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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中求契约精神读后感

卢梭作品《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通过读书我们能够提高自身的素养,还能够开阔我们的视野。读书对于我们个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尤其读经典作品对我们思想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在上学的时候,老师会经常要求我们会写读后感。我们就可以通过文字的方式把那些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该如何才能将一篇作品读后感写好呢?以下是由小编为你整理的《卢梭作品《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卢梭作品《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处不背负枷锁”。这是本书开篇的名言,也是本书所有观点的基础。大部分的阶级革命先驱者,都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作为核心思想,如美国独立战争、英国光荣革命等,但唯有卢梭,在人人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其需要遵从的一个基本制度,这个制度他用“社会契约”来解释,我认为,这正是《社会契约论》能够高于其它论著,成为资产阶级革命主要指导思想的原因。

是什么促使作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呢,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阶级分化和剥削压迫可谓是形影相伴,始终不离。《社会契约论》创作并发表于1762年,当时法国正处于封建社会末期,在“君权神授”的政治理论下,社会有着严格的阶级划分,其中教士和贵族分属第一、第二阶级,他们的人数占了不到全国人口的5%,却占有全国土地的35%,而且不负担任何赋税义务,国王路易十六正是他们政治上的总代表。而资产阶级、广大农民、工场工人、手工业者和其他下层贫民构成第三阶级,他们虽然持有最大的生产力,占据着最多的人数,但无论在政治还是经济上都是被剥削的对象。由于第一、第二阶级并不代表先进生产力,仅仅是靠政治、军事上的暴力维持统治,加之其挥霍无度,一度使法国陷入全国性的财政危机,为此国王路易十六曾召开过各阶级参与的“三级会议”,当会议开始时,第一、第二阶级的代表身着华服从大门而进,第三阶级的代表却只能身着布衣从边门进入,会上统治阶级要求第三阶级的代表上缴更多的税收,却对其提出的改善基本生活条件、政治地位等诉求避而不谈。旧社会阶级矛盾已经达到顶峰,催生了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一大批思想家,他们揭露、批判旧制度的腐败现象,反对专制制度,提出人生自由,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正是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作之一。

没有约束的自由,必将导致社会的混乱。我们不妨想象,当一个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去影响另一个人的自由时,必然会产生新的剥削和压迫,这不但违背了平等的初衷,还将使社会关系进一步倒退。卢梭的一生可谓颠簸流离,中晚年更是惨遭迫害,这使得他在书中向往一种公平的契约关系,并且用社会制度来加以维护和保障。

因此,卢梭认为,人的自由是一种共同的自由,它依靠契约和权利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而契约和权利则通过社会实现,社会一词在本书中指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我们不妨试想原始社会,当时的人类可以说是享有完全自主的自由,或者说是天然的自由,他的衣食住行全靠自己解决,与野兽并无太大区别。随着个体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个人的力量无法与自然对抗,必定会产生联合的诉求,然而,在集体当中,如果人人都只顾自己的自由,则必然会伤害到他人的利益,如此,设计一个兼顾群体利益的约定,以放弃个人的天然自由为前提,实现群体中每个人的共同的自由,这个约定我理解为作者所提倡的社会契约,而这种自由应当可以称之为社会自由。

社会契约的最高体现,应该是人人共同权利平等,人人付出人人得到回报,这在原文中也得到体现:“在一般意志的最高权威下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和自己的能力奉献出来,在这一集体中,我们把每个加盟者都接受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我认为,实际上这与共产主义的理念不谋而合。卢梭认为人失去了天然的自由,原因是因为生存的阻力超过了人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转而谋求社会的自由,其根本就是生产力无法满足生存需要,而共产主义的核心理念便是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社会公共机构非常发达,人与人的待遇差异和社会分工会完全消失,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群体社会下物质和精神上的真正自由。

要实现这种最高层次的社会契约,一是需要一个集合体来确保各类协约的落实,卢梭在书中称之为主权者或政体;二是需要社会中的人具有较高的道德标准,能够贯彻民主政治的理念。现在是全球互通时代,这里的“人”,既可以指个体,也可以指群体,也可以指国家。例如说,最近的伊朗核制裁事件、南海主权事件等,其根本都是以美国为首的个体,为了扩大自己的利益,侵害他国个体的利益,以民主之名,行侵略之实,违反了社会契约精神,而作为保障社会契约的集合体-联合国组织,则沦落成为它的工具,失去了自身的公平公正,这也证明,当前资本主义国家所谓的民主社会只是一个笑谈,实际上则是第一第二世界的国家在不断剥削压迫第三世界国家,这与十八世纪的法国何其相似。

地球还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与国之间形成了一个大的社会,早在立国之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便提出了对外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对内则是共产党领导下多党执政的执政方针,加上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最高层次的社会契约,是我国在共产主义道路上不断探索的伟大成果。

《社会契约论》作为十八世纪的作品,虽然全书不足10万字,但却是一本通篇闪耀着思想火花的,具有前瞻性和启蒙性的伟大著作。资产阶级以它为指导思想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但是由于其自身的阶级局限性,并没有能真正掌握贯彻它的精髓。该书的核心思想即便是在今天也依然极具参考性,通过对它的学习,必将对本人今后的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

卢梭作品《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

在法国大革命中,《社会契约论》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

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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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纵观历史发展的漫漫长河,一代又一代人类从未停止对理想社会的探索。从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到日新月异的科技时代,人类从一个蹒跚学步的婴儿渐渐成长为活力四射的少年。在这过程中,人类曾误入歧途,摔过跟头,也曾在一片黑暗之中苦苦摸索,探寻出路。人类迈出的每一步,其背后都有一些伟大的身影在默默支持着、鼓励着、指引着卢梭便是其中的一员。他曾经为人类勾画了一幅乌托邦的蓝图,一个人生而自由的理想社会这便是《社会契约论》。

