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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行动方案

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一个人正如同一只时钟,是以他的行动来定其价值的。想要快速完成领导下发的任务,我们可以去写一份全面具体的方案。方案给我们提供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如何制定一份全面的工作方案呢?有请阅读小编为你编辑的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方案,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持续有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环境健康权益和全州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保执法“风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50号)和全省推广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成果推进会暨2016年环保执法“风暴行动”启动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州组织开展环保执法“风暴”专项行动(以下简称“风暴行动”)。

一、工作目标

全州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按照“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十条”“水十条”等环保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中共**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字〔2015〕112号)要求,进一步深化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环境执法稽查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以打击整治“黑废水”“黑烟囱”“黑废渣”“黑废油”“黑数据”“黑名单”和化解“项目环评”问题为重点,强化联合执法、司法联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工作重点

在开展“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下称“利剑行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的基础上,结合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环境执法稽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突出抓好以下六个打击工作和化解“项目环评”问题:

(一)严厉打击“黑废水”。

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5〕39号),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系统梳理重点流域内沿江(河)设置的工业、农业、生活等各类排口,特别是南盘江、北盘江和万峰湖流域,严厉打击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偷排污染物或私设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2.以矿山开采、涉危涉重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污染物未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3.依法取缔各流域内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排查重点流域内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老旧、能力不足、运行不正常的规模型企业,严厉打击向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炼焦、农药、煤矿开采及洗选、铁矿洗选、铅锌冶炼、有色金属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严厉打击“黑烟囱”。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37号),全面排查“白天冒白烟,晚上冒黑烟”的大气污染“黑排口”,坚决取缔非法“黑烟囱”,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规范城区建设施工场所防治扬尘污染,严厉打击向大气环境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储油库、加油站、加气站和油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3.加强施工扬尘防治。施工单位未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撒落。

4.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厉打击“黑废渣”。

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贮存、转运、销售、利用、处置固危废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固危废管理水平,保障环境安全。

1.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贮存、转运、销售、利用、处置危险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行业主要包括涉危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民营医疗机构)、电子拆解行业、通讯行业等,主要检查涉危行业在收集、贮存、转运、销售、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节是否存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及场所,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处、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它污染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2.严厉打击涉及煤、金、砷、锌、铅、锑、汞、铬、镉、锰等金属采选、冶炼企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行业主要包括电镀行业、水泥行业、钢铁行业、化工行业、铁合金行业等,主要检查涉重金属排放企业,黑烟污染企业以及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验收、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直排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企业。打击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物、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以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等偷排污染物适用行政拘留的违法排污行为。

3.严厉打击随意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违法行为,对工业渣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其附属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的,一律从严处罚。主要涉及纳入全州环境统计的化工、制药、钢铁等产生一般工业固体的重点企业和采矿业以及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主要检查产生的工业固废是否规范储存、设置标识、申报登记、建立台账;是否将工业固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是否中途非法倾倒、填埋;是否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处置设施;贮存、处置工业固废的渣场是否符合标准化渣场建设的标准;工业渣场扬尘、渗滤液是否超标排放,附属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垃圾填埋场的附属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达标;建筑垃圾是否按规范储存、处置。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化工、石化、制药、电镀等工业企业污泥处置情况;污泥管理台账是否规范,产生量和转移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随意堆放、直接排放、擅自丢弃、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化工、石化、制药、电镀等工业企业污泥主要检查有无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四)严厉打击“黑废油”。

开展以废机油为主的废油类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对汽车4S店、汽车修理厂、公交公司及其他废机油、废油类物质产生、处置单位进行排查。重点检查全州汽车4S店、汽车修理厂、公交公司等废机油产生单位是否存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登报登记制度、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采取安全性措施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处、未采取污染防护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造成其他污染等违法行为,并对非法收集、贮存、转移、销售、处置、利用废机油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五)严厉打击“黑数据”。

