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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工条例学习心得。

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心得也不例外,在学校的时候我们都写过心得体会,心得体会比较多地倾向于个人的主观感受和体会,想要写心得体会需要从哪方面入手呢?经过搜索和整理,小编为大家呈上新政工条例学习心得,欢迎阅读,希望你能阅读并收藏。

新政工条例学习心得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政工条例》)适应时代发展新变化、履行使命任务新要求,继承我党我军优良传统,吸收部队政治工作经验成果,以胡锦涛主席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积极回答和解决新形势下政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军队政治工作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根本要求,充实了许多新思想、新规定和新要求。各级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不断推进部队政治工作创新发展。

一、把《政工条例》主要内容学深弄懂,在理解掌握精神实质上见成效

新的《政工条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胡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军队政治建设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我军性质宗旨、使命任务和目标要求,对新形势下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原则、根本作风、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职责任务等重要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突出了我军政治工作根本性、方向性、原则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学习《政工条例》,必须抓住这些内容进行深钻细研、仔细阅读、深刻领会。要从历史和现实、传承与创新的角度,加深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胡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军认思想政治建设重要论述、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加强和改进军队党的建设、努力实现“三个确保”时代课题等重要内容的理解,真正熟知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制度、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要从政治工作与基层全面建设、部队战斗力提高、后勤装备力量体系建设、安全管理等关系中,不断加深对政治工作地位作用、使命任务和政治机关、政治干部主要职责等重要内容的理解,真正把《政工条例》主要内容、精神实质学深弄透。要采取办班轮训、请专家教授作辅导报告、编写宣讲提纲、组织学用《政工条例》知识竞赛、制作宣传橱窗、悬挂横幅标语、开设网络专栏、交流学习经验和实践案例观摩等形式,深入扎实地学习条例、宣传条例,不断加深对《政工条例》基本内容、基本观点、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的理解。要针对《政工条例》对党委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等各级各类人员提出的不同要求,区分层次加强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习培训,帮助他们理解掌握《政工条例》的主要内容,使各级政治机关每天、每月、每季、每年该开展哪些工作、落实哪些制度,各级政治干部什么时间该干什么、怎么干、达到什么要求都做到心中有数,成为学用政二条例》的“明白人”。要利用党委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书记培训、干部理论轮训和党委领导、政治干部带头参加《政工条例》学习培训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各级学用《政工条例》的宣讲辅导、解难答疑,建立学用《政工条例》经常性培训检查指导机制,促进《政工条例》学习经常化制度化。

二、依据《政工条例》进一步规范工作,在落实基本要求上见成效

新的《政工条例》,为做好新形势下政治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各级要按照《政工条例》规定要求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工作成效。

以科学发展观为主线。新的《政工条例》把科学发展观写入政治工作指导思想,贯彻到政治工作方方面面,丰富了政治工作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重要内容,对保证军队建设正确方向、推动思想政治建设科学发展、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必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贯彻《政工条例》,必须紧紧抓住科学发展观这个主线,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统领和指导政治工作,使政治工作始终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要按照实现“三个确保”时代课题要求,把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作为首要任务,深刻认识世情国情党情军情所发生的深刻变化、思想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胡主席对新形势下我军政治工作职能作用、基本任务的新定位新要求,深入开展我军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建立完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长效机制,切实打牢官兵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确保党中央、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始终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牢牢掌握部队。

以围绕中心、服务保证中心任务完成为前提。围绕中心、服务中心、保证中心,是政

新政工条例学习心得第2页

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政治工作发挥作用的力量源泉。新世纪新阶段,我军担负的“三个提供一个发挥”历史使命赋予了政治工作新内涵。贯彻新的《政工条例》,必须把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作为政治工作根本标准,把有效履行使命任务作为根本着眼点,着眼我军使命任务新拓展、军事斗争准备新要求、军事训练转变新发展,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和战斗力建设筹划开展政治工作。要认真分析有效履行使命中的政治工作特点规律,抓好我军职能使命教育和战斗精神培育,制定完善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政治工作预案,开展心理战舆论战法津战、战时政治工作训练演练,抓好以信息化素质为核心的联合作战指挥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培养,抓好军事斗争准备、军事训练、抢险救灾、维稳处突、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国际维和等重大任务中的政治工作,探索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政治工作经验,提高政治工作服务保证功能,为全面履行我军历史使命提供可靠的政治保证。

