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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工作计划

工地监督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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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监督员管理规定

1、服从市,区市容环卫局和余泥管理部门的领导,服从工作安排。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局、所的各项市容管理标准及规章制度。

3、严格遵守市环卫局的,做好工地监督工作。

4、监督员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对工地及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按“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原则,做到文明监督、从严把关。

5、工地监督员在上岗后应履行工作职责,如实填写一份工地监督员工作日志,次日下午2时至3时前必须将工作日志交回所(逢星期五必须上午12时前交回),然后汇总由专人输入电脑。

6、工地监督员在上岗后应履行工作职责,如实填写一份工地监督员工作日志,没有填写发现一次罚款50元,市处巡查工地时发现并扣分的则作解雇处理。

7、工作认真负责,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否则经教育仍不改进者,则作解雇处理。

8、严格履行职责,对工地的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如有发现对违章行为不制止、不汇报者则作解雇处理。

9.工地监督员在工地,不管工地是否开工,都必须穿反光衣,不穿反光衣作扣分处罚。

10.监督员上班期间不得串岗,不可以擅自离岗。

11.工地监督员发现开工工地有污染的,必须等到工地清洗干净才能下班。

12.运输车辆进入工地必须收取准运证,发现有超装或洗不干净的现象,而工地监督员又不管理的,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13、廉洁自律,不得接收与工作单位(个人)有关的礼物、吃喝和金钱。如发现一次(或投诉)经核查后情况属实的,罚款300元并作解雇处理。

14,凡安排被负责监督的工地都应做到文明监督,从严管理,如发现工地有违章行为不汇报不处理(其中包括洗车不净,工地及车辆证件不全,工地路口严重污染)等,被群众投诉、曝光或扣分的由负责该工地的监督员承担一切责任,除处300元罚款外另作解雇处理。

15、上岗时间规定上半夜从18时至凌晨1时,下半夜凌晨1时至早上8时,如擅自离岗经检查发现每次罚款200元。

16、不按时上班每次迟到一小时罚款50元,超过一小时至三小时罚

款100元,超过三小时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罚款200元,连续旷工三天者,作解雇处理;并按旷工每天200元计算给予处罚。

17、凡工地监督员工作日志没有按时交回的每次罚款30元,隔日交回的则罚款50元(特殊情况除外)

18、请假规定:凡有事需向单位领导请假的,要有书面请假条说明原因、注明请假时间,请假期间临工每天扣除38.46元,职工扣除62.50元,超假按旷工处理。

19、余泥所配备的自行车只作上下班使用,都应保管好,保养好,如有损坏自费修理,如有遗失按购买价格320元赔偿,凡在单位表现差被解雇的,应交回自行车及监督员服装。

20、根据服务中心管理规定,凡在服务中心住宿的临工都自行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

21、建立工地监督员的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

(1)每月第一周安排半天时间学习省市有关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规定及区局、所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把好廉政关。

(2)每月第三周安排半天时间让每位监督员对近一个月的工作做一小结,提出自已的意见和建议。

(3)提高整体素质树立好监督员队伍的形象,规范填写工作日志。

(4)建立每月进行出勤考核上岗登记,要求文明监控。按时上班严格把关,每季度对监督员进行一次业务知识及工作态度、作风的全面考核,由区局市容科会同门前三包监督员一起考核(或余泥所自行组织考核),并将考试成绩予以公布。年终对每个监督员的考核成绩进行累总,对成绩排名最后的给予辞退(一个)。

2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工地监督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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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某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试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指示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进行。试点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又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既要采取多种形式推动试点工作,又要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既要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又要客观反映、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既要严格执行高检院的规定,又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结合实践积极探索,为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经验,打好基础。二、组织领导1、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实施工作。2、我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治处,负责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过程中的具体日常事务,及时报告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三、人民监督员队伍及办事机构1、担任人员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年满二十三岁;(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5)身体健康。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2)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3、下列人员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4)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工作者。4、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任期新平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为5人。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5、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设立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属于内设机构,级别副科级,编制人员2人。其主要职责是:(1)统一受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事项;(2)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分交、转办、协调、督办、统计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被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3)根据检察长的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4)承办人民监督员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执法检查的协调工作;(5)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提供有关的检察工作信息资料;(6)向人民监督员反馈被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7)做好人民监督员办结案件后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8)承担人民监督员培训的协调、组织工作;(9)协助行政财务管理人员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经费保障工作;(10)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经验。6、人民监督员的队伍培训四、实施步骤1、传达贯彻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精神,组织学习人民监督员制度,动员教育干警转变执法观念,深刻领会加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外部监督的必要性,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思想和行动尽快统一到落实试点工作的各项要求上来。2、做好向县委、人大、政府汇报,向政协说明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开展工作的设想,认真听取县委的指示和人大的要求,并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办事机构、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支持。3、人民监督员选任人民监督员依下列程序产生:(一)协商产生单位。人民检察院根据拟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中协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并向其介绍人民监督员的确认条件。(二)确认人选。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经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经与县人大、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共同考察后确认。(三)颁发证书。人民监督员确认后,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四)公布名单。人民监督员名单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占较大比例。4、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开展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顺利实行营造优良的环境。5、积极争取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编制机构和人员。6、月日开始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某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教室管理规定


教室管理规定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为加强教室管理,提高教室的利用率,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枫林校区的综合教学楼、音乐楼、艺术设计楼、第一、二、三、四实验楼、大学生文化会堂以及红角洲校区的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及公共部分的清洁卫生由教室管理科统一管理。

二、教室的使用统一由教务处统筹安排,按教学要求开放。如有其他教学或非教学使用,须由使用单位向教务处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报教室管理科,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教室。

三、教室的布置由学院统一安排,国旗和由教室管理科负责布置和维护。

四、各教学楼的电铃由教室管理科统一调试和维护。

五、各教学楼卫生、教师休息室、教学使用粉笔、黑板擦及教室财产损坏报修由教室管理科统一管理。

六、学生应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教室的门窗、桌椅、电风扇、电脑、空调等公共设施。破坏公物者按学院有关条例从严处理。

七、学生应保持教室的整洁、卫生。不准带早餐、零食进入教室;不准乱扔纸屑、杂物;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不准在墙壁、黑板、卫生间挡扳、门窗座位上乱刻乱画。

八、学生应注重仪表,举止文明。不准穿背心、裤衩、拖鞋进入教室;不准在教室及大厅大声喧哗;尊重管理人员,不准有污辱他人人格的言行。

九、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人走灯熄,关好门窗。

十、自觉遵守教室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不准在规定时间之外滞留或进入教学大楼。

公司网络管理规定


公司网络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1.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IT集中化管理的规范,包括网络中心机房管理,网络接入管理,IT集中化支持服务和IT资产管理。

