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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书范文

/ 传统的观点认为,唐律的内容是疏而不漏。笔者则认为唐律的内容不是疏而不漏,而是密而不漏,传统的观点值得商榷。唐律用多种途径加密了自己的法网,主要是:违反了唐令、格、式的行为,要依唐律受到处罚;触犯了唐代礼、理而律条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也要按唐律受到惩罚;用比附的手段,使一些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同样受到唐律的制裁等等。唐律内容密而不漏的实际情况与唐律本身的思想、唐朝统治阶段成员的法律思想相吻合。《旧唐书·志》所记载的贞观律在武德律的基础上“凡削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不意味着就使唐律的内容由密变疏。 王立民,1950年生,博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已出版独著《唐律新探》和《古代东方法研究》,发表论文多篇,主要从事法律史与法文化的教学与研究。 有种传统的观点认为,唐律的内容是疏而不漏。即是说,唐律只有五百条(或五百零二条),内容不多,但法网却无疏漏,各种犯罪都无法逃脱它的制裁。笔者则认为,唐律的内容不是疏而不漏,而是密而不漏,传统的观点值得商榷。 一 唐律不仅要制裁违犯唐律的行为,而且还要制裁违反唐令、格、式等其它形式的行为,其范围大大超过了唐律本身五百条的范围。 《新唐书·刑法志》曾对唐律的这类制裁范围作过较为精辟的阐述。它说:“唐之刑书有四:律、令、格、式……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事实也是如此。现有资料可以证明,违反了唐令、格、式并受到唐律处罚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违反了唐令、格、式并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另一大类是违反了唐令、格、式而不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这两大类行为在数量上都很多。 这里先举例说明违反了唐令、格、式并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当然,唐律明文规定了对这类行为的定罪和量刑。 违反唐令并可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唐令规定:“诸应收授之田,每年(收授)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簿,历十一月,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十二月内毕。”①唐律中有直接条款惩处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唐律疏议·户婚》“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条规定:“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三事,加一等。县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 违反唐格 查看全文>>>

《对人大会议代表建议答复范文》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ctrl+d)收藏本页。

对人大会议代表建议答复范文

××代表: 您提出的“雇主雇员利益要保护,条款要修正修改,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繁荣发展”的议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广泛征求过意见、反复修改论证、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高票通过的重要,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普遍拥护。《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的贯彻实施,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而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的来看,《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绝大多数企业对法律的贯彻实施是主动的、认真的,通过开展宣传培训、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等措施,提高了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但也有一些企业对法本文来源:文秘114 http://律的实施认识还不到位,社会上也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带来用工成本上升、影响就业和投资环境等等。 出现上述情况,是因对法律的理解不全面、不准确造成的。比如,在最低工资制度上,这项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最早是1894年新西兰率先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这项制度,而我国早在1993年就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实际上,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之一,目的是通过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直接干预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同样,工作时间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在劳动者相对弱势的情况下,必须通过法律上的强制性要求对劳动者的健康作出保障。从目前的情况看,管理规范的企业对这一点认识是到位的,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企业内部来讲有利于增强凝聚力和职工的归属感,对外有利于增强竞争的公平性。至于说到对就业和投资环境的影响,认真贯文秘杂烩网彻《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这与扩大就业并不矛盾。从长远来看,法律的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的进一步和谐,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对改善投资环境 查看全文>>>
[内容提要]传统的观点认为,唐律的内容是疏而不漏。笔者则认为唐律的内容不是疏而不漏,而是密而不漏,传统的观点值得商榷。唐律用多种途径加密了自己的法网,主要是:违反了唐令、格、式的行为,要依唐律受到处罚;触犯了唐代礼、理而律条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也要按唐律受到惩罚;用比附的手段,使一些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同样受到唐律的制裁等等。唐律内容密而不漏的实际情况与唐律本身的思想、唐朝统治阶段成员的法律思想相吻合。《旧唐书·刑法志》所记载的贞观律在武德律的基础上“凡削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不意味着就使唐律的内容由密变疏。

