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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报告观后感

《情与法的评判》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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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的评判》观后感

12月15日上午,我在联建三楼参加了安全科组织的安全警示活动并观看了《情与法的评判》警示教育片。通过观看该片,作为从事安全生产的中层管理者之一,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尤其看到第四个事故案例汾西宜兴煤业的遇难家属年轻妻子撕心裂肺的哭诉时,身边坐着的几个楚湘工友也是默默留下了眼泪,此情此景,我想所有观看者不会没有感受,不会没有触动。

事故是管理者万分之一的疏忽,但是对于事故的家庭来说是百分之百的灾难。血的教训,不能再一次次地用鲜血去验证,泪的控诉不能再一次次的用无奈去面对。警示片中反复提到的假整改、假密闭、假数字、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超期证件这五假五超是所有发生事故煤矿管理的真实写照或管理缩影,值得所有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借鉴与反思。

我作为地测科部门负责人,也一直对科内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防治水细则》的各项相关规定,对防治水工作,对上级所规定的防治水设计及预案,对物探报告,对钻探施工进行严格把关,严格要求,唯有如此,才能把防治水的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这部警示片 让我们有了深深的反思,同时也给予了我们太多的启示。煤矿安全管理只有真正把发生事故的惨痛教训传达到每一位干部职工,把安全防范意识真正的树立起来,才能保证我矿着力打造的后100天安全建设无事故圆满结束,也才能如安全范矿长在活动结束时的讲话中说的一样:唯有保证安全,才能让收获满满的2018年完美收官,让令人期待的2019年精彩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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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观后感


篇一:法制宣传观后感

[法制宣传观后感]法律是无情的,是公正的,法制宣传观后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片中4名少年犯就是活生生的例子,而他们犯罪的原因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导致了今天的后果。他们为此都后悔不已,但这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时,却都已经太晚太晚了。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基本上来源于家庭教育,环境决定性格,性格决定未来。如果管理体制有误和受周围不良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正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候,那么很容易因为一步之差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2004年4月份,贵阳市公安机关在开展打击两抢一盗(抢夺、抢劫、盗窃)犯罪的专项行动中发现,在贵阳市区街头的两抢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所为,作案频率高,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据行动第一阶段的统计,在公安机关破获的南明、云岩两城区的523起各类刑事案件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所作案件占37.4%,占314起两抢案件的73.6%;在抓获的违法犯罪人员中,未成年人占42.3%。该局今年第一季度统计,全市共抓获刑事案件作案成员2000多人,其中18岁以下(不含18岁)的作案成员占26.2%。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目前四类(两劳释放、吸毒人员、暂住人口、违法青少年)高危犯罪人群之一。在一个由贵阳市公安局延安西路派出所抓获的入室盗窃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11岁;在甘荫塘派出所打掉的抢夺妇女首饰团伙中,年龄最大的20岁,最小的11岁,其中16岁以上6人、14-16岁7人、14岁以下6人。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未成年人低龄化的趋势也很明显,大多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最小的只有八九岁。 2002年3月,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办鸿门村15岁辍学少年王某,纠集3名中学生砍死仇人。今年2月1日晚,西安市一商贸学院16岁学生马某,将家属院14岁女学生芦某掐死后实施奸淫。事后,马某将此事告诉景某,景某帮其移尸,并资助马某100元让其外逃。今天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生活在这个美校园里,生活在自己的班级里。自然会有各种法律、校规、班规制约着你,而你必须无条件服从,必须去配合它。因为它是规则而你做为团体中的一员就必须服从。让我们重视起来吧!杜绝犯罪,争做一个优秀的少先队员!---------------蓝天和白云的心一样,希望白鸽自由翱翔.老师和父母的心一样,希望我们健康成长.花开的日子我们走进校园这个快乐的地方,在平安校园愉快歌唱;花开的日子我们愿意用心情的音符,去谱写和谐校园的欢乐章. 和谐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代表性的观念,实现和谐,是古往今来人类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和愿望.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也将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构建和谐校园需建立和谐师生关系.是老师给我们文化知识的启迪,使们从无知到有知,从幼稚走向成熟.老师给了我们知识的雨露,需要的是我们全身心的接受,珍惜老师的付出,尊重老师的劳动.师生互爱,从而打造和谐的学习氛围. 构建和谐校园需建立和谐的同学关系.关心帮助有困难的同学,用一颗真诚的心去换另一颗真诚的心.同学之间友好相处,让他们感受到和谐校园的温馨,从而打造和谐的人际关系. 构建和谐校园需建立好的学习,好的校风.我们需倡导一种脚踏实地的学习精神,将学风建设的目标指向理想,团结,自强,成材.一种团结奋进的班风和刻苦勤奋的学风能促使个人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好的校风如春风化雨不声不向地吸引每个学子奋勇向前,为了理想而努力拼搏.校风积极向上,从而打造和谐的教育氛围. 构建和谐校园需建立诚信,文明的作风,同学之间相互信任,坦诚相待,说实话,做实事.考试时坚决杜绝舞弊现象,用诚实和实力给自己和老师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作风严谨,文明,从而打造和谐校园文化. 同学们,老师们,构建和谐校园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茫茫学海中,我们做勇敢的水手,乘风破浪,共赴前程.让我们把握生命中的每一天,向和谐校园的彼岸前进.用我们的智慧和勇气扬起理想的风帆,用我们的青春和生命奏响时代的强音,当我们抛弃了迷茫,把握了航向;当我们共同努力,不懈地摇桨,和谐校园的乐章终将奏响. 花开的日子,让我们在和谐的教育氛围中愉快地学习;花开的日子,让我们在和谐的兴趣乐园中陶治情操;花开的日子,让我们在和谐的人际关系中健康成长.未来不是梦,今天,在我们手中.谈到法律,总会给人

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观后感《法制宣传观后感》。 ◆分享好文◆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篇二:编辑部-常用资料-公民与法格式范本文章

电子证据认证亟待解决的问题

The Urgent Tasks in which Electronic Evidence Authentication have Faced

何永军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 650224)

内容提要:电子证据在我国目前司法中的适用情况不容乐观,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产生一些不良影响。要走出当前的困境,必须科学定位电子证据,尽快完善相关证据规则,建立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与辅助措施。

关键词:电子证据 认证 证明力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1-1233/D(2014)01-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这一新生事物也由幕后走到前台,宣告我们即将步入一个司

①法证明的新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电子证据可能成为新的证据之王。但就我国目前司法中电子证

据的适用而言,情况不容乐观,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最突出和集中表现于: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对于侦查破案和案件的审理作用越来越大;但另一方面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却相对低下,法院对电子证据的采信相对较少,单凭电子证据定案的案件到目前还属于新闻事件,

②绝大多数时候电子证据只有在被转化为其他证据形式后方能进入司法程序。电子证据在司法中的

这种处境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削弱了国家打击犯罪的能力,使对一些犯罪的处理仍停留在行

③政处罚的阶段; 其次,导致在没有其他证据或者电子证据不能顺利转化为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相

关人在诉讼中只有败诉,不利于实现对合法权利的保护。所以我们必须正视电子证据遭遇到的这种困境,尽快完善电子证据方面的相关立法。为此本文拟对电子证据认证方面亟待解决的相关课题作一归纳和梳理,以明确在电子证据认证方面我们面临的任务以及今后应当努力的方向。

