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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中的行为准则演讲稿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要应对突发状况就应该做好准备,想要即将开展的工作实施起来更顺利,我们应该在事情开始之前做好一份方案,方案必须要考虑到成本问题,不能脱离实际。那么应该如何去写一份方案?在此,你不妨阅读一下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供您参考,并请收藏本页!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和维护交通窗口行政的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我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一、仪容风纪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注意加强自身素质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整、举止端庄、言行规范。

(1)按规定统一着装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时必须佩带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着装整齐,不准着短裤、背心、拖鞋,不准赤脚、挽裤腿、披衣、敞怀。不准将标志服转借给着装范围以外的人穿着。

(2)交通行政执法标志服的着装人员,不准染发、纹身;男同志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鬃角,女同志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染指甲等。

(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不文明饮酒和酗酒,酒后不准执行公务;不准着装在公共场合饮酒;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宴请或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

二、文明服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守职业道德,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平等待人、服务热情。

(1)不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态度冷横硬、训斥、冷落、刁难、打击报复。

(2)不准说脏话、粗话、禁语,不准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争吵,不准辱骂行政管理相对人。

(3)执法过程中,除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而采取的正当防卫外,不准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者予以开除辞去。

(4)行政审批、办证、征费、处理违章等“窗口”上岗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准脱岗、串岗、聊天,不准利用计算机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

三、严格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1)“窗口”单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效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挂牌上岗。不准无证、无牌或挂无效证件上岗。

(2)行政审批、办证、征费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审批申办事项推诿扯皮,无故拖延时间;不准超过法定政务公开、承诺服务的时限要求;不属职权范围的事情,应向申办人作出解释。

(3)不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越权审批、越权检查、越权处罚,不准代其他部门拦截车(船)、检查、罚款、收费、扣车(船)、扣证。

(4)不准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和故意漏收费。

(5)不准私自查扣车船,不准擅自对查扣的车辆和船舶放行;执法过程中,不准违反规定单独接触被管理对象。

四、廉洁从政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做到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舞弊。

(1)不准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安排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设备物品。

(3)不准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和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准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4)不准参予或变相参予各种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所(队)领导的亲属、子女不准参予其职权范围内经营活动。

(5)不准超越职权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违规处理

(1)违反第一点(1)(2)(3)、第二点(1)(2)(4)、第三点(1)(2)(3)(4)(5)、第四点(5)项规定的,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离岗培训,培训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第三次调离执法岗位或辞去。

违反第二(3)、第四(1)(2)(3)(4)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辞去。触犯刑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单位领导不按规定向上级反映情况或知情不报的,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由Xxx市交通局负责监督实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和维护交通窗口行政的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我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一、仪容风纪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注意加强自身素质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整、举止端庄、言行规范。

(1)按规定统一着装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时必须佩带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着装整齐,不准着短裤、背心、拖鞋,不准赤脚、挽裤腿、披衣、敞怀。不准将标志服转借给着装范围以外的人穿着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第2页

(2)交通行政执法标志服的着装人员,不准染发、纹身;男同志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鬃角,女同志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染指甲等。

(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不文明饮酒和酗酒,酒后不准执行公务;不准着装在公共场合饮酒;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宴请或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

二、文明服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守职业道德,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平等待人、服务热情。

(1)不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态度冷横硬、训斥、冷落、刁难、打击报复。

(2)不准说脏话、粗话、禁语,不准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争吵,不准辱骂行政管理相对人。

(3)执法过程中,除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而采取的正当防卫外,不准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者予以开除辞去。

(4)行政审批、办证、征费、处理违章等“窗口”上岗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准脱岗、串岗、聊天,不准利用计算机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

三、严格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1)“窗口”单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效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挂牌上岗。不准无证、无牌或挂无效证件上岗。

(2)行政审批、办证、征费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审批申办事项推诿扯皮,无故拖延时间;不准超过法定政务公开、承诺服务的时限要求;不属职权范围的事情,应向申办人作出解释。

(3)不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越权审批、越权检查、越权处罚,不准代其他部门拦截车(船)、检查、罚款、收费、扣车(船)、扣证。

