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 演讲稿 > 公平公正的演讲稿 > 导航 >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演讲范文

公平公正的演讲稿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演讲范文。

未曾失败的人恐怕也从未曾成功过。当我们即将进行演讲活动时,我应该为了达到最好的演讲效果来精心准备自己的演讲稿,实践演讲会对人类产生影响和推动。你最近是不是在为写一篇优秀的演讲稿而烦恼呢?小编现在推荐你阅读一下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演讲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xx大、xx大报告连续提到司法改革,并相继出现了公正、正义和公平三个概念。可见司法改革势在必行,且公正、正义和公平应该成为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准则。在司法领域,正义就是公正和公平。公正和公平作为正义的两个方面各有侧重。公正强调形式,是对法官和程序的要求;公平强调实质,其对象是诉讼两造。当前的司法改革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也就是要符合公正和公平的具体要求。在公正方面对法官而言是法官独立、法官中立、法官权威和司法约束,对程序而言是重视程序、司法公开、实行对抗制等内容;公平又反映在诉讼双方权利对等、有效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三个方面。这些具体要求是公正和公平的细化,但又将作为抽象原则指导着司法具体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和完善。

关键词:正义 司法改革 公正 公平

abstract: 15th and 16th nccpc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ontinuously referred to judicial reformation, and came up e principles. in the other /detail.asp?id=1796

/detail.asp?id=1797

[英]戴维m沃克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文版).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10][美]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1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12]王利明./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1360

[2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2][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3]在司法独立方面,学者论述较多,甚至设想了种种方案,如:

李德海.论司法独立.法律科学,XX,(1);

王晨光.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的冲突及其协调机制.法学,1999,(1)

[24]许多学者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对此作过充分的论述,如:

张永泉.以事实为根据之辨析——法院裁判的事实基础之价值去向.法学,1999,(3);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国法学,XX,(1)

[25]陈瑞华.司法公正与司法的被动性.人民法院报,XX.2.26

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

f132.CoM更多演讲稿编辑推荐

“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演讲稿--点滴小事折射公平正义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
我来自XX市检察院,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点滴小事折射公平正义》。大家都知道,“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正在全国检察机关如火如荼的开展,抓学习提高知识,组织讨论提高思想境界、抓办案维护公平正义,抓服务树立执法形象,成为我们工作中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做为XX市检察院的一分子,我真实地感受到这场教育活动给我院带来的清徐之风。全体干警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几件小事一一闪现在我眼前。
检察长有了压力感。我院检察长张建均同志今年45岁,自95年起先后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工作到目前可算一位老政法了,在这次教育活动中,为提高干警素质,院里启动了“每周一课”工程,即“领导当老师,干警做学生”,每周五学习日,由班子成员轮流为干警讲课。张检选定的讲课内容是“侦查策略和技巧”。在全院干警会上,他深有感触地说:“虽然我从事政法工作多年,但真正站到三尺讲坛当老师,还真感觉到有些底气不足,我要加紧学习检察理论和实践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争取不光做你们合格的领导,更要做你们合格的老师”,几句质朴而实在的话赢得了干警们热烈掌声,而干警们从这几句话中也体味出这样一种含义:不学习,就跟不上形势发展;不学习,就不能做一名领导信任、群众满意的合格检察官;不学习,就会被社会所淘汰。学习也是工作,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工作”。胸怀这种信念,干警们投身学习,主动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大大增加。
危险面前显本色。镜头又拉到了5月12日,一条爆炸性新闻在整个XX迅速传开,我市光明街村民乔更新因发烧在中医院治疗无效后被先后转至河北省第二医院和河北省胸科医院诊治,最后被确诊为非典病例。而此前,由于我市中医院未按规定上报及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致使和乔直接接触被一代隔离者40余人,加上第二、第三代被隔离共达1000人,消息传来,整个XX陷入了恐慌之中。在此危急时刻,按市委指令,我院立即成立了以张建均检察长为组长的5人办案组,于5月12日上午对此案展开初期调查,深入到XX市中医院发热门诊隔离区、民兵训练基地隔离区及XX市中医院进行调查。张检亲自对主要涉案人赵志坤和李树通进行讯问,因为天热,身穿厚厚防护服,眼戴防护镜,隔离室又没有桌椅,讯问和记录都是站着进行,不一会儿,他们头上就滴下汗来,眼罩上也集满了湿气,但这丝毫没影响他们办案的情绪,为把案件办细,办好,办扎实,他们坚持进行了细致的询问,不放过每个细节。就这样,从上午8点一直到下午4点。结束后,又根据掌握的新情况分头到中医院及防设站等处找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固定有关证据。等他们结束一天的工作回到单位办案点,已是晚上12点多。可是,特殊时期,他们劳累一天后吃上的不是丰盛可口的饭菜,而是一碗开水冲泡的方便面和一块面包,不能回家回单位在舒适的床上美美地睡上一觉,而只能几个人蜷缩在办案的囚车上凑和一宿了事。第二天又投入到了紧张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在办案组干警夜以继日,不辞辛苦的工作下,仅用了2天时间就提取物证、书证50余份,讯问、询问相关人员27人,很快查清了此案,并于5月17日对XX市中医院原院长赵志坤,原副院长李树通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中医院护士乔小兰 以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决定逮捕,并在电视台予以通报,消息传出,全市广大干部群众拍手称快。
制假贩假法不容。非典突袭,万民惶恐,急急寻求预防救护的办法,随着中央电视台防非典处方的公布,我市中草药价格一路飚升。然而,少数黑心商人不是抓住商机靠勤奋致富,却瞄准了制售假药这样一条黑路子,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公平诚信的交易法则,同时也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此,我们坚持八个字“严厉打击,绝不手软”。XX市观音堂村邵新民非法在自己家中生产中药材淡豆豉1600公斤,价值4.8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我院就先行派出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负责人共同提前介入此案,事先掌握第一手情况,并适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在公安移送我院批捕后,仅用一个小时就做出了批捕决定。5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办案干警加班加点阅卷提审写起诉书,仅4小时就起诉到法院,最后被告人被从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8000元。
服务大局保稳定。严格执法,加强办案本是检察机关为党的工作大局服务的题中之义。然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给我们注入了新的执法理念,要服务大局,不仅仅是严格执法,加强办案,而是把检察工作自觉地纳入到党的工作大局的目标之中,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更好地体现公平与正义,让党和人民满意,检察事业才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我院在市委领导下妥善解决上访老村郭北庄问题,使该村由乱而治的事实就是对这一理念的真实诠释。郭北庄村自95年起就没有班子,主要划分为四个较强的宗派势力,多年来,各派之间斗争不断,争战不止,成为上访告状的老村,也成为影响全市社会稳定的一个根源。为解决郭北庄村问题,八年间,我市曾先后派出四个工作组进驻该村,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今年四月中旬,在非典肆虐之际,我院正是用人之时,但为配合市委搞好村遗留问题清理工作,我院派出了副检察长张利民等5名同志分别参加市委的5个下乡工作组。其中,张利民同志带队带领法院、司法等部门7名同志进驻郭北庄村,立即着手开展工作。先是抓住主要矛盾,仅用8天时间查清了前四任原村支书记经济及违纪等问题,依法做出处理,平息了村民上访态势,比市委要求一个月的期限提前22天。紧接着在广泛走访,摸排情况,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确立了班子候选人,并严格按程序组织了选举,顺利产生了新一届村委班子。到此,他们并没有就此放手,而是坚持把新班子扶上马送一程。积极帮助新一届班子搞好舆论宣传工作,消除过去的村风不正,上访无序状况,使群众的思想逐步统一到发展经济上来;同时,积极妥善的解决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农业税问题,支持党支部积极运作,促使承包该村土地的砖厂交纳承包费,由村从承包费中集体交纳农业税,减轻了群众在税赋方面的负担,赢得了群众的信任。由于我们工作人员,服务党的工作大局意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终于使一个几年扶不起的烂摊子初步有了生气,使群争不止、一盘散沙的村民抱成了一团儿,为此,市委、市政府专门通报点名表扬我院工作组。而郭北庄村民和我院之间也建立了一种鱼水情,真正实现了党和人民双满意的目标。
以上是我们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活动中的几件小事,正是通过这些小事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了公平正义的内涵。也是我院以实际行动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的真实诠释。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追求,我们要以这次演讲活动为契机,以更加坚定的信念,更加旺盛的斗志,更加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活动之中,公正执法,强化法律监督,服务大局,维护公平正义,创出更加出色的成绩,让党放心,人民满意!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点滴小事折射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演讲稿)


