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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判权、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几点思考。

即使是读同一本书,不同的人都会不有不同的心得。对于自己阅读过的书籍或文章的内容,然后写出自己的意见或感想,我们称之为心得。在学校的时候我们都写过心得体会,写心得体会时需要将所思所得条清缕晰地记录下来,想要写心得体会需要从哪方面入手呢?为此,小编花时间整理了对审判权、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几点思考,感谢您的参阅。

对审判权、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几点思考

对审判权、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几点思考

库伦旗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魏东鑫

公正廉洁执法,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也是各级法院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重点。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执行监督工作应紧紧围绕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使来开展。着力构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正确行使,是人民法院必须面对并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就现行审判、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监督体系构建等方面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审判、执行监督的现实意义

审判、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是近年来法院为加强审判、执行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发展的一项新的工作机制,关于审判、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构建的讨论,对于审判管理工作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审判、执行监督的内涵

作为现代司法理念意义上的审判、执行监督,笔者认为不应仅指来自司法机关自身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而是有权主体对法院审判案件工作的全面监督。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由来自社会力量的社会监督和来自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两个方面构成。社会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法人和公民等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自我监督是指各级法院院长及院内职能部门对本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监督,但同时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是自身监督抑或社会监督,目的都在于保证各类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二)法院内部的审判、执行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性

法院内部的审判、执行监督制约无疑十分重要,通过内部自律而达到的司法公正远比通过外部监控所达到的司法公正更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如果通过检察院的抗诉、人大的个案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之后,法院纠正了一个错误裁判,人们不会认为那是法院司法公正,而只会增加一次法院司法腐败的印象,无需外部监督而达到司法公正,才能真正树立起法院的权威和形象。因此,作为法院来说,首要的是要寻找一种更合理的内部制约机制,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减少和避免问题的出现。

在我国,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还相当低,与职业化相关联的职业意识、行业规范、伦理准则及行为方式均没有配套成型,以我国法官目前整体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如果不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对审判权制约的机制,很难说会出现什么局面,特别是在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审判组织权力得到落实的今天,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不仅必要,而且很迫切。

二、现行审判、执行监督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对策

(一)、现行审判、执行监督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1、注重事后的检查、纠正和追究,缺乏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合理、有效的控制。对已结案件进行质量检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裁判、对违法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这都是错误裁判生效以后或不良后果造成以后才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这种补救措施并不足以消除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而且,这些措施在有效性和贯彻落实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

2、监督的行政化特征十分明显,不符合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以非法定程序的形式进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必须执行,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对审判组织就具体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审判组织必须执行,这是一种基于级别、职务上的高低而产生的领导和服从关系,与行政机关处埋决定的运作程序极为相似,这种监督的行政化,不符合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

3、外部监督程序不规范。各种外部监督促使再审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是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方式,而人大、政协、党委等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虽然也可归结于广泛意义上的监督,但这些监督途径一方面不加区分地利用了宪法意义上的申诉,无法在诉讼法律中找到相应的适用程序,很难保障程序上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将这些部门原来的工作监督推进到个案监督,对个案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评价,给当事人造成了认识上的混乱,助长了申诉人对待申诉权无限化的倾向,与诉讼法上申请再审权的有限性特征相违背,同时也破坏了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基本配置,损害了司法机关乃至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权威形象,最终不利于司法公正。

4、职能与力量不相适应。审判监督庭的基本职能是审查已生效的裁判,这一工作本身要求审监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更高的法律素养和实务经验,而实践中审监工作人员实际配备难以适应其职能需要。工作人员少的问题,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有的基层法院甚至无法组成一个合议庭。审监工作力量还存在配备不强的问题,审监工作人员中整体学历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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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总体偏大、审监庭庭长担任院审委会委员的比例太低。审监力量上的欠缺,为精审监原则的贯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障碍。

(二)、对审判、执行监督制度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实行内部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在克服现行审判、执行监督制度缺陷的基础上,建立一种以过程监控为主、后果追究为辅的审判制约机制,重点在于通过审判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防止错误裁判和违法审判活动的发生。具体而言:

1、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制约作用。诉讼法规定的合议庭的运行机制,本是一种很好的制约机制。但目前合议庭的作用并未得到发挥,往往是合而不议,由主审人一人说了算,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实行合议庭成员的同等责任、同等追究。

2、发挥诉讼当事人的作用,以当事人的权利制约审判权。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定程序对法官的要求以及审判纪律、审判人员行为准则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便于当事人对审判权的监督,同时适当扩大当事人的权利范围,例如:一方当事人发现诉讼过程中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单方接触或关系密切,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时,赋予当事人申请回避权。

3、规范其他监督途径。一是尽量缩小法院主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范围,因司法裁判统一性的需要、发现原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利害关系案外人申诉等,应作为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的主要情形。二是应将人大查报、政协来函、党政领导交办等案件,统一归口到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复查审理。凡通过有关机关转过来的申诉材料,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都必须到立案部门补办申诉手续,只有经审查符合复查立案条件的,才予立案。三是应与检察机关、人大、政协的机关加强联系与沟通,在审判监督工作方面达成制度性共识,使这些监督形式更好地纳入到审监程序意义上的规范化监督中来。

4、明确审判监督庭的职能范围。作为审判业务庭,办理再审案件应是审监庭的第一要职,以纠错的形式维护司法公正是审监工作的核心,也是审监庭存在的价值所在。同时,在法院审判改革引向深入、内部监督机制尚未完善的当前,可以适当拓宽监督的渠道,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监督模式,即除法定再审监督职能外,审监庭其它职能的延伸,可定位在院长授权对其他审判业务庭进行管理监督。如有的法院为了强化监督及管理参谋作用,重新定位监督职能,把审监庭定位为案件再审、案件质量管理、业务指导三位一体的监督部门,并采取案件质量评查、庭审旁听、定期审监工作通报、案例分析等多种监督方式,监督的重点转向立案、收费、开庭审理、调解到裁决、执行等各个程序环节,使监督从办案结果监督向办案全过程的监督转变。

三、健全审判、执行工作监督体系

对司法权力缺乏监督或监督软弱无力,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根本原因,有效的监督是遏制腐败最直接、最强有力的手段。加强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是确保审判权、执行权正确行使的关键。
(一)强化纪律监督,规范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关系。为了在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设置廉政“隔离带”和“防腐墙”,杜绝私下会见律师、当事人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人民法院要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定,以确保法官远离案件利益格局。一是要从法官八小时以外与律师和当事人私下接触方面进行监督。可以建立审查备案制度,坚持“有理讲在法院,有事办在法院”,严禁法官与律师和当事人私下接触,避免公众对法官的行为产生合理性怀疑;如果法官八小时以外确需会见律师、当事人的,必须报纪检组审查备案。二是从律师、当事人在办公区域会见法官方面进行规范。法院办公区域,凡是律师、当事人要求会见法官的,必须由值班法警进行登记,经查询确需会见的,由法警通知审判人员在规定的接待室会见,并做好会见记录。
(二)强化执行中监督,实行执行权分权制衡。执行权的正确行使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从制度、机制入手,对执行权进行分权制衡,是法院反腐败抓源头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改革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构建确保执行权正确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分离。在执行局外设立执行裁判监督合议庭,对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裁定审查案外人提出异议等事项,由执裁庭进行审查和裁决,实行执行裁判权和实施权的彻底分离,从而实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有效制衡。从制度上为实现执行工作公正、透明和高效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二是强化对评估、拍卖、变卖的监督。制定委托拍卖、变卖和抵偿流程管理制度,将该工作从执行局中分离出来,由法院后勤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和对内、对外的协调,专门成立审核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对疑难问题进行审议;采用抽签的形式在入围的有资质的机构中随机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三是加强对执行财物的管理。制定执行财物管理制度,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进行登记,专人保管,不得移用;扣划至法院帐户上的案款和执行回来的现金,必须交由院财务部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被查封、扣押和冻结的物品、案款,执行人员不得自行保管、使用、借用,要及时向申请人发还。该项制度的完善,可以杜绝漏洞,避免因职责过于集中或缺乏监督而滋生不廉洁行为。
(三)强化审判管理监督,制约审判权的行使。强化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可通过亲自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以及不定期旁听案件、参与检查案件等形式,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独任法官审判权力的基础上,对审判、执行活动进行认真监督,逐步实现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从源头上防止审判权的滥用。
(四)强化法院监察机构的监督,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再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落实也无异于一纸空文,法院监察机构作为专门的一个督查机构,应将监察监督渗透到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中去,从立案、审判、结案、执行、归档等全过程进行监督。一是通过回访案件当事人进行监督。可建立案件回访制度,不定期地回访发回重审、改判、再审及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案件当事人,抽查回访已审结的各类案件当事人,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对案件处理的满意度以及法官是否有不廉洁的问题。二是加强对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督查。建立督查制度,成立以监察机构为主的督查组,采取检查、抽查、暗访等办法,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对违反纪律的人和事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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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几点思考


