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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辞职报告

我国物流业上市公司绩效分析论文。

针对同一件事,同一部作品,每一个人的感受都不一样,每个人基于自己的理解,可以将自己的感悟记录下来。在日常的生活中,说到心得体会,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心得体会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心得体会的内容具体要怎样写呢?为此,小编特意呈上“我国物流业上市公司绩效分析论文”,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我国物流业上市公司绩效分析论文内容显示中
内容摘要:物流业是所有与物流有关或为物流提供支持的业务。本文选取反映上市公司效绩的7项指标,从纵向、横向和内部三个方面对问题进行了分析。第1版权所有关键词:物流业上市公司效绩
“物流”(logistics)又称为“物流管理”或“供应链管理”,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形成。到底什么是“物流”,国内外的不同企业和机构对此有不同的定义。1986年美国物流管理协会的定义是:“把消费品从生产线的终点有效地移动到有关消费者的广泛活动,也包括将原材料从供给源有效地移动到生产线始点的活动”。英国物流运输研究院的定义是:物流是为了满足用户需要而对资源进行的定位,该定位与时间紧密相关。丹麦有利集运公司总裁蓝恒力称物流是动态及静态之库存管理:动态即运输,静态即仓储。其所包含内容可以用“5准确”来概括,即准确的产品、准确的场所、准确的数量、在准确的时间、用准确的价格。对工商企业而言,就是要不断对自己公司的物流进行整合,以图利用最佳的运送时间、最佳的运送货量,在最恰当的地点进行加工整合,然后送到消费者手中。
物流业是指所有与物流有关或为物流提供支持的业务。广义的物流业可分为:信息主导型,以提供畅通的物流信息为主;仓储型,主要以各种公用和专用仓库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商品储存、仓库内的搬卸和装运、打包和理货等业务;.运输型,为货物提供各种速度和形式不同的空间转换服务,如铁路,航空,公路运输和水运等;服务主导型即第三方物流业务,其核心能力是提供最佳物流解决方案的能力,而不是所谓的仓储、运输能力。
在我国,以1991年1月14日深圳市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为标志,拉开了我国公路、水运、空运、港口等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序幕。到目前为止,在我国a股证券市场中上市的物流业或与物流相关的企业至少有63家(具体公司见文章后半部分),这63家上市公司被分为主营物流业上市公司和与物流业务相关的上市公司。主营物流业上市公司有8家,它们是渤海物流、*st炎黄、外高桥、外运发展、g捷利、g招商局、g物华、g中储;其余为与物流业相关的上市公司。物流业上市公司从事物流活动的内容涵盖了仓储、运输、配送、包装加工、代理、信息服务等物流全过程。
上市公司效绩分析指标的选取
企业效绩是指一定经营期间的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企业经营效益水平主要表现在盈利能力、资产运营水平、偿债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经营者业绩主要通过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经营、成长、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和所做出的贡献来体现。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强化企业监管的需要,1999年6月,财政部、人事部、和当时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2002年3月做了进一步修订,颁布了《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企业效绩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方面内容的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三个层次组成。基本指标是评价企业效绩的核心指标,用以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修正指标用以对基本指标形成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以产生较为全面、准确的企业效绩评价结果;而评议指标是用于对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评价形成的评价结果进行定性分析验证,以进一步修正定量评价结果,使企业效绩评价结论更加全面、准确。由于资料搜集及文章篇幅所限,笔者仅选用基本指标对物流类上市公司效绩进行初步评价。基本指标由反映四部分评价内容的8项计量指标构成,这8项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在这8项指标中,除资产负债率外,其他指标均为正指标,指标数值越大,企业效绩越好;对于资产负债率,很难简单用其指标的高或低来判断负债状况的优劣,因为过高的负债率表明企业财务风险太大,过低的负债率则表明企业对财务杠杆利用不够。所以,在企业效绩分析中,笔者剔除了该指标。
物流业上市公司效绩分析
纵向比较
根据物流业上市公司2002、2003、2004、2005年年报资料计算出反映其效绩的指标(见表1),从7项指标的变化看,资本积累率、销售增长率存在较大的起伏波动,说明物流业上市公司的后续发展能力不稳定,2004年较2003年大幅度提高,2005较2004年大幅度下降;净资产收益率和已获利息倍数有相当程度的提高,说明其盈利能力较好;总资产周转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2004年较2003年有一定程度的下降,2005年较2004年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说明2005年物流业上市公司资产运营状况有所好转。总体上看,物流业上市公司的效绩变化趋势是好的。
横向比较

