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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处罚的检讨书

对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运作机制的思考。

人的思维和想法,总是随着时间不断的改变。如果我们需要发表自己的见解,见解的来源就是自己的心得体会。写作训练中有一项重要的事情,那就是写心得体会,写心得体会能够培养人思考的习惯。想要写心得体会需要从哪方面入手呢?考虑到你的需要,小编特地编辑了“对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运作机制的思考”,欢迎阅读,希望你能够喜欢并分享!

对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运作机制的思考

行政处罚裁量权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是行政处罚权的核心权力之一,正确地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严格贯彻行政处罚法、合法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与维护相对人合法公正的权益至关重要。笔者拟从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实质精神方面对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运行机制进行探讨。

发挥传统制度优势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

研究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作机制,必须发挥传统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与行政制度的优势,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些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

立法上,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立法机关必须进行适度授权,即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授权过滥,授予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从实际出发,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工作量相适应。同时,加强立法解释的控制,通过解释明确立法的目的和法律规范的应有精神实质。

司法上,司法机关要针对因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居中裁判,判断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合理。

行政上,行政机关要对自身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执法行为进行自我审查、监督和矫正,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要进行有效监督。行政机关进行自我审查、监督和矫正时,要充分认识到现代理性人设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目的是权衡各种利益,维护必须的公共利益与相对人的应有权益。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自觉主动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定期向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报告工作,并将自身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行为与处理因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发生的争议的裁判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布。

设置裁量基准制度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

在行政处罚领域,裁量基准是将行政处罚法律规范具体细化,形成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理公正行使。

总体而言,裁量基准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并确定其核心内容,在程序上强调行政参与,依法公开公布于众,反映法治行政的效率、合法、公平、正义精神。只有这样,这一解释性行政规则才能够很好地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运作。

简单地说,裁量基准即细化法律规范以形成具体判断标准。而这一“判断标准”,犹如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这类裁量基准仍然属于一种解释性行政规则而非指导性行政规则。作为一种解释性行政规则,裁量基准当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效力,而这种效力主要体现在保证行政主体按照相对较详细的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裁量的程度通常应受到较多限制,一部分限制可以由立法者来做,但大多数任务要靠行政官员来完成,限定裁量权的主要希望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更加广泛的行政规则的制定。采用裁量基准,能够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过程更加有序透明、处理结果更加公正合理,真正把握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实质精神与现代理性人设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根本目的。

首先,制定裁量基准应当以比例原则为指导。所谓比例原则,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目的,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关系,使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成比例。可见,在裁量基准中引入比例原则,能够权衡法律正义与个案正义,保障行政处罚的个案实体内容的客观、公正、合理。因此,制定裁量基准应当根据比例原则的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经手的个案普遍实际,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量罚幅度,具体细化为若干裁量格次,并规定每个格次所给予的不同量罚标准,以求解量罚最佳适度点,确保“过罚相当”,防止轻错重罚,重错轻罚。

其次,构建完善的行政参与和公开公布机制,以保障裁量基准的制定过程符合程序正义,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过程更加有序透明。裁量基准的订立既是对法律认识理解的过程,也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沟通——协作——服务的过程,其最大的优势是规制对象的广泛而直接的参与,强化行政过程中的利益沟通。行政参与原则,是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公平听证是行政参与的核心,保证相对人参与论证制定裁量基准,既可以实现所制定的裁量基准的科学性,也可以增加相对人对其参与制定的裁量基准的认同感,实现减少裁量基准实施过程中的阻力,提高行政效率;同时,有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共同参与制定的裁量基准不仅为相对人在一定程度上知晓裁量基准的内容,而且它更能反映各自的利益需求,使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权益处于最佳平衡点上。

第三,制定裁量基准不仅要从形式上细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量罚幅度,而且更重要的是从实质上反映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在价值理念,同时还要反映法治行政的效率、合法、公平、正义精神。这既是上位法律规范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裁量基准发挥其效用,促进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运作的现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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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内容显示中
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我们认为是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和执法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更重要的是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制度建设,并以完善的制度作为依法行政的保障。今年月份,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在自行对外公示的基础上将上述资料送县法制办上网公示。
首先,要完善行政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近年来,我局一直坚持案件集体审理,以确保办案质量。因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质上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决定权,即行政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仅以价格行政处罚为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大的行政处罚决定权,只有通过集体依法审理,才能够做到定性准确,处罚确当,公正合法。
其次,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我们一直坚持主办责任制、查审分离制、集体定案制、执法评议制和错案追究制,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在行政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今天,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十分明确,即使实体方面是正确的,因为某一程序上操作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在价格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再次,要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坚持强化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不断地反腐倡廉,努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我们感到,由于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界定弹性太大,行政执法人员直接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政治思想素质不高,那么绝对的权力就会滋生出绝对的腐败,很容易利用行政处罚职权,以权谋私,违纪违法。为此,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必须首先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县物价局)



对审判权、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几点思考


对审判权、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几点思考

对审判权、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几点思考

库伦旗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魏东鑫

公正廉洁执法,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也是各级法院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重点。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执行监督工作应紧紧围绕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使来开展。着力构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正确行使,是人民法院必须面对并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就现行审判、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监督体系构建等方面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审判、执行监督的现实意义

审判、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是近年来法院为加强审判、执行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发展的一项新的工作机制,关于审判、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构建的讨论,对于审判管理工作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审判、执行监督的内涵

作为现代司法理念意义上的审判、执行监督,笔者认为不应仅指来自司法机关自身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而是有权主体对法院审判案件工作的全面监督。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由来自社会力量的社会监督和来自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两个方面构成。社会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法人和公民等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自我监督是指各级法院院长及院内职能部门对本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监督,但同时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是自身监督抑或社会监督,目的都在于保证各类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二)法院内部的审判、执行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性

