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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礼仪演讲稿

相对稳定促动现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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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月10日 00:58 郝铁川
著名经济学家萧灼基近日说,未来的10至20年将是我国中产阶层形成的重要时期。如果萧先生的此番预言果能兑现的话,那么,未来的10至20年将是中国法治跃上一个新台阶的重要时期。
西方法治现代化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稳定或成熟的现代法治只能产生于一个社会关系相对稳定的时期,而一个社会只有产生了中产阶级或阶层,才能表明社会关系相对稳定。即:随着社会的财富、社会公平观念的普及,社会流动频率的加快以及权力与财富的分离,社会人群结构愈来愈呈现出“橄榄型”,即在收入和财富占有方面,社会顶层的巨富者和社会底层的绝对贫困者都是极少数,出现了一个作为社会结构稳定基础的“中产阶级”,他们的人数占总人口的40%以上。关于“中产阶级”虽然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是指从事脑力劳动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商业营销人员以及职员、店员、教师、等。“中产阶级”的理论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的学者中一直有很大争议,最重要的是认为它部分地背弃了马克思的阶级定义和忽视了制度变量的分析。不过,我们也应一分为二地看到,中产阶级的理论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参考价值的观点:即在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过上比较宽裕的中等水平的生活,社会结构才能进入相对稳定的时期,现代法治所赖以生存的主要社会基础方能具备。所以然者何?
第一,中产阶级或阶层比较求稳怕乱,此种心态与现代法治的连续性、稳定性价值追求相吻合。
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初期,往往是按公民财产的多少或纳税的多少来规定其选举的有无,这固然暴露了资产阶级民主虚伪的一面,但我们还要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资产阶级刚刚夺取政权,首要任务是稳定社会秩序,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医治战争创伤等。哪一个阶级或阶层最要求此呢?当然是那些既得利益者、富有者。所以资产阶级政权首先让这些人拥有选举权,把国家的命运交给这些人。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产阶级产生了,资产阶级政权才实行普选制。
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先生曾提出一个有趣的建议,他说,成年人每人一张选票,表面看起来很平等,但实际上每张选票的含金量是不相同的,一个18岁的青年人远没有一个中年人成熟。中年人承上启下,最要求社会稳定,稳扎稳打;老年人虽求稳定,但容易保守;青年人虽求进取,但容易激进。所以,中年人的选票含金量最高,应该让每个中年人同时拥有两张选票。
中产阶级者固定的收入、稳定的生活,其革命性虽不足,但其保守性、稳定性则有余,与现代法治的价值一拍即合。
第二,中产阶级或阶层比较追求体面的生活,看重信誉,此种心态与现代法治诚信、良心守法的价值追求相吻合。
两千多年前的中国思想家管子就说过:“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精神文明虽有其相对独立性,但说到底需依赖于物质文明。法律作为精神文明的一部分,需要有一定的物质支撑,一个人、一群人、多数人如果身处水深火热之中,饱受饥寒交迫之苦,可你还要求他们安于现状,逆来顺受,短时期尚可,长时期断然难行。一个人、一群人、多数人如果无法支付打官司的成本费用,他们怎会信服法律!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一部分,在运行实施过程中更离不开物质的保障。总之,法律与道德不一样,后者的运行总体上是无偿的,而前者的实施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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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性对现代法治的破坏


/ 2000年12月20日 00:40 郝铁川
农业民族生活在经验世界中,较之于商业民族,其生活方式和内容是简单的,简单的生活产生简单的感情,简单的感情产生简单的思维,简单的思维必然导致理性的匮乏。
法律体现的是理性,非理性的横行势必阻碍法治目标的实现。
第一,非理性崇拜群众运动的自发性,不利于由运动式、革命型的法治向守成式、建设型的法治的转变。
群众运动往往是正义性和盲目性同在,本能性和理想性并举,神圣性和非理性共存的社会历史活动。群众运动的动力来自情感燃烧的力量,带有浓厚的非理性特点。在反抗压迫他们的不合理秩序时,有着原始的冲动,能反映现实某些不合理的状况,但如果缺乏理性的支柱,则不能找到这种不合理的根源,不能提出实现社会合理性的正确方向,容易被过多的情感因素所左右,陡然而起,戛然而止,大轰大嗡,盲目激进。
中国几千年来停留在农业社会,具有浓厚的非理性思维特点。表现之一便是中国人常常欣赏急风暴雨般的群众运动式、剧烈革命型的法治。这种法治在破坏一个旧世界方面功不可没,但在建设一个新世界方面却令人不敢恭维。当年,我们曾不顾规定,在短短三个月内,一下子建立70多万个人民公社,期望拔高公有化的水平;又调动千军万马去大炼钢铁,期望在七八年内赶超英美;还规定家家不准冒烟,都去公社食堂吃大锅饭,期望早日过上共产主义生活,但结果怎么样呢?“一枕黄粱再现”。后来的十年“文革”,出发点是所谓“反修防修”,保证新中国千秋万代不改变颜色,但事与愿违,十年运动变成十年动乱。
运动式、革命型的法治在社会形态更替时期是必要的,但在进入和平建设时期,就必须向守成式、执政建设型的法治转变。马上得天下,焉能马上治天下!
第二,非理性以情为本,喜欢宣泄感情,将群众的情绪、而不是将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体现的理性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法院的判决书中经常出现“不杀此人不足以平民愤”的语句,“民愤”成了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罪定的现代法治原则变成了罪刑“民愤”定。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固然是最高的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群众的意志可以直接表现为法律。相反,它必须经过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法定程序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如果把罪刑法定变成罪刑民愤定,必然带来罪刑擅断主义。因为民愤是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常常表现为一种非理性的情绪宣泄。“文革”期间,“四人帮”正是依照所谓的罪刑民愤定、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理论,要求“第二武装”(民兵)“要唱政法工作主角”,说什么“民兵办案是政法工作的大方向”;他们在辽宁的亲信推行什么“五群”(群众侦查、群众审讯、群众审判、群众定案、群众执行)经验;“文革”前期,三五个人凑到一起,代表什么群众组织,就可对公民抄家、游斗、通缉、劳改等,合法的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被砸烂,代之以诸如“贫下中农高等法院”之类的组织。
第三,非理性喜欢一蹴而就,“过把瘾就死”,而不重视程序、过程,导致程序虚无主义的泛滥。
非理性是农业社会生活简单化的反映,因此,农业民族做起事来十分粗糙,说起话来十分简短。有一段相声说道,最能代表农业文化的中原地区的河南人,对话最简单。“谁?”“我。”“咋?”“尿。”四个字就构成了一对夫妇夜间的一组对话。
语言过于简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思维的幼稚。幼稚的思维势必导致司法活动的简单化。主要表现为:一是认为人人都可以坐堂问案,司法人员无须职业化;二是认为程序可有可无,关键是法官的内心体验、直觉顿悟。
非理性是千百年来农业社会一种可怕的习惯思维,是现代法治的天敌。孔子说“克己复礼”,我们不妨说“克己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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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衡量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演讲范文


