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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

方案规划预先准备,是为了打一个漂亮的胜仗为了顺利实现目标,我们就可以开始着手准备一份方案了。制定方案切忌模棱两可,浮于表面。什么样的方案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参考呢?为满足你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不妨参考一下。希望你喜欢!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力的规范化、透明化,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程序正当等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县法制局关于实施行政能力提升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具体事项的通知》(龙府法发〔〕2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程序、完善配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合理行政,着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准确领会和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结合各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准确把握细化裁量标准的“度”,避免畸轻畸重,并与省、市细化裁量标准相衔接。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结果应当公开。
(四)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
三、工作步骤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业务科室、计生服务站负责人及乡镇计生办主任为成员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科室、服务站及计生办全面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实施
1、细化标准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下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结合我局开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权进行重新梳理并制作目录,细化、量化处罚标准,经局自由裁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
进一步完善本局行政处罚权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听证制度、公开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评议考核制度、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提高计生行政执法水平。
3、公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通过本局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政府网站、局办事窗口等各种渠道,将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标准、程序、制度、过程、结果等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4、自查评估,沟通反馈
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领导小组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开展该项工作的自查评估,对存在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并进行积极整改,认真总结成功经验,促进提高。
四、目标要求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梳理、标准的制定、流程的完善以及制度的健全,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有效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及行政处罚权力的规范运行,进一步提高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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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县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县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预防腐败体系,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我局全面推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处罚权规范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成立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副组长,成员:。
三、工作目标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细化、统一处罚裁量标准,实现价格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为我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四、实施原则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
(二)合理原则。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同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不得将行政处罚权力与本部门利益挂钩,或者把加大罚款额度、增加收入作为执法的目的。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坚持教育为先的理念,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依法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应当轻罚的,不得重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四)公开原则。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投诉电话等。实施行政处罚时,除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救济途径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五、工作任务
通过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对自由裁量权的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的现象,并以此为突破口,全面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
(一)确定价格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范围。要在前两年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梳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行为实施机关以及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确定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并编制目录。
(二)明确行政自由裁量的条件。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行使行政处罚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出更加具体的、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让价格执法裁量准确明了,一目了然。
(三)划定行政自由裁量的权限。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划定的区域开展价格执法,案件的审理和决定按照《县物价局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行政自由裁量的要素。通过宣传栏、价格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细化后的自由裁量标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合理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给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强化监督。这次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分局、队、中心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精心组织,确保质量。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梳理自由裁量项目,制定指导性标准,上报、编印相关材料。要严格按照审查公布后的标准规范执行,确保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3、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形象和加强廉政建设、源头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力的部门和人员,将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推进审批服务提速增效,营造规范、简单、便捷、高效的一流政务服务环境,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通过全面梳理我县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权力运行和办事流程,对审批授权、现场踏勘、技术评审等环节存在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分类规范、健全机制等内容,形成制约机制,进一步提高推进项目落地、方便群众办事的效率和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分类梳理裁量权限。各部门应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按鼓励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3个类别分别梳理自由裁量权。

1.对鼓励允许类事项,部门应充分授权窗口审批股办理。对涉及复杂及投资体量较大的需上报局领导审批的,应细化具体标准幅度,且不得超过办件总数的10%。

2.对限制类事项,特别是涉及用地、用林、用海、规划等重要资源配置或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敏感事项,各部门应细化审查条件及标准,规范领导签批的时限及流程。

3.对禁止类事项,如碰触禁止性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项目或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坚决令行禁止。

(二)细化技术审查标准。各部门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窗口收件后需进行技术审查的,应明确技术审查环节并细化规范。

1.对需由政府部门下属技术审查机构负责的技术评审,相关部门应分类梳理技术评审规范标准,压减自由裁量空间。

2.对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应明确专家评审的刚性修改意见条款和柔性修改意见条款,规范专家自由裁量幅度。

3.对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公示、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应明确上述环节的负责机构和时限,特别是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应明确技术合格标准,制订审查规范。

(三)规范现场踏勘环节。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窗口收件后需进行现场踏勘的,各部门应对现场踏勘审核的条件、要求细化为具体标准,分档细化形成清单,不允许设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等兜底性条款,实行“清单打勾式”踏勘,对需整改的出具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同时,建立由窗口审批股牵头、相关股室参与的现场踏勘运行机制,防止踏勘权力体外循环。

(四)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审批服务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特别是对可研、环评、审图、图纸设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质量、收费标准、服务时限进行整顿和规范,建立服务质量定期通报和黑名单制度。

三、实施步骤

按照“全面推进、分批实施”办法,政府各部门分两批推进:

(一)首批实施部门。县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等8个部门先行推进,共分3个阶段进行。

1.自查梳理阶段(**年*月*日前)。首批实施部门对照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梳理的要求全面自查,提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认真填写《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限分类梳理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现场踏勘梳理情况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技术审查梳理情况表》(详见附件),于*月*日前将相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纸质材料(含电子文档)报送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效能办进行审核。

