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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改造工程方案

公厕维修改造实施方案。

远大的抱负和雄心是需要的,但实际它们的方案计划更为重要。为了贯彻公司的要求,我们需要按步骤制定方案,优秀的方案可以让活动更有序的开展,增加我们的职场规划能力。方案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厕维修改造实施方案,希望你更多关注本网站更新。

一、农村改厕是控制肠道传染病和寄生虫发生,阻断各种疫情发生,提高农村卫生水平,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践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新三件事”的具体行动。今年我村的农村改厕工作,要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八届三次全会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为农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广泛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严密组织,加大我村公厕的改造力度,从而进一步改善农村的生活、工作和投资环境,提高农民卫生素质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2008年新建两座公厕,改造两座公厕

三、三类公厕标准

1、有供水、有排水、有照明、有地面排水、有挂物钩、有化粪池(贮粪池)

2、大便器:通槽面贴瓷砖

3、大便冲洗设备:用水冲洗

4、小便器:瓷砖面小便池

5、地面及蹲台面:贴瓷砖

6、大便蹲位隔断:隔断板高于0.9米,隔断板高度自台面算起

7、室内高度:3.2米—4.0米

8、大便蹲位间距:0.88米—1.20米

9、内装修:从窗台以下贴瓷砖墙面

10、外装修:蘑菇顶、外墙贴瓷砖。

四、地点:主要街道

五、时间:从5月1日—7月1日完成

六、要求

1、我村对改厕工作负全责,严密组织,责任到人,来格标准,卡死进度,按期完成改厕任务。

2、我村要把农村改厕工作作为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

杨科庄村委会

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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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绿化改造实施方案


城区绿化改造实施方案
为继续大力推进城市绿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居住环境,鼓励对无物业管理小区进行绿化改造,根据市政府杭政办函(2004)153号《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特制订本以奖代拨实施方案。一、本实施方案所涉及的奖励主体是组织实施无物业管理小区绿化改造的各区政府和相关的责任单位。小区绿化改造以奖代拨每年评比一次。
二、凡自筹资金,对无物业管理、绿化档次较低、损坏严重急需整改的小区实施绿化改造的单位,其绿化改造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由市政府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一次性予以奖励。对无物管小区绿化改造成绩突出的组织协调单位,由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三、无物业管理小区绿化改造以奖代拨工作的考核、评比、奖励由市园林文物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各区在对无物管小区绿化进行改造时,先由区绿化办对小区绿化现状进行拍照调查,编制小区改造方案上报市园文局,列入市年度无物业管理小区绿化改造计划。待小区绿化改造完成后,由市园林文物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按达标考核有关指标评定综合得分。具体达标考核评分办法见附表《小区绿化改造以奖代拨考核评分细则》,总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四、由区政府筹集资金进行无物管小区绿化改造,达到绿化改造标准,并经考核合格,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后,由市政府按工程量的40%一次性予以以奖代拨奖励。
由市园文局组织有关单位,按考核综合得分对各城区当年改造达标的无物管小区绿化改造项目进行评比,按当年绿化改造达标小区数的30%评出优良项目若干个,其中前三名为优秀项目,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其余各奖励2万元。
五、按工程量的40%以奖代拨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弥补区政府实施小区绿化改造项目的支出。在小区绿化改造项目评比中获得的奖励资金,其中5%作为市政府奖励区领导班子的专项资金,80%用于奖励在小区绿化改造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个人,15%用于小区绿化改造工作中的各项费用。奖励经费在城市绿化建设专项资金计划中安排。


城区绿化改造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方案一: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09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集团公司2009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大兴安岭地区2009年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于2009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五、组织实施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为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或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6、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自助、多方筹资、逐步走向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当业主入户率达到50%以上时,要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社区组织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成立小区管委会。可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也可实行业主自助式管理,或由林业局房产科进行物业管理。

实施业主自助管理的小区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以本小区家庭困难、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低保人员作为首选。

棚户区改造要为小区管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棚户区改造新建楼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居民入住前按每平方米18元向住户一次性收取。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责任分工

成立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工程建设。设材料综合组、调查确权组、拆迁补偿组、建设安置组、现场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

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推进、综合和协调工作;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计划科负责项目的可研报批,向省和国家林业局争取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财政局、财务科协助筹集建设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接待工作;法院、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工作;塔河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户调查登记、拆迁有关事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方案二: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为扩大内需、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提升我市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新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矿区发展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保护、历史街区和优秀建筑物保护等工作,编制本辖区的改造规划,按照改造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3.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以棚户区居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4.多方结合,综合开发。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注重提升城市形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综合开发。

5.整体推进,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6.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当地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由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

二、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

(一)改造范围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列入改造范围的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20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市各县(市)、区政府调查摸底情况,我市现有95片危旧房屋比较集中的城市棚户和工矿棚户区,建筑面积765万平方米。新乡市区72片,建筑面积531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47片,面积377.6万平方米,工矿棚户区25片,面积153.8万平方米。从2010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工矿棚户区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10年完成拆迁改造任务的30%左右,2011年完成拆迁改造任务50%左右,2012年完成拆迁改造的全部任务。

(三)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三、政策保障

(一)资金筹措政策

市发改委、财政局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从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投资集团融资等方面筹措棚户区改造启动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项目可行、资金可融、风险可控、效益可期的思路,稳步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市财政设立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对改造力度大、进展情况好的县(市)、区政府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工矿棚户区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完成面积、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等相关因素和权重计算确定。市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形式用于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的资金筹措采取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财政资金补助和市县配套的办法解决。

(二)土地支持政策

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和县(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前期参与投资开发整理土地的资金,按实际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城乡规划部门应及时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

(三)税费优惠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参照煤矿棚户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免征土地契税;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拆迁安置政策

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在年度拆迁计划中优先满足拆迁棚户区的需要。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在规定标准(另行制定)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直管公房、已改制和未改制单位的自管公房,统一由市房管局履行国有产权代表职责,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优惠优先出售给现房屋租赁户(公变私)后,按棚户区改造有关拆迁安置政策进行拆迁安置。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原租赁住房产权的低收入家庭,安排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确立新的租赁关系。国有公房出售收入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统筹资金。

