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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治国安邦需德法并举演讲范文。

我们的行动应该基于自己的理想,自己的初衷。为了能在演讲时流畅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我们需要认真撰写自己的演讲稿。优秀的演讲稿就是让大家听懂你想要表达的情感,一篇优秀的演讲稿有哪些要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治国安邦需德法并举演讲范文,带给大家。希望你更多关注本网站更新。

据某报刊报道,某地有一家“喜悦家庭”的商户,有一套“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客户只需提供一男一女二张照片或一张合影照片,放在该系统内即可在2分钟内生成二人“结婚生子”后孩子1岁、10岁及20岁的彩色图像各1份。该商户开业后,生意火爆,一些追星族也胡乱组合,将自己的照片与明星的照片一同输入系统,更有些不怀好意之人将某人与“明星”结合,引发了不少的社会问题。如何去规范这种现象比较妥当呢?
笔者认为首要的是用法律、法规去规范这种现象。我们知道,后代的模样完全是由父母的DNA所决定,照片中并不含有DNA,故将男女照片输入系统产生的孩子的模样为其今后的长相是无稽之谈,没有丝毫的科学根据的。它所提供的仅是一种娱乐服务,是为博得人们一笑的。也就是说,商户用虚假的“科学”去骗取人们的钱财,而人们又明知这是骗局而甘于受骗,对此我们不能以诈骗罪来追究商家的刑事责任,因为这不符合诈骗罪隐瞒事实真象骗取财物的要件,也没有损害客户的利益。但这种现象的确有时也损害了某些人的名誉权,破坏了社会风气,使社会秩序混乱,因此应由法律去规范,去调整,但这类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吗?侵害名誉权,这肯定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已为我国民事通则所规定,像这样搞得社会风气败坏,社会秩序混乱,违反了法律规定吗?答曰:没有。因此,必须尽快制定法律、法规去规范这种行为,即加快立法步伐,要依法治国。
现代科技是高速发展的,相应的立法步伐也应加快,现在,依法治国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办事,崇尚法治,是我们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我国正由“法制”时代逐步走向“法治”时代,法律在调整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众所周知,法律不可能对今后的诸事项都予以规定,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特别在高科技的今天,法律的滞后性更加凸显,许多法律真空频频出现,这更加暴露了法律的局限性。因此,为了更好地调节社会,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应充分运用其他手段去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由于道德调整社会的各个领域,其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大得多,在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我们还需注重以德治国。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道德规范起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古代的封建社会里,道德起着统治作用,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和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道德与法曾浑然一体,虽然现在二者分化了,但在内容上,二者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在总体精神和内容上相互渗透。在功能上,二者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现阶段,*人始终将德治作为治国安邦的重要举措,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当然,我们讨论的德治不是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德治。古代传统德治,即主张用伦理道德来治理国家,统治人民,这是儒家的一种政治思想。我们所说的以德治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现代科技高速发展,它不但易使法律滞后,而且科技的现代化呼唤着德治的强化。就像本案而言就是一个的明证,其他诸如生物学“克隆”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地球生态等问题的提出,都把科技道德问题提到更为重要的地位。单方面强调法治与德治,均是偏面的,而且其本身也是有局限性的,因此,在现阶段,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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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代表”,兴国安邦的里程碑


