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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春晚演讲稿

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毛主席曾说世上无难事,只要肯攀登,当我们需要在大家面前进行一场演讲时,我们要把写好演讲稿当成我们的主要目标。演讲稿的内容对于一场演讲来说是更为重要的。演讲稿怎么写才打动人?为此,小编花时间整理了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希望对你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 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周沂林


两百多年来,有无数的中外学者研究和点评过这个判例。而我今天再次关注此案的焦点在于:司法的权威和力量不仅仅来源于制度的安排,优秀法官的杰出劳动不断地在改变司法独立的的状况,而这种劳动的最终成果体现在判决书中。所以,我呼吁中国司法改革应该从判决书做起。

从司法角度来看,本案堪称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判例。因为它奠定了近代司法权真正的权威,该权威来自“法治”的本质,但却由名垂青史的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一个荒诞、离奇而又复杂的政治性案件中创制的。这一被称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创制,看似在一个不无狡诘和诡辩嫌疑的判决书中得以确立具有偶然性,但在经历了两百多年和全世界70多个国家的效法的时空检验后,不能不说是具有伟大的意义。

美国人常说自己的国家不是打出来的,而是开会开出来的。这是指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即“费城会议”。1787年5月在费城进行了近3个月的秘密讨论后通过了取代已执行了8年的《邦联条例》的美国,经各州批准生效后,美国才真正成为联邦制的统一国家。从邦联到联邦,从制宪会议到批准宪法的全部过程中,充满了激烈的辩论。美国人自豪的地方在于:整个立国的过程是开会、辩论、智慧和“伟大的妥协”的精神,而不是诉诸武力。这个立国和制宪传统贯彻至今、无处不有,乃至于如托克维尔所说:在美国“简直是没有一个政治事件不是求助于法官的权威的”(注1)。 本案被马歇尔大法官形容的“微妙”、“新奇”和“困难”,正是一个典型的党派政治斗争事件却必须由堂而惶之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的写照。

本案发生于十八、十九世纪交替时,也是美国第二、三届总统交接时。第二届总统是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1800年大选,民主共和党的托马斯·杰斐逊击败亚当斯任第三届总统。这期间两党斗争日趋激烈。最初的争论是围绕财政经济政策进行的。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之一汉密尔顿在第一届华盛顿政府担任财政部长,他主张建立稳定的国家信贷、建立国家银行、征收进口税、集中权力于联邦政府,并要求从宽解释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这些主张遭到时任国务卿的杰斐逊的反对,杰斐逊认为应从严解释宪法,使各州和地方政府能够分享到较多的权力。两派意见在国会形成了两个投票集团,进而组成了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和以杰斐逊为首的共和党(1794年改称民主共和党)。本案主角、被告、《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之一麦迪逊曾经是联邦派(还未成为有组织的政党时)的核心人物,现在则与杰斐逊联盟,所以杰斐逊上台后即任命麦迪逊为国务卿。

面临大选失败的联邦党当然不甘心。他们在失去行政和立法主导权力的情况下,将眼光自然放在了司法权的争夺上,因为司法权并不受大选的直接影响。1800年12月,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因健康原因辞职,尚未离任的亚当斯总统任命国务卿马歇尔接任首席大法官。1801年1月27日,该任命获参议院通过。2月4日,马歇尔就任首席大法官,但并未辞去国务卿职务,直至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政府任期届满。与此同时,仍由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也赶在其任职终了前匆忙通过了两部关于联邦法院组织的法律,即1801年2月13日的《巡回法院法》和1801年2月27日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前者将巡回法院的数量从三个增加到六个,新增16名法官;又在华盛顿特区增加了五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还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后者在人口稀少但临近首都的各县设立42名治安法官。前者设立的官职都已由忠诚的联邦党人顺利赴任;后者设立的42名治安法官由于时间紧迫直到3月3日,即亚当斯总统任期的最后一天才予任命。按照规定,这些任命必须在当天午夜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后才能生效。马歇尔国务卿在这天夜里忙得团团转,在最终确认42名法官都已盖章完成了任命手续后,他将送达的事务交给了他的弟弟詹姆士。但由于时间仓促,直到第二天仍有17份任命状未及送出。

第二天,即1801年3月4日,杰斐逊就任美国第三届总统。以他为首的民主共和党对于联邦党人在离任前的做法十分痛恨。因此一旦权力到手,立即开始回击。首先,杰斐逊立即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尚未送出的17份委任状,将它们象垃圾一样的处理了。接着,新一届国会于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以此削弱联邦司法权。最后,为了防止马歇尔控制的最高法院的对抗,新国会以法令的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至1803年2月关闭了14个月之久。
这真是一场奇特的政治斗争,似乎一切都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但实际上还是谁有权谁说了算。你可以在你的任期内任命,我可以在我掌权时不送达并且象垃圾一样处理任命状。在一般国家里,这样的政治事件只能是不了了之,因为政治权力毕竟是最有实力的,法律的力量还差得远。台湾李敖曾痛骂国民党当局将所有法律问题政治化,正是表明法律在这样的社会中只能是政治权力的附属物。可是本案发生在美国,这就注定了事情不可能不了了之。终于有人跳出来,通过司法程序向政治权力挑战,要讨个说法。他们是本案的原告,马伯里及其他三个已获得任命却未接到任命状的倒霉者。依据1789年的《司法法》第13条,原告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国务卿麦迪逊,请求法院发出“强制执行令”,“强制”麦迪逊交出任命状。

马歇尔大法官在上任之初就面临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因为根据前述《司法法》,最高法院必须而且有权受理此案。(注2) 马歇尔历来认为在美国三权分立的结构中,司

法权尤其是联邦司法权处于绝对弱势,现在正是加强司法权的绝佳时机,同时也可充分发挥自己非凡的才智。

从理论上讲,分立的三权中,司法肯定是最弱的。首先,司法权按其本身性质是被动的,不告不理,不可能主动出击;第二是它“既无军权、又无财权”,无法支配社会力量;第三它要强制实施判决必须“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因此,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设计了一系列保证司法独立,制约行政、立法权的措施,其中就有“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注3) ,但宪法中未明确法院有此权。

