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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责任制方案

地质勘查院经营奖惩责任制试行办法。

如果我们想要做事情有既定的方向,就要学会事先安排计划。面对即将开展的工作项目,我们应该认真写一份详细的工作方案。某种程度上,做方案的功底可以判断出能力水平的高低。你是如何看待写方案的呢?你也许需要"地质勘查院经营奖惩责任制试行办法"这样的内容,我们后续还将不断提供这方面的内容。

地质勘查院经营奖惩责任制试行办法

为深化地勘经济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各分院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努力促进地勘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强激励和约束机制。
2.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收入与经营者的责任及经营业绩挂钩,确定奖惩标准。
3.分项考核,综合评定,既坚持地质工作的基础地位,又充分考虑各产业全面发展。
二、考核内容及其评测指标
年度经营奖惩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四项,即:地质工作,外营工作,运行质量,稳定安全,四项累计基本分为100分。
(一)地质工作
地质工作基本分为35分,占总分的35,主要考核四项指标:
1.争取国家(含总局)地质项目情况,主要考核争取资金额度和立项材料质量。
2.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主要考核资金到位情况及其实物工作量(重型山地工程和轻型山地工程)完成情况。
3.新增优良探矿权区及矿权运作情况,矿权运作好的加分。
4.工作成果,主要以找矿效果评价,以有关评审验收部门或机构评审验收确认具有重大成果的可予以加分。
具体考核测评标准见附件一。
(二)外营工作
外营工作基本分为18分,占总分的18,主要考核两项指标:
1.外营总收:地矿业按营业额,工勘业按完工项目结算和未完工项目阶段进行结算的收入额,其他各产业按业务收入。
2.人均外收(元/人年),即外营总收的人均量。其中职工人数是指考核年度末在册正式职工的人数。
具体考核测定标准见附件二。
(三)运行质量
运行质量基本分为30分,占总分的30分,主要考核三项指标:
1.综合效益指标,指分院年度综合效益总量。
2.人均创利(元/人年)指分院年度综合效益人均量。
3.综合折旧率。
具体考核测评及计分办法见附件二。
(四)稳定安全
稳定安全主要考核队伍稳定和安全生产,基本分为17分,占总分的17,主要考核三项指标:
1.队伍稳定与否以及有无重大社会治安事件及精神文明建设。
2.四大事故:重大伤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以及生产性工亡事故。
3.千人负伤率。
具体考核测定标准及计分办法见附件二。
三、考核等级评定
按考核的主要项目、内容、及其指标测评;计算实际得分,并确定相应等级。
考核总分达到90分以上者为优级单位,75~89分为良级单位,60~74分为及格单位,60分以下为差级单位。
四、奖惩标准
优级单位奖励金额为1.5万元,良级单位奖励为0.8万元,及格单位不奖不罚,差级单位罚款0.3万元。
五、其他
1.本办法规定的经营奖惩责任人为各分院正、副职(含总工)。副职的考核奖惩由各分院参照标准自行决定,一般原则为副职控制在正职的80以内。
2.本办法考核测评的各项经济指标以考核年度的财务决算、统计年报、劳资年报以及工程安全年报为准。
3.本办法考核评定的程序是先由各分院自行考核评定,并上报院,然后由院考核小组再组织考核评定。
4.经营奖惩责任制实施情况必须加强审计监督工作,以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和考评结果客观公平。
5.各分院自考结果凡出现虚报、漏报、瞒报等不实情况,一经发现则取消当年度评奖资格,并处以得奖金额相等的罚款。
6.本办法为试行,将根据20xx年年度考核奖惩情况适当补充,修改和完善。
附件一:地质勘查工作考核标准及评分表
附件二:外营工作、运行质量、稳定安全考核标准及评分表
附件三:年度地勘院经营奖惩责任制考核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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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网格化责任制实施办法


城市管理网格化责任制实施办法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市管理网格化责任制实施办法,请大家参阅!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街道管理责任体系,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管理网格化责任制管理是指按照“人员到网格、责任到网格、处置到网格、奖惩到网格、机制到网格”的原则,将管理辖区按一定的标准划分若干责任网格。责任网格的划分主要以街道(办事处)、社区为空间对象,对事务、事件和部件进行标准化、数字化管理,建立统一的监管、督查、指挥中心。通过对责任网格内事件和部件的巡查、管理和处置,建立及时发现、快速处置、限时办结的管理体系。

