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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健康演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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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主要的就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另外还有《》、《婚姻法》、《继承法》以及《》等,这些法律中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已经十几年过去了,在实施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生效。下面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兼顾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主要讲解两个问题:一、老年人享有哪些权利,二、老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途径 。

一 老年人享有的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先弄清楚一个基础性的概念,什么是法律上的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60岁以上的公民是老年人。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拥有的权益有7项之多,因为时间关系,今天主要讲解三种权利:受赡养权,财产权,婚姻自由。

(一)受赡养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人对老年人的赡养是无条件的。

1、赡养人

法律规定中的赡养人,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但也包括另外一些有赡养义务的人。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

在赡养人里面,有一类赡养人需要着重提及,因为关于这类赡养人的纠纷诉诸法院的还是比较多,那就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类赡养人。继子女,指的是丈夫与前妻或者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子女如果与养父或养母有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如同亲生子女一样对老年人有赡养义务。但是,如果父母双方再婚是继子女已经成家立业或者能够自己养活自己,继父母于继子女就没有抚养关系,这类继子女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这不妨碍他们在道德上履行赡养义务,他们也可以主动履行,只是没有法律上的强制义务。

案例1、王老太太,上个世纪40年代嫁给当时已经有两个小孩的蔡某,孩子当时还很幼小,王老太太一手把两个孩子抚养长大,供他们上学,帮他们成家立业,后又为他们照顾小孩。1993年蔡某去世,小儿子背地里把蔡某的财产和共有的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王老太太一无所知。随着年老和不中用,小儿子的妻子,因为家庭琐事与老太太发生争执,谩骂老人的话语不堪入耳。2006年春节,又一次吵架之后,老人实在受不了了,就离家出走,在河南、吴忠等地流浪。2007年7月,在好心人的指点下,老太太到吴忠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院中心人员考虑家庭纠纷尽可能积极支持调节,但是小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法援中心指派律师,多方取证,最后法院判决两个孩子每月支付400元的赡养费。

再次强调,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年老的继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

2、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2.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当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动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日常的饮食起居。

生活上照料其实是一件比较难做的事情,因为照料的老年人往往行动不便,或者长期卧病在床,需要很大的精力和很多的时间,很可能需要与老人共同生活,而共同生活是需要一定的技巧的。共同生活需要老年人和赡养人双方相互关爱、宽容,而不仅仅是年轻人这一方的宽容。

案例2、有一个刘大爷,是一个农村老大爷,以他为例,就是想让在座各位能够理解父母和儿女之间的相互关爱和理解很重要。刘大爷今年都89岁了,思想观念很落后,重男轻女,他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他把财产和房子都给了儿子,给女儿一分钱都没有给。但是,儿子就是不养他,用他儿子的话来说,就是:“死管活不管”,为什么会这样?就因为刘大爷有一次跟儿子吵架,骂儿子“你的门只有出的人,没有进的人”这话的意思就是,你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儿子没有儿子,在农村中这已经很不好了,刘大爷还这样说,严重的破坏了父子之间的感情。所以,子女赡养老人是他们法定的义务,如果他们不履行赡养义务就涉嫌违法,但是,老年人也一定要具有爱护、宽容自己子女的善良之心。只有相互关爱,生活才能够和谐、长远。

2.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赡养人应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舒畅。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情况可能比较特别,比如,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尽赡养责任?在此,为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上海的案例(该案例曾在电视台报道过):

案例3、某老人有5个子女,但作为父亲的他年轻时缺乏家庭责任心,吃、喝、嫖、赌样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用于家庭生活。后来他老了,子女都拒绝赡养。法官说服了五个子女,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

案例4、有一位父亲因为犯罪被判刑入狱十几年,在孩子小时候几乎就没有尽过做父亲的义务,结果父亲从监狱出来后,一贫如洗,身体也虚弱不堪。这种情况下子女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依然存在,并且受法律保护。如果父亲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父亲的诉求。

以上两个案例说明: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同样,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而拒绝赡养父母;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

农村中,我们有时会听到某户人家、父母与儿子之间签订了一份书面的“父子脱离关系的协议”,即父亲不要儿子养老,儿子将来也不继承父亲的遗产。事实上,这样的协议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法律规定,权利可以自愿放弃,但法定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法律允许儿子放弃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但不允许儿子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且,父母与儿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脱离不了的。

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在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方面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的父母负有赡养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

(二)自主处分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2.1、生前一般不要处分财产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通过以上这个案例,告知我们:父母不应该过早地、将自己的房产全部处分掉。为了养老,父母应该留点财产给自己,这样就可以保证自己直到去世都有财产,使得自己的生活能够有所保障。

2.2、最好是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

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遗嘱要等到老年人去世才发生效力,在老年人在世期间,遗嘱不过一张写满了将来权利的白纸,不发生效力,可以较好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也是子女负起赡养的义务的一种动力或者回报。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遗嘱的种类共有五种:

① 公证遗嘱:指的是生前立下遗嘱后、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遗嘱。

② 自书遗嘱:指的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且注明书写遗嘱的年份,写明年、月、日。

③ 代书遗嘱:指的是自己请他人代笔书写遗嘱。但是,立“代书遗嘱”是要具备条件的:委托他人代笔写遗嘱的,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并且由代笔人、在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

④ 录音遗嘱:录音遗嘱中要明确说明立遗嘱的时间,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一般是指在病情严重危急生命之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口头遗嘱是五种遗嘱中效力最低的遗嘱。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在立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为无效。

如果公民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而遗嘱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另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时间虽然都在公证遗嘱之后的,但仍然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3、 处分财产的多种方式

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仅仅是指将财产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父母也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国家、赠送给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人等的权利。作为子女或亲属是不能干涉父母对财产的处分权,也不得强行夺取老年人的财物。如果子女想方设法只想取得老人的财产,有时候可能发生其他的不愉快。

案例5、前几年在电视上曾报道过一位父亲,一子一女都受过良好的教育,工作很忙,不能自己亲自照顾老人,就给父亲请了一个小保姆照料生活。小保姆精心照料老人,老人临死的时候立遗嘱把财产全部赠送给了小保姆。他那两个孩子悔之晚矣。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父母在对子女分家析产时,应该在分家书中注明“某处的房屋或财产归儿子(或女儿)XXX个人独自所有,其他人均无权享有、不得干涉”。在分书中之所以要注明这句话,主要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儿子或者女儿与配偶离婚时,配偶分割本应该属于儿子或者女儿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分家书中没有写明这句话,仅仅是写了房屋归儿子所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视为父母赠送给儿子与儿媳妇共同所有的,也就是父母分给儿子的房屋、变成了儿子与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儿子与儿媳妇离婚的话,儿媳妇有权要求分得部分房屋。大家也知道,现在社会因为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离婚率是很高的,所以,不管是立遗嘱还是分家析产,这句话对保护自己子女有时候很重要。

(三)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离婚、丧偶之后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干涉。现在,有些子女从经济利益,或为钱财或为住房等私利考虑,干涉老年人再婚,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老年人的离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当老年人与配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离婚,子女或其他亲属不能因为父母年老而忽视他们的感情需要,反对父母离婚或者再婚。

这里要特别提及的是,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举一个很感人的事例,这样皆大欢喜的事情一般都不会对簿公堂,也就只能是事例了。

