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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两个人的演讲方式

论依法执政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

力学如力耕,勤惰尔自知当我们需要临时在公众面前演讲时,为一次演讲不断修改演讲稿是非常有必要的,演讲稿的行文要处理好层次、节奏和衔接等问题。那么演讲稿有没有可供参考的模板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你整理的“论依法执政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 党的十六大不仅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还进一步提出为建设法治国家,执政党要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问题。这是对党的执政方式提出的新要求。
对于生活在一个长期缺乏法治文明的国度,又一直习惯于行政命令式领导方式的政党,其执政方式向依法执政转变,必然要求其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转变。
传统的思维方式是政治斗争式思维方式,是在战争年代形成,但却不合时宜的在和平年代光大起来的思维方式。它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强调政治斗争的至上性,强调法律对政治的依附性。人类历史已经表明,没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险的政治,是缺乏理性的政治。法治之所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就是因为法治将政治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程序化和民主化。它将专制时代政治斗争的权术与阴谋转化为和平的、程序化的博奕与妥协。走向法治时代的领导者,“依法执政”就要逐步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第一,合作思维。“依法执政”的“法”是以国家意志的方式表现来的各阶级、阶层利益的综合,它们是各阶级、阶层基于利益而进行博弈、妥协、合作的产物。因此,依法执政要改变行政命令或政治斗争式的思维方式,建立合作和妥协的思维方式。因为政治斗争式思维方式主要强调阶级之间的斗争,而法律式思维方式则主要强调的是阶级之间的合作。一切政治斗争都是为了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而法律则是试图在各个阶级或阶层之间寻求妥协,维持一个和平的休战状态。近代以来每当一个新的国家建立时,往往都要制定、颁布和法律,不仅把战胜者的意志通过一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同时还会对战败者作出一定的让步,把战败者的部分意志要求也吸纳到国家意志中,使白热化的阶级斗争演变为暂时的阶级合作。在和平年代,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将更多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整合起来,实现各阶层人民的团结与合作更是国家稳定与繁荣的保障。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就更要善于倡导合作精神,协调利益关系,实现统揽全局的领导核心作用。因此,“依法执政”就要学会合作式思维,通过让步团结更多阶层,通过协商整合公众意志,并将之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
第二,权利思维。法律的核心问题是权利,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围绕权利的实现而展开。所谓权利思维就是执政者要增强人权意识,清除封建义务本位的思想,保障和发展人权,保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而政治思维方式的核心是权力问题,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围绕权力的运行而展开。虽然权力运用得当可以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但由于权力本身具有自腐性,因而常常造成对权利的威胁与侵害。所以,现代宪法、、等公法的设立,旨在捍卫权利,抵抗权力的不当侵扰。因此,权利思维方式不仅要增强人权保障意识,而且还必须摒弃权力无限和权大于法的观念,牢固树立权力有限观和权力受制约的意识,明确自己手中的权力是有限职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要“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十六大报告语),同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任何法外之权,滥用职权,或者职权不作为都违背权力授予者的本意,都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第三,稳定思维。政治的思维方式是多变和灵活。有些封建统治者为了达到统治的目的,甚至可以不择手段,玩弄权术,背信弃义。法律的思维方式则是趋于保守和稳定,反对朝令夕改和没有连续性。政令的频繁变动和溯及既往会导致执政者的信誉下降和人们对行为结果的未卜心理,尤其是影响私人权利的政策的突然变化,必然成为有权势而胆大妄为者的专利,也必然成为社会上勤奋而信息不灵通的那一部分人的圈套。法律反对那种脱离法律的所谓灵活性,它追求一般性或普遍性。法律的这一特点要求执政者要具有稳定的思维方式,将具有前瞻性的改革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保持改革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同时,要求执法行为要公正,同样的情况应同样地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行为方式是受思维方式支配的行为模式。依法执政的领导方式要求执政者的行为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体现法治的原则。笔者认为,依法执政的行为方式起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间接式。即执政党不是代替人民执政,而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组织不是代替国家政权,而是通过国家政权实现党的领导。与此相对立的则是直接式领导方式,即以党治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政党利益高于民众利益,政党意志高于国家法律,政党权力高于一切,政党机构包办一切。邓小平同志曾就此情况尖锐指出:我们共产党绝不能像国民党那样搞“以党治国”,因为那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邓小平文选 第一卷第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江泽民同志在1989年9月26 日中外记者招待会上也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间接式的领导方式,要求党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基础上,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支持各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公民、法人、机关、组织都依法行使权利(职权),履行义务(职责),使体现党和人民意志

的宪法和法律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就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党的领导。
第二,宏观式。党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是全面性的,但全面性不等于事无巨细,事必躬亲。依法执政不等于依法行政。后者是指政府(主要是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和程序所进行的,区别于立法和司法的,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活动,其特点是微观性和具体性;而前者是宏观式的领导。正如十六大报告所说:“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开展工作。”这种宏观式领导方式主要表现为,把党的主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变为国家法律,并带头自觉遵守这些法律,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第三,程序式。程序是制度化了的方式和过程。法律程序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方式和过程的总称,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马克思早就说过: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表现”(《马恩选集》第1卷第178页)。法律程序的价值就在于其以公开的形式给人以公正感,它即能约束权力行使者的恣意妄为,也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参与的机会。程序将利益冲突的解决以文明的方式表现出来,排除了领导行为的恣意、鲁莽和专断。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政治领导行为的法律化和程序化。因此,依法执政在领导者的行为方式上就表现为依程序执政,不仅党的主张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上升为国家法律,党组织推荐的人选也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才能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不仅领导和决策要经过法定的信息收集和反馈程序(包括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等),而且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要依靠严密的制度和程序。遵循程序是法治的表现,党的领导行为的程序化,将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提高党的作为执政者的威信。



作者: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党校政法部
电话:13832378797
地址:石家庄市学府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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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爱国演讲稿


各位领导、同仁们:上午好!