司法机关招商引资的问题又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2月2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江苏省副省长蒋定之表示,各地方政府不得给公、检、法等部门下派招商任务,公、检、法等部门不得外出招商。而去年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政府却是给海拉尔区法院定下了1000 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并对招商引资的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此间媒体纷纷发表评论,为江苏省的做法叫好,笔者也不吝浅陋,也想谈谈一点想法。
正如许多论者所说,司法机关招商引资弊多利少,在司法机关本职工作也如此繁忙,去从事外行的招商任务,必然是两者都做不好,“丢了西瓜也捡不到芝麻”。况且,以维护公正为天职以中立者面貌出现的司法机关去从事商务活动,混淆自身角色,谁还相信他们能主持司法公正呢?在司法机关被迫招商引资后面,我们看到的是司法机关在地方化、附庸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尴尬的边缘地位。
这些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如果我们从有些党政领导为何在三令五申不准给司法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仍冒天下之大不韪逆行去思考问题的话。我们会发现,除了他们本身能控制司法机关外,恐怕与上级对他们的考核,与上级及他们本身如何对待现代化、对待GDp的偏差有关。
在区域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现代化成了许多地方政府追求的目标。与此同时,GDp又被他们神化为一个衡量现代化“万能标准”,于是追求GDp指标的提升,成为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考核标准,地方政府也是一切围绕着GDp转。由此不难想像,既然招来商引来资,“引来金凤凰,能下金蛋蛋”,有助于提升GDp,能实现现代化,那就要动员一切能动员的力量,全力以赴去招商引资。于是“人人是投资环境,个个有招商任务;完不成招商任务,群众待岗,领导让位”的口号甚嚣尘上,成为地方主流话语。
然而,GDp是衡量现代化“万能标准”吗?学界对此给予了否定的答案。北京现代化进程研究课题组组长张纪斯认为,人均GDp是衡量一个地区现代化进程极其重要的指标,但并不是惟一标准。除经济因素外,现代化还包括社会、科技、环境等多项内容,现代化综合指数正是比较全面地反映一个地区的发展全貌。深圳在去年就将对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时间进度作出了适当调整,并对原有的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充实。其中的变化就是增加了人居环境、自然生态、社会发展方面的指标。今后深圳在对各区、各部门进行考核时也将把环境指标、社会指标与经济增长和引进外资等置于同等重要甚至更为优先的位置。
由此看来,不再让司法机关招商引资不仅有让司法机关集中精力从事司法工作,保持中立、公正的地位,以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义。而且,保证司法独立、发展法治文明、建设法治社会,本身就是衡量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一个现代化的社会,是一个文明的社会,必然也是一个法治化的社会。
在这种语境下,笔者提出法治GDp的命题。2月24日金磊在《新京报》发表文章指出:正如同国内不少地区政府已对在业绩上评估“GDp”不全面,和也要考虑“环保GDp”一样,也要考虑“安全GDp”。笔者认为,法治GDp也要成为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在现代化建设考核中的重要标准,地方政府要将法治GDp指标的提升作为衡量自身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尺度。
衡量法治GDp指标提升的尺度,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法规是否健全,立法是否能充分体现民主,已制订的法律是否合宪,是否是良法,不适宜的法律是否能得以及时废、改;二是司法是否独立,不当的干涉能否得以及时制止,司法是否中立、公正,司法官的素质是否提高,是否真正依法办事,司法腐败能否得以限度地遏制;三是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是否得以较大的提高,官员权力的制约与人民群众的权利的实现是否有确实的保障,遵纪守法是否蔚然成风。
可以说,没有法治GDp指标的实现,就没有文明的社会,也就没有真正的现代化,从这个意义上讲,给司法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确实可休矣!

安全稳定工作讲话


同志们:

受局党委书记、局长汪俊同志的委托,下面,我就今年前6个月局系统的安全信访稳定工作作个小结讲评,对抓好下半年的安全信访稳定工作讲几点意见。

今年以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扎实打基础、认真抓整改、全力保稳定”的工作思路,以强化组织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和加强设施设备建设为总抓手,通过全局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实现了“无重大安全事故、无刑事违法案件、无不良政治性影响问题”的目标,确保了全局系统的安全稳定。

一、今年上半年安全稳定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思想认识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从座谈了解和查阅资料的情况来看,各单位都比较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层面安全意识牢固,思想认识统一,工作思路清晰,都能将安全工作摆上单位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推进、同落实。为使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各单位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机关各处室利用各种时机,对全体人员提出安全要求,提高了大家对防火防盗的警惕性。

(二)主体责任明确,安全长效机制明显完善。年初,局领导与局属各单位领导、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形成局党委是领导主体、机关部门是监管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格局,进一步明确了主体责任。局属各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理念,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切入点,强化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实行“一票否决”。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处室,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责任。

(三)硬件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网络明显改善。各单位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成立专(兼)职安保机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安保人员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管理格局,做到了安全工作有机制保障,安全事项有人员管理。大部份单位建立和完善了防火自动报警系统以及视频监控系统,对预防火灾和盗窃事件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据统计,今年以来,局属各单位维修更换消防器材300余件(套),更换电源主干线1200多米。

(四)监管措施落实,安全防范能力明显提高。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局党委书记、局长汪俊同志2月4日在全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上的重要讲话,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4月5日至5月31日,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共查出隐患49个,当场进行整改26个,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23份,提出安全整改建议8条,着力解决了一批问题,切实整改了一批隐患,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构筑了坚固防线,有力促进了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严格落实局领导指示,认真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建立了安全生产台账,做到月有安全工作会议、季有安全形势分析;月有安全隐患排检,日有安全监管巡查,有效提高了安全防范能力。另外,各单位在抓好安全生产的同时,还高度重视保密、信息安全,重点加强了对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与使用,没有发生失泄密问题。机关各处室认真抓了人员、车辆、钱物、电源、燃气等常态化的安全管理,杜绝了事故案件的发生。