(五)住房保障政策

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六)棚户区居

民购房支持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产权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居民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棚户区居民所有,商品住房以市场价购买后确认产权。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实行国家和个人共有产权制度,个人以其出资额和企业补助取得部分产权;工矿棚户区居民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取得全部产权。持有部分房屋产权的工矿棚户区居民转让棚户区改造房屋时,要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棚户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四、组织领导

成立新乡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和新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立市棚户区改造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拆迁、审计、地税、人防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搞好前期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项目管理;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棚户区的认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建设成本的审核;组织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

4.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争取国家、省的支持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5.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预留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提供异地安置住宅建设地块,确保土地供给;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土地手续。

6.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拟改造片区和异地安置住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相应的回迁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小区规划方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7.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中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

8.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于3月15日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按照3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3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2010年3月底报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责任书,纳入市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

( 二)加快项目审批

将所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纳入省、市两级联审联批范围,实行一站式、一条龙集约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供高效服务。

(三)依法规范拆迁

棚户区改造方案、优惠政策、面积测算方法、安置顺序等事关拆迁居民的事项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拆迁安置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拆迁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实行货币补助或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只能安置棚户区住户,不得面向社会销售。改造资金的使用、成本核算、价格核定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监督。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与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对野蛮拆迁,无理取闹、阻挠拆迁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建设监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县(市)、区和工矿企业,扣减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物业管理

新建回迁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按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严格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政策。小区内配建的商业性用房的经营收益可作为补充小区管理、房屋维修等费用。


方案三: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共广丰县委、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按照县委、县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统一部署,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丰溪街道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界定范围、突出重点、典型引路、分步实施原则,采取政府搭台、居民唱戏模式,实现居民得实惠、城市变形象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全面提升我街道城市建设水平,保障我街道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新的起点上再创丰溪新辉煌。

二、基本原则

目前我我街道棚户区及居民的主要特点是周边区域环境恶劣,居民收入少、大多居民为失地农民,地处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居住观念落后,因此,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原则、政策、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2、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组织,科学合理,不降低标准;实行连片改造,不留死角,全面完成我街道所承担的建设任务。

3、坚持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改革与改善相结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4、按照县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实行阳光操作,依法运作,保持稳定。

三、改造模式

坚持政府搭台、居民唱戏模式。棚户区改造,要十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其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品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造工作实行一居一案并交由群众讨论。拆迁、安置过程由群众参与,改造资金动作交由群众监督。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改造政策、编审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审批拆迁安置方案,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支持服务等工作。街道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安排确定居委会改造时序和实施主体(居委会及居民理事会),提供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

四、拆迁安置办法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价值结差办法,以原地安置为主,异地安置为辅。

1、棚户区居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改前通过市场评估确定补偿价值,拆迁后安置其同等价值的商品房。

2、棚户区居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改时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状况评估确定补偿价值。房屋占用的土地(包括有合法证件的宅基地),比照同地段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值60%计算补偿价值。补偿安置商品房既要参照原有住房面积,又要适当均衡人均住房水平,同步解决本地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困难问题。属于改造区域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房屋人均低于60﹐(建筑面积)的,可按60﹐标准给予补足,补足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安置商品房价格依其成本价确定。

3、被拆迁房屋原有的规划、土地、产权等相关证件,由拆迁改造主体代为收缴交回发证机关。

4、先签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人,可以先行挑选安置房。

5、棚户区改造前的店面,可在改造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安置后剩余店面,可由拆迁改造主体单位实行公开销售;棚户区改造资金宽裕的,安置区多余店面可不对外销售,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居民)以股份制形式共享。

五、具体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街道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棚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抽调精干力量充实到棚改办专门负责棚改工作。

2、搞好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和发放宣传单,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各项优惠政策,宣传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措施,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来。要开好棚户区改造拆迁动员大会,向被拆迁居民讲清楚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意义、优惠政策及工作程序,要对一些群众长期形成的房子要住有天有地的观念和思维耐心引导、坚决扭转;让棚改居民吃下定心丸。

3、搞好调查摸底,做好改造方案。对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情况做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协调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要通过对棚户区改造区域的难易程度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通过阳光操作,依法运作,确保拆迁户准时回迁,住上放心房。

4、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理事会的作用。棚户区改造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矛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帮助拆迁户解决在租房、生活等问题上的实际困难,搞好拆迁以及监督建设单位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

5、要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要通过调查摸底,了解棚户区所处位置的优劣、改造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把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给足、给到位,尽最大可能提高新建居民区环境质量。

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风貌改造的若干意见》(桂发〔20xx〕22号)精神,为确保我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具体工作内容
(一)城乡风貌改造的范围。城乡风貌改造范围覆盖全区城乡,具体包括各市、县(市、区)、乡镇,以及沿我区主要交通干道(含高速公路、二级公路、铁路、水路)两侧的村屯、旅游景区景点周边的村屯等。
(二)城乡风貌改造的重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改造“竹筒房”和对改造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具体包括:
1.城市主要交通出入口两侧的建筑物外立面改造;
2.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的村庄房屋外立面改造;
3.建制镇以上城市临街而建的“竹筒房”改造;
4.城市主干道可视范围城中村的“竹筒房”改造;
5.改造区域的城镇基础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和环境综合整治。
(三)城乡风貌改造的工作内容。
1.建筑物的改造。一是对建筑构造具备改造条件的“竹筒房”,采取局部改造的方式,以改善通风、采光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对其外立面进行改造。二是对具备整体拆除新建条件的“竹筒房”,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建设方式,建设具有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的新街区。三是对不具备整体拆除新建条件的“竹筒房”,着重对其外立面进行“穿衣戴帽式”的改造。
2.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主要是结合“竹筒房”外立面改造开展环境综合整治,铺砌沿街路面,实施管线下地工程,种植行道树及绿地,配套和完善市政基础设施等,改善居住环境。
3.规范户外设施。主要是拆除建筑临街面外置防护栏,拆除、改造和规范设置建筑临街面各类雨篷,对商铺的店招、店牌、灯箱、广告、电话亭、书报亭、果屑桶以及城市家俱等进行统一设计、科学设置、规范管理。
4.改造城市景观。重点是研究、提炼具有地方、民族和文化特色的元素,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小品,形成极具多样性、地方性和观赏性的特有的城镇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丰富城市文化内涵。
5.推出一批富有壮乡特色的民族村镇。重点是对交通沿线、旅游景点周边的村镇,根据不同地域、民族、民俗、景观的特点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富有××特色的民族村镇。
二、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结合我区实际,全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从20xx年9月至20xx年9月,用三年时间分四期工程组织实施。
(一)工程分期及改造范围。
一期工程(20xx年9月至20xx年12月)。抓好××—百色高速公路沿线村镇、右江河谷走廊沿线村镇的城乡风貌改造试点(含建筑立面改造、基础设施配套、园林绿化和广场、小品的建设,下同)。
二期工程(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完成各市(含县级市)主要出入口、主要街道和重要节点,全区各高速公路和西江、柳江、红水河、钦江、南流江等主要江河沿线城镇、村庄以及各旅游景区景点所在村屯的风貌改造。
三期工程(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完成全区所有县城、建制镇主要交通出入口和主要干道两侧、重要街道节点,一、二级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乡镇、村庄以及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风貌改造。
四期工程(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完成1万个左右的自然村风貌改造。
(二)一期工程的工作步骤。
一期工程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xx年9月):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开展城乡风貌改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标要求、进展情况、工作成效以及先进典型,切实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城乡风貌改造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全区城乡风貌改造的浓厚氛围。
第二阶段(20xx年9—10月上旬):制定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城乡风貌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以县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已编制了城乡风貌改造规划的地区,要与相关总体规划要求相衔接,不够完善的要进一步修订;未编制城乡风貌改造规划的地区,必须按要求完成城乡风貌改造规划的编制。在城乡风貌改造规划的指导下,对每栋建筑的改造进行设计,绘制效果图,编本文 制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
第三阶段(20xx年10月中旬至l2月上旬):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建设项

