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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联络站工作总结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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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文章标题: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各级人民法院改进工作思路,增进人大代表理解与支持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颁布了《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对加强代表联络工作提出了总体工作思路、目标和具体方法、要求。新的形势下,如何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强和创新代表联络工作,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笔者通过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对代表联络工作谈以下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主要是指通过与人大代表建立日常的、多渠道的工作联系,为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了解、理解、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工作,进而推进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因此,代表联络工作的基本功能和作用应定位在:它是一项政务性很强的服务和保障工作,即为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提供服务和保障。代表联络工作就其属性而言,它虽然不是审判工作,却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密切相关,与审判业务工作密切相关,与法院的建设与改革密切相关;同时,它也不仅仅是法院内部一般性的事务性工作,而是事关全局的、具有其他工作所不能替代的工作,是特定条件下的特殊政务性工作。代表联络工作不是“中心”但涉及“中心”;不是大局,但关系大局。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工作包括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都必须贯彻始终,落实在行动上。人大代表直接来自于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他们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要求,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代表和体现。因此,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切实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执法的根本宗旨和目的所要求的。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政体的框架结构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的政治制度,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大代表依法享有建议批评权、询问权、质询权、视察权、罢免权等一系列权力。这都是宪法和《代表法》等有关重要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切实做好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听取和办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认真回答代表的询问和质询,认真接待安排好代表的视察、评议活动,使人大代表的各项法定职权在法院系统真正落到实处。要做好这一系列工作,就必须重视和加强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加强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做好审判工作,推进各项改革和法院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实践证明,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我们做好法院各项工作的重要途径,可以说,加强代表联络工作对法院建设大有裨益。其一,人大代表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法院工作提出议案和建议,从多层面、多角度为人民法院工作献计献策,促使我们不断改进工作。其二,人大代表通过视察、评议等各种方式,深入了解法院工作的具体情况,为人民法院解决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向党委,政府及社会进行呼吁,充分支持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其三,人大代表通过其广泛接触群众,接触社会的优势,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对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人和事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督促我们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改进各项工作。从近几年的情况看,确有人大代表所提案件是作了改判的,也确有人大代表所提出的个别法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而被追究的。可以说,代表联络工作做好了,体现的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尊重人民意愿,尊重人大代表的务实作风;联络工作越实,法院与代表之间的距离就越近,越有利于代表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同时也使代表看到了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诚意。由此可见,要做好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就必须广开渠道,广纳良言,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二、当前代表联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法院系统的代表联络工作,在两级法院领导班子和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要求以及人大代表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就整体而言,还有不到位的地方,这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深化。具体表现为:
一是认识不到位,开展代表联络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高。有的同志也曾在思想认识上陷入误区,认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法院系统的一种边缘性工作,是附属的职能,甚至是一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项游离于审判工作之外的、与审判无关的“份外活”,把代表联络工作当成额外负担;具体工作措施不力,处于一种被动或应付状态,有的表面上重视,但实际上存在形式主义现象,使联络工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是办理代表建议和代表来信不及时。从近年来两级法院办理工作的情况看,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尽管多数单位对此引起高度重视,但仍有少数单位和承办人员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持消极态度,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有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或者回复不及时,在一些中间环节上表现拖拉,造成上级督办函件和代表信件积压。三是代表联络工作制度不够完备。有的单位由于受“重审判轻联络”观念的影响,导致代表联络工作还没有形成具体的工作制度。有的单位是说的多、做的少,务虚的多,抓实的少。另一方面,代表联络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一直还是一个空白点,虽然有单项的如办理代表建议考核评比,但就整体而言还没有形成一个融于法院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之中的联络工作考核办法,这也许是积极性调动不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代表联络工作渠道狭窄,活动单一,缺少生气,在创新和发展联络工作方面还比较薄弱。比如在联络的方式方法上,如何使“请进来、走出去”更好地有机结合?在征求代表意见、认真落实并加以反馈上,如何体现出法院的诚意和信用度?在多方位、多渠道深化代表联络工作方面,如何达到在“双向中沟通、互动中共赢”的最佳效果?在这些方面,我们还缺少认真的研究。
三、加强代表联络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在思想认识上,要确实把联络工作摆上位置,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不断强化三个观念:一是增强法律观念。二是增强服务观念。三是增强整体观念。
(二)建立工作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建立专门机构,是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有效形式和基本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建议各基层法院设立相应机构,但对于有的基层法院人数有限、不具备成立专门机构条件的,应配备专人负责。由于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政务性较强的工作,所以,联络机构应统一放在督查室,以便与市法院形成对口相接。同时,一定要选调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高、有综合协调能力、有严谨细致工作作风的人员从事代表联络工作。在此基础上,两级法院应就代表联络工作的内容、工作程序等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而且要便于操作可行,使联络工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就目前我市的情况而言,应在今后一、二年内建立起全市法院代表联络工作的网络工作平台。可以借鉴外地法院的经验,结合本地的实际,开发研制代表联络工作管理软件,使全系统的联络工作形成网络化和规范化管理,以便更充分地发挥联络工作的职能作用。
(三)突出工作重点,认真负责地办理好代表建议和代表来信。代表联络工作的内容比较宽泛,其中要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很多,如果不抓住重点,就可能影响全局。所以根据以重点带全面的原则,应把联络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办好每一件代表建议上,并使一般性的联络工作都要紧扣这个重点,为这个重点的突破开辟“绿色通道”。对所有代表的建议或来信,都要逐件登记、规范办理程序、列入督办事项,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及个人。在办理工作中,要准确把握和坚持最高法院确定的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办理原则,既依法办事,做到对法律负责,又注重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让人大机关和代表满意。要加强督办制度,保证按期办结、按时回复,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并力争使代表建议的办结率、回复率、满意率达到100%的目标。
(四)不断开拓新思路,拓展新途径,使代表联络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笔者认为,代表联络工作要始终以尊重代表、服务代表为价值取向,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因此,在所采取的联络工作载体上,应尽可能达到科学、规范、合理、有效。因此,今后在开展代表联络工作中,要深入进行探索,使其思路清晰,符合实际;要尽量多组织一些必要的活动,以加强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的联系、沟通与理解,不断扩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层面和效果。而无论采取何种联系方式,都要做到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丰富与代表联系的内容,更要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五)切实加强对代表联络工作的领导。代表联络工作是沟通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一个很重要的连接点。作为法院的各级领导同志特别是各单位和部门的一把手,要对代表联络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这种重视不仅仅体现在每年的“两会”召开前后和会议期间开展好联络工作,更要注重贯穿于平时的、经常化的法院中心工作之中。一是应做到统揽全局,统筹安排,既有总体设计,又有短线衔接;既有任务下达,又有具体指导;既有工作框架,又要注意细节的操作;既要求专门机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又要促使全体人员树立人大代表主体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共同参与联络工作的开展,使联络工作紧贴并保障法院中心任务的顺利完成。二是对联络机构的工作要敢于撑腰,为他们创造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联络工作人员的聪明才干,使他们大胆地、创造性地开展联络工作。三是应建立科学的联络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工作考核办法和相应的措施,对开展联络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过宣传典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不断推动代表联络工作向新的目标迈进,为实现法院工作的新进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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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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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工作心得


