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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汇报观后感

《预防职务犯罪》图片展观后感。

每个人的经历与看法都不相同,面对同一作品,想法当然千差万别,看过了解一样事物之后,每个人都有自己对其的看法。在日常的生活中,说到心得体会,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写心得体会目的是提升我们的思考能力,指导我们的实践,心得体会书要如何规范的书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预防职务犯罪》图片展观后感,欢迎大家与身边的朋友分享吧!

《预防职务犯罪》图片展观后感11月14日,我局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在党楼四楼会议室观看了《预防职务犯罪》图片展后,深受教育,颇有感触。本次图片展真实再现了从古至今,历代贪官崇尚金钱,以权谋私、贪污腐化、骄奢淫欲最终落得可悲下场的经历,用图文并茂的形式为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思想教育课,真正起到了荡涤思想、防危杜渐、警钟常鸣的作用。究其犯罪根源,内因和外因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内因就是贪官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本身的思想素质和自制能力。一个好的干部一定有一个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面对权力,想的是怎样用它去为集体谋福、为社会出力;在思想深处亦有一层十分坚固的防护墙,能够真正做到不受外部环境影响,不为五光十色所诱惑,也就是“出淤泥而不染,濯清莲而不妖。”而一个贪官,他的思想已经完全变质,人生观已然完全扭曲,头脑中满是金钱,是无尽的私欲,一经引诱,就会从人生的道路上一步步偏离了目标,陷入了用自已双手构筑的欲望陷井,最终无法自拔,悔之晚矣。外因有诸多因素,首先最重要的就是不良风气的影响。当今社会,不乏存在着请客送礼、变相行贿的现象。面对这些现象,有些领导干部开始还可以保持清醒的头脑,去提醒自已、约束自已,可是时间一长,就慢慢变得思想麻木,一点点放松了对自已的要求,从开始的蝇头小利,到最终收受重金,挥霍无度。其次,攀比风气严重。有些领导干部十分崇尚物质生活,每看到别人开小车、住洋房、收入丰厚,就十分羡慕,可是自已的工资收入又无法做到这些。再加上别人一些“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鼓动,就开始渐渐用自已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思想口一旦打开,就会越来越大,无法自拔。三是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因素。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疏于或不到位的监督管理很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其中领导干部私设“个人小金库”,实质上就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产物,它也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载体。要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分析内因和外因之后,就应该采取相应的、行之有效的方法。首先,要加强教育引导。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切实消除贪污腐败的源头。通过经常性思想教育,树立领导干部的人生观、世界观,增加荣辱意识、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加强抵御不良风气的能力。加强法制教育,深入普及有关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遵守各种法律规范,运用法律来约束自已的行为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让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以及建立廉政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其次,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章制度可以约束人,管理人,建立公开透明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让其行为特别是权力运作的过程、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全面做到“阳光化、透明化”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机制,全面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能者上,有德者上;真正实行戒勉谈话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和集中议事制度,做到集思广益,时刻反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职务犯罪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要有效杜绝职务犯罪仅靠检察部门是不够的,需要更多的部门、更多的人加以配合。我们国家的最终目标不是为了惩治犯罪,而是通过惩治和教育,不断减少犯罪,进而减少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侵害,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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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裕禄图片展观后感


杨湾小学

3月26日下午,杨湾小学党员二人随着李村镇教育组,前往洛阳新区博物馆参观了“自觉践行好干部标准、做焦裕禄式人民公仆——焦裕禄精神展”。

之前听说过焦裕禄,也只是依稀记得是课本上的内容。总以为他那个年代离我们已经很遥远了,而现在看来焦裕禄精神值得我们一生来学习。这次图片展一共分了六个主题,分别是:“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勤俭节约、艰苦创业”,“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不怕困难、不惧风险”,“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焦裕禄精神永放光芒”。全面体现了焦裕禄无私奉献、亲民爱民、实事求是、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

牢记宗旨 心系群众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焦裕禄精神的本质所在。焦裕禄同志之所以被誉为县委书记的好榜样,共产党员的光辉典范,之所以深受人民群众爱戴,根本原因在于他始终与老百姓心连心、情相依,同呼吸、共命运,在于他视人民群众为父母,诚心诚意当人民公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群众最基层,要心系学生,真正做到关心爱护学生、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善于发现每个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因材施教。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最大的发展。

勤俭节约 艰苦创业

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的立业之本,取胜之道,传家之宝,也是焦裕禄精神的精髓,焦裕禄同志以他的一言一行生动诠释了艰苦奋斗精神,这也是他深得群众拥护和爱戴的重要原因。如今,我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物质欲望也愈来愈强烈。再来看看当时焦裕禄同志当时用过的被子,穿过的衣服、袜子,无一不是补了再补,用了再用的。并不是说我们现在也要穿补丁衣服,盖破旧被子。而是更应该把钱花在刀刃上,花在学校的课改上,花在老师们的再教育之上,花在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的事情上。每一分钱就要有每一分钱的力量。

实事求是 调查研究

实事求是是思想路线的核心内容,也是焦裕禄精神的灵魂。在焦裕禄同志看来,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既是一种科学精神,也是一种工作作风,更是一种人生态度。在焦裕禄同志身上,充分体现了共产党员脚踏实地干事业的求实精神和尊重客观规律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科学精神正是我们老师现在要学习的精神。如今,李村镇新课改教育正在摸索前进中,前面有我们的榜样,但是我们也有不同于他人的特点。因此,我们有必要再借鉴他人的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真正属于自己的课改模式。更应该秉着一种求真务实,潜心钻研的精神来进行我们的课改。

焦裕禄精神还有很多很多,我们应该在这种精神的带领下进行好李村镇的课改活动,尽快摸索出一条更适合自己,更有效的课改模式。

《焦裕禄事迹图片展》观后感


——学习焦裕禄精神,争当人民满意教师

武友朋

焦裕禄精神是我党坚持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一面伟大旗帜,是我党宝贵的精神财富。我认真看了《焦裕禄精神图片展》后,对他的公仆情怀、求实作风、奋斗精神、道德情操敬佩不已,更加明确了学习和弘扬焦裕禄精神就是要明确人生追求的崇高境界,把握忠诚、爱民的本质,真抓实干、求实创新,把自己的思想境界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争创一流业绩,争当人民满意的教师。

焦裕禄同志是人民的好儿子、党培养的优秀干部,作为一个父母官,他没有高高在上,发号施令,他有着一颗爱民的仁厚情怀,深入百姓,体察民情,访寒问暖。他前往兰考县委报到,衣着简朴,轻车简从,一路步行,当他看到一群饥饿的孩子时,他拿出了自己携带的全部干粮;当他第一次参加县委会议时,他提议与会同志先到兰考火车站看一看,当看到鹅毛大雪中静静等待的饥民无奈的眼神、当看到火车来临时饥民争先恐后逃离家园的决绝,众人被深深震撼;当他听说政府的救济粮没有及时发放时,他震怒了;当得知养牛老人被牛角撞伤,生命垂危,想见他一面时,他不顾自己已经十分羸弱的身躯,深夜冒雨前去探望;在一家老小尚未温饱的情况下,他还用自己本不富裕的收入资助更需要帮助的贫苦百姓……。面对双目失明的老人,焦裕禄同志深情地说出“我是你们的儿子”,这是怎样的一种人民情怀!这是多么崇高的人格力量!