经典之所以能被称为经典,往往是由于不论放在什么时代,它的价值都如黄金般闪耀着夺目的光芒。《社会契约论》就是这样的经典。它篇目不多,一共分成四册,大致上,第一册论人民和主权者;第二册论法律和主权者;第三册论政府和主权者;第四册以古罗马历史出发论述了主权者意志实现的某些细节。也有另一种说法,将第一册归纳为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的论述,第二册为对主权及其权利的阐述,第三册为对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的阐述,第四册为对几种社会组织的讨论。不论是哪种理解归纳方式,我们都可以看到,卢梭的逻辑框架是十分完整清晰的。他先总述自己对理想社会的大致构想,提出社会契约的基本原则,然后shenru讲解这个社会的每一个组成元素,最后再细化至一些细节的讨论。十一万字,一幅蓝图,这便是卢梭的乌托邦。这不是一个仅仅活在纸上的乌托邦,而是一个有血有肉、有灵魂的乌托邦它与现实是如此的亲近,又是如此的不同,以至于身为读者的我们,都会情不自禁地将书中这个人生而平等的社会与自己所处的现实社会作对比。在这对比中,思想的火花便开始舞蹈。(星辰ww)

身为一名青少年,学识尚浅的我恐怕并没能真正读懂它,但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不断地将书中的社会与我自己所处的或者说,我自己所感知的社会进行对比。在这些琐碎的思考中,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莫过于第一册第三章至强者的权利中这样的一句话:战争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非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中的个人偶尔彼此为敌,也只是作为兵士和国家卫士而非个人或公民一员。这句话宛若惊天霹雳,让我豁然开朗:我终于找到了我一直寻求的,关于战争中人与人的关系的明确答案!在现代社会,虽然人类已经迎来难得的和平时期,但是战争给人类留下的创伤是永远无法被抹去的。尤其是一战、二战中留下的血与泪,已经给人类各民族烙下了永恒的痛苦印记。

然而,我们的人民恐怕并没有完全正确地看待战争,他们把战争上升到国家层面的同时,也把战争带入了个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了不同民族之间的怨恨与隔阂。举一个我们生活中最常见、也最敏感的例子:中国与日本的关系。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中日两国的关系始终算不上友善,再加上日本政府的逃避态度令国人气愤,许多中国人往往视日本人为坏人、强盗,老一辈更是直接以鬼子称呼日本民众。这其实是错误的!殊不知,是我们自己对日本民众产生了偏见,实际上,当今的许多日本人都是聪明勤劳、热爱和平的友善人士。我们这样做,正是把过去的战争代入了个人之间、公民之间的关系,也正是这样,民族之间才会隔阂加深,甚至互相仇恨。仇恨是什么?仇恨就会带来报复,就会带来战争啊!战争给我们的教训难道还不够多吗?铭记历史,也要放眼未来。战争是国家的战争,而不是个人的战争,几百年前的卢梭就早以惊人的预见力和判断力指出了这一点,可见他的思想已经突破了空间与时间的限制,能够在任一时代发光发热给后人启迪。

在卢梭的思想之海里遨游,我收获的不仅仅如此,还有更多的思想珍珠被我拾起:放弃自由就等于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大到能永远做主人,除非他将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将服从转化为义务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诸如此类的名言警句,句句shenru我心。细细品读每一句话,有时带给我的是几个小时的沉思、几个夜晚的苦苦思索,虽只求得着一知半解,但也能使我心满意足。因为我知道,我正在与人类史上伟大的思想进行交流。

我也终于明白,为何《社会契约论》一书会对后世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为何卢梭的思想能为千千万万革命者奉为最高法则,为何人类需要从卢梭的思想中吸取精华以探求真理;因为人类需要领航人,需要一位、许多位卢梭在重重迷雾中指点人类走向光明的未来。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一)

虽然卢梭一直谦虚地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放弃了的一部长篇着作的摘要,是一篇简短的论文。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伟大的思想着作,因为卢梭的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与法制、民一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一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着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一裁的民一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一性一。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着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一精一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一主,二是法制。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一性一,合理一性一,以及正当一性一。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一由,而获取契约自一由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一由,转一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约自一由,而让政一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权威。

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对于民一主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一精一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一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一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一主认识的局限一性一,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一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一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一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一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一主方式,这是民一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一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一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一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一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一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一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一主观点与雅典民一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一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一性一在于对人的民一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一性一在于小国一精一英式的民一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一主认识。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一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一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一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一性一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一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一主对直接民一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一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一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一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一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一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一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一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一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一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说卢梭对于民一主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理想一性一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卢梭的法制思想则要更具实践一性一和合理一性一。卢梭对于法治的重要一性一有着深刻的认识,就如书中所言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一个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因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是有着诸多限制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确体现。卢梭对于法治的认识首先是从宪法的设立开始的,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这体现了卢梭的分权意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这在现代中国也是适用的。不仅仅是宪法,规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应是如此。卢梭害怕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公共意志被强权所替代,因此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卢梭对于强权的理解很一精一辟,卢梭解释强权就是强者的意志被体现,谁强大,谁就有权利。因此在强权下,弱者的权利是不被保护的。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呢,除了分权思想外,在书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们还能看到卢梭对于理想法律的划分。卢梭将法律分为策划全体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一由权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风尚、习俗,卢梭把第四种法律称之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说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一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一精一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用现在的理论来说这第四种法律可以被看为习惯法,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其实一开始我不太明白卢梭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第四种法律,仔细想想我才明白,卢梭看重的是第四种法律的民族文化一性一,第四种法律才是每个民族最有特色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他为了证明合法政治权威的存在分别通过贵族制、奴隶制、民一主制的分析来论述政治的理论,又通过对于战争、政一府、法律、公共意志来论述合法的政治权威在不同领域的存在形态。我限于自身知识的限制,在读这本书时,查找了很多资料,发现不少学者也对卢梭书中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指出了卢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一性一。通过对他们文章的了解,我感觉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识被加深了,同时也了解到没有哪个思想家的理论会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在读书中要敢于质疑权威的理论,要用辩证的视角去看问题。在吸收伟大思想家的思想时,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去甄别哪些是启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一性一。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我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有这样的感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二)