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2页

目实行分级负责,设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改造项目,由各市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工作进度,指导做好规划设计,核准建设内容、工程量和单位造价,并安排补助资金。县(市)、乡镇、村范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由所在县(市)负责。自治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工作进度,指导做好规划设计、核准建设内容、安排补助资金。项目一经核准,要尽快实施,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四阶段(20xx年12月中旬):考核验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城乡风貌改造的目标考核体系和相关制度,对改造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第五阶段(20xx年12月下旬):总结表彰。对城乡风貌改造一期工程进行总结,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各地在组织实施中可根据实际灵活确定各阶段的工作计划,并参照安排好二、三、四期工程的具体工作计划。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工作机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陈际瓦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高雄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张振东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宋继东 自治区建设厅厅长
成员:张红伟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巡视员
邱祖强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杰云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张文军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韦力平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李小林 自治区交通厅总工程师
陆斌 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韦力平同志兼任。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要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各方齐抓共管、整体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分工明确,落实责任,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1.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对城乡风貌改造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制订政策措施,审定改造方案,确定改造范围,督查工作进度,并对改造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2.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区城乡风貌改造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议,督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定期汇报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请示改造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改造成果各阶
段验收,统筹协调各部门整体推进,掌握动态、总结经验。
3.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乡风貌改造实施方案;制定改造的标准、范围和技术规范,审定各市制定的城乡风貌改造方案、范围和标准;对城乡风貌改造试点工程进行技术指导,统筹协调补助资金,跟踪检查各市、县(市、区)项目开展情况,在各地竣工验收后组织抽查验收;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城乡风貌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的审批、核准工作,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和拨付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监督指导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并对口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城乡风貌改造中的项目用地问题,查处违反规定审批“竹筒房”建设用地的行为。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政府投资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组织对改造项目的建设进程、决算实施专项审计。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对城乡风貌改造涉及公路、水路相关设施的改造完善工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城乡风貌改造中的舆论宣传工作。
4.相关市人民政府的职责:组织协调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城乡风貌改造工作,指导制定工作方案和项目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5.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承担城乡风貌改造试点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自治区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三)加大投入力度。20xx年,自治区安排一定额度的城乡风貌改造前期工作经费和试点补助经费。20xx-20xx年,自治区财政按照城乡风貌改造规划确定的改造计划,安排占年度改造计划财政补助额度约30%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规划设计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其余70%的财政补助额度,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通过贷款贴息、财政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城乡风貌改造工程,在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各市、县(市、区)也要把城乡风貌改造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相应的城乡风貌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确保城乡风貌改造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各市要建立专门的融资平台,积极争取发行企业债券;加大融资开发力度,将房地产开发与城乡风貌改造结合起来,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社会捐助、个人捐赠等民间资本投入,利用信托、债券等金融工具,努力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推进城乡风貌改造工作。
(四)完善工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任务层级分解、责任明确、责权利相适应的城乡风貌改造工程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城乡风貌改造项目政府补助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报账制管理。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管,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和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和审计,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并发挥效益。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减免相关费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项目进度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把握工作方向,协调工作进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招投标管理,确保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认真做好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城乡风貌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审查、财政资金审计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竣工验收、表彰激励等制度,保障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加强指导和服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出台政策措施,促进城乡风貌改造工作扎实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合作,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在城乡风貌改造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抓好城乡风貌改造目标任务的细化与落实。要建立改造项目跟踪服务制度以及领导挂钩制度,推进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大对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重点做好指导城乡风貌改造的规划、设计以及对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遗存的保护和传承,督促有关设计部门完成指定的规划和风貌改造设计工作;加快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做好财政资金筹措,监督指导财政资金的规范使用,加强对城乡风貌改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核拨等工作;协调解决城乡风貌改造中的项目用地问题;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组织对项目的建设进程、结算实施审计监督。