“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 点滴小事折射公平正义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 我来自安国市检察院,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点滴小事折射公平正义》。大家都知道,“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正在全国检察机关如火如荼的开展,抓学习提高知识,组织讨论提高思想境界、抓办案维护公平正义,抓服务树立执法形象,成为我们工作中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做为安国市检察院的一分子,我真实地感受到这场教育活动给我院带来的清徐之风。全体干警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以实际行动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几件小事一一闪现在我眼前。 检察长有了压力感。我院检察长张建均同志今年45岁,自95年起先后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工作到目前可算一位老政法了,在这次教育活动中,为提高干警素质,院里启动了“每周一课”工程,即“领导当老师,干警做学生”,每周五学习日,由班子成员轮流为干警讲课。张检选定的讲课内容是“侦查策略和技巧”。在全院干警会上,他深有感触地说:“虽然我从事政法工作多年,但真正站到三尺讲坛当老师,还真感觉到有些底气不足,我要加紧学习检察理论和实践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争取不光做你们合格的领导,更要做你们合格的老师”,几句质朴而实在的话赢得了干警们热烈掌声,而干警们从这几句话中也体味出这样一种含义:不学习,就跟不上形势发展;不学习,就不能做一名领导信任、群众满意的合格检察官;不学习,就会被社会所淘汰。学习也是工作,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工作”。胸怀这种信念,干警们投身学习,主动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大大增加。 危险面前显本色。镜头又拉到了5月12日,一条爆炸性新闻在整个安国迅速传开,我市光明街村民乔更新因发烧在中医院治疗无效后被先后转至河北省第二医院和河北省胸科医院诊治,最后被确诊为非典病例。而此前,由于我市中医院未按规定上报及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致使和乔直接接触被一代隔离者40余人,加上第二、第三代被隔离共达1000人,消息传来,整个安国陷入了恐慌之中。在此危急时刻,按市委指令,我院立即成立了以张建均检察长为组长的5人办案组,于5月12日上午对此案展开初期调查,深入到安国市中医院发热门诊隔离区、民兵训练基地隔离区及安国市中医院进行调查。张检亲自对主要涉案人赵志坤和李树通进行讯问,因为天热,身穿厚厚防护服,眼戴防护镜,隔离室又没有桌椅,讯问和记录都是站着进行,不一会儿,他们头上就滴下汗来,眼罩上也集满了湿气,但这丝毫没影响他们办案的情绪,为把案件办细,办好,办扎实,他们坚持进行了细致的询问,不放过每个细节。就这样,从上午8点一直到下午4点。结束后,又根据掌握的新情况分头到中医院及防设站等处找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固定有关证据。等他们结束一天的工作回到单位办案点,已是晚上12点多。可是,特殊时期,他们劳累一天后吃上的不是丰盛可口的饭菜,而是一碗开水冲泡的方便面和一块面包,不能回家回单位在舒适的床上美美地睡上一觉,而只能几个人蜷缩在办案的囚车上凑和一宿了事。第二天又投入到了紧张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在办案组干警夜以继日,不辞辛苦的工作下,仅用了2天时间就提取物证、书证50余份,讯问、询问相关人员27人,很快查清了此案,并于5月17日对安国市中医院原院长赵志坤,原副院长李树通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中医院护士乔小兰 以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决定逮捕,并在电视台予以通报,消息传出,全市广大干部群众拍手称快。 制假贩假法不容。非典突袭,万民惶恐,急急寻求预防救护的办法,随着中央电视台防非典处方的公布,我市中草药价格一路飚升。然而,少数黑心商人不是抓住商机靠勤奋致富,却瞄准了制售假药这样一条黑路子,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公平诚信的交易法则,同时也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此,我们坚持八个字“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安国市观音堂村邵新民非法在自己家中生产中药材淡豆豉1600公斤,价值4.8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我院就先行派出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负责人共同提前介入此案,事先掌握第一手情况,并适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在公安移送我院批捕后,仅用一个小时就做出了批捕决定。5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办案干警加班加点阅卷提审写起诉书,仅4小时就起诉到法院,最后被告人被从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8000元。 服务大局保稳定。严格执法,加强办案本是检察机关为党的工作大局服务的题中之义。然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给我们注入了新的执法理念,要服务大局,不仅仅是严格执法,加强办案,而是把检察工作自觉地纳入到党的工作大局的目标之中,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更好地体现公平与正义,让党和人民满意,检察事业才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我院在市委领导下妥善解决上访老村郭北庄问题,使该村由乱而治的事实就是对这一理念的真实诠释。郭北庄村自95年起就没有班子,主要划分为四个较强的宗派势力,多年来,各派之间斗争不断,争战不止,成为上访告状的老村,也成为影响全市社会稳定的一个根源。为解决郭北庄村问题,八年间,我市曾先后派出四个工作组进驻该村,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今年四月中旬,在非典肆虐之际,我院正是用人之时,但为配合市委搞好村遗留问题清理工作,我院派出了副

检察长张利民等5名同志分别参加市委的5个下乡工作组。其中,张利民同志带队带领法院、司法等部门7名同志进驻郭北庄村,立即着手开展工作。先是抓住主要矛盾,仅用8天时间查清了前四任原村支书记经济及违纪等问题,依法做出处理,平息了村民上访态势,比市委要求一个月的期限提前22天。紧接着在广泛走访,摸排情况,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确立了班子候选人,并严格按程序组织了选举,顺利产生了新一届村委班子。到此,他们并没有就此放手,而是坚持把新班子扶上马送一程。积极帮助新一届班子搞好舆论宣传工作,消除过去的村风不正,上访无序状况,使群众的思想逐步统一到发展经济上来;同时,积极妥善的解决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农业税问题,支持党支部积极运作,促使承包该村土地的砖厂交纳承包费,由村从承包费中集体交纳农业税,减轻了群众在税赋方面的负担,赢得了群众的信任。由于我们工作人员,服务党的工作大局意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终于使一个几年扶不起的烂摊子初步有了生气,使群争不止、一盘散沙的村民抱成了一团儿,为此,市委、市政府专门通报点名表扬我院工作组。而郭北庄村民和我院之间也建立了一种鱼水情,真正实现了党和人民双满意的目标。 以上是我们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活动中的几件小事,正是通过这些小事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了公平正义的内涵。也是我院以实际行动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的真实诠释。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追求,我们要以这次演讲活动为契机,以更加坚定的信念,更加旺盛的斗志,更加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活动之中,公正执法,强化法律监督,服务大局,维护公平正义,创出更加出色的成绩,让党放心,人民满意!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比较法视角下的检察权演讲范文