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的一个重大命题,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有力保障。而执政为民,则应该是我们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依法执政,执政为民,执政必须依法,执政是为了为民。那么,如何为民呢?我以为首要的一条便是《在人民心中找准自己的位置》。

给各位举一个例子吧,也许我们每一个人心中都会有这样一个愿望:当你家的下水管道出故障的时候,你希望遇到像徐虎那样的好水电工;当你乘车远行的时候,你会希望遇上像李素丽那样的好乘务员;当你在路上不幸遇上交通事故的时候,你希望遇上像济南交警那样的好民警。诚然,我们都希望得到别人良好的服务,但同时,我们也不妨躬身自问一下,在我们现在所处的位置上是不是与别人心目中的一样呢?!像徐虎、李素丽、济南交警等等,虽然他们的职业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心中永远装着老百姓。他们的出现再一次提醒了我们:只要你能在人民心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只要你心中存有一份高贵的品性和坚毅的意志,那么,再平凡琐碎的职业,再默默无闻的人生,都会有一种灼灼光华,为你赢得荣誉,更赢得尊敬和爱戴。他们都是我们千千万万劳动者中的普通一员,当然,在我们的领导干部当中,更有无数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好模范。像党的好干部焦裕禄、领导干部的楷模孔繁森等等都是这样的人。

跨入新世纪,焦裕禄、孔繁森式的好干部郑培民又用他感人至深的事迹,谱写了新形势下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执政、执政为民,当人民好公仆的动人篇章。郑培民,他身居领导岗位,心系人民群众,始终把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廉洁从政,艰苦奋斗,真心诚意地为人民谋利益,展现了当代共产党人严以律己、率先垂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风貌。在湘西,他不顾个人安危,在两年多时间里跑遍了全州的218个乡镇和上千个村寨。除去在省里州里开会、办公需要的时间,在这个开门见山的湘西,这可是一个令人没有喘息之机的数字啊。在抗洪大堤上,他平均一天只睡两个小时,完全不顾自己是一个身患高血压、心脏病和糖尿病的病人,受命于危急之刻,面对重于泰山的责任,他早已做好了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准备。对郑培民来说,他的心与普通百姓,压根儿就是长在一起的,他的心为他们而快乐,为他们而疼痛。也正因如此,人们都亲切地称他是为民书记。

朋友们啊,人们的一声为民书记,这就是感谢,这就是信任,这就是老百姓对他执政为民,造福一方的最好褒奖!在湘西州委的选举中,郑培民全票当选州委委员,全票当选州委常委,全票当选州委书记。有的干部称他是三个百分之百,郑培民立即纠正说:只有一个百分之百,那就是全州人民对共产党百分之百的信任和感情!朋友们,有播种才会有收获,有付出才会有回报,只有在人民心中找准了自己的位置,在自己心中百分之百地装着人民,百分之百地为人民着想,人民才会对你有百分之百的信任和感情。

要让人民对共产党有百分之百的信任和感情这也应当成为我们所有共产党人经常审视自己、鞭策自己、提高自己的宝贵箴言,让它不断地促使自己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做一名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好公仆。对于共产党人来说,无论岁月的长河如何流淌,总有一种精神,一种信念,一脉相承,绵绵不绝,那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种精神,这一种信念,支撑了一代又一代共产党员在各个时期谱写出一章章动人的鱼水新篇,在老百姓的心中铸就一座又一座丰碑。执政为民守本色,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真情无价、信任如山,老百姓永远不会忘记那些一心一意为百姓造福的人。

朋友们,就让我们在人民心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在自己心中永远谨记着对人民的这一份责任,用自己燃烧的激情和满腔的热血,来谱写辉煌人生,唱响一曲最壮丽的时代凯歌。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完毕。

