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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整改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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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我局以开展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工作开路,认真调查摸底,采取查摆问题及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广泛征求部门及服务对象对国土系统的意见,经梳理汇总的意见有五条:1、政务公开方面:对矿权招、拍、挂公告宣传力度不够,建议在沿河报及电视台予以公告;2、依法行政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对国有土地非法买卖及违法用地应严厉打击;3、需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4、收费标准方面:(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太高,企业无法承受;(2)加大对国有土地招拍挂及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并以相应表册下发给外商。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树立国土系统管理部门“为民、高效、廉洁、务实”的形象,改进不足,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过认真深入研究,我局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一、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

我局采取以“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为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问题的滋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边整边改,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一)对矿权招、拍、挂公告宣传力度不够,建议在沿河报及电视台予以公告。1、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透明度。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全面拓开我局政务公开宣传工作,特别是做好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拍、挂程序的公告,确保在沿河报道、沿河县国土资源网站及沿河电视台等媒体书面公告形式进行能见到我局的公告事项。从而增加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报、拍、挂程序的透明度,预防暗箱操作行为。2、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管理制度。版权所有

(二)加大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力度,对国有土地非法买卖、矿业权违法转让和违法用地给予严厉打击。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意识。加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日法制宣传日进行广泛宣传,并将我局的行政事务办理承诺在沿河报道和沿河电视台进行公告,同时,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也对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的收取依据及收费标准,对土地出让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作成宣传专栏,扩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面。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加大对全县国有土地非法买卖及违法用地的查办力度。特别是要重点查处对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干预和插入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谋取私利的行为;评估中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固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行为;项目发包中收受贿赂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及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重大案件。并从严追究,公开曝光,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

(三)、增强全局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国土系统干部自身的业务学习,全面提高工作业务水平。召开全局职工会议,对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进行业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八荣八耻》社会荣辱观学习“五条禁令”和“十项便民”措施,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能,全面提高国土系统工作业务能力。

二、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是预防和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推行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一是总结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中层干部轮岗制,预防了腐败滋生的环境,同时保护了我们的干部;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出台内设单位相应规范制度;三是加大国土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

三、下步工作打算版权所有

(一)对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继续实行明查暗访工作,进行分级调查。

(二)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和不足,巩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成果。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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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受贿,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发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重。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2.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明确化。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版权所有
3.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4.商业贿赂是廉政建设的毒瘤。商业贿赂既是违法犯罪行为,又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及表现形式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行业中不断地滋生繁衍,影响面越来越宽,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成极大的危害。
1.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参予竞争企业的运行“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贱踏。
2.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但是,商业贿赂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版权所有
3.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在我国以建筑企业为例其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至0.5之内。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不堪重负。
4.商业贿赂滋生腐败和诱发经济犯罪。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已查处的高官腐败案件证明,腐败通常与商业贿赂相联系,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贿赂案,田中内阁因此垮台。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如成克杰受贿案)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因此,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已经成为经济领域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
5.商业贿赂损害国内投资环境,降低国外投资的吸引力。随着近来曝光的“朗讯风波”、德普“回扣门”事件,国际舆论对我国投资软环境的不利评论将直接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国际形象也受到一定的冲击,商业贿赂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
作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商业贿赂在人民银行系统主要涉及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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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车辆保险、业务交往等活动中。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单位或个人收受经营者以现金、实物回扣方式的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以软回扣方式的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等。
三、强化商业贿赂治理的措施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坚决刹住这股歪风。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盘考虑和部署。作为人民银行系统,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需要群策群力。笔者根据当前国内加大惩治商业贿赂的形势,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快对商业贿赂的立法进程。针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加大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的额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进而从经济上阻断商业贿赂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诚信财会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构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健全征信管理体系,加大反洗钱力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控制机制。
(三)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推行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制度。
(四)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监督机制。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一项,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当前在人民银行系统反映强烈的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服务类、项目招标、车辆保险、业务交往等活动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银行自上而下的巡察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和举报工作,强化纪检监察、内审的检查作用,在查处商业贿赂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反馈机制、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纪违法行为的合力。一是要发挥纪检监察惩处职能。对查处接受商业贿赂的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要给予党纪、行政纪律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对触犯刑法的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立案侦查。二是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结合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形势加大纪检监察执法力度,检查人民银行系统干部职工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方针政策、决定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人民银行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三)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作用,加大内审审计力度。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基本建设管理专项审计、财务资产管理专项审计、大宗物品采购审计等。发现和查找商业贿赂的行为。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付诸于实践、在正确判断和全面把握商业贿赂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带来的影响,要尽可能使治理措施更加有效。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结合人民银行工作性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调整治理重心,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特警支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


