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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检讨书原因对策

当前涉诉信访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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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法院信访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日前,京口区法院对本院当前信访工作进行了分析、研究,针对涉诉信访的特点、原因,特别是当前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当前涉诉信访的主要特点

1、信访总量居高不下,越级上访增幅较快。2004年1月至11月,我院共接待群众申诉、投诉性来访324人次,总量与去年基本持平。但呈现出越级上访增幅较快的新特点,仅进京上访就达7人次,同比上升了50。

2、信访老户痼疾不化,闹访、缠访和暴力上访呈上升趋势。一些上访户将缠诉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为满足自己的过分要求,天天上访,到处上访;少数无理上访老户,为达非法目的,上访时大吵大闹,甚至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更有甚者,采取暴力伤害他人,危及接访人员人身安全。

3、群体性诉讼来访增多,诉前信访工作压力增大。此类信访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安置、企业破产、劳动、涉农纠纷等领域。

4、上级法院交办案件增多、交办力度不断加大。中央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辖”的原则,将一些越级上访的案件直接交基层法院办理。今年来,共接受交办信访案件13件。

二、当前涉诉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

1、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访。

2、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在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开发商损害住户利益等问题引发矛盾,而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审理、执行难度均较大。

3、涉农案件矛盾加大。少数村民小组违背民主议定原则,发包的随意性较大,或将村集体的土地、资产低价发包,或违反法定程序随意调整原承包土地,或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提前终止承包合同等。

三、涉诉信访产生的主要原因

1、社会转型过程中矛盾冲突加剧,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长,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院事实上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作为基层法院,更是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成了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担负的一项十分重要职能。

2、信访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一些信访人员在与政府、单位、他人等发生纠纷后,来到法院后要求解决问题,又不想打官司,将应当由政府解决的矛盾推向法院,增加了法院诉前信访的压力;一些案件当事人不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故意放弃上诉权利,想利用上访等非正常手段引起领导重视改变对自己的不利判决。

3、一些行政部门未能依法行政,或是行政程序违法,或是处理结果不公平,引起群众诉讼;有些案件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时,未能充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工作方法简单,引发矛盾。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后,矛盾转移到法院。

4、对个别上访人员一味迁就,上访人尝到了甜头后,不断提出非分要求,一旦不能得到满足,他们就变本加厉,到处上访、闹访、缠访。极少数上访户在要求得到满足后,还到处怂恿其他上访户,造成恶性循环。

此外,极少数法官因审判作风不够严谨,工作疏忽也引起了少数当事人的反感。

四、减少和化解涉诉信访的对策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每一名审判人员都要树立大信访意识,充分认识到信访无小事,以高度的责任心处理好每一件案件,在提高质量的同时,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不能因法院的判决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引起恶性信访案件的发生。

2、加强调解,注重疏导,做好判前判中判后的服判息诉工作。在过去突出庭前、庭中调解的基础上,开拓思路,走出案件审结法院工作就结束的误区,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判决后,着力做好判后息诉工作。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详细询问对哪些问题不服,有何理由,再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使他们明白法院判决的道理,或者通过沟通使他们接受判决,不再缠讼,最大程度地减少申诉、上访。

3、分工负责,责任落实,做好初信初访接待处理工作。对初访案件,法院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不得推诿、延误时机。对在办案件或者未经复查的已结案件,初次来信来访的,一律由原审判部门直接处理,在确定的时间内接待来访者或给来信者复函;全面推行原审承办人法律释明制度,凡裁判生效后一年内,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由原审承办人负责法律释明工作,并要填写《释明情况反馈表》交立案庭。

4、构建科学、合理涉诉信访工作制度。一是建立申诉复查制度,在立案时建立申诉程序告知制度,复查中要强化公开性和公正性,推行公开听证制度和合议制度,每个驳回的案件都要有服判息诉工作记录。二是完善信访工作会办商办制度。加强与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联系,全面建立同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会办、协办制度和定期联络制度,形成“法院管稳定,地方管稳控”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机制。三是加强信息通报制度。将涉诉信访,特别是重大信访事件及时向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法委通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指导。