从客观上来讲,卢梭的这部着作使西方社会从以个体小我为基本单元的社会结构过度到以社会科学为依据的一团一体契约形成的大我结构,完成了西方社会向一团一体和谐发展的方向挺一进的理论基础先导的任务。它引领西方社会高速发展,在区区200多年间,完成了一个又一个跨越以本书的理论为基础。

西方的发展路径是:耶稣基督的神之大我个人奋斗的个体小我社会化大我

1.耶稣基督的神之大我时期,物质水平低下,个体只有一团一结才能生存。

2.个人奋斗的个体小我时期,物质的获取进入可以间接得取的阶段,个人的智慧成为间接获取的必要条件。

3.社会化大我时期,大多数的人认识到物质获取的必要一性一以及间接获取距样化,形成相对平等的分配体系。

卢梭在本书里轻描淡写的阐述了家庭(中我)之于社会的影响,竟没有将家庭(中我)当回事儿。在对社会化大我的向往之下,卢梭竟忘了家庭(中我)这一深刻影响社会的因素吗?而在东方的社会论述中,家庭的重要一性一被空前的提出来!

我们看一看东方的发展路径:泛神论和圣贤以及佛教(大我理论,中我表现)家庭、宗族的奋斗(中我)个人奋斗(小我)

1.泛神论和圣贤以及佛教(大我)时期,物质水平低下,各种神都拜,为家族的成员生存努力。由于不是为个体服务,所以没有鲜明、统一的信仰。

2.家庭、宗族的奋斗(中我)时期,物质间接获取的分化,使个体为家庭、宗族奋斗成为可能。

3.个人奋斗(小我)时期,正在脱离家庭、宗族的束缚,为个人的物质发展而奋斗。我们看到目前中国的小我趋势。

很有意思的是西方家庭理论中我的缺失竟是西方最大的社会问题,而东方社会大我的缺失竟也是东方社会一盘散沙的成因以及小我的缺失导致难于驾驭西方经济力量对东方的冲击。

值得一提的是:面对西方经济的冲击,我们该形成大我还用小我脆弱的肩膀来草草对付,无聊的度过自己的一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三)

我曾经觉得卢梭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给我这样的感觉,源于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论科学与艺术】。当时第戎学院有奖征答一个问题,即艺术和科学的复兴有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卢梭的好友狄德罗建议他回答不,因为这样的回答更容易得奖。最后,无论出于怎样的动机,卢梭在他的这篇征文中,给出的答案是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

在【论科学与艺术】中卢梭写到:在艺术还没有塑成我们的风格,没有教会我们的情感使用一种造作的语言之前,我们的风尚是粗俗的,然而却是自然的;从举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一性一格的不同。那时候,人一性一根本上虽然不见得更好,然而人们却很容易相互深入了解,因此可以找到他们自己的安全;而这种我们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价值的好处,就是得他们能很好地掩饰种种罪恶。

然而从史料中不难发现,卢梭本人是极一爱一文学与音乐的。他谱写过音乐作品,撰写过音乐理论,希望成为在音乐领域有所作为。他曾写过一个小文章标题就是【我喜欢音乐】。

卢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吗?如果他是这样一个人,那么【社会契约论】的真知灼见,又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呢?

卢梭在书写【社会契约论】前,还写过一本【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在此书中将人类的不平等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一性一质的不同而产生;第二类是一精一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于一种协议。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

在【社会契约论】里,我认为卢梭其实是针对上述的这两个不平等,设计出他理想中的公约。

首先,他认为公约可以改变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说公约不是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一体上的不平等。社会条约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使他们不因为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一性一质不同,而在现实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觉得要改变一精一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变过去的协议方式,设计一种人类集合一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一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简单言之,我觉得卢梭的社会契约,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为所有缔约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一精一神(政治)方面,不干涉个人的意志。

得出这样的结论后,我觉得再读【论科学与艺术】就有了一番新滋味。卢梭所处的18世纪法国社会,凡尔赛宫的皇室奢华风气统领着整个欧洲艺术的发展。不难发现,卢梭憎恶艺术,明确的说,应该是憎恶皇室一精一神(政治)统治下的艺术。他说今天更一精一致的研究与更细腻的趣味已经把取一悦的艺术归结成一套原则了。我们的风尚流行着一种邪恶而虚伪的一致一性一,每个人的一精一神仿佛都是在同一个模子里铸出来的,礼节不断地强迫着我们。而另一方面,卢梭喜一爱一对音乐与文学的喜一爱一,则是出自于对朴质自然的追寻。他厌恶那些在一精一神统治下的艺术,他向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于是,我觉得卢梭不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他的艺术观、政治观是一体的,它们都来源于卢梭对于社会的整体认识与判断。

卢梭认识到社会的不平等分为自然(生理)方面和一精一神(政治)方面。他一方面认为人们不应该在一精一神方面被统治(艺术不应该被风格、矫饰化),另一方面他认为要用社会契约来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保障人在一精一神层面能够崇尚自然。

由此我联想到,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时代的文化、经济、政治状况,都是一个不可分隔的整体。特定的经济、政治状况,导致了特定的文化状况;而社会对于文化的认识,也必然反映了这个社会对于经济、政治的态度。

欧洲社会从百科全书式的混乱的18世纪到如今,艺术的面貌已经全然改变。概念艺术、行为艺术的当代艺术概念,一次次成为社会思潮的先锋。我想这艺术面貌改变的背后,是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的深层变化吧。

我想起一个学景观设计的朋友,曾经跟我抱怨,中国现在景观设计追求的简约风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现代极简主义的风格。但其实我们特别没有根基,欧洲从几个世纪前的繁冗奢华的巴洛克风格,变化到今天的极简主义,是几百年的变迁里,一步步走过来的。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一精一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模仿。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

我觉得这个有些无奈的抱怨,背后实际上反映了当下的社会状况。我们的国家经历的现代化历程,其路径与欧洲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在流行风格上对欧美的模仿,体现出的是这背后,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现代化过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困惑的是,我们作为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么。就如我的朋友所说的那样,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一精一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借鉴。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我们要读卢梭,不是在寻找一个通往现代化和谐社会的现成的契约,而是在读他的痛苦和挣扎,反思他对社会的整套想法。卢梭告诉我们,社会的公约是基于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会公约不能干涉个人的一精一神(政治)意志。我想这是基础,不同的社会各自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其不同的发展路径寻找现代化的道路。

那么,我们的社会读透卢梭没?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有几分在中国?

