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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检讨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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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论文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论文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摘要:总结了近年来在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所遇到的几个突出问题:一是部分乡镇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二是“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三是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四是职权异化;五是征收社会抚养费难以到位;六是执法队伍不够稳定、执法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然后从加强宣传、增强全版权所有社会的法律意识;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普法教育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在基层单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也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缺乏公平、公正。因此,正视和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确保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前提。如何解决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就近年来的工作经历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1、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因此,其执法行为必须应当依据法律来开展,但是,在部分基层单位,由于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因此,也就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导致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甚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发生。
2、“自费执法”现象仍有存在。由于受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冲击,在计生队伍中也有少数人往往因利益的驱动,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加之乡镇财政供给严重不足,个别乡镇将政策外超生等等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罚款作为给计生机构的日常经费、职工福利资金的来源或补贴,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
3、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进行,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搞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若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计生对象早逃之夭夭,消弱了工作力度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使少数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未背离执法目的,但程序不到位同样是违法。
4、职权异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由于受历史传统影响,在计生执法工作中,常常出现面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但执法尺度不相径庭,其执法尺度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二是权钱交易。有些执法人员难以抵制金钱的诱惑,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法律的追究;三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序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现象层出不迭。
5、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近年来虽然人们的生育观念有了转变,但个别育龄群众受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仍未根除,超政策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及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依据法律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很难征收到位,其原因是:一是超政策外生育者经济能力差,交不起。二是个别超生者抵制不交,作为计生部门无法律依据的保障措施及强制措施;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的强制执行到位率也是很低的,这样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也给计生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6、计生执法队伍不稳定、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现在的乡镇计生机构人员受乡镇行政管理,县级以上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其业务指导等。近年来各级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执法人员进行了法规知识培训,并为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但乡镇工作头绪多,机构也多,人员极不稳定,有的计生工作人员刚刚熟悉计生工作却又被调入其它单位,而新调入人员又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人员错位,工作素质偏低,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对策。
1、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论文第2页

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有重大影响。当今社会强调“法律统治”、“以法治国”,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人治”等问题,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增强计生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从执法主体思想意识层次上杜绝其违反执法、职权异化等现象,改变其淡薄的依法行政观念。
2、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反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版权所有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加强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克服其以“人情”为执法尺度等错误做法。
3、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虽然我们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在不断完善,但监督不力的情况却还存在,不仅其他行政部门如此,计生行政部门也是同样存在。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除了依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外,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以上级部门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主的模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下级行政执法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是否规范;认定事实、处罚依据、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二是建立、健全、完善系统外部监督机制,通过政务公开,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增强计生行政执法透明度,同时充分发挥和拓宽村民自治委员会和计生协会在计生行政执法中的民主监督职能。只有真正建立了一套属于群众的监督机制,才能使执法人员不敢不依法,不敢随意执法。
4、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
由于计生部门受法律法规之规定权力所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及督促计生对象落实各项节育手术和“三查”等无强制性措施,致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为此,各级政府应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充分利用组织、宣传、公安、工商、监察、法院、广播、人劳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对于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该采取组织措施的采取组织措施,该动用法律强制手段就动用法律强制手段,这样就形成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局面,促使计生对象不敢不守法,不敢违法。
5、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提高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执法和正确执法的重要基础。一是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执法人员到法律院校进修,以适应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更新。四是举办执法人员政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执法经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只有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计生执法队伍,才能真正公正、公平地贯彻执行好计生行政法律、法规。
6、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不可否认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相当一部分是由执法者个人错误的思想意识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对计生干部坚持不懈地抓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搞好党纪政纪、工作纪律、人生理想教育,使执法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依法行政理念,才能将计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防范于执法主体之思想意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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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理性


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理性思考摘要:以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基本特征为参照,总结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二是“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三是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四是职权异化;五是执法队伍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然后从历史惯性、监督机制和个人因素三个基本层面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做出了分析。最后从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关键词:行政执法计划生育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从本质而言,是由于部分相关人员对行政执法内涵存在认识偏差,对行政执法特点把握不正确等原因所致。因此,要深刻剖析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确保计划生育行政权的依法行使,首先就必须准确且深刻地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

