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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理性的演讲稿

理性看房价。

人生颇富机会和变化。当我们面对众人的目光开始演讲时,演讲前我们要撰写一份优秀的演讲稿,写好演讲稿,对能流畅顺利地完成演讲至关重要。演讲稿究竟怎么样写才能将它写好呢?相信你应该喜欢小编整理的理性看房价,强烈建议你能收藏本页以方便阅读!

/ 对于商品房的价格,媒体讨论非常热闹,一会儿说房价要崩盘,一会儿说还在上涨。国外专业机构研究报告称中国的市场已经到了看似“接近爆炸”的边沿,据有关政府机构公布的数据,全国商品房的价格一直在上涨。

涨、涨、涨,这种涨势让越来越多的人感到不对劲,更多的学者站出来论证我国房地产的泡沫论,甚至国内有学者尖锐提出要防止房地产商要挟经济。政府终于也坐不住了,国务院要求建设部拿出分析报告来。有人开始预感到了不安,政府部门指责房地产开发商,说是他们利用政策和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恶意炒作致使房价上涨,而开发商也在抱怨政府,说是政府不合理的土地政策导致房地产价格的上扬。

政府的指责,开发商的抱怨,学者的担忧,媒体的热闹,个中意味,对普通民众来说谁能弄得清楚,在一片涨势中,民众失去了理性的思考。房产大佬潘石屹说:“……各方言论都陷入不理智了”,那么现在我们就来理性分析一下商品房的价格。

商品房合理价格的评判标准
商品房也是商品,任何一个东西要商品化一定有一个购买者可以普遍接受的价格,这个价格我们认为是个合理价格。

那么合理的价格是多少呢?国外有个公认的评判标准,商品房的价格应该是家庭年收入的3到6倍,按这个标准我们来计算一下北京合理的房价,北京普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大概也就是1500元,家庭年收入36000元,那么北京商品房合理的价格我们很容易计算出来。按这个标准来评判北京商品房的价格,现行的市场价格高出了几倍,那么北京现行商品房的价格是不是合理就不用多说了。

商品房的价格构成
商品房的构成到底是怎样的,这个问题目前没有任何机构、任何人出来澄清,哪怕是透露任何一点点的信息,所以我们只能自己去猜测。为了分析问题方便,我们可以将房屋价格构成分拆成几块:1、建筑成本,2、土地成本,3、政府规费,4、开发商的收益。下面我们逐项来分析。

1、建筑成本
这里说的建筑成本就是从一块地上将房子盖起来的费用,包含人工和材料费用。对于农民而言,向村里要块地,自己就可以盖房子,他们认为盖房子只要花工钱和材料钱,也就是只需要支付建筑成本。

那么建筑成本是多少呢?这个价格是大家想不到的便宜,在北京的行价是每平方米300元的价格就可以让人包工包料将房子盖起来,也就是说自己盖个200平米的“别墅”建筑成本也不过6万元。在城里盖楼,建筑材料和人工成本是一样的,因为其规模效益,建筑成本不会比这高,不过高层的房子,建筑成本要高一些。

这么说在北京真正花在盖房子上的钱一般不到房屋价格的二十分之一。

2、土地成本
房子是盖在地上的,城里土地是要用钱买的。要花多少钱来买,不知道。在相关的报道里我找到了相应的信息,在北京一平方米土地的价格达到2000元算是非常高的,在这里盖商品房,将来售价将达到10000元/平米,这样说土地成本要占到房屋价格的五分之一。

按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是70年,70年后怎么办,很多人问到这个问题,但是没有任何机构可以作答。在深圳这个问题已经显现出来了,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土地已经没有使用权了,房子成了空中楼阁。

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现在也正受诟病,被认为是推动商品房价格上扬的原因之一。有人提出政府不应该收这么高的土地出让金,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认为这笔费用不能由购房人来承担。现行的土地政策是仓促向邻居香港学的,是有问题的,过去了这么多年,这个政策也应该回归理性。这个政策以后如何改,我们等待政府出台新的规定,但是对土地价格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平拟。

3、政府的规费
政府热衷于房地产开发当然是有道理的,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可以搭便车收取各种规费,这个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都是讳莫如深,因为含在房屋价格中,普通民众也无人问起。96年以前看到的相关资料称这些规费大概有150项以上,占到房屋价格的40%,那个数据是否准确?现在的情况是否有所改变,同样是无从知道。

这些规费是不是应该收?应该收多少?收费的是那些项目?收取这些费用是不是应当向民众公示?我们只能说不知道,更无法进行讨论。

4、开发商的收益
开发商的收益应该很好计算,其公式为:开发商的收益=房屋售价—建筑成本—土地成本—政府规费。因为该公式中有两项为未知数X,所以开发商的收益同样是未知数X。我们看到富豪榜上大多数是开发商,他们因为开发房地产而获得了巨额财富,只能由此猜测他们的收益。

仔细分析了商品房的价格构成,因为无从得知相关数据,还是分析不清楚,不公开的市场信息遮蔽了民众理性的双眼。我们有理由相信建设部的指责,开发商利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炒作、抬高商品房价格;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开发商的抱怨,政府不合适的政策促使房屋价格上涨。

买房理性分析

人们普遍的印象是房地产是保值的,这应该是建立在规范的市场和合理的价格前提下。这在中国目前恐怕是虚妄,想想房子越来越旧,土地的使用年限越来越少,商品房的价值如何得以保值呢?而且还有一个问题要考虑,买的时候的价格是不是合理,如果比合理价格低

,那么房屋将有上涨的空间。如果是高于合理价格,则不仅不保值,反而是要缩水的。

买房子投资无非是两种方式,要么用来出租拿租金,要么等涨价后卖出去,挣差价。
我们先来分析作为出租的投资,任何投资要有一定的收益率才值得投资。一般认为如果房屋靠租金10到15年能收回全部房款,那么这个投资是值得做的。据说某省会城市的商铺购买价为100万块,而租金却只有900块一个月,这么算来,不考虑空租时间,将需要100年才能把房款收回来,那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早就到期了,靠租金根本不可能把本钱挣回来。再说有谁会有这样的耐心去等待100年,享有100年后的收益。购房时这样的疯狂不知道出于何种驱使。

买房子等涨价后再卖出去,来挣取差价,就象买卖股票只看涨跌,通过低进高出赚取短期的差价,而不问实际价值,作为短期的投机行为温州炒房团就是专职做这种事。人们看到的一个事实是一个小区从开盘就一直往上涨。其实,这是开发商的一个策略,故意制造的涨价现象。涨多少都只是一个数字上的游戏而已,只有能变现才能真正获得涨价带来的实际利益。房屋进入二手房市场一定要降价,很简单的道理,二手房交易要另外交规费和其他交易费用,这两笔费用是很高的。只有这些费用加房价仍然不高于新房子的价格才对购买者有吸引力。有温州炒房团的存在,说明这个涨幅还是很大,大于进入二手房交易损失费用,看来短期的投资还可以去做的。

开发商强调土地的稀缺性来说明房屋上涨的必然性,说明房子有保值的价值,值得作为长期的投资。这显然是个误导,土地资源有限,人们对房屋的需求不是无限制的,市场最终是要饱和的,国外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只有20%的新房在交易,80%是二手房交易。据报道北京房屋的空置率达到30%多。我们不能预测以后房价的涨跌,但是当大量的房子都空着,买主有了更多选择余地的时候,手头攥着几套房还能待价而沽吗?