一、科学定位电子证据

要提高电子证据在司法中的运用,正确进行电子证据的认证,就必须解决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即电子证据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还是只是其他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明确电子证据在证据种类方面的归属,是确定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前提和基础,因为不同种类的证据其审查判断标准有别,对电子证据的归类错误将会导致相关证据规则设计的不科学,给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带来失误。

而对于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当前分歧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子证据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只是传统证据种类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对此又有如下几种具体看法:一是认为电子证据只是视听资料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一种新形式的视听资料,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即是这样处理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关系的,主张视听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而汤维建教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建议稿)》,其对证据的法定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汤教授所列的证据形式也只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当事人向法院的陈述七种,在他看来电子证据只是属于视听资料的一部分,他将视听资料定义为“通过电子物品所记载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收稿日期:2010-06-05

作者简介:何永军(1974-),男,汉族,四川南部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

基金项目:云南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适用规则研究”(项目号:HZ2009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参见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②例如主要利用电子证据侦破的吕东赌球案件,公安机关在取证时对电子证据全部进行了打印,要求被告人本人确认签字,实际将电子证据全部转化为了书证和证人证言。参见李铮:《电子证据成打击赌球利器》,载《新华每日电讯》2010年1月25日。

③魏晓薇:《大量知识产权犯罪停留在行政处罚阶段》,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年3月19日,第03版。

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等形式。二是认为电子证据只是书证的形式之一,裴苍龄教授就持此种看法,他认为证据只有三种,即物证、书证、人证,古今中外均不存

⑤在第四种证据,电子证据属于书证。 三是认为电子证据只是物证的形式之一,电子证据属于物证。

⑥ 四是认为电子证据是一种混合型的证据,传统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验检查笔录均存在电子形式,相应地可称为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电子证人证言、电子

⑦当事人陈述、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与电子勘验检查笔录。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子证据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在这种观点之下又有两种具体看法:一是认为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包含视听资料,例如刘品新博士即持此看法,他将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电子证据七种,视听资料被电子证据完全

⑧吸收。二是主张将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并列作为独立的证据,例如陈卫东教授在其主编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指出随着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视听资料已经无法涵盖实践中出现的电子证据,

⑨主张将电子证据定位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徐静村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华刑事诉讼法(第二修

正案)学者拟制稿》中也将原来的视听资料解析为音像资料和电子资料,作为与物证、书证等法定

⑩证据种类并列的一种独立证据。

第三种意见相对折中,可视为折中说,既承认电子证据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要求在法律条文中对电子证据作出明确规定,但又不承认相对于视听资料而言电子证据是一种独立类型的证据,例如江伟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即是如此处理的。一方面虽然认为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两者在物理性质、据以生成的方式和环境、证据规则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另一方面仍然坚持不将两者看作是不同的各自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将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共同视

11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将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并举。 而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起草的

并已着手试点的《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中也将音像和电子证据共同作为一种证据类型。这一观点现在有较大的市场。

在短时间之内还看不到消除人们关于电子证据定位分歧的希望,但在缺乏关于电子证据系统立

12法,而学界对其归类又不一的情况下,一些实务界人士已指出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所

以为了完善证据规则,能够在司法中顺利认证电子证据,回应现实司法的需要,我们有必要尽早解决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为了科学定位电子证据,笔者认为我们应回过头来作这样的前提性追问:人们为什么要对证据种类进行划分,证据种类划分的目的、价值和意义何在?立法者对证据种类进行划分无疑是为了便于人们对证据进行正确理解、把握和运用,其中运用是最根本的目的,所以证据种类的划分除了顾及逻辑的自洽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方便人们举证、质证和认证,为现实司法服务。不用说从逻辑的角度将证据划分成为人证、物证和书证也许更加逻辑自洽一些,但如此的分类并没有达成进行证据种类划分的全部目的,并没有完全解决司法的现实需要。只有将证据种类的划分与证据调查和证据运用规则结合起来的划分才是有效的,对现实司法才有真正的指导意义。由于

13电子证据具有特殊性,在取证、保全、举证、质证和认证方面均存在一些有别于传统证据形式的④

⑤④汤维建:《民事证据立法的理论立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365、409页。 裴苍龄:《再论证据的种类》,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第45-48页

⑥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页。张嘉军博士也持类似观点,在他看来证据只有人证和物证两种,电子证据属于物证。参见张嘉军、张红战:《我国证据种类的反思与重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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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页。 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 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 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246页。 邵天兴、杨永中、张占标:《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应当独立》,载《检察日报》2008年11月11日,第A03版。 在美国法语境中,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性:(1)全球性;(2)综合性;(3)易变性;(4)隐蔽性;(5)可挽救性;(6)缩微性;(7)扩散激增性。参见何家弘主编:《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杜2002年版,第288页;张卫平主编《外

特殊之处,现实呼唤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证据规则。同时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有不少的国家都制定和颁布了独立的电子证据法,例如南非的《1983年计算机证据法》,纳米比亚的《1985年计算机证据法》,加拿大的《1998年电子证据法》和菲律宾的《电子证据规则》等等。因此笔者赞同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类型的证据,只有如此为电子证据建立独立的证据规则才具有合理的根据。

二、完善证据规则

要让电子证据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电子证据的规则,只有如此,电子证据才有可能大规模地有序地进入审判程序,成为名副其实的证据,而不需要像现在这样常常需要经过转化后才能呈交法庭。

在我国目前法律、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和地方性立法中均有一些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例如《电子签名法》、《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涉及电子证据的规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中也均存在与电子证据相关的规定。而《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等部门规章中也散见一些关于电子证据的条文。而近年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文件,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上海市颁布的《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等也不乏关于电子证据的条文,不过我国当前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层次虽然较多,但相关立法却较零散,尚未形成关于电子证据的系统规则,而且相关规定常常概念不清,并且缺乏刚性,指导取证的多,关于电子证据认证的规则较少。由于缺乏系统的电子证据采信规则,已给司法带来了较大的混乱和困境。有媒体指出由于现行法律未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以及电子证据规则,许多法官常回避使用电子证据,经常将其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来使用,甚至干脆不用。由于缺乏关于电子证据的采信规则,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五花八门,构建我国电子证据的采信规则已迫在眉睫。14

系统完整的电子证据规则应当大致包括电子证据的定义、定位、规格和可采性,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电子证据的传闻规则,电子交谈的特免权规则,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标准,电子证据的可靠性认定,电子证据的充分性认定,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认定,电子文件的鉴证,电子签名的签证,电子签名的推定,电子证据复制件的证明力,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等内容。同时要制定系统的电子证据规则,那种分散的多层次的立法形式就不足取,而必须采取集中的立法形式。为此,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形式我国将有这样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制定单独的电子证据法;二是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在其中对电子证据加以系统规定;三是在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加以系统规定;四是在证据法和诉讼法中分别作出相关规定,二者共同来完成对电子证据系统立法的使命。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电子签名法》,已有了制定关于电子方面的单行法的先例,单独制定电子证据法也未必不可能,同时近年来也一直在酝酿诉讼法的再修改,似乎在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加以系统规定也具有某种现实可能性,但长期来制定统一证据法的呼声很高,而且《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早已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城区人民法院试点,在统一证据法呼之欲出的时节,主张制定单独的电子证据法或在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加以系统规定也显得不合时宜,因为电子证据虽然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但作为证据与传统的证据仍然存在许多共通之处,需要遵守一些共通的规则,如能制定统一的 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285-286页。江伟教授等人也认为电子证据具有依赖性、精确性、易篡改性、隐蔽性等特点。参见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页。