人大代表工作心得

今年是我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年,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通过差额选举,将产生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他们将肩负着人民的期望和重托,为民代言。人大代表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做合格人大代表需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在“加强个人修养上”下功夫,确保坚持百姓情怀的初心不改。“人民选我当代表,当好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必须自觉加强个人修养、率先垂范,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既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的威信,又能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辜负人民重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踏实工作,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参加廉政教育活动,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各种诱惑,在实际工作中按章办事,讲原则,严标准,勤勤恳恳为群众服务。

二要“在聚合群众智慧上”下功夫,为更好地服务群众积极建言献策。人大代表要履好职,就必须做为人民服务的有心人,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时时留意听取、收集选民反映的问题,注意观察身边发生的事情,把人民的呼声倾诉出来,把人民的智慧集中反映上去。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其他领域的情况,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有分量的建议。

三要“在履职尽责上”下功夫,实现代表工作的责任和使命。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新一届人大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凝聚着全党的意志,承载着人民的期望,履行着神圣的职责。应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提高履职尽责能力,积极参政议政,实现代表工作的责任和使命。

做合格人大代表,将群众工作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紧紧依靠群众,贴近群众,使决策更符合群众的意愿,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同时,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引导群众,使新政策、新规定真正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拥护,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共同行动。

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督办工作的实践和探索


人大代表就本地区社会经济、民主法制建设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向政府、两院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是履行代表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代表提议案、建议、意见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质量不断提高,"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对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的工作越来越重视,办理工作在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方面迈出可喜的步伐。现就我县人大常委会在督办代表建议、意见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探索汇报如下:

一、督促承办单位领导重视办理工作

为促进承办机关领导提高认识,把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我们着重抓住以下四个环节:一是召开交办会。每次人代会结束后,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机构或大会议案组人员,及时将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分类整理。并在半个月内,由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联合召开代表建议、意见交办会。会议规格高,规模大。要求"一府两院"所有承办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参加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两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出席会议,并作讲话,讲明办好代表建议、意见的重要意义,就办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办理时限,使承办单位领导深该认识做好办理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充分引起重视。二是提升交办承接规格。对人大代表在会期提出的建议、意见的交办,从以往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承办机关的办事机构直接交办改为由人大常委会向"一府两院"直接交办,然后由"一府两院"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向相关承办单位领导交办。三是对承办单位领导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承办单位领导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坚持",即:单位主要领导要坚持亲自阅批代表建议,及时掌握代表建议、意见的内容和要求;单位领导班子要坚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单位分管领导要坚持具体抓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四是组织进行检查。承办单位将建议答复件寄送代表后,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承办机关进行检查,查代表建议承办单上是否有主要领导阅批签字;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上是否有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查答复件原稿是否有承办单位领导审核把关。五是把办理工作列入领导述职评议内容。政府部门及"两院"被任命人员向人大常委会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工作作为必要报告的内容。通过加强上面几个环节的监督,对"一府两院"及承办单位的领导起到了积极的促动作用。县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对办理代表的建议、意见十分重视。在办理过程中,注重实效,突出重点,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如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湖上乡代表提出《关于要求解决湖上村高边桥岭尾角落群众用水的建议》,尤猛军县长亲自带领县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办公,协调解决人饮工程建设资金60多万元,组织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03年12月底完成;龙门镇林火枝等代表提出《关于加强病虫害防治指导的建议》,县农业与茶果局领导接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技术人员深入龙门镇桂林、桂瑶等村进行调查和指导,帮助四个村解决茭白笋防治病虫害问题;县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龙涓、白濑等乡镇代表提出"要求对龙涓乡大坪村、白濑乡上格村继续扶贫"的建议,县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及时组织县扶贫办等单位人员深入调查,根据两个村的实际情况,把它们列入全县27个重点扶贫村范围内,继续扶持。

二、组织代表参与办理工作

组织人大代表有重点地参与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可以起到直接推进承办机关提高办理工作质量的作用。我县办理工作注重改以往单纯的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这有利于代表建议中所提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多数承办机关坚持做到了在办理前邀请代表到单位共商办理方案;在办理工作调研活动中,邀请代表共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途径;在办理答复件形成后,召开代表座谈会,直接听取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意见。承办机关对代表在参与办理建议工作中提出的问题,该改进的,认真作改进,该解决的,下力气尽力解决,该补充办理的进行补充办理,该重新办理的重新办理。如县卫生局重视办理工作,及时召开办理人员会议研究代表建议。并专门召开提议案、建议、意见的代表进行座谈,征求意见,代表们对此十分满意。

在办理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方式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一是通过乡镇人大主席团征求意见。以县人大办向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发出通知,请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人大代表就办理建议情况征求意见,各乡镇人大主席团都认真组织代表进行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并及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给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县人大常委会还召开乡镇人大主席工作会,专题听取了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反馈有关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的意见。二是向代表发出征求意见函。县人大向提出建议、意见的代表发出征求意见函,就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情况征求意见。对代表表示不满意的个别办理件,及时通报给县政府,由县政府协调各有关承办单位,认真进行再次办理,并重新答复代表。三是召开代表座谈会。直接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由于利用各种渠道,组织代表参与办理工作,广泛听取代表意见,使办理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不断提高。2003年,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建议、意见共94件,代表对办理情况满意或基本满意的有92件,占97.9,不满意的2件,只占2.1。对不满意的两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办理。

三、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督办机制

县人大常委会在督办实践中建立健全了多层次的督办机制。一是运用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评议、专题调查、听取汇报等形式,监督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人大常委会每年1次以上组织代表视察办理工作,主任会议、常委会议每年1-2次听取县政府关于办理县人大会上代表建议、意见的情况汇报,并提出了一些提高办理质量的建设性意见,督促县政府及时采取措施,进一步抓好落实;二是常委会各工作委将督办对口联系单位承办代表建议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对于代表所提建议逐件进行督办落实;三是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县政府办公室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有侧重地对承办机关的办理程序、专人负责制、办理工作组织领导、办理工作情况等进行重点抽查,对答复不规范,不认真的,要求重新办理和答复。四是通过宣传媒体人大工作简报等各种形式对办理情况给予宣传、通报,宣传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先进典型,对个别办理不认真,采取应付态度的单位予通报,促进办理工作的落实。

四、跟踪督办重要建议、意见

对于代表提出的一些重要议案、建议,坚持重点督办与跟踪督办相结合。尤其是多名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多次提出的,建议中提出的问题涉及本地区发展全局,关乎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事,人大常委会切实抓好跟踪督办。如: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龙门、剑斗、官桥等代表团提交的"关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议案,此事关系到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是事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常委会连续五年组织代表就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整治情况进行视察,常委会议多次听取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环保法》、《水土保持法》,落实县人代会议案的情况汇报。督促政府成立环境治理领导机构,制定环境整治方案,开展"年"活动,落实整治措施,对水泥、石材行业的污染限期整改和治理,关闭取缔了一批小选矿企业和小电镀厂,环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茶叶农残控制、降解工作关系到我县茶产业的健康发展,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就此

提出建议和意见,常委会十分重视,多次组织常委会委员和代表深入茶叶主产区调查茶叶农残控制和降解情况,多次听取了县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关于茶叶农残控制、降解工作的情况汇报。针对宣传不够深入、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提出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加大执法督查力度,加强科技知识和宣传等意见,促使各级政府进一步落实了责任制,成立"茶叶农残督查队",加强对农药市场和茶农用药情况的督查,进一步提高茶叶的品质。