对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几点思考

《党章》赋予纪委“三大任务”“五项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执纪问责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监督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执纪和问责是监督的延伸。本文主要谈纪委如何有效落实监督的问题,重点围绕有监督的底气、有监督的重点、有监督的措施、有监督的合力、有监督的制度“五个有”来谈。

一、有监督的底气

(一)底气来自于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纪委监督的主心骨是党委、后盾是党委,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的监督,是协助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当好参谋、出好主意,检查、督促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因此,纪委可以放心的监督、大胆的监督。

(二)底气来自于职责。《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纪委的“三大任务”“五项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因此,对“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所在。一方面对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自身监督和检查职责行为进行再监督、再检查。另一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履行权力(监督权力)和履行职责(监督责任)进行再监督、再检查。突出归位意识,突出对主抓者、主责者、监督者的监督。

(三)底气来自于自身。一是站位要高。纪委是党的纪律的执行者,执行纪律靠监督,监督是纪委的本职。要树立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的意识,树立不监督就是渎职、监督不到位就是失职的意识,将外在要求转化为内在自觉。充分认识到“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纪检监察干部只有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才会严、紧、硬;反之,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党纪政纪必然失之于宽、松、软。二是自身要硬。“打铁还须自身硬”,“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其身正,不令也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干部提出的“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16字要求,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不断提升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能力素质,严守纪律,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准则、条例,发挥表率作用,打造纪检监察干部过硬的形象。对纪检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打造坚强有力的执纪监督“铁军”。三是知识要全。纪检监察工作涉及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纪检干部不可能在各个领域都成为专才,这就需要我们在扎实学好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基础上,注重学习与工作密切相关的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调整和优化知识结构。运用“纪言纪语”使纪律审查更加聚焦纪律,从而提高监督水平,增强执纪效果。四是“三转”真转。按照“转职能”的要求,突出主业,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专职,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按照“转方式”的要求,顺应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形势和新要求,改进方式方法,更好地履职尽责。按照“转作风”的要求,持之以恒纠“四风”,以“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标准,加强纪检干部能力素质建设,不断提升发现问题、监督执纪、问责追究的能力,做到会监督、善监督。

二、有监督的重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第十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因此,“再监督”的重点,从监督的对象来说,一是要突出抓好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这个重点;二是要突出十八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这“三类重点人”。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这“三个时间节点”,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的执纪标准。三是突出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管、执法等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各自监管职责的“再监督”。从监督的领域来说,要重点监督扶贫领域、项目单位、民生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市场配置不均衡、市场竞争不充分、垄断性强等容易发生腐败的领域。从监督的事项来说,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心、群众关注、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如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扶贫资金等,确保对重点事项的有效监督。从监督的岗位来说,要紧盯易于滋生腐败的管人、管财、管物等重要岗位和环节。

三、有监督的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推进“三转”工作,找准职责定位,明确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一是抓认识促监督。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从“不想监督”变为“主动监督”,逐步改变领导交待什么才办什么的被动状态;进一步从“盯人”转为“盯权”,紧盯权力及其运行过程,切实把职能转到“再监督”上来。纪委应重点监督指导各单位充分认清领导班子及成员必须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要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狠抓落实。二是抓纪律促监督。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对所负责单位及所属系统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六大纪律”,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情况进行“再监督”,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三是抓作风促监督。紧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四风”的持续纠正,重点监督所负责单位整治私设“小金库”、违规使用“三公”经费、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操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电话费等事项是否落实,对顶风违纪者予以严肃查处。五是抓惩处促监督。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坚持“老虎”“ 苍蝇”一起打,重点查办所负责单位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的失职渎职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坚持抓早抓小,快查快结,力争查处一个,教育一片,形成震慑。