农贸市场改造实施方案


农贸市场改造实施方案内容显示中近年来,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已取得长足进展,基本形成了专业与综合、批发与零售相配套的农贸市场体系,在促进全市商贸流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第1安置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农贸市场建设工作中缺乏规划、无序建设、硬件设施差、设施不配套、市场要件不足、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等问题依然突出。为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现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中心城区及县城城区内现有的农贸市场,采取改造、新建和拆迁等方式逐步治理,彻底取消城区内的大集和占道经营,定点规范摊点群、早夜市,尽快改造完善乡镇首集,进一步提高全市农贸市场档次,完善市场功能,建立与菏泽商贸流通基地和城市化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市场框架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与城市规划、建设相结合。农贸市场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符合市场设置的总体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设施配套,与城市化建设水平相适应。(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对中心城区及县城城区内的天天市场,先改造产权明晰的,后改造产权不明晰的;先改造占道市场,后改造其他市场。对各乡镇首集,先改造中心乡镇的市场,后改造边远乡镇的市场。(三)社会投资与政府扶持相结合。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改造市场,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办、谁服务”的原则。政府在市场用地、税费等方面予以扶持。乡镇首集改造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四)农贸市场规模、数量科学合理。以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市容市貌为原则确定农贸市场规模和数量,对规模小、档次低的农贸市场,在改造中要有步骤地予以合并、取缔。
三、目标和任务
(一)2005年上半年取消中心城区及县城城区大集和占道经营、以路为市,规划定点摊点群、早夜市。中心城区确定两处农贸市场为改造试点;每个县城确定一处农贸市场为改造试点;各乡镇驻地规划出农贸市场专用场地,硬化地面,满足天天市场需要;中心乡镇首集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二)2005年下半年到2016年,中心城区及县城城区农贸市场全部改造完毕。各乡镇天天市场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开始建设地面硬化的农村大集,并逐步向天天市场过渡。(三)在中心城区及县城城区居民区建设、改造一批高中低档并存、大中小相适的生鲜超市,引导现有超市调整内部布局,增加生鲜商品品种、数量,促使全市城区农贸市场向生鲜超市转移。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贸市场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改造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经贸、规划、环保、市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改造任务如期完成。(二)广泛宣传发动。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农贸市场改造工作的目的、意义,为农贸市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三)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农贸市场改造要与城乡改造统筹安排,新建城市居民区和人口密度大、社会购买力强、社区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已建居民区,要预留生鲜超市规划用地,乡镇驻地要规划农贸市场建设专用场地。有关部门要搞好市场建设的规划布局,对已批准确定的市场建设用地,不得随意占用或改作它用。(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农贸市场改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大投资力度。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参与农贸市场改造。
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市政府农贸市场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改造实施方案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一)

为推进全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改善广大农民危房户居住条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通过群众自筹、政府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扶助等措施,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使全区农村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大村庄整治力度,全面推进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安排的原则。开展危房改造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我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

2、坚持政府引导,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要整合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其自立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3、坚持经济实用,保证质量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帮助群众建设减灾抗灾能力强、造价适中的房屋,切实改善居住条件。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危房改造对象必须符合救助条件。对拟定的危改对象要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程序进行个人申请、群众评议、张榜公布、公开公示、政府审批。

二、救助对象

本次危房改造救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牧区贫困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三、建设标准、改造方式和资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

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危改房屋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住房建设技术进步。

(二)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三)补助标准

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对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自治区财政每户补助3888元,市、区财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每户分别补助2916元,具备条件的乡镇、村组也要划拔相应资金,用于贫困农户危房改造补助。对农村特困危房户、重点优抚对象危房户要先行改造并给予补贴资金的倾斜和支持。

四、资金筹集、发放和使用管理

(一)资金筹集

1、个人自筹为主。

2、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提供捐助和支持。

3、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

4、整合建设、民政、农牧业、扶贫、残联、水利、发改和交通等部门的新农村建设和房屋改造建设资金,实行项目捆绑使用。

(二)发放管理

危房改造资金由区对农村危房改造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资金使用计划,经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到农户一卡通。

(三)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监管,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危房建设需执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并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五、危房改造工作进度

2010年3月31日前全面启动2009年度全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2010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2009年度改造任务。各乡镇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

六、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集中连片建房的项目申报与审批

1、程序

集中连片建房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申报,乡镇审核、区审批,市备案的程序进行。

2、村组报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建房对象申请;

(2)《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附表二);

(3)《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

(4)房屋平面图、立面图;

(5)乡镇危改办所需其他村料。

3、乡镇危改办报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附表二);

(3)《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

(4)《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台帐》(附表三);

(5)区危改办所需其他村料。

(二)分散建房与修缮加固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分散建房和修缮加固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区审批,市备案的程序进行。

2、村组报乡镇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村组建房方案;

(3)《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

(4)乡镇危改办所需其他资料。

3、乡镇危改办报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危房改造试点建设规划方案》;

(2)《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

(3)《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台帐》(附表三)。

(4)区危改办所需其他资料。

(三)确定对象、编制规划

1、确定对象

危房改造对象要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工作程序由区危改办从各乡镇调查上报的危房户中确定。

(1)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按规定填写并加盖私章或手印。

(2)评议。村委会在接到贫困户的危房改造申请后,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评议会签署意见,由村委会在《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相应栏目中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政府;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再评议、再公示,对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3)审查。乡镇危改办接到村委会上报的《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后,及时组织人员上门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逐户进行审核。乡镇危改办对拟改造的危房进行数码正面全景及局部拍照,全景照片中须有户主影像并作必要的标注说明,如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困难类型等。核查中若村委会上报危房改造对象与前期调查摸底对象不符,必须由村委会说明原因,并留档备查。乡镇政府审查结果要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在《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相应栏目中填写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后上报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为加快工作进度,也可参照各乡镇农村低保工作中“一审核、两公示”的方法,将村评议和乡镇审查合并一次进行。

(4)审批。区危改办接到乡镇上报的《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后,组织专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危房改造对象的30%。核查结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在《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审批表》(附表一)相应栏目中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统计汇总资料、影像资料及内蒙古赤峰市危房改造户台帐(附表三)整理归档。

危房改造对象申报、核查、审批实行主办人负责制。在申报、核查、审批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导致改造对象不准确,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办人的责任。

2、编制规划

区建设局负责制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建房标准和图纸设计,经区危改办审查,报市危改办备案后实施。规划要贯彻危房改造基本原则,要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各乡镇要根据下达的改造任务和前期调查结果进行改造区域、数量布局、建房用地等的统一规划,规划到村、到户。原则上在同一个乡镇范围内整村推进异地重建的危房改造房屋应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样式,要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与尊重群众生活习惯相结合,与保护传统风貌和生态环境相结合,与开发农村旅游景点相结合。危改房屋要与自然环境相和谐,体现农村独特风貌和地域特色。要积极推广采用节能暖墙、节能炕、太阳能等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型节能系统。

(四)检查验收

区危改办定期不定期对改造工程进行检查和抽查。改造工程项目竣工后,乡镇危改办写出报告书,报区危改办,对危房改造工程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危改办,市危改办验收合格后,接受自治区检查。