14梅贤明、何晓慧:《构建电子证据采信规则迫在眉睫》,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3日,第02版。

证据法,将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则放到证据法之中无疑将是最经济的立法方式,而将电子证据的规则

15全部规定在诉讼法中也不现实,那样会使诉讼法显得臃肿、结构失调。 所以笔者赞同第四种方式,

即由证据法和诉讼法来共同完成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关于电子证据的定义、定位、可采性、和证明力等都由证据法来规定,而关于电子证据的取证、开示、举证与质证等程序性规则都规定在相关诉讼法中。这一立场也为江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所采纳,江教授等人主张我国证据法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应主要围绕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这—决定其应否采纳的核心问题进行,即主要解决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或证据资格问题,具体包括电子证据的法定地位、电子证据的定义、原件和复制件的界定、真实性的证明方式等。而电子证据作为证据方法之一也得遵守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和举证、质证、认证的若干基本规则,所以证据法不再对有关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提出、质疑与认定等内容做出规定,而是交由诉讼法或其他综合性的电子立法来配合实现或补

16充电子证据制度之功用。 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是较为妥当的。

三、建立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与辅助措施

要作好电子证据的认证工作,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作用,还必须建立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与辅助措施,从人财物各个方面为庭审中电子证据的认证工作提供保障。

(一)培养能胜任电子证据认证工作的法官,必要时组建专门的审判法庭

大量电子证据涌向法庭,这对司法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光精通法律还不行,还必须知晓一些电子技术领域的知识,故要做好电子证据的认证工作,首要是培养一大批能胜任电子证据认证工作的法官。目前大多数法院并没有组建一支审理涉及电子证据案件的专门司法队伍,为此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现实困难,今后有条件的法院应选派懂计算机技术的法官和具有电子方面专业知识的陪审员组建专业化的合议庭,承担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的审理工作。对此现已有个别法院进行

17了大胆的尝试,一些地方建立了科技法庭,克服了传统法庭中无法或难以展示电子证据的弊端, 而

2008年3月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率先成立了网络法庭,专门审理跟网络侵权有关的案件,18这些都是有益的探索。

(二)建立电子证据辅助认证专家制度

既然法官常常只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而不是电子方面的专家,所以建立电子证据辅助认证专家制度就是必然的选择,国家应在对相关电子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的基础上建立专家数据库,将相关专家名册分发到各法院,遇到相关案件时由法院在征得诉讼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指定相关专家作为案件的电子证据辅助认证专家,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参加庭审。在此方面个别法院已进行了一些探索,例如海淀法院民三庭在审理一起网络侵权案件中,特意邀请到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工程师参与庭审,为原被告争执不下的技术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19其作法值得肯定,应逐渐摸索,总结推广,最终形成制度。

(三)积极发展和规范对电子证据的鉴定

(责任编辑 )

网络引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上半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n16/n1282/n3553/2463163.html。访问日期:2010 年7 月13 日。 15这也为一些学者所认同,例如陈卫东教授主持起草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仅对电子证据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认为电子证据的具体证据规则,应留给专门的电子证据法规范,参见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

16参见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页。 17肖小明、龚文中:《湖南首个科技法庭在我州建成》,载《团结报》2008年10月9日,第04版。

18叶红兵:《南昌率先成立网络法庭》,载《今日信息报》2008年4月4日,第002版。

19《审理网络侵权案 电子专家当证人》,载《北京青年报》2009年7月19日,第A03版。

篇三:十二公民和十二怒汉观后感

《十二怒汉》和《十二公民》——观后感

76号单祎药学3130001016

观看了《十二怒汉》和《十二公民》之后,首先给我最深切的感触就是,《十二公民》与《十二怒汉》相比,其中融入了很多中国社会的鲜明又有特色的人物特征,使得整部片子更加符合中国大众的口味。 《十二怒汉》影片中的十二个角色都有着迥异的性格和职业,也有着不同的思维和表达方式。他们有的是巧舌如簧的广告商、仗义执言的工程师,有的是毫无见地的富家子、歧视平民的新贵族,同时也有性情暴躁的老警察、精明冷静的银行家、只赶时间的推销员。除了一位工程师外,剩下十一个人在讨论之前都确信男孩是杀人凶手。《十二公民》发生在暑期的一所政法大学内,未通过英美法课程期末考试的学生迎来补考。他们组成模拟西方法庭,分别担任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角色,审理一桩社会上饱受争议的“20岁富二代弑父”案。12位来自社会不同阶层的学生家长组成了陪审团,他们之中有医生、房地产商、保安、教授、保险推销员等,在听取学生法庭审理后,将对本案做出“最终判决”。但是很显然,《十二公民》中的十二位家长与《十二怒汉》中的十二位陪审员在身份上有着本质上的不同:12位陪审员的意见直接关系到那个十八岁男孩的命运,而作为学生家长,他们的意见可能只代表着公平与正义,而并不会对最终的结果造成直接的影响。

但是,无论他们的身份如何,对正义和公平的追求氛围逐步影响着他们每一个人。随着对关键证词和证据的确证与辩论,陪审员们开始对男孩有罪这一观点进行反驳,一次次的表决出现了戏剧性的改变:11对1、9对3、8对4、6对6、3对9、1对11。最后,通过不同的冲突与较量,十二位陪审员都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无罪。

从《十二怒汉》这部影片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它是一项有着重要作用的司法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极具特色,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也是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陪审制度。

我国人民陪审员与英美陪审团人员在工作和权利、义务上有相同之处,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两项制度都有参与听审案件的权利;独立发表评议意见,不受干预的权利;不因履职而受解雇的履职保障;履职有一定的报酬;都有回避和保守秘密的义务。同时,在很多方面都有不同。首先,两种制度的起源不同。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美国的陪审团

制度来源于英国,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而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才把陪审团制度传入了美国。其次,陪审人员的选任条件与选任形式不同。 ,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在中国,陪审员和法官一样,必须实行和法官一样的回避制度、审判权限、合议制度以及奖惩等方面的规定,这是基于我国实行的是混合式的审判模式导致的,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时与法官一同参与审判案件,也即所谓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也基本与法官的相同,即阅读卷宗和参与调查案情;参加案件的庭审;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的培训等权利。而义务方面,人民陪审员要做到的是遵纪守法;学习、宣传法律;按时参加陪审;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等相关义务。

我认为,《十二怒汉》这部影片主要说明了,美国陪审团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有效地捍卫和保护了人民的自由。陪审团这一制度,使得司法审判权得以与美国公民分享,通过其来制约其他权力,从而保障公民自由。当一部分人民提到法官的地位,就相当于把领导社会的权力放在一部分公民之手。也就是说,影片中的十二位来自不同岗位,拥有不同身份的陪审员与法官分享了司法权,制约了司法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陪审团制度充当了法律修改者的身份。