关于《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爱国演讲稿


各位领导、评委、朋友们:大家好!
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的一个重大命题,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有力保障。而执政为民,则应该是我们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依法执政,执政为民”,执政必须依法,执政是为了“为民”。那么,如何为民呢?我以为首要的一条便是《在人民心中找准自己的位置》。
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吧,或许我们每一个人心中都会有这样一个愿望:当你家的下水管道出故障的时候,你希望遇到像徐虎那样的好水电工;当你乘车远行的时候,你会希望遇上像李素丽那样的好乘务员;当你在路上不幸遇上交通事故的时候,你希望遇上像济南交警那样的好民警。诚然,我们都希望得到别人良好的服务,但同时,我们也不妨躬身自问一下,在我们现在所处的位置上是不是与别人心目中的一样呢?!像徐虎、李素丽、济南交警等等,虽然他们的职业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心中永远装着老百姓。他们的出现再一次提醒了我们:只要你能在人民心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只要你心中存有一份高贵的品性和坚毅的意志,那么,再平凡琐碎的职业,再默默无闻的人生,都会有一种灼灼光华,为你赢得荣誉,更赢得尊敬和爱戴。他们都是我们千千万万劳动者中的普通一员,当然,在我们的领导干部当中,更有无数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好模范。像党的好干部焦裕禄、领导干部的楷模孔繁森等等都是这样的人。跨入新世纪,焦裕禄、孔繁森式的好干部郑培民又用他感人至深的事迹,谱写了新形势下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执政、执政为民,当人民好公仆的动人篇章。郑培民,他身居领导岗位,心系人民群众,始终把“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廉洁从政,艰苦奋斗,真心诚意地为人民谋利益,展现了当代共产党人严以律己、率先垂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风貌。在湘西,他不顾个人安危,在两年多时间里跑遍了全州的218个乡镇和上千个村寨。除去在省里州里开会、办公需要的时间,在这个“开门见山”的湘西,这可是一个令人没有喘息之机的数字啊。在抗洪大堤上,他平均一天只睡两个小时,完全不顾自己是一个身患高血压、心脏病和糖尿病的病人,受命于危急之刻,面对重于泰山的责任,他早已做好了“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准备。对郑培民来说,他的心与普通百姓,压根儿就是长在一起的,他的心为他们而快乐,为他们而疼痛。也正因如此,人们都亲切地称他是“为民书记”。朋友们啊,人们的一声“为民书记”,这就是感谢,这就是信任,这就是老百姓对他“执政为民,造福一方”的最好褒奖!在湘西州委的选举中,郑培民全票当选州委委员,全票当选州委常委,全票当选州委书记。有的干部称他是“三个百分之百”,郑培民立即纠正说:“只有一个百分之百,那就是全州人民对共产党百分之百的信任和感情!”朋友们,有播种才会有收获,有付出才会有回报,只有在人民心中找准了自己的位置,在自己心中百分之百地装着人民,百分之百地为人民着想,人民才会对你有百分之百的信任和感情。“要让人民对共产党有百分之百的信任和感情”这也应当成为我们所有共产党人经常审视自己、鞭策自己、提高自己的宝贵箴言,让它不断地促使自己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做一名“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好公仆。对于共产党人来说,无论岁月的长河如何流淌,总有一种精神,一种信念,一脉相承,绵绵不绝,那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种精神,这一种信念,支撑了一代又一代共产党员在各个时期谱写出一章章动人的鱼水新篇,在老百姓的心中铸就一座又一座丰碑。执政为民守本色,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真情无价、信任如山,老百姓永远不会忘记那些一心一意为百姓造福的人。
朋友们,就让我们在人民心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在自己心中永远谨记着对人民的这一份责任,用自己燃烧的激情和满腔的热血,来谱写辉煌人生,唱响一曲最壮丽的时代凯歌

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思维方式


/ 论文提要:世界许多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证明,现代司法理念可以说是探求法治路径的基石。在涉及法院审判主体改革的法官职业化进程中,同样必须以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为先导。法官思维方式的与时俱进无疑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一环。也是法官践行现代司法理念的内在要求,本文从法官思维方式概念及现存问题的分析入手,来论证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应具有的思维方式及特点。
全文共6288字。

如果说法院改革初期,是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居于指导地位的是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 思想的话,那么,我们有理由可以相信,2001年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提出要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则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这一要求的提出,弥补了前期法院各项制度建构和改革理念准备不足的缺憾。同样也正是由于前期的法院改革仅在低层面上推进,而未注意到系统改革的跟进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带来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最高法院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应时出台,这涉及法院审判主体改革问题,属于诸项改革的关键之处,属“点睛之笔”。因为在各项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而法官思维方式的准确定位,无疑是法官队伍职业化的重要一环。笔者拟从法官思维方式概念分析入手,对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现状及原因的分析,进而探索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应具备什么样的思维方式问题,并借拙文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工程添一砖瓦。
一、 法官思维方式的概念
先来了解一下思维的定义。所谓思维,一般意义上应该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的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并以语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现 。
目前许多学者分析论证时往往将法官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方式等同起来,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法律思维方式,可以说是最近几年才被我国理论界学者从西方法学引进并加以阐述的概念,它是指人们在长期法律实践过程中,随着对法律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系统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渐形成的法律思维方法。可以说,法律思维的形成是法制(治)进化的标志,因而它要求人们使用法律思维方式来理解法律规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实。说到底,它就是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职业法律群体的科学思维方式。法官思维方式则是指法官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中,为了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它的践行主体是法官,并不涵盖法律职业群体,这类思维方式会随着法官个体因素的不同、法官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异,是一种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法官这一特殊群体的思维方式。
二、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的误区及原因
记得有位学者说起过这样一个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审理老年夫妇离婚案件时遇到一个难题,如果严格依法判决,房屋只能判归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头无家可归。女法官脑海里想起自己是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于是决意将房屋一分为二判给两方当事人。这样的判决,在许多媒体或者老百姓眼里,无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决,甚至许多法官也会支持或同意这样的判决。然而这其中也折射出当前我国法官的思维有一种平民式的实质性思维倾向。这里所谓实质性思维,又称实质主义思维,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内容、目的和结果,而轻视法律的形式、手段和过程,也表现为注重法律活动的意识形态,而轻视法律活动的技术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实,而轻视法律内的逻辑。与其相对的是形式主义思维。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在法律与情理关系上倾向于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为本”思想为指导来分析处理案件,其断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则是“法本原情”、“原情论罪”,使每个案件的处理在规则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虑了事实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与法律字义面前,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则作为依据,运用简约、朴实的平民化而非职业化语言,依靠直觉的模糊性思维,而不是靠逻辑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违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规定也可以。这是反形式的思维。有的法官在法律解释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据目的需要进行“超级自由裁量”。
第三,“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倾向,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而这种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第四,重实体轻视程序。传统法官对纠纷的解决首先考虑实体目标,而非程序过程。
对上述我国法官思维方式存在的误区,究其原因,笔者认为:
首先是泛伦理化思维方式的影响。中国是一个受五千年儒家文化伦理思想影响的国家,古代中国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和谐秩序,而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法治秩序。在古代中国人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种伦理关系。把政治理解和构造为“伦理的政治”,把法律理解和构造为伦理型法律。泛伦理化的思维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并延续至今,道德伦理观念可以说在每一个法官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导致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思维方式的泛伦理化。
其次是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影响。所谓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问题)都仅仅从政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思考并提出解决办法。这里所说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指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定势化的、路线、方针、政策。这种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对法律理论