开展打击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一是环境监察部门牵头,各级环境监测站配合开展污染源单位自动监控设备检查,各级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污染源单位自动监控设备比对检查。二是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全州环境监测机构质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一律将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行为,对非环评机构冒用环评资质开展环评报告编制工作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对冒用、出租、出借环评资质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严厉打击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

严格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上述管理办法要求的措施进行惩戒;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持续违法的,一律严厉查处;达到移交条件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化解“项目环评”问题。

全面开展建设项目环评与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1.严格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56号)》,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解决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环通〔2015〕176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遗留问题工作情况的通报》(黔环通〔2016〕18号)精神,对已清理但还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136个“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抢抓时机,全力推动,查缺补漏,全面督促整改,妥善化解环评有关遗留问题,确保在2016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以及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的建设项目,将坚决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取缔、关闭、恢复原状等手段予以清理,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符合项目准入、选址可行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建停产,待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和生产;对责令停产停建后仍不执行停产停建的,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2016年6月30日前仍不能完善环评审批手续的,将坚决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取缔、关闭、恢复原状等手段予以严厉处理,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生态保护与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违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管理规定、未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项目,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6.对全州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审批项目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隐患排查。一是按照《中共**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字〔2015〕112号)要求,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要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留执法盲区。二是以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环境执法稽查反馈意见以及“利剑”专项行动查处的违法企业为重点,采取暗查、夜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实施督查,重点打击未完成整改擅自恢复生产、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持续违法排污等行为。三是充分发挥企业自动监控、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的作用,比对企业厂界上下游断面、河流断面、大气区域环境质量数据异常情况,排查锁定污染源。四是通过“12345”民意直通车、12369环保热线投诉、媒体报道和公益组织信息通报等,多途径收集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五是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检举监督,对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州环保局商有关方面另行制定。

(二)强化司法联动。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强与法院和检察机关对接,进一步完善联合调查、案件会商、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突出环保部门首查取证、公安部门刑事侦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法院司法审判等重点环节工作,实现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的无缝衔接,形成“合法取证、快速移交、高效办理”的工作模式。

(三)强化联合执法。环保、发改、住建、工信、国土、水务、工商等“利剑”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加强信息共享,互通存在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工作,合力打击无证排污、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等环境违法行为,打破部门单一执法局面,营造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各牵头单位要组织责任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按照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要求,制定专项工作措施,摸排梳理“六黑”“一化解”的线索和问题,并依法逐一督办处理。

(四)强化依法严处。坚决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对涉嫌已构成犯罪的污染环境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禁以罚代刑。对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依法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坚决杜绝以改代罚、有案不查、立案不处等现象发生。

(五)强化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纸等手段,大力宣传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州、县两级要通过开设置专栏、开设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通报各县(市)、**试验区工作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情况等信息,曝光反面典型,扩大环保执法“风暴”专项行动影响力。

(六)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试验区管委会主任对辖区开展“风暴行动”负总责,分管副县(市)长(副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坚持“实字当头、好字优先、统字为要”,统筹安排,定期调度,把握时间节点,落实好各项措施,促使“风暴行动”取得实效。州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州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工作。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对各县(市)、**试验区“风暴行动”中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考评,对案件办理中敷衍了事,讲人情、拉关系,甚至跑风漏气,不作为、乱作为的,一律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相关责任领导实行约谈。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要迅速动员部署,加强组织保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把责任落实到部门,督促检查细化到企业。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要于2016年3月底前将“风暴行动”工作方案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州环保局);州直各牵头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分别制定“六黑”“一化解”专项整治方案,并于3月底前报州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6年3月11日至4月25日)。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州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重点,实施全面排查、联合执法检查和突击检查,梳理环境违法行为重点企业名单,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加大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强制手段的运用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并于2016年4月25日前制定“一厂一策、一案一策”整改方案。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6年4月26日至11月30日)。