2.此规定也包含了有关IT的正确使用,信息安全和集团内部各单位的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原则及相关前提条件。

第二条依据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管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范围

集团网络由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上投大厦内所有单位、部门和员工均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主机房安全规定

1.机房不得携入易燃、易爆物品。

2.机房内严禁吸烟。

3.机房内不准吃饭、吃零食或进行其它有害、污损电脑的行为。

4.机房严禁乱拉接电源,以防造成短路或失火。

5.非集团信息中心和信托公司电脑部工作人员严禁进入主机房(特许人员例外),工作人员进出主机房必须随手关门。

6.机房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机房消防设备完好情况。

第五条主机房净化规定

1.机房内应及时清扫卫生死角和可见灰尘。

2.精密空调应调节适合温度以适应计算机设备的运转。

3.机房应门窗密封,防止外来粉尘污染。

4.机房内不准带入无关物品,不准睡觉休息。

5.机房工作人员须穿专用拖鞋进入机房。

6.机房用品须定期清洁。

第六条主机房参观管理的规定

1.经信息中心主管批准,外来人员才予安排参观。

2.外来人员参观机房,须有公司指定人员陪同,并登记出入纪录。

3.参观人员不得拥挤、喧哗,应听从陪同人员安排。

4.参观结束后,操作人员应整理如常。

第七条网络中心办公区域管理规定

1.网络中心办公区域包括信息中心办公区域及信托公司电脑部办公区域。

2.办公区域内不得携入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严禁乱拉接电源,以防造成短路或失火。

3.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办公区域。

4.非经有关领导及信息中心主管及批准,办公区域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有碍办公环境的设备(家具、电器等)。

5.办公时间内须保持办公环境安静,不大声喧哗,不播放音乐。

6.办公区域须定期清洁,值班人员须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7.值班人员每日下班前需认真检查门窗关闭情况。

第八条主干网管理规定

1.集团信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2.信息中心负责楼层接入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日常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移动、改动有关设备。

3.主干网及楼层网络跳线一经固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改变,如有线路调整,需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信息中心审核网-同意,由信息中心网络部进行有关跳线工作,更改完毕,网络管理员需做好相应的文档记录。

第九条子网接入单位职责规定

1.各子网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子网内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2.子网接入单位在信息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负责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

3.子网接入单位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4.子网接入单位负责和承担下一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教育、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

5.负责本级网络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6.负责保存本级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Ip地址、用户账号申请与电子邮件

1.与集团公司主干网络相连的电脑及网络设备Ip地址由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2.入网单位应统一向信息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信息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公司网络的正常运行。

3.用户要求入网和个人要求办理电子邮件户头,应经过其部门主管同意,并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审查同意后由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在有关系统上开户,分配Ip地址,办理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4.任

公司网络管理规定第2页

何电子邮件(包括所有内部邮件)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4.1每位集团员工只能拥有一个后缀为*********.com的电子邮箱,员工可以发送邮件至公司外部,但仅为工作用途。公司禁止所有不恰当的邮件传递行为并将其视为违反公司规章。

4.2严禁发送附件具有下列扩展名的邮件(例如:.exe,.vbs,.com,.bat,.cmd,mdb等等。

4.3每封发送邮件大小:原则上<=2M字节。严禁向非集团信箱自动转发邮件。

第十一条上网信息及网络安全管理

1.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后果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2.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2.1不得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2.2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2.3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

3.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3.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3.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3.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3.5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6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4.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4.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4.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4.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5.从Internet上下载文件有大小限制,任何例外必须报请信息中心批准。

6.信息中心和各接入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7.信息中心、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集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8.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及破坏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信息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集团有关部处共同查处;处罚分为警告、停止户头、停止单机上网、停止子网上网、集团通报批评、罚款;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要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本规定经公司领导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合同的管理。

一、本规定中所称合同,系指所有以公司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签署的,事关风险、责任和利益分配的正式和非正式书面文件。

二、除及时结清或客户预付款情况以外,原则上所有合同,包括对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和提前解除等都应采取书面形式.

三、合同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须体现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四、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对合作或交易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审查对方资格、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

1、当事人是否经过授权;

2、对方公司营业许可证及营业范围;

3、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技术和经济实力等。

五、合同条款应详细、规范、完备、尽量采用公司指定的示范合同格式,并避免订立对我不利的交货方式,付款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和酬金;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对数额较大,政策较强、涉及面较广以及涉外合同,应聘请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后方可进一步执行。

六、合同必须在权限范围内签订,不得超越权限和业务范围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七、合同必须严格审批制度。合同中申请人经填写“合同申请登记表”,附带合同文本(草案),交公司总裁或常务副总裁审阅。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履行。

八、合同申请人凭“合同申请登记表”办理盖章。公司办公室合同保管员须注明合同盖章日期、合同主要内容、合同涉及的另一方、预计合同返存日期(返回合同保管员处保存的最迟日期)。公司的所有合同统一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保存管理。

九、合同申请人在相关合同的“预计合同返存日期”前(含当日),向合同保管员提供该返存的合同原件。

十、合同保管员在合同返存后两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提供给财务部门。

十一、公司办公室合同保管员负责合同原件的管理,并对合同的灭失负责。

十二、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和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及时通知合同管理部门和聘请法律顾问参与。

十三、合同经办人工作调动、辞职或离职前,终将合同业务连同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关的信函,传真等文件资料,书面交接清楚。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工具管理规定


公司工具管理规定

公司工具管理规定
1目的:加强公司工具管理,保证工具得到正确使用、维护及保养,杜绝工具的人为损坏和流失,提倡自制专用工具和先进工具的使用,最终达到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目的。
2适用范围:公司工具管理
3职责
4.1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工具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工具帐、卡及具体工具管理工作。
4.2公司设备动力处负责审批上报工具的领用和换新工作及检查考核各单位对工具的使用、保养和管理情况。
5工具的分类

5.1个人工具由个人管理和使用的工具。

5.2公用工具由集体保管和使用的工具。

5.3自制专用工具是特用于某种或某类工作的工具。

6工具的管理

6.1所有工具必须建帐。

6.1.1设备动力处应建立“公司工具汇总台帐”,各单位建立“单位工具汇总台帐”、“公用工具登记台帐”、“个人工具登记台帐”及“自制专用工具登记台帐”。

6.1.2各单位对使用的工具建立“公用工具领用记录”并

派专人对工具进行管理,保证帐物相符。

6.2工具的保养与维修

6.2.1个人工具由使用人员负责进行保管、保养,公用工具由所属班组或单位进行保养,禁止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工具而造成工具损坏,做好工具的润滑、防腐、卫生及电气部分的维护,始终保持工具良好状态。