房价泡沫的影响
不管各方怎么说,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商品房的价格高于合理的价格,那么就含有泡沫成分”。我们感觉房地产业越来越象我国的股市,先是一路走高,其后是暴跌,到现在几度跌破心理价位。股市的泡沫是股民用真金白银填充起来的,挤除股市泡沫,挤掉的却是股民的现金,股民的血汗钱蒸发得连影子都看不到。房地产的泡沫也需要购房人的辛苦钱才能填充起来。

买股票最坏的可能性是持有的股票不值分文,但股票价格永远不会小于0。股市泡沫的挤除,损失由几千万股民来分担,对社会、对经济并没有太大的影响。而商品房泡沫的挤除,其结果就不一样了,现在买房子基本靠银行贷款,当房价下跌到房屋的市值低于欠银行的贷款时,买房人一定选择不还贷款,这样的结局是买房子人以前支付的血汗钱化为乌有,银行也面临倒闭,由此引发的金融危机将是可怕的。东南亚经济危机时,这样的悲剧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

政府机关已经看到危机苗头,最近某主管机关又说,因为房价下跌会影响金融安全,所以房地产还要平稳上涨……这种说法无法让人认同,当危机出现苗头时不是想办法尽快扑灭,而是为掩盖暂时的危机,继续为危机添加动力,当危机无法扑救大爆发时,其对整个经济、对普通民众的危害程度……这些官员们是否想过?

房价高低、涨跌本来是市场行为,应该由市场去评说,政府只需要营造一个理性的市场环境,把一切都摊在阳光下,就可以防止任何的暗箱操作,剩下的由让购房者自行去选择。这样政府和开发商不需要相互的指责,也少了公众的质疑。



作者:周郎,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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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会发言——房价调控感想


大家好,今天是我发言,昨天是个不平凡的日子,是我委协同办公系统正式试运行的第一天,同时又是国务院新八条中要求各城市公布本地区年度房价调控目标期限的最后一天,昨天王恺同志谈了oa办公系统,今天我就借晨会发言的机会谈谈房价调控事情。

众所周知,最近几年房价突飞猛涨,一路飙升的房价让各级地方政府通过溢价出让土地,短时间内聚集大量的财富,增加了地方财政的可用财力,为加快地方性的基础健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其实这种方式,是非正常,也是非理性的。但是,对地方官员来说却是最直接、最省力的。这也是国务院一直想方设法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但效果却一直不明显,甚至越调越涨的根本原因所在。房价的高升在国内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逐步变成了一个执政党能否让老百姓安居乐业的政治问题,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这就注定党中央、国务院必定要下定决心,狠压房价,相比以往的调控,我个人感觉新国八条将会比以往任何一次的调控会来的更实际,更有效。

“新国八条”涉及到政府监管、金融政策、交易税费、土地交易、房源供应等。可以说是包括了房地产行业的这个链条当中所有的部分。其中,更是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求地方政府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二套住房首付比例提高至六成;不足五年卖房全额征税;全国大范围的住房限购等新的政策。

对此,我个人有几点不成熟的想法:

第一、新国八条中第五条指出,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特别要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节力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体现出这一点地方不多,说白了,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的执行力还不够到位。我觉得应该充分利用税收的手段,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而不是直接出台限购令,比如,家庭唯一住房的,在人均50平米以下的,不管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都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而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就不但要将前一套住房税费补交掉,而且还要在第二套房税费上多交两倍、三倍,甚至是更多倍的税费,以此来更好的抑制成品房的投机行为。而新国八条只是规定不足5年交易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提高了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和利率,对拥有2套房及以上住房的,禁止再买房。这不但没有减轻购买第一套房人的负担,而且在打击商品房投机的同时,也打击了对商品房的投资行为,对于房地产市场的长远来说,是不利的,因为商品房和股票、证券市场一样也是一种合理的投资渠道。所以,我相信过不了几年,这一条就会有所改动。

第二、我觉得政府不应该直接干预房地产市场定价,而应该运用政府对市场起导向作用的方法,大量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市场的手段来压制房地产市场价格,目前北京市政府要求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50%,我个人觉得这个比例还是太低了,应该达到70%以上,在这个比例的基层上还要做到政策的延续性和长期性,要做好30到50年的准备。新铁八条中没有体现出延续性和长期性,这就很容易导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慢慢变样。

第三、在土地出让金收益方面,应该制度化管理,不能让政府财政变成依赖性的土地财政。据统计,XX年上海土地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52%,北京的土地收入占到财政收入的68%,地价和房价的推高,让地方政府一方面从土地和高房价中获得了更多利益,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地方的gdp增长总量。这种让地方政府既有里子,又有面子的方法,驱使了地方政府最低成本的拆迁和最大利益化的卖地,这就无形中增加了老百姓的住房成本。国际上的各大城市,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是通过税收以及国有资产增值来实现。没有一个城市的财政,主要是依靠土地出让金的。所以对土地出让金应该制度化管理,比如,不得超过年度财政收入的30%,超出部分必须全部用于社会公益性事业等各种方法来限制政府有目的、有步骤的哄抬地价,同时还应该加大对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力度,让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更加透明化,但这些在新国八条中没有体现出来,我估计如果房价不能控制在中央的预控范围之内的话,下一步中央必然要对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方面下手,因为这是地方政府抬高地价和房价根本的源头所在。

第四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应该让地方政府将房价与gdp或者人均年收入挂钩,也不应该限制房价的年增长,而是应该用逐步降低房价收入比来考核地方政府,房价收入比是指居民购房总价与家庭年全部收入的比值。是计算居民购房能力的一个国际通行指标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合理的住房价格”的“房价收入比”为3至6倍。也就是3至6年的家庭收入总和就可以买到一套住房,我是XX年买的房,当时的房价总额是140多万,按照这种计算方法,房价收入比是11倍,也就是我一个家庭不吃不喝XX年才能买到这房。3年过去了,房价涨了110%,家庭年收入涨了0.05%,新的房价收入比为23倍,这个数字比深圳的21倍高一点,比北京27倍低一些,但却比国际最高标准的6年高了整整17年。“房价收入比”如此之高,直接反映了我个人在住房问题上负担沉重;过高的“房价收入比”也明显降低了我的生活质量,影响了我的生活幸福指数,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在买房前我是逛金鹰,买房后变成了逛金桥,随着银行贷款利息的不断上调,又从逛金桥变成了逛天桥。所以我觉得应该逐步降低房价收入比,就算不能达到国际标准的6年,但也应该达到7、8这个位置,按照这个标准,在我收入不增加的前提下,那么河西的房价就应该定在7000-8000元一平米。这个价格既能保证买房者的合理价位,又能给开发商留出一定的利润空间,对这个国民经济的有序发展都有好处。当然,要想实现这个目标,不能单纯的靠硬压房价来实现,我觉得在挤去房地产泡沫,有效控制房地产市场利润率的同时,还应该大幅度提高广大人民的收入水平,粗略的估计,要通过10左右年时间才能有效的逐步实现这一目标。也只有实现这个目标,才能真正有效的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才能真正体现我们党立党为公的理念,执政为民的本质;才能体现我们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人民负责的基本原则。

这就是我今天的晨会发言,谢谢大家!

要理性去爱国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我这次演讲的主题是《要理性爱国》。

爱国,是必须的,是光荣的。就像徐特立说的那样人民不仅有权爱国,而且爱国是个义务,是一种光荣。有谁会不爱自己的祖国呢?而在爱国前面加上理性两字,又有多少人能做到呢?理性,意思就是理智。远的不说,就说说最近的国际事件日本霸占中国钓鱼岛,许多中国人竟然去砸日本车,如此的不理智!

反抗日本就要砸日本车么?你想想,日本车也是用人民币买来的啊,也是中国人的钱啊。到时候日本还没有开始拿钓鱼岛,中国就已经乱了,那日本人不就白白拿到了钓鱼岛?那多不值得啊!日本人还盼着中国乱呢!我们想拿回钓鱼岛,就不能乱,就要理性。

理性的人也很多,比如说中国台湾就有一些人拿着国旗,爬上了山顶,他们并没有像北京的那些人一样,去砸车而是挥舞着国旗,大声喊道:钓鱼岛是台湾的,钓鱼岛是台湾的!这就是爱国!这,就是理性爱国!这样又不冲动,又没不理智又做到了爱国的本分,真好!