(五)矛盾化解有效,安全稳定局势明显好转。各单位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在全市机关干部中开展密切联系群众“三项活动”的意见》和局《开展干部大下访活动实施方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大梳理、大排查、大调处。对排查出的涉及拆迁、住房、提前退休等6类突出问题,采取集体攻关的办法,逐一进行了研究,寻求解决的政策和依据,目前,已解决信访积案2件,其余4件正在研究解决方案和上报解决建议。在全国“两会”和上海世博会期间,各单位严格落实稳控措施,对可能进京到沪上访的人员,采取逐人见面,逐人谈话,逐人解决问题的方法,彻底打消了上访念头。对可能进行非正常上访的人员,抽派专人帮教,加强其思想和法制教育,逐人落实稳控措施,确保稳控在当地。截止目前,没有发生非正常集访和闹访问题,保证了全局系统的安全稳定形势。

二、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当前,局系统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且必须立即纠正的问题。

一是安全观念不牢。个别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经济效益、轻安全投入的现象;有的单位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空对空”问题,没有形成具体的抓手;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安全监管网络,层层签订责任状,但认为安全生产投入多,效益不明显,致使抓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单位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没有落实到位,没有成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有的虽然制订了安全生产预案,但是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单位即使制订了预案,也只是为了应付检查,没有认真组织实施。还有个别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落实到人头,存在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现象。

二是监管力量不强。从调研情况看,局属大多数单位都没有专门的安保机构和专职人员,有的单位安保人员年龄结构老化、能力素质不高、工作作风不实,致使安全监管工作不能到位,该巡查的没有巡查,该整改的没有整改。有的单位安保人员警惕性不高,责任心不强,岗位形同虚设,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有的单位对外租房的监管不力,失火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经费投入不足。部分单位“等、靠、要”思想严重,自身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较少,正常的保障经费难以到位,该维修的没有及时维修,该更换的没有更换,致使设备设施老化和陈旧,存在大量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应有保障。

四是应急演练不够。有的单位虽然制订了应急预案,但应急演练开展得较少,导致应急救援队伍缺少实战检验,一旦有突发事件,不能有效、快速进行处理。有的单位应急预案修订不及时,没有落实“每年小完善、三年大修订”的要求,预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不能达到预有准备、案有演练的目的。

五是安全隐患不少。通过实地察看,有的单位办公场所陈旧,设施设备老化,各种线路混杂,物品堆放杂乱,易燃物品较多,火灾隐患较大。有的单位消防设施年久失修,已经不能发挥正常作用。有的单位没有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喷淋设施,防火防盗能力较弱。

三、对抓好下半年安全稳定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加强教育培训,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理念。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是单位整体发展的需要。各单位在实施教育培训时,要重点把握好培训对象、内容、形式、效果等4个环节,切实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对象的层次性和培训形式的多样性。把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促使职工自觉提高业务水平、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使广大职工把安全作为工作、生活中的“第一需求”,实现安全工作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深入人心,做到人人重视安全,个个保证安全。

(二)落实保障经费,进一步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安全搞得好,经费保障不可少。没有足够的经费和物资投入,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就难以得到得到加强,事故隐患也就得不到整改,再好的法规也无法保证顺利进行。对此,各单位在抓好中心工作的同时,务必加大安全资金的投入。实践证明,哪些单位安全资金投入多,安全设备好,旧设备改造好,新设备购置的全,安全系数就高,安全就有保障,这个单位的生产就搞得好,效益就高,出的事故就少或者不出事故。

(三)完善制度措施,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责任制为基础,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检查落实、考核落实,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反之安全状况就差。对此,必须对各级各类人员及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责、权、利不清,责任制也很难落实。通过与各级各类人员、各单位层层落实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要求追究责任。要加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结合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每月大排查、每周小检查的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四)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各单位要按照“信访积案化解年”活动和干部“大下访”活动的工作要求,做好群众日常接访工作,保持信访渠道畅通,保证群众正常上访得到及时接待、妥善处理。一是坚持做好办信工作。办信工作是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工作,每一封来信如果处理不好,都可能引发群众上访。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要求,坚持“三快”(快受理、快查办、快了结)的原则,认真办理回复群众的每封来信,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二是坚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在信访工作中要坚持做到“四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解渴、一番话语暖心”,针对群众每次上访,不回避、不敷衍,更不能上推下卸,把矛盾上交,要认真听取反映诉求,做好解释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三是坚持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办事,不得随意开口子。对有政策、法律规定的抓紧落实,对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要帮扶、救助到位。对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不能解决的,讲清道理,说明原因,正面答复。对提无理要求、闹访缠访、带动闹事、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进行处置。

同志们,从安全形势来看,今年是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严、抓得紧;从季节特点来看,已经进入夏季,各种安全隐患尤其是火灾隐患增多;从人员思想来看,上半年全局安全形势总体不错,容易产生麻痹松懈情绪。对此,我们必须认清形势任务,保持清醒头脑,理清工作思路,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做好下半年的安全稳定工作。

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


/ 杜宴林


毋庸置疑,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愈益显明的成效。然而,实践中的窘态与理性的求证却让人清醒的看到,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并没有表面上那么乐观与繁荣,恰恰相反,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因为方法论上的误区和偏差——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扭曲,正在或势必偏离现代化轨道,并进而直接导致了当下的窘态与困惑:完美与缺憾的矛盾交织,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扭曲,滞阻了法制现代化的纵深运行。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治来说,必须进行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确保法治的现代化运行。