从现实上看,美国建国初期的联邦司法权比理论上估计的还要弱。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无所事事,据说在最初的十年里只判过一个案子,也很快被宪法第11条修正案否决了。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之一,一个绝非等闲的人物,因不堪忍受无所事事辞职去做了州长。1800年,当他再次被提名任此职时,他写信给亚当斯总统说,他“离开了这个法院,并完全确信,在一种有着如此缺陷的制度下,它将不会获得必不可少的活力、力量和威望。”(注4) 说来令人难以置信,堂堂的最高法院毫无权威可言,它甚至连固定的办公场所都没有。“当政府的所在地迁到华盛顿时,最高法院被挤进参议院会议厅下面地下室中一间有损尊严的屋子里。当时有一个人写道:‘一个陌生人,在国会大厦黑暗的通道上转上一个星期,恐怕也无法找到这个管理着美利坚共和国司法机构的偏僻角落。’”(注5)

马歇尔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上任的,而面临的头一个案子就是要直接抗衡行政权。不难想象他当时处境的微妙和困难:一方面他非常想利用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建立联邦最高司法权威,乘机也教训政治对手。但他也深知如果对方不理睬,判决将成为历史的笑柄;另一方面如果不予审理,则无论最高法院还是他本人将更难以面对国人。本案堪称绝妙的判决就产生于这两难境界之中。

马歇尔首先作了一个试探:要求麦迪逊国务卿解释不发任命状的理由。果不其然,被告根本不予理睬。如果强行判决,后果当然也是如此。所以马歇尔作出了一份斩钉截铁而又不需要任何人执行或者“理睬”的判决。他的逻辑是:第一、申请人有权得到委任状,因为任命程序合法,拒发委任状不是法律授权的行为,是侵权;第二、被侵权的人应该得到法律的救济。“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第三、由于司法法违宪,最高法院无权发出强制执行令。这里的妙处在于:它自认无权却是在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合宪的前提下作出的。那么,是谁赋予法院有权通过司法来审查法律呢?宪法确实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权天生就有这个职责,马歇尔在判决中写道:“应该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所以,假如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假如法律和宪法都适用某一具体案件,法院必须确定,要么该案件适用法律,而不顾宪法;要么适用宪法,而不管法律。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由此,本案判决奠定了“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原则和实践基础。事实上,当时美国政治斗争的两党领袖和骨干们几乎都是美国的开国元勋。他们的斗争是次要的,而在共和、民主、法治等问题的理念上是基本一致的,因而往往能在政治上达成“伟大的妥协”,这才是历史的主流。马歇尔正是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作出如此伟大的判决。他以回避政治上的正面冲突换得了司法权威的真正确立。他的智慧足以流传千古,而这体现在下面的判词中。鉴于版权方面的考虑,我只能给出中文译本的链接。请读者点击。真诚的希望大家欣赏原文,而这比任何二手的介绍好得多。


/cases/1995/0202.htm





【注释】


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引书馆1993年版109页。

2 我国一些法学家在评论本案时认为马歇尔在管辖问题上违背了“司法常规”。如苏力:“其次,为了便利‘公报私仇’,马歇尔特意在司法判决的写作上‘不远万里’,绕了一个很大的弯子,他以超过4/5的篇幅论证杰弗逊当局的行为非法,仅以不到1/5的篇幅认定自己无权管辖,还“搂草打兔子”式地创立了司法审查的先例。如果他真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如果他真的仅仅是试图创立司法审查的先例,那么无论就逻辑上看还是就司法惯例上看,那么他完全可以、甚至必须直接了当地从讨论管辖权开始(管辖通常是司法首先要讨论的问题),并宣布1789年《法官法》第13款违宪。但如果是这样照章办事,那就不是他马歇尔了。因此,几乎是在完全讨论了马伯利案的实体问题并作出了‘判决之后’,他才开始讨论程序,并淡淡地说了一声,‘哦,对不起,这里没有我说话的份’。”(《制度是怎样形成的》,载中国宪政网资料库)。再如林来梵:“本案在论理演绎的方式上也存在缺陷。按理来说,法院应首先就自己对该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进行审查,如作出有权管辖的判断,才可进入实体审查。然而,本案的判决则反其道而行之:它首先就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法律上的救济进行审查,并作出肯定的判断,但最终的结论则是最高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并驳回马伯里的请求。马歇尔之所以采用这种判决方式,显然乃是为了籍机辨明自己的立场,并诉说共和党政府的不是,但从纯粹法理的逻辑上而言,其中的瑕疵不容争辩。”(《司法上的创举与谬误》,载中国宪政网)。这些论断并非没有道理。但马歇尔的高明之处在于:在人人都认为《司法法》第13条有效的情况下,他首先无可质疑地拥有管辖权,因而当然可以

先不讨论管辖问题。
3 《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2页。
4 转引自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3页。

5 前引书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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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演讲稿 千里马


慧眼识珠者为人景仰,知人善任者功德无量。然而茫茫人海之中,这样的“伯乐”却往往是可遇而不可求。韩愈说:“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我却要说:“千里马,你要做自己的伯乐!”

美国心理学专家安东尼·罗宾曾经在《唤醒心中的巨人》一书中指出:“每个人身上都挂藏着一份特珠的才能。那份才能扰知一位熟睡的巨人,等待着我们去咦醒他……上天不会亏待任何一个人,他给我们每个人以无穷的机会去充分发挥自己。”既然如此,我们还等什么,为什么不去做自己的伯乐呢?

当代作家贾平凹有一句名言:“人贵能自我发现。”也就是说,你要做自己的伯乐。他本人就是经过多年的左冲右突,发现了自己写作方面的才能,寻求到一条通往成功的道路。英国的勃朗特三姐妹,是在帮助弟弟成才的过程中意外地发现了自己的写作才能的,最终她们三人都以自己优秀的文学作品享誉世界文坛。贾平凹也好,勃朗特三姐妹也罢,他们之所以能够获得成功,正是因为他们发现了自己,并勇敢地将自己的才能展示给了众人。他们就是自己的伯乐。

“毛遂自荐”的典故想必大家都比较熟悉,毛遂地位卑微,却果敢得令人钦佩。在赵国被秦军围困,大敌当前的关健时刻,他不顾旁人的鄙夷和耻笑,挺身而出,鼎力自荐。楚国宫殿之上,他凭借自己“三寸不烂之舌”,说服楚王出兵,救国民于水火之中,留下了“小蔺相如”的美称。毛遂之所以能够名垂千古,正是因为他敢于发现自我,欣赏自我,敢于做自己的伯乐。

如果你是一匹“千里马”,千万别把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当义无反顾地向遂学习,做自己的伯乐,发现自己的才能,然后以百倍的信心和勇气,把自己“荐”出去,去一展自己的风采,去实现自己的抱负。万万学不得那个才翩吟高八斗、计谋超群的姜子牙,他用几乎是一生的时间来等待伯乐发现自己,要不是在垂者之年偶遇周文王,他的才华险些就被自己的消极等待给埋没了。

我们常常惊羡别人的成功,却往往忽视自己的努力;常常谓叹命运的不公,却很少发掘自己的潜质。那么,从现在起做自己的伯乐吧,别让自己把自己埋没,努力地去发现自己的天赋和潜能,并将其发扬光大。把我们心中的巨人唤醒,让我们发现自己、赏识自己,看准正确的人生方向,一步一个脚印往前走,总有一天,我们会走进自己心中的圣殿。

最后我想用一首打油诗来与朋友们共勉:坐等伯乐事难成,等来等去一场空。毛遂成名千古事,伯乐就是你自己!

