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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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科学、准确地核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程》等,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第三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家庭收入核查的原则:
(一)按实际收入核查的原则。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核查,要按照其家庭的实际收入计算,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功能真正得到发挥;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搞好部门配合,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做到不错保、不漏保;
(三)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属全额保障(城镇”三无人员”、老弱病残)的家庭收入可每年核查一次,对属差额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可每季度或每半年核查一次。
(四)计算家庭收入与核查家庭生活状况相结合的原则。城市低保待遇的条件,不仅要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还要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估,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也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五条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退职佥、辞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三)存款及利息,各种股票、有价证券及红利孳息,集邮藏品及古玩、字画等各种收藏品;
(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六)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七)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如补偿费、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八)偶然所得;
(九)种植业或养殖业收入;
(十)当地政府确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六条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包括:
(一)由政府和社会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劳模给予的奖金、特殊津贴、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等一次性奖励;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佥、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捐赠的补助金及实物;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和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临时性救助;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七)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异地安置安家费;
(十)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特岗补贴;
(十一)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十二)独生子女费;
(十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收入。
第七条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包括:
(一)申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干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
(三)饲养名贵宠物、栽植名贵花草,购买并存有名贵书画、古玩等观赏品和收藏品的;
(四)有购买股票或证券投资行为的;
(五)家庭存款及金银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一定数额(一般为超过全部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保障佥的总额)的;
(六)家有门面房屋用于经营或出租,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或者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七)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私人住房人均面积超过一定标准的(一般为21平方米);
(八)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者;
(九)3年内新建超标准住房的;
(十)家庭月电话费每月超过30元的;
(十一)家庭月用电超过42度的;
(十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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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月用水超过6吨的;(十三)长期购买彩票且每次投资较多的;
(十四)有较大额度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五)家庭成员有经常出入娱乐、餐饮等消费场所的;
(十六)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十七)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外出务工)、学习的;
(十八)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或赌博、吸毒、嫖娼人员,在其本人未彻底改正前不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十九)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二十)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二十一)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半年内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规定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二十二)购买或其它原因,户口“农转非”未满1年的;
(二十三)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法》且不服从处罚的;
(二十四)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
(二十五)被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正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
(二十六)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二十七)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者不提供收入证明,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的;
(二十八)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家庭收入核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入户调查。直接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中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吃、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二)单位、邻里走访。实地走访申请人的左邻右舍、单位,调查了解其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信函索取。对不方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部门协同。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五)行业评估。对无法核定收入标准的申请人,按当地自谋职业行业评估标准核定其家庭收入;
(六)社区评议委员会评议。对于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提请社区评议委员会评议表决,在评议过程中要做好评议记录,以备查询。
第九条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际收入为基础,按照上6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凡申请对象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12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
(二)赡、扶(抚)养费的计算:凡成年子女,均应承担其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有人民法院裁决、判决、协议的,按裁决、判决或协议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无赡、扶(抚)养能力的,不承担赡、扶(抚)养费;有赡、扶(抚)养义务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本地城市低保的标准一倍以上的即视为具有支付赡养、扶(抚)养费的能力,支付标准可按其支付能力的50%计算。
计算公式:赡养费/人;(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本地城市低侏标准)×50%/被赡养人数。
扶(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不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扶(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扶(抚)养费一般可按扶(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5%的比例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扶(抚)养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扶(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扶(抚)养义务人所在地的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标准,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后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的计算: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佥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我市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当年不享受低保待遇。如果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计算方法是: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标准×征收养老金比例(可参照20xx年自治区养老金缴费比例的26%计算)×12
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 (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对于除养老保险外还确需扣除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由各地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四)因城建、危改、拆迁、招商引资用地等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计算结余金额时,应扣除通过各种渠道的借款。
(五)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侏待遇时,安置补助费应计入家庭收入,政府已安置住房或自己购买住房有结余的,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购买住房无结余的,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七)在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算在家庭收入中。
第十条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对国有(集体)困难(未履行破产程序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低保待遇的,经所在企业和当地劳动保障、经贸或工会部门证明,确实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和未足额领到应得的工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离退休金,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人员,在申请低保时,要按照其实际领取的数额核定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家庭实际收入、隐性收入有效证明的认定和具体标准:
(一)在职职工和有正规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证明,由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区)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三)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王商、税务)证明其收入。若市场管理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有市场固定摊位、每天营业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可参照以下标准(因经济发展水平和各行业工资标准不一致,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酌情下调或上浮一定标准)计算收入:
1、水果、蔬菜经营户按每月400元计;
2、家禽、肉类经营户按每月500元计;
3、烟酒、日杂经营户按每月400-500元计;
4、在餐饮、娱乐等行业从事服务的每月按300-400元计;
5、代开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车辆的按每月500元计;
6、针织、服装、鞋帽等经营户按每月500元计;
7、从事家政服务的每月按400-500元计;
8、在建筑行业打工的每月按300元计;
9,修鞋、修理自行车、蹬三轮车、收废品等行业流动打工的每月按300元计;
10、在打字、装潢行业打工的按每月300元计;
11、其他行业流动打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或由知情人提供情况的,社区居委会评议小组经调查后提出意见,街道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县(区)低保中心(股)备案;对自报无任何收入但有劳动能力、且有明显隐性工作迹象的,其收入按照当地行业平均收入标准测算;
(五)对少数低保对象家庭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等隐性收入、财产的核定,可通过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房地产等部门进行财产核查。如无核查渠道,可通过入户调查问询、邻里座谈访问等方式进行,根据其邻居、亲戚、同事或朋友提供的情况及其家庭的日常生活水平,经社区居委会评估小组成员集体研究且半数以上成员签字、通过后,形成调查评估意见,提交上级核定。
