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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必修一集合教案

信托集合计划3篇。

为了完成最新的领导安排,以这为目的,那么我们可以开始写工作计划了。对于企业,工作计划是降低风险,掌握主动的手段。我们可以学习哪些高质量的工作计划呢?小编现在向你推荐信托集合计划3篇,请收藏并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信托集合计划一:集合信托计划

1:概念:

具有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的不同,为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2:特点:从上述法规中可以看出,集合信托计划具有如下特点:

(1)委托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2)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人签订《信托合同》;

(3)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

(4)每个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具有相同运用范围。

从上述第(2)个特点来看,由于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各委托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似乎应认定为每个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分别成立信托关系,即一个集合信托计划项下存在多个信托。第(3)、第(4)个特点可以归结为各个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合在一起在相同的运用范围内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因此,集合信托计划可概括为“共同运用信托”

3:集合信托计划的前景

集合投资工具的目标在于提供投资管理。集合投资的功能为:通过完全管理权的授予,实现规模管理、专业经营和分散投资风险。

集合信托计划与投资基金是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中两个最为类似的投资工具,由于集合信托计划目前存在金额和份数的限制和不能公开的宣传,完全不同于投资基金大量,公开和多渠道的发行,后者获得了广泛的运用,并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市场。与集合信托计划另一个相类似的投资工具是银行推出的多方委托贷款计划,后者的做法是,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多方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委托贷款的业务品种,该种计划,只有最低数额的限制,没有份数的限制,在银行营业网点的柜台直销,承诺固定的回报率,银行将之定位为中间业务,由于丰富客户资源和众多网点的销售优势,报道称,该产品销售势头非常乐观。

通过对三种类似集合投资计划的简单比较,从目前市场的层面和功能上,集合信托计划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它所具有的制度优势没有被充分的认同和产生明显的实效。从美国的实践看,集合信托计划在监管和功能上的定位清楚,但在发展上一直处于共同基金的打压下,不能有效地壮大规模。随着对于银行业务和功能的重新认识 近来美国已经有很多集合信托计划转化为银行专有共同基金(pr0prietary mutualfunds),突破原有的限制,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在于金融服务机构经营上的压力,但很难说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目前我国对于功能趋近的投资工具,进行分业监管,没有统一的监管目标和政策标准,在这种背景下,是否提供了充分的监管成为衡量投资者保护、投资产品成本和收益的重要的标准。在监管的层面上,又将产生是否重复监管的问题。

集合资金信托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工具,如能获得长远的发展,必需进行更为具体而鲜明的功能定位,充分利用信托机制的灵活性和破产隔离机制,同时,对集合资金信托的监管应当符合集合投资计划的一般规制要点。即确定登记和披露制度实现对受托人的监管。只有建立和完善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机制,集合信托计划才会具有美好的前景。

4:集合信托计划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保本保底条款的法律风险。

中国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结合第一个案例,根据证券市场的风险特点,信托计划的发行人无法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也就更无法保证其最低收益(如出现信托计划买入的证券品种出现连续开盘即跌停的不利局面)。而大部分买入信托份额的委托人由于缺乏证券市场专业知识和金融领域的法律知识,是无法预先了解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的,从这个视角来看,这也属于风险信息披露不完全的表现。

一旦上述的市场风险爆发,出现无风险信托份额的保底收益无法兑现甚至本金受损,委托人想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因为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和保底收益的设置明显抵触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这款集合信托计划的合同书本身具有违法性质,当属无效合同。委托人基于无效合同的收益是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

风险二:信托资金使用监管的法律风险。

分析金新乳品信托计划不难发现导致整个信托计划陷入风险局面的最根本原因是受托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表面上看,金新乳品信托计划的确用募集的资金收购了三家乳制品公司的相应股权。可通过事发后大量阅读有关金新乳品信托的相关资料和盛名于中国金融界的德隆国际瞬间倾倒的始末材料,就不难发现,德隆国际实际上是在通过信托这种方式进行股权收购和置换,以便达到整合再获利出局的目的。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就是德隆国际众多资产收购计划中的一颗棋子。那么回到本文的论述中观点。金新信托作为拥有国资背景并获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应当严格按照信托产品说明书的既定项目规范运作,并且应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勤勉善良之心尽最大管理义务,而不是仅仅为坐收德隆国际超当期收购价格的回购承诺所带来的利益。虽然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在运营期间按照产品说明书完成了相应收购行为,但由于其设立的初衷是另有他谋,所以仍因认定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