和实践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不仅支配着很多人对法律性质、任务的认识,而且对国家法律体制的构造、司法机关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作风、司法人员的选拔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譬如,在对法律的性质的认识上,强调法的政治性质,而忽视法的其他属性;在对法治的认识上,之所以强调法治,是认为法治是实现某些政治目的和任务的有用工具,而看不到法治的独立自存的价值;在解决问题的思路上,习惯于以政治运动的方式来解决诸如反腐败、执行难等法律问题;在司法人员的选拔上,强调其政治素质,而忽视法律专业素质。这种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是按照法律自身的逻辑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而仅仅从政治的观点和思路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使法律认识和实践蒙上一层浓重的政治色彩。
第三是诉讼观念的影响。主要是法律工具主义观念。这种观念片面强调法律是达到某种社会目的的手段,强调法律仅仅是治理社会的工具,忽视了法律作为最高标准的价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须服从合法性标准的指引。这一观点的发展就是把诉讼程序作为实现实体的工具,强调了诉讼程序对于实体的有用性和诉讼程序的技术性。 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影响司法界最为直接的后果即是使司法人员养成“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同时,在片面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念的影响下,离开合法性这个前提和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最后是本身缺陷的影响。主要包括法官管理行政化趋势、审判权易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正当干预、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及法官遴选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综上,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观念和制度上缺陷的原因,导致我国法官存在实质主义思维方式的倾向,甚至在一些地区可以说是法官思维方式的主流。
三、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及其完善
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指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 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的灵魂,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它是促使法官这一群体向职业化迈进的总的指导思想。因此可以说,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决定了法官群体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同样法官的思维方式也反映了该法官群体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那么,在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思维方式应是怎样的呢?
简单地说,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应是与大众思维方式相对应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法。 一般认为,法律思维方式相对于大众思维方式有如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方式。强调的是只有规范的行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思维方式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并作出不规范行为的人,发生纠纷或出现违法行为时,必然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
其次,它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社会现象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这是因为法律的出台是以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克服人性的弱点为目的的,它强调人们思考一切问题应从人性“恶”的角度着眼,并通过法律去规范和约束,以防止各种“恶”的情况出现。
再次,它是一种求实的思维方式。它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这与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维方式有本质的不同,因为法官思考的问题总是时过境迁的事实,不能还原,法官也不能大胆设想,只能根据证据来分析、来判定。即法官必须以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第四,它是一种利益性的思维方式。这是因为,法治国家的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是为维护人的权利而制定的,从而满足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本能,法律本身也强调利益基础上权利义务的对待性。
最后上,它在审判活动中就是一种确定性的单一思维方式。这是指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某一问题时,对事实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断,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断。
既然在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思维方式是法律思维方式中的一类,那么,它是否有独特之处?一位与海瑞同时代的英国著名法官曾经说过,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 也就是说法官思维方式,是根据法律的专门逻辑进行的,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下,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养成的,它有既不同于大众思维方式、又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思维方式的一些特征。
第一、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也有学者将之称为转化性思维方式。
法律术语有三个功能,即交流功能、转化功能和阻隔功能。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法官用大众化的语言来分析、判断不就更贴近人民群众吗?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其实法律是一门专门的技术,其中法律术语则是这门技术中的基本因素,是法官区别于他人的基本功,法律术语可以帮助法官之间、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群体之间交流时及时抓住问题的要害,使争议点凸显,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转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经过法官的思维,都可以转化成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阻隔功能是指法官并不象行政机关公务员,它没有必要通过贴近民众来赢得尊重和信任。相反,他居中裁判的角色要求与民众保持一定距离,否则会使人们对司法的廉洁性发生怀疑。法律语言还能阻隔非专业思考方式的干扰,法律的发展日益与道德与政治因素相疏离,也主要是由于法律专业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动的专业化又取决于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的形成。
第二、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严守程序逻辑,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法官思维方式重要特征。是指程序