一、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

详细来说,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存在如下方法论上的误区或缺欠:
(一)法治的先期热情与神秘忠诚——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翻开中国法治的历史,法治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在中国这般荣光——获得了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庶民百姓的关注与垂青,甚至被纳入了基本国策。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法治的话语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风靡流行,这也充分显示了法治的勃勃生机与话语的泛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个贩卖法治话语的时代,“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民性事业。尽管如此,但在我看来,法治话语的风行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秩序的愿望和渴求,但另一方面,却也刺目的凸现了法治的神秘忠诚和先期热情,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而对于一个如我们一样古老而又生机勃勃的国度来说,要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缺乏甚至没有理性的代表时代精神的理论作指导,无疑将是一个美妙的设想,为着同样的原因,它也只能是一份神秘的忠诚与先期热情。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本着因果关系的演绎方法进行阐释,准确地说,从中国法治的产生缘由,中国法治与现代意义的法治关系说起。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法治产生于近代西方文明,是人类走出蒙昧迈入文明的创造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然而,中国法治由于先天出生的缺陷,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因而中国形成了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方式的官僚法(管理型法),而西方形成了自主、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尽管在中国文明型态中,我们也会发现导致了多元集团产生,导致了某种超验的世界观的社会变化……但是,这两种因素并未结合在一起,也没有通过它们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现代法治。因为在传统的中国,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意义的是社会和谐,这也是支配人们思想的全部观念,然而奠基于封建等级身份观念上的社会却无论如何形成不了现代法治的法律至上的神圣观念,因为严格说来它不是实在的规则与准则,而是模范行为的模式。这样就不难理解,尽管中国也曾有诸如儒家和法家等关于人、社会和法律的系列观点,比如儒家主张符合伦理典范的习惯礼仪,法家主张官僚政府以及强制执行官僚法,但双方确实从某些不言而喻的共同(礼仪)前提出发进行论证的,而这些前提根本不允许他们捍卫甚至承认现代西方意义上的法制原则。传统中国的流行做法完全是以家长的方式处理事务。 所谓法就不可避免的带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官僚政治色彩。因而中国产生不了现代意义的法治,也确实不需要现代意义的法治。
认识到这个问题,我们就不难发现并认同,中国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它绝不是急功近利的产物,也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理论的准备和证成,除此之外的任何观点和看法都势必具有方法论上缺憾—— 或多或少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否则就是智识上的盲点。法治不能缺少理论的准备与证成,唯其如此,方才能摆脱方法论上的缺陷,并进而真正凸现法治的本来面貌。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当下的中国法治却盛行着一种流行病——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我们先看一则珍贵的实例然后才分析个中缘由,尽管这只是冰山一角或法治缩影:1998年《读书》杂志第7期刊载了苏力先生名为《“法”的》的文章。在文中苏力先生详细的演绎了近代乃至当代者(家)对法的词源学解释,即想当然演绎许慎那显然不慎的关于法的词源学解释。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这样对法进行解释“(法)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之所以偏旁如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之所以有“ ”,因为“ ”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了法。”在先生看来,后者可不作追究,但前者却值得怀疑,因为从认知上看,一般说来,最容易引起人们注意的往往是物体的活动特征。所以法字的水旁具有平的特征,但不应该成为代表或指涉法律要求公平这高度抽象的结论性特征,不仅如此,理论和史实都强调了法的水旁指涉——法的自上而下公布的特征。然而事实上中国近代直到现代许多法理学家却轻信许慎的法的故事,而且先生经过详细考察发现这不是因为他们没有知识或没有我们的知识。唯一的理由只在于他们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无视逻辑和事实上的基本要求,想当然的努力论证中西法的一致性,并满足于时代需

要和情感需要。一方面不得不承认西方制度的先进,另一方面还必须不损及近乎变态的民族自豪感。这就是国人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或者福柯所说的那种追求知识的情感意志。
历史总有惊人的相似,法治登陆中国也有自己的为外人所始料不及的初始缘由——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一般来说,法治是文明的产物,更确切的说是伴随17、18世纪西方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的西方文明的产物,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然而在中国,当法律权威出现时,正是中国文革意识显出弊端,个人魅力权威危害极大时,也许出于义愤或相对不成熟的思考以及西方法治的成功经验,因而它从一开始就被民众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和热情,法律似乎是作为救命稻草而出现的。所以中国法治从开始出现之日起就有自己独特的憧憬与梦想,梦想的理由在于:将人们从随意专断的受侵犯的境地中解脱出来,确保人们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不再为领导人的意志而饱经人间的沧桑;让人完全明了,任何人都不可随意滥用权力,任何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以确保正常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然而我国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却总是疲于保证这种梦想的实现。因而立基于文革的反思和西方法治的良好印象就注入中国法治的期待中,与此同时,文革的惨痛教训反过来又增加了法治的神话色彩,于是我们便很认真地被引入法治的神秘崇拜中,法治从西方泊来时,我们便把这看作不言自明的真理:法治能约束政府权力,法治能保障平等、自由与人权,所有人生来就是平等的……相应地,我们的法治理论仅停留在引介和移植西方理论阶段,但从来没有反思过这些法治理论的现实意义,也没有对中国传统治国方略做出科学认识和评断,因而一个显明的事实是中国法治缺乏应有的理论准备。
而对于一个几乎没有法治传统、人治色彩浓厚的国度来说,要实现真正的法治没有理性的代表时代精神的理论作指导,法治怎么可能得以真正的践行?于是我们不久就会发现,这种以对文革的义愤或者说革命情结为契机建立起来的法治虽然都象革命一样曾经有血有肉,但也注定象它一样存在缺陷,在不顾一切的打破传统和秩序之后,相伴而生的是失去了保持传统和秩序的能力。而当现实法治陡现其真貌时,法治对我们每个人来说就逐渐沦为一种稀疏平常的事物,真正的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也就无从培育,道理很简单,当一种为人所崇拜的东西在事后看来不过如此时,也即崇拜的东西露馅并没有带来人们期望的效果时,法治也就注定了命运的扭曲与失落,又没有足够的理论来予以证成,因而人们对法治也就逐渐缺乏了这种难言的崇拜,反而弃之如蔽履了。一提到法治就摇摇头说它没啥用,这势必使法治失去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法治意味着什么,也就不言而喻了,道理仍然很简单:“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愿意服从法律?”
(二)、价值上的求同证成与理性的建构——中国法治价值目标的错位
伴随着法治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中国法治又走上了一条价值上求同和理性建构的不归路,在中国法治的工作者(无论是理论上的工作者还是实践的操作者)看来,西方法治有着成功的经验,因而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定向与目标似乎就是要在中国实现从传统社会控制手段向西方治国方略的转变。这就不难理解,中国法治现在总有这样一种倾向,将未来梦想中的法治演绎成标准的西方法治版,并想当然的从价值上进行求同性证成。关于这个问题夏勇先生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无庸讳言,尽管法治在本世纪里已经成为中国的流行话语,但迄今为止我们在从学理上阐释法治的时候所使用的话语主要是翻译过来的西方原理”。而造成这现象的原因在于:“一、因西方法治先行经验厚积且学术经年,易成文化强势,二、因法治乃人类共求之物,人类社会共通之理,故先知先述,多知多述者遂居语言优势;三、因吾国近世深重,学人难以从容梳理故旧接应西学,且多患文化失语症,不能用自己的语言讲述当前发生的与自己相关的事情。” 然而价值上求同主义的法治又很容易滋生一种证明什么的倾向,证明我们也能同样的实行法治,但这却隐含着这样一个十分危险的法治陷阱——盲目与想当然。事实上,由于历史、国情、传统文化的差异,决定了:在(中国)这样一个伦理社会的土壤中是培植不出西方人的文化精神的,因而“中国不可能建成西方那样的法治社会,我们的法治必然是法治与伦理精神的结合”,法治从来不是数学考试,没有标准的一成不变的答案。
价值上求同总是伴随着天才的法治构想,于是怀着美好法治梦想的人们又再一次从不同角度揣着不同的想法走在了同一条道路上:建构法治,而若隐若现的法治期盼又给了人们异乎寻常的力量和炽热的渴望,驱使我们努力去建构中国法治体系,急于实现法治现代化,而无视逻辑的思辨和理性的把握,似乎法制就是法治的分水岭,法制齐了,法治也就实现了。也不在乎是否会有同样的绩效,于是短短二十年中国法治进入了法制化(准确的说是立法)运动时期,其火热的局面甚至可以使我们合理地认为,中国法治已进入了法制时代或法制的黄金时代。的确,一般来说,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法治化程度较高,因而这种努力建构的价值在于助始了法治实践历程的驱动力。然而过之犹不及的是,我们的建构热情过度炽热,使我们患上了全民性的建构症——一种“吃不到的总是甜的,得不到的总是好的”偏见的结果,有学者尖锐的指出,这是一种法律饥渴症。客观后果是:我们一方面建构出了全方位的法制(治),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叛逆法治的实践仍然不减,使得中国法治刺目的凸现出奇特的双重性特征,它在法治建构领域突飞猛进,却无力满足于人民的基本秩序的需要,无论我们多么努力宣称法治,但却始终无法掩盖这样的现实,法治的力不从心,表面繁荣的法制时代掩盖不了粘乎乎的法治泡沫,正如表面的经济繁荣掩盖不了脆弱的泡沫经济一样,试镜中的法治效果并不明显,期望中的法治并没有到来,不期而至却是变形的法治,变味的法治,给人一种形似而神不似的感觉。究其根源,当与中国法治传统基础薄弱,民众法治意识、参与精神的匿乏有很大关系,但更重要的是,这不能不说是方法论缺陷所导致的结