七、保障措施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列为今年工作的重要任务,组织协调各方力量,认真研究,全面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危房改造任务。为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和乡镇分别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建设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发改、财政、民政、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国土、扶贫、残联、审计、规划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为:

1、区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指导、督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及进度,组织和指导各乡镇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指导各乡镇开展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2、区发改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自治区和市里配套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协调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审批办理。

3、区财政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自治区及市里配套资金,对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区监察局:对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违纪进行严肃查处,对未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5、区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6、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7、区交通局: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村庄道路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

8、区水利局: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村庄水利、人畜饮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

9、区国土局: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旧宅基地恢复农田和新址占地等有关土地审批工作。

10、区规划局: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划方面的工作,对于具备集中建设条件的村庄,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村庄规划。

11、区扶贫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对贫困村中实施集中建设的未通路的村庄的通村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工作。

12、区农牧业局、卫生局、民委、环保局、残联等其他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列支专项经费,抽调技术力量,采取措施,对危房改造项目依法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监管,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杜绝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二)明确工作职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渠道不变、用处不乱、捆绑使用、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资源整体效应,形成工作合力。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村级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指导村委会具体抓好危房改造项目建设工作。

(三)落实责任制度。各乡镇政府要把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区、乡镇、村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分级负责、抓好落实。区危改办组织乡镇政府与施工企业或建筑工匠、危房改造户分别签订建房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进度、安全责任和竣工时限。严格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验收,重点把握好建材供应关、施工质量关、关、检查验收关,切实做到完工一处、合格一处,验收一处。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实行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决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政府要把危房改造工作列为政府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在工作中要坚持“五严格、五不能”,即严格制度、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不能优亲厚友,不能瞒报虚报,不能挤占挪用,不能推诿拖拉,不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要实施行政问责制,由于工作责任不到位而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违纪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五)健全档案管理。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身份证明、改造前后房屋和农户主图片、公示、审批、协议等相关资料。

(六)奖惩措施。对完成任务好的乡镇和在组织实施工程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方案另定);对工作不力、引发矛盾的给予相应处罚。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二)

为贯彻落实省、市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要求,做好帮扶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解决帮扶村贫困群众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帮扶村贫困群众的危房进行改造,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省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的“十项重点任务”之一。各县(市)住建局要充分认识做好帮扶村农村危房改造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在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沧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程细则》要求规范操作程序,将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指标向帮扶村倾斜,通过政府补助、帮扶单位支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改造帮扶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险房屋,为其解决基本居住安全问题,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工作任务

各县(市)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驻村工作组、乡(镇)和帮扶村庄,根据帮扶村的实际情况,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一)工作目标。结合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计划,重点对帮扶村居住在危险场地、D级(整体危险)、C级(局部危险)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改造工程。经初步调查统计,在592个帮扶村中,除无危房改造户的和不在改造范围内的村,需进行危房改造的约为1849户。年内帮扶村危房改造覆盖率要达到85%,力争达到全覆盖。

(二)时间安排。要按照有关政策及程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抓紧确定帮扶村改造户,5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10月底前全部完工并完成县(市)验收。

三、资金筹措及改造标准

(一)资金筹集。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和省给予补助,并以县(市)为单位,根据帮扶村群众贫困程度、危房改造方式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对危房改造户予以分类补贴。市、县(市)财政应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帮扶单位也要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予以支持。

(二)改造标准。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各地通过危房改造方案设计和推荐,为改造户提供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筑工法的方案,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客观公正确定补助对象。各地要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初审、乡级审查、县级核准”的程序,根据生活最困难、住房最危险者优先和同等条件下残疾人家庭优先的原则,确定危房改造户,提前做好改造准备。

(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协助指导危房改造户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对需要搬迁异地重建的改造户,要帮助协调解决建设用地。对确定改造的危房,要尽快开工建设,尽早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三)做好技术服务。对于确定的改造户,当地建设部门要及时提供和推荐设计方案供危房改造农户选择。指导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巡回指导,切实加强帮扶村危房改造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时,要组织协调落实建筑材料的供应。当地地震部门协助建设部门开展好农村危房改造中地震安全方面的技术服务。

(四)整合各类资源。对危房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可采取统一规划和设计,集中连片建设,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在农村危房改造中,要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发挥综合效益,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

(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从危房改造正式计划下达后的次月开始,每月的25日前将当月危房改造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逐级汇总上报(上报表格参考沧建71号文附表),各县(市)住建局汇总后,上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每月对各县(市)帮扶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六)做好验收工作。危房改造完成后,各县(市)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符合村庄规划,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工匠)联合评价,确认质量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确保改造的质量和综合效果。

(七)加强危改户档案管理。按照《沧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程细则》中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的要求,完善农户危房改造档案,实行一户一档,规范相关。同步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确保全面、真实、完整反映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有效监督政策执行,为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帮扶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做好与当地加强基层建设年领导小组办公室、驻村工作组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加大工作的推动力度。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住建局牵头开展全市帮扶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市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做好配合。县(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本地帮扶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办搞好督导协调,乡(镇)、帮扶工作组要组织帮扶村做好改造户的确定、指导农户实施改造工程,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上报。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住建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县(市)落实工作任务。各县(市)住建局每半月向市住建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局每月进行通报、调度,并进行重点督查。各县(市)也要建立定期通报、调度制度,抓好组织推进工作,确保工作的落实和按时完成。工作滞后、措施不到位,或完不成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四)完善考核机制。将帮扶村危房改造情况,作为对各县(市)、驻村工作组及帮扶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住建局和开展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地驻村工作组组织考核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开展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进行重点抽查,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三)

为加强中心城区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危房户“安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宜春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及危旧房改造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中心城区“城中村”内的危房改造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整个改造工作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实事求是、从严把关,分步实施、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确保危房改造与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与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妥善解决群众“安居”问题相协调。

二、改造对象

这次危房改造的对象,主要是市中心城区“城中村”内经市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C、D级、常年有人居住且属“一户一宅”的危房。

“城中村”内常年无人居住的危房,暂不列为改造对象。现已拥有其它居住房产的危房户,在危房实施改造后,不允许申购新建安置房,但可申请获准经济补偿。

三、运作模式

(一)危房改造完全依据住户自愿,以街道为基本单元,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配套“四统一”,实行严格审批,划块改造,集中建设,公寓式安置。