(4)不准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和故意漏收费。

(5)不准私自查扣车船,不准擅自对查扣的车辆和船舶放行;执法过程中,不准违反规定单独接触被管理对象。

四、廉洁从政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做到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舞弊。

(1)不准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安排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设备物品。

(3)不准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和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准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4)不准参予或变相参予各种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所(队)领导的亲属、子女不准参予其职权范围内经营活动。

(5)不准超越职权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违规处理

(1)违反第一点(1)(2)(3)、第二点(1)(2)(4)、第三点(1)(2)(3)(4)(5)、第四点(5)项规定的,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离岗培训,培训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第三次调离执法岗位或辞去。

违反第二(3)、第四(1)(2)(3)(4)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辞去。触犯刑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单位领导不按规定向上级反映情况或知情不报的,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由Xxx市交通局负责监督实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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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投诉处理及跟踪验证规定


物业投诉处理及跟踪验证规定

1.0目的

方便业主监督本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的质量,促进各项纠正措施及时、有效地实施,以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2.0范围

及时处理投诉,同时检查针对投诉处理中存在的不合格原因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3.0职责

3.1服务台人员负责接待业主(顾客)对不合格服务的投诉。

3.2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投诉的处理。

3.3公司经理对严重的(重要的)投诉直接参与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随时向管理者代表和总经理汇报,以求迅速、妥善、合理地解决问题。

3.4公司经理负责组织对不合格原因的分析及对纠正措施进行督促指导,对严重不合格亲自进行跟踪验证。

3.5各级管理人员负责与分管项目有关的纠正措施的落实。

3.6不合格单开具人和公司各相关部门委派管理人员对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作为一级检验人员。

3.7总经办负责检查监督对业主投诉的处理及纠正预防的制定情况,并收集重要信息定期形成书面记录及时传递到有关部门和领导手中。

4.0规定

4.1基本标准

4.1.1登记投诉:不缺项,详细认真,转呈及时。

4.1.2解释投诉:耐心细致,用语礼貌,用词准确、不含糊其词。

4.1.3处理投诉:及时、不刁难、不推诿,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4.1.4跟踪验证:及时、公平、公开、客观、认真。

4.2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第一”的宗旨,对业主(顾客)的投诉热情接待,使用礼貌用语,不允许对业主(顾客)有不礼貌行为。只要投诉,一周内必须有书面回函至投诉人。

4.3对于投诉,接待人员要耐心询问,详细认真地进行登记,注意签字日期完整。

4.4接到投诉的人员将内容登记完后,应立即转呈(普通的可通过电话或口头转呈,严重的需书面转呈)各相关部门分类处理。

4.5未经过总台而直接向公司投诉的处理

4.5.1在征得投诉者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指引投诉者与相关部门联系,直接反映情况。

4.5.2由公司前台人员或其它接待人接待投诉,然后将情况以书面形式转告给被投诉的部门。

4.5.3总台每个月30日将不合格品(服务)处理表集中整理后交总经办,由总经办对投诉进行分类分析。

4.6总服务台未能圆满处理,业主(顾客)转而投诉公司的处理程序

4.6.1公司前台人员接待投诉、详细记录,明确投诉内容后,转呈总经办,总经办立即与投诉涉及公司相关的部门联系,调查并判断投诉的有效性。

4.6.1.1对于无效投诉,总经办人员应在一天内与投诉人联系,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4.6.1.2对于有效投诉,总经办应与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当天深入分析原因和责任,填写《不合格品(服务)处理表》,由投诉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制订纠正措施,经部门负责人经理认可后,进行实施,同时与投诉人联系,答复其处理结果,总经办负责纠正措施的验证。

4.7如投诉问题严重,接待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经理汇报,由其组织相关人员随投诉人至现场调查,记录实际情况,制定纠正措施在处理过程中应随时向管代和总经理汇报,以求迅速妥善合理圆满地解决问题。

4.8如投诉涉及其它外单位,无法及时得到解决,应在三天内向投诉人发书面信函,做好解释工作,同时由相关部门及时与外单位领导联系,认真及时地处理问题,并将处理结果记入合格分承包方质量历次信誉记录表中。