焦裕禄同志在工作上实事求是、身先士卒,顶风冒雨,明察暗访,不顾病痛,用科学发展观描绘出了兰考的新篇章。

学习焦裕禄精神,最重要的是立足本职工作岗位,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一是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学习加深对焦裕禄精神的理解,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使自己能够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和理论水平。在学校的管理中,要心中装着全体师生,转变工作作风,自觉践行好干部的标准,不断增强和提升服务师生的意识。经常反思,及时发现自己身上的缺点,求真务实,努力把学校素质教育做实做细,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

二是要增强创新意识,工作争先创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想办法,多出路子;兢兢业业,克己奉公,扎实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结合我校的课改工作,正处在学习“24字模式”的关键阶段,部分老师对小组评价这块有畏难情绪,感觉费时费力,收效还不够明显。这时学校领导加大了教研力度,奋力克服难关,带头上好示范课,从而引领全体教师把课改深入进行下去。

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今天有幸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探讨预防职务犯罪。我今天主要讲三个问题,一是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二是几种职务犯罪介绍,三是我国目前的反腐败体系和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一、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

1、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职务犯罪行为古已有之,在中国古代,职务犯罪行为表现为官吏犯罪,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历来有“治吏甚于治民”的刑事司法指导思想,其惩治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纵观整个中国历史,官吏的职务犯罪仍然是愈演愈烈,不绝于史。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生存方式、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心理与心灵考验,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力作为筹码,大搞权钱交易而腐化堕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屡禁不止,且有蔓延趋势,依靠打击职务犯罪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腐败蔓延的趋势,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必须加大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实践证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

2、职务犯罪的种类和管辖职务犯罪主要有三类案件,第一类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第二类是渎职犯罪案件,第三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案件。我国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根据查办职务犯罪的需要,分设两个部门承担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一个是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这十二个罪名。另外一个是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对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等40个罪名。

3、职务犯罪的危害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较之一般的刑事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服务于人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歪曲人民的意志,就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造成严重的破坏。

二是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执法犯法,就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律的尊严。

三是严重破坏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国家管理社会各种事务,是通过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完成和实现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就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四是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破坏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的失控和混乱,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五是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总的来说,职务犯罪的危害最终指向是国家政权的核心,综观我国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每个朝代的衰亡,几乎都与政治腐败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党中央多次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这都反映了职务犯罪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

4、产生和存在职务犯罪的根源我国产生和存在织物犯罪的根源有多种说法,比较全面的是经济、政治、思想和文化这四个方面的根源。

①经济根据,这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最直接、最现实的原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人们的心理骚动不安,金钱的诱惑对于已经穷了大半辈子的中国人来说影响巨大,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观念却并未完全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规范,贫穷、贪图享乐、利益分配不平衡、行业之间的差别、激烈的商业竞争等等,都是职务犯罪的诱因,在现阶段,不规范的经济行为、经济观念、经济体制构成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回顾多年来所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无一不是受到经济体制改革的刺激和影响,受利益的驱动而铤而走险,才沦落在犯罪的道路上。

②、政治根源。我国不仅是一个经济上尚处发展中的国家,与之相适应,社会主义政治,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也还不健全和不完善,尚处在发展阶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大到国家的法律,小到单位的,不可谓不健全,但有的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有的落后于实践,加之执行国家法律、制度的国家工作人员素养不高,导致这些法律、制度难以落到实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监督制约机制尚待完善,权力缺乏监督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对发展中政治的真实写照,因此我们尚不能做到从政治上杜绝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既然杜绝不了,发生也是必然的,这就是职务犯罪产生和存在的政治根源。

③、思想根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体现为这样的事实:在相同的客观环境和条件下,有的能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有的则经不住各种各样的诱惑,利用职权违法犯罪。究其原因,这说明人的思想可以反作用于物质客观条件,很多国家工作人员最初都能勤勤恳恳做事,踏踏实实做人,但时间一长,在种种外因的诱惑下,产生了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消极思想,追求高档、豪华的生活方式,追求感官刺激,既而利用职权大肆贪污受贿,中饱私囊,以供自己享乐、挥霍,这是特权思想和享乐主义思想相结合的结果。在中国人固有的观念中,特权思想是极易被人民认同的一种观念,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当官做老爷”的说法,那些身为“父母官”的官宦阶层,既然以草民的“父母”和“大老爷”自居,那么享受种种法外特权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时至今日,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是所有人的观念能够随着法律的明文规定而转变,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思想上仍然存在着“官老爷”的特权思想,仍然存在着利用职权作威作福的衙门作风,这就是多年来我们虽然竭力反对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而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仍然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乃至身边的道理。

④、文化根源。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根源的探讨中,对文化根源的讨论较少,实际上,相对于制度而言,文化是一种更根本的因素。与西方职务犯罪不同,我国职务犯罪受到了传统文化的强烈熏染,但由于久处其中,加之文化所具有的隐性功能,只不过更加难以发现和把握。相对于思想,思想观念是一个个体概念,而文化则是一个整体概念,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处的整个人文社会环境和氛围。在中国古代的文化氛围是读书是为了做官,作官是为了发财,当官不发财、谁请都不来。所谓“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就是对这种世俗化理想的最通俗的表达。这种世俗化的价值取向造成了中国古代“无官不贪”的腐败官场文化,只要置身其中,则很难幸免,即所谓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虽然旧的官场制度和习俗随着封建王朝的覆灭而被废除,但这种旧官场的习俗观念、文化氛围仍会影响到今天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几种职务犯罪介绍

﹙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贪污罪是我国中为数不多的由法律直接规定数额标准的犯罪之一,这个立法模式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79年制定的刑法对贪污罪的数额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没有数额规定在执法中不好操作,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00元以上或虽然不满20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均够上贪污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在97年新刑法修订后,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将贪污罪的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从2000.00元提高到5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这是根据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的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作出的规定。②、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这是为了处理一些贪污数额虽然未达到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但影响恶劣,不查不足于平民愤的特殊案件,如我院在2002年办理的原砖庙梁中心小学校长李爱民贪污一案,当时无锡向我县捐助一笔资金,用以救助特困得失学儿童,对特困的失学儿童,每人每学期救助200.00元,该款由各乡镇小学负责发放,李爱民利用担任砖庙梁小学校长的职务之便,采取实领少发的手段,少发24人的救助资金4800.00元,将该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导致十余个特困儿童因无钱上学而缀学,在该案中虽涉案金额不满5000.00元,但影响恶劣,所以我院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起诉法院对其做出有罪判决。对“不满5000.00元”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数额,在执法中不好把握,因此,高检院的立案标准附则部分规定,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根据这一规定,贪污数额不满5000.00元是指接近5000.00元,且已达到5000.00元的80﹪以上即4000.00元以上。

2、贪污罪的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贪污罪的应当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和情节,分四个档次予以处罚。①、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②、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④、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应该如何进行处罚?这法律也有规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根据刑法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

3、“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什么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例如某单位出纳利用职务上管理单位现金得便利条件,盗窃由其保管的公款,就构成贪污罪。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单位其他人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其原因就是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4、关于在公务活动接受礼物不交公的定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论处。新刑法不仅吸收了这一规定的内容,而且还将接受礼物不交公以贪污论处的范围扩大到国内公务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法律对接受礼物不交公问题的规定更加严格。当然,这里所说的礼物是公开的,而不是隐性的,如果是隐性的、私底下接受礼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

为什么法律对接受礼物不交公规定的这么严格,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参加公务活动接受礼物的情况比较普遍,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参加企业的一些活动时,这个礼物的价值是相当可观的,我有一个表弟,在西安长安区部门工作,担任税务所所长,据他谈到他应邀参加辖区里一些企业的活动时,一般给三、五千元的礼物,多数是购物卡,少的给一、两千元,多的还有上万的,为的是拉关系,希望给予照顾。因此说现在这种现象太普遍了,应该予以重视和打击。