不理智的爱国,不但不好,而且还是会犯法的。有些不法分子看这次中国和日本在争钓鱼岛,然后搞什么游行、示威。他们就是看有些人会冲动,会去参加,才会如此胆大妄为。如果你去了游行,就是被他们利用了,那也就是违法了,这是你所希望的么?

理性爱国既不用很费力气,又会得到人们的支持,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我们理性地去爱国,会对国家很有好处。这样中国才会更快地收复钓鱼岛!谢谢大家!

制度的伦理性


/ 【内容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在西方政治哲学领域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构建了全新的符合现代社会的正义理念,为解决一系列棘手的社会现实问题提供了指引。本文的第一部分试图重新阐述罗尔斯导出正义原则的逻辑推理;第二部分是参照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现实制度的反思,为我国的当前的社会问题提出笔者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罗尔斯 正义论 公平正义原则 无知之幕
引言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 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其视野虽然限于一种“国内社会”,但是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回顾和探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效率等一系列观点,并对我国的社会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

一、对《正义论》的逻辑清理
1、公平正义原则及优先性
罗尔斯从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类似于“自然状态”)出发,推出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1)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2)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第一条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罗尔斯把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第二条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它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
2、对公平正义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对上述两个原则的论证显得繁琐和迂回,然而这并不能够成为我们忽略这部分的原因。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论,可能并不是最完美的结论;因为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却是异常艰难的。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的或无理的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密的,在逻辑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1)原初状态的设计。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而只是在思维中的一种状态,这好比牛顿力学第一定律中的理想环境,虽然它难以满足,然而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这可能就是社会契约论学家要设定自然状态,罗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原因。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a、正义的环境。“正义的环境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正常条件:在那里,人类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罗尔斯认为,人们愿意进行社会合作的理由是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能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这是利益一致的方面;然而,人们谁也不会对怎样分配由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无动于衷,因为他们都在追求自己的目的,总是希望获得较大的份额,因此产生又利益冲突。这就引出正义原则的必要性:恰当安排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正义的环境就是产生这些必要性的背景条件,即人们在进入社会合作之前所处的是怎么样的环境。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环境主要有一下的一些主客观条件。第一,众多的个人在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存,他们的身体何精神能力大致平等,差别不大,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压倒其他所有人的人,每个人都是易受攻击的,每个人的计划都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的阻止。第二,在学多领域中都存在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至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样艰难,以至有效的合作也终将失败。第三,处在正义环境中的各方在知识、思想、判断方面是有缺点的,即他们的知识是不完全的,推理记忆和注意力受到限制,判断容易受到渴望、偏见、私心歪曲。正是这些缺点不但造成了人们有不同的生活计划,而且在哲学、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存在分歧。最后,罗尔斯假设各方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即“相互冷淡”(mutually disinterested)。相互冷淡的假定意味着各方一方面不是仁爱和无

私的利他主义者,总是去考虑照顾别人的愿望和别人“好”的观念;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是追求个人特殊利益的利己主义者。至此,背景的假设基本完成。
b、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原初状态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使达到的每一个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也就是试图通过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质上的正义。“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应他们自己的利益。”(136)基于此,罗尔斯假定各方都在无知之幕之中。
无知之幕中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他的阶级出生,也不知道他的天资如何,他的体力智力如何,即不知道自然天赋和社会出身;没有人知道他的个人价值观念,甚至他的心理特征;各方不知道这个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态,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
无知之幕的假设,使原初状态摆脱了历史和现实的性质而成为纯粹理性的虚拟,也最终排除了订约各方的特异性,使他们成为抽象的、一般的的人,排除了一切会影响到原则选择的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排除了一切会妨碍人们达到意见一致的冲突因素。这就使契约已完全不是现实的契约,订立契约的行为变成了对原则的选择,这种选择实际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间进行,而是在一个人的脑子里进行。(参考书141)例如,一个知道自己富裕的人可以视累进税制为不公,而一个知道自己贫穷的人则视之为公平。但是如果他们对自己的此一无所知,也就是说不知道何种税制对自己有利,那么他必须代表全部人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
(2)正义原则的选择。在原初状态假设完毕之后,罗尔斯便开始导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在这里,罗尔斯采取有限排除的策略,即将各种对人们有影响的正义观进行列举,然后一步步进行筛选。最终的结果就是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会选择这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其他。当然,罗尔斯也承认他所进行的这种穷尽的比较是一种不能尽人意的方法,他的论证是在一种较弱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他觉得一下子找不到更好的办法,只能退而求次。
a、第一次筛选:选择对象的表格。罗尔斯认为,那些随着时代的改变和以时代为存在条件的正义观要排除在表格之外,因为各方要选择的是那些在任何环境中都有绝对效力的普遍原则。在这个标准下,罗尔斯对众多的正义观进行筛选(当然是有限的)。表格中的正义观主要有下面四种:(1)处在一种词典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2)功利原则,包括古典功利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3)至善原则,这是以亚里士多德外代表德原则;(4)利己主义原则,包括一般利己主义和特殊利己主义。
b、第二次筛选:正义原则的形式限制。在进行第一次筛选之后,为了进行进一步的筛选,罗尔斯概括出正义原则的五个形式限制:(1)正义原则是一般性质的,即要表达一般的性质和联系,而不涉及具体的人和事;(2)正义原则在应用中也是必须是普遍有效的,即适合于一切场合个人;(3)正义原则还必须是公开的、众所周知的;(4)正义原则必须排列各种冲突的利益的先后次序,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的体系;(5)正义原则的最后一个形式限制是终极性的条件,即它们是裁决实践推理的最后上诉法庭。(参考书145)经过这一步的筛选,将利己主义从表格中剔除,因为利己主义排除了订立契约的可能。而罗尔斯认为至善原则不是一个正义原则。
c、第三次筛选:导出两个正义原则的理论及依据。经过两次筛选之后,表格中剩下的就只有两个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 《正义论》的目的是为了提出一种更加完善的正义原则,取代传统的功利原则,在这里,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展开了正面的交锋。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下,两个正义原则比功利原则更加为各方所接受。他的证明如下:
最大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是一种用于在条件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的规则。而这种不确定的条件主要有三:第一,选择者不考虑他的选择可能把他带入的各种环境的可能性,并且有不予考虑的理由;第二,他主要关心他有把我获得的最少收益是多少,而不是最大的收益机会;第三,他面临的选择对象中有的确实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其实这个最大最少规则类似于博弈理论中的完全博弈,即各方都不知道对方相关的信息,因此各方都会采取最理性的方案,而不是孤注一掷。
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所处的情况与上述三个条件相符。首先,处于无知之幕中的各方不可能预计他们进入社会中所能获得的利益和地位;其次,原初状态的各方免除了冒险精神,他们会审慎选择他们最有可能得到的起码利益,而不是冒险以求把握不了的最大利益;最后,功利原则允许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甚至是基本自由来满足大部分人的利益,它总有带来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各方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对他人表示相互的冷淡,在选择原则时,他们不知道自己将来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也就难以确定自己是否在被牺牲的小部分人之列,因此,出于对风险的厌恶(hate of risk)他们一定排斥功利主义。故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者一般都表示对人们的自由平等和社会最低值的关怀,但是在基本原则中没有体现。而两个正义原则既注重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又将道德理想植入基本原则,因而是更可取的。
二、对现实制度的反思
从罗尔斯的严密的理性论证中,一方面,我们更加确信两个正义原则的可取性。也正如他在正义原则的择出之时所提出的正义原则受到形式限制,其中一个限制就是终极性。终极性就意味着正义原则是普遍的原则,适合于任何社会之中,不随社会环境的变迁而变化。所以罗尔斯指出,他的正义原则同时适用在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从罗尔斯的论证中,我们不难看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制度前的原则,即它是在具体社会制度选择之前已经存在,社会制度的选择必须要遵循两个原则。因此各方在正义原则达成一致之后,才开始运用正义原则选择他们要建立的社会的各种制度。也就是说,制度本身具有道德性。不管制度具体如何,它要体