第十二条家中有多种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因突发事件(如大病、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事故等)不能得到补偿而导致生活困难,经调查确无家庭存款及其它财产,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户口异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只能由1人到户籍所在地或户主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其家庭人均收入按家庭成员的总收入平均计算,经计算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四条同一家庭中有两类户籍时,由非农户口一方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持农业户口的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有关证明,家庭人均收入的核定要根据两类户籍人口的总收入平均计算,经计算后,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成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五条保障对象在领取低保金的同时,应当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及时申报其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变化情况,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至少每季度刘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口进行重新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低保待遇的手续。如违反上述要求,则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定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民政局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并及时将核查情况答复申请人,情况属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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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xx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做好xx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并保障办字[xx]第xx号)、《xx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xx政办发[xx]xx号)以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通知》(xx政办发[xx]x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保障多数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
二、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㈠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具有本市东曲、西曲、桃园三个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川东社区、青年路社区、义学路社区、建设路社区、新村街社区、铁磨沟社区、汾西苑社区、西曲社区、迎宾社区、滨北社区、矾石沟社区、桃园社区、当中街社区、千佛路社区、青山路社区、腾飞路社区十六个社区的城市居民户口2年以上(含2年),且在十六个社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年以上(含2年)。
2、收入条件认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含)1620元/人/月。
3、住房条件认定。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4、其他条件认定。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房屋征收拆迁享受货币补偿安置、房改中享受购房补贴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出售过房产,但到申请之日已满5年。
㈡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补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工作程序
1、申请人凭户口薄、身份证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xx市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保障的家庭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住户,在原申报社区申请;
3、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上报街道办事处;
4、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联合社区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再审,提出再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再审意见和申请家庭资料一并报市住建局;
5、市住建局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房地局等部门在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户籍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6、市住建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建局对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未被列入保障范围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7、市住建局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予以保障,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部门工作职责
根据xx市人民政府《xx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xx政办发[x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xx]x号)规定,现将各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1、市住建局主管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资金的预算、筹措和监管工作。
3、市民政局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管理工作和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审核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审核住房保障家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和车辆信息审核工作。
五、审核时间安排
今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从x月x日开始,至x月x日结束,分个四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社区受理初审阶段(x月xx日—x月xx日)
各街办、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让群众了解住房保障政策。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7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
第二阶段:街办再审阶段(xx月xx日—xx月xx日)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联合社区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复审,提出再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所属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建局。
3、部门联审阶段(xx月xx日—xx月xx日)
市住建局会同民政、公安、房地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财产和其它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收入状况,房地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并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住建局将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与相关信息,报xx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相关信息的比对。根据比对结果,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应在两地社区同时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退回街办重新审核;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街办重新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列为保障对象。
4、保障阶段(xx月x日—x月x日)
各部门完成审核工作后,由住建局按照程序和要求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需要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分别予以保障。由市住建局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装订成册归档。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住房保障工作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增强民本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审核登记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2、严格工作程序。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严肃落实公示制度,严把工作环节,履行规定程序。经技术比对和调查核实,凡发现故意瞒报实际情况的家庭,根据(x政办发[xx]x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住建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租金,5年内不再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情节恶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肃工作纪律。在申请审核登记工作过程中,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对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
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地资源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建设部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xx〕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住房状况,我市廉租住房面积宜控制在每户50—60平方米之间(人均14平方米),以一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厕为主要户型。楼地面和内外墙粉刷全部为普通标准。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市、县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市建设局负责安康城区廉租房建设选址规划、设计、招标、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
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安康城区廉租住房建设的报建、施工管理及廉租房的配租、管理工作。
市、县发改委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审核、划拨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
市、县区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有关税费的核减工作。
市、县区物价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的制定和保障对象的审查工作。
市、县区公安消防、供电、供水、有线电视等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功能配套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为:
(一)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
(二)城镇领取社会低保的居民;
(三)城镇无住房的居民;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房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现有廉租住房资金的实际情况和本级财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计划,专项用于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市区共担。市财政承担廉租房建设所需资金,汉滨区财政承担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货币补贴和租金减免所需资金。市、区财政根据廉租住房资金需求计划将资金划入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直管公房改造为主,并按住宅小区商品房建筑面积的8%提供廉租用房。实物配租应面向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登记费;
(二)新建廉租住房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定额管理费、墙改费、统筹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和道路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除本条(一)、(二)项外,其他收费减半征收;
(四)廉租住房收入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
第十一条 房管部门购买个人居住超过五
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第2页
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免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侯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最近一年,如有孤老、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审核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会同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社区(居委会)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查核实,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市、县房管部门。
市、县房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专题审定。
房管、民政部门及城区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公示、登记
经审定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四)轮侯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廉租住房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减免租金;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房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市、县房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十三条 经市、县房管部门确定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县房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退出机制。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城区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年收入超出当地最低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廉租住房补贴,或者在下一年度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提供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住户,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且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搬离的,产权管理单位可依法予以强制搬离。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
第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办法》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生活服务保障方案”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