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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工作小结

关于审判监督工作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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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监督工作的认识内容显示中近年来,来自各级党委、人大、政协、纪检部门、检察机关、新闻媒体等部门及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审判的监督不断增多,由此给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表现在老百姓对法院审判的不信任感,对法官产生怀疑,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申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的大量上升,甚至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一方面由于外部的广泛监督,暴露了法院自身存在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从案件审理的程序不公实体处理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更有甚者,少数人执法犯法,严重影响了法院良好的社会司法形象。如何扭转法院面临的这种被动局面,已成为法院目前的当务之急。肖扬院长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领导班子的谈话要点中指出:“扭转目前法院工作的被动局面,解决裁判不公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寄希望于审监庭”。因而审监庭所担负的工作不仅十分重要,而且责任重大。但是审监庭的工作,由于主要表现在法院的内部监督上,即确认错案并加以纠正。这与法院审判监督的深刻内涵有着一定的区别和联系。从审判管理角度,审判监督的范畴远远超出审监庭的职责范围,法院的重要职能是审判,如何在审判中避免错案的发生,减少裁判中的瑕疵,取决于全体审判人员较高的审判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如民诉法第条关于引起再审的第种情形中的第五种情形,即“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种情形引起的错案审监庭按审判监督程序虽然能够纠正,但这种错案给法院带来的负面影响比起其他几种情形导致的错案要严重得多,有时不仅是错案,涉及到的审判人员还有可能构成犯罪,这种情况就不是审监庭的工作能够解决的问题。因而在加强审监庭工作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应与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中的一系列措施相结合。只有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提高到适应现代审判工作的高度,才能减少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及由此带来的对法院司法的不信任感。笔得认为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与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由于所表现的不同内涵,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有必要作以探讨。
一、从审判监督庭的工作特点,看审监工作在法院审判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审判监督庭是在原告诉申诉庭基础上作为法院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而分立出来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专门业务庭。受案范围包括:⒈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有错误向法院提起申诉或认为有民诉法第条规定的种情形之一的而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⒉本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⒋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诉,认为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符合民诉法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由此我们看到审判监督庭受理的案件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即:必须是生效的判决、裁定,且认为有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对错误的裁判进行纠正。这是审判监督庭与其他审判业务庭职能上的区别所在。首先它是一种事后监督。一方面这种监督必须是在原审案件裁判生效之后,另一方面案件的来源限制在当事人的申请、本院院长提起、上级法院指令和检察机关的抗诉这四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二者共同构成审判监督庭对案件实施审判监督的前提条件。其次是一种被动监督,由于事后监督的表现形式,决定了审判监督庭实施审判监督的被动性。即当事人不申请,本院院长不提起,上级法院不指令,检察机关不抗诉,审判监督庭就不能主动地对生效裁判案件实施审判监督,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出发,实行“不告不理”。由于法律规定所表现出来的这样的特点,使这种审判监督形式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有限性。
由于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法官群体的素质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对一些案件的审理中,有些审判人员不注(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意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保护(有时还是故意),甚至违反诉讼制度中程序保障对审判人员的要求,导致错误的裁判,有时还因为审判人员对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在裁判中适用法律错误等等。这些问题,在案件处理尚未结束之前,有时是不易被发现的。当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却不通过上诉,寻求二审法院的救济,而是在裁判生效后,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而导致检察机关的抗诉(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因而,法律规定了审判监督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此进行重新审理,对错案进行纠正,尽管这种监督形式给人有一种“亡羊补牢”之感,但在法院审判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却由于法律的规定而极具重要。
(一)它把无序的监督变为有序。不论是当事人的申请,还是本院院长提起的再审或检察机关的抗诉的案件,必须经过审判监督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在再审中对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予以纠正。这种法定的审判监督机制,把外部监督与法院的内部监督有效地衔接起来,使外部的监督落实到这种审判监督当中,通过审判监督使错案得以纠正。因而这是一种最权威的法律监督和对错误的裁判最有效的司法救济。
