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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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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关于发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
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第2页

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版权所有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五、鉴定的管理
(一)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由国家科委统一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统一刻制本地区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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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维修规程(一)


室内维修规程(一)

室内维修规程

1.0目的

加强对业主室内维修的管理,确保业主室内生活环境及设施处于正常运作状态,为业主提供方便。

2.0维修原则

2.1坚持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的原则,在保证使用功能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注意修缮费用,能换局部配件的,不换整体构件。

2.2修理及更换配件应尽量选用与原有配件型号规格一致的配件。

2.3方便业主(住户)的原则。

3.0维修依据

3.1符合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的要求,满足合同的规定。

3.2符合《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相关条款标准。

4.0业主室内维修标准

4.1楼层面漏水

4.1.1维修程序

4.1.1.1预约楼上、楼下业主,检查楼上何处漏水。

4.1.1.2如果是浴缸下水管堵塞而漏水,应及时疏通,如果是马桶漏水,应及时检修马桶。

4.1.1.3如果是楼板裂缝渗水,应将相关部位的饰面打开,重做防水层和饰面。

4.1.1.4其它地方漏水,应将相关部位及时进行处理。

4.1.1.5检验:维修完成后24小时跟踪查看,看是否还有漏水现象。

4.1.1.6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4.1.2告知业主使用须知:应爱护使用任何用水设施。

4.2换锁(木门、铁门)

4.2.1维修程序

4.2.1.1木门锁、铁门锁:检查锁坏何处,如能修理,及时修理,如锁不能修理至正常使用,则应立即更换。

4.2.1.2检验:查看锁盖与锁孔是否配合紧密,反复开关数次,查看开关是否灵活自如。

4.2.1.3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4.2.2告知业主使用须知:开关锁时不要用力过猛,不要用其他硬物开锁,定期给锁活动部位上油。

4.3个别楼层停水。

4.3.1维修程序

4.3.1.1先检查是哪一层没有水。

4.3.1.2然后关掉总阀。

4.3.1.3拆开支阀,取出滤网。

4.3.1.4清洗滤网后,装回滤网和支阀,打开总阀供水。

4.3.1.5检验:做好跟踪,到停水楼层检查业主是否已正常供水。

4.3.1.6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4.3.2告知业主使用须知:楼层停水应及时通知设备部派专业人员前来检查维修。

4.4维修墙内水管。

4.4.1维修程序

4.4.1.1先查找原因。

4.4.1.2关好室内所有用水阀门。

4.4.1.3查看水表是否转动,如转动说明墙内水管破损漏水。

4.4.1.4维修时先关水表前的总阀,后打通漏处墙面,取出破损水管。

4.4.1.5装入新水管。

4.4.1.6打开总阀后查看是否漏水,如无漏水,则补好水泥,回复装修饰面。

4.4.1.7检验:维修完成后,关闭室内所有用水阀门,看水表是否转动,并在24小时后跟踪检查。

4.4.1.8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4.4.2告知业主使用须知:不要擅自改动墙内水管,确需改动的,请向设备部申请,由设备部派专业人员施工,一旦发现墙面渗水,应及时通知设备部派维修人员前来查看。

4.5阀门接头漏水

4.5.1维修程序

4.5.1.1检查阀门、接头何处漏水,然后关上自来水总掣。

4.5.1.2如是阀门、接头未扭紧的原故而漏水,应拆下阀门接头,在外丝处旋上几道水胶带,再把阀门、接头装上扭紧。

4.5.1.3如因配件破损而漏水,应及时更换相关配件。

4.5.1.4如再无法控制漏水,应及时更换阀门或接头。

4.5.1.5检验:

a)维修完毕后,将自来水总阀门打开,检查是否漏水。

b)阀门更换完毕后,将总阀门打开,反复开关数次,检查是否漏水。

c)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4.5.2告知业主使用须知:应爱护使用,旋扭阀门时不要用力过度。

4.6水龙头漏水。

4.6.1维修程序

4.6.1.1检查漏水情况,然后关上自来水总掣。

4.6.1.2如是因水龙头未上紧而漏水,应先拆下水龙头,在外丝处旋上几道水胶带,再把水龙头装上扭紧。

4.6.1.3如是内芯断裂应更换内芯。

4.6.1.4如是内芯橡皮过小或破损,应更换。

4.6.1.5如是水龙头自身有沙眼而漏水,应更换水龙头。

4.6.1.6检验:维修完毕后,打开自来水总掣,反复开关水龙头数次,使其开关自如,不漏水。

4.6.1.7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4.6.2告知业主使用须知:旋扭开关不要用力过度,不要用硬物碰撞水龙头。

4.7浴

室内维修规程(一)第2页

缸堵塞和漏水。

4.7.1维修程序:

4.7.1.1堵塞维修程序

a)先查明原因。

b)如果排水管堵塞,打开检查口(如检查口在下层业主室内,应先与该业主预约时间),取出杂物,用水试通直到正常。

c)检验:维修完毕后,往浴缸内放水,查看是否能正常排放。

d)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4.7.1.2漏水维修程序

a)先查明原因。

b)如是排水管漏水,打破饰面,取下排水管重新安装。

c)检验:维修完成后,往浴缸内蓄水,到一定水量后,存放5分钟再排放,查看相关部位有无漏水。

d)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4.7.2告知业主使用须知:使用浴缸时,不要抛入任何杂物,不用时保持干爽清洁。

4.8疏通马桶。

4.8.1维修程序

4.8.1.1先检查马桶堵塞原因。

4.8.1.2用马桶抽子抽通马桶。

4.8.1.3如不通就需到下一层打开检查口看是否堵塞。

4.8.1.4如堵塞则用铁丝或细钢筋勾出堵塞杂物直至通畅为止。

4.8.1.5盖好检查口,进入室内放水冲洗,能正常使用。

4.8.1.6检验:反复放水,查看有无漏水。

4.8.1.7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4.8.2告知业主使用须知:使用马桶时不要乱抛杂物(如硬纸等)。