四、有监督的合力

监督不只是纪委的责任,监督只有形成合力,才更有效。一是形成纪委专责监督与各级党组织共同监督的合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二是形成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合力。将党内监督同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使各种监督方式优势互补,形成监督网络,提高监督效力。三是形成监督与执纪问责的合力。《云南省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监督办法(试行)》,从十个方面明确了对党政一把手进行重点监督的内容。《办法》还规定,监督包括专项纪律检查、述廉述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有关事项报告、党务政务公开、约谈和诫勉谈话、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15种。通过各种形式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并运用好“四种形态”,进行执纪问责,形成震慑,从而促进党政一把手担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守纪律、讲规矩,从而促进各级干部严守廉洁自律高标准,严明“六大纪律”底线,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五、有监督的机制

有效监督的关键是及时掌握被监督单位的情况,这就需要完善的机制做保障。一是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报告制度。各被监督单位每半年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人事工作、上级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以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等,向纪委专题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党内政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等会议,提前报告纪委派人列席。年底,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纪委进行述责述廉,重点述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二是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建立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同级党政班子成员制度,强化对同级党政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的督促指导。建立党委其他班子成员约谈分管负责人制度,对分管系统和部门及联系单位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不力的情况开展专题约谈,发挥督促、提醒、警示作用。健全纪委书记对下级党委书记和同级党政部门党委(党组)书记的工作约谈制度。建立派出纪工委对监督联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班子重要岗位人员约谈制度,通过履行监督责任来促进主体责任的落实。三是建立健全常态巡察制度。以巡察强化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党员干部遵守“六大纪律”以及纠正“四风”情况的监督。并综合运用民主评议、受理投诉、谈话了解、个别座谈、查阅资料、走访调研、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强化党内监督。四是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制度。可采取自查、抽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对民主集中制落实情况,“六大纪律”“三公”经费、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物资采购、各类津补贴和奖金发放、公务卡结算、公务接待、公车使用等执行情况,以及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监督情况的检查。重点把控是否针对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是否对各风险责任人进行了有效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完善制度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探索与思考