风险三:信托产品的营销法律风险。

金新乳品信托案中折射出应该引起重视的另一个问题是变相运用他人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营销。不管是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集合信托计划,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都是由发行人委托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代销并代理资金收付。而银行因在长期的居民存贷款业务中的稳健表现成为被社会公众赋予信誉最高的金融机构。现实中由于广大投资者未在事先对将要投资的金融产品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考察以及盲从抢筹的不良投资习惯,很容易将金融产品的发行人误认为是提供代售服务的银行。因此,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利用大银行代销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借用银行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变相营销。一旦信托产品受托人经验不足或发生不可抵御的市场风险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就可能出现投资者向银行而不是集合信托计划发行人问责的情况。其危害轻则负面影响银行信誉度,重则爆发冲击正常金融秩序的信用危机甚至有使银行被迫倒闭的可能。

风险四:来自信托计划委托方的法律风险。

从委托人层面来讲,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其一,委托人以不正当性质资产进行委托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受托人在接收委托人受托资产的环节中,可能会面临其所接收的受托资产为委托人从非法来源获取或者为不正当占有的可能性。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行一个集合信托投资产品时,由于时间、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难有足够的力量去对每一个委托人所交付的资产进行合法来源的审查。如果委托人的受托资产被证实为非法财产或者不正当占有而被依法追缴,将给其他委托人和受托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重创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信和形象。其二,委托人不及时履行信托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律风险。一些信托产品为了快速使投资项目进入运转,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首次交付的资产后即开始运营信托计划。但如果委托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当初承诺的信托计划后续受托资产,则同样可能出现集合信托计划中途停止或终止的可能并给该信托计划的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5:集合信托计划法律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1)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发行和信托合约的监管。

要从源头上杜绝类似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保证最低收益条款的出现,就应该建立和完善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背景下,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从立案设计到发行,所有的决策都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自身作出的,而这其中就有可能出现信托计划的设立是为了达到非产品说明书所载项目的其他不可公开目的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尝试参照股份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需报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制度为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设立一项审批权,鉴于有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办法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该集合信托计划的审批权具体可由中国银监会设立类似于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专门机构集中行使。亦或组织信托领域的行业协会由其行使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权,通过这种方式审查拟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的设立目的,资金投向的安全性、可行性,信托计划的管理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时的应急预案,收益分配模式以及面向投资者的集合信托产品说明书和集合信托产品销售合同要式条款等要件。从而在发行环节上保证集合信托产品的金融安全性,消除潜在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

(2)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以及严格合格投资者制度。

加强对投资者的金融基本知识宣传和投资风险教育宣传力度,使其认清信托产品投资与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等其他投资方式在风险级别上的区别。并能有效通过基本金融知识识别预见一些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通过对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严格执行,筛选出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降低属于集合信托产品正常限度内的风险转移为社会风险的可能。

(3)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的营销监管。

首先,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加强内部自律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增强经营责任意识。银行在推介代理产品时应当如实向投资者说明集合信托产品与银行产品之间在资金投向、收益来源和风险级别上存在的不同之处。

代理销售集合信托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在营业网点设置集合信托理财专柜,严格与办理普通人民币储蓄等相关业务的柜面相区别,在具体业务操作中,银行应与投资者签订风险责任告知书,再次强化投资者对该集合信托产品的了解和对风险的认知。

其次,各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代理集合信托产品销售业务收取手续费率的监管,改革传统的以代理销售数量为收费依据的费率模式,这样,既可防止各银行问因抢占市场份额而出现的恶性竞争,又可以防止银行为争取利润最大化而忽视风险信息披露甚至故意隐瞒风险信息的不正当营销行为。