4.9根据纠正措施应完成的时间,各级人员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跟踪验证。

4.10检验人员根据纠正措施应完成的时间,提前二天通知实施纠正措施的有关责任人,并告之跟踪验证的时间等具体事宜。

4.11检验人员在跟踪验证时应会同责任人共同进行,严格按照纠正措施中所规定的要求,公正、客观地进行验证。

4.12验证的结果应取得会同人员的认可。

4.13将验证结果填入不合格品(服务)处理表中的“跟踪验证”栏。

4.14跟踪验证结束后,验证人员应向管理处经理汇报验证情况。

4.15如出现未按纠正措施完成的情况,因根据具体原因进行处理。

跟踪个别涉及全局,严重不合格服务的纠正措施,应由公司经理、部门经理,汇同管理者代表,带领验证人员集体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填入处理表中。对涉及设备设施等而造成的不合格,验证时设备部视情况严重程度决定进行检测,填写《设施设备检测记录表》。

规范执法行为活动方案


规范执法行为活动方案

根据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市依法治市“十大行动”总体方案》(万法组发﹝2015﹞1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杜绝不良风气,提升执法能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更好地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积极开展于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要求,继续巩固深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成效,以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为主要抓手,密切联系近两年工作实际,尤其是近期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检疫出证和证章标识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以下简称“行动”),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健全规章制度,纯洁执法队伍,强化管理手段,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树立动物卫生监督队伍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良好形象。

(二)主要内容

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人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整改、考核、培训等措施,加强遵纪守法、文明执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方针政策、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适应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凝聚力、执行力,完善相关保障措施,提高执法人员操作技能、综合监管能力、办案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6月)

1、加强领导。成立**市“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领导小组,市畜牧食品局局长周元礼任组长,市畜牧食品局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安华任副组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朱静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支部书记邓万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林义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冉立冬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朱静卿兼任办公室主任,林义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鲁文菡为联络员,负责及时将“行动”期间的经验、做法及相关工作以信息形式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全市动员,落实方案。6月底,召开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动员大会,传达、部署**市“提素质强能力行动”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7月-*年4月)

1、人员队伍整顿阶段(7月1日-31日):全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要求为依据,对过去两年,特别是近期小反刍兽疫防控中的执法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查找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各环节管理。每名执法人员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交由单位领导班子审核后,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限期整改;对相关人员,单位负责人要进行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等处分。

2、定岗定程序,强化工作制度阶段(8月1日至31日):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各岗位的人员数量、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对设置不合理的岗位、人员要及时调整,确保动物卫生监督申报点(检查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执法办案、检疫等公主国内组岗位、人员落实到位。要按照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制度和启用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表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痕迹化管理。二是要对于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岗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证验物,做好消毒、登记工作。要监督做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关键岗位轮换和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督查和稽查制等制度,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三是要对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出证。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越权出证”、“隔山开证”等行为。发现疑似病畜禽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产地检疫出证要基于对规模养殖场或相关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掌握养殖环节动物疫病防控状况,并在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基础上,按产地检疫规程出证。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入场动物的查证验物,严防不合格动物进入屠宰场;做好同步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

3.规范证章标识使用管理专项整治阶段(9月1日至30日):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统一相关执法标识,规范检疫证明的使用管理,严格做到“统一订购、层级发放、网上公布、及时登记、回收和销毁”,落实“专人、专账、专库管理”制度。要及时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识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清理排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立即整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的签字官方兽医必须为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要严格控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的签字官方兽医人数。要加大区域合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严肃处理不按规定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倒卖或伪造证章等违法违规行为。

4.执法后评估阶段(10月1日至31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开展执法案件“回头看”,通过调阅相关执法案卷、回访行政相对人等,对2013年查处的全部案件进行执法后评估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执法程序和效果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价,纠正不当执法案件,对违规执法人员作出处理。要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程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依法规范、公正透明。