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祥华乡、湖头镇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支持农村电网整顿改造的建议》,县政府依据省、市关于农电改造工作的具体部署,及时抽调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过多方的调查分析,编制农村电网改造规划,组织技术人员对全县农村电网进行大规范改造,历时二年多,为确保农电改造工程顺利完成,常委会通过每年组织视察,主任会议、常委会听取汇报等,进行跟踪督办。

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剑斗镇代表提出《关于剑斗汤尾电厂水渠建设防护栏的建议》,该建议事关周围群众学生的人身安全,常委会多次组织代表到现场视察,督促县政府及关部门认真办理。县政府组织农办、水利局、电力公司、剑斗电厂、剑斗镇政府人员对水圳进行实地勘测,针对水圳不同地段,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共投入资金103万元,分别建成钢筋水泥防护墙、铁栏杆防护栏,共,使多年没有解决的汤尾电厂水圳安全防护设施得以解决。

五、督办代表建议的一点体会

在督办代表建议、意见的实践中,我们深深体会到要做好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应具有"三心"、"四意识"。

"三心":一要有诚心。代表建议意见中所反映的问题,既有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又有各部门在三个文明建设中所面临的实际工作。因此,一定要以""重要思想和恪尽职守的态度,诚心诚意办理好代表建议意见,决不能存在推诿扯皮和敷衍了事的心态。

二要有热心。代表建议意见所提问题,大多是反映当地国计民生的一些"热点"或"难点"问题,如修路、建水利设施等,如不及时解决就会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因此,办理代表建议意见必须投入满腔的热情。

三要有耐心。许多代表所提建议意见办起来确实不那么容易,有时要花好长时间,费好大气力也未必办成,稍有松懈就会半途而废,前功尽弃。因此办理代表建议意见必须有耐心。

"四意识":一要有责任意识。办理代表建议意见既是法律规定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是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因此,承办部门要怀着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高度责任心办理代表意见建议。

二要有超前意识。政府部门在安排全年时,应提前考虑到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事,统筹安排工作和资金。

三要有优先意识。代表建议意见要求办理的,一般是部门或单位计划没有顾及到的事情。因此,要及时调整工作计划,优先办理。

四要有时效意识。代表的建议意见大多是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而且有明确的时效规定。因此,承办单位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在时限内办结。

几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在督办代表建议、意见工作中,做了一些摸索和探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代表所提建议意见的质量参差不齐;对有些建议意见的督办还不够到位;有些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重视还不够,存在应付思想;有部分代表建议、意见,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等。我们将以本次会议为契机,学习兄弟县(市、区)在督办和办理代表建议、意见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制度,加强督办力度,努力把代表的建议、意见办理好,以维护代表的权利。

乡镇人大代表述职作用


组织人大代表定期向选民述职,监督者同时也被监督,这正是国家权力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措施和必要途径。乡镇人大代表述职有其三大功能。

促使代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

可以说,代表向选民述职是对代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的一次集中检验。述职中,代表不仅要讲自己如何履行职责,为民办了多少事,办了哪些事,还要讲办事的指导思想、所抱态度等深层次的情况。这样,就必然触及到一个核心问题-执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如何。选民对代表的述职进行审验、测评、分析,给予肯定,提出批评,可以使述职代表从中受到启发和震动,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得到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

帮助代表紧密联系群众。

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代表述职,也就是代表发扬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作风的汇报。代表只有平时经常深入群众,听取呼声,收集意见,反映要求,排忧解难,联系群众做得好,述职汇报就作得好,也就是说,要想述职汇报好,就要平时密切联系群众好。另一方面,在代表述职过程中,参评选民会随时向代表提出新的意见,反映新的要求,述职代表虚心听取,认真思索,然后作出恰当处置,这本身就给述职代表提供了又一次联系群众的好时机。

推动代表模范遵纪守法。

代表中有相当多数是基层单位的领导,这些代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选民最为关注。在谈及这方面内容时,述职代表要给选民一个满意的交待,决不能含糊。述职代表只有“言必信,行必果”,加强对自己的法纪约束,才能不断用廉洁自律的模范行为向选民交出好答卷。

增强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

作为人大代表,能否受到广大选民的信任和拥戴,除了具备良好的思想、作风、法纪素质外,还须有较强的履行职责的能力。这种能力的提高与增强,既要靠自身主观努力,也要靠人民群众的监督。代表述职,接受选民监督,对每个述职代表来说,既是压力,也是动力,可以让代表增强责任感,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最后归宿,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努力提高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能力。

