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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报告观后感

《天水围的夜与雾》观后感。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时不时会需要用到一些文章,好的范文更具有参考意义,有哪些范文值得参考呢?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天水围的夜与雾》观后感》,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天水围的夜与雾》观后感

《天水围的夜与雾》以轰动一时的天水围灭门惨案为蓝本,故事发生在香港天水围,在香港天水围发生了一件令人惨不忍睹的血案,丈夫残忍地杀害了妻子和双胞胎女儿后自杀。

在电影中任达华扮演的丈夫李森早年在嫖妓时认识了妻子晓玲,两人因性生爱,并且怀了小孩。为此,他跟前妻离婚,陪晓玲回到贫困的四川山区觉得家里,为晓玲家修房子,还正式跟晓玲举办了婚事。但心术不正的丈夫竟然在此期间强奸了晓玲的妹妹。在晓玲产下双胞胎后,因丈夫已花光之前做生意所攒下的积蓄,迫于生活,两人回到香港,搬到了天水围,而夫妻俩迫于经济压力矛盾重生,感情虽早已破裂,当晓玲打算靠自己的能力支撑生活时,他却不愿靠劳动取得收获,还总担心妻子红杏出墙,因而在性生活上对晓玲采取性虐的方式还对晓玲实施家庭暴力。

最后,丈夫在残忍杀害了妻子和一对双胞胎女儿后自杀。其实他根本没有想自杀,他打电话报警时还想把罪名赖在妻子头上,可是他居然笨到对自己的最后那一刀用力过猛,本来想制造假象,谁知弄假成真。

费,这微薄的生活费并不能维持这个家庭的生活支出,而剩下的救济金李森不知拿来做什么,李森不愿出去工作无非是想得到其他人对他的尊重,而出去打工会让人看低他,让他失去往日的风光更会失去社会救济。而妻子晓玲为了生计不得不外出打工,最主要的还是想靠自己能力生活,而丈夫李森不但不体谅妻子还跑到妻子打工的地方去监视她,在她回家后百般刁难,晚上还采取性虐的方式对妻子晓玲性暴力。这些行为都体现了李森性格中的暴虐,其实李森的暴戾不仅仅体现在对晓玲的暴力上,在影片倒叙中,李森在与晓玲回四川的时候也有体现出来,在晓玲二妹离开四川时李森就质问三妹二妹为什么不经他同意就离开,在晓玲母亲没有钱买菜做饭时还打死了家中的狗,这种种行为都为李森的暴力行为有所映射。

在回香港前晓玲是依附于他生存的,而在回香港之后晓玲的生存能力强于他,带给他的是巨大的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心理巨大的落差,而他自己却也未尝想过去改变,宁肯领取政府的综援而不去找工做,对自己无力的愤怒全发泄到晓玲身上,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而他在犯下大错时还依然想要维持自己好好先生的形象。

导致这个家庭惨案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李森本人,我认为更多的诱因来自于社会。在李森对晓玲家庭暴力时,晓玲不止一次的在此境况下寻求社工和警察的帮助,而社工却只当做寻常的家庭暴力看待,并没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而且不愿意把夫妻分开了解情况,打着为夫妻交流的想法让两者在同一间房里谈,但并没有考虑到家庭之间问题的不一致性,这是社会在家庭暴力调节方面存在的一个严重缺陷。

天水围的夜与雾观后感

而警察署在晓玲去求助时也持有一种敷衍了事的态度,被表面的事态所蒙蔽,不去了解事情的真相还有背后的隐秘,在惨案发生前,晓玲还去警察署进行求助,请求警察与她一起去找女儿,这是在寻求社会的帮助,但是社会并没有给她提供所需要的帮助,如若要是当时有警察愿意帮助晓玲,那么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惨案,这是社会的冷漠性。在晓玲最后下定决心彻底脱离李森独自生时她给远在山区的母亲打了一通电话,为的是得到母亲的支持,但深受男尊女卑思想影响的母亲却认为只要丈夫对家庭付出、家庭完整,女人被打是很正常的,晓玲对此更加失望,也反应除了这个社会在许多地方还存在的普遍现象。

天水围的夜与雾观后感

晓玲出身于男尊女卑的家庭,成长于男强女弱的大环境,在与李森的夫妻生活中一开始她是能忍则忍的态度得过且过的,但长期处于这种压迫下晓玲内心的自尊与自强开始慢慢显露出来,她开始了与李森抗争的道路。晓玲这个个例从小方面反应了那个年代女性的崛起,女人们开始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价值,自尊和自强让她们勇敢抗争,为自己争取社会的一席之地,在男权至上的年代用自己的努力拼出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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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雾都孤儿观后感700字


在看完一部影片之后,里面的情节会引发我们的思考。写观后感能很好的传递我们的心情与感想。写一篇观后感,也是为了更好的记录观赏作品之后的内心想法,观后感重点在于感,但是写的适合要把观的东西也写进去。我们怎么写出一篇特别的作品观后感呢?经过收集并整理,小编为你呈上雾都孤儿观后感,欢迎你阅读与收藏。

雾都孤儿观后感 篇1

小说以奥利弗·崔斯特的悲惨遭遇描写出了处于19世纪下的英国穷苦人民的生活境遇,揭露了维多利亚盛世下英国繁华背后的贫困和阴暗面。善良与罪恶是贯穿小说的两大主题;当时,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英国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上层阶级与下层阶级的矛盾越来越大;资本主义社会金钱至上的原则使人们心生贪念,导致人们价值观和道德观的扭曲。在小说中,因贪婪而走向犯罪的费金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他贪婪、残暴、吝啬,把偷来的东西私藏起来,留给自己用;身为统治阶级的教区干事邦布尔先生,对穷苦人民不但没有怜悯之心,而且还辱骂、鞭打他们……奥利弗在这种恶劣的社会环境下成长,却依然保持着一颗善良和纯洁的心灵,有着“出淤泥而不染”的高尚品质:他在先后被布朗罗先生和梅莱夫人一家收养后,心存感恩之心,帮助这两家人做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并且在被收养后,他还不忘迪克给予他的鼓励和关心,要求去教区看望他,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奥利弗难得可贵的仁爱思想。此外,代表着善良、乐于助人、关爱他人的布朗罗先生和梅莱夫人一家,是狄更斯所弘扬的人道主义思想和仁爱思想的最高体现,与带给奥利弗悲惨童年的冷漠、残忍的费金、索尔贝里、甘菲尔德、邦布尔等人形成了鲜明对比。另外,奥利弗与布朗罗、梅莱夫人一家最后的幸福结局和费金等人的悲惨结局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作者旨在突出人们在堕落后,失去道德后的悲惨下场;这种“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道德观达到了抑恶扬善和教育人的作用,告诫人们在物质利益至上的资本主义制度下要坚守自己的道德,要经得住诱惑,不能轻易动摇。不难看出,仁爱思想和人道主义思想是狄更斯所认为的可以拯救社会的一个方法,但这未免过于简单,只是狄更斯的一个幻想,他并没有提出实质性的方法。

雾都孤儿观后感 篇2

暑假中,在同学的推荐下,我看了英国作家狄更斯写的一篇小说《雾都孤儿》。

文中的小主人公奥利弗是一个孤儿,从小在济贫院长大,后来被送到棺材铺当学徒。一次偶然的机会是他逃到了伦敦,在那儿,奥利弗依旧无亲无故,三餐温饱也成了问题。又累又饿的他天真的相信了盗贼费金,误入贼窟。不久,他和费金首次作案就被抓获,费金一伙人逃了,警察抓住了无辜的奥利弗,幸亏失主布朗洛先生收养了他。他决心向善,但不久后又被女贼南希抓回去,继续偷盗。在一次盗窃过程中,奥利弗被枪击中,费金一伙人弃他而逃,奥利弗又被主人家收养了。后来南希偶然听到了蒙克斯和费金的谈话得知了奥利弗的身世秘密……最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他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与亲人们居住在一起,蒙克斯死于囚牢,费金一伙盗窃集团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看到这个结尾,心中一阵快意,平日里那些欺负奥利弗的人为了那些死了都不能带到棺材里的财富做出疯狂举动的人们,他们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真为奥利弗感到高兴!除此之外,我心中对奥利弗产生了一种油然而生的敬意,虽然生陷困境,但他是善良的,不愿为了自己的生计而偷盗。不过也正是因为他这种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精神,最后会有那么美好幸福的结局!