现制度前的正义原则,否则是不正义的,应该受到人们指责甚至废除。而在中国的今天,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政治学家抑或是法学家都在反复强调中国处在转型时期,这是我们不能否认的。然而,真正对国家对民族负责的学者是不应将所有的问题的原因都简单归结为转型时期,我们应该对处在这一特殊时期的制度作出适当的检讨。必须要指出的是,转型时期是一个量的积累的过程,各种制度正在形成或在转变,中国以后会是怎样的一个社会,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当下人们的作为。
1、分配制度的检讨
(1)当代分配的失衡。罗尔斯认为,影响分配的因素有两方面:一是天赋,一是社会出身。要达到分配的正义,必须要消除这两个方面的影响。罗尔斯主张人们在社会条件方面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即除了家庭外,其他严重的社会限制和不平等也要逐步消除,即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准入的机会是平等的。他还认为,天赋是不应得的,天赋是社会合作中的集体产物,但是天赋是难以做到增补的,譬如不可能将一个智商是150的削减到100,所以应当遵循差别原则,即在社会经济利益领域最大限度地促进处境最差者的利益。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政府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原则,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官员们只看到前半句,一般会对后半句视而不见。最终的后果就是贫富分化严重,社会各阶层矛盾激化,地区发展不均,各种各样的怪现象如贪污腐败、三农问题等层出不穷。这些问题的出现,折射出我们的分配制度出现了严重的偏离了其伦理性。如果说中国在七八十年代忽视了公平的地位,进行了改革多年后的今日中国,“公正”(正义)与效率兼顾的模式日益成为必要而且可能。效率优先,即意味着允许一部分“有效率”的人或地区先富起来,换个角度说,就是要一部分“没有效率”的人或地区牺牲他们的利益。这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是允许的,即差别原则;然而允许的前提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只有这样才符合正义的原则。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即他没有为了他人利益而放弃自己利益的义务;他的利益唯一可以被政府牺牲的理由是:为了达到更加正义。而政府必须要从得益者处转移财富以“补偿”他们的损失,这不是得益者对被牺牲者的施舍,而是被牺牲者必须应该得到的。如果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允许效益优先是一个政治上的策略;但时至今日,在经济有相当积累的今天,效益和公平并重是必然的;随着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公平会最终取代效益,这就是罗尔斯所描述的正义。
(2)代际分配的失败分配除了上述的时间上的横向分配之外,还有一个时间纵向分配的问题,即罗尔斯所称的代际公平问题。代际公平是我们现在提倡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道德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的需要构成危害。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可持续发展”与罗尔斯提出的不符。假设原初状态下的人们是第一代(事实上他们不知道自己处在哪个世代),他们出于关心下一代人(就如父子关系)的生存,为了满足下一代的需要,按照某一储存原则,将各种物质资源、知识、文化、技能等留存给下一代,而下一代人也需要按照这一原则将留给再下一代的人。如此推及下去,每一代都由于上一代而有更好的生活,所以按照公平原则,他们对下一代的回报也是应该的。但是问题出现了,就是第一代人,他们只有付出,没有任何得到任何好处,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在这里应该受到储存原则的限制。因此,代际公平也包括在公平正义原则当中。
在这里,我们不妨反思一下一些现实的命题,虽然这些命题仿佛都是不证自明的。我们国家在80年代初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时隔20多年,这一命题仍然为人们所倡导,这其实与我们国家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相违背的。必须指出的是,“发展才是硬道理”中的“发展”就是指经济发展,从这一命题可以推演出各种有趣的命题,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等。中国的发展一直就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所以对于“可持续发展”并不重视,国家大力提倡,也只是近几年的事。当我们为我们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GDp的度增长欢呼喝彩时,我们确忘记了我们为此而付出的环境成本究竟多大。生活环境的恶化、资源的匮乏、生态失衡,这一系列的损失并没有考虑进GDp当中。我们常常在新闻评论中听到,某某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持续低迷,甚至有下降的趋势;而我们国家的保持高增长的势头,接着评论员便作出一些类似社会主义就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之类的评论。这样的评论是极度不负责任的,颇有蛊惑人心的意图。我们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是不正义的,这样的分配制度极待修改。
2、法律制度的检讨
(1)功利主义在法律中的泛滥。法律经济学,(economic of law)又称为经济分析法学,是西方一个新兴的法学流派。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Economics of Law、Eco-nimic Analysis of Law或Lexeconics)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 法律经济学以其独特的经济分析手段,对传统的法律,无论是基本观念,还是基本概念都带来了极大的震荡。然而法律经济学以效益为其出发点,主张效益最大化;为达到这个目的,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也是允许的。因此,我们不难判断出其哲学基础就是功利主义(尽管波斯纳曾作出过否认)。法律经济学有其可取的一面,但也有不足的地方,尤其在我们国家,由于人们的权利主体观念相对较弱,更加应该警惕其缺点对人们权利的侵犯。
1999年8月30日,沈阳市发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个处理办法及其随后的争论被简称为“撞了白撞”。处理办法的规责原则完全可以在法律经济学中得到完美的解析,因此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经济学在行政立法上的运用。笔者认为,法律经济分

析究竟在多大范围内适用,适用程度如何,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按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人的生命权属于第一原则,是绝对不能被侵犯的,不论以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前提是自身的行为符合正义)。正如梁慧星教授所指出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正义。机动车车主对道路享有有通过权,这涉及到财产权方面的权利;然而,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涉及的是生命权。政府为了保证交通的畅顺而将注意义务和事后责任转嫁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做法,完全违背了正义原则。笔者认为,这个办法有“恶法”的嫌疑,应该加以废除。
(2)解读修正案中的财产所有权。修正后的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南方周末》2004年4月8日上有一篇评论这样写道:“一面插在门口的国旗,一本刚刚修订过的宪法单行本,其中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句被特意用圆珠笔划出,一句精心挑选出的‘国家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被放大了贴在门上,63岁的北京老人黄振禨和他的街坊就靠着这么几件简单的武器,阻止了崇文区政府危房改造工程的强制拆迁人员,暂时保住了他的房子。”人们为此而欢欣鼓舞,纷纷赞颂论这件事在法治进程中的积极意义。其实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恰恰表明我们宪法制度的不健全。
在无知之幕里的人们,由于他们对他人的“无知”,所以对将要进入的社会他们所处的地位,能获得的利益不能也没有必要作出预测。但是有一点是非常肯定的,即他们在社会中获得的利益除了要受差别原则之外,不能由于其他非自愿和非正义的原因被剥夺。在宪法上则表现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在现实的情况下,行政权常常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例如,在某地要建立一间大型的商店,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应该就是开发商和住户的事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市场运作即可。在协议的达成过程中,政府不应该介入。在当今的中国,情况是大为不同的。政府往往在征地的过程中扮演主角,一方面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另一方面坚决协助拆迁工作,尤其是在遇到拒绝拆迁的“刁民”。人们常常问,开发商凭什么可以我征用我的房屋,政府又有什么理由随意处分属于我的财产?因此人们就会对政府行为的正当性产生怀疑,对政府的诚信的认可度大大下降。正是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不符合基本的正义原则,导致人们的抵制和不信任,这也是行政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宪政的本意是“限政”,即要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防止对公民正当权利的侵犯。如果政府不顾人们的利益肆意妄为,那么这样的政府就完全违背了社会的公平的正义。所以,我们的宪法修正案中加入这么一条,是非常必要而且及时(姑且不论其实际的作用)。尽管中国的宪法多为式、或象征意义,但是这毕竟也是宪政的起步,也是我们社会逐步走向公平正义的起点。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 廖申白 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何怀宏:《公平的正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沈宗灵著 《现代西方》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4】王成著 《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5】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蒋兆康,林毅夫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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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性的爱国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我这次演讲的主题是《要理性爱国》。

爱国,是必须的,是光荣的。就像徐特立说的那样人民不仅有权爱国,而且爱国是个义务,是一种光荣。有谁会不爱自己的祖国呢?而在爱国前面加上理性两字,又有多少人能做到呢?理性,意思就是理智。远的不说,就说说最近的国际事件日本霸占中国钓鱼岛,许多中国人竟然去砸日本车,如此的不理智!

