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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2024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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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还财产。 所谓返还财产,是指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该将该财产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双方相互返还。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这意味着,对方给付的财产,无论返还时是否存在,原则上返还义务人须按原数或者原价返还。如果原物存在应以原物返还,否则应以种类物返还,不能以种类物返还时,应作价偿还;如果原物有损坏,应予以修复后返还,或给付相当的补偿;如果对方给付的是金钱,除了返还本金以外,还应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对方给付的是劳务、无形财产或者其他不能返还的利益,则应折算为一定的金钱,予以偿还。 2赔偿损失。 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依各自过错大小相抵后赔偿对方损失。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要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均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是单方过错,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对方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引起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当财产损失是由于当事人一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则由该当事人自己承担损失。如果是双方过错,《民法通则》规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指按照双方各自过错的程度以及对造成民事行为无效或撤销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他们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中所应承担的份额。实践中,通常是将依双方过错确定的损失承担额与各自的损失相抵后,对仍有损失的一方进行赔偿。 3追缴财产。 所谓追缴财产,是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追缴财产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使不法行为人受到经济上的制裁,另一方面,将追缴的财产转归受损害的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使之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因此,追缴财产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追缴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已经取得的数额同约定取得的数额不一致时,以其中较大的数额为准。在追缴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还财产的义务。但是除了被追缴财产以外的损失,应由双方按过错轻重和责任主次予以分担。对于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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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为大家说说什么是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确认

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一)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

无效合同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无效,具有相当难度。况且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对之也有不同的语言表述。目前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尺度不一、处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大量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笔者认为,当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兜底条款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从广义上来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都可以看作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如何把握违反强制性规定 的规范意旨是正确认定无效合同的关键。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辞,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分,使用了大量必须、不得、 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辞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法律授权由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确认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合同确认中的问题

(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

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借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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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有效的生命中美好而又温暖的事情永远存在无效的年华里。题记

须臾,在最美好的年华里我遇见了《年华是无效信》。那些酸楚感的两个女孩之间的心事雕刻在略黄的纸张上,扎根在乖戾的心房上,然后软化了随风散走。传说中友谊像两朵花,以最美的姿态展开花瓣,但在名叫宁遥的的高中女生心里,在她每时每刻都与好友王子杨在一起的时候,却藏着异常强烈而真实的厌恶感。如同气味强烈的酒精,向内心不断散发着刺鼻的味道。宁遥,王子杨之间亦敌亦友勾心斗角的故事或许让人困惑,但却在那些勾心斗角的岁月里,在那些彼此依靠的年华里,在那些谁都离不开谁的时光里,让我们都懂得了爱。年华是最好的老师,教会世上所有孤单的孩子不再孤单,懂得了原谅。

你到底在想什么。

什么?王子杨挽着满脸乱飞的发丝,回过头来问。

有话就直接说吧。

王子杨后退了一步,离开风势猛烈的地方。

你认为我就没有怨言吗?

怨言?

被自己的朋友讨厌,我就不会有怨言吗?

你说什么还是重复着一个意思,虽然内心某个狭窄的角落,好像已经被照亮了。

王子杨垂着眼帘,再抬起眼睛结果宁遥的视线时,情绪已经激动起来:

我早就知道的啊早就知道了啊!

不知道该做什么回应。

宁遥侧过脸去,好像直接能看见体育仓库的墙似的,你的笔迹我怎么可能认不出来呢

你说那天突然狠狠的打了个寒战。

宁遥,你知不知道我那天看见你写的那样的句子,心里是什么想法终于到了无法遏止的悲伤的地步,水珠延长的痕迹,飞快的从下颚边掉下去。

一眼就能认出的笔迹,可我该说什么好?我说不了什么。

宁遥你怎么能忘记呢,你的哪个方面我会不熟悉?

像是熟悉自己一样的熟悉。

所以墙上的字,第一眼看到的时候就知道,除了你不可能是第二个人。

你那么讨厌我么。

她们有着在青春年华里很令人羡慕的友情,而她们却选择总是彼此伤害,磨不平身上的棱角。说来实在矛盾。宁遥可以在好朋友生日的时候总是千方百计挑选礼物;她也可以把朋友的书烧成灰烬,她可以在有人欺负朋友的时候替她出头;却又总在墙上写下王子杨该死。一个是怀着庆幸的恶毒;另一个则怀着刻骨的哀伤。因为友谊,一个只能怀着歉疚;另一个只能默默的忍耐。宁遥她嫉妒王子杨,做过很多不可理喻的事情。他们的友谊是一场心计,充满着暗算与矛盾,因为有妒忌和恨意,所以会做出失去理智的事情。同时也因为做过这些,所以会内疚,会想补偿她。所以就是忍不住喜欢宁遥,即使他做过再多的坏事;却又忍不住讨厌王子杨,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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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内蒙古呼市回民区祥和花园沁芳美容院