我想起前几天一个朋友从日本回来,聊起日本当下的文化发展。觉得各种稀奇古怪、甚至乱七八糟的东西,都有人在当做职业非常认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无论多古怪,都会有相应的东西来满足(比如为宅男创造的午夜动漫和咖啡厅)。相比之下,中国要保守得多。主旋律艺术的色彩非常浓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识非常强烈。

虽然这种当下文化上的差异没有孰对孰错,但我觉得从中还是能够体会到,我们的社会还没有读懂卢梭。因为如果我们读懂了,我们的社会有卢梭所述的某种公约,那么我们社会应该会在文化上呈现出没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状态。既然文化是如此,那么社会的其他方面,应该也是吧。

卢梭说:我们向往自一由,但我们带着镣铐。或许我们应该对这副承载着历史厚重感的镣铐,有更深一点的领悟才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800字


卢梭是文艺复兴时代的瑰宝,也是饱受争议的一位。
虽然这本书和卢梭本人颇具争议,甚至被许多学者批评是空想且反科学的,但其对法国大革命乃至当今世界的民主思想的影响仍无疑是深远并且重大的。书中,卢梭将国家的创制定义为在一个得到全部国家成员投票的公约之上,并论述了随之而来的众多问题。
卢梭究其思想本质是绝对民主的,他赞颂小国,更强调人民应当为追求自由而抗争的精神。他唾弃专制制度,所以他宣告了人民的力量。卢梭是典型的唯心主义学者,说他是偏离实际的并不错,但这绝不应当区分褒贬;卢梭真正的力量在于他奏响了普遍意志的自由之声,他真正看到了民众,看到了人权对于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然而,直到今天,还有许多人没有充分享受到这项权利。
卢梭的睿智与不幸,都与他的公意理论相关。今天,民主已经成为一个公认的政治目标。社会公众和绝大多数政治学者都真诚地相信:人民,即所有社会成员,最清楚自己需要什么,国家需要什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凡涉及全体人民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该听从全体人民的选择。然而,反对专制的卢梭,为什么又主张由最明智的人治理群众?这是因为,他发现了现代政治社会的内在矛盾:这个社会的建立,是为了所有利己个人的共同利益;而这共同利益又与每个利己个人的实际利益相对立,只能凌驾于这些利己个人之上。
从现在的法国政府建制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卢梭的渊源。尽管法国也是三权分立,但是它很多涉及基本性的法律也是要通过全民的投票。在某些事务上确实有直接民主的意味。具体的各个方面,在大革命时期的政府建制上有着更明显的体现。
不可否认该书所勾勒的理想状态与我们所接触的现实仍有差距,但他发现了导致这些差距的原因,为更公意的社会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可能。

大学生《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尽管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但也引起了许多论者对从逻辑体系到细节操作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诸多的质疑,认为卢梭的语焉不详、自相矛盾的地方太多。公意说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但这也是卢梭自相矛盾的关键之处,就公意从何而来?这一问题,他有时将普遍意志解释为普遍幸福,但我认为普遍幸福如何能为有限的人类察知,也是不清楚的;另外,在公意的标准上,即谁具有权力来判断公意的是非。

他有时试图把公意与多数人的决定划等号,这就意味着多数人永远是正确的,但我可以肯定他并不这样认为,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卢梭反对“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他说:“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但之后的论调中他又主张“不服从共同意志的人应当强迫他服从,也就是强迫他自由”。怎样强迫不服从公意的人去服从呢?卢梭的回但是:“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于是又退回到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道路上。书中前后论证互相矛盾,这也不失为论证中的一个逻辑漏洞。有时,按照他的说法似乎公意通过意见分歧相互勾销的办法自动表现出来,但这现实的人似乎不那么容易做到。

卢梭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那政府实在是太轻松了。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一个国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养和吸引进入尽可能多这样的人,那才算是一个好政府。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由于本人只读了一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绍了此书的基本的政治理念,但我认为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大学生《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该书中,卢梭认为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对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为,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我很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法治社会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权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普及程度。

卢梭在书中提到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所以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具有任何立法权。这样,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

从这一点联系我国的实情来看,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应该首先对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启蒙、对法律的认识,才能为立法做好准备。不仅要让人民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更应该让人民具备法律要求的素质。这样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法律。而且,法制宣传不应是知识方面的宣扬,更应是理念的传播。在人民心中树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潜意识形成了法的约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我认为,借鉴上述观点并结合我国国情才能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社会契约论》一书的精神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代表了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民主思想。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对十八世纪法国革命和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国家都起过积极作用。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本值得研读的经典。

读后感社会契约论(合集8篇)


读后感可以从哪几个方面写?在读了作者的作品后我有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写读后感不仅要看,更要理解,经过范文资讯网的编辑的认真筛选和归类这篇“读后感社会契约论”呈现出更好的质量。

读后感社会契约论【篇1】

是久闻大名却没在学生时代拜读的书,而的确不是很好读的,但可能核心理念的光芒太过旺盛,合卷后还是不得不佩服社会契约的观点,由此许多政体的建构有了理论的依托。

一是自由与自由的让渡,“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社会契约是一种结合的形式,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体的利益,但却不剥夺个体的自由,个体让渡了天然的自由换取在契约项下社会的自由。