有一位姜老太太,她40多岁的时候丈夫就去世了,留下她独自抚养三个孩子成人。后来经人介绍,跟一位开食堂的吕老头再婚,吕老头有三个女儿,当时女儿们都已经成家立业,而且每家经济情况都不错。姜老太和吕老头,老两口开食堂生意红红火火,后来,姜老太太先死,老太太的儿子把母亲在自己的老家安葬,吕老头那边的三个女儿连同女婿们,人人都来送葬。三个女儿每人送给老太太儿子5000元作为丧葬费,这种事例成为美谈。所以,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能因为老年人再婚了就发生变化,老年人就是再婚离开了家,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还继续存在。老年人的结婚离婚是他自己的事情,他在婚姻方面是自由的。

除了上面谈及的三种权利,还有居住权、社会保障权、继承权等。

二 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前面我们已经谈到,老年人享有多项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应该怎么办?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老年人的权益受侵犯主要来自社会和家庭。来自社会的侵害主要是负有履行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组织或者部门,不履行对老年人权益保护时,老年人或者起代理人最好寻求行政解决的办法,也就是找相关组织或者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这主要是行政手段解决。

家庭纠纷是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主要纠纷,这方面的纠纷有三种途径可以寻求救济。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寻求法律保护。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调解解决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地组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各级老龄工作机构都是老年人的可以依靠的组织,希望老人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反映,请求他们对实施侵害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改正。

2、诉讼解决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老年人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请律师,请律师需要代理费;一个是要求法院立案解决,法院需要诉讼费。对于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向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司法所、区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从而获得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就会给老人指派律师,免费为你提供法律服务;要求法院立案交纳诉讼费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凭当地村、镇的困难证明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3、行政和刑事处罚

有赡养义务而不赡养,甚至遗弃老年人,抢夺、骗取、偷盗或者故意毁坏老年人的财产,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最后,祝愿每位老年人都能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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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神话中美丽传神的“女祸补天”的故事,讲述了人类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抟黄土作人”,并“炼五色石补苍天”。从此,诞生了人类社会,但在现实的社会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个跪着的奴隶,后来经过15次的演变,才成为今天的“女”字,不过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迹。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改变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而且还体现在妇女的法律地位上。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常、文化、教育、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妇女照样能参政议政,参加生产、接受文化教育、家庭中地位平等,有的女人主内的同时也在主外,实现毛泽东提出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宣言,并破除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封建思想,享受着婚姻自由的法律地位,即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 1995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1995——XX年中国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如今,又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XX——XX年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但是,由于传统观念、传统势力的影响,妇女权益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不过通过我们全社会的努力,我们妇女同胞们的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必将推动中国的妇女事业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 下面让我们一起从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和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等六个方面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政治权利 1、《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政治权利的现实性是有目共睹的,如:雅芳公司的总裁钟冰娴女士,再如(举例)。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有关侵害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这个规定的保障渠道是我们各级政府、人大常委会和各级妇联组织。

二、劳动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如女大学生在人才市场遭到的不平等待遇。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如: 3、《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

三、教育的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如: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接受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等的权利。如: 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四、妇女的人身权利 1、《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如: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如: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严禁歧视女婴。如性别鉴定。婴儿满6个月后,除非特殊情况不得流之。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般惩罚家庭暴力者。《刑法》严惩猥亵妇女、侮辱妇女、xx妇女的行为。如:五、婚姻家庭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在感情确已无法挽回时,离婚也未必不是好事。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如:

六、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的天空是低矮的……”妇女应该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才是自己维权的关键,毕竟,法律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案例:1、家中遇暴力起诉受保护案情回放:程灵在XX年12月邂逅了台湾人王祥,二人在次年1月闪电结婚。婚后不久,二人双飞台湾过起幸福生活。XX年初,程回到重庆不久又飞回台湾老公身边。但此后,王开始对妻子大打出手。程为此曾将丈夫起诉到台湾地方法院。XX年底,程又回到重庆,以遭遇家庭暴力为由向南岸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之后,程向台湾地方法院撤诉。

程特地向法院递交了台湾警方的证据。该证据是程在台湾期间遭遇家庭暴力时,向警方报警后,警方对此的处理情况记录。南岸区法院承办法官杨忠称,他们受理后,担心王不到庭应诉,耐心地做思想工作,消除了王对大陆法院的疑虑。去年4月,在法官的调解下,王祥同意补偿500元人民币、1.8万余元美元。案件背后:昨日,法官杨忠称,目前涉台、涉港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其中大部分婚姻关系的女性都是大陆的。这些婚姻一般都是闪婚,他为此希望大陆女子在婚姻上要理性,不要贪图对方的身份和钱财。同时希望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灵那样,及时报警,保存证据,积极通过当地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此外,还要在诉讼前掌握好对方的财产线索。2、禁止生育协议[案例]XX年5月,治某(女方)与钱某(男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治某抚养。离婚后二人又达成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和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XX年10月钱某与王某(女、未婚)结婚,并于XX年11月生育一子(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治某知道钱某生孩子后就以钱某违约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2万元,遭到钱某拒绝,治某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钱某承担违约金。[评析]此案的离婚夫妻禁止生育协议无效。首先生育权不因为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当然,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时放弃了这种权利,以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样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有生育权的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其次,原、被告订立的禁止生育的协议,也侵犯了被告妻子王某的生育权。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之妻王某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但是,如果限制了被告的生育权,必然也会限制王某的生育权,因为王某合法地行使生育权必须以丈夫的生育权不受到限制为前提。可见,原、被告订立的协议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第三人王某的生育权,是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行为。3、病妻告丈夫讨得手术费 案情回放:赵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职工。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刘莲告到法院,说他不拿钱给需要做心脏二尖瓣置换手术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万元给她做手术。南岸区法院调查得知,刘在10多岁时就患心脏病,小孩出世后病情愈发严重,最后导致半边瘫,生活无法自理。刘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诉女儿的病情和无奈,甚至还将女儿抬到法院。“并不是丈夫不尽扶养义务。”南岸区法院维权合议庭承办法官黄家琴经多方了解,就在去年春节,赵明还出钱给妻子治疗。赵是聘用人员,每月800多元工资,为了家庭和妻子,他舍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了解情况后,黄法官开始做双方的工作。开始,赵仍以无钱为由拒付医疗费。法官跑了10天,赵终于多方筹集了一笔巨款交给妻子做手术。手术期间,黄法官还三次前往西南医院探病。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钱,终于感动了刘,去年5月18日,刘主动向法院撤诉。经历了这个官司后,二人也因此离婚。案件背后:昨日,记者在工商大学校门口见到值勤的赵明。赵称,他理解前妻当初的行为,现在他们相处得像朋友一样。今天就是“三八节”,他祝福前妻节日快乐,身体健康。而刘莲昨日称,她现在基本能够生活自理。她希望前夫有自己的幸福。4、丈夫有外遇妻子获补偿 案情回放:1996年,张芹和吴建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1999年9月至XX年10月期间,吴建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XX年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芹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市一中院认为,吴建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张芹抚养,吴建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案件背后:主审法官认为,吴建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芹赔偿。在离婚过程中,吴建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张芹应该得到补偿。5、离婚欲割腕调解去心结案情回放:今年45岁的刘军和王兰是大学同学。10多年前,他们在同一所重点大学读书时,曾谈过恋爱。毕业时,被同学们称为“才子佳人”的刘军和王兰却因种种现实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去年年初,刘军和王兰在同学会上不期而遇。此时,他们才发现双方居然在同一个城市工作。这次偶遇让两人埋藏10多年的恋情突然爆发,他们告别各自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终于走进婚姻殿堂,圆了两人10多年前的梦。然而,他们此时才发现,同为重点大学教授的两人,个性都很要强,经常为家庭琐事各不相让,矛盾逐步升级。去年年底,刘军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与王兰离婚。而王兰坚决不同意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兰被刘军的一句气话刺激,突然打开随身携带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早就注意到王兰异常表现的主审法官当即冲过去,夺过小刀,这才化险为夷。事后,经法官精心调解,女教授最终答应离婚,两人和平分手。案件背后:南岸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芳说,法院对此案暂时“冷处理”,同时主审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两个月后,刘军和王兰终于和平分手。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一般情绪比较激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官一般比较注重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