5、案例为了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途径和方法,在这里就我本人办理过的一些案件,来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我办过的贪污案件中,最典型的是2003年办理的原白马滩财政所副所长陈林舟贪污一案,在陈林舟任职期间,一直主管农税征收工作,并兼任农税征解,从1999年12月到2002年12月,陈林舟先后开具大头小尾税票66笔,涂改税票36笔,白条收税1笔,共计103笔,从中贪污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46000.00余元,用于个人挥霍。从犯罪人陈林舟的作案手段来看,并不高明,作案的103笔中,金额最大的1笔是通过涂改税票贪污税款5000.00元,金额最小的1笔是通过开大头小尾税票贪污税款60.00元。分析该案的致罪原因,一是陈林舟政治素质低下,价值观扭曲,贪图享受。一个人从白马滩逛韩城雇的专车,在韩城住高档宾馆,吃喝玩乐。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上至县财政局、县农税局,下至走访调查的一百余户纳税群众,大部分人都对陈林舟评价较高,在他们看来,陈林舟精明能干,工作认真,但实际上陈林舟内心贪婪,以其外表蒙蔽了领导和同事,欺骗了群众,暗地里在税票上做手脚贪占税款。二是陈林舟法制观念淡薄,在利益的驱动下,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在审讯陈林舟时,问到其在涂改税票、开大头小尾税票时是怎么想的,陈林舟谈到“他也知道这样做是贪污,是犯罪,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做了。”身为白马滩财政所副所长,刚被任命主持该所工作,本有着美好前程,但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党纪国法铤而走险,葬送了大好前程。三是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在《收税十不准》中严格规定收税不能打白条,在《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多联式税票必须全份一次套写,不得分次分联填写,填写时必须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挖补,这些制度制定地很好,详尽而细致,但由于管理不严和监督不力,对陈林舟而言,这些制度无异是画虎照门,无济于事,其明知故犯,肆意在税票上做文章以达到贪污的目的。四是对发现的问题未能严肃处理,在2002年9月份,白马滩财政所发现陈林舟在两张税票上做手脚,从中贪污5000.00余元的问题,发现问题后所里仅对陈林舟作出退赔贪污款,并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未向县财政局、县农税局上报,也未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而陈林舟也只承认发现的这两笔税票的问题,对未发现的问题只字未提,这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陈林舟的侥幸心理,导致其更加胆大妄为,在2002年十一月所长张建文被免职后,该陈被县财政局任命为主持工作人,同时在2002年年底收税期间又故技重施,又在税票上做手脚,贪污税款一万余元。陈林舟最终被法院判决四年有期徒刑。致罪的原因还有很多,主要就是上边谈到的四个方面的原因,在此分析这个案子,目的在于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在今后能够引以为戒。﹙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可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和超过三个月未还型挪用公款三种。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中的“非法活动”是指为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活动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如走私、贩毒、赌博、嫖娼等。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中的“营利活动”是指进行各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活动,如经商办企业、股市、公款私存吃利息等。

1、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②、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另外还规定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根据这一规定,咱们陕西省确定的执行标准为7000.00元和20000.00元,即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为7000.00元以上,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和超过三个月未还型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为20000.00元以上。2、挪用公款罪的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在一审判决前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新刑法实施前后,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还的处罚不一样,在旧刑法实施期间,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新刑法实施后,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还的还按照挪用公款罪认定,只是处罚时作为一个加重情节,这点大家了解一下。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所谓“挪用”,是指行为人无权动用其所经管的公款,但却违反财经纪律,未经批准和允许而擅自予以动用,具有擅自动用的特点。在挪用公款罪中,最关键的就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况很复杂,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难以认定,因此两高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司法解释,以便执法中操作。下边大家大致了解一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这里所说的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如子女上学、就业等非财产性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或其它单位的,一般不按挪用公款罪处理,对其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或主管领导按渎职罪处理。但如果里边有个人利益,单位领导考虑到个人利益而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或其它单位的,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4、挪用特定款物的处罚挪用特定款物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挪用上述款项的,从重处罚,属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挪用特种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这也就是说挪用特种款物数额达到7000.00元以上,就构成了犯罪,这体现了对特种款物的保护,和对挪用特种款物的行为人从严惩处的精神。

5、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①、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②、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③、行为人截留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帐目中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④、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6、案例2005年我院办理的原财政局社会保障股副股长兼会计陈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这是我院多年来办理的最大的一个经济案件。我们先来看一下陈霞一案的犯罪事实:2002年12月10日至2004年1月15日,陈霞先后三次从其管理的黄龙县财政局困难企业帮困基金专户中擅自给县上的某些企业拨款60000.00元,从中收受贿赂16000.00元归个人所有,这是其受贿的犯罪事实。2003年12月25日至2004年3月11日,陈霞先后五次从其管理的黄龙县财政局困难企业帮困基金专户中给西安、延安某些公司汇款共计433400元,将汇票存根栏予以隐匿,而后将上述款项提出,为自己开办的布拉格娱乐城购买电器及交房租,装修等支出,这是其贪污的犯罪事实。2004年3月26日至2004年11月3日,陈霞私自从其管理的黄龙县财政局农村社会养老基金专户中,分5次拔出610000元,存入其自己捏造的人员存折上,先后将款提取用于其开办的布拉格娱乐城购置设备,经营周转,购商住楼,购车辆等开支,至案发时未归还,这是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以上共计1059400.00元。从陈霞的犯罪轨迹看,贪图虚荣,追求奢侈的生活,是促使其走上了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陈霞出生于一个生活优越的干部家庭,中学毕业后即被招为县财政局的合同制干部。接着又被公派外出进修学习,毕业后担任财政局社保股副股长,家庭生活的优越,使她能时常接触到外面的世界,也使她体会到了金钱的魔力。喜欢钓鱼玩耍,希望拥有私家车,喜爱游山玩水,这一切都使得她感到自己囊中时常羞涩。遂把黑手一次次伸向国有资产,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大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百万之巨,以供自己挥霍和进行营利活动。事实再一次证明了一个人的法制观念淡薄,在思想上堕落后,必然导致行为上的失控。从陈霞的犯罪过程看,一个手握实权的人,一旦失去监督和制约,必将导致腐败。陈霞所在的股室是单人单股,她既是领导又是具体办事的人,票据、印鉴一应俱全地保管在她的手里,陈霞一个人就可以独自完成拔付和提取。在感到自己囊中羞涩时,她从寺庙中求来了“财神”,希望有朝一日能大富大贵。但寺庙中求来的“财神”,毕竞变不成现实的财宝,于是乎,开办娱乐城,便成为她发财的希望。东借西凑,解决不了所需的资金,动用公款,以权换钱,便“顺利成章”的开始了。由于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几乎可以说形同虚设。何时动用公款,如何动用,对陈霞来说,可以说是随心所欲。因此说,权力失控必然导致腐败。从陈霞的犯罪手段看,陈霞是一个十足的制度破坏者。按照规定,社保资金专户拔款对象只能是县境内履行社保职能的单位,而不能对县境外的单位,更不能对个人。而在本案中陈霞先后五次出现对西安、延安等地企业拔款,而相关的农行业务人员却置若罔闻,依然照办,开户行审查不严,违规操作给犯罪提供了方便。陈霞作为社保股会计,对其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在两年的时间里不做帐,对其管理的困难企业帮困基金帐户作假帐以应付财政局的内审,陈霞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连续做案,手段极其简单,就是将单位公款拔付出去,而后自己再提取归入自己腰包。帐面反映是直来直去,近乎赤裸裸地将公家的钱装入自己腰包。陈霞一案,暴露出当今社会相当一些人的思想动态,同时提醒我们,决不能放松对的学习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否则,防线一旦失守,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便会乘虚而入,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私欲就会更加膨胀,腐败这个幽灵就会来到你身边。

﹙三﹚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③强行索取财物的。2、受贿罪的两种情形①、索取他人财物。对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对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从上述两种情况看,索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教大,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所在单位的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影响较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更为恶劣,性质更为严重,因此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索贿的从重处罚。3、对受贿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4、案例我院在二000年查办的原延安市社会福利院主观业务的副院长贺志凯贪污、受贿一案,犯罪嫌疑人贺志凯虽是延安市人,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但由于行贿的是我县崾岘乡人,为了便于侦查,市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我院管辖,经侦查,贺志凯在主管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下安排业务科对生活费自己负担的代管院民,我县崾岘乡痴呆人韩小喜转为收容院民,生活费全部由财政负担,而贺志凯将96年至99年所收取的韩小喜的监护人所交的代管生活费7800.00元,不交单位入帐,个人予以贪污,其后又非法收受韩小喜的监护人为解决韩小喜的收容问题给其送的现金6000.00元,收取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通过该案发现,延安市社会福利院制度很不健全,韩小喜的监护人所交的代管费7800.00元,贺志凯全部给开具的正式发票,但在福利院查不到发票的存根和记帐联,福利院是谁收费谁领票,领票时财务上不进行登记,领票人不按时向财务上交款交票,票据长期滞留在个人手中,既就是给财务上交回的票据,也存在缺页少张的问题,而财务上根本无人过问,上存在着漏洞。再就是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存在吃空缺的现象,痴呆人韩小喜进入福利院没有申请,没有审批,没有经过会议研究,仅由贺志凯私下安排为收费的代管院民,后又私下安排转为收容院民,生活费全部由财政负担,这是由于部分由财政供养的收容院民在死亡后,福利院不给市财政局上报,财政上仍按原收容院民人数拨款,造成了吃空缺的现象,给主管业务的贺志凯创造了贪污受贿的条件。

