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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水务系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有目标,有计划,有行动,人就不会太无聊。当我们不知道如何进行项目的时候我们需要制定一份方案,方案时可以提供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及实现目标途径。如何写出层次分明的优秀方案呢?小编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水务系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务系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和保持全县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xx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张掖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xx县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民政办发〔2018〕30号)要求,现将水务局牵头任务分解,制定水务系统推进落实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xx省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紧紧围绕全面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以优化经济结构和绿色发展为统揽,以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为前提,以源头控制为重点,以制度创新、科技支撑、严格执法为手段,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加大工业、城镇、农村等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加大县域内所有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及采砂采石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出台采砂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采砂行为。

(2)加强日常河道巡查检查,定期开展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确保河道采砂活动有序开展。

(3)依法治理涉河违法违规开发行为。

(4)严格落实推进河长制工作任务,确保河湖水功能区达标管理。

牵头单位:河管股

配合单位:各灌区管理单位

(二)强化城镇污染治理,减少生活污染排放

2.对具备利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化工、制浆造纸等企业,不准审批其新增取水许可。

按照《xx县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各项治理措施到位,实现目标任务完成,配合工业园区管委会推进再生水利用。

牵头单位:水资办

配合单位:洪水河管理处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3.停止受理未经审批的荒地开发取水申请,对擅自开发的荒地不予供水;对擅自打井开采地下水开荒的,依法从严查处,所打机井予以强制关闭。

加强用水监管力度,严禁新开荒地取水,对擅自打井开采地下水开荒的,依法从严查处,所打机井予以强制关闭。

牵头单位:水政监察大队

配合单位:各灌区管理单位

4.开展农村小型河流河道清淤疏浚、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和改水改厕等建设工程。

(1)综合整治河道环境,严肃查处未批先建侵占河道等违法行为。

(2)按照水利“十三五”规划和山水林田湖项目规划启动建设水资源修复工程。

(3)配合农委、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开展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和改水改厕等建设工程

牵头单位:河管股

配合单位:各灌区管理单位

(四)保护和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

5.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用水总量不得突破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控制各行业取水总量。完善取水许可档案,加强取水许可统一编码管理,强化取水许可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结合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工作逐步核减各取水户许可取水量,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1)落实水资源总量控制红线,严格控制各行业取水总量。

(2)分解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从严计划用水,大力推行定额管理,改进用水方式,加强用水监管,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完善取水许可动态管理,强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及在线监控。

牵头单位:水资办

配合单位:水管股、各灌区管理单位

6.按照水功能区划水质目标要求,对各河流河段进行分类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相关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制度措施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1)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确定河流水体的纳污总量,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的总量控制。

(2)加强水域功能区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监测,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系统。

(3)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污染物、污染源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有效的进行规范治理。

(4)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严格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纳污控制“三条红线”考核管理。

牵头单位:河管股、水资办、水政监察大队

配合单位:各灌区管理单位

7.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督促各行业严格执行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对照国家鼓励类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引导工业企业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明确各行业废水深度处理要求,减少新鲜用水量。

(1)配合县工信局开展工业用水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督促工业企业按照要求对废水进行深度处理、达标收集。

(2)严格执行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约束性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3)督促工业园区将已有分散地下水改进为集中连片供水方式,提高水资源效率。

(4)督促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中水投入使用,减少新取用水量。

牵头单位:水资办、水管股

配合单位:洪水河管理处

8.发展农业节水,在全县各灌区大力实施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膜下滴管、垄膜沟灌等灌区农田高效节水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开展万亩以上灌区农业用水斗口标准化计量示范项目建设。

(1)推进实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高效节水工程,改进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农业用水总量。

(2)逐步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开展万亩以上灌区农业用水斗口标准化计量示范项目建设,实现灌溉水斗口计量,按量取水。

(3)大力调整作物种植结构,减少高耗水、低效益作物种植面积,逐步压减农业用水总量。

(4)出台农业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水权交易实施细则,全面普及和推进农田高效节水技术应用。

牵头单位:工程股、水管股

配合单位:各灌区管理单位

9.加强水利水电设施管理,开展闸坝等相关调查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下游生态用水需求,确定需要进行闸坝联合调度的河流清单,明确生态流量核算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制定闸坝调度管理办法,科学确定生态流量,确保重点保护、珍惜濒危和特有水生生物栖息用水需求。

(1)充分考虑下游生态用水需求,保证生态基流正常下泄,调优生态用水总量。

(2)强化山水林田湖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统筹推进水资源全面节约、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综合治理、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

(3)逐步退减被挤占的河道生态用水和超采的地下水,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4)落实好中央环境督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市县政府出台的祁连山保护意见。

牵头单位:水管股、防汛办、河管股

配合单位:各灌区管理单位、水库管理单位、水电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

各灌区管理单位是本方案的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的目标任务,细化措施,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管理机制,靠实工作责任

按照河长制工作任务,全力推进制度、机制的健全规范,明确河道环境整治管护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管护,强化河道管理职能。对农村垃圾随意沿河倾倒现象进行集中处理,根治改善水环境状况。各灌区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全面落实责任主体,认真开展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强化政策保障,严格问效追责

严格落实国家“水十条”、省上“水十条”和市县实施方案,推进任务落实,通过理念跟进、项目建设、河湖治理、资源确权、制度完善、机制创新、检查到位、执法有力、社会监督、公共参与、节水行动、绿色领路、严格考核、问效追责等,推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效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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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范文


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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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xx政发〔xx〕xx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努力修复水生态环境,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我市水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围绕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城市黑臭水体等四类水体水质目标,优先治理水污染严重的区域和保护水环境良好的区域,集中力量推进xx河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重点抓好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全面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安全、推进流域生态保护”等四大任务,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xx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xx河水质明显改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点流域水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得到扭转,优化后的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控制极差比例,确保省、xx市考核目标实现。全市水环境管理、执法、监测、预警及应急能力显著提高。

到xx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我市涉及xx市以上地表水考核断面为:xx河司马断面。

到xx年,全市主要河流水质v类,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县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到xx年,全市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

(四)控制单元

按照“精细管理、逐一落实”的原则,以控制断面为基点,以汇水区为基础,结合行政区划,建立“关键控制节点—控制河段—对应陆域”的水陆响应关系,划分我市水污染防治控制单元,并筛选出优先控制单元。其中,将污染历史长、污染负荷重、治理难度大的控制单元作为治理改善型优先控制单元;将生态功能重要、现状水质良好的单元作为良好保护型优先控制单元。优先控制单元作为我市水污染防治和保护的重点,其余的划分为一般控制单元。

全市共划分3个控制单元。其中,1个治理改善型优先控制单元,分布在平川区,承担xx河强化污染物综合减排和河流水质明显改善的主要任务;1个良好保护优先控制单元,分布在山区,承担着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保障水环境安全的主要任务;1个一般性控制单元,分布在边山丘陵区,承担着河流水质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水生态保护的任务。

