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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安装方案

物业公共设施接管验收标准及检验办法。

不打无准备之仗,重要的事情需要作好方案设定。为了做好上级领导的任务要求,写方案的时候要运用专业知识去进行研究解析。提前做好工作方案也是培养我们良好的工作习惯。优秀的方案哪些方面值得借鉴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公共设施接管验收标准及检验办法 ”,欢迎你阅读与收藏。

物业公共设施接管验收标准及检验办法

1.0目的

保证管区公共配套设施按质量标准移交物业公司。

2.0范围和标准

2.1范围:大厦和住宅小区的公共场所、娱乐活动设施及其水电设备等。

2.2标准:参照建设部ZBp3001-90标准和国家1991年7月1日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3.0职责

3.1公司设备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及管理处成立接管小组,办理接管手续。

3.2接管小组对图纸资料及各公共设施进行验查。

4.0验收标准

4.1基础设施:

4.1.1房屋墙体露出地面部分无倾斜、移位、裂缝、扭曲等;

4.1.2散水坡:

4.1.2.1无下陷、断裂、与墙体分裂等情况;

4.1.2.2面层平整,无脱层;

4.1.2.3无倒泛水现象;

4.2天台:

4.2.1隔热层、防水层完备、齐全;

4.2.2隔热板、防水层表面无裂缝;

4.2.3天沟、落水口畅通,管道完好;

4.2.4天面扶栏无破损、变形,无明显锈蚀;

4.3屋面避雷设施:

4.3.1各种避雷装置的所有连接点牢固可靠;

4.4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箱):

4.4.1消防栓:

4.4.1.1油漆均匀,无少刷、漏刷现象;

4.4.1.2阀门完好,无渗漏水;

4.4.2消防箱:

4.4.2.1消防管、消防带等配套齐全;

4.4.2.2箱门标识清楚,玻璃安装牢固,门锁开启自如;

4.4.2.3消防管无渗漏水,阀门完好;

4.5室外路灯:

4.5.1按设计要求安装;

4.5.2灯具安装牢固,配件齐全,灯罩无损伤,灯泡照明正常;

4.5.3灯柱安装牢固,柱面油漆均匀,无损伤和刮花;

4.6绿化:

4.6.1按设计要求种植花草树木,对照绿化设计图纸,不缺株少苗,无混杂品种,成活率达98以上,无病虫害发生,无绿化死角,无杂草丛生;

4.6.2绿化用水:

绿化水管布局合理,阀门开关距离四周不超过100米,布局覆盖率100,阀门开关灵活,无漏水,安装稳固,无摇晃;

4.7室外道路:

4.7.1道路面平整,无起砂,无空鼓,无损伤;

4.7.2路沿砌筑整齐,灰缝饱满,无损伤;

4.7.3块料面层:拼砌整齐,平整稳固,块料面无裂纹,无缺棱掉角;

4.7.4路牌标志清楚,地面线条顺直;

4.8垃圾池(箱):

4.8.1冲洗水管:

4.8.1.1垃圾池通水率100,水管安装紧密牢固,接口处密实,无漏水;

4.8.1.2水阀开关灵活,无漏水;

4.8.1.3水阀箱装锁,箱面无锈迹,油漆面均匀,锁头开启灵活;

4.8.2砌筑类:

4.8.2.1砌筑平直,底层无起砂、无裂纹、无空鼓;

4.8.2.2装饰面层砖线缝顺直,砖面无损伤,无缺棱掉角;

4.8.2.3投入口和清出口的铁门无锈迹,油漆完好均匀,安装牢固,开启灵活自如;

4.8.2.4清出口铁门安装小锁,开启灵活;

4.8.3铁箱类:

油漆面层均匀,无损伤,无锈迹,安放地面平稳;

4.8.4塑料类:

桶身完好无损,桶底无裂纹,不漏水,配有桶盖且完好无损;

4.9垃圾转运站

参照《房屋接管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的相关部分;

4.10岗亭:

4.10.1铝材和不锈钢安装牢固,配件齐全,型材面无损伤、无污渍;

4.10.2砌筑类(参照相关验收标准);

4.10.3电动道闸:

安装牢固,配件齐全,开启自如,道闸栏杆无损伤;

4.11车库

4.11.1露天停车场:路面平整,无起砂,无空鼓,无裂纹;

4.11.2地下停车场:

4.11.2.1参照《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和工作规范》的

物业公共设施接管验收标准及检验办法第2页

设有专门的排水沟,参照明暗沟验收标准,排水泵参照相关机电设备验收标准;