6.2.2工具损坏应及时进行修理,保持工具的完好,在本单位无力修理的工具由设备动力处负责上报审批进行外委修理。

6.3工具的申报、换新和领用

6.3.1因增加定员需领新工具时,领用工具单位应到人事处办理证明,按“个人工具配备标准”上报申请和工具计划经设备动力处审批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6.3.2因工作实际需要领用新工具时,领用工具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上报申请和工具计划,经设备动力处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6.3.3每季度第三个月1日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具情况,对达到使用年限的报废工具报出以旧换新工具计划,并附带报废证明,报废的工具入仓储处废品库统一处置,设备动力处将按照工具使用年限要求对计划进行审核,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对未达到使用年限报废工具,公司原则上不予购买,如单位确实急需的,可由设备动力处核实情况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购买,工具使用单位必须承担一定的购买费用。

6.3.4各单位领工具时,须持领料单到设备动力处审核确认,后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后发放,对以旧换新工具领用单位应持仓储处报废工具入库单领用。对领用工具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反馈到设备动力处。

6.3.5工具随岗不随人,人员调动时,将本人工具或本单位公用工具向原单位进行转交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否则因人员调动引起的工具丢失,由原单位承担损失。

6.3.6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本制度原则下制定本单位的“工具管理规定”,同时应做好自制专用工具工作。

6.3.7所有工具均应定置管理,工具存放应摆放整齐,擦拭干净。

6.4检查与考核

6.4.1设备动力处每半年对各单位的工具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考核。

6.4.2对非正常原因耗损及因保管不慎丢失的工具,按原价赔偿或购买补齐。

公司手机管理规定


公司手机管理规定

公司手机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公司通信畅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效益、减少失误,制定本规定。

2.手机分类

2.1公务手机:凡享有公司话费补贴或全额报销话费的手机(含小灵通)。

2.2私用手机:凡属个人购置、个人使用,部落公司不补贴话费的手机(含小灵通)。

2.3私有公用手机:凡属个人购置,公司部分报销话费的手机(含小灵通)。

3.手机使用:

3.1公务手机及私有公用手机必须从早上上班时间开始开机,至22:30前不得关机,休假期间亦然。如有特殊原因须在规定的开机时间内关机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3.2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行政部经(副)理、保卫科(副)科长、储运部经(副)理、车队(副)队长、小车司机须24小时开机,不得关机。

3.3因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储运部货车司机从早上7:30开机,至23:00前不得关机。在外执行任务的司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不得以任何理由关机。

3.4生产一线工人上班时间不得携带手机(含小灵通)。

3.5非生产一线工人除公务手机及私有公用手机外,有必要在工作时间使用私用手机的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核、常务副总批准方可使用,否则上班时间手机(含小灵通)不得开机。

3.6除个别领取小灵通话费补贴的人员可使用小灵通进行公务联络外,所有领取手机话费补贴或全额报销手机话费人员不得使用小灵通进行公务联络。

4.手机维护版权所有

4.1所有公务手机及私有公用手机应保证在规定开机时间内电量充足,保障通信畅通。

4.2若因欠费被停机,应及时缴交话费于24小时内开通。

4.3若手机丢失,应于48小时内(如出差外地,应于回公司后48小时内)购买新机、补办SIM卡并开通。

4.4手机发生故障(没电、被停机、手机丢失等)期间,手机使用者应及时向行政部说明(下班时间通知总机转告),并告知联络方式。

5.手机配备及话费补贴:

5.1特殊岗位人员使用之公务手机SIM卡须归属公司所有。若为私人自购,公司以回购方式向私人购买,每个号码300元。若私人不愿出让SIM卡,则公司另配SIM卡,且所有公务联络须使用公司配备的SIM卡。

5.2凡经理级(含)以上人员及业务人员,公司未配手机者须自备手机,公司配给SIM卡,以方便业务联系。

5.3凡使用公司配备手机及SIM卡的人员,须妥善保管,离职时需交还公司,如有遗失或损坏,须照价赔偿。

5.4领取固定话费补贴人员若因公务话费增幅较大,经主管审批、总经理批准,可增补话费补贴。

5.5公司根据享受固定手机话费补贴的人员的阶段性工作适当调整其补贴标准。

物资出入库管理规定


物资出入库管理规定

1管控目的

1.1规范物资储备出库工作

1.2规范物资储备入库工作

2管控(适用)范围

保管处仓库

3管控对象

3.1物资储备出库工作

3.2物资储备入库工作

4管控准则

4.1物资的出库

4.1.1车间领料必须有符合规定、符合制度、签字齐全的领料单,对于非生产用料应严格把关(领料单另需有分管副总签字),领料单须写明用途。

4.1.2领料人拿领料单到保管处仓库划价后,才能交单领料。

4.1.3车间领料人到仓库领取新料时,应首先执行《废旧物资回收、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4.1.4仓库保管员严格执行凭领料单发货,无单不发货,内容填写不全不发货,名称不准不发货,数目有涂改痕迹不发货,并严格执行计划限额发料。不允许领料人无保管员在场私自到货架上取货。

4.1.5专用物资严格按计划的申请单位、数量发放,不允许无计划发放,不

允许超数量发放。

4.1.6通用物资领用单位有物资消耗定额的按定额发放,无定额的采用非限

额发料,非限额发料因不利于计划性经济核算,必须尽量缩小非限额料范围。

4.1.7各车间单位向仓库领取的物资须当面点验清楚,出库不得退换。

4.1.8原材料发料必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以免物资自然损耗或久存变质,为节约新料,降低成本,仓库保管员应尽量推荐利用旧滞材料且严格执行“交旧领新”的规定。

4.1.9原材料不可以不经保管员直接送车间使用,如特殊情况急用,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

4.1.10对入库时间较长的特殊物资,出库要进行复验。

4.1.11发料后及时清理现场,校对物、卡,结清帐目,做到帐、卡、物相符。

网-4.1.12仓库保管员在物资出库中一定要面向生产、面向基层、准确及时、按质按量以最优良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4.2物资的入库

4.2.1物资入库验收须凭内贸处或国际贸易进口处的入库通知单等凭证,对照物资的月度采购计划或追加(急)计划。

4.2.2对物资的数量、品种、规格进行验收,一般采取与供货单位一致的计量

方法验收,在通常情况下进行全部检验(特殊情况下可以抽检),根据物资不同情况采取过磅、测量、检尺、换算等方法,严格查明运到的物资在数量、品种、规

格上是否与计划、运单、发票及合同的规定等相符。

4.2.3对物资质量进行验收,核实运到的物资在质量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凡是仓库能检验的(外包装、合格证等),由仓库保管员负责检验;凡是需要由质检部门或专业部门检验的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检验,保管员依据各相关部门的检验记录进行入库。