三、我国目前的反腐败体系和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在研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对策时,一些同志片面地强调打击。似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是由于打击不力造成的,只要打击力度上去了,职务犯罪的犯罪率就会被压下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历史经验证明,只靠打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要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必须下大力气铲除产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土壤,方能使其不再滋生蔓延。多年的实践证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必须长期不懈地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党的十六大曾经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既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要坚定信心,豪不动摇地把反腐败斗争深入地开展下去,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随后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党中央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推出了我国目前的反腐败新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正确理解打击和预防的关系。坚决打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打击和预防是反腐败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只有抓好从严惩处腐败案件,才能以打击促预防,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才能为预防创造前提条件,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对症下药。同样的,只有抓好预防,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巩固打击所取得的成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进行有效预防本身就要求实行严厉打击,而严厉打击本身又有利于进行有效预防。过去我们反腐败侧重于打击,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未能从根本上扭转腐败蔓延的势头,因此,无论从当前还是从长远看,反腐倡廉既要抓好打击,更要注重预防,只有预防才是治本之策,这就是我们搞预防职务犯罪的原因所在。否则,如果我们只注意查办具体案件,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可能是一时见效,但往往会产生查不胜查的情况,一些腐败问题很可能查了又查,纠而复生,所以我们必须抓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2、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措施是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由于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也应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可以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必须齐抓共管,才能有效。在诸多的预防措施中,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是最根本的预防措施,这也是我们党经过千锤百炼才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育、制度、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三个关键环节,也是三大支撑点。分析职务犯罪等腐败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无一不是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的结果,因此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思路是科学的、发展的思路,是我们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教育侧重于教化,是基础环节;制度侧重于规范,是保证环节;监督侧重于制约,是关键环节。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教育要取得经常性的效果,不仅取决于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还要靠制度和监督来做保证。制度的实施,不仅需要制度本身的合理性、科学性,还需要有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有效的思想教育来推动。监督工作要取得实效,不仅取决于监督的权威性,还需要加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制度规范作用的保障。教育、制度、监督只有统一于反腐败的全过程,才能实现反腐倡廉的战略目标。

3、抓教育,走德治之路。教育是反腐败的基础,当前必须继续在教育上下功夫,使国家工作人员从个体思想上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荣辱,辩是非,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这样才能为自觉执行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提供正确的思想基础,才能推动社会整体道德和文化水平。法律法规只是依靠其震慑作用叫人不敢违法乱纪,它仅仅在敢不敢的层次上扼制各种腐败行为,而不能在愿不愿这个更深的层次上消除人的罪恶心理,所以我们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必须以人为本,在思想道德建设上下功夫,走德治之路,而德治之路首在教育,在于培养国家工作人员不愿违法乱纪的心理,在于创建一个崇尚礼义廉耻的社会文化环境。纵观中国历史,以德治天下是中国文化独有的智慧。道德具有很大的弹性,同一事对于不同的人结果差异很大,它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和人文环境,在一个笑贫不笑娼、笑贫不笑贪的时代,腐败遭受到的压力和谴责就很小,而在一个崇尚礼义廉耻的社会中,腐败者必将为其行为背负沉重的道德负担,因此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道德建设,运用伦理道德工具凝聚人心,巩固统治,这种做法无疑值得我们借鉴。早在2001年江泽民同志就曾经提出在依法治国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以德治国基本方略的目的就在于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水平,树立良好的精神风尚,在全社会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和氛围,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带头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自觉抵制腐败思想的侵蚀,从思想上筑起一道反腐败的防线。当前有很多单位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似有若无,大多是搞形式,走过场,不出事根本无人问津,出了事才有人管,才有人检查,才有人教育,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在反腐倡廉过程中,必须坚持教育先行,开展形式多样的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构筑思想上的防线,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

4、抓制度,走法治之路。所谓制度,简而言之就是行为规范,行为规范的总和就是法律,我们所说的制度治腐,实质上就是加强法制建设,走法治之路,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们党的明确要求。现在已经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针,还应该提出“依法治党”,从而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制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从人治到法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走法治之路,落实制度防治腐败,首先是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使制度和法律与所发展的形势相适应,既不能落后于实践,又要有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便于执行和操作,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法治的前提。没有制度和法律,或者制度和法律不完备,那就谈不上法制。其次是严格按制度,按法律办事,不得违反,要以不折不扣的精神抓落实,维护制度和法律的尊严,使制度和法律成为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必须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做到有法必依,这是法治的核心。第三是对敢于无视制度和法律而违法乱纪者,不论是谁,不论职务有多高,坚决查处,该给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该处以刑罚的就处以刑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法治的关键和保障。人愈能管好制度,制度就愈能管好人,这也是制度防止腐败的关键所在。只有切实做到依法治国,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和观念,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5、抓监督,走民主之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要想消除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最根本的就是对权力加强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腐败,这已经是世界各国公认的真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保证各级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这个问题解决的如何,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要监督就要讲民主,就要走民主之路。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做主,真正享有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对这些权力运行的监督还要通过民主的方式来实现。

其一是稳步推进民主选举,这对各级领导干部是一种根本的监督和措施。只有人民群众真正行使选举权,才能选出他们放心、满意的管理者,才能将一些公仆在变质以后予以及时罢免,民主选举也许不能选出最好的管理者,但能避免最坏的管理者上台。

二是稳步推进民主决策,各级领导干部在做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严防独断专行的家长作风。其三是稳步推进民主监督。民主监督就其本质来说,是要使人民群众保持一种健康的怀疑意识,严密注意权力运行,保证国家公职人员权力在正常的范围和轨道运行,杜绝暗箱操作,它包括党内民主监督,如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员干部之间互相监督等;党外民主监督如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等,以及广泛的社会监督如社会舆论监督等。其四是以专门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来保证民主监督的效果。就民主监督而言本身缺乏制约权,也就是光监督但不制约,他必须和专门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才能使民主监督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的反映,特别是人民群众的检举和举报件件有着落。

