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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工作计划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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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

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

次主

主席:刘明康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

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

将贷款管理各环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

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

不得恶性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

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

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

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

篇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2]1号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文号:银监会令[2012]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令[2012]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若保险公司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所有资本投资。若这些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内部制度。商业银行调整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报银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股权结构变动、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其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100%风险加权资产

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一级资本充足率??100%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0%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充足率?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除项。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

(一)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二)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章资本定义

第一节资本组成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二十九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十条其它一级资本包括:

篇三: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

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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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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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规范理财、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所涵盖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的资金和需要再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

第三条 各类财政专户归口到县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规范办理,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的安排调度使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财政收入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所有财政性收入资金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税收收入资金的退库、减免应当按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对于非税收入缓减免,必须按规定报县政府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

第三章 财政支出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变动的,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等而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

第九条 预算执行中,对上级财政补助的大额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预算执行中,因自然灾害等其它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需要动用预备费的,由县财政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必须在本级预算中增加安排支出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1) 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按程序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2)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召集相关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3)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4)1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按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办理审批。

(5) 一次性安排支出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xx县政府重大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祁政秘〔xx〕35号)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以上在预算执行中必须增加支出的,财政部门应按照程序办理追加,对预算调整情况进行汇总,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年终财政部门将对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对上年结转结余资金未明确使用进度的,原则上收回县级财政;对两年以上结转结余资金全部收回县级财政。

第四章 财政债务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第十五条 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专项债券融资。

第十六条 新增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财政部门收到新增债券资金时,按照要求及时提出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置换债券中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债券资金置换存量债务时,本级财政部门、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有关主管部门要共同签订协议,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及相关责任等,由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协议规定和偿债进度支付。

第十八条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坚持“谁建设谁融资、谁使用谁偿还、谁负责谁防控”原则,债务主体应当根据政府债务项目合同制定偿债计划,筹集偿债资金,切实承担偿还责任。

第五章 财政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健全财政资金内控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规范单位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规范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等操作规程,加强内部权利制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十条 完善财政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机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财政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内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强化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财政资金管理中违反财经法规制度,不按规定程序随意审批、拨付财政资金,造成财政资金风险和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篇一:第三讲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概念与投资原理

第三讲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概念与投资原理

所谓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通俗讲就是券商接受客户委托,并将客户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一种理财服务。券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由来已久,但随着市场的发展,也暴露出不少缺陷和问题。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2004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具体规定。2004年10月,又出台了《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新阶段。

一、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

首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根据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加以推动的一种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式。在试点阶段,中国证监会将严格限定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的范围,仅允许已通过评审、成为可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实行办理此项业务,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开此项业务。

从相关条文看,监管部门对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控制度、推广安排、投资风险承担、登记托管结算、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如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也借鉴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些做法,来增强其安全性、流动性和透明度。如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应当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借鉴封闭式基金的形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事先都有存续期(成立并存续的期间)的规定,如光大阳光的存续期是10年,广发2号的存续期是2年;开放日中,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及退出等业务申请,随时参与或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告,包括每个工作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参与价与退出价公告、资产托管公告、年度审计报告等定期公告;重大事项等临时公告。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但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此外,根据已经披露的产品说明书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至少为人民币5万元,这就表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证券公司针对公司高端客户的专项服务。

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两种形式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三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

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规定限制。

三、 光大阳光和广发2号各有千秋

本次光大和广发率先推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属集合理财资产管理计划的两种类型:前者是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者是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而在投资范围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

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国内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根据市场状况对股票、债券、基金和短期金融工具等资产实行动态配置。资产配置比例基本范围为0-90%的股票和基金;10-100%的债券(含可转债),其中至少10%为现金类资产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其投资目标是“尽量避免资产损失,追求每年较高的投资回报”。

广发理财2号推出的是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新股发行及短期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票据、逆回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的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为新股0-20%;剩余期限小于2年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0-95%;银行存款、逆回购及货币市场基金等5-100%。其投资目标是“在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在管理期限内的稳定增值”。

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一个亮点:按照推广期最高规模20亿元,管理人于推广期满当日按客户参与计划份额的九分之一以自有资金参与计划所持有的计划份额。若以20亿元的最终发行规模计算,光大约需投入2亿元自有资金参与该计划。封闭期结束日,若计划单位结算净值增长率低于3%,管理人将通过份额补偿的方式使委托人净值增长率达到或尽可能达到3%,直至管理人份额补偿完毕。这一条款的设计,加强了该产品对委托人本金的保障能力。封闭期一年,但若连续10个工作日单位净值达到1.06元,封闭期提前结束并进入开放期,提前满足资金流动性需求。

广发理财2号的主要亮点则在于:(1)资产稳定增值、预期回报清晰,可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最大的收益;(2)该计划享有参与新股询价申购的资格,从而为客户带来其自身无法获得的投资机会,凭借管理人广发证券的定价能力,追求较为稳定的一、二级市场差价收益;(3)费用低廉。该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和退出费用,管理费仅为0.58%,托管费为0.12%,收费水平与货币市场基金类似。