“三个代表”,兴国安邦的里程碑

滋润百花的是甘露,晕映神州的是朝霞,光芒四射的是日出,指引我们前进的是灯塔,在新世纪的开启之初,我们的党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党章,这在国际共运史上又树立了新的里程碑,为马列主义理论宝库谱写了划时代的新篇章。
回忆20世纪的中国,有仓桑,有巨变。多灾多难的20世纪上半叶,中国共产党为了中华民族的独立与解放,揭杆振臂,平地一声雷,拉开民族解放的序幕。20世纪的中叶,经过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百折不挠的斗争,终于建立起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20世纪的下半叶,我们党为了富国强民,几经探索,终于寻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落后就要挨打,新世纪开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正确出台,更能说明我们的党是正确的党、发展的党、前进的党。
“三个代表”,你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
实践“三个代表”,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坚定地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列。当今世界瞬息万变,惟有把握时代前进的脉搏,把握风云变幻的局势,“用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我们党将更加生机勃勃,我们的事业将更加蒸蒸日上。
实践“三个代表”,坚持加快发展,这是兴国安邦的第一要务。综观全局,21世纪的头二十年,对于我国来说,是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发展才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肩负使命,加快发展,抢抓机遇,乘势而上,我们一定能让沸腾的沿海掀起阵阵改革巨浪,让神奇的西部在大开发中勇立潮头,让东北工业老区重现生机,让文明古国跨入信息时代,让载人飞船畅游浩瀚的宇宙,高峡出平湖,卫星邀明月,马头琴奏响大西北的旋律,达甫鼓鸣放新时代的乐章。我们一定能绘出新“三步走”的宏伟蓝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炎黄子孙的梦寐以求。
实践“三个代表”,必须坚持执政为民,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在雪山草地、在井冈枣园,官兵一致同甘苦,革命理想高过天;在地震废墟,在江河险堤,在抗击“非典”一线,哪里最危险,哪里就有你的身影。“领袖与人民同呼吸,党中央与人民心连心”。为人民服务,当人民公仆,时刻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患难与共,我们就能保持共产党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正然浩气,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就坚如磐石,我们党的事业就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执政为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让矿区的百姓吃上纯净水,看上清晰的电视图像,走上宽广干净的马路,拥有花香怡人、幽静休闲的公园,整洁方便的厕所,我们砟子矿的党委一班人,放弃了无数个休息日,奔走于街头巷尾,凝思于会议桌前,尽管几年来的煤炭企业不景气,但这一个个民心工程都让老百姓赞不绝口,一位九旬的老人这样说,从你们身上我看到共产党的光辉前景,一们九岁的孩童这样说,我们的生活多幸福啊!
“三个代表”,你就是旗帜,你就是方向,你就是灯塔。在你的大旗下,汇集着六千万共产党员,凝聚着十三亿华夏儿女,这是一股怎样的时代洪流!这是一股怎样的磅礴力量……紧跟领路人,我们继往开来;紧跟领路人,我们与时俱进。我们齐唱《走进新时代》,让历史的车轮奔腾向前,让时代的巨轮破浪远航,让神州大地传遍《春天的故事》,让《东方红》的歌声响彻五洲四洋。我们的未来无比美好,我们的前景灿烂辉煌。
且持梦笔书奇景,日破云涛万里红。
让我们祝愿:我们的党永远年轻,“三个代表”永远年轻!