雾都孤儿观后感 篇3

在暑假里,我看了《雾都孤儿》这本书,深深地被这本书的内容所吸引住了。我为主人公奥立费·退斯特的身世而叹息;为自幼沦入贼窝,但天良尚未泯灭的南茜姑娘而感到庆幸;为费根、赛克斯和蒙克斯的犯罪行为而感到愤怒;为布郎罗的善良和仁慈而感动;为英国一些慈善机构的虚伪和治安警察的专横而感到可耻。

《雾都孤儿》主要讲了孤儿奥立费是一个上流社会有钱人家的私生子,他年轻的母亲因长期得不到关爱,只身一人饱经跋涉、思虑之苦,在生下奥立费后就辞世了。奥立费来到人间后,从未得到过母爱和家庭的温暖,在当时所谓的慈善机构济贫院中,过着地狱般的生活。当他九岁时,就被送进了一家棺材店当学徒,因忍受不了非人般的待遇,逃亡到了伦敦。想不到,又被小偷所骗,跌入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陷阱里。不过,奥立费也很幸运,遇到了好心人,得到了帮助,他才转危为安,从此,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看完这本书后,我不禁有点儿佩服奥立费,因为他很勇敢,当时他还很小,就敢于与坏人做斗争,不怕困难。我想:如果是我,我根本不可能像他一样有坚强的意志。南茜姑娘同样让我佩服,因为南茜非常同情奥立费的处境,想要把他从贼窝里拯救出来,冒着生命危险向露丝小姐和布郎先生报告了费根他们的计划,结果,善良的她被他们残忍地杀死了。

雾都孤儿观后感 篇4

在这个寒假里,我读了《雾都孤儿》这本书,它使我受益匪浅。

主人公奥立弗生下来后从来没有得到过母爱,在孤儿院过着地狱一般的生活。他9岁就被送入一家棺材店当学徒,因不堪忍受非人的待遇,逃向伦敦,但却掉进了一个事先安排好的陷井被小偷长子费根逼迫变成小偷。最后,他终于在好心人的同情下转危为安,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读完这本书时,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可怜的奥利弗在已经失去亲人的痛苦下,还受了这么多折磨。他竟有如此坚强的意志,始终坚持不懈,向美好生活前进。

最令我感动的是奥利弗遇到强盗集团的那段经历。他历经坎坷,饥饿难忍,疲倦不堪。小偷费根想尽办法要把他变成小偷,奥利弗受尽折磨也不愿意继续当小偷。我觉得奥利弗有十分顽强的毅力,不怕挫折,毅然向美好生活努力着。

想起我十岁时学滑板,学了一个星期,因害怕摔跤最后放弃不学下去了。我四岁时曾经学过舞蹈,觉得练基本太累了,最后也放弃。奥利弗却哪怕再大的困难,受非人待遇,朝着他的目标一直努力着,坚持着。他的一生都很穷,受尽歧视,不能快活地生活,更不可能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我的生活那么优越,想学什么,想买什么,想干什么,父母都会支持我。而我缺少的就是奥利弗的那种坚强的毅力。

这本书告诉了每一个读者,无论你生活在什么条件下,只要有顽强的毅力,就一定能走向成功。

雾都孤儿观后感 篇5

记得第一次看《雾都孤儿》,是在八年级的时候,当初是为了学好英语,才看了英汉对照版的。当时的感觉就是,奥利弗很善良,所以没有被带坏,好人还是有好报的。只是南希死的太惨了,不过除了这一点,结局也还算不错,坏人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第二次看《雾都孤儿》,是初三毕业那年的暑假。当时看了一部电影,叫《八月迷情》,总觉得这部电影的剧情跟《雾都孤儿》很像,于是就看了第二遍。这次才发现,奥利弗不但善良,而且非常勇敢。他敢于开口再要一些粮食;他敢于动手打侮辱自己妈妈的人;他敢于一个人跑到伦敦奋斗;他敢于逃出贼窝;他敢于去监狱探望费金。正是因为他的善良和勇敢,加上好心人对他的帮助,才使得他得到收留,过上幸福的生活。

这个暑假,再一次翻开了《雾都孤儿》,还看了一遍电影版的,于是心灵又被撞击了一次。我发现主人公奥利弗除了善良、勇敢,还非常的坚强,不服输,并且懂得知恩图报。他一出生就注定要经历很多很多的磨难,没有父母的疼爱,没有家庭的温暖,有的只是他人的打骂和瞧不起。但是他没有向命运屈服,他要去伦敦,他要去奋斗,他要过得更好。终于到了伦敦,却又不幸被骗进了贼窝。老贼和小贼们教了他种种偷的技术,但他并没有因此也变成一个小贼,他知道偷东西是不好的。还好,再一次行动中,他幸运的被布朗鲁先生同情和收养了,他很感谢布朗鲁先生,主动要帮布朗鲁先生还书,却又被盗贼集团抓了回去,他恳求他们放他回去,他要把书和钱还给布朗鲁先生,他不想让布朗鲁先生认为他也是一个小偷,一个骗子。可是他知道盗贼集团的秘密,他们又怎么可能会放他走呢?

雾都孤儿观后感 篇6

这个寒假里我读了《雾都孤儿》这本世界名著。书里讲述的是发生在19世纪的一个动人故事。

书中的主人翁是一位孤儿,他的名字是奥利弗·特威斯特。他出生于一个济贫院,出生不久妈妈就死了。他被当作一件物品送来送去,受尽折磨。他最后遇到了一位善良的老先生:布朗洛老先生,这位老先生好心收留了他,他从此过上了好生活。

读完这本书,我心中久久不能平息。可怜的奥利弗,在已经失去家人的痛苦下,还受到了这么多折磨。真不知道在他瘦弱的躯体下,有着怎样的意志,能使他坚持不懈,使他在饥饿、寒冷、孤独、悲伤、痛苦下顽强的斗争,向美好的生活前进!最令我感动的是奥利弗遇到强盗集团的那章。奥利弗在路上走了七天七夜,饥饿和疲倦威胁着他。他遇到了杰克·道金斯:一位小偷,杰克把奥利弗带到了贼窝,小偷们想把奥利弗也训练成一位小偷。但奥利弗不愿意做小偷,逃了出来。

读完这章,一种油然而生的敬佩之情环绕着我的心扉。奥利弗是一位多么坚强,多么正义的孩子啊!他宁愿逃出贼窝,继续流浪,也不愿做一位小偷。面对生死的关头,面对的是死在街头或做一位小偷,他坚定的选择了正义。虽然他只有10岁,和我们年级差不多大,但他的坚强,他的正直,他的勇敢,让我特别的震撼。还有他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生命的向往,都是支持他前进的力量!这些都是我们现代孩子们所没有的。

我们生活在蜜罐里,福窝里,却总是抱怨,总是不满足。但我们可曾想过,在世界上有好多国家孩子,他们饱受战乱的痛苦;正和饥饿、寒冷、疾病作战;正面对着失去亲人,飘泊流浪的生活。

所以我们要珍惜现在,不负时光,勇敢向前。

雾都孤儿观后感 篇7

看完这本书,心情复杂极了。我既为主人公奥利弗的大团圆结局高兴,又为当时大英帝国穷人艰难的境遇而愤慨。

在那个善与恶共同绽放的时代,英国表面上辉煌无比。可是,在帝国的底层,无家可归的穷人极寒交迫,很多人被活活饿死;婴儿还没有看清这个绝望的世界就早早夭折。

而为了救助穷人而成立的济贫院,也只是做表面文章,并不能改善情况。背后的原因,竟是因为哪些富太太、阔老爷们不愿意投资。在富人对穷人无情冷漠的情况下,穷人为了活下去,铤而走险,去偷盗、抢劫,很多人因此而被绞死。

那些富有的人何曾想过,如果他们施了善心,提供了帮助,这些人原本可以安分地生活下去。穷人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贵族们在干什么呢?他们建造水晶宫,极尽奢华,每面墙都价值上万英镑。贵族们有闲钱浪费在自己穷奢极欲的生活上,也不愿意拿出一英镑去帮助穷人。

对他们来说,炫耀自己的财富比穷人的生命更重要。真是“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豺狼都知道将猎物分给群体里的弱小者,相比之下野兽和人的品质谁更高一些呢?真是讽刺啊!

越是那样的环境中,善良越是显得弥足珍贵,就像寒夜中的火焰,给人们带来温暖。奥利弗得到了一位老先生和女管家的帮助,他们知道奥利弗偷了手帕,但还是宽容地帮助了他,尽心竭力治好了奥利弗的病。

在那个黑暗的时代,肯定还有很多这样的好人,他们像启明星一样给人们带来希望。

看完这本书之后,我仍然沉浸在故事中,好像我就是奥利弗,体验到他的生活中的酸甜苦辣。好书总是让人百读不厌,我想我还会再看几遍这本书。

公民与法的观后感


篇一:《十二公民》观后感

电影《十二公民》观后感

此部电影涉及法律,所以有必要对片名做出法律概念的解释。“公民”在字典中的解释是指具有某一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意识”是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的参与意识,是一种权利。是的,你有权利,但你也要负责任,要对你运用权利的所作所为负责任。

电影《十二公民》主题面向法治社会中各位极具代表性的公民。剧情简单来说是十二个爷们儿机缘巧合以模拟法庭陪审团的身份凑一块儿坐在一屋里讨论了俩小时富二代弑父的案件。全片儿106分钟里面起码100分钟都是一个场景------众人围着一个长条桌争论、投票,全靠对白和演员的表现力撑起来的。对白很精彩,故事改编的很接地气很符合国情,人物个性也巧妙的与其背景相结合。