二、主要任务

围绕四类水体环境质量目标指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树立“治污为本,管水为先,安全为要,生态为基”理念,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安全、推进流域生态保护”四大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xx年底前,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污染严重的小型洗煤、炼焦、炼油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加强违法违规建设和违法排污工业企业的日常排查和监管,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市经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煤炭局等部门参与)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区域水环境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自xx年起,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xx市经信局及环保局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针对焦化、化工、制药、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煤炭采选等重点行业,开展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污染治理现状的基础调查与评估。xx年底前,按照省、xx市有关部门要求,制定并实施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加快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等部门参与)

xx年底前,炼焦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各企业为专项整治具体实施单位,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市经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加快治污设施提标改造。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推进钢铁、炼焦、化工等行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结合辖区行业分布现状,确定提标改造企业名单。落实《xx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要求,加快推进煤矿矿井水排放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煤炭局等部门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分类指导。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根据工业集聚区企业排水情况,鼓励水污染较重的工业集聚区分类、分质收集处理;纳入城镇排水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集聚区,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相关要求,完善污水处理系统。xx年6月底前,开展辖区范围内各类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情况摸底调查,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水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工作。2019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等部门参与)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xx河干流要严格控制炼焦、化工、制药等项目水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辖区范围内其它河流也要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严格控制重污染行业和高风险项目布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城市建成区污染企业逐步退出。推进我市城市建成区现有水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科学谋划拟搬迁企业选址,逐步推进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市经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xx年底前,编制并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现xx市污水处理厂和杏花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xx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加快建设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重点镇于xx年底前建设完成。到xx年,城区和重点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留、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成区于xx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且雨污合流排水管道改造完成率达到40%。(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促进城市污水再生回用。xx年底前,编制并实施市区城市再生水利用规划。市区主要街道要规划再生水管线,并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xx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xx年,全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平均达到15%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经信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xx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污泥堆放点排查和规范改造工作,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可采用热干化、深度脱水、好氧堆肥、炉窑共处置、土地利用等方式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市住建局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新建污水处理厂可自行配套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或依托地区污泥处理处置中心。到xx年,建成并投用城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xx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xx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以肥料生产及沼气工程为主要途径,推进畜禽养殖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xx年底前,制定并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严格控制农药使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以配方肥应用和施肥方式转变为重点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调整优化氮、磷、钾的施用比例。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的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xx年,农作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超过45%;蔬菜、水果、小麦、玉米等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超过30%。到xx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边山区鼓励发展节水栽培技术,发展核桃、杂粮种植;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市农委负责)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美丽宜居示范村、采煤沉陷搬迁安置区等工作,深化“以奖促治”政策,继续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提高农村水污染治理能力。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城区和城镇周边的村庄,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重点加强xx河、磁窑河流域治理改善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到xx年,全市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0个。(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4.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夏汾、汾平高速公司应加强我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办公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与服务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快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完善,开展服务区水资源循环利用改造试点。到xx年,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办公区污水全部达标排放,污水再生利用。(夏汾、汾平高速公司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二)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实行岩溶地下水总量控制。到xx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5亿立方米以内,按照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制定不同水平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保持xx年水平不增加。根据已建立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全市主要供水水源、取水口及大中型灌区等重点取用水户进行水量监测监控,xx年基本实现重点取用水户的远程实时在线监控。(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市国土局在全市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根据排查结果,xx年6月底前制定关停计划,限期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开展全市地面沉降区调查、监测工作,划定地面沉降区范围,xx年底前编制并实施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地下水超采区和地表水供水工程覆盖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落实省、xx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定结果。(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2.优化水资源配置。

加大非常规水源利用。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鼓励和引导非常规水利用使用,并逐步扩大非常规水使用范围。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务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煤炭局等部门配合)

调整水源结构。优化全市水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城市再生水和矿井水,足额使用黄河水,适度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统筹调度本区域内地表水与黄河水,在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领域尽量替代地下水。(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煤炭局等部门参与)

3.分类推进节水。

抓好工业节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指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采矿企业应当配套建设矿井水综合利用设施,并在采矿作业中优先使用矿井水。根据新修订的《xx省用水定额—工业企业用水定额标准》,严格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管理。到xx年,电力、钢铁、焦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信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煤炭局、市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加快城区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全部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新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既有建筑应进行节水改造。xx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xx年6月底前,对城区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制定并实施管网改造计划;到xx年,城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要求控制在12%以内,到xx年控制在10%以内。(市住建局(公用),市发改局、市水务局、市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从xx年起,启动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xx年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促进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发改局、市水务局、市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因地制宜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广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xx年,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农业灌溉用水的地表水与地下水用水比例调整为2.5:1。(市水务局、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4.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河流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和完善全市重点河流湖库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落实“大水网”工程建设,实现跨流域生态调水,有效提升全市水资源配置与调度的能力。(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三)全力保障水环境安全

1.实施饮用水全过程监管。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度,明确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输配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以及用户水龙头等供水节点的责任主体及其监管范围。自xx年起,城镇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市公用事业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2.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与标识标志规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等部门参与)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推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日供水1000m3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应于xx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等部门参与)

3.防治地下水污染。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重点针对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矿山渣场、垃圾填埋场地以及危险废物堆放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各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xx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以及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以煤化工生产、矿产资源开发等区域为重点,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研究建立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推进试点修复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局等部门参与)

4.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制定峪道河、禹门河水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重点围绕河道综合整治、垃圾清理、沿岸生态防护林建设等内容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同时应加强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确保水环境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四)大力推进流域生态保护

1.加强流域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以3个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为重点,编制实施我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完善流域、污染控制区、污染控制单元三级防控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到xx年,全市治理改善控制单元的水污染状况得到缓解。按照国家和xx省相关规定,在全市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xx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重点流域水生态修复。实施《xx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和《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xx-xx年)》重点工程项目,配合xx市编制实施xx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2.恢复流域生态空间。

基于承载力布局生产力。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保护红线。禁止侵占河道、自然湿地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和保护,开展水域、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河、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库)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推进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蓝线规划管理, xx年底前编制完成我市城市水系规划,明确界定城市蓝线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合理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3.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xx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制定整治计划;于xx年底前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xx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4.推进汾河流域水生态修复。

落实《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xx-xx年)》涉及xx各项重点任务,立足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加快推进节水提效、洪水资源利用、控制地下水开采、河源泉源保护、污染减排等重点工程建设,组织实施辖区内规划的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xx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逐步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加快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2.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流域上下游乡镇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推进环境监测、监察和应急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均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xx年起,全面推进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监测网络。将城市水体水质监测纳入监测范围。提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和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农委、市发改局等部门参与)

(二)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按照各类水体水质考核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标的水体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污染控制单元内的排污单位,明确治理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报市政府备案,自xx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2.加强污染物排放管理。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根据国家和xx省有关要求,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环保部、xx省环保厅和xx市环保局有关规定,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保局负责)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工业环境风险。xx年起,定期开展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聚集区环境与健康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督促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探索推进化工、医药行业企业和工业聚集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督促落实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局、市经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流域环境风险控制。推进xx河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开展流域重点水环境风险源监控,实施交通沿线尤其沿湖、库型水源保护区公路水环境风险管理,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卫计局等部门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卫计局等部门参与)

控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依据环保部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xx年底前,完成全市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经信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建城区应于xx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xx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市发改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落实污水处理费相关规定,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严格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局等部门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好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改革相关政策。做好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消费税征收工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等部门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以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等为重点,推行ppp模式,加快研究制定投融资的操作办法和工作机制。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积极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门槛,有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社会资本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城市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急清污、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应急监测等项目和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xx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3.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试点示范。(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评价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鼓励涉重金属、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国人民银行xx市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盘活存量人才资源。建立和完善人才的评价体系、选任方式、流动制度、报酬机制等途径,合理调控人才的布局和结构,加大生态保护和水资源节约利用有关企业扶持力度,发挥好环保相关事业单位在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的牵头和公关作用。(市人社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完善环保人才引进政策。发挥环保骨干企业、环保科研机构的平台作用,顺应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环保产业发展需求,出台和落实资金扶持、环境优化等配套政策措施,引进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市人社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教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与)

2.攻关关键共性技术。

支持关键技术攻关。通过国家、xx省和xx市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推动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环境监测与应急保障等重点环保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展我市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等管理课题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市教科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局等部门参与)