4.9疏通地漏。

4.9.1维修程序

4.9.1.1先用拨子试抽。

4.9.1.2不能查明原因时则打开检查口检查。

4.9.1.3不通时再使用疏通机疏通至通畅为止。

4.9.1.4检验:用水试通如水源水方便,可接胶管水冲或用水桶盛水检验。

4.9.1.5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4.9.2告知业主使用须知:使用马桶时不乱抛杂物(如硬纸等)。

4.10马桶漏水。

电梯定期保养规程


电梯定期保养规程

电梯定期保养规程

1.0目的

通过执行定期保养规程,保证电梯设备的正常、稳定、可靠运行。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管理处管辖的电梯定期保养工作。

3.0职责

3.1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负责参考本规程具体执行电梯定期保养工作,并填写《电梯定期保养记录》,交设备部保管。

3.2管理处之机电主管和电梯工负责跟踪检查,并填写《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验证记录表》、《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过程记录表》。

4.0保养规程

4.1机房

4.1.1先关闭电源:控制柜扫尘、各接电点清洁、主要接触器、电阻、电抗器等的清洁及引线螺丝收紧。

4.1.2电动机、测速发电机、卷扬机、曵引轮的检查及油质油量的检查。

4.1.3卷扬机牙箱、油量、油质的检查。

4.1.4限速器及限速器的开关的检查、清扫,活动部注油。

4.1.5制动器的行程、动作、灵活性,制动瓦磨耗的检查及活动部位注油。

4.1.6选层器详细检查及清扫注油。

4.1.7电动机冷却风扇注油。

4.1.8各回路绝缘电阻测量(半年一次)。

4.2机身及井道:

4.2.1保养时从最高层向下保养(用检修速度)。

4.2.2轿顶清扫及轿顶各操作开关有效确认。(安全窗开关、急停开关、安全钳开关、检修开关、钢带防断开关等)。

4.2.3内外门开闭动作及门脚胶检查。

4.2.4内外门藕合检查,清扫注油;开关门轮、传动装置、吊门轮、限位轮、门联锁、门头链条、路轨检查清扫。

4.2.5内外门闸销及厅轿门联锁开关内部检查及接点清洁,厅轿门联锁开关接线检查。

4.2.6接合开关装置、快慢门的各活动部位清扫、注油。

4.2.7各种撞动开关、刀、接点检查。

4.2.8钢带清扫、抹油,钢带开关检查。

4.2.9超重开关清扫、注油。

4.2.10行车情况检查。(起动、行车、加减速及停车之平稳性、振动、噪音程度、平层差等)

4.2.11各讯号灯检查及灯泡更换。

4.2.12各油腔油量检查补充,张紧轮加油。

4.2.13井底各设备检查、清扫、抹油,各种安全开关、急停开关、地坑照明等开关的有效确认。

风机的保养规程


风机的保养规程

风机的保养规程

1.0目的

确保风机手动、自动能正常起动和运转,保障使用功能。

2.0适用范围

大厦范围内各类通排风机、消防用正压/排烟风机。

3.0职责

每(月)半年由管理处安排对所有风机进行一次全面保养,同时应对风机控制柜电气控制回路一同保养。

4.0工作程序

4.1保养前应先断开风机主电源,并挂上标示牌。

4.2手摇转动风叶,观察转动情况,调节好皮带的松紧度或连轴器间隙和对中度。

4.3检查各接合面的垫片和填料密封,必要时予以更换。

4.4清洁风叶、机壳外部及电机外表面,遇风叶表面油污较多时,要用洗洁剂浸泡刷洗。

4.5向各转动部位加润滑油(脂),调节风阀传动机构使之动作灵活可靠。

4.6检测电机绕组的绝缘电阻,紧固电源线的接线端子,检查电机接地是否良好。

4.7检查风机控制柜内各种电器是否完好,紧固各接线端子。

4.8检查风阀传动机构是否灵活可靠,电线有无破损,电线接头紧固是否良好。

4.9合上风机主电源,检查电源指示是否正常。

4.10调整皮带盘及皮带。

4.11开机试运转半小时,观察各仪表指示灯指示应正常,运转无异响。

4.12消防用风机每月由消防管理人员手动、自动各试验检查一次。

室内维修规程(二)


室内维修规程(二)

1.1.1维修程序

1.1.1.1先检查漏水情况。

1.1.1.2如是出水口漏水,应先把水箱水放掉,后取下水箱,拆下螺丝,取出马桶,查看连接件及胶泥圈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立即更换;装上马桶,装好水箱,上好螺丝,用白水泥在马桶四周密封一周(3小时后方能使用)。

1.1.1.3检验:维修后,放水查看是否漏水。

1.1.1.4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1.1.2告知业主使用须知:应正确使用马桶。

1.2修理门窗。

1.2.1维修程序

1.2.1.1检查门窗的附件是否齐全。

1.2.1.2检查有无配件损坏。

1.2.1.3更换配件,达到预期效果。

1.2.1.4维修后请业主验收。

1.2.1.5检验:维修后,对门窗反复开启数次,检查是否有异声及不灵活之处,以达到开关自如的目的。

1.2.1.6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1.2.2告知业主使用须知:

1.2.2.1需定期往转动部分加油。

1.2.2.2如门窗有损坏,不要轻易动手,须先查明原因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意外。

1.3洗脸盆下漏水。

1.3.1维修程序

1.3.1.1先检查何处漏水,查明漏水原因。

1.3.1.2如是存水弯头管处漏水,先拆下存水弯管,检查两接口处是否有破损情况,情况严重的要更换弯管;情况一般的可用水中胶和生胶带密封接口破损处,致其不漏水为止。