台词讲事,动作演人,每一个陪审员或讲或演,人生百态和人情冷暖都在这一方时空得以淋漓展现。年轻的团长1号陪审员,稚嫩做作,尤其一生气就明显的双下巴,完全就是在演戏的感觉。2号陪审员,每一次自嗨的哈哈干笑,也很让人莫名,大概是因为世间老好人都是如此这般秉持“不得罪不拒绝不负责”的原则,要么赔笑,要么不语。

3号陪审员,身着制服的出租车司机,那股老北京与生俱来的优越感交织着和妻离子散的没落感,在可恨之余尤显可怜,在可怜之余又稍嫌无赖,他的每一次爆发都是亮点。 4号陪审员房明显是上层阶层的富豪,多人争执中提出“仇富”这一社会话题,还是能鲜明感觉到导演在这里悄悄放下温柔一刀,女大学生认干爹傍大款,也突出了“拜金”的社会常态。

5号陪审员纹身男,略显夸张的发型遮住了半张脸看不清眼睛,但与人物形象的反差度太明显,被刻意放大的戏剧性,反而掩盖了本来应有的生活真实,于是我的注意力都被那酷酷的外表吸引了。

6号陪审员医生老爸存在感略弱,尽管他是一开始就给予“无罪”表示理解的人,中规中矩的性格,四平八稳的表演,是人群中的绝大多数,也是容易被忽视的部分,但其实却是最应该争取的对象;

7号陪审员小卖部老板,有戏,跟他的花衬衫一样出彩,举手投足都标签着讨生活的滑头和不易。

9号陪审员,一个曾经被打成“右派”的老人,他对独居老人出镜作证动机的猜测,和对历史记忆的个人回述,恰是片中最让人动容感觉温暖的地方。

10号陪审员房东男,地域歧视的狭隘劲儿和刻薄气都被他演得杠杠滴。

11号陪审员小保安,青年的代表,一口河南腔,可爱十足,不遭嫌弃,姑且也能算是正义之希望的象征吧;

12号陪审员,在“有罪”和“无罪”两者之间摇摆不定,被反复说服缺乏自我态度的人,其实应该挺有意思的,因为这算是大多数墙头草人群代表,可惜全片中存在感也不是特别强,戏份不是特别多。

十二公民,十二种身份,十二个角度,十二种想法,十二个故事,十二个选择,然而真相只有一个。反映出了社会法律的重要性,呼吁真理正义,拒绝盲目从众是对法律的尊重,是对生命的尊重。

篇二:编辑部-常用资料-公民与法格式范本文章

电子证据认证亟待解决的问题

The Urgent Tasks in which Electronic Evidence Authentication have Faced

何永军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 650224)

内容提要:电子证据在我国目前司法中的适用情况不容乐观,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产生一些不良影响。要走出当前的困境,必须科学定位电子证据,尽快完善相关证据规则,建立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与辅助措施。

关键词:电子证据 认证 证明力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1-1233/D(2014)01-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这一新生事物也由幕后走到前台,宣告我们即将步入一个司

①法证明的新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电子证据可能成为新的证据之王。但就我国目前司法中电子证

据的适用而言,情况不容乐观,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最突出和集中表现于: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对于侦查破案和案件的审理作用越来越大;但另一方面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却相对低下,法院对电子证据的采信相对较少,单凭电子证据定案的案件到目前还属于新闻事件,

②绝大多数时候电子证据只有在被转化为其他证据形式后方能进入司法程序。电子证据在司法中的

这种处境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削弱了国家打击犯罪的能力,使对一些犯罪的处理仍停留在行

③政处罚的阶段; 其次,导致在没有其他证据或者电子证据不能顺利转化为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相

关人在诉讼中只有败诉,不利于实现对合法权利的保护。所以我们必须正视电子证据遭遇到的这种困境,尽快完善电子证据方面的相关立法。为此本文拟对电子证据认证方面亟待解决的相关课题作一归纳和梳理,以明确在电子证据认证方面我们面临的任务以及今后应当努力的方向。

一、科学定位电子证据

要提高电子证据在司法中的运用,正确进行电子证据的认证,就必须解决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即电子证据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还是只是其他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明确电子证据在证据种类方面的归属,是确定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前提和基础,因为不同种类的证据其审查判断标准有别,对电子证据的归类错误将会导致相关证据规则设计的不科学,给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带来失误。

而对于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当前分歧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子证据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只是传统证据种类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对此又有如下几种具体看法:一是认为电子证据只是视听资料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一种新形式的视听资料,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即是这样处理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关系的,主张视听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而汤维建教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建议稿)》,其对证据的法定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汤教授所列的证据形式也只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当事人向法院的陈述七种,在他看来电子证据只是属于视听资料的一部分,他将视听资料定义为“通过电子物品所记载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收稿日期:2010-06-05

作者简介:何永军(1974-),男,汉族,四川南部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

基金项目:云南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适用规则研究”(项目号:HZ2009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参见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②例如主要利用电子证据侦破的吕东赌球案件,公安机关在取证时对电子证据全部进行了打印,要求被告人本人确认签字,实际将电子证据全部转化为了书证和证人证言。参见李铮:《电子证据成打击赌球利器》,载《新华每日电讯》2010年1月25日。

③魏晓薇:《大量知识产权犯罪停留在行政处罚阶段》,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年3月19日,第03版。

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等形式。二是认为电子证据只是书证的形式之一,裴苍龄教授就持此种看法,他认为证据只有三种,即物证、书证、人证,古今中外均不存

⑤在第四种证据,电子证据属于书证。 三是认为电子证据只是物证的形式之一,电子证据属于物证。

⑥ 四是认为电子证据是一种混合型的证据,传统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验检查笔录均存在电子形式,相应地可称为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电子证人证言、电子

⑦当事人陈述、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与电子勘验检查笔录。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子证据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在这种观点之下又有两种具体看法:一是认为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包含视听资料,例如刘品新博士即持此看法,他将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电子证据七种,视听资料被电子证据完全

⑧吸收。二是主张将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并列作为独立的证据,例如陈卫东教授在其主编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指出随着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视听资料已经无法涵盖实践中出现的电子证据,

⑨主张将电子证据定位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徐静村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华刑事诉讼法(第二修

正案)学者拟制稿》中也将原来的视听资料解析为音像资料和电子资料,作为与物证、书证等法定

⑩证据种类并列的一种独立证据。

第三种意见相对折中,可视为折中说,既承认电子证据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要求在法律条文中对电子证据作出明确规定,但又不承认相对于视听资料而言电子证据是一种独立类型的证据,例如江伟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即是如此处理的。一方面虽然认为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两者在物理性质、据以生成的方式和环境、证据规则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另一方面仍然坚持不将两者看作是不同的各自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将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共同视

11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将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并举。 而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起草的

并已着手试点的《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中也将音像和电子证据共同作为一种证据类型。这一观点现在有较大的市场。

在短时间之内还看不到消除人们关于电子证据定位分歧的希望,但在缺乏关于电子证据系统立

12法,而学界对其归类又不一的情况下,一些实务界人士已指出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所

以为了完善证据规则,能够在司法中顺利认证电子证据,回应现实司法的需要,我们有必要尽早解决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为了科学定位电子证据,笔者认为我们应回过头来作这样的前提性追问:人们为什么要对证据种类进行划分,证据种类划分的目的、价值和意义何在?立法者对证据种类进行划分无疑是为了便于人们对证据进行正确理解、把握和运用,其中运用是最根本的目的,所以证据种类的划分除了顾及逻辑的自洽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方便人们举证、质证和认证,为现实司法服务。不用说从逻辑的角度将证据划分成为人证、物证和书证也许更加逻辑自洽一些,但如此的分类并没有达成进行证据种类划分的全部目的,并没有完全解决司法的现实需要。只有将证据种类的划分与证据调查和证据运用规则结合起来的划分才是有效的,对现实司法才有真正的指导意义。由于

13电子证据具有特殊性,在取证、保全、举证、质证和认证方面均存在一些有别于传统证据形式的④

⑤④汤维建:《民事证据立法的理论立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365、409页。 裴苍龄:《再论证据的种类》,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第45-48页

⑥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页。张嘉军博士也持类似观点,在他看来证据只有人证和物证两种,电子证据属于物证。参见张嘉军、张红战:《我国证据种类的反思与重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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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页。 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 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 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246页。 邵天兴、杨永中、张占标:《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应当独立》,载《检察日报》2008年11月11日,第A03版。 在美国法语境中,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性:(1)全球性;(2)综合性;(3)易变性;(4)隐蔽性;(5)可挽救性;(6)缩微性;(7)扩散激增性。参见何家弘主编:《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杜2002年版,第288页;张卫平主编《外

特殊之处,现实呼唤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证据规则。同时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有不少的国家都制定和颁布了独立的电子证据法,例如南非的《1983年计算机证据法》,纳米比亚的《1985年计算机证据法》,加拿大的《1998年电子证据法》和菲律宾的《电子证据规则》等等。因此笔者赞同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类型的证据,只有如此为电子证据建立独立的证据规则才具有合理的根据。

二、完善证据规则

要让电子证据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电子证据的规则,只有如此,电子证据才有可能大规模地有序地进入审判程序,成为名副其实的证据,而不需要像现在这样常常需要经过转化后才能呈交法庭。

