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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发展的演讲

“澳洲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澳大利亚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

提前做好准备会更容易走向成功。当我们调整好心态面对上台演讲时,提前准备好一篇演讲稿可以让我们的演讲有条不紊。演讲稿可以让自己的逻辑性更强,论点更鲜明,如果想要写出一篇优质的演讲稿应该要怎么做?为此,小编特意呈上““澳洲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澳大利亚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欢迎分享给你的朋友!

/ 文章摘要: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其在短短几十年里,在西方尤其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并传入我国。对法律经济学一方面应看到它的研究方法与观察视角的新颖性与独特性;但另一方面也不能片面夸大其作用,将法学泛经济化。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 效益 资源配置 法律现实运动 法学泛经济化 法律的经济价值 定量分析 事前分析


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的法学流派,开始跻身于传统法学流派之林,并因其视角之新颖,方法之独特和实际的运用价值,越来越引人注目,影响不断扩大,在法学界尤其在西方界地位日益提高。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许多高等院校的重要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本文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发展轨迹和当前研究状况方面对其作一个简单介绍,并予简略评析。
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所谓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在西方尤其在美国,一般将其称为“法学与经济学”。例如,该理论研究领域中最具权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为“法学与经济学杂志”(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此外,该学科还有一些类似的称呼,如“法律的经济学研究”、“经济分析法学”等。概括而言之,它是一门由法学和经济学相互滲透相互融合而成的新兴学科。
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它几乎涉及到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既包括、,又包括、、等。其研究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象与现实的全新的方法论结构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它可用来服务于整个法律制度,也包括经济法制的变革和完善。
二、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轨迹和研究现状: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始就有。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到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马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是广泛地论及了法律与经济的辩证关系。因此,有人称马克思主义的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
而经济学与法学的真正结合肇始于本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由于当时严重的经济危机所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剧烈冲击使法律在此时显得苍白、无力与无能,促使人们寻求新的法律模式。这就必然要求改变传统的法学研究内容,改变纯粹的逻辑推理式的法律演绎和归纳法,于是在美国兴起了法律现实运动。人们开始将法律与包括经济在内的相关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便能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在此背景下,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酝酿课程设置的改革,经济学开始成为法学院的正式课程,芝大也由此获得“法律经济学发祥地”的美誉。1958年,芝大法学院经济学教授阿隆迪莱克特(Aron
Director)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方面的最具权威性、代表性并对该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巨大促进作用的学术刊物——《法学和经济学杂志》,该杂志对推动法律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直到本世纪六十年代初之前,法律经济学仅局限于分析反托拉斯法等少数政府管制经济的成文法规,被人称为“旧的”法学与经济学。到六十年代初,芝大法学院高级研究员科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莱布雷斯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若干思考》这两篇论文的发表才改变了这一局面,被认为是开辟了“新的”法学与经济学的广阔领域。到了七十年代,是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并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其主要标志是芝大法学院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发表。该