(二)危房年度改造对象、拆建面积和户型结构等,由中心城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结合实际,逐年确定。

(三)对危房拆迁户,按原住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统一安置。若安置面积属拆危面积内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房屋建筑成本价申购;超出拆危面积的,严格依据政府规定标准缴纳规费,按商品房价格核计房价;安置面积少于被拆面积的,按危房拆迁补偿标准折换成货币补足。

(四)危房改造资金,采取以下方式筹措:

1、适度扩大安置面积,实行统一建设。以街道为基本单元,采取“拆一建二、分一售一”(即:拆除1万m2,建设2万m2,其中按房屋建筑成本价分配安置1万m2、按市场价出售转让1万m2)的方式,合理规划安置点,统一组织实施拆危建新,进行公寓式集中安置。安置房建设采取挂牌出让、价高者得的方式供地,但该土地可准予单独出让,出让价款高出成本价的部分,全额返还至袁州区政府,用于安置房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也可实行捆绑出让,将成本价安置危房户、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硬化或绿化原危房宅基地等经费因素一并列为土地拍卖条件。

2、严格控制新建面积,引导合伙改造。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遵循就地或就近拆危建新的原则,由街道办统一组织危房户,充分利用原宅基地或就近其它零星土地,共同筹资合伙建设安置房,但新建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住房拆除面积20%的比例,且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硬化或绿化原危房宅基地等改造经费自行担负。

(五)危房改造建设所需的安置用地,对规划安置点的用地,采取公开挂牌出让的方式供给,危房拆除后腾空出来的宅基地,如原属出让、划拨的,由市国土主管部门有偿收储;属占用集体土地的,土地性质保持不变。对危房户合作建房的用地,采取土地产权置换的方式,不论危房户原宅基地的性质,均无偿转变为商住性质供地,危房拆除节余出来的宅基地,由市国土主管部门无偿收储。危房拆除后所腾空的宅基地,由街道办负责硬化或绿化,所需费用从危房改造经费中统筹解决。

(六)安置房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

1、至少应以栋为单位,基础设施基本完善、配套。

2、供水、供电、供气管道接通至公寓楼栋前,并实行“一户一表”,户表安装费用由住户自行承担。

3、安置房确定为三房两厅(120m2)、两房两厅(80m2)和一房一厅(50m2)三种户型结构。

(七)危房改造户搬入新建的安置房后15日内,必须无条件拆除已列为改造对象的原危房。对不遵守或违反拆除危房和购房协议的危房户,除取消购房资格外,还要强制性无偿拆除其现有危房。

三、组织实施

(一)危房户向所属村(居)书面提出房屋改造申请。危房户所属村(居)受理后,及时调查核实,提出核实意见,报至所属街道办,由街道办转呈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由其统一送交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危房鉴定。

(二)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危房鉴定结论连同危房户的申请材料依次反馈,及至相应村(居),由村(居)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下同)。公示无异议后,再由村(居)统一将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申请及相关材料报所属街道预审。

(三)经所属街道办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再次予以公示。如公示无异议,由街道办提出具体改造方案,一并报中心城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每季度汇总(含危房拆迁建筑面积和新建建筑面积)报请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一次。危房改造的规划选址和建筑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定。

(四)危房改造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街道办和危房户,逐级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并将危房改造方案交由街道办组织实施。市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依据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和规划咨询委员会的审批意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并在街道办的协助下,认真搞好现场踏勘和跟踪督查。

(五)街道办应根据危房改造方案,及时组织启动危房改造工作,对采取统一拆危建新方式实施危房改造的,应进行公开招投标,择优委托具有相应开发资质的开发公司具体操作;对通过合伙形式改造危房的,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跟踪督查,保质按量拆危建新。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整个危房改造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并加强危房改造的资金管理,负责拆危建新工作的调剂平衡,自觉接受领导小组的检查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六)安置房建成后,先按危房拆除面积确定户型,再分别摇号选择楼层。

四、任务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中心城区危房改造是一项利国利民、关乎民愿的民生工程。市里专门成立中心城区“城中村”内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袁州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房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中心城区管委会,由市、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派员集中办公,主要负责材料审查、方案预审、项目选址、土地征用和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袁州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对此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协作,互位督查。该项工作由袁州区政府负责落实,各街道办主要负责宣传动员、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初步审核、制定方案、组织施工等具体事宜。

(二)强化宣传,广造舆论。各街道办、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合理引导城区危房户消除传统观念,打破家族、村域界限,积极配合中心城区“城中村”内的危房改造工作,自觉遵守有关规划管理规定,坚决抵制各种违法建设行为。

(三)落实责任,严明纪律。全面建立工作包干和目标责任制,切实抓好“城中村”内的危房改造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单位必须按照既定的报建程序和条件要求,严格把关,不得越权受理、“过路搭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情,否则除取消报建人报建资格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坚决遏制中心城区居民违法建房,对凡违反本《实施方案》、《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宜春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十不准”》进行违法建设的,应予严肃查处。同时,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应依据《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xx省住建厅、xx省财政厅、xx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做好xx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建村镇发〔xx〕376号)要求,结合我县xx年危房改造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通过宣传引导,充分尊重困难群众改造危房的意愿,发挥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主体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是坚持规范操作、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资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客观公正,让群众满意。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和生产生活习惯,尊重当地自然和建筑形式,在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控制建房面积和标准,以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尽量使用地方建筑材料,确保改造的住房既安全、经济、适用、节地,又美观大方。

四是坚持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切实摸清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数量,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的要求实行统筹规划,分批实施。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乡镇和村庄规划,尽量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或原宅基地进行建设。

五是坚持资源整合、项目结合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土地整理、扶贫安居、水利、调整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洪涝灾害灾后重建等统筹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目标任务、建设期限

1. 目标任务

xx年第二批C级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为:816户。

2. 建设期限

(1)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必须在12月底全面竣工。

(2)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必须在xx年四季度开工,2017年5月底全面竣工。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一)实施范围

全县20个乡镇。

(二)实施对象

根据各乡镇危房改造需求,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对象是首先满足脱贫攻坚退出村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危房户,其次满足全县其他建档立卡贫困危房户中的C级危房户,再其次满足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C级危房户。C级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经鉴定需要维修加固的房屋(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农户不得再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三、资金筹集、资金管理和补助标准