一、行政执法的内涵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什么是行政执法?“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法。因此,所谓行政执法,是人们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活动的统称,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行政机关和其它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力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力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特别注意行政执法的几个最重要特征: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现阶段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由于存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两个组织,所以应当特别注意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体问题。计划生育协会在本质上是一个群众性、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但目前其“附属行政化”倾向比较突出,所以必须明确只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是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第二,行政执法行为的职权性。即行政执法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并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并且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目标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所以,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只有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中的事务才是计生行政部门职权所辖,而其它领域,比如计划生育协会协助计生户开展的经济项目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不能越权行政。第三,行政执法保障的强制性。即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当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遇到障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如发生计划生育管理相对人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不应代之以“人情关系”等来处理。第四,行政执法过程的程序性,即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准则和程序。为此,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为了效率放弃程序,导致违反程序执法。总之,只有深刻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最基本的特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能在其工作过程中真正做到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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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20xx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一年来,计生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及文件精神,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力地推动了全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机制的全面建设。
一、认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法版权所有制意识为了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力度,培训一支业务熟练的执法队伍,我们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了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学习宣传活动。一是抓好入户宣传和上街宣传咨询活动。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发到镇、村、组,使育龄妇女人手一册。与此同时,我们先后组织了上街宣传咨询活动6次,接待咨询群众8000人,向群众散发宣传品7000多册。二是搞好执法培训。为了使广大计生干部学好法、用好法,2月3日,法规科利用春训会之机对中心户长以上干部进行了培训,截止目前,全区共举办专题讲座13场次,已有13000名中心户长以上干部普遍接受了一次轮训。三是面向群众进行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普及。各镇办负责政策法规的干部自备讲稿,登台宣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受到基层的普遍欢迎。四是组织部分民间艺人,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容用秦腔、快板、三句半等文艺形式编排成文艺节目,由区计生局分别发至各镇办文艺队,编排成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在各村巡回演出,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通过深入扎实的学习宣传培训,使各级计划生育干部群众都能全面掌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高了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增强了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规范管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了创造一个规范有序的行政执法工作环境。我们注重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健全行政执法机构。计生局为政策法规科选配科长1名、工作人员2名,均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为了推行执法责任,我们及时明确了科室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及奖励考核办法,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在此基础上,我们注重抓了执法队伍建设。截止目前,全区共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60名。二是认真建立并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制。计生局年初与各镇办计生办都签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书,各镇办与村(居)委会也签定目标责任书,将年度工作目标层层落实到基层、到人。使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真正做到思路清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落实到位。与此同时,我们按照上级要求,狠抓了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迄今为止,先后建立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在村(居)委会一级推行了“一二三”工作机制,即“一带头”(党员干部带头),“二公正”(公正执法,公正奖罚),“三公开”(生育政策公开、管理程序公开、计生事务公开),将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镇办计生工作的逐月考评,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制度的落实。近两年以来,全区尚未发现计生干部有任何违法行政事件,也未因此引发群众上访。三是严格规范各种执法程序。在生育指标审批、病残儿鉴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我们严格把关,做到“领导不齐不上会、材料不齐不上会、审查有疑点不上会”,并实行严格的审批前审查制,有效地杜绝了错批二胎指标现象的发生。版权所有
三、严格按照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抓好计生政策法规的落实为了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起有效的依法行政机制,我们首先按照《行政处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省《条例》要求,在计生执法中统一推行并使用了“七种执法文书”,公布了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了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明确了区级、镇办级、村级三级执法监督员,使计生执法工作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其次是大力宣传国家人口计生委“七不准”工作,将各种案件的处理情况向群众公布,并将群众对干部执法工作的满意度纳入计生工作考核,保证了干部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第三是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实行了领导干部信访接待周制度和领导干部轮流包查重要信访案件制度,保证了信访案件优质结案率年年达到100。20xx年度共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举报案件7例。第四是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基本项目免费规定,对群众在区镇两极服务站施行计生“四术”一律予以免费,保证了计生各项法规的落实。
总之,我们在一年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工作即是我们目前面临的执法难点和重点。在新的一年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总结,深入研究,采取对策,努力探索和寻找新时期行政执法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真正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努力将全区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理性思考