第二条 网格区域划分原则上以社区居委会所辖行政区域为基础,一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单元网格,一个街道办事处为一个责任网格,全县为一个管理网格。

在非建成区单元网格区域划分按照便于管理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网格划分要做到全覆盖,周边界限明确,不留空白区域,不交叉重叠,区域内包括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机关单位、企业、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建筑工地、水面堤坝等。

第三条 网格内的市容秩序、环卫保洁、设施管护、“两违”控制等责任落实到人,形成县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三级网格管理体系。

第四条 网格责任人组成。

每个单元网格(社区、村)网格员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包点的党政班子成员、社区干部、城管执法队员、协管员、卫生清扫保洁员组成。

每个责任网格(乡镇、办事处)网格员由乡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城管局行政执法大队属地中队中队长、涉管县直部门从事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等网格责任人组成。

第五条 城市管理网格化责任制管理以“统一领导、集中监督,重心下移、属地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为原则,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各类问题的发现、处置、反馈机制,强化监督考核,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

(一)重心下移,明确职责。建立县负总责、街道办事处主抓、责任主体明确的工作运行机制。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各社区主要负责人为单元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责任网格负责对本辖区内单元网格进行对应包保。

(二)强化考核,明确奖惩。以网格化管理效果为考核内容,坚持分级督查考核机制。县城管委对各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网格化责任制的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网格化责任制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第六条 网格化责任制管理工作职责。

(一)管理网格(县)主要工作职责。

1. 建立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

(1)划分全县的责任网格和单元网格。由县城管办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绘制县、街道(办事处)、社区三级网格图册。

(2)明确责任网格和单元网格的责任人,实行责任人实名电子图册管理。

(3)结合实际,明确责任网格和单元网格职责,并明确管理网格包保各责任网格所对应的责任人。

2. 建立网格责任制管理分级考评体系。按照分级管理考评原则,制定县对街道办事处,街道对社区网格化责任制管理考评细则。实行日巡查、周小结、月通报、半年总结和年终评比奖惩制度。

3. 建立网格管理责任公示制度。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在辖区内显著位置设置管理责任公示牌,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管理责任公示牌,公布各网格区域划分、责任内容、责任部门、责任人、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4. 建立网格管理限时办结、备案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制定网格管理实施方案、网格管理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并送交县城管办备案。

5. 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解决单元网格、责任网格责任人上报的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二)责任网格(乡镇、办事处)主要工作职责。

1. 负责辖区范围内除县直部门直接负责管理范围以外的路段、小街小巷、楼群院落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市政、环卫设施、树木及绿化等管理维护工作。

2. 指导单元网格责任人督促协调辖区单位、物管小区责任人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环卫、行道树木及绿化等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3. 对网格化管理责任人责任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环卫设施管理进行监督、考核、奖惩。

4. 对网格内的违法建设组织协调拆除。

5. 结合实际,明确责任网格包保各单元网格所对应的责任人。

6. 负责将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并且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上报。

(三)单元网格(社区、村)主要工作职责。

1. 负责本区域单元网格内所有城市管理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上报。

2. 负责对辖区内非物管小区、居民区及小街巷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环卫设施、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市容市貌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对出现的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排水设施堵塞、暴露性垃圾等现象进行处置。

3. 对属于单位、物管小区责任人职责的,督促、协调责任单位(人)进行处置。

4. 在网格内全面实施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工程,确保无白色垃圾和积存垃圾,水面无生活垃圾漂浮物等。

5. 对网格内的违法建设进行管控。

6. 负责将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并且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上报给责任网格。

第七条 县直相关部门(住建、城管、公安、交通、环保、水务、林业、市监、商务、房产等)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城市管理网格化部件、事件问题的处置及监管工作,并配合解决职责交叉的部件、事件处置工作。

(一)专业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 住建委负责规划区建设工地、市政道路、桥梁、公园及城市绿化整治,雨污水分流改造,景观河道漂浮物打捞清理,重点工程建设工地的规范管理。

2. 城管局负责城市主次干道路的经营秩序、卫生秩序以及户外广告、门头店招的清理规范。

3. 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交通标识牌与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位)的设置和管理,优化城市交通方案,整治和维护交通秩序;配合做好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噪声管理。

4. 交通局负责配合汽车站做好农班车停放秩序的管理整治工作;负责管理散装货物运输、公交场站整治,出租车和非法营运车辆的查处;配合做好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工作。