纵观反腐败新体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他必会将我国反腐败斗争纳入自觉化、法制化、民主化的轨道。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理性思考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理性思考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所不容,他们都以法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以法的手段惩治之,遏制之,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江山社稷的稳固。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现代意义的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讲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讲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这里仅从狭义上的职务犯罪谈起。
一、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为:
㈠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其对象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宽,如果职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如有关主管领导或工程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就会造成工程质量劣,豆腐渣工程等问题的发生,从而导致工程不能用,甚至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情况的发生,四川虹桥倒塌等一系列类似事件便是明证。
㈡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为贪污、挪用行为人往往掌握有一定职权,掌握着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管理权、使用权等,如果他们私心严重,利欲熏心,就会不择手段违法违纪,侵吞、动用公款,就会造成大量公共财产的流失,就会造成比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公共财产损失。
㈢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同时,职务犯罪还必然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干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贯彻和实施,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其产生原因可分为内因和外因两种。
㈠内因
内因,即职务行为人自身的因素,包括职务行为人的素质、修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可以说,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很容易理解,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不高,素养差,追求享乐,贪图名利,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随时随地都会有的;同样,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高,素养好,一切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另外,我国目前,公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以行贿和受贿罪为例,行贿人为办成事,往往认为给受贿人财物是正当的,理所当然的,符合情理的;而受贿人为他人办成事以后,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往往也认为正常,属礼尚往来。再以挪用公款罪为例,挪用人往往认为“借”公款用几天,随后就还了,没什么大不了的事,等等。犯了罪还不知道,反而认为正常,这就是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的具体体现。
㈡外因
外因,即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⒈不良社会风气。时下,求人办事,请客送礼、塞红包已成社会普遍现象,无论小事、大事,公事、私事,合法之事、不合法之事等等,要想办成,大都得出点儿“血”。其实,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风气,可以说,大家都深恶痛绝,因为我们大家都有求人办事的时候。在此,我们且不去追这种不良社会风气,源于何时,缘于何因,但论其实质。言及实质,或许会有很多人认为这是中国人重情义,礼尚往来思想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犯了逻辑上偷换概念的错误,是走到了偷换概念的误区,或者说是犯了凡事一概而论的错误。不错,重情义,礼尚往来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它应是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的,如亲戚朋友之间,私人关系之间等等,而对于公务、职务行为来说就不能再以重情义,礼尚往来去行事了,否则,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投桃报李思想在作怪,对于职务行为人来说是个人官本位思想在作祟,这两种思想都是前述不良社会风气的具体体现,是权钱交界的具体体现。从法律上讲,在这两种思想支配下,必然导致行贿和受贿行为的发生。
⒉国家公职人员收入普遍不高。目前,受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普遍不高,而社会上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则收入偏高或很高,且有时出手大方,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心理失衡,或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或应付工作,失职渎职。
⒊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因素。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具有重要作用;监督管理对于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减少各种职务犯罪产生的机会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疏于或不到位的监督管理很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如平时我们所说“小金库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温床”,其中的“小金库”实质上就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产物,它也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载体。
⒋执法因素。反腐败这么多年了,腐败不止,惩治职务犯罪这么多年了,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原因何在?笔者认为除了上述因素以外,执法更是其中一关键因素。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职务犯罪分子更是如此,他们往往认为,凭借其构筑的关系网,犯了罪即使被发现也能摆平而逍遥法外。这是目前很多职务犯罪分子敢于顶风作案,大肆敛财,失职渎职的心理基础,在这一心理基础支配下,他们敢于以身试法,敢于肆无忌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举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则是助长职务犯罪的催化剂。
三、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任何事物都是在内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展变化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不例外。预防职务犯罪自然就要从其产生的内因和外因谈起。
㈠优化、强化内因。前面谈到,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由引可以看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从内因方面只有不断优化、强化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职务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素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而不想为职务犯罪,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具体来说:
⒈运用正面教材开展宣传教育。人的好恶、善恶是受后天的环境影响而形成的,如果我们及早注重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使一个人生下来就受到好的教育,而远离不良习俗、不良环境,则这个人就会向着善的方向发展,就会向着教育者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同样,如果我们注重宣传教育,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树立正面典型,大力宣传真善美,不断强化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以形成强大的正面宣传教育阵地,逐步祛除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不良思想在一个人头脑中的份量,则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就会在人的头脑中逐步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⒉运用反面教材开展宣传教育。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注意运用正面教材宣传教育以树立人,又要注重运用反面教材宣传教育以改变人。社会生活中,很多人没有为职务犯罪,并不是其不想为职务犯罪,而是不敢为或不能为职务犯罪,这一部分人可以称之为不稳定分子,其思想随意性很大,犯罪的可能性也很大。所以,对这一部分人我们应通过大量的反面教材,教育之,改变之,改变他们的思想,使他们由不敢为不能为、职务犯罪转向不想为职务犯罪,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进而加入不想为职务犯罪群体。
㈡劣化、弱化外因。外因是引发职务犯罪的所有外部因素的总称。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并影响和促进内因异化。可见,预防职务犯罪除了优化、强化内因以外,还应劣化、弱化外因,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下面笔者从社会风气、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及执法环境等方面谈点个人看法。
1、净化社会风气。前面谈到,大家都对“求人办事,请客送礼”等不良社会风气深恶痛绝。净化社会风气,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就难了,它涉及到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等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国家的直接参与,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从宏观上加强规范和引导,更需要每个公民、各个单位、部门的直接参与,从我做起,从本单位做起,从小事做起。就后者具体来讲,依法照章办事,消除单位、个人为谋非法、违章之利益而走后门、拉关系的非分之想;守法照章行事,消除非法、非分之想,不给有关单位、个人开后门,得好处提供条件。如上述所说去做,那么,上述不良社会风气定能在不远的将来得到遏制,减少,消失。当然,万事万物都有其特殊性和不完备性,我们不可能制定出绝对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更不可能人人都依法照章办事、守法照章行事,所以,净化社会风气只能是相对的,它是一个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它又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需要你我去实践,身体力行。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监督管理。这是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也包括某个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也包括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实际生活中,很多职务犯罪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有关。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使职务行为人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所以,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加强对各行各业,包括本单位工作特点、规律的调查研究,并注意加强对各种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的调查研究,为制定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提供有效依据。再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就得不到执行、落不到实处,而使之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们还应狠抓监督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得以执行,落到实处,发挥规章制度的效用,预防和减少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职务犯罪。
3、优化执法环境。执法环境不好是诱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外因。执法环境不好表现为领导干预、说情、执法执纪机关不严格依法依纪办事等,优化执法环境就要从排除以上几个方面情况努力。就执法执纪机关来说,应紧紧依靠党委和上级机关领导,顶住压力,顶住说情风,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要坚信党和国家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要认识到个别领导干预代表不了党委的意见,要有不怕丢乌纱帽的气概和豪情,敢于碰硬,善于碰硬,要敢于顶住说情,善于顶住说情,要通过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来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可以说,执法执纪机关对反腐败工作的态度和工作情况是优化执法环境的重要内容,所以,优化执法环境,执法执纪机关严格执法执纪、反腐败的态度要坚决,工作效率和水平要高。当然,优化执法环境还涉及到其他很多问题,如加强党委集体领导、消除部门保护主义等等。所以优化执法环境除了执法执纪机关自身应积极努力外,还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党的建设,需要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四、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格局的构筑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需要职能部门主力军作用的发挥,需要各个部门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由此,我们应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检察机关在其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社会各部门及人人都来参与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格局。可见,构筑社会化的职务犯罪预防格局,党委和政府要重视,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部门及每个公民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具体来讲:
㈠党委和政府重视
党和国家反腐败的态度是明朗的,决心是坚定的,并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所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坚决拥护和执行党中央的决策,将反腐败和领导、支持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党委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要建立本辖区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确保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统一有序进行,形成预防合力,打造整体预防效果。政府支持主要是从人力和财力两方面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支持。从人力方面协同和配合党委选配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干部,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好的人力资源和坚实的人力保障;从财力方面主要是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倾斜和支持,保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必要经费。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过程中,没有党委的领导,将会迷失方面,缺乏力度;没有政府的支持,将会失去支撑,缺乏保障。总之,没有党委和政府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㈡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犯能作用,必须树立大预防意识,力戒单兵作战和点面脱离。检察机关也只有树立大预防意识,各业务部门协同配合作战,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才能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取得预期实效。这里的“树立大预防意识”包括三层含义:
1、检察机关内部应树立大预防意识,要认识到预防工作是各个检察业务部门的事,而不仅仅是预防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任检察长韩杼滨年在江苏无锡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讲话指出:“要发挥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把开展各项检察业务特别是查办案件同预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预防,把预防职务犯罪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所以,实际工作中,各检察业务部门都应结合办案,结合自身业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预防部门应主动和其他检察业务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和配合,充分运用和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切实把预防工作做实、做好。其实,查办案件也是犯罪预防,它是刑罚功能的具体体现,即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和对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一般预防,但查办案件往往偏重于特殊预防。这就需要我们预防部门基于自身职能综合运用宣传、教育、调研、提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确保一般预防实效,从而确保充分发挥刑罚功能的整体效能,以形成预防合力,确保预防效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是查办案件和宣传教育,提检察建设的有机统一,离开查案工作,单纯去谈犯罪预防,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将缺乏后盾和必要的支撑,从而显得苍白无力;离开宣传教育、提检察建议工作,单纯去查案,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将不完整,从而很难取得完整的、理想的预防效果,很难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
⒉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树立大预防意识,要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我们的预防工作对象是所有的职务犯罪,是各行各业各个部门里的职务犯罪,它涉及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搞职务犯罪预防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个点,某个行业、领域,或某个部门,应面对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在我们预防工作的初级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某个行业、领域,或某几个行业、领域,搞试点,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单位、部位、环节,搞重点预防,但搞试点,搞重点预防应在确保预防效果的前提下立足于总结经验,达到向面上推广,向各行各业拓展,最终达到全面预防的目的。
⒊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引导全社会、各行各业、各个单位都来参与预防工作,从而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的大好局面和理想境界。如果大家都来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人人都有预防意识,各单位都有预防意识,都主动加强自身修养,加强单位内部教育和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目标才能得以全面实现。
㈢社会各部门和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是××年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活动的宣传主题。在党和国家日益重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问题,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这一“举报宣传周”宣传主题的提出显得极为适时、确切、合意。“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就是指预防职务犯罪需要社会各部门及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也就是说社会各部门及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和配合预防职务犯罪是“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的应有之意。
1、社会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各种职务犯罪具体发生在社会各个部门或领域,各有其发案特点和规律,与社会各部门、领域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备程度,监督管理情况密切相关。所以,预防职务犯罪单靠检察机关而缺乏相应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就会显得单薄无力,很难取得实效。举个简单例子,检察机关在查处某单位某人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发现该职务犯罪是由于该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造成的,遂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监督管理。此时,如果该单位不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仍然我行我素,则类似的职务犯罪还可能会发生,检察机关也只能通过查处再度发生的类似职务犯罪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功效则显得十分微弱。反之,如果该单位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及时认真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监督管理,结合本单位已发生的职务犯罪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教育,使他们警钟长鸣,不想、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则刑罚功能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都能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才能实现。对某个具体单位来说,预防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是外因,该单位是内因,内因不起作用,外因再努力也收效很小,作用不大,最终达不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所以,预防职务犯罪要想取得实效,最终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目标,非有社会各个部门、各行各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不行,也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整体预防合力,达到最佳预防效果,取得明显预防成效。
基于此,社会各部门都应树立职务犯罪预防意识,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主动做好自身预防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好检察机关的工作,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为共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建言献策,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实效,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2、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很好地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很好地运用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遵守宪法和法律,不为职务犯罪,人人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不让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为职务犯罪的大好局面。任何职务犯罪都与其周围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都存在于一定的现实生活中,都或多或少地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我们大都痛恨职务犯罪,我们何不很好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洁身自好?又何不很好地行使控告、检举权利,揭露职务犯罪,让其无藏自之地?人人都如此,则职务犯罪将无藏身之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将指日可待。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理性思考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所不容,他们都以法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以法的手段惩治之,遏制之,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江山社稷的稳固。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代意义的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讲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讲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这里仅从狭义上的职务犯罪谈起。一、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为:㈠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其对象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宽,如果职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如有关主管领导或工程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就会造成工程质量劣,豆腐渣工程等问题的发生,从而导致工程不能用,甚至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情况的发生,四川虹桥倒塌等一系列类似事件便是明证。㈡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为贪污、挪用行为人往往掌握有一定职权,掌握着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管理权、使用权等,如果他们私心严重,利欲熏心,就会不择手段违法违纪,侵吞、动用公款,就会造成大量公共财产的流失,就会造成比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公共财产损失。㈢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同时,职务犯罪还必然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干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贯彻和实施,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二、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其产生原因可分为内因和外因两种。㈠内因内因,即职务行为人自身的因素,包括职务行为人的素质、修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可以说,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很容易理解,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不高,素养差,追求享乐,贪图名利,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随时随地都会有的;同样,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高,素养好,一切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另外,我国目前,公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以行贿和受贿罪为例,行贿人为办成事,往往认为给受贿人财物是正当的,理所当然的,符合情理的;而受贿人为他人办成事以后,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往往也认为正常,属礼尚往来。再以挪用公款罪为例,挪用人往往认为“借”公款用几天,随后就还了,没什么大不了的事,等等。犯了罪还不知道,反而认为正常,这就是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的具体体现。㈡外因外因,即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⒈不良社会风气。时下,求人办事,请客送礼、塞红包已成社会普遍现象,无论小事、大事,公事、私事,合法之事、不合法之事等等,要想办成,大都得出点儿“血”。其实,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风气,可以说,大家都深恶痛绝,因为我们大家都有求人办事的时候。在此,我们且不去追这种不良社会风气,源于何时,缘于何因,但论其实质。言及实质,或许会有很多人认为这是中国人重情义,礼尚往来思想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犯了逻辑上偷换概念的错误,是走到了偷换概念的误区,或者说是犯了凡事一概而论的错误。不错,重情义,礼尚往来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它应是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的,如亲戚朋友之间,私人关系之间等等,而对于公务、职务行为来说就不能再以重情义,礼尚往来去行事了,否则,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投桃报李思想在作怪,对于职务行为人来说是个人官本位思想在作祟,这两种思想都是前述不良社会风气的具体体现,是权钱交界的具体体现。从法律上讲,在这两种思想支配下,必然导致行贿和受贿行为的发生。⒉国家公职人员收入普遍不高。目前,受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普遍不高,而社会上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则收入偏高或很高,且有时出手大方,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心理失衡,或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或应付工作,失职渎职。⒊和监督管理因素。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具有重要作用;监督管理对于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减少各种职务犯罪产生的机会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疏于或不到位的监督管理很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如平时我们所说“小金库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温床”,其中的“小金库”实质上就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产物,它也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载体。⒋执法因素。反腐败这么多年了,腐败不止,惩治职务犯罪这么多年了,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原因何在?笔者认为除了上述因素以外,执法更是其中一关键因素。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职务犯罪分子更是如此,他们往往认为,凭借其构筑的关系网,犯了罪即使被发现也能摆平而逍遥法外。这是目前很多职务犯罪分子敢于顶风作案,大肆敛财,失职渎职的心理基础,在这一心理基础支配下,他们敢于以身试法,敢于肆无忌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举措,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则是助长职务犯罪的催化剂。三、职务犯罪预防对策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任何事物都是在内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展变化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不例外。预防职务犯罪自然就要从其产生的内因和外因谈起。㈠优化、强化内因。前面谈到,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由引可以看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从内因方面只有不断优化、强化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职务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素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而不想为职务犯罪,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具体来说:⒈运用正面教材开展宣传教育。人的好恶、善恶是受后天的环境影响而形成的,如果我们及早注重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使一个人生下来就受到好的教育,而远离不良习俗、不良环境,则这个人就会向着善的方向发展,就会向着教育者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同样,如果我们注重宣传教育,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树立正面典型,大力宣传真善美,不断强化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以形成强大的正面宣传教育阵地,逐步祛除不良因素的影响和不良思想在一个人头脑中的份量,则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就会在人的头脑中逐步生根,发芽,茁壮成长。⒉运用反面教材开展宣传教育。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注意运用正面教材宣传教育以树立人,又要注重运用反面教材宣传教育以改变人。社会生活中,很多人没有为职务犯罪,并不是其不想为职务犯罪,而是不敢为或不能为职务犯罪,这一部分人可以称之为不稳定分子,其思想随意性很大,犯罪的可能性也很大。所以,对这一部分人我们应通过大量的反面教材,教育之,改变之,改变他们的思想,使他们由不敢为不能为、职务犯罪转向不想为职务犯罪,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进而加入不想为职务犯罪群体。㈡劣化、弱化外因。外因是引发职务犯罪的所有外部因素的总称。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并影响和促进内因异化。可见,预防职务犯罪除了优化、强化内因以外,还应劣化、弱化外因,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下面笔者从社会风气、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及执法环境等方面谈点个人看法。1、净化社会风气。前面谈到,大家都对“求人办事,请客送礼”等不良社会风气深恶痛绝。净化社会风气,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就难了,它涉及到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等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国家的直接参与,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从宏观上加强规范和引导,更需要每个公民、各个单位、部门的直接参与,从我做起,从本单位做起,从小事做起。就后者具体来讲,依法照章办事,消除单位、个人为谋非法、违章之利益而走后门、拉关系的非分之想;守法照章行事,消除非法、非分之想,不给有关单位、个人开后门,得好处提供条件。如上述所说去做,那么,上述不良社会风气定能在不远的将来得到遏制,减少,消失。当然,万事万物都有其特殊性和不完备性,我们不可能制定出绝对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更不可能人人都依法照章办事、守法照章行事,所以,净化社会风气只能是相对的,它是一个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它又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需要你我去实践,身体力行。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监督管理。这是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也包括某个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也包括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实际生活中,很多职务犯罪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有关。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使职务行为人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所以,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加强对各行各业,包括本单位工作特点、规律的调查研究,并注意加强对各种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的调查研究,为制定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提供有效依据。再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就得不到执行、落不到实处,而使之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们还应狠抓监督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得以执行,落到实处,发挥规章制度的效用,预防和减少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职务犯罪。3、优化执法环境。执法环境不好是诱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外因。执法环境不好表现为领导干预、说情、执法执纪机关不严格依法依纪办事等,优化执法环境就要从排除以上几个方面情况努力。就执法执纪机关来说,应紧紧依靠党委和上级机关领导,顶住压力,顶住说情风,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要坚信党和国家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要认识到个别领导干预代表不了党委的意见,要有不怕丢乌纱帽的气概和豪情,敢于碰硬,善于碰硬,要敢于顶住说情,善于顶住说情,要通过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执纪人员素质,来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可以说,执法执纪机关对反腐败工作的态度和工作情况是优化执法环境的重要内容,所以,优化执法环境,执法执纪机关严格执法执纪、反腐败的态度要坚决,工作效率和水平要高。当然,优化执法环境还涉及到其他很多问题,如加强党委集体领导、消除部门保护主义等等。所以优化执法环境除了执法执纪机关自身应积极努力外,还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党的建设,需要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四、