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探索与思考


近几年,随着土地使用制度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土地交易行为的不断增多,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贷款担保物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越来越普遍,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其不可动性、具有相当价值、保值增值性好而逐步成为一种主要的融资手段,受到了土地使用者和金融机构的青睐,这不仅为企业盘活存量土地的资产,融通资金用于发展提供了有效途径,而且为金融部门贷款安全收回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虽然经过近几年的我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不懈努力,基本上已经规范了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改变了以前的“要他办”为现在的“他要办”。但是至今还有金融部门对此认识相当薄弱,如一些抵押人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土地使用证抵押到金融部门,金融部门便将资金贷给抵押人,还有一些人未领取土地使用证,仅与金融部门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土地抵押公证手续等等,这些不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导致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尽快把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活动引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已是当务之急。本文拟对如何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作粗浅的探讨:
一.加大宣传,形成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意识
为推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的健康发展,针对社会各界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尚不规范的状况,我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
首先,我们国土管理部门要针对以前一些金融部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只凭抵押协议、土地使用证或办理公证手续等不规范行为,对他们进行宣传,和他们一起学习《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以及我们国土管理部门关于土地抵押的有关规定,讲清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证,抵押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方才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一些不规范的抵押行为导致金融部门无法收回贷款,使他们充分认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重要性。
另外我们国土管理部门还有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扩大政策的覆盖面,将土地抵押登记的法律法规汇编成宣传手册,发放到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土地抵押登记的意义,使这些部门认识到盘活已有土地资产是融通资金,加快自身发展的有利机遇。同时,还有对一些单位和个人怕交费、怕办手续麻烦的模糊认识,宣传办理土地抵押的程序,热情、快捷的服务,使他们消除疑虑。
二.加强协调,促进有关部门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工作规范运作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既是我们国土管理部门的本职工作,也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仅靠我们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各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以便更进一步的规范运作。
(一)协调与房产部门的关系
有的土地使用权人由于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只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而未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我们应主动协调好与房产部门的关系,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第三十三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的规定,请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督促抵押人到我们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二)协调与司法部门的关系
要通过宣传或座谈会等形式与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同志一起学习《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以及其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有关规定,使他们明确,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从而对未经我们国土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纠纷案件不予受理和维持。
(三)协调好与公证部门的关系
我们要对公证部门进行宣传,使他们认识到土地使用权抵押只公证、不登记是一种无效行为,公证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抵制私下土地抵押行为公证。
三.认真研究,形成土地抵押登记的规范程序
土地登记抵押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的规范开展,必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暂行条例》精神,形成一套土地抵押登记工作规范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申请
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拟贷款金额、拟抵押土地的情况),并进行办理。
(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
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抵押人的贷款申请到地价评估机构联系对抵押地块进行地价评估,评估费由抵押人交纳,评估结果报我们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三)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人持土地使用证、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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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报告与抵押权人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抵押人在签订合同后,持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报告、抵押双方当事人的证件共同到我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我们国土部门进行登记并向抵押权人发放〈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五)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持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证明文件,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5天内到我们国土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四.热情服务,全力为抵押当事人排忧解难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帮助抵押当事人特别是困难企业排忧解难的服务工作。为此,我们要树立为抵押当事人热情服务的观念,想其所想,急其所急。