法院内部的审判、执行监督制约无疑十分重要,通过内部自律而达到的司法公正远比通过外部监控所达到的司法公正更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如果通过检察院的抗诉、人大的个案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之后,法院纠正了一个错误裁判,人们不会认为那是法院司法公正,而只会增加一次法院司法腐败的印象,无需外部监督而达到司法公正,才能真正树立起法院的权威和形象。因此,作为法院来说,首要的是要寻找一种更合理的内部制约机制,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减少和避免问题的出现。

在我国,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还相当低,与职业化相关联的职业意识、行业规范、伦理准则及行为方式均没有配套成型,以我国法官目前整体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如果不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对审判权制约的机制,很难说会出现什么局面,特别是在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审判组织权力得到落实的今天,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不仅必要,而且很迫切。

二、现行审判、执行监督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对策

(一)、现行审判、执行监督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1、注重事后的检查、纠正和追究,缺乏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合理、有效的控制。对已结案件进行质量检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裁判、对违法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这都是错误裁判生效以后或不良后果造成以后才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这种补救措施并不足以消除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而且,这些措施在有效性和贯彻落实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

2、监督的行政化特征十分明显,不符合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以非法定程序的形式进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必须执行,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对审判组织就具体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审判组织必须执行,这是一种基于级别、职务上的高低而产生的领导和服从关系,与行政机关处埋决定的运作程序极为相似,这种监督的行政化,不符合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

3、外部监督程序不规范。各种外部监督促使再审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是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方式,而人大、政协、党委等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虽然也可归结于广泛意义上的监督,但这些监督途径一方面不加区分地利用了宪法意义上的申诉,无法在诉讼法律中找到相应的适用程序,很难保障程序上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将这些部门原来的工作监督推进到个案监督,对个案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评价,给当事人造成了认识上的混乱,助长了申诉人对待申诉权无限化的倾向,与诉讼法上申请再审权的有限性特征相违背,同时也破坏了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基本配置,损害了司法机关乃至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权威形象,最终不利于司法公正。

4、职能与力量不相适应。审判监督庭的基本职能是审查已生效的裁判,这一工作本身要求审监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更高的法律素养和实务经验,而实践中审监工作人员实际配备难以适应其职能需要。工作人员少的问题,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有的基层法院甚至无法组成一个合议庭。审监工作力量还存在配备不强的问题,审监工作人员中整体学历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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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总体偏大、审监庭庭长担任院审委会委员的比例太低。审监力量上的欠缺,为精审监原则的贯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障碍。

(二)、对审判、执行监督制度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实行内部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在克服现行审判、执行监督制度缺陷的基础上,建立一种以过程监控为主、后果追究为辅的审判制约机制,重点在于通过审判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防止错误裁判和违法审判活动的发生。具体而言:

1、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制约作用。诉讼法规定的合议庭的运行机制,本是一种很好的制约机制。但目前合议庭的作用并未得到发挥,往往是合而不议,由主审人一人说了算,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实行合议庭成员的同等责任、同等追究。

2、发挥诉讼当事人的作用,以当事人的权利制约审判权。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定程序对法官的要求以及审判纪律、审判人员行为准则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便于当事人对审判权的监督,同时适当扩大当事人的权利范围,例如:一方当事人发现诉讼过程中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单方接触或关系密切,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时,赋予当事人申请回避权。

3、规范其他监督途径。一是尽量缩小法院主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范围,因司法裁判统一性的需要、发现原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利害关系案外人申诉等,应作为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的主要情形。二是应将人大查报、政协来函、党政领导交办等案件,统一归口到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复查审理。凡通过有关机关转过来的申诉材料,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都必须到立案部门补办申诉手续,只有经审查符合复查立案条件的,才予立案。三是应与检察机关、人大、政协的机关加强联系与沟通,在审判监督工作方面达成制度性共识,使这些监督形式更好地纳入到审监程序意义上的规范化监督中来。

4、明确审判监督庭的职能范围。作为审判业务庭,办理再审案件应是审监庭的第一要职,以纠错的形式维护司法公正是审监工作的核心,也是审监庭存在的价值所在。同时,在法院审判改革引向深入、内部监督机制尚未完善的当前,可以适当拓宽监督的渠道,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监督模式,即除法定再审监督职能外,审监庭其它职能的延伸,可定位在院长授权对其他审判业务庭进行管理监督。如有的法院为了强化监督及管理参谋作用,重新定位监督职能,把审监庭定位为案件再审、案件质量管理、业务指导三位一体的监督部门,并采取案件质量评查、庭审旁听、定期审监工作通报、案例分析等多种监督方式,监督的重点转向立案、收费、开庭审理、调解到裁决、执行等各个程序环节,使监督从办案结果监督向办案全过程的监督转变。