而一旦社会契约被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

这种选择放弃而遵守服从契约的自由亦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即意味着以强力换取服从是不可取的。二是公意的概念,公意并非众意,并非个体利益纯粹相加的总和,而是个体利益抵销合并后,余下的公共约定。由此衍生而出的主权权力神圣不可侵犯,且不会超出公意的范畴,对所有人有约束力。三是,政府与主权者的关系,政府并非主权者,政府仅是主权者的代理人。

主权者体现公意,且应是凌驾于个体与政府团体意志之上,而政府非主权者,除非以公意的名义,否则是无权号令人民的。

整理本书笔记时发现,以上诸多理念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已是如雷贯耳,公理性的存在。是幸与不幸。

读后感社会契约论【篇2】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空、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各卷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

第二卷:讨论立法.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对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为,为公章的记录,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三卷:这一卷讨论的是政体,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掌有行政权,这种行政权隶属于作为主权之行为的立法权.同时,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约.这是从第一卷主张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并非契约的目的引申出来的.

第四卷:继续讨论政治体制.进一步阐述了他理论中巩固国家理论的方法.在"公意是不可摧毁的"这一前提下,卢梭分别论述了投票、选举、罗马人民大会、保民官制、独裁制、监察官制和公民宗教等在国家治理中的运作.

三、读后感: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明了人类社会不平等起源和基础后,探讨了如何在社会状态下实现社会平等问题,提出民主共和国的社会理想,试图创立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历史上以牺牲自由及和平为代价的社会契约.他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赋人权"理论.坚决反对暴政、压迫.他的这些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论上的分析,同时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观念为西方国家的立法依据奠定了基础.下面就我读完此书后对于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会的构建谈谈我的认识.

(一)自然的权利.

对于人类而言,自然的权利是固有的本质,因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这是读完此书后我最大的认识.也是卢梭在此书中首先提出的观点.但从深层次讲,他又认为社会契约必须把自由本身的内涵加以转变,将其提升到更高的层次.它应不同于那种无拘无束的"自然的自由"而是"社会中的自由".社会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约、支配.但是,依照社会契约而形成的共同体意志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故它也等于是个人的意志.从而推导出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个人的意志.

在自然的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同时自然状态下存在各种弊端,人们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在这一点上,卢梭的观点是想从根本上说明人民如何成为自己正真的主人.在确保人民自由平等的关系上,彻底的人民主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有各种弊端,人们必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着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不是奉献给任何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然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二)政府形式.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提出的各种政治形式,大都是他的假想,是想设计出他所想的那种政治形态.而他在书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对于如今我国的实情是不符合的.比如在"论政府的不同形式的构建"中,他的主张是"行政长官的人数越多,则政府也就越弱,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准则."再者,他认为"政府操控在一个人的手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的意志就是最高的强度,所以最活跃的政府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如果这是他们欧洲的一些袖珍国家来说,似乎还可以.但换成中国,行政官员越少的话,那行政效率就不可能高.并且,也不可能有几个甚至一个人来担当此任,假象一下,国家的权利就操控在少数几个人或者一个人身上,是不是会导致独裁呢?那这与卢梭的民主就南辕北辙了.所以我认为这个观点只是一种理论而已.

再如,他说,"民主只适用于小国,贵族政府适于中等国家,君王政府则适于宜大国."从中我觉得,他说的有片面性.我认为哪个国家用什么样的政体应该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历史惯例和风俗习惯.像美国做为、英国的殖民地,由于英国历史上就属于比较民主的国家,而起移民也大都来自欧洲,因此美国虽然国土辽阔、人口众多,但是还是可以实行民主制啊.而像中东阿拉伯世界,大不分小国却还是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因为在阿拉伯世界历史上就不存在民主制.

(三)法治社会的建立.

该书中,卢梭认为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对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为,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我很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法治社会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权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普及程度.

卢梭在书中提到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所以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具有任何立法权.这样,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

从这一点联系我国的实情来看,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应该首先对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启蒙、对法律的认识,才能为立法做好准备.不仅要让人民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更应该让人民具备法律要求的素质.这样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法律.而且,法制宣传不应是知识方面的宣扬,更应是理念的传播.在人民心中树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潜意识形成了法的约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我认为,借鉴上述观点并结合我国国情才能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社会契约论》一书的精神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代表了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民主思想.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对十八世纪法国革命和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国家都起过积极作用.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本值得研读的经典.

读后感社会契约论【篇3】

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家庭,母亲于第10天去世。10岁那年,他的父亲因捍卫正义不向黑恶势力屈服毅然愤然地离开,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卢梭。由于家境贫寒,他没有受过系统性的教育,后又被通缉流亡国外。做过临时工,当过学徒、杂役、家庭书记、教师、流浪音乐家等等。到处谋生,漂泊四方。就是这样的卢梭7岁时就将家里的书籍遍览无余,由于这些书里历史人物的典范影响和他父亲的谆谆教诲,卢梭深深体会到了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可贵。最终于1762发表著作《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第一卷在确立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则主要讨论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是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虽然当时无人问津,但后来成为了反映西方传统政治思想的最有影响力的著作之一。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

第一册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册是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第一册第一章首先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接着提出”处处背负着锁链”的问题。只要人民在强制下真的服从了,暴力也算达到了目的。但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必须基于一些约法三章。

第二章指出第一种社会。它是所有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也是唯一自然的社会形态,是家庭。家庭是一种约定。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家庭是政治社会的第一模式。

第三章写至强者的权利,只有把他人的服从转变成责任,才能真正成为的最强。最强者的权利被认为是现实中的一个基本准则。认为暴力并不能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写奴隶制度。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相互约定。生而为人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只属于他们自己,无人有权将之剥夺。因此,政府不能是任意的。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他的行为也就失去了一切道德准则。