在我国目前法律、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和地方性立法中均有一些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例如《电子签名法》、《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涉及电子证据的规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中也均存在与电子证据相关的规定。而《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等部门规章中也散见一些关于电子证据的条文。而近年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文件,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上海市颁布的《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等也不乏关于电子证据的条文,不过我国当前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层次虽然较多,但相关立法却较零散,尚未形成关于电子证据的系统规则,而且相关规定常常概念不清,并且缺乏刚性,指导取证的多,关于电子证据认证的规则较少。由于缺乏系统的电子证据采信规则,已给司法带来了较大的混乱和困境。有媒体指出由于现行法律未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以及电子证据规则,许多法官常回避使用电子证据,经常将其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来使用,甚至干脆不用。由于缺乏关于电子证据的采信规则,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五花八门,构建我国电子证据的采信规则已迫在眉睫。14

系统完整的电子证据规则应当大致包括电子证据的定义、定位、规格和可采性,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电子证据的传闻规则,电子交谈的特免权规则,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标准,电子证据的可靠性认定,电子证据的充分性认定,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认定,电子文件的鉴证,电子签名的签证,电子签名的推定,电子证据复制件的证明力,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等内容。同时要制定系统的电子证据规则,那种分散的多层次的立法形式就不足取,而必须采取集中的立法形式。为此,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形式我国将有这样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制定单独的电子证据法;二是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在其中对电子证据加以系统规定;三是在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加以系统规定;四是在证据法和诉讼法中分别作出相关规定,二者共同来完成对电子证据系统立法的使命。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电子签名法》,已有了制定关于电子方面的单行法的先例,单独制定电子证据法也未必不可能,同时近年来也一直在酝酿诉讼法的再修改,似乎在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加以系统规定也具有某种现实可能性,但长期来制定统一证据法的呼声很高,而且《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早已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城区人民法院试点,在统一证据法呼之欲出的时节,主张制定单独的电子证据法或在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加以系统规定也显得不合时宜,因为电子证据虽然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但作为证据与传统的证据仍然存在许多共通之处,需要遵守一些共通的规则,如能制定统一的 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285-286页。江伟教授等人也认为电子证据具有依赖性、精确性、易篡改性、隐蔽性等特点。参见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页。

14梅贤明、何晓慧:《构建电子证据采信规则迫在眉睫》,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3日,第02版。

证据法,将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则放到证据法之中无疑将是最经济的立法方式,而将电子证据的规则

15全部规定在诉讼法中也不现实,那样会使诉讼法显得臃肿、结构失调。 所以笔者赞同第四种方式,

即由证据法和诉讼法来共同完成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关于电子证据的定义、定位、可采性、和证明力等都由证据法来规定,而关于电子证据的取证、开示、举证与质证等程序性规则都规定在相关诉讼法中。这一立场也为江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所采纳,江教授等人主张我国证据法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应主要围绕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这—决定其应否采纳的核心问题进行,即主要解决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或证据资格问题,具体包括电子证据的法定地位、电子证据的定义、原件和复制件的界定、真实性的证明方式等。而电子证据作为证据方法之一也得遵守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和举证、质证、认证的若干基本规则,所以证据法不再对有关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提出、质疑与认定等内容做出规定,而是交由诉讼法或其他综合性的电子立法来配合实现或补

16充电子证据制度之功用。 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是较为妥当的。

三、建立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与辅助措施

要作好电子证据的认证工作,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作用,还必须建立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与辅助措施,从人财物各个方面为庭审中电子证据的认证工作提供保障。

(一)培养能胜任电子证据认证工作的法官,必要时组建专门的审判法庭

大量电子证据涌向法庭,这对司法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光精通法律还不行,还必须知晓一些电子技术领域的知识,故要做好电子证据的认证工作,首要是培养一大批能胜任电子证据认证工作的法官。目前大多数法院并没有组建一支审理涉及电子证据案件的专门司法队伍,为此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现实困难,今后有条件的法院应选派懂计算机技术的法官和具有电子方面专业知识的陪审员组建专业化的合议庭,承担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的审理工作。对此现已有个别法院进行

17了大胆的尝试,一些地方建立了科技法庭,克服了传统法庭中无法或难以展示电子证据的弊端, 而

2008年3月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率先成立了网络法庭,专门审理跟网络侵权有关的案件,18这些都是有益的探索。

(二)建立电子证据辅助认证专家制度

既然法官常常只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而不是电子方面的专家,所以建立电子证据辅助认证专家制度就是必然的选择,国家应在对相关电子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的基础上建立专家数据库,将相关专家名册分发到各法院,遇到相关案件时由法院在征得诉讼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指定相关专家作为案件的电子证据辅助认证专家,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参加庭审。在此方面个别法院已进行了一些探索,例如海淀法院民三庭在审理一起网络侵权案件中,特意邀请到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工程师参与庭审,为原被告争执不下的技术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19其作法值得肯定,应逐渐摸索,总结推广,最终形成制度。

(三)积极发展和规范对电子证据的鉴定

(责任编辑 )

网络引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上半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n16/n1282/n3553/2463163.html。访问日期:2010 年7 月13 日。 15这也为一些学者所认同,例如陈卫东教授主持起草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仅对电子证据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认为电子证据的具体证据规则,应留给专门的电子证据法规范,参见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

16参见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页。 17肖小明、龚文中:《湖南首个科技法庭在我州建成》,载《团结报》2008年10月9日,第04版。

18叶红兵:《南昌率先成立网络法庭》,载《今日信息报》2008年4月4日,第002版。

19《审理网络侵权案 电子专家当证人》,载《北京青年报》2009年7月19日,第A03版。

篇三:十二怒汉关于法律观后感

从《十二怒汉》出发浅谈陪审团制度

1957年的美国电影《十二怒汉》讲述了一个陪审团讨论一件谋杀案的故事。十二名陪审员第一次投票时产生11票有罪对1票无罪的结果,经过激烈的讨论,不断提出“合理怀疑”,最后以12票全票通过认为被告人无罪。

从审判过程来看,这件谋杀案“铁证如山”,裁决有罪似乎是毫无疑问的事情,但8号陪审员坚持认为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而投无罪票,最终陪审团一致认为被告无罪。从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陪审团的讨论过程当中,从全体上是要求基于证据支持自己的投票决定的,而且这些证据是由警察、律师等专业人士所提供的。陪审团的讨论过程中,支持有罪的一方都要在逻辑上进行严密证明被告的行为,而支持无罪的一方则针对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提出质疑,即“合理怀疑”,而且影片中的陪审团还考虑到了辩方律师所没有提出的疑问。另外,影片中无论陪审团最终裁定有罪还是无罪,都必须全票通过,这让少数人的“合理怀疑”得到充分考虑,让陪审团的结果保证是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论证才作出的,使被告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而这些陪审员从合资格的公民中随机挑选,从事不同的职业,知识文化背景相差很大,体现了其制度的民主。影片充分肯定陪审团制度,借剧中陪审员之口提出:这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神圣的一条,也是我们的国家如此强大的原因。

从影片中,我们能看到美国陪审团制度保护了被告人最大的利益,对陪审团制度充满了肯定,但我们也在陪审团讨论的过程中观察到其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陪审团由非专业人士组成,尽管他们在成为陪审员之前得到很多相关的指引,但毫无疑问的是,其审视案件的能力难以与专业人士相比。或许包括警察、律师等专业人士在庭审地过程中让陪审团得以充分了解案情,但在陪审团内部分析案情时,则未必可以仔细分析证据的合理性。如果没有影片中的8号陪审员,由于“铁证如山”,很可能陪审团就会就此作出一致决定被告有罪。而且,对于证据疑点的质疑,普通人显然比不上专业人士。假如律师在辩护中没有提出对证据的合理性质疑,那么这些由非专业人士组成的陪审员则可能就此认为证明无懈可击而不加思考怀疑。如果由专业人士考虑,发现这些疑点的能力更强,发现的机会更大。

另外,陪审团选择的范围广泛,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陪审员的文化知识背景差异巨大。就如片中,好几位陪审员因不同的理由存在偏见。这些陪审员中,有对生长在贫民窟的孩子持歧视观点,认为成长环境决定人的品格,还有一位陪审员因过往与儿子的矛盾而将个人感情带到案件当中,还有因球赛和工作而想早早了事的陪审员,其开始时甚至一度以娱乐的态

度对待案件。而且陪审员的资格在一定程序上由政府机关强制赋予,必然导致一部分对此类事务不感兴趣的公民对案件持不认真的态度而想草草了事。

而且个体容易受群体的影响。正如片中的情况,如果只有1个人认为无罪,其他人都认为此人是错误的时候,一般人容易受大部分人的决定影响,从而改变立场。假如没有片中的8号陪审员,陪审团可能就在几分钟内作出决定。但问题是,在现实当中有多少人可以像8号陪审员那样始终在群体决定中坚持自己的立场呢?而且片中即使有8号陪审员这样的人物,仍然存在妥协,在第二轮投票是只能无奈投弃权票让其他人作出决定。