在思维中占据优先地位,法官以程序为依托进行思考。例如对足球“黑哨”事件,依大众思维会考虑这些没有职业道德的裁判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这起事件让法官来思考,则会考虑司法介入的程序问题,因为没有相关的司法程序,追究“黑哨”的法律责任无异于空谈。西方有法谚:法的生命在适用。这其实是和经典作家关于审判程序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的表述不谋而合。从审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从审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将是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
此外,法官依托程序进行思考,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观事实的真。在科学研究中,学者们总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观事实后下结论,在没有发现真理的情况下,是不能也是不应当产生结论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即使在影响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查证不清的情况下,法官仍然要对案件事实作出最终的判断,因为司法的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是对行为进行价值评判。法官当然要以合法性来思考问题,才能保证对每个案件均能做出及时的裁断。他只考虑以证据推导出的案件事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可能追求完完全全的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实际发生的事实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实”,法庭上的事实只是法庭上证据证明了的情况。法庭上的形式合理性是最高理性。
第三、法官的思维遵循“保守”和“稳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国家法官只不过是讲法律的嘴巴,仅是被动物,没有能力削弱法的强制性和严格性。”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则把法官说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形象地说明了法官的思维方式应遵循“保守”和“稳妥”。
一切规则都是昨天制定的,所有案件的事实都是以前发生的,法官从来没有执行过明天制定的法律和见过明天发生的案件。法官对待社会问题也好,对待法律问题也好,其态度是保守和稳妥,如果法官象行政官那样预测未来、设计未来,过于激进地思考问题,这会使整个社会的法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官的权威来源于理性的思维、超然的态度和独立的地位,他们从事法律活动具有被动性,主要表现为法官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由于法官从事的是根据既有法律判断现存矛盾和冲突的工作,而且他还必须运用法律术语在程序内进行思考。所以法官会在思维方式上表现为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时应当尽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解释和适用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不是任意改变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较为稳妥甚至保守。法官思维方式的这一特性与法律的内在品质──稳定性有着天然的联系。
第四、法官思维方式具有规则性。也就是说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和情理等因素。
由于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规则为标准而对于人们行为的判断。因此,法律规则及其逻辑当然就成为了法官思维不可缺少的内容。规则性思维要求法官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虽然规则性思维并不绝对排斥情感因素,但它与道德思维、宗教思维的情感倾向有着严格的界限。道德思维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律判断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从情感。法官也拥有情感并捍卫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来谨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问题。事实上西方法律家的技术理性中也未完全排斥情感因素,鲍西亚在威尼斯的法律规则之中运用严格的逻辑推理说服夏洛克放弃诉讼请求,兼顾了法律逻辑与情感。
第五,法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确定性思维,判断的结论问题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卢梭说过:“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将人类一定行为固定化、法律化了。” 法官的思维具有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的品质──确定性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诉讼性质所决定的,诉讼的性质要求一方胜诉,另一方败诉,所以法官的判决总是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法律必须对许多不允许妥协的问题作出决定。
显然,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是法治国家重要条件之一。在我国,要进一步完善法官思维方式,在内因上,广大法官必须摒弃一切陈旧的观念,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训练自己的职业思维能力,排除泛伦理化或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影响,用法律的逻辑去思考、去判断一切社会现象。在外因上,要排除司法体制弊端对完善法官思维方式的障碍,避免法官管理行政化,确保司法独立,杜绝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进一步健全法官保障制度和法官遴选机制等。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今后法院队伍建设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笔者坚信,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法官的职业思维方式必将趋向同一,从而进一步促进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的权威性,最终实现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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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题演讲稿:依法执政,执政为民


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精选爱国主题演讲稿:依法执政,执政为民》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各位领导、评委、朋友们:

上午好!

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的一个重大命题,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有力保障。而执政为民,则应该是我们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依法执政,执政为民”,执政必须依法,执政是为了“为民”。那么,如何为民呢?我以为首要的一条便是《在人民心中找准自己的位置》。

给各位举一个例子吧,也许我们每一个人心中都会有这样一个愿望:当你家的下水管道出故障的时候,你希望遇到像徐虎那样的好水电工;当你乘车远行的时候,你会希望遇上像李素丽那样的好乘务员;当你在路上不幸遇上交通事故的时候,你希望遇上像济南交警那样的好民警。

诚然,我们都希望得到别人良好的服务,但同时,我们也不妨躬身自问一下,在我们现在所处的位置上是不是与别人心目中的一样呢?!

像徐虎、李素丽、济南交警等等,虽然他们的职业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心中永远装着老百姓。

他们的出现再一次提醒了我们:只要你能在人民心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只要你心中存有一份高贵的品性和坚毅的意志,那么,再平凡琐碎的职业,再默默无闻的人生,都会有一种灼灼光华,为你赢得荣誉,更赢得尊敬和爱戴。

他们都是我们千千万万劳动者中的普通一员,当然,在我们的领导干部当中,更有无数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好模范。

像党的好干部焦裕禄、领导干部的楷模孔繁森等等都是这样的人。跨入新世纪,焦裕禄、孔繁森式的好干部郑培民又用他感人至深的事迹,谱写了新形势下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执政、执政为民,当人民好公仆的动人篇章。

郑培民,他身居领导岗位,心系人民群众,始终把“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廉洁从政,艰苦奋斗,真心诚意地为人民谋利益,展现了当代*人严以律己、率先垂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风貌。

在湘西,他不顾个人安危,在两年多时间里跑遍了全州的218个乡镇和上千个村寨。除去在省里州里开会、办公需要的时间,在这个“开门见山”的湘西,这可是一个令人没有喘息之机的数字啊。

在抗洪大堤上,他平均一天只睡两个小时,完全不顾自己是一个身患高血压、心脏病和糖尿病的病人,受命于危急之刻,面对重于泰山的责任,他早已做好了“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准备。

对郑培民来说,他的心与普通百姓,压根儿就是长在一起的,他的心为他们而快乐,为他们而疼痛。也正因如此,人们都亲切地称他是“为民书记”。朋友们啊,人们的一声“为民书记”,这就是感谢,这就是信任,这就是老百姓对他“执政为民,造福一方”的褒奖!

在湘西州委的选举中,郑培民全票当选州委委员,全票当选州委常委,全票当选州委书记。有的干部称他是“三个”,郑培民立即纠正说:“只有一个,那就是全州人民对*的信任和感情!” 

朋友们,有播种才会有收获,有付出才会有回报,只有在人民心中找准了自己的位置,在自己心中地装着人民,地为人民着想,人民才会对你有的信任和感情。“要让人民对*有的信任和感情”这也应当成为我们所有*人经常审视自己、鞭策自己、提高自己的宝贵箴言,让它不断地促使自己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做一名“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好公仆。

对于*人来说,无论岁月的长河如何流淌,总有一种精神,一种信念,一脉相承,绵绵不绝,那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种精神,这一种信念,支撑了一代又一代*员在各个时期谱写出一章章动人的鱼水新篇,在老百姓的心中铸就一座又一座丰碑。执政为民守本色,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真情无价、信任如山,老百姓永远不会忘记那些一心一意为百姓造福的人。

朋友们,就让我们在人民心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在自己心中永远谨记着对人民的这一份责任,用自己燃烧的激情和满腔的热血,来谱写辉煌人生,唱响一曲最壮丽的时代凯歌!