公益之诉的法律思考


/ 汤琼 刘涛 刘辉1


一、现象与问题
首先请读者与我共同关注自1995年发展至今的“王海现象”此潮彼落的衍变以及轰动一时的“奇女子”王英诉全国白酒案的始末。
1995年自王海决定进京打假以来,这一路可谓风云变幻、忧喜参半。起初两年由于有关方面的积极表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即使与此同时,甚至法律界仍对购假索赔提出诸多质疑,王海却似乎渐入诉无不胜的佳境。1997年形势有了转机,王海等对水货手机的索赔一一败诉,在此之后甚至同一法院对同一原告、同一标的物、同一诉讼理由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2人们将这一判决紊乱的局面谓之为“东边日出西边雨”。在这期间凸显和争议主要包括:⒈王海的购假索赔行为是否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法》第49条,3王海出于非消费的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他是否属消法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⒉王海打假是否属维护公益的行为,不可否认其所获私利不少,如何对其行为进行道德评价;⒊王海打假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等等。
在新千年之际,公众又将目光投向王英的白酒标鉴案。此案中“奇女子”王英经过长期的取证及对法律条文的研习,信心十足地对富平春酒厂未在标鉴上标注警示或危害成分,使其丈夫对酒产生病理依赖性而死亡的后果提起赔偿诉讼,并鲜明地提出为消费者权益而奋斗。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在舆论天平导向王英一方时,法院仍以白酒生产企业不违反“《饮料酒标鉴标准》为由作出王英败诉的判决。然而判决之后的各种争议十分值得沉思,贺卫方先生提出“王英的遭遇和处境虽令人同情,但一味在司法领域斗争,只能使代价越来越高昂,命题的选择是在立法领域寻求改进,……”4笔者同意贺先生提出的在立法领域寻求改进的理性选择,但笔者认为公众对于此案的舆论导向并非仅仅出自于对弱势个体的同情,恐怕更重要的出乎于对公益的司法保护的关注,寄希望于王英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给侵犯公益者以沉重一击。
客观地说,王海、王英们为消费者权益所作的努力是值得称道的,虽然所引发的有关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与道德评价尚无定论。就王海购假索赔案,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和人士已呼吁最高人院作出司法解释,或由全国人大对消法作出修改和补充;而王英"白酒标鉴案"的合理选择是:在立法领域寻求改进,即说服人大代表和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修改目前的法律。5以上情形表明我国司法领域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制度保障方面仍处于滞后状态。
本文尝试引入公益之诉的讨论,对其渊源与发展作概要介绍,并希望通过对公益之诉的经济分析为这一新型诉讼制度的建立作一抛砖引玉的序言。
二、公益之诉的渊源及以展
公益之诉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之诉而言的。吴文翰先生曾论及:“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 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案件的审查。但这种区分和近代 ‘公诉’和‘私诉’并非同一的概念,按今日所谓的‘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罗马法则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私人利害关系的为‘私诉’,凡个人受到不法的侵害致使个人的权利遭受损失的,纵然是刑事诉讼,也只能是私诉。”由此分析6罗马法的诉讼种类时,可知其诉讼制度是相应于公法、私法的划分而建立的,将其分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吴先生说:“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7另周楠先生对此曾信得过重要的论述:“前者(私益诉讼)乃保护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人可提;后者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8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古罗马的公益之诉至少包含两点”1、公益之诉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2、凡市民均可提起公益之诉,无论其自身利益是否受损。
周楠先生还对公益之诉存在的原因作出阐释:“现代法关于公共利益的保护,由公务员代表国家履行之。罗马当时的政权机构远没有近代这样健全和周密,仅依靠官吏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不够的,故授权市民代表社会集体直接起诉,以补救其不足。“可见,公益之诉的产生是与维护公共利益力量不足相联系的,当公共权力机构不足以维护社会公益时,市民据法律授权能够起诉违反公益的行为。
国外的公益之诉发展到今天已日趋完善,尤以美国为甚,谷口安平先生曾就此谈到:“在当代,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产生出新的纠纷,其中相当一部分被提交给法院要求得到解决。这样的现象首先大量发生于美国。……(这样一种)新型诉讼被区别于所谓‘纠纷解决模式’的一般民事诉讼,而被称之为‘行为调查模式’或‘公共诉讼’、‘制度改革诉讼’等,其特征简单说来就是涉及到大量利害关系者的公共政策问题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法律判断……”9在美国当代诉讼中,《反欺骗政府法》、《反垄断法》及法中的公民诉讼都是这样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即以解决公共政策问题为目的而扩大诉讼功能,尤其以公民诉讼为甚,在这种诉讼机制下,“公民被视为‘私人检察官’与政府的职能相对应而存在”10,公民据法律对违法排放污染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要求尉排污者消除污染,赔偿遭受污染损害公民的损失;敦促联邦环保局和各州执行其法定义务,加强环境管理。
我们一旦转入公益之诉的讨论,就发现一直以来囿于私益之诉

