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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推进方案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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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做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高新办;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产测试考核报告;
4、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经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结论。
第八条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批准后生效。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九条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作。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十一条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徇私舞弊。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监督检查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版权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高新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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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支持的原则
省贴息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
1、经济效益较好、市场前景广阔、对当地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承担的项目;
3、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
4、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
5、产品大部分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6、当地财政已确定予以贴息支持的项目。
二、贴息资金申请及审核
1、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验收合格的项目具有申请贴息资金的资格。同一项目的贷款不得从省多渠道重复申请贴息资金支持。
2、申请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所在省辖市高新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填写内容要准确属实。
3、省高新办组织项目验收委员会验收前,由省高新办、财政厅选派技术、财务专家分别对生产能力、财务情况和“申请表”的内容进行测试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验收委员会。
4、省高新办在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效益和财务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5、省高新办对申请贴息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贴息意见。
三、贴息资金核定
1、贷款额的核定:贷款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购买项目专用固定资产、专用技术和专利及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行应是具有国家批准的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2、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按贷款期限计算,贷款期限超过两年的按两年计算。
3、贴息利率:实际贷款年利率低于6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实际贷款年利率高于6的按6计算。
4、贴息额的核定:贴息额按经核定的贷款额、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贴息额=贷款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
5、单个项目贴息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四、贴息资金下达
1、贴息资金文件由省高新办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有关省辖市和省直主管部门。
2、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文件后,到省财政厅办理拨款,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直接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版权所有
五、其他
1、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2、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由省高新办进行通报批评,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贴息的资格。
3、对工作中不坚持原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致使企业骗取贴息资金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省高新办和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参展方案


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参展方案

文章标题: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参展方案

参加第七届中国合肥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方案(建议)

公司领导:

根据高新区科技局的安排,经江总同意,我公司将参加第七届中国合肥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对,现提出参展方案(建议),请领导审示。

一、所需展位面积

根据公司产品体积较大的实际情况,所需参展展位面积约为40-50平方米。

二、参展产品类型

在征求研发中心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江总要求公司参展产品分为三类:

(一)实物产品。主要包括:1、35KV组合变产品;2、JY3000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等。

(二)产品模型。主要包括:1、地埋变;2、光伏直流系统等。

(三)产品演示。主要包括:1、电网故障信息处理系统;2、JY20xxp智能图像监控系统等。

三、资料提供

1、文字资料,包括公司简介、体系认证、主要产品、应用领域、业绩、取得荣誉、发展远景等。

2、图片资料,包括公司全貌、总经理照、经营班子照、生产车间、办公场景、产品展示、各种荣誉证书专利证书照、文化体育设施等。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办好此次对接会,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建议此项工作有副总经理何鸣亲自抓,总经部、研发中心、网通部、物管中心协调配合,具体抓落实。

总经理工作部

二00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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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发〔2015〕9 号)要求,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发展

重点在软件互联网、数控机床与机器人、集成电路、大型装备制造、高端轴承、新能源与节能、催化材料、生物与医药、现代农业等领域,逐步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集群,促进我*产业转型升级,为稳增长、调结构作出更大贡献。(责任单位:*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库

今后3年,每年入库培育企业数量达到500家以上,保证每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0家以上。其中,将集成电路、智能制造、互联网+等企业全领域纳入培育范围。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库的企业和每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在当年*、区两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优先予以扶持。(责任单位:*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7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362号)精神,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不设立除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限制条件和工作程序。(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工作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吸收更多了解企业、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专家入库。维护专家评审工作的权威性,行政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工作或随意否决专家评审意见。(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有研发活动的企业中全面落实企业研发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要求,形成统一、明确的申报流程和提交材料清单,并做到公开透明。通过政策培训、指导,使企业切实掌握政策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可向*科技局提出鉴定申请,由*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鉴定意见书。(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

六、实施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券制度

今后3年,每年安排创新券补助资金。每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等科技活动情况,分等级发放一定额度的创新券。企业向中介机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等咨询服务,可补助30%;参加相关政策培训,可补助100%。(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七、建立和完善面向企业的公共科技服务系统

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平台——科技指南针,建立科技创新企业和科技服务企业登记系统,为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孵化、科技金融、技术交易、知识产权、大型仪器共享、招商合作、协同创新和政策咨询等多方面服务。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搭建为科技企业创业和发展服务的专业化平台。(责任单位:*科技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八、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体系

在高新技术企业和预备企业,应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研发费用单独归集制度,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研究开发费用。鼓励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支持企业人才团队建设,并按相应政策给予财政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九、鼓励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支持财税、知识产权、科技咨询、行业协会等服务机构单独或合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链条、个性化服务。同时,要建立中介机构的服务记录制度,奖励诚信,惩戒弄虚作假行为。(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领导

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各部门间统筹协调,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对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报*政府。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认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培育和认定工作参照本方案实施

(责任单位:*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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