[内容摘要] 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作为一个法学问题,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之争却一刻也未曾停歇。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三大法系检察制度进行分析,进而论证我国的检察权是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权的第四项权力——法律监督权。
[关 键 词] 检察权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权

半个多世纪前,新中国的建立推翻了中华民国的五权分立和六法体系,效仿苏联模式构建起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人民检察院应运而生。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作为一个法学问题,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之争却一刻也未曾停歇。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论证我国的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且是最高权力之下的一项独立国家权力。
一、检察权性质之争
当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检察权是司法权,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 该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参加诉讼活动,在办案中采取措施,做出决定,是对个案具体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符合司法权的特征。此说为当前通说,并得到官方认可。
2、检察权是行政权,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这一观点又可分为温和派和激进派。①温和派从宏观上看待检察权,他们认为检察官与检察机关都是上命下从,检察权不具有司法权应有的被动性、专属性、独立性、中立性和终结性。 ②激进派从微观上看待检察权,他们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是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简单相加;主张取消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交由行政监察部门行使,或者设立类似廉政公署的专门机构行使;将批捕权交由法院行使,建立庭前司法审查程序,由预审法官决定羁押逮捕;将公诉权交由行政机关中的公诉机构行使;将法律监督权交由权力机关行使,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构建“等腰三角形”式的刑事诉讼结构。
3、检察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认为检察机关的上下领导关系,突出体现了检察权的行政性,尤其是具有主动性的侦查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另一方面,检察官的公诉活动以适用法律为目的,同时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这种意义上检察权具有司法权特性。龙宗智教授进一步指出,我国检察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但在法制上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检察机关定位为司法机关,检察官定位为司法官。
4、检察权既非司法权又非行政权,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就是法律监督机关。 这实际上是由第三种观点引申出的另一种结论。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并将行政权、司法权与法律监督权分别赋予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行使。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享有的权力统称为检察权或法律监督权,是国家为确保法律能够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独立而专门的权力。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作为检察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统一和依附于检察权,从而使检察权呈现司法权或行政权的某些特征。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这一观点许多学者在宪政制度、权力制约、控制论等角度都有过精辟的论述,在此笔者试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该观点的科学性进行论证。
二、三大法系的检察制度之比较
当今世界主要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三大法系。由于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等原因,不同法系国家甚至同一法系国家在检察制度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正如我国台湾地区资深检察官朱朝亮先生讲的那样:“按检察官之定位,有定位为行政机关代理人者,如法国法制,有定位为行政机关辩护人者,如美国法制,有定位为公益代表人(或公益辩护人)者,如日本法制。”
1、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12世纪的法国,地方领主权力很大,国王的权力受到限制,为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国王便设立代理人,代理国王处理私人事务,并承担监督王国法律在领主土地上实施的职责。 14世纪,法国将原先的国王诉讼代理人改称为检察官,普遍设于各级法院,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和起诉,参与法院的审讯,另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行政当局进行监督,成为国王在地方的耳目。 这被认为是检察官制度的起源。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把检察机关界定为行政机关,但检察机关并非纯粹的公诉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法律监督和保证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职能。 法国检察机关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起诉、支持公诉和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等职能,另一方面还对司法救助制度的运营、户籍官员、私立教育机构、新闻杂志等定期刊物进行审查监督。 德国检察官在法庭审理阶段,充任国家公诉人,同时监督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并且对判决的合法性负有监督职责。 葡萄牙检察机关还对常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监督 。因此,大陆法系检察官享有近似于法官的身份、经济和特权保障,被称作“站着的法官”和“法律守护人”,在法庭上检察官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法、德、日等国检察官均可对法院的某些错误判决提出上诉(抗告)。
2、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主要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1461年,英王将担任王室法律顾问的国王律师改名为英国检察长,1515年,又设副检察长,逐步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英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和判例法国家,法律被称为“大法官的脚”主要由法官遵循和创设,具有造法功能的法官在英美法系具有极高的社会地位,法官在司法上的至上权威是不能容忍更上位的监督者。 同时,英美国家各成员亦拥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寻求整个国家的法制统一既无可能亦无必要,因此法律监督理念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可能产生。
3、社会主义法系的检察制度。社会主义法系的检察制度起源于苏联,其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列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理论。列宁检察制度的理论架构至少应包含以下三层含义:①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应当是统一的。“法制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当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的法制。” ②检察机关的职权就是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和程序性。“检察长的职责是使任何地方政权机关的任何决定都不同法律抵触,所以检察长有义务仅仅从这一观点出发,对一切不合法律的决定提出异议,但检察长无权停止决定的执行。” ③检察权应当统一独立行使,不受地方干涉。“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不执行任何行政职能,受中央垂直领导,行使中央检察权。” “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的事情只有一件: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
(二)几点启示
由此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四个结论:
1、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天生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能。中央集权和成文法国家一般要求国家法律在全国的统一正确实施,法官只能严格适用成文法,不能超越和创制法律,必须有一个机关承担起法律监督的责任,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而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的检察机关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公诉人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享有近似于法官的身份、经济和特权保障。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职责范围稍小,因而将其界定为“诉讼机关”似乎更为妥当;而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指能更加广泛,将其界定为“法律监督机关”较为合适。
2、权力划分是影响检察机关准确定位的决定因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将“三权分立”作为一种先验的前提,因而检察机关只能定位于行政或司法机关;而社会主义法系在权力划分上更为开阔,因而在最高权力之下,形成了立法、行政、司法、检察“四权分立”的格局。
3、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高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①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检察机关定位于行政机关,大多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也有个别设置于法院中,与立法、司法机关不在同一层面。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同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平行设置,互不隶属。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基本职能是追诉刑事犯罪,即便具有一定监督职能,也只是对侦查、执行以及司法审判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督。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机关则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其基本职能,且监督范围广泛,公诉只是法律监督的手段和组成部分。
4、刑事诉讼模式是检察机关定位的具体表现。由于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机关具有双重身份,他们在不同程度上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因而在诉讼模式上更倾向于职权主义,检察官要遵守客观中立的原则,要对判决的公正性进行监督,而不是单纯的指控被告人。英美法系的检察官被视为控方当事人,他们可以在庭前与辩方进行辩诉交易,对公诉权进行较大的裁量和处分,在庭上则只承担提出并证明犯罪事实的任务,这便是“当事人主义”或“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模式。
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渊源及其启示
有学者认为,我国检察制度是根据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列宁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思想,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发扬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特别是御史制度的精华,吸收国外特别是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而建立的。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比较全面,但不无可资商榷与补充之处:
1、我国古代御史制度虽然与现代检察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却无必然联系。古代御史承担检举犯罪、督察百官、审判犯罪和部分行政职权,与现代检察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御史制度的发展演变在清末被迫中止和断裂。清末新政,仿日本在各级审判厅附设检事局,将现代检察制度引入中国。但我国古代将御史监督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御史机关直接向最高统治者负责,不受地方干涉;御史享有较高地位、较大权力和特殊保护等做法,在当前仍颇有借鉴意义。
2、苏联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应当是我国检察制度最主要、最直接的渊源。新中国从开始建立检察制度的时候起,在宏观上把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在微观上结合了我国的实际。彭真同志指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的这一指导思想。” 苏联解体后,我国成为社会主义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我国的检察制度以其鲜明的社会主义特征,在世界各国检察制度中独树一帜。
3、90年代以来西风东渐,我国的检察制度受到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一些影响。突出表现在诉讼模式的改革上:1979年《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建构的刑事诉讼模式,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征;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引进、吸收了诸多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内容,形成了“混合型”诉讼模式,在实践中有向当事人主义发展的趋势。 笔者认为,纯粹“当事人主义”和“等腰三角形”诉讼模式建立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制基础上,与我国法律制度并不兼容。首先,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而不能创设法律,因此法律监督成为必要和可能;其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程序意义上的监督,与具有实体处分性的司法权没有冲突,尊重审判权不等于“司法至上”,有错不纠才是对司法权威最大的侵害;最后,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是控方当事人,与法院一起承担惩治犯罪和维护公正的双重使命,与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也不构成对立的两极。
正如笔者在前面提到的那样,研究我国的检察制度必须站在本土化的基点,借鉴国外的检察制度亦必须考虑与本土宪政结构和法律文化的兼容与整合。我国检察制度理应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但与时俱进不是盲目抄搬,检察改革必须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人民检察制度的框架内进行。因此,坚持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科学定位,还检察权以独立法律监督权的本来面目,并不断予以加强和完善,是当前检察改革应然的基础和前提。视我国宪政体制于不顾,而奉西方“三权分立”为圭皋,必将使我国检察制度背离其设立的初衷,而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产生冲突,甚至淹没于西风东渐的狂潮。