1.3.1.3如是台式盆四周漏水,应用白水泥将盆四周密封一圈至不漏为止。

1.3.1.4检验:在维修完毕后,放水试漏,以达到不再漏水的目的;在水泥凝固以后(约需四小时),再在周围泡水检验。

1.3.1.5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1.3.2告知业主使用须知。

1.3.2.1不要随意乱动盆下弯管和接口处,防止漏水。

1.3.2.2不要随意移动或用力撞击洗脸盆,以防盆四周的白水泥膏松动。

1.4洗脸盆堵塞

1.4.1维修程序

1.4.1.1查明堵塞原因。

1.4.1.2取下存水弯倒掉杂物。

1.4.1.3装好存水弯。

1.4.1.4如再不通,打开检查口,用疏通工具疏通,直至通畅为止。

1.4.1.5检验:维修完毕后,把脸盆的水储满后再排放,使之畅通为止。

1.4.1.6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1.4.2告知业主使用须知

1.4.2.1用洗脸盆时尽量不要掉入杂物。

1.4.2.2及时清除不小心掉进洗脸盆下水管内的杂物。

1.5维修墙外水管。

1.5.1维修程序

1.5.1.1先查找原因。

1.5.1.2如无法找到明显破损漏水处,可先关好室内所有用水阀门。

1.5.1.3查看水表是否转动,如转动说明水管有破损漏水。

1.5.1.4维修时先关水表前的总阀,取下破损水管。

1.5.1.5装入新水管。

1.5.1.6打开总阀后查看各相关部位是否漏水。

1.5.1.7检验:维修完成后,关闭室内所有水阀门,查看水表是否转动,并在24小时后跟踪检查。

1.5.1.8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1.5.2告知业主使用须知:

1.5.2.1不要擅自改动水管,确需改动的,请向设备部申请,由设备部派专业人员施工。

1.5.2.2一旦发现水管破损漏水,应及时通知设备部维修人员前来修理。

1.6业主门铃不响。

1.6.1维修程序

1.6.1.1分析原因,门铃不响可能由以下原因造成:

a)电池没电。

b)因电源极板受空气侵蚀生锈,或被电池中渗漏出的电解液腐蚀,而使门铃断电。

c)线路问题造成。

d)门铃开关接触不良。

1.6.1.2针对1.1a中的原因,则需换上新电池。

1.6.1.3针对1.1b中原因,则取下门铃盒,用砂纸将电源极板两侧的腐蚀物去掉,调整电源极板,使其与电池接触良好。

1.6.1.4针对1.1c中原因,则用万用表检查门铃开关到门铃的线路是否出现断路或是门铃本身线路有故障,需修理或更换,排除故障后,方可恢复门铃的正常使用。

1.6.1.5针对1.1d中的原因,修理或更换门铃开关。

1.6.1.6检验:门铃维修完毕后,反复试用几次,直至达到预期效果。

1.6.1.7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1.6.2告知业主使用须知:更换电池时,注意电池的正、负极性。

1.7插座无电。

1.7.1维修程序

1.7.1.1分析原因,插座无电可能由

室内维修规程(二)第2页

以下原因造成:

a)由于外界因素(如停电检修)引起的人为停电。

b)由于用电设备内部故障原因,当把用电设备插入插座上的瞬间,造成线路短路,或因该插座电源线路超负荷时,致使保险丝熔断或自动开关跳闸。

c)由于频繁插拔操作,造成插座端子上的电源接线松动,接触不良。

d)线路出现断线。

1.7.1.2针对1.1a中原因,告诉用户现在是在停电检修。

1.7.1.3针对1.1b中原因,首先了解业主使用的现场情况,然后断开相应回路的电源开关,用万用表欧姆档查找故障点,再更换保险丝或将自动开关合上,恢复送电。若线路超负荷,可告知业主及时处理。

1.7.1.4针对1.1c中原因,先断开此回路电源开关,用万用表欧姆档查找故障点,故障排除后方可送电。

1.7.1.5针对1.1d中的原因,先断开此回路的电源开关,用万用表欧姆档查找故障点,故障排除后方可送电。

1.7.1.6检验:插座线路送电后,用试电笔验电,再用万用表电压档检测供电电压是否稳定正常。

1.7.1.7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1.7.2维修须知:维修人员在维修时必须断电后再查找故障。

1.8业主家中无电。

1.8.1维修程序

1.8.1.1分析原因,业主家中没电可能由下列几种原因造成:

a)线路停电检修。

b)用户总开关烧坏。

c)因业主使用的电气设备内部故障,或线路短路致使保护控制开关跳闸。

d)进户线与接线端子接触不牢。

e)电度表烧坏。

1.8.1.2针对1.1a中的原因,及时向用户说明停电的原因。

1.8.1.3针对1.1b中的原因,首先断开电源开关,检查业主用电设备及使用现场,看是否线路出现短路或因负荷太大超过电源保护开关容量或因接线端子接触不良,长期过热烧坏所致。将用户的用电设备从插座上的插头拿下来,将所有照明开关都断开,用万用表检查线路、导线的绝缘情况,若线路完好,则查看接线端子上的接线是否牢固,最后更换电源开关,将负荷按线路允许的额定容量接到电源上,恢复正常供电。

1.8.1.4针对1.1c中的原因,首先将与跳闸的保护控制开关有关的电气设备插头从插座上拔下(或将照明开关断开),用万用表检查确认线路正常后方可恢复送电。

1.8.1.5针对1.1.d中的原因,断开电源开关,将接线端子上的线接牢固,再用万用表检查确认线路正常后方可恢复送电。

1.8.1.6针对1.1e中的情况,首先查看电度表参数是否符合用电线路参数,其次检查电度表的接线是否正确。确认是表本身质量原因而烧坏,可更换由供电局认可校准后同意使用的同一型号电度表,否则将按照以上原因继续查找故障点。