(4)加强对委托人的资金和信用监管。

防范上述来自于委托人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加以预防和落实是一条较好的途径。就关于受托资产来源不合法或不正当而潜在的风险来说,除了在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资格规定相应条件外,还应当由中国银监会或相关机构制订有关合格投资者购买集合信托计划份额的具体操作法律法规。根据集合信托计划受托资产主要为资金的特点,可以尝试利用银行资金流转监控系统由银行出具资金合法来源证明,以加强和规范对委托人交付的受托财产的监管力度。

针对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不完全履行信托合同义务的风险,可由信托投资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约定有关后续受托资产的担保条款。因为信托本身就是一种将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相分离的特殊法律构造,委托人在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就将受托物的处分权交给了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在取得委托人首次交付后要求委托人交付后续受托财产并为可能出现的无法交付风险设置担保条款是理法皆可的。

(5)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

在无法改变金融创新内在特质和寻求法律自身完善的前提下,探索和提高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加以预防和化解集合信托计划的未知风险也许是一条最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途径。应当重视金融机构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运用,发挥法律部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法律风险的功能。从风险控制制度建设角度来说,要着力建立风险控制与员工利益挂钩机制。运用一定技术手段、方法并结合以业务实际建立一套风险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如风险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制度等。动态监测责任人所管理资产的风险度。真正做到激励与约束相互制衡,权、责、利相互对称。


信托集合计划二:爱建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894字)

信托计划投资目的: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以信托资金向南京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恒”)提供贷款,用于偿还工商银行的壹亿元人民币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以及用于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及投资现金类产品,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投资者谋求投资收益。

信托计划规模:3.3亿元。信托计划分期发行,首先发行第一期信托单位(不超过2亿元),后续发行第二期信托单位;第二期信托单位规模根据第一期实际募集情况确定。

信托计划期限:自第一期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2.5年,满一年可以提前结束。

信托收益及信托资金还款来源:

(1)“来燕商城”项目的销售回款;

(2)银行发放的经营性物业贷款。

保障措施:

(1)“来燕商城”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

(2)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曙光控股集团对南京中恒的履约进行增信;

(4)自然人张寿明进行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预计年化收益率:

信托单位类别 单笔认购金额 预期年化收益率

第一期a类信托 单位15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 8.80%

第一期b类信托 单位300万元(含)以上 9.60%

第二期a类信托 单位15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 由受托人于第二期信托单位推介期

第二期b类信托 单位300万元(含)以上 之前确定,以受托人网址上公告为准。

※信托计划设定的每年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不代表受托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对信托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信托利益分配方式:

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12个信托月度之日、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24个信托月度之日、信托单位部分终止日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信托利益计算日,受托人于各信托利益计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该类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

融资方简介:

南京中恒注册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武夷花园39-103,法定代表人:崔健,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负责开发江宁“水岸明珠公寓”和夫子庙“来燕商城”项目。

担保方简介:

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地产”)注册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58号,法定代表人:江丹琴,注册资本:10,078万元。曙光地产已开发项目包括淮安淮海第一城一期、淮安淮海第一城二期、南京水岸明珠、温岭金色家园工程、温岭金丰苑工程、句容国际花园工程;在建项目包括淮安淮海第一城新天地商铺、南京中恒来燕商城及青岛白鹭州和庄。

增信方简介:

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集团”)注册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二建大厦,法定代表人:江夫友,注册资本:30,078万元,设立时间:1999年8月31日,经营范围: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实业投资、项目投资、企业资产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内户外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凭资质证书经营)。

曙光集团于2007年1月获得房屋建筑工程施总承包特级资质,2010年11月获得中国建筑协会颁发的全国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曙光集团曾经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2项(鲁班奖为国内建筑业最高奖项);“钱江杯”、“白玉兰”、“楚天杯”、“扬子杯”等省部级优质工程20多项。曙光集团下辖建筑、地产、酒店和投资四大产业集团,经营范围涉及建筑业、投资置业、房地产业、酒店服务业等。