4.11.2.7地下车库通风设施:按采暖与通风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

4.12窨井、检查井和化粪池:

4.12.1池内无垃圾杂物,给排水畅通,池壁无裂痕;

4.12.2检查井和化粪池进出水口高差符合相关标准,井盖搁置稳妥;

4.13明暗沟:

4.13.1沟底无断裂,无积水,沟壁和沟底抹灰平整;

4.13.2沟盖板安装平稳、牢固,排水畅通;

4.14挡土墙、坡:

4.14.1砌筑密实,沙浆沟缝饱满;

4.14.2按设计要求设有泄水孔;

4.15踏步

4.15.1混凝土砌:

踏面、踢面无破损,阴阳角无缺口和断裂;

4.15.2块料砌:参照《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及工作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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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房屋接管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


物业房屋接管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

1.0目的

对物业进行全面接管,保证业主及时入伙,确保验收的房屋软硬件达到验收要求,便于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和开发公司之间的物业交接。

3.0职责

3.1公司设备部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及管理处成立接管小组,办理接管手续。

3.2接管小组负责对图纸资料、各项设施设备及每套单元按接管房屋标准进行验查。

4.0房屋接管

4.1房屋接管验收条件

4.1.1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条件

4.1.1.1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

4.1.1.2供电、给水、排水、电梯、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

4.1.1.3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4.1.2原有房屋的接管验收条件

4.1.2.1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清楚;

4.1.2.2土地使用范围明确。

4.2接管验收应检查提交的资料

4.2.1新建房屋接管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4.2.2产权资料

4.2.2.1项目批准文件;

4.2.2.2用地批准文件;

4.2.2.3建筑执照;

4.2.2.4拆迁安置资料。

4.2.3技术资料

4.2.3.1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4.2.3.2地质勘察报告;

4.2.3.3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

4.2.3.4工程预决算;

4.2.3.5图纸会审记录;

4.2.3.6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4.2.3.7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4.2.3.8沉降观察记录;

4.2.3.9竣工验收证明书;

4.2.3.10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4.2.3.11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4.2.3.12水、电、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设施的检验合格证书;

4.2.3.13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4.2.3.14供水管道的试压报告。

4.2.4原有房屋接管验收应检查提交的资料

4.2.4.1产权资料

a)房屋所有权证;

b)土地使用权证;

c)有关司法、公证文书和协议;

d)房屋分户使用清册;

e)房屋设备及定、附着物清册。

4.2.4.2技术资料

a)房地产平面图;

b)房屋分间平面图;

c)房屋及设备技术资料。

4.3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标准

4.3.1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

4.3.1.1主体结构

a)地基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GBJ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允许变形;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

b)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GBJ10规定值。(GBJ10-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c)木结构应结点牢固,支撑系统可靠,无蚁害,其构件的选材必须符合GBJ20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2.1.1条的有关规定。

d)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e)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3.1.2外墙不得渗水。

4.3.1.3屋面:

a)各类屋面必须符合GBJ207(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4.0.6条的规定,排水畅通,无积水,不渗漏。

b)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措施,三层以上房屋在公用部位设置屋面检修孔。

c)阳台和三层以上房屋的屋面应有组织排水,出水口、檐沟,落水管应安装牢固,接口严密、不渗漏。

4.3.1.4楼地面:

a)面层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不空鼓。整体面层平整,不允许有裂缝、脱皮和起砂等缺陷;块料面层应表面平正、接缝均匀顺直、无缺棱掉角。

b)卫生间、阳台、盥洗间地面与相邻地面的相对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积水,不允许倒泛水和渗漏。

c)木楼地面应平整牢固,接缝密合。

4.3.1.5装修:

a)钢木门窗安装平正牢固,无翘曲变形,开关灵活,零配件装配齐全,位置准确,钢门窗缝隙严密,木门窗缝隙适度。

b)进户门不得使用胶合板制作,

物业房屋接管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第2页

门锁应安装牢固,底层外窗、楼层公共走道窗、进户门上的窗子均应装设安全防护栏。

c)木装修工程应表面光洁,线条顺直,对缝严密,不露钉帽,与基层必须钉牢。

d)门窗玻璃应安装平整,填缝饱满,粘贴牢固。

e)抹灰应表面平整,不应有空鼓、裂缝和起泡等缺陷。

f)饰面砖应表面洁净,粘贴牢固,阴阳角与线脚顺直,无缺棱掉角。

g)油漆,刷浆应光泽一致。表面不应有脱皮、漏刷现象。

4.3.1.6电气:

a)电气线路安装应平整、牢固、顺直,过墙应有导管,导线连接必须紧密,铅导线连接不得采用绞接或绑接。采用管子配线时,连接点必须紧密、可靠,使管路在结构上和电气上均连成整体并有可靠的接地。每回路导线间和对地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KV。

b)应按套安装电表或预留表位,并有电器接地装置。

c)照明器具等低压电器安装支架必须牢固,部件齐全,接触良好,位置正确。

d)各种避雷装置的所有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接地阻值必须符合GBJ232的规定值。

e)制动器、限速器及其他安全设备应动作灵敏可靠。安装的隐蔽工程、试运转记录、性能检测记录及完整的图纸资料均应符合要求。

f)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或被高层建筑遮挡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应设置电视共用天线。

g)除上述要求外,同时应符合地区性“低压电气装置规程”的有关要求。

4.3.1.7水、卫、消防:

a)管道应安装牢固,控制部件启闭灵活,无滴漏。水压试验及保温、防腐措施必须符合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应按套安装水表或预留表位。

b)高位水箱进水管与水箱检查口的设置应便于检修。

c)卫生间、厨房内的排污管应分设,出户管长不宜超过8m,并不应使用陶管、塑料管。地漏、排污管接口、检查口不得渗漏,管道排水必须流畅。

d)卫生器具质量良好,接口不渗漏,安装应平正、牢固、部件齐全、制动灵活。

e)水泵安装应平稳,运行时无较大震动。

f)消防设施必须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且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签证。

4.3.1.8附属工程及其它:

a)室外排水系统的积水坑、窨井(检查井)设置、管道坡度、管径均必须符合GBJ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第二章第2.3.4节的要求。管道应顺直且排水通畅,井盖应搁置稳妥并设置井圈。

b)污水处理装置化粪池应按排污量合理设置,池内无垃圾杂物,进出水口高差不得小于5cm。立管与粪池间的连接管道应有足够坡度,并不应超过两个弯。

c)明沟、散水、落水沟头不得有断裂、积水现象。

d)房屋入口处必须做室外道路,并与主干道相通。路面不应有积水、空鼓和断裂现象。

e)房屋应按单元设置信报箱,其规格、位置须符合有关规定。

f)烟道、通风道、垃圾道应畅通,无阻塞物。

g)单体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临时设施及过渡用房拆除清理完毕。室外地面平整,室内外高差符合设计要求。

h)群体建筑应检验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工程和服务设施,达到应有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i)井道、风机房必须没有垃圾,符合规范。

j)幕墙平整,无残缺破损和渗漏。

k)天台、广场、道路地面平整,无低洼积水现象。

4.3.2质量问题的处理

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强回补返修、直至合格,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对于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4.4原有房屋的接管验收标准

4.4.1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

4.4.1.1以GBJ(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作检验依据;

4.4.1.2从外观检查建筑物整体的变异状态;

4.4.1.3检查房屋结构、装修和设备的完好与损坏程度;

4.4.1.4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包括建筑年代、用途变迁、拆改添建、装修和设备情况)。评估房屋现有价值、建立资料档案。

4.4.2危险和损坏问题的处理:

4.4.2.1属有危险的房屋,应由移交人负责排险解危后,始得接管。

4.4.2.2属有损坏的房屋,由移交人和接管单位协商解决,既可约定期限由移交人负责维修,也可采用其它补偿形式。

4.4.2.3属法院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按法院判决办理

5.0工作程序

5.1接到开发商的物业接管通知后,由公司设备部经理牵头,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安全保卫部、环境卫生部、项目管理处等相关各部门人员成立接管小组,依照上述标准对物业进行接管检查。

5.2接管小组按《楼宇接管资料移交清单》对产权、技术资料进行对照检查,发现产权技术资料有缺漏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公司,要求在给定限期内补齐。

5.3接管小组按《公共配套设施接管验收表》对大厦各类设备按规格、性能、容量等进行对照检查,对机电设备应按专业、按系统另行验收接管,发现接管设备(设施)与移交清单不符或有缺漏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开发公司限期解决。

5.4接管小组对每个项目的验收接管应专题写出报告,对套单元房的水、电、土建部分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房屋接管检查记录表》中,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开发公司迅速解决。

5.5设备部经理代表接管小组与开发商办理接管手续,管理处代表办理钥匙接收手续。

在保修期内因施工、安装、设备等因素产生的质量问题,管理处应初步查清原因,上报公司设备部,由设备部督促开发公司限期解决。上报开发公司15日未见有施工单位维修,则设备部可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林业精品工程标准及奖励办法