5. 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污水、烟尘、油烟等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6. 水务局负责规划区内涡河水域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包括水面漂浮物的打捞、河道内违法建筑物的查处和拆除工作)。

7. 林业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年度计划;重点推进沿涡河流域、省道两侧等重点地带的绿化工程建设。

8.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类市场的管理和秩序维护工作;负责各类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单位的管理。

9、商务局负责城区大型商场、超市、城区各农贸市场和各类专业批发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容环境的管理。

1. 房产局负责对各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服务单位工作职责。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标准承担相应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网格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社区人员工作职责。

1. 负责对本区域单元网格内所有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巡查、监督,对轻微违章问题进行劝导、制止。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问题的整改落实。

2. 督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对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问题进行整改。

3. 宣传文明创建及城市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知识。

4. 全面掌握网格管理的基本情况,做好网格管理基本台账的日常变更和管理记录。

5. 负责宣传、倡导婚丧嫁娶新风尚,劝导和制止抛撒冥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不文明行为。

(二)城管队员工作职责。

1. 负责每日对本区域单元网格内所有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巡查、监管,对出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上报。

2. 配合社区居委会人员、协管员等做好文明创建、市容市貌的宣传工作。

3. 负责将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上报给本级网格负责人。

(三)卫生清扫保洁员工作职责。

1. 负责按时清理网格内垃圾、污物,全天候保持网格内环境卫生清洁,监督并制止各类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2. 负责将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上报给本级网格负责人。

第九条 本办法在县城管委统一领导下实施,对网格化管理中出现的下列情况进行问责:

(一)被县城管办专项督办一次并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由县城管办下发《问责通知书》,对责任网格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在当月考核中根据考核实施细则予以扣分。

(二)对已问责但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被上级领导批评的,被媒体曝光的,对责任网格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当月考核中根据考核实施细则予以加倍扣分,同时对责任网格责任人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

(三)对问责后拒不履行职责、不整改落实的责任网格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四)对在网格化管理中存在失职渎职、违法乱纪等行为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

(五)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职的公共服务单位,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我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保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计生委《山东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理顺执法关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轨道。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各级计划生育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督导,加大行政执法的人、财、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证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章执法机关和权限
第五条市(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
第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
第七条青岛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是: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权;对市(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免征社会抚养费批准权;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组织审核权;对下级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第八条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是: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下级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一孩生育证(卡)的审批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第三章执法责任
第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负有行政执法的职责。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将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证明、行政收费、行政奖励、行政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责,按照主管和协管的不同责任,分别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生育证的审批管理和特殊情况的生育审核、报批,生育审批正确率达98以上。
(二)对出现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拟定处理、处罚意见,处理率、准确率达到90以上;对其它处(科)提出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处罚意见进行审核把关,正确率达98以上。
(三)对出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的机关和责任人拟订追究意见,处理率、准确率达到90以上,防止违法大案发生。
(四)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保证落实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五)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行政复议的正确率达90以上。
(六)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报备工作。
第十二条信访处(科)执法责任:
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办理,协调查处重大来信来访案件等,完成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和同级信访部门下达的责任指标,无恶性案件发生。
第十三条规划统计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执法工作,对人口计划完成情况和统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计划生育率达98以上,统计合格率达98以上。
(二)负责对计划外生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中统计瞒报、弄虚作假等案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工作,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建档率、婚育证明的出具、查验率达到90以上。
(二)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联合执法。
(三)负责对市(市、区)直单位人员或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四)对辖区内属地管理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2页