特警支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特警支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版权所有
特警支队××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在组织发动阶段中,多次召开支部会议和全体民警大会,就我大队目前的工作展开了积极的讨论,并且层层动员,认真开展自纠自查工作,通过个别谈话、集体讨论等方式深入征求大队全体民警的意见和建议,并加以归纳。发现我大队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我大队党支部在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开展中方法滞后,工作中缺乏创新意识和进取意识,默守陈规,治理力度不够。
二、党支部在工作中积极性还不够高,没有紧迫感,降低了工作效率。
三、党支部对日常政治思想学习和法律法规学习抓的不够紧,对于政治学习和法律法规学习对工作的促进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重视单纯的照本宣科,忽视了案例教育。
四、部分民警在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深度方面还有欠缺,导致学习过后书写心得体会不够深刻。
五、有少数民警在日常生活中,对所学反商业贿赂理论知识与实践过程中的联系不够,认为平常休息时与外面朋友吃个饭玩一玩不算什么,殊不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事物发展总是从量质到质变的。
 六、个别民警认为,我单位当前的主要任务是防暴处突,且没有执法权,因此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积极性不够高。
针对我大队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照《特警支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标准,经过大队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我大队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一、党支部在工作中积极开拓工作新局面,党支部成员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积极寻找新方法、新思路。开拓创新,平时多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寻找合适的工作方法,以适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需要。
二、提高党支部工作积极性,加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工作责任心,积极履行职责,以饱满的精神状态积极的态度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对日常政治思想学习和法律法规学习过程中要引起充分重视,完善学习考勤、学习签到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组织各种考试,了解民警的掌握情况。要将学习内容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做到用理论指导工作,用工作实践理论。
四、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简报和各种资料、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使民警真正掌握哪些属于违规行为,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警钟长鸣,随时绷紧这根“弦”。
五、以镜为鉴,可以整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事理。要组织民警收看反贪污、腐败的案例宣传教育片,并开展讨论,使广大民警认识到一切腐败现象的产生既有其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分析当前公安队伍出现的个别腐败现象,通过警示教育,切实增强民警的公仆意识,法纪意识,廉洁执法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版权所有
六、要做好经常性、长期性的思想教育,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引导广大干警积极深入的展开讨论,使广大干警认识到此次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尤其是要扭转个别民警认为没有执法权就不必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消极思想。使民警从小事做作起,从点滴促养成,树立民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七、是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在进一步加强并扩大监督渠道的同时,坚持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治理滥用职权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紧密联系警营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加大宣传、深化教育、强化管理等手段,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环境氛围,增强干警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腐朽思想,逐渐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特警支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整改措施》