5、保护合法上访,防范控制无理上访,打击惩处违法上访。对合法上访的,应当依法纠正。对于无理上访,应当加强教育说服和防范控制。对于违法上访的,不能一味迁就,应当依法打击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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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突出的治安问题及基本对策


社会治安,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而且关系社会的政治稳定。社会治安不好,人民群众不能安居乐业,不仅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目前,我们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社会环境深刻复杂,人际关系纵横交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利益格局调整带来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实行行政机构调整、农村税费改革后,社会治安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应对,从何入手,党的十六大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政法单位都必须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只有了解了实情,掌握了当前农村社会治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有的放矢,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才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里,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当前农村突出的治安问题及基本对策:

一、当前农村突出的治安问题

1、空空荡荡的大空间,治安难防范。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经济欠发达,生产带有明显的季节性,随着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原有建立在计划经济之上的群防群治各项措施在价值观和市场运行机制的冲击下,失去了原有的作用。打工经济的产生和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许多农村出现了空空荡荡的现象,且大多还是老人和儿童。这样以来,就给农村的社会治安带来了难以防范的影响,一旦发生各类案件,更是难以侦破。同时,各类案件发生更呈上升趋势,并有越演越劣之势。

2、男走女去的长相离,治安存隐患。在大部分农村,有三分之一的,甚至二分之一的青壮年外出打工,有的夫妻留下男的或女的在家照看老人或孩子。长时间的男女分离,导致夫妻感情的淡泊,从而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婚外情、婚外恋,离婚率大幅度攀升,随之而来的是家庭暴力,财产分割,老人孩子的赡养等一系列社会矛盾纠纷和治安问题进一步显现,存在着较大的治安隐患。

3、老小相处的不和谐,治安有缝隙。大批青壮年夫妻或成人外出务工,留下了老人和孩子,由于知识、阅历的不同,辈份间隔的情感差异,导致老小相处间的许多不和谐因素产生,上辈埋怨孙辈不懂事礼,孙辈怨恨长辈管教太严,代沟越积越深,长辈杀害孙辈,孙辈毒害长辈的事件时常在有关媒体上见现。给社会治安的管理与防范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和盲点。

4、税费减免的大实惠,治安添疑难。在普遍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良种补贴、水稻种植直补、退耕还林、义务工的取消等等党和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原先已弃耕多年的农户(实际上村组已将土地重新发包)返回原管要土地、山林。一方拿着中央土地山林一定五十年不变的承包责任书,一方拿着经过司法公正的承包合同,到底谁是谁非,轻者对薄公堂,重者持械相斗,如若不行,聚众上访,静坐示威,给农村的治安增添了疑难。

5、征地补偿的兑现难,治安难确保。征用土地必须有偿进行,已写进《宪法》,除国家建设项目,赢利性项目外,新修乡村公路,兴办公益福利性事业等需要折迁房屋和征用土地,这些项目大多是民工建勤和上级给予一定补偿需地方政府(单位)配套的,按“规矩”办理,难以开工建设,不按“规矩”办理,百姓不拥护,经济难发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扯皮上访、阻碍施工、打架斗殴会连环其中,良好的治安局面就难以保证。

6、上访查处的不满意,治安难协调。因政策因素,各部门综合协调不到位,个人基本素质和理解能力的差异,使许多上访者个人认为的不满意,不是那回事,不应当是这种结果等,导致其对社会和当事人进行强烈的报复和打击,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扰乱了治安局面,许多上访问题,治安部门也难以协调和解决,难以协调和解决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治安的混乱是刑事案件发生的导火索,民事和刑事案件的频发是经济发展的强度腐蚀剂。

7、办事程序的不公开,治安难把握。各级行政组织和各个部门办事程序及收费项目标准的不公开,“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产生与存在,村务、政务、校务的不公开、半公开、假公开等,都给社会治安带来一些不必要发生的事件(事故),加大了控制良好的治安环境难度,使故意扯皮、无事生非、寻衅兹事有了可乘之机,直接参与社会治安的单位和个人难以把握,更难以开展具体实施,是治安看不到的重大隐患。