县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思考


县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思考

关于如何加强县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几点思考

目前,全党上下正在广泛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实践活动,各级人大机关要求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要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到选区或选举单位述职,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体现了人大工作在实践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了明确要求,代表应当联系选民,应当联系群众,向选民述职,对选民负责。《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由此可见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联系是法定职责。目前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还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人大代表如何搞好联系选民向选民述职活动,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和思考。结合县镇人大工作实际,谈一点个人粗浅看法与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在县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工作当中,开展专项视察、调研、开展工作评议、专题询问、述职等形式,促进了县镇两级人大代表同选民的联系,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有“四个不够”:
(一)联系不够正常。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多数农村县镇代表要靠外出经商和搞劳务,并且外出时间多数在三分之二以上,很少有时间和选民直接联系;县镇推荐到选区的领导干部代表,由于忙于自己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很少有时间到选区了解民情民意;农村外出群众较多,在家选民较少,代表到选区述职选民难以组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比例,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县级人大代表所在选区有的由几个村组成,加上有些选民聚居山大沟深比较分散,组织选民开会很困难,代表述职工作开展难度比较大;由于镇级无专职办公人员,靠人大主席组织时间很难保证,靠村级干部组织述职效果难达到。还有许多因素导致县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述职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二)联系不够广泛。直接选举在原选区居住或工作的县镇人大代表大多数能够深入选区和选民保持一定的联系,也能做到向选民述职,但是政党提名推荐安排到基层参选的人大代表中的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和镇属单位工作人员代表深入选区联系选民较少。特别是由县级政党和社会团体提名推荐到基层参选人大代表的领导干部或人员当选人大代表后,很少以人大代表身份到原选区联系选民和述职,有多数企业老板代表,在选举时都很少到所在选区与选民见面,选民根本不认识,当选代表后几乎没有到选区联系选民,更谈不上向选民述职。间接选举不在本行政区域的代表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更少,这样选民或选举单位成为代表联系或述职的一个盲区。
(三)联系不够规范。《选举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全国和各级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明确要求县镇人大代表应当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但在实际工作当中,由于选民人数难保证,全体选民不可能都同时参加,有时只有部分选民参加。《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级以上的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按要求向选举单位述职,没有统一规范的要求,虽然要求代表每年向选举单位述职,但实际上未做到也难以办到。特别是代表到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述职评议意见没有规范的处置办法,评议好坏无所谓,监督效果不明显。
(四)联系不够密切。述职是人大代表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主要方式之一,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是人大代表在人代会议期间工作的延续,也是在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之一。代表由于受到时间、工作、交通和保障等条件影响,也受其他条件的制约,农村条件比较差,没有便捷的电子信箱、互联网站、电子对话,不能通过这种便捷方式实现代表与选民联系,只有面对面与选民交流沟通,了解民情民意,很难达到与选民联系密切程度,就目前这种条件主动与选民、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很少。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一是法律宣传不到位。对《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还比较模糊,对代表法规定的人大代表的职责、会议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一知半解。二是部分人大代表责任意识不强。个别代表自从当选上代表后,错误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称号,没有把人大代表当做一做责任,更没有很好地执行代表职务。三是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行使监督权不到位。对极少数不履职评议不称职代表没有进行罢免。四是重视支持程度不高。少数领导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错误认为代表联系选民