(一)资金筹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为辅。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拓宽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渠道。

(二)资金管理

严格落实《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到专账专户管理。县住建局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资金补助标准

xx年我县依据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困难程度、成本需求、改造方式等不同情况,确定分类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C级危房

C级危房

建档立卡贫困户

非建档立卡贫困户

补助标准

0.75万元

0.75万元

四、操作程序

(一)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籍、危房照片和粮食直补卡帐户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村委会接到申请后,首先进行入户调查,同时镇(乡)工作人员对改造户进行危房鉴定。调查鉴定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议定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乡镇政府。

(三)审核和审批。因时间短任务重,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由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县危房改造办不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综合审批。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在乡镇审查后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危房改造办,设在县住建局),县危房改造办接到乡镇通知后,组织县发改、县财政和县扶贫移民局等部门对乡镇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危房改造户进行20%的现场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在开江县电视台或各乡镇、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危房改造办批准实施。

(四)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先由各乡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函告县危房改造办,县危房改造办接函后,再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扶贫移民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对各乡镇危房改造进行抽查验收,并出验收意见函。

(五)档案管理。按照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全国统一农户纸质档案表、户主申请书、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危房鉴定表、原住房情况调查表、原危房照片、改造中照片和竣工后照片、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异地建设原旧房的复耕承诺、置换房的购房合同、农户粮食直补账号复印件、开江县质量检查记录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要求验收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农户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六)信息报告。各乡镇要及时掌握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根据建设期限的时间节点向危房改造办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七)监督检查。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根据建设期限及时间节点对各乡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的乡镇予以通报,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导致开江县未完成xx年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责任,对各乡镇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不严格审查实施对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乡镇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目标任务。

(二)明确职责,搞好政策衔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是负责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县扶贫移民局负责核实是否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各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办负责确定危房等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与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相结合,形成工作合力,发挥资源整体效应。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群众建房。工程中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应予以减免。

(三)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县财政局集中管理、统一使用。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县政府将加大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严重虚报或主观故意虚报基础数据,冒领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进行严格问责。待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县住建局及时通过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财政,各乡镇财政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农户所在的银行帐户中。

(四)规划操作,强化社会监督。一是完善上门调查核实制度。在县、镇(乡)、村三级在批准、审核、初审时,必须到户调查核实,具体了解实际情况和征求村民的意见。二是完善集体评议评审制度。镇(乡)、村成立由干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集体评议机构,所有资助对象必须经过评议评审机构集体评议评审,必要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三是建立健全公示制度。村委会评议情况、乡镇审核情况必须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县危房改造办批准情况必须在电视台或镇(乡)、村公示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贫困情况、家庭住房情况、结果。四是加大宣传和舆论监督。县、镇(乡)、村三级要利用广播、政策公示栏和板报等形式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设立举报箱和咨询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投诉。

(五)科学组织,迅速启动实施。一是各乡镇要尽快落实专人负责。二是以各乡镇为单位开展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资助对象的住房情况、致贫原因、贫困程度等,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三是各乡镇对资助新建房屋对象要严格把关、控制数量,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坚决防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现象。同时,改造住房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选址要求,配套基本居住条件设施。四是县住建局要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建筑工匠的培训工作,为危房改造户提供住房建设图纸,保证改造房既经济适用,又美观大方,符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县住建局要积极组织技术服务人员加强指导,各乡镇要帮助筹备建材,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开工。

(六)强化监督,保证质量安全。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和《xx省农村居住建筑C级危房加固维修技术导则(试行)》(川建村镇发〔2013〕124号)要求,并参照《xx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县住建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督查,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继续加强乡镇村镇管理机构建设,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方案一: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x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集团公司20xx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大兴安岭地区20xx年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于20xx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五、组织实施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为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或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6、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自助、多方筹资、逐步走向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当业主入户率达到50%以上时,要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社区组织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成立小区管委会。可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也可实行业主自助式管理,或由林业局房产科进行物业管理。

实施业主自助管理的小区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以本小区家庭困难、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低保人员作为首选。

棚户区改造要为小区管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棚户区改造新建楼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居民入住前按每平方米18元向住户一次性收取。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责任分工

成立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工程建设。设材料综合组、调查确权组、拆迁补偿组、建设安置组、现场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

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推进、综合和协调工作;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计划科负责项目的可研报批,向省和国家林业局争取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财政局、财务科协助筹集建设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接待工作;法院、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工作;塔河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户调查登记、拆迁有关事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方案二: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我县城镇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双鸭山市委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集贤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棚户区界定

城镇棚户区是城镇建成区范围内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棚户区基本情况

我县棚户区占地总面积332.5万平方米,拆迁房屋面积103.75万平方米,预计可开发房屋面积432.8万平方米。

四、工作目标

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中1.2万余户、4.8万多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县统一领导、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全权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房建设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有商业价值的棚户区改造的开发项目,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四)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众的住房问题。

六、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户型设计分别为:45、60、70、80平方米左右。

(二)新建回迁住房要达到基本入住条件,配套设施齐全﹙水、电、热、通讯﹚,以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三)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建设物业用房、社区用房,保证供热、供电、供水、排水,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做到物业管理规范,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四)建筑节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并由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七、资金筹措

(一)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县发改委、财政、建设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老工业基地振兴、节能减排、资源型城市转型等政策资金支持的有利契机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性资金。

(二)每年在新增财力中安排适当资金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三)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工程。同时,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四)棚户区改造,配建廉租住房的,除向国家争取补助外,县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安排廉租房建设。

(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八、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

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税费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属县级管理权限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棚户区改造项目原拆迁面积部分免收防空地下室建设费。

3、符合城镇建设规划且棚户区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参照棚户区优惠政策执行。

4、对重点区域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收费标准。

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地税部门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三)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有照房屋拆一还一,其他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回迁最低保障户型和上靠户型面积标准(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得小于45﹐,上靠户型面积为60﹐),超出原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四)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廉租房建设工程。所谓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此项工程要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必须达到总规模的3%以上,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

(五)城中村改造在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编制规划方案,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设符合农民特点的住房。