以加强和改进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新的《政工条例》贯彻胡主席关于军队党的建设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以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着眼加强军队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为各级抓好党组织建设提供了新思路新抓手。我们要着眼时代发展变化、履行使命任务和促进部队建设科学发展的新要求,把党的建设作为关键工程来抓,坚持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为长期战略任务,组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胡主席关于军队党的建没一系列重要指示,学习现代军事、信息技术、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不断推进部队建设科学发展;坚持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根本要求,注重完善党委(支部)议事规则程序、大力营造民主求实团结协作氛围,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坚持以“创先争优”活动为有效抓手,大力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努力建设“五好”党支部、“五个带头”的党员队伍,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坚强战斗堡垒,为部队建设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以提高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能力素质为基础。当前,军队建设使命任务繁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复杂、社会经济和官兵成分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思想政治建设面对的时代条件和社会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给做好政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的《政工条例》,着眼时代发展新变化、使命任务新拓展,对各级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能力提出了新要求。要采取平时学习与集中培训、个人自学与领导帮带、研讨交流与示范观摩相结合、开展“学用《政工条例》竞赛、争当优秀政治于部活动”等形式,组织政治于部学《政工条例》、用《政工条例》,帮助政治干部深刻领会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本原则和基本任务,认清各级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的职责要求,提高政治干部依据《政工条例》抓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抓好党组织建设、做好军事训练和重大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和推进政治工作创新发展的能力。要针对官兵知识结构、道德素养、思想观念变化给政治干部能力素质提出的新要求和政治干部工作要求高、来源少、压力大、出路窄等问题,研究制定加强政治机关自身建设的措施,加强政治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纪律和能力建设的办法,为落实《政工条例》、推动政治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要开展争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政治机关和争当“政治强、业务精、形象好”政治干部活动,努力争做贯彻落实《政工条例》的模范机关和带头人。

三、着力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在增强思想政治建设科学性上见成效

新的《政工条例》贯穿改革精神,着眼解决新形势下部队政治工作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了许多新思路新举措。要按照《政工条例》要求,运用所提供的法规依据、思路办法和对策措施,推进政治工作创新发展。

推进政治工作科学化。要按照《政工条例》提出的增强政治工作科学性新要求,牢固树立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政治工作开展的理念,处理好促进官兵全面发展与推动部队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与依法从严治军、尊重官兵主体地位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抓好政治工作落实与推进部队全面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按照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形式与内容、过程与结果、成本与效益相一致要求,指导开展政治工作,着力在更新思想观念、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工作作风上下功夫,防止和克服“心态浮躁、作风漂浮、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效果”等欠科学、逆科学的做法。要以《政工条例》为指导,把上级指示要求与部队实际结合起来,科学合理地制定政治工作规划和政治工作实施计划,防止和克服“上级安排什么就抓什么、上级怎么要求就怎么抓”的照搬照抄机械式抓落实和政出多门、内容交叉、相互“撞车”的现象,增强政治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要按照紧贴时代发展、紧贴使命任务要求,针对国内外形势、社会环境、使命任务和自然灾害频发等情况对官兵思想行为可能产生的新变化新影响,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盘活现有资源、挖掘军内外资源、拓展政治工作领域、创新政治工作形式等方法。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政治工作实效。要紧贴官兵实际,把实现官兵全面发展作为重要着力点和根本目标,注重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注重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倾听官兵意见建议、营造团结向上氛围,努力形成人人都来做政治工作、个个都为战斗力提高和部队全面建设科学发展作贡献的局面。

推进政治工作法制化。要牢固树立《政工条例》就是法规、偏离《政工条例》就是偏向、违背《政工条例》就是违规、落实《政工条例》就是依法的理念,做到筹划部署以《政工条例》为依据,组织实施以《政工条例》为遵循,解决问题以《政工条例》为主器,检查成效以《政工条例》为尺度,考核评估以《政工条例》为标准,把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转到依据《政工条例》开展政治工作上来。要对照《政工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党委议事程序、各级党组织政治机关政治干部基本职责,规范政治教育内容和领导机关对基层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到《政工条例》怎么规定就怎么执行、《政工条例》怎么要求就怎么落实,形成依据《政工条例》开展政治工作的良好秩序。要依据《政工条例》对过去的习惯做法和制度规定进行清理,凡是符合条例要求的要继续坚持,不完全符合的要有序补充,相悖的“土政策”、“土规定”要予以废止,确保各项制度规定与《政工条例》要求相吻合,与军委总部有关指示精神相一致,防止和克服凭经验习惯、想当然和吖’人感觉办事,甚至违背《政工条例》另搞“新花样”现象。要建立领导按照《政工条例》合理统筹、机关按照《政工条例》科学指导、基层按照《政工条例》规范落实的运行机制,真正按章办事、各司其职,按职尽责、各负其责,按级负责、层次领导,把《政工条例》要求落实到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