老年人象棋比赛开幕词



文章标题:老年人象棋比赛开幕词

“广电杯”老年人第十四届象棋比赛开幕式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在这春暖花开、万物复苏的季节,我们期盼已久的全县老年人象棋比赛今天正式拉开帷幕,能邀请全县的老领导、老干部、老朋友以棋为友聚集一起,是我们广电人的荣幸,值此,我谨代表郧县广电局党组及全体干部职工向一向支持关心广电事业发展的老领导、老干部、老同志、老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能参加“广电杯”老年人第十四届象棋爱好者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和最诚挚的问候!
今年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为目标,解放思想、大胆改革、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事业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
一是新闻宣传紧扣中心,引导有力、成效显著,年初以来,我局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紧扣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扎实开展宣传报道,深入开展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宣传,开展了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宣传报道,开办了《学习遵守党章贯彻维护党章》专栏,回顾20xx,展望20xx的亮点。为配合县委、县政府经济工作,开办了《贯彻经济工作精神为“十一五”规划开好局》的专题报道。

二是外宣注重质量,成效显著,今年以来,我局积极围绕上大台、上联播、上头条的目标,是全省广播宣传中唯一获得的一个特等奖,电视宣传在全省名列前茅。

三是活动宣传配合中心,气氛浓烈。春节期间按照县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精心录播了农村文艺宣传队大展播,并受到了全县观众的好评,配合县委组织部,录播了《学习贯彻党章自觉维护党章》演讲赛等,扩大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影响力。

四是栏目注重效益,精彩纷呈。开办了《身边说法》、《乡村科技》等专题专栏节目,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这些成绩的取得同时凝结着各位老领导、老同志的心血,是你们关心支持的结果。

随着社会发展、人类进步,老龄工作已被全社会所关注、所重视。敬老、爱老、护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支持老龄工作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我局现在离退休老干部近百人,我们将以此机会为契机,多组织他们积极开展活动,为他们安度晚年提供优越条件,使老同志的生活更加充实,开展“想其心愿、办其所盼、分其解忧、解其所难”活动,把老龄工作抓实、抓细。

棋逢高手。今天高手云集,各显身手,大家场下是朋友、场上是对手。我衷心祝愿大家赛出团结和友谊、赛出技能和水平。也祝愿广电人与全县各位老领导、老朋友心连着心、手牵着手,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中携手并进,并真诚祝愿各位老领导、老朋友身体健康,青春永驻。

最后,预祝这次大赛圆满成功。


关于尊老敬老演讲稿:关爱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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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尊老敬老演讲稿:关爱老年人

“每家都有老人,人人都会变老,人人都要敬老,社会会更加美好……”在“九九”老人节来临之际,我们祝愿所有的爷爷奶奶生活愉快、健康长寿!
九九重阳,与“久久”同音,含有长久长寿之意,同时秋季也是收获的黄金季节。尊老敬老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是先辈们传承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是社会主义新风尚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起码要求,更是做人的最基本准则。光阴似箭,日月如梭。随着岁月的流逝,我们从为人子女,变成了为人父母,可以说上有老,下有小,对尊老爱幼也越发体会得深了,也越发感到尊老敬老的重要了。不敢说我们都是的孝顺子女,但可以说我们的父母都是的好父母。
尊老敬老符合人类的根本利益,我们对老人没有理由不孝敬。我们知道,人的一生都要经过幼年、少年、青年、壮年、老年等五个不同的阶段,这是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五个阶段又可分为靠父母抚育、独立生活和靠子女敬养的过程。由此可见,尊老敬老是形成人生良性循环的需要,是让人类繁衍畅流无阻的必备要素。如果在人生的这三个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将直接影响人的本身的发展,人类也必然会形成老少不养的恶性循环。 
老人为我们创造了幸福的今天,值得我们尊敬和爱戴。老人是我们的长辈,没有他们的辛勤劳动,就没有我们幸福的今天。今天我们的幸福生活,正是他们当年辛勤劳动打下的基础。如今,当年的劳动者虽然已经失去劳动能力,但他们曾为社会做过贡献,值得我们尊敬和爱戴。退一步,从老年人本身来说,他们大量的知识、丰富的阅历和经验,是整个社会的宝贵财富,值得我们继承和借鉴。老人也理应受到社会的尊敬和重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为了自己我们应该孝敬老人。人生自古谁无老。我们今天对待老人的言行,也许就是明天作为老人被对待的翻版。将心比心,我们必须做尊老敬老的榜样,这样,我们的下一代才会从中明白尊老敬老的事理,把我们感人的孝道、孝德融入到自己的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里,自觉做尊老敬老的有心人。这样,当我们年老的时候,才会享受到颐养天年的无穷乐趣。
人生最美夕阳红,世间最美老年花,没有人会永远年轻,老年人拥有的是智慧和经验,别说老年人爱啰嗦,每一句话里有真情,每一个字也是渴望,多陪老人说说话,会有好处,明理和涵养在时光之海已浸入到内里,没有浮华,没有虚假,只有渴望,想与子孙辈多点相处的时间,多一些相聚的时刻,可以知道孩子们的生活,为孩子的幸福开心,为每一个亲人祈福。
构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我们尊老敬老。孝敬老人从来是上合天理、下合人伦的事情。在建立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进程中,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爱老的淳厚民风,才能保证家庭的和睦,也才能促进社会的稳定,我们的社会也才能变得更加和谐美好起来。 
尊老敬老的事情还很多,关键靠行动。因此,我们要自觉把尊老敬老根于心中,不断增强尊老敬老意识,时时处处以身作则,在家中做尊老敬老的先锋,在社会上做尊老敬老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将尊老、敬老、助老的优良道德传统发扬光大,为老人们营造一个美满、安详、健康、幸福的晚年,努力让每一位老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

