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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推进方案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生活中你如果没有计划,就很难去进行下一步的发展。当我们对计划的具体实施感到迷茫时,都需要制定方案。方案可以提升自己对下阶段工作的掌握程度。写方案时总是感觉有些困难?考虑到你的需求,小编特意整理了“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供您参考,并请收藏本页!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支持的原则
省贴息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
1、经济效益较好、市场前景广阔、对当地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承担的项目;
3、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
4、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
5、产品大部分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6、当地财政已确定予以贴息支持的项目。
二、贴息资金申请及审核
1、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验收合格的项目具有申请贴息资金的资格。同一项目的贷款不得从省多渠道重复申请贴息资金支持。
2、申请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所在省辖市高新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填写内容要准确属实。
3、省高新办组织项目验收委员会验收前,由省高新办、财政厅选派技术、财务专家分别对生产能力、财务情况和“申请表”的内容进行测试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验收委员会。
4、省高新办在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效益和财务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5、省高新办对申请贴息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贴息意见。
三、贴息资金核定
1、贷款额的核定:贷款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购买项目专用固定资产、专用技术和专利及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行应是具有国家批准的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2、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按贷款期限计算,贷款期限超过两年的按两年计算。
3、贴息利率:实际贷款年利率低于6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实际贷款年利率高于6的按6计算。
4、贴息额的核定:贴息额按经核定的贷款额、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贴息额=贷款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
5、单个项目贴息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四、贴息资金下达
1、贴息资金文件由省高新办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有关省辖市和省直主管部门。
2、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文件后,到省财政厅办理拨款,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直接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版权所有
五、其他
1、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2、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由省高新办进行通报批评,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贴息的资格。
3、对工作中不坚持原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致使企业骗取贴息资金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省高新办和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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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科教兴豫”战略深入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税收,促进就业,省政府决定在高新技术领域里实施一批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为了做好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豫政[1998]60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前景,产品市场需求广阔,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能在较短时间内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对优化全省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带动作用;
2、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等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项目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
4、优先考虑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第二条重点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体承担,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单位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运行机制灵活、高效,企业资信状况好: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三条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承担单位所在市地科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委办厅局负责。申报的重点项目要充分听取当地计委、经贸委及有关产业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所在市地科委、高新区管委会或有关省直委办厅局严格把关,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委,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分领域组织相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重点项目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分批提出重点项目计划建议。
第六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建议的重点项目计划进行审定,交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执行,并向有关方面发布。
第七条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的有关优惠政策(除第七条外)。其中部分项目可获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贴息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计划编制、合同审查、进度检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组织项目申报的市地和有关委办厅局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申报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和统计报表;向有关财政、财务和监察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改进,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重点项目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验收的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见附件二),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组织申报单位申报签署意见后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获得合格证者,可视为已投产,开始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建立省高新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每半年或一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对前段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下段##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方向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对取得显著效益的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从项目所获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版权所有

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参展方案


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参展方案

文章标题: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参展方案

参加第七届中国合肥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方案(建议)

公司领导:

根据高新区科技局的安排,经江总同意,我公司将参加第七届中国合肥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对,现提出参展方案(建议),请领导审示。

一、所需展位面积

根据公司产品体积较大的实际情况,所需参展展位面积约为40-50平方米。

二、参展产品类型

在征求研发中心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江总要求公司参展产品分为三类:

(一)实物产品。主要包括:1、35KV组合变产品;2、JY3000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等。

(二)产品模型。主要包括:1、地埋变;2、光伏直流系统等。

(三)产品演示。主要包括:1、电网故障信息处理系统;2、JY20xxp智能图像监控系统等。

三、资料提供

1、文字资料,包括公司简介、体系认证、主要产品、应用领域、业绩、取得荣誉、发展远景等。

2、图片资料,包括公司全貌、总经理照、经营班子照、生产车间、办公场景、产品展示、各种荣誉证书专利证书照、文化体育设施等。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办好此次对接会,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建议此项工作有副总经理何鸣亲自抓,总经部、研发中心、网通部、物管中心协调配合,具体抓落实。

总经理工作部

二00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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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发〔2015〕9 号)要求,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发展

重点在软件互联网、数控机床与机器人、集成电路、大型装备制造、高端轴承、新能源与节能、催化材料、生物与医药、现代农业等领域,逐步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集群,促进我*产业转型升级,为稳增长、调结构作出更大贡献。(责任单位:*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库

