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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准则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两个条例”一点体会。

我们会不经意地忘记对手精辟的观点,就像忘记自己愚蠢的想法一样。先发表自己的意见或感想,然后引用读过的文章来做印证。在日常的生活中,说到心得体会,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写一篇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优秀有创意的心得体会要怎样写呢?为此,小编从网络上精心整理了《学习“两个条例”一点体会》,如果合你所需,不妨马上收藏本页。

学习“两个条例”一点体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其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我理解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两个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水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所以,我们每个共产党员要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不仅要认真学习好“两个条例”,而且更要身体力行“两个条例”,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实现党中央对广大党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要求。下面我想通过自己初步的学习,就“监督的层次与效果”浅谈一点体会。

记得市局孙文德局长在今年初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指出,过去的“监督”存在四大弊端,“一是上级监督太远,二是同级监督太浅,三是下级监督太软,四是法律监督太晚”。这我们可以从李真等一批“落马”者的身上找到答案。

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当时可谓是政界首屈一指的正厅级年轻领导干部,但他却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李真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固然与他自己主观上私欲膨胀、放弃共产主义信念有直接的、主要的原因外,客观上分析,我们又不能说与制度的约束、组织的监督不力就没有一点的关系。李真历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和副主任、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和局长,他从一个仕途辉煌的领导干部滑进犯罪的深渊,绝非一两天和一蹴而就的事,他所在的党组织、各级领导(无论是上级还是下级)、甚至是同事,对他的“所作所为”,要说是一点觉察都没有,那绝对是不现实的。这就在客观上给我们提出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如何监督的问题。

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监督的层次结构上,我理解由高到低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组织监督,他是最具权威的监督层面。主要体现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履行“监督的职责和责任”,上至中共中央,下至党的基层委员会。过去虽然没有(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监督条例》,但党纪条规还是健全的、严肃的,如果各级组织的确发挥了职能,李真也许“滑落”得不至于这么快!第二层,领导监督,他是最具关键的监督层面。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他所体现的不仅仅是一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指被监督对象的重点,而且还有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内容,也就是在组织实施监督工程中,领导干部又具监督的主导作用,也就是领导干部监督的“双重效能”??既要受到组织和他人的监督,又要履行监督他人的职能。李真是如何监督他人的我们不得而知,但他丝毫没把自己摆在受组织和他人监督的位置这是肯定的。第三层,同事监督,亦可称之为同志监督,他是最能体现同志间是不是真正关心、真正爱护、真正帮助的监督。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五条责任和权利”,主要体现了党员在党内政治上的平等,你要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一个同志负责,那就必须要实实在在地落实你监督的“责任和权利”。古人都有告诫,“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明知一个同志做的不对,甚至犯了很大的错误,既不批评,也不做善意的提醒,其实这是对一个同志最大的不负责任。试想,如果与李真一起共事的同志有几个能真心实意地“敲打敲打”他,也许又会有另一番结果。第四层,自我监督,他是监督取得实效的根本所在。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的决定因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变化”。尽管客观世界是错综复杂的,各种利益关系充满着无限的诱惑,但变与不变,究竟向何方向发展,归根结底关键还是靠自己。李真的“变化”,按他自己所说,“因为没有人对我监督,说穿了就是没有人敢对我监督”,虽然客观上确实也存在,但是这也是他自己的一种诡辩。“人一旦丧失信念,就像一头疯狂的野兽”,话是他说的,这才是他走上末路的真实写照。李真的教训非常值得深思。因此,实现自律,达到自我监督,同时始终把自己置于组织、他人以及党纪条规的监督之下,我想这是学习“两个条例”后我们必须树立的基本观念之一。