而在《十二公民》中,不同的人在辩论中都或多或少地提到了自己的经历,有曾经含冤入狱的青年,有在学校经营小卖部的商贩,有操着河南口音的校园保安,有在手术台上见惯生死的医生,等等。在争吵过程中,我们很容易就看出影片想反映的诸多问题。例如,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在出狱后不管原因一律受到歧视,北京当地对外地各省尤其是河南省的歧视, 还有当今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影片中有几句台词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那位房地产商斥责商贩说,看见女孩从好车上下来就叫傍款,你那是嫉妒,是对中国优秀女青年的侮辱。 诚然,现今社会凭自己的臆测就对他人做出评价的例子数不胜数,一棍子打死所有人也是常有的事。虽然电影里十二位家长只是模拟了陪审员的任务,但是从中映射出的问题确实现今社会真实存在的。

对于各国不同的陪审制度,自然是适合各国国情的,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借鉴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来是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陪审制度更加完善。同时,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使公民了解属于自己的权利并且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在影片中,还反映出情与法的关系问题,我们不能否认,十二位陪审员做出无罪的结论的过程中没有夹杂很多的感情因素。法官在执法时,也不免出现一些无视清理的情况。而这些来自社会的陪审员们,虽然不是精通于法律,但能从人性情感上多角度考虑,这就弥补了法律的一些缺失。但也不等于说,一定要设立陪审团来平衡情感与法律的冲突。


看道德与法观后感


篇一:道德法制观后感

[道德法制观后感]道德法制观后感《法治在线》观后感

一、惩处犯罪分子,我们引以为戒

今天看了中央电视台的法制节目〈法治在线〉之〈斩断毒祸〉,介绍的是成都市公安局成功破获3.16特大贩毒案的主要过程,看后颇有感触!

国家公安部得知近期缅甸毒枭与一四川毒贩联系频繁,准备将一批海洛因运往成都,并且有意从境外聘请技术人员,在成都开设冰-毒加工厂,道德法制观后感。从节目中的办案人员得知,以往都是过境或就地销售,而犯罪分子还准备开设毒品加工厂,可见案子的紧迫性。幕后操纵此事的四川毒贩外号“张大哥”,具体情况不详,可见案子难度之大。公安机关就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在对大毒枭“张大哥”的线索茫然之下,从破获大毒枭的马仔和一些女毒贩入手,逐渐使线索清晰,最后顺藤摸瓜式的抓获大毒枭“张大哥”,捣毁了毒品团伙,使得建立毒品工厂的恶劣行径最终不得逞。

一个案子的破获,从长远看来,就是对中国整个巨大的法治进程,具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 直接地看,本案的破获,不仅表现了我们公安干警与违法犯罪分子斗志斗勇的智慧才能,而且也对观众是一种警示。它向公众展示了公安机关对国家,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作出的突出贡献,必然增强人民对警-察的信心和信任,爱戴与拥护。该案子的破获,通过过程和犯罪分子的下场生动地直接地让坏人望而却步,使观众引以为戒。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不管谁触犯了法律,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毒品具有危害性,不仅危害人的生命健康,也危害社会安定。毒品吸食不得,贩毒运毒更是滔天大罪,切毋作社会罪人!生命是宝贵的,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我们应该拒绝毒品,遵纪守法!莫象节目中的犯罪分子,最终落个绝望下场!

案子的告破,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更多的问题需要解决,民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普遍缺失。就比如,其中的一位贩毒女子的丈夫已经因为毒品的违法行径而蹲守监狱,而她却不知悔改,一些民众竟然如此愚昧混沌,观后感《道德法制观后感》。 ◆分享好文◆这些例子令人内心沉重,使我们感到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教导公民遵纪守法实乃当务之急,而且时时刻刻不能放松。我们国家也许还存在更多象她这样愚昧的人们,正走在犯罪路上,急需挽救!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自己要时刻想到要遵纪守法,明辨是非;而我们也许还有更多的底层人民,更多普通老百姓需要法律阳光的普照,对于有关部门,我们的普法工作任务艰巨,有关法律工作人员任重道远啊!

在抓获“张大哥”的过程中,引出了三个女孩子。最小19岁,最大22岁,都是阿坝藏族自治州财贸学校的毕业生,被一个老乡介绍认识了犯罪团伙中的一个女子。该女子说是能给她们找份好工作。而唐媚给她们的第一份工作就是去云南贩运毒品,并且许诺一次就可以挣七、八千块钱,是她们平时打工两年的收入。就这样,刚走出校门的稚嫩学生,一心想着七,八千块钱,被别人蒙骗也不知情,蒙蒙懂懂地在唐姓女子指使下吞下可能致死的毒品,担当起人体藏毒的运毒工具,最终走上不归路。

节目中的三个女孩子,全身带着清纯朝气。与其他犯罪分子接头时候,依然是面带笑容,也许正欢声笑语的。殊不知,灾祸在等待着她们。被抓获后,三位女孩面露土色,黯然得令人觉得可怜,尽失刚毕业学生应有的胸怀美好前途的昂扬气概,尽管未曾找到工作。就连办案者也为它们惋惜遗憾,同样令电视机前的观众为之悲哀同情。

节目一开始,就是一位穿着囚服的年轻女孩的哭诉忏悔,哽咽不断,哭鼻子抹眼泪的,说话几近模糊。看得出已经成为罪人的她面对记者和镜头很真实,毫无掩饰。且不论这三位女孩子所犯的具体是什么罪名,单从节目开始时候的这位女孩子的哭诉就可知,她们已经没有什么希望了,她们所犯的罪行已经无法挽回。观众的同情归同情,惋惜遗憾也无济于事,因为

法律是不相信眼泪的!

不过,这三位女孩子的误入迷途引起了我的其他一些思考。 涉世不深的年轻人常常成为不法分子或者不法分子的目标,她们本身的问题出在哪? 是什么原因使她们走上犯罪道路?

如果说其他没有经过教育,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律知识和道德规范教育的贩毒马仔和运毒女子,为了金钱,铤而走险,情有可源。可是,接受过教育,有着高知识高素质,起码能明辨是非的三位刚毕业的学生也踏入危害社会的领域,实在令人感叹于接受过教育的学生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缺乏。

我想,不仅是因为蝇头小利的诱-惑,寻找工作的紧迫,也不仅是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缺失,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良好教育的缺失。而教育的失败导致三个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缺失,可以说,除了家庭,社会的一些根源外,教育恰恰是导致三位女孩成为罪人的“罪人”之一。

学校单一的应试教育导致学生涉世不深,对社会了解不清楚,思想单纯单一。恰恰使得心怀鬼胎的不法分子“看上眼”,并能很好对其欺骗引诱。

篇二:《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此书内容围绕一个主题展开:道德的法律强制是否恰当。哈特在文中运用三个例子论证自己的观点——法律不应该强制执行道德。