5.举办执法技能竞赛(11月1日至31日):通过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现场执法评判、执法案卷评查和检疫技术比武等活动,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进行评比,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推动执法人员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6.开展全员教育培训阶段(2015年1月-4月):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制定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计划,全面开展检疫监督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活动,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各方面素质。在政治素质上,要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形成“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形象;在法律素质上,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经上岗培训,持省级农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上岗,逐步实现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由业务型向依法管理型转变。在业务素质上,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畜牧、兽医等专业知识和相关操作技能,不断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市畜牧食品局要组织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要继续培训至考核通过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总结提高阶段**年5月)

*年5月底前,市畜牧食品局要全面总结本次“行动”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各环节工作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要认真组织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建立“提素质强能力”的长效机制。并在*年5月底前将本市总结报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四、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

市畜牧食品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完善各项制度,争取相关支持,提升监督执法科技支撑能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人员队伍整顿、规范证章标识使用管理、执法后评估等活动中,要坚持“边查找、边整改”,及时查漏补缺,重点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市畜牧食品局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内部稽查,对每个阶段实施情况组织督查,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加强指导督办,确保“行动”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动物卫生监督系统提升综合素质、强化执法能力的良好氛围。

**市畜牧食品局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细化的


第一条 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违反电视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广告法行为”,不包括虚假广告行为和其他不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的广告违法行为。对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按本局专项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施对违反广告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称“广告法”)及相关电视、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发布者改正;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第五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应当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属于广告主的,应当处以罚款。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利用广播、电视、电视、报纸、期刊或者利用户外广告或者显示屏广告发布的,处广告费用的1.5倍罚款;
(二)利用店堂广告的,处广告费用的1倍罚款;
(三)利用印刷品广告发布,1000份以上的,处广告费用的4倍罚款;不足1000份或者属于利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等发布的,处广告费用的3倍罚款;
(四)利用其他媒介发布的,比照以上最相类似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六条 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的,罚款5000元;
(二)发布的广告没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难以区别的,罚款3000元;有消费者误解后果的,罚款5000元;
(三)其他发布的广告不具有识别性,消费者难以辨认的,罚款3000元;
第七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提供伪造或者涂改证明文件,已经发布广告的,处8万元罚款;未发布,属于国家机关的,处5万元罚款;其他的,处3万元罚款。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提供的文件是虚假的,按前项标准的60%罚款。
(三)有其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形,已经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未发布的,处3万元罚款。
第八条 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伪造、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导致违法广告发布的,处8万元罚款;未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
(二)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对转让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受让者,违法广告发布的,处5万元罚款;未发布的,处3万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尚未使用的,处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
第九条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符合犯罪追诉标准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增加罚款,从重处罚:
(一)违法广告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增加50%的罚款;
(二)违法广告导致群访群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增加40%罚款;
(三)隐瞒有关事实,提供虚假广告费用票据、证明以及其他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
(四)广告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30%的罚款额;
(五)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经电视机关处理或者工商机关责令改正,仍然拒不交回被抢夺的财物、资料等不予改正的,增加50%的罚款;接受监督检查并交回被抢夺的有关财物、资料等予以改正的,增加20%的罚款;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挠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
(七)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
(八)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两个以上的,增加罚款的比例合并计算。总的罚款额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额的,以法定最高罚款额为限。其中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且有前款第(一)、(二)、(五)情形之一的,并处停止广告业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减少罚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在工商机关发现前,已经