* 卢均晓,男,1980年5月生,山东威海人,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联系电话:0535-3011025,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参见倪培兴、王玉珏:《论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体制中的检察权》,《中国检察》(第三卷)。
参见郝银钟:《检察权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参见夏邦:《中国检察院体制应予取消》,《法学》1999年第7期。
参见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参见曹呈宏:《分权制衡中的检察权定位》,《人民检察》2002年第11期。
参见(台湾)朱朝亮:《司法官法草案总说明》,http:///douzilaw/fxpl/wj005.htm。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彭真同志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
参见谢佑平《“混合型”刑事诉讼模式评论》,《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

比较法视角下的检察权

警察演讲稿-公平正义,警徽的呼唤



文章标题:警察-公平正义,警徽的呼唤

公平正义,警徽的呼唤
尊敬的各位领导,在座的各位同仁,大家好:
我是一名人民警察,今天我所演讲的题目是《公平正义,警徽的呼唤》。
公平正义,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助推器”,是观测社会和谐的“晴雨表”。注重公平,我们的经济才能更加发展,民主才能更加健全,科教才能更加进步,文化才能更加繁荣!坚持正义,我们的祖国才能更加富强,民族才能更加振兴,社会才能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才能更加殷实!

注重公平,坚持正义,是我们的向往,是我们的追求,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我们的祖先渴望“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社会!而今,从长城内外到大江南北,从巍巍昆仑到东海之滨,举国上下,五十六个兄弟姐妹更渴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注重公平,坚持正义,我们的党在号召,我们的人民在期待,我们的公安干警更在呼唤!

作为人民的卫士——警察,维护公平,坚持正义是我们永恒的主题!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为社会服务是我们永恒的宗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打击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是我们永恒的职责!理应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以身作则,崇尚公平,实践公平,维护公平,坚持正义!

维护公平,坚持正义,我们必须按照政治合格,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以铁面无私的包青天,明辨是非的狄仁杰,一心为民的任长霞为楷模,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以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以正确的舆论引导自己,以高尚的精神塑造自己,以优秀的同仁鼓舞自己,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执行者和捍卫者。

维护公平,坚持正义,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的警察,经得起金钱、美色、权力、人情的严峻考验,真正做到“金钱面前不动心,荣誉面前不伸手,办案方面不徇私,生活方面不特殊”,不办“关系案”“人情案”,更不能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巴结权贵,出卖警魂。我们必须始终维护法律权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做到忠于法律和制度,忠于人民利益,忠于事实真相,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维护公平,坚持正义,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顾全大局,始终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为了国家和人民利益,为了社会稳定和全面实现小康,哪里需要,我们就在哪里!哪里有危险,我们就在哪里!熬通宵、战酷暑、斗严寒,我们不怕!抛头颅、洒热血、惩邪恶,我们更不怕!

“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作为人民的卫士——警察,我们必须深深懂得,“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时刻把群众的冷暖安危挂在心上,做到警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警察演讲稿-公平正义,警徽的呼唤》来源于小编,欢迎阅读警察演讲稿-公平正义,警徽的呼唤。


法官坚守公正坚持公平演讲比赛稿


法官坚守公正坚持公平演讲比赛稿

小编寄语:法官,时代的产物,公平的代表。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官坚守公正坚持公平演讲比赛稿,请大家参阅!

演讲开始,我先给大家看一张照片,这个面孔大家一定很熟悉,这是新版电视连续剧包青天的剧照。我相信大家都看过这部电视剧,虽然时代进步了,技术也先进了,但包青天的形象依然没有变化,剧中的武打动作还是那么简单,剧情结构还是那么老套,但我还是很喜欢看,因为包青天这部电视剧带给我的精神力量和感动一点儿都没有变:他不管原告的身份多么卑微,被告的地位多么显赫,干涉断案的后台多么强大,长得一张黑脸的包青天还是那么刚正不阿,开封府的三口铡刀还是那么威风凛凛。每当听到电视剧当中的包青天对触犯了法律的皇亲国戚大喊一声“开铡”,我心里顿时有种说不出的痛快,正是怀着这种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我毫不犹豫的选择了我们法院系统,使自己成为一名神圣的人民法官。

然而,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当我把自己的职业告诉给亲朋好友甚至陌生人的时候,得到的并不是想象中的“要做个认真审案的好法官,多为老百姓干点实事”这样的谆谆教导,他们而是说出“法院好啊,社会地位高,工资多而且还有油水可捞”的话语,同时还掺杂着“羡慕嫉妒恨”的复杂表情。可能有人会说“你说的太片面了,我就没遇到那样的事”,那么让我们来看看这张照片。这个面孔大家应该也不陌生,她就是“全国模范法官”陈燕萍。最近两年,这个以“审结了“三千”案件,实现“三无”目标(即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的女法官真是红遍了全中国,从中央到地方纷纷学习她的先进事迹和工作精神。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她几十年来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廉洁司法,她不愧是我们年轻法官应该学习的榜样。

看看当今的现实生活,在司法人员的大军里,有多少人因为道德品质的缺失,在利益面前顶不住诱惑,在金钱面前挺不起腰杆,在人情面前守不住底线?这个时候,陈燕萍说出“我不会因为说情就枉法裁判,因为我手中的审判权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她的话语,让人民看到了一个法官的职业责任!让我们看到了坚持职业操守的可能!让期盼正义的老百姓看到了希望!