4.2.3.1化工原材料、辅料、木浆进入公司后,由过程控制处取样检验,保管员根据检验记录,注明合格的给予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或国际贸易进口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生产副总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3.2设备备品、配件进入公司后,由设备管理处进行检验,保管员根据检验记录,注明合格的给予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生产副总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3.3电器、仪表进入公司后,由电力仪表处进行检验,保管员根据检验记录,注明合格的给予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生产副总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3.4包装材料进公司后,由成品控制处进行检验,保管员根据检验记录,注明合格的给予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质管部长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3.5计量器具进入公司后,由能源计量处进行检验,保管员根据检验记录,注明合格的给予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生

产副总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3.6创新技术工程项目物资入公司后,由项目小组专项技术人员或总工授权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保管员根据检验记录,注明合格的给予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或国际贸易处进口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总工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3.7设备零星部件、五金零用、工具等物资进厂后,由保管员检验外观质量及合格证,合格的予以入库。不合格的由内贸处作退货处理;对于让步接收的必须经供应保障副总签字认可后方可入库。

4.2.4进入公司物资经验收发现有损坏、质差、无合格证或品种、规格不符等

物资出入库管理规定第2页

情况,保管员坚决不予入库,并立即向保管处处长汇报,办理补送、退货或调换等处理;进入公司物资经验收发现比物资采购计划数量多,按物资采购计划办理入库手续,并退回多供物资;如果比物资采购计划数量少,则按实收数量办理入库手续。

4.2.5物资验收入库后及时做好收货凭证,正确结算或换算,并且保管员在入库通知单签字作为入库的依据。

4.2.6保管员将物资入库后及时填写货物收到记录,并做好台帐备查。

4.2.7对入库物资整齐摆放,进行标识;校对物卡,做到物资帐、卡、物相符。

4.2.8仓库帐目保管员接财务部会计结算处的采购入库单后登记财务帐。

4.2.9仓库保管员要以制度原则对事,以真诚友善待人,对入库工作中业务往来人员服务热情周到。

5处罚规定

5.1各仓库白班时间必须时刻有保管员值班,中午、晚上值班人员离开仓库买饭等不得超过15分钟,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罚扣保管员考核分数2分,二次1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2各仓库严格执行凭手续齐全的领料单发料,违反本规定如果无领料单或内容填写不实不全发货,发现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20分,二次岗位待业1-3个月。

5.3划价迅速,出现划价、转换单据的错误,发现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10分,二次3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4出现保管员与领料单位配合或协助弄虚作假,少报、瞒报生产成本,发现一次责任保管员下岗待业。

5.5各仓库为车间发料时,应首先执行《废旧物资回收、处理规定》的有关

规定。违反规定,按《废旧物资回收、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6各仓库对照车间领料单、按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及用途等要求准确发放,违反本规定发错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5-20分,二次岗位待业。

5.7各仓库专用计划物资严格按计划的申报单位、数量发放,不得无计划发放,通用物资定额内保证供应,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5-20

分,二次岗位待业。

5.8各仓库为车间、单位发放物资须领料人当面点验清楚,出库不得退换。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罚扣保管员考核分数5分,二次2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9各仓库发货必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对入库时间较长的特殊物资出库应进行复验,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罚扣保管员考核分数10分,二次2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10各仓库发料后及时清理现场,登记帐、卡,填写发货记录,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罚扣保管员考核分数10分,二次2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11仓库必须完全保存物资采购计划,严格凭物资采购计划及内贸处的入库通知单办理入库,违反本规定,丢失计划,使物资不能及时入库发现一次罚扣现任保管员考核分数5分,月累计二次岗位待业一个月;无物资采购计划和内贸处的入库通知单而将物资入库的,发现一次下岗待业。有物资采购计划无内贸处入库通知单而将物资入库的,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10分,累计二次下岗待业(如果出现车间急需或其它特殊情况除外,但保管员必须验收)。

5.12仓库必须对入库物资的数量、品种、规格、产地认真进行验收,确保入库物资在数量、品种、规格、产地上与计划、运单、发票及合同的规定相符。违

反本规定,品名、数量、品种、规格、产地的验收出现失误的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5—50分,造成一定损失的岗位待业1-3个月。

5.13化工原材料、辅料、木浆、设备备品、设备配件、电器、仪表、包装材

料无质检部门或专业部门注明合格的检验记录而对物资给予入库的以及设备零星部件、五金零用、工具外观质量和合格证的验收出现的失误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5—50分,造成一定损失的岗位待业1-3个月。

5.14仓库验收时发现有盈亏、损坏、质差、无合格证或品种、规格不符情况不得置之不理,应立即向保管处长汇报,以便及时协调处理。违反本规定出现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5分,累计二次扣2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15仓库保管员物资验收入库后,及时填写货物收到记录,以备追查验收责任,违反本规定,每发现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2分,累计二次扣1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16物资入库后保管员,要及时清理现场,摆放整齐,进行标识,校对物卡,每违反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2分,累计二次扣1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17保管员办理物资出入库手续要迅速及时、认真准确(以半小时为限),违反本规定,每发现一次罚扣责任保管员考核分数5分,累计二次扣20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一个月。

5.18本仓库以制度原则对事,以真诚友善待人,对入库、发料工作中业务往来人员服务热情、周到。违反本规定发现一次罚扣保管员考核分数5分,二次20

分,累计三次岗位待业1-3个月。

6职责部门

保管处

7所受监督

供应保障部

8技术说明

8.1本制度由公司保管处制定,并负责技术解释,报供应保障部副总经理批准。修订与终止亦同。

8.2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执行。20xx年4月1日实施的《保管处物资入库制度》和《保管处物资出库制度》同时废除。

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


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

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

编号:版权所有
颁布日期:20xx-12-31
实施日期:20xx-12-31
颁布单位:中共海南省委
第一条为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和规范舆论监督工作,保证舆论监督工作的正确导向,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益,提高舆论监督工作水平和实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舆论监督,是指省内新闻媒体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者公开报道的方式,对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揭露并促使其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媒体,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二)遵守国家法律、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四)忠于事实,准确报道,坚持真理,明辨是非。

第四条舆论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新闻媒体严格自我把关,各地方和各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必须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善于运用舆论监督改进和推动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主动配合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制度,方便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第六条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直接负责舆论监督工作;加强新闻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和完善新闻媒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舆论监督工作程序,保证舆论监督职能的正确、有效行使。

第七条对于舆论监督报道披露出来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所涉及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对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上级领导有批示的,要及时报告。

对于被公开监督报道的问题,新闻媒体要跟踪报道有关问题的整改过程和处理结果,保证舆论监督的实际效果。

对舆论监督报道的事实或者观点有不同看法的,可向刊播该报道的新闻媒体或者其上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