书后来多次再版,成为法律经济学史上的经典性著作。在该书中,波对法律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并且几乎对所有的部门法领域进行了经济分析。至此,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终于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而臻于成熟,并为人们所接受。
法律经济学在其短短的几十年里就象是“澳大利亚的兔子”,在“知识生态学”中找到了一块真空地带,并以惊人的速度填补了它,其发展与成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瞩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日益繁荣与深入,法律经济学的影响日益增强,其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已由最初的“一枝独秀”到进入“春色满园”,越来越多的法学院与商学院开设了“法学与经济学”课程,有关论著接连问世,学术刊物日益增多,除原先的《法学与经济学杂志》外,又创办了《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法学与经济学评述》、《法律、经济学和组织杂志》、《法和经济学国际评论》等刊物。法律经济学也不仅仅囿于学术研究的“闺房”,而开始向司法渗透并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如在威廉诉英格理斯一案中,法官为了支持自己的判决,“在判决中将平均可变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以及有关它们同确定掠夺性定价的做法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也包括进去了”。⑤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法官汉德(Learned
Hand)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BPL,即只有在潜在的致害者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小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预期事故损失时,他才负过失侵权责任。
法律经济学最早诞生于美国,但其迅速在各国传播,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在我国,近几年来,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也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虽相对于美国等国家,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处于萌芽阶段,但正如专家指出:“我国目前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通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使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最优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我们的立法与执法应当适应这种改革,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标准。为此,加强对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吸收其合理成分,用效益论来补充和改造我们的法律理论,是完全必要的。” 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经济角度对既有的法律重新评价分析,同时设计出以效益优先,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法律法规,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对法律经济学的几点认识: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从诞生发展至今,一路上都伴随赞誉与诋毁,既有人为之喝彩,也有人不以为然。本文试图从价值观与方法论上对其作简略评析:
无疑,发展经济与弘扬法治是人类的共同目标。法与经济作为社会的两大主题,已构成时代的基调。如果用单纯的法学或经济学的原理去评价某种经济现象或社会现象,无论如何都是只窥一斑。法律经济学以其新颖的视角,独特的研究方法将两大目标关联在一起,成为本世纪法学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创新。正如西方学者指出:“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追求最大限度的需要作为重点。”但另一方面,过分的法学泛经济化,抬高经济分析方法而贬低、排斥其它传统的研究方法对法学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在法律中的具体应用首先应体现在价值层次,亦即在公正、正义等基本价值名目中,为“效益”跻出一席之地,形成正义与效益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其次在立法、执法等层次上,应贯彻效益优先思想,突出法律的经济价值,并以此作为评判法律优劣、成败的一个客观标准。
在方法论上,法律经济学别具一格,它运用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的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趋于准确。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事前分析,而法律仅仅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法律经济学将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可以对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进行事前分析,预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误。这种方法大大开拓了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视野,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涵,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重大变革。但认为经济因素能解释人类行为的所有方面,以经济学概念将正义、权利、义务、过失等传统法学概念取而代之,将法学泛经济化无疑也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实事求是地说,经济学方法只是研究法学的一种方法,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其作用。要知道,任何一种法学流派,都有其缺陷和适用界限。但必须有一点明确,那就是运用经济学原理与方法分析法律问题不仅重要而且必要。深入研究这一理论并将其运用于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对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的法学与法的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203页。

《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
《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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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


/  在国外,经济学大举“入侵”法学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经济学家从自己观察世界的独特视角出发,对法律作出深刻的经济分析,法律经济学由此诞生。

法律经济学提供了一套与传统法学

迥然不同的分析方法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而这套架构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传统主流的一直是法律的哲学,它的技术基础是对语言的分析。绝大多数法学家把实证研究想象成是对案件的分析,目的是力求法律解释的一致性。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个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方向。

法律经济学讲什么?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法律的形成、结构、效果、效率及发展的学科。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是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和解释的。经济分析通过收益、成本的差额比较来确定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或制度模式。经济分析中的数量分析和行为理论的量化完全实现了理性的确定性要求。

归纳整个法律,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法律经济学还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这些方法都以自己鲜明的特色使法律经济学充满生机。

均衡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

均衡是个数学概念,借自于微积分理论。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是努力使法律供求趋向均衡。中国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供求之间从不均衡过渡到均衡,即我们要充分保证避免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严重短缺。这种均衡应当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方面。

法律改革的实质是重新配置公权力和私权利资源,是一种制度的重新安排。当前,中国法律存在着的不均衡状态直接影响法治进程。从民看,民商法长期以来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表现为民商法在质量、数量、体系化方面都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民商法体系不完善,基本法过于疏简,司法解释压过条文,立法内容有缺漏,落后于社会实践;从看,行政法规过于泛化,强调涉及领域广、干预力度大,有些进入了它不应介入的领域,构成市场经济和法治的障碍,成为法律不均衡的主要根源。从当前市场经济需要的基本法律框架看,财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由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有关企业法律、适应市场经济对政府要求的行政程序法、以及迁徙自由、结社自由等与市场经济相应的法律法规都亟待完善。法律经济学的应用和发展,将推进这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效率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目标

效率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效率”。效率应当是中国法律改革的主要目标。它的价值不仅仅因为它为我们认识和评价法律提供了新的观念、新的视角,更重要的是它使法律成为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工程,把法律和当代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联系在一起,并提供了一把新的打开法律社会工程之门的钥匙。

从司法实践看,同国外的法官办案效率相比,我们的法院办案效率是相对较低的,有相当比例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审结。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最佳效率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处在相等的均衡点上。所以,效率目标的实现不能一味追求节省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投入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入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浪费。

法律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法律经济学已成为一个重要流派,一种国际法思潮的事实将改变中国传统法学的固有结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将促进中国法律改革。