在这个物欲横流、金钱至上的时代,人们渴望财富,但人们更渴望公平公正,老百姓痛骂当官者,但老百姓更盼望出现像包青天一样不怕得罪权贵的清官,出现像陈燕萍那样为人民办实事的法官,我们法官作为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而是整个社会的良心!就像温家宝总理说的那样:“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朗朗乾坤、天理昭昭”,做一名清正廉洁的法官,只要我们自己胸襟坦荡,即使每天粗茶淡饭,老百姓对我们的尊重不会减损一分;相反,倘若做一个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执法者,就是坐拥万贯家财,得到的只会是老百姓的鄙夷唾骂,何去何从,选择权在我们自己手中。我时常在想,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一生当中要交几份答卷?我认为要交三份:一份交给祖国,为祖国的司法事业贡献力量;一份交给人民,为解决人民的实际困难办好案件;还有一份就是交给自己,当退休的时候回首往事不会感到羞愧。为此,我一定要干好本职工作,时刻牢记“公正司法”的宗旨,时刻以优秀法官为榜样,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志们,让我们用金色天平,托起质朴深沉的民生之情;以千钧法槌,奏响振聋发聩的正义之声。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演讲范文


高原
【关键词】新闻自由 藐视法庭 媒体审判 陪审

一、 引论 
新闻报道对于人民了解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的和残缺不全的。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是言论自由一种必要的表达方式和延伸。世界各国宪法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也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联合国1948年12月10日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的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而联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也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2]当然,以上只是从公民个体的角度来对言论自由进行的说明,新闻自由并不等于而是远远大于公民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对于本文而言我认为是比较重要的,因为新闻媒体在对司法过程进行报道的同时可能会存在着大量的评介、质疑、批评,如果我不把这些观点当作是“某一抽象的群体”(即某一新闻组织)的观点、而是当作某一个具体的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时,显得更加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我在本文中将不去追寻这些权利是如何取得并得到发展与保护的,也不去讨论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和内涵,而仅仅只是对当新闻自由可能以及已经影响到司法公正时如何进行规范与处理等内容进行粗浅的探讨,并结合到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现象或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司法公正也是一个绝对不能简单化的话题,他的发展历程及其丰富的内容也不是一篇短文就可以讲述清楚的。司法公正不仅仅指实体上的公正,更要求程序上的公正;不仅仅指事实上的公正,更要求法律上的公正。没有程序上的公正是很难得到实体上的公正,或者是在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得到的公正。我不赞同通过牺牲某一公民(或其他公民)的某一项基本权利来达到某个具体案件的事实上的公正是符合法治原则的,或者更进一步说更加能够达到法律制度的目的或作用。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没有实证依据也是极其危险的。对于司法公正而言,他并不仅仅是某个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要求,也是整个司法制度的起点和最基本的、最终的价值目标。所以,关于司法公正的要求在许多国际条约中得到具体反映,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等等很多条约都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 
审判公开对于防止司法机关的专横甚至不公正无疑是一种简单易行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审判公开也就成为一个很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审判制度,也是一项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审判公开并不仅仅是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公开,而是对社会大众的公开,也就是说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宜旁听或不允许旁听的人进入法庭外,其他人都可以进入审判法庭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理。那么,作为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是否也应该享有这个权利呢?尽管法律没有明确给出答案,但我认为这是不应该有任何疑问的,因为既然公开审判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旁听案件的审理,那么就没有理由拒绝作为普通公民身份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或者是作为某一组织的代表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因为很多法律也没有禁止组织可以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判)去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判。因此,除法律规定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庭没有理由拒绝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来旁听法官对案件的审判。 
在我看来,现在出现的问题的关键似乎并不在于法庭是否许可新闻媒体进入法庭旁听,而在于当新闻媒体在对案件审判(特别是刑事案件审判,以下如未做特别说明时都特指刑事案件审判)进行报道或评论的过程中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带来负面影响,甚至造成所谓的“媒体审判”的现象,这不仅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与裁判,更是对法院审判权力和国家司法制度的不正当干涉。我们绝对不能允许新闻(媒体)审判的现象出现。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毕竟不是法律专家,如果对案件材料的掌握不太全面,或者是带有某种偏见甚至是不当目的,从而对审判过程或者审判结果表示出一定的倾向性意见或评论,甚至是强烈的批评,那么就可能会影响到全体民众对司法机关甚至司法制度的不信任。这是极其危险的。因此,如果新闻媒体在对案件报道的过程中的错误报道(不论是事实性的报道还是新闻评论)误导了公众对案件审理的期待,甚至严重影响到公众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司法公正的信念,或者是影响到法院的威信与法官的声誉时,对新闻媒体的适当限制就变得必不可少。 
言论和出版自由与司法公正都是现代宪法所赋予两大最基本的权利,虽然在很多情况下这二者之间不会发生较多冲突,但并不表示他们之间就不会发生冲突。事实上不论是外国还是中国,这二者之间的冲突还是屡见不鲜的出现了,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甚至是比较突出。因此,我们有必要来对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这两项最基本权利进行必要的探讨,来防范并正确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也正是本文想要讨论的问题。下面,我首先对美国和英国在处理新闻媒体报道司法程序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与处理方法进行简要的介绍。 

二、 美国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冲突的简要介绍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3]其中对公民“言论和出版的自由”的保护就是新闻自由的来源和依据。当然,言论与出版自由的内容并不局限于可以接近法庭并对刑事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而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而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是,如果新闻媒体通过非同寻常的、过于详细、甚至是不妥当的报道(例如包括含有严重倾向性的报道、只对某一方的观点及证据进行报道,对审判过程或者审判结果进行强烈的、不合适或者不正确的批评,等等),可能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法庭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时,那么就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导致法院无法做出公正的裁判,从而严重影响到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不仅是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问题,可能也会严重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当得到公正的审判,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也做出了明确而肯定的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享受下列权利:由发生罪案之州或区域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的公开审判,……。”[4]该条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被告人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而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包括防止新闻媒体对案件的不适当报道从而影响到陪审团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的认识与看法,从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法庭会不会适用藐视法庭的罪名来对新闻媒体介入刑事案件的审判进行控制或者制裁呢?从公开审判的法庭中获得的案件信息予以客观、真实及准确的报道当然不会存在藐视法庭的问题,而且从一些非政府渠道合法取得的公开信息也不受“司法限制言论令”的约束,不过新闻媒体并没有权利拒绝向法院或大陪审团披露这些信息的来源。[5]实践中,不论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还是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通过对新闻媒体处以藐视法庭罪来限制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相关信息的报道与评论也是较为少见的。所以也有人指出,“对于媒介向公众通告审判事宜的能力而言,事后刑事惩罚或许和事前约束或‘司法限制言论令’一样危险。”[6] 
那么,法院能不能以适当的方式来事先对言论和出版进行限制或者禁止呢?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颁发“司法限制言论令”的方式要求新闻媒体不得对某一案件的某些内容进行报道,但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在命令发出前必须要证实事先禁止命令的有效性,等等),否则可能侵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新闻自由”权利。在“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诉斯图尔特案”中,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在发表陈述意见时表示:“我们必须检验在命令发出时,摆在法官面前的证据,以确定(a)审前新闻采访的性质的范围;(b)是否存在着其他的措施可以减轻不受限制的舆论的影响;以及(c)对言论自由进行事先禁止是否会有效地阻止损害的发生。”[7]而布伦南大法官、斯图尔特大法官和米歇尔大法官则表示:“对新闻界所发出的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都是违反宪法的。”布伦南大法官甚至提倡建立这样一个原则:“根据第一修正案的规定,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本身就是无效的。”[8]由此可见,美国法院对事先颁发禁止报道命令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既然美国法院是倾向于保护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那么如何来保护被告人能够得到法庭的公正审判呢?克拉克大法官就详细列举了九种替代的方法来解决新闻报道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冲突。这些方法分别是:“1、通过对时间、地点、和行为方式的限制来控制新闻界在法庭上的行为;2、将证人与新闻界隔离;3、防止信息从当事人和警方泄露出去;4、警告记者注意他们的报道的潜在偏向性和准确性;5、控制,甚至是禁止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向新闻界发表庭外言论(未经法庭允许而发表的言论);6、直到大家的好奇心减弱时才继续审理案件;7、将案件移送到新闻界的关注程度比较弱的地区审理;8、隔离陪审团,阻止他们与新闻界接触;9、如果上述的所有措施都失败了,进行一次新的审理。”[9]当然,这些措施或方法现在看起来显然无法消除新闻报道对审判活动的影响,有些也没有必要了。 
至于法庭是否准许电子传播方式报道法庭审判,美国大多数州的法院允许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进行照相、音频传送,也同意电台或有线电视采访,但也有少数州的法院并不允许这样做。对于联邦法院系统来说,尽管进行了一些试点,但美国联邦法院一直拒绝对司法程序进行电子采访。 
总的来看,美国法院在处理与新闻媒体的采访与报道时,尽量采用替代性的措施来保证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判,而并不是采取拒绝或禁止的方法让新闻媒体接近司法系统,以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审理,达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尽管美国法院也可以对新闻记者提起藐视法庭的指控(美国的藐视法庭分为刑事藐视和民事藐视),但并不常见。此外,虽然法庭也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不公开审理,但是由于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可能会影响到被告人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公众能否接近审判的权利,因此其适用的条件是极为严格的,限于本文篇幅就不再予以详细介绍。 