8、邪教组织的常搔扰,治安难追究。一些邪教组织打着祛病强身,积德行善的幌子,经常深入到边远山区的农户家中,对老弱病残者进行大肆宣讲,出没鬼神,难以查处,且看似无妨于社会,一时半会也不好追究其什么,现实的恶果当现也不易概定,现行的法规也没有硬性的对初始者治裁的规定,只能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进行劝阻,使其有一定的参与性,并有扩展的态势。

二、基本对策

上述这些当前农村社会治安现状的存在,只是单方面的几种表现,并非完全是真正的内涵,社会治安是宠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各项工作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深入探索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的特点和法规,使工作思路和对策具有科学预见性和现实针对性。我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最初浅的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抓好,或许会起到一点事半功倍的效果。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把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最终目标。要做好新世纪、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基层基础工作,必须构筑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服务人民,维护稳定,发展经济为中心,以群众性地治安保卫组织为桥梁和纽带,宣传、发动、组织群众积极参与,形成“社会治安社会治,综合治理综合管”的态势,具体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人民满意不满意上”,放在“认清形势,掌握基本对策、解决实际问题”上,放在“强化标本兼治、加快经济发展”上,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才能广泛参与社会治安的群防群治。

2、标本兼治,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农村社会治安的突破口。农村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是影响农村社会治安和农村政治稳定的主要根源。农村农民中存在的一些具体实际问题,并非不可收拾,而是缺少必要必须的解释、说明、理解,农村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产生和发展与少数基层组织松懈和基层工作不力有关。因此,解决农村治安中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必须从基层抓起,从基础抓起,消除帮派体系和地方恶势力,实行标本兼治。

一要加大对解决农村实际问题的领导重视力度,要有专门的领导与机构,有问题,有苗头,就解决,就处理,且不可堆成堆,垒成坨。

二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的工作人员,要真正转变思想观念,明确管理职责,建立起适应新形势下防范与管理的新规范、新制度。

三要要努力加强治安管理和民事调解工作,要广泛收集矛盾纠纷信息,改变过去“不告不理,不出事不管”的状况,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发展状态中。

四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针对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特点,研究探索新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的有效方式。

3、规范管理,把群众参与作为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基础。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基层民众在社会治安防范中的作用,是实现农村社会治安的必由之路。治保会是群众性的合法的群防群治组织,要发挥其作用和提高素质。

一要加强对农村治保会的组织和业务管理,要规范治保会日常行为,使其工作人员成为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收集信息,治安防范的治安重要力量。

二要加强对基层治保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巡逻防范业务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加大对初发事件的调解力度。

4、关口前移,把考核机制作为社会治安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治安部门要把关口前移,牢固树立“服务树形象、满意换民心”的思想观念,始终做到“发现矛盾纠纷(问题)走在萌芽前,调解纠纷走在激化前,回访解答走在反复前,查处问题走在事发前”。一级抓一级,层层化解矛盾纠纷(问题),树立“经济发展是政绩,社会稳定也是政绩”的思想,把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融合在一起,做到统一部署,统一督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结帐,实现农村社会治安管理由静态向动态模式转变;实现工作作风由机关办公向现场办公解决问题转变;实现打防脱节向打防一体化转变;实现为广大民众服务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只有扑下身子,深入群众,广泛接触社会,做到有信息就收集,有隐患有排除,有问题就解决,有案件就查处,及时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社会治安工作,社会治安就会好起来。

5、落实目标责任制,把有偿防范作为农村治安工作的动力。要想使农村社会面达到良好的标准,除构建密集的防控网络外,必须建立切实的激励约束机制。长期以来,农村社会治安不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治保会作用发挥不够,有名无实。主要因素是缺乏管理和激励约束,如何改变?