激励技术创新机构。发挥环保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仪器设备,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鼓励企业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和实验室,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环保领域国家级、省、xx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提升核心竞争力。(市教科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3.推广成熟实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开展重点技术示范试点工程。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物资源化、污泥处理处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以及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等适用技术。(市教科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4.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各市直有关部门要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将工作进展和结果报于发改部门汇总。落实国家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牵头,市教科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围绕治污、节水、生态修复,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电力、煤炭、焦化等重点工业行业及公共设施开展第三方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牵头,市教科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加强领导,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见附件3)。领导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工作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政府要成立专门领导和协调机构,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建立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相关市直部门。市环保局和其它市直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及时组织针对性的检查和督察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教科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xx年6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细则、目标责任书,对本辖区流域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以及辖区内行业产业布局,落实有针对性的水污染防治工程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2.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要分解落实本细则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由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分流域、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参与)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参与)

(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市政府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对水环境状况差的乡镇(街道),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获得的环保模范、生态文明、园林、卫生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局等部门参与)

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等部门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和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从健全制度程序、树立公益保护意识、加大政府支持等方面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组织、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教科局、市住建局、市公用事业局等部门参与)

“十三五”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面对水污染防治的艰巨任务,各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市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

矿区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矿区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县**镇**矿区坑涌废水污染是省市高度关注的重点环境问题,2013年起,县政府争取工程措施予以治理,但受技术条件限制,坑涌废水仍存在超标排放问题,为彻底解决污染问题,确保下游水质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解决废水处理设施存在问题,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硫铁矿坑涌废水处理后达标排放。开展全面调查分析,找准污染产生原因,分步骤实施工程治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彻底消除环境隐患,实现**流域地表水水质全面达标。

二、存在问题

1.废水处理设施长期超负荷运行,设备零部件磨损严重,反应器、废水输送管道阀门堵塞严重,排水沟、集水池、集泥池、浓缩池积泥严重,影响设备运行和处理效率。

2.坑涌废水呈强酸性,溶入铅、锌、铁、镉等多种金属离子,污水处理工艺粗放,废水处理效果较差,处理后的水中铁离子超标,致河水呈铁锈红色。

3.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沉淀污泥无规范堆放场所。

4.矿区植被破坏严重,山体大面积裸露,雨水冲刷使地层中铁、铅、锌、镉等重金属进入河道,形成污染。

三、治理计划

根据当前水质污染及影响程度,结合硫铁矿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提出近期整改措施和远期治理规划。

(一)近期整改措施(2017年2月28日前)。

1.维护检修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环保局)

(1)彻底清理反应器、废水输送管道阀门,确保反应器内胆、外胆以及污水管道无堵塞,提高处理效率;清理集水池、污泥池、浓缩池、消解池、排水沟渠等沉淀积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清理河道污染底泥,恢复河道生态环境。

(2)更换废水处理药剂,使用“聚丙烯酰胺”高分子絮凝剂,提高絮凝沉淀效率。

2.健全完善污水处理厂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设施运行管理措施,明确每个处理工段责任人,提高运营人员的责任心和操作精细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高效运行。

3.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防体系,做到有领导机构、有抢险队伍、有抢险物资,确保所在地区环境安全。

(二)远期治理规划(2018年12月31日前)。

1.查清废水产生源头,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制订科学周密截污分流或封堵方案并逐步实施。(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镇)

2.清理河道底泥,加快废渣堆存场所建设,解决污泥堆放不规范问题。(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

3.采取多种措施,降低运行费用,保障污染防治效果。

(1)完善污水收集渠道,最大限度收集处理含重金属废水;(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

(2)在污水进入处理设施前先用石灰石预处理,降低酸度,减少石灰用量;(环保局)

(3)在**上修建多道滚水坝,把污染物尽可能沉淀在**县境内。(水利局、发改局、环保局)

4.实施塌陷区治理工程,恢复区域生态(国土局);优先在**硫铁矿矿区实施植树造林项目(林业局)。

5.足额保障废水处理站的运行费用,逐步推行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财政局、环保局)

6.明确范围,将**硫铁矿区划定为禁采区,禁止任何采矿采石活动。分段分区,逐步覆土绿化,隔绝空气与硫铁矿石的接触氧化,恢复生态植被。(国土局、环保局、**镇)

四、保障措施

(一)积极筹措项目资金。县环保、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围绕治理方案,积极申报争取中省市有关项目和资金,不断加大对**流域污染治理工程的投入力度。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运行经费保障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环保、国土、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配合、密切协作,紧紧围绕**流域污染治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污染治理,保障汉江流域水质稳定。

(三)严格执法监管。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严肃查处该区域流域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问题,杜绝污染行为发生。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府发〔****〕6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稳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强化水污染源头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实施“河长制”,严格各地各部门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成“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生态**、富裕**而奋斗。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稳中向好,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河流及小(二)型以上水库生态环境状况稳步改善。到****年,全县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系统功能持续改善,全县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具体指标

到****年,我县主要河流和小(二)型以上水库综合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100%和95%,省考核的地表水监测断面综合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省考核的县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5%。县城及建制镇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灭。

三、防治任务

我县水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务是,对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村面源污染等进行全方位控制;围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促进绿色崛起;从源头节水减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加强工业、农业、城镇节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全力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强化河湖水生态安全保护,整治城乡黑臭水体,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应切实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我县水污染防治重点应抓好以下工作:

(一)保障饮用水安全

1.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整治。

实施分区分类管理和污染控制,推动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对有存在环境风险的水源地,制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源治理等措施在内的综合方案,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严格依法执行排污口关停、垃圾清理、水产与畜禽养殖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保水源地及上游支流入保护区水质达到功能要求。****年底前,完成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整治。

2.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整治。

加快推进农村饮用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按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确定地理界线,设置保护标志,清理保护区内排污口,实行严格环境保护,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自****年起,分期分批调查评估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对日供水1000吨(含)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应于****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日供水1000吨以下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应于****年底前完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对新(改、扩)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提升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饮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重点落实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

3.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县环保局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县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年起以县政府名义每年向社会公开1次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4.加快推进水源地应急体系建设。

推进城镇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对区域可用水源的筛查和保护,建设城镇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加快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应急能力建设,推进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站建设。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切实提高水源地环境风险的预警和响应能力。****年底前,应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具备完善的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机制和能力。

(二)维护流域良好水体水质

1.推进实施“河长制”。

在全县水域全面实施河长制,****年在全境河流实施县、乡、村三级“河长制”,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 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全面推进河流、水库整治和管理。

2.强化河流源头区水生态环境保护。

有序推进全县流域生态补偿,有效促进源头区域水污染防治。按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禁止河流源头区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向河流及小(二)型以上水库超标排放污水。进一步加大水生态保护的投入,大力推动水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

3.实施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

组织开展全县主要河流湖库生态环境安全调查和评估,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对列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湖和其他有饮用水功能的湖库应于****年底前编制完成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并组织开展生态安全调查评估,推动湖库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

(三)整治不达标水体水质

加大全县不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力度,推进区域村镇生活污水、农田面源污染、养殖业污染及矿山废水污染治理,实施流域综合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河道清理、污水处理厂扩容、污水管网改造完善等项目,确保地表水监测断面综合水质达标。组织开展县城及建制镇建成区黑臭水体专项整治,消灭建成区内黑臭水体。

四、保障措施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从科技、市场机制、环境执法、管理、责任落实、社会监督等多方入手,全面保障我县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重点包括以下措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水价改革,健全收费制度,促进多元融资,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绿色信贷、跨界水环境补偿等激励机制;严格环境监管,加强监管能力,严格执法;强化水环境质量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理清政府、企业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实施逐级考核;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各项保障措施的主要任务、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见附件3。