1.8.1.7检验:当故障排除并确认线路完好时,方可送电,同时用万用表测量电压是否正常。

1.8.1.8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1.8.2维修须知:维修人员找出故障点并排除故障,在确认线路完好后,方可恢复送电。

1.8.3告知业主须知:

1.8.3.1用电时,应确保安全状态下正常使用各种用电设备和电器。

1.8.3.2不要超负荷用电,不要乱拉乱搭线路,确需改动线路或安装电器用电线路时,应通知设备部派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1.9配电箱开关故障

1.9.1维修程序

1.9.1.1分析原因,低压开关跳闸或烧坏,可能由以下原因造成:

a)因控制线路出现短路现象,导致熔断器的熔体熔断或线路中的短路电流大于空气开关的额定短路通断能力时,空气开关烧坏。

b)因控制线路过载,开关跳闸或线路上的负载电流大于空气开头的额定电流或电流脱扣器的额定电流时,致使空气开关烧坏或接触器触头长期通过较大的通断电流,引起触头严重发热烧蚀损坏。

1.9.1.2针对1.1a中的原因,先将配电箱的空气开关置于“OFF”位置,再将电源侧的开关置于分闸位置。根据实际配电线路,在不影响其它供电线路的情况下,用万用表检查线路,查找短路故障点,排除故障后再检查电箱内的所有电气保护元件是否完好,保护元件运作的整定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最后更换同一技术规格的空气开关或熔断器,恢复正常送电。

1.9.1.3针对1.1b中的原因,如果是开关跳闸,先将电源侧的开关置于分闸位置,根据实际配电线路,在不影响其它供电线路情况下,用万用表检查跳闸开关及线路,确认无故障后,将开关合上,恢复正常送电,然后用钳型电流表测试三相或单相负载电流(或通过柜上的电流指示仪表观测),看是否超过设计要求;如确认为是由于线路过载造成开关跳闸,则需将此线路负荷减少;如空气开关烧坏或接触头烧蚀损坏,则需更换同一技术规格的元件后,方可恢复正常送电。

1.9.1.4检验:线路送电后,看线路上的电压、电流指示是否稳定正常。

1.9.1.5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1.9.2维修须知:维修人员在维修时需断电后再查找故障,断电顺序为先断开负荷侧开关,后断开电源侧开关,送电顺序则相反。

1.10灯不亮。

1.10.1维修程序

1.10.1.1分析原因,灯不亮可能由以下原因造成:

a)灯内灯丝烧断。

b)灯泡与灯头接触不良。

c)电源保险丝熔断。

d)电源开关接触不良。

1.10.1.2针对1.1a中的原因,将电源开关断开,用万用表检查灯丝是否烧断,若烧断则换上同一电压等级功率的灯泡。

1.10.1.3针对1.1b中的原因,将电源开关断开,用电笔检验灯头是否有电,确认有电后,重新将灯泡装于灯头,接触牢固后方可送电。

1.10.1.4针对1.1c中的原因,将电源开关断开,用万用表检查照明线路有无短路或断路现象,故障排除后,更换保险丝方可送电。

1.10.1.5针对1.1d中的原因,检查电源开关接线是否牢固,用电笔测试开关输出端,查看在开关断开与合上时输出端是否有电,从而验证是否由于电源开关本身故障造成,然后更换开关。

1.10.1.6检验:维修完成后,合上开关3次,看灯泡发光是否正常。

1.10.1.7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1.10.2维修须知:上述维修过程只限于一盏灯发生故障,若某个单元内灯(二盏以上)都不亮时,首先检查电源开关是否断开,用万用表检查线路是否出现断线或短路现象,然后逐一将故障排除,确认线路正常时,方可送电。

1.10.3告知业主须知

1.10.3.1不要点长明灯。

1.10.3.2发现运作不正常时,应及时通知设备部派专业人员前来检查、维修。

1.11顶棚抹灰层(饰面)脱落。

1.11.1维修程序

1.11.1.1如是抹灰层施工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a)硬纸片或夹板垫铺在脱落部位下面,如靠墙,墙上也应铺垫,以保护用户的物件不致碰坏,然后将脱落部位周边已松散的抹灰层铲下,如果松散部分已超过该顶棚面积的一半以上,则应将该顶棚的抹灰层铲下。

b)用钢丝刷清扫顶棚砼板面至没有松动的杂物为止。

c)用喷水器具充分喷水湿润2—3次。

d)均匀地刷一道素水泥浆。

e)用1:3水泥砂浆打底抹平。

f)批三道灰膏,待干硬后用砂纸打磨平整。

g)刷三道乳胶漆,或按用户原顶棚饰面同种材料恢复。

h)清理垃圾,恢复场地整洁。

1.11.1.2如是因板钢筋锈蚀膨胀而引起抹灰层脱落:

1.11.1.3同1.a

1.11.1.4同1.b

1.11.1.5用砂纸将钢筋锈蚀层磨掉,并将钢筋周边已锈蚀的砼打掉,清理干净,如锈蚀情况严重,应加焊同直径规格的补充钢筋。

1.11.1.6其它程序同1.1d至1.1h

1.11.2维修完毕后,请业主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1.11.3告知业主须知:不要擅自更改顶棚抹灰层。