三、 英国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冲突的简要介绍 
在英国,对司法活动进行不适当的报道可能会产生两种形式的藐视法庭罪:严格责任的藐视法庭罪和故意藐视法庭罪,[10]严格责任的藐视法庭罪的主要依据为《1981年禁止藐视法庭法》,适用于正在进行的或者将要进行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报道。而故意藐视法庭罪则适用于普通法领域。“禁止藐视法庭法规定,对相关诉讼带来严重损害的实质性风险的声明的公开行为构成藐视法庭的刑事犯罪。”而且,“无论相关出版者是否存在干扰司法的故意,其行为都构成犯罪。这被称为‘严格责任规则’。”[11] 有学者介绍,对严格责任规则的适用也受到三个主要的限制,分别为: 1、“严格责任规则仅适用于针对公众的一般公开行为或针对一部分公众的公开行为。” 2、“对于严格责任的适用,相关评论所指向的诉讼程序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该规则仅仅适用于:能够产生实质性风险,从而使相关司法程序受到严重阻碍和损害的相关公开行为。这是一具有双重要求的测试,而且两个要求都必须得到满足。”[12]为了适用严格责任规则,法院还制定了一些指南来指导对每个受到藐视法庭罪指控的案件进行分析和处理。同时,禁止藐视法庭法也针对严格责任规则规定了一些抗辩理由,例如无辜(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仍未能避免),对诉讼程序进行善意的、公平的、准确的现时报道,以及善意的附带性的讨论,等等,以保护新闻媒体自由报道的权利。在普通法中的藐视法庭罪中,检控方必须证明新闻报道行为对公正审判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损害风险”,而且还必须证明行为者对“阻碍或损害某一审判具有特定故意(这也是与严格责任规则下的藐视法庭罪的主要区别之一)。”由于普通法中的藐视法庭罪并不要求进行相关指控时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例如审判前或审判后的某一阶段),因此既使尚未启动诉讼程序,新闻报道的某些行为仍然可能会构成藐视法庭罪。例如在司法程序进行前,新闻媒体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进行详细报道,导致人们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有罪的结论或效果,等等。所以在英国,发表暗示某一犯罪嫌疑人有罪推定的报道是极其危险的。 
既然审判公开作为一项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审判原则,那么法庭能否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来避免新闻媒体介入呢?英国的一些制定法做出了一些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例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9·2条便做出如下规定:“(1)公开审理为审理的一般原则;(2)公开审理之要件,并不要求法院为便利社会公众旁听而进行特殊安排;(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理程序或审理程序的一部分,可不公开审理进行——(a)公开审理将违背审理程序自身目标的;(b)审理程序涉及国家安全事务的;(c)审理程序涉及保密信息(包括个人财务信息),公开审理将损害保密特权的;(d)为保护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之利益,有必要不公开审理的;(e)对无需送达通知书的申请举行审理程序,如公开审理将对被申请人显失公平的;(f)有关信托管理或因死者遗产管理所产生的无争议事项,或者(g)法院认为,为司法利益有必要不公开审理的。(4)法院如认为有必要不披露当事人或证人身份,为保护有关当事人或证人的利益的,则可责令不披露任何当事人或证人的身份。”[13]在刑事诉讼中,除具有非常说服力的理由外,一般都不得将公众排除在外进行不公开审理。但是,如果“关于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任何其他处于未决或迫近状态下的诉讼程序,当似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避免对相关司法程序造成损害的时候,法院可以命令,在其认为有必要的一段时间之内,推迟对相关诉讼程序或诉讼程序某一部分所作的报道。”[14]而且,英国还对性犯罪中的被害人、以及儿童和青少年的报道采取了限制性规定,例如《1992年性犯罪(修正)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1)如果某人成为被指控的本法规定之罪的被害人,且以下做法很可能导致公众成员认出该人就是被指控之罪的被害人,那么,在该人有生之年,其姓名、住址以及其静态的影像不得:(a)出现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公众可获得的书面出版物中;或者(b)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供收听收看的有关节目中播出。(2)如果某人被控犯有本法规定之罪,则任何可能导致公众成员认出某人是被指控犯罪之被害人(‘原告’)的资料,都不得在原告有生之年:(a)出现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公众可获得的书面出版物中;或者(b)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供收听收看的有关节目中播出。”[15]《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法》第39条也对涉及到诉讼中的儿童和青少年进行一些特殊的保护。当然,英国还通过立法对其他情况下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特殊的保护,例如限制媒体对证人的有关报道从而对证人提供相当全面的保护。 
对于媒体而言,被法庭以藐视法庭罪进行处罚时也会根据各种具体情节来进行加重或者是减轻处罚,例如是否具有藐视法庭罪前科、做出报道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所使用的犯罪的手段、是否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甚至是否向法庭做出道歉,等等,都可以作为加重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四、 借鉴和建议 
英美两国都自称为极度尊重人权和新闻自由的国家,不过当新闻报道可能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以及影响到法院的时,两国的做法还是存在一些差异。例如在对新闻报道进行限制方面,美国一般极力反对事先限制新闻媒体的报道,也少见事后以藐视法庭罪对新闻媒体予以处罚,而是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但英国似乎对新闻报道的限制更加多一些,而且对新闻媒体以藐视法庭罪进行惩罚也较多一些。例如在事先限制方面,美国联邦法院曾一度认为,事先限制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是违宪的,侵犯了公民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宪法权利,但英国却制定了一些制定法来加强对新闻报道的限制和引导。 
公正、客观地对司法程序进行报道不大可能会对司法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一般也不会受到法院的禁止和制裁,但不当的报道无疑应当受到限制和禁止。其实,这二者之间矛盾的实质主要为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与接受公正审判之间的矛盾,这的确是一件不容易正确把握的事情。此外,不当的新闻报道可能会造成所谓的“媒体审判”现象,这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绝对不允许的,也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所不能容忍的。有许多人特别是新闻媒体从业者曾经错误地认为,新闻媒体报道司法程序的过程实际上是在行使“舆论(新闻)监督权”,但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法律都没有赋予新闻媒体可以拥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尽管有些人可能认为监督可以分为有法律授权的监督和没有法律授权的监督)。而审判公开作为一项最基本的审判制度和原则,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外,不能允许法庭可以随意剥夺公民接近司法程序的权利,同时审判公开也是避免司法专横、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式。因此,我们也不能容忍法院随意将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新闻媒体对案件毫无顾忌的、甚至是肆无忌惮的报道已经相当严重地影响并导致法院无法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审判,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也损害了我国基本的司法制度,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有些新闻媒体打着“为人民代言”的旗号来对案件进行报道、评论、批评甚至是责难,我不知道这些新闻媒体究竟代表着哪几个或者哪一些“人民”,而且如何来判断他们的真正目的就是为了这个“崇高”的目的而没有其他不当目的或者企图。对于每一个具体的刑事犯罪案件而言,事后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无疑于证明此前所发生的一段“历史”,而“历史”的真实内容目前也是无法能够得到完全证实的,所以也就当然会出现一个事实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而无法使他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法律的公正性,这也是事实的公正与法律的公正之间的一个区别。我们可以宽恕甚至放纵一个犯罪嫌疑人,但绝不能冤枉一个事实上没有犯罪的人。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人们对法治的信赖,并丧失法律对每一个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保障。 
英美两国的法院在防止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特有的陪审制度,因为如果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不当的报道时可能会影响到陪审员对证据和案件的看法,从而无法做出公正的裁判。但是,由于我国并未实行陪审制度(尽管我国也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与英美两国的陪审制度却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而主要是由法官来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理(包括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判决结果的做出,等等),因此,似乎可以认为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并不像英美两国那样强烈。但事实上,由于我国并没有法治的传统,公民的法治意识并不健全,特别是缺乏一个新闻媒体报道司法程序的基本准则,导致新闻媒体严重影响甚至控制案件审判的情况时常发生,根本无法让案件的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审判。这也是我国目前司法活动所面临的一大难题。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规定藐视法庭罪,也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来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的报道,使得法院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完全无法可依,从而导致某些案件几乎就是在新闻媒体的意见下进行裁判,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了法律的和人民对法院应有的尊敬。还有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一些案件侦破后就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这些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罪行”,展示某些证据,甚至还让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造成此人已经是犯罪无疑的现象,等等,使法院根本无法做出公正审判。[16]当然,我们也看到一些法院以不适当的理由和方式拒绝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的接近,损害了案件当事人、公众以及新闻媒体的合法权利。
我认为,我国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一些正确作法,建立和完善有关藐视法庭的法律制度,以预防和正确处理新闻媒体的藐视法庭行为,以填补法律的空白。至于能否允许、以及在多大程度内允许新闻报道可以对案件的审理进行质疑和批评,应当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做出合理的规范。同时,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法庭也不能随意拒绝新闻媒体对法院审理案件的接近和报道,对于在法庭中公开的证据和材料也应当允许报道,而且法庭也不得随意将案件不公开审理以拒绝新闻媒体的接近,从而影响到公开审理这一基本审判制度。同时,新闻出版业协会也应当研究并制定出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报道法院审理案件的规则,以规范新闻界的报道行为。 
由于目前我国一些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当影响促使我写成这篇短文,在这篇文章里我无法详细向大家介绍英美国家对处理这二者之间的矛盾时所各自采取的具体的方法和措施,而且也无法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提出自己明确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因为这项工作的复杂程度并非我的能力可以完成。但是通过对英美两国在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冲突时的基本方法,似乎可以给我们有所借鉴。而且,鉴于目前我国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的严重危害,使得这个问题应当刻不容缓地得到解决。否则,所谓的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以及司法机关应当得到的尊重都将会荡然无存。因此,希望本文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力争使我国最终形成比较适当的、完善的相关制度或规则,以指导和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的报道,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法官公平正义演讲稿四篇