我国物流业上市公司绩效分析论文内容显示中R>从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a股)中按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抽取5%的单位(70家),根据2005年年报资料计算出反映其效绩的7项指标(见表2),其中反映盈利能力的净资产收益率、已获利息倍数、总资产报酬率指标值物流业上市公司高于样本上市公司,说明物流业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较好;而反映资产运营状况的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指标值物流业上市公司低于样本上市公司,说明物流业上市公司的资产运营状况稍差;物流业上市公司的销售增长率高于样本数据,反映出物流业上市公司的发展能力比较好,但资本积累率略低。用样本推断总体,可以得出物流业上市公司的效绩较全部上市公司的要好。
内部比较
在对物流业上市公司内部效绩比较中,需要对反映效绩的各个指标进行综合,但由于指标的计量单位或计算基数不同,导致这些指标值不能简单相加,《第1版权所有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中的功效系数法解决了指标值不能加总的问题。功效系数法是利用特定的方法将每个指标的原始数据转化为用百分制表示的数值。采用功效系数法对客观现象进行综合评价,方法简单,便于理解,是综合评价的常用方法之一。但这种方法存在不足:无法克服指标之间相关性带来的重叠信息。一般说来,一个理论上完美的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各指标之间是独立的,即各个指标之间没有相关性,这和现实统计指标体系中许多指标之间信息重叠相矛盾,而功效系数法无法克服这一矛盾;在计算综合分值时各指标的权重与专家的主观意愿有较大关系。主成分分析法却可以克服功效系数法的不足。所以,笔者使用主成分分析法对物流业上市公司内部效绩进行比较。
主成分分析就是设法将具有一定相关性的多个指标经过线性组合变换成几个相互无关的综合指标(称为主成分),同时根据实际需要从中选取较少的综合指标以尽可能多地反映原有指标的信息,在综合各主成分时,其权重是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权重大小与人的主观意愿无关。根据物流业上市公司2005年反映其绩效的7个指标,经过分析选取4个主成分(4个主成分的累计方差贡献率为82%,也就是说选取4个主成分就可以反映原有指标82%的信息),对4个主成分进行综合,按效绩从好到差排序依次为:g中远、中集集团、g中储、g中海、g振华、*st天海、外运发展、深赤湾、g沪巴士、海南航空、g天津港、g上航、现代投资、g长运、南方航空、福建高速、大众交通、g沪机场、锦州港、东方航空、赣粤高速、g营口港、中原高速、g路桥、g海运、g物华、g铁龙、g上港、厦门港务、g基建、强生控股、龙建股份、g交运、g深机场、g穗机场、四川路桥、g粤高速、g新梅、g捷利、g盐田港、g北巴、芜湖港、g重庆港、g深高速、g华路、厦门空港、g海直、延边公路、东北高速、g招商局、宁沪高速、北海港、漳州发展、渤海物流、g渝路桥、海南高速、g海盛、g外高桥、*st北亚、g皖通、*st炎黄、*st长运、湖南投资。
分析结论:对我国物流业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可以得到较好的投资回报,但要选择效绩好的公司投资。
这样一来,对物流业上市公司的效绩有了一个比较全面、明了、清晰的认识。对于投资者来说,在证券投资组合中,可以找准投资目标,避免犯盲目投资的错误;对于公司自身来说,明确了自身在经营效绩方面所处的位置,便于公司自身经营效绩的提高。对于政府来说,有利于制定行业的宏观调控措施等。

《我国物流业上市公司绩效分析论文》我国物流业上市公司绩效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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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员工心得体会 工作心得


小编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上市公司员工心得体会 工作心得》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重新编辑了一下发到小编。

下面给大家带来一篇文章心得体会 工作心得。

对我这个刚进公司的新员工来说,12月2日接到总裁关于上市挂牌的短信,十分激动,也很庆幸自己在公司最辉煌时刻即将到来的时候成为公司的一员,并有机会参与到公司历程中最伟大的一次变革中。公司发展是员工发展的基础和平台。此次公司上市,不仅仅是对公司员工有利的大事,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这是集群e家全体员工共同的期待和心愿,也是公司新一轮跳跃式发展的重新启航。

上市的意义是不言而喻,对公司层面来说:

一、上市后有利于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上市后,首先可以尽快改善现有的资产结构,减轻公司经营负担,让公司轻装上阵;其次,以上市融资为平台,整合社会资源,加快公司软硬件更新和技术改造,全方位提升公司的各项运营水平;其三,以上市为动力,加快公司产业结构的调整,保证了公司在强化主业方面的投入能力,将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和业务目标的实现,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二、上市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公司上市后为下一步再融资建立了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渠道,提升了公司融资能力;上市后也使公司由非公众公司转变为公众公司,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体制和激励制度的升级;上市后将极大地增强公司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和保持能力,提高公司的人才竞争优势;上市后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对员工层面来说:

一方面公司上市后大大增强员工的自豪感和归属感,而上市后公司也会进一步加强加对投资者以及公司职工的回报,这有利于提高公司员工收入水平,激励公司骨干及员工为之奉献;另一方面公司上市后成为公众公司,将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施精细化制度管理,这也就要求我们每一个员工与时俱进,严格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升工作能力,在适应公司发展的同时实现自我价值。

本人最大的收获,就是了解了各位领导身上散发的人格魅力和体现的整体综合能力,他们是我在以后工作中的楷模,值得我终身学习。诚经理说过:要做事就得先做人,这句话让我感受颇多,很简单的一句话,但人生的道理已经全部包含在其中。我们的祖先几千年前就存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训。为什么要把修身放在第一位。我想应该和做事先做人是一个道理,人决定事,形成品牌效应。做人要美,做事要精,立业先立德,做事先做人。做任何事都是从学做人开始的,如果连人都做不好,还何谈事业。

中国有句古话,叫人有大志在,无处不翻飞。拿破仑有句话,叫做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我想这些名言阐达了一个道理每个活在世上的人,都应该给自己定个位,定什么位,将决定自。一直很庆幸,能在这样一个团队,这样一个平台度过这么美好的年化。一直在追求一种平衡,只能用自己有限的能力和身心的付出来回报集体带给我的光环和荣耀。

五年过得那么快,我还是敢大声说出我依然爱着这个岗位,对得起发过的每一篇文字,这是基本的任心,也是一日一日的坚持。

这是篇好内容,讲的是关于公司、员工、上市、发展、能力、做人、有利于、提升等方面的内容,看完如果觉得有用请记得(CTRL+D)收藏。

对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法律规制的实务研究


对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法律规制的实务研究

对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法律规制的实务研究
我国广阔的市场需求和连续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越来越吸引国际资本,外资并购国内公司日益增多。其中,上市公司更成为外资青睐的目标。而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间接收购上市公司成为外资并购的一种重要途径。在当前立法模式下,外资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庞杂。本文结合本所近期经办的一起外资收购某上市公司的国资大股东项目,对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实务问题予以简要分析。一、关于收购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因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内企业首先涉及外资准入问题,因此应受如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外经贸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外经贸部等四部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因被收购公司为国有企业,故收购属于外商收购国有企业行为,应受如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3)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4)中国证监会等三部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3.因被收购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收购还应受如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事项
(一)产权转让及改组申请的审批
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政府国资部门(产权人)编制产权出让及改组申请。改组申请材料应当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的情况、外国投资者的情况(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在中国境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改组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和企业重整方案)、改组后的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股权结构等文件。
(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
国有产权持有人组织被收购的国有公司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评估立项
被收购公司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资管理部门。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2.评估目的;
3.评估资产的范围;
4.申报日期;
5.其他内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须附产权出让及改组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国资管理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资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四)资产评估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五)评估结果的验证确认
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资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六)签订转让协议,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获得国家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产权转让的申请的批复及完成资产评估后,地方国资部门和外国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购买股权的份额和价款;
(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6)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转让协议应当附国有产权登记证、被改组企业的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情况、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协议、企业重整方案、改组方及被改组企业的有关决议、被改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决议等文件。
聘请律师,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就国有产权转让事宜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七)转让协议逐级报批
在转让协议签订后,由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将协议连同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外资