果,因而必须加以检讨与重整。
(三)功能上的速效与法治的远近——中国法治逻辑自洽的困惑
先期热情、神秘忠诚以及价值上求同本来就是危险的陷阱,但我们还不知不觉地人为地背上了法治速效的沉重使命。诚然,当代中国法治的预想版图既然准备于上个世纪之交的时代,则不应完全重踏西方法治之路,因而从一开始就应与现代法治的发展合拍同步,同时它还应担负回归和重建近代法治及超越近代法治和实现法治现代化(法治意识,拿学者的话说,中国法治需要补课)的双重使命,也就是说,在有几千年封建人治传统盛行、法治几近虚无的中国要实现现代法治,它所要面临的既有消解传统人治体系、建构法治体系的艰巨任务,又有自进化论角度为法治提供理论基础的双重任务,我们多少显得有些仓促、紧迫一些,因而毫不奇怪,中国法治现代化从理论上讲是一个厚重而迫切的问题,也就是学者们常说的历时性问题共时性解决的紧迫问题。但是法治实践归根到底是一个渐进的历程,法治不应也不能设有时刻表,不能人为的设定时限。然而不无遗憾的是,中国法治现在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却是,中国法治已被人为地有意无意的设定了时限,流行一种典型的速效跳板意识,并理所当然地演绎出理性建构主义而非科学的进化论渐进主义色彩的期收速效的法治实践。这就是学者所概言的(在文化认同上)的所谓“奋起直追”问题,其杰出表现就是前述所及的大肆立法,实现所谓的有法可依,而忽视一些配套的甚或更重要的东西的建设,如法意识、法观念的培育、法律信仰的诱导和确立等等。自不待言的是,在这种期收速效的跳板意识支配下的许多立法相当粗糙,进而在实践(际)上直接成为了这些立法的墓碑,其典型例子就是学者们关注与检讨的破产法的颁行。事实上,法治原本就是一种偏重信仰的治国方略,法治的精神意蕴从来就是信仰——一种神圣的宗教般的信仰,因而伯尔曼才严正的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的宗教情怀和信仰,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他不应该或主要不应该是现实主义和工具主义的。然而就是这样一种偏重信仰的法治方略,在中国自辟蹊径的独特演绎和看似自洽的逻辑支配下却幻化成了一种取实利的工具,令人不得不佩服“中国特色”之重之妙,这不能不让人产生逻辑上的困惑与追问——法治究竟是什么,法治到底有怎样的逻辑?这个困惑没有得到解决,相应地,法治在今天中国意味着什么也就不难理解了。对于21世纪中国法治来说一个明显的结论是:必须进行逻辑上的修正和重整,方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二、中国法治的未来:方法论的重构