监督的“四个层次”,无论对一个组织而言,还是对一个人而论,前三个层次属于“外部监督”,最后一个层次属于“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尽管很权威,也很关键、重要,但从监督的效果上看,根本还是取决于内部监督。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利,也没有不受监督的组织,更没有不受监督的个人。一个党员,一个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干部,手中掌有权力,那是拥有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要保证自己党性的纯洁,最可贵之处就是享受监督。一个人如果失去监督,那必然走进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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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两个条例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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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各级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最近,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党把学习贯彻这两个《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自治区党委、市委也发出了通知,对学习贯彻这两个《条例》进行了部署。我们要按照上级的要求,提高认识,求真务实,切实抓好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这段时间,我也看了一遍两个条例,但认识还比较粗浅。下面,我谈几点感受。
感受一、两个《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我们党成立以来制定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意义深远,作用巨大。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没有先例可循,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一项创举。在1956年召开的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同志在修改《党章》时曾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工作;1987年7月29日,中纪委下发过一个《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1990年3月12日,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正式提出要制订党内监督条例,并由中纪委和中组部拟定;2002年,党的十六大更加明确提出要制订党内监督条例。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是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实践经验的结晶。《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的纪律处分作出了更为科学和严密的规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贯彻落实好两个条例,对于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两个《条例》规定,必须把党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把领导干部的权力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防止权力性质的变化和权力使用范围的扩大,从制度上保证权力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保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廉洁高效,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二)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迫切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真正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据统计,1993年至1997的五年间,全国处分党员干部总数为669300人,其中开除党籍121500人,处分县处级干部20295人、厅局级干部1673人、省部级干部78人。而1998至2002年的五年,全国处分党员干部总数为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处分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后一个五年的各项数字比前一个五年分别增长了26.4%、13.3%、42.9%、44.8%和25.6%。这些数字说明,单靠事后惩处是不够的,必须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因此,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重申了建立这个体系的重要性。这是党中央坚持与时俱进,面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作出的重要举措。两个《条例》集制度和监督于一体,使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了可靠的保证。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党内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需要。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们党从上到下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互相配套、互相联系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克服“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难于监督,事后基本不能监督”的弊端。
(三)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着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党的影响力、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以担负起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是摆在全党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纵观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一些国家共产党之所以失去政权,就是因为随着执政时间的推移,对腐败放松警惕,熟视无睹,甚至听之任之,直到积重难返,最后垮台。这些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我们党历来重视反腐败,特别是近几年来,采取了果断措施,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反腐败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从近年来查处的一批腐败案件可以看(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出,腐败现象向团伙、集团发展,串案、窝案、案中案明显增多,高中级干部腐败现象明显增多,权力腐败和经济领域腐败明显增多,腐败分子涉案金额起来越大,腐败分子作案手段更诡秘、更隐蔽。近两年查处的省部级党政一把手就达8人之多,有的案件一查就几百万、上千万。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贪图虚荣、不务实效、劳民伤财、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当官做老爷等现象,已经成为腐败的突出表现和影响我们党的事业的一大祸害。近几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与时俱进,作出了一系列创新和突破,明确提出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力度。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党内监督,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把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体制、工作格局、成功经验和对党员干部的廉政建设要求等用法规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强化对权力监督制约,强化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明确规定违反党的纪律该受到什么处分等,对于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必将产生积极作用。
感受二、党内监督条例的目的是发展党内民主
民主是监督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监督。党内监督是由各个方面的监督构成的,如上下级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专门机关与一般组织和个人之间的监督等等,其中,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掌握着重要职权,拥有一般组织和普通党员个人无法比拟的决策权和影响力,因而他们既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又是在党内实现广泛、到位的监督的重要条件。而要实现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没有充分的党内民主作保障是不行的。
党内监督条例以党内民主为主线,自始至终贯穿着民主原则。条例多处出现“民主”一词,明确提出要“发展党内民主”,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对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做了细致具体的规定。条例的核心部分——“监督制度”一章,更是突出了发扬民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可以说,条例为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实现党内监督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发展党内民主是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发展党内民主要以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现阶段则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引导、保护和发挥全党同志的积极性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来开展。要鼓励广大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敢讲真话。从党的中央委员会到每一个基层组织,从领导机关决策到在党的会议和报刊上参加政策问题的讨论,从党内选举到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都要充分发扬民主。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为重要内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要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党的上级组织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决定时,要及时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要注意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的渠道,使党员的意见、建议、批评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在党内生活中要发扬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支持和保护党员依据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认真查处各种侵犯党员权利、压制批评甚至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建立起来的,并把民主集中制确定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我们作为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定地树立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自觉贡献力量。
感受三、两个条例完善了我们国家的监督机制