1.12楼板裂缝。

1.12.1维修程序

1.12.1.1先进行全面仔细地查看。

1.12.1.2如裂缝较小(如发丝),且在饰面面层,留待查看,如在扩展趋势再作处理。

1.12.1.3如裂缝较宽、较深,应及时处理,具体如下:

a)沿裂缝用工具将两侧基层凿成内八字口,直到不见原裂缝,用钢丝刷清除分散颗粒。

b)用水将裂缝基层表面彻底湿润后,均匀涂刷素水泥泥浆。

c)准备足够的膨胀水泥,调成半干湿状,并及时使用。

d)用抹子或刮腻刀将补缝材料完全填入裂缝内,抹平压光,然后清除表面多余的补缝材料。

e)修复饰面(按用户标准)。

1.12.1.4如裂缝宽度很宽,已影响结构的正常功能,应立即通知开发单位请有关技术人员(如:设计院、原施工单位)到场验证,找出原因,然后做出加固方案进行维修。

1.12.1.5维修完毕后,请用户在服务(维修)单上签名验收。

1.12.2告知业主须知

1.12.2.1不要集中堆放过重物品。

平时留意楼板运作状态,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设备部派技术人员到场查看处理。

水泵定期保养规程


水泵定期保养规程

水泵定期保养规程1.0目的

确保水泵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或备用状态。

2.0适用范围

所有大厦安装的生活水泵,消防泵、喷淋泵、补压泵、排污泵、空调水泵。

3.0职责

由管理处维修人员负责水泵定期保养。

4.0内容

4.1生活水泵和空调水泵每周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保养。

4.2消防水泵和喷洒泵每一个月、补压泵每二月进行一次试运行,运行时间10-15分钟,消防泵起动时在管网顶部试消火栓出口喷水射程达6M以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保养。

4.3排污泵、潜水泵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保养。

4.4水泵保养时应把与泵体相连的2米范围内阀门、压力表、管道等随泵同时保养。

4.5泵体的保养

4.5.1检查泵体应无破损、铭牌完好、水流方向指示明确清晰、外观整洁、油漆完好。

4.5.2补充润滑油,若油质变色,有杂质,应予更换。

4.5.3检查盘根密封情况,若有漏水应增加或更换石棉绳填料。

4.5.4联轴器的联接螺栓和橡胶垫若有损坏应予更换。

4.5.5紧固机座螺丝并做防锈处理。

4.5.6生活水泵和空调水泵因运转频繁,每年应拆开联轴器两端轴承进行清或更换。

4.6电机的保养

4.6.1外观检查应整洁,铭牌完好,接地线连接良好。

4.6.2拆开电机接线盒内的导线连接片,用500V兆欧表测试电机绕组相与相、相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低于0.5兆欧。

4.6.3电机接线盒内三相导线及连接片应牢固紧密。

4.7相关阀门、管道及附件的保养

4.7.1各个阀门的开关应灵活可靠,内外无渗漏。

4.7.2单向阀动作应灵活,阀体内外无漏水。

4.7.3压力表指示准确,表盘清晰。

4.7.4管道及各附件外表整洁美观、无裂纹,油漆应完整无脱落。

4.7.5点动判断水泵转向是否正确,若有误应予更正。

4.8控制柜的保养

4.8.1断开控制柜总电源,检查各转换开关,启动、停止按钮动作应灵活可靠。

4.8.2检查柜内空气开关、接触器、继电器等电器是否完好,紧固各电器接触线头和接线端子的接线螺丝。

4.8.3清洁控制柜内外灰尘。

4.8.4合上总电源,检查电源指示应正常。

4.9保养完毕起动水泵,观察电流表、指示灯指示是否正常。

4.10观察水泵运转应平稳,无明显振动和异声,压力表指示正常,控制柜各电器无不良噪音。

5.0主要水泵保养项目

5.1SB单吸清水离心泵保养项目及要求见表

序号

维护项目

操作要求及技术要求

1

检查填料函

本泵采用填料函密封时,必须注意填料的松紧,太松漏水太多影响性能,在正常时,漏水量应在每分60滴左右,滴水为正常,周围溅水就不正常

2

检查机械密封

本泵在采用机械密封时,切忌断水情况下运转,调试时也只可作瞬间点动,该机械装置在正常运转时会有少量滴水从挡水圈前流出,当漏水量较多时,应检查磨擦环,检修或更换该机械密封正常情况下寿命为8000小时,一般不必整套更换只要调换动环和静环这一对磨擦环即可

3

润滑轴承

本泵采用进口SKF系列轴承半封闭型,出厂时已加高温润滑脂,可连续运行2年以后,以后每年需加润滑脂一次

4

检查叶轮清理

异物

如遇特殊情况,水泵叶轮损坏或轧入异物,需检查清理,则需拆下轴承体和尾盖,向后面拉出轴和叶轮,泵体及进出水接管不必拆动

5

检查易损件

泵的主要易损件包括弹性联轴器,机械密封,动静环,O型橡胶卷,轴承,叶轮螺母,填料压板等,维保时应注意仔细检查,如损坏应及时更换

1.质量记录表格

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验证记录表

电梯故障维修规程


电梯故障维修规程

电梯故障维修规程

1.0目的

确保电梯在发生故障后能够得到可靠正确的维修与处理,最终保证正常投用。

2.0适用范围

各管理处管辖的电梯故障处理。

3.0职责

3.1电梯维保单位负责参考本规程执行,并填写《电梯维修记录》。

3.2管理处电梯工负责填写《电梯故障维修记录表》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排除故障。

4.0内容

4.1电梯发生故障应速到达现场(值班员和电梯工五分钟;分包单位二十分钟内)。

4.2在进行电梯维修工作前,应由主持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先了解故障现象、分析发生故障原因,分析故障的位置。

4.4电梯故障一般分机械故障和电器故障两类。

5.0一般常见机械故障

5.1机房

5.1.1电机轴承故障。电机运转时发出异常声,如判断是轴承故障,拆下电机检查轴承,如有发卡、磨损过大,须更换轴承。

5.1.2选层器故障一般有以下几种:

5.1.3制动故障:制动闸瓦与制动轮之间有相互磨擦现象,调整制动闸瓦,制动闸瓦有油污,更换制动闸瓦,除去制动轮上的油污。

5.1.4限速器故障:夹绳钳口及绳槽处有杂物、轴承损坏,清除杂物、更换轴承。

5.2井道与轿厢:

5.2.1轿厢门和自动门机构故障:开关门时有抖动声、不开门、不关门,开门时有碰声、门隙过大等,清除地坎滑槽杂物、调整限位轮、更换损坏的吊门轮,调整门闸隙、调整安全触板、连杆转动处加油等。

5.2.2厅门故障同上。

5.2.3开门刀故障:运行时有碰声或突然停车、调整开门刀位置,(开门刀与厅门地坎间隙、开门刀与厅门挂轮间隙)。

5.2.4导轨故障:运行不平稳、有发抖、振动等现象,调整轨道尺寸,用找道尺调正、用轨道锉修平接口。

5.2.5导靴故障:运行不平稳、有磨铁声、振动等现象,导靴片磨损严重、更换,导靴座位置不对、调整。

5.2.6安全钳故障:运行时有磨铁声,严重时安全钳还会动作刹车或单边刹车;调整安全钳间隙,安全联动机构,加油润滑,保证各活动部位灵活。

5.3底坑:

5.3.1补偿链故障:运行时有碰链声,由于补偿增长或缩短等原因所致,调整补偿链。

5.3.2安全钳钢丝绳张紧轮故障:运行时有磨钢丝绳声或有异常声;调整安全钳钢丝绳,更换轴承。

5.3.3缓冲器故障:缓冲器生锈,不活动,液压油量不足;除去铁锈、补充液压油

6.0电梯一般常见的电气故障

6.1机房

6.1.1保险丝故障:缓冲器底坑急停、断绳开关有短路等原因所制,排去底坑积水,排除短路点、换上相同保险丝、厅门轿门安全回路,由于井道有水,回路有短路点所致,断去来水源,排除短路点,换上相同的保险丝,指示灯回路,由于厅外指示有水或有线破裂短路等原因所致。排干水,排除短路点,更换保险丝,控制回路由于控制线圈被烧,控制元件内部短路,更换控制线圈和控制元件,排除线路短路点,换上相同保险丝。

6.1.2接触器和断路器故障:接触器或继电器不工作,由于接触器或继电器线圈烧坏,控制线路或插件有断开点,控制线路保险被烧坏等原因所致,更换接触器或继电器,排除断开点,更换保险丝。

6.2井道与轿厢:

6.2.1上、下限位及极限开关故障:此故障出现电梯不能走车,一般是由于开关接触不好或断路等原因所致,清洁接触点或更换、排除断点等。

6.2.2轿门、厅门联锁开关故障:此故障出现电梯只关门不走车,一般是由于联锁开关接触不好或开关损坏,线路断路等原因所致。清洁接触点,更换开关排除线路断点等。

6.2.3安全钳开关、安全窗开关、轿顶急停:此故障出现电梯不走车,一般由于开关接触不良或损坏等原因所致。清洁接触点,更换开关。

6.3底坑:

6.3.1缓冲器开关、底坑急停开关:此故障出现电梯不走车,一般是由于接触不良,缓冲器复位不到位,主钢丝绳过长,对重碰到缓冲器开关损坏所致;清洁接触点,缓冲器复位,缩短主钢丝绳,更换开关。

6.3.2张紧轮断绳开关故障:此故障出现电梯不走车,一般是由于开关接触不良,安全钳钢丝过长,开关损坏等原因所致,清洁接触点,缩短安全钳钢丝,更换开关。

7.0注意事项

7.1维修电梯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电梯维保安全规定》。

以上是一般常见故障的处理,特殊、疑难故障需由专业公司做更一步的检查、试验,然后确定维修方案,并加以实施。

停车场管理规程


停车场管理规程

1.目的

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2.适用范围

本公司辖区内停车场(库)

3.职责

3.1车场收费员负责按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放行。

3.2车管员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3.3安全班长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4.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5.工作程序

5.1硬件标准

5.1.1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5.1.2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

5.1.3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的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5.2车辆进场必须服从车管员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5.3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5.4驾驶员、车辆使用人必须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车辆发生漏油时,车主应即行处理。

5.5停车场内禁止洗车、修车、试车、练习。

5.6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消防、清洁、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5.7停车场由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

5.8不准酒后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

5.9停车场内禁止吸烟。

6.车辆进出

6.1车管人员应引导车辆使用人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6.2车管人员在办妥相应手续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车管人员承担一切责任。

6.3夜间停放的车辆,车管员应做好记录并办理交接班手续。

7.巡视

7.1车管员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班长处理。

7.2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车辆数量,确保安全。

7.3班长检查手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7.4车管员负责维护好车库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库整洁。

8.意外事故的处理

8.1当车管员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就立即通知业主,同时逐级报告班长和公司领导。

8.2属撞车事故的,车管员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应保护好现场。

8.3属酗酒或寻衅肇事而引发的砸车事故,车管员应立即制止,并通过巡逻安全员上门通知车主,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8.4车管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逾夜停放车辆的数量、区域停放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的报告处理情况。

8.5车辆在停车场被盗后,车管员应立即汇报公司处理,待车主确认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管员以及车主都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涉及公司内部人员责任问题,由公司组织调查,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车间安全运行规程


车间安全运行规程

1、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2、坚持对事故采取三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法规》规定;

3、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有章可循;

4、深刻领会生产任务和工作性质,确保工作安全;

5、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6、坚决要求做到“五防”;即特别防止误拉合开关,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包括接地刀闸),带地线合闸,误入带电间隔等恶性事故;