很著名的辛森案就很好地反映了陪审团的问题。虽然此案刑事判决与警察的失误有重大的关系,但与陪审员的组成也有相当的联系。陪审团成员包括了九名黑人,一名拉丁裔人和两名白人,而且其中还有人称辛普森为英雄。这样的成员组成很难让我们相信该陪审团的决定能做到让人满意的公正。最终也出现了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截然相反的结果。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明显的缺憾,但因陪审团独立于政府和司法系统外,最不受其他人控制,维护司法公正,而且其成员选择的范围广泛,体现了其民主性,所以美国坚持使用陪审团制度,并为此自豪。


《狐狸与孩子》的观后感


“在那一刻,我了解到为什么狐狸看见我们的时候总会跑开,它们早就知道,我们不能真正成为朋友,我把“爱”和“占有”搞混了,也许它不想见到我,或者是森林在召唤他,不过从那天起,我深深地相信,狐狸也知道“爱”代表什么意思了。”——《狐狸与孩子》

一个住在森林边上的小女孩偶然间碰到一只迷人的狐狸,于是便想驯养它。可是在森林里的惊鸿一瞥之后,女孩再也没能看到它。它是一只自由的精灵,在森林里自得其乐,并时刻保持着高度警戒,聪明地应对所有危险。女孩并未忘记那只狐狸,她千方百计的去寻找它,用面包屑引诱它,耐心地等候。女孩慢慢地接近、追寻、引诱狐狸,近近地观望、试探这森林里自由的精灵,进而亲近它,和它一起玩耍,帮助它,驯养它……

驯养?!狐狸真的可以被驯养吗?当女孩像养一只狗一样把围巾绑在狐狸的脖子上,并用细细的绳子拴住它时,狐狸自由的野性迫使它反抗、挣脱、逃离;当狐狸来到女孩房前,女孩领它上楼,并把阁楼的门紧紧关上,狐狸感觉到极度压抑,它选择纵身一跃冲破玻璃逃了出去。狐狸冲碎的不仅仅是玻璃,也是我们人类自以为是的爱心。

狐狸没有死,但它和女孩之间的信任一不再有了。从那一天起,狐狸也知道了“爱”是什么意思,小女孩不再去找狐狸,她把“爱”和“占有”搞混了。

我们常说“大爱无疆”,“爱是无私的奉献”,“母爱是伟大的,她为孩子默默地付出一切却不会因此而要求孩子永远陪在自己的身边”。爱一个人,并不需要每时每刻都要和他在一起,爱也是需要给对方一定的“空间”自私的占有,整日地腻在一起反而会使彼此感到压抑喘不过气来。爱他,就要尊重他,只要他幸福快乐就好。就如金岳霖痴迷林徽因,他爱林徽因,可是林徽因选择了梁思成。金岳霖尊重林,并没有继续纠缠他,而是选择了“放手”,以终身未娶铸就一生的等待。真的是“有时放手也是一种爱”!

爱物同爱人一样,需要的是尊重和谅解。春暖花开时节,看到艳丽的花朵我们也许会因为喜欢就忍不住想伸手去摘一朵,可是我们却因此伤害了它。殊不知,我们因为自己的一己私爱,却结束了他的生命,让他它失去了在阳光下展现绚丽人生的机会。为自己的一己私爱,却结束了他的生命,让他它失去了在阳光下展现绚丽人生的机会。也许你会拿那句诗“有花堪折直须折,更待无花空折枝”来教训我,那只是你没有真正懂得诗句的内涵,也未了解“爱”的真谛,或者说你从没有真正爱过一人或一物吧。

读过《黛玉葬花》才知道“爱”可以达到那样一种深刻、凄凉的境界,渐渐地自己就深深地体会到那句“爱不需要占有”的真意。爱应该是默默地祝福,由衷的欣赏,不卑不亢,以一颗裸露的心坦诚相待,摒除那种占有欲。

爱,应该有这种超然与静谧。无情的占有只会让那份感情受到污染,更会伤害到所爱的人或物。尊重、理解、包容才是爱,能使爱永驻。

公民与法,观后感


篇一:法制宣传观后感

[法制宣传观后感]法律是无情的,是公正的,法制宣传观后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片中4名少年犯就是活生生的例子,而他们犯罪的原因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导致了今天的后果。他们为此都后悔不已,但这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时,却都已经太晚太晚了。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基本上来源于家庭教育,环境决定性格,性格决定未来。如果管理体制有误和受周围不良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正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候,那么很容易因为一步之差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2004年4月份,贵阳市公安机关在开展打击两抢一盗(抢夺、抢劫、盗窃)犯罪的专项行动中发现,在贵阳市区街头的两抢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所为,作案频率高,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据行动第一阶段的统计,在公安机关破获的南明、云岩两城区的523起各类刑事案件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所作案件占37.4%,占314起两抢案件的73.6%;在抓获的违法犯罪人员中,未成年人占42.3%。该局今年第一季度统计,全市共抓获刑事案件作案成员2000多人,其中18岁以下(不含18岁)的作案成员占26.2%。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目前四类(两劳释放、吸毒人员、暂住人口、违法青少年)高危犯罪人群之一。在一个由贵阳市公安局延安西路派出所抓获的入室盗窃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11岁;在甘荫塘派出所打掉的抢夺妇女首饰团伙中,年龄最大的20岁,最小的11岁,其中16岁以上6人、14-16岁7人、14岁以下6人。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未成年人低龄化的趋势也很明显,大多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最小的只有八九岁。 2002年3月,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办鸿门村15岁辍学少年王某,纠集3名中学生砍死仇人。今年2月1日晚,西安市一商贸学院16岁学生马某,将家属院14岁女学生芦某掐死后实施奸淫。事后,马某将此事告诉景某,景某帮其移尸,并资助马某100元让其外逃。今天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生活在这个美校园里,生活在自己的班级里。自然会有各种法律、校规、班规制约着你,而你必须无条件服从,必须去配合它。因为它是规则而你做为团体中的一员就必须服从。让我们重视起来吧!杜绝犯罪,争做一个优秀的少先队员!---------------蓝天和白云的心一样,希望白鸽自由翱翔.老师和父母的心一样,希望我们健康成长.花开的日子我们走进校园这个快乐的地方,在平安校园愉快歌唱;花开的日子我们愿意用心情的音符,去谱写和谐校园的欢乐章. 和谐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代表性的观念,实现和谐,是古往今来人类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和愿望.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也将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构建和谐校园需建立和谐师生关系.是老师给我们文化知识的启迪,使们从无知到有知,从幼稚走向成熟.老师给了我们知识的雨露,需要的是我们全身心的接受,珍惜老师的付出,尊重老师的劳动.师生互爱,从而打造和谐的学习氛围. 构建和谐校园需建立和谐的同学关系.关心帮助有困难的同学,用一颗真诚的心去换另一颗真诚的心.同学之间友好相处,让他们感受到和谐校园的温馨,从而打造和谐的人际关系. 构建和谐校园需建立好的学习,好的校风.我们需倡导一种脚踏实地的学习精神,将学风建设的目标指向理想,团结,自强,成材.一种团结奋进的班风和刻苦勤奋的学风能促使个人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好的校风如春风化雨不声不向地吸引每个学子奋勇向前,为了理想而努力拼搏.校风积极向上,从而打造和谐的教育氛围. 构建和谐校园需建立诚信,文明的作风,同学之间相互信任,坦诚相待,说实话,做实事.考试时坚决杜绝舞弊现象,用诚实和实力给自己和老师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作风严谨,文明,从而打造和谐校园文化. 同学们,老师们,构建和谐校园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茫茫学海中,我们做勇敢的水手,乘风破浪,共赴前程.让我们把握生命中的每一天,向和谐校园的彼岸前进.用我们的智慧和勇气扬起理想的风帆,用我们的青春和生命奏响时代的强音,当我们抛弃了迷茫,把握了航向;当我们共同努力,不懈地摇桨,和谐校园的乐章终将奏响. 花开的日子,让我们在和谐的教育氛围中愉快地学习;花开的日子,让我们在和谐的兴趣乐园中陶治情操;花开的日子,让我们在和谐的人际关系中健康成长.未来不是梦,今天,在我们手中.谈到法律,总会给人

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观后感《法制宣传观后感》。 ◆分享好文◆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篇二:编辑部-常用资料-公民与法格式范本文章

电子证据认证亟待解决的问题

The Urgent Tasks in which Electronic Evidence Authentication have Faced

何永军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 650224)

内容提要:电子证据在我国目前司法中的适用情况不容乐观,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产生一些不良影响。要走出当前的困境,必须科学定位电子证据,尽快完善相关证据规则,建立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与辅助措施。

关键词:电子证据 认证 证明力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1-1233/D(2014)01-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这一新生事物也由幕后走到前台,宣告我们即将步入一个司

①法证明的新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电子证据可能成为新的证据之王。但就我国目前司法中电子证

据的适用而言,情况不容乐观,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最突出和集中表现于: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对于侦查破案和案件的审理作用越来越大;但另一方面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却相对低下,法院对电子证据的采信相对较少,单凭电子证据定案的案件到目前还属于新闻事件,