林业精品工程标准及奖励办法

林业精品工程标准及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县林业建设步伐,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各项林业生产任务,促进全县林业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出亮点、出精品,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建林网版权所有
各乡镇在完成县里规定任务的基础上,必须新建2—3处高标准农田林网示范方,每处面积5000亩以上,林网网格不超过300亩,一路两行,无断层,形成各自的亮点工程。
在各乡镇亮点工程中,县林业生产指挥部组织评选全县林网精品工程。对林网精品工程,从县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中每亩奖励5元。
二、苗木花卉基地
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在乡镇主干道路两侧、城镇周围集中连片发展,抓好名优稀特新品种的引进,搞好速生、常绿、灌木以及花卉多元化发展。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县里确定的重点乡镇要各新建一处500亩以上连片的基地,其他乡镇要各新建一处200亩以上连片的基地,形成各自的亮点工程。
在各乡镇亮点工程中,县林业生产指挥部评选全县苗木花卉基地精品工程。对苗木花卉基地精品工程,从县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中每亩奖励100元。
三、丰产林基地
要选用速生优良品种壮苗,高标准进行栽植。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各乡镇都要新建200亩以上集中连片的亮点工程。
在各乡镇亮点工程中,县林业生产指挥部评选全县丰产林精品工程。对丰产林精品工程,从县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中每亩奖励20元。
四、经济林基地
要以优质水果、干杂果为主,大力发展名优稀新品种,形成具有特色的经济林基地。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各乡镇都有要新建200亩以上集中连片的亮点工程。
在各乡镇亮点工程中,县林业生产指挥部评选全县经济林精品工程。对经济林精品工程,从县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中每亩奖励50元。
五、村镇绿化
大力开展小城镇绿化建设,乔灌花草相结合,实行“拆墙透绿”、“见逢插绿”,对乡镇驻地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绿化、美化。选择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较好的村庄,抓好街道、庭院的绿化,努力创建“园林化村庄”。
在各乡镇驻地绿化建设和“园林化村庄”建设中,县林业生产指挥部评选全县乡镇驻地绿化和“园林化村庄”精品,并从县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全县林业精品工程评选,由县林业生产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于12月底前进行,以造林的标准和苗木的成活保存率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评选细则另行制定。本办法由县林业生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司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公司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确保各种基础设施和机械设备正常运作,以保障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良好的办公条件,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规范。
2.使用范围
[网-]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的各种检测检验机械设备、仪器以及计算机网络系统、水电配套设施、消防系统、厂房等辅助基础设施的管理。

3.职责

3.1设备使用部门负责公司的检验检测等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及日常的清洁保养工作。

3.2人力资源部IT组负责公司电话、电脑、网络、ERp数据库系统的维护和修理工作。

3.3人力资源部行政组负责公司设备的维修,以及水电配套设施,消防设施、厂房、库房的日常维护和修理工作。

4.作业内容

4.1.设备购置

所有设备、仪器购置前,相关部门应填写《请购单》交总经理审批。设备交付时,设备使用部门经理应进行仔细查验,有质量问题应立即拒收并更换,设备安装调试后,由使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行政组协同进行验收,直到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由相关人员在《固定资产领用单》上签字,并由行政组对该设备进行相应固定资产登记存档,形成《固定资产登记表》。

4.2机械设备、仪器

4.1.2日常保养

4.1.2.1日常保养由本设备操作人员专人负责,保养和检查内容根据《设备日常保养检查表》的项目进行,保养频率自定,一般每月进行一次。

4.1.2.2每天检查确认

A.机械设备、仪器应每日擦拭干净,保持3S良好。

B.机械设备各传动轴有无足够的润滑油。

C.开机时是否有异常现象。

D.各种监视及测试仪表是否正常。

4.1.3故障维修

当机械设备出现在运行中有异常响声,不正常的振动及松动等现象,显示设备发现故障及隐患应立即停机检修,并向主管报告,并及时联络人力资源部行政组配合修理,对于紧急修理,由使用人员直接联系行政主管安排修理,其余则填写《设备报修单》,交行政主管安排修理,应记录故障情况、发生时间、维修内容、维修时间等。

4.1.4年度保养(校验)

4.1.4.1每年度末由行政组人员根据本年度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情况,对检验机等设备进行年度保养,以确保机器的正常运行。

4.1.4.2检验检测设备、仪器的校验具体见《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由品质管理部经理安排强检或自检。

4.2计算机、网络、ERp系统、电话、门禁监控系统

4.2.1人力资源部IT组应保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止病毒破坏,影响正常的办公和公司数据安全,应采用杀毒软件或防火墙系统对计算机进行防病毒保护,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版本。