反抗日本就要砸日本车么?你想想,日本车也是用人民币买来的啊,也是中国人的钱啊。到时候日本还没有开始拿钓鱼岛,中国就已经乱了,那日本人不就白白拿到了钓鱼岛?那多不值得啊!日本人还盼着中国乱呢!我们想拿回钓鱼岛,就不能乱,就要理性。

理性的人也很多,比如说中国台湾就有一些人拿着国旗,爬上了山顶,他们并没有像北京的那些人一样,去砸车而是挥舞着国旗,大声喊道:钓鱼岛是台湾的,钓鱼岛是台湾的!这就是爱国!这,就是理性爱国!这样又不冲动,又没不理智又做到了爱国的本分,真好!

不理智的爱国,不但不好,而且还是会犯法的。有些不法分子看这次中国和日本在争钓鱼岛,然后搞什么游行、示威。他们就是看有些人会冲动,会去参加,才会如此胆大妄为。如果你去了游行,就是被他们利用了,那也就是违法了,这是你所希望的么?

理性爱国既不用很费力气,又会得到人们的支持,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我们理性地去爱国,会对国家很有好处。这样中国才会更快地收复钓鱼岛!谢谢大家!

常 回 校 看 看


“静静的深夜群星在闪耀,老师的床前灯光仍在亮,每当我轻轻走过你床前,明亮的灯光照耀我心房,。。。。。。。”小时候,母亲就教会了我这首歌,当时只是觉得上口,后来背着书包上学了,有了知识,满满的我就懂得的了其中的真谛,懂得了教师这一职业的神圣与高尚。现在,每当想起这首歌时,总有一股暖流在心中荡漾。 
人们常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老师是辛勤的园丁。一点也不假。当你放下一天的工作和家人团聚时,你可曾想过他们仍在灯下认真的批改着作业;当你还在睡梦中陶醉时,他们早已站在了三尺讲台,开始了一天的早自习;当你在雨天接孩子回家时,他们还在送学生回家的途中,而自己的孩子早已被淋感冒了。。。。这就是平凡而又伟大的老师。家人的怨言,孩子的不满,他们没有过多的解释,因为这是选择,这就是他们的事业,学校就是他们的第二家,所有的学生都是他的孩子。他们懂得,学生是祖国的希望,祖国的明天寄托在他们身上,——这就是我们最可爱而又最可敬的人。  有人将老师比作蜡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他们是我么们成长路上得指明灯,。为了学生,他们不知牺牲了多少个日日夜夜,为了学生,他们放弃了休息日和家人团聚。有人讥笑老师傻,说这个职业又累又不挣钱。我曾经问过自己的一位老师,当初为什么选择这一职业,。他只是略笑,我喜欢这个职业,喜欢我的学生,看到学生成长、进步是我的快乐。多么朴实的话语,学生小小的进步是对他们的回报,因为他们深深的懂得:祖国的繁荣,民族的昌盛,都在下一代这些学生身上,他们懂得学生就是一切。为了祖国的明天,他们仍在自己的岗位上默默的耕耘着。 
静谧的夜晚,当人们都准备入睡时,他们-------又要为新一天备课了,偶尔热一阵凉风吹来,亲爱的老师,该关上窗,添件衣服了。 
此刻,站在这里,没有华丽的词藻,所有的语言都化作最最真挚的祝福。作为一名学生,我想对所有的老师说,老师,您辛苦了,多注意您的身体。想对所有的学生说,闲暇的时候,常回校看看,常到老师那儿坐坐,那样他们一定会很开心的(或别忘了成长路上那一盏盏指明灯)

理性消费演讲稿


篇一:当代大学生如何对待物质消费演讲稿

当代大学生如何对待物质消费演讲稿

班级:110121 学号:11012128 姓名:徐正照

当代的大学生是开创21世纪伟大事业和进一步振兴中华的主力军,社会对大学生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肩负起历史赋予的使命,但随着经济社会的纵深发展,大学生作为社会特殊的消费群体,其消费观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们组这次研讨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介绍:

一、当代大学生的消费现状

二、大学生消费行为产生的原因

三、加强大学生科学消费观培养的必要性

四、引导大学生科学消费的建议

首先当代大学生消费现状包括哪些呢:

1.手机消费热。在问卷调查中发现,有91.5%学生拥有手机,而且手机的档次较高,功能齐全.并且话费少则几十元,多则数百元。

2.学习消费热。 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现在的学生在学习中消费的存在两极分化的现象,每学期用于学习方面的消费在100元以下的占到了67.3%,。而其他的同学,特别是高年级的同学出现了“考研热”和“考证热”,在这方面投入上几百元甚至上千元。

3.恋爱消费热。从问卷调查中发现,有37.6%的同学在大学里谈恋爱经调查表明:学生每月谈恋爱“浪漫制造费”在100元以下得占21.2%,100元~200元的占到6.2%,200元~400元或更多的较少,占0.3%。

4.网络消费热。在调查中发现,64.1%的学生拥有电脑,有的同学用于

打游戏,在游戏上花了很多的钱,还有很多同学在淘宝上买东西。 其次大学生消费行为产生的原因包括哪些:

1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的飞跃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人们的生活方式、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的富裕和生活的提高大大刺激了大学生对提高生活素质的期望及消费愿望,使大学生把更多的注意力投向如何消费上。

2.家庭教育的原因。现在的大学生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溺爱为其提供了物质基础, 学生不知道挣钱的辛苦,没有养成理财的过程和经验,形成了花钱大手大脚的习惯,为他们的不良消费习惯打下了基础。

3.大学生自身的原因。大学生正处在身体、心理发育的高峰时期和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时期,自身还有许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还不能很好的驾驭自己、把握自己。

4.高校自身的原因。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的办学的规模已经逐渐扩大,招生人数大幅度的增大,而高校在管理、后勤保障、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却又跟不上,与此同时,大学的文化、娱乐场所较少,活动单一,这也是诱使大学生消费热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第三加强大学生科学消费观培养的必要性:

培养大学生科学消费观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从表面上看,消费只是一种个人行为,但从更深意义上讲,一个人的消费行为是其....................人生观、价值观的反映。 ..........