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演讲范文



山东大学法学院 白广亮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中国人权状况》

对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越重视,诉讼程序就越多。
——孟德斯鸠
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被公认为现代人权保障的两大法宝。原因就在于对人权最大的威胁来自于国家,而刑事诉讼又是直接导致国家与个人两个主体相互直接对抗的程序,其中的侦查、羁押和审判后的执行都直接的剥夺诉讼相对人的一种或通常是几种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把刑事诉讼和人权的保护放在一起考察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一、 人权与刑事羁押的概念辨析
人权是个舶来品,而不是个土特产。人权(human rights)概念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是在资本主义启蒙运动时期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后来为资产阶级革命所承认所实践。对人权概念的理解见仁见智,资产阶级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认识和理解人权,一种就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认为这种权利“与生俱来”,不可剥夺或不可转让,主要表现在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另一种是实在法意义上的人权,就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社会权、参政权等等。 人权也有许多的代名词,比如法国人讲“公共权利”(les droits publics),英国人说“臣民之权利”(the rights of the subjects),美国叫做“公民权利”(civil rights) 等等。一般认为,人权就是指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和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权利”。《联合国宣言》第2条写到:“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地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英国人权学者MGranston认为,“人权可定义为普遍的道德权利:有些权利是非经法律程序不可剥夺的权利,有些权利是每个人简单的因为其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人权的描述是“人权,或称作人的基本权利、自由,要求维护或有时要求阐明哪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便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最自由的发展,作为权利,它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仅仅是由实在法的授予或取消。”
国内有学者将人权分为三种,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并对这三者的关系做了细致和详尽的考察。也有人认为“人权实际上就是公民权”或者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人权的概念之所以会如此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其本质和外延的理解不同。我认为人权这个概念至少具有以下性质:
(1)、道德性。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哲学上的人道概念和法学上的权利概念是人权概念的两大构成要素。如果离开人道谈人权就会使人权停留在实在法的规定上,也就是仅有法定人权和实在人权而没有应有权利这个更大的外延;而离开人权空谈人道,则是一种没有保障,流于形式和空泛的人道。人权具有道德性,从根本上说人权是一种需要道德而不是法律来支撑的权利。英国哲学家米尔恩把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共同道德归纳为九项,即:善行、尊重生命、公正等等。所以,当这些共同道德和人性连在一起的时候,人权的产生也就有了最基本的条件和渊源。人权可以也应当表现为法定权利,但这绝不是人权的全部内容和含义。
(2)、普遍性。正是基于普遍的共同道德产生的人权当然具有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权的存在是不以某些以上所列举的逐如国籍,种族等的不同而不同。人权是一切人享有的,决非某些人的专利,否则人权的基础就会倒塌,人权就不成其为人权。人权之所以拥有这么大的诱惑力,归根结蒂就是人权不是某些人的人权而是全人类的人权。人权就是人所具有的或者所应当具有的权利,是人类普遍的权利。当然,普遍总是通过特殊体现出来,但那只是个形态问题,况且人权的特殊性往往指的是法定权利,因为特殊的国情特殊的时代人们被赋予了不同的人权但是其应得的最基本的人权仍然是一样的,是普遍存在的。
(3)对抗性。人权从一出生就是个好战者。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到1776年的独立宣言,1791年的权利法案再到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814年的德国宪章,人权都是因对抗而产生,为对抗而产生,伴随着对抗而产生。美国的独立宣言是美洲殖民地反抗英国殖民压迫的结果,并且在其后的权利法案也是为了对抗政府而产生和存在,可以说如果没有对抗,人权就不会有这么顽强的生命力。人权是人的权利,而权利是要靠斗争来争取的,即使你可以把这种斗争理性化,将它们限于法庭,但斗争的本质没有变,也不可能变。人权对抗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但又不限于国家。
所以,人权是个道德权利,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人权必须得到保障。这一方面是人权理论和人权观念发展的必然结论,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制度稳定发展的基础,更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而刑事羁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羁押的本意是指“拘留,拘押” ,就是指以强制力将其对象限制在一定的活动范围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刑事诉讼中羁押与监禁同意。它即包括审前的拘留羁押,逮捕羁押,也包括审判过程中的羁押和审判后自由刑执行中的羁押。但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羁押是狭义上的,根据国内较新的一本法律词典的解释,羁押就是指“司法机关将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对此概念各国也有不同的说法,在法国刑事羁押原来叫做“预防性羁押”,1970的司法改革改成了“先行羁押”,在德国叫做“待审羁押”,而英美国家一般将它称作“审判前羁押”。我国学者过去通常理解为“审前羁押”,但是为了将起诉后审判中包括审判后判决未生效这一段期间也包含进去,有学者改称为“未决羁押”。我以为,为了表达意义的明确性,将排除执行刑罚的羁押称作“未决羁押”是合适的,但是我们只要从狭义上理解,只称之为羁押也是不会发生疑义的。
刑事羁押是一种最严格的强制措施,这是因为强制措施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进行或者预防再次发生犯罪,保全证据,但根据现代的刑法司法理念,人们普遍接受无罪推定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有罪的宣判生效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而一个国家有没有权力将一个无罪的人予以羁押,剥夺其最基本的自由权?这是现代人权理论应当给予答案的一个问题。刑事羁押的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其强制性,它强制性的将一个人的行动限制于一个特定的地点,并且在相对人不服从的时候还有使用武力的权力。刑事羁押还具有程序性,就是说对任何人实施拘留逮捕并由此带来的羁押都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并且在执行中严格的按照程序执行,否则就构成非法。刑事羁押还具有其他一些基本的属性比如法定性、暂时性等等。
总之,要搞清刑事羁押的合理性,就必须先弄清刑事羁押和人权保护的关系,否则在现代倡导人权的时代,刑事羁押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就成问题。
二、 刑事羁押与保障人权的辩证关系
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制度、发展水平如何,其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无非有二,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但各国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在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中,准确的追诉和惩罚犯罪人而不伤及无辜侵犯人权是一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利益选择和最高理想。在追究犯罪人与保护无辜、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冲突而必须作出惟一选择时,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保护无辜、保障人权,这是现代人权观的必然要求。
刑事羁押与人权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刑事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说到底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另一方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时,又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免使无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犯。在此,同样有个人权保障的问题。严格的说刑事羁押并不是剥夺了整个人权,而仅仅是剥夺了一部分人权——自由权。美国独立宣言一开始就明确了这样一些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人权的若干内容中有一些是独立的,不依赖于其它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而有些则必须依赖于其它一些权利的存在为前提。比如,如果没有人身自由权,就不可能有迁徙权。因此,生命权和自由权是其它一切权利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两项前提性权利其它权利就不能真正获得实现,或者能实现也变得极其困难。正如哈耶克所言,这些权利为其他方面以及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提供了“物理可能性” 。