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格局的构筑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需要职能部门主力军作用的发挥,需要各个部门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由此,我们应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检察机关在其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社会各部门及人人都来参与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格局。可见,构筑社会化的职务犯罪预防格局,党委和政府要重视,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部门及每个公民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具体来讲:㈠党委和政府重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态度是明朗的,决心是坚定的,并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所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坚决拥护和执行党中央的决策,将反腐败和领导、支持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党委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要建立本辖区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确保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统一有序进行,形成预防合力,打造整体预防效果。政府支持主要是从人力和财力两方面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支持。从人力方面协同和配合党委选配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干部,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好的人力资源和坚实的人力保障;从财力方面主要是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倾斜和支持,保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必要经费。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过程中,没有党委的领导,将会迷失方面,缺乏力度;没有政府的支持,将会失去支撑,缺乏保障。总之,没有党委和政府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㈡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犯能作用,必须树立大预防意识,力戒单兵作战和点面脱离。检察机关也只有树立大预防意识,各业务部门协同配合作战,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才能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取得预期实效。这里的“树立大预防意识”包括三层含义:1、检察机关内部应树立大预防意识,要认识到预防工作是各个检察业务部门的事,而不仅仅是预防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任检察长韩杼滨2001年在江苏无锡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上讲话指出:“要发挥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把开展各项检察业务特别是查办案件同预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预防,把预防职务犯罪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所以,实际工作中,各检察业务部门都应结合办案,结合自身业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预防部门应主动和其他检察业务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和配合,充分运用和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切实把预防工作做实、做好。其实,查办案件也是犯罪预防,它是刑罚功能的具体体现,即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和对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一般预防,但查办案件往往偏重于特殊预防。这就需要我们预防部门基于自身职能综合运用宣传、教育、调研、提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确保一般预防实效,从而确保充分发挥刑罚功能的整体效能,以形成预防合力,确保预防效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是查办案件和宣传教育,提检察建设的有机统一,离开查案工作,单纯去谈犯罪预防,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将缺乏后盾和必要的支撑,从而显得苍白无力;离开宣传教育、提检察建议工作,单纯去查案,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将不完整,从而很难取得完整的、理想的预防效果,很难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2、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树立大预防意识,要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我们的预防工作对象是所有的职务犯罪,是各行各业各个部门里的职务犯罪,它涉及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搞职务犯罪预防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个点,某个行业、领域,或某个部门,应面对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在我们预防工作的初级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某个行业、领域,或某几个行业、领域,搞试点,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单位、部位、环节,搞重点预防,但搞试点,搞重点预防应在确保预防效果的前提下立足于总结经验,达到向面上推广,向各行各业拓展,最终达到全面预防的目的。3、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引导全社会、各行各业、各个单位都来参与预防工作,从而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的大好局面和理想境界。如果大家都来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人人都有预防意识,各单位都有预防意识,都主动加强自身修养,加强单位内部教育和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目标才能得以全面实现。㈢社会各部门和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是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活动的宣传主题。在党和国家日益重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问题,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这一“举报宣传周”宣传主题的提出显得极为适时、确切、合意。“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就是指预防职务犯罪需要社会各部门及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也就是说社会各部门及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和配合预防职务犯罪是“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的应有之意。1、社会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各种职务犯罪具体发生在社会各个部门或领域,各有其发案特点和规律,与社会各部门、领域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备程度,监督管理情况密切相关。所以,预防职务犯罪单靠检察机关而缺乏相应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就会显得单薄无力,很难取得实效。举个简单例子,检察机关在查处某单位某人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发现该职务犯罪是由于该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造成的,遂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监督管理。此时,如果该单位不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仍然我行我素,则类似的职务犯罪还可能会发生,检察机关也只能通过查处再度发生的类似职务犯罪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功效则显得十分微弱。反之,如果该单位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及时认真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监督管理,结合本单位已发生的职务犯罪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教育,使他们警钟长鸣,不想、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则刑罚功能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都能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才能实现。对某个具体单位来说,预防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是外因,该单位是内因,内因不起作用,外因再努力也收效很小,作用不大,最终达不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所以,预防职务犯罪要想取得实效,最终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目标,非有社会各个部门、各行各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不行,也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整体预防合力,达到最佳预防效果,取得明显预防成效。基于此,社会各部门都应树立职务犯罪预防意识,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主动做好自身预防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好检察机关的工作,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为共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建言献策,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取得实效,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2、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遵守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很好地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很好地运用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遵守宪法和法律,不为职务犯罪,人人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不让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为职务犯罪的大好局面。任何职务犯罪都与其周围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都存在于一定的现实生活中,都或多或少地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我们大都痛恨职务犯罪,我们何不很好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洁身自好?又何不很好地行使控告、检举权利,揭露职务犯罪,让其无藏自之地?人人都如此,则职务犯罪将无藏身之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将指日可待。