三、健全审判、执行工作监督体系

对司法权力缺乏监督或监督软弱无力,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根本原因,有效的监督是遏制腐败最直接、最强有力的手段。加强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是确保审判权、执行权正确行使的关键。
(一)强化纪律监督,规范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关系。为了在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设置廉政“隔离带”和“防腐墙”,杜绝私下会见律师、当事人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人民法院要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定,以确保法官远离案件利益格局。一是要从法官八小时以外与律师和当事人私下接触方面进行监督。可以建立审查备案制度,坚持“有理讲在法院,有事办在法院”,严禁法官与律师和当事人私下接触,避免公众对法官的行为产生合理性怀疑;如果法官八小时以外确需会见律师、当事人的,必须报纪检组审查备案。二是从律师、当事人在办公区域会见法官方面进行规范。法院办公区域,凡是律师、当事人要求会见法官的,必须由值班法警进行登记,经查询确需会见的,由法警通知审判人员在规定的接待室会见,并做好会见记录。
(二)强化执行中监督,实行执行权分权制衡。执行权的正确行使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从制度、机制入手,对执行权进行分权制衡,是法院反腐败抓源头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改革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构建确保执行权正确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分离。在执行局外设立执行裁判监督合议庭,对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裁定审查案外人提出异议等事项,由执裁庭进行审查和裁决,实行执行裁判权和实施权的彻底分离,从而实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有效制衡。从制度上为实现执行工作公正、透明和高效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二是强化对评估、拍卖、变卖的监督。制定委托拍卖、变卖和抵偿流程管理制度,将该工作从执行局中分离出来,由法院后勤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和对内、对外的协调,专门成立审核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对疑难问题进行审议;采用抽签的形式在入围的有资质的机构中随机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三是加强对执行财物的管理。制定执行财物管理制度,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进行登记,专人保管,不得移用;扣划至法院帐户上的案款和执行回来的现金,必须交由院财务部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被查封、扣押和冻结的物品、案款,执行人员不得自行保管、使用、借用,要及时向申请人发还。该项制度的完善,可以杜绝漏洞,避免因职责过于集中或缺乏监督而滋生不廉洁行为。
(三)强化审判管理监督,制约审判权的行使。强化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可通过亲自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以及不定期旁听案件、参与检查案件等形式,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独任法官审判权力的基础上,对审判、执行活动进行认真监督,逐步实现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从源头上防止审判权的滥用。
(四)强化法院监察机构的监督,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再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落实也无异于一纸空文,法院监察机构作为专门的一个督查机构,应将监察监督渗透到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中去,从立案、审判、结案、执行、归档等全过程进行监督。一是通过回访案件当事人进行监督。可建立案件回访制度,不定期地回访发回重审、改判、再审及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案件当事人,抽查回访已审结的各类案件当事人,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对案件处理的满意度以及法官是否有不廉洁的问题。二是加强对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督查。建立督查制度,成立以监察机构为主的督查组,采取检查、抽查、暗访等办法,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对违反纪律的人和事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

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探索与思考


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探索与思考


近几年,随着土地使用制度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土地交易行为的不断增多,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贷款担保物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越来越普遍,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其不可动性、具有相当价值、保值增值性好而逐步成为一种主要的融资手段,受到了土地使用者和金融机构的青睐,这不仅为企业盘活存量土地的资产,融通资金用于发展提供了有效途径,而且为金融部门贷款安全收回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虽然经过近几年的我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不懈努力,基本上已经规范了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改变了以前的“要他办”为现在的“他要办”。但是至今还有金融部门对此认识相当薄弱,如一些抵押人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土地使用证抵押到金融部门,金融部门便将资金贷给抵押人,还有一些人未领取土地使用证,仅与金融部门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土地抵押公证手续等等,这些不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导致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尽快把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活动引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已是当务之急。本文拟对如何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作粗浅的探讨:
一.加大宣传,形成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意识
为推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的健康发展,针对社会各界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尚不规范的状况,我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
首先,我们国土管理部门要针对以前一些金融部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只凭抵押协议、土地使用证或办理公证手续等不规范行为,对他们进行宣传,和他们一起学习《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以及我们国土管理部门关于土地抵押的有关规定,讲清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证,抵押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方才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一些不规范的抵押行为导致金融部门无法收回贷款,使他们充分认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重要性。
另外我们国土管理部门还有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扩大政策的覆盖面,将土地抵押登记的法律法规汇编成宣传手册,发放到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土地抵押登记的意义,使这些部门认识到盘活已有土地资产是融通资金,加快自身发展的有利机遇。同时,还有对一些单位和个人怕交费、怕办手续麻烦的模糊认识,宣传办理土地抵押的程序,热情、快捷的服务,使他们消除疑虑。
二.加强协调,促进有关部门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工作规范运作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既是我们国土管理部门的本职工作,也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仅靠我们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各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以便更进一步的规范运作。
(一)协调与房产部门的关系
有的土地使用权人由于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只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而未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我们应主动协调好与房产部门的关系,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第三十三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的规定,请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督促抵押人到我们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二)协调与司法部门的关系
要通过宣传或座谈会等形式与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同志一起学习《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以及其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有关规定,使他们明确,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从而对未经我们国土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纠纷案件不予受理和维持。
(三)协调好与公证部门的关系
我们要对公证部门进行宣传,使他们认识到土地使用权抵押只公证、不登记是一种无效行为,公证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抵制私下土地抵押行为公证。
三.认真研究,形成土地抵押登记的规范程序
土地登记抵押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的规范开展,必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暂行条例》精神,形成一套土地抵押登记工作规范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申请
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拟贷款金额、拟抵押土地的情况),并进行办理。
(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
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抵押人的贷款申请到地价评估机构联系对抵押地块进行地价评估,评估费由抵押人交纳,评估结果报我们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三)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人持土地使用证、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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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报告与抵押权人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抵押人在签订合同后,持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报告、抵押双方当事人的证件共同到我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我们国土部门进行登记并向抵押权人发放〈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五)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持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证明文件,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5天内到我们国土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四.热情服务,全力为抵押当事人排忧解难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帮助抵押当事人特别是困难企业排忧解难的服务工作。为此,我们要树立为抵押当事人热情服务的观念,想其所想,急其所急。
(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土地使用权抵押需要经过权属审核、地价评估和备案、签订有关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一系列程序,涉及我们国土管理的诸多业务科室,加上抵押当事人对有关法规和办事程序不大熟悉,感到手续难办,为此,我们要方便当事人,提高办事效率。
(二)合理收取费用,减轻抵押人负担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必须缴纳有关费用,从我本人办理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抵押人在缴纳费用时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及为难情绪,本身抵押土地就是为了筹集资金。当然我们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依法管理土地,而不单纯为了收费,因此,我建议对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抵押人,可采取免交一部分,缓交一部分,或适当收取一部分的办法。这样既能使土地抵押登记纳入正常轨道,也能使抵押人和困难人顺利的办好土地抵押手续,对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起到积极的作用。
最后,我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使土地权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我们还要对抵押的土地在抵押期间要进行跟踪管理监督。从而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健康的发展空间。