五、考核问责

县政府将对各有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指标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另行印发。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约谈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实施终身追究责任。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一)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黄冈市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黄冈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黄环委办〔2016〕11号),及市委、市政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完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订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优化产业布局、加强能源清洁利用、实施主要污染物和重点污染源综合控制、强化大气环境管理能力为手段,细化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协同、企业治理、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城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我市"省级环保模范城"、"省级生态市"的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16年,武穴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要比2015年的基础上继续下降,平均浓度控制在65微克/立方米以下,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要达到292天以上,达标比例80%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抓好"重点区域污染防控、重点领域污染治理、重污染天气应对"三个重点,实施"严控工地扬尘污染、严控秸秆露天焚烧、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严控城区露天烧烤无序排放,严控工业企业污染排放"五个严控,分解落实改善空气质量工作任务清单。

(二)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全面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强化督查。市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政务督查重点事项,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严肃问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部门,坚决落实预警、通报、约谈、取消相关荣誉称号等措施。

(五)信息公开。每天在武穴电视台发布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以及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公开问责,接受社会监督。

四、主要任务

2016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清单管理(详细工作任务见附件),完成一件,销号一件。环保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工作调度,加强联动联治,每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二)

目前,我市大气污染主要是由燃煤烟尘、建设工地及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造成的。可以采取综合整治的方式从六个方面进行治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持续实施"蓝天行动"计划项目,对工业企业烟粉尘进行提标改造

工作目标: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市的标准和要求为总目标,以开展环境治理项目为抓手,通过综合整治,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使全市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在90%以上。

具体措施:制定"蓝天行动"计划年度实施方案, 以工业企业提标淘汰、淘汰落后产能、烟粉尘综合整治、环境能力建设、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开展五项专项行动,对涉及到的具体项目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市领导、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 市直相关部门、有关工业企业

二、城区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治理

工作目标:根据《昌吉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昌市环字〔2013〕26号)和2014年7月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划定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要求,清理高污染禁燃区内的燃煤锅炉和燃煤大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空气质量。

具体措施:

1、向各街道办事处下发《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调查摸底的工作通知》,对辖区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进行调查摸底,彻底查清辖区内燃煤锅炉企业(个体)情况。

2、市住建局要根据供热区划,对禁燃区内锅炉及燃煤住户作出并网计划,并实施集中供热。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城区建设工地及扬尘治理

工作目标:杜绝城区建设工地、道路运输及砂土堆场扬尘污染。

具体措施:

1、全市各建设工地开工前必须安装冲洗装置,对拉运砂土车辆进行冲洗。

2、各建设工地施工道路必须硬化,并采取喷淋降尘措施。

3、施工车辆必须采取全覆盖的方式防止砂土扬尘污染。

4、施工砂土不能随意堆放,临时堆放必须采取覆盖等方式达到环卫标准,防止扬尘污染。

5、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检查力度,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评。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

四、餐饮业油烟治理

工作目标:要求全市餐饮业油烟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杜绝餐饮业油烟扰民

具体措施

1、加大市民的环保教育宣传工作,使油烟治理深入民心、家喻户晓。让群众知道在什么地方、符合何种条件、在什么情况下可开办餐饮服务业。同时,对抗拒治理的业主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从正反典型着手,提高治理进度,接受公众监督。

2、制定下发《昌吉市餐饮业管理规定》,对餐饮业油烟、噪声作出明确规定。

3、对群众反映油烟超标排放扰民情况,严格执法,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停业整改,对于逾期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或整改不到位油烟仍无组织排放的,依据有关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

4、明确将餐饮业登记作为环保审批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或者证照不全且不符合污染排放标准的餐饮店,坚决予以关闭。 5、采取疏堵结合,逐步取缔未预留独立烟道,排烟口设在楼顶、处在住宅楼下的餐饮业。同时,严查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经营餐饮的违法行为。

6、坚决取缔市区露天烧烤,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确保城市环境秩序井然。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机动车尾气治理

工作目标:淘汰黄标车和无标车,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具体措施:

1、建立黄标车淘汰报废财政补偿机制,加速淘汰黄标车和无标车。

2、按照2014年5月市政府《关于实施黄标车限行及无标车禁行措施的通告》的要求,在主要城市交通密集区实施黄标车限行、无标车禁止上路。在划定的黄标车、无标车禁行区域,安装电子设备,对黄标车、无标车违章驶入进行处罚。

3、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加大路检抽检力度。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经信委

六、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

工作目标:依托年度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对全市产生废气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实行一企一档。对检查出的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治,切实控制大气污染。

具体措施:

1、制定《昌吉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完成任务情况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评。

2、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执法到位、整改到位。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昌吉国家高新区和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三)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13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5〕112号)和省委、省政府环境空气质量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深入开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全市实现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标率85%以上,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控制在4.2以内。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加强对"三尘"(扬尘、烟尘、粉尘)、"三气"(尾气、油气、烟气)、"三堆"(煤堆、灰堆、渣堆)和"三场"(建筑场、渣土场、场)污染环境的管控,大力削减污染物存量,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同比下降10%以上(分别控制在67和43微克每立方米以内)。全面控制污染物增量,()全面启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摸底和防治工作。建立源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台账管理,探索开展网格化管理。确保不出现重度污染天气。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依法取缔我市建成区及清镇市内所有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187台,共439.1蒸吨。对全市现有燃煤锅炉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建城区(含清镇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7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市质监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生态文明委配合)

2.2015年,继续加强火电、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分别建立源清单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重点行业工业窑炉设施气二氧化硫防治及管理,确保现有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稳定运行,确保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大力推进火电、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炉外脱硝设施,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除尘设施监管,确保除尘设施稳定运行,确保烟(粉)尘稳定达到相应的颗粒物排放行业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及20吨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烟粉尘在线监控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2015年,燃煤电厂、水泥、钢铁等行业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3.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及餐饮油烟控制。

(1)巩固油气回收治理成果。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检测验收,加强监管和配套运行,全面实现油气回收利用。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和加油站,必须同步安装油气回收及治理设施。对还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和治理设施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限期安装改造并确保稳定运行。(市商务局负责;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查清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产生行业、企业、分布及产生量,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治理技术和监督管理机制。在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逐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逐步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3)加强夜市烧烤摊点规范管理。着重整治露天烧烤,严格限制和规范建城区露天烧烤,重点依法取缔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周边1千米范围内无组织排放烧烤点。(市城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生态文明委配合)

(4)加强固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管控。城区内有油烟产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对油烟进行治理,对安装不符合要求或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新、改、扩建有油烟产生的餐饮项目必须同步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建设餐饮油烟在线监控系统,规模化餐饮企业应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实时监控餐饮企业油烟排放和净化设施运行状况。到2015年底,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依法取缔燃煤明火炉灶。(市生态文明委、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4.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控制施工场地扬尘。积极创建绿色文明工地,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场地绿化、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七个100%.严格执行《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施工单位污染防治申报登记制度。逐步安装渣土运输车辆移动定位监控系统,确保装载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强化对工地的现场监督执法。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等手段进行实时监管,对达不到控尘规范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建筑企业诚信系统,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该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形成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企业,当年不得评为安全文明施工单位;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在诚信平台作不良记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3)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渣土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统一配发渣土运输车辆标识(渣土运输许可证),对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凭证通行、密闭运输、按规行驶"制度。明确每条道路的具体责任人、责任单位和管控措施,加强道路扬尘污染管控。运渣车驶出工地、渣场时需清洗轮胎,保证渣车不带泥上路,如有违规行为,除追究运输企业业主及驾驶员的相关责任外,还要追究施工单位责任。渣土运输车辆要逐步安装移动式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主管部门监督其运行轨迹。(市城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生态文明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配合)