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理性思考 摘要:本文以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基本特征为参照,总结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二是“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三是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四是职权异化;五是执法队伍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然后从历史惯性、监督机制和个人因素三个基本层面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做出了分析。最后从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执法 计划生育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从本质而言,是由于部分相关人员对行政执法内涵存在认识偏差,对行政执法特点把握不正确等原因所致。因此,要深刻剖析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确保计划生育行政权的依法行使,首先就必须准确且深刻地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 一、行政执法的内涵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什么是行政执法?“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法。因此,所谓行政执法,是人们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活动的统称,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行政机关和其它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力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力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特别注意行政执法的几个最重要特征: 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现阶段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由于存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两个组织,所以应当特别注意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体问题。计划生育协会在本质上是一个群众性、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但目前其“附属行政化”倾向比较突出),所以必须明确只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是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 第二,行政执法行为的职权性。即行政执法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并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并且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目标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而是为了实现的职能。所以,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只有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中的事务才是计生行政部门职权所辖,而其它领域,比如计划生育协会协助计生户开展的经济项目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不能越权行政。 第三,行政执法保障的强制性。即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当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遇到障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如发生计划生育管理相对人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不应代之以“人情关系”等来处理。 第四,行政执法过程的程序性,即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准则和程序。为此,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为了效率放弃程序,导致违反程序执法。 总之,只有深刻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最基本的特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能在其工作过程中真正做到规范执法。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所述可知,行政执法具有严格的内涵。但是,正是由于对其缺乏准确的把握,才导致了在现实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 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也就是说,其执法权是由相关法律所赋予,并由相关法律所规定。因此,其执法行为必然应当依据法律来展开。但是,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部分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对依法管理,依法执法不重视。在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倾向比较明显。由此,也就将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僭越为“个人权利”,并最终导致了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乃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的发生。 (二)“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工商、等部门相比,往往被认为是清水衙门,而与此同时,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却强烈冲击着相当部分计生执法人员。因此,在其执法过程中往往因利益的驱动,使其执法行为扭曲、变异,特别是部分基层计生行政部门,往往对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方针,同时还把诸如计划外超生等等的收费和罚款作为机关日常经费,职工福利资金的来源或补贴,由此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利益”为指向,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自费执法”现象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的严重背离,并衍生出了一系列严重问题。近两年,虽然中央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应措施,但仍未得到完全遏制,基层在执法过程中打法律擦边球现象仍时有发生。 (三)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 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展开。()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干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而计生法规(像“七不准”、“八个程序”等)条条框框太多,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太繁琐、太慢,削弱了工作力度;基层不必讲法制,执法就是凌驾其上……。这些错误认识使一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十分普遍。虽然它没有背离执法目的,但违反计生法律法规之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同样是对法律的贽渎。 (四)职权异化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个人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计生执法的尺度。由于中国是“伦理本位”的人情社会,受重视人情这一历史传统的影响,在计生执法工作中,常常出现面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但执法尺度却大相径庭,其执法尺度的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其结果必然是职权被异化,循私(情)事件层出不穷。二是权钱交易。在计生行政执法中,有些执法人员难以抵制金钱的诱惑,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权钱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应受的惩罚。三是滥用权力。比如,在计生执法中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度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等。总之,职权异化在计生执法中形式繁多,几乎难以罗列穷尽。 (五)执法队伍人员错位、素质偏低 在目前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中,虽然各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都设有政法部门,但由于人员编制、管理体制等原因,执法任务并不仅仅由政法部门的人员去执行。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计生管理部门中的其他人员往往也担负执法责任,相当多的执法工作都是整个管理部门倾巢而出,这实际上是其执法队伍人员错位,那些不具有执法能力的人员也参与执法,其结果可想而知。即使执法队伍人员构成没有错位,现有计生执法队伍的素质也不容乐观。目前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是原来行政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较高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执法人员中具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比例相当低,而工作过程中正式经过系统业务和法律的人数也非常有限,甚至还有执法人员自身就是法盲的情况。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原因剖析 以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基本特征为参照,对现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状况进行审视,使我们明晰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还有诸多问题存在。