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提供有关材料,应处罚款超过5万元的,下调40%;
(二)对工商机关的检查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主动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下调20%;
(三)案件查处后,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下调30%;
(四) 违法行为一年以后被发现或者广告违法内容不醒目突出,且所占比例较小的,下调20%;
(五)广告内容委托合法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设计、策划,广告主有证据证明不知道该广告违法,且广告费用超过5000元的,下调30%;
(六)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以及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下调20-60%;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下调幅度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的下调幅度不得超过80%。下调的幅度,罚款数额低于法定最低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罚款,但属于前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七)项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无从重情形的,不予罚款处罚:
(一)在工商机关发现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提供有关材料,应处罚款不足5万元的;
(二)广告内容委托合法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设计、策划,广告主有证据证明不知道该广告违法,且广告费用不足5000元的;
(三)其他不予罚款处罚的情形。
不予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并处罚款或者罚款的,不适用前条不予罚款处罚的规定。
前款不适用不予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有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下调60%,并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并计算下调幅度。
第十四条 办案机关不得高于本规定罚款标准实施处罚。需要低于本规定罚款标准实施处罚的,应当由办案机关的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需要适用第五条第(四)项、第十条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报市局法规处审查,由市局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工作方案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工作方案根据省交通厅《关于2017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选题立项的批复》(闽交纠风办笺[2017]12号)要求,针对运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执法不规范的具体问题,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运政、路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部分执法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执法程序、调查取证不全面、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教育,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防止以罚代管和其它简单粗暴执法行为的发生,树立交通部门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实现文明、规范的执法目标。
二、工作重点
重点解决在办案过程重实体、轻程序,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部分运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精等问题。
三、整改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是努力提高全体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二是坚持严格管理与依法行政并重,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并重,使依法行政工作适应民主法制建设对交通法制工作提出的要求,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保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一是通过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交通队伍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素质。二是严格执法制度,促进行风建设,落实错案追究制,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以罚代管和其它简单粗暴执法行为的发生。
(三)健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一是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机关、舆论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及时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听民声,解民意,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认真处理执法投诉的来信和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三是根据《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进一步建立听证制度。四是开展督查工作。局纪检、市运管局、路政分局,针对运政、路政管理活动中的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开展不定期明查暗访,经常组织人员到各所、站和执法一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格执行《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规范应用自由裁量权。完善执法机构内部职能分离制度,严格执行《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对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处罚决定时,采取执法机关集体研究进行决定,准确、合理应用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责任部门
漳州市运管局及各县运管所、漳州市公路局路政分局及各县路政所。
五、工作计划安排
(一)承诺整改阶段(2017年9月至10月):广泛征求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查摆问题,分析原因,将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整改措施面向社会公开。
(二)落实措施阶段(2017年10月至12月):明确整改目标和内容,落实整改单位和责任人及整改时限要求。11月份组织全体运政、路政执法人员深入学习《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12月份结合全市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检查活动,对各县(市、区)运管所、路政所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同时组织对典型案例进行研讨,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和法律文书填写。
(三)督查反馈阶段(2018年1月至2月):通过组织民评代表明查暗访、召开管理服务对象座谈会、向有关方面发放评议表等形式,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同时将整改工作情况和整改效果向上级纠风部门报告,通过各种形式向全社会公开。

货车违规载人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货车违规载人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货车违规载人行为专项整治方案,请大家参阅!,希望可以帮到您!

为大力整治我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坚决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全力确保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根据全县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动员大会相关精神,遵照全县开展货物用车违规载人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货物用车(包括三轮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大型货车)违规载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安全法制理念,深刻汲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针对全镇区域内货物用车违规载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全面加强人、车、路交通安全管控,有力维护道路通行秩序,确保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坚决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内容

(一)调查摸底

以二级网格为单位,建立货物用车和驾驶员管理台账,掌握辖区内农用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情况,并报镇安全生产攻坚行动指挥部。各三级网格责任人根据网格内具体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经常教育,强化货物用车驾驶员守法的自觉性,坚决杜绝货物用车载人的违法行为发生。

(二)宣传发动

要加大宣传力度,全镇安排两辆宣传车,进村入巷播放宣传材料。各村要充分利用“村村响”的宣传功能,定时播放宣传材料,宣传货物用车违规载人的危害性和处罚措施;利用各村宣传栏,张贴货物用车载客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挂图等宣传标语;利用各村红白理事会,对使用货物用车载人的村民进行劝导、告诫。各三级网格要召开党员群众代表大会,发动党员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教育引导群众不违规驾驶、乘坐货物用车、不违规使用货物用车载人;要对驾驶人进行上门宣传,在路口设置警示标志、标语,每个自然村还要制作不少于5幅的墙体标语,镇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组不定时抽查。

(三)完善道路生命防护工程

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设施、警示标志、防撞护栏。镇相关部门发放的警示标牌,各村要在重点路段及时安放,镇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组不定时抽查。