对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法律规制的实务研究第2页

主管部门审批事项
1.外国投资者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
2.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
(3)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上述报送文件经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最终由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审批。
四、股权转让的完成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被并购境内公司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批事项
(一)编制收购报告书、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外资公司作为收购人编制收购报告书,律师就收购和申请豁免事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
(二)上市公司提示性公告
收购人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
上市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董事会应当及时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和专业机构意见一并予以公告。
(三)申请豁免
外资收购人如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关于要约收购豁免条件的规定,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向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四)股权性质变动登记
上市公司凭财政部批复文件依照规定程序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持续信息??
在收购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通知或批复等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公告有关内容。
六、目前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
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遵循审批主义原则。普通的国内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采取成立生效主义,合同成立之日即为合同生效之日。但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遵循批准生效主义。即使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合同已经签订,但未经批准,仍然不能生效。这里的“批准”部门,过去主要指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在国务院机构调整后,则主要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审批程序问题
目前,虽然外资介入上市公司并购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形成,政策与法律的基本障碍已经消除,但是外资并购的牵涉面十分巨大,具体工作繁多细致,而目前此类行为的主体依据是各部门规章,此类规章往往由各部门从自身管理的角度制定出台的,从体系上看,没有建立起完善健全的并购配套制度,缺乏明确细致的并购法定程序。所以,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部门之间的扯皮与推诿现象。
(三)审批权限问题
我国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审批手续一直比较复杂。根据有关规定,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有变动)等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20xx年11月20日财政部虽然取消了对地方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中,因司法冻结、质押担保引起的股权变动(或有变动)事项的审批,但大量的股权变动还是需要财政部审批。《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确认了向外资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中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更需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实际上将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转让的审批权全部收归中央部门。
审批权的高度集中也必然导致审批速度的缓慢,这在实践中早已成为影响上市公司重组的重大瓶颈。相对于大量需要审批的项目,实际承担审批事宜的却仅为财政部企业司的几个相关处室,其审批周期之长就可想而知了。对于一些急需通过外资并购来改善经营状况的公司及其外国投资者来说,审批迟迟不能通过很可能导致购并时机丧失、公司状况恶化乃至上市资格丧失等等难以预料的后果。
因此,应根据十六大精神,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地方国有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尤其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向外资转让的,可以考虑向省级国资部门下放审批权,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四)外商再次转让股权合同的效力
外商既然取得了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股东权,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性质就变为外商股或者外资股。外商可以选择继续长期持有其买入的股份,也可选择将其买入的股份转卖他人(包括中国投资者,也包括外国投资者)。如果外商决定将其股份部分或者全部再次转让给第三人,股权合同效力原则上不必再次履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的转让核准程序。因为,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的转让核准程序针对的股份是国有股和法人股,而非外资股。
《通知》对外商再次转让股权的唯一限制是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十二个月后,才可再次转让其所购股份。该条规定旨在吸引中长期投资,防止短期炒作和“空手套白狼”的现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但第二次转让中的买主在向第三个买主出让股权时,不再受十二个月付款期限的限制。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以转让方具有股东资格为前提。问题在于,外商在股权转让合同批准生效后,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前,可否再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转让自己根据前一转让合同即将取得的股权?笔者认为,这类合同不宜认定为绝对无效的合同,而应认定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尚未取得股东身份的外商在订立合同后如果取得了股东身份,从而取得了对该股东权的处分权,而且自其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至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再次对第三人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超过十二个月,则该再次转让合同应当视为有效。这样比较符合尽量成全合同当事人、加速股权流转的效率目标。

铝业公司党委分析评议阶段转段的申请


义翔铝业公司党委自3月28日转入第二阶段至5月6日,共完成了40天分析评议任务,其中广泛征求意见10天,开展谈心活动5天,撰写分析材料5天,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5天,提出评议意见5天,反馈评议意见5天,通报评议情况5天。参加的党员共46人,完成了集团公司党委规定的人员、时间、内容和程序。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确保征求意见和建议全面性、真实性

在征求意见和建议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多种形式和方法征求党员群众对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了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一是发放了《党员对照标准自查卡》。全体46名党员针对党章标准,对自己在工作、思想、作风、生活等方面的不足进行了自查。二是印发征求意见表。结合公司实际,印制了《领导班子征求意见和建议表》、《机关科室征求意见和建议表》、《党员征求意见和建议表》三个层次的征求意见和建议表,以及填表说明,并把每一份征求意见和建议表发放到单位每一个党员群众手中,使每个党员群众对填表要求及征求意见的范围做到了心知肚明,确保了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二是坚持搞开门教育。在党员之间广泛开展了“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面对面”的谈心,真心实意地征求职工的意见。在谈心活动中我们要求党员必须做到“四个必须谈”,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必须谈,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必须谈,普通党员与普通党员之间必须谈,党员与群众之间必须谈。要求每个党员领导干部谈心不少于15人,党员不少于10人,并有记录。目前全体党员共谈心600多人次,通过谈心真正做到诚心诚意地征求意见,光明磊落地亮出问题,深刻透彻地剖析原因,实事求是地认识自己。三是召开座谈会。在印发征求意见和建议表的同时,我们共组织召集基层车间主任、机关科室负责人和一线职工召开各类座谈会10次,共153人,会上大家轮流发言,查摆问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更是以身作则带头发言,带头查问题,带头找不足,使征求意见和建议座谈会收到了满意的效果。共征集各类意见和建议42条。其中对公司领导班子共提出建议13条;对机关科室提出建议6条。其它生产经营管理、安全和生活福利意见和建议共23条。同时,两个支部也召开了非党员人士座谈会2次,共发放了《党员征求意见收集卡》共52份,征求对全体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对照党员个人先进性标准的要求和自己思想、工作和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撰写了个人党性分析材料,为开好各级专题民主生活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文件精神,我们按照知识分子、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党外群众等层次在4月19日,召开了三个座谈会,参加人员60人,发放征求意见表60份,共征集领导班子意见和建议17条。公司党委在准备充分的情况下,于4月22日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会议由党委书记XX同志主持,集团公司党委督导组副组长XX到会指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始终贯穿“只讲问题与不足,深挖根源找对策”这一条主线,从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采取个人自述、他人指出、集体帮教的方式,认真查摆了党委班子及班子成员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党性分析,剖析了问题根源。结合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整改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整改方向。