第五章指出第一约法是根本。认为治理社会和压榨奴隶还是两个概念。提出疑问应如何进行表决,应以约法三章为基础。

第六章提出社会公约。认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结成一体,用力量的总和来攻艰克难,群策群力。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各项要件不能有一丝更动,否则社会契约就会失去效用。

第七章论社会主权者。主权者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

义务: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义务。政体的本质决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缚。个人意志与公意不同,个人意志是考虑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论公民国家。在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第九章论所有权, 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认为先占先有的原则,并不构成真正的权利。只有法律的承认才能使他真正地成为财产的排他的拥有者。

第二册阐述主权及其权利。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的共同体的基础。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是不可分割的.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不可摧毁的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而已。

第三册则是讲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并非主权者本身。但是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的。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就有了政府。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

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第四册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写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应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杰出的政治思想家、文学家。他的《社会契约论》中的“主权在民”一说,就划分了一个时代。《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的思想家们的理论的形成了重大影响。

读后感社会契约论【篇4】

“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国家是自由协议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来自民众的认可。一切主权和立法权都属于人民的集合体,一旦政府滥权,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可以说,《社会契约论》第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绘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完美图景。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他完全站在历史的角度,从现实出发,从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这几个角度,剖析解构了人类社会的全部,给我们展示了人类社会应该有的样子。

也可得出来,卢梭大量借鉴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比如自然环境对社会制度的影响,财富和自由的分配方式等,一般来说,各类立法和社会体系必须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这样似乎看起来不是平等,但却是最大的平等。

我们知道,公民作为自然人,进入社会起就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了一项社会契约,他们放弃了身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总而言之,换取了他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因此只要公民还在社会当中享受这些权利,并且愿意继续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社会契约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则,否则他们就成为敌人。

我们知道,政府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权力和职能的,它的一切权力都是被主权者赋予并且是代为执行的,假如有一个人站出来凌驾于人民之上,人民便不存在了。如果任何一个政府要求公民一味地无偿奉送,整个民族都是疯了。

我们知道了,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和原则,不但是公民在社会当中规范自己的唯一参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无论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数人(贵族制)还是一个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那么他就可以被视作一个好的政府。当然法律可以规定特权,但却不能将特权赋予某个具体的人或者某个阶层。

遗憾的是,如卢梭所言,人类从未出现过真正的民主制,而且未来也绝对不会出现。因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这本来就是违背自然规律的。所以,景观人类社会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图景早已被如此详尽的描绘出来,可是我们从来而且以后也大概没有那般的幸运亲眼看见这样一副图景的存在。

读后感社会契约论【篇5】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范文

【写在前面】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我已经一共读了三遍。印象最深的是第一遍:在图书馆查资料时看到这本从中学起课本上就介绍过的著作,顺手拿出来翻看—— 于是,我竟然体会到了久违的对一本书爱不释手的感觉——我就那样倚着书架开始阅读这本书,一直到感觉站累了想走动走动,才发现已经过去两个小时,书也看完了近一半的篇幅。

这便是这本被誉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文献之一的并不厚的册子给我的最初的感受——严密的逻辑和饱满的激情让我忘了脚疼,如渴地了解着它所阐述的思想理念。

在整个阅读过程中,我沿用了中学以来阅读经典原著时一直使用的方法,即先不参考任何注疏作品或是其他的文献资料,只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来尽可能多地感悟作者的逻辑、理论以及情感。这是因为,原典不是课本,前者在历史长河中是可以接受得起任何个人对其的不同解读的。也因此本文只是个人零散的、浅层的理解的一个粗略整理,其中不仅可能会有知识上的漏洞,还存留着不少疑问,希望可以在往后的学习中继续探讨。

一、社会契约的产生及几个重要观点

《社会契约论》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思想先驱者卢梭的著作。全书共分为四卷,从人与人之间联系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到一个政治共同体出现后法律体系的建立,到关于政府形式的讨论,最后是阐述如何巩固国家的统治。四卷之间有着清晰的时间顺序和因果联系。

自由是全书一以贯之的重要观点。首卷首章提出,“人民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这个论断的思想引领了全书的理念,它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人民)两个角度阐述了人民注定必须是自由的。如果统治者有权剥夺人民的自由,那么人民也可以根据这种已被认可的剥夺权,来恢复自己的自由;或者,统治者从自己做起,不认可这种剥夺他人自由的权利,尊重人民的自由权以及一切由此产生的合法权利。

要特别提到的是,针对人民恢复自由的权利,书中第二卷第八章有一个看似矛盾的观点,即“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对此我认为,作者的意思是,人民本身可以恢复自己的自由,但是一个国家是不能恢复自由的,一个专制国家下的人民要重获自由的唯一方式就是打破现有的体制,建立一个新的社会联系,由此原来的国家也就不复存在了,也就无所谓恢复了。

作者还始终强调每个个体独立思考,即理性,对于一个完美的政治共同体的决定性作用。

作者认为,每个个体都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性表现在既不受他人奴役,也不奴役他人,“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从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是别人的意志屈从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是不服从公约的法律了”(《山中书简 第八书》 )。

只有人民的所有个体都依照天性把“每个人”当成“我自己”,在投票时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爱”,才能得出以公共幸福为最终目的的公正的公意。个体的理性思考不可以被代替,包括父辈也不可以为他们的`孩子做主,因为只有每个人充分表达出自己的权利愿望,社会公约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正如阿冉松在《法国古代与近代政府论》中的观点:“两种个别利益的一致是与第三种利益相对立而形成的”,所以“全体的利益一致是由于与每个人的利益相对立而形成的”。作者这就从理论上否认了世袭的专制统治的合理性,也表达了对派系、代表等政治现象的不认可,体现了其直接民主的思想倾向。

在人民拥有自由与理性的前提下,随着社会进步,生存阻碍不断加剧,人们开始联合起来,即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由此作者提出了本书的核心观点,社会契约。