(四)联合查处

农机站、交警四中队、交管所、派出所、执法中队、乡建办、安监站等单位,要配合县交警大队,对货物用车违规载人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处。要形成对货物用车违规载人行为的严管态势,对道路上出现的货物用车载人违法行为一律要顶格处罚,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起到对货物用车违规载人的震慑作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工作区、村、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精心组织,将这次活动做精、做细、做实,推动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较大程度提升。镇农机站、乡建办负责人为兼职道路交通管理员,负责协调、调度镇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级网格长为兼职道路交通协管员,协助做好本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文明执法,严格督查。各工作区、村、各部门开展工作时,要处理好严格管理与文明执法的关系,依法依规执法,把文明、公正执法贯穿隐患排查整改的全过程。要制定和完善处置、应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的工作预案。

四、督查追究

镇安全生产攻坚行动指挥部会就本次专项治理行动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展迟缓的网格,按照《xx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人员违规违纪插手基层事务项目整治工作方


为促进全区教育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严明纪律、服务基层、清廉为民意识,提升履职尽责、促 进发展能力,根据《中共罗庄区委关于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暨“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 意见》有关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落实“三严三实”为导向,针对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违规违纪插手基层事务项目的问题进行治理整顿 ,切实解决当前部分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干扰基层正常管理事务的行为 ,督促广大干部职工严守党的纪律、政治规矩和工作纪律,实现教育系统干部职工精神状态、工作作 风明显好转,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从教、服务基层意识明显增强,教育发展、社会稳定、经济 发展环境明显优化。

二、整治内容

对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违反法律政 策规定,在处理基层事务中为其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对影响重点项目建设正常开展 或者干扰监管、执法活动以及影响村居日常管理,村居选举、村民自治等行为,重点整治以下几个方 面问题:

1.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干预基层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施工、工程物资采购等活动;

2.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干预基层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3.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干预基层农村建设活动;

4.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干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

5.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干预基层农村换届工作;

6.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干预基层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工作;

7.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干预基层人事安排工作;

8.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干预基层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助等其他事务。

三、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xx年3月开始,分四个环节进行。

(一)教育提醒(3月中旬至月底)。督促学校、幼儿园进行广泛动员,深刻领会活动精神,积极引导 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法规党纪,充分认识违规违纪插手基层事务行为的危害性,增强自觉整改违规 行为的主动性。重点学习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 ,引导干部职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法》、《刑法》等有关法规。

(二)自查自纠(4月1日至4月30日)。教育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对照党纪法规、廉政准则、工作纪 律,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助帮,认真查摆问题,找准个人在服务基层的宗旨意识、工作 作风、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结合个人自查,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谈 心、心理疏导,清理核查,做到心中有数,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自查自纠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三)组织承诺( 5月1日至5月15日)。学校、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在深入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作出不 违规违纪插手基层事务项目的承诺,并将填好的自律承诺书报活动协调联络办公室备案。

(四)监督查处( 5月16日至12月31日)。学校公布专项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工作组认真 梳理问题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组对各 单位组织学习、自查自纠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教研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建立线索移送、互助协作 、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位 干部职工,做到组织到位、传达到位、自查到位、承诺到位。

(二)落实责任。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组负总责,各职能单位具体抓的责任分工,重点明确八项整治内 容的责任落实,形成学校、幼儿园各尽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提高整治工作的效果 。

(三)强化问责。问责将作为该项教育活动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专项整治工作组将复核学校、幼儿园 涉及违规违纪插手基层事务的干部职工材料,及时汇报纪检工作线组长,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 代表性的、性质较恶劣的插手基层事务的干部职工,建议启动问责程序。监察室要协助上级纪检监察 机关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顶风违纪的,坚持从严从快从重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典型问题公开曝光。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坚持“一案双查” ,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建章立制。及时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根源, 查找制度层面存在的漏洞,健全完善查处问责和投诉举报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建立教育系统干部职工 不能违规违纪插手基层事务项目的制度防线。

附件:3-1.《自律承诺书》

3-2.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违规违纪插手基层事务项目专项整治工作配档表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我心中的行为准则演讲稿”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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