(二)是人民法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实事求是,应是整个审判工作遵循的原则,错误的裁判它损害的不只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地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良好的司法形象,必须加以纠正。“对非改不可的错案,要坚决依法改判,且改判必须到位,纠错必须彻底”。作为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纠错不能有遮遮掩掩的存在,也可以说经过纠错,不能再有错案的产生。在这里,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院司法的权威真正地有机结合起来,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贯彻在审监工作的始终。
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工作,在法律的严格要求下,一方面纠正了错误的裁判,确保了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确保了司法权威。确实起到了其他审判庭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但是,由于这种监督的事后性、被动性,决定了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工作,不可能延伸至案件尚未处理结束,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错案在这里得到了纠正,如何杜绝错案的产生,似乎已不是审判监督庭的工作范围。因而如何使审判监督庭的工作能够在促进法院审判质量全面提高的过程中起到它应有的作用,这在加强和改进审监工作中,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二、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必须融汇于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之中,才能最终发挥其监督作用。
由于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经过审判监督庭的审查,对确属错案的,按民诉法的规定,可提请院长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予以纠正。而对于经审查仅是原裁判中出现的一些瑕疵,审判实践中,则从稳定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做好当事人疏导和解工作,不轻易启动再审。因而,出现审判监督庭一方面是发现错案并加以纠正,另一方面对没有决定提起再审的案件中确实存在的问题如何处理找不到法律支持。对原审裁判中虽然存在的一些瑕疵,但整个案件的处理又基本正确,处于可改可不改的,在无法做通当事人的息诉工作的情况下,往往是一纸裁定驳回其申诉。就其申诉似乎在裁定之后已经结案,但案件中出现的瑕疵问题,远没有解决,这也是还有“无限申诉”存在的原因。因而,我们在加强审判监督的同时更要完善法院的审判管理。既要严格贯彻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还要制定结合本法院自身实际的一系列制度。根据审判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案件基本正确,但裁判中出现的足以使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问题,审判监督庭有责任向院长提出监督建议,以便院长在行使其院长监督权及法院审判管理决策时,从审判工作的源头上控制各种问题的出现,杜绝错案的发生。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把握好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功能,符合审监工作改革的要求。
(一)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与院长行使监督权的关系。
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生效裁判的监督。虽然其受案范围上只有几种案源渠道占整个法院受案数的比例也很小,但它反映出的问题却影响其整个案件的审判质量。审监庭对案件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纠错,尽管纠错很彻底,但不能说明案件的质量提高了,尽管为此我们付出了很多代价(特别是法的安定性),但社会效果并不明显。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部分,院长行使监督权必须加强,审监庭的工作必须与之相呼应,使审判监督落实到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当中。
院长行使监督权包括制定全院的审判岗位责任制、审判干警的业务培训计划、对个案的督办、对错案决定提起再审及制定错案追究办法等。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放权于资格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使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的下放应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适应本院的审判岗位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从制度上约束每一个审判人员,使他们能按法律规定公正裁判,杜绝违法审判的发生。制定相关的业务培训计划,目的在于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逐步减少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理解上的偏差带来的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对个案的监督,一方面是程序上的督促,程序上的不公也是大量申诉案件中当事人反映较多的问题。严格审限制度,追求程序公正的同时要做到实体公正。将审判的整个行为过程纳入监督范围,制作案件跟踪监督卡,审限临界通知及超审限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对人大、政协、纪检部门等关注的案件实行重点监督,对重大、疑难且有影响的案件,院长可亲自审理。在确保公正执法的同时,使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院长行使监督权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法院的审判管理当中,这种制度上的制约,不仅表现在事前监督上,由于院长监督权的特殊性,决定这种监督必将贯彻审判活动的始终。
审判监督庭的工作不仅因为审判监督程序上的规定与院长行使监督权有紧密联系,它必须主动地为院长分担一部分监督工作。随着审监工作的改革、使部分院长行使的监督权利在审监工作中得到更多的体现。如对部分申请再审案件,只要审监合议庭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必须经过再审予以纠正,且符合再审条件,意见一致的,可直接裁定决定再审(这不同于自审自立)。同时,在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中,针对案件出现的个性或共性问题,有义务、有责任向院长提出监督建议,使院长及时掌握全院审判动态,制定监督措施。因而,一方面要重视审判监督庭的工作,使审监工作在整个审判监督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院长行使监督权,使审判工作从行为的开始就被纳入制度制约监督的范畴。
(二)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庭庭长监督的关系。