,我们对个案的分析已陷入了困境。在私益诉讼下,我们一方面为王海们的义兴趣而欢欣鼓舞,另一方面又对王海是否适用消法心存疑虑;一方面我们认为“王英的遭遇和处境令人同情”,另一方面我们又表示王英据现行法律制度无法获得赔偿。或许在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作情理与法律的较量,更应看到的是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对于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在于如何恰当地配制权利,并因此给予恰当的救济。11
三、公益之诉的经济分析
1、公益之诉:保护公益的有效资源配置方式
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率,即追求价值的最大化,并假设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对于法律活动与法律制度而言,都是为了有效地利用资源从而使社会财富达到最化,因而波斯纳认为诉讼判决的终极问题是,什么样的资源配置才能使效率最大化。通常情况下,市场是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基本方式:但在市场决定成本高于法律决定成本时,这一问题就给法律制度来解决了。说市场让位于法律程序来实现资源配置的条件是:资源的法律配置成本低于市场配置的成本。
通过本文一、二部分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对于侵犯公益的违法者而言,其经济或社会地位都属于处优势一方,而受害一方一般人数众多,从这一点讨论是不易于市场配置的,一则侵权者的优势地位往往使其在与对方进行协商的时候居于主导地位,垄断交易价格,由此造成双方当事人想独占尽可能多的利润而引起高额的交易成本是一种社会浪费:另一方面,在众多的被侵权者中存在一部分“搭便车”的想法,即比如个别消费者认为总存在其他利益受损更严重的人,让这部分人先去参与交涉,视其协商结果再考虑如何行事。这样的情况下的交易成本往往很高,我们知道,如果交易成本过高,尤其当它超过交易价值时,交易就不会发生了;因为理智的当事人会因放弃交易而获得更多效益。这时的社会损失就不等同于交易成本,而等于被放弃的交易的价值。
可见,对于这样一种侵犯公益的行为,市场并非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于是人们求诸于——法律程序,或者说在这样一种情形下,法律程序成为一种更完美的财富分配机制,12法律制度下,侵权者往往凭其优势地位,对其侵权行为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须付出机会成本,或者其所支付的违法机会成本低于他从不法行为中所获取的利润,那么自利的侵权者会认为侵权公益的行为能使其效益最大化,实际上,我们的法律制度也正是鼓励他这公做的。因而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公益之诉能够提供保护公益的有效资源配置方式,有利于效益最大化。
2、公益之诉实现诉讼的规模经济13
事实上,我们知道并非所有的纠纷都通过法定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有理智的潜在原告通常不会提起诉讼是在为样五种情形下:即某类案件的预期判决价值低于审判的费用——这样的成本比较方法同样适合于公益之诉。
在此我们首先假设某项争议价值为2000元,如果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的几率为50%,那么原告对该诉讼的预期价值为1000元(2000*50%=1000元)。若原告预期的审判费用为750元,那么原告因其可获预期收益为250元而认为是有效率的,并采用了诉讼的途径。显然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即原告预期诉讼成本(假设为1200元)可能高于预期判决价值,则原告因为参与诉讼将损失200元而不再起诉。由此可见潜在原告是否提起诉讼取决于预期诉讼成本。
然而,对于侵犯公益的案件来说对于单个利益受侵犯者而言,其诉讼成本往往高于其预期价值。波斯纳在其《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所提及的集团诉讼公益诉讼的形式之一,书中假设牙刷制造商们已合谋实行价格垄断,数以百万计的消费者因此受到利益损害。累计成本可能是巨大的;而每个消费者所受的损失可能只有几分钱。这样以来,就单个消费者而言,提起诉讼的预期成本远远高于预期判决价值,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可能会放弃诉讼请示,但是如果将这些权利请示聚合成一个集团诉讼,集团诉讼的标的是足以支付诉讼成本的14
在公益诉讼中正是“通过若干小的权利请示聚合成一个足以使诉讼成本合理大的权利请示的方法--换句话说,即以实现诉讼的规模经济。”15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发觉王海购假索赔过程中大批量进假货索赔,并非是在“聚合权利请求”,而是提高预期诉讼价值的行为,使之超乎于相应较少的诉讼成本,使其效益最大化。
3、公益之诉的诉讼运行成本分析
法律成本指的是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环节中,法律系统为实现权利与义务配置所耗费的费用,如何合理地利用法律资源,法律成本,实现法律的高效率,是我们法律运行过程中重点讨论的问题。
在探讨公益诉讼成本时,我们不得不谈及错误的司法判决的影响。在此假设某一公益诉讼的预期成本是100元,而潜在加害人避免事故的成本是90元(此时受害人避免事故的成本高于100元,否则诉讼程序不可能开始),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会花费90元避免事故的发生而避免在诉讼判决结果的赔偿(100元)。但是,我们还要考虑的另一种情况是,司法机关出于某种原因而造成的错误判决导致的侵权人预期事故成本的降低,当侵权人预期事故成本过低,甚至低于其避免事故的费用时,此时侵权事故就不能够防止,其必然造成社会损失。
本文在此对错误判决成本的讨论,希望能引起大家对公益诉讼的关注。法律主体在行使权利或改造义务的过程中,类似于市场中的消费者--自利的消费者,他们关注的是法律资源的投入产出比,因而不良的法律机制可能使侵权者放纵自己的加豁行为,从而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四、结语
长期以来,在我们社会中一直强调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并且总以国个的利益作为公益,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利益不过是普通的市场主体的利益;相反,市场中消费者的整体利益才是社会公益。16而在我们目前的诉讼机制下,对于权利配置的判决结果往往与权利的主体联系在一起,因而具有不科学性。
另外,谈及王海的“不经济诉讼”。笔者持怀疑态度。笔者认为王海等在消示颁布后才举旗打

假索赔,正是因为消法为其提供了“有利可乘”的制度模式,基于消法所承诺的“伪劣商品的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王海等才得以聚合诉讼价值而获准。对于王海的获得是否属不当得利(是否可以认为其侵占了消费者公益的一部分呢?),还有待于进一步讨论。但是笔者认为西方的集团诉讼制度似乎是什得借鉴的,即实际原告在获得赔偿后向集团每个成员支付其相应赔偿金。
至此,读者会发现本文并未给两个安全一个明确的解答。笔者认为重要的并不是对单个案件中的法律主体权利义务作一个分配,更重要的是呼吁法律能为我们提供更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为维护公共利益建立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注释:
1、作者单位:汤琼,西北政法学院;
刘涛,西北政法学院,现于山东大学任教;
刘辉,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2、韩志红、阮大强著:《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10页。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南方周末》2000年8月10日第9版,《王英为什么败诉》,贺卫方。
5、《南方周末》2000年8月10日第9版,《王英为什么败诉》,贺卫方。
6、周楠、吴文翰、谢邦宇编著:《罗马法》350页,群众出版社,1983。
7、周楠、吴文翰、谢邦宇编著:《罗马法》354页,群众出版社,1983。
8、周楠、吴文翰、谢邦宇编著:《罗马法原理》887页,商务印书馆,1996。
9、(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宗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1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0、陶红英:《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60页,载《法学评论》,1990(6)。
11、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8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2、(美)波其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下),667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13、事实上,笔者认为无论市场或法律程序,都是一种对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机制。
14、(美)波其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下),741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15、(美)波其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下),741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16、杨宗科著:《法律机制论》,6页,西北大学出版社,2000。杨先生认为:共同需要和公共利益,才能形成“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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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之诉的法律思考演讲范文