2.汇总审核阶段(**年*月*日至*月*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效能办组织对各部门上报的规范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审核。

3.实施公布阶段(*年*月*日至*月*日)。首批实施部门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意见上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第二批实施部门。首批8个部门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列入第二批推进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部署。

四、保障措施

(一)要高度重视。规范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是本轮行政审批服务改革的重点之一,具体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县效能办联合牵头推进。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确定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组织实施,以推动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抓住关键。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以促进审批提速增效为出发点,认真全面梳理审批服务环节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抓住关键环节、关键节点提出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使改革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三)要强化监督问责。县效能办和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力度,畅通投诉渠道,监督情况纳入绩效管理予以察访核验扣分;对规范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中不配合、落实不力,甚至相互推诿扯皮、消极应对、影响进度的人和事要及时查处并予以效能问责,确保规范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推进。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的


第一条 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违反电视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广告法行为”,不包括虚假广告行为和其他不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的广告违法行为。对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按本局专项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施对违反广告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称“广告法”)及相关电视、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发布者改正;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第五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应当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属于广告主的,应当处以罚款。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利用广播、电视、电视、报纸、期刊或者利用户外广告或者显示屏广告发布的,处广告费用的1.5倍罚款;
(二)利用店堂广告的,处广告费用的1倍罚款;
(三)利用印刷品广告发布,1000份以上的,处广告费用的4倍罚款;不足1000份或者属于利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等发布的,处广告费用的3倍罚款;
(四)利用其他媒介发布的,比照以上最相类似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六条 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的,罚款5000元;
(二)发布的广告没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难以区别的,罚款3000元;有消费者误解后果的,罚款5000元;
(三)其他发布的广告不具有识别性,消费者难以辨认的,罚款3000元;
第七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提供伪造或者涂改证明文件,已经发布广告的,处8万元罚款;未发布,属于国家机关的,处5万元罚款;其他的,处3万元罚款。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提供的文件是虚假的,按前项标准的60%罚款。
(三)有其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形,已经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未发布的,处3万元罚款。
第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伪造、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导致违法广告发布的,处8万元罚款;未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
(二)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对转让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受让者,违法广告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未发布的,处3万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尚未使用的,处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
第九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符合犯罪追诉标准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增加罚款,从重处罚:
(一)违法广告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增加50%的罚款;
(二)违法广告导致群访群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增加40%罚款;
(三)隐瞒有关事实,提供虚假广告费用票据、证明以及其他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
(四)广告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30%的罚款额;
(五)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经电视机关处理或者工商机关责令改正,仍然拒不交回被抢夺的财物、资料等不予改正的,增加50%的罚款;接受监督检查并交回被抢夺的有关财物、资料等予以改正的,增加20%的罚款;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挠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七)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
(八)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两个以上的,增加罚款的比例合并计算。总的罚款额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额的,以法定最高罚款额为限。其中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且有前款第(一)、(二)、(五)情形之一的,并处停止广告业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减少罚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在工商机关发现前,已经