浅析药品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行为


浅析药品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行为按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范明确而祥尽规定的条件下,严格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选择采用认为适当的行为方式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均受法律约束,前者受法律约束程度较重,主要涉及合法性问题,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后者受法律约束程度较轻,主要涉及合理性问题,是法制审查的对象。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既要遵循法定原则,又要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在基层药品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一种多见的行政行为,它具体表现在行政处罚中对行为人应当处罚、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自由裁量。笔者结合法制审查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谈点体会。
一、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
自由裁量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律规范规定的方式和幅度内自由选择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力,但这种自由裁量的权力仍受法律约束,不是主观随意性的裁量,法律规范规定的种类和幅度是自由裁量的范围,而法定情形是自由裁量的基本尺度,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重处罚情形。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中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6种行为应在《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2、生产、销售以孕妇、婴绿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5、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另外,根据行政法的一般规则,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两人以上合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5.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6.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7.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9.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的。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中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介于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之间,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情形: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当事人主观上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指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检举违法行为,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材料和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免予处罚情形。免予处罚即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考虑到某些法定情形,对应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该条文有三个并列条件,一是违法行为轻微;二是行为人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三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并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免予处罚的情形。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事实不清或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自由裁量的一般原则。
(一)自由裁量的法定原则。无法律则无行政,这是任何行政行为普遍遵循的法定原则。自由载量虽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权力,但这种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范规定的方式和幅度内实施,并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予行政处罚。在现实中,执法人员往往基于和谐执法或处罚的执行率考虑,主观给予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行为有悖于法律精神,违背自由裁量的法定原则。比如,某药品零售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假冒合法厂家生产的利可君片,当事人不属于累犯,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法定情形,若给予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显然违背

浅析药品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行为第2页

自由裁量的法定原则;相反,在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给予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也违背了自由裁量的法定原则。
(二)自由裁量的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自由裁量应当以违法事实为依据,结合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应将个人好恶、行为人的经济实力以及执行力的难易等因素作为裁量标准。因此,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要健全说情登记制、执法回避制、执法监督、案件合议和评查等制度,力求自由裁量的公平与公正。
(三)自由裁量的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比如,“无证经营药品”和“无证经营假药”,前者侵害了“药品市场秩序”;后者既侵害了“药品市场秩序”,又侵害了“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两者的危害后果明显不同,若实施同一幅度的处罚,显然过罚不当。
三、自由裁量的具体适用
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是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也是衡量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能力的现实要求。在具体执法实践中,要做到依法公正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应充分查实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具体违法情节以及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笔者认为自由裁量一般的做法是,执法人员根据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具体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在不考虑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先选择一种处罚方式和幅度,再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法定情形,决定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这种分步实施的裁量方法,有利于规范自由裁量行为,使自由裁量更具说理性、合法性。

公务员激励机制的思考心得


公务员激励机制的思考心得

为推进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中组部、人事部于成立《公务员法》起草小组,在三年多的时间里,起草小组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先后听取了多方面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公务员法》草案。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务员法》。1月1日起实行。这部法律共18章,107条,约1字,分为总则,公务员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这是我国第一部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法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公务员激励机制步入了法制化。《公务员法》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吸收了十多年来我国公务员制度实施的经验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在公务员制度建设各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和突破,对促进公务员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尽管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改革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规体系,凡进必考的录用制度的全面铺开,竞争激励机制的内部运行机制的建立健全等,但随着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公务员的激励机制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和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忽视不同层次的公务员需求

《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领导职务综合分类10级,非领导职数8级,级别越低,公务员的人数越多,反之越少,呈典型的“金字塔”结构。由于不同层级公务员在政治前途、社会地位、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发展空间不一样,各阶层公务员的需求也各不相同,同一公务员在不同的阶层的需求也不相同。尽管《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激励机制包括了考核、晋升、培训、及工资福利等内容,但也只是从公务员的整体进行设计,忽视了不同阶层公务员的不同需求,没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因此,此类激励机制对不同层级的公务员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激励作用。可以说,县处级以上的公务员基本上可以说是“衣、食、住、行”不用愁,基本需求是个人政绩与政治前途,而科级以下的公务员可以说“衣、食”一般有保障,可“住、行”是个难题,除了整天为生活操心外,还要关注个人的前途、应付上面各级领导交代的工作,个人的需求显然不同。