今后3年,每年入库培育企业数量达到500家以上,保证每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0家以上。其中,将集成电路、智能制造、互联网+等企业全领域纳入培育范围。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库的企业和每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在当年*、区两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优先予以扶持。(责任单位:*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7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362号)精神,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不设立除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限制条件和工作程序。(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工作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吸收更多了解企业、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专家入库。维护专家评审工作的权威性,行政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工作或随意否决专家评审意见。(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有研发活动的企业中全面落实企业研发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要求,形成统一、明确的申报流程和提交材料清单,并做到公开透明。通过政策培训、指导,使企业切实掌握政策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可向*科技局提出鉴定申请,由*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鉴定意见书。(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

六、实施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券制度

今后3年,每年安排创新券补助资金。每年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等科技活动情况,分等级发放一定额度的创新券。企业向中介机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等咨询服务,可补助30%;参加相关政策培训,可补助100%。(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七、建立和完善面向企业的公共科技服务系统

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平台——科技指南针,建立科技创新企业和科技服务企业登记系统,为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孵化、科技金融、技术交易、知识产权、大型仪器共享、招商合作、协同创新和政策咨询等多方面服务。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搭建为科技企业创业和发展服务的专业化平台。(责任单位:*科技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八、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体系

在高新技术企业和预备企业,应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研发费用单独归集制度,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研究开发费用。鼓励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实验室,支持企业人才团队建设,并按相应政策给予财政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九、鼓励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支持财税、知识产权、科技咨询、行业协会等服务机构单独或合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链条、个性化服务。同时,要建立中介机构的服务记录制度,奖励诚信,惩戒弄虚作假行为。(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领导

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各部门间统筹协调,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对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报*政府。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认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培育和认定工作参照本方案实施

(责任单位:*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各区*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公司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公司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公司所属各科室、项目部: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完善项目财务管理,规避项目财务风险,防止项目资金体外循环。现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吸取以往经验教训,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管理

财务科是公司履行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整个公司的资金统一管理,公司的一切收支一律由财务科统一收付并管理,任何项目和个人无权自行收付,具体包括:

⑴所有项目的工程款必须由财务科开具正式预收工程款收据,汇入公司指定帐户,分公司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项目经理以借款或由建设方代付材料等其他形式逃避公司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⑵**市九县三区所有项目不单独开户,九县三区以外的项目由财务科开立帐户。

⑶所收工程款由财务科或委派会计按内部承包合同比例划收应上交公司管理费,代扣建安税、职工个人两金和质量、安全、贯标、文明施工押金后,汇入项目会计和承包责任人的双控帐户,由项目经理或承包人自行安排付款计划(承包人签名),项目会计按付款计划付款,项目资金只能用于项目部施工生产活动的支出,不许挪作他用,严禁将资金全部交由项目经理并由其支付,如工程进度款到位而内部合同未签订,所收工程款一律暂不支付,待内部合同签订合再行支付。

⑷项目经理可借少量备用金,备用金比例控制在所收工程款的10以内,备用金必须及时冲帐。

⑸委派人员必须掌握项目资金流向,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和财务科汇报。

⑹建设方需交押金工程,承包责任人必须先将押金汇入公司财务科,再由公司财务科汇入建设单位,以便掌握押金具体数额,押金返回以外部施工合同为准。

⑺需垫资工程,承包责任人必须将垫资款汇入公司财务科或项目财务双控存折上,以便掌握项目具体垫资数额。

⑻工程竣工后来第一笔工程款时,财务科根据工程量大小,除按合同扣除有关款项外,另加扣1-5万元竣工资料押金(具体金额由工程科定),以确保资料及时备案归档,押金在资料备案归档后如数退还。

⑼付工程尾款时,必须由各部门、科室、分公司领导签字确定无遗留问题后,财务科才能支付。

二、项目会计管理

**市九县三区项目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或兼任制,**地区以外的项目财务实行委派制,项目会计工资由**公司统一发放,**公司对所属项目按工程总造价3‰收取财务代理费,财务代理费用于发放委派会计和兼职会计的工资等,具体由财务科自行安排。

三、项目会计责任

1、全体财务人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2、兼职会计必须确保机关工作和项目服务两不误,提高工作质量。

3、项目会计必须确保项目工程款进公司指定帐户,保证公司各项目税、费、押金的及时收取。

4、项目会计应对项目资金实行监控,防止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将资金挪作他用,确保民工工资、材料款的正常发放。