②绝大多数时候电子证据只有在被转化为其他证据形式后方能进入司法程序。电子证据在司法中的

这种处境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削弱了国家打击犯罪的能力,使对一些犯罪的处理仍停留在行

③政处罚的阶段; 其次,导致在没有其他证据或者电子证据不能顺利转化为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相

关人在诉讼中只有败诉,不利于实现对合法权利的保护。所以我们必须正视电子证据遭遇到的这种困境,尽快完善电子证据方面的相关立法。为此本文拟对电子证据认证方面亟待解决的相关课题作一归纳和梳理,以明确在电子证据认证方面我们面临的任务以及今后应当努力的方向。

一、科学定位电子证据

要提高电子证据在司法中的运用,正确进行电子证据的认证,就必须解决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即电子证据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还是只是其他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明确电子证据在证据种类方面的归属,是确定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前提和基础,因为不同种类的证据其审查判断标准有别,对电子证据的归类错误将会导致相关证据规则设计的不科学,给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带来失误。

而对于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当前分歧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子证据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只是传统证据种类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对此又有如下几种具体看法:一是认为电子证据只是视听资料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一种新形式的视听资料,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即是这样处理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关系的,主张视听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而汤维建教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建议稿)》,其对证据的法定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汤教授所列的证据形式也只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当事人向法院的陈述七种,在他看来电子证据只是属于视听资料的一部分,他将视听资料定义为“通过电子物品所记载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收稿日期:2010-06-05

作者简介:何永军(1974-),男,汉族,四川南部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

基金项目:云南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适用规则研究”(项目号:HZ2009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参见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②例如主要利用电子证据侦破的吕东赌球案件,公安机关在取证时对电子证据全部进行了打印,要求被告人本人确认签字,实际将电子证据全部转化为了书证和证人证言。参见李铮:《电子证据成打击赌球利器》,载《新华每日电讯》2010年1月25日。

③魏晓薇:《大量知识产权犯罪停留在行政处罚阶段》,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年3月19日,第03版。

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等形式。二是认为电子证据只是书证的形式之一,裴苍龄教授就持此种看法,他认为证据只有三种,即物证、书证、人证,古今中外均不存

⑤在第四种证据,电子证据属于书证。 三是认为电子证据只是物证的形式之一,电子证据属于物证。

⑥ 四是认为电子证据是一种混合型的证据,传统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验检查笔录均存在电子形式,相应地可称为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电子证人证言、电子

⑦当事人陈述、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与电子勘验检查笔录。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子证据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在这种观点之下又有两种具体看法:一是认为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包含视听资料,例如刘品新博士即持此看法,他将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电子证据七种,视听资料被电子证据完全

⑧吸收。二是主张将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并列作为独立的证据,例如陈卫东教授在其主编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指出随着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视听资料已经无法涵盖实践中出现的电子证据,

⑨主张将电子证据定位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徐静村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华刑事诉讼法(第二修

正案)学者拟制稿》中也将原来的视听资料解析为音像资料和电子资料,作为与物证、书证等法定

⑩证据种类并列的一种独立证据。

第三种意见相对折中,可视为折中说,既承认电子证据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要求在法律条文中对电子证据作出明确规定,但又不承认相对于视听资料而言电子证据是一种独立类型的证据,例如江伟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即是如此处理的。一方面虽然认为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两者在物理性质、据以生成的方式和环境、证据规则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另一方面仍然坚持不将两者看作是不同的各自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将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共同视

11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将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并举。 而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起草的

并已着手试点的《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中也将音像和电子证据共同作为一种证据类型。这一观点现在有较大的市场。

在短时间之内还看不到消除人们关于电子证据定位分歧的希望,但在缺乏关于电子证据系统立

12法,而学界对其归类又不一的情况下,一些实务界人士已指出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所

以为了完善证据规则,能够在司法中顺利认证电子证据,回应现实司法的需要,我们有必要尽早解决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为了科学定位电子证据,笔者认为我们应回过头来作这样的前提性追问:人们为什么要对证据种类进行划分,证据种类划分的目的、价值和意义何在?立法者对证据种类进行划分无疑是为了便于人们对证据进行正确理解、把握和运用,其中运用是最根本的目的,所以证据种类的划分除了顾及逻辑的自洽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方便人们举证、质证和认证,为现实司法服务。不用说从逻辑的角度将证据划分成为人证、物证和书证也许更加逻辑自洽一些,但如此的分类并没有达成进行证据种类划分的全部目的,并没有完全解决司法的现实需要。只有将证据种类的划分与证据调查和证据运用规则结合起来的划分才是有效的,对现实司法才有真正的指导意义。由于

13电子证据具有特殊性,在取证、保全、举证、质证和认证方面均存在一些有别于传统证据形式的④

⑤④汤维建:《民事证据立法的理论立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365、409页。 裴苍龄:《再论证据的种类》,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第45-48页

⑥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页。张嘉军博士也持类似观点,在他看来证据只有人证和物证两种,电子证据属于物证。参见张嘉军、张红战:《我国证据种类的反思与重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1

12

13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页。 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 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 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246页。 邵天兴、杨永中、张占标:《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应当独立》,载《检察日报》2008年11月11日,第A03版。 在美国法语境中,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性:(1)全球性;(2)综合性;(3)易变性;(4)隐蔽性;(5)可挽救性;(6)缩微性;(7)扩散激增性。参见何家弘主编:《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杜2002年版,第288页;张卫平主编《外

特殊之处,现实呼唤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证据规则。同时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有不少的国家都制定和颁布了独立的电子证据法,例如南非的《1983年计算机证据法》,纳米比亚的《1985年计算机证据法》,加拿大的《1998年电子证据法》和菲律宾的《电子证据规则》等等。因此笔者赞同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类型的证据,只有如此为电子证据建立独立的证据规则才具有合理的根据。

二、完善证据规则

要让电子证据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电子证据的规则,只有如此,电子证据才有可能大规模地有序地进入审判程序,成为名副其实的证据,而不需要像现在这样常常需要经过转化后才能呈交法庭。

在我国目前法律、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和地方性立法中均有一些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例如《电子签名法》、《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涉及电子证据的规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中也均存在与电子证据相关的规定。而《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等部门规章中也散见一些关于电子证据的条文。而近年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文件,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上海市颁布的《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等也不乏关于电子证据的条文,不过我国当前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层次虽然较多,但相关立法却较零散,尚未形成关于电子证据的系统规则,而且相关规定常常概念不清,并且缺乏刚性,指导取证的多,关于电子证据认证的规则较少。由于缺乏系统的电子证据采信规则,已给司法带来了较大的混乱和困境。有媒体指出由于现行法律未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以及电子证据规则,许多法官常回避使用电子证据,经常将其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来使用,甚至干脆不用。由于缺乏关于电子证据的采信规则,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五花八门,构建我国电子证据的采信规则已迫在眉睫。14

系统完整的电子证据规则应当大致包括电子证据的定义、定位、规格和可采性,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电子证据的传闻规则,电子交谈的特免权规则,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标准,电子证据的可靠性认定,电子证据的充分性认定,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认定,电子文件的鉴证,电子签名的签证,电子签名的推定,电子证据复制件的证明力,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等内容。同时要制定系统的电子证据规则,那种分散的多层次的立法形式就不足取,而必须采取集中的立法形式。为此,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形式我国将有这样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制定单独的电子证据法;二是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在其中对电子证据加以系统规定;三是在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加以系统规定;四是在证据法和诉讼法中分别作出相关规定,二者共同来完成对电子证据系统立法的使命。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电子签名法》,已有了制定关于电子方面的单行法的先例,单独制定电子证据法也未必不可能,同时近年来也一直在酝酿诉讼法的再修改,似乎在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加以系统规定也具有某种现实可能性,但长期来制定统一证据法的呼声很高,而且《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早已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城区人民法院试点,在统一证据法呼之欲出的时节,主张制定单独的电子证据法或在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加以系统规定也显得不合时宜,因为电子证据虽然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但作为证据与传统的证据仍然存在许多共通之处,需要遵守一些共通的规则,如能制定统一的 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285-286页。江伟教授等人也认为电子证据具有依赖性、精确性、易篡改性、隐蔽性等特点。参见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页。

14梅贤明、何晓慧:《构建电子证据采信规则迫在眉睫》,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3日,第02版。

证据法,将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则放到证据法之中无疑将是最经济的立法方式,而将电子证据的规则

15全部规定在诉讼法中也不现实,那样会使诉讼法显得臃肿、结构失调。 所以笔者赞同第四种方式,

即由证据法和诉讼法来共同完成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关于电子证据的定义、定位、可采性、和证明力等都由证据法来规定,而关于电子证据的取证、开示、举证与质证等程序性规则都规定在相关诉讼法中。这一立场也为江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所采纳,江教授等人主张我国证据法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应主要围绕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这—决定其应否采纳的核心问题进行,即主要解决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或证据资格问题,具体包括电子证据的法定地位、电子证据的定义、原件和复制件的界定、真实性的证明方式等。而电子证据作为证据方法之一也得遵守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和举证、质证、认证的若干基本规则,所以证据法不再对有关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提出、质疑与认定等内容做出规定,而是交由诉讼法或其他综合性的电子立法来配合实现或补