“三个代表”兴国安邦的里程碑


“三个代表”,兴国安邦的里程碑 滋润百花的是甘露,晕映神州的是朝霞,光芒四射的是日出,指引我们前进的是灯塔,在新世纪的开启之初,我们的党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党章,这在国际共运史上又树立了新的里程碑,为马列主义理论宝库谱写了划时代的新篇章。 回忆20世纪的中国,有仓桑,有巨变。多灾多难的20世纪上半叶,中国共产党为了中华民族的独立与解放,揭杆振臂,平地一声雷,拉开民族解放的序幕。20世纪的中叶,经过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百折不挠的斗争,终于建立起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20世纪的下半叶,我们党为了富国强民,几经探索,终于寻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落后就要挨打,新世纪开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正确出台,更能说明我们的党是正确的党、发展的党、前进的党。 “三个代表”,你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 实践“三个代表”,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坚定地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列。当今世界瞬息万变,惟有把握时代前进的脉搏,把握风云变幻的局势,“用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我们党将更加生机勃勃,我们的事业将更加蒸蒸日上。 实践“三个代表”,坚持加快发展,这是兴国安邦的第一要务。综观全局,21世纪的头二十年,对于我国来说,是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发展才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肩负使命,加快发展,抢抓机遇,乘势而上,我们一定能让沸腾的沿海掀起阵阵改革巨浪,让神奇的西部在大开发中勇立潮头,让东北工业老区重现生机,让文明古国跨入信息时代,让载人飞船畅游浩瀚的宇宙,高峡出平湖,卫星邀明月,马头琴奏响大西北的旋律,达甫鼓鸣放新时代的乐章。我们一定能绘出新“三步走”的宏伟蓝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炎黄子孙的梦寐以求。 实践“三个代表”,必须坚持执政为民,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在雪山草地、在井冈枣园,官兵一致同甘苦,革命理想高过天;在地震废墟,在江河险堤,在抗击“非典”一线,哪里最危险,哪里就有你的身影。“领袖与人民同呼吸,党中央与人民心连心”。为人民服务,当人民公仆,时刻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患难与共,我们就能保持共产党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正然浩气,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就坚如磐石,我们党的事业就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执政为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让矿区的百姓吃上纯净水,看上清晰的电视图像,走上宽广干净的马路,拥有花香怡人、幽静休闲的公园,整洁方便的厕所,我们砟子矿的党委一班人,放弃了无数个休息日,奔走于街头巷尾,凝思于会议桌前,尽管几年来的煤炭企业不景气,但这一个个民心工程都让老百姓赞不绝口,一位九旬的老人这样说,从你们身上我看到共产党的光辉前景,一们九岁的孩童这样说,我们的生活多幸福啊! “三个代表”,你就是旗帜,你就是方向,你就是灯塔。在你的大旗下,汇集着六千万共产党员,凝聚着十三亿华夏儿女,这是一股怎样的时代洪流!这是一股怎样的磅礴力量……紧跟领路人,我们继往开来;紧跟领路人,我们与时俱进。我们齐唱《走进新时代》,让历史的车轮奔腾向前,让时代的巨轮破浪远航,让神州大地传遍《春天的故事》,让《东方红》的歌声响彻五洲四洋。我们的未来无比美好,我们的前景灿烂辉煌。 且持梦笔书奇景,日破云涛万里红。 让我们祝愿:我们的党永远年轻,“三个代表”永远年轻!

演讲需避免错误


演讲需要技巧,并且演讲的时候还得注意犯错,有很多时候,演讲时讲了不正确的话,就会照成听众的不满,导致演讲的失败,下面是我总结的几条演讲应该注意的错误。

1.软弱无力的开场白许多演讲者都采取礼貌性的开头,非常感谢主持人对我的表扬。难道你不认为这太没有新意吗?相反地,你应该在开场白里重磅出击而不是软弱无力,你可以列举一串惊人的数据,引用一段精彩的格言或者一条新闻标题总之,那些有力度的材料将帮助你即刻吸引住听众的注意力。

2.试图模仿他人着名的演讲家可以成为你树立自身演讲风格的参照物,但照搬照用的作法则是无益的。成功的演讲者应该把自身风格融入到讲台中。演讲是一项与听众交流的活动,而不是一出独角戏,真实性是你获得听众认同的砝码。当你模仿他人的同时,你已经在讲台上迷失了自己,这时,真实性自然也不存在了。

3.忽视讲台外的空间如果你不懂得利用演讲前的时间,那么你就失去一个可以在听众中提高信誉度的机会。你应该提前到场,向听众致意。在你所属部门的会议上,你可能会很自然地这样做。但要记住,即使是对外活动中,你也不要在演讲前的两分钟才入场,演讲后又匆匆离场。要知道,你的听众是很想和你在讲台下切磋一下的。

4.忽视演讲前的放松每一个演讲者在走上讲台前都会紧张。所以利用演讲前的时间放松自己是非常重要的。从横膈膜起反复深呼吸两分钟,做一些简单的运动,比如耸耸肩膀,放松一下紧绷的身体都是有益的。在来参加演讲的途中还可以听听音乐,这种方法也有助于减压。采取任何可能缓解紧张的做法在每一次演讲前都是必需的。

5.逐字朗读演讲稿有人说一生中最后一个为你朗读的人是你的母亲,因为她想借此来让你睡着。不要朗读你的演讲稿,而是做一个关键词表。这些关键的词可以提示出演讲稿中整个内容。低头瞟一眼关键词,然后直视观众,流畅自然地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与意愿。

6.使用他人的故事在演讲中,你的听众渴望和你交流,但这种交流只是你在讲述自己故事的时候,而不是那些他们早已读过的类似《心灵鸡汤》里的故事,也不是丘吉尔讲述过的古老传说。你可以交织进一些精辟的寓言或是简短的故事,但这些例子都应该是用以阐明你从真实生活经验中得出的道理。如果你认为你自己没有故事可讲,实际上是因为你没有真心地发现生活,那些属于你的动人的故事难道不是近在眼前吗?