5、项目会计要加强工程后期资金监管,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因项目会计监管不力而给公司留下后遗症,将追究项目会计责任(不包括不可预见因素如建设方原因造成拖欠人工工资、材料款等)

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厂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发挥投资作用,明确投资控制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归口管理与专业分工相结合,目标管理与过程控制相结合,项目评价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产能、系统工程、老区改造、环境保护)、工业配套、生产维修和房屋维修工程。

第二章 计划投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厂投资管理委员会(见附件1)是厂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计划立项、投资安排及相关激励约束方案的审定。

第五条 厂规划计划部是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参与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规划的编制审核、工程项目立项、投资计划安排、设计及概算审查、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评价。

第六条 厂投资管理专业小组(见附件2)是厂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协管部门,隶属规划计划部,按照要求进行工程立项、设计及概算审查、设备选型及价格审查、施工图与竣工图对比审查、竣工资料变更单和联络单审查,参与总图管理、厂优秀规划设计及优秀工程项目评定、超投资项目原因调查和分析。

第七条 基层单位投资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组成,负责本单位规划立项、计划编制、设计任务书填报、设计配合、设计联合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现场指导及竣工验收,参与施工现场管理,避免因施工造成其它破坏,并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第八条 厂中长期(年度)规划和年度(季度)投资计划均需厂计划投资管理专业小组审核以及厂投资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投资立项管理
第九条 基本建设、工业配套工程规划立项批准后,厂研究所负责编制项目方案和概算,经厂专业办公会审核后,由厂规划计划部编制年度基本建设、工业配套工程项目建议计划,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上报油田公司审批立项。

第十条 生产维修、房屋维修工程项目由厂规划计划部组织编制建议计划,经厂专业办公会审查、经理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油田公司审批立项。

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厂规划计划部根据油田公司下达的计划,编制厂基本建设、工业配套及生产维修、房屋维修年(季)度工程项目实施计划,以厂文件形式下发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计划,计划调整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油田公司投资项目,按照油田公司概算批复文件,由厂规划计划部负责到油田公司办理计划调整。厂投资项目,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标明变更部分概算金额,经规划计划部审批后,下达投资调整计划,调整额以计划为准。当年没有实施的计划,年底自然取消。

第五章 投资项目设计与概算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业配套工程项目由厂研究所负责编制设计任务书和选址意见书(工业配套项目),按油田公司要求报油田公司审批。生产维修、房屋维修项目由各基层单位负责编制设计任务书,厂规划计划部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研究所根据批复的设计任务书组织设计,如无力承担或不具备设计资质,提出委托申请计划,经厂规划计划部批准、油田公司批复,履行设计合同手续后外委设计。

第十五条 厂规划计划部编制下达设计计划,规定方案(估算)、初设(概算)完成时间和审查时间。设计单位提前5天完成设计文件发放,使用单位及专业审查部门于审查前2天完成书面审查意见,交规划计划部及设计单位各1份。

第十六条 油田公司项目实行二段半设计和审查,即方案设计(估算)和审查 初步设计(概算)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和竣工图对比审查)。维修工程项目实行一段半设计和审查,即初步设计(概算)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和竣工图对比审查)。重点生产维修项目实行二段半设计和审查。

第十七条 审查方式采取使用单位(专业审查部门)预审查和厂总审查两步。对于油田公司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照油田公司要求进行,设计标准和概算编制严格执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和专业审查部门必须提出工程内容、工程量、主要设备实用性和价格审查意见,物资部负责审查主要设备物资价格,基建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定额标准。规划计划部负责根据厂总审查意见编制下达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文件,做为合同签定及有关付费依据。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后的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不允许擅自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对于因批复时间原因而先开展施工图设计的单位,要按设计批复文件和概算审查批准的内容对设计文件进行重新调整。

第二十条 厂实行总图管理和施工图备案制,竣工资料完成后,对施工图和竣工图进行对比审查。

第六章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厂物

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第2页

资管理办法,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采购价格不得突破概算价格。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先算后干”的原则。施工单位接到图纸后要及时进行施工预算对比分析,厂规划计划部负责提交专业办公会对投资不足项目进行分析,制定措施。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施工预算对比分析的单位,视为不超投资,计划不予调整。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金额(含甲方供料款)不得突破设计概算批复的工程费用。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和设计联络要严格执行油田公司计划规划部(庆油计规发[20xx]3号)文件精神,先审批后实施。基本建设、工业配套项目,由研究所负责到油田公司办理设计变更单、联络单及概算调整审批,规划计划部负责到油田公司办理投资调整。厂生产维修和房屋维修项目,由规划计划部负责审批。计划投资调整结束后,不准办理设计变更和联络。