法官公平正义演讲稿四篇

小编寄语:演讲稿作为演讲者在演讲时所依据的文稿,是演讲成功的关键。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官公平正义演讲稿四篇,请大家参阅!

(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

《党的儿女 人民的法官》

穿越了鲜血与战火的历史云烟,历经了建设与改革的风雨洗礼,在神州尽彩,燕舞莺翔的盛世华章中,是谁,将法律与正义之剑高高擎起,披肝沥胆,以最完美的形式,一步步走在公正司法的道路上?是谁,续写出执法为民的绚丽篇章,诠释着人民法院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深刻内涵?是党的儿女,是人民的法官!

法官,一个神圣的称谓,站在威严的审判台上,手握正义,裁断生死,人们心目中的法官该是何等的伟大!于是有人将法官视为一种身份,一种地位,殊不知,他们同样尝尽了人生的酸甜苦辣,一样的为生计奔波,一样的担心物价飞涨后,手中的一千块钱工资要掰成几瓣花!

在我们身边就会有很多这样的法官,他们中,有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刑事法官;有能调善断、定纷止争民事法官;还有扎根法庭、不辞辛劳的乡村法官;他们在各自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全市法院法官默默无闻、不求名利的无私奉献精神,集中展示了法院队伍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光辉形象。您知道吗?一位老庭长,为了给在农村的当事人送去执行款,摔倒在冰冷的雪地

上,从此只能一瘸一拐的走路;您清楚吗?一位女法官,为了给被害人年幼的儿子争取司法救助金,把自己尚在哺乳期又生病的孩子扔在医院里不管……

鲁迅先生曾说过:“自古以来,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这就是中国的脊梁”。作为一名党员,法官,我们不会有那样轰轰烈烈的事迹,也不会有那样惊天动地的壮举,但至少有一点我可以做到,那就是把正义牢记脑海,把人民放在心中!

记得刚到法院工作时,一次偶然的事件深深震撼了我,使我由衷的体会到一名法官担负的责任,一名党员肩上的使命!一天上午刚上班,一位老大妈颤颤巍巍地走进来,我还没来得及招呼,她就扑通一声跪在了我面前,口里喊道:“法官大人,你要替我做主啊”!我好不容易才把她扶起来坐下,她情绪稍微稳定下来就告诉我,丈夫早逝,她一个人辛辛苦苦把儿子拉扯大,年初儿子在一个工地打工时,由于板架松塌从十几米高的地方摔下来,如今瘫痪在床已有半年多,可老板只给了500元钱就撒手不管了,还威胁说如果再去要钱,就把她上小学的孙子干掉。大妈问道“法官,我没有钱,法院会不会管那?”看着她那斑白的头发,深深的皱纹,尤其是那双含着泪花,充满期盼与渴望的眼睛,我的心被刺痛了,我的父老乡亲啊,我要怎样做才能让法官的天平与你们心中的那杆秤一样平衡?我要怎样做,才能让善良的眼睛不再流

泪,让丑恶的灵魂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硝烟弥漫的战争年代,是人民的小米饭养育了党,使我们党在90年的风风雨雨中一步一步发展壮大,90年后的今天,在民族复兴的和平年代,作为党的干部,作为人民的法官,要懂得报人民的恩,为人民办事,做一名服务人民的党员,做一名对得起人民的法官。

岁月的长河悠悠流淌,先辈的精神代代相传,一批又一批的共产党员,一位又一位的人民法官,始终以自己对法律的忠诚,对审判事业的热爱,手持天平,头顶国徽,演绎着维护正义、评判是非的神圣职责!他们时刻牢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宗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默默践行着一名人民法官的誓言,履行着一名共产党员的承诺,他们始终不忘党和人民的重托,因为他们是党的儿女,是人民的法官!