7.麻木的演讲风格作为演讲的目的之一,是想要你的听众做某事。无论它是什么,如果你能满怀激情地去演讲,成功率就会更高。特别是当你真正为演讲题目而感到兴奋时,你对众目睽睽下演讲的恐惧感就会一扫而光。并且,用激情去演讲才能真正地感染他人。

8.以提问和解答作结尾很多高级主管都会错误地选择以提问和解答来作结尾。但正是这种结尾方式让听众觉得如白水一样平淡。你可以在演讲的结尾处,向听众讲述一个与演讲主题相切的故事,或者作提纲挈领地总结,或者引用谚语,发出呼吁。当然,无论你决定以何结尾,它必须要给听众留下深刻印象。

9.没有重视演讲的巨大威力令人吃惊的是许多主管们在上台前并没有充分准备。他们可能会叫他人代 写演讲辞,也可能漫不经心地潦草几笔。实际上,这些精明的头脑正在失去一个可以表现他们自身领导才能的绝好机会。二十分钟的人前表现可以改善听众对你的能力的认识,这比你办公桌后一年的努力更加有效。

10.没有意识到演讲是一种可以通过努力获得的技能大部分的主管们认为演讲是一件轻而易举之事,他们认为接受培训是没有必要的。事实胜于雄辩。成功人士是如何学习经营之道的,他们就应如何学习演讲。演讲像其他的技能一样可以勤而补拙,需要的只是时间和练习。

希望大家都能避开这些演讲忌讳的错误,把演讲做好,让听众喜欢。

也谈依法治国演讲范文



王利明

依法治国与法治的概念在内涵上是相同的,因为法治本身表达了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注: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法治应成为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的观点,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有关依法治国问题学术界曾展开过热烈讨论,本文对此将不作系统探讨,下面仅就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首先须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加强立法,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将是杂乱无章、相互冲突的,同时也会留下许多法律调整上的漏洞,进而严重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法律体系,王家福教授等曾在《论依法治国》一文中列举了应完善的法律包括九个方面,即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会保障法。(注:王家福、李步云等:《论依法治国》,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这种概括是极为全面和精辟的。对此,
我个人深表赞同。但我认为,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值得探讨,这就是:在众多的经济立法中,应当突出哪个方面?是应强调民商立法及其原则和精神,还是应强调以政府部门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行政立法以及其采纳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这其实是关系到我国立法方向的重大原则问题。

笔者的观点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应当是以民商法为重心的法律体系。这是因为,民商法作为调整各类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乃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基本的规则,或者说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是以法律,特别是民商法规则的健全程度为标志的。如果我们的经济是以平等、等价有偿以及自由竞争为内容,并由市场引导生产要素的自由流转和组合,则必然要加强民商法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和健全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公司法、合伙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没有健全的民商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

民商法的重要性不只体现在它对市场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上,还表现在它对法治社会的建立所产生的巨大作用上。我国的社会实践以及学者们的研究都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即民商法以其对人格平等和自由的确认,对主体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充分保护,对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要求,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和对交易便捷的推动,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乃是民商法的完备和充分实施。只要我们不再是把法治作为手段,而是将其奉为社会发展的目标,那么,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价值的民商法在社会生活中即应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健全法制,很大程度上应当是指健全民商法。

应当看到,民商法与经济行政法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两者的协调一致和有效的综合调整,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基础。然而,民商法的许多规则及原则,有可能与政府部门的某些规章所确立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具体而言:

第一,民商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它确认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债权、人格权及知识产权等各项民事权利,并对这些权利实行平等的保护。因此,民商法被称为“权利法”或“保护权利的法律”。而政府部门所制定的许多规章,注重的是对被管理者的管理以及对被管理者从事某类民事活动的限制。毫无疑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民事主体施加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整从来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限制过多或不合理,则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并且对公民或法人基于民商法所享有的合法权利造成不适当的限制。

第二,民商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市场是由无数的交易行为构成的,而交易的法律形式便是合同。鼓励当事人缔结合法的契约并保障其实现,必然会促进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因此,市场经济必须以合同自由为其基本原则,必须确保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思从事各种合法的民事行为。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大量民商法律的颁行,已使在计划体制下受到严格限制的交易当事人享有越来越多的合同自由。然而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仍然受到了过多的限制和干预。(注:刘海年等编:《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
25页。)这些限制和干预,很多正是通过部门或地方的规章来实现的。许多规章的制定,就是为了确立对某类交易的许可和审批制度,而这些许可或审批又往往总是与收费联系在一起的。当然,我们历来强调合同自由是相对的,应当受到限制的,但政府对合同自由的干预应当适度、应当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如果交易的审批、许可过多,则当事人依据民商法所应享有的合同自由就会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和妨碍。

第三,民商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依据民法,所有人可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有权自己使用或消费其物,亦可将其财产出租、出让或设置抵押等。所有人有权获得在其财产上所产生的各种收益,凡是合法取得的财产,均受到我国民法的平等保护。不管所有人的经济形式或实力等是否存在差别,其所有权在民法上都应得到一体保护。由于财产所有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和前提,因而保护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是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但是,目前许多行政规章在对公民或法人财产所有权、特别是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和转让限制较多,某些限制也不完全合理(例如房屋租赁的强制备案及不备案将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等规定。)

民商法所奉行的上述原则和精神,正是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规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注:刘海年,前引书,第22页。)对此,我国广大民商法学者已作出了充分的论证和说明。在经济立法方面,我们必须充分尊重和运用上述原则,如果我们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充分保护主体的权利,或对交易的发展未能起到促进作用或未能尊重交易当事人的必要的合同自由和财产权利,就根本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并促进社会的进步。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即使制定再多,也不是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在这样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是不可能建立我们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

我们所需要的,正是以民商法为重心的、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而不是动辄限制权利;充分尊重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合同自由而不是处处设卡;充分尊重市场主体依法取得的财产权利而不是对其财产自由施加不合理限制的法律。只有以这样的法律为重心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才是我们所真正需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我们强调立法质量,应当用上述原则和精神来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进而决定其质量。诚然,我们应当坚持经济行政法的国家干预原则,但国家的干预一定要适度,干预的对象要适当,不能过度地不适当地干预经济,妨害市场主体所必须享有的必要的民事权利和自由。当前我们正在抓紧制定合同法等法律,物权法的制定也已提上议事日程,笔者认为,仅仅制定这些单行的法律是不够的,必须同时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作为成文法系国家,法律体系建立的客观标准,应是各个重要法律、特别是民法的法典化。民法的法典化和系统化,才能真正实现马克斯·韦伯所称的法的“形式合法性”(formal
rationality)。在民法典问世之前,很难说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完备的。
二、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必须要切实贯彻依法行政。法治(Rule of Law
)的本来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Rule by law
),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督,(注:参见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499页。
)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在实践中通常流行的所谓“权大于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指行政权力大于法律、行政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显然是与法治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一个部门。(注:应松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载《法学》1996年第11期。)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一方面,由于行政部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定能否得到遵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的制止有赖于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如果行政机关勤政廉政、严格执法,自然会为全社会形成表率,法治的实现也就顺理成章。如果政府机关不严格执法,甚至循私舞弊、贪污腐败、以权谋私、欺压百姓,视法律为废纸,法的秩序也就荡然无存。在此情况下,也根本不可能要求公民守法。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握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尤其是在我们这个具有官本位思想传统的社会,崇尚权力比限制权力的观念在社会中更为流行。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则其行政权力将很难受到限制,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实践中出现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力等现象,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难以保障严肃执行造成的。(注: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问题研究》,1995年,第44页。)尤其应该看到,行政机关在发挥其行政职能时,与公民、法人之间常常要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此种关系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行政机关发布行政命令、制订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解释行政法规等,都被认为是行政权的行使,而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法人必须遵从。至于这些抽象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极少有人提出疑问。多年来,依法办事被认为仅仅只是司法机关的事情,行政部门不存在依法与否的问题。(注:应松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载《法学》1996年第11期。)这说明依法行政需要克服许多观念上的障碍。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应当看到,行政机关本身对行政效率的追求,行政管理采取首长负责制,行政活动中自由裁量的必要性都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困难,(注:见肖扬主编:《依法治国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然而,这些困难丝毫不能减少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践证明,实行依法行政,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避免首长负责制下产生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实行依法行政,才能避免和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及由此给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并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不过,要实行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树立如下观念:

第一,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守法观念。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权力,使其治理国家和社会,同时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并依循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管是实施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只有严格执法、守法,其权力本身才具有合法性,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才是正当的。法治的含义在于人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较之于普通民众的守法更为重要,因为“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注: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
)诚如美国学者富勒所指出的:“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公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是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都没有。”(注: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09页。)

第二,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在我国,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为了治理好自己的国家,需要通过经过科学分工的各个国家机关来行使权力。每个行政机关的权限应经过合理配置,其权限都必须是特定的、受到限制的,权力只有受到限制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每一个机关都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自觉接受来自于其他国家机构及人民的监督。对行政权力实行有效的制衡,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当然,行政机关也应当主动行使职权,放弃或不行使职权,也未履行其对国家和社会所应尽的责任。

第三,尊重并保障公民、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必须受到政府的充分尊重。梁慧星教授指出,与专制主义、自然经济的集权型行政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法优位主义,认为“国家利益应绝对优于一切个人利益,国家权力可不受任何限制,国家行为具有天然合理性;一切社会领域、一切社会关系均应受国家行政权力的支配”,(注:梁慧星:“须转变公法优位主义观念”,载1993年1月31日《法制日报》。
)而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则要求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按照法治的要求,握有公共权力的行政机关为实现对社会的治理,可以对社会公众施加义务约束,但各种义务的设定都必须以保护人民的法定权利为出发点,公共权力应以保障公民、法人的权利作为一切活动的宗旨。(注:参见郑成良等:“论依法治国之法理要义”,载刘海年主编,前引书,第127页。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来自于政府的侵害以后,应有权获得政府的赔偿,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法治秩序。

应当看到,为实行依法行政,我国已先后制订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并已在实施中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法院已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这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活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表现得还相当突出。”(注:张民锋、傅斯来:《当前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载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第51页。)对此,笔者认为当前应急需解决如下问题:

1.健全对行政规章的审查制度。实行正常的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制订必要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有效地调整社会和经济管理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应当看到许多政府部门制订的规章因受到部门利益的主导,注重的是“设立机构、行使权力、收取费用、罚款没收”,在制订时缺乏合理的科学的论证。一些规章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某些规章甚至为乱收费、乱罚款提供了根据。从实践来看,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的审查制度对保证依法行政十分必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机关无权对这些规章实行审查。但依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因而对规章实行审查具有宪法依据,只是目前缺乏一套程序和制度的规定。如应由哪个政府部门承担审查规章的职责,应由谁提出审查的要求,如果规章不合法,应通过何种程序予以修改,甚至宣告其无效,等等这些都需要作出规定。当前,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方面要对现行的规章进行清理,对不合理的甚至在内容上明显违法的规章要予以修改、废除;另一方面也要尽快健全规章的审查制度,对规章的制订和出台应严格把关。