第二十五条 现场经济签证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要根据项目投资情况严格控制,经济签证及设计联络累计金额不得超过预备费用。

第二十六条 厂规划计划部定期组织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协调会,集中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不定期发布《厂工程动态》,跟踪监督工程项目进展完成情况。

第七章投资项目款项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业配套项目设计费按照油田公司批复执行。厂生产维修项目设计费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xx]*号),厂房屋维修项目设计费执行《关于加强房屋维修工程项目设计管理的通知》(油计规发[20xx]*号文件)。

第二十八条 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严格按照厂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执行(油财资联发[20xx]4号)及(油财资发[20xx]*号)文件精神,以工程施工进度为依据,不得超进度和额度付款。

第二十九条 工程结算付款要按照合同预留工程款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尾项,尾项工程款按尾项工程造价的两倍预留。

第八章投资监督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部门无权安排计划外项目,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厂对重点工程项目、新技术推广和节能技术项目实行项目评价制度,以确定是否继续推广。对超投资项目实行全面分析,以明确责任,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设计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10)。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出现重大错、落、碰、缺而且设计单位不及时给予办理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而造成超投资的,从设计费中扣除超出部分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实行设计文件备案制度。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允许私自调改项目内容、工程量及主要设备规格型号,否则,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越权审批或超签证标准造成超投资行为的,按照超投资额的10扣罚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对基层单位、项目经理明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提出优化方案,取得明显节约投资效果的主要贡献者以及有关人员,厂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七条 设计估算符合率、概算符合率、设计符合率、设计完成及时率、设计任务书符合率、投资总额控制、单项工程投资控制率、计划安排符合率、计划执行符合率、设计文件发放及时率和设计会审组织及时率的控制,严格执行厂《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和《月度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厂规划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冲突时,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县农村文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不断满广大农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省政府设立了“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管好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切实组织开展好农村文化活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确保拨付到位,使用公开,专款专用,实现“政府出资、市场运作、乡镇搭台、农民看戏”。 第三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搞好调查研究,精心安排,高度重视,稳步推进,扎实做好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来源:省财政安排给我县的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使用范围: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乡镇、村进行文艺演出;购买各级电影公司组织放映队到农村放映电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以及展览、比赛等文体活动。 第六条 使用比例:购买文艺演出、购买电影和乡镇组织的文化、体育、科技等农村文化活动的资金使用,原则上按40:40:2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只能用于购买文化产品,不得挪用于管理、差旅、会议等开支。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县文化主管部门不予报帐。 第八条 每个乡镇每年必须购买四场以上县级(含县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优秀节目,在乡镇所在地或有条件的乡(镇)、村为农民演出。对文艺演出实行最高限价,文艺演出一般每场不得高于3000元,大型文艺演出(演职员在60人以上),其演出费用可适当增加。 下乡演出的文艺演出团体必须事先报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演出市场。 第九条 乡镇政府每年为每个行政村购买六场以上电影为农民放映,购买的电影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正版渠道发行的拷贝。电影放映归口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每场放映片1个、科教片2个,且每场收费不得高于300元。 第十条 乡镇政府每年要组织2—3次由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包括歌咏、棋类、武术、书法、美术、摄影、龙舟、农村科普知识竞赛或其它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开展各项活动的方案必须事先经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大型活动须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报帐程序 (一)报帐票据:各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凭乡(镇)政府演出证明,到各乡(镇)财政所开具费用单据后,凭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脸发票;电影放映公司凭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村委会放映证明和乡(镇)财政所开具的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具税务民标;各乡(镇)组织开展的群众、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必须对照文化活动方案,由财政所审核并开具费用报销票据。 (二)到县文化广播局报帐: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放映公司携带税务发票并附上演出、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演出证明和地税所开具的税务发票,到文化广播电视局报帐;由文化广播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第三章 乡(镇)政府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及维修等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文化站机构,并配备好人员。各乡(镇)要提供演出、放映场所,并负责维持演出、放映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在安排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时,应优先考虑老少边穷地区,以改善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年终抽象将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是进行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其它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开展活动前,事先要负责向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要制定年度开展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的方案,有选择地确定全年的节目和影片的投放,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乡镇年度文化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补,结余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要成立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农村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活动的工作,确保演出、放映和文体活动顺利开展,并制定本乡镇年度活动方案和签订有关演出、放映协议。 第四章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财政部门做好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在每月7号前将上月文化活动费用支出报表送县财政局,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各乡镇政府开展各类活动,做好业务上的和指导,以及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建议。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开展文化活动的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通盘考虑,择优劣汰的基础上,向各乡(镇)推荐演出团体、放映单位,并审定相关内容,供乡(镇)政府选择。 第二十一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基层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信息收集、档案整理,并认真总结经验。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农村文艺演出队伍和电影放映的建设,确保全年演出和放映场次任务圆满完成,有效解决农民群众看戏和看电影难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乡(镇)购买低级庸俗的非专业文艺表演团