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财务处(科)执法责任:
负责对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的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第十六条宣传教育处(科)执法职责:
负责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法规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媒体和宣传品市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监察处(室)执法责任:
(一)负责对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等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二)负责计划生育行风建设,防止计划生育违纪案件发生。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处(科)执法责任:
(一)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和技术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批。
(二)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和审查,独生子女病残儿父母申请生育二胎审批正确率达98以上。
(三)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调查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率、及时率达90以上。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章执法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得超越管辖范围、法定期限,不得越权办案,不得违法收集、调取证据以及违反其它法定程序,包括:生育证审批核发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领程序、二孩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程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程序等。
第二十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内容、标准、程序,时限、收费、奖惩等向社会公示,实行“七公开”,即法定职责范围公开、生育政策公开、奖励与优惠规定公开、执法程序公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公开、来信来访重点案件的查处结果公开、生育审批结果公开等。
第二十一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和跟踪督查制度。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二孩生育审批、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情况、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使用情况、基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重点案件查处情况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对计划生育侵权案件进行立案和跟踪督查,限期报告处理结果,逾期不报的,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其侵害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计划生育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过错性质和种类与过错责任划分、追究程序及补救措施等,对计划生育行政过错责任人,特别是对出现严重行政过错或者恶性事故、案件负有直接责任或明显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追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结合执法实践,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建立并执行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党政分管领导干部培训制度,年度重点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制度,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执法人员管理考核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每半年将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上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生育审批、二胎社会抚养费及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政法处(科)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凡未报经上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机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不予支持。坚持对规范性文件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的制度,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纠正,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第五章责任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格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每年由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部门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进行考核评议。通过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下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对上级执法机关的评议、社会各界特邀监督员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等多种评议形式,全面考核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评议的结果,要纳入公务员和干部考核之中,作为执法人员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显著的,每年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所在机关给予表彰。凡出现较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以及对下级出现较严重的行政执法过错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取消其评先晋级资格。对出现因严重违法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对以往发生的事件、案件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实行“追踪奖惩”,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因计划生育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申请强制执行的;
(三)应当核发生育证、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件而不予核发或者出具的;
(四)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关押、强制学习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实施暴力、侮辱行为,侵犯公民健康权和名誉权的;
(三)破坏公民房屋、庄稼等财产或者违法将公民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的;
(四)违法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五)违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的;
(六)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收取押金等乱收费的;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的;
(九)其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徇私枉法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单位和他人财物的;
(二)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记录或证据的;
(三)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款、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或者其他财物的;
(五)对违法行为人处罚不当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没收入的规定,实行罚缴分离、收支分离,不得对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收入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经济利益挂钩,不得将法定执法职责以各种形式转化为有偿服务。

乡镇党委书记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乡镇党委书记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乡镇党委书记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调动乡镇党委书记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由区(市)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⒈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党风廉政建设;
⒉年度工作目标或任期工作目标;
⒊年度承诺目标或任期承诺目标。
第四条考核的程序和方式。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⒈民主评议。每年召开一次评议大会。乡镇党委书记向到会人员述职,接受到会人员的询问和民主测评。
⒉随机考核。由区(市)县委组织部组成考核组采取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实地了解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⒊目标考核。对年度目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⒋综合评价。区(市)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根据测评、随机考核的结果,对乡镇党委书记综合表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承诺目标完成情况作出综合评定。
第五条对乡镇党委书记的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其中,民主测评比例占,目标考核结果占,区(市)县委综合评价占。
第六条考核等次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确定。
第七条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或称职的,应分等次给予奖励;任期考核评定为优秀或称职的,应分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市)县委自行制定。
第八条任职不满一届,因正常调动离职的,应进行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任职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区(市)县委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由本人引咎辞职或区(市)县委责令辞职。
第十条乡镇党委书记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率低于的,由本人提出辞职;本人不辞职的,党员有权提出罢免要求。
第十一条任期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应向党员、群众公布。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乡镇党委书记年薪制。
第十四条乡镇党委书记奖励经费由区(市)县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是局党支部、机关各部门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明确各自负有的重要领导责任的制度,是全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局机关和各科室及所属单位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目标责任制管理并与计划业务工作紧密相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网文章-找范文,到网]

第四条实施本办法必须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纪检组组织协调,各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与分工

第五条局党支部成员、副科以上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在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部署,执行中央纪委及盟委、行署的有关决定、决议和指示,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认真研究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和实施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计划、方案。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纪和法规,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委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支持和配合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查处党员、干部及所属单位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

五、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第六条局党支部对全局包括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负责,在党支部领导下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

第七条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是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管理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八条纪检组负责副科以上干部的廉洁自律和纠正不正之风及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工作。

第九条纪检组、机关党支部共同负责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管理控制各种会议和各种庆典用车活动,清理、清查各种财务资金往来及领导干部住房、用车、电话、机关招待费支出及制止奢侈浪费等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党支部开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局党支部负责对各科室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局党支部每半年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进展情况的汇报,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检查落实本办法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工作相结合,广泛听取意见。纪检组、机关党支部要对党风廉政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监督情况作为对各级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本办法,违反其中有关规定,要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党支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扣压不查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在项目立项、审批、资金分配及其他有关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倾向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审批项目、分配指标、安排资金及其他工作中发现问题,在查处过程中,有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四、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对忽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个人不能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党员。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要把廉洁自律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中所负的责任。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人员。