4.2.2人力资源部IT组应定期对ERp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备份文件应作为重要记录妥善保存。

4.2.3计算机、电话、网络、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后,由使用部门直接联系IT主管,

由其安排修理。

4.3水电配套设施及厂房

4.3.1公司的水电、厂房设施必须在经过工程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4.3.2高压配电房必须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电工入网上岗证,主要监视变压器高压断路器等运行状况,并进行记录,发现异常,应立即向行政主管报告。

4.3.3水电配套设施发生故障后,发现者应立即联系人力资源部行政组,行政主管应迅速派人进行紧急修理,确保水电设施良好。

4.4消防设施

4.4.1建筑消防设施在施工前,其设计图纸必须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批,经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4.2对于灭火器、消防栓,由人力资源部行政组每季度检查一次,确保灭火器的压力及消防栓的消防水流畅通,水压正常。检查后应将检查情况分别记录于《灭火器检查记录表》及《消防栓检查记录表》,出现异常的应立即修理。

4.4.3对于自动消防报警系统,应由保安进行日常监视,确保消防报警系统主机运行正常,同时应由人力资源部行政组或委托消防维护机构每半年对自动消防报警系统进行维护,主要进行消防探头的清洗和测试,声光报警、手动报警、喷淋系统的试验,确保其正常运行。

4.4.4人力资源部每年应委托由资质的消防检测部门对公司的自动消防报警系统、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进行第二方检测,并出具消防系统检测报告,对于在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并报总经理室。

4.5电梯、货梯管理

4.5.1电梯、货梯属

公司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第2页

于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注册登录,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4.5.2人力资源部每年必须对在用载人或载货电梯进行检验申请,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并取得合格证,若检验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贴封条,待修理完毕再次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6设备报废处理

4.6.1设备的报废应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部行政组鉴定,报总经理室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废,建立《报废设备清单》,同时在帐、卡及财务上进行相应处理。

5.相关表单

5.1请购单

5.2固定资产领用单

5.2固定资产登记表(无规定格式)

5.3设备报修单

5.4灭火器检查记录表

5.5消防栓检查记录表

5.6消防系统检测报告(无规定格式)

5.7报废设备清单

区委宣传部文明科室评比标准及办法


区委宣传部文明科室评比标准及办法

区委宣传部文明科室评比标准及办法
一、文明科室标准
(一)、思想教育,遵守规章制度[网文章-找文章,到网]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旗帜鲜明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团活动好、作用发挥好。

2、积极参加部机关的政治、业务学习,坚持学习日和党团活动日活动制度,有会议登记薄、学习登记薄,人人有学习笔记,不断提高 全体同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

3、严格遵守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不搞非法组织的娱乐活动。

4、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业务学习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能及时化解各种矛盾。

5、未发生丢失票据、贵重物品被盗及其它安全事故。

(二)工作效率高,圆满完成各项

1、科室工作有全年目标、阶段安排,能出色地完成业务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未出现棚架、拖拉和推诿扯皮等现象。

2、工作高标准、高质量,人员技术精、业务熟。机关行文规范、准确,办事快捷高效,办公缜密细致,未出现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失误。

3、积极参加部机关组织的各项集体、公益和社会活动,无借故支持、不参与现象。

(三)、文明礼貌,服务优良,环境优美

1、认真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自觉做到“五个一”、“六不让”。即说好每一句话,办好每一件事,接好每一个电话,接待好每一个业户,干好每一项工作;不让领导布置的事情在我手里拖延,不让正在处理的业务在我手里积压,不让各种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来机关办事的同志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不让任何小道消息从我这里传播,不让宣传部的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

2、思想、工作作风过硬,仪容风纪整齐,团结协调,文明向上,无不团结、吵架斗殴等现象。

3、责任区和室内卫生保持好。责任区经常清理、打扫,办公室地面、门窗和办公用品等保持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4、室内环境优美。墙壁布置合理优雅,无乱画乱贴乱挂现象,室内放置适当、美观。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赌博、搞封建迷信、参与群体闹事及打架、酗酒滋事等违法违纪行为。

2、经常开展“三德”教育,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及行风建设有关规定,不利用业务之便吃、拿、卡、要。

3、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评为文明科室:

1、干部职工有出现政治问题者;

2、部机关组织的政治学习、党日活动,每月2人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者;

3、工作制度不落实,形同虚设者;

4、服务意识不强,质量不高,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部工作被动或基层有重大反映者;

5、举报查实在公务活动中收受贿赂,受到各类警告或任何党政纪律处分者;