16充电子证据制度之功用。 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是较为妥当的。

三、建立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与辅助措施

要作好电子证据的认证工作,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作用,还必须建立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与辅助措施,从人财物各个方面为庭审中电子证据的认证工作提供保障。

(一)培养能胜任电子证据认证工作的法官,必要时组建专门的审判法庭

大量电子证据涌向法庭,这对司法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光精通法律还不行,还必须知晓一些电子技术领域的知识,故要做好电子证据的认证工作,首要是培养一大批能胜任电子证据认证工作的法官。目前大多数法院并没有组建一支审理涉及电子证据案件的专门司法队伍,为此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现实困难,今后有条件的法院应选派懂计算机技术的法官和具有电子方面专业知识的陪审员组建专业化的合议庭,承担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的审理工作。对此现已有个别法院进行

17了大胆的尝试,一些地方建立了科技法庭,克服了传统法庭中无法或难以展示电子证据的弊端, 而

2008年3月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率先成立了网络法庭,专门审理跟网络侵权有关的案件,18这些都是有益的探索。

(二)建立电子证据辅助认证专家制度

既然法官常常只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而不是电子方面的专家,所以建立电子证据辅助认证专家制度就是必然的选择,国家应在对相关电子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的基础上建立专家数据库,将相关专家名册分发到各法院,遇到相关案件时由法院在征得诉讼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指定相关专家作为案件的电子证据辅助认证专家,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参加庭审。在此方面个别法院已进行了一些探索,例如海淀法院民三庭在审理一起网络侵权案件中,特意邀请到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工程师参与庭审,为原被告争执不下的技术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19其作法值得肯定,应逐渐摸索,总结推广,最终形成制度。

(三)积极发展和规范对电子证据的鉴定

(责任编辑 )

网络引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上半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n16/n1282/n3553/2463163.html。访问日期:2010 年7 月13 日。 15这也为一些学者所认同,例如陈卫东教授主持起草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仅对电子证据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认为电子证据的具体证据规则,应留给专门的电子证据法规范,参见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

16参见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页。 17肖小明、龚文中:《湖南首个科技法庭在我州建成》,载《团结报》2008年10月9日,第04版。

18叶红兵:《南昌率先成立网络法庭》,载《今日信息报》2008年4月4日,第002版。

19《审理网络侵权案 电子专家当证人》,载《北京青年报》2009年7月19日,第A03版。

篇三:十二公民和十二怒汉观后感

《十二怒汉》和《十二公民》——观后感

76号单祎药学3130001016

观看了《十二怒汉》和《十二公民》之后,首先给我最深切的感触就是,《十二公民》与《十二怒汉》相比,其中融入了很多中国社会的鲜明又有特色的人物特征,使得整部片子更加符合中国大众的口味。 《十二怒汉》影片中的十二个角色都有着迥异的性格和职业,也有着不同的思维和表达方式。他们有的是巧舌如簧的广告商、仗义执言的工程师,有的是毫无见地的富家子、歧视平民的新贵族,同时也有性情暴躁的老警察、精明冷静的银行家、只赶时间的推销员。除了一位工程师外,剩下十一个人在讨论之前都确信男孩是杀人凶手。《十二公民》发生在暑期的一所政法大学内,未通过英美法课程期末考试的学生迎来补考。他们组成模拟西方法庭,分别担任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角色,审理一桩社会上饱受争议的“20岁富二代弑父”案。12位来自社会不同阶层的学生家长组成了陪审团,他们之中有医生、房地产商、保安、教授、保险推销员等,在听取学生法庭审理后,将对本案做出“最终判决”。但是很显然,《十二公民》中的十二位家长与《十二怒汉》中的十二位陪审员在身份上有着本质上的不同:12位陪审员的意见直接关系到那个十八岁男孩的命运,而作为学生家长,他们的意见可能只代表着公平与正义,而并不会对最终的结果造成直接的影响。

但是,无论他们的身份如何,对正义和公平的追求氛围逐步影响着他们每一个人。随着对关键证词和证据的确证与辩论,陪审员们开始对男孩有罪这一观点进行反驳,一次次的表决出现了戏剧性的改变:11对1、9对3、8对4、6对6、3对9、1对11。最后,通过不同的冲突与较量,十二位陪审员都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无罪。

从《十二怒汉》这部影片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它是一项有着重要作用的司法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极具特色,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也是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陪审制度。

我国人民陪审员与英美陪审团人员在工作和权利、义务上有相同之处,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两项制度都有参与听审案件的权利;独立发表评议意见,不受干预的权利;不因履职而受解雇的履职保障;履职有一定的报酬;都有回避和保守秘密的义务。同时,在很多方面都有不同。首先,两种制度的起源不同。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美国的陪审团

制度来源于英国,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而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才把陪审团制度传入了美国。其次,陪审人员的选任条件与选任形式不同。 ,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在中国,陪审员和法官一样,必须实行和法官一样的回避制度、审判权限、合议制度以及奖惩等方面的规定,这是基于我国实行的是混合式的审判模式导致的,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时与法官一同参与审判案件,也即所谓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也基本与法官的相同,即阅读卷宗和参与调查案情;参加案件的庭审;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的培训等权利。而义务方面,人民陪审员要做到的是遵纪守法;学习、宣传法律;按时参加陪审;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等相关义务。

我认为,《十二怒汉》这部影片主要说明了,美国陪审团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有效地捍卫和保护了人民的自由。陪审团这一制度,使得司法审判权得以与美国公民分享,通过其来制约其他权力,从而保障公民自由。当一部分人民提到法官的地位,就相当于把领导社会的权力放在一部分公民之手。也就是说,影片中的十二位来自不同岗位,拥有不同身份的陪审员与法官分享了司法权,制约了司法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陪审团制度充当了法律修改者的身份。

而在《十二公民》中,不同的人在辩论中都或多或少地提到了自己的经历,有曾经含冤入狱的青年,有在学校经营小卖部的商贩,有操着河南口音的校园保安,有在手术台上见惯生死的医生,等等。在争吵过程中,我们很容易就看出影片想反映的诸多问题。例如,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在出狱后不管原因一律受到歧视,北京当地对外地各省尤其是河南省的歧视, 还有当今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影片中有几句台词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那位房地产商斥责商贩说,看见女孩从好车上下来就叫傍款,你那是嫉妒,是对中国优秀女青年的侮辱。 诚然,现今社会凭自己的臆测就对他人做出评价的例子数不胜数,一棍子打死所有人也是常有的事。虽然电影里十二位家长只是模拟了陪审员的任务,但是从中映射出的问题确实现今社会真实存在的。

对于各国不同的陪审制度,自然是适合各国国情的,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借鉴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来是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陪审制度更加完善。同时,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使公民了解属于自己的权利并且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在影片中,还反映出情与法的关系问题,我们不能否认,十二位陪审员做出无罪的结论的过程中没有夹杂很多的感情因素。法官在执法时,也不免出现一些无视清理的情况。而这些来自社会的陪审员们,虽然不是精通于法律,但能从人性情感上多角度考虑,这就弥补了法律的一些缺失。但也不等于说,一定要设立陪审团来平衡情感与法律的冲突。


父与女观后感


篇一:动画父与女观后感

观《父与女》有感

材料与纺织学院材料学魏炜201220305015

影片之所以打动人,是由于它所要表达的感情是我们每个人这一生都不想要失去的父女之情。它勾起了我们许多童年的回忆。小时候,父亲是遮风挡雨的大树,父亲的肩膀承载着我们的欢乐。

影片中的小女孩和父亲并排骑着车,她心里并不知道这次来送父亲居然就是永别,她只知道父亲是爱自己的,他一定会回来。他们一起来到湖边,父亲弯下腰抱着她,亲吻她的脸颊,一举一动中无不渗透着对女儿的爱。小女孩当然也舍不得父亲,她望着准备离开的父亲。这时她的眼眶里也许还含着泪珠吧。父亲也不想离开,来到湖边的他又忽然奔向岸边,抱起女儿深深一吻。但不得已,还是要离开,这次他没有回头,他不忍再看向女儿那双不舍的眼睛。小女孩看着父亲划着船越来越远,她在岸边来回的跑着,希望父亲能在视线内多停留一会,可是船儿最终消失在茫茫水中。她还是不愿离开,等在岸边,期望父亲突然出现。可是天色渐晚,她不得不骑上自行车离开,留下父亲的车独自靠在大树边。

时间一天天过去,小女孩每天都来湖边等待父亲的归来,但是每次都没有等到父亲。刮着大风的天气,小女孩艰难的骑着车去湖边,她心里想,也许某一天,就等到父亲了,那该有多好啊!下着大雨的天气,她穿着雨衣冒着大雨去湖边,父亲也许会在这样的雨天回来。渐渐地,女孩有了自己的朋友,她收获了友谊带来的快乐。她和朋友们骑车玩耍,路过父亲离开的湖边,她停了下来,望着湖面,她又想念父亲了,虽然拥有了友谊的快乐,但是想念父亲的心却一刻也没变过。最后,在伙伴们的呼喊声中她不得不离开这里。