汤琼 刘涛 刘辉1

一、现象与问题
首先请读者与我共同关注自1995年发展至今的“王海现象”此潮彼落的衍变以及轰动一时的“奇女子”王英诉全国白酒案的始末。
1995年自王海决定进京打假以来,这一路可谓风云变幻、忧喜参半。起初两年由于有关方面的积极表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即使与此同时,甚至法律界仍对购假索赔提出诸多质疑,王海却似乎渐入诉无不胜的佳境。1997年形势有了转机,王海等对水货手机的索赔一一败诉,在此之后甚至同一法院对同一原告、同一标的物、同一诉讼理由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2人们将这一判决紊乱的局面谓之为“东边日出西边雨”。在这期间凸显和争议主要包括:⒈王海的购假索赔行为是否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法》第49条,3王海出于非消费的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他是否属消法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⒉王海打假是否属维护公益的行为,不可否认其所获私利不少,如何对其行为进行道德评价;⒊王海打假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等等。
在新千年之际,公众又将目光投向王英的白酒标鉴案。此案中“奇女子”王英经过长期的取证及对法律条文的研习,信心十足地对富平春酒厂未在标鉴上标注警示或危害成分,使其丈夫对酒产生病理依赖性而死亡的后果提起赔偿诉讼,并鲜明地提出为消费者权益而奋斗。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在舆论天平导向王英一方时,法院仍以白酒生产企业不违反“《饮料酒标鉴标准》为由作出王英败诉的判决。然而判决之后的各种争议十分值得沉思,贺卫方先生提出“王英的遭遇和处境虽令人同情,但一味在司法领域斗争,只能使代价越来越高昂,命题的选择是在立法领域寻求改进,……”4笔者同意贺先生提出的在立法领域寻求改进的理性选择,但笔者认为公众对于此案的舆论导向并非仅仅出自于对弱势个体的同情,恐怕更重要的出乎于对公益的司法保护的关注,寄希望于王英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给侵犯公益者以沉重一击。
客观地说,王海、王英们为消费者权益所作的努力是值得称道的,虽然所引发的有关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与道德评价尚无定论。就王海购假索赔案,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和人士已呼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或由全国人大对消法作出修改和补充;而王英"白酒标鉴案"的合理选择是:在立法领域寻求改进,即说服人大代表和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修改目前的法律。5以上情形表明我国司法领域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制度保障方面仍处于滞后状态。
本文尝试引入公益之诉的讨论,对其渊源与发展作概要介绍,并希望通过对公益之诉的经济分析为这一新型诉讼制度的建立作一抛砖引玉的序言。
二、公益之诉的渊源及以展
公益之诉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之诉而言的。吴文翰先生曾论及:“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 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案件的审查。但这种区分和近代 ‘公诉’和‘私诉’并非同一的概念,按今日所谓的‘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罗马法则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私人利害关系的为‘私诉’,凡个人受到不法的侵害致使个人的权利遭受损失的,纵然是刑事诉讼,也只能是私诉。”由此分析6罗马法的诉讼种类时,可知其诉讼制度是相应于公法、私法的划分而建立的,将其分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吴先生说:“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7另周楠先生对此曾信得过重要的论述:“前者(私益诉讼)乃保护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人可提;后者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8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古罗马的公益之诉至少包含两点”1、公益之诉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2、凡市民均可提起公益之诉,无论其自身利益是否受损。
周楠先生还对公益之诉存在的原因作出阐释:“现代法关于公共利益的保护,由公务员代表国家履行之。罗马当时的政权机构远没有近代这样健全和周密,仅依靠官吏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不够的,故授权市民代表社会集体直接起诉,以补救其不足。“可见,公益之诉的产生是与维护公共利益力量不足相联系的,当公共权力机构不足以维护社会公益时,市民据法律授权能够起诉违反公益的行为。
国外的公益之诉发展到今天已日趋完善,尤以美国为甚,谷口安平先生曾就此谈到:“在当代,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产生出新的纠纷,其中相当一部分被提交给法院要求得到解决。这样的现象首先大量发生于美国。……(这样一种)新型诉讼被区别于所谓‘纠纷解决模式’的一般民事诉讼,而被称之为‘行为调查模式’或‘公共诉讼’、‘制度改革诉讼’等,其特征简单说来就是涉及到大量利害关系者的公共政策问题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法律判断……”9在美国当代诉讼中,《反欺骗政府法》、《反垄断法》及环境保护法中的公民诉讼都是这样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即以解决公共政策问题为目的而扩大诉讼功能,尤其以公民诉讼为甚,在这种诉讼机制下,“公民被视为‘私人检察官’与政府的职能相对应而存在”10,公民据法律对违法排放污染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要求尉排污者消除污染,赔偿遭受污染损害公民的损失;敦促联邦环保局和各州执行其法定义务,加强环境管理。
我们一旦转入公益之诉的讨论,就发现一直以来囿于私益之诉,我们对个案的分析已陷入了困境。在私益诉讼下,我们一方面为王海们的义兴趣而欢欣鼓舞,另一方面又对王海是否适用消法心存疑虑;一方面我们认为“王英的遭遇和处境令人同情”,另一方面我们又表示王英据现行法律制度无法获得赔偿。或许在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作情理与法律的较量,更应看到的是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对于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在于如何恰当地配制权利,并因此给予恰当的救济。11
三、公益之诉的经济分析
1、公益之诉:保护公益的有效资源配置方式
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率,即追求价值的最大化,并假设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对于法律活动与法律制度而言,都是为了有效地利用资源从而使社会财富达到最化,因而波斯纳认为诉讼判决的终极问题是,什么样的资源配置才能使效率最大化。通常情况下,市场是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基本方式:但在市场决定成本高于法律决定成本时,这一问题就给法律制度来解决了。说市场让位于法律程序来实现资源配置的条件是:资源的法律配置成本低于市场配置的成本。