外贸处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外贸处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外贸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安排及措施
根据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外贸处围绕我厅查找商业贿赂的9个重点问题,结合处室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讨论,决定从广交会摊位安排、进出口许可证发放审批管理、供港鲜货商品分配等三个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办事程序,把反商业贿赂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紧密结合,具体落实到每一项工作和每一道工作环节中,严格贯彻和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把反对商业贿赂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取得实效。
外贸处处长全面负责处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制定处内各项工作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检查、督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发现、反映和处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版权所有
具体的工作措施如下:
(一)治理“广交会摊位分配”中商业贿赂的措施
根据商务部及省厅的有关规定,正式制定了《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湖北交易团分配性展位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实施以来,得到了广大参展企业的好评。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交会摊位分配,治理摊位分配中可能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特制定以下措施:
1、广交会展位的分配管理严格按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审查参展企业资格条件,按照量化评分的原则打分依次分配展位,不采取招标方式安排展位。
2、展位分配方案及时在我厅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事件。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我厅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单位。
4、负责人:葛翔;经办人:徐博源
(二)进出口许可发放制度
1、发证人员签发各类进出口许可证,应严格按照《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要求办理,认真审查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和各种附加材料,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必须及时受理,不得无故拒绝企业申请;对缺少材料的企业申请,必须一次性告知企业,严禁工作人员刁难办证企业。
2、办理各类进出口许可证,实行工作日制度。无特殊原因,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地市企业和网上申领企业实行随来随办,减少企业办证时间和费用。
3、对发证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负责人:石明辉;经办人:陈明丽,付丽萍
(三)外商来华邀请审批事项。负责人王伯祥,经办人李晓莉。
1、审批依据: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鄂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1994]45号)。
2、办事程序:
(1)各市州企业邀请外商来鄂,先报各市州商务局,然后转报我厅。
(2)省直进出口企业邀请外商来鄂,直接报我厅。版权所有
3、审批内容:
(1)国外客商所在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在鄂企业与国外客商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
(3)国外客商护照复印件;
(4)在鄂企业邀请国外客商的申请报告。
(四)供港鲜活商品事项。负责人王伯祥,经办人李晓莉。
1、办事依据:商务部关于印发《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办事程序:每年初根据商务部下达的供港鲜活商品的配额,经报厅领导审定后进行二次分配。年中每月根据广州特办下达的配额分配任务按规定比例进行二次分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服务企业。
3、办事时间。三个工作日。

《外贸处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如何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如何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为此,党和国家在反腐败的统一框架下,把开展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作为20xx年专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也自然就在情理之中。准确把握现阶段商业贿赂的特点,积极探索反商业贿赂对策,不仅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而且也是将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了配合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在法治的轨道内顺利进行,推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已有研究队伍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研究中心。赵秉志教授任研究中心主任,卢建平教授、李希慧教授任研究中心副主任。6月6日上午,研究中心在北师大主楼举办第一期治理商业贿赂专题论坛。高铭暄教授、赵秉志教授、卢建平教授出席论坛并作了主题发言。

左坚卫副教授: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一对一”的行为特点以及行贿受贿双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现实,决定了查处商业贿赂的难度较大,犯罪黑数较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办已经发生的违反犯罪活动上,而应当防范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因此,完善监管体系,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最重要的是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为这种条件的体现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主要是要做到将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

第二,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

(一)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步伐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

在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后,就可以通过对存在行贿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甚至将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第三,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

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

1、完善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法律法规;

2、健全监管机构;

3、将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吴宗宪教授: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中国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正常运行的重大问题,需要从多方面采取对策加以治理。目前,特别应当重视下列方面的工作:

一、构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商业贿赂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存在着极其复杂的情况,仅仅依靠某一种或者某一类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1.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在目前涉及到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2.完善刑事惩罚法律。要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增大这类行为的成本,遏制犯罪者从中牟利的现象。

3.制定行政法规。在颁布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之后,要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细化《反商业贿赂法》中的有关内容,解决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反商业贿赂问题。

4.制定部门规章。有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情况,进一步明确本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行政责任和预防对策。

二、完善举报制度

针对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要完善举报制度,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

1.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

2.严惩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改进举报人奖励制度

三、改进政府管理体制

四、完善监管制度

赵秉志教授:商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商业行贿犯罪所

如何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第2页

涉及的刑法典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389条第1款规定的行贿罪,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以及第393条规定的第一种单位行贿罪,都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成立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分歧,同时,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设置使惩治行贿犯罪陷入了某些困境。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作为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不正当利益”。在界定不正当利益时,应当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二者之间是一种包容关系,非法利益为不正当利益所包含,不正当利益中除了法律禁止取得的利益即非法利益外,还包括根据国家政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不应当取得的利益。第二,“不正当利益”不同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首先,从逻辑上看,这两个概念无法等同;其次,从《通知》的规定来看,“不正当利益”也不能理解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最后,如果将不正当利益等同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那么规定行贿犯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就是多此一举,因为通过行贿获得的利益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应当是对这一要件进行修改。笔者主张,将刑法典规定的作为某些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修改为:“为了促使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违背职责,进而谋取利益;或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进而谋取利益”。这样,既可以将那些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又可以对那些虽然谋取的不是不正当利益,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谋取利益,并且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的行贿行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予以刑罚制裁。同时,还避免了将那些只是为了加快官员例行职权的行使而被迫行贿的无辜者纳入打击范围。