县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思考第2页

或者选举单位,反映社情民意视作是给政府唱“对台戏”、“找茬子”、“添麻烦”,对人大代表视察调研、专项评议、联系选民、向选民述职工作不够重视。
(二)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一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地方组织法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区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缺乏刚性,只是规定“应当”,而不是“必须”,对代表平时是否联系、如何联系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民没有统一衡量考核标准,联系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广度和深度没有明确。二是监督代表形同虚设。法律明确规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在实际工作中,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怎样监督如何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谁来组织监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三)代表建议难以落实。一是建议办理不到位。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目的就是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每次县镇人代会上,大多数意见建议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代表在充分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基础上收集归纳提炼而成,凝聚了代表的心血,但是有些建议意见连续多年提出得不到解决,对建议意见办理不满意,一府两院的个别承办单位通过给代表做工作,求得满意。二是有少数建议受经济条件和政策限制,部门确实难以办理到位,要给代表做好解释,征得代表谅解。三是有些意见建议应由县镇政府解决或由县镇政府决定后交由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还存在部门办理无法解决或办理不到位现象。四是有些一府两院应该可以解决的意见建议,但存在不够重视,办理不及时或不得力,挫伤了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存在选民对个别人大代表失去了信任。
(四)保障措施难以到位。一是时间难保障。县镇人大代表除了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镇级人大主席是专职外,其他都是兼职,他们忙于本职工作、生产劳动和社会活动,没有专门时间去主动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二是经费难保障。镇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下拨到政府账户,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展活动要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征得同意,还得向镇政府要活动经费,二者缺一不可,往往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县级人大代表到选区联系选民经费代表所在的单位没有专门的预算经费。而现在县镇人大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成本大幅度增加,代表联系选民所需要的交通费、住勤费、伙食费以及务工补贴等费用难以保证和落实。三是服务难以保障。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为本级人大代表提供活动服务非常有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只有一名专职主席,个别镇还有一名专职副主席,闭会期间没有常设机构,也没有专职办公人员,平时多数在忙于中心工作和政府事务,没有时间组织县镇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镇级人大主席团成员组织代表活动的权限。
三、开展联系选民活动的对策与思考:
法律对县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要使县镇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主要应当完善以下四项制度。
(一)建立完善述职制度。实行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制度,是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实行述职制度过程中要坚持 “四性”: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常委会指导性的原则。述职的主体是选区或选举单位选出的 人大代表,要想把此项工作开展顺利,离不开党和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在开展活动之前要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人大常委会请示活动实施方案,争取党的领导和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支持,但不要过于干涉代表述职具体过程。二是坚持普遍性的原则。在述职时,不论领导代表还是一般代表,老代表还是新代表,单位代表还是农村代表,都要主动到选区或选举单位述职,接受监督。领导代表要带头述职,可以增强普通代表述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达到述职的普遍性。三是坚持评议主体(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参与广泛性的原则。对代表开展评议述职活动,必须真正体现民意,这就要求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人数要达到法定人数,广泛征求选民或人大代表的意见,严防以偏概全,违背民意的事情发生。四是坚持公正性的原则。人大代表相对来说是素质较高的群体,但他们不是十全十美的圣人,受各种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 ,他们在执行职务时难免会有不到位的地方,对参加述职评议的选民或人民代表要按照代表述职制度的要求,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客观公正对述职代表进行评议。
(二)建立完善监督制度。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样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制度要达到“三化”:一是代表履职述职要制度化。县镇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每年可到原选区在召开群众会和相关会议上以口头或书面向选民或选民代表报告执行代表职务情况;间接选举的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在列席下一级人代会时向代表大会或代表书面报告履职情况。二是代表接受询问要常态化。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以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帮助人大代表按照《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立定时、定点接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询问制度,面对面倾听意见和要求,面对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实打实了解社情民意,对有些意见建议要在人代会上提出。三是选民行使罢免权要规范化。对只挂名,不履职,不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不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对代表承诺兑现极差的,对其履职不满意的代表,要按照《选举法》第十章有关条款严格执行,同时要按法定程序、方式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
(三)建立完善分工制度。《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要求代表分工联系所在选区的选民,应当把握好“三关”:一是要把好分工关。对一个选区有两个以上的代表的选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协助代表小组做好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分工,每个代表联系选民数不一定相等,可以按村(居)民居住情况、划片分工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本着代表联系方便的原则划分,为代表联系提供方便。二是把好抽查关。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对代表联系选民情况要不定期开展抽查,及时与代表电话联系、上门联系或在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时让代表同选民集中联系,向选民述职。三是把好代言关。代表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目的是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应认真收集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归纳整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的乡镇人大和县人大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建议,镇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交办、跟踪督办。
(四)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情况要加强考核,建立“四制”:一是建立代表信息公开制。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建立代表基本信息、履职情况和述职情况公开栏,将县镇人大代表的电话、住址、职务等向选民和人民群众公开,便于双向联系,也便于选民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实施监督。二是建立联系选民登记制。县镇人大代表平时要做好走访联系选民的情况记载,掌握选民意见和要求,填好代表履职手册,由各镇汇总登记到代表履职档案和代表联系选民登记册上。三是建立代表履职述职通报制。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将代表走访选民、提出建议、参加活动、述职等履职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反馈到所在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便于选民监督代表,激励人大代表认真履职,保持经常性同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联系的积极性。四是建立履职考核制。由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对县镇人大代表履职和述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检查代表履职、参加会议、视察调研、为选民办实事等工作进行考核,激发代表联系选民开展述职的积极性,作为评选优秀代表的依据。
总的来说,完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行动,也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落实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具体要求。只要各级人大代表增强代表意识、职责意识,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履职的关系,人大代表与选民和人民群众关系就会更加密切、代表作用发挥更加到位、代表的先进性效果会更加明显。

加强指导、督促做好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


认真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几年来,我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面浅谈几点想法,与大家共勉。

一、实践体会

(一)加强指导,着力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一条重要途径是通过大会或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进行的。这些建议质量的高低,既影响着办理效果,也影响着代表执行职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因此,办理好代表建议的前提,应该是着力提高建议的质量。而人大常委会做好指导工作,是提高代表建议质量的重要保证。

几年来,区人大常委会一是定期向代表寄发学习资料、举办、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学习等方式,努力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增强代表意识,不断提高代表履行职务的能力;根据,组织区人大代表深入实地视察检查、进行专题调研,开展行风评议以及接访群众等活动,并邀请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参加;组织区人大代表二百多人次旁听区法院庭审和区检察院的听证会,并进行庭审评议,不断拓宽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努力使代表提出的建议更具有准确性和可行性。二是在每届人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常委会就专门印发《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注意事项》到每一位代表手中,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的范围、内容、格式规范等作出说明。同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代表围绕大会议题,回到选区,倾听选民的呼声,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视察活动,搜集素材,做好撰写议案、建议的准备工作。并把常委会印发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专用纸寄送到代表手中,提前做好议案、建议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三是在人代会期间,常委会组织力量在做好议案、建议的登记、分类、整理和确定承办单位等工作的同时,对征集的议案、建议认真把关,对不符合一事一议的建议与代表讨论协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拆分成两个或几个建议;对个别有悖现行政策和法律的建议,则及时指出,耐心劝导代表修改或撤回,从而保证了代表议案、建议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办理工作扫清前期障碍。