刑事羁押和人权保障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性就在于刑事羁押就是要强制性的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权这一最基本的权利,并进而影响其它权利的实现。一方面,刑事诉讼的一个目的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对于发现真实的刑诉目的而言,根本不需要太多的程序来作保障,因此现代的刑事诉讼程序从性质上说是反效率的,正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才有了现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那么“刑事诉讼法可以被看作被告人的大宪章。” 而另一方面,为了达到追诉的目的或者为了预防再犯和保全证据的需要,把犯罪嫌疑人强制于某地,侵犯了其基本人权。刑事诉讼还有一个目的就是保证无辜的人免受刑事追诉,根据无罪推定的理念,对于嫌疑人予于羁押,实在有太大人权损失的风险和道德风险。刑事羁押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它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各国对刑事羁押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二者的同一性也就存在于这一矛盾之中,并调和与此。在近现代社会刑事司法中,人们源于对人权的高度重视就越来越推崇这样一种原则,即:宁纵勿枉。正如王牧教授说的那样:“罪案是已经发生了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纵了,是事情没办好,已然的犯罪没有受到惩罚,但是没有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枉了,不仅没有使真正的犯罪受到惩罚,而且给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危害,使无辜的人受到惩罚。不懂得这个道理,就不能掌握刑事司法的精髓。法律追求秩序,因而它首先是限制恣意横行、无法无天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首先是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法律,逮捕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必须符合这个原则。”而有逮捕所带来的羁押当然更应当遵守这一原则。从根本上说,羁押与人权有着共同的道德基础,一方面,人权是道德权利,不尊重人权的法律制度就不是好的、善的法律制度,它们不人道,而羁押同样源于道德。羁押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是国家维护秩序保障人权的必要手段,是道德赋予国家的一项责任和义务,所以羁押与人权有着共同的依归,它们有着共同的道德基础,尊重人权成其为人道,正确的有节制的羁押也是人道的。
人权保障与刑事羁押的同一性集中的表现在:1、人权是羁押的根本出发点。国家之所以设立刑事诉讼,就是为了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国家之所以设立刑事诉讼也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的目的又是什么呢?也是为了保障人权。2、刑事羁押是人权的重要保障。我们既不能无视羁押对于公民人权的侵害,也不能忽略刑事羁押对人权的保障功能,如果没有刑事羁押,则犯罪行为得不到纠正。对人权的侵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也是主要的方面是国家对人权的侵害,另一方面是他人或社会对人权的侵害,刑事羁押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后者。另外人权受到限制也是20世纪宪政的一大特点,反映了人权观念相对化的趋势,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和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保障,这是受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影响,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当然根据前者的要求应当尽量的少作羁押,所以现代各国都毫不例外的规定了刑事羁押制度,但同时也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控制,希望使这一侵犯降到最低。
三、 刑事人权观和刑事羁押制度的比较性考察
(一)、英美法系
英美国家在刑事领域一般认为法律保障的人权主要是一种个人权利,为公民所享有,人权所要保护的主要就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国家不得任意的剥夺和限制,与之对应的就是人权保障的制约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认为国家对人权的侵害具有最大的威胁性和危害性,人权保护的中心人物就是被告人,认为被告人在被宣判前是无罪的,但是基于社会防御的目的却被强大的国家机关所限制和制约,理应受到更多的人权关注。在那里,“保护人权成了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适用的首要和基本的目标。” 在刑事诉讼中的这种人权观念必然会对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产生巨大的影响。英美国家历来重视“正当程序”,充分保障涉诉公民的合法权利严格限制司法权力成了他们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这一理念的来源要溯及到英国的政治学和哲学上去,英国传统的自然权利和政府权力有限的观念深深影响了英美国家的刑事人权观,在那里嫌疑人和被告人得到了更大更充分的保障。
制度永远跟着理念走。西方国家,一般施行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逮捕分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两种,有证逮捕一般属于事前审查,警察检察官必须向司法官提出申请,由后者进行合法性和必要性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逮捕令状,否则不予批准。而无证逮捕在现实中被更加广泛的采用,具体包括公民和警察的逮捕两种,但都必须尽快提交司法官进行审查,并且在适用上还有严格的限制,如公民的逮捕必须针对重大犯罪的现行犯或在逃犯。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并不必然带来一定期间的羁押,但它们都受司法官的审查。除了不应当与与羁押的外,无证逮捕带来的羁押的期限一般很短,而有证逮捕的后果,就是较长时间的羁押,但仍有一定的救济途径。“在逮捕时受到司法抑制,在羁押时也受到司法抑制,即保障双重审查” 是英美国家羁押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标准。
在美国,警察对于逮捕的嫌疑人,必须立即将其解送到最近的联邦治安法官或州地方法官处,并且有警察负责“合理根据”的证明,一般而言他们将被传出庭然后将有一些被告知的权利并保证获得律师的帮助,律师与警方都有代表出席,双方可以就是否羁押应否保释等问题展开讨论。美国判例要求警察不得有“不合理的拖延”将被捕的嫌疑人提交到法官面前。什么是不合理的拖延,一般认为是6个小时,否则其供诉的自愿性就会受到怀疑。在日本,基于令状主义原则的要求,建立了羁押前的审查制度,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应当将嫌疑人在法定期限内交给法官,并提出羁押请求,其中“司法警察实施的逮捕提交法官的最长时间为72小时,而检察官提交法官的最长时间是48小时。” 法官应当将犯罪事实告知嫌疑人,并听取其申辩,但日本的这种“羁押质问”是秘密进行的。
(二)、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人权观与英美国家又有很大的不同,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更加重视通过追究惩罚犯罪来保障社会上的大多数人的个人权利,并视之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放到了更次一级的层次上。当然,大陆法系国家也并非不重视个人权利,只是相对而言更加看重社会利益。当然,这一刑事人权观也遭到多人的指责,并在最近做了许多的司法改革,将关注更多的投给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卢梭就曾说过,“英国人的自由就是个人摆脱强迫的自由,而法国的自由观则是在政府的权威下人人自由的生活”。这样,政府就更多的考虑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即使在某个局部对个人权利有所侵害也在所不惜。
在德国,对于符合羁押理由的嫌疑人,经检察官申请法官一般先行签发羁押命令,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不经过逮捕程序直接羁押,反映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法国的情况也大体如此。
(三)、两大法系国家刑事人观观念和刑事羁押制度的比较
在观念的层面上,两大法系国家各有侧重,英美国家更加侧重于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多的关注社会大多数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我以为,单纯的对个人权利和社会的所谓“集体权利”予于太大的重视都会损害另外一方,这样都会损害人权的普遍性和道德基础。
在制度的层面上,两大法系国家有某些共同的地方,他们都要对逮捕和羁押两方面作出事后或事前的审查,并决定是否羁押及羁押的期限。在德国,受职权主义的影响法官有时可以在没有申请的情况下进行主动的羁押审查,方式一般也没有英美国家那样绝对强调双方对抗,而仅仅是秘密审查,一般不进行辩论等听审程序。但这并不绝对,现在律师也越来越多的参与其中了。
鉴于羁押对人权的侵害性,所以对羁押行为各国都做了详细严格的限制,归结起来主要在以下方面加以限制:
1羁押目的。羁押的目的,通行的说法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保证及时的收集证据,防止嫌疑人逃跑,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 但是,羁押的主要目的应该是程序性的而非实体性的,更不能成为积极的惩罚措施。羁押不是刑罚,不应当具有惩罚性。在西方,对于羁押的目的也有两种理由,一是提供程序上的保障、一是防止发生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认为前者是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但对于后者争议颇大,站在人权的角度上看,这不符合法治的要求和无罪推定的原则。赞成论者的唯一的理由就是实用主义的考量,因为这一目的有利于社会的防卫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虽然争议一直存在,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羁押的这种目的一直在盛行,或者因为是其工具意义上的重大以至于人们可以放任其对人权的部分侵害吧。当然,人权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对羁押的严格限制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是必要的和必备的。
2 羁押期限。要对羁押作出严格的限制,就必须对羁押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执行,并严格限制羁押的延长。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对羁押的期限和延长确立了明确的规则,比如在英国,一般情况下,嫌疑人被逮捕后羁押期限超过24小时,必须予以释放或者向治安法官起诉。对于严重罪,可以延长12小时,但最长的也不能超过96小时。期限一旦被违反,嫌疑人就必须予以释放或者获得保释,且保释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在意大利,对于羁押期限也做了明确的限定。期限有长有短,一般和犯罪的性质,所处的诉讼阶段,嫌疑人的状况有关系,应当作出不同的裁定。