体演出和走私、盗版等低劣影片放映或弄虚作假、虚报演出场次,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财政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参与编制全县农村文化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审核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使用计划,安排调度好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乡(镇)财政所负责参与编制乡(镇)年度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乡工(镇)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费用报帐等,确保乡(镇)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有序进行,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文化、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上饶县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县文化行政、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墙报、、幻灯等新闻媒体和工具,大力宣传省政府设立“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使之深入农村,家喻户晓。切实加强农村文化活动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要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培训文化骨干,组建文化队伍,鼓励文艺演出团体,电影公司抓住机遇,多出新品、精品,提高竞争力,积极开展农村文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演出、放映和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条 公布县文化行政部门(8442910)和县财政部门(8444231)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立奖惩制度,每年评比一次,对推动农村文化事业全面发展,获得农民群众好评的乡(镇),演出团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乡镇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发、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比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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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制发管理办法


公文制发管理办法

公文制发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文制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制发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办公室是公文制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公文发文处理工作。由专人具体负责。

二、文种包括:社区党发、社区发、社区党办发、社区办发、会议纪要、函件以及白头、黑头、网上通知等。

三、公文制发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注重效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年社区党发、社区发文件原则上不超过90个;办公室发文原则上不超过40个。公文正文字数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简报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类简报反映的情况力求及时、准确、简明、生动,篇幅不宜过长,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四、公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打字、校对、缮印、用印、分发、归档、立卷、销毁等程序。

五、拟稿人员拟出初稿后要对文稿进行初步检查。主要检查结构、层次是否合理,语句是否通顺,数字、词句是否准确、规范。由本人签字后送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送办公室核稿,办理发文手续。

六、办公室收到送审文稿后,按要求登记收文时间、拟稿处室、送稿人员、文稿标题。

七、办公室对送审文稿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的规定;是否需要行文;是否需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文稿技术性问题,由核稿人员直接修改,非技术性问题可提出修改意见,发回拟稿部门,由拟稿部门负责修改。

八、送审文稿一律为微机打字稿。

九、办公室根据文稿字数和紧急程度限时核稿。20xx字以内文稿在1天内核完;20xx字以上的3天内核完;内容复杂、需与有关方面协商的,适当延长核稿时间,同时有两件以上文稿,急件先办;对社区领导有明确意见,需尽快下发的文稿或转出会签的文稿及其他需紧急处理的文稿,优先审核,防止压误。

十、文稿审核后,核稿人员要根据领导分工送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签署呈签意见,送主要领导签发。

十二、文稿经主要领导签发后,不得再行修改,打字和校对后,编号、登记、印发。

十三、文件印完后办公室文书负责按印数加盖印章,按规定份数连同原稿存档。

公文运转管理办法


公文运转管理办法

公文运转管理办法

一、办公室是公文收文的管理部门,负责机关公文收文处理工作,由办公室分管工作的副主任负责,文书具体处理。

二、公文收文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文件、包括电报。

三、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传递、承办、催办、查办、归档、立卷、销毁等程序。

四、当天收到的文件要及时登记、分类,并送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五、对签署拟办意见的文件要及时送各领导及处室传阅。

六、对各领导批示的文件,要按批示内容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向批办领导说明理由,同意后迅速退回文书。

七、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文件,分管的办公室副主任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八、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九、审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十、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秘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主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时间、份数、印发范围和翻印人姓名。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

十一、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绝密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十二、要及时将公文办理结果向批办领导反馈。

十三、公文办完后,及时将公文归档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十四、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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