州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要靠前指挥,加强对“风暴行动”的统一调度。各级环保及相关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责令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突出的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治理无法完成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在州级和当地主要媒体曝光。州、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本级公、检、法机关的衔接力度,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上见成效,使全州各级环保与公、检、法机关无缝衔接的司法联动成为常态化。

(四)督导总结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由州委州政府督查室牵头,州环保、发改、工信、水务、公安等部门组成督导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明查暗访、现场监测等方式,对全州“风暴行动”进行全面督促指导,并向当地政府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要对“风暴行动”进行总结,并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州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州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汇总全州情况后形成全州“风暴行动”工作总结,经州政府审定同意后于2017年1月4日前报省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为保障环保执法“风暴行动”铿锵有力、取得实效,确保全州“十三五”期间环保执法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州政府决定成立**环保执法“风暴”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9个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陈先华兼任办公室主任,韩龙、刘路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打击“黑废水”工作组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州水务局

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能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旅发委,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工作职责:州环保局负责严厉查处水污染未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州水务局、州环保局负责全面排查流域内各类入河排口设置及水质状况;州环保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委按照职责依法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州能源局负责煤矿等行业水污染治理情况排查;州交通运输局负责万峰湖等水域污染排查;州旅发委负责风景名胜区水污染情况排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黑废水”清理打击工作。

联络员:

(二)打击“黑烟囱”工作组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州工信委

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国土资源局、州质监局、州工商局、**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工作职责:州环保局负责组织查处打击工作;州工信委按职责依法清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州住建局负责全州在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渣土运输车、消纳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州砂石土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州质监局负责燃煤锅炉管理工作;州工商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移交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供电局负责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黑烟囱”清理打击工作和农村垃圾焚烧、秸秆焚烧治理工作。

联络员:

(三)打击“黑废渣”工作组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州工信委

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农委、州水务局、州卫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工作职责:州环保局负责组织查处打击有关违法行为;州工信委按职责负责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管理规范处置工作;州水务局负责生活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的规范处置工作;州住建局负责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置工作;州农委、州卫计委负责行业规范管理、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全面工作。

联络员:

(四)打击“黑废油”工作组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商粮局、州工信委、州交通运输局、州质监局、州工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工作职责:州环保局负责组织查处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州商粮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规范管理工作;州工信委、州交通运输局、州质监局、州工商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清理汽车4S店、汽车修理厂、公交公司及其他废机油、废油类物质产生、处置单位的排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黑废油”清理打击工作。

联络员:冉启阳

(五)打击“黑数据”工作组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水务局、州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工作职责:州环保局联合州质监局、州水务局负责组织查处打击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实施辖区内“黑数据”清理打击工作。

联络员:

(六)打击“黑名单”工作组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政府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工作职责:州公安局负责行政机关移送相关案件的办理;州工商局负责按职责将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企业纳入诚信管理;州政府金融办负责将接收到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对接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黑名单”清理打击工作。

联络员:

(七)化解“项目环评”问题工作组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城规局、州国土资源局等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州直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工作职责:州环保局负责组织全面清理、化解、打击环保违法建设项目;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城规局、州国土资源局负责

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第2页

在项目建设与联动审批中严格把关;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项目环评”问题的化解、打击工作。

联络员:

(八)司法打击工作组

牵头单位:州检察院、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州法院、州公安局

工作职责:环保部部门负责首查取证;公安部门负责刑事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法院负责司法审判。建立司法联动机制,依法对重大案件实施联合调查、联动办案,依法实施司法打击。

联络员:

(九)督办督查工作组

牵头单位:州委州政府督查室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及相关州直部门

工作职责:负责定期对环保执法“风暴”专项行动开展督查,通报督查情况。

联络员: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州环保执法“风暴”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风暴行动”有关工作,州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做好部门协调、督导督查、信息调度及其他各项日常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要将此项工作与环境质量目标责任挂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辖区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和实际,制定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表、路线图,确保任务分解到单位、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二)加强信息公开。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抓好环保“风暴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在相关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及时公开整治情况和案件办理情况。保持12369投诉渠道的畅通,鼓励群众公益投诉和权益投诉,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着力营造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态势的社会氛围。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定期公开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企业。

