还确需扣除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由各地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四)因城建、危改、拆迁、招商引资用地等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计算结余金额时,应扣除通过各种渠道的借款。

(五)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侏待遇时,安置补助费应计入家庭收入,政府已安置住房或自己购买住房有结余的,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购买住房无结余的,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七)在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算在家庭收入中。

第十条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对国有(集体)困难(未履行破产程序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低保待遇的,经所在企业和当地劳动保障、经贸或工会部门证明,确实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和未足额领到应得的工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离退休金,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人员,在申请低保时,要按照其实际领取的数额核定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家庭实际收入、隐性收入有效证明的认定和具体标准:

(一)在职职工和有正规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证明,由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区)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三)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王商、税务)证明其收入。若市场管理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有市场固定摊位、每天营业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可参照以下标准(因经济发展水平和各行业工资标准不一致,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酌情下调或上浮一定标准)计算收入:

1、水果、蔬菜经营户按每月400元计;

2、家禽、肉类经营户按每月500元计;

3、烟酒、日杂经营户按每月400-500元计;

4、在餐饮、娱乐等行业从事服务的每月按300-400元计;

5、代开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车辆的按每月500元计;

6、针织、服装、鞋帽等经营户按每月500元计;

7、从事家政服务的每月按400-500元计;

8、在建筑行业打工的每月按300元计;

9,修鞋、修理自行车、蹬三轮车、收废品等行业流动打工的每月按300元计;

10、在打字、装潢行业打工的按每月300元计;

11、其他行业流动打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或由知情人提供情况的,社区居委会评议小组经调查后提出意见,街道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县(区)低保中心(股)备案;对自报无任何收入但有劳动能力、且有明显隐性工作迹象的,其收入按照当地行业平均收入标准测算;

(五)对少数低保对象家庭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等隐性收入、财产的核定,可通过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房地产等部门进行财产核查。如无核查渠道,可通过入户调查问询、邻里座谈访问等方式进行,根据其邻居、亲戚、同事或朋友提供的情况及其家庭的日常生活水平,经社区居委会评估小组成员集体研究且半数以上成员签字、通过后,形成调查评估意见,提交上级核定。

第十二条家中有多种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因突发事件(如大病、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事故等)不能得到补偿而导致生活困难,经调查确无家庭存款及其它财产,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户口异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只能由1人到户籍所在地或户主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其家庭人均收入按家庭成员的总收入平均计算,经计算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四条同一家庭中有两类户籍时,由非农户口一方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持农业户口的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有关证明,家庭人均收入的核定要根据两类户籍人口的总收入平均计算,经计算后,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成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五条保障对象在领取低保金的同时,应当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及时申报其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变化情况,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至少每季度刘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口进行重新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低保待遇的手续。如违反上述要求,则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定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民政局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并及时将核查情况答复申请人,情况属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教育局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教育局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市教育系统行政工作效能,促进科室及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根据市纪委、监察局有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教育行政效能工作实际,特制定市教育局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以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二级单位各科室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市教育局和二级单位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监察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各科室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廉洁从政情况;
(二)各科室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完成市、局及科室重点工作目标情况;
(三)机关和各单位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情况;
(四)机关和各单位科室公务员、工作人员管理与队伍建设情况。
第四条: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的工作要求为:
(一)机关和单位各科室应对依法从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廉洁从政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和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机关和单位各科室要按照局机关年度目标考核的有关要求,明确任务、责任,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三)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科室,应严格按照政务和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四)机关和单位各科室要按《国家公务员条例》和有关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促进科室及公务员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督机制。由局机关领导和有关科室组成呼市教育局行政效能监察评估考核小组,对科室及公务员履行行政职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通过下列办法实施对机关和单位各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一)、在市教育局党办、行政办公室和监察室设立机关作风、行政效能反馈电话(********、********);
(二)、实行基层单位、服务对象,对机关和单位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评议制度和意见反馈制度。每年年终由局党办、行政办公室和监察室组织评议;
(三)建立监督档案。主要包括评议情况、投诉情况及其他情况。
第六条:接投诉后,由市教育局监察室会同党办、行政办等有关科室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对机关和单位各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监督,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为基本要求,以上级部门、基层单位、社会群众评价为重要依据。
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细则(试行)》,凡被投诉,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或虽无投诉,但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追究有关科室责任,并按规定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违反廉洁从政规定,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
(二)工作态度冷淡、生硬、蛮横及擅离职守的;
(三)对基层单位、社会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工作推倭、扯皮或者故意拖延的;
(四)办事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及行为不文明,影响机关形象的;
(五)上级部门、基层单位、社会群众认为工作态度不好和行政效能不高的;
(六)因工作失职,致使行政审批工作出现问题,造成影响的。
第八条:行政效能监察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科室及公务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履行行政职能的各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样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县政府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实施方案