通过本文一、二部分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对于侵犯公益的违法者而言,其经济或社会地位都属于处优势一方,而受害一方一般人数众多,从这一点讨论是不易于市场配置的,一则侵权者的优势地位往往使其在与对方进行协商的时候居于主导地位,垄断交易价格,由此造成双方当事人想独占尽可能多的利润而引起高额的交易成本是一种社会浪费:另一方面,在众多的被侵权者中存在一部分“搭便车”的想法,即比如个别消费者认为总存在其他利益受损更严重的人,让这部分人先去参与交涉,视其协商结果再考虑如何行事。这样的情况下的交易成本往往很高,我们知道,如果交易成本过高,尤其当它超过交易价值时,交易就不会发生了;因为理智的当事人会因放弃交易而获得更多效益。这时的社会损失就不等同于交易成本,而等于被放弃的交易的价值。
可见,对于这样一种侵犯公益的行为,市场并非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于是人们求诸于——法律程序,或者说在这样一种情形下,法律程序成为一种更完美的财富分配机制,12法律制度下,侵权者往往凭其优势地位,对其侵权行为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须付出机会成本,或者其所支付的违法机会成本低于他从不法行为中所获取的利润,那么自利的侵权者会认为侵权公益的行为能使其效益最大化,实际上,我们的法律制度也正是鼓励他这公做的。因而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公益之诉能够提供保护公益的有效资源配置方式,有利于效益最大化。
2、公益之诉实现诉讼的规模经济13
事实上,我们知道并非所有的纠纷都通过法定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有理智的潜在原告通常不会提起诉讼是在为样五种情形下:即某类案件的预期判决价值低于审判的费用——这样的成本比较方法同样适合于公益之诉。
在此我们首先假设某项争议价值为2000元,如果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的几率为50%,那么原告对该诉讼的预期价值为1000元(2000*50%=1000元)。若原告预期的审判费用为750元,那么原告因其可获预期收益为250元而认为是有效率的,并采用了诉讼的途径。显然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即原告预期诉讼成本(假设为1200元)可能高于预期判决价值,则原告因为参与诉讼将损失200元而不再起诉。由此可见潜在原告是否提起诉讼取决于预期诉讼成本。
然而,对于侵犯公益的案件来说对于单个利益受侵犯者而言,其诉讼成本往往高于其预期价值。波斯纳在其《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所提及的集团诉讼公益诉讼的形式之一,书中假设牙刷制造商们已合谋实行价格垄断,数以百万计的消费者因此受到利益损害。累计成本可能是巨大的;而每个消费者所受的损失可能只有几分钱。这样以来,就单个消费者而言,提起诉讼的预期成本远远高于预期判决价值,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可能会放弃诉讼请示,但是如果将这些权利请示聚合成一个集团诉讼,集团诉讼的标的是足以支付诉讼成本的14
在公益诉讼中正是“通过若干小的权利请示聚合成一个足以使诉讼成本合理大的权利请示的方法--换句话说,即以实现诉讼的规模经济。”15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发觉王海购假索赔过程中大批量进假货索赔,并非是在“聚合权利请求”,而是提高预期诉讼价值的行为,使之超乎于相应较少的诉讼成本,使其效益最大化。
3、公益之诉的诉讼运行成本分析
法律成本指的是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环节中,法律系统为实现权利与义务配置所耗费的费用,如何合理地利用法律资源,法律成本,实现法律的高效率,是我们法律运行过程中重点讨论的问题。
在探讨公益诉讼成本时,我们不得不谈及错误的司法判决的影响。在此假设某一公益诉讼的预期成本是100元,而潜在加害人避免事故的成本是90元(此时受害人避免事故的成本高于100元,否则诉讼程序不可能开始),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会花费90元避免事故的发生而避免在诉讼判决结果的赔偿(100元)。但是,我们还要考虑的另一种情况是,司法机关出于某种原因而造成的错误判决导致的侵权人预期事故成本的降低,当侵权人预期事故成本过低,甚至低于其避免事故的费用时,此时侵权事故就不能够防止,其必然造成社会损失。
本文在此对错误判决成本的讨论,希望能引起大家对公益诉讼的关注。法律主体在行使权利或改造义务的过程中,类似于市场中的消费者--自利的消费者,他们关注的是法律资源的投入产出比,因而不良的法律机制可能使侵权者放纵自己的加豁行为,从而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四、结语
长期以来,在我们社会中一直强调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并且总以国个的利益作为公益,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利益不过是普通的市场主体的利益;相反,市场中消费者的整体利益才是社会公益。16而在我们目前的诉讼机制下,对于权利配置的判决结果往往与权利的主体联系在一起,因而具有不科学性。
另外,谈及王海的“不经济诉讼”。笔者持怀疑态度。笔者认为王海等在消示颁布后才举旗打假索赔,正是因为消法为其提供了“有利可乘”的制度模式,基于消法所承诺的“伪劣商品的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王海等才得以聚合诉讼价值而获准。对于王海的获得是否属不当得利(是否可以认为其侵占了消费者公益的一部分呢?),还有待于进一步讨论。但是笔者认为西方的集团诉讼制度似乎是什得借鉴的,即实际原告在获得赔偿后向集团每个成员支付其相应赔偿金。
至此,读者会发现本文并未给两个安全一个明确的解答。笔者认为重要的并不是对单个案件中的法律主体权利义务作一个分配,更重要的是呼吁法律能为我们提供更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为维护公共利益建立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注释:
1、作者单位:汤琼,西北政法学院;
刘涛,西北政法学院,现于山东大学任教;
刘辉,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2、韩志红、阮大强著:《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10页。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南方周末》2000年8月10日第9版,《王英为什么败诉》,贺卫方。
5、《南方周末》2000年8月10日第9版,《王英为什么败诉》,贺卫方。
6、周楠、吴文翰、谢邦宇编著:《罗马法》350页,群众出版社,1983。
7、周楠、吴文翰、谢邦宇编著:《罗马法》354页,群众出版社,1983。
8、周楠、吴文翰、谢邦宇编著:《罗马法原理》887页,商务印书馆,1996。
9、(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宗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1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0、陶红英:《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60页,载《法学评论》,1990(6)。
11、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8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2、(美)波其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下),667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13、事实上,笔者认为无论市场或法律程序,都是一种对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机制。
14、(美)波其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下),741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15、(美)波其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下),741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16、杨宗科著:《法律机制论》,6页,西北大学出版社,2000。杨先生认为:共同需要和公共利益,才能形成“公益”。
公益之诉的法律思考