根据之前说到的前提,作者认为社会契约的根本问题是要建立一种以全部共同体的力量保障每个结合者个体的财富和自由的社会联系,“每一个与全体相联系的个人都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这样一种由所有个体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被动状态下被称为国家,主动状态下是主权者;每个个体则同时具有这两种状态。也就是说“每个人必然要服从他所加之于别人的条件”,《山中书简》中阐述为“由于这一公约,每个人就和所有的人定了约,因此也就产生了所有人对每个人的反约”。

这样一种共同体与个体之间辩证从属的对立统一关系贯穿了全书各个章节。例如,第一卷第九章中针对财产权讲到“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于财富的合法享有”,第二卷第五章提到罪犯时认为,罪犯只有被自己曾参与制定的公约排斥为敌人后才可以被处以死刑,第二卷第六章则以“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的规定”和“每个人意志的记录”共同来定义法律,诸如此类。

社会状态的出现在作者看来是值得鼓励的,理由是它使得个体不仅单纯地在当下享有自由等财富,更获得了由自己是其中一份子的共同体以社会公约的形式来保障的不仅限于当下的所有权,“人们得到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以保全自己的所有”。

因此我认为,作者是将集体置于个人之上的,虽然公约来自于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利益调和,而且主权是由社会公约在公意的指导下得来的,甚至人民的公意随时可以推翻一个国家或政府,然而,只要社会公约所约束的共同体合法存在,它就对于其中每个人有着至高的权力,个体服从且服务于集体。而且由于每个人不可能选择伤害自己,所以“全体也只是为着全体”,从而公约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符合公约的是正确的、正义的。

对于社会公约的内容,作者自己在第一卷第六章作出了精辟的总结:“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自然科学视角下的一些理解

启蒙思想家们的理性主义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近代科学的飞跃式发展,这当中,物理和数学是最重要的理论基础,而地理大发现带来的全球视野也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在理解书中意旨时,也感受到自然科学的思维对于阅读该书的巨大帮助。

第二卷第九章中,作者在论述社会纽带越伸张则共同体对个体的控制就越松弛这个理论时,就多次用到了物理概念。首先,杠杆原理被作者用来解释行政的困难程度随地理距离的增加而提高。根据物理公式“不妨设动力臂为行政力量本身高于人民的权威优势,阻力为个体相对于共同体的偏离,那么,随着地理距离增加,即阻力臂增加,使公式取等的动力的数值也随之增大,也就是行政的力量要加强,因此行政难度加大。

此外,作者还以离心力来类比每个民族都“倾向于要损害邻人来扩张自己”。但事实情况是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基本都有自己的国界,扩张性战争毕竟是少数,对此可以解释为每个受力物体都有着同样的外扩趋势,因此它们都相对应地都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相等的压力,从而共同体处于了整体受力平衡的状态。

因地制宜的思想在全书中也被多次提到。第二卷第十一章认为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以及全体最大的幸福是自由与平等,但是这样一种普遍目的要根据当地形势和居民性格所产生的的比对关系来加以修改,即产生一种“对于推行它的国家来说是最好的特殊的行政体系”;第三卷第八章更是用一整章的篇幅,以气候导致的地域差异为切入点论述了“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用于一切国家”。

将数学思维运用得最直接的应属第三卷第一、二章。作者通过定义最完美政府需满足的公式,不仅说明了政府是区别于主权者和国家并处于二者之间的共同体,还体现了在主权者即整个社会公意不变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只能有一种最好的政府,然而不同的民族和历史时期可以有不同体制的政府。作者还指出可以在政府内部按照类似的比率继续分解,直至最后产生一个分数级数和整数技术分界的中项“一”,即最高行政官。

政府中行政官的人数也可以由数学公式来理解。我们不妨设行政官人数为x,政府的相对力量,或称活跃程度,为y。根据作者意思,国家的绝对力量是不变的,行政官人数越多,政府就越弱,即公式“ 14x鈭檡=k '>(x≥1,且k为定值)”。接下来进行分类讨论:

1' 若x趋向于1,则y趋向于+∞。 即团体意志具有最高强度。

2' 若x趋向于+∞,则y趋向于1。 即政府权威 14='> 立法权威,主权者 14='> 君主,全体公民 14='> 行政官,那么团体意志的活跃性和公意的活跃性相同但是个别意志保留了全部力量。

关于公民与行政官的力量对比,也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数学推论来阐述。由于数量和力量成反比,则结合上文提到的公式,可得 通常情况下,即“个别意志在政府的行动中要比在主权者的行动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响力”。

我认为作者潜意识里所希望的应该是一个社会各角度受力均衡、社会各层次比例严谨的具有完美的数理逻辑思想的政体,但这也使得他的理论成为许多革命的理论导向但也仅限于此,难以成为现实中的行动纲领。

三、不可避免的宗教局限性

受一定的时代影响,作者十分看重宗教的作用。第二卷第一章中即指出“一切正义都来自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根源”,作者是在这个正义根源为人类所不能达到的认识基础上才推论出理性的普遍的正义是必要的。在法律方面,作者认为使一个国家的人民遵循法律的最佳方式就是“使本来应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到制度本身之上”。此外,借助神明还被看作立法者在拥有了伟大灵魂的前提下让人民自由服从的值得被推荐的途径。

对于这样一种上帝高于理性,宗教高于法律的思想,我认为,在一定限度内,它可以通过宗教的自律使人们自由地形成社会公约并对公约自觉地认可服从,宗教因此成为共同体秩序的保证;一旦它超过可被利用的限度,被行政官或宗教官员掌握成为操控思想的工具,人民就失去了对行政的主动权,这对于整个以人民自由平等地签订的社会契约为根基的民主政体将造成极大的破坏。

四、其他特点

除了上面已经讲到的之外,书中对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权力关系的论断,对于平等的提倡,对于战争正义性的坚持,对于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尤其是斯巴达体系)和同时代思想家如格老修斯、孟德斯鸠的理论的批判继承,还有在各卷各章节中都出现过的作者富有情感的激烈的对于当时政治理论和统治秩序的抨击,诸如此类,都蕴含着深刻的时代现实和个人感情因素,令人深思。也正是凭借着这种饱含感情而又理性至上的理论精神,本书成为美、法等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宣言和产生了巨大的思想引领和推动力量,对亚洲各国革命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五、存在的疑惑

最后,将阅读中存在的一些主要疑问在此一并列出,留待今后与老师同学交流探讨。

1、第一卷第三章中关于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展开观点“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需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与同卷第七章的观点“人们要迫使他自由”,二者之间是否矛盾?