2.尽快制订行政程序法,确保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合法。程序是法律的生命,行政程序的法律化是现代法治国家重要的法律原则。(注:参见张明杰等:《行政法的新理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8页。)依法行政,
不仅仅是要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合法,而且应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在程序上也应合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惩戒、行政处罚、行政调处、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救济等行为时,都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当前,为制止行政机关“乱收费”现象,应当对任何一项收费办法的出台规定一套严格的程序,并对行政机关收费的权限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的支出,违反收费程序的责任、对受损害的公民和法人的补救等,都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3.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执法效率的高低,执法人员的廉洁公正,是广大公民极为关心且与其利益极为密切的问题。但行政执法效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明显差距,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对行政执法的合理的监督机制造成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司法审查的范围仍然有限,(注:张杰明等,前引书第71页。)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笔者认为,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财产和人身权利,并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并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方面,尤其应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应经常展开一些有针对性的、有效的执法检查,而不能做流于形式的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改正,而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向人大报告改正的结果。当然,也应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对“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应予以制止,对所谓处罚和收费中的利益分成制度应坚决予以废除,对各种“小金库”和私设的帐户要完全纳入审计的监督范围,从而消除行政执法中因利益驱动而造成的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三、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众所周知,当前司法审判工作中最大的弊端是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裁判不公。(注:参见任建新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各级地方领导从维护本地当事人和地方的特殊利益出发,在执法活动中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横加干预,而一些办案人员也置国家法律及案件事实于不顾,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某些素质较差的法官则以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伞,徇私枉法,处处为本地当事人开脱责任或谋取利益,同时也用以换取个人的好处及非法利益。而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法律素养差等原因而造成的裁判不公在某些地方的法院明显存在,且已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

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由于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当弱者受到强者的欺凌,当社会的良知受到恶势力的践踏,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申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注:(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
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司法最终解决纠纷,也决定了司法公正是社会安定的基础。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使其对其经由正当途径获取的财富产生合理的期待;对于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到保障充满信心。这样,人们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行为,全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形成和强化。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即使公民的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也可通过公正的行政诉讼,使其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充分补偿。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良好关系,也可通过公正的司法而得以维系。尤其应当看到,当无辜的受害者、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不能通过诉讼讨回正义和公道,很可能导致其对法律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失望甚至绝望,并可能采用合法途径以外的乃至于非法的方式自行解决纠纷,从而危害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所以,在我们这样一个改革的时代,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摩擦的时候,通过司法公正而保持社会安定,尤其重要。

笔者认为,保证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对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为了从体制上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应当改变目前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法院的人事任免完全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政府提供的状况,各级法院在人财物方面应当逐步与地方适当分离,并最终过渡到完全与地方分离。在法院的机构设置方面,应选择司法区域的独立为改革的突破口,使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不相重合。各地法院的法官应定期实行轮换制,从而摆脱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铲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基础。同时要纠正对司法审判的不当甚至非法的干预。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对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的行为……要依据党纪国法严肃查处。”(注:《江泽民李鹏参加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载1997年12月26日《法制日报》。)

为了杜绝腐败、保障公正执法,必须在庭审制度上进行改革。一方面,要将公开审判落到实处,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一律应当实行公开审判,并应最大限度地允许人民群众旁听,通过公开审判,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树立法院和法官“讲理、公正、廉洁”的形象,也可极大地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就民事、经济案件而言,应采取当事人主义,由当事人举证,在庭审前,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单独接触。在庭审过程中,也不得以调查收集证据为由而私自会见当事人,更不得接受后者的吃请,那种由一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付费到外地采证或办案,甚至与一方当事人一同到外地办案的现象,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在审判方式改革方面,需要强调民事、经济案件判决书应该详写判案理由。且每一项判决书都应当向社会公布,以利于社会的监督。判决书不详写理由,不仅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而且会掩盖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等各种非法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凡是说理透彻、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的案件,基本上都能表明法官执法的公正,而仅认定事实,不谈理由或理由不清,牵强附会的判决,即使事实清楚,也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其中亦难免不出现执法不公。尤其是对败诉一方而言,要其承担成百成千万的财产责任而不对其讲清任何道理,即使理应败诉,当事人也不会服气。所以在不少案件中,当事人在二审终结后,仍然没完没了地告状、申诉、上访、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如果判决说理透彻,也会大大增强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所以没有披露,很多是因为判决书说理不清而难以披露。要真正加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就应该将依法可以披露的案件一律公开。说理透彻的高质量判决,自然经得起社会公开舆论的评判。