第一个例子是“肖案”。肖出版《百艳图》杂志,提供妓女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方便人们找到他们,甚至杂志内容里有裸体画像。对于法院判处肖有罪而给出理由之一的“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哈特极度排斥,认为此罪含糊而且暧昧,这导致的后果是“在普通法的案例里型塑了一个可怕的对不道德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恶劣模式”。因为虽然卖淫也是一种“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但卖淫早已在立法中被规定不是一种犯罪。即“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不应该作为一种理由来论证行为成立犯罪。所以这个罪名将会给检控机关滥用权力以借口,通过援引案例的理由来规避成文法,干预一些与卖淫类似的“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的行为。而且“腐蚀社会公德的图谋”是很古老的罪名,类似中国的“欺君之罪”,若加以援引,则有溯及既往之嫌,这样扩大的后果是任何合作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也必将破坏合法性原则。而且这个罪名不得不让人想到希特勒时代的刑法,“腐蚀社会公德”通过以“刑法典的基本观念和人们的一般感情”作为判断标准,则有可能导致“恶法亦法”的恶果,直接破坏个人的自由。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该罪名没有区分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社会公德。这实质上是一种政治权威对个人自由的入侵。这让人联想起一对中国夫妻在家看黄碟,派出所的人员直接破门而入的事件。在肖案中,对之进行惩罚是正当,但哈特因为罪名不符合而进行了猛烈的批判,认为严重到可以直接类比纳粹的法典观念。而在中国,实质上的行政权对公民个人的自由的赤裸裸的侵犯,竟然还引起了轩然大波,进行了一番激烈的争论,对之进行判断,行政权行使是否合理,可见,对公民自由权的尊重并没有成为理所应当。

哈特对著名的“沃尔芬登委员会”做出的对卖淫与同性恋的法律情状报告进行了讨论。“调研报告”认为卖淫本身不是一种犯罪,但在公共场合拉客的行为是一种犯罪;不应把同性恋私下自愿的行为视为犯罪。理由是“我们必须保留一部分私人生活的领域给道德的或非道德的,简单而概括的说,就是,对这些领域之调整并非法律的职责之所在”。卖淫与同性恋是成年性伙伴之间自愿的畸形性行为,并不会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不应将之认定为犯罪。个体在其没有对他人构成伤害之时,都被赋予反对政府介入私人生活的权利。

支持将同性恋视为犯罪的人的理由是:“压制不义和镇压颠覆活动一样,都是法律职责之所在”。通过划出一条若隐若现的线,界定法律与道德各自的管辖领域,以便更加细致入微地考察两者的区别,从而将卖淫与同性恋的行为从刑法领域转到道德领域,从公共领域转移到私人领域。这涉及不同法学流派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观点。作为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性,他认为不仅立法具有实体的道德目的,而且法律本身的存在也必须以一系列的法制原则为前提。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哈特认为应该承认道德与法律

的区分,这样可以看出法律对道德强制的危险,以避免依据众人的道德观念侵犯个人自由。富勒反驳认为上诉危险来自对法律和道德之分的强调,因为若将两者严格区,法律将仅仅是法律,与道德无关,将会导致“恶法亦法” 的恶果。富勒对“恶法亦法”的反驳是“但事实上,一个最败坏的政府也会对在法律中写进残忍,非人道的东西有所顾忌,这种顾忌恰恰佐证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我们都需要法律,希望法律能保障自由,能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如何保障这点呢?这必然要思考它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哈特则认为应防止将道德中的内容带入法律领域,将本只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从法律中排除出去,实现对法律的清洗、净化。富勒则反对这样做,他认为不应该将法律与道德分开,因为道德恰恰能保证法律是“好”的法律,通过道德的“验证”,净化“坏”的法律。

笔者认为,富勒与哈特谈论的道德的概念不是在同一层面上。哈特定义的道德是道德的外延,外延包括很多具体道德,因此存在将道德从法律中清洗出去的可能性。他先将道德作为对象进行考察,判别出良与恶,好与坏,然后考虑它和法律的契合点。可是用什么作为标准来判断呢?哈特将道德置于可以进行批判的地位,因为在他的理论中,道德是可以列举出来的,为批判提供了可能;但批判需要有价值标准来衡量,在哈特的理论中,价值标准就是自由。可为什么说自由里没有道德因素呢?为了解释这一点,哈特又假设了一个前提,即判断标准是不属于道德的。而富勒定义的道德是法律的内涵,内涵是定义其本质,而非列举的方式界定。因此富勒的理论中,道德是可以用来作为判断标准衡量法律的良与恶的。富勒也预设了一个前提——道德都是“良”的,这是存在先有了标准,再进行判断的逻辑。谁也不能否认在做出判断之前存在标准。可为什么不对标准自身也进行判断呢?富勒回避了这个问题,而是将道德放在不可以进行批判的地位,因为它不可以被列举出来,且本身便可作为标准。

如果不考虑概念性的因素,对比两个人的观点,可以看出两人都有标准,即自己信仰的价值取向,但所取的标准是不同的。哈特理论中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批判的,富勒的道德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可批判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两人会出现对道德与法律的争论。两人在各自的领域论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不同的层面进行争辩。这也很好地说明了为什么虽然对法律与道德间有着大相径庭的观点,但在看待同一个案件时,两人的结论会出奇的一致。如在纳粹时期,妻子想脱离丈夫,为了实现自己“卑鄙”目的,便将其夫状告到法院,诬陷丈夫诋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丈夫因此被判死刑,后又被改为在线服役。二战结束后,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针对妻子的行为,富勒与哈特都支持对妻子予以惩罚。哈特认为“恶法亦法”,但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所以应判定其为犯罪。富勒直接否定了当时的法律,认为那不是法律。可是这种区别有实际意义吗?答案是“有”。当一个人坚持某种观点并进入极端,便会以此为原则推论一切,最后不可避免地在某些事情上犯错。或者说,它证明了在一些极细微的事情上,运用两个不同的观点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哈特认为道德或一些东西是可以被批判的,富勒则坚持道德或一些东西是不可以被批判的。可以批判的,批判到最后可能没有据以做出一锤定音的标准,而优柔寡断。不可以批判的可能在某些时候能够让人快刀斩乱麻,可以直接干脆的做出

符合人们天性中的自由,公平,公正的决断。二者各有其害,各有其利。只不过看谁能够在一件事上变通的更多更包容些。谁更能自圆其说,谁更能空间大一点,谁就更能暂时性的处于优势。而这优势又是可以变化的。哈特死死抓住对方的弱点,在“道德的不可批判性”上大做文章,将道德进行区分,从而著成此书。下面便是他展开批判的过程:

实在的道德与批判的道德

实在道德是一种经过历史的沉淀,被赋予了某种重要的价值,“为特定的社会群体所接受和共享的道德”,它被认为具有不言自明的合理性,于是,对道德的强制执行也被认为很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或者合宜性。而哈特则不会仅仅满足于“不言自明”。“经过历史被赋予了价值”这样的理由,他认为还需要实证。于是他提出了批判的道德原则,即可以用以批评现行社会制度并包括实在道德的一般性道德原则。哈特不反对法律对一些事情的强制,但强制需有条件的,即“社会为了实现其正义之诉求”,“为某种补偿福利计的情况下是被容忍的”;他认为仅仅为了胁迫人们服从的法律是不正当的。