二、注重实效,边议边改,确保生产经营和先进性教育活动“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经过分析评议,我们对查摆出来存在的42条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全面梳理,不等、不推、不拖、不靠,多次召开党政班子会,围绕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结合义翔铝业的实际和个人的情况,坚持边议边改,确保取得实效。我们在教育活动第二个阶段,根据所担负的工作性质和任务,区分不同的侧重点,解决不同的问题。

1、领导班子,一是注重抓好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把义翔公司做大做强。今年重点是一期工程达产,十万吨扩建年底投产,四十万吨项目上半年尽快开工,明年达生产条件,到2006年使义翔产能达到60万吨,产值达到15亿以上,利税达到5个亿以上,为集团公司提前实现百亿挑重担。二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树立群众观念,转变工作作风,集中精力抓大事,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克服人员少,任务重,职工队伍素质低,技术人员少等困难,树立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加快发展的步伐。

2、公司机关,着重围绕整顿工作作风,解决机关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纪律、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认真开展争创“学习型、公道型、创新型、服务型、自律型”的“五好部门(科室)”活动。对党内外提出的6条意见、建议,目前已整改完毕。所有科室都制定工作标准和服务标准。真正树立为生产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思想。

3、党员个人重点在围绕宗旨观念,加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上下功夫,真正使所有党员进一步“动”起来,把职工群众进一步“带”起来,让党的先进性进一步展示出来。

4、基层车间,侧重解决围绕全年奋斗目标,抓好达产和经营管理,开展各种竞赛活动,以个人保班组,班组保车间,车间保全厂的活动。在三月份开展了“三月创高产,我为集团公司做贡献”,四月份开展了“四月创高产,我该怎么办”等活动,从而营造了“抓住机遇谋发展,千军万马同心干”的氛围。各本单位也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把加快企业发展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经过全体员工的努力。三月份集团公司下达XX确保生产经营和先进性教育活动“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上下功夫

我们坚持和完善了通讯员例会制度。分析评议阶段,围绕先进性教育活动,共在三门峡市报刊发表文章1篇,义马矿工报发表3篇,义煤电视台发表电视稿件8篇,义煤网站6篇,河南新华网3篇,中国西部煤炭网1篇,出简讯6期,扩大了企业的对外形象。

在分析评议阶段,我们以鲜明的态度和扎实的工作赢得群众的信任,把职工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教育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确保教育活动与各项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这个阶段任务十分艰巨,距离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对党员的要求还有比较大的差距,下一步我们将制定更加严格完备的整改措施,把教育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促进我们的工作向前推进。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公司的先进性教育分析评议阶段的工作,做到了组织严密、方法灵活、扎实有效,达到了集团公司党委提出的要求,群众反响也较好。为此,特申请集团公司先进性教育办公室批准我公司的先进性教育分析评议阶段工作转入整改提高阶段。

以上申请妥否,请批示!

物流论文:构建中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思考


物流论文:构建中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思考

现代物流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欧洲,拓展于中国。这是公认的世界物流发展轨迹。 年2 月,我国出台了物流业调整和振粉规划,物流业成为我国第十大振兴产业。

物流被定义为经济活动中涉及到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物流业振兴规划的出台,使物流法律制度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物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的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现行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物流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规范不协调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而系统地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中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而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现现象,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难以落到实处。

2、现有规范不完整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物流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务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仓储运输,而对于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比如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而对于其他各个方面的标准则无规定。

3、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现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布的,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4、物流立法相对滞后从时效性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随着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不同,但由于现行的一些物流法规还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所以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适应我国加入wto 以后物流国家化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框架构建

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物流法体系,是促进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物流法体系是以物流法为基础、以物流主体和行为法律规范为主体的各种法律规范按照一定规律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物流法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流主体法,即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和退出机制的法律规范。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物流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二是物流行为法,即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是各种物流交易行为、惯例法律化的产物。物流活动涉及采购、仓储、运输、流通加工、包装、配送、装卸、搬运、信息处理等方面;三是物流市场管理法,即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物流的组织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四是物流标准法,即确定物流行业相关技术性标准的法律规范。

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应界定为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节法律法规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应涵盖与物流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通过对现有的物流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通过对现有的物流法律规范的清理、修改、补充和整合,理清脉络,疏通各单位法律规范之间的承接和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

论文: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


论文: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

一、法律援助制度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它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目前已被在世界上140个国家所接受,并作为一项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载入了《世界人权公约》,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律建设的日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亦更加完备和健全。其内容从刑事诉讼扩大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对象从为穷人服务到为中产阶级服务;其形式从法庭代理扩大到预防性服务,法律援助已涵盖国家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的不同层面,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对本国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国家责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4年,1995年11月9日,我国首家政府投资设立的专门办理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服务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1996年7月,司法部成立了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同时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也获准成立。1996年后陆续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继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原则和框架作出了明文规定。司法部于1997年5月颁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最高法院、司法部1997年5月下发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1999年4月下发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7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此外北京、武汉、广州等地方也出台了各自的法律援助试行办法。至上半年,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5000多个。