第八条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新闻媒体依照规定进行的采访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事项外,接受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新闻媒体介绍情况。依法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应当在法定信息公开范围内及时向新闻媒体公开相关信息,不得隐瞒事实。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报道活动和人身安全。新闻工作者在采访中遇到围攻、殴打、被侵犯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因舆论监督报道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扰新闻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工作协调机制。省委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舆论监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定期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向新闻媒体提出采访建议,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积极、正确地开展舆论监督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和沟通,采访中掌握的重要情况或者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党和国家机关通报。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应当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采访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被监督对象的意见,确保采访、报道的事实准确无误、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应当把握好时机,掌握好尺度,立足于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改进工作,促进发展,不得渲染、炒作。

第十三条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新闻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守则,严格遵守新闻采访报道程序,坚持请示和稿件送审制度。

舆论监督稿件刊播前,新闻媒体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报道的问题,要通过内参反映;把握不准的问题和敏感性强的问题,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新闻媒体出现报道严重失实的,刊播媒体应当及时纠正并公开澄清。给被报道者造成名誉或者其他损失

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规定第2页

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报道中故意歪曲、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有发泄私愤、介入个人纠纷、搞有偿新闻、敲诈勒索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上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必须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省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省内新闻媒体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开展舆论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省委宣传部商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服管理规定


工作服管理规定

工作服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公司形象,增强管理力度,展示员工的精神面貌。公司决定全体员工穿着统一制服上班,现就制服的着装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服装分类

季节

管理人员

办公室

文员

保安员

清洁工

厨工

修理工

司机

夏装

衬衣西裤(裙)

(两套,400元/套)

衬衣西裤(裙)

(两套,300元/套)

保安服

(两套,25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100/元套)

白工衣

(两套,10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10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250/元套)

冬装

西装制服(两套,600元/套)

西装制服(两套,500元/套)

保安服(两套,40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150/元套)

白工衣

(两套,15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150/元套)

蓝领工装

(两套,400/元套)

使用

期限

二年

二年

二年

一年

一年

一年

二年

二、换季时间

夏装:5月1日至10月31日

冬装: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三、制服的使用及发放

凡本公司所属员工在职期间均有权利享受制服待遇。

1.制服在使用期限内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使用者个人按月折价从工资中扣回制服款,并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补做制服。

2.员工如有离职,按规定的使用期限,折价扣回制服款,不收回制服。

3.新员工入职,试用期满后,方可配备制服,如有特殊情况需在试用期间着制服的,制服的使用期限从试用期满之日算起。版权所有

4.员工上班,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未按规定着装者,一经发现罚部门经理100元/人次。

5.未能及时领取制服和制服不合身者,各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及型号报人事部,否则按不着装处理。人事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否则罚人事部经理100元/人次。

6.部门经理以上(不含部门经理)日常上班可不统一着装,大型集会或有关活动按通知要求着装。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井)根据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 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 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 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 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车皮(叉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 第九条 调度指挥 矿设立总调度室,某井设立井调度室。矿调度室负责与集团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井调度室必须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矿(井)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井)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井)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

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 第十条 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企管部、供管科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供管科一份,生产部(生产办)一份,自留一份。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 第三章 采掘头面管理 第十一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三道);掘进头为开窝位置向里至迎头,掘进重车行车路线和扒装溜子道以及只为掘进服务的皮带机道,具体范围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头面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作之前,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面推进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采煤工区回收至指定地点(或仓库),交相关单位,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交接手续。 (一)电机、开关、电缆、信号线及按钮,水泵、电缆盒、电缆勾、电绞,上井交机电工区。 (二)轨道及附件,包括道板(回收率50%),交运搬工区指定存放点。 (三)皮带胶带及其附件,交皮带工区指定存放地点或打上井交皮带工区检修。 (四)支护材料、单体支柱、铰接顶梁、钢丝绳、铁鞋,上井交供管科。 (五)塑料管,交联采工区指定存放点。 (六)铁管及其附件,包括防尘、压风、排水用铁管,交通风工区指定存放点。 (七)电话线上井交生产后勤服务中心电话维护组。 (八)溜子头尾、电机牙箱、根节及各种小件上井交机电工区,溜槽、刮板、链条上井交预备队。 (九)采煤面乳化泵站的挪移,由采煤工区承担。 第十四条 采煤面结束,除单体、铰接顶梁、铁鞋。原则上由采煤工区回收上井交供管科外,其余设备、设施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由相关单位回收上井。 第十五条 采煤面初次放顶前,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部、安监部分管部长签字,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次放顶。若因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初放条件,按每条问题(隐患)100元处罚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后,经矿领导指定人员确认,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六条 采煤面遇到地质构造或出水等,需要突击建立排水点,水泵管路由采煤工区安装,使用塑料管路由采煤工区开票到联采工区领取,机电工区井上提供相应竹节、焊接瓦笼等,交采煤工区搭接吊挂管路,因此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七条 掘进头(包括压风、排水、防尘管路所有管路实行钢管化,由通风工区提供钢管及搭接配件,因巷道拐弯等需用塑料管,由联采工区提供,但搭接长度不得大于20m,否则罚责任人50~500元。 第十八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次。 (一)管线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漏风的; (二)物料设备未上架码放或码放不合乎质量标准化要求,未挂标志牌的; (三)巷道漏顶、失修未及时处理的; (四)水窝排水不净造成轨道被淹、人员过不去,或水泵被埋,水养子未挖净的; (五)回收的塑料管随便割断,造成每节小于50m的。 (六)所用仪表损坏不能正确示数的; (七)采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有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 (八)掘进头锚杆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的,顶板破碎未采取挂网措施的,巷帮超挖严重巷道成形差的; (九)设备、开关、电缆上易炭未清理,积尘未擦干净的。 第十九条 采掘头面或其它修护地点出现大块矸石煤块(0.4×0.4×0.4m3),金属材料、木料、水炭进入原煤生产系统,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块。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块。质管中心、皮带工区负责监督实施,否则,对质管中心、皮带工区罚款100元/次,由此造成储煤小井卡楼、窜楼的,计入皮带工区月度事故率考核。 第二十条 采掘头面有出水征兆、瓦斯突出、顶板突然来压等异常情况,不汇报处理,继续进行正常采掘活动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50~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职务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正常生产条件下,交接班时必须将运煤系统运输设备上的载荷全部开空,否则,对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各罚款50元/次。 第二十二条 新掘井巷工程的验收 (一)新掘井巷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部(生产办),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安监部、施工单位、接收单位、财资部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另一场所施工,并一次性罚款100~500元,同时,财资部门不得结算工资。 (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井巷工程,由生产部(生产办)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因此而造成拖延工期的,对施