(三)严格信息报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公开执法工作信息。从2016年3月起,每月13日、27日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州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要定期将各地工作情况通报全州。

(四)实施量化考评。州政府年末组织人员对“风暴行动”开展情况、查处整改案件工作情况、新《环境保护法》四项新执法手段运用情况和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量化评分,评分成绩计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评范畴,并实行案件排位倒查制,对案件排名倒数一、二名的,由州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组织力量进行全方位稽查,发现新的问题线索,严格问责。同时,对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县(市、试验区)、职能部门由州政府进行通报表扬。

F132.com延伸阅读

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方案


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方案

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和我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我市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具体内容:

在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将紧紧围绕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确定工作重点和工作范围,制订切实可行的阶段性宣传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为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宣传报道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贯穿整个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针对违法排污企业主动曝露问题、解决问题。

二、工作目标:

在连续报道的同时,形成三个高潮:一是公开披露环境违法问题的高潮,二是全面整治、解决问题的高潮,三是展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的高潮。

三、时间安排:版权所有

在整个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我市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做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一是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重点环境污染;二是加大噪声污染治理力度;三是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四是检查重点流域、重点地区污染防治情况;无是检查企业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情况;六是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七是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进行督查;八是对制革、造纸、化工、水泥、炼焦、冶炼等重污染行业和重污染工业密集区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情况。同时将陆续掀起5个专项行动高潮:一是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的整改高潮;二是连片污染反弹问题的整治高潮;三是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高潮;四是重污染行业中重点排污企业违法排污问题整改高潮;五是加大对纺织、印染企业的检查力度。根据总体安排,宣传报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6月10日—7月31日),为重点揭露问题阶段,宣传报道紧密配合全面清查和全市的抽查工作,及时公布各县(市)、区开展“自查自纠”专项整治行动的基本情况,公布重点挂牌督办名单。

第二阶段(8月1日—10月31日),全面宣传报道市直六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的集中整治情况,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各县(市)、区要充分反映本辖区内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基层政府“土政策”的清理情况;对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力度大的地方通报表彰,对查处不力、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的地方予以曝光,同时结合抽查工作,继续向社会公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

第三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进行深度报道,大力宣传报道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挖掘典型,深入思考,在理顺环境管理体制、环境执法体制、强化环境执法手段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加大宣传力度。

四、宣传形式

市局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开设专栏,专题报道“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市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网页,宣传报道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实施“六大工程”,认真搞好20**年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发[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重点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规模养殖户完成设施建设、小型养殖户完成初级治理;加强蔬菜加工业运行的整治,确保达标排放;继续抓好矿石开采与加工行业的综合治理,力争年底整治到位;全面整顿以砖瓦行业为重点的各类生产加工企业,打击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关停一批无合法资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到位的企业;实施清洁水源工程,保证生产生活用水的安全;深入开展大气污染的治理,整体提升城乡环境质量。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的专项整治。具体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继续抓好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一是严把企业落户关口,加强源头控制,新增的养殖企业,要严格环保审批,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二是加强对散养户、小型养殖户的环境管理,改进养殖方式,推行清洁养殖,严禁散放、敞养,对散养户、小型户养殖要按照雨污分流、干湿分开、饮污分离的治理要求,完成防污设施的初级处理。三是加强规模养殖户的监管,生猪年出栏在50头以上的养殖场所要完成沼气池、厌氧池、干粪堆集池等污染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抓好**镇南**养殖场、**镇阳光牧业、思民牧业、**乡赤眼湖养殖场、**镇宏玉科技养殖场等大型养殖的监管工作。四是在禁养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地等)的规模养殖企业一律退出。