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追求,或者说,其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其理论根据有如下几点:第一,出于人道主义和慈善的理由,需为社会中的弱者和穷人提供法律服务。历史地看,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是各种社会集团权力斗争和利益平衡的产物。现代法律以权利为本位,更是集中体现了保护弱者以对抗力集团,保护公民社会利益而限制政治公权的价值取向。第二,提供这种服务,是为保证司法机器的恰当运行、实现司法公正所必不可少。在法治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护皆有赖于司法途径(即司法救济),则司法公正是至为重要的。司法公正的内涵是以正当程序达成实质正义,正当程序包括了两个基本点:任何公民都有依其需要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诉讼中当事人地位的实质平等。法律援助制度正可成为支撑正当程序的基石,诉讼费用的援助消除了阻滞贫困公民向法院起诉的障碍,律师援助创造出当事人地位实质平等的结果。第三,法治国家里,公民的平等权首要的和集中的表现为法律面前的平等,即平等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法律援助待遇在分配上不可能做到绝对地平均,但各社会成员在享受这种待遇的机会和权利上呈现着显著的机会均等和利益均享,如任何一位社会成员,当其无力支付聘请律师费用而又需要律师帮助时,都可以均等地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和权利,而这种将相对稀缺的律师服务资源从高收入阶层转到贫困者身上的过程,也就是公平分配社会权利资源而实现“福利国家”和“生活质量提高”的过程。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只是刚刚起步,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法律援助主体力量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据统计,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有万,农村贫困人口有6500万,共8000万。如果按贫困人口中1‰的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则每年有8.5万件法律援助案件。又据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0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按万分之三需要法律援助计算,每年有3万多件。另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查结果,我国残疾人6000万,按1‰计算,每年需要法律援助18万件。另外据《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到1998年底我国约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9240万,按1‰计法律帮助,有9.2万多件案件需要办理。上述几项相加,每年大约有38.7万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待办理。以上计算方法有交叉,但仍属极为保守的数字。因为以上的计算比例可能大大低于世界的比例,绝大多数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律师提供帮助,按每位律师每年无偿办理1件-2件案件计,现有10万多名律师只能办理10万-21万件案件。可见,法律援助的现实是供给远远无法满足需求。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的通知》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

论文: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第2页

者。目前我国提供法律援助的几种组织形式包括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和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律师无疑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但是,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中存在以下问题: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少;普通律师缺乏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总体上低于有偿服务的质量。由于律师力量不足,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跟不上,受援率较低,只有65%。总之,供需之间的矛盾是当前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

2、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随意扩大和缩小司法救助范围的倾向。

因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够具体明确,加之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司法理念不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滥用司法救助,对一些不够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适用司法救助,诉讼费实行减、缓、免的比例过高。二是限制司法救助,一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本应当得到但没有得到司法救助,造成制度的虚置。另一方面,对于受援助者的条件都有十分严格的限制,实际上就大大限制了受援者的范围,使相当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3、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人民法院负担过重。

关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各国无一例外地都由政府拨款支持这一事业。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行为,原则上应由各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开支预算,每年拨出专项援助经费,以体现国家对受援者承担的责任。法律援助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可以考虑设立一项专门用于法律援助的基金,接受社会上热心此项事业的公民和单位的自愿捐助,包括国内外的捐助。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律师协会的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法律援助基金,以体现律师协会对社会承担应尽的责任。但是,由于中国还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国家财政压力很大,所以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另外,国内还没有能够发展出一套完善的社会捐助机制,社会捐款助的途径还不通畅,尽管一些援助机构能够从国外基金会获得一定的资助,但是国外资金的不稳定和不充足性,使得靠国外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权宜之计。因此,各法律援助机构,尤其是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大多都面临着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是国家财政行为,诉讼费用的收取可以弥补国家财政为办理案件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目前,法院的各项审判设施都逐渐进入更新换代期,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难免导致法院办公经费与司法救助之间产生互为消涨的关系而影响了司法救助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

4、立法滞后,现有制度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规定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部的几个通知等,表现为形式分散,不甚集中,较为凌乱,操作性不强,而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如《法律援助条例》的受援对象是公民,而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受援对象是当事人,受援对象是否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明确。再如,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2条要求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实际情况来看,当事人既然向法院起诉,当然认为自己的案件符合有关条件,然而是否如此最终需要立案法官进行判断。可是一般而言,案件事实情况,只有经过开庭审理法官全面掌握了案件证据情况之后才能确定,要求法官在案件受理环节就作出当事人是否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判断,过于苛刻,缺乏合理依据。第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在审判实践中,因为对救助范围的11种情况,什么样的情况,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应由哪一级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是民政部门出具,还是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出具,或是单位出具?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不好把握。

除以上几点之外,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外部问题,尤其是政府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普通老百姓对于法律援助服务的具体内容也并不真正了解,甚至社会舆论对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仍有偏见。

三、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理性思考。

1999年通过的中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通过的中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援助制度要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确保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在实现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应当制定法律援助法,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对制定法律援助法有所裨益。

1、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人应列入法律援助的对象,拓宽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法律援助的对象,作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和实际享受援助受援主体,在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对于援助对象包括哪些人的问题,西方社会不论采用哪一种法律援助制度模式的国家,几乎都将援助对象限制在公民或自然人的范围内,法人和社会组织一般不能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对于法人能否成为受援对象的问题,立法不是十分明确,而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援助对象只限制在自然人的范围;有人主张援助对象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第一、从完善诉讼民主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以及化解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角度看,有关问题所涉及对象主要还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现实社会中,既存在严重经济困难,又急需法律援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不鲜见,其数量和困难程度也不低于自然人。第三、从审判工作实践来看,法人作为司法救助的对象,有先例可循。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定阶段针对特殊的案件,做出过司法救助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3月17日法函()20号《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减收积压房地产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的请示〉的函》,同意到12月31日止,对海南的积压房地产案件按50%减收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这类案件的司法救助对象大都为各商业银行等法人。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能否成为法律援助对象的问题,学者也有不少争论。有的学者认为,只要是自然人,不论其是何国度的,只要在居住国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并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都应当成为被援助的对象;然而有的学者认为,就共同的法律援助制度来说,只有某一国家自己的法律,才能承担对本国公民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外国人、无国籍人不应不分条件、不加区别地一律成为某国家法律援助的对象。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很赞成这样的观点,即“对于外国人是否可作为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这一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中经济困难的外国人给予法律援助,因为这涉及到我国刑法的公正实施问题;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外国当事人,如系经济困难的,则应由其所属国籍的国家提供法律援助费用,或者由两国签订了法律援助的司法协助协议相互减免有关费用。”⑦笔者认为,对于无国籍人,从人道主义出发,只要他居住在我国,符合我国法律援助的条件,应视其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