投向项目简介:

来燕商城位于著名的旅游景点南京市夫子庙西南入口处,长乐路、来燕路、钞库街的合围,东临夫子庙,南面紧靠城市主干道长乐路,紧对沃尔玛超市,与市第一医院仅百米之距,毗邻克莉斯汀南京分公司总部大楼。

项目建筑面积35804.5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9964.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5840平方米,其中(1)地下负三层、负二层为停车场,停车位171个,建筑面积12005.77平方米;(2)商铺为负一至二层结构,合计12974.74平方米;(3)酒店式公寓为三层至五层,建筑面积10829.49平方米。项目容积率为2.30。

项目所在位置交通便利,目前周边的公交线路有30余条,已经运营的地铁一号线“三山街站”距离夫子庙与本项目位置步行约10~15分钟。地铁三号线按照工程规划于2014年6月全线通车,其“夫子庙站”、“长乐路站”距离本项目所在地步行皆5分钟左右。另外地铁五号线规划于2015年通车。

目前,项目四证齐全,主体结构已经封顶。


信托集合计划三:嵊州金昌信托受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667字)

产品名称: 嵊州金昌信托受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发行机构: 中投信托

发行地区: -- 发行时间: 2011-07-18

发行终止日: 2011-08-18 收益类型: 固定型

信托期限: 12月 信托投资方式: 权益投资

资金门槛(万): 100 资金运用: 金融

信托状态: 在售 信托规模: 1.5

推介起始日: -- 成立日期: --

信托银行: -- 服务电话: --

信用增级方式:

1、金昌集团及绍兴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金昌”)以其持有的位于绍兴地区的商业物业提供抵押担保,经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抵押物价值约为30,350万元,本信托计划的抵押率不超过50%2、金昌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潘政权夫妇及法定代表人潘亚敏夫妇为借款人及时足额履行单一资金信托项下贷款本息偿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绍兴金昌为借款人及时足额履行单一资金信托项下贷款本息偿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预售资金按比例归集监管。

产品特点:

嵊州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于对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以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受托人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该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规模预计为人民币15,100万元;期限13个月;信托资金指定用于向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 用于香湖郡项目的精装修费用。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嵊州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其享有的以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借款人的单一资金信托项下部分受益权。受托人通过持有该单一信托并按照信托合同相关约定获得清偿后,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并以此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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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四年级综合计划3篇


小学四年级综合计划一:小学四年级综合实践活动计划(1184字)

一、指导思想

在上级领导和教研室的指导下,围绕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计划,以《基础教育改革纲要》关于综合实践的综述,进一步学习新课程标准,明确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实施目标,继续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让学生亲历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过程;获得深切的体验,产生积极的情感;激发研究科学的欲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团队合作意识,从而进一步加强人际交往的能力。

二、活动目的

1培养学生对生活的积极态度和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交往合作能力观察分析能力动手操作能力。

2使学生初步掌握参与社会实践的方法,信息资料的搜索,分析和处理的方法,以及研究探索,实验验证的方法。

3使学生形成合作分享积极进取的个性品质,成为创造新生活的小主人。

三、具体目标

1、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劳动能力。

2、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及陶冶学生的亲情意识。

3、形成从自己周边生活中主动发现问题并独立自主地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能力。

4、培养学生参与综合实践活动的兴趣和对社会生活的积极乐观向上的态度。

5、了解信息技术、劳动技术、社区服务和探究活动的常识。使学生具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交往协作能力、观察分析能力、动手实践能力、领导和表现能力以及对知识的综合运用和创新能力。6、初步掌握参与社会实践与调查的方法、信息资料的搜集、分析与自理的方法和研究、实验实证的方法。

7、充分听取学生方面有效可行的建议,灵活机动的开展活动。

8、能根据时间、环境等的变化来开展响应的活动。

四、实际现状

通过开学来与各班级学生的交流,发现学生好动,而且较喜爱手工制作类,喜欢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展示自己的实力。

五、具体措施

活动一:废品收集与利用十月份:

(一)调查计划

1、学生根据各自兴趣、习惯自由组合成小组。评选最能干的小组长。

2、组内进行市场调查。

3、观察组长的能力,以便以后的活动开展。

4、组内制订计划,了解废品回收与利用的知识。拜师学艺老师、

家长、社区老人等。书报、网上等找资料(要求计划有粗、细。可以组内设想。)

(二)动手做一做

老师根据需要给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每周组内小结。

进行阶段性评比。

对价值性的问题要有原始资料存档。

十一月份:

(一)1中途评价

老师注意对活动方向作适当引导,对一些创举性的给以特别关注。

2制作与整理。

加工整理成型。

(二)特色活动:布置实践活动成果展。

动手做做比比。

说一说自己的收获。

谈一谈自己有什么设想。

活动二:安全伴我行

2010年12月2011年1月份:

1.搜集整理交通事故的案例、为保证学生交通安全所施行的有关措施。

2.信息反馈,交流讨论。

3.了解大人们对小学生交通安全问题的认识和看法。

4.了解我们生活中的交通现状。

5.有关交通法规的学习和认识,和有关交通警示语等。

6.同学们对交通安全的认识

7.做好手抄报。

8.多种形式展现活动成果。

小学四年级综合计划二:小学四年级综合实践计划(1133字)

一、指导思想

综合实践活动课是我国当前课程改革中提出的一种新的课程形态,其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该课程强调学生通过实践,增强探索和创新意识,学习科学研究的方法,发展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增进学校与社会的密切联系,了解必要的通用技术和职业分工,形成初步技术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而这种教育功能的实现要求该课程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有正确的目标定位,先进的教育理念,适宜的实践主题,良构的实施环境和发展性的学习评价。

二、活动目标

1、在情感态度方面:

重点培养学生关心他人、关心社会、关心生态环境、关心地球、关心可持续发展,积极参与社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态度,培养合作精神和自我发展意识;培养学生珍视生活、陶冶性情、热爱生活。

2、在能力方面:

要着重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各种形式的表达能力;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及动手操作能力等。

3、在知识方面:

主要是通过学生探究学习,发现和获得知识。即不再是以间接经验为主,而是直接经验为主。让学生了解信息技术、社会生活、探究活动的一些常识。

三、学生分析

四年级学生已具备了一定的实践能力,但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却并不了解,因此要逐步培养学生一些探究问题的方法,提高学生的问题意识,能够从生活和学习中挖掘自己感兴趣的活动主题,能够试着和同学展开小组合作学习,在有效的活动中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与创新的潜能。

四年级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培养学生对生活、学习的积极态度,使他们具备一定的交往合作能力、观察分析能力、动手操作能力;要让他们初步掌握参与社会实践的方法,信息资料的搜集、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方法以及研究探索的方法;使学生形成合作、分享、积极进取等良好的个性品质,成为创新生活的小主人。

四、具体措施

1、教师认真钻研教材,精心设计活动过程,对整个活动操作做到心中有数。

2、努力创设活动情境,引导学生在活动时有所创造,有所收获。

3、利用现代化媒体,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兴趣。

4、善于组织小组活动,让每个学生有展示自己的机会,有互助共同提高的机会

五、综合实践活动的评价

综合实践活动反对通过量化手段对学生进行分等划类的评价方式。在评价时应重过程轻结果,特别要关注学生参与的态度、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性,关注学习的过程和方法。应采用自我参照标准,引导学生对自己在综合实践活动中的各种表现进行自我反思性评价。要重视对过程的评价和在过程中的评价,使评价成为学生学会实践和反思、发现自我、欣赏别人的过程。同时强调评价的激励性,鼓励学生发挥自己的个性特长,施展自己的才能,形成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氛围。

小学四年级综合计划三:小学四年级综合实践活动计划(1235字)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南有关要求和本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计划指导纲要征求意见稿为指导,结合本年级实际,认真开展综合时间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强调整合,注重实践,突出开放,关注过程,提倡民主,积极进行专题研究,不断提高课程实施水平,促使我校课程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二、学段目标