县政府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实施方案县政府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05〕5号)精神,进一步网完善值班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为县政府领导及时了解和处置重大事件提供依据,根据《**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05〕20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值班工作是各级政府机关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也是做好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报送和处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更是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加强组织建设,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提出的基本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建设和谐**山的高度,切实加强值班工作,建立健全值班网络,确保上下联络畅通,反应迅速,情况处理及时。1、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值班工作,并落实值班工作人员和值班制度。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昼夜24小时有专人值班。节假日期间,特别是敏感时期,要有单位领导坐班或在岗带班。2、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保证值班工作条件。要选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承担值班工作。要加强值班室的硬件设施建设,为值班室配备电话、传真机、计算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加强对值班人员的培训,使值班人员都能熟练使用这些设备。要加强政府值班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不断改进紧急重大情况信息的处理方法和手段,确保报告及时,信息畅通。3、要建立和完善全县政府系统值班网络体系。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传递迅速、处置准确的应急指挥系统,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主要领导,值班、带班领导要务必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形成高效运转的政府值班和通联网络,以确保重大事故、事件和敏感事件能在事发30分钟以内报告县政府,确保及时处置。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范围、报送渠道和要求(一)报告范围1、重大事件类。主要包括参与人数较多的械斗、游行、上访、闹事、罢工、罢市、罢课、静坐、金融挤兑以及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或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城市交通,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严重影响民族团结、涉外及转载于第1涉及港澳台同胞等群体性事件。2、重大案件类。主要包括死伤人数较多或影响恶劣的杀人、爆炸、抢劫、盗窃、诈骗、投毒、走私、偷渡、制毒贩毒、制假贩假、纵火及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坑农害农等严重犯罪案件。3、重大事故类。主要包括重大列车、汽车、船艇等交通安全事故,重大通讯、供水、燃气事故,重大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大地质灾害事故,重大中毒事故等。4.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重大水旱灾害,重大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森林、苇场火灾等。5、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类。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医、药源性感染,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等。6、虽然规模、损失不大,但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或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敏感性事件、事故。(二)报送渠道与要求为加强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确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上报县政府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和请示;负责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全县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并及时准确地将县政府领导对处置紧急重大事件的批示、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处置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承办需上报市政府的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凡属于报告范围的紧急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有关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送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要规范紧急重大情况的报送方式。各乡镇、各部门原则上要有固定的载体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将紧急重大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情况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秘书股,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情处理完毕。县直有关部门及国家、省、市驻我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紧急重大情况上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必须同时向县政府报告,并在向县政府的报县政府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实施方案

县政府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实施方案告中注明已同时上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三、建立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向县政府报送紧急重大情况负责,并督促本乡镇、本部门办公室和值班人员认真做好报送工作。各级办公部门更要将此作为一项重要职能,切实负起责任。今后,凡发生紧急重大情况,要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负责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向市、省政府报告。同时,县政府各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县政府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和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的紧急重大情况。为减少环节,确保时效,一般情况下,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的值班人员可在向本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对紧急重大情况的报送工作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加强督促,特别要保证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渠道的畅通,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如实地向县政府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或说报。对紧急重大事故、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乡镇、各部门的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值班时间不能擅自离岗,也不能报喜不报忧。对工作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延误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或纪律处分。县政府办公室将加大对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对各乡镇、各部门值班工作情况和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和通报。县政府办公室设立值班电话:**(昼夜)**(白天传真)、**(夜间传真)。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尽快建立值班值宿制度,设立值班电话,并于6月**日前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县政府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办法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小编,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www wmxz.cn切实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局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比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评比工作由昆山市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评比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依据贯彻情况;
(三)行政执法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示情况;
(五)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监督情况;
(六)法律知识学习、、考核情况;
(七)其他需要进行考核评比的事项。
考核评比的详细内容见《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考核标准一览表》
第五条考核评比的办法:
考核评比采用百分制,实行年度考核,即每年12月底考核本年度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每年度12月初,各执法机构应对本机构当年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对照本办法进行自评打分。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执法机构自评基础上,轮流从各执法机构抽调若干人员,连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组成考评组,对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条考核评比的工作程序:
执法机构向考评组报告本机构年度行政执法自评情况;
考评组对照《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一览表》的内容和标准,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逐项打分,并评定最后得分。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评组对各执法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以得分多少为序,提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的备选机构5至7个,报领导小组审定。
领导小组对被评为全局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的执法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发生错案和考核不合格的执法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一览表》
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一览表
项目
考核内容
分数
考核标准
一、
责任制落实情况
(10分)
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人到岗。
10
1、责任未落实到人到岗的扣5分;
2、只到岗不到人的扣3分。
二、
行政执法依据贯彻情况
(15分)
行政执法依据能够及时贯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且便于操作。
5
1、对上级下发的执法依据未贯彻的,有一件扣1分;
2、对上级下发的执法依据,应制定配套措施而未制定的,有一件扣1分;
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一并提出审查,且最终被有权机关撤销的,有一件扣3分。
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核和事后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3
1、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未报法制机构的,扣1分;
2、规范性文件未进行法制审核就出台的,有一件扣1分;
3、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未送法制机构备案的,有一件扣1分。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