二、忽视物质激励的作用

我国公务员的奖励制度的普遍特点是:重精神奖励、轻物质奖励,很多地方和单位奖励先进的办法都是用奖牌、奖状、证书之类的精神奖励,很少有物质奖励。特别是有的地方想用物质奖励,且不说政策规定不能太高,就是地方财政吃紧也是一大障碍。另外公务员的工资在工资未涨之前,有的地区公务员工资的区域差别较大,领导追求政绩,强调城市和基层县(市)的公务员工资的等同性,由于城市和基层的消费水平不同,导致城市公务员生活拮据,工作积极性不高。工资政策全国实施后,同一地区公务员的收入只有行政级别和资历的细微差别,公务员要晋升工资,除了资历外,最主要的途径就是晋升职务或级别,不能够从收入上体现个人的能力和实绩。而制定的一些奖励政策,绝大多数在执行过程中也是平均的,如目标考核奖、单项奖都是已人均标准下达的,根本不能奖勤罚懒,对能干事、干成事的人的激励非常有限。有的公务员兢兢业业,一生奉献,获得的奖牌不少,可最终还是小孩上学交不起学费,父母看不起病,等等,诸如此类的社会现象还是屡见不鲜。这种激励机制会导致部分意志力差、素质差的公务员走向腐败,而且还会造成很多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大量流失。

三、精神激励往往流于形式

我国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对公务员的精神激励,公务员被置于公仆地位,不能明确的追求个人利益,而只能多讲奉献、少谈利益。这种不科学的激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公务员首先是一个独立的物质存在,由此产生的政治宣传和教育脱离了实际,千辛万苦树立的模范代表却是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完人,时间一久,公务员对此产生怀疑,即使确有其人、确有其事,也往往会被认为“又是吹捧出来的”,精神激励失去作用。三天两头的政治学习、精神传达成为公务员的一种工作负担,容易产生抵制情绪,难以达到精神激励的目的。表面化、形式化的精神激励在某一程度上扭曲了公务员对精神激励的认识,产生了负面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精神面貌难以有较大改观。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力水平低,经济落后,这就决定了对公务员的激励就不能以物质为主,而应以精神为主。在计划经济时期,所有的激励手段都是基于这样一个认识:依靠政治觉悟,人们会自觉的进行自我激励,在这样一个时期里,这种认识是正确的。到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政府对公务员的激励没有改变以前的观念,还是以精神激励为主,相对忽视了物质激励。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种利益经济,每个主体都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公务员激励机制的思考心得第2页

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实质必然要反映到公务员的激励机制中,仅仅强调精神激励,就会弱化激励的效果。

四、绩效考核措施不当

绩效考核是激励的重要手段,考核结果是人员奖惩、职务升降、工资增减、培训和辞退的依据,它一方面可以为公务员本人指明工作方向,激发他们实现目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将考核跟公务员的工资、奖金、晋升、培训等联系起来,不仅能够满足他们的物质利益,也利于在组织内部形成竞争向上、开拓进取的工作氛围。所以说,只有建立完善的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才能对公务员起到较大的激励作用。但是,事实上,在我国行政机关这种激励机制通常难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一般的公务员基本没有什么危机意识,一是因为绩效考核机制本身的作用不明显,没有科学的考核体系和方法,二是因为各级行政机关没有认真对待,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主要原因是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是服务,很难量化,而且政府绩效大部分都带有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及时的表达出来。目前,公务员考核存在的较多问题,导致考核过程中不公平现象产生。比如;考核的内容分类等,处长、科长、科员、办事员一起考核,难以分出优劣,有的部门连续几年的“优秀”都是领导而无群众;考核结果“等次”,不能充分反映公务员的真实情况。有些地方考核程序中民主流于形式,考核往往是走过场,干好干坏一个样,以至只上不下、优不胜劣不汰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损害了考核的严肃性、公平性、科学性,导致考核难以产生实效。有些部门按人数比例分配优秀名额,大多数人员集中在“称职大平台”上,结果往往是工作量大、认真负责的公务员没有被评为优秀,而少数实际上工作不称职的公务员也被勉强评为称职。这样的考核无法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务员德能勤绩等实际情况,起不到奖优罚劣的作用。

五、晋升渠道单一

近年来,我国对公务员的流动采取了很多积极措施,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缺乏与社会各类人力资源一样的灵活性,机制比较僵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务员横向流动较难,缺乏合理的进出规则,目前地区间、部门间也仅仅只有少数主要领导干部可以交流,一般公务员的交流几乎没有。二是公务员纵向流动太难,缺乏合理的升降细则,典型表现是能上不能下、能升不能降,而实际上公务员晋升的速度也是人所共知。晋升是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肯定,运用得当将对公务员本身及其其他公务员产生鼓舞和激励作用。晋升不断能提高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动力,而且也是公务员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体现。我国公务员职绩晋升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制度、法制执行不力,晋升依据不合理。地方特别是基层的主要领导将个人的权利凌驾于法制之上,或者对法制执行不到位,升官意志严重,在人员晋升上拉帮结派、任人为亲、任人为钱,出现了不少“跑官、买官、卖官”的现象。这对于许多有真才实学、有能力、有本事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破坏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政风建设。二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晋升机会、空间有限,公务员晋升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有职位空缺,公务员职务的设置是成金字塔型,领导职务总是少于非领导职务,高级职务总是少于低级职务。同时《公务员法》又对公务员晋升做了整体上的规定,而且我国公务员绝大多数是科级干部居多,越往上晋升的可能性越小,大部分公务员一辈子只是个科级干部。所以,这样的晋升制度如何能调动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县级以下的低层公务员的积极性。

六、负激励机制不规范

监督和惩罚是负激励的主要形式。长期以来,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人治问题存在,使监管机制受到忽略。监管机关缺乏足够的权利,监督工作显得软弱无力。主要表现在:任免考核制度不完善,在实际的操作中忽略负激励的作用,出现正激励平均主义和宽大化的问题;惩戒的条件和形式在宽严和层次上存在标准不统一。目前在许多单位,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暴露后,由于其所在的行政机关领导要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应受处罚的公务员常常被包庇,以至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这种被打了折扣的行政处分,不仅失去了惩罚和威慑的作用,还挫伤了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七、缺乏风险性的激励机制