为了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有必要深刻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所在。 (一)传统的“人治”观念及“官本位”思想的桎梏 中国是一个长期实现人治的国家,在漫长的封建社会,统治者依靠“人”而不是“法”来治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要求上,宣扬以完美的“圣人”为参照系,讲求自我修养,即达到“内圣”,而轻视以法律来制约人的行为。所以法治的观念在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几乎难以找到,而人治的理念和官本位的思想却异常发达。不论是“内圣外王”之道,还是“劳心者治人”的思想,都反映了中国古代智者们对人治的追求。而人治的观念必然使得“官本位”的思想不断强化。虽然我国正在努力实现向法治社会的转变,但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却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同时,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长官意志”的社会管理模式也仍有残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诸多问题的出现与这中历史文化的惯性影响是分不开的。比如,我们所说的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的淡薄,便是人治思想的一种折射;职权之所以会异化为个人权力等,便是一种官本位的社会心理反映;而违反程序执法既折射出了人治的观念,也是官本位思想的作崇。 (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变异,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律体系确实在不断健全,但监督机制的建设及其作用的发挥却相对滞后。比如在计划生育领域,以《》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框架,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已经较为健全,但对计生行政执法者的监督机制并不够完善,甚至可以说是比较缺乏。虽然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已经形成了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外部监督的机制,但监督不力也确是一种事实,否则,在计生行政执法以及其它领域的执法中就不会存在一些相当突出的问题。在现实中,可以明显感觉到来自体制内权力机关的监督,其发挥的作用较为明显,但来自执法对象方面的监督机制却明显乏力,而这恰恰是监督执法行为的重点所在。试想,如果拥有一套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那么如前所说的那些问题,很多都是可以有效杜绝的。 (三)部分执法者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低下 行政执法权力总是由一定的人和机构来行使,倘若执法者道德品质低下,纵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再完善,仍不免要产生许多问题。而我们前面所列举的那些问题中,很多都与执法者个人道德素质的低下有很大关系。正是因为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缺乏法制意识,公仆服务意识,而且特权思想严重,公权意识差等等个人因素,从而把执法行为特殊化、功利化。当然,我们也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归结为主观原因,不可否认,相当部分执法者没有依法执法,违反了法律程序执法并不是出于其主观意识,而是因为其业务素质的低下造成的。他们不是不想依法执法,而是不知道如何依法,不知道如何正确执法。虽然他们没有主观犯错的动机,但法的实质却被破坏了,这同样是不可原谅的。 当然,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那些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纷繁复杂的,但是个人因素、传统文化因素和机制因素确实是我们不可忽视的三个基本层面上的深层根源。 四、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建议 寻找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目的是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并把计生工作推向更高层次,因此,必须寻找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具有重大影响。现代社会强调“法律统治”,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促使他们去理解行政执法的内涵,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他们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如此,才能从执法主体思想意识层次上杜绝其违反执法、职权异化等现象,改变其淡薄的依法行政观念。二是法律对群众而言,并不仅仅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只有群众特别是计生户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当其被制裁的程度、形式、程序等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他们才知道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此,势必将以一种外在的强大力量,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他们提高依法执法的自觉性。 (二)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法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通过教育引导,转变他们对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错误认识(例如“依法行政束缚了工作手脚”等);强化计划生育“七项制度”、“七个不准”、“八个程序”的学习,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法律才是其执法权力的来源和依据,不依法就无权执法;最终要使“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成为他们工作的习惯。 (三)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行使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句话道出了权力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如前述所言,虽然我们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监督不力的情况却还存在,原因何在?这是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所致,对计生行政工作而言更是如此。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要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例如探索更有效发挥人大、司法等机关的监督方式。然而这些监督机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较广,所以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 而计生行政领域内的监督机制建设也应该从两方面来着手。一是完善计生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通过这一机制从系统内部监督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应当建立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主的模式,各级计生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交织的方式。各级计生行政机关还应当设立执法监督检查档案制度,记录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以此作为影响其升迁的重要依据之一。二是应当大力建立、健全、完善系统外部监督机制,从系统外部监督和制约计生行政执法。系统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应当特别重视计生政务公开,增加计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注意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建立一套合理的群众信息反馈机制;同时还应该充分发挥和拓宽村民自治委员会和计生协会在计生行政执法中的民主监督职能。只有真正建立了一套属于群众的监督机制,才能使执法人员不敢不依法,不敢随意执法。 (四)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提高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执法的重要基础。因为业务素质低下,势必导致盲目执法,随意执法等。而提高其业务素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执法人员到法律院校进修,以适应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更新。四是举办执法人员政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执法经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只有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计生行政执法队伍,才能真正公正、公平地贯彻执行好计生行政法律、法规。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不可否认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很多问题,相当一部分是由执法者个人错误的思想意识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为此,应当坚持不懈地抓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思想的教育,搞好党纪政纪、革命纪律、人生理想教育,使执法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只有真正树立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理念,才能将计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防范于执法主体之思想意识中。 总之,在社会转型时期,在新旧管理体制的转换过程中,计生行政执法领域存在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但只要我们正视这些问题,并不断探索各种解决的方法,这些问题是一定会得到解决的