推进政治工作信息化。改进创新政治工作,很重要的是丰富手段和载体,加大科技和信息含量。新的《政工条例》对加强政治工作信息化建设、创新政治工作方法手段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要把政治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部队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修缮“党支部书记之家”,配齐“三战”必备的器材设备,推动局域网、政工网进基层进连队。要适应建设信息化军队要求,运用信息系统、科技手段开展官兵思想、心理和行为调查研究,引导官兵积极参与创作动漫作品、拍摄军营生活dv,增强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感召力。要构建政治工作网络互动大平台,把机关与基层、领导与官兵联为一体,开展网上建言献策、网上教育育才、民主交流和文化娱乐等活动,让官兵表达意见建议有渠道,提出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实现政治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研究的网上互动。要抓好政治工作数据库建设,抓好网络政工人才培养,开发网上政治工作系统,拓展政治工作网络服务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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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内容显示中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华容县农机局夏金明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访条例》规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制度。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
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
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3.请求复查权;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
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信访条例学习心得内容显示中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信访条例学习心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学习心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学习心得:新政策追溯3年如何理解

段文涛原创

前言:11月3日下午,《财政部、国家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闪亮登场,全国财税界立马掀起了学习高潮。对于此类重大税收新政的出台,本草根税官以往都是连夜写出学习心得(如去年的加速折旧、今年前不久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等四项新政等),与税友们交流。鉴于当前网络财税界出现的诸如断章取义、人身攻击(如某公司高管)、抄袭剽窃等不正常现象,因此在本次119号文件出台后,本草根税官想换个方法,静等别人解读,我乐个坐享其成。等到4号深夜,还是忍不住要写,哎, "搏击税海、无怨无悔"的诺言,众多税友的期待,不说了,还是修行不够。动手打字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学习心得

之一:新政策追溯3年如何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的第4点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如何理解"企业符合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在3年内追溯享受"的规定?

从字面理解,那就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现本企业有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新增的加计扣除项目,可以追溯加计扣除。好像等到了2016年,就可以依据此文件对2013年至2015年的纳税事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

例如在某微信群,有网友就提出:假设在2016年3月,发现本公司2014年进行加计扣除时,只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作了加计扣除,按当时的政策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没有加计扣除。那么是不是可在2016年对此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有的还提出,追溯加计扣除以后出现亏损怎么办?还有网友问到:为什么规定最长3年内追溯扣除而不是5年?

对此,笔者的心得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称的"2016年以后发现应享受而未及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可在3年内追溯享受"应理解为:从2016年纳税年度开始及以后的纳税年度中,纳税人按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而未及时享受,在3年内可追索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也许这样表述还不够直白,那就以两个案例来表述:

甲公司计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只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作了加计扣除,按当时的政策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没有加计扣除。这种情形,不能在2016年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此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即在计算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仍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

乙公司在2018年,发现在计算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只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作了加计扣除,而没有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进行加计扣除。这种情形,在2018年可以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此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并履行备案手续。

一、从2016年纳税年度才能适用的理由:

(一)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六条"执行时间"明确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这就表明,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规定的与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件不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只能是计算2016年获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才能适用,此前年度不能适用财税〔2015〕119号文件。

(二)从行文规则和惯例来看,如果可以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2015年及往前追溯3年(2013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事项进行追溯,那么,财税〔2015〕119号文件是属于对纳税人(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规定,完全可以按照《立法法》以及《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溯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或者从2015年11月3日(公布之日)或12月3日(文件公布30日)起施行,在2016年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纳税调整即是。

(三)从政策的连贯性和税收征管实务分析,财税〔2015〕119号文件较过去的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件,不仅在加计扣除项目上有诸多增加,而且在行业限制上也变化很大,以往规定是"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方能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现在是对列举的几个行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的行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而且还增加"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很显然,也不可能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2016年以前的纳税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二、规定追溯期为3年的依据

很多网友对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不理解。在大家的印象中,都是5年,如有税友就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可以允许5年(即: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为什么对财税〔2015〕119号文件只允许追溯3年。

对于该问题,笔者的理解是这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是对正常纳税事项中应扣未扣或少扣除支出的纳税事项的处理,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可在5年内追补扣除。

而财税〔2015〕119号文件是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税收减免"事项的规定,如发生"2016年以后发现应享受而未及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属于"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情形。

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关于"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的规定, 财税〔2015〕119号文件依法作出了"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的规定。

以上为笔者对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一个分歧较大的问题的个人理解,最终应以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时间不早了,从0时开始打字现已是凌晨3时,就匆匆写到这里,不妥之处,欢迎广大税友善意讨论。欢迎转发和署名转载)

问责条例学习心得


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一)

《问责条例》责任大于"权力"