当前,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公务员职业保障太强,即公务员的职业风险性相对缺乏。很多人认为,一旦进了公务员队伍,就一辈子是国家干部,一生吃“皇粮”,又有地位又有保障,还有人说“金饭碗、银饭碗不如公务员的铁饭碗”,因此很多公务员平时习惯安逸,养尊处优,不思进取,工作没有激情;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情况?首先是在公务员的管理上,虽然我国对公务员已普遍实施“凡进必考”,严格控制“进口”,但对于公务员的“出口”的管理除非重大的犯罪情节和自动辞职,否则执行力度不大或根本没有执行。让公务员工作、生活各方面“安逸”有余,没有危机感。其次我国对公务员物质激励主要通过工资、福利和保险等机智实现,实行全国统一的职级工资制度,虽然不同的地区有差别,但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级别、不同职务的公务员收入差距没有合理拉开,差别不大,收入稳定、有保障。所以没有风险性的激励挫伤了本来努力工作的公务员的积极性,出现心理不平衡或消极怠工。从一定程度上说,正是由于公务员职业的低风险性,才使部分公务员没有工作压力、没有进取精神,以致缺乏职业危机意识。

有效的激励机制所涵盖的内容很广,概括起来主要包括物质、精神、舆论、民主和监督等五个方面。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人力资源与开发的要求,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将公务员组为政府的战略性人力资源,充分认识完善公务员激励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针对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极其原因,结合我国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完善公务员激励机制必须遵循正负激励相结合、精神与物质相结合、内外激励相结合以及公平、民主的原则,坚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

从上世纪90年代到今天,西方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发展速度惊人,各类机构将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作为头等重要的事情,并给予一定比例的培训经费,来保障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反我国许多地区和部门缺乏这种充分开发培训人才、合理使用人才、有效激励管理人才的观念。从企业的角度讲,人是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动力,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的重要保证,大量的事实证明同样的设备、同样的原材料,我们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就是不如人家,没有市场,就没有效益。因此企业要发展、要搞活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同样的道理,我们国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就必须尽快转变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重视公务员人力资源的质量及管理研究。

首先要在观念上摆脱传统人事管理观念的束缚,将人力资源管理观念引入公务员管理,深刻认识到人力资源不仅是自然资源,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种资本性资源,将公务员作为一种稀缺性的资源加以开发利用。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针对公务员不同层次的需要,采取人性化的激励措施,充分发掘人的潜力,努力做到适才适用。在管理中始终把人的因素放在第一位,重视对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同时,借助通讯技术的发达和日益完善。加强政府部门横向和纵向的沟通,鼓励发表意见,使行政决策透明化、民主化,扩大决策的参与群体,鼓励较低级别的公务员参与决策,调动积极性。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各种管理手段达到人与人之间、人与事之间的最佳状态,摸索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公务员队伍的行政文化,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主人翁精神、团队协作精神和政府部门的凝聚力,在极强的创新精神的鼓舞下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使人的潜能得到最大的发挥,从而产生最大化效益。

二、完善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由于公务员法在整个公务员的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就要求在《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对包括考核制度在内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和完善。一是强调依法考核,提高考核的质量。《公务员法》的制定实施,是我国实现公务员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一步。公务员考核首先要强调依法考核,《公务员法》规定,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考核的,相应的领导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特别是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依法对公务员的绩效进行考核,才能解决现行考核中存在的对考核工作不够重视,考核流于形式,考核缺乏客观公正等弊端,提高考核的质量和效果,从而获得比较可靠的考核结果,最大限度的释放公务员考核的激励功能。二是考核的标准要有针对性,考核的等级要系化和定量化。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对德、能、勤、绩、廉的每一类予以分解。尽可能的按照不同层次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标准来。科学确立德、能、勤、绩、廉的指标,使考核结果更具有客观公正性。在考核过程中,要突出以业绩为导向,尽可能的将目标量化。如将上述考核内容实行百分制,其中,德和能占30%--40%的分值,勤和绩占60%--70%;在勤和绩中,勤又占30%--40%绩占60%--70%;廉实行一票否决制,如果廉出了问题,考核结果的等次就可以确定为不称职,并做相关处罚。三是采取灵活的考核方式。在考核时,公务员首先是自我考核,然后是由上级、下级、同级以及服务对象也对他进行考核。这样一来,考核就是一个综合表现。它的主要优点有:立足于发展,帮助公务员弥补缺点、发扬优点;多人的参与,使考核更全面、更准确;各组织能得到每个公务员的优缺点及他们对该组织目标贡献情况的信息等。公务员的考核要把机关内部考核与机关外部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个人考核与部门考核相结合。在当前要扩大考核的民主性,加强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制度,要强调公务员服务对象的参与,以增加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四是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可以以半月考核、月考核或季度考核为考核期,可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与定期的年终考核不同,平时考核可以形式多样,规范约束性不强,但是作为年终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和因素。而且平时考核对于一些突发事件和行为的反应更快,对公务员的评价更科学和准确。五是加强考核工作的监督。首先应提高公务员对考核程序的重视程度。考核程序应由个人述职报告、群众评议、部门领导鉴定和考核结果反馈等环节构成,重点抓贯彻落实,程序是实现考核公平公正的保证。考核部门应严格遵守考核程序,不得跨越或省略程序。其次,应建立考核环节责任人制度,采取严格措施规范责任人的行为,严厉处罚违规操作者。另外考核中还应充分发扬民主,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考核后,应及时公示结果。