(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土地使用权抵押需要经过权属审核、地价评估和备案、签订有关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一系列程序,涉及我们国土管理的诸多业务科室,加上抵押当事人对有关法规和办事程序不大熟悉,感到手续难办,为此,我们要方便当事人,提高办事效率。
(二)合理收取费用,减轻抵押人负担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必须缴纳有关费用,从我本人办理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抵押人在缴纳费用时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及为难情绪,本身抵押土地就是为了筹集资金。当然我们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依法管理土地,而不单纯为了收费,因此,我建议对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抵押人,可采取免交一部分,缓交一部分,或适当收取一部分的办法。这样既能使土地抵押登记纳入正常轨道,也能使抵押人和困难人顺利的办好土地抵押手续,对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起到积极的作用。
最后,我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使土地权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我们还要对抵押的土地在抵押期间要进行跟踪管理监督。从而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健康的发展空间。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现阶段,领导干部树立并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其侧重点应该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出发,确立权力两重性的理念,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崭新观念。《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一开篇就向世人宣告:我们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紧接着又告诫全党: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这两段话耐人寻味,令人深思。它说明:历史选择不是一劳永逸的,它只能说明过去,不能说明现在,更不能说明未来;人民选择也不是永不更改的,任何政党都不是天生下来就应当掌权,就能够执政,也不是执了政以后,就千秋万代永远属于你一个政党,而是面临着人民的再次选择或重新选择。当今世界上一些大党老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使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无产阶级政党执政后,为什么也会面临着兴衰成败、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和重大危机?
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告诉我们,无产阶级政党之所以能够夺取政权并掌握政权,是因为它不仅代表着世界上最受剥削、压迫的阶级,而且代表着世界上最先进的阶级——无产阶级。因而它比资产阶级政党更革命、更先进,它能够始终代表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而资产阶级政党之所以出现相互倾轧、相互争斗、派系林立的现象,是因为它代表的不是世界上最先进的阶级,所以它即使夺取了政权,也会下台。这一理论便成为共产党执政的理论根基。然而现实却让我们看到,由列宁亲手缔造的、由无产阶级中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布尔什维克,也会在执政74年之后,像资产阶级政党一样,分裂、解体,乃至下台。这一活生生的现实,对我们原有的理论根基提出了挑战:无产阶级政党既然代表的是世界上最先进的阶级,为什么党内也会出现“既得利益集团”,为什么也会像资产阶级政党一样,解体垮台,乃至被人民和历史重新选择?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重新思考,共产党执政后手中掌握的权力,除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之外,是否还具有人类某些共同的特性。
过去,我们较多从权力的阶级性出发,去区分剥削阶级与无产阶级政权的不同之处,教育广大干部要时时牢记共产党是为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献身、而奋斗的,因而必须为最广大的人民服务,而不能像剥削阶级那样,当官作老爷,甚至为个人牟取私利。这一认识与教育的侧重点,在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十分正确并卓有成效的。这一理念支配了我们一代又一代的共产党人,涌现出了“居高位而一贫如洗,理万财而分文不沾”的方志敏,“心里装着人民,惟独没有自己”的焦裕禄。在这些英烈和楷模的身上,无不闪耀着共产党人为民献身、为民掌权的光辉品格。然而,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来,随着权力的下放与分散,执政的领导干部手中仍然掌握着更多而更广泛的实权。说得具体一些,就是领导干部手中具有的审批、调拨、分配、人事任免等各种权力,而这种调动人、财、物等资源的大权,在体制转换的条件下,极易出现“以权换钱、权钱交易”等严重的腐败现象。这一现状,使我们不得不从更广阔的视野,也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去探究权力自身的特性,从而开辟权力观的新视角,树立适应新时期需要的崭新权力观。
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告诉我们,无论是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资产阶级政党,还是无产阶级政党,只要你执政,都摆脱不了一个共同的难题——权力的腐蚀。不是因为无产阶级政党姓“社”、姓“共”,具有不同于资产阶级政党的显著的阶级性,因而权力就难以对共产党发生腐蚀作用,或者说共产党天生就具有防范权力腐蚀的免疫力。实际状况并非如此,而是因为权力本身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整合性和强制性。权力是以专政机器和行政力量为后盾、为基石的,离开了这些,权力将失去威严,丧失威慑力,也就无法将分散的人群和社会组合起来。然而另一方面,权力又具有利益性和诱惑力。因为权力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在特定的时期内,只有少数人能够得到这一资源,而多数人不可能得到。这样,少数人便可以享受到多数人所得不到的名誉、地位和特权。这种名誉、地位和特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便可以产生某种机遇——权钱交易的机遇,这种机遇,对任何人来说都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这就是权力的两重性特征。自古以来,有了国家,这种权力的两重性就像人的影子一样,不可分离地摆在执政者面前,对统治者产生着双向的作用。一方面,统治者既可以利用它治国安邦,为民造福,实现宏伟的志向和社会价值,得到民众的认可与追记。另一方面,又可以利用它祸国殃民,巧取豪夺,为自己、为少数人获取并垄断高官厚禄,甚至不义之财。统治者所产生的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行为,便是权力两重性作用的结果。在这种权力共性特点的作用下,任何人都逃脱不了它的桎梏。特别是一个党长期执政,时间越长,其早年的励精图治,可能就会逐步转向惰性发展。
由权力的两重性的特点出发,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必须深化“执政为民”的观念,将其具体化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第2页