最后引导大学生科学消费的建议:

1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正处在思想价值观念形成的关键时期,正确的思想教育引导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2.开展理财教育。大学生多是在上了大学以后才开始独立生活,因此没有理财经验。针对这一特点,高校要加强大学生理财教育,帮助大学生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

3.把大学生良好消费风气的培养与良好校风建设相结合。良好校风是师德、师风和学生学习、生活作风的有机组合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设计有关大学生健康消费理念的活动专题,并且持之以恒,以大学生良好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促进良好生活作风的形成,进而促进良好学风、校风的巩固与发展。

4.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家庭是大学生消费的主要经济支持来源,因此,培养大学生的科学消费观念要充分发挥家庭的作用。 综上所述: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其正确消费观的形成不仅需要高校教育、家庭教育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还需要大学生自身具备自、自我教育的能力,从而逐步使大学生形成科学消费、适度消费、计划消费、理性消费的正确观念,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篇二:315消费维权演讲稿三篇

新消费,我做主

315消费维权进校园演讲稿

五(4)班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今年的主题为新消费我做主。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阐释了“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的涵义:一是树立“消费者优先”理念,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满足消费者需要,赢得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满意和认可;二是弘扬“诚信、公平、法治”文化,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营造让消费者能做主愿消费的良好环境;三是引导科学理性消费,践行绿色消费、品质生活,呼唤维权自觉,提倡依法维权,让消费者主动做新消费的支持者。所以,我演讲的题目是“新消费我做主”。

著名相声演员王培元曾经讲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他的一位朋友买了一套沙发,沙发买回家没多久,两个扶手竟然长出了萝卜缨子,扒开一看才明白,扶手竟然是用两根大萝卜做的。这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真实故事的存在,一方面是一些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搅乱市场规则,泯灭了服务本质而造成的,另一方面却往往是我们消费者不懂法,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味纵容造成的。这几年,砸汽车,砸空调的新闻越来越多,殊不知,以损坏产品来引起关注做法直接是错误的,这一砸,痛快了,这一砸,证据也没了,证据都没有了,谈何要厂商赔偿损失呢?

那么在纷纷扰扰的经济生活中,谁是我们可借助的那双慧眼呢?那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还是学生的我们做为一个消费者的角色不多,但这并不代表这个节日和我们没有关系,当我们在旅途劳顿后,喝到假冒的矿泉水,我们是默不作声的扔掉还是走上前去找商家理论?当我们在报纸上看到劣质及过期啤酒瓶还在伤人,我们除了为伤者感到痛心,有没有想到他应当如何维护应有的权益?当我们看到父母在日常生活中遭遇“有毒塑料袋”,有没有告诉他们消费权益正受到了损害?当残留农药的蔬菜还在市场贩卖、当三无产品还排放在商店的货架上……所有的这一切,当我们遇到的时候,我们应该站出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做为一个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十几年来,315从一个国外泊来的普通纪念日,已经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维权的一个节日、一面旗帜。每年春天的这个时候,她都会再一次擦亮我们的信念和勇气,让理性的光芒照耀每一位经营者、消费者的心灵。

同学们!

让我们一起痛斥和揭露利欲熏心的制假造假者;

让我们一起为那些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己和大众权利的先行者鼓掌呐喊;

让我们一起呼唤法制的力量为我们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明明白白消费

315消费维权进校园演讲稿

五(4)班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与大家一起来共同探讨和学习消费维权的知识。

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6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新消费我做主”。

据了解,各级消协计划在2016年从六个方面开展活动:大力开展年主题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主动聆听消费者意见、满足消费者需求、让消费者满意的社会氛围;针对新消费领域的商品和服务开展比较试验,提升消费信心;强化消费领域监督,推动重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开展绿色消费、品质生活为重点的消费教育引导;探索建立跨境、跨地区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为消费者反映诉求主张权益提供便利;针对新消费研究建立多元化消费维权和监督模式,搭建消费者可直接参与的监督平台,完善经营者和消费者纠纷解决协商机制。

中消协同时发布了2016年年主题宣传海报。这幅海报主体元素是在湛蓝色天际和“315”标志映衬下一个“OK”的手势,表达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支持和肯定,也体现出消费者对消费环境日益向好的呼唤以及消费环境应当以消费者满意为标准。

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简称315,是一个以宣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纪念性节日。

每一年的315,我们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纪念活动,目的是:向全社会宣传消费维权知识,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营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某商场打出“清仓大处理”的广告,西服一套原价1888元,现价188元。消费者张三立即购买了一套。第二天,张三在另一家商场,他看到同样品牌,同样质量,同样型号的西服原价才88元,张三就感到上当了,就进行了投诉。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这是一起典型的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告知的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不止是价格,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消费者都有权得到真实情况、真实信息。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买与不买,买这样的还是买那样的,从这里买还是从那里买,最终要由消费者自己决定。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希望同学们在以后的消费中擦亮慧眼,明明白白消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与诚信

3.15消费维权进校园演讲稿

五(4)班

尊敬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3.15是消费者权益日,也许大家觉得奇怪,这个节日和我们有多少关系,打假、维权啊,那些都是大人的事情,可不是我们小学生管的事情!

但是请你听一下XX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通报:各位:我昨晚会诊一名12岁男孩,鼻腔及消化道广泛出血,查凝血酶原时间180(正常11-15),工作了这么多年,我第一次见到如此差的凝血指标。追问病史发现患者3天前曾吃过肉串,由于目前最常用鼠药的主要成份就是抗凝药,现高度怀疑患者吃了含有鼠药的老鼠肉。希望大家珍爱生命,远离烧烤!

我们人人都是消费者,我们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到一些不法商家的侵害。当我们从附近小店买到假冒的矿泉水,买到过期的方便面,吃到不卫生的没有任何卫生许可证的各

种零食的时候,我们的健康受到危害,甚至影响到我们生命的安全,我们除了试着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合法的权益之外,还可以倡导诚信。

李四在某市场买了一箱苹果,一共25斤重,按照一斤苹果4元计算,李四支付了100元。李四回家后,发现苹果只有21斤2

篇三:拒绝网贷,理性消费”主题班会总

“拒绝网贷,理性消费”主题班会总结

自2015年9月以来,“趣分期”、“爱学贷”、“借贷宝”、“校园白条”等网络借贷平台在全国高校校园内蔓延扩散,各平台以“借钱不怕坑,还款不用愁”、“零门槛,无抵押”等虚假口号诱骗在校大学生透支信用、盲目消费。部分同学为赚取利息差价,将学费或通过借贷的大额现金投入网络借贷平台中。部分同学甚至充当宣传员,误导更多的同学陷入网络借贷、透支消费,导致数名同学或因网站突然关闭血本无归、或因收不回贷款欠下巨额债务而被迫辍学躲债,家人只得卖房偿债的严重后果。为了教育同学们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树立理性消费观念,自觉远离网络借贷行为,规避盲目消费风险,我们召开了以“拒绝网贷,理性消费”为主题的班会课。

班会上,主持人介绍,学生贷款可选择的途径主要有三类:一是学生分期购物平台,满足大学生购物需求,比如趣分期、任分期等;二是单纯的p2p贷款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比如投投贷、名校贷等;三是阿里、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里面提供的信贷服务。在现今媒体已报道的大学生校园贷款事件中,学生贷款的动机大部分是出于过度消费或学生“被贷款”,但也有类似贷款用于赌球、用于所谓创业等情况出现。以赌球为贷款动机的,其贷款金额之巨大,造成损失之严重,已远远超出一名大学生甚至一个普通家庭承受范围。校园贷款手续便捷、风控漏洞多,极易让学生产生不当动机,做出违犯国家法律的行为。 接着,主持人讲解了几起新闻曝光的大学生校园借贷案件。案件中校园贷款公司在逾期催收上经常采用频繁短信、威逼恐吓、“黑社会”上门、骚扰家人等暴力催收行为,这既对学生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也影响了学校的日常治安管理。随后,主持人从贷款平台风控漏洞多、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贷款违约风险高、贷款动机复杂化四个方面对大学生校园借贷进行了风险分析。

针对大学生校园借贷所带来的风险,从以绿色消费为引领,引导学生树立合理消费观;以诚信意识教育为抓手,积极开展关于个人征信的信用教育;以普法教育为重点,积极树立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学生创业为辅助,积极构建学生校园贷款的风险防范体系四个方面做了防范措施分析。同时提醒同学们高度重视个人身份信息保密,谨防身份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网络借贷行为。