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现象原因看人权保障


在公平、公正的善法的制度框架内,依法行政才能保障人民权利不受侵害。

有资料表明,在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中,属行政执法范畴的占了八成以上。更主要的是行政执法具有明显的侵益性特征。实践中行政执法出现执法不作为、不按程序执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等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行政执法侵权占据行政侵权的主要部分。行政执法随时可能侵犯相对人的权利。无疑,要充分保障公民人权,就必须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尽管近年来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目前群众抱怨过多、颇有微词的依然是行政执法问题,城管、计划生育执法就是明显的一个例证。

多年来,计划生育执法过程中,的确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引起了广泛批评、激化了干群矛盾的强制拆房、关押对象户亲人、强制引流产、强制收缴财物抵社会抚养费等,并由此催生了计划生育“七不准”的公布实施。在这些现象逐渐消失时,基层又出现了执法人员收钱放生的违法现象。为什么计划生育工作很难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要求和初衷来执行呢?其真正原因是什么呢?是什么导致了基层行政执法中这种违反国家政策、侵犯公民人权行为的出现?

在许多有关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问题的分析文章中,最常见的一个原因就是责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不好。他们认为政策是好的,只是执行中走了样,主要原因是基层人员素质低。例如有文章说:“个别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工作中有法不依、弄虚作假、乱收费、乱罚款、不按法律程序办事,不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和冲突,致使违法侵权的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的存在,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党群关系,影响了计划生育的正常开展,同时给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人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但我想,有谁认真的去考虑过政策为什么会走了样,难道基层人员的素质真的很低吗?低到不知道怎样是遵守政策,怎样是违反了政策吗?抑或是他们的素质低到不知道违反政策要受行政处分甚或担法律责任吗?连最基本的遵法、守法以有利于自己——最起码可以不犯错误都不知道的工作人员的素质的确太可怕,指责当然应该。只是笔者在想:随着我国人事制度的逐渐规范化,无论如何,基层工作人员多少也是参加了录用考试,闯过了几道关才获得了工作机会。虽说难免有个别人是靠关系的,但也是有硬杠杠(诸如大专学历等)卡着的,也不是任人唯亲,不论良莠与否都可以进来的。既然如此,基层人员素质太低以至于知法、执法、犯法甚或连违法的后果都不知晓的可能性就排除在外。

一般而言,人的行动有两个出发点:一为名或利;一为职责所在,不得已。那末是什么让他们知法而不守法、或者说是不严格的守法执法的呢?是为名或利吗?据我所了解,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付出和收入极其不成比例。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的冲突是得罪人甚至是对于执法人员有人身危险的工作,如果说他们关押人员,扣押东西得到了好处,那就是:名是骂名,利是那没有保障的工资。至今为止,笔者家乡的计划生育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依然没有保障。他们的其他福利待遇如“三保”“五保”(诸如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等)一律为零。而他们辛辛苦苦工作所应得的劳动报酬:工资还是要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来兑现,收上来就发工资,收不上抚养费就拖欠、扣工资,甚至直接的惩罚就是:别来上班了,何时完成收款任务何时来上班。