我是演说家马薇薇演讲稿


结婚前我怕过年,因为过年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七大姑八大姨云集,这个时候我这样一个单身、大龄、未婚、美貌女青年一定会成为饭桌上八卦的重要素材。
一般来说对话是这样的。第一步,如果你年过二十五岁,大家就会问你结婚没有啊,你竟敢没结婚,马上进入第二步,有对象吗,呵呵,你还敢没对象,好吧,我们立马推进第三步,就是问你需不需要叔叔阿姨给你介绍一个,甭管你提出什么样的要求,饭桌上一定都有新鲜热辣的完美猛男供你挑选。好不容易混到结婚后,我觉得自己总该翻身,农奴把歌唱了吧,结果我还是太天真了,这个时候人家会问你们,你们俩打算什么时候要小孩呀,如果你表示说我们暂时还不想考虑这个问题,那么好,接下来令夫妇的身体健康问题会成为本次饭局的主旋律,部分热情民众还会送上生子秘方,老中医出品,品质值得信赖。
我是非常厌恶这些以八卦他人私生活为己任的闲人的。当然这个时候会有人说我这也是关心你、爱你嘛,你怎么敢不领情呢。好,我们冷静下来想一想,关心人、为别人好的前提是什么?是你要知道什么是对人家好的,就好比说路上有个老太太不想过马路,你非过去问“大妈您为什么不过马路呀,您有什么难言之隐吗?”人家反复拒绝之后你还强行拉着人家愣是送过了马路,这不叫做好事,这叫绑架。

这个世界上有一种人他自己的日子过得没滋没味,所以就非要把别人的日子过成自己的日子,从而产生一种大家亲亲热热一起过日子的错觉。所以今天我说八卦有罪,罪在不仅浪费自己的生命,更企图消费别人的生命。今天你八卦了吗?今天又过去了一天,脑子里装满了别人的你呀,不要老盯着别人奔跑时的造型,因为人生的路正在你自己的脚下。

《回看历史 振我中华》演讲稿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回看历史 振我中华》。

历史的风,吹翻起六十八年前的那一页。在我的眼前,历历浮现出,那冰雪覆盖的1935年,那悲痛岁月里的冷嗖嗖的日子。日本帝国主义大肆张开它的魔爪,伸向了我中华的心脏:华北大地;而此时,卑怯可笑的反动派政府,却居然畏于帝国主义的淫威,准备成立“冀察政务委员会”,来满足一时的苟且偷安。

我感到了卖国者的卑鄙与可耻。

中华民族,你,陷于内忧外困之中,你的尊严倍受挑畔,你的躯体将被蹂躏。

在这样的时刻,我们总是默默企盼:企盼奇迹诞生;在这样的时刻,我们总是默默祈祷:祈祷我们的民族,能够转危为安,能够走出泥泞与困境,驱散开这漫漫的黑云。而让我,让我们所有中国人最感骄傲的事情是:我们从来没有失望过一次。在倍受屈辱的民族的背后,总有我们中华的优秀儿女挺身而起。1935年12月9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6000愤怒的北平人们走上街头,高举着正义的旗帜,奔走呼告,勇敢地向卑鄙的暴虐宣战,向怯弱的卖国宣战。

我为你们感到骄傲,我们优秀的中华儿女,你是我们民族的灵魂,我们民族的脊梁;如果,如果我们的民族,没有你,它的生命将是如何的暗淡,它将会走向何等可怕的深渊啊!你以你坚毅不挠的行动,告诉所有的居心可怕的人们:中国人是不可辱的,中华民族是不可辱的。中国人将为国而声、为国而战、甚至为国而死。

我也知道了,中国因你而精彩。你使我想起了,更多范文请进入志在维新、视死如归的谭嗣同;你使我想起了,抛妻别子、不惮前驱的林觉民;你使我想起了,东渡扶桑、救国救民的秋瑾;你使我想起了,弃医从文、疗救民心的鲁迅;你使我想起了所有为我们中华的独立崛起,探索着、痛苦着并奉献着的人们。使我想起了,陈毅元帅如是说,“南国烽烟正十年,此头须向国门悬,后死诸君多努力,捷报飞来当纸钱。”从战争、中法战争到中俄战争,从《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到《马关条约》,重若苦海的苦难,漫漫修远的长路,并没有使东方巨人从此消亡的缘故,正是因为在你们啊,我们民族最可爱的人,正是你们这些以天下事为已任的仁人志士,所组成浴血奋战洪流,揽起狂澜,吹响起我们民族的历史的新的纪元。.

虽然,我们古老的中国像一艘搁浅的大船,尽管沉重,尽管缓慢,但依然还坚挺着前进的风帆。

同学们,为国而声、为国而战、甚至为国而死,才是一个人最大的骄傲;谁如果在心里没有自己的祖国,谁就不属于人类。

同学们,当你伫足于雄伟蜿蜒的万里长城之上,当你止步于滚滚东去的黄河之边,当你静立在烟波浩渺的渤海之滨,当你注视着冉冉升起的五星红旗之时,你的心中是否感慨难平,是否热情奔涌?同学们,切莫以为只有生在乱世才好为国分忧。欲报国何须生于乱世,又何止在沙场上拼杀?同学们,我们是初开的鲜花,我们是初升的太阳,我们的战场便是这足下的土地,用我们百倍的努力,学得知识、学得能力,然后用自己强健的双手开创一片辉煌的事业。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如此,都能把自己事业与理想,和我们的民族相融,那么我们的中华民族将不再是可辱的,将会成为能以昂然身姿挺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一员。

让我们为振兴我们的中华拼搏吧。要知道振兴中华是我们每位同学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告诉自己吧,我们的心属于祖国。

我看应彩云(优秀幼儿教师展示)


“云”之“彩”