7、安全监察制度

(1)车间内设置安全监察机构,由车间专职安全员和各班不脱产安全员组成;

(2)监察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督执行,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协助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测,以及劳保用品的发送;

(3)监察机构人员必须是工作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工作作风正派,热爱安全工作的人员担任。

8、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制度;

(1)安全工器具应按配备标准配备齐全;

(2)安全工器具必须满足工作需要,逐件造册登记,按种类进行编号;

(3)安全工器具要妥善保管在工具柜内,防止受潮和损坏,验电器在使用后应关闭电源,防止长期放电使电池失效而失去作用;

(4)工具柜存放的安全工器具必须试验合格方可使用,凡超期未检或试验不合格的工器具严禁使用,并不得与合格品一起存放;

(5)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应对安全工器具进行逐件检查,是否损坏,是否齐全。安全工器具应按指定位置存放,且应作到摆放整齐、清洁;

(6)安全工器具应按《安规》规定进行试验,应有标签和试验报告,并记入安全用具试验记录;

9、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1)工作票签发人

a、明确停电、带电部位;

b、所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c、工作成员是否适当和足够;

(2)工作负责人

a、正确安全地组织检修工作;

b、结合检修实际进行安全教育;

c、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规程;

d、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e、协调工作任务;

(3)工作许可人

a、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b、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c、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危险;

d、对工作网-票中所列内容发生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进行补充。

(4)检修工作成员

认真执行《安规》和现场安全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互相关心作业安全,并监督《安规》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10、安全教育

(1)每周组织一次全车间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安全教育使全体人员在思想上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

(2)因故间断工作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进行《安规》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上岗工作;

(3)新工人进车间或调换工种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由车间安全员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全车间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和评比;

11、安全活动日制度

(1)每周应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由车间主任、技术员或班长主持,学习讨论上级有关安全文件、讲话,事故通报以及业务技术和安规;

(2)分析本周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有关安全措施;

(3)组织对“二票三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比,通过自查互查、抽查等形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结合季节特点和设备缺陷情况,开展安全情况分析;

(5)每月总结一次安全活动工作,交流安全生产经验互帮互学,做到有记录、有内容、有效果;

12、职工违章教育制度;

(1)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及时纠正;

(2)发现值班员有违章、违纪的苗头时,值班长要及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及安全教育,提高其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对严重违纪者,应通知其停止工作,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停工学习期间按规定扣发奖金;

(4)对违章人员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工作使其保证不再违章,并在车间内安全活动日会上作检查;

(5)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制度

13、凡发生伤亡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和有意延迟不报;


车间安全运行规程第2页

1)发生伤亡事故时,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2)对未遂的事故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找出原因,吸取教训,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

(3)为给事故调查分析提供准确的依据和可靠的物证,要认真保护现场,抢救受伤者需移动物件时,应作出标记;

(4)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生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物业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实施试行办法,请大家参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xx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xx政办〔2011〕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的物业管理活动。

(二)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变更、换届工作。

(三)负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工作。

(五)制定、发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六)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小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评;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八)组织对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查验初审工作。协调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九)做好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综合查验工作。

(十)负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工作。

(十一)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

(十二)依法做好物业管理其他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村(居)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筹备、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村(居)管理、村(居)服务的关系。

(三)负责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解决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四)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划分工作。

(五)负责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六)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七)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条 村(居)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本辖区业主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换届工作。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调解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四)参与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未进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日常管理工作,参与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积极配合、协助和服从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做好城市管理和文明创建工作。

第六条 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各小区沿街房屋违章搭建、乱开门窗、乱挖地下室等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协助县住建局对小区内物业公司和住建局制止无效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及时整改,恢复原状。

第七条 县公安、规划、民政、物价、环保、市场、安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物业资质和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内建设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下同),应按照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活动。

第十条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含五万平方米)的物业项目应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住建局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前30日完成,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1个内月落实。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我县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公管局具体实施我县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招标单位向县公管局申请招标前,需将小区物业用房、水电图纸、道路绿化等物业配套设施、物业维修保证金缴纳情况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方可招标。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要向物业主管部门缴纳五万元以上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由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项目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齐备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其资质要求的服务,并符合和遵守物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及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

第十九条 业主或使用人进行物业装修,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物业装修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或使用人的物业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装修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或使用人因物业装修而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因物业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擅自破坏房屋外貌,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三)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

(五)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六)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七)排放有毒、有害和污染环境的物质或产生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物业小区停车场地的收费标准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二)涉及公共部位维修按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

第二十八条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村(居)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物业保修金

第三十二条 用于销售的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县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物业的保修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保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县物业主管部门制订。

第三十五条 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启动使用保修金:

(一)物业交付后,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

(二)物业小区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的。

第三十六条 保修金存储期限为八年。

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物业交付之日起满八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无异议的,将保修金本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的,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其原交存保修金本息余额,转入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维修资金。

第六章 物业投诉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住建、物价、环保、市场、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的投诉,并及时处理投诉案件。

第三十八条 投诉的处理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对登记受理的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投诉人,并到现场调查,根据查证的事实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将材料报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承办人在投诉结束后,应将形成的文书、图片、照片等编目装订,送县住建局立卷归档。

第七章 达标创优活动

第四十条 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社区及物业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所有纳入物业管理的生活小区进行检查评比,对物业管理优秀的小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物业管理较差的小区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

(五)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七)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市场、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违法实施物业管理行政许可的。

(四)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六)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保修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

(七)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其它违反物业管理的行为,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持续一年以上的物业,可在征求该物业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意见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x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报修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报修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报修管理标准作业规程1.0目的

规范住户报修及公共设施设备报修处理工作,保证维修工作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处住户家庭及各类设施设备的报修处理工作。