有了恋人之后,亲爱的他会经常骑车载着女孩欣赏美丽的夕阳,他们也时常会路过父亲离开的湖边,但这次她并没有停下来,她似乎已经习惯没有父亲的生活。再后来,她结婚了,有了自己的孩子,她和爱人各自骑车载着心爱的一双儿女来到湖边。丈夫在陪着孩子们玩耍,而她却望着湖面深思,脸上一抹散不开的愁云,父亲你在哪,女儿又想你了。

时光飞逝,湖水逐渐消退,父亲依然迟迟未归。她也从中年逐渐步入老年,不能再像以前那样骑车去湖边等候父亲,年迈的她只能推着劳累不堪的自行车,岁月已经让这辆车再也站不起来了。她蹒跚的来到湖边,穿过一片芦苇来到湖中央,出现在眼前的是一艘陷在土里的船,这让她想起当年父亲划船离开的场景,心中不免难过起来。她来到船上,慢慢的弯下身子躺在了船里,她的心离船很近很近,她的心离父亲很近很近。也许是在梦里,也许只是幻觉,她站了起来,跑向远方,时光倒转中她看到父亲回到了她的身边,他们紧紧的拥抱在一起。也许只能在梦里,她才能再见到父亲……

在看到湖中央那艘船的时候,心里很难过。我以为女孩的父亲在出海那天,或者在某个大风大浪的日子里回来的时候出了意外,女孩终其一生都没有等到父亲的回来。

篇二:动画父与女观后感

观《父与女》有感

影片之所以打动人,是由于它所要表达的感情是我们每个人这一生都不想要失去的父女之情。它勾起了我们许多童年的回忆。小时候,父亲是遮风挡雨的大树,父亲的肩膀承载着我们的欢乐。

影片中的小女孩和父亲并排骑着车,她心里并不知道这次来送父亲居然就是永别,她只知道父亲是爱自己的,他一定会回来。他们一起来到湖边,父亲弯下腰抱着她,亲吻她的脸颊,一举一动中无不渗透着对女儿的爱。小女孩当然也舍不得父亲,她望着准备离开的父亲。这时她的眼眶里也许还含着泪珠吧。父亲也不想离开,来到湖边的他又忽然奔向岸边,抱起女儿深深一吻。但不得已,还是要离开,这次他没有回头,他不忍再看向女儿那双不舍的眼睛。小女孩看着父亲划着船越来越远,她在岸边来回的跑着,希望父亲能在视线内多停留一会,可是船儿最终消失在茫茫水中。她还是不愿离开,等在岸边,期望父亲突然出现。可是天色渐晚,她不得不骑上自行车离开,留下父亲的车独自靠在大树边。

时间一天天过去,小女孩每天都来湖边等待父亲的归来,但是每次都没有等到父亲。刮着大风的天气,小女孩艰难的骑着车去湖边,她心里想,也许某一天,就等到父亲了,那该有多好啊!下着大雨的天气,她穿着雨衣冒着大雨去湖边,父亲也许会在这样的雨天回来。渐渐地,女孩有了自己的朋友,她收获了友谊带来的快乐。她和朋友们骑车玩耍,路过父亲离开的湖边,她停了下来,望着湖面,她又想念父亲了,虽然拥有了友谊的快乐,但是想念父亲的心却一刻也没变过。最后,在伙伴们的呼喊声中她不得不离开这里。

有了恋人之后,亲爱的他会经常骑车载着女孩欣赏美丽的夕阳,他们也时常会路过父亲离开的湖边,但这次她并没有停下来,她似乎已经习惯没有父亲的生活。再后来,她结婚了,有了自己的孩子,她和爱人各自骑车载着心爱的一双儿女来到湖边。丈夫在陪着孩子们玩耍,而她却望着湖面深思,脸上一抹散不开的愁云,父亲你在哪,女儿又想你了。

时光飞逝,湖水逐渐消退,父亲依然迟迟未归。她也从中年逐渐步入老年,不能再像以前那样骑车去湖边等候父亲,年迈的她只能推着劳累不堪的自行车,岁月已经让这辆车再也站不起来了。她蹒跚的来到湖边,穿过一片芦苇来到湖中央,出现在眼前的是一艘陷在土里的船,这让她想起当年父亲划船离开的场景,心中不免难过起来。她来到船上,慢慢的弯下身子躺在了船里,她的心离船很近很近,她的心离父亲很近很近。也许是在梦里,也许只是幻觉,她站了起来,跑向远方,时光倒转中她看到父亲回到了她的身边,他们紧紧的拥抱在一起。也许只能在梦里,她才能再见到父亲……

在看到湖中央那艘船的时候,心里很难过。我以为女孩的父亲在出海那天,或者在某个大风大浪的日子里回来的时候出了意外,女孩终其一生都没有等到父亲的回来。

篇三:动画父与女观后感

动画父与女观后感 《父与女》是一部没有一句旁白的动画片, 情节很简单。父亲和小女儿分别蹬着脚踏车来到海边,父女拥抱分别后,父亲下到有条小船的海边,突然又转身回到岸上,抱起女儿放下,然后就上了小船划向大海。 沉闷抑郁的背景音乐下,我知道这位爸爸回不来了。果然,春夏秋冬,不同的季节情境下,小女儿都蹬着脚踏车费力的来到海边的大树下。一棵树下,还有那辆她老爸的脚踏车。小女孩停车,伫立海边凝望,回程! 后来小女孩坐在一个男孩的车座后经过这个海边直接驶过。 再后来,女孩和他的丈夫分别蹬着脚踏车各带着一个孩子来到树下,又是停车,伫立, 凝望,回程。 再后来,女孩老了,很费力地蹬着脚踏车来到海边树下,这时的海堤大道一路坑坑洼洼,还是停车,伫立,凝望,回程。 再再后来,女孩老的只能推着脚踏车非常非常费力地来到海边,停车,车倒了,扶起,又倒,扶起,又倒,女孩不扶,走下海堤,走进大海。 在大海深处芦苇丛里,斜卧着一艘小船,老女孩跑向小船,窝躺到小船里,然后她突然跑起来,跑着跑着,她不驼了,年轻了,变回小时候,而父亲就在 前面,她就这样重新跑回父亲的怀抱! 影片结束了,我心潮起伏,我想这小女孩不就是我吗?心里虽然沉痛,但还能忍住眼眶里的泪水。 这时,老师要求上台分享观后感,后排的老师说这影片说什么根本看不懂,我突然明白了,没有相同经历的人也许无法看懂这个影片,于是我马上起身来 到台上。 接过话筒,刚开口我就止不住汹涌而出泪水,我九岁父亲突然去世,我虽然已经明白死亡意味着什么,但心里总有个声音告诉自己,父亲会回来的,他一定会回来 的,到现在我还是如此坚信! 父亲去世时,我没有悲伤,反而很兴奋,()因为家里突然热闹起来。出殡,做迷信,家人都哭的很伤心,我不伤心,却也不能没有眼泪啊,打小聪明的我担心被冠上不 孝女的名头,于是偷偷地用香火熏眼。后来随着年纪的增长,对此事愈来愈耿耿于怀,特别是为人母之后,愈加深感对父亲的愧疚,却始终找不到宣泄口。 终于有一次和同事们在野外露营野炊,酒酣之后,听到嘤嘤哭泣声,突然 想到当天是重阳节,想起父亲,想起深藏心中的愧疚之情,我不可遏制的放声痛哭,那哭 的真是地动山摇,响彻山谷啊!直到第二天同事喂我喝粥,我还是吧嗒吧嗒眼泪和着粥喝。 可是今天,当着这么多老师和同学的面,我又挡不住汹涌而出的泪水,这就是艺术的魅力!她能唤起你内心最深处的东西。 父女最终拥抱在一起,那不就是我心底坚信的吗?我相信我一定会见到我慈爱的父亲的,即使是在天国,那又何妨?! 影片中有个细节,女孩唯一没有停车伫立回程而是直接穿过树林的一次是坐在男友车后座。这更加深了我内心愧疚。我又何尝不是如此啊!小时候还经常 梦见 父亲,后来就完全将之抛之脑后,因为有要强的母亲呵护着,我的生活没有受到多大的影响,直到自己也成为母亲之后, 才幡然醒悟!却悔之晚矣! 我知道人老了童年的记忆会更清晰,我想等我老了,我会更加愧疚,更加思念父亲的。而我现在能做的就是多陪陪我的母亲,我现在最怕最怕的事情就 是,我不敢想,不去想!妈妈,我爱你!妈妈心态很好,生活方式特健康,她坚持劳动,坚持与人为善,坚持做着力所能及的慈善,这样的母亲,当然会寿比南山 喽,您说是不? 季老师没有对影片做点评,她只说这是一部获奥斯卡奖的影片。我想我能理解它能获奖的原因,没有一句语言,同一个场景,变化的只是一些细节,却把最深沉的情 感表达地淋漓尽致,让人引起深深 的共鸣, 这就是宝贵的艺术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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