3 场所限制。羁押场所的问题往往为人们所忽视,但是羁押场所的归属是个关系到刑事审判的许多原则能否贯彻的根本性问题。一般而言,在司法审查前的羁押由警察机关负责,而对于审查后的羁押一般都转移到司法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在日本,刑事羁押的场所是监狱,它是由“法务省在全国设置的专门用来关押未决犯的拘置所”完成的,这一机构“独立于司法警察机构,以防止其滥用侦查权” 。
4 救济途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有权利就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是危险的,没有保障的,如果对于人身自由侵犯的非法羁押没有任何救济的途径,那么非法羁押就会更加的肆虐,作为重要人权内容的自由权就将失去。英美法国家对非法羁押的救济途径主要是保释和人身保护令制度,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施行申请司法复审制度。
5 羁押条件。并非对于一切的犯罪嫌疑人都应当羁押,只有那些严重犯罪比如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对于有严重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毁灭证据的嫌疑人才有羁押的必要。并且这种条件的认定必须由中立的司法官主持,且相对于逮捕应当有独立的标准。
基于人权保障的要求,刑事羁押的危害性必须限制到最小,必须在程序上设立严格的法律规制,刑事羁押必须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
四、 刑事羁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羁押法定原则
羁押法定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在适用的条件,程序,理由,根据,期限,场所,延长,变更等多个方面都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的依法办事,对于羁押的自由裁量应当有一个中立者——司法官进行。在功能上羁押法定原则与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有着相同的作用和价值,它们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 必要和比例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就是羁押的实施不光要坚持羁押法定的原则,还要坚持合目的性,必要性和成比例性。坚持羁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刑事诉讼的进行而在例外的情况下才是为了避免犯罪行为再次发生,即以坚持程序性目的为主,以坚持实体性目的为辅。必要性就是指,羁押措施具有对人权的严重侵害,若非必须,就尽量不作羁押或少作羁押。比例性原则就是说对于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不同的案情,不同的诉讼阶段司法官应当作出不同的考虑,作出是否羁押,羁押期限或是否延长的裁定。
(三) 持续性审查原则
持续性审查原则就是指对于羁押的审查不是一次性的,而应当是连续的,当初的情况一旦发生改变就应当作出新的裁定。当羁押的条件不满足的时候就应当裁定解除羁押。这对于防止自由权受到践踏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然,还有许多重要的原则必须在羁押的整个过程中予于重视,比如诉权救济原则等等。只有对法治原则的深刻领悟和严格执行才能真正的保证刑事羁押的合法性、合理性,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权不受到侵害和受到侵害时得到及时的救济。
五、 人权保障视野下的我国刑事羁押制度及其改良
中国提出和讨论人权是最近才有的事情,1990年国务院发布《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阐述了我国基本的人权观念和人权保障制度。我国受苏联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坚持程序工具主义,并且区分了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在刑事诉讼中比较而言更加注重集体人权,倾向于通过集体人权的保障来保障整个人权,认为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前提所以先保证了集体人权才能保证个人人权,而相对忽略个人人权的保护,中国也保护个人人权,但与西方国家的那种特殊保护不能相提并论。在中国,司法机关的任务首先是工具性的,是为整个政治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是为了保卫社会治安和秩序,而不是为了保障个人的人权,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只要做到了这一点就是成功的,至于个人人权的保护则放到了一个更次一点的位置上,在刑事诉讼中典型的是司法机关的审问色彩和审判的职权色彩较浓,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个人人权都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和重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实践中始终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保护,甚至不及已决罪犯。”
与之对应的是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制度带有任意性,工具性,长期性,并得不到应有的审查制约机制,这一点在96年刑诉法修订后有了一些进步,但距离人权和法治原则的要求都还有一定的距离。在中国对逮捕和羁押未作分离,只要被拘留或者逮捕就会导致一定期间(通常较长)的羁押,姑且称之为逮捕羁押一体主义。在96年刑诉法修改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后,收容审查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并没有销声弥迹,而是变相的跑到刑诉法中去了。中国能够导致羁押的除了拘留和逮捕以外还有一种留置权,但是比较而言其剥夺相对人自由时间相对较短,且并非刑诉法所规定,所以基本的羁押原因主要就是拘留和逮捕,当然《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的留置权也能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达48小时,这一点也应当引起大家的关注。刑诉法对拘留和羁押的条件做了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起到限制羁押的目的。
刑事羁押的任意性体现在刑诉法中仅仅对于拘留和逮捕的条件作了规定,但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羁押并未作任何说明,所以在中国只要是拘留和逮捕就往往意味着一定期间的羁押,虽然中国也有替代的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制度,但实践中也很少使用。所以,羁押可以说是依附于拘留和逮捕的,没有独立性,当然更没有独立的羁押标准。这样,对于杀人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留,对于一般的偷盗也可以拘留,并且两者的区别在实践中似乎也并不明显,逮捕虽然是由检察院批准,但在实践中只要一批准一切就都是警察说了算了,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和限制。从羁押的场所看,看守所归公安机关管理,所以在羁押中嫌疑人的某些重要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比如现在律师帮助权没有落到实处,即使有律师帮助也带来一系列逐如会见难的问题。再者,看守所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加上中国自古就有重口供的传统,刑讯逼供也就顺理成章了。
中国的刑事羁押制度带有很大的工具性,从大处讲整个刑事诉讼都是刑法的工具和方式,从小处讲刑事羁押制度又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工具,因此只要有犯罪行为发生嫌疑人往往就会被羁押,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不能有效地参与到整个诉讼中去。羁押期间也成了侦查人员办案的工具,“致使羁押期间严重地依附于诉讼期间或者办案期间,使得羁押期间的延长完全服务于侦查破案、审查起诉甚至审判的需要。” 羁押的目的除了必要的保证诉讼进行的需要外,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侦查的需要,比如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期间的延长理由基本上都是“案情复杂”,“流窜作案”或者“到期不能侦结的”等等,也就是说羁押要跟着侦查跑,只要没有侦查到有罪的证据就能找到继续关押的合法根据。
从期间上看,中国的羁押时间怕也是世界之最了。中国的拘留和英美国家的无证逮捕加上羁押很相似,而逮捕则相当于英美国家的有证逮捕和羁押。但是,英国的无证逮捕带来的羁押一般不超过24小时,最长的也不允许超过96个小时,就必须起诉。而中国最简单的拘留也可以7天,加上批捕的期间就是14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7天。而逮捕羁押的时间更长,并且经过上级(一般是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最多还可延长5个月。最不合理的地方还在于,一旦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包括一审二审直到判决生效之日,都是因为前边的羁押而获得了当然的羁押理由,或者说这时候根本不需要理由,并不受审查,实践中虽然有律师等提出疑义,但真正变更措施的不多,这样一来,羁押的期限更长了。
人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改革中国的刑事羁押制度,使得羁押的侵害性降到最低,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认为要真正的改良这一制度首先应当从理念和观念上改革,然后才是制度层面上的改良。只要人还被看作工具,只要人的尊严和权利还得不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关注和尊重,再好的制度也会蜕变。康德说:“作为普遍最低道德标准基础的人性原则永远是把人类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来对待——无论是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只有整个社会的人权意识提高到一定的层次才有可能真正的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为此,在刑事羁押制度中就应当彻底贯彻前面提到的各项原则,并在具体的制度上作些改良。
贯彻了上述原则的刑事羁押制度必然是也只能是这样一种制度:1、刑事逮捕和羁押相分离的制度,使逮捕和羁押受到双层的审查,当然,这种审查应当有一个中立者——司法官实施。2、羁押的批准也必须有司法官实施。3、羁押过程中应当持续不断的受到司法官的审查,并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申诉,在发现不符合羁押条件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4、在羁押的批准和审查中应当贯彻羁押法定原则,不能使相对人受到法律预期以外的羁押。5、羁押期限必须变短,贯彻必要和比例性的原则,期间的延长必须严格限制,并由司法官裁定。6、 羁押场所必须和有侦查起诉职能的机关相分离,以贯彻职能区分的原则。7、增强羁押替代措施的多样性和可行性,增加取保候审的适用比率,改变在中国羁押成为常态的非正常状况。8、 建立相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抑制司法权利的滥用等等。