大家知道,人大有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政协有民主监督职能,是章程给予的;社会有舆论监督,这些监督都有他的局限性。其实就是留下了各级党组织有谁来监督这个真空地带。两个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个真空,并且明确了党外监督的重要性。吴官正同志在月日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条例》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接受党内监督,又要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吴官正说,有同志提出,既然有了宪法和法律,为什么还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共产党员还要不要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党员干部接受党内监督和遵守国家法律是一致的,二者并不矛盾。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政党,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有更严格的要求,更严明的纪律。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干部,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坚决处理。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条例》也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实践制定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涉嫌触犯国家法律,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依法办事,廉洁从政。
吴官正强调,《条例》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中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党内监督搞不好,党外监督就很难开展。同时,加强党外监督,也可以促进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水平。《条例》对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规律认识的深化。我们要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党外监督的作用。要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增加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认真受理、及时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各种问题,以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要通过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紧密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吴官正说,《条例》强调既要履行监督职责,又要遵守监督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加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目的是使领导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还要注意遵守监督方面的各项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一是各项监督活动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进行。党员有权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党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二是党员有权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但不能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陷害他人。不能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三是对被调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党组织或党员要及时予以澄清,消除影响。只有严格遵守党的监督纪律,保护好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有序开展,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感受四、两个条例对我们各级党政一把手的要求更严格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整个腐败官员中‘第一把手’占的比例或是居高不下或是有所増长,发展趋势极为令人担忧。从年至××年前后两个五年,全国处分县处级、厅局级、省部级领导干部数明显增多,前后分别增加了%、%和%。《条例》的出台,为治理当今社会突出的、难治的“第一把手”腐败提供了最为重要的“制度保障”,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条例》的通知中所指出的:“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提供了对“第一把手”监督的合法性保障。
《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就是说,它非常清楚地向社会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在中国共产党党內没有任何人可以不接受监督的,而且越是大的领导者,越是主要负责人,都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在这个问题上任何权力者不存在不接受监督的特权。这就是说,从这个条例公布之日起,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在內的“各级领导”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过去,的确谁都没有说过“第一把手”不能被监督,但是,往往是只有“第一把手”出了问题以后社会才能对他们进行“监督”,然而,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尤其是在那些位高权重的“第一把手”的潜意识中,存在相当严重的不能被监督的特权意识,自己就是党的化身,谁要是对自己进行“监督”,谁就是别有用心,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所以,河北的程维高就将试图对自己监督的郭光允,罗列了一个所谓“反对省主要领导人”的这一罪名。所以,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自称“党内个体户”,重大决策几乎从来不经集体讨论;所以,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以巨额受贿罪被判刑入狱后痛心疾首地说:“要是当初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
第二,提供了对“主要领导”权力监督的制度制衡保障。
《条例》第八条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还作出这样的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这就是说,就“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关系来说,不仅仅是简单的上下级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且还有“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即“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不仅如此,条例中还这样规定:“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所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犯罪案件上有相对的独立性。应该说,《条例》对执政党所作出的这样的“同体监督”设计,对防止陷入了腐败泥坑中的“第一把手”的专权、弄权来说,应该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制衡。
第三,对广大普通党员群众提供了对“第一把手”进行监督的权益保障。
广大普通党员群众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主要渠道,他们对反腐败具有“天然的本能”,对腐败分子怀有“不共戴天的仇恨”,他们是反腐败的生力军,落实党内监督机制的根本,就必须将监督权还给普通党员和各级群众,让他们在反腐败中免受打击报复,必须保护他们的反腐败的积极性。所以,在《条例》中,一方面鼓励他们“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另一方面还对他们的检举揭发作了这样的“保护性规定”:即“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群众有权申诉、控诉、检举、揭发有关部门和人员,有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破坏、压制、打击、报复,否则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罚”。广大普通党员群众有了这样的权益保障,就能更为放心大胆地进行反腐败斗争。
第四,对“第一把手”的“权力限制”提供了制度规定。
“第一把手”是应该拥有“足够的权力”的,但是,这个“足够的权力”决不是意味“第一把手”可以像“家长”那样,可以随心所欲,可以独断专行,可以无法无天,然而对权力支配的这个“主观随意性”,却是所有腐败了的“第一把手”的最基本特征。怎样克服具有几千年“封建家长制”痕迹的这一“顽症”?在《条例》中采用了三种方法:一是对“第一把手”权力进行“限制”:即“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二是大力发扬党內民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三是实施责任追究:“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以党的法规形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马克思指出:“舆论是一种“普遍的、无形的强制力量。”的确,没有人不承认舆论监督的重要性,更没有人公开反对舆论监督,但是,多少年来,我们的社会在舆论监督问题上一直是迟迟不到位,在舆论监督问题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思想障碍,因而舆论监督的歩子迈不大,舆论监督的作用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人们在舆论监督的不满意度还是比较大。应该说,这个问题在这次公布的《条例》中得到了应有的、足够的重视。《条例》不仅重视党內监督,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重视群众监督,《条例》中的“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就充分体现党內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的精神。而在对舆论监督中,《条例》更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对此,一些专家这样评价:“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总之,这次公布的《条例》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余年来执政者执政实践不断自我完善的说明,是执政党执政理论重要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是没有先例可循的,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一项创举,对现实的反腐败斗争而言,的确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
五、人大系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一些想法
第一,结合周一学习制度开展两个条例的学习。我们人大机关自换届以来,一直坚持周一学习制度,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学习人大的业务知识。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将安排学习两个条例的内容,通过学习,找出人大及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和党内监督条例的结合点,更好地开展人大工作。
第二,结合人大监督职权,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和执行法律中少犯或不犯错误。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一府两院”正确执行法律,“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是加大工作监督力度,特别是加大对涉及经济领域的政府部门的工作监督,规范政府经济工作的决策行为。三是加大述职评议工作。争取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开展工作。四是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监督工作,使乡镇人大的监督工作规范化。