法律经济学原理和实证研究告诉我们,法律方法和经济方法虽有差异,但常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我们过去将公正作为法律的价值标准,今后,我们在坚持公正标准的同时,效率将成为法律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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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演讲范文



在国外,经济学大举“入侵”法学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经济学家从自己观察世界的独特视角出发,对法律作出深刻的经济分析,法律经济学由此诞生。

法律经济学提供了一套与传统法学

迥然不同的分析方法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第二,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而这套架构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传统主流的法学理论一直是法律的哲学,它的技术基础是对语言的分析。绝大多数法学家把实证研究想象成是对案件的分析,目的是力求法律解释的一致性。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个与传统法学思维不同的方向。

法律经济学讲什么?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法律的形成、结构、效果、效率及发展的学科。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是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和解释的。经济分析通过收益、成本的差额比较来确定最有效率的行为方式或制度模式。经济分析中的数量分析和行为理论的量化完全实现了理性的确定性要求。

归纳整个法律经济学理论,其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法律经济学还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这些方法都以自己鲜明的特色使法律经济学充满生机。

均衡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要求

均衡是个数学概念,借自于微积分理论。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是努力使法律供求趋向均衡。中国法律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供求之间从不均衡过渡到均衡,即我们要充分保证避免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严重短缺。这种均衡应当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方面。

法律改革的实质是重新配置公权力和私权利资源,是一种制度的重新安排。当前,中国法律存在着的不均衡状态直接影响法治进程。从民商法看,民商法长期以来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表现为民商法在质量、数量、体系化方面都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民商法体系不完善,基本法过于疏简,司法解释压过条文,立法内容有缺漏,落后于社会实践;从行政法看,行政法规过于泛化,强调涉及领域广、干预力度大,有些进入了它不应介入的领域,构成市场经济和法治的障碍,成为法律不均衡的主要根源。从当前市场经济需要的基本法律框架看,财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由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有关企业法律、适应市场经济对政府要求的行政程序法、以及迁徙自由、结社自由等与市场经济相应的法律法规都亟待完善。法律经济学的应用和发展,将推进这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效率是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的共同目标

效率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是“效率”。效率应当是中国法律改革的主要目标。它的价值不仅仅因为它为我们认识和评价法律提供了新的观念、新的视角,更重要的是它使法律成为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工程,把法律和当代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某些最基本方面联系在一起,并提供了一把新的打开法律社会工程之门的钥匙。

从司法实践看,同国外的法官办案效率相比,我们的法院办案效率是相对较低的,有相当比例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审结。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最佳效率是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处在相等的均衡点上。所以,效率目标的实现不能一味追求节省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投入不足,也不能一味加大投入法律改革成本,导致成本浪费。

法律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法律经济学已成为一个重要流派,一种国际法思潮的事实将改变中国传统法学的固有结构。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将促进中国法律改革。

法律经济学原理和实证研究告诉我们,法律方法和经济方法虽有差异,但常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我们过去将公正作为法律的价值标准,今后,我们在坚持公正标准的同时,效率将成为法律改革的目标。