一要调动广大民众和治保会人员参与治安防范的积极性,确定防范目标,多渠道、多途径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使民众增强治安人人有责的意识。

二要在防范和化解矛盾问题中,实行有偿责任制,把有偿防范作为动力进行推广偿试。责任区民警包面,治保会包线,治保员包点,人人有职责,责任与利益直接挂钩,从而调动其积极性,提高防、控、决能力。

三要选择一批政治思想好、模范作用强、文化水平高、群众信赖、敢于刹歪风、善于解疙瘩的治安中心户长,并使其成为排查矛盾纠纷的调解员,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员,组织自防自治的巡查员,讲解法律基本常识的宣传员,掌握人口动向的协管员。

四要进一步加强农村警务战略。对派出所及责任区工作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使每一个责任区民警懂得扎实做好责任区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提高责任区民警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对责任区民警进行教育和培训;使责任区民警掌握党和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方针、路线、政策,学会从农民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掌握农村公安工作的本领,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公安工作的要求。

浅析当前卸任村干部的矛盾及对策


 浅析当前卸任村干部的矛盾及对策最近,我们对城郊乡近几年的部分卸任村干部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他们当中存在着五种积极与消极并存的矛盾心态。一、表面上服从组织安排,但内心存在埋怨情绪。在卸任干部中,大部分是年过半百的老同志,有的担任村级领导工作二、三十年,少的也有十多年,卸任后,内心虽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想法,但失落感比较普遍,因而感到村干部没当头,没奔头。一些中青年村干部卸任后,不能正确地对待组织上的安排,总认为在农村工作中,苦也没少吃,劲也没少使,即使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现在下台了,既荒废了青春,在群众中面子也难下,埋怨组织对自己不负责,有的甚至说:“早知今日,才不当村干部呢。”二、思想上也有进取意识,但自卑心理较为明显。在很多村干部中,他们都认为即使退了位,毕竟自己还是个党员,还应该在不同的岗位上为党为人民办些事情,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做到。如在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税费上交等棘手工作中,要配合村支两委做工作确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下手,有不在其位,难谋其政的现象。在调查中,有一位长期从事计生工作的卸任村干部,在动员一育龄妇女做结扎手术时,受到辱骂:“你凭什么到我家来,真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使他感到很寒心,自尊心受挫,产生了既然已经下台卸任了,就应安安稳稳过日子的念头。三、报酬上受到一定照顾,但往往提出过高要求。村干部卸任后,生活报酬显然是关系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当前,由于农村经济还不很发达,即使在职村干部的报酬也普遍不高,待遇偏低。为了解决卸任干部的生活出路,乡镇党委政府尽力照顾,全盘考虑,但报酬不可能象在职干部一样高。加之村级经济状况的差异,卸任干部的报酬同样存在差别,经济基础薄弱的村卸任干部往往会横向比较,越比越感到吃亏,在职时工作一样做,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更难做,现在卸任连退职费也要比人家少,心理上不平衡。四、原则上讲党性守纪律,但有时放松自身要求。卸任干部都是农村土生土长,对党和政府对农村干部的要求也十分清楚,卸任后村里召集的会议、活动等也能基本参加,但不少人表现为被动应付。由于卸任后无职无权,无名无利,加上群众对自己的看法不一样,亲朋好友对自己的亲近程度大大减弱,他们觉得“落地凤凰不如鸡”,因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与普通农民群众同标准。甚至有极个别卸任干部整天围着麻将桌来消磨时间。以上问题,如不及时解决,不仅影响了卸任干部积极作用的发挥,而且对在职干部也会产生消极作用,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加强对卸任干部的引导和管理。1、加强宣传,增强卸任干部心理承受能力。农村中的各级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村级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使卸任干部思想逐步转弯。组织、宣传、群团部门要积极引导群众正确看待卸任干部,逐步改变轻视卸任干部观念,使卸任干部克服自卑心理弱点,树立“自尊、自信、自强”意识。2、强化教育,提高卸任干部的自身素质。要对卸任干部继续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宗旨教育,要定期不定期的登门进行农村工作方法灌输,使他们在现职岗位上接受新的工作艺术。使他们拓宽视野,破除陈旧观念,树立为农村再创佳绩,多作贡献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可以开展“卸任想什么,还要做什么”的讨论活动,提高其基本素质。3、主动协商,沟通卸任干部的思想。领导干部对卸任干部要重视,要经常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采取“走下去请上来”的办法和谈心送温暖活动,对卸任干部进行经常性的思想开导和思想教育,及时解决他们思想中出现的问题。4、创造条件,发挥卸任干部的作用。首先要尊重和爱护卸任干部,要定期看望和,了解他们的生活,听取他们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其次要解决好卸任干部的报酬。卸任后,报酬可以享受全村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再次对他们的工作要按照“各尽所能”的原则,以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5、树立典型,激发卸任干部奋发进取的积极性。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卸任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可以采取召开“卸任干部交心会”的形式,让他们现身说法,介绍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体会。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卸任干部先进事迹的宣传,以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激发卸任干部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的积极性。