总之,刑事羁押与人权密切相关,羁押的目的从根本上说就是保障人权,而羁押本身又会导致对人权的侵犯,如何在这两者中找到一个合适的切合点是未来中国人权法学者和刑诉法学者所面对的一个共同的课题,我们反对只保障集体人权,而忽视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反对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而不顾及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这样一个切合点对我们来说是必要的。两大法系国家现在的相互融合或许说明了当今社会发展的这一趋势,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应当关注这种趋势。

参考文献:
胡锦光 韩大元 著 《当代人权保障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10月第一版
孙谦 《论逮捕与人权保障》载于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篇2001年第一期p2.
MGranston:What are Human Rights?(second),Landon:BodlayHead,1973,p36
参见 《中国人权状况》p1
参见《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 1980年版
参见社科院主编 《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 2004年1月第一版
转引自 孙谦 《论逮捕与人权保障》载于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篇2001年1期
左为民 周长军 著 《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
左为民 著 《价值与结构》法律出版社 2003年9月第3版
田口守一 著《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陈瑞华 《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比较法角度的分析》载于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篇2002年3期
樊崇义 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p171
唐亮 《中国审前羁押的实证分析》载于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2001年11期
陈瑞华 《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载于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2000年12期

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

老年人健康联谊会串词


老年人健康联谊会串词8:30-8:50来宾入场观看展板、展台、展品
8:30-8:50主持人幕后强调活动纪律(不随意走动、提前上洗手间、关闭通讯设备)强调抽奖和午餐(如当地市场未安排可省略)
8:50-9:00**公司保健操(可安排员工或主持领跳)
9:00-9:05开场白(倒计时、扎气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亲爱的中老年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光临**公司敬老爱老助老孝心工程**地区系列活动之一—**公司健康联谊会活动的现场。在这里,请允许我代表活动组委会对大家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今天有这么的老年朋友和我们欢聚一堂,共同探讨健康的话题,确实非常的难得。在这里我也代表所有**公司的儿女们祝在座的各位老前辈:
成乐观人备平常心做长寿星圆百岁梦!
9:05-9:15健康游戏
今天我们都是为了健康而来,在今天的活动开始之前,我和大家一起来做一个现场的健康调查,请大家配合我:
今天现场的来宾当中有谁希望自己健康长寿的,请举手!
认为自己已经非常健康的请举手!
好!我再来问问大家,认为健康不健康全靠天生,与后天的关系不大的请举手!
看来绝大多数的中老年朋友都认为后天科学的养生保健可以使我们身体健康、延年益寿!的确,科学测试表明,用科学的健康知识来保健自己可以使我们的寿命至少延长十年!
我们今天的活动就会教给大家很多科学养生保健之道,延长寿命之法,大家想不想学啊?(想)
好,那我先透露一小招,大家想不想知道如何立即让自己的寿命延长一分钟呢?(想!)
我教给大家好不好?(好)
怎么样让自己的寿命延长一分钟呢?其实很简单,科学测试表明每分钟击掌200次就可以使您的寿命延长一分钟!(可以现场和大家互动,一起试一试)
现在,我再来问大家一个问题,有谁知道健康的前提是什么呢?
告诉大家,就是要有一个快乐的好心情,好,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做一个健康游戏一起体验一下健康好心情。怎么做呢,大家听好——(小游戏)
9:15-10:00健康讲座
谢谢大家,请入座!
今天我们的叔叔阿姨表现的非常好!其实,我要告诉大家的是,今天咱们在台上做的这些健康游戏,我们在幼儿园也曾经请小朋友参与了健康测试。大家猜猜,是小朋友们做的好,还是我们这些爷爷奶奶做的好呢?(对,小朋友做得好)
那这是为什么呢?(对,是因为大家上了年纪,老了)
那怎样才能避免或延缓衰老呢?我想这就需要专家来帮我们解答
今天,来自**的***教授也被我们邀请到了现场,现在,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有请XXX教授上场,为大家带来精彩的健康讲座。
10:00-10:10 健身操
感谢***教授为我们带来的精彩讲座!科学测试表明,人一旦长时间静坐,体内会产生使人疲惫的乳酸,想要排掉它,最好的方法就是运动运动,来大家全体起立,和着音乐的节奏一起来运动运动!
10:10-10:30老顾客发言(每个病型一个代表)
请坐。大家舒服不舒服啊!(舒服)
好,刚刚我们听了***教授非常精彩的讲座。讲座中,***教授向大家介绍了一种神奇的物质,就是——核酸!
有句话说得好:“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金杯银杯不如老朋友的口碑。”令我们高兴的是在我们美丽的***(地区),已经有很多的中老年朋友受益于核酸,走向了健康!今天的现场,有哪位是我们核酸的受益者,请您举手示意一下!
好,那哪位朋友愿意到台上来分享一下您的健康感受呢?好,有位阿姨(伯伯)已经站了起来,让我们掌声欢迎!
10:10――-结束 咨询、照相
今天到场的很多朋友,您或许会有这样的疑问,我该如何服用核酸,才会有这么好的效果呢?带着这个问题,您可以向现场的专家工作人员和**公司核酸的老顾客老受益者进行咨询,他们会给您一个满意的答案。同时,我还要告诉大家的是,本次活动为感谢大家的光临特推出空前特惠惊喜!让您享受健康更轻松!(简要介绍本场联谊会优惠政策)
此优惠仅限本场!请大家抓紧时间订购!(如有抽奖,反复强调奖品及抽奖时间)
好,现在就进入今天的咨询时段!我们抽奖的时间再见!
12:00午餐
(如无中餐最好于11:00左右结束)
老年人健康联谊会串词

重阳节老年人活动领导讲话


莫道夕阳近黄昏,最美不过夕阳时,重阳节马上就要到来了,借此机会,就可以向各位老人致以节日的问候,邀请他们集会。因此在正式集会前就要先写好相关的致辞稿。范文资讯网小编收集整理了一些重阳节老年人活动领导讲话,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重阳节老年人活动领导讲话【篇一】

尊敬的各位老同志:

上午好!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不似春光、胜似春光。今天,值“九九”重阳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们在这里聚会庆祝我国传统的光辉节日——九九重阳节。首先,我代表岑川镇党委、政府向九九重阳节表示热烈的祝贺!向长期关心援助老年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长期支持党委政府工作,积极奉献老年事业的各位表示诚挚的问侯!

老同志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对于你们的历史功绩,我们坚决不能忘记,也不应该忘记,今天你们虽然退出了工作岗位,但你们为了党的事业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共产党人的优良品质和作风,丰富的知识和工作经验,崇高的威望和广泛的影响仍然在我们的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财富。

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好老同志是我镇党委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这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也是我们过去和今后工作的必须常抓不懈的。老同志的生活过得好不好,是对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优不优越的检验;尊不尊重老同志是对我们社会道德风尚发扬得好不好的检验;关不关心老同志是对我们工作作风和素质好不好的检验,我们要用三个检验统一我们对同志工作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老同志和重视老干部工作的良好氛围。过去,我们定期向各位老同志通报工作情况,传达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参加一些重要的会议和政治活动、娱乐活动,主要是为老同志的学习和活动创造良好条件,给老同志创造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环境,让老同志晚年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同时,借此机会,我对老同志提三点希望,一是恳切希望大家关心和教育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成才,对青年一代加强教育,为我镇的蓬勃发展争做贡献希望在座的各位继续支持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二是希望在座的各位继续支持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三是恳切希望在座的各位,心系岑川,关心岑川发展,对于我们的工作提出合理的宝贵建议和意见。最后祝各位老同志健康长寿,万事如意,合家欢乐!