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3
新的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发布施行一年后,相关执法机构未会同局法制机构向上级书面报告执行情况的,扣1分;
对执法依据整理汇编,对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
4
1、对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清理的,扣1分;
2、应予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仍在使用的,有一件扣1分。
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一览表
项目
考核内容
分数
考核标准
三、
行政执法情况
(50分)
执法主体资格有法定依据,并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10
1.不具有行政执法职权或越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一件扣2分;
2.执法主体不合法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一件扣2分;
3.委托行政执法未办理手续的,有一件扣2分;
4.委托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的,有一件扣2分;
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一件扣2分。
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合法。
10
1、行政执法依据适用错误的有一件扣3分;
2、应适用的行政执法依据未适用的,有一件扣2分;
行政执法行为符合形式要求,内容适当。
15
1、具体行政行为不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有一件扣2分;
2、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有错误的,有一件扣1分;
3、行政自由裁量超出法定幅度或范围,有一件扣3分。
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
10
1、行政执法行为不符合规定程序要求的,有一件扣2分
2、行政执法行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的,有一件扣2分。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事前审核和事后备案制度。
5
1、行政处罚决定未送法制机构审核就作出的,有一件扣1分;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项需事前告知而未告知的,有一件扣1分。
3、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未送法制机构备案的,有一件扣1分。
四、
行政执法公示情况
(5分)
严格执行《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5
1、需进行公示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扣2分;
2、行政执法时,未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告知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时限的,有一件扣1分;
3、未按规定公示执法结果的,有一件扣1分。
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一览表
项目
考核内容
分数
考核标准
五、
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监督情况
(10分)
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并持证执法。
5
1、执法人员未申请办理执法证的,有一人扣2分;
2、执法人员未持有效证件执法的,有一次扣2分;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发生。
5
1、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虽发现未及时纠正的,有一件扣2分;
2、对执法错案及责任人隐瞒不报的,有一件扣2分。
六、
法律知识学习考核情况
&n

bsp; (10分)
组织学习国家基本法律知识、财政法律知识和与本机构有关的法律知识;做到学习有记录,每人每年学时不低于40个小时。
5
1、未作学习记录的,扣1分;
2、未及时组织学习新颁布的基本法律、法规或财政法律、法规的,扣2分;
3、本机构人员每年学法时间低于40个小时的,有一个扣1分。
组织本机构人员参加全局行政执法岗位法律知识考试。
5
未组织机构人员参加岗位法律知识考试的,扣5分;缺一人扣1分。
七、
其他加分减分规定
1、参加岗位法律知识考试,机构平均成绩列全局第一至第三名的,分别加5分、4分、3分。机构人员成绩不及格,有一人扣2分,补考仍不及格的,有一人扣5分。
2、与行政执法责职有关的工作获省级先进的,加5分;苏州先进的,加3分;获本局先进或领导小组认为行政执法工作出色的,加2分。
3、执法机构在每年的11月底前,报送年度执法和考核自查评分情况的加3分。
八、
备注。
1.发生行政执法错案经查实的,执法机构不得参加执法机构先进单位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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