通过本次班会,同学们对网络借贷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的认识,同时也提醒同学们网络借贷存在利与弊,作为经济没有独立的同学们弊远远大于利,必须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 班会结束后,各班集体签订“拒绝网贷,理性消费”承诺书。

生科141班

2016年10月31日


制度的伦理性演讲范文



罗尔斯的正义论在西方政治哲学领域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构建了全新的符合现代社会的正义理念,为解决一系列棘手的社会现实问题提供了指引。本文的第一部分试图重新阐述罗尔斯导出正义原则的逻辑推理;第二部分是参照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现实制度的反思,为我国的当前的社会问题提出笔者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罗尔斯 正义论 公平正义原则 无知之幕
引言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 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其视野虽然限于一种“国内社会”,但是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回顾和探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效率等一系列观点,并对我国的社会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

一、对《正义论》的逻辑清理
1、公平正义原则及优先性
罗尔斯从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类似于“自然状态”)出发,推出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1)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2)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第一条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罗尔斯把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第二条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它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
2、对公平正义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对上述两个原则的论证显得繁琐和迂回,然而这并不能够成为我们忽略这部分的原因。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论,可能并不是最完美的结论;因为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却是异常艰难的。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的或无理的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密的,在逻辑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1)原初状态的设计。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而只是在思维中的一种状态,这好比牛顿力学第一定律中的理想环境,虽然它难以满足,然而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这可能就是社会契约论学家要设定自然状态,罗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原因。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a、正义的环境。“正义的环境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正常条件:在那里,人类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罗尔斯认为,人们愿意进行社会合作的理由是社会合作使所有人都能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这是利益一致的方面;然而,人们谁也不会对怎样分配由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无动于衷,因为他们都在追求自己的目的,总是希望获得较大的份额,因此产生又利益冲突。这就引出正义原则的必要性:恰当安排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正义的环境就是产生这些必要性的背景条件,即人们在进入社会合作之前所处的是怎么样的环境。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环境主要有一下的一些主客观条件。第一,众多的个人在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存,他们的身体何精神能力大致平等,差别不大,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压倒其他所有人的人,每个人都是易受攻击的,每个人的计划都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的阻止。第二,在学多领域中都存在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至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样艰难,以至有效的合作也终将失败。第三,处在正义环境中的各方在知识、思想、判断方面是有缺点的,即他们的知识是不完全的,推理记忆和注意力受到限制,判断容易受到渴望、偏见、私心歪曲。正是这些缺点不但造成了人们有不同的生活计划,而且在哲学、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存在分歧。最后,罗尔斯假设各方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即“相互冷淡”(mutually disinterested)。相互冷淡的假定意味着各方一方面不是仁爱和无私的利他主义者,总是去考虑照顾别人的愿望和别人“好”的观念;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是追求个人特殊利益的利己主义者。至此,背景的假设基本完成。
b、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原初状态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使达到的每一个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也就是试图通过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质上的正义。“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应他们自己的利益。”(136)基于此,罗尔斯假定各方都在无知之幕之中。
无知之幕中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他的阶级出生,也不知道他的天资如何,他的体力智力如何,即不知道自然天赋和社会出身;没有人知道他的个人价值观念,甚至他的心理特征;各方不知道这个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态,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
无知之幕的假设,使原初状态摆脱了历史和现实的性质而成为纯粹理性的虚拟,也最终排除了订约各方的特异性,使他们成为抽象的、一般的的人,排除了一切会影响到原则选择的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排除了一切会妨碍人们达到意见一致的冲突因素。这就使契约已完全不是现实的契约,订立契约的行为变成了对原则的选择,这种选择实际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间进行,而是在一个人的脑子里进行。(参考书141)例如,一个知道自己富裕的人可以视累进税制为不公,而一个知道自己贫穷的人则视之为公平。但是如果他们对自己的此一无所知,也就是说不知道何种税制对自己有利,那么他必须代表全部人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
(2)正义原则的选择。在原初状态假设完毕之后,罗尔斯便开始导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在这里,罗尔斯采取有限排除的策略,即将各种对人们有影响的正义观进行列举,然后一步步进行筛选。最终的结果就是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会选择这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其他。当然,罗尔斯也承认他所进行的这种穷尽的比较是一种不能尽人意的方法,他的论证是在一种较弱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他觉得一下子找不到更好的办法,只能退而求次。
a、第一次筛选:选择对象的表格。罗尔斯认为,那些随着时代的改变和以时代为存在条件的正义观要排除在表格之外,因为各方要选择的是那些在任何环境中都有绝对效力的普遍原则。在这个标准下,罗尔斯对众多的正义观进行筛选(当然是有限的)。表格中的正义观主要有下面四种:(1)处在一种词典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2)功利原则,包括古典功利原则和平均功利原则;(3)至善原则,这是以亚里士多德外代表德原则;(4)利己主义原则,包括一般利己主义和特殊利己主义。
b、第二次筛选:正义原则的形式限制。在进行第一次筛选之后,为了进行进一步的筛选,罗尔斯概括出正义原则的五个形式限制:(1)正义原则是一般性质的,即要表达一般的性质和联系,而不涉及具体的人和事;(2)正义原则在应用中也是必须是普遍有效的,即适合于一切场合个人;(3)正义原则还必须是公开的、众所周知的;(4)正义原则必须排列各种冲突的利益的先后次序,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的体系;(5)正义原则的最后一个形式限制是终极性的条件,即它们是裁决实践推理的最后上诉法庭。(参考书145)经过这一步的筛选,将利己主义从表格中剔除,因为利己主义排除了订立契约的可能。而罗尔斯认为至善原则不是一个正义原则。
c、第三次筛选:导出两个正义原则的理论及依据。经过两次筛选之后,表格中剩下的就只有两个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 《正义论》的目的是为了提出一种更加完善的正义原则,取代传统的功利原则,在这里,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展开了正面的交锋。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下,两个正义原则比功利原则更加为各方所接受。他的证明
最大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是一种用于在条件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的规则。而这种不确定的条件主要有三:第一,选择者不考虑他的选择可能把他带入的各种环境的可能性,并且有不予考虑的理由;第二,他主要关心他有把我获得的最少收益是多少,而不是最大的收益机会;第三,他面临的选择对象中有的确实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其实这个最大最少规则类似于博弈理论中的完全博弈,即各方都不知道对方相关的信息,因此各方都会采取最理性的方案,而不是孤注一掷。
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所处的情况与上述三个条件相符。首先,处于无知之幕中的各方不可能预计他们进入社会中所能获得的利益和地位;其次,原初状态的各方免除了冒险精神,他们会审慎选择他们最有可能得到的起码利益,而不是冒险以求把握不了的最大利益;最后,功利原则允许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甚至是基本自由来满足大部分人的利益,它总有带来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各方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对他人表示相互的冷淡,在选择原则时,他们不知道自己将来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也就难以确定自己是否在被牺牲的小部分人之列,因此,出于对风险的厌恶(hate of risk)他们一定排斥功利主义。故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者一般都表示对人们的自由平等和社会最低值的关怀,但是在基本原则中没有体现。而两个正义原则既注重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又将道德理想植入基本原则,因而是更可取的。