(篇二)

在人类历史的漫漫长河中,有这样一群人值得我们铭记,“除了法律,他们别无所崇;除了良知,他们别无指引;除了正义,他们别无追求!”从铁面无私的包拯,到断案如神的狄仁杰;从明察秋毫的宋慈,到“一枝一叶总关情”的郑板桥,几百年来,他们总被人们津津乐道。历史车辆滚滚向前,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伴随着这个时代到来的一代法官脱颖而出,他们有不计病痛、默默奉献的金桂兰,有公而忘私、定纷止争的黄学军;有尽职尽责、耐心细致的钟蔚莉,有执法如山、融情似水的李昆仑,一位位优秀的法官,以他们对法治事业执着的追求,以他们良好的形象,在人们心中树立起一座座丰碑,为人们所传颂。

然而,当我们被这些优秀法官所深深震撼同时,我们也遗憾地看到,个别意志薄弱的法官在欲望中迷失了方向,在公与私、权与利的面前心理失去了平衡,背弃了法官的职业准则,一夜之间从审判席上执行法律的法官沦为了阶下之囚。痛定思痛,反腐倡廉的钟声再一次在我们每个人的耳畔响起。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的训诫,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腐败对公平正义的危害。

心存不廉,就会导致行为不公,而不公的裁判是人民法官的天敌。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的确社会民众违法是不可避免的,也不是最可怕的,因为这个社会还有法律和司法可以弥补这些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但是,如果司法裁判本身腐败,则很容易使人们对司法本身失去信心,长此以往,则没有人再愿意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的权益,而整个司法体系也将失去民心,变得软弱不堪可见,干警素质的重点是清廉,司法的核心是公正。没有公正,司法就失去了赖以生存之基、安身立命之本。

然而,法官通过正确履行职责,来确保司法公正。法官不仅要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社会经历、专业知识、业务技能。更为重要的是他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准,有一颗追求正义的丹心;有一双洞悉是非曲直、不揉一丝沙粒的慧眼;有超然特立、冷静笃定的性格;有悲天悯人、体恤众生的情怀;有冰清玉洁、慎独自爱的品性;有耐得住寂寞,洗尽铅华的定力。

冰清玉洁、慎独自爱、耐住寂寞、洗尽铅华。归结到一点,就是要清清白白做人。 清白是法官必须坚守的职业和道德底线。清白做人,就是要不为名利所缚,不为私欲所动,抵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

抵得住诱惑,就是要在各种诱惑的考验面前,做到“灯红酒绿不入眼,不义之财不伸手”。请记住,挡不住今天的诱惑,将失去明天的幸福。

守得住清贫,就是要宁可清贫自乐,不可浊富多忧。“天下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这所有,虽一毫而莫取”。

耐得住寂寞,就是要远离灯红酒绿、觥筹交错,在无数次明智的选择中始终坚守着一份孤独。莫怨清廉淡滋味,应愁贪婪铁窗泪。

一名法官,惟有清白做人,才能使自己处于最中央,使法律的天平不致发生倾斜;一名法官,惟有清白做人,才能承担守护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任;一名法官,惟有清白做人,才能实现刚正不阿,如墨线过木曲也正;清正廉洁,似明矾入水浊亦清。一名清白无暇的法官,“其身正,不令而行”。

朋友们,让我们抵住诱惑、守住清贫、耐住寂寞,用浩然正气,昂扬锐气去荡涤那些乌烟瘴气,做一名无私无畏、一身正气的执法者,做一名清廉似水的“现代包拯”;让我们为正义和道义而战,对法律和人民负责,让天平永不倾斜,让国徽永远闪光!

(篇三)

尊敬的**:

法官,手中掌握着国家的审判大权。这一职业,无论在中外都是受人羡慕和敬仰的。身披法袍端坐在法庭之上,法官的形象顿时变得高大起来。在手中法锤敲响的那一刻,法官更无疑成了主宰当事人命运的使者,成了维护法律正义的化身。

在法官队伍中,涌现出许多人民满意、清正廉洁的好法官——从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谭彦,到忠于法律、执法为民的蒋庆,从辩法明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到情系人民、丹心护法的吴苹,无一不以他们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形象而为人民群众所敬重,他们代表了法官队伍的主流。

当我们被这些优秀法官身上所体现出的崇高的人格魅力所深深震撼同时,我们也遗憾地看到,在金钱的侵蚀下、在私欲的诱惑下,一些意志薄弱的法官见利而忘义,背弃了法官的职业准则,辜负了党和人民的重托,最终倒在了糖衣炮弹之下。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广东省高级法院的麦崇楷,到因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沈阳市中级法院的贾永祥,从武汉市中级法院13名法官集体犯罪到阜阳市中级法院的群体腐败案,屡屡出现的法官违法犯罪行为,令人触目惊心。

一纸裁判是关系每一位当事人命运的大事,司法的公正是法官孜孜以求的目标。然而面对种种名利的诱惑,我们该如何克制自己私欲的膨胀,一如既往地坚持职业操守,做到清正廉洁呢?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构筑起抵御各种腐蚀的思想道德防线。我们要算好三本帐,即政治帐、家庭帐、经济帐。换句话说就是要我们珍惜工作、珍惜家庭、珍惜生活、珍惜自己。腐败的本质是以权谋私,腐败发生的重要特征是依附于权利,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我们不能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毁了自己。清朝人张聪贤曾写下过这样一段为官箴言,“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的确,壁立千仞,无欲则刚,一名法官,只有做得正,才会心中无愧;只有行得正,才会胸怀坦荡;只有判得公,才能让群众信服,才能彰显法律的威严。清清白白办案,堂堂正正做人,永远保持清正廉洁,正是一名法官的立身之本。

要做到清正廉洁,就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斯多德说过,立德,必先立志。深刻理解“为谁司法、靠谁司法、怎样司法”的本质内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恪尽职守、公正廉洁的工作态度,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优良作风,确立积极的人生评价,筑牢思想防线,形成“法平如砥,执法如山”的职业信仰和道德信守,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谢谢大家!

(篇四)

当我每次看到法院大门口的时候,那熠熠生辉的国徽让我感到人民法官是多么的伟大啊?在感受到温暖的同时,我最想对全国法官们说几句话?希望你们做一名人民满意的法官,做一名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好法官!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是干警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的共同的理想和追求,而是千千万万的政法干警在不断地执着追求中形成的,是党和人民对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司法良知是一种内心信念,是一种道德守衡,是一种价值取向,更是法官的人性基础,我们的政法干警要时刻都要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导向,誓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落到实处,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威严以及温暖!

法官,作为一个神圣而又庄严的职业,工作、生活中的每一点滴都被神圣的法律赋予了不一样的内涵。

法服,不仅仅是一套衣服,她代表的是责任与奉献,那红彤彤的法徽更是时刻提醒着每一位法官,从穿上制服的那一刻起,我们就不再是单个的人,而是代表着公平正义,为人民谋福祉的共和国卫士。在我们肩上,担负着每一个当事人的殷切希望,消灭罪恶与不公,是我们每一名法官毕生的追求!

一声声清脆的法槌,她代表了正义的旋律,代表了法律的庄严,代表了法官一心为民,公平正义的精神!

一条条简单的法条,却可以让法官在无数个日夜里仔细研读,为的就是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圆满解决每一件案子。

一份份卷宗的形成,看似简单,但其中,却凝聚了当事人的泪水与希望,凝聚了法官的汗水与努力,凝聚了人民法院的公平和正义!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从来都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她蕴含了政法干警们怎样做?如何做?的大问题。法官们为了每一个案子四处奔走,翻阅法条,明辨是非,才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公平正义得以实现,要真心为人民谋利益,要模范遵守廉洁自律,要争做党的忠诚卫士!

作为新时期的政法干警,我们要时刻以此来鞭策自己,适应时代的要求,争做新时代的共和国卫士!更要当好全国人民的包青天!在这里祝全国法官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天天开心!

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 演讲稿是进行演讲的依据,是对演讲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和提示,它体现着演讲的目的和手段。希望《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演讲范文》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公平公正的演讲稿”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