监督。它包含以下四层含义:
一是权为民所属。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主权在天的神权政治,主权在君的君主政治。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批判和反对“神权至上”和“君主至上”的封建专制意识的斗争中,针锋相对地提出“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一切权力只能来自国民”,即“主权在民”的思想。为什么主权在民而不在天、不在君?人民手中的主权又是从哪里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大自然所赋予每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是生而就有的,是不可剥夺、不可侵占的。因而,人人生而平等,人人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人人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同等权利。这一思想中所体现出来的精华,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
二是权为民所授。既然权力的主人是人民,那么,授权的主体自然就是广大民众,而不是少数人甚至个别人。人民当家作主,不可能10亿人都掌权,只有将自己的主权暂时让渡给自己信得过的人。这种让渡的方式,只能是民主选举,而不能由少数人包办代替。这就要求必须树立授权主体是人民,而不是少数人,授权方式是“群众公认”,而不是上级个别人认可的观念。
三是权为民所用。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就必须对人民负责,就必须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但是,长期以来,在“官本位”体制及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一种“潜规则”,即领导干部“位高权重责任轻”。领导干部可以享受特权,可以一言九鼎,可以超越法规,却不可以被民众质询、问责。这种“潜规则”,极易造成权力层充斥“逐利者”,而非“干事者”,充斥“为己谋利者”,而非“为民谋利者”。只有树立起权责统一的施政理念,才会促使领导干部小心翼翼、兢兢业业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为此,必须实行民主用权、科学用权、依法用权,将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置于党规国法之内,用严格而具体的法规、条例界定和限制权力的范围、边界与主体。
四是权为民所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因此,要时时处处受到公众的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督和管理的前提与条件,一是过分的权力必须分解,只有分解了权力,实行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才能达到相互监督和制约。二是落实公民的质询权、问责权、撤换权、罢免权等一系列权利,权力既是人民授予的,人民就具有收回权。选举权与罢免等权相联系,相作用,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与监督的链条。上述前提,既包括建立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方式与手段,也包括构建权力结构、权力层级、权力运行程序等一整套机制。
由此可见,“权力观”既是一门亟须深化的老课题,也是一项刚刚开启的崭新系统工程。加强思想教育,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树立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内涵,仅仅是树立正确权力观的一部分。而构建这种崭新观念生成的有效机制,才是治本之策。这同样需要我们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出发,去探寻执政党分解、制约和监督自我权力的有效机制。