特约撰稿:应若鸥

篇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篇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

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

品的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

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

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这是获准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

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目前只有创新类家证券公司有资格开展此项业务。创新类证券公司

要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8亿元以上,经纪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1亿元以上,可以在通

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区别是什

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是投资者定位不同,以及投资风格不同。

1、定位不同: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

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

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2、产品

投资比例不同:券商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尤其是

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仓下限为6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者自己购买债券等低风险资

产相比有什么优势?①有些优质债券,投资者自己不容易买得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凭借

证券公司的债券业务优势,可获得比普通投资者更多的机会。 ②一般投资者没有足够的精力

进行债券的组合优化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从业多年的专业人士专门管理,可进行充分、

科学的债券组合优化投资。 ③有些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一般投资者的进入受到限制。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拥有多种市场交易资格,可进行多品种投资,获得一般投资者所

无法获得的收益。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在购买债券时凭借其资金量大的优势,可以

在更低的费率下购买。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直接购买封闭式基金相比有何优势?

与直接投资封闭式基金相比,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四个优势。 ①分散风险,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可投资的封闭式基金多种多样,单个客户选择面较窄,不能保证一定会有持有到期收

益; ②大额资金谈判能力强。单个投资者持有份额较少,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充分发挥

大额资金的优势,在申购(认购)和赎回基金时获得优惠费率;③同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的管理人可以代表参与人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在诸如封闭式基金的清算、封转开事

宜等事件上维护参与人利益; ④管理人实力强,当发生封转开事宜时,如果有类似股票发行

战略投资者的锁定条款,相关公司会考虑以净值全额接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封闭式基

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相比有什么优势?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流动性

好,而信托计划的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 ②集合计划门槛低,每份10万元,而信托计划由

于受到200份的最高发行量的限制,每份的最低参与金额都大大高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令

一些投资者望而却步。

集合理财也叫券商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顾名思义,它是券商把社会上零

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家进行管理。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

它们之间在业务开展上有很强的互补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集合理财是由券商

推出的、管理形式类似于基金,但属于私募性质的一种理财方式。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运作。基金、信托、集合理财的比较 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集合理财这三类投资品种,

在运作机制、退出机制、风险收益上颇有不同,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投资偏好,选择

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 三大投资品运作的区别 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

管理产品的管理、运作主体不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分别

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管理、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资

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对象不同。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对象为在证券交

易场所流通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为除证券投资基金外,在证券交易场所流通的

证券和货币市场的金融品种;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对象原则上没有什么限制。投资对象的差

异,也标志着盈利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集合资产管理产品难以规避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除货币市场基金外,证券投资基金也较难规避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如果没有投资证券的因

素,资金信托产品几乎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无关。 投资者退出机制的不同

证券投资基金、资

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退出机制不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将所持份额

赎回或转让。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和资金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发行,因而也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

流通。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约定,当客户在单个开放日申请退出的金额超过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可以按比例办理退出申请,并暂停接受超过部分退出申请

或暂缓支付,但暂停或暂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而信托文件有效期

限内,受益人则可

以按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应了解不同产品的个性证券投资基金、

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都不承诺保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基金

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

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

低收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证

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的承诺。”

集合理财与委托理

财的区别

1、集合理财需要证

监会审核批准,而委托理财是券商与机构或个人私下签订合同;

2、集合理财不允许

签订保底条款,而委托理财协议双方一般都签订保底条款;

3、集合理财透明度

较高,目前暂定其每3个月披露一次信息,而委托理财大多是暗箱操作,没有信息制度;

4、集合理财签订的

条款有法律作用,而委托理财签订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5、集合理财的托管

人是商业银行,而委托理财的托管人由券商自己承担,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集合

理财在参与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流动性安排、收益分配、费用收取等方面相比基金

而言更具有灵活性,能为特定的客户群体量身定制理财产品,能更好的满足客户的投资理财

需求。

篇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范本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二o 年 月

目 录

一、前

言 .............................................................................

................................................................. 1

二、释

义 .............................................................................

................................................................. 2

三、合同当事

人 .............................................................................

..................................................... 2

四、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基本情

况 .............................................................................

..................... 3

五、集合计划的参

与和退

出 .............................................................................

................................. 7

六、管理人自有资

金参与集合计

划 .............................................................................

................... 11

七、集合计划的分

级 .............................................................................

........................................... 12

八、集合计划客户

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

限 ............................................................................

12

九、集合计划的成

立 .............................................................................

........................................... 12

十、集合计划账户

与资

产 .............................................................................

................................... 14

十一、集合计划资

产托

管 .............................................................................

................................... 14

十二、集合计划的

值 .............................................................................

....................................... 15

十三、集合计划的

费用、业绩报

酬 .............................................................................

................... 15

十四、集合计划的

收益分

配 .............................................................................

............................... 16

十五 投资理念与

投资策

略 .............................................................................