工单位按200~500元/天罚款,并对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天,直至合格为止。 (三)因生产接续等原因不能再安排原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需由别的单位进行整改的,所发生的材料、工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四)巷道不经验收,不得拆除任何物料设备,经移交现场会确定留下的材料设备,要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 (五)参加巷道验收的人员,要严格按工程质量标准化验收,并在验收移交单上签字,工资部门根据验收移交单给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井巷维修制度 (一)生产部(生产办)负责每月下达巷道维修计划,并对巷道维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无特殊原因,完不成任务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项。 (二)生产部(生产办)负责巷道维修人员及巷道修护工区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对全井下主要运输大巷,主要进回风道及采区上下山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次。 (三)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巷道维修,对巷道失修达到10m以上地点,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供管科、通风工区及施工单位领导现场会审,编制专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巷道断面。施工完工后,由生产部(生产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措施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巷修工程,要重新予以返工,否则,工资部门不得支付工资,并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条 生产部(生产办)、技术中心每旬至少对采掘头面收尺一次,同时向有关矿领导、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时给定中腰线,发放开透窝、安全施工通知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四章 生产准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准备施工单位的责任范围 (一)预备队 1.负责工作面运煤系统所有溜子(包括转载机)运输安装试车和拆除回收,其中包括各部40T刮板运输机搭火,操作线、按钮安装,挡煤板安装,刮板运输机头尾打支杆压柱,以及负荷线、操作线、按钮、挡煤板的回收。 2.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内扒、装、调支架用回绞搭火,稳固,信号铺设及其完工后的回收。 3.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的安装、拆除。 4.负责拆除综采工作面出口下料改大棚工作。 (二)机电工区 1.负责安装时地面提供给预备队40T刮板运输机头、尾、根节,电机牙箱及各种小件及安装单位使用的负荷线、操作线、按钮、信号线等。 2.负责40T刮板运输机信号系统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3.负责皮带、电绞、油泵、回绞、风机、各部40T刮板运输机的供电到开关及拆除期间的回收。 4.负责75KW以上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电机牙箱安装和搭火,以及拆除时的回收。 5.负责开关列车安装试运转,综采供电,高压管路铺设至工作面,及拆除时的回收。 6.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液压系统的整理达标,防尘系统的安装达标和拆除回收(包括转载机头)。 7.负责炮采、高档工作面泵站及其它临时泵站液压系统安装及回收。 8.负责煤机安装试车及拆除回收。 9.负责安装拆除时所有回绞的运送和回收,以及拉运支架路道上的回绞安装搭火。 10.负责安装拆除区域排水泵的安装。 11.负责液压支架井上解体装车、井下组装工作。 (三)通风工区 1.负责炮采切眼内防尘管路及甩头的安装和拆除回收。 2.负责除转载机头外各转载点防尘管路喷雾的安装拆除回收。 3.负责通风设施的建立、管理及局扇、风袋安装及回收。 4.负责两道防尘管路、防尘系统的铺设和拆除回收。 5.负责皮带机头25m防尘,灭火软管安装。 (四)运搬工区(运输工区) 1.负责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所有的电绞、信号、安全设施的安装与拆除。 2.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液压支架及平板车运送工作。 3.负责炮采、高档工作面安装时所需单体、铰接顶梁、特殊支护材料装、运至切眼上头50m范围内。 (五)皮带工区(运输工区) 1.负责安装拆除期间皮带安装试车,信号安装及回收。 2.负责掘进区队使用皮带的一次性安装调试及拆除。 3.负责皮带安全设施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六)联采工区 1.负责安装拆除期间的扶起吊棚,打支杆压柱。 2.负责综采面安装时切眼改大棚、刷角。 3.负责拆除安装时设备运送的辅助工作,如电绞峒室、回柱机稳固等。 4.负责拆除安装时排放水管路运送工作。 5.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上头20T回绞稳固,开关列车打支杆等。 6.掘进巷道完工移交时,排水点水泵移交联采排水,以及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的排水。 第二十六条 安装拆除期间的设备移交 (一)机电工区提供给安装单位安装用的溜头、电机牙箱(牙箱要加好润滑油)、根节、溜尾、尾轴及溜头上的各种小件必须在地面车间组装通电试运转。经机电工区、预备队、生产部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交接单移交给预备队,再由预备队解体装车下井,不合格设备不得装车下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500元/件,因此影响安装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天的处罚。 (二)电绞开关移交:自通电之日起,机电工区2天之内必须达到完好标准,第3天办理移交手续,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给1天时间处理。在安装至处理时间内出现问题仍由机电工区处理,并按拖延时间给予200元/天处罚。 (三)皮带、刮板运输机开关,在安装试车期间出现问题,由机电工区处理,处罚办法与电绞开关移交办法同。 第二十七条 安装验收移交要求 (一)刮板运输机 1.刮板运输机安装达到平、直、稳,运行时平稳,不晃动,溜头、溜尾搭接时,高度不小于0.3m,前后交错不小于0.5m,不带回煤,切眼运输机与顺槽运输机搭接合理。 2.刮板运输机挡煤板使用铁挡板并安装齐全,搭茬合理,各部小件上齐。 3.减速箱使用合格的