[作者简介]王立民,1950年生,博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已出版独著《唐律新探》和《古代东方法研究》,发表论文多篇,主要从事法律史与法文化的教学与研究。

有种传统的观点认为,唐律的内容是疏而不漏。即是说,唐律只有五百条(或五百零二条),内容不多,但法网却无疏漏,各种犯罪都无法逃脱它的制裁。笔者则认为,唐律的内容不是疏而不漏,而是密而不漏,传统的观点值得商榷。

唐律不仅要制裁违犯唐律的行为,而且还要制裁违反唐令、格、式等其它形式的行为,其范围大大超过了唐律本身五百条的范围。

《新唐书·刑法志》曾对唐律的这类制裁范围作过较为精辟的阐述。它说:“唐之刑书有四:律、令、格、式……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事实也是如此。现有资料可以证明,违反了唐令、格、式并受到唐律处罚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违反了唐令、格、式并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另一大类是违反了唐令、格、式而不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这两大类行为在数量上都很多。

这里先举例说明违反了唐令、格、式并能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当然,唐律明文规定了对这类行为的定罪和量刑。

违反唐令并可在唐律中直接找到相应条款的行为。唐令规定:“诸应收授之田,每年(收授)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簿,历十一月,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十二月内毕。”①唐律中有直接条款惩处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唐律疏议·户婚》“里正授田课农桑违法”条规定:“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三事,加一等。县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

违反唐格并可在唐律中直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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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学生质疑能力的几点体会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重大发明发现都始于质疑。因为质疑的过程很可能就是发现问题的过程。因此质疑是一种能力。质疑是科研工作者走向成功的第一块敲门砖。如果没有这块敲门砖,即便有再多的知识,也是没有用的。中国的应试教育严重地压制了学生的质疑能力,这是中国60年来不能培养出世界顶尖人才的重要原因之一。

既然质疑是一种能力,那么这种能力就是可以培养的。下面结合自己的教学,谈一下培养质疑能力的几点体会。

一.质疑教材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陈云曾说过: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对于课堂教学来说,不唯书,就是要勇于质疑教材。

现在我们黑龙江省用的是湘版高中地理教材。这套书质量不是太好,问题不少。例如,在讲天体的概念时,书上认为各种具体的天体类型构成了天体,这当然是不对的。在教学中我有意识地引导学生通过质疑发现这一不当之处。在教材使用意见反馈座谈会上,我提出了多条修改建议,其中关于天体概念的修改建议在修订时被采用。

二.质疑老师

老师不可能什么都会,特别是现场回答同学们提问时,回答极有可能出现错误。因此我鼓励学生对我的课堂言论进行大胆质疑。例如有一次讲到全球变暖时,有一位同学问我:有人说全球变暖将使欧洲变冷,这可能么?我当即回答:当然不可能。有好几个同学当场质疑我的说法,在事实面前,我认为他们的说法是对的:全球变暖使高纬度升温更明显,这样北大西洋暖流会减弱,向欧洲输送的热量会减少,所以会变冷。我真诚地感谢同学们通过质疑为我纠正了错误,这件事印证了“教学相长”这个道理。

三.质疑习题

现在同学们用的教辅资料,大多数抄来抄去,在抄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出错。我鼓励同学们要善于质疑习题及答案。例如,有一道关于冰岛的习题,图中明明显示冰岛在北温带,但答案却说在北寒带。同学们对此提出质疑,我肯定了他们的说法。