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放权于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让他们在审判实践中展示他们严格执法、公正审判的风采,这是必然趋势。客观上有人认为这种放权,削弱了庭长的权利,但是要看到一方面虽然有一系列的审判制度的制约保障,另一方面部分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等还未达到一个较高的层次,决定了庭长的权利就是一种责任,更多的是监督责任。首先,要带头认真贯彻落实好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法院有关审判工作的最新要求,严格审判流程管理的要求,使审判庭的各项审判工作、审判纪律按规范的要求执行;其次,认真接待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听取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意见,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地予以纠正;第三,对群体性案件,地方人大、政协等关注的案件,疑难复杂、易生歧异的案件要进行督办,严格把关,对这些案件庭长还应亲自审理。严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该说庭长的监督还有很多方面,是最直接的监督,其中也体现了院长行使监督权的全部内容,但实际工作中,审判庭庭长的监督作用还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审判实践中,审判监督庭在对生效裁判实施审判监督,特别是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时与审判庭庭长几乎没有接触,更谈不上与原审案件承办人接触。一方面审判监督庭的职责就是对错误的裁判进行纠正,认为无须与审判庭的庭长接触并交换意见,当然也不可能会与案件的原承办人交换意见。另一方面认为在经审查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但是否需经过再审加以纠正,则提交给分管院长,由院长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这方面审判监督庭就缺乏主动性,当然这与审判监督庭的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不无关系。因而,实际的工作中,往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什么,审监庭就审什么,检察机关抗诉什么,就审什么,对错误的裁判一纠了之(现在有的纪检监察部门则根据审监庭已改判案件进行再审查,以决定是否追究原承办人的责任)。很显然,我们纠错的目的是要防止类似的错案再发生,必须经常不断地加以总结,在总结中不断提高审判干警的业务水平。把减少申诉、申请再审、杜绝错案的发生,树立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良好的司法形象,作为共同的价值取向。这方面的工作,要靠审判庭的庭长和审判人员的共同努力。因而必须协调好审判监督庭与审判业务庭的关系,与审判庭的庭长保持案件上不断的联系,有利于审判庭庭长的监督,有利于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
人民法院既要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又要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把无序的监督变为有序的监督,这项工作虽集中体现在审判监督庭的工作当中,但不可忽视的是在案件的裁判中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正如尉建行在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人民满意的好法官”表彰大会上指出的:“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切实解决少数案件裁判不公的问题。一些案件审判质量不高,甚至出现错案、冤案,这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反映最为突出的问题。造成少数案件裁判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审判人员徇私舞弊、贪脏枉法所致,有的是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的,还可能是由于外部的不正当干预形成的”。因而,审判方式的改革越是深入,审判监督工作越是要加强,这是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更是审判工作本身的要求。随着审监工作的改革,必将赋予审判监督庭更多的职能,审监工作所担负的特殊责任和义务将更加明确、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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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好一名合格的安全工作者
通过学习毛泽东同志《为人民服务》这篇著作,短短几百字,朴实而赋予哲理,使我们心灵受到了震撼,也有了很多感受和体会。尤其在现阶段,在开展“德润合川?清新从政文化建设活动”的时候,更觉其意味深远。毛泽东同志用极为亲切的口吻,朴素平实的语言道出了对当时、对现在、也对将来都具有深远意义的道理,更道出了一个政党要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那就是——为人民服务。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安全监管工作者,必须做到几个方面:
一是在处理我与他人关系时,应当遵循“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准则。从个人讲,首先应当强调“我为人人”,即每个人都要努力为社会,为人民作贡献,每个人这样做了,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才会丰富和发展。只有树立这样的人生观,才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足本职工作,以求实的态度,从实际需要和现实出发,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扎扎实实地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
二是要明确工作职责,牢固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工作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尽职尽责地干好。在工作中要经常深入现场,与普通煤矿职工沟通,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汲取他们的智慧和经验,努力做到以一流的工作成绩回报人民、回报社会。相反,如果对这些意见和要求充耳不闻,或者听之任之,报喜不报忧,欺上瞒下,则是对生命不负责任,对社会不负责任,更是对人民不负责任。
三是要公正公平、一身正气。安监办是一个执法部门,也存在或大或小的权力,在执法过程当中,一定会遇到人情关、金钱关,在这种时候,如果稍有偏差,就会偏离正确的航向,甚至会给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后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事关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它容不得来点差错,绝不能以权谋私,做到公正公平、一身正气。这样才能敢作敢为、勇于进取,这样才能抵御不正之风,抵挡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不留安全隐患。勇挑责任,严格检查,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努力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努力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工作任务。
四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管理人员交换意见,做到眼、口、手、足并用,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遏制事故的发生。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听取同志们的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社交水平。