油脂,油量适当,各种保护罩齐全、完整。 4.刮板运输机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且炮采切眼运输机尾巴线、操作线必须达50m。 5.刮板运输机链条松紧适宜,卡兰、螺丝、刮板齐全。 6.刮板运输机运转时无跳齿、无刮卡、无飘链、无落链。 7.搭皮带机的刮板运输机头必须上挡板,使用铁马,横梁宽不超过电机牙箱。 (二)液压支架 1.支架安装要排成直线。 2.支架要垂直顶、底板,与顶板接触严密。 3.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 4.相邻支架间无明显错差(不能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 5.各液压管路联接合理、齐全。 6.支架前无浮煤、浮矸堆积。 7.支架锚固头与刮板运输机连接好,销子齐全。 (三)开关列车、煤机、油泵 1.开关列车中车与车之间必须钢性连接。 2.开关列车上综采供电设备有接地极。 3.从开关列车至切眼输送机头间的电缆、防尘管路、高压管路吊挂整齐。 4.煤机线、煤机用防尘管路用电缆卡子捆扎好放在输送机电缆槽内,输送机尾电机线也捆扎在电缆槽上。 5.架间喷雾按规定安装,截止阀齐全,管路不漏液,支架每架均要安装测压阀测压管路。 6.泵站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润滑油脂合格,适当,保护罩齐全。 7.照明灯、通讯喇叭安装间隔符合要求,线路吊在支架前梁下,吊挂整齐,能正常使用。 8.煤机的各种保护盖板上齐全,内外喷雾正常,电气部分达完好标准。 (四)其它要求 1.所有设备、电缆、电绞、轨道的安装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2.向采煤面顺槽供电、供水、供压风必须在采区上下山(集中运输道)与顺槽交叉的三角门处安设断路开关,截止瓦笼。 3.综采面皮带机道4寸防尘管铺设至切眼100m处,安水头及过滤器;其它工作面溜子道、材料道铺设管路距切眼50m安装水针。 4.各种管路铺设遇有峒室,必须设有过道,不得影响保险峒使用。 5.皮带长度小于50米,综采、炮采、掘进用皮带宽度分别小于90、80、70cm,胶皮磨损严重大面积脱落,不得再次安装使用。 6.一次性安装,炮采切眼必须投入成套新40T刮板运输机,顺槽溜子也要经过检修后再进行安装;综采切眼运输机及转载机也要经过检修,磨损变形严重的溜槽、中板不再使用;各种刮板运输机链条磨损超过20%的不再使用。 7.一次性安装,综采面超前皮带全部使用新胶带。 8.安装完工整理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后,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移交。 第五章 机电设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电工区是全矿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机电设备的使用管理、质量标准化工作,以及全矿范围内其它单位机电设备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和电缆的使用管理实行包机制和挂牌制。各使用管理单位每月底必须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包机责任人名单报矿调度室,便于机电事故追查处理,同时要在设备电缆使用现场张贴悬挂明显的包机责任牌板和标志牌,否则,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处。 第三十条 对于机电设备管理、检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一)采煤面每天检修时间小于4小时的,未有检修记录的; (二)掘进头每天检修时间小于2小时的,未有检修记录的; (三)机电工区月度内未对综采面所属系统全面检修一次的,未有检修记录的,未将检修记录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生产部的; (四)机电工区未执行煤机、掘进机周检制度的,遇地质条件变化周检少于2次的,未将检修记录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生产部的; (五)下井设备在安装使用后24小时之内出现非人为故障的,检修后在下一班发生事故的,综采面周检后24小时内发生事故的; (六)机电设备放在有积水或淋水的地方,或未采取防水措施的; (七)私自拆除挪用在用机电设备、电缆的; (八)下井机电设备无编号或编号不清的,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九)在用溜子头尾无两个回煤坑或回煤坑未清理的(切眼溜子、转载机除外); (十)乳化液配比浓度低于规定标准的; (十一)未使用电缆钩吊挂电缆,皮钩子吊挂信号、通讯、监测线或吊挂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包括溜槽、立柱、煤机部件在内损坏更换的机电设备,由使用单位装车下井,并在5天内将损坏件回收上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件·天,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件。 第三十二条 因生产条件变化采煤面需补充的设备材料,由生产部(生产办)安排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到位。掘进头开窝等需安装溜子设备由相关单位提供合格设备,交掘进工区下井安装,工资科按定额计付工资。安装要求同生产准备,否则,因此影响生产,由责任单位支付生产单位工资,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天。 第三十三条 有关生产、机电事故考核的规定 (一)机电工区、皮带工区月度机电事故率按全井总产量1.5小时/万吨计算;采煤单位月度机电事故率按全区总产量10小时/万吨计算;洗煤厂月度原煤系统机电事故时间5小时;通风工区月度通防事故时间10小时;运搬工区月度机电事故时间10小时。 (二)上述单位事故时间月度累计考核,按超2元/分钟罚款。 (三)正常生产过程中,因人为或设备故障造成停产(停止运行)的,除对责任单位进行事故时间累计外,同时给责任人1元/分钟的处罚。 (四)未规定事故时间的单位,因人为原因影响其它单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1元/分钟的处罚,并给予单位主管领导20~5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机电工区要根据机电设备及备品备件库存情况及时准确上报需求计划,供管科及机电工区设备组按照计划及时供应,否则,按本《规定》第七条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机电设备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维护和处理事故的原则,必要时,由调度室统一安排有关单位协助使用单位处理。对不服从调度室安排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200元/次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电气事故处罚原则:凡采掘单位分管范围内的漏电、接地故障,由采掘区队处理,高压故障由机电工区处理。较为复杂的事故,由单位提出,调度室安排机电工区协助处理,但事故单位支付机电工区人员工资,标准为50元/人·次。 第三十七条 对于生产中出现的一切生产事故,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由调度室值会同当日矿有关部门值班人员进行追查分析,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第二天早调度会进行通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三十八条 对于调度室通知的事故追查,各单位要组织好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否则,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缺席者罚款50元/天。 第六章 轨道运输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运搬工区是全矿轨道运输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全矿分管范围内轨道运输的轨道、电绞、安全设施的安装,日常管理,隐患处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同时负责全矿轨道运输车辆(车皮、叉车、平板车)的维修与管理,对采掘头面的轨道运输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生产部(生产办)运输组、安监部机运组负责对全矿轨道运输进行检查监督,确保轨道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 第四十一条 采煤面上下顺槽(具体范围由生产部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的所有轨道运输的轨道、电绞、安全设施等由运搬工区一次性安装,整理达标后,由生产部(生产办)组织移交给采掘头面(掘进头开窝位置向里随着掘进进行由掘进单位安装),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允许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第四十二条 掘进头掘进所需轨道由运搬工区提供,电绞、信号及其按钮等由机电工区提供,否则,影响生产的,按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运搬工区必须对回收后再投入使用的铁道进行重新调直、钻眼等,除作特殊用的短道外,长度小于4m、轨型15kg/m及以下的铁道不允许再投入使用,轨道端部必须加工平整,道夹板与螺栓眼合理配合。否则,给予运搬工区20元/根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关于各单位下井材料设备装运的有关规定 (一)采煤面新面安装需要的单体、铰接顶梁、特殊支护材料,由采煤工区开票,交运搬工区装运至切眼上头50m内码放合格交采煤工区。 (二)掘进头钢带、锚杆、工字钢,正常生产采煤面的单体、铰接梁等,由采掘工区装运至使用现场。 (三)采掘头面使用的其它材料,由采掘工区开票,交运搬工区装车,在送票第二天16:00之前运至架线末端,办理包括车皮、叉车在内的交接手续,交采掘工区运至使用地点,并在24:00之前将车皮、叉车返至架线末端交运搬工区。采煤工区送票时间每周日、二、四,掘进工区每周一、三。 (四)联采工区用料,由联采工区装运至使用地点。 (五)通风工区密闭用料,由通风工区装车,交运搬工区运至架线末端,密闭设施在采掘分管范围内的,由采掘单位运至通风工区指定的有轨道处,每道设施给予采掘单位300元补助,其它范围内的由通风工区自己运送。 (六)运搬工区将装料车辆运送至架线末端后,接料单位必须在18:00之前安排人员接料运送。 (七)其它特殊情况下的下料,由生产部、调度室协调安排。 (八)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次,由此造成车辆积压、材料丢失的,按本《规定》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副井正常交接班时间7:00~9:00,15:00~17:00,23:00~1:00。运搬工区必须保证上下层罐能同时上下人员,否则,罚运搬工区200元/次,工区主管领导50元/次。 第四十六条 乘罐、人行车人员随身携带长度超过1m的工具、物料必须装车上下,否则,罚责任人20元/件·次。 第四十七条 主要大巷有架空线段,禁止人力推车。所有物料设备车从副井口或架空线末端全部交由运搬工区电机车编组拉运。正常情况下,从副井上口架线末端运送时间不允许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下,由调度室协调,否则,罚责任单位或个人100~200元/次。 第四十八条 关于车皮、叉车、平板车的管理 (一)轨道运输车辆实行计划领用、凭票供应的原则,各用车单位必须提前8小时以上到运搬工区申请车辆使用票,注明车辆编号、用途、交接地点。用车单位必须在48小时交还运搬工区,并凭现场交接签字到运搬工区值班室销票,特殊情况下必须由用车单位书面申请报有关领导签字后可适当延长,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元/天·车。 (二)车辆供应按先远后近、先急后缓的原则执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车。 (三)运搬工区应保证施工单位的座底车数的供应(具体数量由生产部根据情况确定),并对各头面座底车数进行核查与考核。否则,对运搬工区罚款100~200元/次,对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四)使用车辆单位的接车员应在指定地点接车,运搬调度站按计划分车,不得抢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运搬工区应加快车辆周转,保证每班在上半班供给使用单位的班计划量的一半以上,下半班在交接前2小时完成计划供应量,用车单位以重车换车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对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五)运搬工区车管员每日15:00将矿车当日井上、井下分布情况的日报表分类,送生产矿长、掘进副总、生产部部长、生产部掘进组,并逐日考核。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六)使用车皮的单位矸石炭未装满(低于车沿下300mm)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元/车。矿车三环链一处不挂的,对