2、采用属地主义标准,完善法律援助的适用条件。

法律援助的适用条件,即对于如何确认援助对象的标准,世界各国由于经济状况、政治制度和法律援助立法上的差异,对法律援助对象的确定标准有所差异。但共同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经济标准,即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贫困线(即低于该国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二是案情标准,即申请人确实有提出诉讼的理由,而且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或者正在受到侵害在对第二个标准进行审查时,各国均趋向于不能过分严格,不能要求法律援助申请人须有绝对胜诉的把握。即使也有败诉的可能,也就提供法律援助。在美国,凡是收入在贫困线的125%以下,均可申请法律服务公司给予民事法律援助。对刑事被告,所有可能被判刑的,未聘请律师,公设辩护机构都要向其提供法律援助。在英国,民事法律援助比刑事法律援助的审查标准更为严格。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者必须经过资力调查和案情调查。资力调查中,申请者必须证明他们“扣除所得税后的”收入和“可自由动用的”资本低于规定的标准。案情调查中,申请者必须“基于合理的理由参与诉讼程序”,并且不能“在该案的特定情形下不合理地接受法律援助”。我国没有法律援助的统一立法,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方确定法律援助对象,所遵循的原则和标准有较大差异。从广州、上海、武汉、北京这四个法律援助工作起步较早,成绩较大的大城市的经验来看,各地确定法律援助对象也主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要求申请人须为经济困难的公民,二是要求申请人须为已经立案的案件当事人(非诉讼案件除外)。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如何来确定具体的援助对象,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认定援助标准的冲突。一种是“属人原则”,以广州市为代表。即以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援助对象。另一种是所谓的“属地原则”,以武汉市为代表。即以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发生地为标准来确定援助对象。笔者将二个标准进行比较,认为属地主义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属人主义有其局限性。第一,属人主义具有浓厚的地方本位色彩,而这种地方本位色彩所表现出来的狭隘性,与法律援助的公益性,以及保障公民法律服务权利的平等,消除公民由于经济困难而导致的法律服务权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基本宗旨是相违背的。不仅如此,这种标准确立的结果,必然导致法律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第二,属人主义的标准与目前异地交往增多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客观情况也不相吻合。随着人员流动的增大,诉讼和非诉讼事务的发生,往往都不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以属人原则为标准来确定援助对象,必然使大量急需法律援助的非本地居民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援助。第三,属人原则将造成较大的浪费。因为以属人原则来确定援助对象,如果涉及本地居民在外地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援助,异地办案必然造成较大的经济花费,这也不利于有效地节约援助资金。实行属地原则,有利于国家节省人和力、物力。第四,当前由于人口是由农村流向城市,流向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总的说来,实行属地原则,城市和沿海比较发达的地区对非本地人的援助要多些,这是扶贫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第五,外地人员到本地来务工,是对本地的发展作贡献,他们遇有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形,理应依法为他们提供好的法律服务,优化务工环境。在实行属地主义原则中,如何确定“经济困难”的标准是关键。笔者认为,凡当事人有家庭负担的,按其家庭成员经济居住地的标准,如果没有家庭负担的,按其家庭成员经济居住的标准来确定是否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实行属地原则,不应当以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去衡量外地当事人经济是否困难。

3、规定法律援助的机构为法律援助的管理和实施机构,明确法律援助的机构的性质。

《法律援助条例》第5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规定了其主要职责。但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组织结构没有明确规定,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法律援助机构在设置及运作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性质不同,模式不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中存在三种模式。一是代表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管理型机构,如1997年5月26日成立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及各地司法局下属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包括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事宜等。江苏、广西等将法律援助机构确定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二是法律援助的管理和实施机构,如广州市成立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隶属司法局,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广州市的法律援助工作。该机构既为广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机构,又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三是各地律师协会成立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如武汉市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是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具体机构是各律师事务所。此外,司法部还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与“12348”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合署办公。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中国国情,也比较可行。(1)为保证那些影响较大、案情复杂,耗费时间长的法律援助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须由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直接办理。因此,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年月有一批不但业务精,而且没有后顾之忧的公职专家队伍来承办这些案件;(2)各地原来占国家编制的律师事务所中,已经逐步转变为不占国家编制的律师事务所,空下来不少编制,在这一基础上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职律师队伍不需另外再增加编制,不会向国家精简人员的精神矛盾;(3)近几年,我国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增长较快,涌现出一大批愿意拿国家薪水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从而使建立公职法律援助队伍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直接办理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成为可能;(4)法律援助机构拥有一批公职律师并直接办理部分法律援助业务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做法,如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援助署,美国的联邦法律服务团及联邦和各州的公设辩护机构。

4、扩大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规定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的责任形式。