3.0职责

3.1机电维修部主管负责维修工作的组织、监督以及对公司制定的《维修项目收费标准》以外的报修内容进行收费评审。

3.2公共事务部管理员负责具体记录报修内容,及时传达至机电维修部,并跟踪、督促维修工作按时完成。

3.3机电维修部维修人员负责报修内容的确认及维修工作。

4.0程序要点

4.1住户报修。

4.1.1公共事务部管理员在接到住户报修要求时,应立即填写《住户报修记录表》。

4.1.2管理员在3分钟内将记录的报修内容(包括:住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报修内容、预约维修时间等)填入《住户家庭安装/维修单》(一式四联)相应栏目,并在两分钟内通知机电维修部前来领取维修单,机电维修部领单人在《住户报修记录表》上签收,将《住户家庭安装/维修单》(第一、二、三联)领回机电维修部。

4.1.3机电维修部主管按照报修内容,安排维修人员的工作:

a)如住户报修内容属《维修项目收费标准》中的项目,住户要求尽快前去维修的,应安排维修人员在接单后10分钟内带齐工具、备件到达维修现场;

b)报修内容属《维修项目收费标准》中的项目,住户另有预约维修时间的,维修人员应按预约的维修时间到来前5分钟带好维修工具、备件到达维修现场;

c)对于不属于《维修项目收费标准》中的报修项目,由机电维修部主管在接单后15分钟内对维修的可行性和维修费用作出评审,回复住户是否可以维修,经征得住户对维修费用的认可及同意维修后,再按上述时效和维修要求安排维修人员前往维修。

4.1.4机电维修部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轻叩门三下或轻按门铃,在有应答时,应使用标准语言:“我是管理处的维修工,这是我的工作证和您的报修单。”在住户确认无误后,说:“我可以进来维修了吗?”,在住户同意后,换上一次性鞋套进入业主家中。

4.1.5维修人员在维修时应首先对报修项目进行对比确认,不相同的,在《住户家庭安装/维修单》上如实填写实际的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向住户解释清楚。

4.1.6维修人员向住户出示收费标准、住户同意维修后开始维修;如住户不同意维修的应提醒住户考虑同意后再行报修,并及时返回机电维修部向机电维修部主管说明情况,与机电维修部主管一同在《住户家庭安装/维修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后交还公共事务部备案。

4.1.7如果维修材料是住户提供的,维修人员应对材料质量进行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合格”“不合格”“质量不佳”等)填写在备注栏内。对于验证不合格的材料,维修人员应主动提示住户使用不当材料的结果,但应注意尊重住户的选择。

4.1.8维修工作完成后,维修人员应按《维修项目收费标准》在《住户家庭安装/维修单》上注明应收的各项费用金额。并请住户试用或检查合格后,在《住户家庭安装/维修单》上签名确认。维修人员将《住户家庭安装/维修单》(第三联)交给住户作为缴费依据。

4.1.9维修人员将《住户家庭安装/维修单》(第一、二联)交回机电维修部主管确认后将《住户家庭安装/维修单》(第一联)送财务部作为计收服务费用的依据。

4.1.10对业主的家庭维修可采取月底统一结算的形式进行扣款;对租户的家庭维修应在维修工作完成后的当日(最迟不超过第二天),由租户到财务部交款。

4.2公共设施设备的报修处理。

4.2.1公共事务部管理员接到公共设备设施的报修信息后,应立即按《公共设施设备报修记录表》要求填写报修内容,并在3分钟内将报修内容填人《公共设施设备安装/维修工程通知单》(一式二联),在5分钟内通知机电维修部前来领单。

4.2.2公共事务部管理员将《公共设施设备安装/维修工程通知单》(第二联)交给机电维修部,机电维修部维修人员应在《公共设施设备报修记录表》上签收。

4.2.3机电维修部主管按照报修内容,安排维修人员带齐维修工具及备件于2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

4.2.4完成维修工作后,维修人员应在《公共设施设备安装/维修工程通知单》上注明维修有关事项。

4.2.5维修人员将《公共设施设备安装/维修工程通知单》(第一联)交机电维修部主管签名确认后返还公共事务部作为月底统计费用的依据。

4.3费用结算。

4.3.1公共事务部管理员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住户家庭安装/维修单》及《公共设施设备安装/维修工程通知单》费用分别统计在《有偿便民服务收费表》的相应栏目及《公共设施设备安装/维修费用统计表》内。

4.3.2公共事务部管理员将《住户报修记录表》《住户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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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维修表》《公共设施设备报修记录表》《公共设施设备安装/维修工程通知单》附在以上表格后,报公共事务部主管审核。审核无误后,公共事务部主管在《有偿便民服务收费表》、《公共设施设备安装/维修费用统计表》内签名确认后报管理处经理审批。

4.3.3公共事务部管理员将管理处经理审批后的《有偿便民服务收费表》《公共设施设备安装/维修费用统计表》报财务部:

a)财务部依据《有偿便民服务收费表》向业主收取有偿服务费用;

b)财务部将<公共设施设备安装/维修费用统计表》存档备案;

4.4资料保存:《住户报修记录表》《住户家庭安装/维修表》《公共设施设备报修记录表》《公共设施设备安装/维修工程通知单》由公共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2年;《有偿便民服务收费表》《公共设施设备安装/维修费用统计表》由财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3年。

4.5本规程作为相关人员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0记录

5.1《住户报修记录表》。

5.2《住户家庭安装/维修单》。

5.3《公共设施设备报修记录表》。

5.4《公共设施设备安装/维修费用统计表》。

5.5《公共设施设备安装/维修工作通知单》。

6.0相关支持文件

《有偿便民服务标准作业规程》。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眼科出科自我鉴定规培医生”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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