学习预防职务犯罪心有感


20xx年11月15日,本人参加了毕节市第四纪工委、监察局举办的农口部门新任科级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警示培训学习,通过学习《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纪委领导讲话和观看毕节市科级干部违法犯罪纪实片,结合新时期气象工作如何发展,我有如下几点感悟。

    一、对预防职务犯罪有了更深更广的认识

    讲座介绍了近年来毕节试验区各部门职务犯罪的高发环节和危害性,并结合已立案查处的腐败案例,详细讲解了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问题。该讲座对我来说,是一次灵魂的震撼、更是一次思想的净化和升华!它使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压力感,增加荣誉感、自豪感。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到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作,也是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出现职务犯罪,既有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但主要是个人思想道德和政治素质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注重学习,加强个人修养,牢固构筑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抵御腐蚀,防止违法犯罪能力,又要深化改革,进行体制创新,建立健全机制,从源头消除腐败犯罪的环境和土壤。我们要通过学习,把思想认识转化为积极的行动,求真务实,提高工作水平,为我市气象事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为政管理者要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

    腐败现象的本质是以权谋私,是当权者不正当使用手中的权力换取私人不正当利益。作为管理科室负责人,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清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自己要把这个权利用在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上,而不能用来谋取私利。讲座中所列的某些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反面案例警示我们:职务越高、权力越大,越要警钟长鸣;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不以权谋私,不以权压人,严于律己,秉公办事,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三、要从主观方面努力,做到“四个坚持”,以预防职务犯罪。

    一是坚持理想信念不动摇。常言道“理想信念,勿惮其难而稍为却步,一却步便远离千山;物欲私利,勿乐其易而故为染指,一染指便深入万仞”,为此要努力学习,加强理论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权力观,构筑思想防线。警示教育讲座反面教材给我们的教训和警示是多方面的,但是核心就一条是他们背弃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政治上蜕化变质导致经济上和生活上的腐化堕落。这些案例从反面警示我们,理想信念不仅是党员干部的精神支柱,同样也是我们拒腐防变,永葆本色的根本。二是坚持廉洁自律。作为国家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看得远,要有崇高的理想,远大的志向,要把人民的利益,党和国家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用权不谋私,行为不越轨,做到艰苦奋斗,无私奉献。三是坚持勤政负责不失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勤恳恳为党和国家工作,是党和人民群众对我们每个干部的要求,作为一名科级管理干部一定要有积极热情、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努力向上的奋斗精神,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始终牢记“权力就是责任,工作就是监督”,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勤政廉洁,执政为民,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做到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四是坚持学法用法不违规。我们的行为和工作都要受到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制约,只有认真学习法律,才会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违犯了有什么严重后果,这样有助于提高自已的自律、自警的自觉性。职务犯罪的行为和惩处办法在国家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熟悉和牢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内容,并严格地用这些法律规范自已的行为,就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的利益,预防权力“异化”,防止以权谋私。