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提供有关材料,应处罚款超过5万元的,下调40%;
(二)对工商机关的检查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主动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下调20%;
(三)案件查处后,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下调30%;
(四) 违法行为一年以后被发现或者广告违法内容不醒目突出,且所占比例较小的,下调20%;
(五)广告内容委托合法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设计、策划,广告主有证据证明不知道该广告违法,且广告费用超过5000元的,下调30%;
(六)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以及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下调20-60%;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下调幅度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的下调幅度不得超过80%。下调的幅度,罚款数额低于法定最低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罚款,但属于前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七)项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无从重情形的,不予罚款处罚:
(一)在工商机关发现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提供有关材料,应处罚款不足5万元的;
(二)广告内容委托合法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设计、策划,广告主有证据证明不知道该广告违法,且广告费用不足5000元的;
(三)其他不予罚款处罚的情形。
不予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并处罚款或者罚款的,不适用前条不予罚款处罚的规定。
前款不适用不予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有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下调60%,并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并计算下调幅度。
第十四条 办案机关不得高于本规定罚款标准实施处罚。需要低于本规定罚款标准实施处罚的,应当由办案机关的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需要适用第五条第(四)项、第十条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报市局法规处审查,由市局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xx年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第x年,也是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工作,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落实党的x大x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人口政策,坚持“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以市、县党代会和人代会精神为目标,强化基层基础,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
工作重点:
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xx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转变计生工作方式,扎实推进村(居)民自治,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计生工作质量。加大计划生育执法宣传力度抓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
主要措施:
(一)着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政策和措施。把计划生育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督促检查、统一考核评估、统一兑现奖惩,增加计划生育在综合考评中的分值,落实相关部门的配合职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一把手”政绩考核和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逗硬一票否决,对计生干部实行考核管理,增强计生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
2、转变群众的计划生育观念。以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抓手,努力建设新型文化,积极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五期教育改革创新,实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精品进村入户工程,全面完成县计生委下达的生育文化建设阵地建设任务。围绕让政策走进群众,让群众了解政策,开展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活动,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普及率达100%。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与男女平等’和“关爱留守儿童”宣传活动,总结推广防治和打击“两非”、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经验。
3、完善计划生育的投入机制。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管理,及时兑现独生子女费和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确保人口计生工作顺利开展。
4、兑现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调查登记,确保调查登记确认误差率为零。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把计生帮扶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统筹规划,落实相关涉农部门的帮扶责任,逗硬奖惩。切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争取国家相关项目,为女孩成长制定激励政策,进一步转变农村“重男轻女”思想。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政策,逐步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养老、子女升学就业等相关社会保障问题。
(二)强化计划生育法制建设
1、建立计划生育法律约束机制。深入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以“五清五查”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完善法院协助计生执法制度,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违法生育对象实施强制执行。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建好流动人口计生信息交换平台,定时交换流动人口信息,确保流出育龄妇女建档率回孕检证明寄回率。
2、理顺计划生育征管秩序。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力度,坚持天天抓、月月抓,理顺生育秩序,治理生育环境。继续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为计生执法工作重点,加大力度,采取措施,形成合力,努力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严格执行计生执法,对有执行能力、经多次做工作仍不自觉履行的违法生育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加大宣传,起到执行一例,宣传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加强计生社抚费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确保经费全额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3、严格计划生育审批秩序。进一步强化计生行政审批,对综合性照顾批生的,严把政策关口,依法按程序报批,并开展政务公开,让群众评判。对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要严审各个环节,坚决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夯实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1、进一步打造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靓点。今年,继续扩大村民自治的开展面,抓好章程和服务协议的落实,做到照章理事。加强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履行好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信守承诺,取信于民。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协会的桥梁作用,抓好群众的经常性参与,依托村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对在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等事项全面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建立融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和服务网络。真正实现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
2、扎实推进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强力推进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根据省、市、县要求,建好育龄妇女信息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微机管理的监控、指导作用,确保信息传输的畅通。使用育龄妇女登记表管理信息,采用村级信息报告单上报信息。完善帐册表卡和统计报表制度,各村计生干部按时按质完成当月报表,确保信息的及时调查、变更和上报。实现直报数据,提高人口计生科学决策、公共管理水平。
(四)强化计划生育内部管理
1、强力推进计生干部队伍作风转变。以“能干事、肯干事、干成事”为标准,加强计生干部建设,加强对计生干部的教育培训,既加强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队伍行风建设、勤政廉洁教育,树立计生清廉勤俭意识,进一步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2、创优争先、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质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转变服务方式,不断扩展服务范围和领域,积极开展政策法律、生殖健康和知情选择等服务。在具体工作中努力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以高质量的服务树形象,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区科技局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执行好市科技局《滁科字[2011]85号》、《滁科字[2011]97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本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结合科技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切实把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
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位置列入工作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直接负责,成立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桂方林任组长,区科协主席金学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本单位办公室主任杨蕾任办公室主任,业务信息科副科长刘涛任办公室副主任。为便于开展工作,明确本单位办公室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共性职责方面工作及日常事务,业务信息科承担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科技立项、审核、报送等工作。本单位将密切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市科技局和各相关单位的配合、沟通、联系,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学习,增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感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的决定和省委的实施意见精神,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重要文件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机关政治学习内容,把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上来,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滁州市、和谐琅琊的高度,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努力做好我区科技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制定措施,认真履行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1、利用科学技术优势,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课题研究支持,以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为手段,对优生、优育、节育等关键技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列入我区社会发展科技重点计划项目。
2、促进人口和计生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不断提高人口计生科技工作水平。
3、利用“送科技下乡”活动,帮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科技致富,在科技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中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4、积极主动开展宣传活动。主要宣传内容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省委和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基本国情、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建设、优生优育、国民素质等方面。主要宣传手段安排如下:一是利用滁州电视台《科普大篷车》专题节目开展宣传。二是利用全区近50个科普画廊开展宣传。三是利用本系统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开展宣传。四是结合送科技下乡、送科技进社区开展宣传。
5、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调研,了解第一手情况,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批评意见。
四、加强管理,扎实做好本单位、本部门人口与计生工作
1、教育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党和国家计划生育号召,自觉接受所在地街道、社区(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及时通报并严肃查处,涉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认真抓好本单位、本系统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各项规范化管理措施,要保证本单位、本系统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独生子女办证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和计划生育信息上报及时准确率均达到100%。
3、认真落实各项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政策,在本单位、本系统制定出台和实施各项普惠、优惠政策时,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职工实施照顾、优先、优惠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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