浅谈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


浅谈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

浅谈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涉法上访,这里不仅指当事人为解决某些触及法律方面的实质性问题而向国家机关部门所作的上访行为,亦指当事人为解决问题向国家机关进行上访,其程序本身具有的法律性,是广义上的涉法上访。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明显增多,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突出,对抗性强。涉法上访,如果处理不好,既影响国家机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乃至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因此,涉法上访问题是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认真分析涉法上访成因,建立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案件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一、涉法上访的成因涉法上访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透视近年来所发生的涉法上访案件,笔者发现引发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保证国家各项事业得到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足、殷实,国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政策不断调整和出台。为使国家各项政策在基层得到更为有效的贯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勿庸置疑,这些细则的制定,为国家政策在基层的落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中也不乏有些没有从实际出发,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如1996年,在贯彻中央关于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时,某基层政府出台了一个文件,其中规定出嫁女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户口迁到男方,不得在原藉分有土地。在当年当地由此引发的上访案件占上访案件总量的30。(二)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行政行为不规范,是引发涉法上访的又一重要因素。我们党政机关有些工作人员对国家政策法规理解不够,掌握法律法规水平有限,办事违背客观实际,既有好心办坏事的,也有纯为捞取个人政绩或一些小团体利益,不依法行政的,引发上访事件。如20xx年9月,某镇一些干部为了能够顺利完成教育附加费的收缴任务,筹齐该镇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在开学之际擅自到学校去收取,并要求学生家长须在交清教育附加费后,方能为学生缴费注册。有个别下到该镇的县干部不负责任地说镇政府收取该费不合法,致使300多名群众到镇政府集体上访。后经该镇书记耐心向来访群众说明并提供收取该费依据,并为“搭车收费”这一错误收费方式向群众致歉,再向群众说明近几年来该费的用途及支出情况,终于让来访群众心平气和地回去。其实我们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及其他电视台的相关栏目,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给农民修建饮水工程、搭桥铺路等公益事业,违法集资引发的涉法上访事件也并不鲜见。又如某镇在1999年上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擅自做大数字,无形中提高了农民年上缴“三提五统”的任务指标,在实际上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农民不满,同年10月,近20xx多名群众来到镇政府大院集体上访静坐。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了。(三)政法机关执法不公,执行不力,作风不实。政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其执法是否公正、有力,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水平,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当前,我国政法机关总体来说是好的,但也还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象,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如某县法院原经营一矿井,在中央颁布了禁止政法机关参与各种经商活动的文件后,将矿井转给该县企业局下属的矿业公司经营。因矿井出现全面跨塌将至报废,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将矿井以承包方式交由某投资商经营,并依法签订了有效协议。之后,该投资商按协议要求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南丹“7.17”矿难发生后,全区矿山停产整顿,该矿井也被迫停工,该投资商依然自觉承担守护矿井义务,望有一天在矿山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能收回先期投入的100多万元成本。忌料一日,该县法院却以矿窿主身份给投资商发来通知,要求投资商将该矿井及现有设备交由毫不相干的另外一人接管,投资商不同意。之后某日,该县法院、企业局、矿业公司领导置原投资商与矿业公司签订的尚未失效的协议于不顾,擅自带领数十名法警,到该矿井撬锁破门强行接管矿井及其设备财产,并在15日后将矿井转让他人。投资商在矿井被非法强行夺走、巨额银行贷款无法偿还之下,意欲携雷管炸药与县法院同归于尽,幸被同事亲友阻拦,并通过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法律咨询,隧打消过激念头。为此,投资商数十次到县、市政府、人大部门上访,至今未果。又如中央台“今日说法”栏目说到一个案例,某村民与该村委会签订十亩沙地的承包合同。在该村民的精心经营管理下,承包沙地变成了一块土质较好的土地。该村民在承包地上