刘广三教授: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问题

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与其他犯罪证据一样,也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特征。但除此以外,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据还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证据的单一性;(2)案件证据的互证性;(3)案件证据不稳定;(4)直接证据缺乏。由于商业贿赂犯罪证据的上述特性,我们用传统的证据规则来惩治这类犯罪显得无力,为能达到预防、惩治和消灭犯罪的作用,应重新确立有关的证据规则。

第一,关于证明责任的推定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亦有例外,如我国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了证明责任的倒置。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我国也可以确立贿赂推定规则,就是当出现行贿人与受贿人单独联系的一对一情形下,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受贿或行贿后,被指控受贿或行贿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以示清白,如不能提出反证,则推定受贿或行贿罪成立。当然,贿赂推定原则适用的范围应有所限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贿赂推定只宜在“一对一”证据情形下适用。

第二,关于商业惯例不得作为证据的规则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会碰到被告人以商业惯例收受费用为由进行辩护,法官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不得不考虑被告人的抗辩理由,甚至宣告被告人无罪,因此在立法上确立商业惯例不得作为证据规则有着积极的意义。

高铭暄教授:中国反商业贿赂的历史进程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50年代之初,我们曾经开展过三反五反运动,从这个运动揭示出来的关于资本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现象,如果用今天的眼光看就是商业贿赂,反行贿作为五反的目标之一。当时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但当时不用这个名字,受贿包含在贪污罪里。

1979年刑法第八章规定的渎职罪包含9个罪名,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但是没有规定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罪,但是由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也是国家干部,有关罪名也可适用公职贿赂罪名,所以就没有商业贿赂。

198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通知》制止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私通买卖、禁止从中牟利、禁止回扣,1984年关于严惩贿赂犯罪的规定提高公职人员贿赂犯罪的法定刑,科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禁在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

1988年,对受贿人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的主体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规定了经营者贿赂的民事责任形式责任。

1995年2月28日《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受贿罪,作为商业贿赂内容之一,单行刑事法律首次予以规定。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决定开始,这种行为为商业受贿罪。商业贿赂一般是从95年开始叫的。

1995年12月18日正式在司法领域定的商业贿赂罪。

1997年新的刑法颁布,把主体严格的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后来的第三节,既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也规定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前者规定在第163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并处没收财产。

20xx年底,包括我国在内120多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与商业贿赂作斗争。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在20xx年12月和20xx年4月,先后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商业贿赂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人员,并加大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

卢建平教授: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及其启示

“朗迅”、“得普”和“张恩照”案件是我国治理商业贿赂行动中比较引人瞩目的亮点,而这些案件无一不和一部外国法律有关:这就是美国1977年的《反海外腐败法》。版权所有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简称FCpA)于1977年制定,期间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其宗旨在于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的最主要的法律。

《反海外腐败法》的立法背景是由于“水门事件”的影响,美国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发现不少美国公司为了获取有利于自己的待遇,曾经对某些外国政府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官员大量行贿。

由于《反海外腐败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国公司和个人,给美国公司的海外扩张带来了一定的制度成本,因此,自该法颁布之时,就受到众多大公司的激烈反对。为此国会通过了1988年《全面贸易与竞争法》(OTCA),对《反海外腐败法》进行了修订,如将向国外政府官员的支付分成两类:一种称为腐败性支付,其目的在于诱导该官员滥用或偏离其职责,从而获得或者保留某些合同、特权等;另一种支付称为加速费,其目的仅在于完成或加快政府例行职权的行使。