2.管理依据

2.1本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3.管理内容

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如下。

3.1.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3.1.1.对公司安全、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1.2.坚决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和行业管理;为杜绝特大事故,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批准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的奖惩制度),及时研究、分析、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包括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监督。

3.2.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3.2.1.主管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规、法令和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在布置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分析解决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3.2.2.确保本公司生产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符合国家、行业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落实。

3.2.4.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教育,确保本公司内所有员工经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3.3.安委会主任的安全生产责任

3.3.1.在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工作,可以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提交安全生产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公司的安全状况提出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费的开支计划。

3.3.2.参与制订防止伤亡、火灾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以及本公司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

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3.4.工会主席的安全生产责任

3.4.1.督促并协助总经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

3.4.2.参与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

3.4.3.总结交流劳动保护工作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3.5.经理部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3.5.1.贯彻国家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

3.5.2.负责对新提升或聘任的干部,应给予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作职。

3.5.3认真执行国家、深圳市和公司有关交通安全的法规、规定。

3.5.4.建立、健全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3.5.5.负责与公安局交通安全部门进行业务联系。

3.5.6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安全卫生和医疗卫生工作的法规、制度。

3.5.7工厂区的安全卫生。对查出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3.6.质量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3.6.1.处理好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的关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6.2.在制定质量管理标准时,应将安全管理和安全标准、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同时下达,同时考核。

3.6.3.抓好工作质量,确保产品质量,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6.4.做好质量信息反馈,不断改善质量管理与控制,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3.7市场部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3.7.1.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3.7.2.严格遵守经理部有关车辆使用的申请、审批等规定。

3.7.3.负责本部门员工安全教育工作。

3.7.4.负责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8财务部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3.8.1负责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教育、环境保护费用列入公司财务计划,并确保重要项目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做到专款专用。

3.8.2监督安全、劳保、环保费用的正确合理使用,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费用使用情况,并通知有关部门。

3.8.3负责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第2页

本部门所管帐、卡、电脑账目数据等的安全,制定出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3.8.4严格财务监督,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支付工伤事故处理费用,安全、劳保用品、保健食品费用。

3.9.管理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3.9.1.认真执行上级和本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

3.9.2.经常检查所辖区域的建筑物、工器具、机电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工作地、休息间及更衣室的安全卫生,检查到隐患要及时处理。

3.9.3.负责对新调入本部门的员工、工种变更人员、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3.9.4.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39.5.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和督促本部门兼职安全员工作。充分发挥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作用。

3.10.技术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

3.10.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3.10.2.产品的开发、设计应对实现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规定负责。

3.10.3.在确定项目设计、改造的技术要求时和制定工艺文件时,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同时考虑安全操作、防尘防毒、改善劳动环境的安全技术措施。

3.10.4.在进行有危险性试验、试制时,要与安全部门联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11班、组长(生产1、2、3组)的安全生产责任

3.11.1.认真执行公司、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与制度。

3.11.2.对班、组员工安全和健康负责。

3.11.3.负责对新调进员工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并且将安全教育做为日常班组工作的重要内容。安全工作做到时时讲、天天讲。

3.11.4.负责检查、督促本班、组员工劳保用品的穿戴。

3.11.5.负责督促、检查本班、组工人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

3.12设备动力组安全生产责任

3.12.1.贯彻执行公司设备安全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3.12.2.负责做好上岗前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工作。

3.12.3.负责组织经常性设备安全检查,对检查结果和存在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

3.12.4.组织并参与较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负责对事故的统计、上报,做到及时、正确。

3.12.5.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季度设备安全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不断提高设备安全水平。

3.12.6.负责会同安委办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电梯等)的例行专业安全技术检查,并记录在案。

3.12.7.安装检修设备时,必须配备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并确保安全、灵敏、可靠、有效。

3.12.8.在新装、改装设备时,负责审查安全技术,完工验收前,要求在关部门和人员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审核后执行。对外购或自行设计的设备组织进行安全性、可靠性评价。

3.13.生产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3.13.1.严格遵守各自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各类安全制度。

3.13.2.要正确使用和按规定穿戴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3.13.3.工作前要想一想,要不要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有没有工作危险。

3.13.4.坚持劳动生产、安全第一。

3.13.5.自己的安全与健康,首先自己要考虑和防护。

3.13.6.认真搞好本岗位“5S”工作。版权所有

3.14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3.14.1.督促、协助各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制度。