责任人罚款10元/车。 (七)掘进、修护、清理用空重车,一律在架线末端进行交接,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元/车。 (八)运搬工区对车底厚度大于0.2m车皮要及时清挖,否则,罚款20元/车。 (九)新购、检修的车辆必须经过验收,不合格的车辆禁止投入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辆,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元/辆。 (十)运搬工区对轨道运输车辆按规定检修、编号,否则,对运搬工区罚款20元/车。 (十一)井下闲置车辆,运搬工区必须落实到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否则,罚运搬工区车管员20元/车。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 (一)凡是需安装的电绞,必须经会审给定安装位置,未经会审擅自安装的; (二)稳设电绞和铺设轨道不合格的(包括花道); (三)运输安全设施未正常安装到位的(包括地滚、霸经轮); (四)图牌板不全,设备不完好未及时修理的,或强行使用的; (五)供应材料设备不达标,加工花道不合格的; (六)有轨道斜巷,流水冲刷轨道的; (七)下井电绞未经生产部运输组审批,未经生产部、安监部验收合格的; (八)电绞钢丝绳使用后未及时盘起,出现排列不整齐、跑偏、打结、扭曲,磨损其它材料设备的,地滚、站滚、压绳轮等不转的; (九)凡需移交的电绞、轨道、安全设施,未经生产部运输组办理移交手续的; (十)下发轨道运输通知单未及时解决的; (十一)未经允许将运输途中的材料设备擅自卸车的; (十二)材料、设备、支架等“超长、超宽、超重、超高”,大件由于装车质量,导致在运输过程中掉道、翻车、脱落、撞坏其它设施的; (十三)在电绞峒室、保险峒内随意堆放材料设备,影响正常使用的。 第七章 皮带运输管理 第五十条 皮带工区是全矿皮带运输管理的主控单位,负责分管范围内皮带运输的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对其它单位的皮带运输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同时,接受生产部运输组,安监部机运组的业务指导,考核检查。 第五十一条 皮带工区负责全矿所有皮带的一次性安装拆除工作。采煤面顺槽皮带,掘进用皮带,由皮带工区安装整理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后,由生产部牵头移交给采掘头面管理,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掘进头需增加的皮带及部件,由皮带工区提供,掘进工区装运至掘进头使用,损坏需更换的皮带及部件,除电机由机电工区提供外,其余均由皮带工区提供。否则,由此造成丢失,影响生产的,按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皮带运输机滚筒、托辊,必须转动灵活,否则,滚筒不转,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个;托辊不转,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元/个。 第五十四条 皮带运输要保持良好的文明卫生状况,出现跑偏洒炭,必须及时调整和清理,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元/处,因此而造成撕坏皮带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500元/次,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次。 第五十五条 应尽量保持皮带的长度,任何人不得人为割断皮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第五十六条 用皮带运输材料设备造成皮带撕坏,影响生产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500元/次,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次。 第八章 其它 第五十条 井下文明生产责任区划分: (一)采煤单位为工作面两道(三道)的责任范围内; (二)掘进单位为掘进头重车行车路或及料场范围内; (三)运搬工区为井下有架线巷道及副井上下口,主斜巷及其上下滑板; (四)皮带工区为-370三条设备上山及分管范围内皮带机道; (五)机电一区为井下变电所,主泵房及周围30m范围内,-370组装峒室,井下各水仓入口及其斜巷; (六)联采工区为井下没有责任单位的所有巷道; (七)其它单位、部室由生产管理部根据矿井采掘生产活动进行明确划分。 文明生产环境考核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巷道设计部门在进行巷道设计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上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运输安全间距,车场长度,保险峒室,安全设施,电绞安设等要求,在设计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否则,罚责任人50~200元/次,责任单位主管50元/次。 第五十九条 井下ф1.2m及以上绞车的日常使用运转检修划归机电工区管理;55kv及以下电绞的安装(包括打地锚、支杆、上安全设施),划归运搬工区(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除外);专门供皮带使用的小绞车由皮带工区负责日常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第六十条 副井口管理:井口台、围栏、安全门、信号室、摇台、推车机、泵站管路及文明卫生由运搬工区管理,其余由机电工区管理。 第六十一条 井下巷道修护,除采掘头面职责范围以外的,由联采工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第六十二条 井下压风主干管路的安设回收(包括管子装运)与日常管理,由机电工区负责;掘进头压风管路由掘进工区安设与管理;其它临时性用风地点,由联采工区运送塑料管理至交接位置,机电工区提供管路连接件,交用风单位安设与管理。否则,由此造成漏风,质量标准化不达标,影响生产,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处,责任单位100~500元/次。 第六十三条 井下临时性水点的建立与排水,按巷道文明生产职责范围划分,并随着巷道文明生产范围的变动进行移交,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某某煤矿原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第六十五

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工地监督员管理规定》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卫生监督员工作计划”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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