(4)加大城区道路"白改黑"力度。推进重点区域内云岩区盐务街等19条道路的"白改黑"工作,减少区域内道路扬尘。加强道路改造及保养维护工作,加大对城区及周边破损路面的维修整治,做到固边护坡、植被绿化、定期保洁,尽量减少扬尘污染。(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5)控制渣土消纳场扬尘污染。渣土消纳场必须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设置,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墙(围挡)和出口,硬化场内道路并洒水保湿,必要时在倾倒点进行湿法作业,逐步安装在线监控系统进行全视角24小时无间断监控,并接入渣土监管平台接受统一监管。开展联合执法,严格落实"定车辆、定线路、定渣场"管理,严格实施建筑渣土准运证管理。渣土消纳场封场以后要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并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渣土消纳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城管局配合)

(6)加强露天经营性场所扬尘污染控制。物料堆场、物流场、集贸交易市场、露天停车场等等人类扰动频繁、极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经营性场地必须一律硬化、绿化,未硬化、未绿化的泥沙裸露场地要限期整改。所有未采取硬化、绿化等防扬尘措施的经营性裸露场地依法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依法一律不得通过环评验收。因未硬化或清洗清扫和保湿保洁不到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要按规定实施处罚。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要采用密闭措施,建设配备有收尘设备的物料仓库;堆场外围要建设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墙、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场内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加强场区道路的冲洗和保洁,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加强场区道路的冲洗和保洁,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城管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工商局配合)

5.推进砂石土矿山扬尘污染治理。

(1)加强矿山企业防扬尘设施建设和管理。砂石土矿山企业要硬化矿区内道路,建设除尘系统和喷淋系统,对破碎区实行密封并安装布袋收尘器和喷淋装置,输送廊道实行全密封,成品仓库实行全封闭并在破碎系统安装喷淋装置;根据喷淋系统的用水量建设蓄水池,分别设置除尘控制系统和喷淋控制系统;设立车辆进出口轮胎冲洗点,运输车辆加盖篷布。通过排查做到"六个清楚",即采矿许可证、许可证、环保手续、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防尘抑尘设施清楚,杜绝违法或非法开采行为。(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加强砂石土矿山扬尘综合治理。依法禁止审批并逐渐取缔六城区及二环以内砂石矿山开采和来料加工。依法取缔城市周边无证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加强矿山企业监管,城市周边矿山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不完善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6.实施道路清洁与保养。

(1)加快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方式,重点区域道路和主城区路面要逐步实行机械清扫作业,按照"五定三亮"(定人员、定岗位、定时段、定内容、定标准,亮沟、亮坎、亮线)要求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及冲洗作业。2015年内,我市确定的重点区域主要道路,力争实现机械清扫率提升到40%.(市城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按照《贵阳市城市道路等级划分及清扫保洁要求和标准》和《贵阳市市容环卫作业规范》要求进行道路清扫保洁。机动车道路冲洗:特级道路和公共广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每天冲洗1次;一级道路每周冲洗2次;二、三级道路每月冲洗1次;运土车辆造成的道路污染要按照环境卫生应急处置要求及时组织冲洗;雨后要及时对道路进行冲洗,保证道路两侧无积尘无淤泥,减少道路扬尘二次污染。洒水降尘:特级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一级道路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二级道路每天洒水不少于1次。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夏季每日洒水不得少于3次,冬季不少于2次。人行道清洗:特级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一级道路每周清洗1次;二、三级道路每月清洗1次,人行道基本达到路见本色,无香口胶渣等。饮食摊区的人行道每天冲洗,保持无油污。如遇污染天气,要增加主要道路的冲洗、洒水、喷雾降尘频次。每天道路打扫后进入全天候巡回保洁,确保道路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市城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3)在城区主要入口设置洗车装置,对进入城区的机动车强制性实施车轮和车体清洗,杜绝带泥进城现象发生。(市城管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7.移动源污染防治。

(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快制定并实施《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严格新车和转入机动车环保准入,强化机动车登记、检测、维修和报废全过程管理。加强在用车辆年度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年度检验合格标志。通过在中心城区主要路口安装黄绿标筛选系统和固定式遥测系统,加大对机动车排气状况的抽检和环保标志的识别力度,认真落实黄标车限行规定,加大对黄标车和高污染老旧车辆的约束限制,防止其上路行驶。2015年,清镇市建成区要划设黄标车限行范围。同时逐步将花溪区、白云区和观山湖区主城区范围纳入黄标车限行区域。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检测机构违规行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数据共享,加大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处罚力度。(市生态文明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加快淘汰黄标车。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5〕3号)文件精神,积极认真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按期完成省政府逐年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到今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市生态文明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

(3)大力发展清洁交通。加大汽车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力度,采取财政补贴等优惠措施,引导使用清洁能源及新能源营运车辆。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深入推进"绿色交通",努力打造环保公交,逐步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在用营运公交车,逐年新增清洁能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并逐步向各区〔市、县〕中心区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推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市、县〕,依法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2.严格新、扩、改建项目审批。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立联合准入机制,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按省、市要求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目标,推广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严格新建以煤为燃料和原料工业项目的审批,新增热源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推行清洁生产

在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和电解铝行业中确定我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完成省下达的2015年清洁生产任务。鼓励有清洁生产潜力的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执行《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负责;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加强燃煤煤质监管。到2015年底,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量超过1.5%、灰份超过20%的生活用煤;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1.5%、灰份超过20%的煤炭。制定全市煤炭市场统一整合方案,规范杂乱布局的煤炭经营网点,销售符合质量标准的燃煤,逐步实行城区煤炭集中统一配送。开展煤炭洗选,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到2015年本地原煤入洗率要达到30%.(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

3.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利用。加快建设和完善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扩大管道煤气用户置换天然气工程范围,加大工业燃煤锅炉煤改气力度,降低居民和餐饮业使用煤气及燃煤污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秸秆综合利用

1.制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并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励、约谈和问责制度。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具体项目,确保一经产生,就有项目进行消化和处理。(市农委负责)

2.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县直部门包乡镇、乡镇人员包村、村级人员包地块的长效工作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立下军令状。(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3.生态、农业及各区〔市、县〕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秸杆焚烧情况进行全面不间断的检查、巡查。特别是夏秋收获季节,对城区周边、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固定专人盯防,进行严密监控。(市生态文明委、市农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六)提高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提高环境监测监管能力。不断加大环境信息、应急、监察、机动车环保管理等能力建设力度,不断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深入连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格执行新环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公安局、市检察院配合)

(七)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全面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搭建工作,并对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市生态文明委负责;市气象局配合)

(八)继续加大环境绿化提升工作

以"公园城市"建设为抓手,加大林业生态建设,持续提高森林面积,力争森林覆盖率达到45.5%.规划建成10个公园、改造提升3个公园,建设6个城市绿化示范工程,新增绿地面积100万平方米;湿地保有量增加2%,达到24万亩。(市生态文明委,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改善民生的有效手段、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来抓,要坚决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落到实处,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辖区和本部门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门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强化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分工,工作细化到人,要按照《市大气办关于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管理的通知》(筑大气办通〔2015〕20号)要求分门别类建立源清单并动态更新,实施台账管理。各成员单位工作方案于2015年7月15日前上报市大气办备案(联系人:谢良胜;联系电话:85980386)。

(二)落实工作制度。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的大气污染防控的工作机制。一是会议制度。实行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市政府组织,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通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进展,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处理建议,研究阶段工作目标、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根据专项工作需要由市大气办不定时组织召开,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进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大气污染源信息库,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动态管理重点任务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案件办理情况。三是简报制度。市大气办每半月梳理汇总重点任务进展、规划计划及方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推进工作建议、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状况,编制工作简报,直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并发送相关成员单位。

(三)明确责任分工。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工信部门负责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定有效控制机动车增长的措施办法,落实黄标车限行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建设扬尘污染管控,推行建筑节能改造。商务部门负责推动油气回收治理、油品升级工作。质监部门实施市区工业燃煤锅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抓好检测检验和监管工作。国土部门负责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财政部门完善财政补贴激励政策,配合相关单位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经费纳入相关单位的预算。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大气污染防治及秸秆等新能源利用。宣传部门负责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宣传重点,在"两报一台"开辟专栏,引导公众遵守文明环保的行为准则。

(四)加大执法力度。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和措施,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日常督查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要切实加强环保大检查,开展经常性联合执法、随机性专项督查、应急性驻厂监察,联合生态、工商、公安、司法等多部门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围绕大气污染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开展排查,实行上限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鼓励广大市民开展"随手拍、即时查"活动,加大举报有奖力度,引导全民参与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力争做到大气污染监管"无空白、无盲区".