二、对现实制度的反思
从罗尔斯的严密的理性论证中,一方面,我们更加确信两个正义原则的可取性。也正如他在正义原则的择出之时所提出的正义原则受到形式限制,其中一个限制就是终极性。终极性就意味着正义原则是普遍的原则,适合于任何社会之中,不随社会环境的变迁而变化。所以罗尔斯指出,他的正义原则同时适用在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从罗尔斯的论证中,我们不难看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制度前的原则,即它是在具体社会制度选择之前已经存在,社会制度的选择必须要遵循两个原则。因此各方在正义原则达成一致之后,才开始运用正义原则选择他们要建立的社会的各种制度。也就是说,制度本身具有道德性。不管制度具体如何,它要体现制度前的正义原则,否则是不正义的,应该受到人们指责甚至废除。而在中国的今天,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政治学家抑或是法学家都在反复强调中国处在转型时期,这是我们不能否认的。然而,真正对国家对民族负责的学者是不应将所有的问题的原因都简单归结为转型时期,我们应该对处在这一特殊时期的制度作出适当的检讨。必须要指出的是,转型时期是一个量的积累的过程,各种制度正在形成或在转变,中国以后会是怎样的一个社会,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当下人们的作为。
1、分配制度的检讨
(1)当代分配的失衡。罗尔斯认为,影响分配的因素有两方面:一是天赋,一是社会出身。要达到分配的正义,必须要消除这两个方面的影响。罗尔斯主张人们在社会条件方面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即除了家庭外,其他严重的社会限制和不平等也要逐步消除,即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准入的机会是平等的。他还认为,天赋是不应得的,天赋是社会合作中的集体产物,但是天赋是难以做到增补的,譬如不可能将一个智商是150的削减到100,所以应当遵循差别原则,即在社会经济利益领域最大限度地促进处境最差者的利益。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政府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原则,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官员们只看到前半句,一般会对后半句视而不见。最终的后果就是贫富分化严重,社会各阶层矛盾激化,地区发展不均,各种各样的怪现象如贪污腐败、三农问题等层出不穷。这些问题的出现,折射出我们的分配制度出现了严重的偏离了其伦理性。如果说中国在七八十年代忽视了公平的地位,进行了改革多年后的今日中国,“公正”(正义)与效率兼顾的模式日益成为必要而且可能。效率优先,即意味着允许一部分“有效率”的人或地区先富起来,换个角度说,就是要一部分“没有效率”的人或地区牺牲他们的利益。这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是允许的,即差别原则;然而允许的前提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只有这样才符合正义的原则。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即他没有为了他人利益而放弃自己利益的义务;他的利益唯一可以被政府牺牲的理由是:为了达到更加正义。而政府必须要从得益者处转移财富以“补偿”他们的损失,这不是得益者对被牺牲者的施舍,而是被牺牲者必须应该得到的。如果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允许效益优先是一个政治上的策略;但时至今日,在经济有相当积累的今天,效益和公平并重是必然的;随着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公平会最终取代效益,这就是罗尔斯所描述的正义。
(2)代际分配的失败分配除了上述的时间上的横向分配之外,还有一个时间纵向分配的问题,即罗尔斯所称的代际公平问题。代际公平是我们现在提倡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道德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的需要构成危害。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可持续发展”与罗尔斯提出的不符。假设原初状态下的人们是第一代(事实上他们不知道自己处在哪个世代),他们出于关心下一代人(就如父子关系)的生存,为了满足下一代的需要,按照某一储存原则,将各种物质资源、知识、文化、技能等留存给下一代,而下一代人也需要按照这一原则将留给再下一代的人。如此推及下去,每一代都由于上一代而有更好的生活,所以按照公平原则,他们对下一代的回报也是应该的。但是问题出现了,就是第一代人,他们只有付出,没有任何得到任何好处,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在这里应该受到储存原则的限制。因此,代际公平也包括在公平正义原则当中。
在这里,我们不妨反思一下一些现实的命题,虽然这些命题仿佛都是不证自明的。我们国家在80年代初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时隔20多年,这一命题仍然为人们所倡导,这其实与我们国家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相违背的。必须指出的是,“发展才是硬道理”中的“发展”就是指经济发展,从这一命题可以推演出各种有趣的命题,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等。中国的发展一直就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所以对于“可持续发展”并不重视,国家大力提倡,也只是近几年的事。当我们为我们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GDp的度增长欢呼喝彩时,我们确忘记了我们为此而付出的环境成本究竟多大。生活环境的恶化、资源的匮乏、生态失衡,这一系列的损失并没有考虑进GDp当中。我们常常在新闻评论中听到,某某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持续低迷,甚至有下降的趋势;而我们国家的保持高增长的势头,接着评论员便作出一些类似社会主义就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之类的评论。这样的评论是极度不负责任的,颇有蛊惑人心的意图。我们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是不正义的,这样的分配制度极待修改。
2、法律制度的检讨
(1)功利主义在法律中的泛滥。法律经济学,(economic of law)又称为经济分析法学,是西方一个新兴的法学流派。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Economics of Law、Eco-nimic Analysis of Law或Lexeconics)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 法律经济学以其独特的经济分析手段,对传统的法律,无论是基本观念,还是基本概念都带来了极大的震荡。然而法律经济学以效益为其出发点,主张效益最大化;为达到这个目的,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也是允许的。因此,我们不难判断出其哲学基础就是功利主义(尽管波斯纳曾作出过否认)。法律经济学有其可取的一面,但也有不足的地方,尤其在我们国家,由于人们的权利主体观念相对较弱,更加应该警惕其缺点对人们权利的侵犯。
1999年8月30日,沈阳市发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个处理办法及其随后的争论被简称为“撞了白撞”。处理办法的规责原则完全可以在法律经济学中得到完美的解析,因此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经济学在行政立法上的运用。笔者认为,法律经济分析究竟在多大范围内适用,适用程度如何,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按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人的生命权属于第一原则,是绝对不能被侵犯的,不论以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前提是自身的行为符合正义)。正如梁慧星教授所指出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正义。机动车车主对道路享有有通过权,这涉及到财产权方面的权利;然而,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涉及的是生命权。政府为了保证交通的畅顺而将注意义务和事后责任转嫁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做法,完全违背了正义原则。笔者认为,这个办法有“恶法”的嫌疑,应该加以废除。
(2)解读宪法修正案中的财产所有权。修正后的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南方周末》2004年4月8日上有一篇评论这样写道:“一面插在门口的国旗,一本刚刚修订过的宪法单行本,其中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句被特意用圆珠笔划出,一句精心挑选出的‘国家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被放大了贴在门上,63岁的北京老人黄振禨和他的街坊就靠着这么几件简单的武器,阻止了崇文区政府危房改造工程的强制拆迁人员,暂时保住了他的房子。”人们为此而欢欣鼓舞,纷纷赞颂论这件事在法治进程中的积极意义。其实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恰恰表明我们宪法制度的不健全。
在无知之幕里的人们,由于他们对他人的“无知”,所以对将要进入的社会他们所处的地位,能获得的利益不能也没有必要作出预测。但是有一点是非常肯定的,即他们在社会中获得的利益除了要受差别原则之外,不能由于其他非自愿和非正义的原因被剥夺。在宪法上则表现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在现实的情况下,行政权常常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例如,在某地要建立一间大型的商店,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应该就是开发商和住户的事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市场运作即可。在协议的达成过程中,政府不应该介入。在当今的中国,情况是大为不同的。政府往往在征地的过程中扮演主角,一方面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另一方面坚决协助拆迁工作,尤其是在遇到拒绝拆迁的“刁民”。人们常常问,开发商凭什么可以我征用我的房屋,政府又有什么理由随意处分属于我的财产?因此人们就会对政府行为的正当性产生怀疑,对政府的诚信的认可度大大下降。正是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不符合基本的正义原则,导致人们的抵制和不信任,这也是行政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宪政的本意是“限政”,即要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防止对公民正当权利的侵犯。如果政府不顾人们的利益肆意妄为,那么这样的政府就完全违背了社会的公平的正义。所以,我们的宪法修正案中加入这么一条,是非常必要而且及时(姑且不论其实际的作用)。尽管中国的宪法多为口号式、或象征意义,但是这毕竟也是宪政的起步,也是我们社会逐步走向公平正义的起点。
参考文献: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 廖申白 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何怀宏:《公平的正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沈宗灵著 《现代西方法理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王成著 《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蒋兆康,林毅夫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制度的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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