保持党员先进性,坚持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




努力建设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 建设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提出和确立建设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的目标, 是我们党在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上的重大进步。它同我们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 是完全一致的。我们一定要紧密联系我们党执政的基本实践, 深刻理解和把握它的精神实质。

一、坚持科学执政, 就是按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执政。

科学,是指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各种知识体系。科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它使人懂得事情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做,从而由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人类要正确地认识和改造世界,必须尊重科学,按客观规律和科学规律办事。没有科学,人类只能停留在愚昧和黑暗之中。我们党提出科学执政,首先就基于对“执政”是“科学”的深刻认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科学执政是一种态度、一种责任,也是一种能力,它要求全党同志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努力使执政实践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如何做好科学执政这篇大文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此作了深刻阐述: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按照这样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应当贯穿于探索和遵循三大规律的过程中,落实到党执政的理论和实践中,体现在提高党执政的成效上。
一是树立科学的执政思想。历史经验表明,执政党的执政思想直接关系其执政行为和执政成效。执政思想正确、科学、符合实际,执政实践就富有成效。同时,执政思想反映着为谁执政、靠谁执政的问题。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我们党坚持科学执政,首要的是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来确立执政思想和执政方略,用以指导执政实践。科学的执政思想,既包括自己通过实践创造和积累的,也包括前人和他人创造和积累的。我们要善于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执政治国的做法与经验,真正做到“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今时代特点和我国具体国情结合起来,研究新情况,回答新问题,得出新认识,党的执政思想才能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二是制定科学的执政制度。对于执政党来说,建立什么样的执政制度至关重要。科学的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执政活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优化资源配置,减少执政成本,提高执政效率。科学的执政制度,既包括科学的执政体制、机制,也包括科学的具体执政制度。我们党在长期的执政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这是我们的政治优势。但是,同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这就要求我们坚持科学态度,发扬科学精神,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党执政的各项制度,使之更加系统、全面、科学、有效。

演讲的方式


演讲采取的方法和形式,大体有如下四种:照读式演讲、背诵式演讲、提纲式演讲、即兴式演讲。

1照读式演讲,亦称读稿式演讲。

演讲者拿着事先写好的演讲稿,走上讲台,逐字逐句地向听众宣读一遍。其内容经过慎重考虑,语言经过反复推敲,结构经过精心安排,话讲得郑重。它比较适合于在重要而严肃的场合运用。如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等大会报告、纪念重大节日的领导人讲话、外匀部的声明等。它的缺点是照本宣科,影响演讲者与听众之间思想感珠交流。据说,在英国下院,照本宣读演讲被认为是愚蠢的表现。在我国,一般场合采用这种演讲方式也不受听众欢迎。

2背诵式演讲,亦称脱稿演讲。

演讲者事先写好演讲稿,反复照背,背熟后上讲台,脱稿向听众演讲。这种演讲方式比较适合于演讲比赛和初学演讲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检验和培养演讲者的演讲能力。其缺点是不便于演讲者临场发挥,使听众觉得矫揉造作,一旦忘词,就难以继续,往往要当场出丑。据说,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有一次因背不出讲稿而栽倒在讲台上。所以,运用这种演讲方式,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语言尽量口语化,表达自然,切忌表演的痕迹。

3提纲式演讲,亦称提示式演讲。

演讲者只把演讲的主要内容和层次结构,按照提纲形式写出来,借助它进行演讲,而不必一字一句写成演讲方式,其特点是能避免照读式演讲和背诵式演讲与听众思想感情缺乏交流的不足——演讲者根据几条原则性的提纲进行演讲,比较灵活,便于临场发挥,真实感强,又具有照读式演讲和背诵式演讲的长处——事先对演讲的内容有充分准备,可以有一定的时间惧材料,考虑演讲要点和论证方法,但不要求写出全文,而是提纲挈领的把整个演讲的主要观点、论据、结构层次等用简练的句子排列出来,作为演讲时的提示,靠它开启思路。是初学演讲者进一步提高演讲水平的行之有效的一种演讲方式。

4即兴式演讲。

演讲者预先没有充分准备而临场生情动意所发表的演讲,它是一种难度最大、要求最高、效果最佳的演讲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听众的心理和需要,灵活机动,迅速调动语言的一切积极因素,以悬河之口生动的直观和形象的直感染力,是其它各种演讲方式都无法比拟的。使用演讲方式需要演讲者具有德、才、学、识、胆诸方面很高的修养,具有很强的记忆力、丰富的想象力和联想力、敏捷的思维能力、大量的语言和材料储备……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即使使用这种演讲方式,也不会取得理想的演讲效果。相反,往往还会出现信口开河,漫无边际,逻辑混乱,漏洞百出的现象。这样反倒影响了演讲的效果。虽然如此,每个演讲者必须争取掌握这种演讲方式。只要下苦功,肯定是会学到手的。

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思维方式演讲范文


论文提要:世界许多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证明,现代司法理念可以说是探求法治路径的基石。在涉及法院审判主体改革的法官职业化进程中,同样必须以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为先导。法官思维方式的与时俱进无疑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一环。也是法官践行现代司法理念的内在要求,本文从法官思维方式概念及现存问题的分析入手,来论证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应具有的思维方式及特点。
全文共6288字。

