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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系统方案

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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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三条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预算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四)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六)审查、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五条计财处作为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各单位提出的明细预算建议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校内预算,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校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审批各责任单位具体预算方案;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六)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七)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九)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六条各预算责任单位(学院、部、职能部门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和月度用款计划;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和会签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预算编制原则

第七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九条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分为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专项支出两部分。首先要保证经常性支出,并坚持适度从紧;其次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校自筹能力安排建设性专项支出。

第十条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调度使用,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部门的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四章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学校年度预算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拟定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事业费拨款、公费医疗费拨款、住房改革拨款等,其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按核定的定额测算。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有关要求测算。

学校(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第2页

(三)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按收费标准测算;科研事业收入由科研主管部门按横向科研项目收入水平测算。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分析往年的决算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量和取费标准测算。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收入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情况,采用增量预算按项目逐一测算。

(六)基建拨款。指由上级计划部门安排的预算拨款与基建基金拨款,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拨款计划计算。

第十四条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现行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专项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缮)。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专业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招待费等。视单位业务性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按会计科目编制详细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配到各责任部门,编制责任预算。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4、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及科研和三重点建设等专项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测算。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全面测算,并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专项考核”。

(二)经营支出。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参照历年实际,结合附属单位上缴情况测算。

(四)结转自筹基建。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和基建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章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年度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亦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自治区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每年6月份,由计财处向全校各经费使用部门印发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需求计划和专项支出计划的通知。

第十七条各责任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7月底前报计财处。

第十八条计财处通过分析、审核,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复(一上)。

第十九条计财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二上)。

第二十条计财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预算批复(二下),按照学校内部预算执行格式编制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责任部门经费分配表和基建收支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执行。

第六章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学校预算经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二十二条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三条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计财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将具体情况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第二十五条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调整,若遇非常事件不得不调整年度预算时,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和任务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有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报经财务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计财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调整年度预算。

(二)在学校总收入允许范围内,校内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财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财务主管部门初审后,5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计财处根据相关会议决议或校领导批示调整校内预算,并根据需要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调整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调剂权限必须与审批权限一致;二是调剂只能此增彼减,不得突破预算;三是调剂须有利于提高效益,促进工作。调整的程序是由经费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主管部门,由财务部门据情况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章决算

第二十六条计财处在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七条决算报表完成后,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附则版权所有

第二十九条学校预算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具体执行规程见《某大学预算管理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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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和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现根据国家、省和市里的有关法规、政策,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所有基建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和各类自筹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程序

学校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编制校园总体规划;

2、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立项);

3、编制设计、报批;

4、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5、设备订货和施工准备,报批开工;

6、组织施工;

7、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必须充分尊重基建规律、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

第四条 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执行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进行校园建设的总纲,是有计划进行校舍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各校必须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认真制定新校园总体规划,充分论证后报临沂市政府审批。规划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

第五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

1、新建项目立项时,必须提供项目建议书,经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学校审批。

2、在每年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申报下年度的国家预算内和自筹基建投资计划。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进度要求、(预计)当年累计完成投资数、下年度投资计划等。

3、要求列入自筹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省、市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

4、在申报年度基建计划的同时,各单位须书面报告当年基建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基建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1、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邀请二家以上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竞选。

2、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初步设计经学校批准(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

3、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基建科要督促设计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从而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保证工程造价不突破投资限额。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

1、所有列入基建计划的建设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学校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纪委及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2、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都必须实行招投标制,招标形式提倡采用公开招标,一般以施工图预算招标为主,特殊情况下采用费率招标等其他方式须事先报学校批准。

为体现优胜劣汰的原则,近二年承建的教育项目获得省、市以上优质工程奖杯的施工单位在参加学校工程招投标中可优先考虑。

3、被列入学校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须按《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 施工建设

1、基建科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组织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2、除政策性材价上涨、定额调整、不可预见的地基处理等因素外,项目投资只能在批准概算的5以内浮动。投资超出批准概算5以上,学校必须向省学校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按原概算批复渠道上报调整概算,调整概算批准后方可调整投资计划。

第九条 竣工验收

按照“谁批复设计,谁组织验收”的原则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

1、基建科在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实行监理,对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实行全面控制。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桩基及地下室工程必须实施监理。工程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2、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对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提倡基建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克服基本建设敞开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投资包干实行“四包”:包规模、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4、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基建项目档案工作,确保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的管理

1、学校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到学校实地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2页

了解工程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基建科应在每季度末向学校报送有关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2、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省有关规定,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基建科须设有专门的基建总帐,做到基建财务独立核算。每年年终,应编制全年基建财务决算报告及报表,由学校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处审批。

3、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必须经认可的工程预结算审价机构审查。其审查结果经省学校认定后,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交付使用资产。

第十二条 其他

1、学校将定期对学校基建工作进行评估。对不按规范、基建程序办事、工作不负责任,工程质量低下的单位,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将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学校应切实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基建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特别要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继续教育。

要积极创造条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基本建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2、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修订。如有未尽事宜,参照省有关部门的政策执行。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日

公文制发管理办法


公文制发管理办法

公文制发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文制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制发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办公室是公文制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公文发文处理工作。由专人具体负责。

二、文种包括:社区党发、社区发、社区党办发、社区办发、会议纪要、函件以及白头、黑头、网上通知等。

三、公文制发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注重效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年社区党发、社区发文件原则上不超过90个;办公室发文原则上不超过40个。公文正文字数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简报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类简报反映的情况力求及时、准确、简明、生动,篇幅不宜过长,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四、公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打字、校对、缮印、用印、分发、归档、立卷、销毁等程序。

五、拟稿人员拟出初稿后要对文稿进行初步检查。主要检查结构、层次是否合理,语句是否通顺,数字、词句是否准确、规范。由本人签字后送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送办公室核稿,办理发文手续。

六、办公室收到送审文稿后,按要求登记收文时间、拟稿处室、送稿人员、文稿标题。

七、办公室对送审文稿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的规定;是否需要行文;是否需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文稿技术性问题,由核稿人员直接修改,非技术性问题可提出修改意见,发回拟稿部门,由拟稿部门负责修改。

八、送审文稿一律为微机打字稿。

九、办公室根据文稿字数和紧急程度限时核稿。20xx字以内文稿在1天内核完;20xx字以上的3天内核完;内容复杂、需与有关方面协商的,适当延长核稿时间,同时有两件以上文稿,急件先办;对社区领导有明确意见,需尽快下发的文稿或转出会签的文稿及其他需紧急处理的文稿,优先审核,防止压误。

十、文稿审核后,核稿人员要根据领导分工送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签署呈签意见,送主要领导签发。

十二、文稿经主要领导签发后,不得再行修改,打字和校对后,编号、登记、印发。

十三、文件印完后办公室文书负责按印数加盖印章,按规定份数连同原稿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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