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尽管法官法中提到了有关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但过于简单和原则,在很多方面仍然无章可循。如离退休的法官于一定期限能否在本地区任律师,法官的配偶和子女能否在本地区任律师等。尤其是在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下,应承担何种责任,迄今为止尚缺乏规定。除建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以外,对法官的考核制度也应完善。目前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往往流于形式,考核的内容过于简单或单一,不能考出真实水平。笔者建议成立“法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官的考核、考试及选拔录用。法官应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或法律工作经验,从未从事法律方面的学习和工作的人,不能立即担任法官。

最后,为保证公正司法,还必须强化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各级人大应对司法审判工作实行强有力的监督。不过人大的监督主要应是事后的、一般的监督,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不应当对某个具体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法院照办,否则,会妨害法院的独立审判。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应允许新闻界经常披露、报导有关的案件,允许新闻媒体就案件发表评论,展开讨论。当然,这样做绝不意味着法院要受新闻舆论的支配,被舆论导向牵着走。在提倡新闻舆论监督的同时,应切忌出现“舆论判案”的现象。

也谈依法治国

全国安全教育日主题演讲稿范文


老师、同学们:

早上好!今天是第十五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今天至4月5日,是第二个“学校安全教育周”,主题均为“加强防灾减灾,创建和谐校园”。因此,福建省教育厅、福州市教育局、长乐市教育局发出了“关于开展‘安全教育日’和‘ 安全教育周’活动的通知,要求各个学校认真抓好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避险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是大事,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大事,是利在当前功在千秋的大事。安全是学校工作的前提,没有安全平安和谐的良好氛围,就难以有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就难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因此,学校领导深刻体会安全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始终坚持把安全理念贯穿于一切工作之中,不仅大会讲小会讲,而且通过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和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让安全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下面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就我校开展第十四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和第二个“福建省学校安全教育周”活动的有关事项,我代表学校进行统一部署,希望全体师生积极参与,认真执行,提高能力。

一、大力营造安全教育氛围。利用星期一的晨会举行安全主题教育启动仪式,让全体师生知晓今年“安全教育日”和“安全教育周”的主题是“加强防灾减灾,创建和谐校园”。通过校园广播、校园网、校宣传刊、校电子屏幕等方式,做好宣传教育发动工作,营造安全教育活动氛围。

二、大力倡导安全教育进课堂。安全教育进校园的根本点应该是安全教育进课堂,通过第一课堂主阵地的渗透作用,让安全教育进学生的头脑。同时充分利用班会、团队活动,大张旗鼓地向学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三、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围绕“加强防灾减灾,创建和谐校园”安全教育主题,学校组织开展下列活动:学校电子屏幕滚动播出一批安全宣传标语,学校和班级各出一期安全教育专刊,观看一部安全教育电视片,举行一次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举办一场安全知识教育讲座,举行一场主题班团队会。

四、大力开展防灾减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避险演练。根据火灾、交通事故、游泳溺水、拥挤踩踏、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和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雷击等地质灾害的规律与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避险演练活动。为此,学校将举行一次以防震为重点的应急疏散逃生演练,举行一次以防台风、暴雨、洪涝为重点的应急疏散逃生演练。通过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不断增强全体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防范自救能力。

生命无价是因为不能失而复得的,因此,我们大家都应该十分珍爱生命。珍爱生命的关键点是重视安全,重视安全的根本点是既要有强烈的意识,还必须具有防范和处置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相比较来说,强烈的意识是很容易形成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太多的悲剧,但防范和处置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的培养却不是那么容易的。

生命因安全而健康美丽,但生命的健康美丽需要精心呵护。掌握安全知识,防止意外伤害是精心呵护生命的最重要环节。因此,我希望全体师生平时多了解学习一些安全知识,多参加一些安全技能实践活动,为自己多储备一些安全的能量,为自己的生命多提高一些安全的保险系数。

老师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珍爱生命,远离危险,共同“加强防灾减灾创建和谐校园”,共同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共同奏响平安的华美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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