五是要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必须具有团结精神,正如毛泽东同志说的“我们的干部要关心每一个战士,一切革命队伍的人都要互相关系,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干部选拔监督工作的体会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只有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任前、任中、任后全过程监督,才能有效遏制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干部任前公示制是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前提下,扩大选拔任用工作民主,增强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强化对选拔任用工作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一是宣传工作要到位。在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过程中,要广泛宣传,引导和鼓励群众了解公示制,关注干部任前公示,并积极参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二是公开选拔条件。干部任前公示关键要让群众了解情况。因此,要对选拔时间、地点、考核方式以及竞岗职位的标准与个人素质要求等应当公开的内容,做到提前预告。三是公示的内容要全面。进行干部任前公示,就要把党的干部标准交给群众,把岗位对拟任干部的要求告诉群众,把拟任干部人选的拟任职务和基本情况公布于众,让群众明确监督的内容,明明白白参与监督。对拟任干部的自然情况与拟任职务以及德能勤绩廉等相关情况,以张榜公布及电视、报纸、媒体、网络等传媒形式向大众公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任中监督是对选任全过程监督的关键环节。一是要严格纪律。要制定严格的考试选拔纪律,对竞岗人员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使选拔工作始终处于纪律的严格约束之中。二要严格程序。要规范选拔程序,根据选拔方案,严格按照自我推荐、群众评议、公开考评、现场公布、任前公示、使用任免等程序,层层把关,逐步实施,确保不走过场。三要严格评审。要严格按照标准,广泛吸纳群众参与,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注重群众的公认程度,避免选人用人上的失误,防止少数人暗箱操作。四要严格责任。预防在先,防微杜渐,对考核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临时动议、一言堂或少数人说了算等违纪行为,调查核实后,要立即取消有关竞岗人员资格,严格追究违纪人员的责任,确保依法办事。

任后监督是确保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取得良好效果的必要保证。一是建立聘任试用制,对经公开选拔考核后聘任的干部试用一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以便在具体岗位上进行锻炼和考察。二是建立警示教育学习活动制度,始终做到警示教育防范关口前移。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指定专人,对新提拔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看警示教育片、签订《廉政承诺书》、组织学习有关党纪条规等,进行廉洁从政教育,强化日常监督和动态管理。三是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始终做到管理与监督并重,激励与约束同行。定期对试用期内的领导干部进行岗位政绩和廉政情况审查评估,分类建档,综合评定,及时调整或解聘不合格者。另外,考评结果还要始终与干部奖惩和选拔任用相结合,确保考评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

关于加强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几点体会


关于加强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几点体会

关于加强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几点体会
对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依法改进和完善预算审查监督既是一项法律责任,也是一个实践和探索的问题。现结合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预算监督工作的实际,谈谈本人对加强此项工作的几点体会。
一、做好预算监督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财政预算,简而言之就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表明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由于预算收入来自纳税人,其分配和使用涉及到社会公民和国家的利益,因而必须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进行必要的审查监督。由议会对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是国外的通行做法。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既是权利,更是责任,如果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不认真地进行审查监督,或者只是走过场、流于形式,那将有愧于人民的重托。近年来,我县把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克服畏难和消极情绪,敢于对财政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勇于担担子,积极协调解决人大在行使职权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了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严把“五关”是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的必要环节
预算管理的任务是准确编制预算、顺利执行预算、真实进行决算;人大预算监督即从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到决算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构成预算监督的链条。
把好预算初审关,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初审主要是为人代会批准预算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预算初审中,我们主要审查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预算的结构是否合理;预算收入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是否把一切该纳入预算的收入都纳入预算;预算支出是否体现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稳定、保民生、保重点的原则;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资金安排是否得当。
把好预算批准关,增强预算审批的法定性。每年人代会前,财政部门除提供文字报告之外,还要附相应的表格,将收支项目尽量列细。对项目设置和统计口径,作出注明或附说明,对专业术语,作出通俗的解释,避免预算太粗、太专业,以致看不懂报告情况的发生。在大会期间设立触摸屏,向代表公开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的有关内容,便于代表参政议政。然后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报告,报大会主席团审查同意后,再提交全体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把好预算执行关,加强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认真执行。财经工委根据常委会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一是每年至少听取两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检查预算是否达到序时进度,增强政府及其财税部门完成预算的紧迫感。