——我看《孩子是天我是云》 张 洁
小时候喜欢看书,是因为书能载着我遨游知识的海洋;长大了喜欢看书,是因为书能指引我走向正确的道路。此时,我手中捧着《孩子是天我是云》,如此精彩的教学案例把幼儿心中极其热爱的应老师活脱脱的展现在我的面前。
在实习期间有幸与应老师有过一面之缘。在本溪听课的那天,当我从她身边经过,应老师甜甜的微笑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提起应老师,孩子喜欢她,家长敬重她,本溪呵护她;说到应彩云,同行折服她,领导欣赏她,专家青睐她。透过她充满童话色彩的荣耀和辉煌,走进她洋溢着童真个性的缤纷世界,我发现了一个投入认真、健康快乐的她;我了解了一位率性执著、纯静可爱的她。
“天大地大,孩子” 在应老师的眼里,孩子们个个都是出色的。在孩子们眼里呢,应老师更是个本领很大的人。“我心里想什么她都知道!”许多孩子把应老师当偶像和自己的妈妈比美。
书中一篇篇感人随笔让我看到了应老师成长的足迹。她的努力和坚持引领着她一步步走向事业的高峰。在她的成功背后是学习的积累,是知识的积淀,更是文化底蕴的支撑。
就如应老师在制订美术教育阶段目标时,不是只凭经验,而是很注重查阅资料,用最新的理论指导自己的实践。应老师查阅资料后了解到幼儿认识颜色的顺序先是红色、黑色、白色等,然后再分深浅色,按这一科学的认识顺序,应老师这才确定了孩子们学习美术的阶段目标。优秀幼儿园教师不正是这样:善于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吸取营养,并将有关知识融入自己的教育实践中吗?应老师在工作中把小细节都注意到了,她能不成功吗?
另外,应老师也特别善思考。她从不马马虎虎地对待工作,而是注意不断思考。有一次语言活动中,应老师就根据自己班上孩子大多属牛和虎的特点,准备创编了一个牛哥哥和虎弟弟的童话故事,在准备中编到一半卡住了,她不断地思考这个问题,结果晚上做梦时完成了情节构思:“虎弟弟去找妈妈,发现妈妈掉到坑里去,就大声喊:‘救命啊!救命啊!’这时,牛哥哥来了......”她就是这样不忘工作,不忘她的孩子。应老师的所作所为带给大家的启示就是:教师平时需要不停地思考,不断地投入,才能产生灵感,否则游离于教育活动之外的东西是不会主动跑到大脑中来的。
书中记载着这样一件事:“打连厢”是山东的一种民间舞蹈,应老师在看了音乐课本上的提示后还是不知如何打。于是,应老师特意从幼儿园赶到幼儿师范学校,请教舞蹈老师如何“打连厢”。很巧,那天晚上中央电视台“神州风采”中也播放了一位滑稽演员“打连厢”的节目,应老师就请家长在第二天重播时把它录了下来。她根据录像以及舞蹈老师的指教,根据孩子的接受水平,自己创编了一段“打连厢”,效果很好。多么认真、钻研的好老师啊!她对自己的信心可以用她自己的话来表达:“我很相信任何事情熟能生巧,我反复地做,肯定能找到规律,在幼儿园带班也是这样,我很有信心把事情做好。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应有这种信心。”
是啊!应老师让她的孩子眼睛变得明亮,心变得敏感,思维变得敏捷。她让她的孩子生活在一个宽松、平等、无拘无束,能按自己意愿想说、敢说、愿说、能说的和谐氛围中。运动场上,她是孩子有力的竞争者;游戏或区角活动中,她是孩子们争抢的玩伴;学习活动中,她和孩子是合作者,引领着他们去遨游知识的海洋。她常以“是这样吗?”、“有不同意见吗?”、“还有更好的建议吗?”她的目的是让孩子有感而发,愿把自己的体验、经验和期望大胆地表达出来。她的策略不是想等待的、预设的答案,而是想故意引发孩子的思想交锋和观点碰撞。的确,她眼里始终关注着孩子,心中时刻承载着孩子,当孩子需要倾诉时,她会成为他们忠实的听众,当孩子遇到难题时,她会帮他们答疑解惑,出谋划策,当孩子淘气不争气时,她会边批评边陪着孩子一起落泪。孩子的需求她会满足、孩子的建议她会采纳、孩子的喜悦她会分享、孩子的忧愁她会分担、孩子的矛盾她会化解。
应老师能这样做,就是因为:天大地大,孩子!

小学生演讲稿:我看坦诚


这篇《小学生演讲稿:我看坦诚》,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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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坦诚是一种道德与人格的高境界,有很深的奥妙,是一个人不可或缺的道德品质。它要我们为人处世,不要夸夸其谈,应坦然.有诚意;与朋友交往,要以诚相待。一个人说话坦诚及诚恳,才会受到他人的喜欢和尊重,甚至还会获得成功!

就拿晏殊信誉的树立来说:北宋词人晏殊,素以诚实著称。在他十四岁时,有人把他作为神童举荐给皇帝。皇帝召见了他,并要他与一千多名进士同时参加考试。结果晏殊发现考试是自己十天前刚练习过的,就如实向真宗报告,并请求改换其他题目。宋真宗非常赞赏晏殊的诚实品质,便赐给他“同进士出身”。经过了这些事,使晏殊在群臣面前树立起了信誉,而宋真宗也更加信任他了。

那么,不仅在历史故事有关于坦诚的故事,而且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呢!对于我们小学生来说,做到坦诚可是一个难点呢!但我们还是要坚持去做的哦!

就拿我刚上小学时发生的事来说吧!记得那是一个酷热的夏天,校园里树上的知了不耐烦地叫着。下午,我们呆在教室里上数学课。每个同学都皱着眉,眼睛就要闭上了,可又立马眨眨眼睛,瞪大了眼睛,提醒自己别睡着了。我相信当时每个同学在这闷热的天气下都有点犯困,当然我也是一样的。老师站在讲台上讲课也讲得汗流满面。下课时,老师还有一而再再而三的问我们这节课有没有听懂,如果有不理解的地方要举手问。我见四周同学们都没有举手,我也只好含糊的回答了。可放学回到家后,我这才确认我今天的可果然没理解,回到家做的作业简直是一塌糊涂。妈妈看见我为了数学作业而苦恼得敲着脑袋,咬着笔尖思考这些数学题。妈妈只好帮我拨了数学老师的电话,在电话里老师耐心而细致的帮我解释了我那些不理解的题,并告诉我以后有不懂的就要问,老师有空可以帮助我,或者去问问其他同学也可以。

是啊,正如孔子所说的: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虽然做为学生的我们并没有能力在社会上做一个百分百优秀的人,但是只要我们做好自己,为自己好好的.快乐的学习,让我们这一大束“祖国的花朵”成为争艳开放的花朵,而不是枯败无力的花儿。

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 演讲稿是进行演讲的依据,是对演讲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和提示,它体现着演讲的目的和手段。希望《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我看春晚演讲稿”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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