三、设计合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与考核制度一样,都是内在的激励手段。公务员的工资不仅是满足公务员物质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而且是满足公务员的受人尊敬和上进心的心理需求的基本途径之一。工资的公平合理、分配不断提高,除了直接影响公务员的竞技水平与生存需要外,还可以更好的满足公务员的心理需求和发展需求,从而激励公务员更加兢兢业业的做好本质工作,并且努力的提升自己的综合制度和职业技能,充分发挥内在潜能,提高工作效率。

在国家统一实行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各地方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具体灵活的实施方案,这样即有利于宏观调控,又有利于解决各地的实际问题。建立切实可行的津贴制度,以体现地区差别、行业差别、岗位差别。同时,要在工资制度中引进利益原则,注重物质利益的激励作用,承认公务员个人利益的合理性,把公共利益融于公务员的个人利益中,公务员在实现个人私利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将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与绩效挂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公务员劳动的差别,可以对每一级工资设定一个浮动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决定其收入。同时适当拉大工资的差距,拉开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差距,对一些岗位尝试实验性考核工资,设定一个基本点,完成任务则领取,不能完成任务,则应相应扣除一定比例工资,超额完成任务时,在领取原定的工资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奖励工资。

四、构建科学的职务晋升制度

晋升是指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升迁,即公务员由原来的职级调任更高的职级。晋升激励关系到能否有效的使用公务员,也影响公务员的地位、荣誉、工资、福利方面的利益,影响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工作效率的提高。虽然国家规定公务员工资级别为20多级,但对于占绝大多数的科级以下公务员实际上很少。低层公务员要想晋升职务,难度扩大。所以,要从根本上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就应该拓宽晋升渠道,扩大晋升空间,鼓励公平竞争。一方面,应增加每一职务对应的级别,使受到客观原因限制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有望晋升级别。另一方面,应破除逐级晋升原则的限制,建立“不拘一格降人才”的选人用人机制。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应当予以适当跳级,这样,低层公务员看到晋升机会增多,必然会努力工作,以求晋升。此外,应该完善岗位竞争激励机制。坚持民主、公平竞争原则,把好任用关;可采用竞争性考试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优秀者自动取得晋升资格,再通过竞争性考试选拔确定晋升对象;坚持平等择优的原则,鼓励公务员多岗位锻炼,探索低层级公务员跨地方或部门轮岗交流制度,扩大竞争范围等等。

五、完善公务员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在公务员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重要环节。奖励公务员发掘自身潜能,并相应的惩罚公务员的违法过失行为,这种强化功能是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的有效手段。一是奖励必须与公务员的日常行为相联系。成功的公务员奖惩制度,都特别注意奖惩的实体规范与公务员的日常行为相联系,以使奖惩能够成为公务员的经常性的行为准则。把奖励的标准定的过高,多数公务员将其试为望尘莫及的目标而放弃;如果把惩罚的标准定的过严以至很少人会受到处罚的地步,那么惩罚对公务员也将失去警戒意义。只有将日常行为与奖惩相联系,才可能使这一制度成为公务员自觉的行为。二是坚持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只奖不惩,会降低奖励的价值,影响奖励的效果;只惩不奖,就会削弱惩戒的作用,达不到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目的。在奖励工作中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三是做到功过分明,奖惩得当。奖惩的目的是通过奖优惩劣,维护纪律,端正作风,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奖惩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奖不当功,罚不当过;对公务员的功过评价、奖惩实施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奖惩必须准确无误,若功绩与荣誉不符,过失与处分相殊,不但不能调动起积极性,反而会引起个人或群众对组织的信赖。