杀人报复这些犯罪的诱惑不是经常性的,这与对性冲动的经常性压抑不同,他们会对一个人精神生活的平衡和发展以及个性幸福等造成极大的影响。而对性道德即同性恋和私下卖淫行为的制止,支持将之入刑的人都未能通过提出社会事实,即为什么要对其进行惩罚,惩罚的代价是什么,能够得到什么,人们说对之进行惩罚是为了维护道德,但是否真的维护了道德,是否能够得到实证,即该道德是否值得刑法保护,该道德是否得到了维护,维护该道德是否值得。否则,若不值得,用刑法使人们服从法律,服从了法律而未作出卖淫或同性恋行为,但不去对因恐惧惩罚而愿望得不到满足的人来说,它本身就是某种特殊形式的痛苦负担,并且往往还非常剧烈。这本身就是一种恶,这种恶远远超过了所谓的对大众道德上认为不应该做卖淫和同性恋的行为。它是对个人自由的强烈侵犯,坦白说就是用口水伤害人的自由。

家长主义与道德的法律强制

惩罚同性恋被认为是适当的,是一种法律对道德的强制执行。而人们认为不允许安乐死是对安乐死者好,但这种行为是一种家长主义。虽然哈特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的家长主义是正当的,但在成年人间实行家长主义,不同意以受害人同意的伤害,无痛苦终止一个人的生命,其实是“人们普遍的越来越不相信,一个个体才是最了解他们自身利益的人,而且,也是因为我们对大规模因素日益增长的觉察一种明显的自由选择或者同意的重要性被削弱了”。哈特认为同性恋是人们私下对自己有利的事,只因为这种行为不符合大众的道德观念,就动用刑法予以禁止,则是荒唐乃至蛮横无理的。家长主义与道德的法律强制是有区别的。家长主义,除了对未成年人有所裨益外,它如同于每个个体反对自身,如成年人提供麻醉药物和导致幻毒品都是刑法所打击的对象。哈特批评这些限制“对潜在的购买者个人自由的侵犯更甚于对售卖者自由的侵犯”。而从法律对道德的强制上看,这是毫无道理的。有人提出对动物的保护是一种法律对道德的强制执行,哈特反对此观点,认为法律在此关注的是动物的痛苦,而非虐待他们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惩罚的道德层阶

当一个接受很小诱惑的人与一个抗拒很大诱惑的人做了同一件事时,刑法给予前者的处罚要大。于是,有人认为,法律考虑了道德的要素。哈特并不反对这样的观点,但他提醒道,“什么样的行为受到惩罚才是正当的?”与“不同犯罪之间的惩罚应该有什么程度上的不同”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的标准是对他人有没有造成伤害,才可能考虑道德的因素。同理,同性恋行为不构成罪,怎么可能还会进入下一个环节进行对比呢?它虽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属于道德的领域,而非法律的领域。

私隐的不道德与公共场合行为不检

哈特认为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不是不道德的,但如果发生在公共场合,就属于对公序良俗的玷污。推断其是否有罪的标准是行为发生在公共领域内,而非是否道德的问题。正如卖淫私下是合法的,若进入公共领域则是违法的。其判断标准是公共性,而非道德性。同理可知同性恋在公共场合可能会损害人们的道德情感,但若是私下行为就没有正当的惩罚理由。

为了进一步阐释这个观点,哈特举出了一个例子,即对重婚罪的认定,也即此书的第三个例子。人们不认为不道德的姘居是违法的。纵使双方有买房买地,分发蛋糕,亲亲热热,比夫妻还亲密的行为,只要他们没有结婚登记,或举行婚礼仪式,法律都应当置之不理,人们也只能对他们进行道德的谴责。为什么法律会在举行婚礼仪式的“节骨眼”上介入呢?哈特认为,法律关注的是行为对他人的不良影响,对公序良俗的践踏,而非私人生活的不道德。在私人领域时,这仅仅是件不道德的事。与此类比,私下的同性恋也是不应该予以惩罚的。 温和论与极端论

极端轮认为强制推行道德本身就被看做是一种价值体系,即使不道德行为并没有直接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者仅仅是由于对社会赖以立基的道德有些削弱而间接地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可见这种不言自明的观点,根本不允许外来的原则进行批判。这显然是有缺陷的。温和论认为一种共享的道德是社会得以立基的坚实依据,对道德的维持实质上是为了社会的存续。对一项道德原则的冒犯,有可能会冒犯“整个的社会”。

其实,这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对“一种行为有损于共享的道德,那么他就一定会削弱社会吗?”做出的不同回答。温和论认为应该做出肯定的回答,而极端论认为不需要回答。哈特认为除对此做出回答外还应该要对“这种行为会伤害到其他人吗?”做出肯定回答。哈特反驳温和论的观点时陈述,关乎不道德危害或者削弱社会的论述是一种无法为经验所证明的事实。并且温和论还有一点错误在于由“一些共享的道德对任何一个社会的存在都是极端重要的,转移到了由于在任何一个给定的历史时刻社会与其道德都是一致的”。不承认社会道德会发生改变,而一味的认为若不维持原有的道德,将会威胁到社会存在。“沃尔芬登委员会”的实证调查结果证明了哈特的观点即道德是可以改变的,事实证明道德已经如宪政体制在形式上的平稳改变那样在人毫无察觉中发生了改变,而这种改变并非是不可饶恕的,恰恰相反,它不仅与一个社

会的维存也与其发展保持了协调一致。哈特反对将道德的变化认为是“那些暴力推翻政府的情况”,具有不可饶恕性。这正是对道德的态度不同,即是否承认道德会改变,改变是否应该接受。在是否应该接受的标准上,温和论认为是社会的维存,哈特批驳说,不可实证,应是应该能为经验所证明的事实为标准。对于是否承认道德会改变上,极端论认为不可改变,哈特用了实在道德和批判道德的概念。

道德民粹主义与民主

民粹主义者认为多数者有着道德上的权利决定所有人该如何生活。而真正的民主主义者,不会承认对少数者的压迫是正当的,应当对可接受原则与不可接受的主张区分开来。可接受的原则指的是,政治权力最好委托给多数者掌管,但也要警惕多数人的暴政。不可接受的主张认为多数者行使权力时可以免于被批评,并且不能对其加以抵制。如果不这样做,可能会导致苏格拉底审判的悲剧,或希特勒式的、斯大林式的多数人的暴政。区分道德民粹民主与民主的意义在于强调大多数人不一定是对的,有时候是需要实证的真理的。

篇三:《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

《法律、自由与道德》

——读后感

二战后的英国,大量猥亵、拉客、同性恋行为被检举,《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这在引发社会道德恐慌(moral panic)的同时也导致了法律与道德,尤其是性道德的剧烈冲突。 1967年,有两部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在英国国会内外都掀起了狂热的辩论。其中之一是《1967年性犯罪法》,该法案规定成年人私下自愿的同性恋行为不再是犯罪;其二是《1967年堕胎法》,实质性地放松了法律对堕胎的反对。