两个条例学习体会


两个条例学习体会
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和党的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抓好两个《条例》的宣传贯彻,是当前组织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推进组织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一、特色鲜明、意义重大、作用深远
《党内监督条例》全面、系统地明确和规范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和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方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这是中国共产党成立近83年、执政近55年来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诞生以来的第一部专门规定如何进行党内监督的党内法规。从全文来看,它规定了六个监督主体和十项监督制度,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体现了党内监督的新发展:第一,《条例》通篇贯穿了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一主线,力求通过发展党内民主,保持党的活力和创造力;通过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第二,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时,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凸显了制度的力量。第三是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条例》在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时,既重视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又重视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思想。第四,"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出台了许多非常具体的规定,发扬党内民主,弥补制度缺陷。第五是监督职责划分更为明确。《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和作法,不再停留于原则性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第六是首次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制度进行规定,注重了党的内外监督并重,必将收到更大的功效。《党内监督条例》的诞生,具有很强的突破意义和昭示作用,它既来自中央领导层的执政体验,也来自人民群众的呼声,反映了我们党完善自我的坚定决心。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要成果的《党内监督条例》,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作用深远,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党的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基础上修订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科学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试行近7年来的实践经验,认真贯彻了党的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科学论断,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党的纪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运用规则等,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廉洁自律规定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失职渎职、侵犯党员和公民权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行为作出了操作性较强的量纪规定。《条例》全文体现了七个创新:一是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贯彻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规定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更具有现实可行性。三是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好地维护了党的良好形象。四是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五是严格规范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六是规范《党纪处分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七是与国家法律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保持了一致。《条例》明确了新时期新形势下我们党加强纪律监督的新的要求和发展方向,始终贯穿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标志着党的纪律建设走向成熟规范。
两个《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是我党多年来在加强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建设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它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对于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监督并重的惩防机制,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条例》的学习,自己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廉政教育,加深了对《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的理解,进一步增强了律己意识。
二、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大胆创新
贯彻执行好两个《条例》,是组织部门的一项重大责任。下一步,区委组织部将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带头学习领会,认真履行职责,把两个《条例》的要两个条例学习体会