3.14.2.对公司、部所辖区域的安全向公司领导负责。

工程项目经营责任制合同书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经营责任制合同书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搞好安全文明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国家和山东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路桥集团路桥施工情况,特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①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

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

②施工现场内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负责安装、维护和检修。严禁乱拉乱接电源,下班切断电源。

④施工现场内的洞、坑、沟边缘及梯口等危险处,要有防护设施或有明显标志。交通人行地段夜间设红示警灯。

⑤施工现场内一切防护设施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

⑥上下交叉作业场区或交通繁忙地段施工,要设防护栏或安全网,交通路口派人值班。严禁在作业场区内上下抛物件或工具设备。

⑦上下班用的扶梯应设防护栏或安全网。

⑧凡操作人员在高空、悬臂悬崖和陡坡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或安全绳,严禁二人共系一条安全绳和垂直上下同时作业。

⑨离地面或水面2M以上,高空作业场或点要设防护栏或网

⑩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各工种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安全规程。

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领用手续应齐全,严禁乱拿、乱用乱丢。

⑩禁止带小孩到工地上班。

②新工人进场,应经三级安全知识教育,方可上岗工作。

2、路基施工规定

①人力挖土方应从上而下分层进行开挖,严禁挖神仙土;严格分上下层同时作业。

②凡垂直挖基坑、孔桩,应设可靠的护壁,并设置必要的抽风设备和照明灯。地下水多的应设置排水装置,地面安排人员值班。

3、爆破施工规定

①爆破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爆破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无证人员担任爆破工作。

②爆破作业区域要有安民告示牌,统一指挥和统一放炮时间。

②使用爆破物品,严格执行实消实报原则,剩余的爆破物品当日退回仓库。严禁乱丢乱放、私存、倒卖、转借及炸鱼、炸兽行为。

④放炮前必须撤离所有人员到警界区外。

⑤离爆炮点水平距离300~500M外设置岗哨(警界),放炮时间严禁一切无关人员及车辆、牲畜等进入危险区域。

⑥爆破结束5—10分钟后才能进入现场,井下爆破30分钟后才能进入现场,并由指挥员和爆破员对现场进行检查,

哑炮要标志清楚,对松动、活动或有塌方等危险的,应先排除掉。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车辆等才可进入现场。

⑦对哑炮不得用任何工具掏取雷管及药物,不得重装炸药于哑炮眼内,应重新打炮眼(人力打眼离哑炮眼30公分以上,机械打

明离60公分以上)。

⑧接近村镇房屋较多地区。附近有电话线、高压线地段,应尽量避免放炮,必须放炮时应选好炮眼方向和酌减药量,并在炮眼

上复盖麻绳网或树枝代替,以免石块崩出伤人、畜,打坏房层和电线等。

4、筑路机械施工规定

①筑路机械司机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各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酒后作业和无证上岗。

②推土机在深沟、基坑或陡坡地区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

②压路机转移工地或离作业点有10公里以上,应用汽车(平板车)装运,不得用其他车辆拖拉牵引。

④筑路机械禁止停放在路基边缘、斜坡及妨碍交通的地方。

⑤挖掘机装土石方时,严禁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车上有人禁止装土石方。

⑥挖掘机挖掘悬崖时应有防护措施,作业面不得留有松动大块石,发现有塌方危

险立即清理或将机开到安全地方。

⑦碎石机基础应牢固,皮带牵引处应设防护罩或其它安全设施项目,进料应均匀,让石料自由落入,不得用手脚强行推石;

注意石块忽掉入张力弹簧中,严禁将手伸进轧石斗内。

⑧拌和机、拌和楼等机械,操作者应遵守各机种操作规程专心操作。各机械的提升料斗运动范围内不得有人进入;确须进入

者必须通知操作人员停机。

⑨料斗提升料时,严禁手扶钢丝绳,滚洞或伸头观前进料情况。

⑩混凝土输送泵按操作规程作业、输送管道应连接牢固,架设平稳。

5、起重施工规定

①各种起重机械设备作业者应严格遵守各机械操作规程,专心操作,听从指挥。

②起重指挥人员应有熟练的起重技术,懂得起重机械性能,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指挥,信号应统一,做到清楚、