如果说为了保障自己的工资而采取强制执法方式侵犯公民权利是为了利,那也不算是私欲过度膨胀导致的超出制度范围的求利;至少,他们也是在保障自己获得报酬、继续工作的权利,或者说也是在保障自己为人子女、为人父母而必须对家庭承担养家糊口的责任和义务的能力。这是国家和社会没有对他们尽到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义务、没有保障他们的相关权利而导致的变相扭曲。

当然,这是激愤之辞,只是笔者的打抱不平之见。实际上,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决没有因为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而故意去违法或变相执行政策。相反,他们在误解和低待遇的条件下,在巨大的压力和责任重负下兢兢业业地工作,为开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迫使他们这样做的,是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要求与群众强烈的生育意愿的矛盾,是没有完善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政策要求与错综复杂的具体情况不相吻合产生的矛盾。

一直以来,大众传媒、社会各界强调的是弱势群体——计划生育对象户的权益保障。但有谁去想过基层工作人员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包括给他们一个清楚、明白、可行的执法规范以保证他们不“简单粗暴地执法”?没名没利,他们为什么这么粗暴的执法以致于侵犯了公民人权呢?笔者认为,唯一的解释就是:职责所在,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甚至是赋予了他们这样做的必然性。

为什么会产生政策执行中的扭曲现象呢?笔者认为:

一、依法行政、保障人权,最关键的不是执行者的素质,而是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与性质。即一部善法,是保障人权的基本前提。在这方面,笔者深深赞同关于善法、恶法的讨论。当然,这里的“善”,不仅仅指善、恶之善,也指完善之善。在前几年,计划生育是靠国家的行政强制力来推行的,即便是“计划生育七不准”,也是在作为内部纪律使用多年后才解密的:即面向社会公开。而受到广泛批评的“计划生育七不准”所禁止的基层工作人员执法行为也是在这一规定公布后使计划生育基层人员成为矛头所指、众矢之的的。这其中,政府法令的颁布自然有着当时国情的考虑,但也包含了政府对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的态度和工作方式选择的认可度,至少是默许的。“国家公共权力主体或政策制定者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或出于某些特殊的考虑,而不是按照公认的公共政策基本原则,像公正、公众利益至上、合法等原则去制定公共政策。”【1】笔者认为: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最初颁布施行,应该符合“出于特殊国情的考虑”这一假设。(由于笔者知识层次、社会地位所限,这个结论只能是我的推断,因此称为“假设”。)计划生育工作方式为什么发生了转变,是人员素质得到了突飞猛进的提高吗?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真正的原因是:

一、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来看,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最初是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入轨”的,如今转向了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阶段;

二、相关制度,诸如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帮扶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政策的建立、完善、落实较之前几年进一步强化了。也许这些是当时及今日计划生育工作局面的最好注解。计划生育工作方式的转变,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善法而非人员素质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其二是法律制度的安排,没有给行政人员切实可行的执法空间。基层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中,没有强制执法权,需要强制执法的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有很多局限。例如,在公、检、法、司、城管等部门和计生委的配合上是否有高效协同性。具体而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尽管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但依靠法院强制执行,非基层执法人员所能决定,一般要有县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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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统一决定,向法院上交法定费用,办齐手续后才可以实行。而上级下达收款任务又常常不考虑这些实际情况,不可能每次收款都等全县统一的行动。这无形中增加了征收的困难。又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即使可以等待时机,而大月份计划外孕妇的人流工作就没有这么多时间和机会“暂缓”。法律规定是要做通工作让她们自愿去做人流。想方设法要生孩子的人,能做的通工作吗?在行政手段淡化和农民法制观念淡薄、生育愿望强烈的情况下,要让他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还是很难的工作。何况,好多孕妇甚至“准孕妇”根本就不在家,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做思想工作的机会。所以,我们不能片面批评基层人员如何低素质,如何粗暴简单的工作,我们应该考虑政策的现实可行性。这里,笔者请大家思考几个问题:为什么计划生育七不准没有在颁布之初就向社会公开?为什么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粗暴简单的计划生育执法案件中,几乎没有群众胜诉的?因为计划生育推行之初,的确是靠国家行政强制力来推行的。固然,这和当时的国情有关,笔者不想加以评论。