九、组织实施

(一)审批提速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一条龙、一口式收费集约化审批服务。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二)调查摸底

社区办、县房产处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每片棚户区逐户进行排查,摸清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户型、人口、生活状况、安置方式等方面的情况,一户一档,汇编成册。

(三)编制计划

依据城镇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方案及资金筹集情况,按照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五年实施规划和年度改造建设计划。

(四)依法组织拆迁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拆迁法规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采取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社区组织作用,做好群众工作,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拆迁。

(五)加强建设监管

要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强化监管,安全施工,确保房屋建设质量。

十、强化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集贤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许德东县长为组长,有关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国土局等部门抽调专职人员组成,代表县政府管理城镇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负责改造工程的计划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政策执行、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馈等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推进实施、督办考核工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协调筹集建设资金;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县财政、发改、国土、税务、银行、电力、物价、水务、公安、人防、消防、劳动、统计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方案三: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城市改造的实际,以及民风、民俗、文化内涵等实际情况,在2010年、2011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基础上,依据上级最近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惠民政策精神,按照县政府提出的改造老城、扩建新城、全力打造滨江港城的要求,以改善民生,创建宜居宜业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以重民生,保增长,促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为主题,着力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步伐,为实现和谐秀美富裕文明新肇源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意见

(一)政策依据

本方案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xx〕295号)、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08〕10号)等相关文件及国家、省、市召开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

(二)棚户区界定及确定

城市棚户区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房屋拆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我县棚户区改造区块的确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级文件要求选定,报县政府审定。

(三)棚户区改造的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结合,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2、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先行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统一征收,分步实施。

3、坚持依法运作,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执行依法征收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妥善解决好各方面问题,以保持社会稳定。自2010年开始,县政府不再审批零散的开发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以棚户区改造的形式集中连片开发有序进行。

(四)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5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少于建筑面积的70%。

2、新建的回迁房为毛坯房,由被征收房户自主装修。

3、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建设物业用房,居民活动室,适当考虑社区用房,保证分户计量供暖、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的畅通,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安装电子监控设施,做到物业管理规范,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4、建筑节能符合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棚户区改造小区的物业由开发企业提出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意见,报县物业管理办公室审批确定。

(五)优惠政策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1、对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土地出让金除上解部分资金外,其它地方政府可支配资金全部用于该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棚改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大修理基金30元、劳保基金24.9元,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棚户区居民因征收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征收补偿款的,免征契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房屋价按棚改政策不同,分偿还原征收面积、上套(靠)户型面积、上调户型面积、增加面积四种形式收取。纳税人按照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按注明的征收建筑面积补偿被征收户,填制《棚户区改造回迁暂不征税申请表》和《回迁安置房屋分户明细表》经市(地)和县(市)、区棚改办、地税局核准分别享受税收政策。

(1)偿还原征收面积部门,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不纳入核定范围。

(2)纳税人以建安成本价安置被征收人取得的上套(靠)户型面积收入,只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纳税人以开发成本价安置被征收人取得的上调户型面积收入,只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4)纳税人以上述价格安置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还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对纳税人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收取的房款,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5、被征收人依据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6、对在建工程完成投资30%以上的项目,允许进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7、对在建工程完成到主体两层以上或工程造价25%以上,由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预售许可,开发企业方可进行预售,预售资金应缴银行建设专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六)补偿办法

对于县城内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

1、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办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我县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更多,特制定下列补偿办法。

(1)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按原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无产权证的主房,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无产权证砖瓦结构以上的门房、仓房,开发商可以按建筑面积不高于1比0.5的比例还建;其他占地面积(含附属设施)按不高于1比0.3的比例还建。回迁时选择多层楼房底层和顶层的(一层为车库的,以二层为底层;顶层建阁楼的,以下一层为顶层),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回迁户向开发企业补交楼层差价款,每平方米100元。征收房屋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如回迁时需要扩大面积的,可享受5平方米的成本价格(成本价格按每平方米1450元确定)。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明商服用途和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但不找结构差价。无产权证的,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面积减少部分实行货币补偿,即按原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自愿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调换的商服房屋跨度18米的,开间不低于3.6米;跨度15米的开间的,不低于3.3米;跨度12米以内的,开间不低于3米。

(3)对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位于主次干道两侧(临街且有独立产权)的房屋,回迁时基本按原位置回迁,按规划要求,建商服还商服、建住宅还住宅,但仅限临主次干道的第一户,其余不享受此规定。

(4)被征收人回迁面积小于原征收面积,剩余房屋面积按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5)对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特困户、低保户,在民政部门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后,有产权证照的房屋,按原面积征一还一达不到50平方米的,由开发企业补到50平方米。并且不因居住楼房取消特困户、低保户待遇。

(6)实行回迁安置的,按签定安置补偿协议先后顺序选择房屋,同时签定协议的利用电子摇号确定顺序。

(7)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货币补偿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必须出具房屋产权证照,其征收补偿金额一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对于房屋所有权证注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商服的房屋,且位于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并有独立产权)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且一年以上三个基本条件,可按商服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对于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4)被征收人土地使用面积内的棚厦等附房设施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5)被征收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7日内,可直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七)征收、搬迁方式

由县政府确定棚户区改造地块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面向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公开招标。由中标企业编制修详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开招标后,由县政府授权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补偿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费用由企业负责。

(八)相关规定

1、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开发前需将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包括3%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到指定银行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2、对实行回迁安置的,按回迁面积,以成本价格为基数,由开发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其总额10%的保证金,如违反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或不能按期开发建设的酌情予以扣减。未出现问题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额予以返还。

3、对实行货币补偿的,确定评估价格后,由开发企业将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4、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分期建设的,须由县政府审定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分期建设的,先期建设部分正常缴纳税费。

5、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包括以产权调换方式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开发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对燃气没有入户和没有安装热计量表的住宅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开发企业在验收合格后90天内,完善办理产权证所需的全部手续。

7、实行棚户区改造的小区,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标准进行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8、由开发企业原因致使不能按时回迁的,自逾期之日起,由开发企业发给被征收人每月每户600元的搬迁临时安置费。

9、征收非住宅房屋,其设备、原辅材料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停业损失按有关规定计算,由征收人一次性给付。对虽有营业执照,但征收时已停止营业活动、且不能出具纳税票据的,不予支付停业损失费。

本方案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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