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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规定。

听从领导下发的紧急任务,那么,就需要我们用心完成一份工作计划了,制定工作计划时要预留出一定的弹性时间,如何撰写出一篇真实有效的工作计划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规定”,我们后续还将不断提供这方面的内容。

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规定

殡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规定
为了强力推进我街殡葬管理工作,确保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一级责任目标落实到位;确保我街殡葬火化率100,属地火化率100;确保殡葬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殡葬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工作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对殡葬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凡出现1例棺葬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必须在7月之内进行取尸火化。同时,对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罚款100元。
二、凡出现1例棺葬或套葬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其住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罚款100元的经济处罚;出现2例或2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所在单位住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扣除全年预算外工资300以上、5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三、凡属救助照顾对象的直系亲属出现棺葬或套葬的,除在7日内必须取尸火化外,属6种救助对象的、城乡低保对象的、享受农村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的,按照有关文件重新从严核实,如不符合条件取消其享受资格。属申请各类定补、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对象的,三牛肉不予审核、申报、审批。
四、从事民政工作的干部或职工,按照住点包块的责任范围,凡出现1例棺葬或套葬的,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出现2例棺葬或套葬的,给予扣除全年工资500元的经济处罚;出现2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调离民政部门,并降职使用。
五、经年度目标考核,凡火化率未达到100、出现棺葬或套葬的实行一票否决。农村工作指导组、村、社区居委会,单位不能被评为红旗单位、文明单位、个人不能评为标兵、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或优秀公务员。并且分别给予党政正职500元、分管副职300元的经济处罚;凡火化率低于5‰且出现棺葬或套葬的、或出现2例以上棺葬或套葬的单位,列入当年的重管单位;凡连续2年纳入重管单位的,其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按有关程序进行罢免。
六、严禁制作和销售棺木。一经发现处以销售价格1—2倍的罚款,并且没收所有棺木。
七、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凡邾城街范围内死亡人员必须由街道统一指定的殡仪车统一运送。殡仪车运送价格必须按区物价局统一核定价格执行,实行一价收费制。如发现抬商价格或巧立名目收费,除没收全部超标收费外,处以超标收费3—5倍的罚款。如屡教不改仍要滥收费的,撤换殡仪服务员。
八、实行死亡人员登记制度。各单位由分管民政负责人每月定期如实向街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的死亡人员。如隐瞒不报,一经查出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罚款50元。
九、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凡举报1例棺葬的,经民政部门查证核实,给予举报人100元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各信息员(分各单位分管民政负责人兼任和民政部门确定的专职人员两种),对死亡人员隐瞒不报造成棺葬的,一经查出兼职信息员按以上规定从严执行。专职信息员取消其各种待遇。
十、本暂行规定自20xx年9月20日起执行,如与以前相关规定不符的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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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


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保定市委、市政府和省局关于信访稳定工作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系统的信访稳定工作,实现全系统各项工作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按照“依法信访”的总体思路,坚持“依法上访、违法追究、双向责任、注意导向”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实施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严格落实双向责任,实施双向追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发生,坚持“围绕发展抓监管,抓好监管促发展”的工作方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抓监管促稳定,以稳定谋发展,保证全系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条实施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将做好信访工作,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作为实实在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明确当前做好信访稳定的工作重点;要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对信访稳定工作要提早抓、提前抓;要对信访问题摸清底数,做到心中有数、了如指掌;要增强责任感,层层落实责任制,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第四条实行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各单位、各部门要把信访稳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信访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领导负主责,其它领导成员实行“一岗双责”。按职能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的原则,落实信访稳定工作责任。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五条市、县(市)药监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信访稳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第六条市和县(市)药监局党政一把手对本系统、本单位的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第七条其他班子成员要协助一把手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信访稳定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和部门的信访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的正职对本单位、本部门的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市局办公室是本级信访稳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按照本处(室)的岗位职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稳定工作具体负责,各县(市)局按照辖区责任制的原则,对本辖区的信访稳定工作负全责。第三章责任内容第九条认真做好信访隐患排查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把信访稳定工作视为严肃的政治问题,做到思想、认识、工作、措施“四到位”。各县(市)局、机关各处(室)和市直单位的一把手是本单位、本部门信访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信访工作的主要领导要扑下身子抓好具体问题的处理;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领导处理问题,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和稳定工作,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第十条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制度,每季度要将信访稳定自查情况汇总报市局办公室,对排查出的信访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实行领导包案,做到包案、责任、处理时限“三落实”。第十一条坚持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推行定案件、定人员、定时限、定责任、定措施、定奖惩的“六定”责任制,各单位领导每月至少安排一次接待群众来访日,或下访解决实际问题。第十二条认真做好集体上访控制工作。发生市局以上集体上访,责任单位要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做工作;以案件定人、定责,对群众反映强烈、案情复杂的案件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采取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食宿的方法,直到问题得到圆满妥善的处理。第十三条强化信访信息报送工作。严格值班制度,加强信访信息报送工作,要做到及时、准确,进一步落实首问责任制。对有上访或不利于稳定发展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上报,不得知情不报或瞒报、漏报和虚报。第四章责任考核和追究第十四条市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督办信访稳定工作,半年检查一次,年终组织联查总评,列入总体目标考核。第十五条检查结果同单位、部门评优、领导干部的评优、受奖挂钩,对不重视信访稳定工作,致使发生重大信访事件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第十六条严格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制。按照辖区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的要求,对发生市局以上集体上访案件,在限期内工作不力、形成积案或造成重复越级上访的,要追究有关单位、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第十七条对本系统的机关干部挑动、策划、煽动或以其他方式组织上访、充当“内线”和幕后策划的,年度考核取消其评优资格,取消其所在单位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后果恶劣的,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实施意见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