显而易见,正是由于方法论上的缺陷导致了中国法治的现状是一种没来由的喝彩式的法治,其理想版本是标准的西方版,同时还带有一种浅尝辄止的特征。而对于正在践行法治的中国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的不仅是喝彩的法治,也是理性的法治,是一种深层次的法治,同时还是一种针对性的法治。
(一)理性的法治
毋庸置疑,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法治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也是最好的治国方式,正是基于此,亚里士多德才严正的指出“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经历了多年封建伦理社会的国家来说,法治无疑如同一个新生的婴儿,必须给以足够的呵护,然而我们却不能没来由的神化法治,更不能想当然的构造21世纪的法治国家,我们需要的是理性的法治。
首先,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到,法治并不是什么灵丹妙药,它只是治国方略的一种最好的形式,正如学者所说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只是相对好的治国方式,这种相对意义蕴含着这样的内涵,人们渴望比法治更好的治国方略,但因各种因素不具备,因而人们不得不以退而求其次的办法选择了法治,而法治从被选择的那天起就伴随着缺陷,只是瑕不掩瑜才为人们所接受所选择,从这种意义上说,法治只是人们无奈的选择,因为没有准确体现人们意愿的治国方略,而社会还得继续下去,因而人们在不得不选择接受、认可法治的优点的同时,不得不(不管情愿不情愿)也认可、默许了它的缺陷。而事实上也确实这样,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的法治,社会观念的核心在人们心目中最突出的是和谐,人们靠传统习惯、宗教信仰、道德教化就可以起到社会控制、道德约束的作用,因而我们也会看到历史上的贞观之治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盛世局面,只是到了近代,社会的发展,物质的丰富,西方工业文明的发展导致了资本主义大发展,资产阶级为了排挤封建等级特权和封建剥削,保护自己的利益便高扬法治民主精神,因而法治也才真正形成,所以哈耶克认为:“法治理想得以巩固的主要时期,乃是18世纪上半叶,当时法治的理想正逐渐的渗透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之中”。因而我们总信奉着学者们如下简明的结论,传统社会不需要法治,也产生不了法治,法治只有在现代文明发展这个催生婆的催生下才能得以生产,它是治理国家的最佳方略,但绝不是唯一方略。杜撰法治的神话,无限度抬高法治的作用,既不符合理论旨趣,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对待法治的真实态度应该是理性的法治观。
同时常识告诉我们,社会是由宗教、道德、习惯、法律等多种手段来维持的,尽管法治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绝不代表全部,“这不仅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也不应规定一切,必须有个限度以防过度法规化,窒息人们的生活,而且更重要的是因为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缺乏灵活性等缺陷。所以对法治而言,掷地有声理性评价哪怕是批评远比言不由衷或不负责任的喝彩重要得多,毕竟“理性才是法律的生命”(爱德华·科克爵士语)。
(二)深层次的法治
如前所述,正是由于方法论的缺陷,中国法治理论和实践总在低处徘徊,明显呈现浅层次特征,这对于准备践行法治理想的国度来说,无论如何可不是什么好的福音,真真切切的要实现法治就必须是一种深层次的法治,即全民参与的法治。它不但适用于官员,而且也适用于公众,我们一直信奉着这样的观念,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法治的意义在于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拉兹语)“其

基本要素是用公民秩序的理性原则限制官员的权力”(塞尔茨尼克语),换句话说,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应当是全民的事业,它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吸引、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的主动参与精神。这种参与不仅是社会成员成为公民而非臣民的权利表征,而且这还意味着是使社会成员成为公民而非臣民的先决条件。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就内蕴着大众普遍参与,并确立神圣信仰和树立忠诚的过程。因而“法治不仅是国家(或政府)所关心并努力从事的事情,而且更是也是社会公众所关心的或者应当关心并努力投身其中的时情;不仅是其他社会公众所关心的或者应当关心并为之奋斗的事业,而且也同时也是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应当主动地自觉参与的共同事业”。
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就不难理解当下中国法治低层次的原因和关键所在。表面看来是因为法治在中国刚刚践行,时间较短,但更不容忽视的潜在的病灶则在于其方法论上的缺陷:理性的建构并缺乏生活的经验,把民众有意无意的当作“局外人”或者如学者所说的“旁观者”,为着同样的原因,法治仅作为一个象征,一种标志,远远没有进入民众的日常生活,法治仅存在于法学家或法学职业工作者的自问自答式的理论建构和热情参与中。而真正的法治要义——大众认同与回应、民众参与与合作却遭到了忽视或漠视,从而导致了学者所言的法治主体整体性的缺位与失落,结果是法治的意义尽失,徒具有形式而已。盛荣下的法制时代却涅磐出苍白的果实——现实中的法治非但不如预料中的热烈,反倒出奇的平静也就不足为怪了。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治来说,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方法论转向——法治乃是全民的事业,需要全民的参与。我们必须让法治厚实起来,穿越所有人的热情注视,并真正认同和积极的参与,否则法治终究逃不过被遗弃出局的命运。简言之,法治的真正上帝是中国的亿万百姓和人民大众!这意味着,未来的法治理论与实践:1、在思维方式上进行革命性转换。法治需要全民的参与,每一个社会成员既是看剧者又是剧中人,两个角色不能截然分开。也就说,作为社会基本构成粒子的人不再被想象为存在于他所认识、理解和分析的法律现象和法律实践之外的旁观者,法律也不再被简单地看作认知对象,恰恰相反,法律(治)应当被理解为观察者也参与其中的一项事业。从而塑造出新的真实的法治社会的组成成员,这当然意味着,真正的法治社会中的法治人既是法律的严正服从者,也是法律的自由批判者,既是现有社会的维护者,也是进步社会的推动者,既是法治价值的信仰者,又是法治价值的填充者!2、在实践层面上,法治必须真正走向生活,也就是说法治是人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它与人们的生活方式生存样式息息相关,缺了它,人们将寸步难行。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维度上,要建立法治就是要建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行为和自己行为的确定预期,并让亿万人民来共同负责践行,另一方面法律能够为人们真正寻求定纷止争、冲突解决、利益配置的合理手段和路径,而绝非理想层面的想当然的臆断。正如法治不是一种抽象的事业一样,法治不应该是天启的说教也不应是劝善的圣经,我们不能期待每个人都成为圣人,事实上,法治是一个实践的理想,它部分的是以“关于人和社会的本质的悲观主义前提的”,正是法治才“唤起了秩序、理性和正义”。因而如果法治不能给人承诺什么,那么多少会让人不由生起几分虚幻和不踏实,长期下去,势必迫使人们重新正视它们时,传统的非法律权威势必会再度变得真实起来,法律权威的旁落也就不可避免了,结果正如前文所述,期待中的法治不仅没有到来,不期而至却是传统的落后的人治传统逾益坚固,刚刚启幕的法治也就无可奈何地摆脱不了谢幕的命运,这何尝不是文明的悲哀?!
(三)针对主义法治
我们一直还信奉着这样的观念,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它所要回应和关注的是社会的现实需要,因而它从来都是事实上的事业而非逻辑的事业,或者借用埃利希的话说就是:“法律发展的中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断,而在社会本身”。因而法治具有现实的世俗性意义,从来就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法治标本和范例。这就意味着为一国所践行的法治必然是针对主义法治,必须适合自己本国的客观需要,所以“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这是因为“具体的适合一个国家的法治并不是一套抽象的无背景的原则和规则,而涉及到一个知识体系”,一个活生生的不断变化的社会知识体系。具体到中国来说,要实现法治,就必须处理好法治理想与国情、法治现代化与法律传统的关系。因为我们不是在一张白纸上建设并践行法治,我们是在有着千年封建传统礼法文化浸泡下的法治本土资源上进行革命式变革。“传统之于中国人,并非死了的过去,而是活着的现在。”人们往往根据自己的经历、文化传统来理解和接受法治,这就决定了在中国践行法治不可能摆脱传统积淀的影响。换句话说,中国法治践行的独特使命必须是以传统资源的松动并逐渐更新为前提的,为着同样的原因,中国法治的始基性使命就是要追寻几千年封建传统社会文化浸泡下的国人心中那份久违的冲动——一种推陈出新,进步文明的内心体验和信奉。因此“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有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与此相适应,“中国法治之路就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实际”,否则“即使制订出了法律……法律也只能部分实行,或者完全不通”。这就真可能造就一个学者常谓的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了,当然这也绝不是我们期望中的法治社会!