准确、宏亮。

②起吊物重量和大小,应合理选用和正确使用钢丝绳及工具设备,严禁人员在

工程项目经营责任制合同书安全管理规定第2页

起重臂吊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④使用二根以上的绳的扣吊物、绳间夹角应不大于l00度。

⑤严禁无人指挥的吊运作业和用起重机吊运人员。

⑥各种吊绳(千斤头)接头编接不少于30公分:吊重物用的不少于40公分或另行加工其它。大重型吊物严禁用罗纹钢材制作

吊钩、吊扣。

6、沉井施工安全规定

①钢材沉井制作,电焊与氧割应分开距离,电线与气管不得交叉铺设,制作场应有人值班,严禁闲人进入场内。

②吊装、转运及连接应经技术计算,确保安全情况下进行,并统一指挥。

⑧用空压机吹沙下沉时,各机械气管及水管等,应符合压力标准的管道,并应排列整齐和畅通,不得有漏气漏水现象。

④各空压机汇集一起的小型贮罐制作应经安全计算,焊接要牢靠,不得有漏气现象,作业时应装有压力表。

⑤小型汇集罐各开关应操作灵活,压力表应灵敏,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听从指挥,人员不得离汇集罐太近,汇集罐不得

放在沉井面上。

⑥采用抓斗抓土下沉时,井孔内不得有人作业和有设备。

⑦沉井内外或钢模框格仓内外水位高差一般不得超过3M,防止水压过大沉井破裂及漏水进格仓。

⑧在旱地人力挖土,机吊下沉时,井孔内挖土,待土斗装满和井下人员躲开后,方可起吊,井面上应有人指挥和有人值班。

⑨钢壳沉井在框内罐水强制下沉或加压下沉时,井面作业人员应离开或采取安全措施,井框内外水位高差一般不超过2M。

⑩沉井采用放炮振动下沉时,炸药应掷在沉井内孔中间,防止爆裂井脚,引爆时所有现场人员应离开沉井面,药量不能过多。

7、水上设施施工规定

①水上浮箱平台应连接牢靠,各牵引稳定锚绳应有保险绳并锁紧,各锚机安全设备应齐全和有效,应常检查。

②水上设施应有航行标志,晚间应有灯警标志和有人值班。

⑧水中施工平台应按图施工,一般搭高度尽量超过当地水情最高水位,各支承护筒或板桩入土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不

能震动压入应报施工负责人同意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④各护筒之间(包括钻孔护筒)应连接牢靠,并常检查护筒脚入士情况,以防洪水冲刷冲空护筒脚,造成平台倒塌。

⑤水中平台应有一定数量的救生设备。

⑥钻孔作业中发现塌孔应立即提升钻头。

8、潜水施工规定

⑦潜水作业各级人员应有对国家财产、人民利益和阶级兄弟生命高度负责精神,服从指挥,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开岗位。

②各种潜水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完好。潜水作业临时平台应搭设牢靠,扶梯应捆扎好。

②潜水作业前应认真检查空气泵、气管、潜水衣,通讯话机及线路等可靠,对作业点水情应了解清楚。

④潜水作业时,空气泵、气管、通讯设备等各种应分工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⑤潜水作业中遇潜水衣被划破应迅速通知水面指挥员,并采取紧急措施。

9、贝雷拱架施工规定

①贝雷拱架各连接销应有销扣,各连系梁及方木垫应锁紧牢靠。

⑨贝雷拱架下缘应设安全网,拱架二侧设工作便道,靠外一侧应设护栏。

②贝雷拱架吊运拼装,应设专人指挥,开机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位。

④在吊运拼装作业时,严禁人、牲兽及车辆进入拼装拱下停留和行走。

⑤严禁无关人员爬越拱架。

⑥各组安全保险扣绳及缆风绳应牢靠,上下班时应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并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⑦拱架上作业人员,严禁蹦、跳和打闹。

⑧拱架上面材料应堆放平稳,临时堆放料平台应搭设牢靠。

10、塔架及索道施工规定

①塔架或索道安装和拆卸时,严禁非工作人员或牲兽及车辆进入作业区内。

②塔顶作业平台木板应铺设牢靠,平台二侧应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所有工具设备应放稳或随手放入工具袋内。

②主索道地锚应锁紧,并加设保险绳,合理选用锁环。锁环相互间隔不少于40公分,并做好标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报告和采取安全措施。

④吊物作业有人指挥、信号应准确、清楚、指挥设备应定期检查、安全可靠。

⑤索道系统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xxxxxxxx集团安全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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