从法律经济学看我国法律改革

在商品经济下的发展及社会效应


众所周知,美国是全球演讲业最发达的国家,每年仅“直接演讲业”的产值就高达二十几亿美元,可见其演讲商品化的发展程度。我国的演讲活动虽然并未形成一种产业,也尚未出现职业演讲家,但在市场经济大潮的推动下,演讲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态势。具体如下:
一、商品经济意识的介入客观地说,在商品经济意识的作用下,今天的人们在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都在发生着新的变化。这就不可避免地促使社会实践活动中的演讲者,重新以商品经济的眼光观察社会、透视人生、辨析复杂的人际关系,阐发深刻的思想哲理,以把握和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例如:
“改革开放的大潮一浪高过一浪,竞争已进入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才的竞争,在优胜劣汰中,每个有识之士都会重新寻找自己的位置,重新认识自己的价值。然而人才何在?在于发现、寻找,更重要的还是在于自我推销。”
这是陈驹在题为《时代需要推销你自己》的演讲中说的一段话。演讲者以充满商品意识和竞争观念的“推销”一词立论,深入阐述了在人才竞争中勇于“自我推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当我们翻阅报刊的时候,常常会看到诸如《市场——一所新大学》《幸福未涨价》一类的演讲题目。由此可见,商品经济意识的介入,使演讲这一现实活动,体现出了多么鲜明的时代特色。
二、商品经济活动的介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无论是商品广告、市场营销,还是商贸洽谈、交易论辩,都离不开信息的传播和交流。演讲作为一种有效的媒介手段,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无庸置疑,正是一些商品经济活动的广泛参预,使之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一片独具魅力的风景所在。例如:
“恩格斯说过这么一段话:‘庸人把唯物主义理解为贪吃、酗酒、娱乐、肉欲、虚荣、爱财、吝啬、贪婪、牟利、投机,简言之,即他本人暗中所迷恋着的一切龌龊行为……’公司经营从根本上是服务于顾客,但绝不能以‘庸人’暗中所迷恋着的一切龌龊行为来迎合与满足之,用这种方式赚来的钱也必然是肮脏与不洁的,因为它损害了人类至高无上的尊严!”
这是胡平在公司开业典礼上以《商道与尊严》为题发表的一段演讲。演讲者引述恩格斯的言论,旗帜鲜明地鞭挞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损害人类尊严的“一切龌龊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给人以强烈的警示。这类商品经济活动的广泛参预对演讲业的发展无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商品经济语汇的介入演讲是一种语言艺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大量传播商品经济信息的语汇已介入到各种商务演讲中来了。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经济交流不断扩大与深入,许多体现现代商品经济色彩的外来语汇也被大量地吸收过来,并派生出各式各样的新语汇,从而极大地增强了社会交际语言的实用性与表现力。这种符合语言发展客观规律的文化现象,也就成了演讲业发展的一个强力推动剂。例如:“在当前我国经济仍面临着生产建设资金投入短缺问题的同时,消费品的生产量和进口量的强势增长却偏偏要处处挤投资,争原料,抢能源,占市场,形成难以抑制的、居高不下的膨胀刚性,而这又恰恰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初始阶段的大忌。难怪一些海外朋友曾不客气地指出:国内的进口狂热和超前消费简直就是‘破产行为’!”
这是史策在题为《快从集团消费中警醒》演讲中的一段话。演讲者在分析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矛盾的基础上,深刻地揭示了“集团消费”的严重危害。语势强烈的表达中融入了不少经济语汇,鲜明地体现了具有时代信息的语言特色。
四、新形势下演讲的社会效应那么,新形势下演讲的这种新的发展态势将会产生哪些积极的社会效应呢?
(一)交际效应。演讲是一种社会性的交际活动。它采取商业性实践活动方式的意义,不仅反映在扩展的交际领域上,而且表现在获取的交际效应上。不管是开业庆典、公益赞助,还是商务宴请、经贸馈赠,演讲者的致辞都将产生特定的社会交际效应。这种效应,既可以调节人际关系,又能够增强社会效益。
(二)广告效应。演讲是一种公开性的现实活动。它势必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发挥作用。强烈的广告效应,就是这种影响的一个重要体现。在竞选、应聘、营销、义卖等社会活动中,人们就是充分利用了演讲的广告效应,为自己或企业树立起良好的公众形象的。这不仅可以向社会展示个人的才智,而且能够为群体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不要采集我的
(三)信息效应。演讲是一种交流性的信息活动。它的社会作用的增强,适应了现代信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演讲的商业性实践活动中,信息的传播和反馈,就成了演讲者语言表达的动因和现场交流的实效。正因为这种信息效应体现了演讲的巨大优势,所以,这种优势又反过来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四)价值效应。演讲是一种功利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演讲者运用演讲的方式,向听众传播思想、学识、经验、技术等等,其目的就是促使听众提高认识,努力行动,为社会创造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这就是演讲的价值效应。目前,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听取著名经济学家的学术演讲和成功企业家的事迹演讲报告,就反映了这样一种社会现象。实践表明,在现代社会中,演讲已经开始采取商品式价值实现手段,因为这不仅是市场经济规律使然,也是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
我们相信,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势必为我国演讲业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心理环境。只要我们用社会主义经济观和价值观引导这种走势健康发展,那么,迎着新世纪的曙光,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演讲事业,前程一片辉煌! 

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 演讲稿是进行演讲的依据,是对演讲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和提示,它体现着演讲的目的和手段。希望《“澳洲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澳大利亚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有关经济发展的演讲”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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