6、室内及责任区卫生差,在检查评比中屡次评为落后者;

7、干部职工与他人争吵打架造成不良影响者;

8、发生安全事故者;

9、违背计划生育政策者;

10、本科室业务工作失误,受到部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者。

二、评选办法及奖励措施

(一)、评选办法

1、考评以当年度工作表现为准,跨年度处理的问题以处理结论时间为准。每半年进行一次初评,年底总评。

2、文明科室在各科室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有宣传部文明科室创建领导小组进行评定。

3、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创建工作,要分科室建立创建档案,及时记录各科室创建工作情况,并作为评比的依据之一。

(二)奖惩办法

1、凡当年被评为文明科室的科室,由部进行表彰,并发文明科室标牌,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凡当年没被评为文明科室的科室,应摘掉上年底文明科室标牌。

物业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物业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实施试行办法,请大家参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xx市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xx政办〔2011〕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的物业管理活动。

(二)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变更、换届工作。

(三)负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工作。

(五)制定、发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六)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小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评;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八)组织对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查验初审工作。协调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九)做好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综合查验工作。

(十)负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工作。

(十一)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

(十二)依法做好物业管理其他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村(居)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筹备、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村(居)管理、村(居)服务的关系。

(三)负责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解决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四)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划分工作。

(五)负责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六)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七)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条 村(居)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本辖区业主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换届工作。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调解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四)参与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未进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日常管理工作,参与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积极配合、协助和服从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做好城市管理和文明创建工作。

第六条 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各小区沿街房屋违章搭建、乱开门窗、乱挖地下室等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协助县住建局对小区内物业公司和住建局制止无效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及时整改,恢复原状。

第七条 县公安、规划、民政、物价、环保、市场、安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物业资质和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内建设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下同),应按照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活动。

第十条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含五万平方米)的物业项目应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住建局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前30日完成,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1个内月落实。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我县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公管局具体实施我县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招标单位向县公管局申请招标前,需将小区物业用房、水电图纸、道路绿化等物业配套设施、物业维修保证金缴纳情况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方可招标。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要向物业主管部门缴纳五万元以上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由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项目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齐备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其资质要求的服务,并符合和遵守物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及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

第十九条 业主或使用人进行物业装修,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物业装修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或使用人的物业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装修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或使用人因物业装修而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因物业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擅自破坏房屋外貌,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三)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

(五)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六)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七)排放有毒、有害和污染环境的物质或产生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物业小区停车场地的收费标准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二)涉及公共部位维修按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

第二十八条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村(居)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物业保修金

第三十二条 用于销售的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县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物业的保修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保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县物业主管部门制订。

第三十五条 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启动使用保修金:

(一)物业交付后,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

(二)物业小区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的。

第三十六条 保修金存储期限为八年。

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物业交付之日起满八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无异议的,将保修金本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的,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其原交存保修金本息余额,转入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维修资金。

第六章 物业投诉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住建、物价、环保、市场、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的投诉,并及时处理投诉案件。

第三十八条 投诉的处理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对登记受理的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投诉人,并到现场调查,根据查证的事实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将材料报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承办人在投诉结束后,应将形成的文书、图片、照片等编目装订,送县住建局立卷归档。

第七章 达标创优活动

第四十条 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社区及物业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所有纳入物业管理的生活小区进行检查评比,对物业管理优秀的小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物业管理较差的小区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

(五)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七)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市场、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违法实施物业管理行政许可的。

(四)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六)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保修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

(七)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其它违反物业管理的行为,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持续一年以上的物业,可在征求该物业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意见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x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物业企业员工奖励实施办法


物业企业员工奖励实施办法

1.0指导思想

根据公司的发展以及公司董事会的要求,拟对公司原有的员工奖励办法进行调整,以改变模式化的奖项设置。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按公司价值观为导向,尝试设立新的员工奖励办法并在实际运作中逐步调整完善,形成具有鲜明.net特征、层次清晰、结构完整的员工奖励办法,作为公司考核激励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总体要求

奖励办法要能够激发员工奋发向上,体现公司理念,明确价值导向,认同员工价值,提升公司凝聚力。

3.0设置原则

3.1细化原则。奖项设置各有侧重,取向明确,既提倡德才兼备,也鼓励学有专长,避免“贪大求全”。

3.2绩效原则。讲求结果导向,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兼顾社会效益。

3.3量化原则。增加量化指标的比重,尽可能减少非量化、模糊性评价指标。

3.4榜样原则。奖项的设置及评选要突出优异,名实相符,要有明确的激励和榜样作用。在评选中不设硬性的名额指标。

4.0奖项设置

奖项的设置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4.1综合类是对员工认同公司理念、服务公司、爱岗敬业、与公司荣辱与共的褒奖;体现公司对员工个人价值的认同,以及对在年度工作中,完成任务优异的团队和员工的奖励。设:荣誉员工奖,总经理奖,优秀员工奖,年度杰出团队奖,年度杰出经理奖。(其中,荣誉员工奖为终身奖,是公司最高奖项。)