三、财政投入不到位,导致行政执法资源不足。西方政策实施途径的两大学派之一的组织理论学派的代表人物斯诺和特里林认为“只有了解组织是怎样工作的,才能理解所要执行的政策,也才能知道它在执行中是如何被调整和塑造的”。[2]只有了解了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是如何运转、工作的,我们才能解开计划生育政策变形的真正原因。以计划生育为例,根据有关规定,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有关事业单位的定义及特点来看,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也应属于享有全额财政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财政投入人均十元作为计划生育事业费。实际上由于地方财政能力不足,在一些贫困县里,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实际上处于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境地,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以及其它一切费用都是从社会抚养费里出。还有一些贫困县,财政不仅不拨钱给计生部门,每年各计划生育服务站至少还要上交乡镇财政几十万元。一个没有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赢利性下属单位的服务部门,如何有钱上交?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因为得不到资金投入,而又要承担数额不菲的上缴任务,为了单位的正常运转,他们只有依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寻求生存空间。而由于有“计划生育七不准”、没有强制执行权等种种限制,这就迫使计生部门去“放查放生”,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从政府的角度来说,经费再紧张也不应该放生。而基层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不仅仅是经费紧张,而是拨款几乎为零,经费严重不足。在某些地区,是这些“素质低、执法简单粗暴的”基层人员在养活着计生办!在保证着基层计生办这一国家、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单位的运转!个别领导,尤其是县级领导一讲话就说:严肃查处收钱放生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如何处理某些素质低的工作人员等等,但却不说“我怎么没、为什么没有保证拨款到位”,只说财政紧张也不应该放生,却不说基层人员也要吃饭,也要养家;而且,紧张和零是两个概念,是质的飞跃和差别!我想作为乡镇党委书记、县委书记总该懂得这一点?很多关于基层计生队伍建设的文章说到队伍建设建议时,大多是从对他们的要求入手,诸如:素质高、懂业务等等,很少有作者真正从关心基层计生队伍的待遇和工作状况——哪怕是他们的工作权利的保证出发的。我想,某些人是否应该深入基层去看看再发表言论、制定政策?!

四、利益激励引导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过轻,使守法、违法的得失权衡失度。有人认为是基层计生人员受利益驱动导致了收钱放生。而笔者认为至少应区别看待“基层计生人员”中所指的乡镇和村级计生干部两个不同的群体,笼统地说基层计生人员受利益驱动收钱放生是不符合事实的。笔者认为,对于乡镇计生干部来说,基本上是由于资金投入不到位所迫使的。因为在收钱谋私和为此失去工作之间,他们更愿意守法保住工作。如果说村计生专干放查放生是利益驱动,或许的确如此。因为村级专干几乎没有工资收入,一般每个月只有五十或六十元的补贴,又没有退休、养老保障等,(笔者要强调的是,在有些县,乡镇计生干部除了工资按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来执行外,也没有任何福利待遇,包括现在农民已经有的医疗保障,他们都没有。他们唯一所有的就是一个有名无实的事业身份,支撑着他们继续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寄希望于国家的机构改革会给他们带来曙光。)因此部分村计生专干,甚至村党支部书记、村长等宁愿选择丢掉这份“工作”(这也是他们受到的最重的处罚),也要包庇自己的至亲超生或者收受钱物包庇他人。

固然,有人认为计划外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着不到位现象,可以不用依靠收钱放生来解决经费紧张的难题。但是由于种种复杂原因以及客观环境、政策执行权威不足的限制,比如依法行政的推行,计划生育“七不准”的公开,只能依靠法院来强制执行等,加大了征收的难度,使征收很难到位;最重要的是征收所依据的财政报表含有水分,导致征收标准高于农户实际收入,使征收不可能到位;再加上一些多生育子女户由于长年躲避以求生子,不能安心生产致富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即便是有强制执行作为警示,也无法实现足额征收法定罚款额。

综上所述:要推进和完善依法行政,减少行政执法的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切实保障人权,建立“善法、善制度、善政策”,是根本。毛泽东主席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要求的同时,加快我国法制建设,将是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好选择。 本篇论文.[],感谢原作者!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现象原因看人权保障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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