因此,质疑可以培养自信、认真、善思等优秀品质。这些品质将使学生受益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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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形态,是法学理论研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我们对中国古代到底有没有法学这个有着重大分歧的问题的基本看法。因此,尽管法学形态以前还没有人提起过,研究它也有相当的难度,笔者还是想对它作一些探讨。 一 中国古代有没有法学,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中国、日本和美国等大部分学者一般都认为,中国古代有法学,而且比较发达、完善,如中国近代法学家沈家本在《法学盛衰说》一文中,就详细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学在战国、秦汉、魏晋、隋唐、宋元以及明清等各个阶段的发展过程,并得出了“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的著名论断。①中国现代法制史学者陈顾远也在《中国法制史》一书中指出,战国时代是中国古代法学的最盛时期,具体表现为“法理探讨,战国为最著”,“律文整理,战国集其成”等。②此后,中国学者如张国华、张晋藩、林剑鸣、高恒、武树臣、俞荣根、周密、王洁卿,日本学者中田薰、仁井田陞、滋贺秀三、大庭脩、八重津洋平、中村茂夫,以及美国学者蓝德彰(john d.langlois jr.)等,包括中国最权威的法学辞书《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都程度不同地表达了与沈家本和陈顾远相近的观点。

但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学,法学是西方文化的产物,是至近代才传入中国的“舶来品”。如梁治平认为:“中国古代虽有过律学的兴盛,却自始便不曾产生何种法学”。③张中秋进一步指出,中国古代只有律学,而无法学,因为“‘律学’与‘法学’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名字之别,也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措词之争,而是反映了两种形态的法律学术不仅仅在外延上(这是次要的),尤其是在内涵即质的规定性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④区别在哪里呢?区别就是法学以正义为核心,而律学中则无正义的位置,而“离开了围绕正义而展开的上述诸问题(即关于法的本质和法的价值等——引者)探讨的法律学术,不应该称之为法学。”⑤

笔者认为,这两种彼此对立的观点,在一定竟义上都是正确的。对前者而言,中国古代的确存在着法学,不仅有“法学”这一术语,⑥而且在汉、晋、隋、唐,其法学研究也曾达到古代世界所少有的繁荣境界,我国七世纪的著名法典注释书《唐律疏义》,无论在结构体系的合理性、概念阐述的科学性、条文注释的完整性、原则内容的系统性等方面,都可以与古代罗马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相媲美。说中国古代没有法学,人们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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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的中国,高考作为一种相对公平的人才选拔模式拥有无可撼动的地位,但关于高考一考定终身的弊端也一直为人们所诟病。在一系列的高考改革探索中,自20xx年开始的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为目的的自主招生政策最具开拓性与实践性。自主招生实行8年来,人们的争议不断,带给广大学子的观念冲击不断,引发的争论与思考也一直不断。

核心提示

20xx年,我国启动了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的自主招生改革,开始了探索多样化人才选拔和培养模式的破冰之路。

20xx年,经教育部批准,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两所高校在上海率先进行了面试说了算,高考作参考的自主招生新探索自主选拔录取改革,并实现了自主招生比例从5%到10%的突破。

20xx年,北大实行中学校长推荐制,清华宣布与南京大学等五校实行联合自主招生。

尽管在自主招生走过的8年和自主选拔录取走过的5年中,争议不绝于耳,但不可否认,通过自主招生的探索,一考定终身的现状正在改变。

8年政策之演变

自主招生是大势所趋

在20xx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22所高等学校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据介绍,自主选拔录取招生人数控制在试点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由试点学校及有关省级招办单独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在这则新闻刊发之后,深度影响中国人才选拔制度的自主招生在争议中拉开了序幕。

是年,22所高等学校在公众的质疑与期盼中开始了破冰之路。而在接下来的8年中,教育部要求的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创新人才选拔和专业培养需要,积极探索以统一考试录取为主、与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社会有效监督的选拔优秀创新人才的新机制一步步得以实现。

20xx年,自主招生由过去的指定地区、指定学校推荐改为个人推荐与中学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不仅重点中学的学生可以报名,普通中学的学生也可以自荐。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不再纳入自主选拔的录取范围。

20xx年,经教育部批准,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两所高校在上海率先进行了面试说了算,高考作参考的自主招生新探索自主选拔录取改革,并实现了自主招生比例从5%到10%的突破。

从20xx年起,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第一次将自主选拔录取的改革推向上海之外的地区;北京大学推行了自主招生的校长实名推荐制改革。值得关注的是,20xx年年底,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清华大学5所著名高校首次联合启动了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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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是小编最新发布的《“两学一做”教育若干具体问题答复意见》的详细文章,感觉很有用处,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ctrl+d)收藏本页。