计划生育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XX〕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XX年〕9号),更好地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XX年〕83号)精神,确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实到实处。

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按省人口计生部门规定执行。根据省制定的统一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抓好落实,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济南市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四)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按照省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补助方案:商河县,省级补助50%、市级补助40%;章丘市、历城区、高新区,省级补助30%、市级补助40%;其他县区省级补助50%、市级补助30%。省、市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各县(市)区补齐。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五)资金发放和管理。

1.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市)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农村可将此项扶助金并入齐鲁惠农一本通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份发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代发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此项资金可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统一管理。新晨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检查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要把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二)检查督导。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每年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资金到位、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三)工作考核。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级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资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实施岗位基本报酬制度指导意见


实施岗位基本报酬制度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报酬管理,改革工资分配制度,调整工资结构,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岗动薪变、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工资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工资分配的经济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员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在对公司各部门定岗、定编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特提出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岗位基本报酬制度是以岗位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津贴及计时计件奖励和质量、成本、任务量等工作业绩效益奖励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报酬制度,主要结合目前岗位变化情况对应岗位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四项因素确定。其基本特征是随公司的经济效益状况和员工工作岗位、技术业务高低、贡献大小、业绩好坏、敬业精神等多种因素综合考核,重点向技术骨干、生产一线、经营一线、重要管理骨干倾斜,使员工的收入报酬能增能减,岗动薪变,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条岗位基本报酬制度以经济责任制为基础,与年度产值、产量、质量、销售收入、货款回笼、责任利润、工作责任等指标挂钩,纳入各二级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管理,具体挂钩指标在下达年度二级经济责任制时明确。二0xx年各项经济指标确定为:工业总产值4.4亿;销售收入2.9亿;货款回笼3.3亿;利润268万元;质量综合达标率100%。完成当年度的各项经济指标,是公司实施基本报酬制度的前提。
第四条凡与公司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属于实施岗位基本报酬制度的范围。
第二章岗位基本报酬制度的模式
第一节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第五条公司经营者的年薪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六条公司其他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均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的基薪按月预支,风险收入与所在单位年度完成的质量、成本、产值、产量、专业管理及技术发展、安全生产等管理复合指标挂钩考核,具体办法由党群工作部会同规划发展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兼职的,工资报酬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第二节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的人员
第九条在橡胶设计院工作并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的人员工资报酬实行协商工资制。协商工资标准分为十档,由基薪和考核性奖励两部分组成,详见附表一。
第十条实行协商工资制的人员,由公司下达分档指标,人力资源部会同橡胶设计院,根据产品设计人员、工艺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敬业精神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评价进行分档,名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实行协商工资制的人员,基薪按月发放,考核性奖励由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橡胶设计院,根据职工岗位应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及具体要求等实际情况,制定岗位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进行考核实施。
第十二条协商工资以一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考核和重新协商定档,协商工资标准超过七档的,由橡胶设计院提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按技术、经济、政工等系列进行分类,其工资报酬实行:岗位工资+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效益奖励的工资报酬形式(实行协商工资制的人员除外)。
岗位工资的分档及标准详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用制,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原则,公司按专业线平衡指标,由各系列评审推荐小组会同各部门、分厂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绩效、敬业精神等方面提出聘用建议,报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总经理批准后下文聘用。
对低职高聘的人员,原则上按三年一个期限,通过提高一个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考核评定,期满仍未通过评定的,公司将不再高聘。
第十五条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按公司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十六条效益奖励原则上占报酬总额的30—50%,由各部门、分厂根据本单位工资总额情况及岗位工作任务安排及考核情况制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节技术工人
第十七条技术工人岗位划分为a、b、c、d四类十一档,划分对照表详见附表四。其工资报酬实行:岗位工资+技能津贴+效益奖励(或计件奖励)的工资报酬形式。
岗位工资的分类,详见附表五。
第十八条技术岗位的工人被聘为助理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继续在本岗位工作的,每月给予相应的技能津贴。
技能津贴的分档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十九条效益奖励原则上占报酬总额的55—65%,由各部门、各分厂根据本部门工资总额情况制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节普通工人
第二十条普通岗位工人的工资报酬实行:岗位工资+效益奖励的工