对邮政速递发展的思考


对邮政速递发展的思考文章标题:对邮政速递发展的思考
关于邮政速递发展的思考
邮政速递的发展思路:“以发展为主题,以机制为保障,以市场为目标,牢牢把握重点区域、重点业务、重点环节和重点客户四个重点,着力强化营销机制建设、信息支撑、流程再造、管理创新和队伍建设五项措施,切实解决竞争能力和服务能力两大关键问题,在邮政速递的工作中努力达到服务安全可靠、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两个效果,全面开创邮政速递发展新局面”。一条主线抓住市场在2004年6月4日召开的全国邮政速递工作电视电话会上,国家邮政局副局长马军胜将速递市场的发展趋势总结为:市场竞争白热化、从业主体多元化、客户需求个性化———简单的几笔勾画出了中国邮政速递面对的异常严峻形势。目前,被《财富》杂志评为前四名的跨国快递公司——敦豪全球快递公司(DHL)、美国联邦快递公司(FedEx)、美国联合包裹运输公司(UpS)、荷兰TNT邮政集团(TNT)早已进入中国市场。除了这些“大个子”之外,国内还有民航、铁路等企业利用现有的运输网络开办快递业务;小型私人快件公司的迅速增加和发展,更加剧了快递市场的无序竞争。此外跨国快递公司还在积极运作,7月24日,中国国家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与美国运输部部长峰田代表两国政府签署文件,确定中美指定航空公司将被允许飞往对方任何城市,并允许在未来6年内分阶段将双方的航班数量由目前的每周54班增至每周249班,这意味着中国的国际快递市场完全地向国外竞争者开放了。竞争者迅速增加,不但反映出快递业务利润较高,而且从另一方面体现出中国的快递市场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正在进入一个高速膨胀的时期。在经济学的市场理论中,产品进入成长期后竞争将逐渐加剧,在市场份额的争夺中,优胜劣汰的原则将决定谁能继续留在“舞台”上。亲手培植了中国快递市场,并目睹其二十多年间成长的邮政EMS更深知这一点,于是为了切实提高竞争能力和服务能力,“突出核心优势、强化重点业务、调整业务结构”的战略催生了“次晨达”业务。建立专业的集散式航空快速网,开通上海到日本的自主航线,中国邮政从基础网络做起,抓住市场发展的主线,一步步提升竞争能力。两个系列做专做精一、速递服务系列。特快专递是一项服务性的行业,每天面对的是客户。在我们速递组中提出口号“用我们的真心换取客户的放心”“用户是上帝”。让职员把三尺柜台当舞台,以客人为轴心,转动服务的轮盘,用周到、真诚的服务换取客户对邮政速递的信赖,服务围绕用户转,转出优质服务之花。我们不仅在受理环节中需要主动、热情、周到、方便,而且在后续各个环节的处理上都要尽量减少盘驳,争取做到快速、准确,这就需要专业人员和专业化的经营模式。首先、我们对用户提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及时答复。坚决杜绝扯皮推委现象。再次、美化环境,积极创造良好的服务氛围,让柜台桌面一尘不染,业务标识整齐划一。第三、员工和客户之间架起桥梁,只要用户需要,家上门服务。改变等客上门为主动上门服务,实现服务的“零距离”不断扩展服务的范围和深度,努力提高用户的满意率。第四、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手段。随着时代的变化,速递倡导热情奉献、服务至上的精神,实施一系列的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比如实施包裹投递到户、推行证件专邮对个人驾照、车辆行驶证等推出专门的速递服务。为此邮政EMS将以市场为导向,以创精品为主线,以打造服务平台为基础,使速递业务形成标准业务和限时业务两个产品系列,以使更为专业化的服务提升竞争能力。二、专业技术系列。特快专递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素质。在培训内容上,一是狠抓全体员工的职业道德意识的教育。采取“理论讲授 实际训练 现场督导”的培训模式,从个人服务形象基本素质、邮政窗口操作形象及投递人员形象设计三方面对营业员、投递员进行仪容、仪表、言行举止、服务理念等方面的培训,使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能用端庄大方的仪容和文明规范的用语,提供宾至如归的服务。二是专业技能培训。通过各种措施鼓励员工在职参加各类教育及在线学习,对窗口营业员则重点进行业务和礼仪培训,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在组中还组织集体学习,读《没有任何借口》等书后,写心得体会,激励员工学习罗文的精神。多年的实践也证明,要保证EMS的市场份额、服务好客户,就必须有专业化的营销队伍;要实现EMS运递的快速、高效,就必须有专业的管理控制;要保证EMS邮件投递的准确及时,就必须有专门的投递队伍、高素质的职员、相应的设备投入。实行专业化经营是邮政速递业务发展的必须。四个重点构筑强势邮政EMS“特”、“快”、“专”的市场定位决定了服务对象和服务的品质。按照发展思路,抓好速递市场营销与拓展,需要在重点区域、对邮政速递发展的思考

对邮政速递发展的思考重点业务、重点环节、重点客户上寻求突破。国家邮政局速递局的调查显示,现在开办EMS的城市(包括县)已经超过2000个,而业务量90以上在200个大中城市。这一数字不但再次证明速递业务的“精品”特质,而且为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将重点区域做精做强。经历了二十余年改革开放,中国大陆东部沿海地区业已形成三个以城市群为核心的经济圈,即长江三角洲经济圈、珠江三角洲经济圈和环渤海湾经济圈,这三个经济圈是国民经济发展最为强劲的地域,也是邮政速递必须稳稳占住的“根据地”。邮政EMS根据重点地区的市场需求为客户订制了一系列重点业务,在成功推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区域内的“次晨达”业务基础上,又推出75个城市“次日递”业务,并逐步扩大范围。邮政EMS今后更好地开展“思乡月”亲情寄递、岁末“五节”联销,代销火车票、发放通知书等便民活动打下基础。速递业务的特殊性,还体现在服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查询。目前,新科技、新手段在邮政EMS业务的每个环节被越来越多地采用,邮件信息的上网率和及时率都已成为各地邮政速递部门关注的重点。派驻制是邮政EMS业务在发展中摸索出来的服务重点客户的有效方式。在许多地方,80的快递业务量集中在20的大客户手中,服务好这些大客户不但能更有效地抓住市场,而且还可以产生相当大的示范效应,带来更多的客户。目前,各地速递部门都在不断地对各自范围内的客户进行分析,并通过不定期上门走访、派驻专人等方式及时了解客户需求,这些做法已经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在今后的业务发展中,关注重点客户将一直是业务发展的重点。面对实力不均、大小不一、特长不同的各类竞争者,邮政EMS不能四面出击,但也不能有明显的“软肋”。四个重点基本囊括了速递业务发展的战略和战术,是邮政EMS取得竞争优势的几个关键点,也是今后相当长时间内邮政EMS发展的脉络。邮件安全性要保障客户用邮安全性非常重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交通运输的便捷,邮政的物理网络得到了很大的巩固和提高,邮件的寄递时限比以前大为缩短;但邮件的跟踪查询却还很落后,邮件丢了费很大的力气和很长的时间未必能有一个明了的结果,这使得客户大感失望。为了赢得客户的信赖,中国邮政采用高新技术建立客户网上跟踪系统十分必要,它能给客户增加用邮安全感。 目前各地邮政部门都在加紧按照“三化、一紧密”的原则加快速递业务的流程优化,即达到简化环节、优化网络、深化服务、紧密衔接的效果,真正做到“特”、“快”、“专”,促进业务发展。特别是加强信息保障,加强业务与技术、业务与网路的配合,推进邮政速递的全面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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