(二)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制度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法律规定严和工作要求高的经常性工作,要提高办理质量,就要克服办理过程中的随意性。

区人大常委会在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总结历年办理经验的基础上,着手规范办理程序,逐步健全和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制度,促进办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一是严格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工作流程即接办、登记、分解、回执、督办、把关、答复等,环环紧扣,使之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和科学的循环,促使办理程序规范化、制度化;二是严格规范答复格式。答复时遵循“三把关”(即:办理答复材料须经承办单位经办人员、分管领导和分管区领导审核把关、签名),方可按规范行文;三是严格规定办复期限。要求承办单位在法定3个月期限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对不满意件坚决执行重新办理制度,办理期限为一个月;四是强化工作责任制。要求承办单位领导亲自把关,亲自抓落实,特别是一些办理任务较重的单位,如建设局、教育局等部门,确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管、指定专人跟踪办”的办理机制,形成各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局面;五是严把督查关。从抓好“二率”(解决率、满意率)入手,采取电话催办、组织检查等措施,了解办理进度,狠抓办理质量,提高办理效率。

(三)加大督办力度,提高解决率和满意率

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其根本在于能否及时采纳代表的建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强化“精品意识”,把代表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办理工作质量的准绳,注重提高解决率和满意率,力求坚持“三个原则”:1、凡是有条件办到的,抓紧组织实施。如针对陈开通代表提出的关于对企业和各种科技管理人才的户籍落户和为子女入学提供保证的建议,我区进一步放宽了科技人才户口迁入江南新区的条件,即在江南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有学历证明(大学或中级职称以上),均可办理户口迁入,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又如针对代表提出的关于专项整治美食街,重塑专业一条街的窗口形象的建议,区城监大队及时协同有关单位、部门对美食街的市容市貌进行整治,共强制拆除违章搭盖33户,面积143平方米,拆除不规范广告牌8块,纠正、制止占道经营行为158起,经过整治的美食街环境得到较大的改观;2、对因条件限制,近期不能办理的,先予以采纳,争取纳入今后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如:针对吴乃明代表提出的《对*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学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的几点修改建议,区政府组织人员调研,对江南、浮桥片区学校重新进行规划,制定《江南新区教育发展规划》,拟在江南新区新建达标中学、达标小学及达标幼儿园各一所,并将现有26所小学按城区学校布局调整合并成16所,通过整合使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学校布局调整合并方案将作进一步论证后实施;3、对因涉及人事、机构、财政体制等问题或超越本级政府职权范围,确实难以实施的建议,要实事求是地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予以耐心解释,明确答复。对代表不满意的答复件,严格按规定退回重办,力求取得代表的理解和谅解。如杜翠琼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县后街(附属二院后门路段)车辆管理的建议,因该路段的交通堵塞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要求区政府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同时,区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跟踪监督。通过调查、视察、检查、听取区政府一年一度代表建议办理等形式,加大督办力度,确保代表建议落到实处。如针对黄国强等十二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区政府分期分批建设镇、街道老年人活动中心和村、居老年人体育活动场地”的议案,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提议案的人大代表先后三次深入镇、街道视察检查议案的办理情况,并安排了两次常委会会议专门听取区政府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终于使这件历时三年的议案的办理工作圆满完成。

二、存在问题

几年来,我区人大常委会在督促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中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从每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检查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有的承办单位职能有限。对代表提出的一些用地、规划问题,都涉及到市相关职能部门(市房管局、市公用事业局等),如多数代表反映的笋浯溪两侧架设路灯的问题,职能部门为市政公用事业

局;镇抚巷排水排污系统的改造问题,究其原因该辖区地势低,要等中山路步行街改造后才可进行;二是有的承办单位片面追求答复率,出现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联系、走访征询代表的意见不够主动,“两见面、三结合”活动开展不够,出现敷衍应付、相互推逶现象等。如:对办理工作征求代表意见工作不习惯、不主动,年度征求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表回收率不高,有时仅占30,但它从某一侧面也反映了,代表对办理工作有不满意的一面,认为“年年提、年年无解决问题、提也无用”,因此拒不填写反馈意见表。可是,我们每年在发给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须知》中又可看到这样一条规定:“建议领衔人15日内未反馈的,对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视同满意”,似乎有助承办单位不积极回收建议办理情况反馈表之嫌;三是办理工作“前松后紧”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承办单位接受办理任务后迟迟不行动、不抓紧落实,办理期限快到时才仓促拟文应付答复代表,如去年在三个月的办理期限中,最后一个月答复的占了75,因此出现答复文稿不规范、措辞生硬、内容过于简单化等问题。