实施岗位基本报酬制度指导意见第2页

资报酬形式。
岗位工资的分类,详见附表六。
第二十一条效益奖励由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工资总额情况及岗位工作任务安排,按适当的比例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节销售人员
第二十二条销售人员工资报酬实行:基薪+考核性收入的报酬形式。
第七节新进公司员工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各高校引进的硕士、本科、专科毕业生进公司后实行一年见习期。
见习期的工资报酬标准详见附表七。
第二十四条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从次月起对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的人员实行协商工资制。
第二十五条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从次月起对未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和工艺技术的大专及以上的人员,工资报酬按同岗位人员工资报酬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经公司批准调进的员工和新录用的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原则上实行一年的岗位技术学习期,在学习期内的工资报酬按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的80%执行,效益奖励按50%执行。学习期满经达标上岗考试考核合格,报人力资源部批准,从批准的次月起按同岗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报酬标准执行。为鼓励新录用的技术工人认真学习岗位技能,公司每季度对新进员工组织一次达标上岗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合格提前达标上岗的人员,从独立上岗的次月起按同岗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报酬标准执行。
第三章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指导性意见》实施后,原来的工资结构中所涉工资项目及粮贴、燃贴、交通补贴并入基本报酬制度执行。各单位的加班工资和中夜班津贴在工资总额中核定,不再单独计发。
第二十八条本《指导性意见》实施后,为适当照顾和保护老职工的利益,原来的基本工资高于本《指导性意见》的岗位工资+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的部分,暂时予以保留,待今后提高岗位工资标准后逐步充减并轨。
第二十九条公司定编定岗后,对缺员岗位,由现有人员兼职的,可按高一档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本《指导性意见》实施后,根据国家、省市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规定,同时为便于计算,从本《指导性意见》实施的当月起至12月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一般员工以岗位工资的1.5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协商工资的人员、从事销售工作的外勤人员等以基薪的1.5倍为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五险一金”;自元月起,各类人员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五险一金”。个人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三倍时,以全省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一年平均工资的60%时,按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第三十一条本《指导性意见》中所列各类人员的基本报酬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上下浮动,浮动的幅度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状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员工在哪一类岗位工作,就执行哪一类岗位的工资报酬制度,实行岗动薪变。
第三十三条公司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其工资报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员工的岗位工资应与本岗位的定额任务(或工作任务)挂钩,若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定额任务的,每少完成定额任务1%,扣岗位工资5%;当月完成定额任务低于80%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或技能津贴、效益奖励停发。若遇公司产品结构调整或原燃材料紧缺、停电等客观因素影响定额任务完成的,视其影响程度减发直至停发效益奖励。
第三十五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请假,岗位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的一定比例扣发。连续工龄不满的,扣发30%;连续工龄满不满20年的,扣发20%;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扣发10%;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扣发5%。当月病假累计超过五天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或技能津贴、效益奖励停发。扣发后的基本报酬总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十六条员工因事请假,岗位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月事假超过三天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或技能津贴、效益奖励停发,扣发后的基本报酬总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员工在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工伤假期间,工资报酬按岗位工资标准100%计发。
第三十八条员工调出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外介绍工资。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指导性意见》下达后,各职能部室、各分厂应根据《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单位经济责任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及实际情况,就效益奖励、加班工资、中夜班津贴的发放等,制定本单位《关于劳动报酬实施办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条本《指导性意见》下达后,因管理职能及工作任务增加以及本《指导性意见》未覆盖到的岗位,由各职能部室,各分厂提出,经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合商后,确定岗位及岗位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本《指导性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经职代组长扩大会议审议,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指导性意见》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


河东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转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发[~]117号)文件精神,为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国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xx及省党委、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关心。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xxxx”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此项措施有利于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为全县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建立和落实好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 (三)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 (四)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可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通过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范围、内容、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范围 从~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内容 1、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5年以来没有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初审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审议并张榜公示 (4)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3、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目前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实际开始执行时间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4、奖励扶助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三)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的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确定委托代理机构,采取“直通车”办法直接发放到人,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完善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由县计生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县的工作协调指导。“河东县奖励扶助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计生办,负责具体工作。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按照统一要求,由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选定统一的委托代理机构承担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 按照“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县计生部门负责建立个人申报、邻里证明、村民评议、入户调查、逐级申报、三榜公示、群众举报、确认回访的资格确认程序,及时了解掌握委托代理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四、检查与监督 (一)县协调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性检查。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发放、管理、使用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监督。 (二)对照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协调小组每半年对相关数据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及时反映奖励扶助对象变化情况和专项资金落实使用情况,并将情况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建立完善张榜公布、举报、投诉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监督。 五、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 (二)把奖励辅助制度工作纳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出现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融资活动,不得用建立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农业税等各种费用,不得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对委托代理机构不履行委托服务协议,不及时足额地发放奖励

扶助金,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在执行奖励扶助制度过程中,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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