1988年后,美国继续致力于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范围扩大,增强了其国际影响力。1988年之后的修正案继续体现了这个意图。虽然1994修正案只调整了法律的个别词语,但1998年修正案却将《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美国境内实施的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也纳入该法的管辖范围。

《反海外腐败法》包括了禁止条款、第三方支付、抗辩和处罚条款。

王秀梅教授:《反腐败公约》对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立法的借鉴价值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仅超出以往类似的法律文件中将基本的腐败方式,诸如行贿、挪用公共基金等行为予以犯罪化,而且还将影响力交易和第16条规定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我主要讲我国刑法执行《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纳入我国刑法典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准确界定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内涵和外延

关于外国公职人员的理解,《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这里容易出现理解偏差的是“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职能的任何人员”。

第二,明确行贿、收受贿赂的主体和索取贿赂的主体范围

《公约》第16条第1款主要是关于商业活动中行贿罪的规定,在该规定中,并未对行贿罪的主体加以任何限制,即任何个人或者实体均可构成《公约》规定的行贿罪。应当说,无论所企盼的国际商务有关的商业是否成功,或者是否获得其他不正当好处,均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公约》第16条第2款则明确规定了索贿和受贿罪的主体为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一方面应明确组织的概念,另一方面该款也为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构成贿赂罪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性的规定,即必须是执行公务时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第三,正确理解“不正当好处”的含义

第四,厘清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及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索贿和受贿的前提条件

第五,《公约》规定犯罪行为国内化过程中,还应考虑“腐败行为的后果”

张远煌教授:商业贿赂的对策思考

1、完善制度建设,形成反商业贿赂的合力

我国已有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制度在内的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法律框架,但现行规定存在协调程度和完备性较差、执法主体混乱、制裁力度不够、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使分散的力量得以有效整合。

2、切实提高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率,遏制大要案的发生

目前应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应在一些重点行业和部门大力推行《公益举报制度》,鼓励员工揭发、透露公司、企业主管或分管人员的违法舞弊行为,并对举报人予以切实保护,使商业贿赂行为能及时被发现;其次,加大对商业贿赂双方的经济制裁力度,使行为人在经济无法占便宜,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获利动机。

3、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实权人员的预防、监督机制建设版权所有

要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和蔓延,必须结合行业和部门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的实权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内部预防和监督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建设,有效抑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不当介入,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贿赂赖以产生的土壤与空间。

《如何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论文:浅析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论文:浅析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论文:浅析商业贿赂的危害及治理措施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商业贿赂破坏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侵害群众利益,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毒化社会风气,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已成为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出问题。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势在必行,对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显得尤其重要。笔者在本文就商业贿赂的危害及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措施谈几点肤浅的看法。
一、商业贿赂的危害版权所有
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交易的要求,践踏了正常的市场规则和交易秩序,使诚实守信者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二是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经济犯罪的温床,任由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形成气候,必将滋生出大批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的官员和企业经营人员。三是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打开了方便之门,最终损害群众利益。四是商业贿赂造成价格偏高,使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同时也会导致国家和地方税收的大量流失。五是商业贿赂严重破坏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也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教育,营造氛围。一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思想上、观念上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二要加强以“八荣八辱”为主要内容的荣辱观教育,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各类市场行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树立以廉洁为荣、搞商业贿赂为耻的道德风尚。四要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进行舆论宣传,大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三项主要工作,形成整体推进的态势,又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突出“六个重点领域”和“两类重点人员”。“六个重点领域”是指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两类重点人员”是指利用职权插手商业活动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获取交易机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人员。通过突出重点,找准切入点,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形成治理工作的强劲态势。版权所有
(三)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公安、审计和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尤其要注重查处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多沟通、多交流、多通报情况,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要尽快建立健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如: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等机制,使之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强大合力。
(四)建章立制,注重预防。要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金融、投资体系等改革,健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制度,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要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权力行使机制,规范施政行为,防止和纠正利用权力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的行为;要督促各行各业加快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要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自律机制,深入开展“诚信行业”、“诚信企业”评比活动。在企业中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和监督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治理商业贿赂论文:浅析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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