根据中央精神和省市委要求,结合高港实际,现就全区两学一做育有关具体答复如下。一、关于学习教育组织实施问题。这次学习教育在各园区、镇街党(工)委和区直各党委(工委、总支)、党组领导下进行,按照隶属关系开展,自上而下、逐级组织实施。 二、关于学习教育启动部署时间问题。全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座谈会,对各地各单位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单位一般要在x月x日前动员到支部,党支部一般在x月xx日前以讲党课启动。 三、关于成立协调小组和督导组问题。各园区、镇街均要参照区里有关做法,成立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协调小组和督导组,督导组的数量和督导分工自行确定。区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和有关区属党组织均应成立协调小组,其中系统规模较大、人数和支部数较多的应成立督导组,加强工作指导;对党员人数不多、支部数量较少的可不设督导组,由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在支部进行督导。 四、关于学习教育具体安排问题。这次学习教育,《实施方案》只规定了主要任务、方法措施,但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学习教育计划,对主要任务、时间进度、内容形式等,逐一细化明确、作出具体安排。总的要求是,要将学习作为贯穿全年的任务,按照xx委组〔xxxx〕xx号通知要求,合理安排,不能前紧后松、也不能年终突击,确保各项学习任务不折不扣落实;要将查摆解决问题贯穿全过程,组织党员、干部对照五查摆五强化七查摆七强化要求,边学边查边改;要从学习教育一开始,就要创新载体,广泛组织开展亮身份、树形象等活动,引导党员立学立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年底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领导干部立家规、共产党员正家风主题活动和新时期共产党员思想行为规范学习系列讲话、强化四个意识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等三个大讨论,待市里部署后统一实施。各级党委(工委、总支)、党组领导班子落实六个一要求,要结合整体进度,逐项抓好落实。 五、关于上级党组织派员下级党组织部署会问题。根据市委组织部要求,协调小组要派员参加所辖基层党组织的部署会。考虑到各镇街动员署会已基本结束,区学习教育协调小组将视情派员参加各园区、区级机关部门(单位)以及有关区属党组织的动员部署会,并选择参加各地各单位所属部分基层党组织的动员部署会。各园区、镇街协调 查看全文>>>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牛建国