................................ 17

十六 投资决策与

风险控

制 .............................................................................

................................ 17

十七、投资限制及

禁止行

为 .............................................................................

............................... 17

十八、集合计划的

信息披

露 .............................................................................

............................... 21

十九、集合计划份

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

结 ........................................................................ 23

二十、集合计划的

期 .............................................................................

....................................... 24

二十一、集合计划

终止和清

算 .............................................................................

........................... 25

二十二、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

务 .............................................................................

........................... 26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与争议处

理 .............................................................................

........................... 31

二十四、风险揭

示 .............................................................................

............................................... 33

二十五、合同的成

立与生

效 .............................................................................

............................... 36

二十六、合同的补

充、修改与变

更 .............................................................................

................... 36

二十七、或有事

件 .............................................................................

............................................... 37

一、前言

为规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

计划”或“计划”)

运作,明确《 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

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证

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

托管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

合同是规定当事人

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

照《管理办法》《细、

则》、《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说明书》(以下简

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

篇三:基金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比较

品为主要投资目标,投资人的资产均设立专门账户,由独立的托管银行进行托管。


公司客服人员费用管理办法


本页是小编最新发布的《公司客服人员费用管理办法精选》的详细文章,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重新整理了一下发到这里。


一、目的:
1、加快进度。
2、方便统计管理,合理控制费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客户服务部相关管理人员及所有工作人员;
三、职责
1、分公司客服中心主管:负责对所在区域客服人员的费用的初审,负责审核辖区内产生的售后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票据的数量;对费用报销出现的异常问题及时提出报警;
2、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对所在区域客服人员的费用审核(包含客服主管)的复审;
3、费用审核专员:负责审核全国分中心产生的售后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票据的数量,对费用报销出现的异常问题及时提出报警并上报客服部经理;
4、客户服务部经理:负责客服部成本费用的管控以及售后费用报销的合理性;
5、报销人:负责真实地将报销相关材料按照公司标准粘贴;
6、国内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单张报销单超过2000元审核权。
四、报销流程
1、报销附带凭证和相关:
1) 出差审批单:每个人的报销凭证后均需附上一张出差汇总审批表,必须要有相关负责人(客服主管)审批签字,上面填写清楚每半个月出差概况;
2) 工作单(即安装单、维修单、巡检单);
3) 客服人员的电话费、市交费实行包干制度的客服中心,每月最高限额,超出部分费用自理。(以和各分公司邮件确认金额为准,如有特殊情况费用超出需向领导申请审批)
2、报销周期和报销凭证邮寄时间规定:
说明:1)总部为各客服中心每月办理两次报销;
2)办事处每个月寄2次报销到总部,每次提前或按照上述日期寄出报销;
3)每月报销时,把当日之前的所有费用整理粘贴好;
4)期间遇节假日依次顺延。
5)报销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如果超期则不予报销。
3、报销审核流程
1)客服现场工程师的费用报销将相关凭证按照公司要求规定粘贴好,将费用报销内容录到CRM费用系统里后直接将票据交给客服中心主管;
2)客服中心主管收到费用单据后,进行审核,同时客服中心主管自己的费用报销相关凭证按照公司要求规定粘贴好,一并交给分公司总经理审核;如无误则按照规定日期全部寄往总部客服部,每次寄出费用报销之前,登记整理好费用明细和汇总表,每月报销时发送至总部审核专员邮箱;(备注:各中心主管每月发送费用明细时,需将每月非客服产生费用单独列出明细表,并详细备注具体费用)
3)客服部费用审核专员按照公司要求对办事处的报销进行审核,如无误则转交客服部经理审核;(要求费用审核专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客服部经理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由费用审核专员转给财务部审核;
5)财务部收到费用单据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发放报销款。(注:财务部在当月29日至次月9日期间由于月度结账,故不收任何费用报销单据;)
注明:每月各分公司客服上报费用报销至总部时请提供费用明细,并排序列好费用单编号(同一个人的费用单编号要求为连号),以便总部能确定发票等报销凭证是否在运输途中遗失。如不提供费用明细和汇总,或是报销单填写不清楚的总部将不予受理。
费用审核流程图如下:
4、考核规定
1)对报销票据中出现多票情况,则按照报销单上金额进行报销;
2)对报销虚假(例如报销没有产生的费用),一经查出则不报销该笔金额。并予以报销人及客服中心主管每人每次50元罚款处理,报销人当月度考核直接评C;
3)对于客服中心超出规定日期提报费用的,不予报销;(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除外)
4)对于不按照公司费用报销规范填写和粘贴票据,及少票、无效票、假发票等,视情节予以报销人和客服中心主管每人每次20元罚款处理。
5)对费用审核专员不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审核费用,予以逾期每天/分公司20元罚款处理;(节假日、临时性工作延误等特殊情况除外)
注意如下变更:
1、各分公司必须依据报销时间表;
2、各分公司所有报销必须由分公司总经理签字;
3、再次强调报销规定,报销将严格执行财务部报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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