二是审阅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报送的资料,财政局按月向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三是建立人大财经工委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制度,出席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财经方面的会议,掌握财政工作的动态。四是开展财税工作的调研,了解预算收支情况,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把好决算审查关,注重结果的真实性。财政决算是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结果,是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和反映。一是着重看财政总盘及各预算单位执行预算情况;农科教等重点支出完成及绩效情况;超收收入的来源及安排使用情况;转移支付、专项拨款等上级补助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二是决算审查一个月前,主任会议预先听取同级审计情况的报告,并就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同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进行沟通,督促相关问题的提前整改;三是常( )委会审议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形成审议意见书,送交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逐一抓好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把好预算调整关,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预算调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的原则,要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调整预算之前,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调整方案,说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和保证收支平衡的措施。县政府提请关于追加民生工程配套资金等五项议案,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认为预算调整符合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发展需要,同意并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三、突出重点是增强预算监督实效性的重要措施
随着社会公共资金、项目资金的逐年增加,财政监督的外延不断扩大,只有突出重点,提高监督的针对性,才能达到以点带面之功效。
突出部门预算初审监督。部门预算有利于提高

关于加强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几点体会第2页

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是实现阳光预算的有效途径。加强部门预算的审查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方向和着力点。我县开展公安、水务、卫生三个部门的初审试点,按照细化预算、零基预算、全口径预算的要求审查预算科目是否细化到类、款、项、目;是否编报了非税预算、基金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否执行了项目预算的论证、审核和绩效评价制度等内容。部门预算的初审使得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向公正、透明、效益方向迈进。如初审指出县卫生局零级预算执行不彻底,人员经费难以定编到人的问题,根据初审建议,该局将离退休人员工资及医保979万元实行统一打卡发放,解决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问题。
强化对非税收入的监督。作为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为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去年县人大常委会调研非税收入征管情况,针对征管领域、征管质量、监督稽查、综合管理、服务效能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建议财政局在打造“阳光非税”、挖掘增收潜力、规范收支行为、加强效能建设、注重资源整合下功夫。对此,县财政局十分重视,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落实。
深化对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逐年增多,加强项目监管、规范其运行显得尤为重要。县人大常委会注重围绕重大建设项目开展调研视察活动,去年常委会视察了开发园区建设情况、乡镇工业聚集区建设情况,专题视察了县城大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情况,听取了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报告,就上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建议,促进了政府投入资金的规范运行。
加强对专项基金、资金的监督。专项基金(资金)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只有规范使用,才能实现政策目标。县人大常委会历来关注社保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求财政同级审要延伸此类资金的审计。人大常委会通过调研,提出了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率低、年末结存比例大等问题的建议。县政府积极回应,在第二轮“城保”政策的调整中,提高了城镇参保居民的报销比例。县人大常委会还注重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在资金归集扩面、强化内外监督、防范资金风险、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
关注政府债务的监督。举债经营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是资本运作、对外开放的重要方式,如何防范债务风险,提高举债资金的使用效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应把政府举债纳入预算监督范围。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投融资议案,会议认为通过政府适度举债,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经济发展的环境,有利于吸引企业、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加速向我县流动聚集。会议要求县政府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管理,严格投资项目的审批与拨付,保证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创新方法是强化预算监督的活力所在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财政资金运行的状况愈来愈复杂,人大预算监督只有不断创新方法,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建章立制,规范监督流程。县人大常委会创新工作机制,出台了《**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要点及流程》,工作要点及流程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各个环节应把握的程序、原则、内容、方式及时限要求等做出分解细化,使人大的监督更具操作性、更具针对性,有利于推动人大财政监督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提前介入,初审关口前移。由于人代会会期短、时间紧,要实现预算草案审查的有效监督必须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在工作中,我们督促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提前编制预算,为人大常委会初审提供宽裕的时间。积极了解掌握预算编制的信息,或要求财政部门通报预算编制各阶段的情况;在政府预算盘子初步确定后,听取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安排意见的汇报;对部门预算初审单位提前做好相关资料的调查了解。这样,使得人大常委会变被动为主动,审批预算时有的放矢地提出实质性的建议,增强预算的执行力。