余论

其实,从终极意义上讲,作为一种表征进步与文明的治国方略的法治,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种过程,并无所谓的好坏良莠之分,唯一有所区别的只是践行过程中的差异,也就是说在何种情形下法治的践行方才有效。换言之,对于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而言,都有自己渴望法治的理由,正如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

己渴望富强的理由一样,真正不同点只在于每个民族如何将这些理由转化成促使法治理想得以实现的动力,这才是法治的关键和灵魂。除此之外的任何别的解说都只能看作是法治自不待言的误解和不言自明的违犯,因而也是错误的,行不通的。

注解:
昂格尔著,吴玉章等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8、85、96页。
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导言第3页。
苏力:《“法”的故事》,《读书》1998年第7期。
哈罗德·J·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3、28页。
夏勇:《法治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林 :《法律与伦理社会》,《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6期。
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408、411-412、402、412页。
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6-167页。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15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19、17、19、6页。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3-404、402-403页。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12、615、617页。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1页。
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页。
梁治平:《新波斯人的信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川岛武宜著,申政武等译:《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页。


已发表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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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行能力培养是促动效能建设的关键



加强执行能力培养是促动效能建设的关键

执行能力是一个人对某一项工作、某一个精神、某一次决策或指示、某一种活动、某一项规定或制度等,通过认识、分析、理解、判断和领会后,从而产生的一种自觉自愿遵从、完成和执行的实际行动。这种行动,可分为行动型和认同型两种群体,所谓行动型其主要表现就是指被动的、机械的、盲从的、缺乏认真思考的执行,他只注重服从、应付和完成,而没有更多的创新或执行的质量标准难以满足要求,从而造成执行结果的走样,难以保证上级的指示精神落到实处;而认同型其首先就是要完全认识、理解和领会该项活动的精神实质和目的意义,清楚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做,这样做是为了什么,该怎么样做,不该做什么,并通过自己在执行的过程中的不懈努力、大胆探索、开拓创新以求得最终结果的完美,使上级的指示精神充分的、全面的、彻底的落到实处。执行能力的打造和培养,关系和直接影响着一个单位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进行,也是一个单位最终实现目标的体现。良好的执行能力可以有效的发挥整体合力,促成凝聚力的生成,也必然使行政效能建设得到全面的推进,充分展现我们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它不仅能激发我们的工作激情,更能挖掘我们的工作潜能,使我们的“两风”、“两情”得到根本的转变。既然一个人执行能力的培养和打造,有如此大的作用和功效,那么怎样才能不断的培养、提高和打造我们的执行能力呢?并保证在各项工作的执行中不走样、不拖沓、不推委、不扯皮和不降低标准呢?我想要从四个方面注意和把握自己,以达到提高执行能力之目的。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认知和分析能力。“学习是个首要问题”,“学无止境”。当前,创建“学习型”社会、“学习型”机关、“学习型”人才已经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风范和时尚,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知识在更新,知识经济的大潮已经席卷全球,我们要想在这日新月异、瞬息万变的社会大变革中不落伍、不造淘汰,并能立于潮头而不败,唯一的选择就是学习。通过学习来不断的充实自己、武装自己、完善自己,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通过理论对自己头脑的武装,以更好的指导我们具体实践,并能在整个实践的过程中应用分析、归纳、总结和提炼的方法,拿出更有效的办法和手段,使工作的整个运行过程更加完美。认知和分析能力的提高,是更好的领会上级指示精神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所以就要求我们自觉的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的充实自身的理论功底,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全面的、客观的把握和领会上级的指示精神、总体要求,以便于在执行和落实的过程中不出现偏差,增强执行的信心。

二、增强责任意识,做到不辱使命。恪尽职守,忠实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是对我们每个工作者最起码的要求和最低标准,也是我们所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都肩负着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重任,是否能圆满或比较圆满的完成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任务,在工作中认真的履行和实践自己应负的责任,又是我们完成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但忠于职守、无私奉贤、勤恳敬业认真的履行职责,是有效的开发能力、拓展能力的前提和必须。一个没有责任心,不尽职尽责的人就算其具有能力的潜智又怎么能很好的完成好上级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何谈能力,更无法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也就严重制约和阻碍了一个单位和部门的全面协调的发展,至使任务无法完成、目标无法实现。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向雷锋同志学习,做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不论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都要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忠实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牢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做一棵“永不生锈的螺丝钉”。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一个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敢于负责的人,才能在执行中保持高昂的激情充满活力,增强执行的勇气。

三、增强大局意识,做到凝心聚力。“众人划桨开大船”、“人心齐泰山移”,这些至理名言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记得有一位领导在大会发言时倡导大家要树立“四个一”精神来发展创业,这“四个一”就是“一条心、一盘棋、一家人和一股劲”,从中我们也可以清楚的看到,大局意识、全盘意识对一个地区、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进步和发展是多么的重要。它不仅仅是服从和维护的问题,而且是可持续性、创造性发展的关键,更是在奋力崛起中生成不怕艰难困苦敢于勇往直前的不竭动力。我们每一个同志都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围绕单位和部门的中心来积极的开展工作践责履职,坚决反对各行其是、我行我素、独断专行和阳奉阴违。如果是一盘散沙、各唱各调那里来的工作效率,那里能完成好我们所肩负的使命,那里能让人民群众满意,如何保证在执行和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时不走样,何谈效能建设?所以,就要求我们不断的打造和培养自己的团队精神、大局意识,真正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提高我们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我们部门和单位的整体合力,增强执行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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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四、增强宗旨意识,做到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唯一宗旨,也是我们每一个国家工职人员必须遵循和牢记的唯一宗旨。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是检验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冷暖疾苦装在心中,在实际工作中努力践行“”,做到心为民所系、情为民所牵、权为民所用、事为民所谋。只有不断的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感情,牢记我们、的宗旨,才能不断的激发出自己的工作热情和激情,才能在工作中赋有创造力。同时,我们要不断的更新服务的理念,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改进服务的方式方法,增强服务的本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服务观念的根本转变,才能使得服务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多层面,才能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以达到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之目的。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民,我们的工作目的就是要让人民得到实惠和幸福,只有牢固树立了这个思想,我们的执行就会产生动力,在工作中充满昂扬向上的精神。我们每一个同志确实能够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铭记于心,并将之融入到我们的一切工作中,落实在具体行动上,就能使我们的各项工作在执行中产生不竭的源动力。