  

农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一、检察机关与农业综合开发的关系

“三农”问题是当前我国发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农业不稳定,物价就飞涨。农村不发展,9亿农民不致富,中国就始终摆脱不了城市、农村二元分割的现状,无法实现社会稳定和全面小康。

党中央、国务院为此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一方面免征农业税、实行粮食直补,规范和减少面向农村的收费、集资,减轻农民的负担。一方面财政加大了对农村、农业的资金投入,希望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业产出水平。农业综合开发就是中央加大农业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在这儿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概念,包括了国家财政出资、补助、贴息、担保、承诺的,大农业范畴内的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等方面的所有项目。

作为实施、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部门、人员,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神圣使命和重大责任,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去认真执行,使中央的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让农民得到实惠,让宜宾县的农业经济有一个大的发展。不要在项目中谋取私利,不要玩忽职守造成项目损失。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廉洁、是否严格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当然职责。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发现和查办其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贪污贿赂犯罪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侵权犯罪;另一方面是通过个案预防、行业预防、法制宣传等形式,协助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预防各种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中容易触犯的《刑法》规定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办的发生在大农业开发管理中的职务犯罪情况看,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容易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主要有几个方面。

1、贪污罪(刑法382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引用条文说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刑法》第93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XX年4月29日立法解释,强调受托人员、村委会人员。说明公共财物的范围—《刑法》第91条,强调代管的私人财物)。

立案标准:贪污公款0.5万元以上。

刑罚:个人贪污0.5-5万的,处1-7年有期徒刑;贪污5-10万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贪污10万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按《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所得要全额追缴或退赔。贪污罪还可以并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犯罪表现:因监管不严、个人私欲膨胀,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贪污开发资金的行为。即可能是个人单独行动,也可能为几个人串通共同犯罪。

2、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累计数额满10万元。

刑罚:单罚制,即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表现:部分单位将开发工程资金,以管理费、奖金等名义发给职工。单位领导看似为职工谋了福利,实则触犯了《刑法》,自己受处罚、职工也要退款。所以谋福利一要资金来源正当、可以用来发奖金;二要有发奖金的书面依据(起码是组织、人事部门的,或党委、政府的)。

3、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说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归个人使用”的定义,包括本人、其他自然人、私营企业,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单位)。

立案标准:挪用公款1万元以上。

刑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犯罪表现:把因办理手续等原因暂时沉淀在单位的农综资金,用于自己或借给朋友经商、拿去赌博等,认为需要拨款时可以及时收回,不会暴露。

注意:挪用防汛、救灾、移民工程资金,则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标准只需0.5万元。

4、受贿罪(刑法385条)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立案标准:受贿0.5万元以上。

刑罚:与贪污罪相同。

犯罪表现:农业开发的项目审批、验收、拨付资金等管理人员,收取项目实施单位人员的好处,或主动索要好处。

5、单位受贿罪(刑法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立案标准:单位受贿10万元以上;或不满10万但有刁难、要挟、索取等行为,或造成国家、社会利益重大损失的。

刑罚:双罚制,即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罪表现:开发资金管理单位收取项目申请、实施单位好处不入帐;注意就算没有分配也构成此罪。

6、单位行贿罪(刑法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或行贿10万元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为谋取非法利益、向3人以上行贿、向党政领导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行贿。

刑罚:双罚制,即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罪表现:由于上级的项目分配还没有完全客观、规范,人为因素较大,在争取项目过程中送钱、送物就可能构成犯罪。

注意: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争取项目时要把握好分寸。

7、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引用条文说明渎职罪主体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XX年12月28日立法解释,强调受权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行政编制但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也是主体)。

立案标准:主要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严重的可处3-7年有期徒刑。

犯罪表现:在开发项目管理中超越职权违规批项目,违反项目管理规定乱办事,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8、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比滥用职权罪稍高)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刑罚:与滥用职权罪相同。

犯罪表现: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监督职责,造成项目工程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项目报废重大财产损失,或资金监管失职造成30万元以上损失(如被骗)。

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一般人认为单位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是工作的方式方法不当犯错,或者自己没有抄腰包,“为公不为罪,为公不犯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没有认识到当前贪污腐败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造成的严重腐蚀,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没有认识到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造成人民生命或国家财产的严重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人员理应对此承担道德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损害了我们发展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必须坚决打击和抓好预防。

三、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与措施

为了贯彻十六大关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和“依法治国”的方略,XX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部署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教育活动,今年6月分开始又与其他政法单位一起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活动的目的,就是要围绕检察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个核心,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大职务犯罪监督、刑事侦查审判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促进廉洁从政、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宜宾县检察院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一是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综合法律监督办公室,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和整合检察院内部监督力量。二是按照县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组的部署,在全县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工程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机制;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法》,从人大角度加强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述职和考核。三是变事后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事前监督,深入到重点单位、工程了解工作流程和动态,帮助分析漏洞、完善制度,随时掌握工作动态进行实时跟踪监督。

同时,按照上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承办上级交办案件,或将部分案件交上级办理,或上级检察院指挥中心组织异地办案力量直接办理辖区内案件。按照中央的司法改革部署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了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监督。内部制约包括上级监督、备案、审批,批捕、公诉部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撤案、不起诉、不服逮捕的监督,以及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监督,还有党内监督和人大、政协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

由此可见,当前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要求有多严,措施有多强,给基层检察院的弹性空间是多么小。如果农业综合开发中出现了职务犯罪问题,我们不得不查、而且必须主动调查,不然检察院就要失职、渎职,就对不起全县人民。

四、预防农业综合开发中职务犯罪的建议

对于腐败,中央的要求是打击与预防并重,不打击无以震慑犯罪分子,不预防无以从源头上根除腐败。为了宜宾县的社会政治稳定,为了大家个人今后生活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不希望多出事形成的事后打击太多;而是希望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尽量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形成“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贪污渎职”的局面。建议在农业综合开发中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结合先教活动,树立宗旨意识,掌握职工思想动态。要真正认识到自己是老百姓开工资请来服务的,从内心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党组织要把政治思想工作落实到农业开发工作的第一线,对工作人员经常性地提醒、警示,更重要的是要随时了解其思想和生活动态,及时发现思想问题苗头,加以解决。

(二)加强培训和自学,掌握法律、法规和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提高守法意识。建议大家全文学习《刑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县政府印发的《宜宾县农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不要自己违法了还不知道。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管理规定,既是从事开发工作的指南,也是判断是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标准。

(三)加强工作制度建设,明确工作的责权利和工作程序。项目管理制度一定要书面化,流程化,清晰明了,既便于操作,又便于分清责任。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过失追究制度,按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从工作职责和程序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

(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可以参考财政部印发的内部控制制度,来完善工程项目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要注意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在分工上形成相互牵制、监督,在重点环节上形成前后环节的监督制约。不要一个人拥有某个事项的所有权力不受制约,那容易犯错误。可以考虑建立关键岗位的定期轮岗制度,能预防和及时发现大部分问题。在重大问题上坚持尊重民意、专家咨询、集体决策,要有完善的议事规则和形成书面记录,从内部监督机制上预防职务犯罪。

(五)强化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会在串通舞弊、领导专制等情况下失效,必须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项目管理、办事程序尽量公开、透明,接受服务对象和广大群众、媒体的监督。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处理、解决。检察机关也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从提前介入、开展预防、跟踪监督、接受群众举报等方面入手,保证农业综合开发的顺利进行。

(六)加大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警示和威慑管理人员。打击职责主要在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要依纪依法严格处理。同时有关监管部门也要及时移送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主管部门不能压案不报、内部处理,那是姑息犯罪、鼓励后来人,同时也涉嫌包庇罪或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犯罪。

五、如何加强检察机关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联系

在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检察院)和相关主管、监督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相互之间定期通报情况和资料,加强共同研究完善制度、解决问题,及时移送线索和案件。

检察院加强法制宣传,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指导,提供相关的法规资料。检察院在县党政网上建有网站,近期已经进行了改版,充实了网站内容、加快了更新速度。各位可以在在网站查阅相关资料,并可在网站论坛上向我院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我院将定期收集、答复。

我相信,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农业综合开发各主管部门、监督单位、实施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一定会顺利实施、取得实效,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作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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