关于法律援助主体的界定问题,国外有两种基本做法:一类是只有律师或专门的法律援助机关从事法律援助。又可细分为所有的律师均有义务,如德国;只有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机关才有义务,而其他律师只凭自愿参加,如日本、英国及瑞典等北欧国家。另一类则除了专门的法律援助组织外,还包括其他非营利组织,兼职律师事务所(即正常营业外也从事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比较而言,第一类有利国家调控,但对国家拨款依赖相对较大;第二类则能广泛利用社会力量进行法律援助,缺点是国家的调控能力不如第一类国家。而从我国法律援助的实践来看,各地法律援助主体皆有各自特点,如广州成立由市政府财政拨款并由专职律师组织的法律援助中心;上海浦东规定所有律师每年至少承办1件法律援助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郑州由各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并实施法律援助计划;武汉大学成立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等等。这些援助主体都有着各自鲜明优势和特色,在我国目前经济欠发达,国家财政难以承担一切法律援助费用的情况下,走援助主体多元化道路显然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也将法律援助主体的范围界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团体、组织、学校的志愿者等。但《通知》对具体形式、权利、义务等缺乏相关规定。我国目前法律援助的巨大需求和律师和现状也决定了法律援助的主体不能局限于执业律师。对于全国13亿人而言,我国现有的10多万律师,仅折合10多万人中拥有一个律师,再加上律师分布与法律援助需求并不呈正比相关分布,更加剧了供求矛盾。

综上所述,我认为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及责任形式应为:(1)、法律援助机构的公职律师,由国家财政支付其工资,专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费用皆由国家财政负担;(2)、合作、合伙开业的执业律师,规定律师事务所每年应承担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定最低数量,法律援助中心补贴其适当比例的费用(3)、从事法律援助的非营利机构及志愿者,应由法律援助中心核准成立,工作人员可以从当地声誉好的退休司法官员、法律院校师生、其他志愿者中选取,法律援助中心可以解决其适当比例的经费开支;(4)、加快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建设,目前北大、武大、复旦、华政、中南等院校都成立了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但均有待进一步引导规范。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应在法律援助中心登记,并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监管。

5、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的资金,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

法律援助是从经济上的帮助入手,以达到保护公民的诉权,使其能够公平地得到司法救济之目的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能否生存的关键因素是经济来源——即资金。法律援助制度既然是关系到全国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够平等地、切实地得以实现的一项广泛的社会法制保障建设工程,某经费来源就应当多渠道、多层次筹措,仅由某一方或某一层次来解决,不仅不现实,而且只能是杯水车薪。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适合我国实际的一些成功作法,解决我国法律援助的资金问题应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1)、政府财政支持。政府的财政投入都是其中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实施的根本保证。原因是法律援助作为对社会弱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扶持,本质上是现代法治国家应承担的一种国家义务,况且财政投入拨款列入国家预算,受法律保障和财政机关的监督,其投入和运作具有稳定性、可靠性等其他资金来源无法比拟定之优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将政府拨款列为主要资金来源,但未作具体规定。因此我国应考虑有关法律援助中政府财政支持的具体方式和途径。笔者认为政府给予经费支持可以有多种方式:第一,财政拨款。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拨款应拨付法律援助专款,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以保证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最低标准的法律援助。第二,政策上的支持。规定律师交纳的税收的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加拿大规定的比例为75%);对社会各界用于法律援助的捐款给予免税的优惠及其他相关的鼓励政策,如特许发行法律援助的彩票等;制定相应政策,允许法律援助机构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受援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等。

(2)、受援人分担费用和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费用。第一,受援人分担费用。这一措施的实质是,就涉及经济方面的援助案件而言,国家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帮助某些当事人“讨回了公道”。当事人也据此获得了一笔可观的经济收益。收益人应当从自己所获得的钱财中拿出一部分,以偿还部分法律援助费用。根据受援人经济状况,采取受援人分担费用提供法律援助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但受援人因败诉、或胜诉但未因此而获得经济收益时而免于分担费用,我国也应由财政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政策,让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受援人根据自身能力分担费用。该费用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纳入整体法律援助的经费管理中,专用于办案。第二,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费用。在香港地区,受援人若在民事诉讼中胜诉,败诉的对方当事人被法院裁定必须支付受援人的费用,并且将赔偿金缴到法律援助署中,受援人已经支付的分担费用就可以被发还。在瑞典,当受援人胜诉时,对方当事人通常有责任偿还其全部的法律援助费用,其中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受援人承担的费用分担。最高法院、司法部下发《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此项规定的落实,将大大减少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压力。

(3)法律服务行业的奉献。在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过程中,法律服务业负有特殊使命。表现为:要求法律服务者个人提供一定量的无偿法律援助义务,也可准许法律服务者用捐赠资金的方式来代替免费服务;法律服务机构组织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等等。

(4)社会支持。社会力量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有多种方式:第一,建立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个人、组织、团体直接向法律援助基金会捐款。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已于1997年5月26日正式成立。各省、市、自治区也可根据本地区条件依法设立各省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地(市)、县也可视各地的情况,设立相应的组织。基金会的基金用途是,在保证基金会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基金的增值部分,来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活动和事业。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目前接受社会捐赠的范围仅限于境内,不得接受国外、境外的捐赠。显然该规定已不符合社会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允许接受国内外的有益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第二,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联络一些基金会以及拥有经费的民间组织或社团组织设立某些特定项目的法律援助,如残疾人、消费者、外来务工人员等。第三,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支持法律援助,就如同爱心助学,将需要援助的案例刊登于报纸,寻求捐款。

(5)司法保险。可借鉴意大利和北欧的瑞典、丹麦、芬兰、挪威等国推行的诉讼保险制度,即公民个人预料到将来可能介入诉讼纠纷,在还没有发生诉讼纠纷前,每月或每年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司法保险费用,一旦将来发生诉讼事项,便可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包括聘请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诉讼费用。在司法保险的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成为法律援助资金的相对承担者,从而减轻国家负担。

6、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处理好司法救助案件。

如何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打官司,打得起官司,并且最终能够保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法官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公正、高效地处理好司法救助案件。

(1)对弱势群体诉讼先予立案,保障司法救助渠道畅通。法院可设立一个专门接待需要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窗口,对弱势群体实行优先接待,并及时解答他们的疑问。同时,加强司法救助宣传工作,将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及审批程序印成小册子,发给当事人,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懂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确定为司法救助的案件,由立案法官在立案审批表上加盖司法救助印章,快速移送有关业务庭,由相关庭优先安排从快审理。