正是在这种历史环境背景下,哈特教授写下这部深刻而又敏锐的著作,着手解决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尤其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法律的发展是否受到道德规范的影响,对于这个问题,很显然,它的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站在另外一个于此相反的角度来看,不会给出同样肯定的答案:道德的发展是否受到法律的影响?于是哈特给我们发出警告:“一个肯定的回答也许不仅适用于它,而且适用于与之相反的情况;但这决不意味着一个肯定的答案能够适用于其他有关法律和道德关系之相当不同的问题”。

本部著作,着手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特别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哈特教授首先考虑了约翰·司徒亚特·密尔那著名的宣言:“在一个文明化了的世界中,强力能够正当地适用于其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读后感《《法律、自由与道德》读后感》。”在过去的百年里,这个学说曾受到了两位伟大的法律从业者的尖锐挑战詹姆斯·费兹詹姆斯·斯蒂芬爵士,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史学家;以及德夫林勋爵,他们两位都主张,用刑法来强制执行道德是正当的。

作为法律实证主义学者的哈特对德夫林的观点的辩驳,书中给我的一些启发是原来意识形态可以抹杀了部分的真实。在当今中国,能写出一本像书中论述的主题那样的书的学者有多少?不是不能写出这样的作品,而是没法在一个“政治正确性”的语境下写出来,不然的话就有“违反社会风俗”行为代言的质疑。

法律、自由与道德的关系并不像张文显老师的法理学所概括的那样简单易懂。在张文显老师的法理学中,自由是法律的价值,法律保障自由,法律以自由为目的,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法律与道德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法律与道德既有纵的联系,又有横的联系。在本书中,哈特以其自由主义的立场反驳德夫林和斯蒂芬“法律强制执行道德”是正当的观点,哈特区分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让人们记住道德有属于私人的方面,反对那些隐私性的、对他人无害的不道德行为进行的强制。哈特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的区分,有效地解决了法律与道德冲突,使我在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一古老话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我们应当以自由主义的立场,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微妙关系。


指匠情挑的观后感


Fingersmith,这部电影的名字开始看不懂,不知为何翻译成《指匠情挑》,指匠情挑观后感。从故事的后来来看,应该是用手指来隐喻苏珊与莫德两个女性之间的情愫。

好像什么都比爱情强大,阴谋也好,金钱也好,仇恨也好……但最终,又什么都敌不过爱情。

她们彼此靠近、相互试探;她们小心翼翼、如履薄冰。

爱情真是最意外的东西,它不知何时已经攀藤爬蔓,让两个彼此利用、相互算计的人惺惺相惜。

一切在开始时都有缘由可循,只是你未注意,我也未认真。

无论是错是对,不忍苛责任何人。因为爱,我们都会犯错。

世间安得两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那些为了爱而犯下的错误,它们就像是意外夭折的花朵,在明媚的阳光中诉说着忧伤,观后感《指匠情挑观后感》。

软弱是人的本性,残忍是人生的本质。在一望无尽的路上,我们都难免沉溺于海市蜃楼,可重要的是,经历过这些,我们能够承认自己的迷惘,直面自己的踟蹰,张望下一段未知的旅程,勇敢地一往无前。

谁把谁当真,谁为谁心疼。总有一个人是你的唯一。只有这个人能将最真诚的感情袒露与自己,无论是欺骗、背叛、愤怒,还是信任、忠诚、热爱,在这个人面前,自己才是珍贵的、不同的、独一无二的。

电影最后那一段,百看不厌,两个历经困苦的灵魂终于融合在一起:“all the word,i say, is how i want you ,and how love you”。在那些肥皂剧中,“我爱你!”都变成了一个轻贱的词汇,但是,听莫德说出这三个字,让人感觉那不是用嘴说的,而是用心说的。这三个字,在她心里纠结了许久许久,而那一刻,她终于可以随心、随性的向她爱的人倾吐了……

还是那句话:高尚的爱情无关乎性别。

《护花危情》观后感作文


《护花危情》观后感作文

知道这部剧,当然是因为它挂着另外一个名字:《Miss Koo外传》。尽管大家都吐槽这剧和《点解阿Sir系阿Sir》没剧情联系,但是其实演员监制都联了那么多,那么就姑且算它有联系吧,毕竟是因为“Miss Koo”这个角色的魅力才衍生出这部剧的。

对于男女主演,我有话要说:

钟嘉欣——首先要声明:我不是钟的粉但也不是黑!在《点》之前我曾一度很烦这个女演员,主要是看她演的《溏心风暴之家好月圆》里那个“于素心”太膈应人,所以除了电视上经常播的两部《溏》和《搜神传》外基本上我就没怎么看过她的戏。想了想,她让我改观就是从《点解》的Miss Koo开始的。我喜欢酷酷的女性角色,所以自然而然会喜欢上“Miss Cool”。而来到这剧,“Miss Koo”变身“乔大小姐”,说实话,“乔大小姐”魅力大打折扣。说什么是情绪病,但看她老是莫名其妙的发疯真的快把我喜爱的感情磨没了。但是到第4集,忽然我又萌上了,特别是在花园里对许Sir那一系列别扭行为,让我忽然觉得这个“乔大小姐”或许真的是有苦衷才导致她现在这样不讨喜的性格。我私心里期待着“乔大小姐”恋上钟Sir然后打败钟Sir的女友上演别扭的冷漠富家女倒追热血帅警探的戏码!(看第1集时意外发现钟Sir似乎不是单身)

回到演员本身,我个人现在对钟算不上很喜欢但是有一定角色感情萌点,所以可能以后会关注她的其他剧集表现。不过我这人很讨厌那些动不动就把演员黑的一无是处的人,所以才在这说一句:麻烦那些看此剧的别老是在那吐槽什么女主难看怎么不换女主,我真心为钟鸣个不平。

黄宗泽——好吧,我也不算黄粉,以前一直不太喜欢黄的颜,感觉他太黑,而且有点招风耳。我想了想,对他改观是从《隔离七日情》开始的,里面“展龙”那角色一度让我觉得自己曾经的审美观怎么那么有问题!明明黄先生很帅的啊~~ 后来看《读心神探》和《潜行狙击》更加觉得黄的可塑性很强 。特别是大火的《潜》,看剧时“Michael”那角色甚至让我三观不正啊!

来到这剧,黄又摇身一变成为保护主人组的组长,不得不称赞,钟Sir这角色很有人格魅力,从小失双亲非但没让他愤世嫉俗,反而学会像个男子汉一样处处照顾他人为别人着想。其实这样的“老好人”角色在现下来看不吃香(如今是配角奸角出彩的年代)。但是黄演的很自然,让人容易接受。

而对于黄本人,没办法,咱萌上了就觉得他怎么看都帅!所以估计以后会经常看他的剧。

不得不提的剧中其他配角:

“大小乔先生”:

“大乔先生”——我对他的感觉十分之矛盾。感觉他像曾经混过黑道的大佬,但是又好像确实只是经商的富豪,不管怎样,可以看得出来他很爱自己的女儿,是个好爸爸!这个演员秦沛绝对老戏骨,所以演技肯定是没问题的。【不过你让我谈我也谈不好。。鄙人词穷,囧

“小乔先生”——蒋志光!我喜欢的TVB绿叶之一。已经数不清看过他的哪些角色了,印象深刻的当然是《法证先锋3》里的“保哥”,倒不是角色深刻,而是这名字记的深刻。。。我喜欢他在《仁心解码》里演的那个“妻管严”角色,但是实在是想不起来他在那里叫什么了。。。还有就是他如今在这剧里塑造的“小乔先生”。一个字评价——“了”!!!哈哈哈,看剧的朋友们懂得~~

还有那些新晋小生花旦:“Kill4”四人组(只知道那个女生叫“乐瞳”),“少年佘诗曼”蒋家旻。。。

总之配角们也都不错!