近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层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四大问责坚持原则,以及问责主体,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时限等。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问责条例》的出炉,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再次为共产党员戴上的一个"紧箍咒".党的以来,党中央从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抓起,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毫不松懈地狠抓"四风"问题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同时坚持严厉查处腐败行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问责条例》的施行,是进一步提高和反腐败工作效能的利器。问责条例的实施更加强化了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俗话说:权责是把"双刃剑",作为领导干部首先要有担当,不能存有畏难情绪、碰到问题不敢抓,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软办法不好用,硬办法不能用,不想担责、不敢担责、不能担责,怕困难,做事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其次要正确用好权,为民谋利,为民造福,权用得不好就会损害集体和人民的利益,败坏党和政府形象。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做到心中有戒,心中有责,心中有民,做一个合格的好干部。最后要不忘本,谨记自己的权力来源于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坚持为民服务宗旨,以"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标准,为民办实事、好事。

在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下,党员干部要常思贪欲之害,永弃非分之想,明白权力姓"公"不姓"私"的道理,跳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误区,把权力理解为一种责任、一种约束、一种考验,筑牢思想防线。

(作者: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刘超)

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二)

"终身问责"——权力运行的又一道"紧箍咒"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近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对全党各级党组织、"关键少数"履职尽责作出规范。

本人最关注的是《条例》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条例》使"终身问责"成为领导干部头上的又一道"紧箍咒".

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出台"八项规定"到"打虎灭蝇"行动,党风政风得到了很大转变。但不容忽视的是仍然有一些干部不收敛不收手继续顶风违纪;有一些临近退休的领导干部大肆敛财,以为退了休就可以进"箱";有一些领导干部抱着"得过且过"心理,不主动进行谋事创业,只希望"平安着陆"……

"终身问责"明确了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会"老账"、"新账"一起算,哪怕是"陈年烂谷子"的"旧账".这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宗旨,也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给领导干部又戴上了一道"紧箍咒",把小部分"关键少数"的"侥幸"彻底关进了"笼子".

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多大权力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有权不为是失职渎职,乱用权力要追责问责。通过"终身问责",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约束领导干部的行政权力,时刻敲响警钟,告诫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谨小慎微、依法用权,防止权力出轨、晚节不保,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作者:彭州市审计局 杜月玲)

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三)

《问责条例》的"三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发布,彰显了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坚定决心,同时也开创了党的建设的新局面。"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问责条例》的出台,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

《问责条例》是解决当前部分干部不作为的具体举措,瞄准"关键少数,"覆盖各级党组织,彻底解决了 "问谁"、"问什么"、"怎么问"3个关键问题。

一是清晰责任划分,解决"问谁".《问责条例》围绕问题导向、按照职能分工、分清责任主体;正确区分班子集体与成员个人、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间的责任、层次清晰,促使领导干部激发责任意识、谨慎行使手中权力。

二是清晰问责内容,解决"问什么".《问责条例》主旨鲜明的指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治党不力等6方面突出问题,就是告诫全党:要说到做到、不打折扣、贯彻始终;如若做不到令行禁止,则问责利剑将会"斩病灶、除恶疾".

三是清晰问责方式,解决"怎么问".从扯袖出汗到党纪处罚,从检查通报到改组调整,从单独使用到合并使用,《问责条例》将法纪分开,规定问责时限,渐进式的对党组、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真正做到抓小抓早、治病救人。

(作者:濛阳镇喻林)

县人大条例学习心得


县人大条例学习心得

刘忠秀:勤学 慎思 笃行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第一时间认真研读了全文,《条例》向全体党员明确了纪律的“底线”和高压线,要求我们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时刻保持清醒,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清廉从政、清白做人。在此,我简单谈谈自己的粗浅体会。

首先要勤学。《条例》的学习不是一次性的任务,学好了就完成任务了,而是要把《条例》作为日常学习的必备内容,经常学,持续学,做到警钟长鸣。通过持续的学习,理解掌握《条例》的具体条文,经常性地拿条文给自己照照镜子,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慎权、慎欲、慎微、慎独,防微杜渐,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时刻牢记“入党为什么、在党干什么、为党做什么”,永葆一名共产党员的优良品质。

其次要慎思。慎思是勤学的延伸,我们学习《条例》,明晰了党对我们的要求,就要思考我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党员的标准。“举头三尺有纲纪”,党员干部只有常怀对规矩的敬畏之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才能做人不“妄为”、有权不“任性”,才能赢得群众信任与支持。我们要学会倒过来思考人生,以人生的终点来评判目标,来评判我们现在所做事情的价值,要经常问问自己,工作是为了什么?离开这个岗位留下什么?要用超脱的心态看待权力、看待金钱。

最后要笃行。学习了,思考了,要学以致用,在工作生活中,应将《条例》等党的纪律和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践行所思所学,勤学和慎思才有价值。作为一名在人大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要在人大工作岗位上恪尽职守,勇于奉献,吃得清苦,耐得艰苦,兢兢业业干好本职工作。坚持廉洁自律,认真解决好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问题,自觉抵御和反对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好人主义的侵蚀。(县人大 刘忠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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