(2)、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首先,在诉讼过程中,应对司法救助案件实行优先审理。对被救助对象调查取证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或由审判人员直接调查收集证据。被救助对象在诉讼中遇有特殊困难,法院应准许调整开庭时间、地点,尽可能地改变弱势群体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使司法救助真正落到实处。其次,在案件的执行阶段,应对符合司法救助的执行案件实行优先执行。通过采取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措施,加强执行力度,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兑现,使受到援助的当事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优秀范文:铝业公司党委分析评议阶段转段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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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翔铝业公司党委自3月28日转入第二阶段至5月6日,共完成了40天分析评议任务,其中广泛10天,开展谈心活动5天,撰写分析材料5天,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5天,提出评议意见5天,反馈评议意见5天,通报评议情况5天。参加的共46人,完成了集团公司党委规定的人员、时间、内容和程序。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确保征求意见和建议全面性、真实性

在征求意见和建议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多种形式和方法征求党员群众对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了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一是发放了《党员对照标准自查卡》。全体46名党员针对党章标准,对自己在工作、思想、作风、生活等方面的不足进行了自查。二是印发征求意见表。结合公司实际,印制了《领导班子征求意见和建议表》、《机关科室征求意见和建议表》、《党员征求意见和建议表》三个层次的征求意见和建议表,以及填表说明,并把每一份征求意见和建议表发放到单位每一个党员群众手中,使每个党员群众对填表要求及征求意见的范围做到了心知肚明,确保了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二是坚持搞开门教育。在党员之间广泛开展了“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面对面”的谈心,真心实意地征求职工的意见。在谈心活动中我们要求党员必须做到“四个必须谈”,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必须谈,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必须谈,普通党员与普通党员之间必须谈,党员与群众之间必须谈。要求每个党员领导干部谈心不少于15人,党员不少于10人,并有记录。目前全体党员共谈心600多人次,通过谈心真正做到诚心诚意地征求意见,光明磊落地亮出问题,深刻透彻地剖析原因,实事求是地认识自己。三是召开座谈会。在印发征求意见和建议表的同时,我们共组织召集基层车间主任、机关科室负责人和一线职工召开各类座谈会10次,共153人,会上大家轮流发言,查摆问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更是以身作则带头发言,带头查问题,带头找不足,使征求意见和建议座谈会收到了满意的效果。共征集各类意见和建议42条。其中对公司领导班子共提出建议13条;对机关科室提出建议6条。其它生产经营管理、安全和生活福利意见和建议共23条。同时,两个支部也召开了非党员人士座谈会2次,共发放了《党员征求意见收集卡》共52份,征求对全体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对照党员个人先进性标准的要求和自己思想、工作和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撰写了个人党性分析材料,为开好各级专题民主生活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文件精神,我们按照知识分子、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党外群众等层次在4月19日,召开了三个座谈会,参加人员60人,发放征求意见表60份,共征集领导班子意见和建议17条。公司党委在准备充分的情况下,于4月22日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会议由党委书记XX同志主持,集团公司党委督导组副组长XX到会指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始终贯穿“只讲问题与不足,深挖根源找对策”这一条主线,从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采取个人自述、他人指出、集体帮教的方式,认真查摆了党委班子及班子成员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党性分析,剖析了问题根源。结合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整改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整改方向。

二、注重实效,边议边改,确保生产经营和先进性教育活动“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经过分析评议,我们对查摆出来存在的42条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全面梳理,不等、不推、不拖、不靠,多次召开党政班子会,围绕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结合义翔铝业的实际和个人的情况,坚持边议边改,确保取得实效。我们在教育活动第二个阶段,根据所担负的工作性质和任务,区分不同的侧重点,解决不同的问题。

1、领导班子,一是注重抓好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把义翔公司做大做强。今年重点是一期工程达产,十万吨扩建年底投产,四十万吨项目上半年尽快开工,明年达生产条件,到2006年使义翔产能达到60万吨,产值达到15亿以上,利税达到5个亿以上,为集团公司提前实现百亿挑重担。二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树立群众观念,转变工作作风,集中精力抓大事,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克服人员少,任务重,职工队伍素质低,技术人员少等困难,树立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加快发展的步伐。

2、公司机关,着重围绕整顿工作作风,解决机关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纪律、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认真开展争创“学习型、公道型、创新型、服务型、自律型”的“五好部门(科室)”活动。对党内外提出的6条意见、建议,目前已整改完毕。所有科室都制定工作标准和服务标准。真正树立为生产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思想。

3、党员个人重点在围绕宗旨观念,加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上下功夫,真正使所有党员进一步“动”起来,把职工群众进一步“带”起来,让党的先进性进一步展示出来。

4、基层车间,侧重解决围绕全年奋斗目标,抓好达产和经营管理,开展各种竞赛活动,以个人保班组,班组保车间,车间保全厂的活动。在三月份开展了“三月创高产,我为集团公司做贡献”,四月份开展了“四月创高产,我该怎么办”等活动,从而营造了“抓住机遇谋发展,千军万马同心干”的氛围。各本单位也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把加快企业发展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经过全体员工的努力。三月份集团公司下达XX确保生产经营和先进性教育活动“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上下功夫

我们坚持和完善了通讯员例会制度。分析评议阶段,围绕先进性教育活动,共在三门峡市报刊发表文章1篇,义马矿工报发表3篇,义煤电视台发表电视稿件8篇,义煤网站6篇,河南小编 3篇,中国西部煤炭网1篇,出简讯6期,扩大了企业的对外形象。

在分析评议阶段,我们以鲜明的态度和扎实的工作赢得群众的信任,把职工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教育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确保教育活动与各项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这个阶段任务十分艰巨,距离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对党员的要求还有比较大的差距,下一步我们将制定更加严格完备的整改措施,把教育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促进我们的工作向前推进。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公司的先进性教育分析评议阶段的工作,做到了组织严密、方法灵活、扎实有效,达到了集团公司党委提出的要求,群众反响也较好。为此,特申请集团公司先进性教育办公室批准我公司的先进性教育分析评议阶段工作转入整改提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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