让我们这些法律实务工作很光火的事情是我们有太多的部门规章“手伸得太长”,将一些不该管的(比如“馒头办”),管不好的(烟草行业),法律明令禁止管的(比如缔结民事合约的行为),不按程序管的(比如警察可以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但特种行业的范围必须由法律和法规确定,但公安部却曾自立规章将汽车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范围)。我认为全国广为实施的驾驶员“违章扣分”措施便有类似欠妥的地方。 本人认为作为“违章扣分”法律依据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存在下列问题: 一、 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表面上看,一次或者两次记分对驾驶员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因为该制度规定,记分年度期满未达12分者自动刷新记分记录(实际上很多地方的车辆管理部门对有过扣分记录的驾驶员在年审时往往附带其他条件)。但如果驾驶员的几次违章行为累计超过12分的话,则将承担除规定的行政处罚之外的“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甚至“机动车驾驶员被记满12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利后果。 驾驶员违章本来就有处罚,而累计违章的结果不但要使其承担各自的违章后果,还要承担累计后的新的后果,事实上就会造成“一次违章+一次违章=三次处罚”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该《记分办法》的实施违反了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 二、 对“记分”这种处罚种类的设定超出了法律的授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同时该《条例》第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这就是说规章不得同法律冲突,否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为七种,同时对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作了具体规定。该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至于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的处罚种类设定权则规定为:“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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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12月3日报道,备受全国关注的“西安宝马彩票案”在12月3日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体彩承销商杨永明犯诈骗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 9年,伙同杨永明实施诈骗的孙承贵、王长利、岳斌、刘晓莉、白勤生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17年。 然而,我们看到,在今年的3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彩世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特大彩票欺诈一案的判决中,法院却是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该公司董事长张世鹏等人十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从案情来分析,“宝马彩票案”与“彩世塔彩票案”有着惊人的相似。首先,两案得以作弊的前提是相似的,都是由彩票的发行机构违规与这些企业、个人签订了彩票承销合同;其次,两案的作弊的手法是相似的,都是使用二次抽奖的方式,通过作弊方式安排托儿进入二次抽奖,再通过作弊方式骗得大奖;最后,两案骗得大奖的数额都巨大,都欺骗了彩民的信任,给彩票业的信誉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但是,两案所定的罪名却大相径庭,杨永明被判处的是诈骗罪,张世鹏等人却被判处的是一个是非法经营罪。而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经营罪最高刑是可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而诈骗罪最高刑却是可判处无期徒刑,这两种罪名的量刑上差别极大。事实上,杨永明所获得的非法所得是251.5万多元,便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而彩世塔公司非法所得4448.8万元,张世鹏仅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很明显,相似的案情,判处不同的罪名,容易造成不同案件的被告人之间罪刑不均衡。 罪刑不均衡的背后反映的是同一国家内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而法律适用的统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是法治的主要标志之一。法律不仅要在相同地方的不同人之间平等适用,也要在不同地方的不同人之间平等适用,这才能体现平等,才能让人们合理安排预期事务,也才能对法律的公正适用充满信心,从而产生对法律的信仰。相似的情形不能得到同样的处理,不仅不能使被告人心服,而且让其他人对于法律的是否公正产生怀疑,这对于我们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是有百害而无一益。 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来尽可能改善我们国家出现的相似的情形不能得到同样的处理的现象。如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将已经判决的典型、疑难案例汇编成册,赋予其法律效力,以后其他法院审判相似的案件必须进行相同的处理。至少,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总结相关的案例,出台司法解释用以指导 查看全文>>>
/ 新华网12月3日报道,备受全国关注的“西安宝马彩票案”在12月3日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院作出一审判决,体彩承销商杨永明犯诈骗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 9年,伙同杨永明实施诈骗的孙承贵、王长利、岳斌、刘晓莉、白勤生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17年。 然而,我们看到,在今年的3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彩世塔发展有限公司特大彩票欺诈一案的判决中,法院却是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该公司董事长张世鹏等人十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从案情来分析,“宝马彩票案”与“彩世塔彩票案”有着惊人的相似。首先,两案得以作弊的前提是相似的,都是由彩票的发行机构违规与这些企业、个人签订了彩票承销合同;其次,两案的作弊的手法是相似的,都是使用二次抽奖的方式,通过作弊方式安排托儿进入二次抽奖,再通过作弊方式骗得大奖;最后,两案骗得大奖的数额都巨大,都欺骗了彩民的信任,给彩票业的信誉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但是,两案所定的罪名却大相径庭,杨永明被判处的是诈骗罪,张世鹏等人却被判处的是一个是非法经营罪。而根据的有关规定,非法经营罪最高刑是可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而诈骗罪最高刑却是可判处无期徒刑,这两种罪名的量刑上差别极大。事实上,杨永明所获得的非法所得是251.5万多元,便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而彩世塔公司非法所得4448.8万元,张世鹏仅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很明显,相似的案情,判处不同的罪名,容易造成不同案件的被告人之间罪刑不均衡。 罪刑不均衡的背后反映的是同一国家内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而法律适用的统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是法治的主要标志之一。法律不仅要在相同地方的不同人之间平等适用,也要在不同地方的不同人之间平等适用,这才能体现平等,才能让人们合理安排预期事务,也才能对法律的公正适用充满信心,从而产生对法律的信仰。相似的情形不能得到同样的处理,不仅不能使被告人心服,而且让其他人对于法律的是否公正产生怀疑,这对于我们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是有百害而无一益。 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来尽可能改善我们国家出现的相似的情形不能得到同样的处理的现象。如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将已经判决的典型、疑难案例汇编成册,赋予其法律效力,以后其他法院审判相似的案件必须进行相同的处理。至少,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总结相关的案例,出台司法解释用以指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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