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现阶段,领导干部树立并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其侧重点应该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出发,确立权力两重性的理念,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崭新观念。
《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一开篇就向世人宣告:我们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紧接着又告诫全党: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这两段话耐人寻味,令人深思。它说明:历史选择不是一劳永逸的,它只能说明过去,不能说明现在,更不能说明未来;人民选择也不是永不更改的,任何政党都不是天生下来就应当掌权,就能够执政,也不是执了政以后,就千秋万代永远属于你一个政党,而是面临着人民的再次选择或重新选择。当今世界上一些大党老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使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无产阶级政党执政后,为什么也会面临着兴衰成败、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和重大危机?
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告诉我们,无产阶级政党之所以能够夺取政权并掌握政权,是因为它不仅代表着世界上最受剥削、压迫的阶级,而且代表着世界上最先进的阶级——无产阶级。因而它比资产阶级政党更革命、更先进,它能够始终代表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而资产阶级政党之所以出现相互倾轧、相互争斗、派系林立的现象,是因为它代表的不是世界上最先进的阶级,所以它即使夺取了政权,也会下台。这一理论便成为共产党执政的理论根基。然而现实却让我们看到,由列宁亲手缔造的、由无产阶级中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布尔什维克,也会在执政74年之后,像资产阶级政党一样,分裂、解体,乃至下台。这一活生生的现实,对我们原有的理论根基提出了挑战:无产阶级政党既然代表的是世界上最先进的阶级,为什么党内也会出现“既得利益集团”,为什么也会像资产阶级政党一样,解体垮台,乃至被人民和历史重新选择?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重新思考,共产党执政后手中掌握的权力,除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之外,是否还具有人类某些共同的特性。
过去,我们较多从权力的阶级性出发,去区分剥削阶级与无产阶级政权的不同之处,教育广大干部要时时牢记共产党是为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献身、而奋斗的,因而必须为最广大的人民服务,而不能像剥削阶级那样,当官作老爷,甚至为个人牟取私利。这一认识与教育的侧重点,在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十分正确并卓有成效的。这一理念支配了我们一代又一代的共产党人,涌现出了“居高位而一贫如洗,理万财而分文不沾”的方志敏,“心里装着人民,惟独没有自己”的焦裕禄。在这些英烈和楷模的身上,无不闪耀着共产党人为民献身、为民掌权的光辉品格。然而,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来,随着权力的下放与分散,执政的领导干部手中仍然掌握着更多而更广泛的实权。说得具体一些,就是领导干部手中具有的审批、调拨、分配、人事任免等各种权力,而这种调动人、财、物等资源的大权,在体制转换的条件下,极易出现“以权换钱、权钱交易”等严重的腐败现象。这一现状,使我们不得不从更广阔的视野,也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去探究权力自身的特性,从而开辟权力观的新视角,树立适应新时期需要的崭新权力观。
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告诉我们,无论是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资产阶级政党,还是无产阶级政党,只要你执政,都摆脱不了一个共同的难题——权力的腐蚀。不是因为无产阶级政党姓“社”、姓“共”,具有不同于资产阶级政党的显著的阶级性,因而权力就难以对共产党发生腐蚀作用,或者说共产党天生就具有防范权力腐蚀的免疫力。实际状况并非如此,而是因为权力本身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整合性和强制性。权力是以专政机器和行政力量为后盾、为基石的,离开了这些,权力将失去威严,丧失威慑力,也就无法将分散的人群和社会组合起来。然而另一方面,权力又具有利益性和诱惑力。因为权力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在特定的时期内,只有少数人能够得到这一资源,而多数人不可能得到。这样,少数人便可以享受到多数人所得不到的名誉、地位和特权。这种名誉、地位和特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便可以产生某种机遇——权钱交易的机遇,这种机遇,对任何人来说都具有极大的诱惑力。这就是权力的两重性特征。自古以来,有了国家,这种权力的两重性就像人的影子一样,不可分离地摆在执政者面前,对统治者产生着双向的作用。一方面,统治者既可以利用它治国安邦,为民造福,实现宏伟的志向和社会价值,得到民众的认可与追记。另一方面,又可以利用它祸国殃民,巧取豪夺,为自己、为少数人获取并垄断高官厚禄,甚至不义之财。统治者所产生的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行为,便是权力两重性作用的结果。在这种权力共性特点的作用下,任何人都逃脱不了它的桎梏。特别是一个党长期执政,时间越长,其早年的励精图治,可能就会逐步转向惰性发展。
由权力的两重性的特点出发,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必须深化“执政为民”的观念,将其具体化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它包含以下四层含义:
一是权为民所属。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主权在天的神权政治,主权在君的君主政治。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批判和反对“神权至上”和“君主至上”的封建专制意识的斗争中,针锋相对地提出“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一切权力只能来自国民”,即“主权在民”的思想。为什么主权在民而不在天、不在君?人民手中的主权又是从哪里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大自然所赋予每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是生而就有的,是不可剥夺、不可侵占的。因而,人人生而平等,人人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人人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同等权利。这一思想中所体现出来的精华,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
二是权为民所授。既然权力的主人是人民,那么,授权的主体自然就是广大民众,而不是少数人甚至个别人。人民当家作主,不可能10亿人都掌权,只有将自己的主权暂时让渡给自己信得过的人。这种让渡的方式,只能是民主选举,而不能由少数人包办代替。这就要求必须树立授权主体是人民,而不是少数人,授权方式是“群众公认”,而不是上级个别人认可的观念。
三是权为民所用。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就必须对人民负责,就必须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但是,长期以来,在“官本位”体制及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一种“潜规则”,即领导干部“位高权重责任轻”。领导干部可以享受特权,可以一言九鼎,可以超越法规,却不可以被民众质询、问责。这种“潜规则”,极易造成权力层充斥“逐利者”,而非“干事者”,充斥“为己谋利者”,而非“为民谋利者”。只有树立起权责统一的施政理念,才会促使领导干部小心翼翼、兢兢业业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为此,必须实行民主用权、科学用权、依法用权,将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置于党规国法之内,用严格而具体的法规、条例界定和限制权力的范围、边界与主体。
四是权为民所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因此,要时时处处受到公众的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督和管理的前提与条件,一是过分的权力必须分解,只有分解了权力,实行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才能达到相互监督和制约。二是落实公民的质询权、问责权、撤换权、罢免权等一系列权利,权力既是人民授予的,人民就具有收回权。选举权与罢免等权相联系,相作用,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与监督的链条。上述前提,既包括建立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方式与手段,也包括构建权力结构、权力层级、权力运行程序等一整套机制。
由此可见,“权力观”既是一门亟须深化的老课题,也是一项刚刚开启的崭新系统工程。加强思想教育,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树立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内涵,仅仅是树立正确权力观的一部分。而构建这种崭新观念生成的有效机制,才是治本之策。这同样需要我们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出发,去探寻执政党分解、制约和监督自我权力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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