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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处级干部培训总结

市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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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

市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建立和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纪委常委会通过并报州委同意,特制定我市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
一、诫勉谈话的时机和内容
(一)诫勉谈话的时机:
1、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谈话时;
2、[本文转载自网-找文章,到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后存在问题需要谈话时;
3、干部考察、考核或民主评议后,需向领导班子或领导本人反馈意见时;
4、受到批评、处分需要谈话时;
5、遇到其它问题,需要谈话时。
(二)谈话诫勉的内容:
1、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方面群众有反映或存在问题,需要及时打招呼予以诫勉的。
2、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或班子内部不团结、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诫勉的。
3、其它方面有问题需要诫勉的。
二、诫勉谈话的职责分工
诫勉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进行。
1、各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市直部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领导负责。
2、各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县委委、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市直部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的副处、市直二级局领导干部,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市纪委领导负责。
3、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内设机关的正、副职领导部,分别由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的领导负责。
4、实行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以主管部门为主负责。
三、诫勉谈话的基本要求
1、诫勉谈话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负责主持诫勉谈话的领导同志对所谈问题要掌握真实和全面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与人为善,耐心细致,要有针对性地指出主要问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被谈话对象要虚心接受并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教育,坚决改正自己存在的缺点和毛病,加强学习,加强思想改造,恪尽职守,廉政勤政,不断进步。被谈话对象应按规定按时、如实答复所询问的问题,对无故不按要求答复的,应给予批评教育;隐瞒事实真相,但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隐瞒事实真相并构成违纪的,从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3、诫勉谈话的文字记录,经主持诫勉谈话者和被诫勉谈话者签字后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4、受委托进行诫勉谈话的地方或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将其负责人主持诫勉谈话的情况和文字记录材料报送纪律检查机关。
5、负责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和有关同志应以对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遵守工作制度,严守保密纪律。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各县和市直机关各纪委(纪检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对乡科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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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镇村级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规范村级领导干部的行为,加大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力度,树立村级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镇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三条村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禁止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及配偶子女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
(二)不准用公款向领导干部和有关单位赠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四)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亲友的学习、培训费用。
(五)不准用公款为个人和子女及亲友购买和装修住房。
(六)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七)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需要组织外出参观学习的,必须事先书面报镇党委批准。
(八)严禁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要继续使用。确需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经镇党委批准,所购车辆必须为价格不超过25万元且排气量低于2.0的国产汽车。
(九)严禁村干部之间的交际性、联谊性宴请。村业务招待费支出最高不准超过村集体年度可支配收入的5%(集体年度可支配收入指村集体收入扣除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出租收入中归集体经济社员的部分后的收入,且不包括集体土地征用占用收入)。
(十)不准用公款购置通讯工具和报销家庭住宅电话费用;可以领取无线通讯补贴,具体标准由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自行制定,但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50元,两委班子其他成员最高不超过80元;镇下派到各村兼职或任职的干部,不准在村集体领取通讯补贴。
(十一)不准酒后驾驶车辆;不准参与赌博活动;严格执行《关于严禁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京昌纪发〔20xx〕4号),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
(十二)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三)严禁在村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兼职的必须报镇党委批准,且不得在兼职企业及经济实体中领取报酬。不准在村集体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中报销费用。
(十四)村级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担任村级领导职务,不准在村集体企业及村办经济实体中的要害岗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报镇党委批准。
(十五)不准以任何名目变相增加个人报酬,必须严格执行区、镇关于村级领导干部报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村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一)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白条入帐,特殊情况必须经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财务人员共同签字并写明事由。
(二)不准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的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公务招待发票必须注明招待事由,否则禁止入帐。
(三)不准设立帐外帐、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和集体资金;不准挪用公款和集体资金。
(五)不准用集体资产为他人(个人和非公企业)提供担保。
(六)不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七)严格执行《某某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占用对外承包出租收入管理使用补充办法》(昌农发[20xx]23号)规定,不准挪用集体土地征用、占用、对外承包、出租收入。
(八)严禁拆借公款和集体资金;严禁将公款和集体资金借给他人,本村村民确因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和集体资金的,需集体讨论决定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条村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不准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村内重大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某某区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的规定》(京昌办发〔20xx〕53号),财务公开每月一次,涉及以下事项必须召开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党委备案:
(一)集体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售;
(二)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出租;
(三)村集体重要工程建设;
(四)村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
(五)大额度资金使用(生产性开支20xx0元以上,非生产性支出1000元以上);
(六)以集体名义贷款、借款。
第六条村级领导干部要坚决执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必须请示报告。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

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第2页

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镇党委、镇纪委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每半年对村级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召开村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要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结合每年的“民主日”活动中,各村要专题向村民代表报告村级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必须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与实施本规定相配套的各项制度规定,特别是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大额度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并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村级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廉政谈话、诫勉、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村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发〔20xx〕11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持有*人民政府制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第三条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60--69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第四条因丧失劳动能力,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第五条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生活特别困难的70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到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第六条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第七条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及其他与老年服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做出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的承诺。以上部门就服务项目及条款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约,新闻媒体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九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内容。第十条本规定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年*月1日起执行。

热电厂委员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热电厂委员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为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岗位犯罪,警惕和防止工程建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我厂的形象和声誉,规范厂领导干部在公务往来中的行为,特制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九条规定:
1、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确因业务关系必需的应酬,应本着适度、节约的原则,按我厂有关规定执行。主办各种会议必须力求节约,不搞铺张浪费。
2、不准接受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馈赠的钱物,更不准以合作方式索要钱物,如遇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钱、物必须登记、上交。
3、不准接受可能对公证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的娱乐活动。
4、不准到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未经批准,不准在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担任顾问和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个别经批准的个人不准收取费用,更不允许损害公司利益。
6、吃“回扣”原则不允许,特殊情况必须执行登记原则,上缴原则,一律取缔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7、不准以任何名义承包或变相承包公司所属的大小工程,更不允许个人组织包工队。
8、不准超越权限或违反规定向外单位提供图纸、工程概预算数据等。不准泄漏公司秘密,更不准以此为手段谋取私利。
9、对招标的施工项目,设备订货,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准向投标单位及他人泄漏标底;不准利用手中权力干预招标工作,影响招标的正常进行;不准在不了解所订设备、材料的价格和所造设备的性能情况下擅自签订商务合同。
以上规定全厂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含主任工程师)都必须自觉执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厂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有责任如实介绍、反映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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