(五)加大考核力度。严格按照《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督查考核办法(试行)》,每月对全市所有区〔市、县〕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排名考核,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发布通报。将考核结果同时纳入各成员单位年度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目标责任书考核和环保目标责任考核。

附件:贵阳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责任分解表(附件略)

抄送:市检察院。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30日印发

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意见方案


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意见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意见方案,请大家参阅!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县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期,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部分河流水环境质量差、河道环境流量不足、水生态受损重、水环境隐患多等问题日益凸显。为切实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水质改善目标,全面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现就打赢我县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五大发展新理念为引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县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确保水质达标、治理黑臭水体、保障饮水安全作为攻坚重点,一河一策、精准治污、水陆统筹,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促进流域、农田、城市三大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落实各方责任。各乡镇(街道)依法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统筹实施攻坚战各项任务;各相关部门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企业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水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坚持目标导向,注重标本兼治。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以提前1年完成我县“十三五”水环境质量目标为着力点,重点保护“好水”,改善“差水”;坚持“水林田河”共治,通过实施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雨污分流管网改造、畜禽养殖整治、农业面源治理、生态补水、水系连通治理等综合措施,从根本上改善水环境质量。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转变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成立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建立上下游政府之间联合治污的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权责明晰、奖优罚劣的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形成跨行政区域、跨政府部门、跨行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合力。

坚持依法治污,实施严格监管。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对偷排偷放、伪造监测数据和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有效遏制违法排污行为,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保、公安、监察、司法等多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坚持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完善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宣传解读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凝聚政府引导、企业行动、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强大合力。

三、工作目标

通过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前1年完成省市确定的我县“十三五”水质目标,全县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

2018年,全县河流市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总体达到20%以上,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断面比例(劣于Ⅴ类,下同)降至25%以下;全县出境断面均应达到规划水质目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6%;洪河、汝河等河流环境流量改善机制初步建立;县城全部完成黑臭水体的垃圾清理工作。

2018年,全县河流市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25%以上,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断面比例降至15%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6%;重点河流环境流量改善机制全面建立;县城基本完成黑臭水体的截污纳管工作。

2019年,全县河流市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30%以上,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断面比例为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6%;全面建立主要河流环境流量调度机制;县城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必须完成《**县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2018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目标要求。

四、攻坚重点

(一)实施淮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治理城镇生活污染,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提标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总磷、总氮等所有污染因子(全因子)稳定达标排放,2019年底,污水处理率达到85%左右;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造纸、塑料加工、农药等“五小”企业,整治造纸、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等七大重点污染行业,工业企业外排废水要符合当地水环境质量要求和总量控制要求;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拆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加强其他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储存处置设施建设;建立环境流量调度机制,优化主要闸坝联合调度机制;控制用水总量,2019年底,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二)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分级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规范化建设,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建立健全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和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监控地下水质量变化,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工作,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

(三)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结合海绵城市和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以及城市排水防涝、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工作,采取截污纳管、面源控制、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净化、活水循环、清水补源等措施,全面消除县城黑臭水体。

(四)减少农村农业面源污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河道生态修复,清理农村河道垃圾,推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实施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

(五)预防水污染事件。确定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重点风险源清单,开展环境和监控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相应措施。加强饮用水源、河流断面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时研判水环境风险水平,化解水环境隐患。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完善制度。县政府成立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建立水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和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强化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担负起水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将水污染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建立高效有力的领导机构,成立专业独立的办公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强力推进实施。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制定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制度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攻坚战目标任务。县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二)部门联动,确保实效。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分解落实方案,明确任务完成时限、责任人。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县发改委负责牵头编制实施城镇污水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推动产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县科工信委负责推动实施城市建成区内污染较重企业的改造退出工作和落后产能的淘汰;县住建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置、农村垃圾收集处置项目的建设监管,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县农牧局负责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完善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与调整;县水利局负责落实水环境质量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协调组织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河流进行综合整治,组织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开展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完善主要河流闸坝联合调度相关办法,组织实施重大生态调水工程,建立重点河流环境流量改善机制;水资源节约保护,主要河流生态用水改善及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清源水业公司负责落实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饮水安全及保护工作;绿源治污公司负责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具体工作。

(三)严格奖惩,严肃追责。县政府将对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实施考核,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县委组织部将考核结果作为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参考依据。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县政府将约谈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问责追责;对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筹措资金,推动治理。县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申请中央、省、市水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支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类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并做好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资金保障工作;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五)宣传发动,形成氛围。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媒体持续宣传解读县委、县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决策部署,宣扬先进、曝光落后;县直相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把宣传工作纳入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总结和保障。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本意见实施。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考核评估,确保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篇一: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根据滨海新区环保市容局《关于严控扬尘污染和加强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设施监管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函》的要求及戴文萃主任助理的批示,为确保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XX】97号)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及我管委会的实际,确保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5%。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贯彻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XX]1511号)、《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津政发[20XX]66号),防治施工扬尘污染,特别要加强建成区内施工工地、旧小区改造和港东新城建设中防治扬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治理道路扬尘。对自动监测站(大港公园)附近迎宾街、振兴路、永明路、育秀街等主要道路必须实施每日清扫并按相关规定每日进行水洗作业;规范环卫职工作业,确保所辖区域内的道路及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区域干净整洁、无浮土、无扬尘污染,严格执行环卫应急保障制度,确保运输中垃圾、灰浆、渣土等洒漏得到及时清扫。

(三)建成区存放煤炭、灰渣、沙石、灰土、矿粉等散体物料堆场,在储存、堆放、运输等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封闭、苫盖、挡风墙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在装卸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喷淋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

(四)建成区内渣土临时堆放点必须采取苫盖和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五)严禁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车辆或者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对建成区及其周边无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项目与实际不符的经营煤炭、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销售点依法进行查处。

三、当前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根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数据显示,今年1月1日至10月8日,滨海新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天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27天。10月1日至8日期间,有4天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三级轻微污染水平,严重超标。

当前,保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形势非常严峻,同时,又临近采暖期,为确保实现本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到85%的既定目标,各相关责任单位需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四、专项行动组织领导

成立控制扬尘污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戴文萃

副组长:李刚、刘永清

成员: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建交局、公安分局、房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商分局、公路分局、公安交管支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马洪林

办公室副主任:姚宗刚、张华志

五、措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单位要依法行政,尽职尽责,派专人参加,把治理任务落实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定期召开专项治理活动工作会议,组织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并充分发挥转办单制度。

(三)专项治理活动从20XX年11月10日开始至1月20日结束。

定期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并进行联合检查。请各相关单位于12月15日前将联系卡填好上报环保办公室; 20XX年1月26日前上报专项治理活动总结。


篇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目前,我区城市建设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城市各类施工建设不断增多。施工工地、渣土运输和道路扬尘已成为城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巩固我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保障生态区建设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为依据,以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采取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强化监测监控、强化督察考核等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使扬尘污染的防控措施得到切实落实,扬尘污染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影响得到有效降低。