2、继续抓好蔬菜加工业的治理。加强对已完成设施建设并验收合格的24家企业日常生产运行的监管,严禁偷排,严防整治后反弹;正在进行设施建设的**仙草等4家企业要组织好验收工作。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一是全面禁止非法捕猎、非法捕捞(利用爆炸、放电、投毒等非法手段从事捕捞的)行为,二是抓好已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今年完成一个修复样板工程。

(二)继续开展矿石开采与加工行业的综合整治。要严格遵循**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石开采与加工行业综合整治的通告》、《**县矿石开采与加工行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精神,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治理,具体按照**县矿石开采与加工行业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三)深入开展砖瓦行业的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几个方面: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没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

3、在生产过程中没有落实“三同时“制度,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和排烟管道降尘脱硫设施的;

4、企业选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用地整体规划的;

5、毁林建窑,毁田取土进行生产的;

通过整顿,创造条件促成粘土砖瓦企业的环保转型,坚决依法关停污染严重、整治不到位且群众反映强烈的砖瓦企业。

(四)加强重点水源保护和污染治理。具体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重点水源保护区(**河饮用水取水点、**一水库、**水库、金鱼垱水库、长江饮用水取水点)的治理,在保护区内不得兴建或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游泳、垂钓、野炊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一切活动,不得在水域周边从事种植、放养畜禽、网箱养殖等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和有残留农药、化肥的农田水,禁止倾倒工业废料、生活垃圾及任何污染物。杜绝污染水质的现象发生。二是加强水源水质的监测,重点水源保护区每季度监测一次,建立从城镇集中式到农村集中式(含各个乡镇自来水厂、人口集居地饮用水源)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的网点,实行定时监测报告制度,监测数据和有关记录要建立专档备查。三是加强养殖水面的治理,禁止在大中水域种植莲藕、芡实等水生植物,禁止**、水库投放未经发酵处理的猪粪和鸟粪、鸡粪等污染物,对水体水质超过国家标准的要严格控制氮肥、磷肥和有机肥的投放,禁止珍珠养殖,重点抓好**、**、**、**、**、**等大型水面的治理。

(五)整治非法生产加工企业。各乡镇要对本辖区内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台帐。对“无手续、无环保设施、无生产资质”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督促办理各类手续,整顿不到位的予以关闭。对本辖区内非法生产加工企业要登记上报,不得瞒报或漏报。要严把企业准入关,堵住新的污染源。

(六)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市贯彻落实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全面整治燃煤锅炉。抓好燃煤锅炉的升级改造,推广天燃气等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推广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今年城区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的燃煤锅炉基本改造到位,10蒸吨以上不能达到稳定排放的燃煤锅炉必须通过实施除尘设施提标改造及烟气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禁企业、事业单位新上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的燃煤锅炉。

2、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治理。交警部门要制订机动车污染治理的工作方案,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检验工作,加强黄标车路面监控,依法制订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严格限制黄标车转入、转移登记,完成市下达的黄标车年度淘汰任务。

3、加强对城区扬尘、餐饮业油烟污染的治理。城建部门要加强城区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扬尘、粉尘等污染;严格治理餐饮业的油烟污染,城区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对油烟污染防治不到位的餐饮业要依法整顿直到关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属地乡镇党委、政府是专项整治的责任单位,要强化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主管干部具体抓的责任机制,各乡镇要根据本乡镇整治任务及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层层分解工作目标,建立工作台账,明确任务完成时限,强化督导落实。

要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保自律意识,配合搞好整治工作。

(二)依法依规,加大执法力度。专项整治严格依法办事,对违规违法企业的查处,要有据可查,依法依规,要加强部门联动,各职能部门在整治中要通力协作,分兵把口,主动作为,联防联控,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考核,严肃责任追究。指挥部对各乡镇、部门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具体见《**县20**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常规督查与定期督查相结合,半年度进行一次考核排名,考核结果作为全县综合考评的计分依据。

严肃责任追究,对工作不落实、动作迟缓等行为跟踪问责;对阳奉阴违、弄虚作假、影响专项整治工作的,依纪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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