浅谈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第2页

种植了桃树。桃树眼见收成,村委会以原承包金低,且该村民没有按时缴纳后两年承包金为由,组织村民小组开着铲车,将桃林铲为平地,并将该地承包给另一户人家作沙场卖沙之用。为此,该村民诉诸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该村民各种经济损失13万多元。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村委会迟迟没有履行判决。该村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访法院300多次未果之后上吊自尽。再如某移民点一年界50的妇女去山上砍柴,被邻村一青年男子强奸,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没有及时前往现场提取证据,也未作或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全工作,后虽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并进行讯问,但仅凭嫌犯的矢口否认,便将嫌犯释放。最后嫌犯反以该妇女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为此多次上访于县公安与人大部门之间。这些案件,都说明了我们政法机关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像,并引发系列上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四)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也是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涉法上访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他们有着合理的要求,但因为法律素质不高,不懂上访,违法上访。如某矿职工因企业破产问题,要求政府部门给予合理补偿与妥善安置,组织了1000多名下岗职工到市、区政府上访,人数多,滞留时间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有的是法治意识淡薄,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依靠宗族势力,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违法上访。此类情形的案件,在农村显得尤为突出。如某村两自然屯产生一土地纠纷,一方诉诸法院,法院作出该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判决。另一方仗着人多势众,扬言不管怎样,该土地必须归其所有,法院不判给,就抢要、打要,并多次聚众闹事,数次组织人员到乡、县政府上访静坐,要求政府重新确认该土地权属。(五)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完善,同样是引起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在走访检察部门时,检察院的同志反映,有很多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则中,告知义务、范围狭窄,没有从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原则,去规定相应的告知制度、告知范围、告知机关、告知形式、告知对象、告知期限,使当事人不能了解其所要求处理问题的进展,不能及时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引发涉法上访案件。如《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对该法各自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对作出不批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立案决定等,都未规定将这一司法行为告知被害人或控告人,使当事人无法对可能产生的错误的刑事诉讼行为行使申诉,导致有的当事人对此缺乏理解,采取极端行为或产生数次涉法上访。如某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的控告,在办理中得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且该案该检察机关已在审查批捕当中。因法律未规定取保候审要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几次上访不知何故也未知此情况,故再上访检察机关并声称司法人员在处理该案中可能有枉法行为,希望监督查处。弄清事实后,该院接待员如实告知,并着重解释了取保候审决定法定的告知对象、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诉讼的责任与自由人的区别、适用法条。至此,控告人不再上访。又如,检察机关在刑事立安监督中,发现由于大量刑事案件的并发、警力不足、经费缺乏,一时无法结案,而法律又未规定立案决定要告知控告人,大多数控告人在长时间未获知案件查处的情况下,不得不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而上访时因立案行为告知对象不附合,有时因此被拒绝回答,或是以案件机密为由被拒绝答复,因种种情况未得到合理答复,使控告人不得已数次上访于各机关之间。二、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引发多起涉法上访案件。针对这些案件,我们必须作出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将会产生严重社会后果。当前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思想因素: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从政治高度去抓好涉法上访工作。我们的一些同志,没有充分认识到涉法上访与稳定的关系,没有认识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组织领导工作抓得不紧,没有建立健全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重大涉法上访案件预警不力,不能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对发生的涉法上访具体个案处理,摆官老爷态度,不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不依法依规办理,而是办人情案、关系案,谁出的钱多就往谁边倒;面对一些涉法上访群众,工作人员态度马虎,方法简单粗暴,不仅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反使事态进一步恶化。正是因为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群众观念弱,服务意识低,直接影响了涉法上访案件处理效率。(二)素质因素: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低,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强。有相当涉法上访人员因为法律素质低下,他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拉倒,你说你的,我干我的,致使案件处理一波三折,阻力大,执行难。如某生产队在一荒坡上种植了将近25年面积280多亩的杉木林,因异地移民搬迁进来,需要征用那片土地。邻村某自然屯认为该地为本屯集体所有,因其从一开始就持有该地的土地使用证。双方争持不下,要求县政府给以处理。县政府按照农村土地政策“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作出该片林地权属归种植杉木林的生产队的处理决定。