二、组织领导

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涉及到房屋拆迁、建筑工地施工、道路施工、渣土运输、企业堆场等扬尘污染。为便于统一指挥调度,实时收集污染投诉信息,及时处置扬尘污染,成立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组长,区环保局、水利局、建设局、交通局、拆迁办、市容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职责为: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督察考核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通报扬尘污染状况和控制工作成效;协调市、区和相关部门联动;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及时掌握扬尘污染信息,根据举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处理。

三、职责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规定,区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一)区环保局负责对全区大气污染控制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扬尘污染专项监测,监督管理企业扬尘污染控制,征收扬尘排污费。

(二)区水利局负责对全区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三)区建设局负责对全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及园林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交通局负责对全区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五)区拆迁办负责对全区房屋拆迁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六)区市容局负责对全区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和运输途中的扬尘污染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作要求及标准

各工地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工地源头管理的关键环节,督促所有工地必须落实四有两不(有围挡、有硬化、有冲洗设施、有保洁人员,落实车轮车身不带泥、装载不超高)措施和要求后方能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

(一)区环保局

1、目标防治措施

对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地面进行硬化处理,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配备喷淋或者其它防治扬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清洁。

2、部门监管措施

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有覆盖、有喷淋,控制工业企业扬尘污染;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扬尘污染专项监测,每月发布监测结果。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企业各类堆场无扬尘产生;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二)区水利局

1、目标防治措施

水利工程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必须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离开现场前应当将车体、车箱和车轮冲洗干净;严禁将泥浆、渣土排入河流和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施工工地四周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作业层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

2、部门监管措施

将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纳入工程招投标及验收项目,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运输工程渣土,加强河道堤岸设施养护工作,严厉查处破坏和侵占水利设施的行为;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无扬尘;施工工地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有覆盖无扬尘;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三)区建设局

1、目标防治措施

在全区范围内从事道路施工与道路挖掘施工,开挖工程完工后在5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在7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施工工地严格采取围挡措施,新建、大修道路工程采用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围挡措施;使用风镐等机械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向地面洒水;切割机切割道路路面、砼材料、石材时应带水作业;对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将车体和车轮冲洗干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外无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严禁抛撒滴漏。建筑施工工地四周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围挡下方不允许渗排污水,施工作业层外侧使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及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对车箱、车体及车轮进行冲洗;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不得在施工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凌空抛撒;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采用铺装等防尘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2、部门监管措施

落实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将扬尘污染治理纳入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竣工验收,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强化对市政养护工地的环境管理,减少土方开挖面积,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尽快清理施工渣土,对建筑工地实施扬尘污染控制监管网络管理,推进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对建筑工地实施远程全天候监控,将扬尘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加强对市政工程工地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管,加大检查频次,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将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成效与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工地评优挂钩。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市政公用工程和建筑施工现场无扬尘产生;施工现场无混凝土搅拌和燃烧沥青;无使用非清洁能源和焚烧建筑垃圾现象;施工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工地内堆放的物料采取喷洒、覆盖等,做到无扬尘;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四)区交通局

1、目标防治措施

在区域内进行道路施工,应采用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围挡措施;开挖工程完工后在5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在7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使用风镐等机械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向地面洒水;对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将车体和车轮冲洗干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有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外无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砼及预拌砂浆,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石和二灰结石。

2、部门监管措施

落实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将扬尘污染治理纳入工程招投标及验收项目,落实经费保障和奖惩措施;做好交通道路责任区域设施管养工作,加强对交通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管,做到路面无破损、无泥沙、无砖石,确保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落实到位;强化交通工程施工的环境管理,加大检查频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无扬尘产生;施工工地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采取喷洒、覆盖等,做到无扬尘;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五)区拆迁办

1、目标防治措施

拆除工地周边设置2米以上硬质密闭围挡,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设置密目网,实行封闭拆除;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停止爆破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人工拆除或者爆破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对被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建筑垃圾清运符合渣土运输管理规定。

2、部门监管措施

督促建设单位在申领拆除许可证时,同时上报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方案;落实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将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纳入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竣工验收,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费;推进房拆队伍资质认定和建立专业房拆队伍管理制度,规范房拆队伍准入管理;加大对房屋拆除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拆除单位落实区城管平台交办的扬尘污染事件的整改。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配备降尘设施,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采取喷洒、覆盖等,做到无扬尘;建筑物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密目网并在建筑物上喷淋;施工现场出口处有清洗车辆的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无扬尘产生。

(六)区市容局(区行政执法局)

1、目标防治措施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的车辆实施全密闭运输;全区道路采用机械化洒水清扫或高压水冲洗;违章建筑拆除,落实相应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2、部门监管措施

落实五巡一快扬尘控制管理制度,即每日对主次干道实施早巡查和日间巡查各一次、每日对施工工地实施巡查、每周对城郊结合部实施巡查、对渣土弃置场地实施高频巡查,快速处理已形成的污染,有效控制渣土在装载、运输和弃置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采取全区统一整治与区域联合整治相结合、定期整治与突击整治相结合、专项整治与综合整治相结合等措施,每月组织一次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渣土运输行为,对渣土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渣土弃置地点实施全程监控,控制渣土运输途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严格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

3、考核标准

目标防治措施落实,部门监管措施到位;渣土运输车辆外观清洁、不超载漫溢,行驶途中无抛洒滴漏、无扬尘产生;渣土堆场无扬尘产生;全区道路(街巷)路面保持清洁,清扫过程无扬尘产生,无焚烧垃圾现象;违章建筑拆除现场无扬尘。

(七)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上述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八)各办事处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五、督察考核

扬尘污染控制是一项持续性、长期性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常抓不懈才能取得成效。

(一)各责任单位要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健全长效管理体制机制,组织督察考核,督促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辖区扬尘污染控制在优良标准以上。

(二)区环保、水利、建设、交通、拆迁、市容、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扬尘污染监管职责,将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列入本部门日常工作计划之中,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督察、有考核。将扬尘污染治理成效与施工单位的验收和评比相挂钩,对控尘不力的企业延期验收、责令整改并取消相关评比资格。

(三)区环保局作为全区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承担全区扬尘污染的组织协调、监测、督察和考核的职能,保证每天对辖区内各类工地和堆场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向施工单位下达《环境监察意见书》,对问题突出的要以整改菜单的形式上报市大气质量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扬尘污染控制纳入部门和街道城市管理的考核内容。区环保局每月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报告全区及各街道扬尘污染监测结果、扬尘污染事件查办结果及各街道和区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成绩。区监察、环保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对行政不作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篇三: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一、扬尘防治目标

有效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减少对空气环境造成的污染,促使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加强现场扬尘污染防治,3月底前市区范围内所有建筑工地达到要求,4月后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完成20XX年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任务指标。

二、防尘防治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内的裸露地面,施工单位应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围档、遮盖等防尘措施,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土方,应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专门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槽旁必须设置两级沉淀池,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运输车后档板不超高,出场前必须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并建立车辆冲洗台账;经监督机构核查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采取其它冲洗方法,并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档,不得留有缺口,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墙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在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域、繁华地区范围内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墙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围墙围挡外侧宜用公益广告、宣传标语等进行美化或绿化,并用规范字体书写创卫、创模等宣传标语。不得用不具备封闭围档功能的各类广告牌代替围墙;禁止紧靠围墙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装材料以及脚手架钢管、模板、竹片等。

4、遇有扬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组织施工。

三、时间部署

根据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20XX年度市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活动主要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19-20日前为宣传阶段,主要工作是大力宣传《宿迁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联合开展防治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3月20-2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主要工作是各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对照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在建项目的自查自纠。

第三阶段:3月25-31日为专项检查阶段,主要工作是市质安站对所有在建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展开拉网集中检查,对每个工地进行挂牌,对未整治到位的进行督促整改和完善,并加强对各区创卫情况督查、通报。