总之,工作落实和执行的是否到位、是否准确、是否有力,是加强机关部门行政效能建设的关键,是增进“两情”、改进“两风”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但是,如果他能不断的加强和改进自己的学习,清楚自己身上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并能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那么,他在工作中就一定能够做到不辱使命,在各项工作的落实过程中做到执行有力、执行准确、执行到位。

影响农村稳定问题的探讨


近两年来,随着农业收益的停滞不前,农民收入的下降,加上入世后带来的强大冲击,给农业、农村、农民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直接表现是农民的不满情绪逐渐增多,干群日益疏远,农村的不稳定情况也不断增多,维护农村稳定成为现阶段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全国全党农村工作的重点。不少有识之士也充分认识到了农村稳定工作的重要性。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中国问题专家程晓农曾撰文深刻指出,21世纪中国面临的诸多挑战中,“三农”问题大概是最严峻的挑战,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保持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党中央反复强调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稳定工作,稳定压倒一切。如何保持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必须提高认识、对症下药、整体联动、综合治理,才能使农村稳定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一、农村社会矛盾日益复杂,维护农村稳定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增大

现阶段影响农村稳定的社会矛盾中主要有治安混乱矛盾问题、干群矛盾问题和农村经济发展矛盾问题等。治安混乱矛盾问题突出表现在土地、山林、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等各方面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呈增多趋势;农村人口流动的频率和数量不断增大,而管理却没有相应跟上;农村封建迷信沉渣泛起,部分农民盲目信教;少数村组家族斗争愈演愈烈,导致民风不正,治安不好。干群矛盾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农民负担依然较重,有的地方长期积累的经济发展高指标,财税增长高速度的浮夸水份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为了完成超实际的财税上缴任务,不得不向农民增负,有的还在政策之外乱开口子,变相收费,引起农民极为不满。二是少数干部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在农业结构调整中搞强迫命令,当市场把握不准时,所造成的损失由农民单方面承担,使农民由不信任干部到怨恨干部。三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为政不廉、假公济私、处事不公,引起农民群众的激愤。农村经济发展矛盾问题主要表现在最近几年来农民增收无门,农村经济整体出现停滞甚至倒退现象,同时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引起部分陷入赤贫农民的对立情绪不断增多,成为农村不稳定的最大潜在因素。

虽然,社会治安混乱矛盾问题在某些方面、局部地区较为突出,对农村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总的看来,不会影响大局的稳定。因为对社会治安问题,各级政府上下认识一致,而且通过多年的实践,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来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别是最近几年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已经收到明显成效。因此,只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力度,社会治安是完全可以解决好、控制住的。对新时期农村干群矛盾问题、农村经济发展矛盾问题,由于情况非常复杂,上下认识不尽一致,加上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所以,要做好农村社会稳定工作,首先,要继续抓紧对治安问题的整治。其次,要对干群矛盾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入手,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坚持依法行政,尽快建立起干部群众之间的新型关系。面临目前农村的实际,既要相信和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又要十分注意调动和保护乡村干部的积极性;既要抓住一个时期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如干部作风、农民负担等问题,下大力加以解决;同时又要提倡全面掌握情况,辩证地思考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以偏概全,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再次,要把一切工作的重心摆在发展农村经济,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上,特别是要学会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来指导农业生产,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不能就稳定抓稳定,而应找出造成不稳定的深层次根源,有的放矢,标本兼治,使农村真正得到稳定。

维持稳定团结局面


同志们:

今天,县委、政府召开第12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意义十分重大,主要任务是全面总结近年来我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成果和经验,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族团结工作,对多年来为全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着成绩的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进行表彰,进一步团结和动员各方面力量,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在此,我代表县委、政府,向受到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所有关心和支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简要回顾

多年来,县委、政府把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全县呈现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兵地融合、边防巩固、各族人民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有力地推进了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组织领导到位,宣传教育有力,民族团结事业快速推进

多年来,县委、政府和各级党政部门坚持把民族团结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第一位的大事来抓。党政军民、各部门、各行业都积极参与民族团结工作,把民族团结教育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形成了级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通过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新疆稳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各族干部群众不断提高了对加强民族团结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民族之间,军民之间、兵地之间形成了患难与共、互帮互助、共同进步的良好局面。通过对赛尔江、阿布旦、努尔波力等一批先进模范典型的宣传,广大干部群众实实在在地看到民族团结的巨大力量,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全县各族干部群众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努力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显示出了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各民族相互交融,社会稳定呈现新局面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三个离不开思想深入人心,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坚持主动出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的方针,牢牢把握对敌斗争的主动权,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三股势力、敌对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社会政治大局的稳定。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加强信访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认真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稳定局面进一步巩固。团结稳定的局面,为我们实现经济社会的超常规、高速度、跨越式发展打下了稳固的社会基础。

(三)各民族团结协作,经济和社会事业加快发展

经济发展是保证民族团结的第一位因素,只有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才会有社会秩序的根本稳定和社会家庭成员的和睦团结,才能有力地促进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

XX年,全县gdp完成15.4亿元,同比增长13.5%;全口径财政收入完成2.3亿元,同比增长44.2%,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0066亿元,同比增长35.4%;乡及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7.2亿元,同比增长44.5%;地方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1亿元,同比增长19.8%;实现招商引资到位额6.1亿元,同比增长21%;农牧民人均增收282元,达到4299元。正是我们多年来在经济发展上不断取得丰硕成果,才使得各民族之间团结、拼搏的精神成为社会的主旋律。

看到这里关于“现代礼仪演讲稿”的相关内容差不多已经结束了,如果对《相对稳定促动现代法治》还无法解决您的需求,请继续看我们为您准备的“现代礼仪演讲稿”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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