罗嗦了这么多,其实就是想说:这剧真心不错,看着舒服,追着有劲头。像我这两年涉足美剧行列,港剧好多都弃之不看了,实在是时间不够用。。。所以如果你像我一样想看剧消遣娱乐一下,不会在意什么这个Bug那个Bug的,咱们就静下心来看看《护花危情》吧,绝对让你放松!

其实我这人很懒,想写的评论很多,但真正动手写的少。为这剧写评论完全是因为看新闻看吧里粉丝说这剧炮灰了:监制投身别家,所以TVB不给大力宣传。。。没办法,我这人天生对低调的事物有好感,所以才决定动手写剧评宣传下这剧,希望能尽点微薄之力宣传下这部剧。

顺便吐槽下:林峰在这剧被调侃的太惨了。。。还有沈阳和国足,果断躺枪,⊙﹏⊙b汗

淑女制造法观后感范文


严格来讲,故事情节什么的,只是糊弄少男少女的肥皂剧。稍微有点常识的大人,都会被男女主人公的情商气疯的!

孤苦无依的弱女子,即将露宿街头,本该被命运揉搓成形容枯槁,满面尘霜的“邋遢样儿”。编剧灵光一闪,笔尖生出一个英俊多金的帅大叔。此人家世显赫,有才有财,无妻无子,言辞真挚的向她求婚了:我只需要一个对我真心的妻子。

GOD!终于有人骑着五彩祥云来接我了!皆大欢喜!

短暂的磨合期一过,俩人瞬间演绎了一段妇孺皆知的幸福时光“新婚燕尔”。

故事讲到此,平平无奇,乏味之极!

编剧大概也觉得不好意思,给男主人公安排了一个好处:为国尽忠。可想而知,出身低微的贵夫人,没有丈夫的回护,独自一人面对豪门大宅里的尔虞我诈,龌龊倾轧,该是怎样的惊心动魄!

最无法理解的是,自小寄人篱下,亲见了世态炎凉,人情冷暖的女子,在勾心斗角面前,居然异常小白!

一张假电报,一家心怀鬼胎的亲戚,一个忠仆被杀,一群旧仆被驱,一碗毒汤被饮……

擦!稍微有点常识的人,也该看出情况不对了,好吗?丫的,竟然无动于衷?!更搞笑的是,还对着女仆摊了底牌!人家早就跟你不是一国了,好吗?就算你没有看出端倪,刚才那一场争吵,总该留点心,好吗?

无法理解编剧的脑部结构,早就背叛了主人的女仆,与女主人争吵过后,竟然异常忠心的外出求救!凭着手无缚鸡之力的小身板儿,神奇的打死了恶徒!

男主人姗姗来迟,没有预兆的,恶徒的妻子,竟然善心大发,道出了实情!

请原谅我,脑洞开得不够大,剧情反转太快,竟然没明白,编剧大人的逻辑!

结局嘛,不用想,从此,英俊的男主人与美丽善良的女主人,幸福快乐的生活在城堡里。。。还生了几个小BABY~~

据说,男主人自小也经历了家族继承权之争,还屡次上战场杀敌立功!青梅竹马的前妻,芳魂早逝,难道还无法洞察新婚妻子的处境之危?

凭着女主人公的经历,再怎么愚钝的人,也该懂点察人观色的本领了,好吗?为毛编剧非得闭着眼睛,给她穿上小白花的“弱弱的”“蠢蠢的”“萌萌的”的小衣儿?

还好,英伦风背景足够唯美!否则,花了几个小时,只得一句“蠢萌蠢萌的人活得更结实”,就太冤枉了!

《情定日落桥》观后感


这部片子在收藏夹里待好久了,究其原因,可能是我当初混淆了它与《情定落日桥》,不过昨晚还是走马观花地看了一遍。

这是一部纯真得直叫人想起初恋的影片,看完第一感受是我要继续将长发蓄到女主角那么长,很美的模样。而最深的感受,当然还是来自心灵与情感的共鸣。

关于初恋,我和老公是高中同学,算真正意义上的初恋,也算将初恋进行到底。事实上,在我们的初恋开始前,他有位“红颜”,我也有个“知己”,分别都是相互熟识的同学。

但不论“红颜”还是“知己”,都是仅仅限于“普通同学”和“男女朋友”之间的那种小懵懂。这种感情,说是“爱”,谈不上;说是“纯友情”,又暧昧了点。总之,经历过青春期的人都懂的那种感情。

凡事有缘。大概是注定,老爸收拾家,扔出一大包信件,打开一看,全是高中时期和好友们之间往来联络的,我扒拉一下,随手翻出一封,展开却惊愕地发现这竟是那位“知己”写的。其中几句还蛮“触目惊心”:

“每次你对我发脾气,我都一声不吭,事后你对我笑一笑,就像什么都没发生,我心里的感受,你知道么?”

“你可以看不起我,没错,以后我顶多当个老师,没什么大本事,但假如我能再长高一点的话,我就要去考篮球,成为一名篮球明星,这是我最大的心愿。我要努力,一定不会比你差!”

“我多想回到七年级我们刚认识的时候,那时多么快乐!也可能是我一生都不会忘记的美好时光,只是,却永远都回不去了。”

我坦白,如果不是见到这封信,甚至根本就不会记起它还存在过、什么背景下产生的,读起来像是要“分道扬镳”了吧?不过一看到信,脑海中还是出现了一个雨天、一位把信递在我手中转身就跑、没打伞的少年……

那时太小,不懂“永远”是多远,所谓“一生都不会忘记的美好时光”,可能转身就忘了吧?而“回不去”昨天却是真的。

这位“知己”,此后不久,被我误认为“有针对性”地选择了我当时的同桌做“女友”,可喜可贺的是,最终他们也喜结连理。遗憾的是他终于没有“再长高一些”,当然也没做成体育明星,但也算实现了一半的理想,成为了一名篮球教练。并且,过得或许不比我差。

这些,想来都不算什么,最重要的是我读完这封信后第一时间就开始了自我反思:原来我的坏脾气,从那时开始、甚至更早就存在了,并且至今未改,我转念开始同情、感谢我的老公。

他要忍受我的发脾气和“事后笑一笑当做什么没发生”,还要在我笑后也对我笑笑,而通常,又都不是我先笑的。所以他总是委屈自己不管究竟谁错都最终“败下”求和,单就这一点,就足以说明为什么最终成为我老公的是他而非前者!他更顺应我。虽然我总刺激他说那位“知己”以前对我好得如何如何,他总不以为然地嘴巴一撇:“可你最终嫁的还是我!”

呵呵,一部影片和一封信的巧合,衍生了一段往事的回忆和心里小浪波。无它,仍是珍惜自己的选择,过一如既往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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