第四阶段:4月起为长效管理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市区建筑工地落实《宿迁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情况进行通报,对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奖惩,同时市质安站对所有在建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展开日常检查确保长效工作目标。

四、建立扬尘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责任制。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措施的落实负总责,具体负责建立公司级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对工地现场实施定期检查、考核。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执行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指定项目部扬尘控制专职人员,做好扬尘控制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项目部扬尘控制专职人员是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日常巡视、管理、纠违和设施维护工作。

2、建立扬尘控制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市区各施工企业按月将项目扬尘控制实施情况上报市质安站。市质安站将对市区各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本地区扬尘控制较好的工程项目等内容定期进行归纳总结。并分别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较好和差的项目、单位进行表扬和批评。

3、把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工地等创优考核范围内。对有效减少施工造成的扬尘、噪音、建筑垃圾和水污染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为文明工地。对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差、不履行职责的项目,一律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市优工程参评资格,对已取得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同时将施工企业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范畴。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健民担任组长,市质安站,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区应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充分认识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要及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局面,确保按方案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和措施的宣传教育。施工企业要采取出墙报、板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人员防止扬尘污染、保护环境重要性的教育。

(三)加强检查督查,对每个项目逐一检查,责任到人,检查情况进行挂牌,分优良与不合格。对不合格的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优良的定期回头看。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严肃整改,严厉查处。曝光对扬尘污染治理不力的施工企业,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推动各项扬尘治理措施落到实处,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责令停工整改并进行处罚。违反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被评为文明工地与优质工程,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篇四: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根据《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XX年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特制订扬州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做 好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有利于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务必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落实扬尘控制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认真 做好各项建筑工地控尘、降尘工作。

二、工作任务

根据市区建筑工地现状,20XX年度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重点要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落实各项有效防尘措施

建 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在控制施工各类活动产生扬尘方面,要突出抓好扬尘控制方案、裸露区域覆盖、扬尘控制宣教、进出车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等环节管控,着 重落实施工各阶段扬尘控制保障措施,做到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科学管理、标本兼治,确保将建筑施工扬尘影响控制在最小限度范围。

1.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内的裸露地面,施工单位应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围档、遮盖等防尘措施,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土方,应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

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专门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槽旁必须设置两级 沉淀池,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运输车后档板不超高,出场前必须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并建立车辆冲洗台账;经监督机构核查不 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采取其它冲洗方法,并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4.建筑工程的施工料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严密遮盖或在库内、池内存放;施工现场任何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档,不得留有缺口,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墙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在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 域、繁华地区范围内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墙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围墙围挡外侧宜用公益 广告、宣传标语等进行美化或绿化,不得用不具备封闭围档功能的各类广告牌代替围墙;禁止紧靠围墙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装材料以及脚手架钢管、模板、 竹片等。

6.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拌和机,但依法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的特殊情形除外。

7.遇有扬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组织施工。

8.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把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委托给有资格的企业运输处置,不具备《渣土运输处置证》等证件和密闭运输装置的运输车辆禁止驶入工地作业。

9. 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残渣及废料清理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措施,禁止采用翻竹篱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手段;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 渣土,应当采用装袋扎口密封或用其它密闭容器并采用垂直机械或管道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模板体系拆除和外架拆除时,模板、钢管的清理吊运, 应当捆扎紧实后垂直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密目网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二)建立扬尘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1. 建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责任制。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措施的落实负总责,具体负责建立公司级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对工地现场实施定期检查、考 核。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执行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指定项目部扬尘控制专职人 员,做好扬尘控制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项目部扬尘控制专职人员是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日常巡视、管理、纠违和设施维护工作。

施 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连同其他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方案专项报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备案。 施工工地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作业记录台帐、费用列支计划和使用清单,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2.建 立扬尘控制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市区各施工企业按月将项目扬尘控制实施情况上报市建管处。市建管处将对市区各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相关做法、 经验亮点以及本地区扬尘控制较好的工程项目等内容定期进行归纳总结。并分别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较好和差的项目、单位进行表扬和批评。

3. 把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工地、优秀项目经理部等创优考核范围内。对有效减少施工造成的扬尘、噪音、建筑垃圾和水污染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为文明工 地。对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差、不履行职责的项目,一律取消各级文明工地和优秀项目经理部参评资格,对已取得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同时将施工企业施工扬尘控 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范畴。

三、时间部署

根据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20XX年度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活动主要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四月底前为宣传阶段,主要工作是大力宣传《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联合开展防治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5月上旬为集中整治阶段。主要工作是各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对照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在建项目的自查自纠。

第三阶段:5月中旬到6月中旬为专项检查阶段,主要工作是市建管处和对所有在建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展开拉网集中检查,对未整治到位的工作进行整改和完善。

第四阶段:10月11月为总结提高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市区建筑工地落实《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情况进行通报,对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奖惩。

四、保证措施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管处主任徐网扣同志任小组组长,市区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各施工企业 要充分认识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要及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 实的局面,确保按方案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教育,要加强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和措施的宣传教育,施工企业要采取:出墙报、板报、小刊物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人员防止扬尘污染、保护环境重要性的教育。

(三)推广经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及时报道扬尘治理成 果,表彰先进单位,推广先进经验。同时曝光对扬尘污染治 理不力的施工企业,以必要的舆论监督,推动各项扬尘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篇五: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力度,切实落实《长沙市岳麓区20XX年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和谁污染、谁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全面推进,综合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效解决扬尘污染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

二、整治重点和任务目标

强 化对建筑施工场地环境监管,突出做好道路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全面落实防尘措施,切实做好施工过程中外运污泥不落地,避免挖掘和恢复工程的扬尘污染;进一步 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扬尘污染进行防治,绿色建设工地创建率达60% ,确保空气优良率达到91.68%以上。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按照条块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我局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7月23日--10月20日)

各 科、所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宣传。积极配合区整治大气污染行动领导小组信息反馈,做好《岳麓区20XX年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项目目标责 任分解表》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宣传方案,并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努力营造扬尘污染防治的浓厚氛围。

(二)综合整治阶段(20XX年10月20日--20XX年11月30日)

各科、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同作战,迅速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集中整治外运污泥和道路挖掘恢复工程扬尘污染问题,严厉打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1)开展源头控制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岳麓区20XX年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项目目标责任分解表》要求,加强对各科、所执行情况的监管,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扬尘控制专项整治行动,对道路施工、市政维修施工工程开工前必须按标准设施围栏,配套做好洒水设备,每日定时洒水,定期清洗物料运输车辆。进一步加大路政管理科对建筑施工场地环境监管力度,对建筑扬尘污染进行经济处罚。

(3)开展道路运输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坚持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道路运输扬尘污染专项整治,严查道路运输抛洒行为,路政管理科配合城管执法大队按有关规定对碎石、污泥予以处罚。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方案、工作方案和分管领导,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

(二)要形成工作合力。各科、所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部署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切实查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保障整改到位。要严格执法,对顶风而上、拒不整改的,严查严办,促进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三)要建立长效机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对投诉问题及时核实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定期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专项督查,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督促落实,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大气污染防治及环境治理工作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及环境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步伐,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按照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及环境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现结合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及环境治理实际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2015-2016年县范围内公共交通领域年新增或更新的车辆都必须为新能源汽车,2016底前,**县公交车全部更新为新能源车辆。

(二)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做好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优化线网结构,增加公共交通覆盖面。

(三)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服务质量情况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积极协调公安交警、安监、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齐抓共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营运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城际、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政策指导,大力推进城际、城乡客运一体化。

(四)推动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智能调度系统的应用,建立电子信息化营运管理系统和连接各停车场站的智能终端信息网络,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指挥调度,提高运营效率,为公众提供实时、便捷、人性化的信息服务。

(五)做好新购置公共汽车购置税和城市公交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减免的争取工作;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对各项补偿补贴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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