乙方: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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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系北京添福天寿自然医学研究院内蒙古呼市加盟店,为开拓内蒙古市场,本着服务于民,取信于民,特别推出无效理疗退款合同书。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如下:

a、 乙方必须自愿配合甲方工作,严格按照调理方案执行。如连续3天未严格按照调理方案执行视为违约,乙方只需付相应的费用。在调理六天内预付1800元,如有效果乙方需补交上一疗程9960元余款(一疗程42天,费用是11760元),六天内如无效退还1800元。

b、 甲方为乙方做价值298元的免费远程专家系统检测评估报告。找到对应的代谢类疾病(肥胖、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脂肪肝、酒精肝、痛风)的真正原因,并针对出相应代理类疾病出调理方案。

c、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终身享瘦教练,每天早上起床8点前验尿后,如实的告诉自己的教练,试纸的变化、以及昨天怎么吃、大便、饿不饿、运动(走步)、睡眠、体重、以及调理过程中一部分人出现的调理反应这是调理方案对症见效的正常好转反应。完全健康的人不会出现调整反应。正常出现的心慌(心脏、神经),头晕(气血)、胸闷(心肺)、头疼(缺血、神经)、关节疼(寒湿)、恶心(肝)、腰疼或尿频(肾)、困乏(脑神经)、皮肤痒(肺)等问题,正是体内隐藏某些问题的针对性反应。一般一周左右会缓解,之后身体会轻松、精力充肺、康复加速。尿黄属正常现象。随时与您的健康教练联系:如果出现饥饿、低血糖、便秘等情况,或您打破餐单(打破餐单费用自己承担)或您有应酬,或任何的疑问随时通过电话或短信与您的健康教练联系。教练电话:

d、 在乙方许可的情况下,甲方方可在网络及社会报刊杂志上打真实广告。甲方不需付费更不构成肖像侵权。

e、 在认同上述a、b、c、d各条款后,需先照相备案,并需到相关医院做理疗前后生化报告检查一份,以备调理后作参数对比和凭证!主要检查:尿酸,血脂等(费用自理)。复印件给甲方,原件乙方自己保留。

符合上述条件,且积极配合甲方者,签立本合同。不符合条件者不签合同,不配合养生指导师工作者,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服务。

本五行养生汇馆属物理疗法,对人体无任何伤害,更无毒、无副作用,但需乙方全面了解、体验后签署合同,不了解、不明白、不配合者,甲方将不尽免费义务。

活动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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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该无效的情形主要考虑了出租方出租的房屋权属是否获得相关国家机关批准,也就是房屋本身存在的合法性问题。无效有三种情形: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同时又做了除外的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相关部门批准的,也就是权属完整的,租赁合同有效。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承租人的权利在承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届满后,原承租人优先续租。承租人的义务按合同要求正当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将原房完好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的权利是监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届满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义务是将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和出租人还应当考虑在合同中设置在租赁期届满时,对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等添附物的处置安排。即约定此类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复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价购买。另外在合同中还要规定双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理方法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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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近年来随着商业地产的繁荣呈上升的趋势,相关问题形式多样,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在xx年2月将某大厦其中一层出租给李某经营酒楼,租期为3年,并约定了租金、支付时间、违约金,但李某经营不善,酒楼亏损严重,便不想继续承租,但已经支付了一年租金且约定的违约金很高,直接要求解除合同会承担很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大厦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且双方租赁协议未经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剩余租金及押金。

哪些情形可能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2、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4、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5、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同时又做了除外的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相关部门批准的,也就是权属完整的,租赁合同有效。

这是一个典型的承租人毁约的案例,看似简单却也保含了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双方的租赁协议有效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存在上述几种情形之一,而本案中李某所依据的就是第五种情形。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根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对于必须经过消防验收的工程,如果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也是不得使用。也就是说,这份租赁协议,因为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也有可能因为违反消防法的规定而无效。

二、如果订立合同时没有取得验收合格证,但几个月后经过验收取得了合格证,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效力?

这在法律上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违法建筑以及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出租后合同效力问题的有关规定,出于维护市场稳定,促进交易,如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租方能在一审辩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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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合同内容来划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按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无效劳动合同适用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26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

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程序必须合法。

无效劳动合同常见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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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二、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承租人经出租人

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6、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

,人民法院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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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诸多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三、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出卖他人房

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四、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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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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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购得一套商品房,产权证是其丈夫的名称。孙女士后通过中介机构将该房屋转让给张先生。孙女士与张先生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孙女士将该商品房转让给张先生,张先生先支付90%的房款,双方办理产权

过户手续后,张先生再支付房款余额。购房合同还约定张先生向孙女士支付xx0元的购房定金。购房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依约向孙女士支付房款及定金。事后,孙女士丈夫李先生以妻子转让房屋并未征得他同意而不同意转让该房屋。张先生认为因孙女士的原因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履行购房合同,要求孙女士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律师观点无效合同不具法律约束力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杨志民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妻双方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共同意见。孙女士的丈夫李先生作为房屋共有人,其妻子未征得其同意,也未有其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转让房屋的,李先生有权主张孙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其依据主要有:1、《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更是明确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在确定张先生不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孙女士应返还张先生房款及定金。提醒买房先查房屋产权

根据《婚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应当共同处分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处分的可能被认定无效。而且转让共有房产时未有其他共有权人签字或授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目前二手房交易愈趋升温的同时,买受方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审查出卖方转让的房屋产权情况,如是共有房产的,应要求共有权人共同在合同中签字或提交授权委托书,以保护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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