跟踪监督,紧抓审议意见落实。人大常委会注重在财政预算审查意见的跟踪落实上下功夫,实行跟踪问效。如同级审发现的四个方面29个问题,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逐一梳理,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对接,督促整改落实。此后人大常委会又听取县政府关于同级审所发现主要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促进了22个问题的及时整改,剩下的7个问题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将逐步得到解决。又如部门预算初审时对县水务局“水利兴修”项目的立项、资金使用存有疑议。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现场查看项目建设进度、了解资金拨付情况等措施,对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施了有效地跟踪监督。
借助外力,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借用审计机关的力量是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近年的“审计风暴”在维护法律尊严、严肃财经纪律方面,彰显了威力。我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同级审在内容上做到“两个全面”、“三个延伸”,“两个全面”是全面地审计财政收支、全面审计税收收入;“三个延伸”是延伸审计一级预算单位、延伸审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延伸到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使审计更全面,结论更准确。在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审计报告不遮不盖、原汁原味地反映问题,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为人大批准决算提供翔实的依据。同级审开展的对61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算审计,审减金额2087万元,平均审减率18%,节约了大量财政建设资金。
五、解决存在问题是深化预算监督的破题之需
预算监督在具体实践工作中还有一些法律上、体制上、工作上不完善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研究。
预算科目的细化问题。详细的预算草案及有关参考资料是提高审查质量的必要条件和基础。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以来,预算编制有所细化,但与法律要求报送“四表一书”,即预算收支总表、收支明细表、收支分级表、各部门基本数字表和预算草案说明书,还有差距。建议预算报告要实现通俗化,力求表格、数字更加具体、细化,使代表看得明白,从而达到审查的效果。
预算调整的报批问题。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指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只要不影响收支平衡,就不经人大审查批准调整预算,使得部分收支游离于监督之外。建议在预算执行中,只要超过一定幅度的变动就应向人大报告。
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打赤字”,有关法律法规又对农业、教育、科技经费、卫生事业、文化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做出“三个高于”、“两个不低于”的规定,而地方财力状况有限,有时难以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致使地方编制预算时无所适从。为了实现硬性指标,只好采取权宜之计。建议有关法律法规应与预算法相一致,或在预算法中加入“在财政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有关法律要求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妥善安排”的条款。

关于干部选拔监督工作心得体会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只有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任前、任中、任后全过程监督,才能有效遏制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干部任前公示制是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前提下,扩大选拔任用工作民主,增强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强化对选拔任用工作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一是宣传工作要到位。在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过程中,要广泛宣传,引导和鼓励群众了解公示制,关注干部任前公示,并积极参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二是公开选拔条件。干部任前公示关键要让群众了解情况。因此,要对选拔时间、地点、考核方式以及竞岗职位的标准与个人素质要求等应当公开的内容,做到提前预告。三是公示的内容要全面。进行干部任前公示,就要把党的干部标准交给群众,把岗位对拟任干部的要求告诉群众,把拟任干部人选的拟任职务和基本情况公布于众,让群众明确监督的内容,明明白白参与监督。对拟任干部的自然情况与拟任职务以及德能勤绩廉等相关情况,以张榜公布及电视、报纸、媒体、网络等传媒形式向大众公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任中监督是对选任全过程监督的关键环节。一是要严格纪律。要制定严格的考试选拔纪律,对竞岗人员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使选拔工作始终处于纪律的严格约束之中。二要严格程序。要规范选拔程序,根据选拔方案,严格按照自我推荐、群众评议、公开考评、现场公布、任前公示、使用任免等程序,层层把关,逐步实施,确保不走过场。三要严格评审。要严格按照标准,广泛吸纳群众参与,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注重群众的公认程度,避免选人用人上的失误,防止少数人暗箱操作。四要严格责任。预防在先,防微杜渐,对考核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临时动议”、“一言堂”或少数人说了算等违纪行为,调查核实后,要立即取消有关竞岗人员资格,严格追究违纪人员的责任,确保依法办事。
任后监督是确保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取得良好效果的必要保证。一是建立聘任试用制,对经公开选拔考核后聘任的干部试用一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以便在具体岗位上进行锻炼和考察。二是建立警示教育学习活动制度,始终做到警示教育防范关口前移。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指定专人,对新提拔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看警示教育片、签订《廉政承诺书》、组织学习有关党纪条规等,进行廉洁从政教育,强化日常监督和动态管理。三是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始终做到管理与监督并重,激励与约束同行。定期对试用期内的领导干部进行岗位政绩和廉政情况审查评估,分类建档,综合评定,及时调整或解聘不合格者。另外,考评结果还要始终与干部奖惩和选拔任用相结合,确保考评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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