该自然屯群众就是不服,依仗人多势众,组织数百人将该杉树全部砍光。再是信访工作人员当中,部分人员的文化、法律、政策水平跟不上工作需要,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表现为没把信访部门作为办事部门看,只是用为收发转达办部门看;因为没有完善的信访制度的责任制约,工作缺乏动力,缺乏群众观念;不追求办事的社会效益,停留在答复的表面工作;不去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在接待中政策性、法律性不强、政治敏锐性不够,不能正确引导群众、说服群众;不能在信访案件中透知社情民意,对案件定性不准、说不出所以然,不是轻描淡写,就是大事小看、小事不看,不请示,不报告,不落实,错失处理良机,产生重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涉法上访也不可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三)配套措施因素:制度、机制不全。涉法上访是信访的一部分,其工作制度与信访制度是一致的。但当前,各系统、各部门尚未有统一、规范的信访工作制度,以致使信访工作的职责、形式、机构、人员、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不能对上访接待方和上访方进行有效约束,亦不能对无理纠缠的上访及怀有非法目的上访事件进行有效的制止,也影响了系统外信访部门之间、系统内部信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各单位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健全:有的没有机构只落实了人员兼管,没有具体,形同虚设;有的不仅没有机构,也没有专人负责信访工作,来信来访或是束之高搁,或是见者有份,信访工作无法展开。地方各级信访机构的职责受限,其职责主要限于对来信来访案件的答复、转办上,享有对转达办信访案件的督办、崔办权少。信访部门之间及其他部门之间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没有一个协调制约机制,或查办或转办,大多数没有向原办部门答复,不利于对久拖不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因为信访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制约弱化,信访效果不好,从而直接影响涉法上访案件的办理质量与效率。三、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如何妥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现象,针对涉法上访的成因及影响涉法上法案件处理的几个因素,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对策:(一)把握政策、立足实际,依法制定地方各种规范性文件。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研究国家的政策、法规,找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的切入点,依法依规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部门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政府部门的公职律师和法制部门要为政府部门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保证文件出台的程序与内容的合法性,使之真正服务于民,造福于民。(二)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认真学习贯彻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研究、制定和实施依法行政的各项保障措施,强化行政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增强服务意识,把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处理各种行政事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三)加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加强宗旨、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政法队伍思想建设工作。加强业务素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技术水平。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在政法队伍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问题。强化队伍管理,“严把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净化政法队伍。深化制度改革,深化责任监督,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加强内外监督,确保政法队伍执法公正。(四)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访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能成为涉法上访的接待员,但涉法上访的第一接待人大多是信访工作人员。要妥善处理每一起涉法上访访案件,需要每一位接待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和较高的法律、政策、理论知识水平。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不断充实法律、文化知识,不断强化关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做好信访业务工作,做好涉法上访工作。(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六)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从最大限度上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出发,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民主法制精神,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处理问题机关的告知义务,规范告知事项、形式、期限,使涉法上访内容如期落实在法律上得到保证。(七)健全完善信访条例。以明确信访职责、信访行为为重点,突出信访监督和责任,建立完善信访条例,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制约信访工作的各方面,增强信访工作的量化管理,体现优质高效的信访接待。(八)建立完善信访工作协调制约机制。系统内信访部门之间、系统外信访部门之间以及系统内信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信访部门与群众之间要建立起一个横向联系、纵向交叉的信访工作协调制约机制,使其制度化,形式灵活多样化,形成一个有效办理信访案件的运行机制。在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中,仅仅抓好以上工作是不够的。但笔者认为要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案件,至少要抓好以上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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