如果说法院改革初期,是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居于指导地位的是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 思想的话,那么,我们有理由可以相信,2001年法院肖扬院长提出要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则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这一要求的提出,弥补了前期法院各项制度建构和改革理念准备不足的缺憾。同样也正是由于前期的法院改革仅在低层面上推进,而未注意到系统改革的跟进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带来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法院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应时出台,这涉及法院审判主体改革问题,属于诸项改革的关键之处,属“点睛之笔”。因为在各项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而法官思维方式的准确定位,无疑是法官队伍职业化的重要一环。笔者拟从法官思维方式概念分析入手,对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现状及原因的分析,进而探索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应具备什么样的思维方式问题,并借拙文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工程添一砖瓦。
一、 法官思维方式的概念
先来了解一下思维的定义。所谓思维,一般意义上应该指依照逻辑推理来观察、认识、判断的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并以语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现 。
目前许多学者分析论证时往往将法官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方式等同起来,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法律思维方式,可以说是最近几年才被我国法理学理论界学者从西方法学引进并加以阐述的概念,它是指人们在长期法律实践过程中,随着对法律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系统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渐形成的法律思维方法。可以说,法律思维的形成是法制(治)进化的标志,因而它要求人们使用法律思维方式来理解法律规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实。说到底,它就是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职业法律群体的科学思维方式。法官思维方式则是指法官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中,为了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它的践行主体是法官,并不涵盖法律职业群体,这类思维方式会随着法官个体因素的不同、法官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异,是一种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法官这一特殊群体的思维方式。
二、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的误区及原因
记得有位学者说起过这样一个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审理老年夫妇离婚案件时遇到一个难题,如果严格依法判决,房屋只能判归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头无家可归。女法官脑海里想起自己是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于是决意将房屋一分为二判给两方当事人。这样的判决,在许多媒体或者老百姓眼里,无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决,甚至许多法官也会支持或同意这样的判决。然而这其中也折射出当前我国法官的思维有一种平民式的实质性思维倾向。这里所谓实质性思维,又称实质主义思维,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内容、目的和结果,而轻视法律的形式、手段和过程,也表现为注重法律活动的意识形态,而轻视法律活动的技术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实,而轻视法律内的逻辑。与其相对的是形式主义思维。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在法律与情理关系上倾向于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为本”思想为指导来分析处理案件,其断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则是“法本原情”、“原情论罪”,使每个案件的处理在规则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虑了事实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与法律字义面前,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则作为依据,运用简约、朴实的平民化而非职业化语言,依靠直觉的模糊性思维,而不是靠逻辑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违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规定也可以。这是反形式的思维。有的法官在法律解释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据目的需要进行“超级自由裁量”。
第三,“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倾向,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而这种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第四,重实体轻视程序。传统法官对纠纷的解决首先考虑实体目标,而非程序过程。
对上述我国法官思维方式存在的误区,究其原因,笔者认为:
首先是泛伦理化思维方式的影响。中国是一个受五千年儒家文化伦理思想影响的国家,古代中国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和谐秩序,而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法治秩序。在古代中国人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种伦理关系。把政治理解和构造为“伦理的政治”,把法律理解和构造为伦理型法律。泛伦理化的思维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并延续至今,道德伦理观念可以说在每一个法官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导致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思维方式的泛伦理化。
其次是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影响。所谓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问题)都仅仅从政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思考并提出解决办法。这里所说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指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定势化的政治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这种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对法律理论和实践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不仅支配着很多人对法律性质、任务的认识,而且对国家法律体制的构造、司法机关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作风、司法人员的选拔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譬如,在对法律的性质的认识上,强调法的政治性质,而忽视法的其他属性;在对法治的认识上,之所以强调法治,是认为法治是实现某些政治目的和任务的有用工具,而看不到法治的独立自存的价值;在解决问题的思路上,习惯于以政治运动的方式来解决诸如反腐败、执行难等法律问题;在司法人员的选拔上,强调其政治素质,而忽视法律专业素质。这种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是按照法律自身的逻辑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而仅仅从政治的观点和思路来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使法律认识和实践蒙上一层浓重的政治色彩。
第三是诉讼观念的影响。主要是法律工具主义观念。这种观念片面强调法律是达到某种社会目的的手段,强调法律仅仅是治理社会的工具,忽视了法律作为标准的价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须服从合法性标准的指引。这一观点的发展就是把诉讼程序作为实现实体的工具,强调了诉讼程序对于实体的有用性和诉讼程序的技术性。 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影响司法界最为直接的后果即是使司法人员养成“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同时,在片面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念的影响下,离开合法性这个前提和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最后是司法制度本身缺陷的影响。主要包括法官管理行政化趋势、审判权易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正当干预、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及法官遴选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综上,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观念和制度上缺陷的原因,导致我国法官存在实质主义思维方式的倾向,甚至在一些地区可以说是法官思维方式的主流。
三、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及其完善
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指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 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的灵魂,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它是促使法官这一群体向职业化迈进的总的指导思想。因此可以说,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决定了法官群体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同样法官的思维方式也反映了该法官群体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那么,在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思维方式应是怎样的呢?
简单地说,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应是与大众思维方式相对应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法。 一般认为,法律思维方式相对于大众思维方式有如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方式。强调的是只有规范的行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思维方式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并作出不规范行为的人,发生纠纷或出现违法行为时,必然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