两个条例学习体会求落实到组织工作特别是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为建设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一)认真抓好组织人事部门的学习和理论骨干的培训。在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过程中,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全区起好表率作用,组织部机关要做全区组织人事部门的表率,自己作为主抓全区组织工作的负责人,更要带好头。我们计划从3月初至6月底,集中不少于40个学时的时间,采取相对集中、上下联动的方式,分全面动员、提高认识,学习教材、深刻领会,深入讨论、查找问题,整改提高、总结交流四个阶段,在全区组织人事部门深入开展学习两个《条例》的活动,并适时在全区组织人事系统开展学习两个《条例》的演讲赛,扎扎实实地把学习贯彻活动开展好。全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各级党组织的“一把手”要在学习中结合自身体会,给本单位党员上一次专题党课。同时,组织部还要在今年3-4月牵头组织好全区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理论骨干的培训,并通过理论骨干的宣讲带动,在全区兴起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高潮。
(二)坚持五个“纳入”,抓好两个《条例》的学习贯彻。一是将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纳入全区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计划之中,统一安排;二是将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情况纳入今年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好专题民主生活会;三是将两个《条例》纳入“三观”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发展观、政绩观、人才观教育的时候,与两个《条例》的学习结合进行;四是将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纳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集中教育活动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永葆“为民、务实、清廉”的公仆本色;五是将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纳入正在深化拓展的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之中,统筹安排,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工作出色的组工干部队伍。
(三)加强各级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和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一是全区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抓好党员干部对两个《条例》的学习,把两个《条例》纳入各级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二是要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同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三是从自身职责和工作特点出发,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积极探索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的途径和办法,尽快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形成科学的干部监督机制。下一步,我们将以保障选贤任能为目标,建立健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的制度体系,重点是建立健全干部推荐责任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任免责任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追究方式,以切实解决在用人上责任不清和用人失察失误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问题;四是认真牵头开好干部监督联席会、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充分发挥部门配合的整体监督效能。五是在干部任用谈话时,要把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对在廉政方面有反映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谈话,做到警钟长鸣。
(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要加强对管钱、管人、管项目等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加大交流力度;要积极改进民主推荐的方法,扩大考察工作中的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察质量,增强考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探索建立党代表常任制和党内选举制度改革,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调动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积极探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办法,建立科学的考评价指标体系,改进区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并把干部考评结果与干部奖惩、辞退以及晋职晋级挂钩;要研究制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制度,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行使职权的监督制约;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规定,结合渝北实际,对各镇、街、部门、园区领导集体决策重大事项的范围、程序、监督与处理提出明确要求,拟制各级领导集体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施行。
(五)完成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分工负责制的牵头任务。认真清理并纠正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任企业领导职务的问题,严格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好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继续全面推进对区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届中审计力度和审计结果的运用;要按照区委要求,严格做好区管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审批管理工作。
(六)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抓好两个《条例》的贯彻实施。贯彻两个《条例》,关键在于抓好落实。下一步,区委组织部要积极配合纪委,切实加大监督力度,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着力广开监督渠道、保障监督权利的行使;要配合纪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坚决保证两个《条例》的全面实施。


两个条例学习体会

学习两个条例感想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6600余字的党内监督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形成了便利管用、科学规范、有约束力的党内监督机制,解决了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监督的基础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根据党情、国情,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民主生活会是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

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专家表示,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意味着,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纪处分条例》是在《中国共产觉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试行条例”试行近7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党纪处分条例》也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进行制度创新,做到与时俱进。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在1995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试行条例”发布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学习两个《条例》的几点体会


学习两个《条例》的几点体会
在中国,共产党是拥有6600万党员的唯一合法执政党。执政55年来,尤其是面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如何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如何加强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如何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是摆在全党面前关系到党的前途命运的一件大事。在这个时候,两个《条例》的及时颁布实施,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条例中不乏创新之处,充分体现了我党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新的实践,其共同的主线就是维护党内团结和统一,但两个《条例》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体现了惩治与防范并举,自觉性与强制性统一,关爱与制约结合的特色。下面就两个条例谈谈我个人学习后的认识。从初次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来看,条例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监督内容、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防范的角度上讲,我认为每一个党员应该理解和掌握以下几点新的内容:
一、党内监督,实质在于监督权力,根本目的在于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而在党内,主要的党政负责人的权力集中是导致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对党内的“一把手”,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条例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自觉抓好监督,严以律己,也要从严管好配偶、子女,加强对亲友的教育,从严要求身边的工作人员,确保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不出问题。为将监督落实到位,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措施,其中外部措施有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等,内部措施有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集体领导制度等,避免了条例的空洞性和执行难的问题。
二、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要落实监督,首要工作就是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10种监督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进行了大胆的创新。这里的大胆创新就是指首次将舆论监督写入了条例,条例同时还就如何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些表明了我们党在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欢迎并主动接受党外监督。表明了我们党对这种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使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的结合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层面。这不仅有助于我们党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减少失误、防范腐败,而且必将对推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条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各地的许多成功经验和作法,不再停留在原则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样一来大大减小了条例在执行中不应该出现的各种弹性。例如如何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各种重大决策如何制订、上下级之间和平级之间如何进行权利和权力的监督等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与以往相比,我认为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纪律作为处在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之间的一种规范,应当起到拾漏补缺,弥补法律和道德之间空当的作用。在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的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操作性。
二、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响严重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不断增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以上是学习两个条例以后草草写成的一点体会,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学习两个《条例》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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