三、思考与对策

针对以上影响办理工作的几个问题,我们认为,要注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进一步提高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关键要在落实上下功夫。各承办单位要从实践“”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政治责任意识,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各项工作中去,努力使办理工作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与为民办实事结合起来,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结合起来。要始终把代表满意不满意、落实到位不到位作为衡量办理工作的唯一标准。一是要明确责任抓落实。要从布置任务、落实措施,督促检查和审核答复实行层层把关,努力做到领导责任落实,承办任务落实,办理期限落实,办理要求落实,办理质量落实。二是要突出重点求落实。要在保证所答复的代表意见全面落实的基础上,选择一两件代表反映强烈、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老大难”问题,作为每年办理工作的重点,认真加以落实,提高代表的满意率。如2002年针对封国荣等十二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背街小巷照明路灯电费支出的建议,区政府安排了16.872万元用于路灯的管养,同时将小街巷路灯改造列入了为民办实事项目,得到代表和群众的充分肯定。同时要注重抓好四个环节,即抓好调查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强化督促落实、保证答复满意率,做到办理一件,落实一件,代表满意一件。

第二、密切与提建议代表的联系,提高办理质量。一是继续完善“两见面、三结合”制度。办理前,各承办单位应事先走访代表,了解代表提出建议的意图和对承办单位的具体要求;办理中,要及时向代表汇报办理过程和进度,让代表了解办理实况,征询代表意见,共商办理措施,增强办理工作透明度;办理后,认真征求代表的答复意见。可以把承办单位与代表的见面率达到100,作为考核建议办理质量的一个硬指标。同时,针对以往出现的办理答复、征求意见反馈表回收率不高,难以客观衡量承办单位办理实绩的问题,将“反馈表”回收率作为考核承办单位办理实绩的另一项硬指标,注意督促承办单位上门收取或预约返回等措施,力争回收率达到95以上,并且对《办理工作须知》中的有关条文作出修改;二是认真做好与代表的沟通工作,尤其是对一些超越办理权限、政策性强和涉及面广,或因政策、资金等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建议,更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和联系,解惑释疑,采取多种形式,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争取上级有关部门支持,协助解决。

第三、加强跟踪检查监督,力促提高办理实效。一是“一府两院”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互相沟通情况,深入各承办单位了解和检查办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帮助有关单位及时研究解决建议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以通过建立检查评比制度,有针对性地查找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督促纠正,防止办理后期的仓促应付,促进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顺利进行;对已经办结、落实的建议要抓紧采取措施,建章立制,加强管理,防止出现反弹,切实巩固办复成果。二是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跟踪监督,通过视察检查等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听取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办理进度,必要时可对督办情况进行通报,责成承办单位向人大常委会汇报,重新办理,真正把代表建议和批评意见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可把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作为述职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人大代表十九大学习体会


人大代表十九大学习体会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这一科学论断,深刻揭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涵,明确昭示了党中央对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根本要求和重大原则,为人大工作指明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清晰的前进路径。那么,在人大工作实务中,如何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呢?笔者以为,关键是要科学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

坚持以党的领导为“魂”,确保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的第一条,并进一步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和国家的历史充分证明,党的领导是灵魂,是指引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的旗帜和方向。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以造福人民为己任,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阶段,领导中国人民开创了独具特色的发展道路。在民主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缔造了新中国;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民主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和发挥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效率办成事的优势,从制度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取得了经济社会建设的巨大成就;进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党领导人民积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努力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持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加充分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为加快国家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扎实基础。可以说,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的正确选择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党自身先进的指导思想、坚定的理想信念、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必然结果。毛泽东同志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邓小平同志指出:“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必然四分五裂,一事无成。”习近平同志特别重申:“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实践证明,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的发展就会倒退,就会走上封闭僵化的老路或改旗易帜的邪路;放弃党的领导,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必然会走上东欧和前苏联的死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必然会无法保障;党的领导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唯一正确选择。所以,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党的领导为灵魂不动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接受党的思想、政治、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始终保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以人民当家作主为“体”,确保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如何防止国家政权“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周期律的提问时,鲜明地表达了共产党人一贯的政治主张:“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党执政的实质,就是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实现了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以国家主人翁身份建设和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所以,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目的不动摇,坚持维护人民主体地位,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权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坚持以依法治国为“用”,确保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社会主义民主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科学有效地治理国家,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方略和重要手段。古语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党的领导必然会削弱,人民的利益必然会受到损害。我国已逐步走上了法治国家的轨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和法律保障。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动摇,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方面,要善于把党的正确的政策主张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法律法规或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再由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另一方面,要通过人大的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总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伟大实践之中。在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过程中,我们要科学把握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始终坚持三者有机统一,从制度和法律上保障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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