其次,它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社会现象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这是因为法律的出台是以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克服人性的弱点为目的的,它强调人们思考一切问题应从人性“恶”的角度着眼,并通过法律去规范和约束,以防止各种“恶”的情况出现。
再次,它是一种求实的思维方式。它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这与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维方式有本质的不同,因为法官思考的问题总是时过境迁的事实,不能还原,法官也不能大胆设想,只能根据证据来分析、来判定。即法官必须以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第四,它是一种利益性的思维方式。这是因为,法治国家的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是为维护人的权利而制定的,从而满足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本能,法律本身也强调利益基础上权利义务的对待性。
最后上,它在审判活动中就是一种确定性的单一思维方式。这是指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某一问题时,对事实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断,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断。
既然在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法官思维方式是法律思维方式中的一类,那么,它是否有独特之处?一位与海瑞同时代的英国法官曾经说过,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 也就是说法官思维方式,是根据法律的专门逻辑进行的,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下,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养成的,它有既不同于大众思维方式、又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思维方式的一些特征。
第一、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也有学者将之称为转化性思维方式。
法律术语有三个功能,即交流功能、转化功能和阻隔功能。也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法官用大众化的语言来分析、判断不就更贴近人民群众吗?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其实法律是一门专门的技术,其中法律术语则是这门技术中的基本因素,是法官区别于他人的基本功,法律术语可以帮助法官之间、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群体之间交流时及时抓住问题的要害,使争议点凸显,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转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经过法官的思维,都可以转化成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阻隔功能是指法官并不象行政机关公务员,它没有必要通过贴近民众来赢得尊重和信任。相反,他居中裁判的角色要求与民众保持一定距离,否则会使人们对司法的廉洁性发生怀疑。法律语言还能阻隔非专业思考方式的干扰,法律的发展日益与道德与政治因素相疏离,也主要是由于法律专业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动的专业化又取决于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的形成。
第二、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严守程序逻辑,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法官思维方式重要特征。是指程序在思维中占据优先地位,法官以程序为依托进行思考。例如对足球“黑哨”事件,依大众思维会考虑这些没有职业道德的裁判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这起事件让法官来思考,则会考虑司法介入的程序问题,因为没有相关的司法程序,追究“黑哨”的法律责任无异于空谈。西方有法谚:法的生命在适用。这其实是和经典作家关于审判程序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的表述不谋而合。从审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从审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将是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
此外,法官依托程序进行思考,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观事实的真。在科学研究中,学者们总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观事实后下结论,在没有发现真理的情况下,是不能也是不应当产生结论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即使在影响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查证不清的情况下,法官仍然要对案件事实作出最终的判断,因为司法的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是对行为进行价值评判。法官当然要以合法性来思考问题,才能保证对每个案件均能做出及时的裁断。他只考虑以证据推导出的案件事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可能追求完完全全的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实际发生的事实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实”,法庭上的事实只是法庭上证据证明了的情况。法庭上的形式合理性是理性。
第三、法官的思维遵循“保守”和“稳妥”。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国家法官只不过是讲法律的嘴巴,仅是被动物,没有能力削弱法的强制性和严格性。”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则把法官说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形象地说明了法官的思维方式应遵循“保守”和“稳妥”。
一切规则都是昨天制定的,所有案件的事实都是以前发生的,法官从来没有执行过明天制定的法律和见过明天发生的案件。法官对待社会问题也好,对待法律问题也好,其态度是保守和稳妥,如果法官象行政官那样预测未来、设计未来,过于激进地思考问题,这会使整个社会的法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官的来源于理性的思维、超然的态度和独立的地位,他们从事法律活动具有被动性,主要表现为法官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由于法官从事的是根据既有法律判断现存矛盾和冲突的工作,而且他还必须运用法律术语在程序内进行思考。所以法官会在思维方式上表现为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时应当尽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解释和适用法律,以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不是任意改变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较为稳妥甚至保守。法官思维方式的这一特性与法律的内在品质──稳定性有着天然的联系。
第四、法官思维方式具有规则性。也就是说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和情理等因素。
由于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规则为标准而对于人们行为的判断。因此,法律规则及其逻辑当然就成为了法官思维不可缺少的内容。规则性思维要求法官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虽然规则性思维并不绝对排斥情感因素,但它与道德思维、宗教思维的情感倾向有着严格的界限。道德思维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律判断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从情感。法官也拥有情感并捍卫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来谨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问题。事实上西方法律家的技术理性中也未完全排斥情感因素,鲍西亚在威尼斯的法律规则之中运用严格的逻辑推理说服夏洛克放弃诉讼请求,兼顾了法律逻辑与情感。
第五,法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确定性思维,判断的结论问题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卢梭说过:“法律规定了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将人类一定行为固定化、法律化了。” 法官的思维具有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的品质──确定性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诉讼性质所决定的,诉讼的性质要求一方胜诉,另一方败诉,所以法官的判决总是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法律必须对许多不允许妥协的问题作出决定。
显然,现代司法理念语境中的法官思维方式是法治国家重要条件之一。在我国,要进一步完善法官思维方式,在内因上,广大法官必须摒弃一切陈旧的观念,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训练自己的职业思维能力,排除泛伦理化或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的影响,用法律的逻辑去思考、去判断一切社会现象。在外因上,要排除司法体制弊端对完善法官思维方式的障碍,避免法官管理行政化,确保司法独立,杜绝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进一步健全法官保障制度和法官遴选机制等。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今后法院队伍建设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笔者坚信,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法官的职业思维方式必将趋向同一,从而进一步促进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的性,最终实现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
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思维方式

演讲稿具有宣传、鼓动、教育和欣赏等作用,它可以把演讲者的观点、主张与思想感情传达给听众以及读者,使他们信服并在思想感情上产生共鸣。希望《论依法执政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适合两个人的演讲方式”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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