4.2专项荣誉类主要是为对公司发展做鎏厥夤毕椎脑惫さ慕崩I瑁禾厥夤毕捉保窆ち浣薄?/p>

5.0奖项说明

5.1荣誉员工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此奖项为终身奖,是公司最高奖项。

5.1.1入司工作年满四年以上(含四年)。

5.1.2连续三年(或累计四年)获得年度单项奖的。

5.1.3认同公司理念,在维护公司利益与声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

5.1.4坚持原则,执行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工作优异,对公司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5.1.5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有高度的整体意识和团队精神,品德高尚,团结同志。

5.2总经理奖:具备以下条件中五项的公司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5.2.1坚持原则,执行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工作优异,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评优秀的。

5.2.2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有高度的整体意识和团队精神,服从领导,团结同志,业务娴熟。

5.2.3认同公司理念,模范执行员工守则,品德高尚,廉洁奉公。

5.2.4全年出满勤。

5.2.5敬业爱岗,努力工作,锐意进取,在本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荣誉或奖励的。

5.2.6以公司利益为己任,通过各种措施,为公司创造效益20万元(含)以上者。

5.2.7努力学习新的管理理念及经验,善于思考,强化管理,有创新意识,对原有的制度、流程提出重大改进意见,提高效率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5.2.8除以上6条外,如有出色完成公司重大或特殊任务有功绩者,评选组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总经理特许并报董事会批准,参加此奖项的评选。

5.3特殊贡献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5.3.1敬业爱岗,努力工作,锐意进取,在本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区、市级政府以上荣誉或奖励的。

5.3.2有创新意识,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措施;提供有效信息,并为公司采纳且产生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为公司防止或减少了重大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5.3.3以司为家,厉行节约,在工作中想方设法为公司节约开支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者。

5.3.4业务娴熟,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为公司增创效益在2万元(含)以上者。

5.3.5见义勇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基金奖励的。

5.3.6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4服务工龄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5.4.1在公司工作年限在三年(含三年)以上

5.4.2尽心尽责,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5.4.3有良好的工作业绩,获得过公司奖励的。

5.4.4关心集体,爱护团队,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并做出成绩的。

5.5年度杰出团队奖:参加此奖项评比必须具备的条件

5.5.1超额完成部门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工作业绩显著。

5.5.2有

物业企业员工奖励实施办法第2页

高度的全局观念,整体意识强,能团结协作配合其他部门工作,注重工作效率,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各项活动。

5.5.3严格执行公司制度,严守职业道德和员工守则,团队有良好职业素质的。

5.5.4团队学习气氛浓厚,创新意识强,注意吸取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并融会应用于工作中,有过硬业务水平的。

5.5.5消防安全意识强,能严格遵守公司消防及安全管理的规定,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

5.6年度杰出经理奖:具备以下条件四项者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5.6.1工作认真积极,卓有成效,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0(含)以上的。

计算公式:(实际完成任务指标—计划任务指标)/计划任务指标

5.6.2在工作中,锐意改革,积极创新,为公司创造明显效益的。

5.6.3部门管理严格规范,执行制度一丝不苟,部门员工认同度高,团队凝聚力强。

5.6.4有高度的全局观念,与其他部门配合协调好。

5.6.5严守职业道德和员工守则,廉洁奉公。

5.7优秀员工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部门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不参加此奖项评比)

5.7.1完成工作指标,业务水平高,获得公司上下一致认同的。

5.7.2遵守职业道德和员工守则,目标考评优秀。

5.7.3工作勤勤恳恳,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5.7.4团结同志,相互协作,且有团队精神和全局观念。

5.7.5厉行节约,维护公司利益。

6.0评选程序

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议,具体程序如下:

部门推荐评审组初评张榜公示群众评议

评审组审定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核准公布结果

7.0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除特殊贡献奖之外的其他奖项的评比:

7.1入司时间未满一年的。

7.2未完成年度工作指标的。

7.3病事假时间连续超过一个月(或累计超过一个半月的)。

7.4出现重大工作失误。

7.5违反员工守则被处罚的。

8.0奖励标准

8.1荣誉员工奖:

8.1.1授予公司终生员工。

8.1.2公司为其购买大病医疗保险(累计保费1万元)。

8.1.3受奖当年安排本人及配偶境外旅游一次(地点公司确定)。

8.1.4受奖当年晋升一级工资。

8.2总经理奖:

8.2.1奖金3000元。

8.2.2带薪休假一周(5个工作日)。

8.3特殊贡献奖:

8.3.1根据贡献额,酌情给予提成奖励。

8.3.2安排本人及配偶境内旅游(地点由公司确定)。

8.4服务工龄奖:

8.4.1晋升一级工资。

8.5年度杰出团队奖:

8.5.1每人奖励300元。

8.5.2带薪休假一周(5个工作日)。

8.6年度杰出经理奖:

8.6.1安排境内旅游一次(地点由公司确定)。

8.6.2安排与工作相关的带薪学习(费用在3000元以内)

8.7优秀员工奖:

8.7.1奖金600元。此外,对自费参加物业相关专业培训的员工,按培训费用的比例给予适当奖励。

8.7.2获奖的员工和集体,除以上奖励之外,公司可根据事迹推荐其参加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模,红旗手,青年标兵,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9.0表彰形式

9.1在全年总结表彰会上授奖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9.2对于获得“荣誉员工奖”和“董事长奖”的员工,其事迹和照片将陈列于公司荣誉室。

9.3以“银河精英荣誉榜”的形式给予公开表彰。

10.0荣誉员工的解除

10.1荣誉员工是公司的终生员工,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解除其荣誉员工称号。

10.1.1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处理的。

10.1.2贪污受贿,被举报查实的。

10.1.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导致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10.1.4纪律散漫,屡次违反员工守则被处罚,经教育仍无改进的。

10.2解除程序。

董事长办公室提出动议评审委员会复查张榜公示

群众评议评审组审定董事长审批公布结果

荣誉员工的考核。按荣誉员工考核表(另行下发)每年进行一次,由董事长办公室负责。

出勤及奖惩薪办法


出勤及奖惩薪办法

第一条严格遵守考勤、请、休假管理程序,每日上班有指定人员考勤,外出办事要请假。无特殊情况,不允许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无故脱岗、串岗、空岗。

第二条 员工要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第三条旷工处罚规定

(一)公司部门经理或主管,当月有旷工记录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月累计旷工1个工作日以内的(包括1个工作日),扣除2个工作日应发工资;

2、月累计旷工1个工作日以上不足2个工作日,扣除4个工作日应发工资;

3、月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以上内不足3个工作日,扣除6个工作日应发工资;

4、月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及相关待遇后作辞退处理。

5、年累计旷工8个工作日以上的,扣年终各项奖金交作辞退处理。

(二)公司普通员工或实习员工,当月有旷工记录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月累计旷工1个工作日以内的(包括1个工作日),扣除1个工作日应发工资。

2、月累计旷工1个工作日以上不足2个工作日,扣除2个工作日应发工资。

3、月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以上内不足3个工作日,扣除3个工作日应发工资。 

4、月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及相关待遇后作除名处理。

5、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的,扣年终各项奖金交作辞退处理。

第四条 员工迟到、早退处罚规定

(一)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按当前的作息时间为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违反规定的应自觉接受以下处理:

1、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的,扣20元;

2、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的,扣30元;

3、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50元;

4、迟到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5、迟到60分钟以上90分钟以内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二)普通员工或实习员工违反考勤作息时间规定的,应自觉接受以下处罚。

1、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的,扣10元;

2、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的,扣20元;

3、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40元;

4、迟到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5、迟到60分钟以上90分钟以内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公司员工在当月内迟到与早退的累计时间超过10小时,则扣除当月工资及相关待遇后作辞退处理。

第五条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员工当月迟到与早退累计三次扣100元,累计五次扣发全部绩效奖,旷工一次扣全部绩效奖。

第七条上班时,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100元。再经发现,扣除300元。 

第八条员工外出办事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九条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存休假期可一次性进行但不得超过五天。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休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总经理批准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代(调)班如出现问题应作本人考勤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呈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1.0目的

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和业主的利益

2.0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的收缴、使用

3.0管理和使用办法

3.1银河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在房屋出售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一次性征收到位,专户专存,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

3.2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由物业公司代管维修基金,并签订《代管协议》。专户存入南通市商业银行,专款专用。接受银河大厦业主委员会、市物业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3.3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3.4为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挪用维修基金并造成损失的,必须接受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3.5南通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企业管理需要,提出年度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3.6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在实施过程中,本着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的原则,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减少维修基金支出。

定期公示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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