2、第一卷第七章可否理解为由于立法者这一职务“缔造了共和国,但又绝不在共和国的组织之内;它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所有最高的立法者只能是宗教或者外邦人?

3、对于第一卷的总结段“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而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是否可以理解为第四卷中的投票权、监察权、罢免权等政治权利可以超越家庭出身、财产、教育水平等因素的不平等?如果是这样,后者对于参政能力和水平的影响应该如何解释?这是不是现代社会一部分人所提倡的“过程平等优于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

4、第二卷第十二章讨论法律各种类别时指出刑法“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这与现今我们对于刑法的理解有所出入,原因是什么?我们又应该如何理解这种“法律的法律”的定义?

读后感社会契约论【篇6】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主要是讲契约论,第二卷主要讲的是主权论。我对这两部分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下介绍。

第一卷

在这一部分,主要谈到约定和契约。

在第一卷的开头部分,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p4)其实,就是说,人虽然是自由的,但也要受到约束。在第一卷中,卢梭主要是为这种约束寻找一种依据。卢梭的观点就是,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所以,卢梭首先谈到了约定。

首先,他从家庭的角度来谈约定。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当孩子依赖父亲养育时,才依附于父亲。当这种需要停止,双方都恢复到独立状态。这时候,如果他们继续在一起,就需要靠约定来维系。卢梭进而将家庭放大到政治社会,将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放大到首领和人民的关系。

之后谈到,社会秩序也不可能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至此,卢梭为这种约束找到了依据——约定。同时,卢梭指出,在约定的情况下,并不能规定一方的绝对权威,另一方无限的服从,否者,这是无效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在约定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约定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卢梭提出一种假设,当人类达到这样一种境地,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使得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生存的时候,如果人们不改变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就“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的人相互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p19)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订立契约产生国家,并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即共同体。

第二卷

这一部分主要谈到主权、公意、立法三个问题。

首先,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依据。首先,主权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无法转让的,转让意志意味着出卖人的本质属性——自由。其次,所谓主权,实质上是全体公民公意的体现,不同于狭隘的个别意志,是一种集体生命,只能在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中表现出来,因而无法转让。关于不可分割,如果将主权进行分割,只是体现部分人民的意志,而不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那么,这只能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一种行政行为,无法称之为主权。

其次,关于公意,卢梭认为公意是公正的,绝对不会犯错的。但是,也不能得出结论说人民的意见也永远是公正的。人民可能由于知识或能力的限制或者受到少数人欺骗,不能发表公正的意见来达成公意。公意不等同于众意,公意着眼于公共的利益,众意着眼于私人的利益。

社会公约使政治体对自己的成员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这种权利,受到公意的指导时,便成为主权。那么,政治体如何行使这种权利,则需要依靠法律的帮助。”由于社会公约,我们就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现在就需要由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p44)这里,就需要有立法者。立法者只是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对卢梭某些观点的看法。

1、公意的判断标准方面

卢梭认为,大多数人的意见体现的就是公意,可以作为立法的根据。同样,只要大多数人同意,可以忽视少数人的意见和利益。在这种观点下,少数人根本无法保护自己,也无权要求被保护。

2、公意的发现者方面

卢梭认为,立法者就是公意的发现者,卢梭曾提出,必须是一个超智慧立法者才能创造良好的制度。超智慧的立法者必须具备超智慧和超理性,从经验角度考虑,这种立法者是根本不存在的。因而,增加了空想性。

3、公意不是指个人的意志或者指单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表现为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意志。这与我国的民主集中制有共同之处。在我国,主要通过“民主集中制”来贯彻和表达“公意”。公意,不仅需要所有人都可以发表意见的“民主”,还需要对各种意见进行综合以形成“公意”的“集中”。

读后感社会契约论【篇7】

我认为“公意说”是《社会契约论》全书的核心。我曾在《谈公意》一文中,将卢梭的公意、众意、私意和黑格尔的普遍、特殊、个体作了比较研究。卢梭在第三卷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中有一段话对这三个概念解释得非常清楚。他说:“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即私利;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惟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即众意),政府构成国家一部分,国家指执政者和人民全体。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这里所说的私意、众意、公意一目了然。卢梭说的公益永远应该是主导并且是一切其他意志的规范,也容易理解。困难的是如何来确认公意?这实在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张奚若在他的《社约论考》中说:“公意是以公利公益为怀,乃人人同共之意。而众意则是以私利私益为怀,为彼此不同之意。所以公意是私意之差,而众意是私意之和。”张氏算式将公意表述为完全排除私意,仅以剩下的纯粹为公利公益的共同意志为内容,这是接近卢梭的原旨的。卢梭的公意正如黑格尔的“总念的普遍性”一样,这个普遍性将特殊性与个体性统摄于自身之内,从而消融了特殊性与个体性的存在,变成了纯粹抽象。有一位令人尊敬的思想家扬言,如果我把个人所具备的一切和所做的一切称为A,那么这个A产生于a+x,其中a包括这个人所受到的外界影响,即国家、人民和时代对他的影响,x则代表他自己的特征,他的自由意志的产物。在a的影响下,x消失了。这样,个人不过是国家和时代精神中一个微不足道的零件而已。他不具备个性,但能反映这种集体精神。有人强烈反对这种说法,坚持认为:不论消失的x多么微小,它具有无限的价值,从道德和人性上考虑,它本身就是价值。这可以借用来作为对特殊性、个别性消融在普遍性中的公意说的一种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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