重阳节老年人活动领导讲话【篇二】

尊敬的各位老领导、老同志:

大家上午好!

在大家还沉浸在祖国x华诞喜庆的日子里,我们又迎来了传统的重阳节。在此,我代表xx中心小学的全体师生向在座的各位老前辈道一声节日的问候和衷心的祝愿,祝各位老同志节日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xx中心小学的昨天,渗透着我们在座各位老一辈教育工作者的心血和汗水,倾注着你们的辛勤的探索和奉献。学校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无不铭刻着你们奉献教育事业的功劳,浸润着你们孜孜求索的深情。xx中心小学是我们共同耕耘的园地,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今天,大家回到了曾经工作过、为之奋斗过的校园,了解学校的发展,畅谈各自的幸福生活,我想这真是人生的一大快事、幸事。借此机会,我想向大家简要汇报一下学校的发展情况。

一、硬件设施基本到位

近年来,我们抓住了四配套工程建设、合格学校建设,尤其是去年的“达标创特”的契机,全力筹措资金,购置电脑、开通校园网、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等,办学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现在,我校共有20只普通教室,16只教辅用房,舞蹈房、图书室、围棋室、多媒体教室、科学探究室等一应俱全,学校按省颁标准配置各类教育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并新建了闭路电视系统和校园广播系统。建成了千兆主干、百兆桌面的宽带校园网络,接入点遍布校园。建立了学校网站,学校已实现办公现代化,为建设数字化校园奠定了基础。

二、师资队伍健康成长

我校立足于本校实际,通过一系列活动,开展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校本培训,促进教师的成长、成功。

专家引领:过去的一年多来我们先后邀请了丁建强、周益民等教育专家来校为全体教师作专题讲座,为教师的课堂教学指点迷津,提升了教师的专业素养。

校本培训:本学年我们以“学程导航”思想为指导,着力构建主体性课堂教学模式。教导处对全体教师作了多次的专题培训,教研组集体备课,行政组成员听取了所有教师的随堂课,还开展了三届“银杏杯”备课、上课、论文随笔评比等系列教学竞赛,从而使教师的专业素质、学生的学习效益、学校的育人质量有新的提高。

教师成长:为夯实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思想底蕴,确立“终身学习、全员学习、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的理念,学校坚持一月一培训、一学期读两本书、撰写一篇论文的学习活动。一年来,全校教师在各级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或获奖的论文随笔87篇。在11年的“xx杯”教科研活动评比中,我校的体育课获得了市一等等奖,一位教师获青年教师基本功评比一等奖,另有8位老师的论文、随笔分别获得了一二三等奖。

三、“三风建设”初见成效

几年来,学校确立了“和谐的校园氛围、优秀的师资队伍、优化的常规管理、优异的教学质量、鲜明的办学特色”的发展目标,形成了“让生命之花在这里绽放”的校训、“祥和、阳光、尚真、奋进”的校风、“教人求真,诲人不倦”的教风、“学做真人,学而不厌”的学风。以高分通过了市“达标创特”的检查验收。

如今我们的校园整洁而又美观,文明卫生成为了每个学生的自觉行为;每一位教师每天都能钻研教材,分析学情,在预设好学程的情况下认真地上好每一堂课。课余时间老师们及时批改好学生作业,进行培优补差。孩子们在这样的环境中学习更认真了,纪律更严明了。

一年中学校围绕书香校园建设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邀请了多名作家来校讲学,先后举办了多次跳蚤书市活动等等,学生养成了爱读书、喜读书的良好的阅读习惯。

四、学生素质全面提升

一年来,我们始终抓住教学这一中心不动摇,以“学程导航”为抓手,努力打造理想课堂,切实提高课堂效率,教学质量显著提高,在08—09学年度市百分考核中获综合评比二等奖。与此同时,学校的文艺节目、经典诵读节目等在市比赛中屡屡获奖,学生习作等在各级各类报刊杂志发表七十多篇,上周,我校五班的xx同学获xx市“童心颂祖国”征文评比一等奖。尤其是我校的运动队在市11年田径运动会上力克群雄获团体总分第三名。

成绩只能说明过去,未来还要考我们去拼搏、去创造。我们深信,有市局的正确领导,有我们在座各位老前辈的关心、支持,我们一定能够迈出更加坚定的步伐,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工共同打造我们xx中心小学的新天地。我深信,瑞小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灿烂辉煌。

最后,再次祝愿各位老领导、老前辈身体健康、合家欢乐!

谢谢大家!

重阳节老年人活动领导讲话【篇三】

尊敬的各位前辈: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在这云淡风清、秋高气爽、金桂飘香的日子里,我们相聚在这里。曾经,你们在这里以满腔热血,为学校的发展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力量,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建立了光辉的业绩。为我们铺就了今日继续前进的道路;现在,你们继续保持一个健康向上的心态、乐观积极的精神,对学校的前途十分关注,对我们的工作十分支持,从不提过分要求,从不添点滴麻烦,表现出极高的个人素质和大局意识,表现出老教师的优秀品格,确实值得我们大家学习和尊重。在此,学校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无论是从亲情伦理的角度讲还是从道德法律的角度讲,无论从曾经为铁二中所作的贡献还是从现在仍为报亭学校操劳,我们都应该义不容辞地善待在座的前辈,尊重我们的老教师们,让我们的老教师们能够拥有一个幸福安详的晚年。我们真诚信奉,善待老教师就是善待我们自己,老教师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我们今天对待老教师的态度和方法就是以后学校后辈们对待我们的板样。

也许我们并不善于辞令,也许我们工作并不到位,但我们有一颗尊老、爱老的至诚之心,我们有一颗敬业、爱校的事业之心。若在此前我们有什么做得不够的地方,我想请各位前辈们见谅。

在此,我代表学校向尊敬的老教师们提前表示最热烈的节日祝贺!祝你们福如东海,寿比南山,合家欢乐!也祝每个家庭都幸福安康,事业发达,工作顺利!同时希望大家把报亭学校当做自己的娘家!希望大家常回家看看!

重阳节老年人活动领导讲话【篇四】

各位村民、老年节长辈们:

今天是九九重阳节,“老年节”是老年人幸福的节日,是老年人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在这里我代表村党支部、村委会向全村的老年人表示诚挚的问候,祝你们节日快乐!身体健康!开开心心、快快乐乐度过每一天!同时向支持我村老龄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地感谢!

尊老敬老是中华(重阳节)民族的传统美德,养老助老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我们村支两委从全局出发,以更广阔的视野谋划老龄事业,以更有力的措施推进养老敬老工作,把关爱老年人的幸福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大力发展老龄事业,老年法律法规得到认真执行,老年优待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敬老养老助老蔚然成风,力争我村老龄工作走在全市全镇先进行列。

老年人是我们村的精神财富,为我村经济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虽年龄高希,但全村人不会忘记你们!同时也感谢我们村的知名人士、社会贤德和工队长,他们致富不忘老年人,今年也慷慨解囊,奉献捐款1.7万元,为老年人谋福利,有食用油、面粉、被子等物品,他们的举动,描绘了和谐家乡、情满人间的温情画卷!在这里我再一次衷心祝愿老年人过好我们的节日,在生活中从不计较,心态乐观,感恩生活,开开心心每一天,快快乐乐又一年。愿天下所有的老年人生活得更加美好,更加幸福,更加快乐!

谢谢大家!

以上精彩《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内容由我们的范文资讯网演讲稿频道小编整理而成 ,如果以上内容对您还没法解决写作需求,可以继续浏览我们为您准备的“老年人健康演讲稿”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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