四年级的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学习能力,对学习充满了好奇和兴趣,他们都希望获得更多更新的信息,向往更丰富的知识世界。四年的集体生活,养成了他们关心他人.关心集体的情感品质。在与同伴的交往中,知道要做到诚实守信。遇事有了初步的独立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具备了一定的活动经验和能力。但他们的情感还不够持久.稳定。结合学校的活动,让学生了解学校,激发学生爱校的情感,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形成了一定的技能。

三、具体工作及措施:

1.加大学习与培训,提高课程意识;

继续重视组织全体任课教师认真学习有关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理论和经验,学习综合实践活动指导纲要相关综合实践活动的论述及其它有关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理论和经验文章,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课程意识。强化校本培训,认真抓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验教师的集中专题培训,增强培训和学习的实效性。使全体教师.特别是本学期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验教师明确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在促进学生发展.教师专业成长.学校特色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明确综合实践活动的实施策略和操作要点。

2.抓好课程实施,提高学生综合能力;

(1)根据课程原则和地方特色,结合四年级学生实际情况,制订好本学期实施计划,明确本学期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目标和基本思路。

(2)努力组织好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在过程中做到独立选题.自主活动;展开过程.深度探究;重视交流.丰富体验。

(3)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研究。本学期,要作继续深入的研究,特别要在活动过程的评价及评价指标的确立方面作深度探究,各教师要注重研究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积累。

(4)要认真及时积累有关资料。对于学校来说,主要是计划.教师管理.课时管理.检查调研等过程管理方面的资料;对于教师来说,主要是实施方案.活动设计.活动案例和专题性总结等实施过程以及反思成果方面的资料;对于学生来说,设计并用好方案卡.行动卡.反思卡等。

(5).开发利用资源,为学生的学习活动提供保障。首先,校内图书室.网络教室.标本室.美术陈列室等,是综合实践活动的重要资源,要进一步改进开放办法,使学生能更加主动和便捷地利用这些资源开展活动。其次,教师要充分利用敬老院.东方广场及常熟的民风民俗等乡土资源,进行有选择地运用和开发。再者,要调动家长的积极性,采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家长进行宣传,使广大家长认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支持和正确辅导孩子参加综合实践活动课程。

四、内容安排

主题活动:

第一单元《外出活动保安全》

第二单元《查找资料》

第三单元《粮食知多少》

第四单元《我们身边的一次性物品》

第五单元《中国传统节日》

第六单元《可爱的家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一) 名称和类型:本计划名称为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 投资目标:尽量避免资产损失,追求每年较高的投资回报。

(三) 投资范围和策略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是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计划根据市场状况对股票、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和短期金融工具等资产实行动态配置,资产配置比例基本范围为0-90%的股票和基金;10-100%的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中至少10%为现金类资产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计划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tfm模型精选个股相结合、价值投资与时机抉择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四) 业绩比较标准

本计划资产配置包含四类资产,在正常的配置比例下以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型基金为主,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综合指数。

(五) 主要特点

1、 份额补偿,风险先担

封闭期结束日,若计划单位结算净值增长率低于3%,管理人将通过份额补偿的方式使委托人净值增长率达到或尽可能达到3%,直至管理人份额补偿完毕。

2、 费用更低,回报更高

封闭期内,不收管理费,客户可获更高回报。

3、 到点开放,提前进出

本计划封闭期一年,但若连续10个工作日单位净值达到1.06元,封闭期提前结束并进入开放期,提前满足客户资金流动性需求。

4、 随时参与,随时退出

本计划进入开放期后,客户可以随时参与或退出。

5、 到点分红,真诚回报

开放期内,当计划单位净值达1.06元时,即进行现金分红,真诚回报投资者。

(六) 最高规模(总份额):

本计划推广期最高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管理人在推广期满当日按客户参与计划份额的九分之一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开放期,最高规模为35亿元人民币。

(七) 存续期间:10年

(八) 计划单位面值、参与价格

本计划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

推广期内,每份计划的参与价格为1元/计划单位;开放期内,每份计划的参与价格由当日计划单位净值决定。

(九) 最低参与金额

10万元人民币。

(十)相关费率

1、参与费率

本计划的前端参与费率不超过0.5%。

本计划的后端参与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2、退出费率:

本计划的退出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推广期内参与的份额持有满一年,不收退出费。

3、管理费率:

本计划封闭期内不收取管理费;开放期内,管理费率为1.5%

4、托管费率:0.2%

最低退出额 每笔最低退出份额为1000份计划单位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795字)

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两大类。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公司债[0.22%])、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以上限制。

证监会对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有最低参与金额限制。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限定性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非限定性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

中信银行[-0.51% 资金 研报]券商理财重新开放申购

中信证券[-1.38% 资金 研报]债券优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由中信证券和中信银行联合推出发行的券商理财产品。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且其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股票型产品、混合型产品,适合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者。另外本集合计划还可以参与新股申购等低风险投资机会,优化产品收益。本产品成立于20xx年1月6日,截至20xx年6月11日,本产品的累积净值为1.0788,在过去的一年里收益率达到了5.31%,并将于近日二次开放申购。在股市低迷和通货膨胀的大背景下,选择投资此款券商理财产品,是实现资产保值与抵抗通胀的良好手段。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公司债、企业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基金、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等,此外还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仅限于一级市场申购分离交易可转债获得)、封闭式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权益类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光大阳光启明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62字)

产品代码 860016

类型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上限为5亿元,存续期规模上限为20亿。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

销售时间: 20xx.4.10-4.19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为自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首十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但是在每满三年后的首个开放期,前两个开放日仅办理退出,第三个开放日封闭,进行单位净值归一,第四至第十个工作日仅办理参与。

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其余都是封闭期。封闭期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

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型银行理财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是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

权益类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含通过网上申购和/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lof基金、etf基金、分级基金等股票型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新债申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期限在1年以上的央行票据和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期限在7天以上的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大额存单、货币型开放式基金、期限在1年以下的央行票据和政府债券、期限不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

股指期货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

具体资产组合比例为:

(1)权益类资产市值占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

(2)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值占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

(3)现金类资产市值占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

(4)在任一时点,本集合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权证)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的95%。

(5)在任一时点,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委托人同意:(1)本集合计划资产也可以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投资于此类品种的总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除外);(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属于中等风险的投资品种,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产品和货币市场产品。

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中等、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具有资产配舲需求的投资者。

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管理人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办理方式、程序

(1)集合计划采取“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2)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即1.00元/份;

(3)存续期参与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参与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并对参与申请按“时间优先”原则确认。

集合计划的退出

办理时间

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申请退出时间为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集合计划按规定限制或暂停退出的情况除外。

计划说明书

2-3-4

本集合计划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补偿符合条件的委托人,并在

运作周期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低于基准年化收益率b 时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

对应的资产为限补偿符合条件委托人年化收益率最高至基准年化收益率。符合

条件的委托人为在收益弥补参与期参与本集合计划并持有至运作周期期末的

客户(不含运作周期期间参与或退出的客户)。

(1)当该运作周期集合年化收益率低于基准年化收益率b 时,以管理人自有

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弥补客户本金损失及收益,最高至基准年化收

益率b;

(2)当该运作周期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大于基准年化收益率b 时,管理人以

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份额与其他投资者享有同等收益分配的权利

和义务。

本集合计划首个运作周期基准年化收益率的为3%,以往年业绩测评,预计年化收益有7%以上.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产品资料,请与我联系.

光大证券 世纪大道营业部(全国各分支营业部均可开户)

18602113237 唐月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22年第1号)


篇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

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

次主

主席:刘明康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

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

将贷款管理各环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

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

不得恶性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

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

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

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

篇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2]1号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文号:银监会令[2012]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令[2012]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若保险公司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所有资本投资。若这些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内部制度。商业银行调整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报银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股权结构变动、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其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100%风险加权资产

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一级资本充足率??100%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0%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充足率?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除项。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

(一)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二)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章资本定义

第一节资本组成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二十九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十条其它一级资本包括:

篇三: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

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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